深圳公司开对公账户

深圳公司开对公账户
深圳公司开对公账户

2017年深圳公司开公户多久可以拿到开户许可证?

一、当天去银行开户后,一个月左右会拿到开户许可证!

二、开基本户该选择哪家银行?

可以根据就近、方便的原则,选择自己喜欢的银行,没有具体要求。

三、需要法定代表人亲自去吗?

深圳公司审核比较严格,目前是需要由法人代表亲自去办理的。

四、开立公司基本户需要带哪些资料?

一般银行都是需要公司的全套资质证件的,所以为保险起见,建议将公司注册办完后的所有资料都带上,以下是一个清单,可以在去办理之前检查一下是否齐全:

(1)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2)印章:公章、财务章、法人私章,(如果之前刻章的时候,有办理刻章卡,也一起带过去。)

(3)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副本;(深圳7月1日之后注册的公司已经没有代码证了,之前办理的有代码证的需要带齐)

(4)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深圳7月1日之后注册的公司已经没有税务证了,之前办理的有代码证的需要带齐)

(5)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

(6)如需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想多开个网银,可以携带公司另外一个同事的身份证原件。

不过毕竟每个银行要求资料可能不一样,具体需要哪些资料可以咨询下银行的工作人员。

五、开户需要多少费用?

每个银行的每个开户行收费标准都不太一样,一般是0-500元开户费,除了开户费用,很多银行会收取年费(或称为账户管理费)、网银费、结算卡、自助服务费等,具体咨询开户行了解详细费用情况。

六、具体在银行办理开户的时候,办理过程需要花多长时间?

有的银行办理人数比较多,请咨询开户行是否需要进行预约。具体根据排队人数多少,整个办理过程大概需要1个小时左右。

七、申请基本户之后多久能开始使用账户?

申请基本户需要提交到央行审批,一般银行都是需要7-15个工作日才能批下来,一般银行办结后都会给预留手机号发送短信通知。具体的时

间以银行给的时间为准。(可以留银行对公固话,无论在办理期间或者后期有不明白的账号扣款问题,都可以随时联系银行咨询)

八、银行开户之后,必须要立即存钱进去吗?

有的银行在办理的时候是会要求存钱进去的,不过大多都是银行业务员为了冲刺业绩要求你先充钱进去,所以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立即存钱进去。不过因为银行每年是有相应的账户管理费用的,最好确保账户里有适当的钱,够扣账户管理费,因为如果银行长期扣不到款,账户则可能成为不动户,甚至是被注销掉。

九、注册深圳公司,基本户可以开在外地吗?

基本户可以开在外地,不过要根据外地不同银行的受理情况决定的,个别银行可能不受理,具体咨询外地银行相应支行了解详情。不过如果基本户开在了外地,后期公司达到了相应的纳税标准,还是需要在深圳开一个一般户作为纳税账户的。

十、现在开户需要租赁合同吗?

深圳现在开户越来越严格,个别银行已经陆续推出要提供租赁合同才能开户的要求了,如果注册的是前海公司,需要打印好前海地址托管协议去前海注册大厅盖章即可;如果是挂靠在其他商务中心没办法出具租赁合同的,可以选择农村商业银行等暂不需要租赁合同的银行网点去开户。十一、有些银行要让签代扣税协议,这个要签吗?

可以签。代扣税协议是指公司后期达到纳税标准,申报税务款项的时候,可以直接通过基本户扣款,不用再额外跑到银行现场缴费,所以对我们来说是件方便的事,一般签代扣税协议,银行是不会额外收取费用的。所以,如果在我们去取开户许可证的时候,如果银行没有主动问起签代扣税协议的事,我们也可以主动要求跟银行签代扣税协议(基本户开在外地的,没办法签,因为需要在深圳纳税)。

不过现在签代扣税协议的话,一般银行都是有要求公司先去国税局备案的,所以在取开户许可证的时候,可以先跟银行签好代扣税协议,然后再去国税局备案,备案后致电银行帮忙开通就好,这样就避免了再去银行一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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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所上市债券的现券交易、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采用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交易品种、方式与时间 第四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可以进行现券和回购交易。 第五条债券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但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2.3条要求的债券交易应当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六条债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债券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第三章债券现券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条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值为1张。 第八条债券现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 第九条债券现券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第十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的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的方式。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第二节应计利息 第十一条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方式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与应计利息金额之和;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方式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 第十二条附息式债券应计利息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计利息金额=债券面值×计息天数×票面利率/365天 计息天数,是指本次付息起息日至交易日(包括交易日)期间的自然日天数(闰年的2月29日不计入); 票面利率,是指固定利率型债券发行的票面利率、浮动利率型

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 关于启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及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等有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及相关机构: 为提高大宗交易市场效率,丰富交易服务手段,本所决定自2009年1月12日起,启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取代现有大宗交易系统,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09年1月12日起,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可以通过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办理证券大宗交易业务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业务,原大宗交易系统不再办理相关业务; 2、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原大宗交易系统用户自动成为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用户,无需再次申请用户资格及相关电子证书;拥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用户,新增用户申请通过会员业务专区"协议平台用户新增"栏目办理;交易用户交易权限由绑定的交易单元确定; 4、为了鼓励投资者利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债券大宗交易,本所决定自2009年1月12日起一年内暂免征收债券大宗交易经手费(不含监管规费); 5、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相关技术注意事项请参见本所网站"技术专栏"之"相关文档"栏目下《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相关技术系统注意事项》; 6、自2008年12月18日起,本所将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独立测试系统为原大宗交易系统用户提供测试服务,具体事项参见本所网站"技术专栏"之"相关文档"栏目下《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独立测试系统启用通知》; 7、原大宗交易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人工办理方式不变,没有开通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用户资格的会员和合格投资者仍可通过人工办理方式进行大宗交易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深圳交易所规则(解读)

新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一) 2011-1-19 【编者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版《交易规则》)将于2011年2月28日正式施行。为帮助投资者更全面地把握其主要内容,我们将分四期逐一解读该规则,望投资者密切关注。 现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自2006年7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市场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基本满足我国证券市场交易需求,也符合我国新兴市场的特点。但是,随着市场的发展与变化,新的交易模式和监管需求不断出现,部分条文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市场发展的需要。 新版《交易规则》条款共137条,与原规则相比,新增25条,删除10条,合并6条,分拆1条,调整顺序2条。本次调整以适应性的调整为主,不涉及重大制度变更。其中,交易机制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新版《交易规则》删除了有关中小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为最近成交价上下3%的内容,将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股票有效竞价范围设置统一,方便投资者理解。 1.为何要删除? 考虑到中小板股票流通盘较小,股价容易出现异常波动的特点,《交易规则》(2006年修订)中特别规定中小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为最近成交价上下3%,以避免股价在连续竞价期间的大幅波动。但是,实践中发现该制度对抑制股价波动的效果有限,且该项制度与主板、创业板股票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不一致,给投资者理解和掌握带来了一定难度,因此,有必要对之前的条款作出修订,统一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在连续竞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 2.新版《交易规则》对投资者买卖中小板股票有何影响? 本次《交易规则》修订前,投资者买卖某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中小板股票,如最近成交价为100元,投资者输入104元委托,因最近成交价上下3%的限制将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只有当成交价波动到100.98元时,由于有效竞价范围上限变为104元,之前的104元申报才能被交易主机自动取出,参加竞价。 本次《交易规则》修订后,如某只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中小板股票最近成交价为100元,则在90元与110元之间的申报是有效申报,比如104元委托为有效申报,可参与竞价。只有高于110元或低于90元的申报才被认为是无效申报。 二、取消了增发股票(包括公开增发和定向增发股票)上市首日放开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规定。 1.为何要取消?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2017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开发行且在本所上市债券的现券交易、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采用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交易品种、方式与时间 第四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可以进行现券和回购交易。 第五条债券现券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但

在申请上市时不能同时符合《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3.1.2 条所列条件的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品种债券的交易应当采用协议大宗交易等协议交易方式。 债券回购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债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债券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债券采用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5至15︰30。 第六条债券现券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当日买入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三章债券现券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条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值为1张。 第八条债券现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 第九条债券现券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第十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的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的方式。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186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执行新准则备忘录第6号

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备忘录第6号 2008年1月29日 特别提示:本备忘录不是对有关法律、法规、准则、规章和规则的补充解释,仅为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做好新旧会计准则衔接工作提供必要的参考。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协调小组针对上市公司执行新准则过程中提出的部分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对以下事项的会计处理原则形成结论性意见,请各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参照执行。如有任何疑问,请与我们联系。 一、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重组方发行股票收购其持有的股权投资(假设为控股权),若交易时间与重组方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的时间不足一年,是否可以将该交易判断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同一控制定义中的"控制并非暂时性",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较长的时间内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较长的时间通常指1年以上(含1年)。 因此,在重组方已实质上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的情况下,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上市公司向其发行新股以收购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投资(假设为控股权),通常情况下,如有确凿证据表明重组方在一年内对上市公司仍存在控制关系,则可将上述交易认定为同一控制条件下的企业合并。 二、上市公司原按比例合并法合并其持股50%的合营企业,2006年期末资产负债表仍按比例合并法进行合并。自2007年1月1日起,按新准则改按权益法核算,鉴于比例合并改为权益法不属于38号准则追溯调整事项,则2007年期初资产负债表是否需要剔除比例合并的影响?公司在编制2007年第一季度季报时,去年同期利润表是否需要剔除比例合并的影响?

上市公司原按比例合并法合并其持股50%的合营企业,2006年期末资产负债表仍按比例合并法进行合并。自2007年1月1日起,根据新准则改按权益法核算,公司在2007年期初资产负债表中无需剔除比例合并的影响。 在公司编制2007年度定期报告时,公司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比较财务会计信息;在附注中披露的可比会计信息,应剔除比例合并的影响。 三、上市公司对其持股50%的合营企业自2007年起改按权益法核算,假设自2007年4月1日起,公司取得对该合营企业的控制权(通过人事安排或章程修改),但未增减股权比例,拟改按成本法核算(母公司报表)并合并报表。则公司是否自取得控制权之日或之月起合并利润表?期初资产负债表是否需要合并? 假设上述经济行为确实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公司可认定上述经济行为是非同一控制条件下的企业合并(因合并前公司或其他股东均无法单独对上述合营企业实施控制),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自购买日起将子公司利润表纳入合并利润表;但无需重新编制期初合并资产负债表。 四、公司于2006年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上述可转换债券的基本条款如下: 可分离交易债券的每张面值为100元人民币,债券期限为6年,付息方式为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票面利率为1.60%; 每张分离交易可转债的认购人可以同时获得公司派发的25份认股权证,认股权证持有人在权证存续期内拥有两次行权的机会,第一次有权在权证上市之日起第12个月的前十个交易日内行权,第二次有权在权证存续期最后十个交易日内行权,本次发行所附认股权证行权比例为1:1,即每一份认股权证代表1股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的认购权利。

15深圳证券交易所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的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现金选择权,是指当上市公司拟实施资产重组、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时,相关股东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在规定期限内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出售给第三方的权利。 第四条上市公司和第三方办理现金选择权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向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 (二)以手工方式向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即股东在规定期限内以传真、邮寄等方式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交现金选择权的申请及相关资料。 第六条上市公司的标的股票参考股价与现金选择权价格溢价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上市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以手工方式向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 (一)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限为五个交易日的,其标的股票参考股价与现金选择权价格溢价比应当大于50%; (二)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限超过五个交易日(不含五个交易日)且在十个交易日以内(含十个交易日)的,其标的股票参考股价与现金选择权价格溢价比应当大于100%; (三)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限超过十个交易日(不含十个交易日)的,其标的股票参考股价与现金选择权价格溢价比应当大于200%; 第七条标的股票参考股价与现金选择权价格溢价比计算公式为: % 100*现金选择权价格 现金选择权价格) (标的股票参考股价金选择权价格溢价比标的股票参考股价与现-= 标的股票参考股价应当选择下列二者中较低者: (一)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二)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刊登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加权平均收盘价。 第八条现金选择权申报的时间不得少于五个交易日。 第九条上市公司在申请刊登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前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申请表》(具体格式见附件1); (二)中国证监会相关核准文件(如适用); (三)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申报方式的说明; (四)第三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文稿;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它材料。

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 2008-12-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协议平台”)上进行的大宗交易和协议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协议平台,是指本所为会员和合格投资者进行各类证券大宗交易或协议交易提供的交易系统。 第三条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规定的证券大宗交易以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等证券的协议交易,可以通过协议平台进行。 第四条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在协议平台的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 第五条下列交易可以通过协议平台进行: (一)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包括A股、B股、基金等; (二)债券大宗交易,包括国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等; (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协议交易(以下简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章用户申请 第六条本所会员可以申请成为协议平台交易用户(以下简称“交易用户”)。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经本所批准,可以申请成为交易用户。 合格投资者申请成为交易用户的资格条件和申请程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八条经本所批准,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可以变更或撤销交易用户资格。

第三章申报 第九条协议平台接受交易用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申报当日有效。 当天全天停牌的证券,协议平台不接受其有关申报。 第十条协议平台接受交易用户下列类型的申报: (一)意向申报; (二)定价申报; (三)双边报价; (四)成交申报; (五)其他申报。 第十一条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 意向申报不承担成交义务,意向申报指令可以撤销。 第十二条定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 市场所有参与者可以提交成交申报申请按指定的价格与定价申报全部或部分成交,交易主机按时间优先顺序配对成交。 定价申报的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定价申报每笔成交的交易数量或交易金额,应当满足协议平台不同业务模块适用的最低标准。 第十三条双边报价分为双边意向申报和双边定价申报。双边意向申报等同于两条买卖方向相反的意向申报;双边定价申报等同于两条买卖方向相反的定价申报。 第十四条成交申报指令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和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 成交申报要求明确指定价格和数量。成交申报指令在协议平台确认成交前可以撤销。 第十五条根据债券市场发展的需要,本所将债券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调整为: (一)债券单笔现货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协议文本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8806 (协议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协议文本标准版本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协议文本 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协议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协议文本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证券上市。 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时修订的任何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 第四条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乙方股东大会如对上述内容作出修改,应当得到乙方所有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五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乙方股票终止上市,该证券公司立即成为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上述协议于乙方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七条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则、办法和通知等规定,包括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费(及代收税费)明细表82556

收费项目收费标的收费标准备注 佣金A股不得高于成交金额的0.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 投资者交证券公司 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经手费,起点5元(要 约收购费用参照A股收费标准。) B股不得高于成交金额的0.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 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经手费,起点5港元 基金不得高于成交金额的0.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 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经手费,起点5元 权证不得高于成交金额的0.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 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经手费,起点5元 国债现货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2%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2% 企业债/公司债 现货 国债回购1天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01% 2天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02% 3天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03% 4天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04% 7天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05% 14天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1% 28天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2% 28天以上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3% 其他债券回购1天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01% 2天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02% 3天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03%

7天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05% 可转债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1%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超过转让金额的0.02%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不超过转让金额的0.02% 园区报价转让按成交金额收取0.15% 代办A股按成交金额收取0.3% 代办B股按成交金额收取0.4% 证券交易经手费 A股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87‰ 1.由深交所收取(证 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由 交易所自行计提,不 另外收取)。2.大宗 交易收费:A股大宗 交易按标准费率下浮 30%收取;B股、基金 大宗交易按标准费率 下浮50%收取;债券、 债券回购大宗交易费 率标准维持不变。3. 此项费用包含在佣金 之中。 B股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301‰ 基金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975‰ 权证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45‰ 国债现货成交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 每笔收0.1元 成交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每笔收10元 企业债/公司债 现货 成交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 每笔收0.1元 成交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每笔收10元 国债回购成交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 每笔收0.1元,反向交易不再收取 成交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每笔收1元,反向交易不再收取 其他债券回购成交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 每笔收0.1元,反向交易不再收取 成交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协议文本标准样本

协议编号:WU-PO-300-51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协议文本 标准样本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Each Party,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n Agreement Through Common Consultation And Fix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Each Party,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Restricting All Parti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协议文本 标准样本 使用说明:本协议资料适用于协作的当事人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把各方所承担的责任固定下来,从而实现制约各方的效果。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协议文本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证券上市。 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时修订的任何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 第四条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协议文本(标准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协议文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协议文本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证券上市。

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时修订的任何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 第四条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乙方股东大会如对上述内容作出修改,应当得到乙方所有流通股

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五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乙方股票终止上市,该证券公司立即成为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上述协议于乙方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七条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则、办法和通知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条中的规则。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证券交易安全,根据本所《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2 本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的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规定。 第二章席位 第一节一般规定 2.1.1 会员应当至少取得并持有一个席位。 2.1.2 会员取得席位后,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入本所参与证券交易; (二)每个席位自动享有一个交易单元的使用权; (三)每个席位自动享有一个标准流速的使用权; (四)每个席位每年自动享有交易类和非交易类申报各2万笔流量的使用权; (五)本所章程、业务规则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2.1.3 会员不得共有席位。 2.1.4 会员取得的席位可向其他会员转让,但不得退回本所。 2.1.5 未经本所同意,会员不得将席位出租、质押,或将席位所属权益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给他人。 1 第二节席位购买 2.2.1 会员向本所购买席位,应当提出申请。

本所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2.2 会员向本所购买一个席位的费用为人民币60万元。 第三节席位转让 2.3.1 席位只能在会员间转让。 2.3.2 会员转让席位的,应当将席位所属权益一并转让。 2.3.3 会员转让席位,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本所提出申请。 本所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3.4 对存在欠费或不履行本所规定义务的会员,本所可不受理其席位转让申请。 第三章交易单元 第一节一般规定 3.1.1 会员取得席位后,可根据业务需要向本所申请设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交易单元。 会员通过其在本所设立的交易单元参与证券交易,接受本所交易服务和管理。 3.1.2 会员从事证券经纪、自营、融资融券等业务,应当分别通过专用的交易单元进行,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1.3 本所根据会员的申请和业务许可范围,为其设立的交易单元设定下列交易或其他业务权限: 2 (一)一类或多类证券品种、或特定证券品种的交易; (二)大宗交易; (三)协议转让; (四)ETF、LOF及非上市开放式基金等的申购与赎回; (五)融资融券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协议-标准专业版

【标准专业版】 本合同或协议依据特定条件情况设立,下载后可直接使用。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此合同或协议 具体条款、权利义务等内容,也可根据需要适当修改后使用。本文档为Word版本【下载后可任意复制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住所地:乙方: 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甲方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是市场的组织者、运营者和自律管理者。 乙方自愿向甲方申请其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等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上市,并已获甲方审核同意。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乙方在甲方上市证券的基本情况为: 证券品种: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上市日期(股票上市首日日期): 上市证券基本情况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提交相关申请书等文件,除双方一致认为需要另行签订修改协议或补充协议外,上述文件经甲方认可后,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乙方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在甲方挂牌转让的,相关权利义务比照适用本协议,除双方一致认为另有需要外,不再另行签订协议。

乙方同意,未经甲方认可,上述证券不在其他场所上市交易或转让,也不以其为基础证券发行衍生品种并在其他场所上市交易或转让。 第二条甲方根据乙方申请,以及甲方发布的规则、细则、办法、指引、通知等业务规则和备忘录、业务指南、流程等其他相关规定,为乙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停复牌办理及乙方信息披露、并购重组等业务提供设施、咨询以及培训等服务便利。 第三条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甲方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条乙方在上市时及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应当遵守。 乙方应当督促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为乙方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等(以下统称相关方)遵守甲方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按照甲方要求签署并遵守承诺及声明,接受甲方的自律监管。 第五条乙方同意接受并积极配合甲方依据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和本协议,或基于维护公共利益、市场秩序及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监管需要,对乙方实施的自律监管。 第六条乙方应当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按照法律法规、甲方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对其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的监管。 第七条甲方根据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和监管需要,对乙方证券实施停复牌、风险警示,作出暂停、恢复或终止其上市交易的决定。 第八条甲方根据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和监管需要,对乙方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乙方同意积极配合并督促相关方积极配合。 前款所述现场检查,是指甲方在乙方及其所属企业和机构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场所,采取查阅、复制、记录、提取文件和资料,采集数据信息,查看实物,谈话及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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