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运工程工地实验室管理办法

河北省水运工程工地实验室管理办法
河北省水运工程工地实验室管理办法

河北省水运工程工地实验室管理办法河北省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条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是工程质量控制和评判的重要基础数据来源,是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试验检测行为,提高试验检测数据的客观性、准确性,保证水运工程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第12号令)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从事水运工程工地试验检测及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地试验室,是指工程施工或监理单位为完成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工作,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的临时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的工作期限从项目业主认定之日开始到工程交工验收为止。

第四条省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负责对全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需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明确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人员、仪器设备配备要求,督促中标单位保证工地试验室的投入,加强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的要求开展对工地试验室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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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在工程现场可自行设立工地试验室,也可委托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均应具有相应的《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

建设单位也可通过招标等方式直接委托具有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的全部或部分试验检测工作。

任何单位不得干预工地试验室独立、客观地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第七条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根据工程现场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授权。授权内容包括工地试验室可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授权负责人、授权工地试验室的公章、授权期限等。“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见附件1)应加盖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公章及等级专用标识章。

第八条工地试验室设立实行登记备案制。经试验检测机构授权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应当填写“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经建设单位初审后报送项目质监机构登记备案,质监机构对通过备案的工地试验室出具“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 (见附件3)。

工地试验室被授权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或试验检测持证人员进行变更的,应当由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报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向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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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加强对授权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和指导,根据工程现场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合理配备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并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工地试验室应按照母体试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完整的试验检测人员档案、仪器设备管理档案和试验检测业务档案,严格按照试验检测规程操作,并做到试验检测台帐、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试验检测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相互对应。试验检测报告签字人必须是持证的试验检测人员。

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环境(包括所设立的养护室、样品室、留样室等)应满足试验检测规程要求和试验检测工作需要。

工地试验室要积极推行标准化、信息化管理。

第十一条工地试验室应在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授权的范围内,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试验检测服务,不得对外承揽试验检测业务。

工地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应加盖工地试验室印章,印章包含的基本信息有: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工地试验室。

第十二条工地试验室实行授权负责人责任制。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对工地试验室运行管理工作和试验检测活动全面负责,授权负责人必须是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委派的正式聘用人员,且须持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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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授权负责人有以下职责:

(一)审定和管理工地试验室资源配置,确保工地试验室人员、设备、环境等满足试验检测工作需要。签发工地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对试验检测数据及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违规人员有权辞退。

(二)建立完善的工地试验室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包括人员、设备、环境以及试验检测流程、样品管理、操作规程、不合格品处理等各项制度,监督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合同的约定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有权拒绝影响试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独立性的外部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四)实行不合格品报告制度,对于签发的涉及结构安全的产品或试验检测项目不合格报告,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报送试验检测委托方,抄送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并建立不合格试验检测项目台帐。

第十四条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的管理。

(一)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制定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管理制度,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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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省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建立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专用信息库,加强监督检查。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对其从业情况进行全面的信用评价。

(三)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变更,需由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提出申请,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后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擅自离岗或同时任职于两家及以上工地试验室,均视为违规行为,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予以扣分。

(四)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信用等级被评为信用较差的,2年内不能担任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信用等级被评为信用很差的,5年内不能担任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

(五)工地试验室信用评价结果小于等于70分的,其授权负责人两年内不能担任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北省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

2. 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

3. 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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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

编号,

因神华黄骅港务公司职工宿舍楼工程建设的需要,决定设立

神华黄骅港务公司职工宿舍楼工地试验室,授权启

用试验室公章,

授权同志为试验室负责人,检测工程师证书编号,

,,负责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工作。

授权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为,

授权有效期, 年月日至____________。

授权机构等级专用标识章,

检测机构, ,章,

授权人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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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

登记表

工地试验室, ,章,

备案日期, 年月日

2

填表须知

一、本表统一采用A4尺寸纸张,内容必须打印,检测机构对填表内容的真实、可靠性负责。

二、本表可复印,填写的内容受表格限制时,可按本表格格式增加附页,但须连同正页编第页,共页。

三、“所属法人机构”指的是工地试验室母体检测机构,若母体检测机构不是独立法人,则填写其所属的法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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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地试验室综合情况

工地试验室名称工程投资项目

项目业主单位联系人电话情况

工地试验室设立单位联系人电话

等级及编号

母体检测机构及法人

计量认证编

机构名称母体

号检测

法人代表联系方式机构

情况行政负责人联系方式

技术负责人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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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负责人联系方式

电话

传真工地试验室

详细地址邮编工地

试验E-mail 室情持试验检测人员证书持试验检测工程

况总人数师证书人数

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试验检测用房

2数总面积,m,

工地试验室授权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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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业务范围表

第页共页

采用的试验检测方法和

序号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所用主要仪器设备名称设备编号主要操作人员备注

标准,名称/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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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的试验检测方法和

序号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所用主要仪器设备名称设备编号主要操作人员备注

标准,名称/编号,

注,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及检测机构授权范围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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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简历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历职称从事试验检测工作年限

照片试验检测师证书编号

工作单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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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主要试验检测工作经历和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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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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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地试验室在岗人员一览表

检测人员证书从事试验

序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和专业职称

编号检测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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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人员证书从事试验

序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和专业职称

编号检测年限

五、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设备购置单价最近检定/校

设备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量程或规格准确度检定/校准周期检定/校准单位保管人备注编号日期 ,元, 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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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购置单价最近检定/校

设备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量程或规格准确度检定/校准周期检定/校准单位保管人备注编号日期 ,元, 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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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购置单价最近检定/校

设备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量程或规格准确度检定/校准周期检定/校准单位保管人备注编号日期 ,元, 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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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相关资料

1、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

2、工地试验室在岗人员学历、职称、检测证书复印件,

3、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的聘用证明,

3、如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组建工地试验室的,应提供委托合同书复印件,

4、母体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及计量证书复印件,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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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备案审核意见

母体检

测机构

意见 ,公章,

年月日

项目建设单

位意见 ,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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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审核质

监机构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备注

附件3,

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

编号,

工地试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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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试验室报送的《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核,满足《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有关规定,同意备案。

你试验室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授权范围,客观、公正、独立开

展检测工作,并对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相应责任由母体检测机构及你试验室授权负责人承担。

特此通知。

审核质监机构,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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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技大学实验室日常工作管理文件

河北科技大学实验室日常工作管理文件 1. 实验室工作条例 2. 实验室守则 3. 实验室安全则 4. 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规定 5. 学生实验守则 河北科技大学 实验室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保障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培养创新人才、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是办好高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它的建立和撤消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各类实验室均由学校归口管理。学校各级领导和各个部门都要重视实验室工作。 第三条实验室工作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科学管理。继续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做到实验设施、装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要重点建设一批具有现代技术和先进设备的实验室,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条要重视实验队伍的建设和培养,选派一些优秀教师参加实验室工作,制定配套政策与措施,努力建立一支技术熟练、结构合理、具有较高专业技术素质、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队伍。 第六条实验室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相互协作、各司其职。实验室之间要开展评比活动,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第二章基本任务 第七条实验教学 1) 切实加强学生的基本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掌握科学实验能力和现代实验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求实创新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及创新能力。 2) 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实验室负责制订实验教学计划、大纲,负责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按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3)重视和加强实验教学环节,努力创造条件,使每个参加实验的学生亲自操作。要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要逐步减少验证性实验,增加设计性实验、综合性实验和创新实验,提高学生组织设计实验的本领。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使学生课余有更多的时间在实验室自己动手做实验,逐渐做到全天侯向学生开放。 4)教育学生作好实验前的预习,听从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指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原材料,认真做好实验并写出实验报告。 第八条科学研究 1)实验室是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要不断以现代化技术装备实验室,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使实验设备和测试手段具有先进性和可靠性。 2)实验室在完成教学实验的情况下,要积极承担科学研究工作,及时掌握国际、国内同行的实验研究成果和发展动态,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科学研究水平。要积极为本校有关的研究工作提供技术和设备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3)实验室要根据各学科的特点和研究方向建立各种基本实验装置,这些装置既能满足当前教学和科研的要求,又要符合长远发展需求。 第九条社会服务 1)凡是有条件的实验室,在保证教学和科研需要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试验测试、科技协作等工作,并要严格执行学校的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 2)实验室要积极组织力量,改进实验装置和自制教学设备,做好仪器设备的管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条例细则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条例 细则 第六条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是指对建筑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决算;(二)合同价款的约定和调整;(三)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 热门城市:赤峰律师宝鸡律师韶关律师珠海律师鄂州律师保山律师梧州律师舟山律师资阳律师河源律师建筑工程的造价问题不仅关乎着工程能否按质按量完成,也同样关乎着国家利益,建筑公司利益,以及个人利益问题。因此国家建筑法规定不同省份均要制定各自统一管理办法,来约束以及监督工程的造价问题。下面就简要介绍下《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相关条例。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造价,是指建筑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以及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计入的费用。 第三条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北京理工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理工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验室是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实验室的规划、建设、管理及经费使用效率评价,加强实验室建设的过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建设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结合学院专业设置和学科建设以及实验室建设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定位,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实验室建设必须有重点、有步骤、分阶段、分年度进行。 第三条实验室应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实验室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做为职能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全面协调和组织建设的管理职能,各学院具体组织和实施本单位的实验室规划和建设项目。

第四条为保障实验室建设顺利进行,对实验室建设项目实行立项申报制度,各学院明确责任主管领导和项目负责人,以保证按建设目标和要求进行实验室建设。 第二章建设项目立项原则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立项建设原则: 1、申请立项项目必须符合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以及学科、专业的发展方向,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 2、注重实验室资源的整合,有较大的投资效益,有利于推动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室综合管理水平的提升。 3、有相应的建设场地和必要的配套条件,无重复建设的情况。 4、具有稳定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和实验技术队伍。 5、在学校具有正式建制的公共基础、专业基础和专业实验室。 第六条立项审批程序 1、实验室建设方案以学院为单位,由主管领导牵头对实验室的建设方向、建设水准和建设规模合理定位,确定建设目标和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建设内容。建设单位需对整

个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规划建设定位、经济效益、设备选型,人员配备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方面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 2、学院审核通过后的方案以项目申报书(附件1)的形式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项目中如有贵重仪器设备,需按照《北京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类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另行申报处理。 3、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项目评审组根据当年学校实验室建设投资计划,按照建设项目的效益和轻重缓急程度,视申报情况进行初步审查。 4、经初审通过的建设项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校内外专家,对所申报项目的建设方案和可行性进行评审、论证和排序。 5、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专家组的论证意见,提出本年度建设项目立项意见。并上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三章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通过审批并已经立项的建设项目列入学校实验室建设投资计划,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监督实施。

工地试验室考核管理办法

试验室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工地试验室的工作作风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通过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激励机制,充分调动试验室所有检测人员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圆满完成各自的职能工作,同时也为正确评价个人的工作实绩,为奖惩、评先和岗位调整等提供真实、科学的依据,特制定本办法。通过考核,全面评价试验室检测人员各项工作的表现,使检测人员了解自己的工作表现与所得报酬、待遇的关系,获得努力向上、持续改进的动力,提高检测人员责任意识,加强质量管理力度,通过考核,以达到表彰先进,鞭策后进的目的。 第二条考核对象 1、凡属试验室在职检测人员均属考核对象; 2、试验室主任由母体试验室负责人进行考核; 第三条考核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坚持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3、坚持平时观察和年终考核相结合;

4、坚持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 5、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二章考核的标准和内容 第四条检测人员的考核标准 考核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和工作创新等6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总分100分。其中: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占10%;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占20%;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占20%;绩:是指工作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占30%;廉:是指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具体表现。占10%;工作创新:主要考核在本职岗位上的突出成绩和创新性工作。占10%; 第五条检测人员的考核内容 1、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考核:不得随意发表有损于单位形象、有损于同志间团结的言论,造成影响的每人每次扣5分。 2、工作能力的考核: (1)熟练掌握业务知识,认真学习试验规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参加各类在岗培训,经考试考核

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xx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发挥省重点实验室在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的作用,服务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聚集和培养优秀学术带头人、创新团队,开展基础科学研究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组织等单独或联合组建,分为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三类。 (一)学科重点实验室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建设,面向学科前沿和重大科技问题,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为提升源头创新能力、实现可持续创新发展提供先进技术理论、人才团队等科技支撑。 (二)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研发投入力度大、科研活跃度高、研发条件完善、创新实力强的科技型企业建设,聚焦行业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现代工程技术、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技术创新人才和团队,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为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提供支撑。 (三)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主要面向我省科研基地建设相对薄弱的地市,突出区域发展特色,通过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建设方式,

培育创建重点实验室,带动相关区域源头创新能力提升。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组建重点实验室,充分发挥各自创新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共赢。 第四条省重点实验室按照多方投入、稳定支持、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省科技厅是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编制实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发布实验室建设重点领域指南; (二)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给予宏观指导,组织制定并协调落实支持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负责省重点实验室的认定;组织开展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评价工作; (四)协调解决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决定省重点实验室调整、取消资格等事项; (五)按相关规定及程序,遴选确定第三方专业机构为省重点实验室相关工作提供服务。 第六条省重点实验室所属省直部门与单位、所在设区的市科技局以及中央驻鲁单位可作为省重点实验室主管部门,具体指导、协调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工作,负责督促落实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所需资金、人员、场所等保障条件。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工作。 第七条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组织等建设依托单位是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化学实验室各种规章制度.doc

理科教师(含科学教师)实验教学守则 一、根据国家教委颁布的教学目标和教材要求,会同实验教师制定实验教学工作计划。精心设计实验方案,写好实验教案,师生共同努力,认真做好演示实验和上好分组实验课,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二、根据实验所需的教学仪器和材料,填写《演示实验通知单》和《学生分组实验通知单》,分别提前三天和一周报实验室。全部演示实验和分组实验必须课前预做,为顺利进行课堂教学做好充分准备。 三、进行演示实验时,实验装置要位于全班学生视野内,可见度大,便于学生观察、理解。实验操作正确、规范,实验现象直观、准确,示范效果明显。注意指导学生提高观察实验的能力,培养学生实事求是的严谨科学态度。 四、学生做实验前,教师应向学生讲清实验原理、实验目的、实验方法,指导学生掌握操作要领及注意事项。在学生实验过程中,教师要加强辅导,引导学生认真观察,积极思考,及时发现并纠正学生操作错误,确保实验安全、顺利进行。启发学生用所学的知识分析实验现象,归纳实验结论,如实填写实验纪录。实验结束后,要求学生按照“ 学生实验守则”中的规定,整理器材、药品,洗涤玻璃仪器,搞好清洁卫生,完成实验报告。教师要尊重学生的实验成果,认真批改实验报告。 五、要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尤其对有一定危险的实验,教师须镇定自若,操作熟练,动作协调,一丝不苟,严防事故发生,并应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六、要积极开展师生自制教具和课外科技活动,促进理科教学改革,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努力提高学生素质。 七、努力创造条件,建立、健全实验教学考核体系。在实验教师的配合下,认真做好学生平时、学期和年度的实验操作考核(考试)工作。 八、在实验教学中,运用现代化教学方法和手段优化教学过程,突出教材重点,攻克难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筑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建筑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实施对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筑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建筑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建筑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建筑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建筑工程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的制定等与建筑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计价依据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编制并发布建筑工程定额。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采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建筑工程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和建筑市场参考价、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施工企业可以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企业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制定本企业定额,作为企业投标报价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建筑工程计价依据包括: (一)建筑工程投资估算、概算指标; (二)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 (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四)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五)建筑工程费用标准; (六)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等市场价格信息; (七)其他有关建筑工程的计价依据。 第三章工程造价的确定 第八条 建筑工程的投资估算、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最高限价、竣工结算、决算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发包人或承包人编制,或者由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企业编制。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第九条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和工程最高限价由成本、利润、规费和税金构成,其编制可以采用下列计价方法。

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2014解析

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加强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建立教学科研合作平台,联合推进高水平科学研究, 规范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 (以下简称联合实验室建设和认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联合实验室是指我国高等学校同国外高水平大学联合建设管理, 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和学科发展前沿开展重大原创性研究, 培养和汇聚拔尖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开展高水平国际合作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联合实验室建设采取三种模式:国际合作联合研究中心模式, 以多学科交叉为基础, 形成学科创新集群, 与国外有关单位开展宽领域合作; 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模式, 以某一学科方向或主流研究方向为基础, 形成与国外对口领域实验室间的实质性合作; 省部共建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模式, 面向地方高校和区域需求,强调联合实验室对区域社会经济的服务功能。 第四条联合实验室建设分为培育组建、立项建设、验收认定三个环节。培育组建以高校为主进行, 立项建设和验收认定环节由教育部组织进行。联合实验室建设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一是坚持以机构对机构的对等合作为培育前提; 二是坚持以国际化学术机制和环境为建设重点; 三是坚持以汇聚资源和创新机制为保障手段;四是坚持以创新能力和国际影响为认定标准。 第五条联合实验室应面向国际科学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围绕“五个一流” 的目标进行整体建设:一是支撑形成一流学科, 引领新兴、交叉发展方向; 二是承担国际前沿或重大需求科研任务, 持续产出国际学术界公认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的原始创新成果; 三是汇聚国际一流创新人才, 培养具有国际视野杰出创新能力的科学家; 四是充分利用国际化人才培养手段, 进一步提升人才培养能力; 五是执行国际化运行机制、人才评聘、学术评价和支撑服务。 第二章组建培育

工地试验室安全管理制度.docx

工地试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确保我部工地试验室安全生产,确保试验检测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试验检测设备仪具的正常使用。使全试验人员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观念、增强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管理职责 1、试验室主任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部工地试验室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2、试验室主任负责试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项目经理布置的各项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经常组织试验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3、项目部安质部设专职安全员,负责巡查试验室安全生产设施的完好情况,监督所有人员的安全生产执行情况; 4、试验检测人员负责执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程序,对本岗位的安全负责,加强对电、火和水、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管理。 (二)、试验检测安全管理制度 1、仪器、设备的安装,操作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电动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并以检查确认后方可使用。对于试验室所用的电源、火源、电器线路等不得随意变动,不得私自增设和移动电气线路,增加负荷。由专人定期检查电气设备,按用电规定,保证电气设备的正常工作;

2、在进行各类强度试验时,应设置有效防护,每次使用前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试件飞溅伤害人员及设备; 3、试验室的主要仪器设备必须张挂操作规程,操作人员严格遵守。仪器设备使用中,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非本工地试验室人员严禁试验操作,不得随意乱动、调整、靠近; 4、加强仪器设备检查维修,确保其性能稳定、示值准确,严禁“带病”使用; 5、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及强酸、强碱等化学品的存放、使用处理应符合国家安全规程的规定;需购买危险物品时,先提出申请,经总工师批准,才能购置。试验室对于化学药品要有严格的发放、使用规定,废液处理不要污染环境; 6、试验检测人员必须持有试验检测上岗证书,并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外来人员、新工人和见习人员,接受安全教育后,方能进入工作岗位;危险品由二人保管,每人一把钥匙,二人同时到场才能开锁。其发放必须限额,剩余立即退回,发放和回收都应严格计算数量与称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保存; 7、试验检测人员应熟悉设备仪具性能,自觉遵守安全制度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8、操作中若发现设备仪具运转异常,或有异味、或遇停电、停水、漏油、漏水时,应立即停机,切断电源、水源,属故障停机时应排除故障; 9、预制构件检验或现场结构试验,必须采取符合要求的安全

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 管理办法

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规范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结合河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中心是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创新的重要载体,是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技术集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服务、技术创新人才聚集培养、面向社会开放的技术创新平台。 第三条技术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先进技术集成,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标准、工艺、装备和新产品;实行开放服务,承接委托的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业务;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推动技术扩散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聚集高层次技术人才,培养专业化技术人才;加强与重点实验室等其他类型研发基地的协同联动,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技术创新中心主要依托我省规模以上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建设,支持产学研联合共建。 第五条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坚持“统筹规划、规范管理、增

量提质、科学发展”的原则,实行择优建设、绩效评估、动态管理、有序进出的管理机制。 第六条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管理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全省技术创新中心规划布局和宏观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和落实国家有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的政策和规章。 (二)制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及工作规则。 (三)编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发展的规划和计划,指导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四)组织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任务验收和管理与运行绩效评估(以下简称绩效评估)。 (五)审定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调整和撤销。 第八条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科技工作主管部门(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技术创新中心的规划建设和重点培育,指导申请单位编制《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和《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组织建设项目申报推荐。 - 2 -

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2004]455号)

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颁发机关/发布人:河北省建设厅 文号:冀建法[2004]455号颁布时间:2004-10-14 适用地区:河北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且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50万元以上或者工程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工程的施工招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 第五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经审查合格。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含评标定标办法、工程量清单等)。

(二)招标人办理招标登记备案手续; (三)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投标申请人报名; (五)实行资格预审的工程,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六)招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将资格预审情况报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七)招标人组织投标答疑、工程量澄清、现场踏勘; (八)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九)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十)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一)开标、评标、定标; (十二)招标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三)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四)合同签订(十五)合同备案。 第七条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对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的数量有要求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载明,且不得少于七家,并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排名先后和得分高低依次确定。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未明确载明预审后允许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的数量范围的,招标人对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不得再设定数量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不合理的理由或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第八条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应当按照施工设计图纸,根据工程性质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应能准确反映出清单项目所包含的工程范围、项目特征,满足投标报价编制计算要求。

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

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是教学和科研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学校的重要办学条件之一。为了适应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实验室管理,提高实验室的建设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淮北师范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基础设施和实验条件,有相对稳定的教学和科研任务,有一定数量的实验人员,为教学、科研、生产试验、技术开发和学生创新活动提供实验和实践服务的实体单位。 第三条 实验室分为基础课教学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基础课教学实验室主要承担基础课实验教学任务;专业实验室主要承担本科生专业课实验教学和研究生实验教学,并承担一定的科研任务;科研实验室主要承担科学研究和研究生毕业论文(设计)任务。 第四条 实验室实行学校统一领导、校院两级管理,以学院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学校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归口管理。各学院由一名院领导分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 第二章 实验室设置的原则 第五条 实验室设置要根据人才培养和工作任务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应有利于全面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室建设效益,提倡跨学科、跨专业设置实验中心,实现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功能并举,避免小而全和分散重复设立。 第六条 基础课教学实验室按一级学科设置,面向全校开课。专业实验室按一级学科或专业设置,可跨专业、跨学院院开课。 第三章 实验室设置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有完整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建设规划。 第八条 基础课教学实验室每年的实验教学工作量应≥64800人时数。专业实验室每年的实验教学工作量应≥3000人时数或承担5 门以上实验课程,并承担一定的研究生培养任务或科研课题。科研实验室应具有明确和稳定的科学研究方向,承担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课题,同时承担学生(本科生、研究生)的实验教学和毕业论文(设计)等工作。 第九条 具有完成实验任务所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配套设施。常规仪器总值应在30万

预算员管理办法

河北港口集团港口工程有限公司 预算定额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预算员队伍建设,提高对外结算和对内成本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项目管理单位。分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项目部预算定额员人员配置及选择第三条:各项目管理单位应根据所辖项目数量、规模、类型、复杂程度及管理模式配备预算员数量。每单位原则应配备至少1名业务过硬的预算员,首选公司正式员工。 第四条: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预算员管理,预算定额部负责对其进行对外结算和对内成本管理业务指导和技能考核。 第五条:预算员从事工作主要分为港口与航道工程、土建工程、水电暖等安装工程、疏浚工程、测量工程等五个专业方向,预算员应至少熟练掌握1个专业方向,并熟悉其他专业。各项目管理单位间可以通过预算定额部、人力资源部统一协调,互相借用或调配预算员。 第六条:从事预算定额员岗位工作人员应在上岗后三年内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预算员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岗位,必须进行工作交接,

并书面确认交接资料清单。交接内容应经过所在单位领导审核。 第三章:对外结算、决算工作流程、注意事项第八条:算量套项应遵循相关定额规定,算量分为计算清单量和定额量,计算清单量应遵循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定额量应遵循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九条:预算员算量套项应优先采用公司电子版算量文件格式。算量套项过程应清晰、明了,必要时可附简图或简要说明。算量过程数据、文字和图表应完成保留,便于与业主、咨询公司进行核量。 第十条:预算员应充分掌握合同相应条款要求,对外结算、决算文件应充分响应合同条款,合同内部分量价应与投标工程清单量价相吻合,签证部分应与实际增项工程量价相吻合,报送业主前应严格履行公司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根据项目情况及工程所在地,按照定额规定确定该项目的取费标准。 第十二条:预结算中材料价格确定应有依据,原则依据当地造价信息,如当地造价信息没有相应材料价格,可采用网络及经销商询价等多种方式获得价格信息。 第十三条:预算员应及时掌握国家、行业或项目所在地造价政策、法规或相关要求的变化,并及时更新造价软件。 以下网站可供参考: 1、奔腾软件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a32328488.html,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 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 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部其它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其它有关单位: 现将《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 12月22日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 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重点实验室持续健康发展,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国土资源系统和地质勘查单位、科研院所、相关高等院校和其它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法人单位(即依托单位)所建设的科研实体,是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土资源领域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创新平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要根据国家和国土资源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在国土资源领域开展科技创新研究、应用技术研究,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培养高水平的科技人才,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为支撑引领国土资源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直属单位、依托单位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分工、稳定支持和动态调整的

原则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建设和管理,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计划单列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有关科技项目、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科技主管司局负责归口管理,相关业务司局对口进行业务指导和支持。依托有关单位现有机构设立重点实验室办公室,承办和支撑有关工作事项。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编制和实施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 (二)组织重点实验室的遴选、验收、评估与考核,审定重点实验室建立、调整和撤消。 (三)组织推荐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申请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协调建设期有关工作,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 (四)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科研条件、人才、成果等的调查与统计工作,建立重点实验室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其所属单位,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科研单位、地质勘查单位和有关企业重点

河北省中小学实验室建设方案(全)

附件一: 河北省中小学实验室建设方案 (试行) 河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 二00七年四月

编制说明 一、制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 二、指导方针: 1、实验室和功能室的建设,应满足学科教学的要求,有完善的设施、设备,有配套的教学仪器,有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 2、实验室的建设,应顺应信息时代的发展,符合现代教育的特点,有利于各种媒体信息的传播、收集和运用,实现资源共享。 3、实验室的建设,应适应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要求,有利于探索教学的新模式,有利于创设体验科学探究过程,培养创新能力的教学环境,有利于学生主动实践、学习和个性化教育。 4、实验室的建设,应体现整合教育资源,营造浓郁的学科氛围,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5、实验室的建设,应科学、合理,注重环境保护,保证安全卫生,建设绿色实验室,有利于师生身心健康。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普通中小学理科实验室的装备建设。其中,九年制学校和完全中学在本标准中没有单列。在实际执行中,九年制学校可根据学校规模参照本标准小学和初中的相关内容综合考虑;完全中学可参照本标准的中学部分内容综合考虑。 四、分类 普通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建设的要求分为两类,即“基本要求”和“规划建议”。“基本要求”是学校实验室装备建设应达到的最低要求,“规划建议”是在达到“基本要求”的基础上,为有较高实验室装备能力的地区和学校提出的要求。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创建更有利于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实验室,满足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对实验教学的要求。 五、相关说明: 1、中学按每班50人设计,学校规模大于48个班(16个平行班)的,以本标准中48个班的数据指标为基准,学校规模每增加12个班(4个平行班)时,理、化、生实验室及其附属用房各增加一套。学校规模小于12个班的可参照表中4-7个平行班的数据指标执行。 2、小学按每班45人设计,学校规模大于48个班(8个平行班)的,以本标准中48个班的数据指标为基准,学校规模每增加12个班(2个平行班)时,科学教室及其附属用房各增加一套。学校规模小于12个班的可参照表中2-3个平行班的数据指标执行。 3、实验室和功能室的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设计后建设的原则。规划应有一定的前瞻性,设计方案应便于分步建设;改建、扩建时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已有的设施和设备。 河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 二零零七年四月

河北省预结算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 预结算编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冀建法规[2000]4 号 各市建委、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河北省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 2000 年 5 月 19 日第四次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建设厅 2000 年5月30 日 河北省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价格,规范预结算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本办法所称结算,是指依据工程承包合同和调整条件、施工组织方案、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等所办理的单项或单位工程竣工结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含有国有和集体投资,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或总造价 50 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

“工程”)的预结算编制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其它工程项目的预结算及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预结算的统一监督管理,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分级管理的划分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预结算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并接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省直有关厅、局造价(定额)管理机构按工程造价管理分工,在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专业工程预结算管理。 第五条编制和审查建设工程预结算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防止少算、漏算和高估冒算。 第六条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根据市场情况,适时发布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信息及造价调整办法,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供政策性依据。 第二章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查依据 第七条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的政策依据: (一)国家和本省的建设法规、政策,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园林、抗震加固和修缮等工程定额以及有关的调整文件等计价依据。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省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为规范省级重点实验室和省级重点学科开发实验室(以下统称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加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促进我校科学研究与学科建设持续、快速、协调发展,保证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开放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任务与目标 1.省重点实验室是我校高水平研究团队、高标准研究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建设成为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高水平科学研究、高科技成果转化、高质量学术交流的基地。 2.省重点实验室要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创造条件,吸引或邀请国内外中青年知名学者,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或学术交流,努力提高实验室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开放、流动、协作、竞争”的运行机制,使实验室的管理逐步达到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以保证省重点实验室的高效率运行和高水平管理。 4.省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放置、分实验室及研究用房安排应按照“相对集中、突出重点”的原则合理布局,以利于课题研究、学术交流、突出实力、展示形象。

5.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期满后要顺利通过上级的检查和验收。学校继续加大建设力度,积极申报并力争早日成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二、管理体制 1.省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学校且相对独立运作的管理运行体制。学校按照二级单位进行管理,所在院(系)具体负责管理工作。 2.学校和相应院(系)分别成立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实验室建设的领导工作。发规处负责全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管理、组织和协调工作;科技处负责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和业务指导工作。 3.省重点实验室设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和秘书等。为便于协调和加强院(系)、学科和实验室的关系,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应由一名学院院长(系主任)或副院长(系副主任)担任。 4.省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由具有正高级职称和较强组织能力的学科或学术带头人担任,并由校长聘任,报省主管部门备案。副主任由实验室主任提名,经主管副校长和校长审定后由实验室主任聘任。实验室正、副主任的任期一般为三年。

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工地试验室日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试验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工作科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关于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工作的意见》(交质管〔2010〕42号)、《关于加强质量监督试验检测工作管理的意见》(交质公〔2014〕55号)、《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指南》等文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订。 第三条本项目施工单位、总监办工地试验室和项目办中心试验室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试验检测基本原则 第四条试验检测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检测过程须严谨、规范,检测数据须真实、准确,试验检测单位对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负全责。 第五条各工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应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试验检测工作应独立进行,不得由其它单位人员实施操作。不得伪造试验检测数据、随意更改试验检测结论,或者依据主观臆断出具试验检测报告。 第六条各工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应建立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定期检定与校准。

第七条各工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应按照合同等要求配备试验检测人员,保持试验检测人员队伍稳定,禁止随意更换。 第八条各工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要加强廉政建设工作,加强对试验检测人员的廉洁教育。严禁试验检测人员接受受检单位的礼物、礼金、吃请及其它娱乐活动。 第三章工地试验室设置 第九条各工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须经省厅行政执法局验收备案后方可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在通过备案之前需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可以采取中心试验室、总监办和施工单位试验室联合取样,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检测单位进行试验检测。社会检测单位的选择须经项目办认可。 第十条各工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的建设标准、人员配置应符合《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指南》、《江苏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指南》(工地建设)及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十一条试验室人员管理 (一)对于投标承诺的人员,如确需更换须按合同文件规定报溧高高速项目管理办公室工程科批准。更换人员的资质及工作能力不得低于原有人员的资质及工作能力。 (二)各工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应进行严格的人员考勤制度。各试验室检测工程师以上人员离开工地需向项目管理办公室工程科请假,其余人员离开工地需向中心试验室负责人请假。各参建单位试验室主要人员离开工地并需做好工作交接,并且保持通讯畅通。

河北省普通中小学校管理规定

河北省普通中小学校管理规定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河北省普通中小学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 为建设高水平、高质量的河北基础教育,加强中小学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我省中小学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我厅根据《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研究制订了《河北省普通中小学校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认真贯彻执行《管理规定》定》。当前,我省基础教育已经进入更加注重内涵发展和质量提高的新阶段。向管理要质量和效益,切实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已经成为中小学内涵发展的内在要求。近年来,我省大力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添置了大量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后勤设施。提高这些设备设施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其育人功能,是当前我省中小学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管理规定》是在我省基础教育发展的新阶段、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指导全省普通中小学依法自主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规范办学行为,优化育人环境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要高度重视学校管理,把贯彻落实《管理规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动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组织开展培训工作,把《管理规定》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要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大规模的教育行政干部、校长和教师的培训,提高对做好学校管奢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各地和各中小学贯彻执行《管理规定》的自觉性;明确《管理规定》的内容、特点和基本要求,着力推动《管理规定》的贯彻执行。争取用两年左右的时间,使全省所有中小学校长和教师都接受一次《管理规定》的专题培训。 三、细化目标要求,大力开展以贯彻执行《管理规定》为主要内容的“和谐校园”创建活动。各地各校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创建和谐校园的部署要求,把中小学贯彻执行《管理规定》作为我省“和谐校园”创建的重要内容和标准,制订创建方案,细化目标要求,落实各项措施,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创建活动,力争在近两年内使全省中小学都达到《管理规定》的要求,推进全省安全、健康、文明的和谐校园建设。 四、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贯彻执行《管理规定》。各地各校在贯彻落实《管理规定》的过程中,要与全面推进依法自主治校相结合,高度重视学校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创新。《管理规定》是全省中小学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各地和各中小学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管理要求,落实管理职责,强化目标管理,建立健全本地本校的各项管理制度,积极构建学校常规管理的长效机制,逐步使中小学走上依法管理、自主管理和科学管理的轨道。 五、强化督导检查,建立贯彻执行《管理规定》的激励机制。各地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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