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贷款业务 第四节 银团贷款

第十五章 贷款业务 第四节 银团贷款
第十五章 贷款业务 第四节 银团贷款

第十五章贷款业务

第四节银团贷款

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合同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进行银团贷款事务管理和协调活动的银行。代理行可以由牵头行担任或银团贷款成员协商确定,但借款人的附属机构或关联机构不得担任代理行。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

一、基本规定

1、我行作为代理行时发放的银团贷款,放银贷款前必须先做银团协议录入,主要录入各参加行的银团贷款本息暂挂账号。

2、我行作为代理行时,参与行部分的贷款发放。录入各项要素进行表外贷款发放,并将贷款金额从本息暂挂账号转账至申请人的活期存款账户。

3、银团贷款发放后必须维护贷款账号。

二、银团贷款协议录入

(一)业务审核

1、业务受理。录入柜员审核信贷系统提供的银团贷款协议书。

(二)业务操作

1、录入柜员可以选择“贷款业务”→“贷款处理”→“ 3018银团贷款协议维护”,进入交易界面:

2、输入合同号,点击“查询”按钮,列表中显示银团贷款所有成员行的信息,包括成员行类型、成员行编号、成员行名称、出资金额、贷款账号、还款账

号、本息暂挂账号、合同号。

3、列表中贷款帐号、还款帐号和本息暂挂账号三个字段可维护。

4、提交成功后打印凭证。完成柜员交易凭证的打印,打印凭证内容为一联通用凭证。

(三)会计分录

(四)回单处理

1、客户回单

2、柜员凭证摆放

一联通用凭证加盖业务公章作主凭证,银团贷款协议加盖附件章作为附件。

(五)注意事项

1、本息暂挂账号必须在协议录入前先开立,为内部账号。如果银团贷款的参加行有多个最好分别开立账号。

三、代理行发放参加行银团贷款

(一)业务审核

1、业务受理。录入柜员对信贷客户经理提供的借款借据(一式五联)、受托支付、放款通知书等资料合规性进行审核。

(二)业务操作

1、柜员可以选择“贷款业务”→“贷款处理”→“3017代理行发放参加行银团贷款”,进入交易界面:

2、输入借据号,从信贷系统查回反显合同号、所属部门、成员行编号、户名、产品名称、利率调整生效时间、是否受托支付、发放日、到期日、本息暂挂账号、客户经理号。

是否受托支付为“是”时,弹出如下的受托支付信息,进行核对。

3、按入帐通知书上信息,依次输入基准年利率、浮动类型、浮动率、罚息上浮率,执行年利率由系统自动计算回显,输入贷款金额、还款方式、和还帐帐号。提交时与查询返回的借据信息进行比对,如果不一致,则给予信息提示。

当还款方式选择自定义时,弹出如下的还款计划,进行核对。

4、点击“提交”按钮,弹出“交易成功”的提示,产生表外贷款帐号。

5、完成柜员交易凭证和客户回单的打印,打印凭证内容分别为一联通用凭证、一联通用凭证(客户回单)。

6、系统联动到银团贷款转账交易,将本息暂挂账号信息和借款人还款账号、金额带到转帐界面,提交成功后打印转账凭证。

(三)、会计分录

代理行发放参加行部分贷款时:

借:参加行银团表外贷款本金74000101

贷:参加行银团入账账户74000401

表内转账时:

借:银团贷款本息暂挂账号2620

贷:活期存款--借款人存款账户2010

计提:

借:银团表外应计利息74000201

贷:银团表外利息收入 74000401

结息:

借:银团表外应收利息 74000301

贷:银团表外应计利息 74000201

(四)回单处理

1、客户回单

(1)一联通用凭证(客户回单联)加盖讫单作为客户回单。

(2)借据第五联加盖清讫交客户经理

2、柜员凭证摆放

(1)一联通用凭证加盖清讫章作为主凭证。

(2)放款通知书、借款借据(第一、二、三联)加盖附件章作为附件。

(五)注意事项

1、做此交易前,需先将参加行的贷款金额由他行汇入本息暂挂账号。

2、该贷款非我行贷款,故贷款为表外核算。

3、如果银团贷款发放进行冲账,必须所有成员行全部冲账,参加行的贷款不仅要冲贷款发放(用贷款模块3008-贷款冲账交易),还要冲联动的转账交易(用存款模块2912-冲账交易)。

4、我行做为代理行时,我行出资部分做3001交易放款(具体操作参照贷款发放)。

5、我行只作为参与行时也是通过3001交易放款。

四、银团贷款协议维护

(一)业务审核

(二)业务操作

1、录入柜员可以选择“贷款业务”→“贷款处理”→“ 3018银团贷款协议维护”,进入交易界面:

2、输入合同号,点击“查询”按钮,列表中显示银团贷款所有成员行的信

息,包括成员行类型、成员行编号、成员行名称、出资金额、贷款账号、还款账号、本息暂挂账号、合同号。

3、列表中贷款帐号、还款帐号和本息暂挂账号三个字段可维护。

4、提交成功后打印凭证。完成柜员交易凭证的打印,打印凭证内容为一联通用凭证。

(三)会计分录

(四)回单处理

1、客户回单

2、柜员凭证摆放

一联通用凭证加盖业务公章作为主凭证。

(五)注意事项

1、银团贷款发放后必须维护贷款帐号。

2、如果银团贷款维护完贷款账号后进行冲账,那必须将协议中的贷款帐号维护成空。

3、此交易需会计主管授权。

五、银团成员行明细信息查询及还款

(一)业务审核

1、提前还款时录入柜员应对客户经理提供的提前还款审批表以及客户提交付款凭证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1)必须记载的各项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2)转账支票金额为本息合计,收款人户名为该贷款企业,是否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3)绍兴银行提前还款申请审批表必须由信贷审批人签字,如果是到期日还款则不需要审批。

(4)当还款类型为归还欠款、逾期结清时可以直接从客户账上扣款,可以不提供支付凭证。

银行会计核算办法-银团贷款

XX银行银团贷款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团贷款业务核算,防范银团贷款业务风险,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法规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银团贷款业务是指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章相关费用 第四条我行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接受借款人书面委托,为借款人提供财务顾问、贷款筹集、信用保证、法律咨询等融资服务,可以收取相应的费用,包括安排费,以及承诺费、代理费等。 第五条根据银监会有关规定,银团贷款收费由借款人与银团成员行自愿协商确定,并由借款人支付。银团贷款安排费一般按银团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贷款承诺手续费一般按未用余额的一

定比例每年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方式收取;代理费可根据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第六条向借款人收取的银团贷款安排费,属于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计入贷款成本;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向借款人收取的银团贷款承诺费,属于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确认为中间业务收入;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我行作为代理行收取的代理费收入确认为中间业务收入。 第三章核算办法及账务处理 第七条我行按当前市场条件发放的银团贷款,应按发放贷款的本金,扣除收到的银团贷款安排费收入,或加上支付的安排费支出,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第八条我行作为牵头行时的核算原则及其账务处理 发放银团贷款时,应将我行使用自有资金发放贷款的本金计入“银团贷款——本金”科目,同时将向借款人收取的安排费收入中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计入“银团贷款——利息调整”科目,将收到的安排费收入中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部分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 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团贷款——本金 贷:银团贷款——利息调整 客户存款等科目 借:客户存款等科目

第四章贷款业务测试题

一、单选题 1、10月10日某市百货公司持面额30万元的本市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办理贴现,该汇票的签发日为8月5日,到期日为11月5日,则贴现天数为 ( C) A、24天 B、25天 C、26天 D、27天 2、本行发放一笔贷款,金额300万元,已逾期5年,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予以核销,会计处理为( C ) A、借:贷款损失准备300万 B、借:逾期贷款300万 贷:逾期贷款300万贷:贷款损失准备300万 C、借:贷款损失准备300万 D、借:呆滞贷款300万 贷:呆滞贷款300万贷:贷款损失准备300万 3、当贷款的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时,应转入(D )科目单独核算。 A应计贷款 B逾期贷款 C呆滞贷款 D非应计贷款 4、银行会计部门计算出应计利息后,应编制传票,全部转入( B)科目 A 应计贷款 B应收利息 C短期贷款 D中长期贷款 5、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 B )。 A.原贷款期限 B.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C.1年 D.3年 6、下列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有(D )。 A.抵押贷款 B.质押贷款 C.保证贷款 D.委托贷款 7、下列属于非应计贷款的是( C )。 A.逾期180天的贷款本金 B.利息逾期180天以上的贷款 C.贷款本金逾期90天以上 D.贷款本金逾期120天以上 8、贷款自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贷款时应当(B )。 A.先收回利息,利息全部收回后的还款部分,确认为本金收回 B.先收回本金,本金全部收回后的还款部分,确认为利息收入 C.先收回转为非应计贷款之后的利息,剩余的还款作为本金收回 D.先收回转为非应计贷款之前的利息,剩余的还款作为本金收回 9、华润公司3月15日提交银行承兑汇票申请贴现,该汇票出票日3月6日,期限4个月。计算的贴现天数为( B )。 A. 114天 B. 113天 C. 115天 D. 116天

银团贷款本行作为牵头行和代理行各部门相关职责

北部湾银行发【2011】号 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银行银团贷款 操作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的通知 各支行、营业部: 为加强银团贷款管理,更好的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细化我行做为牵头行、代理行、参与行时各部门的管理职责,根据中国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我行《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总行制定了《广西北部湾银行银团贷款操作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现印发你们,请你们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广西北部湾银行银团贷款操作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团贷款管理,更好的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细化我行做为牵头行、代理行、参与行时各部门的管理职责,根据中国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我行《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拟定银团贷款操作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职责 第二条本行银团贷款是指由本行与一家或以上银行(经国内外的有权机构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行银团贷款设立牵头行、参加行和代理行等角色,也可增设副牵头行等,按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

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职责对银团资金进行管理的银行。 代理行可以由牵头行担任,也可由银团贷款成员协商确定。 二、我行做为牵头行、代理行时,银团贷款操作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 第三条根据客户的融资需求,取得银团贷款授权委托书,发起和筹组银团,组建银团贷款评审工作组。 分支机构根据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及信息备忘录,向各意向参加行发出银团贷款邀请函,并初步确定参加行及贷款份额。 分支机构对银团贷款项目进行核查审批,上报总行信贷审批部进行审批。 根据参加行审批项目后的反馈意见,确定最终参加行和各自承贷份额。 第四条总行审批同意后,报送银团贷款合同(协议)至借款人和参加行出具修改意见,综合各方意见后,送审法律合规部。 银团贷款合同(协议)审查通过后,与参加行签订银团贷款合同(协议)。 第五条分支机构开立银团贷款项目资金管理账户、按

银行银团贷款核算办法

银行银团贷款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团贷款业务核算,防范银团贷款业务风险,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法规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银团贷款业务是指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章相关费用 第四条我行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接受借款人书面委托,为借款人提供财务顾问、贷款筹集、信用保证、法律咨询等融资服务,可以收取相应的费用,包括安排费,以及承诺费、代理费等。 第五条根据银监会有关规定,银团贷款收费由借款人与银团成员行自愿协商确定,并由借款人支付。银团贷款安排费一般按银团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贷款承诺手续费一般按未用余额的一定比例每年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方式收取;代理费可根据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第六条向借款人收取的银团贷款安排费,属于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计入贷款成本;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向借款人收取的银团贷款承诺费,属于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确认为中间业务收入;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我行作为代理行收取的代理费收入确认为中间业务收入。 第三章核算办法及账务处理 第七条我行按当前市场条件发放的银团贷款,应按发放贷款的本金,扣除收到的银团贷款安排费收入,或加上支付的安排费支出,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第八条我行作为牵头行时的核算原则及其账务处理 发放银团贷款时,应将我行使用自有资金发放贷款的本金计入“银团贷款——本金”科目,同时将向借款人收取的安排费收入中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计入“银团贷款——利息调整”科目,将收到的安排费收入中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部分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 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团贷款——本金 贷:银团贷款——利息调整 客户存款等科目 借:客户存款等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 我行收到承诺费等收入时,将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分期确认为手续费收入:

(财务知识)从双边贷款走向银团贷款

从双边贷款走向银团贷款 ——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巨大空间来源:金时网日期:2004年2月17日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全球银团业务发展迅猛,已经成为现代商业银行最具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核心业务之一。2003年银团融资金额高达1.9万亿美元。在金融创新推动下,银团贷款不仅成为现代商业银行最具有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核心业务之一,而且显示出与全球资本市场强烈的融合趋势,广泛用于收购兼并、资产证券化等投资银行业务。中国工商银行从2001年开始率先在国内金融界成立专门组织机构开展银团贷款业务。2003年,英国《新兴市场》杂志按照牵头银团贷款的额度,将工商银行在新兴市场上的银团贷款业务列为第七位;同年工商银行牵头组织的南海石化44亿美元银团贷款被《亚洲金融》评为年度最佳项目融资奖。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银行业需要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尤其需要对信贷业务进行重新审视,构架新的业务结构、盈利模式和组织体系。因此,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把握银团贷款业务发展趋势,提出发展壮大中国银团贷款市场的战略思路和工作思路,促进中国的银团贷款市场尽快与国际市场接轨。 一、国内外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现状

(一)国际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状况 银团贷款是国际金融市场最重要的融资方式之一。根据资本数据公司(Capital Data)提供的数据,全球银团贷款融资额从1995年的1.4万亿美元发展到2003年的1.9万亿美元左右;按照地区划分:美国银团贷款市场占69%,欧洲约占22%,亚洲占5%,加拿大占4%;从借款人来看,78%的为非金融企业,20%为金融机构,2%为政府部门;按照承销量,2002年JP摩根、花旗集团、美洲银行、巴克莱银行以及德意志银行分列前五名。银团贷款在全球资本市场发行中一直占最大比例,根据汤姆森财务公司(Thomson Financial)统计,从1995年到2003年,银团贷款大大超过债券和股票融资。以2000年全球资本市场发行为例:银团贷款2.3万亿美元,约为公开市场债券(1.26万亿美元)的1.8倍,公开市场股票发行(7010亿美元)的3.3倍。 美国是全球最重要的银团贷款市场,银团贷款总发行额从1991年的2410亿美元发展到2003年9796亿美元,年增长率超过10%。在美国的银团贷款市场上,牵头行领导地位突出,2003年JP摩根、美洲银行、花旗集团等排名前五名的牵头行牵头包销额度共占当年银团贷款市场的70%。从行业分布看,银团贷款集中投向电信石化、交通城建等基础设施产业,其中:电信占24%,化工占10%,航空和公用设施占9%,制造业占9%,

(整理)银行会计 第四章 贷款业务的核算

第四章贷款业务的核算 一、教学内容 本章所讲贷款与贴现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商业银行主要资产业务的会计处理。 1、贷款业务概述。 2、单位贷款业务的核算。 3、个人贷款业务的核算 4、贷款损失准备的核算。 二、教学要求 1、本章中涉及到信贷业务方面的知识,要注意与贷款业务的有关规定以及《贷款通则》联系。 2、通过本章的教学,学生要进一步熟悉贷款与贴现的意义、种类及其区别,熟练掌握贷款与贴现的科目使用及其账务处理方法。 第一节贷款业务概述 贷款业务是银行以到期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为条件,将资金提供给借款人的一种信用活动。它是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产生银行经营风险的主要区域。银行通过对贷款的发放、计息、回收的会计核算,完整地反映该项资产的资金运动过程,并通过对贷款实施五级分类管理、计提多种损失或风险准备金,为抵御贷款风险设置财务防线。 一、贷款的分类 (一)按货款期限划分 按贷款期限划分,银行贷款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 (二)按货款的风险程度划分 按贷款性质和风险程度划分,银行贷款可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含质押)贷款、贴现贷款、进出口押汇贷款。 (1)信用贷款又称无担保贷款,是单凭借款人信誉而发放的贷款; (2)保证贷款是以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双重信用为基础而发放的贷款; (3)抵押贷款是借款人以向银行提供抵押品为担保形式的贷款,借款人若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银行有权处理抵押品作为补偿; (4)贴现贷款是持票人以贴付一定利息的方式将未到期商业汇票或未到期债券转让给银行取得贷款,由银行于汇票或债券到期后,向承兑人(或发行人)收取票款的一种贷款业务; (5)进出口押汇贷款是指异地间(国内或国外)商人进行交易时,为融通资金,以汇票、运货单据、保险单、发票等全部有关单据为担保,向银行申请的贷款。 (三)按贷款账户管理分类 按贷款账户管理分类,银行贷款可分为正常贷款、展期贷款、逾期贷款、催收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 (1)正常贷款是指在贷款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正常运行的贷款。 (2)展期贷款是指贷款到期后,客户申请展期期限内的贷款。 (3)逾期贷款是指贷款到期(含展期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4)催收贷款是指贷款逾期时间较长或客户主动还款的可能性较小,需要作为催收对象管理的贷款,包括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其中呆滞贷款是指逾期2年(含2年)或逾期不到2年但因生产经营已停止、项目已停建、或其他原因导致借款人发生还款困难的贷款。 呆账贷款是指逾期(含展期)3年以上(含3年)作为催收贷款管理并准备核销的贷款。 (四)按贷款损失程度分类 贷款按损失程度分类又称贷款五级分类,是指银行主要依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即最终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实际能力,确定贷款遭受损失的风险程度,将贷款质量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的一种管理方法(其中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doc

第三十四条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银团成员原则上不得在银团之外向同一项目提供有损银团其他成员利益的贷款或其他授信。 第三十五条银团成员在办理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发现借款人有下列行为,经指正不改的,代理行应当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负责召集银团会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及其保证人: (一)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实无效; (二)未能履行和遵守贷款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未能按贷款合同规定支付利息和本金; (四)以假破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 (五)贷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事项。 第三十六条银团成员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有以下行为,经银团会议审核认定违约的,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一)银团成员收到代理行按合同规定时间发出的通知后,未按合同约定时限足额划付款项的; (二)银团成员擅自提前收回贷款或违约退出银团的; (三)不执行银团会议决议的; (四)借款人归还银团贷款本息而代理行未如约及时划付银

团成员的; (五)其他违反银团贷款合同、本业务指引以及法律法规的行为。 银团成员之间的上述纠纷,不影响银团与借款人所定贷款合同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开办银团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定期向当地银行业协会报送银团贷款有关信息。内容包括:银团贷款一级市场的包销量 及持有量、二级市场的转让量,银团贷款的利率水平、费率水平、贷款期限、担保条件、借款人信用评级等。 第三十八条开办银团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依据本指引,结合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制定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建立与银团贷款业务风险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并指定相关部门和专人负责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银行向大型集团客户发放银团贷款,应当注意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交易及关联方之间相互担保的风险。对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交易频繁、互相担保严重的,应当加强对其资信的审核,并严格控制贷款发放。 第六章银团贷款收费 第四十条银团贷款收费是指银团成员接受借款人委托,为借款人提供银团筹组、包销安排、贷款承诺、银团事务管理等服务而收取的相关中间业务费用,纳入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管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负责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秩序,推进市场标准化建设,推动银团贷款与交易系统平台搭建,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定行业公约等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银团成员 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银团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 牵头行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 (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 (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 (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

2020年(财务知识)从双边贷款走向银团贷款

(财务知识)从双边贷款走向银团贷款

从双边贷款走向银团贷款 ——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巨大空间 来源:金时网日期:2004年2月17日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全球银团业务发展迅猛,已经成为现代商业银行最具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核心业务之壹。2003年银团融资金额高达1.9万亿美元。于金融创新推动下,银团贷款不仅成为现代商业银行最具有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核心业务之壹,而且显示出和全球资本市场强烈的融合趋势,广泛用于收购兼且、资产证券化等投资银行业务。中国工商银行从2001年开始率先于国内金融界成立专门组织机构开展银团贷款业务。2003年,英国《新兴市场》杂志按照牵头银团贷款的额度,将工商银行于新兴市场上的银团贷款业务列为第七位;同年工商银行牵头组织的南海石化44亿美元银团贷款被《亚洲金融》评为年度最佳项目融资奖。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银行业需要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完善的X公司治理结构,尤其需要对信贷业务进行重新审视,构架新的业务结构、盈利模式和组织体系。因此,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把握银团贷款业务发展趋势,提出发展壮大中国银团贷款市场的战略思路和工作思路,促进中国的银团贷款市场尽快和国际市场接轨。 壹、国内外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现状 (壹)国际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情况 银团贷款是国际金融市场最重要的融资方式之壹。根据资本数据

X公司(CapitalData)提供的数据,全球银团贷款融资额从1995年的1.4万亿美元发展到2003年的1.9万亿美元左右;按照地区划分:美国银团贷款市场占69%,欧洲约占22%,亚洲占5%,加拿大占4%;从借款人来见,78%的为非金融企业,20%为金融机构,2%为政府部门;按照承销量,2002年JP摩根、花旗集团、美洲银行、巴克莱银行以及德意志银行分列前五名。银团贷款于全球资本市场发行中壹直占最大比例,根据汤姆森财务X 公司(ThomsonFinancial)统计,从1995年到2003年,银团贷款大大超过债券和股票融资。以2000年全球资本市场发行为例:银团贷款2.3万亿美元,约为公开市场债券(1.26万亿美元)的1.8倍,公开市场股票发行(7010亿美元)的3.3倍。 美国是全球最重要的银团贷款市场,银团贷款总发行额从1991年的2410亿美元发展到2003年9796亿美元,年增长率超过10%。于美国的银团贷款市场上,牵头行领导地位突出,2003年JP摩根、美洲银行、花旗集团等排名前五名的牵头行牵头包销额度共占当年银团贷款市场的70%。从行业分布见,银团贷款集中投向电信石化、交通城建等基础设施产业,其中:电信占24%,化工占10%,航空和公用设施占9%,制造业占9%,食品饮料、保健各占7%,其余占34%。银团贷款和资本市场结合紧密,主要用于结构融资、债务重组、兼且收购以及杠杆收购(包括过桥贷款),其中:结构融资占70%左右,和兼且收购和杠杆收购密切关联的银团贷款占30%左右。于经济周期上升期,银

银行业银团贷款合作公约[2020年最新]

ⅩⅩ市银行业银团贷款合作公约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 推动同业合作,更好地为本辖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国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江苏银监局关于推进江苏银行业银团贷款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和《ⅩⅩ 市银行业协会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银团贷款是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 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时 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信项目,均应组织银团 贷款: (一)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的 融资总额超过拟授信行资本净额10%的,或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拟授信行资本净额15%的; (二)单一借款人的单一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总额超过 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非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总额超过 8亿元(含8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中长期贷款项目; (三)已出现大额授信风险、需要进行债务重组的企业 或项目,原则上应由授信额度最大的银行机构作为牵头行, 以银团方式进行重组。牵头行亦可不限于原授信行; (四)政府或监管部门其他明确要求采用银团贷款方式

的。 第四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信项目,积极鼓励采取 银团贷款方式: (一)以上第三条第二项约定额度之下的大型集团客户 和大型项目的融资以及各种大额流动资金的融资; (二)已经发放且多家授信已超过组团约定额度的大客 户贷款; (三)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 目融资的。 第五条银团贷款的各成员行应独立评审、自主决策, 遵循自愿参与、平等协商、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合作原则,按实际贷款比例或协议约定,享受权益、承担风险,做到重 合同、守信用。 第六条银团贷款可由牵头行、代理行和参贷行组成。 在同等条件下本地会员行优先考虑;根据业务需要,银团角 色可以重叠。代理行可视具体情况由牵头行担任或由银团贷 款成员行协商确定。银团贷款的各成员行应自觉遵守《银团 贷款业务指引》、《江苏银监局关于推进江苏银行业银团贷款 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认真按照组建银团贷款的原则、范围、角色分工、各方职责义务及业务流程规操作,按实际承 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的权利、义务。具体职责如下:(一)牵头行的主要职责 1、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并分销银团贷款份额; 2、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

银团贷款案例

银团贷款案例 一、背景知识 我国的银团贷款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目前银团贷款在我国已经取得了广泛的发展,不但利用国际银团贷款的项目越来越多,而且我国的各银行也越来越多地参加到银团贷款中。____年,xx人民银行颁布了《银团贷款暂行办法》,这是我国银团贷款业务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里程碑。,xx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又颁布了《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基本建立了与国际相接轨的比较完善的银团贷款制度。 银团贷款,即由一家或几家牵头银行发起组织一批银行,按共同的贷款条件对一个借款户进行放款。这种贷款的数额可高达几亿或几十亿美元,贷款期限一般在7-10年,也有长达20年。 银团成员的构成: (1)牵头银行或经理集团: 组织辛迪加贷款的第一步是选定牵头银行。 银团贷款可以由一家或几家银行牵头,若一家银行牵头称为牵头银行,若几家银行牵头,则分别称为牵头银行、经理银行和共同经理银行,共同组成经理集团。它们负责组织贷款,并与借款人商讨贷款协议,同时提供贷款总额的50%-70%。 借款人会选择与自己关系密切或有着良好过去记录的大银行来承担。牵头银行的责任是:与借款人谈判贷款的数额、利率、期限、各项费用等贷款条件,安排银团的其他成员行及各行贷款份额等。 (2)代理银行 代理银行是银团的代理人,负责监督管理贷款的具体事项。可以由牵头银行兼任,也可由经理集团指定一家银行担任。代理行在贷款协议签订后,具体管理各项事务,包括贷款的收集、发放以及还款时本金和利息的分摊、收付款的通知等事宜。

(3)安排行 协助代理行的工作。 (4)参加银行--提供一部分贷款的银行,由牵头银行或代理银行出面邀请,一般同牵头银行或银团贷款方面有过良好的合作关系。参加行按照各自的贷款份额提供贷款。 信贷条件: 国际借贷双方必须签订严格的借贷协议,规定借贷双方必须遵守的权利与义务,这就是信贷条件。通常包括三个内容:一是贷款的利息与费用;二是币种选择;三是贷款期限与偿还。 一是贷款的利息与费用: 1.利率: 以xx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IBOR为基础再加上一个附加息率构成。附加利率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贷款的风险程度、贷款的期限、市场资金供求、金额的大小等情况来确定。 贷款利息一般按实际贷款天数计算: 贷款利息=贷款额X年利率X实际贷款天数/360天 2.管理费或佣金: 是借款人支付给辛迪加贷款牵头银行的管理费和佣金,是对牵头银行成功地组织了这次辛迪加贷款的额外报酬。管理费一般按贷款总额的一定百分比(0.5%-1%)一次或分次提取。 3.代理费: 支付给代理行的费用。代理行负责与借款人的直接联系。代理费包括在贷款期间发生的邮政、通讯、公务等费用及支付给代理行的报酬。代理费是签订贷款协议后发生的费用。

财务公司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优势

财务公司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优势 摘要:放眼全球金融经济市场,现今的主要融资方式为银团贷款,这种形式的业务优势明显、竞争力强、盈利能力显著,已逐渐成为商业银行业务内容的核心之一。本文就财务公司开展的银团贷款为研究对象,着重分析了国内银团贷款的必要性、现状和银团贷款与传统贷款方式相比较下的优势。 关键词:财务公司银团贷款业务优势 一、银团贷款的含义与财务公司开展相关业务的必要性 银团贷款源自国外的贷款业务模型,即辛迪加贷款,主要指由具备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或者银行机构组成银团,银团成员使用统一的贷款条件、采用统一的贷款协议向相同的借贷法人提供授信或者贷款的经济活动。 财务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核心工作任务就是为集团的内部运作或者是成员单位提供资金支持。虽服务于集团的成员单位,但由于财务公司并非银行性质,因此资金来源范围受限,主要来源于集团内部,因此财务公司可支配的资金额度收到集团整体资金盈亏的影响较大。当集团内部盈利资金富裕的时期,财务公司可利用的资源相对较丰富;相反当集团内部的运转资金紧张时,受财务公司掌握的资金资源则相对较匮乏。为避免财务公司这种受制于集团资金总量、加强财务公司对集团组成单位的资金方面合作关系,可采取银团形式,对集团内部的资金进行适当调配,并成为解决贷款方式的解决策略。

二、国内银团贷款的现状与银团贷款的优势 国内的银团贷款起步较早,最早由国有商业银行带头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办理,随着国家步入世贸组织并将市场转向金融化的步伐,成为国内的银团贷款业务发展的温床,有一大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也采取了这种银团贷款方式在国际间成功办理了贷款业务。自2007年8月银监会出台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南》对银团贷款业务开展中的职责分配、发起筹组、贷款协议、贷款管理以及贷款收费方式的统一规范和引导,使得银团贷款市场在我国发展的风生水起。以2008年的现状为例,截止2008年年底,我国银团贷款余额已逾9566亿元,且根据往年的增长数额统计,预测银团贷款业务将以年增长率300%的速度不断壮大,有望在2011年年底超过2万亿元。与传统的双边贷款方式相比,传统的贷款方式需要银行与借贷法人单独协商,其中银行主要负责对贷款项目的详尽调查并审批贷款,最后签订一对一的借贷合同;银团贷款的业务开展方式则更有利于银行及时识别风险、对信贷市场进行专业的分工协作、降低银行工作人员的道德风险、遏制信贷欺诈行为的产生并改善客户的信用环境。从借入贷款方角度入手考虑不难发现银团贷款的优势有以下六点: 第一,最大程度的满足客户对大额贷款的需求; 第二,贷款条件较为优惠,贷款周期较长; 第三,统一的贷款协议有助于贷款借入人与行商协商时节省谈判精力和时间,降低成本;

银监会关于银团贷款的规定

基本信息 通知 银监发〔2011〕8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国银行业协会:修订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3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2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负责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秩序,推进市场标准化建设,推动银团贷款与交易系统平台搭建,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定行业公约等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银团成员 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银团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 牵头行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07]68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7?68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主报告行。 二○○七年八月十一日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负责银团贷款市场秩序的自律工作,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订行业相关公约等。 第二章银团贷款成员 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贷款成员。银团贷款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

银团贷款合作备忘录

银团贷款合作备忘录 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分散和防范贷款风险,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全体成员发起并制定《银团贷款合作备忘录》,旨在规范业务操作、加强业务合作、鼓励有序竞争、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为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与成熟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一条合作各方在开展银团贷款与交易合作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章、规定及其他各有关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合作各方应以“自愿参与、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规范操作、共同维护银团贷款与交易市场秩序。 第三条合作各方在参与银团贷款与交易过程中,应坚持“独立审核、自主决策、风险自负”的原则,共同防范相关风险。 第四条银团合作范围 (一)合作各方应在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融资总额超过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中长期贷款业务中优先通过组织银团贷款的形式提供融资; (二)其他各类项目融资采取招标方式的,鼓励合作各方以组建银团的方式参与投标。 第五条银团角色安排 (一)参与银团贷款的各金融机构均为银行成员行,银团各成员行均是独立的民事行为主体。各银团成员行按照各自的承贷金额比例享有银团贷款项下权益并承担银团贷款项下风险。 (二)按照在银团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行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银团角色。 (三)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接受借款人委托筹组银团并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金融机构,一般由借款人指定,也可由银团成员行协商确定。 (四)银团贷款参加行是接受牵头行邀请并按照协商确定的贷款条件提供资金的贷款银行。 (五)银团代理行是银团贷款协议签署后,代表银团对贷款以及银团资金进行管理的金融机构,一般由牵头行任命,也可以由银团贷款成员行协商确定。

第四章贷款业务题库练习题

一、判断题 1、抵押贷款系按抵押品得价值全额发放。( × ) 2、贷款自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贷款得还款时,首先应收回利息,利息全部收回后得还款部分,作为本金得收回。( × ) 3、保证贷款就是指贷款银行以借款人得信誉而发放得贷款。(×) 4、质押贷款使用“质押贷款”科目核算。(×) 5、贷款呆账准备金就是用于弥补应收利息无法收回得损失。(×) 6、特定贷款就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得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得贷款。此类贷款属于政策性贷款。 (×) 7、贷款业务就是商业银行得主要资产业务之一,也就是银行资金运用得主要形式。(√) 8、抵押贷款就是保证贷款得一种常见得银行贷款。 ( × ) 9、特定贷款就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得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得贷款。此类贷款具有政策性贷款得性质、但又不属于政策性贷款。 ( √ ) 10、非应计贷款就是指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 90 天没有收回得贷款。 (√) 11、每一笔贷款只能展期一次。 ( √) 12、当贷款得本金或利息逾期 90 天时,应单独核算。 (×) 13、中长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得一半,最长不得超过 3 年。 (√) 14、每一笔贷款只能展期 3 次。 ( ×) 15、中长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得一半,最长不得超过 5 年。 (×) 16、银行发放抵押贷款得额度一般按抵押物作价现值得50%70%得幅度掌握(√) 17、贷款逾期时,会计部门应在贷款到期当日营业终了前,将原贷款反方向转入“逾期贷款”科目。( × ) 18、抵押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时,如果银行处理抵押物所得得净收入用以偿还贷款本息尚有节余,应作为银行收益处理。( × ) 19、短期贷款期限为1年(含1年)以下,中期贷款期限为1年以上3年(含3年)以下,长期贷款期限为3年(不含3年)以上。 (× ) 20、抵押贷款到期,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银行应于贷款期满当日,根据合同协议以变卖、拍卖或作价入账得方式处理抵押物。 ( √) 21、贴现到期付款人无款支付,对申请贴现得持票人在本行开户得,可从其账户收取贴现款。如贴现申请人存款账户余额不足,不足部分应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 √) 22、贷款业务就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得核心。( √ ) 23、信用贷款就是商业银行仅凭借款人得信用而发放得贷款,就是银行得高风险贷款,其风险

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团贷款又称为辛迪加贷款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而组成的银行集团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资的贷款方式。下文是银团贷款业务指引,欢迎阅读!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负责银团贷款市场秩序的

自律工作,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订行业相关公约等。 第二章银团贷款成员 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贷款成员。银团贷款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第九条牵头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并分销银团贷款份额; (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 (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 (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 (五)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协议; (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管理; (七)银团协议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

银团贷款及其在中国的发展

银团贷款及其在中国的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公司业务部 陈景功 2009年9月长春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目 录? 银团及贷款交易委员会简介? 美国LSAT 及美国银团贷款市场简介? “银团贷款指引”及“银团贷款公约”简介? 银团贷款合同文本简介? 近年来我国银团贷款的发展情况?银团委员会当前及下一阶段工作简介 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一、银团贷款及交易专业委员会简介 ?2006年8月,中国银行业协会从加强行业自律、规范银团贷款市场的角度出发,成立了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宗旨:推广银团贷款理念,规范和促进银团贷款发展,分散和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流动性,引导银团贷款与交易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一、银团贷款及交易专业委员会简介 ?基本情况:专业委员会在中国银行业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目前成员单位有49家,常委单位有15家。中国建设银行为专业委员会本届主任行,主任是建 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设银行副行长朱小黄先生。

一、银团贷款及交易专业委员会简介 银团委员会的工作思路: ?倡导银团贷款理念,搭建合作平台,为中国银团贷款市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 ?在会员银行、客户和政府部门中大力宣传与推广银团贷款,推动银团贷款与交易领域的境内外合作,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沟通纽带作用; ?规范银团贷款的操作,编写银团贷款合同文本,推动建立市场交易平台; ? 维护中国银团贷款市场经营秩序,为建设和谐的金融市场环境做出贡献。 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一、银团贷款及交易专业委员会简介 近几年开展的工作: ? 制定了《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起草并签署了《银团贷款合作备忘录》(2006年8月)? 编写及推广《银团贷款合同文本之前端文件》(见中银协网站),举办银团贷款讲座(2006年下半年)? 起草了基础性银团贷款合同示范文本(见中银协网站)(2007年)?开展银团贷款二级市场交易研究(附件1)(2008年9月) 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加强同业合作,维护农发行权益,分散和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68号)、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合作公约》、《,,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团贷款,是指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照约定的时间、比例和条件,通过代理行向同一借款人提供本外币贷款和其他信用的融资。 第三条办理银团贷款,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和金融政策,遵循“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银团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农发行客户除商业储备贷款以外的大额商业性融资需求。包括大型集团客户和大型项目的融资以及各种大额流动资金的融资。 第五条对单一法人客户或集团客户贷款总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原则上应采取银团贷款方式。 第六条办理银团贷款,应严格执行农发行授权管理、授信管理和利率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银团成员行及职责 第七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行。银团成员行应按照“利益共享、信息透明、风险自担、自主决策”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银团成员行按照职能地位和分工不同,主要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担保代理行等,并按照银团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九条牵头行是指接受借款人委托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借款人物色贷款银行、发起和组织银团,并分销银团贷款份额; (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 (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协商谈判,确定贷款总额和贷款条件; (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相关协议等法律文件; (五)组织银团会议,安排签订银团相关协议; (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的管理; (七)银团协议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代理行是指由牵头行担任或由牵头行与银团各成员行协商确定的全体银团成员行的代理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在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二)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职责对银团资金进行管理; (三)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授信业务; (四)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手续,并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制定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 (六)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银团成员行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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