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704法理学考研核心题库之简答题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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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根据历年考研大纲要求并结合历年考研真题对该题型进行了整理编写,涵盖了这一考研科目该题型常考试题及重点试题并给出了参考答案,针对性强,考研复习首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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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1年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704法理学考研核心题库之简答题精编1.简述法律原则与法律规范的关系。

【答案】(1)联系:

第一,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法律原则与法律规范的关系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第二,法律规范是法律原则的具体化,将法律原则的精神体现在具体规定中,保障法律原则的具体落实。第三,二者都是法的四要素之一,法的要素包括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技术。第四,当法律规范缺位或不清楚时,就需要参考法律原则进行判决,但是单独依靠法律原则一般不能进行判决。

(2)区别:

第一,法律原则具有兼容性,不具有排他性,对某件事情适用但并不排除其他原则的适用。而法律规范具有排他性,具有全有或全无的性质,即对于某件事情或者适用,或者不适用。一旦适用则排除其他规则的适用。第二,矛盾的法律原则可以存在于同一部法律中,而法律规范则不可以这样。第三,法律原则可以适用于多个事件,而法律规范不具有这样的广泛适用性。第四,法律原则对于所适用的案件不能彻底解决,还需要法律规范的介入,而法律规范则可以提供彻底解释方案。第五,法律原则比法律规范更抽象,也更稳定。

2.简述法的制定的概念和特点。

【答案】法的制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法的制定作为一种国家的活动,具有如下特点:(1)法的制定是国家的专有活动,是国家机关进行活动的法律形式之一。首先,它是由国家机关进行的活动。其次,它是享有法的制定权限的国家机关的专有活动。最后,它不是国家机关的唯一活动。(2)法的制定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首先,任何国家法的制定活动不是随意的,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其次,法的制定活动本身也必须法律化、程序化、制度化。最后,法的制定程序不仅包括对创制活动本身的规定,也包括对某些立法技术的规定。(3)法的制定是制定、修改、废止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首先,法的制定活动的直接目的是产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其次,法的制定是一种综合性的活动,它不仅包括产生新的法律规范的活动,也包括对已有的行为规范从法律上加以认可。

3.立法推进道德的标准。

【答案】以立法推进道德就是通过立法将社会主义道德的某些原则和要求加以确认,使之具有法的属性。道德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划分,大体上包括一般公共道德、职业道德、个人道德和家庭伦理道德等几个层面。从立法角度看,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公民在行使权利的时候,

不得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集体主义精神。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为人民服务;民法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等。刑事法律也通过其一系列禁止性规定,来禁止杀人、抢劫、诈骗、盗窃等,这些都是法对道德的确认准则的体现。

4.简述法律体系的特点。

【答案】(1)法律体系是指一国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系。它只反映由本国制定实施的调整本国社会关系的法律状况,而不包括具有完整意义的国际法范畴。

(2)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国内法所构成的体系。它只反映一国目前正在生效的法律的状况,而不包括本国历史上已经宣布废止的法律,也不包括尚未制定或者虽然已制定颁布,但尚未生效的法律。

(3)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组成的不同类别的部门法(或称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

(4)法律体系是由既相对独立而又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

5.联系我国的法治实践,论述“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内涵与意义。

【答案】“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对法治社会中权力制约原则的形象描述。“权力”主要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制度”主要指法律制度;“关进笼子”是指通过制度合理规制权力的行使,包括通过立法机制与监督机制将权力的行使限制在合理范围内。“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求权力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运行,国家权力之间互相监督、有效制约,权力的行使接受人民群众和其他社会主体的监督,促使权力机关能够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有助于国家权力的有序运行、权力不被滥用;有助于人权不受公权力侵犯;有助于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6.简述司法解释的基本作用。

【答案】司法解释的基本作用具体表现为:第一,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赋予比较概括和原则性的规定以具体内容。第二,法律解释适应变化的新的社会情况。法律调整应当与社会现实相协调,应当随社会的发展而赋予某类行为以相应的法律意义,作出适合社会发展的评价。第三,对适用法律中的疑问进行统一的解释。其中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法律条文理解不一致,通过解释,统一认识,正确司法。二是为统一审理标准,针对某一类案件、某一问题或某一具体个案,就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规定而作出统一解释。第四,对各级法院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审理案件,确定管辖以及有关操作规范问题进行解释。第五,通过解释活动,弥补立法的不足。由于种种原因,在法律实践中,曾经存在过法律没有规定、立法前后不一致、立法不配套、实体法与程序法不一致以及立法滞后的问题。最高司法机关对这些情况所作的司法解释,对弥补立法之不足、保证司法工作顺利进行发挥着重要作用。

7.简述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答案】(1)法只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之一。

(2)法的调整范围不是无限的,并非任何问题都适合法律调整。

(3)法自身特点的有限性,如法的稳定性与灵活性之间的矛盾等。

(4)法的作用的发挥受到执法主体、配套措施及社会条件等因素的限制。

(5)在认识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时,应该反对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万能主义。

8.简述“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内容。

【答案】绝大多数国家有条件地否定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而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具体而言,从旧兼从轻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绝对禁止溯及既往:法律如果给予人们损害或者不利益时,依据法律的种类而言,如果是刑事法律,由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存在,刑法不得有溯及既往的规定;

可以溯及既往:①如果经过立法者的衡量,有溯及既往的必要时,则可以加以规定。②如果法

9.简述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

【答案】免责,也称法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中,免责的条件和情况是多种多样的。免责的条件主要包括时效免责、不诉免责、自首立功免责、有效补救免责、自助免责等。

时效免责,指如果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

不诉免责,即所谓“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当事人不告,国家就不会把法律责任归结于违法者,亦即意味着违法者实际上被免除了法律责任。在我国,不仅大多数民事违法行为是受害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告诉才处理,而且有些刑事违法行为也是不告不理。

自首立功免责,指对那些违法之后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有效补救免责,指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

自助免责,指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自助行为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10.简述法的制定与法的认可的区别。

【答案】法的制定与法的认可是根据法的制定方式与表现形式的不同对法的制定形式所作的分类。法的制定,是指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认可、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通过这种方式创制的法律规范,称为成文法。法的认可,是指国家承认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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