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

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
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

现将《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师范大学

2016年5月16日

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修订)

为进一步激发我校研究生的科研潜能,鼓励研究生多出高水平科研成果,参照《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科研业绩计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师科研字〔2014〕10号)、《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期刊(著作)定级标准(试行)的通知》(浙师科研字〔2014〕13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本校各类研究生。

二、奖励范围及标准

说明:

(1)期刊级别以论文发表时的《浙江师范大学期刊、著作定级标准》为准。

(2)论文署名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的第一单位必须为浙江师范大学。

(3)研究生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

(4)论文收录以法定机构公布为准,同一篇论文被多种检索系统同时收录、或发表后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复印资料》等重复转摘的,按就高原则奖励。

(5)在《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摘3000字以上的按权威论文奖励,3000字以下的每少1000字奖励递减20%,不足1000字的按论点摘编奖励。

(6)同一篇文章分上下篇发在同一刊物两期上的,按1篇奖励。

(7)在同一刊物中、英文版上发表同一篇文章的,按120%奖励。

(8)发表在期刊上的艺术作品按该期刊级别奖励。

(9)多篇论文或多幅艺术作品在同期刊物上发表的以1篇论文奖励。

说明:

(1)研究生为第一作者,第一单位必须是浙江师范大学并在著作中体现。(2)著作类别由学校组织专家组评定。

(3)同一个书号丛书以一本著作计,不同书号的丛书可以单本书计。(三)专利成果

获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登记,1000元/项。

说明:

(1)上述专利成果必须以“浙江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

(2)研究生必须为第一署名人。

说明:

(1)上述获奖必须以“浙江师范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

(2)研究生必须为第一完成人。

(3)全国各专业学位教指委、浙江省组织的各种竞赛,以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赛制为标准。如设置赛制不一致,则所设置的最高奖视同为一等奖,其它奖项以此类推。

(五)咨询报告

类别具体要求

A 类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现职领导

的肯定性批示或被中共中央、国务院采纳。

5000

元/

B 类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得到省部级现职党政正职领导

的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单位采纳应用(包括教育部

社科司《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简报》及《成果摘报》

《国家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等)。

1000

元/

C 类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得到省部级现职党政副职领导

的肯定性批示或地厅司局级单位采纳。

200

元/

D 类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得到地厅级党政正职领导的肯

定性批示或县处级单位采纳。

100

元/

篇说明:

(1)上述咨询报告必须以“浙江师范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

(2)研究生必须为第一完成人。

三、申报时间和程序

(一)申报时间

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每学期奖励一次,具体时间以研究生院的通知为准。

(二)申报程序

1.研究生向所在学院(研究机构)提出申请,将本人科研成果的原件和复印件(学术论文复印件应包括刊物的封面、版权页、目录页及文章正文)交学院(研究机构)审核。

2.各学院(研究机构)审核后将科研成果的复印件及汇总表交研究生院复核。

3.研究生院复核后将拟奖励名单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有异议的成果进行处理,公示完毕后公布正式奖励名单,并发放奖金。

四、其它说明

1.研究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申请、投稿,毕业后取得的以“浙江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科研成果,视同为在校期间取得的成果纳入奖励。

2. 鼓励各学院(研究机构)对不在奖励范围内的其它研究生科研成果,视具体情况进行奖励。

3.奖金按学校财务规定发放,涉及个人所得税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

五、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开始实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六、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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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德州科技职业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教学、科研工作是学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激励我院教职员工积极投身教科研工作,不断提高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多出成果,出好成果,以增强学院的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本办法共设两大类12个奖项。教学成果奖:教学竞赛奖、优秀指导教师奖、教学管理成果奖、优秀教材奖、优秀课件奖、精品课程建设奖、品牌特色专业建设奖、优秀教学团队奖等;科研成果奖:科研课题和成果奖、科研论文奖、教材专著奖、发明专利奖等。 一、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一)奖项及申报条件 1.教学竞赛奖 凡我院具有教师资格,积极参加各级教学竞赛,成绩优秀,并获得相应奖励的教师可以申报。 2.优秀指导教师奖 凡我院教师所指导学生在院级及以上各类专业及技能竞赛中获得有关奖项的可以申报。 3.教学管理成果奖 凡我院各教学单位、教学管理部门及其他人员在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教书育人等方面取得具有实用性、创新性的教学成果(包括课程建设、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成果,以及经实践证明卓有成效的工作方案等)均可申报。 4.优秀教材奖 教师主编、正式出版且使用一年以上,使用效果良好的教材可以申报。 5.优秀课件奖 凡我院教师自主开发制作的多媒体教学课件在教学中使用一年以上且教学效果良好,参加院级及以上级别多媒体课件竞赛,并获得相应奖励的可以申报。 6.精品课程建设奖 对促进我院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有较大作用与影响的课程,符合申报要求。 7.品牌特色专业建设奖 凡我院立项建设的品牌特色专业在院级及以上级别评比中被评为“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的,可申报此奖项。 8.优秀教学团队奖 凡我院在长期人才培养实践中形成,成员相对稳定,建设目标明确,合作氛围浓厚,队伍结构合理,中青年教师培养成效显著的教学、实验教学团队,均可申报。(二)评奖及异议 1.教学奖励由学院教务处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评选,各系部负责申报资格及材料初步审核工作,教务处负责组织申报、材料审核与评选事务工作。 2.教学奖励评选工作,一律采取公示制度,接受全院教职工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获奖单位、个人的材料、成果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并提供佐证材料,逾期的及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焦作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焦作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我校广大教师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校科学技术研究水平、科技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能力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推动学校的快速发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配套资助、奖励范围及发放办法 第二条配套资助和奖励范围:地(厅)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科技开发(横向)项目、成果获奖、学术论文与著作、国家专利、创新人才及团队、文学文艺作品获奖、体育比赛获得名次等。 第三条发放办法: 1.科研经费配套资助。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依照等级和配套资助的基本原则给予相应的经费配套资助。 2.奖励金额为含税金额,分12个月发放。 第三章配套和奖励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各类奖励适用于我校教师为主要完成人且科研成果完成单位注明“焦作大学”名称,未注明“焦作大学”的科研成果,不享受相应的奖励。我校教师本人在参展或参赛前需经学校同意,科研处备案,且以“焦作大学”名义参加,否则不予奖励。教师指导学生参赛获奖或获得名次的不予奖励。 第五条按照《焦作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实行成果登记,科研处根据已登记成果,自行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成果进行汇总、审核、公示,无误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存在争议的科研成果,提交

校学术委员会评议决定。未按要求进行成果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成果奖励。 第六条每年定期集中办理,对上年度科研成果进行奖励。各类科研成果奖励费用纳入学校科研专项经费预算,每年度奖励一次;各类项目配套资助经费按照学校财务规定进行支取。 第七条弄虚作假、重复发表、一稿多投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证,撤销并追回其所有该项成果的奖励,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科研成果奖励,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各类成果管理审批单位必须是党政有关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且是经本校组织申报或批准申报的,否则不予奖励。 第九条存在争议的科研成果,由个人提出申请,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查核实,由校学术委员会评议审定。重大的权属争议必要时由完成人员自行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待争议解决后,学校再按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给予奖励。 第四章学术论文奖励 第十条学术论文界定: 1.学术论文指在学科研究、专业建设、教学研究与改革、行政管理研究等方面体现出研究性和学术性的有关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文章,且在正规期刊发表,不包括通讯报道、访谈录以及各种书籍的前言、序、结语和在增刊、特刊、专刊发表的论文。在报纸上发表的理论文章,不包括新闻、通讯。 2.SCI分区以中科院SCI分区为标准。 第十一条奖励的论文刊物及奖励的等级:

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教师和科研人员科学研究的积极性,进一步健全、完善科研激励机制,不断增加标志性科研成果,提高学校创新能力和科研实力,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以下科研奖励类别: (一)科研成果奖类。科研成果奖是指政府及国家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科研成果奖励。科研成果获得政府设立的省级及以上、国家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奖励后,在各类奖励颁发奖金的基础上,学校将对成果获得者再给予配套奖励。 (二)规划设计类。凡以我校名义承担的建筑与规划设计获得由政府部门评选出的省部级及以上优秀规划与设计奖的,学校将对规划设计者给予奖励。 (三)项目培育类。国家级科技奖励和国家级重大科技课题的组织与申报,学校对拟申报项目组给予奖励。 (四)学术著作、论文类。出版著作、学术论文在中文核心期刊或国外正式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被一些重要索引收录等,学校将对作者给予奖励。 (五)美术及设计作品类。凡以我校名义创作的美术及设计作品获得政府部门设立的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学校将对作品创造者给予奖励。 (六)职务知识产权授权类。对取得职务知识产权授权的发明者或设计者,学校根据授权种类给予奖励。 (七)技术成果转让类。为进一步调动我校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对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我校教师进行奖励。 (八)科技先进类。科技先进包括学校在授奖年度内评选出的申报科研成果奖先进组织、科技先进集体和科技先进个人。

第三条对我校为第一(含唯一)完成单位且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为第一完成人的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后,学校将根据获奖级别给予获奖者以奖励。 1. 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学校的奖励金额为80万元;获得上述奖励二等奖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学校的奖励金额为50万元。 2. 对科研成果获得政府设立的省级(含教育部)科技进步奖、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获得者,学校的奖励金额分别为20万、10万和5万。 3. 对获得国家级奖励或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科技成果的学科或科研基地,学校将进行重点投入。 第四条对我校为非第一完成单位且获得政府奖的科研成果(限第三条涉及奖项),按以下原则确定奖励金额: (一)国家级奖励 1. 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样情况下的75%。 2. 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样情况下的50%。 3.我校为第四完成单位及以后的,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样情况下的25%。 (二)省级(含教育部)奖励 1.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样情况下的60%。 2.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样情况下的30%。 3.我校为第四完成单位及以后的,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样情况下的10%。 第五条对以个人名义获得国家级奖励的科研成果,按以下原则给予获奖人以奖励: 1. 获得国家级奖励一等奖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获奖人2万元奖励; 2. 获得国家级奖励二等奖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获奖人1万元奖励。

湖南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2016-06-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调动广大科研人员从事高水平、原创性科研活动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学校科研工作的整体水平和科研实力,根据学校发展阶段性需求,对在科研工作中取得优秀科研成果的我校在编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重大成果奖、高水平论著奖。 第二章重大成果奖励 第三条对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重大科研成果奖的科研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奖项类别及奖励标准如下: 表1 重大成果奖励额度表

第四条我校与外单位合作获得的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和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人文社会科学)奖,按相应等级奖金的1/N计算(N为我校在获奖单位排序中

的序号)。 第五条部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中央、国务院各部(教育部除外)、委、办设立的各类科学研究奖项,教育部认定的全国性各类基金奖以及全国教育科学、艺术科学、军事科学规划办设立的社科成果奖。 第六条学校对哲学社会科学的社会服务与文化传承优秀成果进行奖励。对策研究类咨询报告的奖励见《湖南大学资政研究专项项目实施办法(暂行)》(湖大科字[2014]5号)。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茅盾文学奖、华表奖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奖项,视情况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后给予2-5万元奖励。 第三章高水平论著奖励 第七条学校鼓励原始创新,对我校科研人员发表的高水平论文(类别为Arti cle、Review或研究性Letter)和著作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表2 高水平论文奖励额度表(自然科学类)

第八条SCI分区按中国科学院SCI分区计算;影响因子按ISI发布的《期刊引用报告(JCR)》计算。

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以个人名义获得的其它奖项的科研成果,学校不予奖励。 第六条对我校为第一(含唯一)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获得国家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奖励的科研成果,按以下原则给予奖励:1.获得一等奖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8万元奖励。 2.获得二等奖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6万元奖励。 3. 获得三等奖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4万元奖励。 第七条对我校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奖励一等奖的科研成果,按以下原则确定奖励金额: 1.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单位奖励金额的60%; 2.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单位奖励金额的30%; 3.我校为第四完成单位及以后的,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单位奖励金额的10%。 学校给予的奖励全部属于我校获奖人员。 同一科研成果多次获奖,学校按其最高奖项颁发奖金。 第八条对我校为第一(含唯一)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获得以下几种奖项后,学校将根据其影响给予适当奖励。 1. 学术著作获得国家新闻出版署组织评审颁发的各种图书奖。 2. 各种文学作品获文化部颁奖、艺术作品获得国家级博物馆收藏。 对以上两种情况的获奖科研成果取得者学校的奖励分四个等级,奖励金额分别为5000元、3000元、2000元和1000元,获奖等级和奖励金额将由校学术委员会予以认定。 第九条对以我校名义承担的获得由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评选出的优秀建筑及规划设计奖,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获奖等级及其影响确定奖励金额。 第十条我校校级科研项目成果奖的奖励标准为:特等奖5000元/项,一等奖3000元/项,二等奖2000元/项,三等奖1000元/项。 第十一条为了申报国家级科技奖励和申请国家级重大科技课题,学校将每年培育2-3个项目申报国家科技奖励,每项给予5-10万元培

荆楚理工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荆楚理工学院科研绩效计分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我校教师的科研工作,促进学校的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实施目标管理,考核教职员工的科研业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把教职员工年度科研业绩量化为分值,并以此作为科研绩效津贴计算的依据。 第三条科研业绩范围包括:项目的立项、结题;项目经费;成果鉴定;政府成果奖;公开出版、发表的成果;艺术作品发表和获奖;专利及成果应用转化;政府决策研究成果;学术活动;其他议定的科研业绩。 第四条所有业绩由各单位登记、核查、汇总、报科研处审核、公示,科研处不受理个人登记。 第五条各单位须向科研处提供的成果原件及其他证明材料包括:①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成果鉴定证书及成果奖证书;②专著、编著、教材;③核心期刊以上的论文和艺术作品;④专利证书及成果应用转化证明材料;⑤国家、省和地级以上政府签阅采纳的研究报告。其他成果由各单位核查,科研处进行必要的抽查,并对弄虚作假的行为予以扣分处罚。 第六条项目经费由科研处根据财务处的经费到账情况计分第七条论文、项目、成果奖励等排名位次的权系数标准。 第八条专著、编著、教材等排名位次的权系数标准。 主编:权系数0.5/A 副主编:权系数0.3/B 参编:0.2/C 注:A B C为主编、副主编、参编的人数,满足总的权系数等于1。 第九条科研绩效由科研处根据本办法量化,由人事处根据估价发放各单位科研绩效津贴。 第十条有关的其他规定如与本办法相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解释。 备注:①此方案对教师科研工作量未做硬性规定,只作为科研激励奖,直接计算给个人,不纳入二次分配;②此方案参考了其他院校结合我校实际制定而成,50元/分计算;③此方案为试行方案,如有变化,以补充规定为准。

湖南商学院科研成果认定标准及奖励暂行办法

湖南商学院科研成果认定标准及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教师科研与社会服务成果认定标准体系和激励机制,促进学术繁荣和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学校的科学研究水平、学术影响力和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原则 1.分类分级认定。注重人才评价激励的国际国内竞争因素,考虑不同用人机制的实际情况,按照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成果制定认定标准和奖励标准。 2.突出成果质量。科研成果认定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第三方学术评价机构发布的学科分类体系和评价体系,以学术影响力作为主要依据;社会服务成果认定以社会影响力和综合效益作为主要依据。 3.符合学术规范要求。本办法给予奖励的所有成果均必须符合学术规范的要求。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成果不属计奖范围。已经给予奖励的成果,如发现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追回计发的相关奖励。 第三条认定范围及奖励对象 1.科研成果主要包括学术论文、科研课题、科研获奖、学术专著、专利和研究报告等科研活动产生的成果。

2. 社会服务成果是指科研活动服务于社会实践而产生的应用对策类研究成果,包括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和政策建议等。 3.奖励对象为我校所有师生员工。成果要求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以我校师生员工为第一署名人(第一作者、主持人或项目负责人);以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以我校师生员工为第一署名人,成果按60%奖励(科研项目除外);有合同任务师生员工的成果奖励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4.我校组建的协同创新中心,相关协同单位人员以协同创新中心为第一署名单位形成的成果,按本办法相关条款给予奖励。 第二章科研成果认定与奖励 第一节期刊分类与分级 第四条外文期刊分类与分级 1.基本依据。采用Thomson-ISI发布的国际公认的《期刊引证分析报告(JCR)》(含自然科学版SCI和社会科学版SSCI),按照其学科分类体系,主要根据收录期刊影响因子大小(非唯一考量因素)进行分级认定。 2.期刊分级。外文期刊目录分为A级、B级、C级、D级和E级。 (1)A级期刊。A级为国际公认顶级学术期刊,包括:以JCR 为依据,SSCI期刊中影响因子排名为所属学科前8%的期刊(如有小数,按四舍五入原则处理);UT/Dallas界定的24种期刊(见附件1);ABS四星级94种期刊(见附件2);金融时报45种期刊(见附件3)以及JCR分区中SCI一区的所有期刊。

东北财经大学科研工作考核评价与奖励办法

东北财经大学科研工作考核、评价与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校科研评价制度,提高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的科研评价工作应以提高科研成果质量为核心,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提倡学术自由。 第三条科研工作评价与科研奖励的范围是我校在岗教研人员(包括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以“东北财经大学”或“ 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的名义取得的科研成果。 第四条科研成果分为学术类科研成果和决策咨询类科研成果二大类。其中,学术类科研成果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公开出版的著作(含专著、译著和教材)、科研项目和科研获奖,依据本办法进行核算与奖励;决策咨询类科研成果依据《东北财经大学决策咨询类科研成果认定与奖励办法(试行)》(东北财大校发[2014]32 号)进行核算与奖励。 第五条科研工作量以“分'为计量单位,每年(自然年)核算一次,岗位津贴中科研工作量要求实行三年移动平均的滚动方式进行核算。科研奖励每年(自然年)进行一次,根据当年科研成果登记情况集中发放,奖金为税 后金额。 第二章科研成果的认定 第六条学术论文的级别认定根据不同引文索引的主题(或学科)分区方法,将学术期刊分为四个区。具体分区情况如下:

1.科学引文索引SCI 来源期刊采用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最新SCI.JCR 期刊分区。 2.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按其主题(或学科)分类的最新排序百分比(排名数/ 总数)进行期刊分区,排序在(0,5%]之间的为一区期刊,排序在(5%,20%]之间的为二区期刊,排序在(20%,50%]之间的为三区期刊,排序在(50%,100%]之间的为四区期刊。 3. 四大引文索引(SSC、SCI、CSSCI和CSCD的扩展版来源期刊为四区期刊论文,CSSCI来源集刊为四区期刊论文。 4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缺少二区及以上期刊的大类学科,可将本学科中排名第一的期刊提升一个区;高校综合性学报类不设一区期刊;《财经问题研究》的封面文章为提升一个区论文,《东北财经大学学报》为四区期刊。 5. 工程索引EI 来源期刊为三区期刊。 6. 非SSC、SCI、CSSCI和CSCD来源期干刊的英文或中文学术期刊原则上为其它期刊。 7. 非英文的外文期刊级别由校学术委员会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认定,原则上不高于二区期刊 8.发表在重要报纸或书籍上的学术论文由校学术委员会科学研 究专门委员会认定,原则上不高于三区期刊论文。 具体的学术期刊分区参照《东北财经大学认定的学术期刊分区一览

南京农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南京农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单位: 为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农业大学,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激励科技人员多出高水平成果,在深入调研、广泛征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科学研究院组织制定了《南京农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该办法经校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农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南京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南京农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农业大学,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激励广大科技人员多出高水平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科技成果奖励范围是:科技成果奖,学术论文、咨询报告和政策建议,授权专利、植物新品种权和软件著作权,标准,动植物新品种、新药和新产品等。 第三条南京农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经费由学校专门设立的科技成果奖励基金支出。在学校奖励的基础上,鼓励各学院、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配套奖励。 第二章科技成果奖 。关第四条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下列科技成果奖,给予奖励。奖励标准: 1、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20万元。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 三等奖2万元。 3、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 著作类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8万元,三等奖3万元; 论文、研究咨询报告类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4万元, 三等奖1万元。 4、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著作类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 论文、研究咨询报告类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2万元, 三等奖5000元。 5、江苏省优秀软科学成果奖、江苏省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奖和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

最新西北工业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2018)资料

西北工业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师生和团队,调动师生员工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激励高素质拔尖创新人才,提升学校科技引领能力,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奖励范围主要包括科技获奖、学术论文与专著、知识产权、重大项目和科研平台等。 第三条学校科技奖励采用现金奖励,由科学技术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科技获奖奖励 第四条学校为第一获奖单位获得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及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按表1标准给予奖励。 第五条与外单位合作获得的国家科学技术奖,按奖励金额的1/N给予奖励,其中“N”为学校在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排序中的序号,或者署名单位为学校的完成人员在自然科学奖或技术发明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排序中的序号。

(注:国家级创新团队奖按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给予奖励;省部级创新团队奖按照国防一等奖给予奖励。)第六条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教育部人文社科类奖励,按获奖奖励金额给予每项1:3配套;获得陕西省人文社科类奖励,按获奖奖励金额给予每项1:1.5配套。 第三章学术论文与专著奖励

第七条学校署名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的自然科学类论文,按表2标准给予奖励。 表2 自然科学类论文奖励标准

为第一权利人的国内授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项自筹奖励0.1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学校为第一专利权人的国外(指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德国、法国、英国和俄罗斯)授权发明专利,每项奖励3万元。 第十二条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正式发布的国际标准,每项奖励10万元;国家标准(GB),每项奖励5万元。 第五章重大项目奖励 第十三条学校为第一责任单位主持的国家重大项目,按表4标准给予奖励。 表4 重大项目奖励标准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沪二工大科〔2019〕302号 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校教师塑形铸魂科学家精神,在科研道路上勇攀高峰,争取更多高层次的研究项目,多出高水平的科技成果,承担有影响力的产学研项目,进一步提升学校学术地位和影响力,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建设服务,结合我校实际,特试行本办法。 第二条本奖励办法遵循重点支持应用技术型高校分类评价指标、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重视原创高端原则,鼓励教师多出高质量研究成果。 第二章奖励原则 第三条引领原则:高层次成果和高层次人才相结合。以激励产出符合学校发展要求的标志性成果为导向,重点奖励高层次、高水平、高质量的原创性科研成果,重点支持影响力大、显示度高、对学校发展贡献突出的科技人才。 第四条平衡原则: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相结合。鼓励创造在学术界和产业界有较高影响力的科研成果。基础研究以高水平项目、高水平论文为重点。应用研究以成果获奖、自主知识产权、技术转移转化、有影响力的产学研项目。 第五条分类原则:项目、论文、奖项、专利等类别相结合。鼓励获得有影响力的奖项、立项高水平横纵向项目、授权发明专利、发表高水平论文等。 第三章奖励范围 第六条获奖成果:获国家、省部级政府奖励的成果。 第七条立项项目:以我校为依托单位申请获批的国家、省部级重要的科研或人才计划项目;大额的横向项目。 第八条学术论文:理工科被国际检索收录的学术论文(SCI论文、高被引论文、EI论文);人文社科在“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和人文引文索引(A&HCI)”、“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及指定的重要学术

报刊上发表的科研论文等。 第九条知识产权:授权的发明专利。 第十条颁布标准:获得正式颁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艺术设计展赛:被省部级及以上博物馆、美术馆或同级别的机构展示收藏的艺术、设计作品。 第十二条具体奖励范围与标准见附件:理工科类见附件一“理工科类奖励范围与标准”;人文社科类见附件二“人文社科艺术类奖励范围与标准”;设计类除按照人文社科艺术类标准执行外,对设计类展赛成果奖励见附件三“设计类展赛成果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十三条未涉及成果:如果出现本办法规定以外的重大成果,由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推荐,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并提出建议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也可以予以奖励。 第四章奖励条件 第十四条本办法只适用于第一署名为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取得的科研成果。 第十五条获奖成果按以下原则:获奖的科技成果以上级单位发布的奖励通告为准。 第十六条学术论文及专著按以下原则 (1)Nature、Science、ESI、SCI、EI、SSCI、CSSCI论文以当年度1月1日后见刊,且以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或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等具有检索资质的检索结果为准。SCI分区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JCR期刊分区(大类)数据为准。 (2)论文均由通讯作者决定分配,多通讯作者的由第一通讯作者分配。无通讯作者的由第一作者分配,多名第一作者(共同作者)只认定顺序第一的作者。 (3)论文不包括会议论文、译文、文献整理、散文、诗歌、随笔、访谈等。 第十七条知识产权按以下原则:发明专利以国际或国家专利局颁发的证书为准,只奖励排名为我校教职工的第一发明人。 第十八条立项项目按以下原则 (1)科研项目以科研处登记的上级管理部门下达的正式批文、任务书或合

黄山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黄山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我校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多出高水平科研成果,促进学校科研水平的提升和学科建设发展,推动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建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类成果所有权为黄山学院,奖励对象为我校教职工,实施奖励时已经调离或因其他原因离职人员不予奖励。 第三条同一成果同时符合几项奖励条件时,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 第二章学术论文奖励 第四条学术论文奖励基本条件 1.学术论文应是发表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对某一学科领域的某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索和整理得出的新的认识和总结,且具有一定创新性和学术价值的研究性文章。 2.必须是第一作者,通讯作者不予奖励。 3.论文或作品必须冠以学校单位名称并以第一单位发表。 4.文艺作品(包括小说、散文、诗歌等)、译文(包括编译)、重刊、增刊、论文集、笔录与报告等不予奖励。 第五条学术论文奖励范围和标准 1.发表在英国《自然》(NATURE)或美国《科学》(SCIENCE)这两本国际学术界公认的顶尖刊物上的论文,由学校研究给予重奖。 2.SCI一区收录,每篇奖励10000元;

SCI二区、《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新华文摘》(全文)以及全国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上收录,每篇奖励8000元; SCI三区收录、《艺术和人文引文索引》(A&HCI)收录,每篇奖励6000元; SCI四区、《工程索引》(EI/JA)、MEDLINE收录,每篇奖励4000元。 以上论文发表或收录以国家一级科技查新咨询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为准;SCI分区以上一年度的中科院JCR分区(大类)为准。 3.发表在当年《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和《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4.论文字数在0.3万字以下或仅一个版面(包括图表)的,按同级别论文奖励标准的50%奖励。 5.公开发表在上述各类期刊的美术、艺术设计及音乐作品,每幅(件)按所发表刊物的论文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同一作者发表在同一期刊物上的多幅(件)作品按一篇论文奖励。 6.同一论文被不同检索系统索引时,就高奖励一次。 第三章学术著作奖励 第六条著作类奖励条件 1.奖励包括专著、编著、译著、规划教材、校注、工具书、古籍整理、美术/音像作品等。 2.相关成果必须公开出版发行,专著、编著、译著、校注、工具书、古籍整理、美术/音像作品只奖励第一作者(其他成员由第一作者分配)。

湖州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湖州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文件 湖师院校办发…2015?52号 关于印发《湖州师范学院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下属学院、附属医院: 《湖州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湖州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为深入实施学校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强化科研精品意识,提高科研学术水平,全面深化学校内涵建设,着力打造有特色、高水平的区域性大学,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项 (一)国家科学技术奖 获奖等级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及以后 完成单位完成单位完成单位完成单位一等奖 200.0 万元 100.0万元 80.0万元 50.0万元二等奖 100.0万元 50.0万元 40.0万元 25.0万元(二)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获奖等级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及以后 完成单位完成单位完成单位完成单位一等奖 40.0万元 16.0万元 12.0 万元 8.0万元 二等奖 20.0万元 8.0万元 6.0万元 4.0万元 三等奖 8.0万元 4.0万元 3.0万元 2.0万元 (三)浙江省科学技术奖 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 60.0万元 获奖等级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及以后 完成单位完成单位完成单位完成单位一等奖 30.0万元 10.0万元 8.0万元 5.0万元

二等奖 15.0万元 5.0万元 4.0万元 2.0万元三等奖 5.0万元 2.0万元 1.5万元 1.0万元(四)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获奖等级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及以后 完成单位完成单位完成单位完成单位一等奖 20.0万元 6.0万元 4.0万元 2.0万元二等奖 10.0万元 3.0万元 1.5万元 1.0万元三等奖 5.0万元 2.0万元 1.0万元 0.5万元学术进步奖 0.5万元 (五)湖州市科学技术奖 获奖等级第一完成单位 一等奖 2.0万元 二等奖 1.0万元 三等奖 0.5万元 (六)湖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浙江省社科联社科研究优秀成果奖、浙江省社科联青年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奖等级第一完成单位 一等奖 0.6万元 二等奖 0.3万元 三等奖 0.1万元 (七)关于奖项的说明: 1.国家科学技术奖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

河南大学科研奖励实施办法

河南大学文件 校发〔2009〕286号 河南大学 关于印发《河南大学科研奖励实施办法》的 通知 全校各单位: 《河南大学科研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河南大学科研奖励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多渠道申请高层次科研项目,推出高质量研究成果,推动我校科研事业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对科研业绩的衡量坚持以量化为形式,以质量为内涵,鼓励科研精品的产出。 第二条科研奖励范围包括科研论文、学术著作、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奖、文艺创作、发明专利和成果转化。具体如下:(一)科研论文 1.自然科学学术论文 在《SCIENCE》、《NATURE》杂志上发表的论文,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奖励金额; 发表在SCI一区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00元; 发表在SCI二区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0元; 发表在SCI三区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0元; 其它被SCI收录论文或发表在学校规定的A类期刊的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 被EI收录论文每篇奖励6000元; 发表于学校规定的B类期刊上的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 发表于学校规定的C类期刊上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2.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论文 被SSCI收录的论文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

奖励50000元; 发表于学校规定的A类期刊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0元; 发表于学校规定的B类期刊的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 发表于学校规定的C类期刊上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3.根据权威部门发布的SCI论文引证数据,从论文发表第二年起,三年内单篇他引次数大于10次(含10次)者,每次奖励1000元。 4.根据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数据,从论文发表第二年起,三年内单篇他引次数大于10次(含10次)者,每次奖励1000元。 5.书评和会议综述分别按所刊载期刊奖励标准的50%和30%计算奖金。 6.同一论文被不同索引或收录源收录,按层次较高者认定,如已按低层次计算的,可补发奖金差额。 (二)学术著作 1.在学校规定的30家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按每万字1000元奖励,教材、编著、译著按每万字500元奖励。 2.在其他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按每万字500元奖励,教材、译著按每万字200元奖励。 3.文学作品、音像出版社出版的电子书籍按每万字500元奖励,教材、编著、译著按每万字200元奖励。 4.论文集既不能以论文形式单独申报,也不能作为著作类成果整体申报。

西安科技大学学术成果奖励政策实施办法

西安科技大学 学术成果奖励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支持和鼓励广大教职工在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工作中做出更大成绩,凝练学术方向,打造学术梯队,积累高 质量学术成果,提高学校整体学术水平,根据《西安科技大学学术成果奖励政策》,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在学术方面为西安科技大学做出贡 献的所有教职工。 第三条学术成果奖励政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知识创新,促进学科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加速我校发展战 略的实施。 第四条学术成果的审核和奖励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第五条学术成果奖励每年一次,奖励工作由学科建设办公 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可量化成果的评定 第六条可量化奖励成果范围:国家、省部级奖、计划单列市级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奖或教学成果奖)、专利、项目鉴定,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计划单列市级项目、论文及收录、著作与教材等可量化成果按分值计算。 第七条成果奖励计分标准 1.获奖、专利及项目鉴定奖励计分(见表1) 表1获奖、专利及项目鉴定奖励计分

一级课题 200 国家杰出青年基金 300 、 成果名称及级别 计分 成果名称及级别 计分 国家级特等奖 10000 国家级一等奖 5000 国家级二等奖 2500 省部级特等奖 1000 发明专利 100 省部级一等奖 500 实用新型专利 20 省部级二等奖 300 外观设计专利 10 省部级三等奖 100 鉴定成果(国际领先) 40 计划单列市级一等奖 200 鉴定成果(国际先进) 30 计划单列市级二等奖 100 鉴定成果(国内领先) 20 计划单列市级三等奖 50 鉴定成果(国内先进) 10 注:① 鉴定成果必须是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教学)同级主管部门主持的鉴定成果。 ② 中国煤炭协会等具有国家级成果奖励申报资格的权威协会鉴定成果及 获奖按相应的省部级奖励对待。 2.教学、科学研究项目立项奖励计分(见表2) 表2 纵向项目奖励计分 项目级别 分值 项目级别 分值 “863” “973” 项目 首席科学家 500 国家自然(社会)科学 基金重大研究计划 国家自然(社会)科学 基金重大项目 重点支持项目 200 集成项目 100 培育项目 50 主持人 300 一级课题 200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一 级课题 200 国家自然(社会)科学 基金重点项目 200 科技部科技计划及专 项 60 省级重大教学科研项 目 30 国家级教育教学改革 研究项目 50 国家级精品课程、双 语教学示范课程 50 3.论文、 著作奖励计分(见表3) 国家自然(社会)科学 基金面上或青年项目 80 省级教学、科研项目 20 计划单列市级计划项 目 15 省级精品课程、双语教 学示范课程 20

浙江工商大学高层次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高层次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创新强校、特色名校、加快转型、跻身百强”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学院、教师、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提升我校学术水平和创新层次,加快建设有特色、高水平综合性大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重要获奖成果,应用性研究成果,学术论文和著作,专利、标准等知识产权,高层次科研项目等,由科研处、教务处、人事处、计财处组织实施。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奖励分值按多人合作完成成果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见附件2,由第一完成人或论文通讯作者所在学院(部门)报学校审核。奖励经费由学校专项划拨,直接奖励给完成人。 第二章奖励项目及计分标准 第三条重要获奖成果的奖励范围主要为我校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获奖成果。如无特别规定,获奖成果均应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计分标准见附件1。 第四条应用性研究成果的奖励范围为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完成的,被省部及以上党委、政府正式应用与采纳,或得到省部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被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办公室《成果要报》刊发的成果及产生巨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研究成果。计分标准见附件1。

第五条学术论文和著作的奖励范围为我校认定的高层次学术论文、经学院学术委员会推荐的水平较高的学术性、研究性专著及国家级普通高等教育精品或规划教材。学术论文和著作的第一作者单位均应为浙江工商大学;若学术论文有通讯作者单位,第一作者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均应为浙江工商大学;第一作者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不一致时,我校为第一作者单位或通讯作者单位之一的,减半奖励。计分标准见附件1。 第六条知识产权奖励的范围为以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被授权的发明专利,及以我校为第一起草单位,正式发布的各类标准。计分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高层次科研项目奖励的范围为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课题)及单个项目(课题)达到规定额度的经费,根据项目(课题)类型、级别和验收后我校累积到款经费,予以相应奖励。如无特别规定,科研项目(课题)均应以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计分标准见附件1。 第三章奖励条件和要求 第八条同一类奖励项目(包括主体内容相同项目)多次符合计分要求,按该项目当年最高计分标准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同一奖励项目已计分后,又符合更高计分标准的,按最新年份奖励标准奖励差额分值部分。 第九条学术论文字数达到期刊论文大于等于4500字以上(大于等于3000字以上,小于4500字减半计分)、报纸论文大于等于3000字以上(大于等于2000字以上,小于3000字减半计分),才能按相应计分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条被国际检索系统收录的期刊论文应提供有效收录证明。 第十一条期刊级别以最新版的《浙江工商大学国内学术期刊分级标准》为准;增刊(含专刊、特刊等)、同刊号B版及非学术类期刊上发表的

南昌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南昌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2003年8月制订,2008年3月第4次修订)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科研事业的发展,调动广大教师开展科研活动的积极性,学校决定对教职工在从事科研活动中取得的优秀科研成果以及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为使奖励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奖励范围: (1)获国家级、省部级政府奖励的科研成果; (2)科学项目经费超出岗位任职资格要求部分; (3)在《SCIENCE》、《NATURE》、《CELL》中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由SCI、SCIE、EI、ISTP等权威检索刊物收录的学术论文; (4)国内外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和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 (5)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的各类职务专利技术成果。 奖励办法与额度 第三条对获国家级、省部级政府奖励的科研成果实行奖励: (1)对获国家级奖励的科研成果,南昌大学为第1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200%给予奖励;南昌大学为第2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100%给予奖励;其它按排名顺序依次以1/2的比例递减。 (2)对获省、部级政府奖励的科研成果,南昌大学为第1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100%给予奖励;南昌大学为第2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50%给予奖励;其它按排名顺序依次以1/2的比例递减。 (3)对以南昌大学名义参加的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但奖励证书未列出参加人员单位的,学校按如下规定进行奖励。 ①排名顺序影响系数如下: 参加总人数为2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6和0.4;

参加总人数为3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5、0.3、和0.2; 参加总人数为4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4、0.3、0.2和0.1; 参加总人数为5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3、0.25、0.2、0.15和0.1; 参加总人数超过5人的,按5人计算;排在第5位之后的不予奖励。 ②获国家级奖励的,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200%与成果参加人的排名顺序影响系数相乘确定其奖励金额。 ③获省部级奖励的,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100%及成果参加人的排名顺序影响系数相乘确定其奖励金额。 第四条科研项目经费超出岗位任职资格要求部分的奖励: (1)对科研人员作为第1主持人主持的科研项目到校财务帐并按照《南昌大学项目经费分配及使用管理规定》进行分配的科研经费,如超出《南昌大学实行岗位津贴制度的暂行办法(试行)》中规定的该科研人员岗位任职要求的年均科研经费,则予以超出部分经费10%的奖励。 (2)对学校协议引进的处于保护期内的人才,其主持的科研项目到校财务帐经费的要求按如下办法确定: ①协议规定的岗位津贴水平在11级岗及其以下的,其到帐经费要求暂按《南昌大学实行岗位津贴制度的暂行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其岗位津贴最接近岗位级别有到帐经费要求条款中的最低要求来确定; ②协议规定的岗位津贴水平在11级岗以上的,其到帐经费要求计算如下: (实际岗位津贴/11岗岗位津贴)×11级岗有到帐经费要求条款中的最低到帐经费要求 第五条对我校为第1完成单位,且我校教职工或学生为第1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实行奖励: ①凡当年在《SCIENCE》、《NATURE》、《CELL》发表的学术论文,由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信息分析中心检索的光盘版提供的SCI、SCIE、EI、ISTP国际权威检索刊物收录的学术论文,在科技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归档后,按以下额度进行奖励。 《SCIENCE》、《NATURE》、《CELL》200000元/篇 SCI(科学引文索引光盘版)10000元/篇

安徽工业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安徽工业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2011-10-01 00:00 各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经反复研讨和征求意见,特制定《安徽工业大学科研奖励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安徽工业大学科研奖励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五月八日 安徽工业大学教学科研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鼓励教职工多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实现建设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的目标,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原则、范围、类别 第二条奖励原则。注重重要成果,注重较高水平,加大奖励力度;依据成果(项目)类别、等级,按成果(项目)的获准时间(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 第三条奖励范围。我校在编在职教职工取得的冠有我校校名的成果(项目)。涉及著作的,按实施奖励时著作者是否为我校在编在职教职工确定。 第四条奖励类别。按科研项目、科研项目鉴定、科学技术奖、专利授权、论文、著作等六大类实施奖励。 第三章奖励细则 第五条科研项目奖励及实施奖励的相关事项,按我校《国家级、省部级项目科研奖励暂行办法》(安工大〔2006〕75号文)执行。

第六条科研项目鉴定,按会议鉴定和通讯鉴定两类性质对项目负责人实施奖励。奖励标准,见附表1。 第七条科学技术奖(含人文社科奖),按国家级和省部级等5个层次对项目负责人实施奖励。若我校为该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按获奖等级全额奖励;若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按获奖等级60%的额度奖励;若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按获奖等级40%的额度奖励;若我校为第四及以后的完成单位,按获奖等级30%的额度奖励。奖励标准,见附表2。 第八条专利授权。按发明专利和其他专利两类性质对项目负责人实施奖励。奖励标准,见附表3。 第九条论文奖励。按《科学》(Science)、《自然》(Nature),《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及《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收录,《工程索引》(EI)收录,《科技会议录索引》(ISTP)收录,国际学科顶尖学术期刊,国内学科顶尖学术期刊等6类期刊对论文作者实施奖励,奖金由第一作者分配。奖励标准,见附表4。 第十条著作奖励。按学术专著和其他著作(非教材类)等两类性质对著作者实施奖励。对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的独著者以及著作者均为我校教职工的,按奖励标准全额奖励;若我校著作者与非我校外人员合著,按实际撰写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公开出版的其他著作的著作者,按每部2000元的标准实施奖励,奖金由著作人分配;若第一著作者为非我校教职工,按实际撰写的比例给予奖励,但奖励额度不超过2000元。奖励标准,见附表5。 第四章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提供材料。申请人根据科研处的工作通知,并根据奖励事项提供相应的项目鉴定材料、颁奖文件、获奖证书、专利证书、论文(期刊封面、期刊目录、论文正文)、著作(封面、目录、版权页)等详细的完整材料;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审核。申请材料由科研处负责审核、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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