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行业用水定额

浙江省行业用水定额
浙江省行业用水定额

浙江省行业用水定额

浙江省用(取)水定额

(2015年)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六年三月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文件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水保〔2016〕14号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实施《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5年)》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等规定,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经信

委、省建设厅等部门组织开展了浙江省用(取)水定额修订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5年)》(以下简称《定额》)印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执行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定额的重要性。本《定额》共涵盖了农林牧渔、工业、城乡居民生活和城镇公共用水等58个行业、841个定额,是我省开展涉水规划编制、涉水项目前期研究和设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取(用)水计划下达、收取超定额(计划)加价水资源费(水费)、节约用水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依据。

二、严格定额的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本辖区、本行业内《定额》的贯彻实施,督促各用(取)水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本《定额》。对于超定额(计划)用水,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加价收费。要加大节水技术改造力度,逐步降低单位产品用水量,提高用水效率。要定期开展非居民用水户水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跟踪用水变化情况,为再次修订用(取)水定额积累基础资料。

三、设区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严于本《定额》以及本《定额》未作规定的产品的地方用(取)水定额,并报省水利厅和省质监局备案。

四、本《定额》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4年发布的《浙江省用水定额(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5年)》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3月9日

抄送:水利部,国家质检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质监局、经信委(局)、建委(建设

局),杭州市城管委、宁波市城管局、温州市城管与执法局。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2016年3月10日印发

目次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用水行业分类与代码 (3)

5 定额的引用 (4)

6 用水定额表 (4)

表 1 农业灌溉用水定额 (5)

表 2 林业用水定额 (11)

表 3 畜牧业用水定额 (11)

表 4 渔业用水定额 (12)

表 5 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12)

表 6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用水定额 (13)

表7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用水定额 (13)

表8 非金属矿采选业用水定额 (13)

表9 农副食品加工业用水定额 (13)

表10 食品制造业用水定额 (14)

表11 饮料制造业用水定额 (15)

表12 烟草制品业用水定额 (15)

表13 纺织业用水定额 (15)

表14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用水定额 (17)

表15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用水定额 (17)

表16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草制品业用水定额 (17)

表17 家具制造业用水定额 (18)

表18 造纸及纸制品业用水定额 (18)

表19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用水定额 (18)

表20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用水定额 (18)

表21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用水定额 (19)

表22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用水定额 (19)

表23 医药制品用水定额 (21)

表24 化学纤维制造业用水定额 (22)

表25 橡胶制品业用水定额 (23)

表26 塑料制品业用水定额 (23)

表27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用水定额 (24)

表28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用水定额 (25)

表29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用水定额 (25)

表30 金属制品业用水定额 (26)

表31 通用设备制造业用水定额 (26)

表32 专用设备制造业用水定额 (28)

表33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用水定额 (28)

表34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用水定额 (28)

表35 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用水定额 (29)

表36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电子设备制造业用水定额 (30)

表37 仪器仪表制造业用水定额 (31)

表38 其他制造业用水定额 (31)

表39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用水定额 (31)

表40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用水定额 (31)

表41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用水定额 (32)

表42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用水定额 (32)

表43 房屋建筑业用水定额 (32)

表44 零售业用水定额 (32)

表45 交通运输业用水定额 (33)

表46 住宿业用水定额 (33)

表47 餐饮业用水定额 (33)

表48 公共设施管理业用水定额 (33)

表49 居民服务业用水定额 (34)

表50 其他服务业用水定额 (34)

表51 教育用水定额 (34)

表52 卫生用水定额 (34)

表53 社会工作用水定额 (35)

表54 文化艺术业用水定额 (35)

表55 体育用水定额 (35)

表56 国家机构用水定额 (35)

表57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36)

表58 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36)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用水行业分类代码表 (37)

附录B(资料性附录)农业灌溉分区 (52)

前言

2004年,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浙江省建设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用水定额(试行)》,该定额试行以来,在水资源规划、取水许可审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节约用水管理等方面得到广泛应用,在推动全省水资源管理和节水型社会建设方面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以喷微灌为代表的现代节水灌溉技术的推广、工业产品种类与工艺技术的不断变化、居民生活条件的逐步改善以及节水器具的普及等因素,原定额已不能适应当前新形势的要求。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五水共治”抓节水的决策部署,由浙江省节约用水办公室牵头,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参与,成立了浙江省用水定额修订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工作组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浙江省用水定额(试行)》进行修订,并最终形成《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5年)》。

本定额涵盖了农林牧渔、工业、城乡居民生活和城镇公共用水等58个行业,可供国民经济发展中涉水规划编制、工程项目设计、取水许可管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下达取(用)水计划、用水及节水管理等使用。

本定额在使用过程中由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并负责解释。

主要起草单位有:浙江省水资源管理中心、浙江省农村水利局、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杭州市节能协会。

主要编制人员:

综合:王云南、姜伟、姜小俊、舒畅、沈仁英、苏飞、姚水萍、胡漩璇、陈欣、蔡甫款、王磊。

农林牧渔及农村生活用水部分:王亚红、卢成、严雷、郑世宗、江锦红、黄万勇。

工业取水部分:王勇、秦乐安、何贤俊、张大冬、刘祥云、王群生、贾西玲。

城市生活与公共用水部分:俞亭超、周永潮、庞晓坤、谷立芹。

用水定额

1 范围

本定额规定了农业用水、工业取水、城市生活与公共用水的定额指标。

本定额作为本省开展涉水规划的编制、取水许可管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程项目设计、下达取(用)水计划、用水及节水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4754-2011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T 50363-2006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GB/T 50085-2007 喷灌工程技术规范

●GB/T 504853-2009 微灌工程技术规范

●GB/T50331-2002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GB50013-2006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282-98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GB/T18820-2011 工业企业产品取水定额编制通则

●GB/T7119-2006 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

●GB/T18916.1-2012 取水定额第1部分火力发电

●GB/T18916.2-2012 取水定额第2部分钢铁联合企业

●GB/T18916.3-2012 取水定额第3部分石油炼制

●GB/T18916.4-2012 取水定额第4部分纺织染整产品

●GB/T18916.5-2012 取水定额第5部分造纸产品

●GB/T18916.6-2012 取水定额第6部分啤酒制造

●GB/T18916.7-2014 取水定额第7部分酒精制造

●GB/T18916.8-2006 取水定额第8部分合成氨

●GB/T18916.9-2014 取水定额第9部分味精制造

●GB/T18916.10-2006 取水定额第10部分医药产品

●GB/T18916.12-2012 取水定额第12部分氧化铝生产

●GB/T18916.13-2012 取水定额第13部分乙烯生产

●GB/T18916.14-2014 取水定额第14部分毛纺织产品

●GB/T18916.15-2014 取水定额第15部分白酒制造

●GB/T18916.16-2014 取水定额第16部分电解铝生产

3 术语和定义

本定额采用下列术语。

3.1 用(取)水定额

本定额中的用(取)水定额是指新水定额,即在一定时间内、一定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或者完成单位工作量而消耗的新水量。

3.2 新水量

取自自来水、地表水、地下水水源被第一次利用的水量。

3.3 灌溉用水定额

在规定位置和规定水文年型下核定的某种作物播种前(或水稻插秧前)及全生育期内(多年生作物以一年为期),单位面积上各次田间灌溉用水量之和(含田间水利用系数),以立方米/亩表示。

3.4地面灌溉

采用沟、畦、格田等地面设施对作物进行灌水的方法,如沟灌、畦灌、格田灌等。

3.5淹灌

灌溉水淹过田面,藉重力作用浸润土壤的灌水方法。

3.6 薄露灌溉

稻田灌薄水、适时落干露田的水稻节水灌溉模式。

3.7 间歇灌溉

是一种保持稻田干湿交替的的水稻节水灌溉模式。

3.8 喷灌

喷洒灌溉的简称。是利用专门设备将有压水流送到灌溉地段,通过喷头以均匀喷洒形式进行灌溉的方法。

3.9 微喷灌

利用微喷头、微喷带等设备,以喷洒的方式,实施灌溉的灌水方法。

3.10 滴灌

利用滴头、首部枢纽、输配水管道和微灌灌水器等组成的灌溉系统。

3.11 露地

露天的耕作地。

3.12 保护地

在某种材料(钢或竹)制作的骨架上铺设透光材料(如塑料薄膜、玻璃等)而构成的堵闭空间内的耕作地。

3.13 工业企业产品取水定额

针对取水核算单位制定的,以生产工业产品的单位产量为核算单位的合理取用常规水资源的标准取水量。

3.14 工业企业单位产品取水量

企业生产单位产品需要从各种常规水资源提取的水量。注:工业生产的取水量,包括取自地表水(以净水厂供水计量)、地下水、城镇供水工程,以及企业从市场购得的其他水或水的产品(如蒸汽、热水、地热水等)的水量。其中,工业生产包括主要生产、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

3.15 城市居民

城市居民是指有固定居住地的自然人,指在城市中居住的所有人,不分国籍和出生地,也不分职业和户籍情况。

3.16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是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计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使用的自来水。

4 用(取)水行业分类与代码

本定额根据水的不同用途,按照GB/T4754-2011,将用水行业进行分类,具体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和小类四级,代码由一位拉丁字母和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具体如下:

(a)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A、B、C、D……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打破门类界限,从01开始按顺序编码;中类代码用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两位为大类代码,第三位为中类顺序代码;小类代码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三位为中类代码,第四位为小类顺序代码。

(b)当本定额中中类、小类不再细分时,代码补“0”直至第四位。

具体编码见附录A。

5 定额的引用

本定额中的农业用水定额根据我省自然地理状况进行灌溉分区,具体分为:杭嘉湖平原区(Ⅰ)、萧绍甬平原区(Ⅱ)、浙东沿海平原区(Ⅲ)、山区(Ⅳ)、海岛地区(Ⅴ)、浙中丘陵盆地区(Ⅵ),详见附录B。

引用本定额中的工业取水定额时,根据各地的水资源状况、企业的生产规模、设备和生产工艺的不同、节水技术的应用等状况的差异,在区间值范围内取用。

引用本定额中的城市生活与公共用水定额时,可以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资源禀赋、生产力、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上下浮动15%范围内取用;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在本《定额》规定范围内取定;在计划用水等管理引用定额,需要换算成月用水指标的,一个月按30日进行换算。

本定额中的农业灌溉用水定额值指进入田间的净定额,工业、城市生活与公共用水定额指新水定额。

本定额中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非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地区的引用表5,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地区的引用表58。

本定额未列出的行业、类别、产品可参照相关或相似的行业、类别、产品的用水定额。

6 用(取)水定额表

修订后的农业用水定额值分为农业灌溉用水定额、林业用水定额、畜牧业用水定额、渔业用水定额、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5个部分,包含73项作物共272个定额值,见表1~表5;

工业取水共包含37个行业的497个产品取水定额值,见表6~表42;

城市生活与公共用水共包括16个行业的71个用水定额值,见表43~表58。

表1 农业灌溉用水定额单位:m3/亩

续表1 农业灌溉用水定额单位:m3/亩

用水定额及规范

欢迎阅读 3.1 用水定额和水压 3.1.1? 居住小区给水设计用水量,应根据下列用水量确定: 1? 居住生活用水量; 2? 公共建筑用水量; 3 ?绿化用水量; 4 ?水景、娱乐设施用水量; 5 ?道路、广场用水量; 6 ?公用设施用水量; 7 ?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 8 ?消防用水量。 表 注:2? 表

注 2? 除注明外,均不含员工生活用水,员工用水定额为每人每班40~60L。 3? 医务建筑用水中已含医疗用水。 4? 空调用应另计。 ? 建筑物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供水延续时间、供水水压等,应根据现行有关消防规范执行。

? 工业企业建筑,管理人员的生活用水定额可取长补短30~50L/人·班;车间工人的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车间性质确定,一般宜采用30~50L/人·班;用水时间为8h,小时变化系数为1.5~2.5。工业企业建筑淋浴用水定额,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车间的卫生特征分级确定,一般可采用40~60L/人·次,延续供水时间为1h。 表 表

注: 2? 当浴盆上附设淋浴器时,或混合水嘴有淋浴器转换开关时,其额定流量和当量只计水嘴,不计淋浴器。但水压应按淋浴器计。 3? 3.1 3.1.1~ 范》GB 15000 《室 3.1.3 3.1.9? 普划分。 素,居民的生活习惯、气候条件、缺水区与丰水区的水费政策不同等,都对居民生活用水定额产生影响,所以表3.1.9中生活用水定额的幅度较大,设计人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选定。 普通 II 类住宅是目前住宅的典型,其卫生器具的配置标准是小康家庭的代表。 通过住宅用水定额的预测分析,对确定用水定额也是十分重要的,以下的预测分析供参考: 1? I类住宅的卫生器具配置标准过低,采用燃气热水器沐浴和洗衣机洗衣是一个普及的趋势,所以只配置有大便器和洗涤盆的住宅在新建的商品房中已极少见。 2? 家用洗碗机进入 II 类住宅的家庭的速度不会很快;洗碗机进入别墅的可行性大,但即使进入后对别墅的用水定额影响不大。 3? 对食用水进行过滤吸附处理的小型净水器进入家庭对用水定额没有影响。采用反渗透处理食用水的净水器进入家庭的比例不会高。反渗透处理有80%的原水要排放,如不重新利用,会影响用水定额升高。 小区内有分质供水,管道直饮水入户,对住户的用水定额没有影响。

浙江省纺织业取水定额修订说明-浙江水利

浙江省纺织业取水定额 修订说明 (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中心 浙江大学清洁生产中心 二〇一八年八月

目录 一、前言 (1) 二、定额修订原则 (1) 三、定额修订工作流程 (3) 四、定额修订方法 (4) 五、资料来源 (9) 六、取水定额术语定义 (10) 七、取水定额修订说明 (10) 八、结论 (18) 参考资料 (22)

一、前言 2004年,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浙江省建设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用水定额(试行)》。2016年,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等规定组织开展了浙江省用(取)水定额修订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发布了《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5年)》。 《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5年)》涵盖了农林牧渔、工业、城乡居民生活和城镇公共用水等58个行业、841个定额,是我省开展涉水规划编制、涉水项目前期研究和设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取(用)水计划下达、节约用水管理等工作的依据。 根据国家和地方对节水工作的要求,用(取)水定额需要随着社会经济和生产技术的进步以及管理提升需求而不断更新。为深入了解我省水资源耗排量居前的纺织业取水情况,2017年6月浙江省水资源管理中心委托浙江大学清洁生产中心对我省纺织业的取用水情况进行调研工作,通过实地走访纺织业企业,选取典型代表企业开展水平衡测试以及案例剖析,并根据《用水定额编制技术导则》(GB/T32716-2016)、《工业企业产品取水定额编制通则》(GB/T 18820-2011)的要求,编制完成了《浙江省纺织业取水定额修订说明》,所提纺织业取水定额修订建议值可作为我省纺织业取水定额标准。 二、定额修订原则 本次纺织业取水定额修订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1、科学合理

用水定额及标准

用水定额和水压 3.1.1居住小区给水设计用水量,应根据下列用水量确定: 1居住生活用水量; 2公共建筑用水量; 3 绿化用水量; 4 水景、娱乐设施用水量; 5 道路、广场用水量; 6 公用设施用水量; 7 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 8 消防用水量。 注:消防用水量仅用于校核管网计算,不属正常用水量。 3.1.2 居住小区的居民生活用水量,就按小区人口和表的住宅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1.3 居住小区内的公共建筑用水量,应按其使用性质、规模,采用表中的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1.4 居住小区绿化浇洒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m2·d计算。干旱地区可酌情增加;公用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和水景用水量按、、条的规定确定。 3.1.5 居住小区道路、广场的浇洒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m2·d计算。 3.1.6 居住小区消防用水量和水压及火灾延续时间,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 3.1.7 居住小区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15%计。 3.1.8 居住小区内的公用设施用水量,应由该设施的管理部门提供用水量,当无重大公用设施时,不另计用水量。 3.1.9 住宅的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住宅类别、建筑标准、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等因素,可按表确定。 2 别墅用水定额中含庭院碌化用水和汽车抹车用水 3.1.10 集体宿舍、旅馆等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条件,可按表确定。

水。 2 除注明外,均不含员工生活用水,员工用水定额为每人每班40~60L。 3 医务建筑用水中已含医疗用水。 4 空调用应另计。 3.1.11 建筑物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供水延续时间、供水水压等,应根据现行有关消防规范执行。 3.1.12 工业企业建筑,管理人员的生活用水定额可取长补短30~50L/人·班;车间工人的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车间性质确定,一般宜采用30~50L/人·班;用水时间为8h,小时变化系数为~。工业企业建筑淋浴用水定额,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车间的卫生特征分级确定,一般可采用40~60L/人·次,延续供水时间为1h。 3.1.13 汽车冲洗用水定额,应根据车辆用途、道路路面等级和沾污程度,以及采用的冲洗方式,可按表确定。

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导则

附件 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导则 (试行) 浙江省水利厅 2019年7月

前言 为规范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依据农村供水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现行标准规定,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9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有: 导则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规划布局、工程设计、工程施工与安装、工程验收、运行管理等9个方面内容,以及1个验收鉴定表附录。 本导则由浙江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导则起草单位:浙江省河湖与农村水利管理中心、浙江水利水电学院 本导则解释单位:浙江省河湖与农村水利管理中心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曹鑫、张清明、陈晓东、贾怡、颜成贵、王培风、江锦红、李爱霞、邵红艳、林锐、麻勇进、王恺、万俊毅

目录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与定义 (2) 4 基本规定 (3) 5 规划布局 (3) 6 工程设计 (4) 6.1 一般规定 (4) 6.2 供水规模与用水量 (5) 6.3 供水水质和水压 (5) 6.4 水源 (5) 6.5 取水工程 (6) 6.6 输配水管网 (7) 6.7 调节构筑物 (8) 6.8 水厂的总体设计 (8) 6.9 净化与消毒 (9) 6.10 水质检测与自动控制 (11) 7 工程施工与安装 (12) 7.1 一般规定 (12) 7.2 土建工程 (13) 7.3 材料设备准备 (13) 7.4 管道设备安装 (14) 8 工程验收 (14) 8.1 一般规定 (14) 8.2 试运行 (15) 8.3 合同完工验收 (15) 8.4 竣工验收 (15) 8.5 工程移交 (16)

用水定额及实用标准

3.1 用水定额和水压 3.1.1 居住小区给水设计用水量,应根据下列用水量确定: 1 居住生活用水量; 2 公共建筑用水量; 3 绿化用水量; 4 水景、娱乐设施用水量; 5 道路、广场用水量; 6 公用设施用水量; 7 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 8 消防用水量。 注:消防用水量仅用于校核管网计算,不属正常用水量。 3.1.2 居住小区的居民生活用水量,就按小区人口和表3.1.9的住宅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1.3 居住小区内的公共建筑用水量,应按其使用性质、规模,采用表3.1.10中的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2·d~3.0L/m计算。干旱3.1.4 居住小区绿化浇洒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1.0地区可酌情增加;公用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和水景用水量按3.9.17、3.9.18、3.11.2条的规定确定。 2·d~3.0L/ m3.1.5 居住小区道路、广场的浇洒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2.0计算。 3.1.6 居住小区消防用水量和水压及火灾延续时间,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 3.1.7 居住小区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15%计。 3.1.8 居住小区内的公用设施用水量,应由该设施的管理部门提供用水量,当无重大公用设施时,不另计用水量。 3.1.9 住宅的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住宅类别、建筑标准、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等因素,可按表3.1.9确定。 注:1 当地主管部门对住宅生活用水定额有具体规定时,应按当地规定执行。

2 别墅用水定额中含庭院碌化用水和汽车抹车用水 3.1.10 集体宿舍、旅馆等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条件,可按表3.1.10确定。

用水定额及标准

3.1用水定额和水压 3.1.1?居住小区给水设计用水量,应根据下列用水量确定: 1?居住生活用水量; 2?公共建筑用水量; 3?绿化用水量; 4?水景、娱乐设施用水量; 5?道路、广场用水量; 6?公用设施用水量; 7?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 8?消防用水量。 注:消防用水量仅用于校核管网计算,不属正常用水量。 3.1.2?居住小区的居民生活用水量,就按小区人口和表3.1.9的住宅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经计算 确定。 3.1.3?居住小区内的公共建筑用水量,应按其使用性质、规模,采用表中的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1.4?居住小区绿化浇洒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1.0~3.0L/m2 3.1.5?居住小区道路、广场的浇洒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2.0~3.0L/m2·d计算。 3.1.6?居住小区消防用水量和水压及火灾延续时间,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 3.1.7?居住小区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15%计。 3.1.8?居住小区内的公用设施用水量,应由该设施的管理部门提供用水量,当无重大公用设施时, 不另计用水量。 3.1.9? 2?别墅用水定额中含庭院碌化用水和汽车抹车用水

2?除注明外,均不含员工生活用水,员工用水定额为每人每班40~60L。 3?医务建筑用水中已含医疗用水。 4?空调用应另计。 ?建筑物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供水延续时间、供水水压等,应根据现行有关消防规范执行。

?工业企业建筑,管理人员的生活用水定额可取长补短30~50L/人·班;车间工人的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车间性质确定,一般宜采用30~50L/人·班;用水时间为8h,小时变化系数为1.5~2.5。工业企业建筑淋浴用水定额,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车间的卫生特征分级确定,一般可采用40~60L/人·次,延续供水时间为1h。

丽水市区工业用水与公共生活用水定额

丽水市区工业用水与公共生活用水定额 (试行) 丽水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前言 本标准由丽水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丽水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丽水职业技术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丽水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张军、徐美笑、金锐、王建; 丽水职业技术学院:沈培福、陈兵红、应俊辉、徐金刚、陈伟祥、傅冰、阮日敏、吴肖苗、翁伟君、刘逍遥、金嘉宾、陈章耀、谢安素、胡青青、舒京京、梅晶、吴明娟、蒋璐雨、刘巧玲、傅玲巧、项德龙、王泽南、邱珏莹、刘佳颖、金诗翔、赵文凯、李婷婷、伍拉密、阮倩、宋俊杰、陈燕飞、余箐、戴新安、翁飘燕、应明多、张健、应芳芳、陈静宁、董夫伟。

编制说明 为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满足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推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丽水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组织编制了《丽水市区工业用水与公共生活用水定额(试行)》。 一、编制目的 水是生命之源、发展之本。丽水市人均水资源年占有量达7604立方米,是全国的3.5倍、浙江的3.65倍;95.2%的地面水符合国家Ⅰ、Ⅱ类水标准;全市可开发水电装机278.6万千瓦,约占全省的35%左右,是华东重要的绿色能源基地之一。从水资源承载力分析来看,我市水资源量丰富,但降水量年际变化大,容易出现干旱、季节性和工程性缺水并存,降水量年内分配不均,加上山区山石陡峻,容易爆发山洪,水资源空间分布不均,山区降水较多,河谷平原地区降水相对较少。此外,城市生产、生活用水中跑、冒、滴、漏和人为浪费水的现象仍然存在,与其他地方一样,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推进,我市水生态问题也开始显现。 强调水的价值,提高用水效率,加快节水型城市建设步伐,是解决丽水市水资源短缺问题最根本、最有效的战略举措,是缓解水资源约束、减轻环境压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城市供水条例》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1) 《用水定额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工业企业产品取水定额编制通则》(GB/T18820-2002) 《浙江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 《浙江省用水定额(试行)》

辽宁省行业用水定额(DB21T-1237—2015)

ICS 01.040.03 A01 a 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 1237—2015 b 代替DB21/T 1237-2008 行业用水定额 Industry water-use quota c d 2015 - 07 -18 实施2015 - 05 -18 发布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21/T 1237—2015 目次 前言................................................................................. I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用水行业分类与代码 (3) 5 基本用水定额分区 (3) 6 行业用水定额表 (4) 6.1 A 农、林、牧、渔业 (4) 6.1.1 A01 农业 (4) 6.1.2 A02 林业 (11) 6.1.3 A03 畜牧业 (12) 6.1.4 A04 渔业 (13) 6.2 B 采矿业 (13) 6.2.1 B0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13) 6.2.2 B0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16) 6.2.3 B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16) 6.2.4 B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6) 6.2.5 B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17) 6.3 C 制造业 (17) 6.3.1 C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7) 6.3.2 C14 食品制造业 (19) 6.3.3 C15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21) 6.3.4 C16 烟草制品业 (24) 6.3.5 C17 纺织业 (24) 6.3.6 C18 纺织服装、服饰业 (28) 6.3.7 C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29) 6.3.8 C20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9) 6.3.9 C21 家具制造业 (30) 6.3.10 C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30) 6.3.11 C23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31) 6.3.12 C24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32) 6.3.13 C25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32) 6.3.14 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32) 6.3.15 C27 医药制造业 (38) 6.3.16 C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40) 6.3.17 C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40) I

DB 33-T 769-2009 农业用水定额

ICS 13.060 P41 备案号: DB33 农业用水定额 Water quota for agriculture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T 769—2009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行业分类与代码 (2) 5 定额分区 (3) 6 农业用水定额值 (3)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农业用水行业分类代码 (12)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农业灌溉定额分区 (13) 表1 农业灌溉用水定额 (4) 表2 林业用水定额 (10) 表3 畜牧业用水定额 (10) 表4 渔业用水定额 (11) 表5 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11) I

DB33/T 769—2009 II 前言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浙江省农村水利总站、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红蕾郑世宗姜海军严雷王士武陈伟林卢成叶碎高。本标准于2009年11月首次发布。

DB33/T 769—2009 农业用水定额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省农业用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行业分类与代码、分区及指标值。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农业用水涉水规划与计划编制、取水许可管理、水资源论证、工程设计、节约用水及节水水平评估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4754-2002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T 50363-2006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SL 310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灌溉用水定额 作物播种前(或水稻插秧前)及全生育期内(多年生作物以一年为期),单位面积上各次田间净灌溉用水量之和,以立方米/亩表示。 3.2 淹灌 灌溉水淹过田面,藉重力作用浸润土壤的灌水方法。 3.3 薄露灌溉 稻田灌薄水、适时落干露田的水稻节水灌溉模式。 3.4 喷灌 1

河北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DB13T1161-2016农业

ICS27.010 F 04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 13/T 1161.1—2016 代替DB13/T 1161.1-2009 用水定额 第1部分:农业用水 Norm of water intake Part 1:Agricultural water 2016-01-09发布2016-03-01实施

DB13/T 1161.1—2016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灌溉分区 (2) 5 农业灌溉基本用水定额调节系数 (3) 6 农业灌溉基本用水定额 (3) 7 蔬菜灌溉用水定额 (5) 8 果树灌溉用水定额 (6) 9 畜牧业用水定额 (6) 10 渔业用水定额 (7) I

DB13/T 1161.1—2016 II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DB13/T 1161《用水定额》分为3个部分: ——第1部分:农业用水; ——第2部分:工业取水; ——第3部分:生活用水。 本部分为DB13/T 1161的第1部分。 本部分由河北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河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本部分起草单位:河北省节约用水办公室、河北省水利技术试验推广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聂建中、张宝全、孙雪峰、苏建平、梁艳清、刘天旭、刘发、胡海军、尚瑞朝、李春辉、连少伟、孙春峰、彭鹏、李栓群、李丽玮、刘玉兰、管华、吕铁峰、郭中磊、杨婧、程鹏、韩晓宇、刘长缨、王东辉、张广艳、石梦梦、袁淑芳、卢耀东、李东海、刘红亮、李哲强、杨志娟、邓晓华、马欣华、张红梅。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3/T 1161.1-2009。

用水定额及标准

3.1 用水定额和水压 3.1.1居住小区给水设计用水量,应根据下列用水量确定: 1居住生活用水量; 2公共建筑用水量; 3 绿化用水量; 4 水景、娱乐设施用水量; 5 道路、广场用水量; 6 公用设施用水量; 7 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 8 消防用水量。 注:消防用水量仅用于校核管网计算,不属正常用水量。 3.1.2 居住小区的居民生活用水量,就按小区人口和表3.1.9的住宅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1.3 居住小区内的公共建筑用水量,应按其使用性质、规模,采用表3.1.10中的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1.4 居住小区绿化浇洒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1.0~3.0L/m2·d计算。干旱地区可酌情增加;公用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和水景用水量按3.9.17、3.9.18、3.11.2条的规定确定。 3.1.5 居住小区道路、广场的浇洒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2.0~3.0L/ m2·d计算。 3.1.6 居住小区消防用水量和水压及火灾延续时间,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 3.1.7 居住小区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15%计。 3.1.8 居住小区内的公用设施用水量,应由该设施的管理部门提供用水量,当无重大公用设施时,不另计用水量。 3.1.9 住宅的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住宅类别、建筑标准、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等因素,可按表3.1.9确定。 2 别墅用水定额中含庭院碌化用水和汽车抹车用水 3.1.10 集体宿舍、旅馆等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条件,可按表3.1.10确定。 表 3.1.10集体宿舍、旅馆等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

用水定额及标准

用水定额和水压 3.1.1? 居住小区给水设计用水量,应根据下列用水量确定: 1? 居住生活用水量; 2? 公共建筑用水量; 3 ?绿化用水量; 4 ?水景、娱乐设施用水量; 5 ?道路、广场用水量; 6 ?公用设施用水量; 7 ?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 8 ?消防用水量。 注:消防用水量仅用于校核管网计算,不属正常用水量。 3.1.2? 居住小区的居民生活用水量,就按小区人口和表的住宅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1.3? 居住小区内的公共建筑用水量,应按其使用性质、规模,采用表中的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1.4? 居住小区绿化浇洒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m2·d计算。干旱地区可酌情增加;公用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和水景用水量按、、条的规定确定。 3.1.5? 居住小区道路、广场的浇洒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 m2·d计算。 3.1.6? 居住小区消防用水量和水压及火灾延续时间,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 3.1.7? 居住小区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15%计。 3.1.8? 居住小区内的公用设施用水量,应由该设施的管理部门提供用水量,当无重大公用设施时,不另计用水量。 3.1.9? 住宅的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住宅类别、建筑标准、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等因素,可按表确定。 2? 别墅用水定额中含庭院碌化用水和汽车抹车用水 3.1.10? 集体宿舍、旅馆等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条件,可按表确定。

用水。 2? 除注明外,均不含员工生活用水,员工用水定额为每人每班40~60L。 3? 医务建筑用水中已含医疗用水。 4? 空调用应另计。 3.1.11? 建筑物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供水延续时间、供水水压等,应根据现行有关消防规范执行。 3.1.12? 工业企业建筑,管理人员的生活用水定额可取长补短30~50L/人·班;车间工人的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车间性质确定,一般宜采用30~50L/人·班;用水时间为8h,小时变化系数为~。工业企业建筑淋浴用水定额,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车间的卫生特征分级确定,一般可采用40~60L/人·次,延续供水时间为1h。 3.1.13? 汽车冲洗用水定额,应根据车辆用途、道路路面等级和沾污程度,以及采用的冲洗方式,可按表确定。

生活用水定额要求规范(DOC)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 资料来源于:GBJ13—86、GBJ15—88、SHJ1060—8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JGJ49—88、JGJ62—90、JGJ48—88 GB11730—89、GBJ13—86、GBJ15— 88、SHJ1064—84、TBJ10—85 —————————————————————————————————— ——— 一生活用水 二工业企业生活用水 三公共建筑用水 四农村生活用水 五.浇洒和冲洗用水 一.生活用水 城镇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 GBJ13—86规定了城镇居住区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饮用、洗涤和冲洗便器等用水和居住小区内分散性公用建筑用水的用水量和水压等,是规划、设计城镇给水工程的重要依据。 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一般可采用下表的规定。当居住区实际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预该规定有较大出入时,其用水定额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可按当地生活

②综合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但不包括浇洒道路、绿地和其它市政用水。 ③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 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 中、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50万的城市。 ④一区包括:贵州、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云南、江苏、安徽、重庆; 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 河以东的地区; 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⑤经济开发区和特区城市,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定额可酌情增加。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规范

ICS 13.060.30 P35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 33/T 868—201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waste water treatment of rural domestic sewage 2012-11-29发布2012-12-29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T 868—2012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设计水量与设计水质 (3) 5 总体设计 (4) 6 工艺选择 (4) 7 污水处理工程设计 (5) 8 恶臭控制 (10) 9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10) 10 施工与验收 (10) 11 运行与维护 (11) 附录A(资料性附录)用水定额 (12) I

DB33/T 868—2012 II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安吉县环境保护局、浙江大学、浙江环兴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红玉、王浙明、曹杰、龚跃、邱琳、梁志伟、卓明、张华岳、沈琴琴。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DB33/T 868—201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与维护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的管理,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和环境保护验收以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处理设计水量为150t/d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4554 国家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3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6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1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即验收规范 GB/T 4752 户用沼气池施工操作规程 GB/T 4750 户用沼气池标准图集 CJJ 123 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 124 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T 54 污水稳定塘设计规范 HJ 554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 574 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J 2005-2010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1

用水定额及标准

3。1 用水定额与水压 3.1.1居住小区给水设计用水量,应根据下列用水量确定: 1居住生活用水量; 2公共建筑用水量; 3 绿化用水量; 4水景、娱乐设施用水量; 5 道路、广场用水量; 6 公用设施用水量; 7 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 8 消防用水量。 注:消防用水量仅用于校核管网计算,不属正常用水量。 3。1.2 居住小区得居民生活用水量,就按小区人口与表3。1。9得住宅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1.3 居住小区内得公共建筑用水量,应按其使用性质、规模,采用表3、1。10中得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1。4居住小区绿化浇洒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1。0~3。0L/m2·d计算、干旱地区可酌情增加;公用游泳池、水上游乐池与水景用水量按3.9。17、3。9。18、3.11。2条得规定确定。 3.1。5居住小区道路、广场得浇洒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2、0~3、0L/ m2·d 计算。 3.1。6 居住小区消防用水量与水压及火灾延续时间,应按现行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 3.1。7居住小区管网漏失水量与未预见水量之与可按最高日用水量得10%~15%计。 3.1。8 居住小区内得公用设施用水量,应由该设施得管理部门提供用水量,当无重大公用设施时,不另计用水量、 3.1.9 住宅得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住宅类别、建筑标准、卫生器具完善程度与区域等因素,可按表3、1、9确定。

2 别墅用水定额中含庭院碌化用水与汽车抹车用水 3。1.10 集体宿舍、旅馆等公共建筑得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卫生器具完善程度与区域条件,可按表3、1.10确定。

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

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的通知 (陕政发[2004]18号2004年4月2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试行)已经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行业用水定额管理是强化节约用水工作的重要依据,是有效推进节约用水的重要步骤和措施。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建立节水型社会的要求,在申报年度用水计划、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等工作中,严格执行《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试行),及时反馈在执行当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省水利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跟踪监督试行工作,认真研究分析试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定额》。 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试行) (陕西省节约用水办公室2004年4月) 前言 本定额根据《》、《》等国家和地方法规制定。 本定额由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科学技术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统计局提出。 本定额由陕西省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定额由陕西省水资源管理办公室、陕西省能源技术服务中心、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负责起草。 1 通则

1.1 为推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加强取用水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定额。 1.2 本定额适用用于陕西省境内的工业、农业生产和城乡生活用水管理。1.3 本定额是在陕西省各行业用水情况调查、测试的基础上,参考国内外已有成果和行业用水标准,经过分析测算和反复讨论核实后制定。 1.4 本定额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暂定2年。 1.5 本定额未涵盖的用水,但部门或行业有明确规定的参照部门或行业标准执行。本定额在试用期间如遇国家用水定额颁布实施,按国家定额执行。 2 工业用水定额 2.1 工业用水定额表

用水定额及标准

创作编号:BG7531400019813488897SX 创作者:别如克* 3.1 用水定额和水压 3.1.1居住小区给水设计用水量,应根据下列用水量确定: 1居住生活用水量; 2公共建筑用水量; 3 绿化用水量; 4 水景、娱乐设施用水量; 5 道路、广场用水量; 6 公用设施用水量; 7 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 8 消防用水量。 注:消防用水量仅用于校核管网计算,不属正常用水量。 3.1.2 居住小区的居民生活用水量,就按小区人口和表3.1.9的住宅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1.3 居住小区内的公共建筑用水量,应按其使用性质、规模,采用表3.1.10中的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1.4 居住小区绿化浇洒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1.0~3.0L/m2·d计算。干旱地区可酌情增加;公用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和水景用水量按3.9.17、3.9.18、3.11.2条的规定确定。 3.1.5 居住小区道路、广场的浇洒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 2.0~3.0L/ m2·d计算。 3.1.6 居住小区消防用水量和水压及火灾延续时间,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 3.1.7 居住小区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15%计。 3.1.8 居住小区内的公用设施用水量,应由该设施的管理部门提供用水量,当无重大公用设施时,不另计用水量。 3.1.9 住宅的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住宅类别、建筑标准、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等因素,可按表3.1.9确定。

执行。 2 别墅用水定额中含庭院碌化用水和汽车抹车用水 3.1.10 集体宿舍、旅馆等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条件,可按表3.1.10确定。

浙江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材料表

浙江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 建设项目名称: 业主单位名称: 编制单位: 填表时间:年月日 浙江省水利厅制

填表说明 1、根据《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352号令),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表水50万立方米以下,或者建设项目所在的工业园区等区域已经水资源论证的,可以填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 2、日取水量在200立方米以下的地下取水、水力发电总装机1000千瓦以下的取水,以及年取用地表水50万立方米以下、5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填表1,年取用地表水5万立方米以下的或者建设项目所在的工业园区等区域已经通过水资源论证的填表2。 3、带“*”的项目内容可以由当地水利部门填写。其中,取(退)水口所在水域未划分水功能区的,填写相邻就近的水功能区,并备注“(相邻)”。 4、“建设项目概况”页有关内容说明: (1)建设单位(个人):填写建设工程的所有权人。 (2)详细地址:个人填写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填写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3)取水水源名称:取地表水的填写江河湖库名称;取地下水可不填。 (4)取水水源类型:按照湖泊、水库、河道、地下水等填写。 (5)取水地点:是指取水工程所在地点的名称,须填写到村镇或街道办一级,并填写经纬度坐标。 (6)取水方式:取地表水为蓄、引、提;取地下水为单井、井群、自流。 (7)取水用途:按照城镇生活取水、工业取水、农业取水、发电取水、其他取水(含农村生活取水)分类,多种用途的一并注明。 (8)退水地点:是指退水口所在地点的名称,须填写到村镇或街道办一级,并填写经纬度坐标。退入污水处理厂的,须填写污水处理厂的名称。 5、表1还需提供下列附图及附件:

安徽省行业用水定额【DB34T 679-2007】要点

DB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 679─2007 安徽省行业用水定额 Anhui province industry water-use quota 2007-01-30发布 2007-01-30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1.1为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水资源,强化取用水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科学指标体系,促进社会各行业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使社会经济与水资源承载力的协调发展,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2.适用范围与主要内容 2.1 本标准规定了安徽省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城镇公共和居民生活用水中主要行业(作物、产品、用水类型)的用水定额指标。 2.2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开展水资源规划、供水水资源规划、取水许可、实施水资源宏观调配、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下达取(用)水计划、用水及节水评估、排污口设置论证和实施超计划(定额)用水加价等工作。水利工程设计可参照执行。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3.1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钢铁联合企业取水定额》(GB/T18916.2—2002); 《石油炼制取水定额》(GB/T18916.3—2002); 《棉印染产品取水定额》(GB/T18916.4—2002); 《造纸产品取水定额》(GB/T18916.5—2002); 《啤酒制造取水定额》(GB/T18916.6—2004); 《酒精制造取水定额》(GB/T18916.7—2004)。

最新水利基础知识判断题题库..(1)

(一)水利基础知识判断题题库 1.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于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对) 2. 水文工作是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对) 3. 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的河段,应当禁止通航。(错,应当限定航速) 4. 对居住在行洪河道内的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外迁。(对) 5.水文站网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对) 6.国家基本水文站的建设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错。国家基本水文站的建设由所在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7.在水文测验保护区范围内,不得种植高杆作物、堆放物料,建造房屋、码头等建筑物。(对) 8. 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年取地表水量十万立方米以上,需申请取水许可证。(对) 9.我国单位面积产水量排在前四位的分别是台湾、广东省、福建省和浙江省。(对) 10.“3.22世界水日”是联合国大会于1993年确定的。(对) 11.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错。2002年10月1日。) 12、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标准必须达到Ⅳ类以上。(错。Ⅲ类。) 13、在跨地级以上市的界河上取水由省水利厅审批。(对) 14、水利部确定的流域管理机构是《水法》授权的水资源监督管理机构。(对) 15、《水政监察工作章程》规定,水政监察人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错。3年) 16、航运、灌溉、渔业规划不属于水资源专业规划。(错。属于) 17、反映水体富营养化的常用指标有总氮、总磷和叶绿素等。(对) 18、直接从江河、湖泊取水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对) 19、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需要。(错。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用水) 20、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对) 21、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错。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 22、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条文说明关于发布杭州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技术标准导则

杭州市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 技术标准导则 (试行) 条文说明

目次 1 总则 (27) 3 基本规定 (29) 4 水质、水量、水压 (32) 5 系统设计 (33) 6 设备设施 (39) 6.1 水池(箱) (39) 6.2 压力水容器 (40) 6.3 水泵 (40) 6.4 管道与附件 (41) 6.5 消毒设备 (43) 7 泵房 (45) 8 控制、保护及安防系统 (47) 8.1 控制 (47) 8.2 保护 (47) 8.3 安防系统 (48) 9 调试与验收 (49) 9.1 调试 (49) 9.2 验收 (49) 27

1 总则 1.0.1二次供水是整个城市供水的组成部分,是最终保障供水水质和供水安全的重要环节。随着我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和高层住宅数量越来越多,二次供水的安全稳定,特别是水质安全已经成为当前高层住宅供水安全中的薄弱环节。根据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要求,落实“五水共治”,保障人民生活用水安全可靠。规范二次供水设施技术标准,确保供水工程的建设质量和标准,保障二次供水的安全稳定运行,制定了本导则。 1.0.3规定了本导则的适用范围,明确提出本导则适用于新建和扩建高层住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安装、调试及验收。 1.0.4已建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按照当时的规范、标准及当时的建设条件建设的。改建时如完全按照本导则执行难度较大,所以本导则只作为改造工程的参照标准。 1.0.6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工程范围是根据《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推进居民住宅区的二次供水设施专业化管理,实现供水抄表到户”的要求给出的。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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