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界定非法宗教活动的意见

关于界定非法宗教活动的意见
关于界定非法宗教活动的意见

关于界定非法宗教活动的意见

正常的宗教活动是宗教人才和信教群众进行的符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法规、条例、规章的宗教活动。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凡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法规、条例、规章的宗教活动和利用宗教进行的活动,属于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教渗透活动,构成犯罪的,属于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是利用宗教宣扬、传播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暴力恐怖主义、进行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安全、分裂祖国的活动。

非法宗教活动的主要表现:

1、以宗教为由影响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干预行政、司法、计划生育政策和遗产分配,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2、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或变相强迫他人信教、封斋、礼拜;或以斋戒为借口干涉群众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社会活动;强迫妇女进行礼拜和戴面纱。

3、由未经爱国宗教团体聘任、无宗教教职资格证书的人员组织、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

4、未经批准,在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地方进行有组织的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人员在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地方讲经布道,聚众进行宗教活动。

5、未经批准,擅自从外地搬请宗教教职人员。未给批准,擅自邀请内地宗教教职人员来我区进行宗教活动。

6、自封传道人,随意发展教徒。擅自祝圣神职人员。擅自接受国(境)外宗教组织的祝圣。

7、非法开办教经班(点)、修道班、神学班,未经批准私带学经人员。

8、未经批准,在各级各类学校和非学历机构开设宗教课程或进行其他宗教活动。

9、强迫、唆使、放任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礼拜、学经、封斋。

10、给未领结婚证者以念“尼卡”等宗教仪式结婚,未依法办理离婚手续而以念“三个塔拉克”就离婚等方式干预婚姻。

11、恢复或变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搞“教主”继承,放口唤、派阿訇,收宗教课税。

12、在宗教活动场所架设高音喇叭进行宗教活动。

13、利用参加婚礼、葬礼、家庭聚会,以及“麦西来甫”等机会,进行“太比力克”等讲经布道活动。

14、以“阿拉力”和“哈拉木”为名宣扬、传播宗教极端思想,干扰正常的宗教活动。

15、内地非法宗教组织以派遣人员、培训骨干和提供资金等方式,拉拢我区信教人员,培养地下势力,建立非法宗教组织。

16、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活佛转世”,以及跨区进行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

17、蓄意挑拨不同宗教、不同派别之间或同一教派内的纷争,制造混乱。

18、未经批准,擅自编辑、翻译、出版、印刷、复制、制作、改行、销售和传播宗教类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

19、未经批准,利用数字出版和互联网、手机、移动存储介质等媒体宣扬、传播宗教。

20、非法使用卫星地面设施,收听、收看、传播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

21、擅自组织,参加非由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组织的赴国外朝觐活动。

22、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国(境)外组织或个人宗教性捐赠。接受境内非法宗教组织宗教性捐赠。

23、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国(境)外宗教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擅自与国外宗教组织联系进行宗教活动和交往等。参加境内非法宗教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等。

24、境外组织和个人以经商、旅游、讲学、留学、文化交流以及给受灾地区捐款、捐资助学、扶贫帮困、防病治病等为名,进行传教活动。

25、未经登记和批准,私设活动点。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修建其他建筑变相以宗教活动。以出资修建为由把持操纵寺院。

26、未给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在自治区稳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10年12月24日)

张春贤

全力抓好维护社会稳定各项工作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

1.坚持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发展进步的基本前提。

2.严格实行维护稳定领导责任制。(一岗双责)

(二)做好预防处臵群体性事件工作

3.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概念。(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

4.大规模群体性事件12个方面:(1)聚众冲击、围堵党政军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等重要警卫目标的;(2)聚众冲击、围堵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的;(3)聚众堵塞国家干线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重要交通枢纽的;(5)聚众阻扰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的;(5)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的;(6)罢工、罢课,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引领跨地区、跨行业连锁反应的;(7)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宗教活动;(8)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大规模事件;(9)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械斗及打、砸、抢、烧事件;(10)重大文体商贸活动中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11)敌对势力策划的大规模非法聚集活动;(12)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或行为。

5.预防处臵群体性事件的基本方针。

一是“三个坚持”。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坚持维护各族人民群众利益,坚持维护社会稳定。

二是“三个解决”。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是“三可三不可”。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

四是“三个防止”。防止矛盾激化升级,防止矛盾碰头叠加,防止敌对势力插手利用。

6.预防处臵群体性事件的工作原则。

一是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是预防为主,化解矛盾。

三是依法处臵,防止激化。

四是快速反应,相互配合。

五是加强教育,正确引导。

7.依法处臵群体性事件的基本方法。

一是加强情报信息工作。

二是快速反应,果断处臵。

三是搞好舆论引导。

四是加强群众工作。

五是防止境内外敌对势力插手。

8.减少达规模群众性集会。

(三)坚持有效打击暴力恐怖活动

9.严密防范和打击暴力恐怖活动。

10.加强情报信息工作。

11.加强案件侦办工作。

12.进一步增强处臵能力。

13.加强社会面管控。

14.加强边境地区管控。

(四)坚决遏制非法宗教活动,依法打击宗教极端势力

15.全面贯彻的党的宗教政策。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增进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在爱国主义基础上的团结和谐,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16.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1)按照“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方针,管好宗教人士,管好宗教场所、管好宗教活动,坚持共产党员不能信教,坚持宗教活动部的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坚持宗教活动不得妨碍正常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2)培养一批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群众中有威信、关键时刻起作用的爱国宗教代表人士和骨干力量,落实少数民族领导干部负责联系清真寺和与宗教人士谈话制度,落实爱国宗教人士的聘用、管理、培养、培训、生活照顾等制度,团结发挥好爱国宗教人士的作用。(3)积极引导宗教界做好解经和讲讲工作,规范宗教界人士讲经内容和形式,把伊斯兰教教义中含有和平、团结、爱国的思想贯穿到解经、讲经、学经之中,抵制和消除宗教极端思想的影响。(4)推进“平安清真寺”建设,准确界定、严格区分合法宗教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的界限。(5)加强出国学经人员和朝觐人员的管理,重点抓好出国前的政治审查和回国后的跟踪教育管理,坚决制止非法零散朝觐,选好朝觐随队干部。

17.制止非法宗教活动。凡是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法规、条例、规章的宗教活动,都属于非法宗教活动。要坚决取缔地下讲经、非法“太比力克”活动、私带塔里甫、放口唤、跨地

区讲经等非法宗教活动。对具有一定宗教知识、没有教(讲)经及进行其他任何宗教活动资格的人员,各地要摸清底数,在此基础上分类管理。对进行非法宗教活动而不构成犯罪的,根据《自治区民委(宗教局)等五部门关于依法处理非法宗教活动的意见》,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如发现构成犯罪的,有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加强对信教群众的法制教育,让广大群众切实明白宪法、法律至上的道理,明白任何宗教都必须在法律规定下进行的道理,树立现代法制观念。

18.打击宗教极端势力。凡是利用地下讲经等形式宣扬、传播民族分裂、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和行为的,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予以严惩。要严密防范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坚决打击“依扎布特”、“依吉拉特”宗教极端组织,坚决打击利用宗教策动和实施暴力恐怖活动。(五)加强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

19.开展好“六史”教育。(对群众面对面开展党领导人民的奋斗史、创业史、改革开放史和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宗教演变史)

20.抓好“热爱伟大祖国、建设美好家园”主题教育。

21.坚持以现代文化为引领。

22.加强基层文化阵地建设。

23.清理整顿文化市场。加大对非法选出品查处力度,重点打击政治类、宗教类非法出版物,重点查缴非法音像制品和移动存储介质,堵住各类噪音、杂音及民族分裂思想传播的渠道与途径。

24.加强互联网建设和管理。

25.加强高校安全稳定工作和思想教育工作。

26.加强对外宣传工作。

(六)突出重点地区,加强基层和群众工作。

27.加强基层组织和维稳力量建设。(1)进一步加强重点地区的党组织建设、政权建设以及派出所、武装部等基层维稳力量建设,正真做到全面覆盖、夯实基础。(2)配强各级班子,特别是六个重点地区要选好配强县委书记、政法书记、公安局长,镇武装部可考虑安排部队排职干部挂职。对软弱涣散的村党支部,必须坚决进行整顿,本村没有合适人选的。可由上级直接选派。(3)加强基层维稳力量,坚持警力下沉,乡镇建立专职治安联防队,村和社区也要建立治安联防队及“十户联防”组织。社区每100户配备1名社区工作人员,人口较多的大村至少配备1名警察,村委会配备专职治保主任,提高“十户长”待遇。(4)重视民族宗教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选拔立场坚定、政策水平高、有群众工作经验的得力干部做民族宗教工作,加强民族宗教干部的培训。(5)为基层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减少对基层的检查评比、达标升级活动一律停止,让基层专心抓好各项工

作。

28.突出抓好城乡结合部和流动人口的管理。(1)城乡结合部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社区和公安力量。(2)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在自治区境内以流入地为主,户籍地协助,实施公安户口管理信息共享,实现流入地与流出地无缝对接。(3)全面落实“四知四清四掌握”工作机制,做到情况明、动态清,推进基层基础工作的细化、深化、常态化,团结发动各族群众,摸清掌握基层情况,及时发现和处臵不稳定隐患,化解矛盾纠纷。

29.强化重点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对刑释解教人员由劳教部门负责送交原籍党组织,做到不脱管、不失控,随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同时落实幚教政策,坚持平等对待、给出路,使其尽快融入社会。

30.切实做好群众工作。加大人民内部矛盾的排查化解,及时分析掌握社情民意,下大力气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2)用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下大力气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从根本上减少信访问题。(3)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三调作用”单位能解决的问题不推给社会,民间能解决的问题不推给政府,本级能解决的问题不推给上级,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31.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

32.认真总结、推广成功经验。

自治区党委统战部

《关于制止非法宗教活动的意见》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宗教工作和对非法治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配齐配强统战宗教干部队伍,改善基层办公条件,确保统战宗教工作和制止非法宗教活动有人管、有人干。

(二)明确职责,实行综合治理。要把制止非法宗教活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和考核指标体系,实行治理非法宗教活动“一票否决”,把责任落实到县、乡、村,各部门和基层组织,做到“四知、四清、四掌握”。

非法宗教活动的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基层组织是制止宗教活动的主要力量,要抓好源头上的治理,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法律手段与行政手段并重。治理非法宗教活动,要依据《宗教事务条例》、新党办[2008]24号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要以“有效、管用”和有利于维护宗教领域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为标准,法律手段与行政手段并举,针对实际研究制定政策措施。要注意保护基层的工作积极性,坚持基层在制止非法宗教活动中实践中创造的有效措施的办法。

(四)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广大群众分清合法与非法宗教活动的界线。要对群众进行广泛深入、讲求实效的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增强识别非法宗教活动的能力和抵制非法宗教活动的自觉性。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关于界定非法宗教活动的意见》,形成声势人,做到人人皆知。要将《意见》纳入党员干部、统战宗教干部、宗教人士培训,同时,要组织宣讲团进行面对面宣讲等形式宣传到群众中去,增加群众辨别是非的能力。

(五)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要从解决流动人口的民生问题入手,引导他们融入当地的社会生活,享受发展成果,做遵纪守法的公民。要完善流动人口的管理机制,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重点加强流入地的管理,防止在流动人口聚集的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地区形成“乱点”、“盲点”,压缩非法宗教活动的空间。

公安机关和社区要充分发挥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对重点人员和特殊群体,要做好管控和教育引导工作。

卫生系统要加大对医院等卫生场所的监管力度,禁止在公众场所进行宗教活动。

(六)加强对具有一定经文知识的非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加强对有经文知识的非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是遏制非法宗教活动的关键。要对这类人员查清人数,掌握情况,登记造册。要加强对这类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要始终把重点人员臵于掌控之中。

(七)加强对女洗尸人员的管理。要在政策上十分明确,女洗尸人员不是宗教教职人员。她们在洗身、包裹、祈祷、诵经过程中,不得讲经,不得利用丧葬活动之机进行非法宗教活动。要建立管理工作机制,由妇联登记造册,组织教育培训,原则上按照“一对一”的形式,指定少数民族妇女党员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帮助,及时了解和掌握她们的思想状况及穆斯林妇女的宗教活动情况。

(八)加强少年和在校学生的管理。地下学经人员中,青少年占用相当比例,也是非法宗教活动侵蚀的主要对象。要重视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和管理。教育系统要加强老师队伍建设和对学生的管理。老师不得传播宗教,不得参与宗教活动。严格落实学生不得信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的规定。

(九)加强宗教类非法出版物、宣传品的治理工作。多年来,宗教类非法出版物和宣传品的传播一直是导致非法宗教的一个重要原因,要予以重视,加强治理。要由宣传部门牵头,公安、民宗、文化市场监察大队、工商、电信等部门参加,对涉及宗教内容的非法出版物和利用互联网、多媒体存储介质、手机短信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的行为,进行专项治理、整顿,并形成长效机制。

(十)加强制止零散朝觐工作。按照自治区党委“总结经验,巩固成果,加强管理,狠抓落实,建立长效机制,,绝不允许反弹”和“两个确保”、“五个到位”的要求,更加有效地开展零散朝觐专项治理工作,坚决防止零散朝觐反弹。

关于集中整治非法宗教活动实施方案

关于集中整治非法宗教活动实施方案 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正常宗教秩序,依法查处借宗教之名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按照霍族宗组[2011]2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集中整治非法宗教活动,并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使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能够分清合法宗教和非法宗教的界线,增强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的能力。 (二)建立一支社会覆盖面广、能够掌握深层次情报的信息队伍,为发现、打击、处理非法宗教活动及时提供可靠信息。 (三)达到非法宗教活动情况底数清楚、非法宗教活动的组织者受到依法处理、非法宗教活动场所被依法取缔、非法宗教活动在我镇发展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四)把宗教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台帐,使宗教活动走向依法管理、正常发展的轨道。 二、整治重点 (一)非法传教人员; (二)基督教私设聚会点; (三)私自出境接受境外宗教培训人员。 三、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1月15日—1月25日)。通过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什么是

宗教、什么是非法宗教、什么是邪教,做到自觉抵制非法宗教和邪教。一是宣传教育与党员干部主题教育相结合。结合党员冬训、科学发展观学习教育活动,使广大党员干部受到教育,进一步增强农村党的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防范非法宗教的能力。二是警示教育与法制进校园活动相结合,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广大师生识别和抵御能力。三是宣传活动与文化、卫生、科技“三下乡”活动相结合。结合“三下乡”活动、农村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扶贫送温暖活动,通过“走村、入户、面对面”,深入到群众中广泛宣传。 (二)排查摸底(1月26日—2月15日)。结合此次集中整治活动,要对辖区的各类非法宗教、邪教来一次彻底排查,对非法宗教的组织体系、人员结构、经费来源进行全面摸排,对于重点人员实行实名制登记,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基本信息、活动基本信息。对未转化人员、重点不放心人员、一般不放心人员,特别是私设家庭聚会点的负责人、非法传教人员及参加境外非法宗教培训人员,一人一册,实行三级动态管理,并将人员名单分别上报县宗教局和公安局国保大队。 (三)集中整治(2月16日—3月15日)。1、规范合法堂点,取缔私设聚会点。本项工作由、宗教办、派出所负责。2、对于重点人员采取由公安人员参与的面对面逐人谈话,并形成谈话记录,一一建档。本项工作由综治办负责。3、对于党员干部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的,按照党纪政纪予以处理。本项工作由纪检、组织部门负责。4、体现“团结、教育、挽救绝大多数,依法打击极少数”的原则,对于极少数冒用宗教之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坚决予以打击。本项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

学习“非法宗教的23种表现形式”心得体会

学习“非法宗教的23种表现形式”心得体会 在“反分裂斗争再教育,揭批暴力恐怖罪行”活动的教育学习中,我校根据上级领导安排组织全体教师学习了“非法宗教活动的23种表现形式”,通过学习我们要深刻认识到反对非法宗教活动的重要性。意识到我们同非法宗教活动的斗争,是争夺人心、争夺群众、争夺阵地,巩固社会主义思想基础的严肃的政治斗争,直接关系到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直接关系到新疆的长治久安。我们应做到政治上合格。我们应更加充分地认识到反分裂斗争的长期性、尖锐性和复杂性,不断增强政治坚定性和政治敏锐性。 通过学习,我们充分认识“民族宗教无小事”,要从立足全局,着眼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和看待宗教问题;如果宗教问体落实的不好,将会影响全县整个工作大局。作为一名教师我们要加大对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统一思想,形成社会共识。要全面、正确宣传宗教政策,正面、积极引导广大学生,运用历史的眼光,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处理“有神论”与“无神论”在意识形态上的分歧与矛盾,把广大学生的思想统一到党的宗教政策上来,共同推进社会文明与进步。坚决遏制"两教"的发展渗透,同时大力抵制非法宗教宣传品、出版物和光盘。大力宣传非法宗教活动的危害性和不安全性,同时充分发挥党员、干部、职工在制止非法宗教方面的模范带头作用,

加强教育引导,落实有组织有计划,经常教育学生不进入宗教场所,同时严格监控外来人员讲经。积极引导,促进“两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引导“两教”积极挖掘教义教规中符合社会发展、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并做出有利于社会主义的阐释;摒弃原有教义教规中消极的、与社会主义社会不相适应的东西,自觉服从政府部门的宗教事务管理,抵制境外渗透。 大力加强农村文化阵地建设,丰富广大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要紧密结合“新农村建设”,强化村民的思想政治教育。努力提高广大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境外渗透和邪教组织的活动大多出现在部分经济落后、群众文化贫乏、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的农村偏远地区。因此,在抵御渗透和打击邪教过程中应注重治本,要切实加强农村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战斗堡垒作用,既要带领广大群众发展经济,脱贫致富,大力宣传科学种田,勤劳致富的典型,又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农民学习科技文化,开展健康文明的文体活动,活跃农村的文化生活。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占领农村阵地,不断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从根本上筑牢抵御渗透和打击邪教的防线。 作为教师我们应充分认识当前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出现了新的特点:其渠道更加多样,范围更加扩大,形式更加隐蔽,

非法宗教活动专项治理工作制度

非法宗教活动专项治理工作制度 为有效遏制非法宗教活动的升温的势头,进一步加大非法宗教活动专项治理力度,保护广大信教群众的利益,和田地区深入开展了非法宗教活动专项治理工作,确保社会政治大局持续稳定。 一、加强领导,认真部署 一是领导到位。各县(市)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召开专题会议,成立非法宗教活动领导小组,制定方案,召开会议,进行安排部署。二是责任到位。实行县级领导负责制,严格落实和不断完善相关的制度、措施和维稳责任追究办法。三是部署到位。查找隐患,分析成因,查找规律,研究对策,安排部署。四是措施到位。充分发动和依靠各族干部群众,采取专群结合、群防群治的办法,坚持标本兼治,教育、防范、打击、管理并重,坚持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手段相结合,分类别、分层次处置非法宗教活动。五是督查到位。切实加强对非法宗教活动专项治理的督导检查,确保专项治理活动深入扎实。 二、广泛宣传,抵御渗透 加强对治理非法宗教活动的警示宣传,广泛开展了群众性宣传教育工作。一是材料宣传。通过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发放宣传材料宣传。二是文艺宣传。通过开展内容丰富的文艺节目和文化娱乐活动,进一步丰富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淡化宗教氛围。三是媒体宣传。充分发挥电视和广播、报纸等传媒手段的优势,结合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以“三爱”为主题,持续开展了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和法制宣传教育。四是宣讲团宣传。从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党的富民、惠民政策以及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取得的巨大成,从维护公民信仰自由权的角度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向群众讲清楚“什么是正常合法的宗教活动,什么是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的本质及其危害”,切实提高群众对非法宗教活动的认识,引导群众自发抵制非法宗教活动。五是举办培训班强化宣传。对重点人员采取集中培训,强化学习的方式进行宣传。六是会议宣传。通过召开主题班会、村民大会、帮教大会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并开展大讨论,使群众进一步认清“三股势力”的反动本质,进一步认清非法宗教活动的现实危害。七是法制宣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六进”和“送法下乡”活动,加强广大农牧民群众的法律宣传和普

非法宗教活动的26种表现

非法宗教活动的26种表现 1、以宗教为由影响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干预行政、司法、计划生育政策和遗产分配,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2、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或变相强迫他人信教、封斋、礼拜;或以斋戒为借口干涉群众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社会活动;强迫妇女进寺礼拜和戴面纱。 3、由未经爱国宗教团体聘任、无宗教教职资格证书的人员组织、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 4、未经批准,在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地方进行有组织的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人员在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地方讲经布道、聚众进行宗教活动。 5、未经批准,擅自从外地搬请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邀请内地宗教教职人员来我区进行宗教活动。 6、自封传道人,随意发展教徒。擅自祝圣神职人员。擅自接受国(境)外宗教组织的祝圣。 7、非法开办教经班(点),修道班、神学班,未经批准私带学经人员。 8、未经批准,在各级各类学校和非学历机构开设宗教课程或进行其他宗教活动。 9、强迫、唆使、纵容、放任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礼拜、学经、封斋。 10、给未领结婚证者以念“尼卡”等宗教仪式结婚,未依法办理离婚手续而以念“三个塔拉克”就离婚等方式干预婚姻。

11、恢复或变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搞“教主”继承,放口唤,派阿訇,收宗教课税。 12、在宗教活动场所架设高音喇叭进行宗教活动。 13、利用参加婚礼、葬礼、家庭聚会,以及“麦西来甫”等机会,进行“太比力克”等讲经布道活动。 14、以“阿拉力”和“哈拉木”为名宣扬、传播宗教极端思想,干扰正常的宗教活动。 15、内地非法宗教组织以派遣人员、培训骨干和提供资金等方式,拉拢我区信教人员,培养地下势力,建立非法宗教组织。 16、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活佛转世”,以及跨地区进行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 17、蓄意挑拨不同宗教、不同教派之间或同一教派内的纷争、制造混乱。 18、未经批准,擅自编辑、翻译、出版、印刷、复制、制作、发行、销售和传播宗教类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 19、未经批准,利用数字出版和互联网、手机、移动存储介质等媒体宣扬、传播宗教。 20、非法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收听、收看、传播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 21、擅自组织、参加非由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组织的赴国外朝觐活动。 22、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国(境)外组织或个人宗教性捐赠。接受

关于界定非法宗教活动的意见

关于界定非法宗教活动的意见 正常的宗教活动是宗教人才和信教群众进行的符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法规、条例、规章的宗教活动。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凡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法规、条例、规章的宗教活动和利用宗教进行的活动,属于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教渗透活动,构成犯罪的,属于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是利用宗教宣扬、传播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暴力恐怖主义、进行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安全、分裂祖国的活动。 非法宗教活动的主要表现: 1、以宗教为由影响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干预行政、司法、计划生育政策和遗产分配,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2、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或变相强迫他人信教、封斋、礼拜;或以斋戒为借口干涉群众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社会活动;强迫妇女进行礼拜和戴面纱。 3、由未经爱国宗教团体聘任、无宗教教职资格证书的人员组织、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 4、未经批准,在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地方进行有组织的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人员在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地方讲经布道,聚众进行宗教活动。 5、未经批准,擅自从外地搬请宗教教职人员。未给批准,擅自邀请内地宗教教职人员来我区进行宗教活动。 6、自封传道人,随意发展教徒。擅自祝圣神职人员。擅自接受国(境)外宗教组织的祝圣。 7、非法开办教经班(点)、修道班、神学班,未经批准私带学经人员。 8、未经批准,在各级各类学校和非学历机构开设宗教课程或进行其他宗教活动。 9、强迫、唆使、放任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礼拜、学经、封斋。 10、给未领结婚证者以念“尼卡”等宗教仪式结婚,未依法办理离婚手续而以念“三个塔拉克”就离婚等方式干预婚姻。 11、恢复或变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搞“教主”继承,放口唤、派阿訇,收宗教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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