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服务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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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服务记录证明https://www.360docs.net/doc/a417890075.html,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y.2020YEAR

识。

2.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可填写志愿者参加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培训及获

得表彰奖励等信息。

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 Certificate of V oluntary Service )

编号(No.):

志愿者信息

(Information

of V olunteer ) 姓 名

(Name )

志愿者编号(V olunteer

No.)

身份证件类型

(Type of ID ) 证件号码 (ID

No.)

志愿服务时间

(V olunteer Service Time )

志愿服务内容

(V olunteer Service Content )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Other Information )

是否有附件? 是□ 否□ (With Attachment or Not

Yes □ No □)

单位负责人(Signed by ): (公章Seal )

年(yy ) 月(mm ) 日(dd )

经办人(Handled by):

联系电话(Contact Phone Number):

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用户使用手册(民政部门使用)

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用户使用手册 (民政部门使用) 民政部社会工作司 2016年11月1日

目录 1 概述 (1) 1.1背景 (1) 1.2术语和定义 (2) 1.3运行环境 (3) 1.4意见反馈 (3) 2 志愿服务决策支持系统 (4) 2.1用户名和密码 (4) 2.2登录 (4) 2.3修改密码 (4) 2.4修改资料 (5) 2.5已登记组织 (6) 2.5.1 已审团体 (6) 2.5.2 待审团体 (6) 2.5.3 停用团体 (7) 2.6综合统计 (7) 2.6.1 志愿者 (7) 2.6.2 志愿项目 (11) 2.6.3 志愿团体 (13) 2.7综合查询 (15) 2.7.1 志愿者 (15) 2.7.2 志愿团体 (15) 2.7.3 团体回收站 (16) 2.7.4 志愿项目 (17) 2.7.5 项目回收站 (17)

1概述 1.1背景 志愿服务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大力推进志愿者队伍建设,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是动员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发展社会事业、完善社会功能的有效举措;是激发奉献精神、陶冶思想情操、提高道德素质、形成良好社会风尚的内在要求;是满足群众需求、化解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关系、增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对彰显社会关怀,促进社会群体和谐共处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积极倡导、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推动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支持与热情参与下,我国志愿服务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政策环境不断完善,队伍规模不断壮大,发展平台不断夯实,基础保障不断加强,服务活动不断丰富;志愿服务逐步覆盖重大活动、城乡社区建设、敬老扶幼助残、抢险救灾减灾、社会公益慈善等众多服务领域,在提高群众生活水平、助推城乡社会建设、发展社会服务、创新社会治理、提高社会文明素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中国的志愿服务活动迅速发展,志愿者队伍规模不断壮大。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常年开展活动的志愿者已近7500万人,随着社会服务需求的日益增多和我国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中国志愿者群体将不断扩大。按照《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注册志愿者人数占居民人口比例达到13%”测算,到2020年,全国志愿者数量将有望达到1.8亿多。 民政部在2012年开始建设全国志愿者队伍建设信息系统(下文简称一期系统)项目,在2013年5月开始试运行,随着全国范围陆续推广使用,已有31个省份、300多个地市、2000多个区县应用该系统,初步整合了各种志愿服务资源,为实现各地、各部门志愿服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志愿者注册人数逐步增加,一期系统的不足逐渐显现,主要集中在系统功能相对简单,不能很好适应志愿服务发展需要,稳定性和承载力不高,访问速度慢,志愿者数据资源共享对接还未实现,系统管理应用功能有待完善等问题,需要对系统进行升级改造。 在此背景下,民政部于2015年底启动了通过本项目,对一期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本系统建设,使公众能够更加便捷的注册成为志愿者、加入志愿团体、参与志愿服务项目、获取志愿服务记录证明、转移接续志愿服务记录或者发布求助信息,为在系统注册的志愿团体提供发布志愿服务项目、招募管理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记录志愿服务信息的便

《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全文及起草说明

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和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工作,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等志愿服务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记录,是指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单位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纸质载体,记录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的有关信息。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是指民政部建立的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和民政部指定的其他志愿服务信息平台。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是指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单位依据志愿服务记录信息形成的、能够证明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情况的材料。 第三条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无偿、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志愿服务组织记录的志愿服务信息,包括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志愿服务组织还可以记录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居住区域、联系方式、专业技能等。 第六条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可以经本人同意后由志愿服务组织录入、修改,也可以由志愿者自行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录入、修改。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志愿服务组织发现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有明显错误、缺漏,或者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要求志愿者修改、补充。 第七条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情况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名称、日期、地点、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活动组织单位和活动负责人。 前款的服务时间是指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实际付出的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志愿者实际付出的服务时间。 第八条志愿者的培训情况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培训的名称、主要内容、学习时长、培训举办单位和日期。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记录志愿者参加本组织培训的

志愿服务证明怎么写

志愿服务证明怎么写 我国规范志愿服务证明中央文明办、民政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近日联合发文规范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现将文件内容摘录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明办、民政厅(局)、教育厅(委)、团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明办、民政局、教育局、团委,各有关单位: 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是志愿服务记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真实体现。近年来,随着志愿服务的广泛开展,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志愿服务活动中来,越来越多的单位和组织将参加志愿服务作为招生、招录人员和进行评优、表彰的重要参考和依据。许多单位依据《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20]3号)和《志愿服务记录办法》有关规定,开展了志愿服务记录和为志愿者出具证明工作,为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出具证明过程中,存在主体不清、格式不一、内容不全、随意性大等问题,影响了志愿服务记录的公信力和志愿服务证明的权威性。为规范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工作,不断提升志愿服务规范化水平,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主体按照“谁记录谁证明”的原则,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主体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的组织或单位; (2)需要出具证明的志愿者参加了该单位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3)客观真实地记录了该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出具主体因合并、分立、解散或其他原因无法开具证明的`,承接其工作的单位或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可以作为主体接续办理相关事宜。 二、统一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格式为确保志愿服务证明的权威性、严肃性,出具主体应按照统一规范的格式为志愿者开具证明(推荐格式见附件)。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包含下列信息: (1)志愿者身份信息,包括志愿者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志愿者编号等; (2)志愿服务信息,主要为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服务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和内容;

志愿者服务条例

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第三条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 第五条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章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七条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十条在志愿服务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章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招募时,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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