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

浅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与时代的发展,人们对自身权利越来越重视,尤其是与个人生活息息相关的隐私权和知情权,而夫妻之间拥有共同的生活目标,共同的财产,共同赡养双方的老人和抚养孩子,它的隐私权与知情权与独立的自然人之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又会有所区别。因为夫妻一方的隐私权内容有可能是对方的知情权的内容。如:双方财产收入,婚外同居,身体缺陷,婚外性行为是个人隐私权,但夫妻一方有权知道。这就会引发夫妻之间隐私权与知还必须权的冲突,并且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义务,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双方要让渡一部分隐私权。本文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界定,现状,发生矛盾时的协调原则进行浅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确认和保护,将有利于维护夫妻双方的人格尊严和家庭和谐

关健字:夫妻关系隐私权知情权协调

(引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因第三者界入或是相互猜疑而偷看对方通话记录,短信,日记等,导致夫妻隐私权和知情权引发的冲突现象越来越多,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问题成为了们讨论的热点,目前,我国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我国的《婚姻法》没有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做出具体的规定,以致大部分公民在法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仅凭个人的理解采取维护措施,法院判决引发法学界的意见分歧时有发生,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成为当下人们议论的焦点话题,当这两种权力发生冲突时,依据什么样的原则解决是当下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隐私权、知情权、夫妻隐私权

(一)、依通俗的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如个人照片,电话号码,存款等等)进行支配的具体的人格权力,在(引1)王利明教授主编者按的《人格权法新论》一书中说: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公民对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让他人知晓,首先提出隐私权的是1890年美国的学者沃伦和布兰代斯,的《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一篇著名论文《隐私权》其中提到“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它智慧或情感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美国在1965年将隐私权写入《人权法案》后颁布了一系列与隐私权有关的法律,目前,在许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中隐私权已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在我国隐私权的内容含于司法解释之中,并未将隐私权做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对隐私权的保护和侵犯隐私权的诉讼也没有形成专门的法律制度。我国法律体系对2001年2月26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文件形式对隐私和隐私权予以正面保护。

(二)、知情权是指自然人享有最大限度的知悉,获取各种信息(包括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其它事务)的自由和权力,知情权又称了解权,知悉权,我国不这者王利明认为,积压情权是指一个人有知道他应当知道的事情的权利,比如公民有权知道自己的档案材料,首次提出是美国的一位新闻记者1945年在一次讲演时

提出的,其主要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他们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该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50至60年代的美国兴起了广泛的“知情权运动“并且成为与新闻自由,创作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概念密要相关的一个权利概念,知情权从法的角度体现了文明社会对人与信息关系的深刻认同,它表明依法知悉和获取信息,是人享有并不容侵犯的一项基本权利,1949年德国基本法肯定了知还必须权的宪法地位,知情权做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已得到许多国家的普通认同并预以法律保护,在我国知情权并未在宪法中做出明确的规定,但隐含规定了一些内容,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明确了公民对国家政治生活享有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民享有知情权则法法国家的标志之一,随着法制建设的深入与法律制度的健全,人们对它的意识会不断加强。

(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隐私权要受到婚姻关系的限制,并不代表夫妻之间就不存在个人隐私权或是隐私权属于两人共有,夫妻关系中的隐私权与公民的隐私权的实质是一样的,是夫妻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利,它是保障夫妻私生活的自由和安宁,是对夫妻个人生活免受打扰的保护。从人的个体性来看,婚姻并不排斥隐私权,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与身份的变更无关,夫妻双方组成了家庭,由法律承认而产生了夫妻的身份,但做为公民享有的权力仍存在,对于不涉及共同权利及另一方权利的隐私应予以尊重,夫妻一方不得以知情权为由侵害另一方的隐私权,如:查看对方日记,通讯记录和信息,但夫妻隐私权又有其独有的特点,一是,夫妻隐私权针对的义务主体是自己的丈夫或妻子,是夫妻之间的一种权利,因夫妻共同生活在一起,在许多方面都涉及到双方共同的利益,夫妻关系中的隐私权范围相对公民身份来说要小,如:身体状况,生活习贯,收入情况,个人的箱,包等对于一般公民属于隐私的范围,但在夫妻之间不算是个人隐私。简单而言:凡是涉及到他方或家庭共同利益的,在夫妻间不再属于个人隐私夫妻间需要互有一定程度的知情权,以保证夫妻关系的和谐与稳定,近年来随着中西方风化的进一步交流,我国深受一些不良思想的影响,婚外情,第三者界入现象越来越来越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夫妻间的知情权确实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但随着夫妻间的知情权的行使,夫妻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也进一步升级,

(四)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婚内知情权分为人身知情权和财产知情权,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一方有对另一方涉及夫妻生活内容的知情权,知情权在夫妻关系中,具有特殊含义,夫妻之间要了解对方的一些信息,如对方的学历,身体情况,职业,生活习贯,财产收入,家庭背景,社会交往等等,这些做为一般公民来说是隐私权的范畴,但对于夫妻关系中的任何一方都有知情权,在夫妻关系中要各自让度一部分隐私权,因为一方的隐私权有可能正是另一方的知情权。一般认为,涉及到他方或家共同利益的在夫妻之间不属于个人隐私,而是属于夫妻知情权的范畴,人身知还必须权包括健康,教育,定居交住职业等,财产知情权,包括财产获得的方式,方法,作为婚姻的任何一方,应对家负责,对对方预以照顾和扶养,不得为第三人利益损害夫妻一方利益,婚内财产共同享有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四十六条强调夫妻履行忠实义务的必要性,对现实生活中重

婚,与他人同居等行为导致离婚的,受害方有权依法得到救济,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法律赋于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涉及夫妻生活内容的知情权。但夫妻间的知还必须权在婚婚存续期间是一种相对的权利,即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对于特定的事项,夫妻一方才能享有知情权。

根据我国婚烟法规定,夫妻均拥有自己的特有财产,既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基于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并对该财产进行管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主要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也就是说,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在夫经允许的情况下,不可被对方占用,另外,如果夫妻并蜚实行共同财产制,而是实行约定财产制的话,那对方的财产都属于其个人财产。二、隐私权与知情权引发矛盾的原因

(一)因第三者引发的矛盾

受西方文化的影响,人们对性,婚姻,道德,家庭观念的转变,婚外恋情日益增多,因第三者发生矛盾或是离婚的情况越来越多,夫妻一方为了拿到对方出轨的证据,采取偷看信息,通话记录,盯梢,等方式收集对方婚外情证据,获得对方因第三者出轨的证据,使得夫妻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婚外恋会严重危及夫妻正常的婚姻生活,共同的家庭利益造成严重伤害,并无过错方造成严重的感伤害的,不能认为是个人隐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互有忠实义务一方对另一方涉及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有知情权,这种知情权的优先是婚姻法规定的忠实义务,因此,当一方出现婚外恋时,无过错方有权采取拍照相,跟踪,偷看短信等方式收集证据,但此证据只能拿到法使用,不能到处宣扬,否则,就会构成对对方及第三者隐私权的侵犯,夫妻间因第三者引发知情权与隐私权冲突时,由于婚外情的隐秘性,不采取特特殊方法很难获得必要的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方难于找到证据,就维护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因私藏小金库引发的矛盾

在我国一般情况下,是妻子掌管着家庭财政权,男方为了解决个人用钱或其他方面的金钱需要,比如:请朋友吃饭,过节给父母和孩子过节费等等,隐瞒部分收入,加班费,过节费等,做为小金库以备不时之需,小金库的所有者认为,这是私有财产,个人隐私,另一方,认为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私小金库就是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有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之分,对于夫妻婚前的财具人财产和婚后双方约定归个人的所有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对于婚后未约定的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一方有权知晓对方是否对其有所隐瞒,由此,对于的个人所有财产,如工资,奖金,能主其他收入,享有完全的支配权,另一方不能以知情权为由要求对方交出,针对夫妻共有财产,一方有权知道对方是否对其有所隐瞒,存小金库的人不能是隐私权为由,但说明小金库的理由后,应根据家延实际情况,给预必要的金钱支配权,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依法享用平等的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男方也有使用夫妻共有财产的权利。

(三)因隐瞒传染病情病情引发的冲突

夫妻关系中一方有病不仅会影响自己的身体,还会给家延造成影响,甚至会影响到家迁其它成员的身体健康。前几天从报纸上看到一个案例,男方因某种原因得了性病,可能是觉得难为情或是为了维护家延,未告诉对方,,其实这对于女方

来说是不公平的,对方不知道,就不会注意,就有可能造成很严重的后果,从家庭共同利益来说,未得病的一方对此有知情权,有权了解有病的一方的病情及治疗情况,夫妻子一方的病情就不能做为夫妻隐私权,但一方虽然知道病情,不能随意散布,否则就会构成对一方隐私权的侵犯。

(四)与异性交往引发的冲突

随着社会的发展,已婚的夫妻与异性之间会有朋友,可异性朋友在夫妻婚婚关系中很容易想引起莫名其妙的误会和猜测,也会影响夫妻关系以及家的和谐和稳定,一方认为结交朋友是属于个人隐私,另一方想了解对方他们结交的程度是不是单纯的友谊,夫妻各方与朋友同性也好,异性也罢,的交往,是人本身的需求,婚姻不能将夫妻双方的活动限制在家廷之内,因此,婚姻关系中结交异性朋友,对于现有的婚烟不发生直接的影响,原则上是当事人的私事,无论出于何种考虑,如果不想让爱人知道,就不应强求知道

只要把握好尺度,不逾越友情,就属于个人隐私,另一方不能以知情权为由要求对方履行告知义务。但如果超出了界限,影响到家延,另一方自然就可以行使知情权了。

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发生矛盾时的协调原则

(一)尊重人格权利,

在解决夫妻间的隐私权与知还必须权的冲突时必须以尊重人格权利为前提,应当首先要考虑人格尊严原则,男女双方虽然组成家,子女,财产,继承,日常生活等等均是夫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内容都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基于夫妻关系及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享有夫妻间的知情权,但在法律面前,每个公民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婚姻关系的确立虽然在很多方面使得夫妻双方的利益透明化,但并不能够因此而无视各自独立的人格利益,一个稳定健康的家是在夫妻间承认对方独立的人格利益的基础上确立起来的,但任何一方在法律上是具有独立人格的自然人,,夫妻任何一方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当然享有宪法赋于公民的的基本权利,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所以在协调夫妻双方冲突时,人格尊严应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人权是宪法赋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人权最核心的内容就是人格尊严,遵循宪法高于一切法律的原则,当隐私权与知情权发生冲突时必须以尊重人格尊严为前提,夫妻一方行使权利时不能伤害另一方的人权因此配偶间的知情权不得侵害对方的人格权力。如:因为怀疑,就以偷拍方式行使自己的知情权,一旦发生误会,(如对方没有过错,或是误拍到他人隐私)就是侵犯了对方的人权,

(二)以公序良俗为指导原则

司法判决除尊重法律外,还应具务良好的社会效果和导向作用,发挥判决结果对社会风气的引导作用,公序良谷是指民事主体实放民事法律宪为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利益,家庭是社会组织中的基本单位,夫妻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基本的家庭关系,夫妻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关系到夫妻关系的维持和家的稳定,如婚外恋违背中国社会观念中的善良风俗和道德准则,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主张侵犯隐私权为抗辩理由不应得到法院支持。婚内隐私权和知情权的主体是夫妻双方,婚姻家关系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因此婚内隐私权与知情权发生冲突,协调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与公序良俗,若一方的行为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而另一方是正当的行使权利时,需要优先考虑正当行使权利一方的权利,如果行使权利的双方均符合法律或公序良俗,或双方都不符合法夫或公序良俗时要借助其它的原则加以综合考虑。比如,

因婚外情引发冲突时,无过错方可以收集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对方不得以隐私权主张抗辨,因为其行为有悖于公序良俗。行为行使自己的知情权,因我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以婚外恋虽然可以是隐私,对除了婚姻的当事人之外的人可以享有隐私权,但它违背了婚姻中的忠实义务,违反了公序良谷,,所以应保护无过错方的知情权,但只能用于,所采取的方式也要符合公序良俗,否则有可能造成侵犯夫妻一方的隐私权;在现实生活中,当双方行为都触犯了法律时,遵循宪法高于一切的原则,一方私拆信件的方式算是对对方隐私权的侵犯,不能算是合法维护的知情权;

当夫妻一方隐私权为对另一方没有任何影响的私生活秘密时,应优先保护隐私权;而当夫妻一方隐私权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违反社会公德对另一方的身心造成伤害时,应优先保护知情权

(四)、利益衡平,以双方造成的损害最小为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对夫妻的隐私权保护范围应该由其引发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所决定的,对夫妻隐私权的保护,考虑因隐私权而引发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社会不构成危害或程度轻微的,其隐私权得到保护,在崇尚法治的社会,不能因伦理道德,对非德道行为的否定评价,而否认隐私权的存在,将彼此冲突的两种权利进行分析和比较,试图找到一种能够通过牺牲最小的成本而获得最大的利益的方式来解决冲突,从而使社会利益达到最大化,解决夫妻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时,我们要将表面利益和潜在利益结合起来分析,不仅要分析背后的利益,还要考虑利益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夫妻之间和谐相处,家的稳定所带给双方的利益,与家庭整体利益及至社会利益决对高于保护一方的隐私权和知情权所带来的利益,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己的自由和权力时候,不得损害他人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权权取其轻,当时,我们除了要考虑双方的单独利益外,更需要考虑的是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如因一方有病不说,不仅对本人造成不良后果,还有给另一方以及家的其它成员造成威协,给社会带来负担,知情权背后的利益远远大于隐私权的利益。在判案时,应视案件的影响,怀脱胎换骨进行利益衡量,找出冲突的平衡点,以对当事人和社会造成负面影响最小的结论作为最终的解决方案。

如法律规定,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以夫妻名义和对方同居的属于第三人,可如果第三人不知道,那么他就侵犯了他的隐私权。

因为隐私权是被动的,消极的权力,知情权是一种积极的,主动的权利,当隐私权与知情权发生冲突时,隐私权与知情权是守与攻的关系,

(三)对夫妻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做限制性规定

隐私权是一种肖极的权利,是阻碍人们获得某种信息的权力,夫妻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是一对在矛盾中发展的权利,两者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保护不是无限度的,夫妻之间知情权的内容应是基于夫妻配偶权,对涉及家庭利益和作为夫妻一方合法权益的隐私进行了解。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夫妻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是合法的权利,需要法律的保护,知情权的行使应具有必要性,知情权实际是对隐私权的一种限制,当考虑是否侵犯对隐私权时,要考虑该行为是否是必须的,查看对方通话记录,拍照等在非必要手段的情形下去查,就属于侵犯对方的隐私权,扩张的空间应止于隐私权行使的界限,才能充分保护夫妻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以实现两种权利的平衡协调,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知情权的内容应限于家庭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夫妻关系具有特殊性,彼此了解的程

度比一般人多的多,对对方的信息知道的也多,一般情况下,这种掌握可以由双方自己协调,自已决定是否对对方公开自己的隐私,当发生矛盾时应对涉及家庭利益的和作为一方合未能权益的隐私进行了解,

知情权的主体应受到严格限制,夫妻一方通过特定的方式取得的另一方与第三者的隐私仅限于诉讼目的,否则,就可能会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要将婚外恋当事人的行为不道德与违法行为和合法权利联系起来,对其不当行为进行不当披露,因为婚外恋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背后,也许有不为人知的难言与苦楚,若仅拘泥于道德败坏不能说明全部问题,这些人的隐私被披露后同样会造成精神上的严重伤害。

如:婚外情对婚姻以外的第三人而言能够享有隐私权,但它违反了婚姻中的忠实义务,违反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谷,同时也侵犯了配偶的同居权,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同居,重婚等行为侵犯了另一方的身份权利,受害方不得已采取揭露其私生活秘密的手段,以救济其合法权利,但受害方的取证手段应受一定的限制,取得的证据不能用于对过错方追究责任的活动,不能将证据向亲朋好友公开,更不能提供给网格,报刊,电视等媒体,否则认定为侵犯了一方的隐私权。夫妻间的隐私权和知情权应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禁止滥用权力,反对敲诈勒索等,比如,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知道另一方的隐私,离婚后进行敲诈的行为,侵犯了对方的隐私权。

隐私权与知情权都是人的基本权利,尊重与保护人的基本权利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也是一切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关于夫妻间隐私权与知还必须权矛盾,最好的解决方式就是完善立法,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与成果,可以将隐私权与知情权写入宪法,从根本大法的角度实现对了隐私权与知还必须权的保护,其次,在民法,民事诉讼法中,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夫夫妻间隐私权与知情权予以特别规定,明确对隐私权与知情权界限的划分依据,为提供法律依据。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隐私权与知还必须权保护体系,采用法律手段,制定一些协调的原则,平衡二者的冲突使其能够协调发展,在制定过程中加入相关的如何协调和保护夫妻间的隐私权与知还必须权在生活中真正落实,相信如果用立法进行完善将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婚姻状况证明书(完整版)

婚姻状况证明书 婚姻状况证明书 第一篇: 婚姻状况证明书 婚姻状况证明书 婚姻状况证明指有关组织或单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状况及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性质、住址等的书面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司法机关和公证机关等颁发的婚姻状况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1、有工作单位吗?有工作单位的话,可以调取原来他们的个人档案,里面会有资料证明他们是夫妻关系; 2、户口簿。凭两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上,可以看出两人的关系。 3、旁证。找老邻居、老同事帮忙写证明,再由村委会写份证明并加盖公章。 如果以上方法还不能证明,那么拿上你们收集到的证明,到民政部门咨询该怎么办。如果遇到推诿,就只有拨打当地的行风热线和市长热线了。 第 一、户籍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加盖鲜章。 第 二、结婚证明由你所在乡民政所出具婚姻证明,有结婚证亦可。 第 三,计生委所出不知为何证明。当不理它。

你去打证明,民政局会写好了,10元一份!证明****村委会:兹证明我村***同志,未婚.和贵村***同志结婚.请批准和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此致敬礼!!****村委会201X年月日 ___________________: 1、兹证明我单位,男,年月日出生,至二零年月日止,从未登记过结婚。 2、兹证明我单位,男,年月日出生,年月日与离婚后,至今日止未再登记过结婚。 3、兹证明我单位,男,年月日出生,至年月日其配偶死亡后,至今止未在登记过结婚。 单位填写人签名: ______________ 单位组织章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注 1、按实际情况填写以上1或2或3项,其余划掉。 注 2、单位应根据人事档案如实填写,本人自己填写无效。 注 3、本人人事档案非所在单位保管的,应由档案保管单位填写。 未婚证明格式范文 未婚公证书 χχ字第χχ号

夫妻关系证明书

申请办理夫妻关系(结婚)证明声明书 1.2.1. 向民政部门申请补发《夫妻关系证明书》(用于结婚证遗失) 1.2.1.a. 公证文书格式(如下) 1.2.1.b. 必附附件: a. 声明人的身份证件复印本 b. 香港婚姻登记处出具的无婚姻记录证明书正本 1.2.1.c. 可附附件: a. 声明人配偶的身份证件复印本 b. 证明双方为夫妻关系的其他文件复印本 1.2.1.d. 要求: 上述必附附件,必须经鉴定确认无疑。 1.2.2. 向公証处申请办理《结婚公证书》(用于1950年婚姻法颁布 前结婚) 1.2.2.a. 公证文书样本(如下) 1.2.2.b. 必附附件: a. 声明人的身份证件复印本 b. 香港婚姻登记处出具的无婚姻记录证明书正本 1.2.2.c. 可附附件: a. 声明人配偶的身份证件复印本 b. 证明双方为夫妻关系的其他文件复印本 1.2.2.d. 要求: 上述必附附件必须经鉴定确认无疑。 附注:样本 聲明 《申請補辦結婚登記聲明書》 本人,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居於:香港xxxxxxx xxxxxxxxx 香港身份証號:xxxxxxxx婚姻狀況:未婚 謹以至誠鄭重聲明: 1. 本人xxx與xx省xx縣xxx(男/女,於xxxx年xx 月xx日出生,現住:xx省xx縣xxxxxx)自xxxx 年xx月xx日起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 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2. 本人與xxx同居至今再未在任何地方與任何人依照任何風俗、 宗教儀式或法律形式結婚或同居,本人今欲與xxx申請補辦結 婚登記。 本人謹憑藉《宣誓及聲明條例》衷誠作出此項鄭重聲明,並確信 其為真確無訛。 聲明人簽署: 此項聲明於xxxx年xx月xx日在香港xxxxxxxx 及在本人面前作出。 監誓人簽署:監誓人姓名:() 監誓人職銜:中國委托公証人及香港律師 聲明

隐私权与知情权之探析(一)

隐私权与知情权之探析(一) 随着各国民众对自由、民主、人权的呼声日益高涨,人们的自我意识不断增强,对于人格真正独立性的认识也不断深入到个人内心世界,其中最典型的当属众多国家宪法、法律对于隐私权的确认与保护。如果隐私权得不到尊重与充分的保护,个人的人格就难以实现真正独立从而有所欠缺,这已是法学理论界、实务界人士普遍达成的共识。但不容忽视的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经济文化等方面的需求也日益增长,尤其是信息时代后,人们更渴望体察外界,获悉更多来自社会的、他人的信息,以满足提高自己社会适应能力和发展自己的需要。在这种背景下,知情权的出现便成为必然,实际上,它已经为一些有关人权的国际条约如《世界人权宣言》所确认。目前,知情权作为公民最基本的人权之一已获得世界共识。一个要隐私,一个要知情,隐私权与知情权的行使在现实生活中多有磨擦发生。那么,如何协调这种权利冲突呢?本文就此作了如下思考。 一、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内涵界定 (一)隐私权 隐私权的核心内容是“隐私”。在法学领域,隐私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范畴。在美国,一般认为,侵害隐私权的四种情形包括侵入秘密、窃用姓名或肖像、公开私生活和公开他人的不实形象,因此,个人秘密、姓名、肖像、私生活、不实形象等往往也就被认为是隐私;在法国,有人认为,隐私就是私生活,包括个人的那些不属于公共生活的全部内容;也有人认为,隐私,即私生活,包括个人在私人住宅内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在日本,有学者认为,隐私就是保护免遭他人侵犯的私生活和私事。 在国内,关于隐私的概念,综合起来,大致有以下观点:(1)隐私是“不愿被窃取和披露的私人信息”;(2)隐私是“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的安宁的私生活或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刺探、公开的保密的私人信息”;(3)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4)隐私是指“不愿告人或不愿为他人所知晓和干涉的私人生活”。笔者比较同意第三种观点,即认为隐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1.个人信息,是有关自然人的一切资料,如身高、体重、婚恋、家庭、财产状况、生活经历、个人爱好等。姓名、肖像也属于个人信息。2.个人私事,是自然人进行社会活动的有关情况,如社会交往、电报、电话往来以及通信等情况。3.个人生活领域,是指自然人个人的私有领域,如其住宅、箱柜、日记等。 而关于什么是隐私权,现在亦尚无统一的界定。但一般认为隐私权(therighttoprivacy)这一概念起源于美国法学家萨谬尔﹒沃伦(Warren)路易斯﹒布兰戴斯(Brandeis)合写的题为《私生活秘密权》的论文中,该论文于1890年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文章提出:“保护个人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或情感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并指责新闻传播有时会侵犯了“个人私生活的神圣界限”。文章认为,上述权利是宪法规定的人所共同享有的自由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文明教养达到一定程度的人才会认识到它的价值,进而才能珍视它。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隐私权是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是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将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要求。我国民法学家彭万林先生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张新宝先生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王利明先生则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笔者比较同意王利明先生的观点。 关于隐私权的内容,我国民法学界普遍认为隐私权主要包括:(1)个人生活安宁权。即权利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支配。(2)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有权禁止他人窃取、披露个人的生活情报资料。

婚姻关系证明(精选多篇)-证明范

婚姻关系证明精选多篇-证明范本第一篇:婚姻关系证明 婚姻关系证明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 我与于年月日在贵处登记结婚。现因 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 申请人签字或 盖章、按指印: 年月日 查档案情况档案字第号 姓名男:女: 出生日期年月日年月日 结婚证这号 及登记日期字第号年月日 审查处理结果 出证理由

所在单位 意见 处理结果 出具证明书 字号、日期温鹿字第号年月日 取证人签字年月日 承办机关: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浙江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所需的条件和需提供的材料为: 一、申请人条件: 当事人遗失、损毁结婚证或者离婚证的,可以向原办理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二、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原始档案复印件;

2、登报声明作废公告; 3、户口证明; 4、居民身份证; 5、居委会、街道证明盖章。 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在境外的,可以委托另一方当事人或者亲友代理,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 1、原始档案复印件; 2、护照居留证复印件; 3、声明书、委托书须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4、二寸证件照三张; 5、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三、咨询电话:88362014。 注: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表格可向街道乡镇领取或从网上下载。下载表格必须用a4纸打印,复 1、有工作单位吗?有工作单位的话,可以调取原来他们的个人档案,里面会有资料证明他们是夫妻关系;

2、户口簿。凭两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上,可以看出两人的关系。 3、旁证。找老邻居、老同事帮忙写证明,再由村居委会写份证明并加盖公章。 如果以上方法还不能证明,那么拿上你们收集到的证明,到民政部门咨询该怎么办。如果遇到推诿,就只有拨打当地的行风热线和市长热线了。 3 婚姻关系证明的办理 法律资讯频道2014年12月09日10:54巧顾网法律频道 婚姻关系证明的办理。婚姻关系证明的办理条件: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有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确实丢失了《结婚证》;二是有结婚登记的档案可查。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可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具体办法是: 当事人提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的书面申请,说明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办理过结婚登记,为什么要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然后递交原婚姻登记机关,由该机关查核是否有结婚登记档案。如有档案,该机关又有权发放此类《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即可办理手续,发给《夫妻关系证明书》。如该机关无权发

政府信息公开中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博弈及平衡_张晓文

●张晓文(陕西省人民医院 图书馆,陕西 西安 710068) 政府信息公开中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博弈及平衡 3 摘 要:政府信息公开可以确保公民知情权的不断满足,但同时公民隐私权被侵害的可能性也随之加大,两者间的冲突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通过对政府信息公开中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内涵、保护制度,两者冲突的探讨,指出平衡两者利益,协调两者冲突的途径与方法。 关键词:政府信息;信息公开;隐私权;知情权 Abstract:Govern ment infor mati on discl osure can ensure that the citizen ’s right t o know is constantly satisfied .However,the possibility of infringing upon citizen ’s right t o p rivacy is si m ultaneously increased .The conflict be 2t w een the m has become an unavoidable issue .This paper,by exp l oring the connotati on and the p r otecti on syste m of and the conflict bet w een the right t o p rivacy and the right t o know in govern ment inf or mati on discl osure,points out the app r oach and method of balancing their interests and har monizing their conflicts . Keywords:govern ment inf or mati on;infor mati on discl osure;right t o p rivacy;right t o know 3本文为陕西省社科信息学会科研培植项目“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与利用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shshx0703。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公开其政务活动,允许用户通过查询、阅览、复制、下载、摘录、收听、观看等形式获取各级政府部门所控制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的本质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知情权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理论基础。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国家应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以确保公民知情权的不断满足。由此,相对消极被动的隐私权常常受到积极主动的知情权的侵入,两者间的冲突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深入研究政府信息公开中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系,寻求协调两者冲突的途径是政府信息公开中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1 政府信息公开中知情权的内涵及其制度保护 111 知情权的内涵及内容 知情权,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了解权,指公民有权知道他应当知道的事情的权利。知情权的概念有广义、狭义。广义的知情权泛指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狭义的知情权仅指公民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和权利。一般情况下,知情权是指广义的知情权。知情权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及其他组织。知情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是公民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人身权的重要保障。 知情权的内容可以分为以下3类:①知政权。公民、 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知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及背景资料,了解国家所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权利,它是实现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基础性权利。②社会知情权。公民依法有权知道其所感兴趣的各种社会现象、商业信息的权利,有权了解社会的发展和变化。③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公民有权了解各种涉及本人的有关信息,或法人及其他组织有权了解其内部工作人员和即将成为其内部工作人员的有关信息的权利。 112 知情权的制度保护 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最先由瑞典在200多年前确立。1766年,瑞典颁布了《出版自由法》,成为世界上最早以法律规定知情权的国家。但真正引起各国广泛关注是 20世纪中后期,越来越多的国家专门制定了信息公开法, 以实现宪法所确立的信息自由权原则。1951年,芬兰制定了《公文书公开法》;丹麦与法国于20世纪70年代制定了《行政公文书公开法》等信息公开制度;1966年,美国制定了《信息自由法》,从法律高度规范了信息公开制度,使知情权成为较为完整的法定权利,从此,知情权在美国被作为一项基本权利来看待。此后,一些国家有关知情权的立法都在不同程度上吸收和借鉴了美国的做法,把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当成实现知情权的主要模式。1982年,澳大利亚颁布了《联邦信息自由法》;加拿大颁布了《信息公开法》;1996年,韩国制定了《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2000年,英国颁布了《信息公开法》;2001年,日本实施了《信息公开法》;2008年5月1日,我国《中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1] 。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劳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赠的财产、继承的财产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部分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 (1)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或者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离婚时,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可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多种经营和承包责任田的当年收益以及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殖专业投入的资金; (4)结婚登记后,一方或双方父母赠给的金银、珠宝以及其他财产。 2特征编辑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例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凡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物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2] 。 3认定编辑夫妻关系续存期间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主要包括法定和约定两类,在夫妻一方婚后死亡或者离婚后必须对共同财产进行认定,以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

村委会夫妻关系证明格式范本模板

村委会夫妻关系证明格式范本模板 现在外出旅游带身份证就可以,不必在本单位开证明。村委会夫妻关系证明应该怎么写呢?现在就跟着一起来看一看村委会夫妻关系证明,资料仅供参考。 ( )××字第××号 根据×××(调查材料、当地人证等),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点)按照当地我国民族传统风俗习惯结婚,是夫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户口迁移证明(居中独占一行)另起一行,开头空两格 兹证明我村村民某某某,现年(多少)岁,身份证号码:(18位)因(结婚、就业等)需要将户口迁往某地,希望户籍科办理户口迁移证为盼。特此证明! 然后在右下角落款某村村委会,再起一行,在村委会下方,写上年、月、日。并加盖村委会公章。 整个【户口迁移证明】完成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近日在审理一起抢劫案中,因担任刑事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李某户籍年龄为农历的辩解意见不能被合理排除,李某最后被法院认定犯罪时未满18周岁,由此被从轻判处刑罚。

xx年10月12日至13日,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在荆门城区连续抢劫作案4起,受害人达7人,涉案金额3390元。案发后,李某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户籍资料证明显示,李某生于1987年9月21日,案发时应当已满18周岁。但担任李某辩护人的李某之父庭上提出辩解意见,李某户籍上的出生年月是农历,按公历计算应是1987年11月12日,据此计算他作案时应尚未满18周岁。 为了慎重起见,主审法官随即协同主审检察官赶赴李某出生地荆门市沙洋县五里镇,进行实地调查。李某的邻居纷纷证实,李某的生日应该在国庆节后,一位刘姓的女子更介绍,李某和其儿子差不多几天出生,按公历应该是11月份。当地村委会也出具证明,证明当时报户口时为李某报的是农历(阴历)。主审法官与检察官又驱车赶往当地派出所,派出所户籍民-警证实,从1982年人口普查开始,派出所登记的户籍资料都是由村里统一后上报的,也就是说村委会的工作决定了派出所户籍资料的正确与否。 法院审理后认为,派出所和刘某等人的证言、村委会证明均证实,李某户籍上出生日期为农历,李某之父提出的辩解意见不能被合理排除,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即认定李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据此,法院对李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8年。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村委会拒不履行协助落户职责被起诉的案件,判决被告利津县北岭乡某村委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为二原告办理户籍迁出证明。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00年第4期(总第4期) 隐私权与知情权 的冲突与协调 □冯渊源 □邓小兵 摘要 在法治社会,作为大众传媒,既要保障知情权,即受 众希望知道更多有关国家管理、行政实施、社会万象等等诸多情 况的权利,又要保障隐私权,即受众不希望自己以及与自己相关 的情况被别人过为关注的权利,二者之间势必产生矛盾与冲突。 在充分保障人民知情权的同时,又能恰当维护人民的隐私权,将 二者有机地协调起来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我们强调,一方面应 加重对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另一方面应严格限制隐私权的范围。 关键词 大众传媒 隐私权 知情权 作者简介 冯渊源,兰州大学新闻系硕士研究生;邓小兵, 兰州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兰州 730000) 大众传媒在信息传播过程中,正日益觉察到了一个极其敏感的 “雷区”———隐私权。 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的概念和理论产生于美国。1890年, 美国两位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和萨莫尔?华伦在哈佛大学的《法学 评论》杂志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隐私权》,提到“保护个人 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或情感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指责新闻 传播有时会侵犯了“个人私生活的神圣界限”。〔1〕文章认为上述权利 是宪法规定的人所共享的自由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文明教养达 到一定程度的人才会认识到它的价值,进而才能形视它。从此以后, 关于隐私的理论日益受到广泛的重视和承认。

而在我国,对隐私权的理论研究则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事情。有学者认为,构成隐私有两个要件:一为“私”,二为“隐”。前者指纯粹是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事情,这是隐私的本质所在。后者则指某个事情、某个信息不为人知的事实状态,它包括:当事人不愿这种个人私事被他人知悉;按正常的心理和道德水准,这种个人隐私不便让他人知道,否则会对当事人产生各种不利的后果;这种个人私事当事人不愿或便他人干涉;某些私人领域当事人不愿或不便他人干涉。因此,隐私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因此,隐私有三种形态:一是个人信息,为无形的隐私;二是个人私事,为动态的隐私;三是个人领域,为有形的隐私。〔2〕《新闻学大辞典》中则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私事保守秘密的权利,个人的私生活可以拒绝记者采访、拍照和公开传播,以保护个人生活的安宁,包括:不经当事人允许,不得公开采访对象在个别交谈中谈到的个人隐私;在非公开场合,不经当事人允许或未向当事人表明身份不得进行拍照、电视摄像、录音等活动;不得私拆个人信件、窃听电话以获取新闻;记者不得有偷拍私人活动照片的权利,又称‘肖像权’。”〔3〕这恰好是从大众传媒的角度对隐私权所作的界定,有着直接指导现实生活的意义。 不管是哪种理论,还是从哪种角度,至少我们可以看出共同的一点,即不论是个人信息还是个人私事、个人领域,都是与公民(自然人)个人相关的,所不愿传播出去的秘密。若传播出去,会产生不利的后果,如使当事人蒙受耻辱、羞愧自责、痛苦、社会评价降低或烦恼不安等。另外,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企业也有自己不愿为他人所知的秘密,若传播出去会有损企业的经济利益,但这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不能作为隐私权对待。 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作为基本法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没有对隐私权作出明确规定,这是一种遗憾,但是民事司法活动却提出了要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并实际上将之视为名誉权予以保护。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事实上,隐私权和名誉权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的。侵害名誉权一般是用捏造事实或侮辱、诽谤等方式传播虚假的“事实”的行为,而侵犯隐私权则是将被害人客观存在的隐私公之于众的行为。另外,名誉权对每个公民来说是相同的,法律对每一个公民的名誉权给予相同的保护,而隐私权则因人而异,有些信息,虽然同样隐秘,但对甲来说可能是隐私权的保护范畴,对乙来说则不属隐私权的保护范畴,关键是看当事人所处的社会地位、知名度等等。此外,隐私权还有与名誉权无关的独立领域,如公民的住址秘密、住宅不受侵犯或侵扰等。侵犯了这些权利,显然不能等同于侵犯名誉权,所以不应该将二者随便混同。随着理论与司法实践的丰富,以后的民事立法理应将隐私权独立出来进行保护。并且,由于当今大众传媒彼此之间的业务竞争日趋激烈,为了抢得独家新闻的利益机制所趋或者为了简单迎合受众的低级猎奇心理,侵害公民隐私权的情况可能呈上升之势。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程,对公民权利的日益重视及公民法律意识的进一步加强,我们有必要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力度。 而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了解权,这一权利同样是由美国率先提出来的,不过这次不是由法学家提出,而是从事大众传媒职业的人提出来的。一位名叫肯特?库珀的编辑在1945年1月的一次演讲中首次提到知情权,其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美国Indiana 大学教授Ralph L.H olsinger在其《Media Law》中也提到:“正如宪法序言中所宣称的,宪法建立了一个人民的政府。于是,很容易假定,宪法文件的部分创始人包含有这样的意图,即人们有权了解政府的信息。毕竟,如果人们准备对如何接受管理作一个明智的决定,他们就必须首先了解政府及政府人员执行公务的有关信息。这种思想在今天就体现为‘知情权’。”〔4〕可见,知情权最初主要强调的是政治利益。美国国会1976年通过的一项“阳光下的政府”法案正是一个使联邦行政管理机构的决定

如何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1

如何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裁判要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当有关夫妻共同生活本质的事实真伪不明,导致难以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债权人应就其有理由确信债务人的行为为夫妻共同行为负担证明责任,即在构成表见代理后才能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我和魏新于年月日结婚。婚后,由于。魏新于2005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我在家带孩子。 魏新于2008年月日向原告苏丕霞出具借款100000元借条1张,现苏丕霞以魏新因经营需要为由向其借款,起诉要求我和魏新偿还100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 我不认识苏丕霞,同时我家从未有过经营活动。魏新借款与我无关,且魏新借款从未用于家庭生活,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请求法院驳回潘某要求我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我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是看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看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本案中,我不认识苏丕霞,不知该借款,借条上也无我签名,不能证明该借款是我与魏新共同意思表示;魏新一次性借款,数额较大,现魏新也未到庭,对该债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均无法查明,该债务不排除苏丕霞与魏新相互串通损害我的利益,也不排除魏新受到苏丕霞的欺骗胁迫而不得已而立下借据,且魏新在借款前三年即2005年就已离家出走,对我、小孩及家庭均不管不问,再则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上述借款用于我们家庭生活或我分享了借款所带来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对无法依夫妻共同生活本质认定的债务作出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即当有关夫妻共同生活本质的事实真伪不明,导致难以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可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将例外情形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夫妻双方,其法理基础为日常家事代理权和表见代理。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债权人应就其有理由确信债务人的行为为夫妻共同行为负担证明责任,即在构成表见代理后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时,应慎重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中对超出合理金额的借款不宜简单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魏新一次性借款,数额较大,超出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也不符合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能要求丈夫偿还借款吗

原告:孙某(女)被告:赵某(男)案由:债务纠纷原告孙平枝诉称,其与被告系夫妻关系。1998年11月协议离婚,离婚时被告许诺两年内向原告还清借款50000元。但被告仅归还13400元,下余36600元拖欠至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上述款项。1981年2月25日,孙某与赵某登记结婚。1998年11月4日,二人在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时双方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上约定:孙某借给赵某的50000元钱,赵某在两年内还清。2001年1月24日、3月17日,赵某两次共归还孙某12400元,且在孙某2001年3月21日所出具的收款条上签了名。2002年9月二人复婚。2003年3月5日,赵某又向孙某还款1000元,并再次在孙某出具的收款条上签名。余款36600元赵某至今未还,2003年2月,孙某诉至诉法院,要求赵某偿还欠款36600元。被告赵某辩称,当初其与原告是假协议离婚,为的是向单位要房子。现二人已复婚,复婚时双方讲明是无条件复婚,故二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债务纠纷。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对债权、债务的数额及还款时间均作出了明确约定。现二人虽已复婚,但复婚前后,被告三次偿还部分债务,其关于与原告约定无条件复婚、彼此间不存在任何债务的辩称不能成立,且其亦未提供二人复婚后对此笔债务作出重新约定的相关证据,故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被告对下余欠款负有继续偿还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下余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以其个人所有财产偿还原告孙平枝36600元。点评:这是一起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纠纷。对于此案应否受理,判决后能否切实得到履行,不同法官存在不同的见解。1、受理此案的意义众所周知,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成员间的离异不仅导致夫妻间身份关系的解除,而且将对子女成长乃至社会的稳定产生一定的影响。通常认为,离婚诉讼是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与三个诉的合并。因此,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这样一种误区,认为只有在离婚时才能真正实现财产的分割和子女抚养的确认。本案中的被告即认为,反正双方还是夫妻,财产是共同财产,即使判决他败诉也毫无意义。其实,将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对诉讼经济原则的关注。但事实上,此三个诉无论是在时间上还是空间上,都是可以分离的。法院受理此案的意义之一,就是借此澄清人们头脑中的某些错误观念。另外,本案所凸显的另一个问题是当事人权利意识的复苏。作为婚姻关系当事人,原告对自己婚前个人债权向债务人即现在的丈夫提起债务诉讼,这本身就是一种觉醒,对自己除配偶身份之外独立人格的一种觉醒。2、处理本案的理论依据对于此案,法院判决丈夫以独立的个人财产来偿还其在婚前欠妻子的债务,是基于以下理论:①婚姻关系的内在法律特征:探究婚姻关系的内在法律特征,首先在主体上要求缔结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只有在他们的意思表示一致基础上才能组成的具有特殊身份关系联合体。对外该联合体具有整体的性质,对内夫妻双方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而各自丧失独立的人格,当事人双方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是夫妻关系存续前提。②此债权的性质:涉案债权属于原告一方的婚前个人债权,结婚使得双方由债权、债务人变为夫妻,但双方身份的转化并不能导致其独立民事主体人格的丧失。对外,夫妻双方因为婚姻的缔结而组成的联合体具有整体的性质;对内,夫妻双方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缔结而各自丧失独立的人格,仍然依法享有独立的人身权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和独立的财产权。总之,婚姻关系的建立并不能使双方的独立人格丧失,亦不能使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发生混同。3、判决的履行问题一般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判令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任何形式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判决,在判决的实际履行中都有流于形式的危险。因为此时夫妻财产尚处于共有状态,让一方给付对方钱款,无异于把钱从左口袋装入右口袋。这是审判实践中所面临的一个问题。故而本案判决中强调,被告要以独立的个人财产来向原告偿还债务。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为判决的切实履行提供了法律支持。至于被告可以用于履行判决的财产,依

夫妻承诺书参考写法

夫妻承诺书怎么写 夫妻之间有点矛盾是在所难免的,然而如何修复矛盾过后的夫妻关系,夫妻保证书这时候就排上用场了?那么夫妻保证书怎么写呢?好范文网范文大全特意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夫妻保证书范文的相关材料,希望对您的工作和生活有帮助。 感于当今社会风气日下!道德沦丧!婚姻爱情难挡世间之种种诱惑!以至婚姻诚信度每况日下!为避免我最心爱的宝贝__老婆大人对婚姻、爱情失去信心、也为了我们一生的幸福快乐、本人特在此郑重立下保证书,内容如下: 好范文网范文网 1,从今日起,我眼里、心里都只会有老婆一个人、别的女人想进来,没门! 2,永远坚信:老婆说世上美丽第二:就无人会是第一-每天每时每刻每秒,都想着老婆,爱着老婆! 3,所有挣来的钱不分你我都全部归于老婆,老婆喜欢怎么花就怎么花,想用多少就用多少! 4,一切以老婆为主,老婆的话就是命令,要绝对服从,上刀山,下火海,勇往直前,无怨无悔!

5,时刻谨记:老婆是拿来疼的-所有家中的活,无论轻重,不分内外,一切由我承包,老婆担任总指挥! 6,老婆发脾气,不管是对是错,坚决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任之发泄!以上所述皆我自愿所写,无一丝一毫之勉强,必牢记在心,条条落实! 有效日期:一生一世! xxx 20xx年xx月xx日 夫妻证明怎么写 夫妻关系证明?你的情况是不是丢失了夫妻证件?可以补办一个。 证明需要这样 须持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向原婚姻登记管理所在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1、本人户口证明(户口卡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出国人员指护照)。所使用的姓名必须一致,如不一致,须由派出所更正并加盖印章;身份证或户口卡丢失者,须持由派出所出具并加盖派出所印章的原身份证号码证明或户籍证明。2、证明信。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何时何地与何人办理结婚登记,双方至今是夫妻关系;因结婚证丢失,同意前去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单位盖章。由本人的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或劳资部门出具。没有人事、劳资部门的单位可由代管人事档案的部门出具;军人由部队团以上

夫妻关系证明范文

夫妻关系证明范文 夫妻关系证明范文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指南 一、受理部门: 崇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二、部门职责: 实施本辖区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办理婚姻登记,依据婚姻登记档案,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姻。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四、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的条件: 1、当事人必须是结婚证遗失或损毁的; 2、当事人仍为合法夫妻的。 五、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1、户口证明(户口簿、户籍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保管原结婚登记档案的单位出具的结婚登记档案资料或有关公证、证明; 4、所在单位或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5、按要求提供双方当事人正面免冠二寸双人照片三张。 六、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程序: 查档核实、出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提供证件、证明--填写《夫妻关系证明申请书》--审查、审批--领榷夫妻关系证明书》。 七、办理时限和办事结果: 1、证件、证明齐全、符合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条件的,当场受理、登记、发证; 2、经审查,对不符合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证明,并告知理由。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49号,婚姻证书费10元/对。 当事人遗失或损毁《结婚证》的,可以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须持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向原婚姻登记管理所在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1、本人户口证明(户口卡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出国人员指护照)。所使用的姓名必须一致,如不一致,须由派出所更正并加盖印章;身份证或户口卡丢失者,须持由派出所出具并加盖派出所印章的原身份证号码证明或户籍证明。 2、证明信。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何时何地与何人办理结婚登记,双方至今是夫妻关系;因结婚证丢失,同意前去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单位盖章。由本人的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或劳资

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平衡(完)

提纲二: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平衡 一、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 (一)知情权的概念 知情权是指公民享有通过新闻传媒等多种途径了解或知晓政府工作的法定权利。它包括公民对政府所管理的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其他事务信息的了解或知晓,即政府在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各项活动中,制作、拥有和获取的信息。 (二)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它包括隐私隐瞒权,隐私利用权、隐私维护权和隐私支配权。 (三)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表现 1、官员的隐私权保护与公众的知情权要求 2.公众人物的隐私保护与公众的社会知情权要求 二、如何协调隐私权与知情权 (一)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处理原则 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原则;权利协调原则;人格尊严原则。 (二)我国协调两权的措施 (三)新闻媒体的平衡者角色 1.权利冲突的平衡者: 既要尽可能采集到新闻信息以满足受众的信息需求以保证其实现其公民的知情权,实现媒体对社会的舆论监督,又要做到在采写报道新闻的过程中尽量不侵犯被报道者极其相关人员的隐私。 2.新闻媒体的道德约束 在信息搜集的过程中,尽可能的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 作为信息的报道者,要坚持真实、准确、客观、公正报道, 作为信息搜集者,将主客观分开,避免“媒体审判”; 作为舆论的监督者,要有较强的侵权后的补救意识,及时进行更正与答辩。 三、结语 在我国未来的立法中,尤其是在具体案例的裁判中,应当充分考虑到对不同的权利的保护平衡,坚持权利协调原则,以尽可能地满足双方的权利要求。 而作为媒体和媒体工作者,则要求他们在冲突和矛盾中进行传播活动时,要以法律精神、法制原则及自己的良知把握好尺度,既要讲出事实真相,满足大众的信息需求,促进法律健全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又要游刃有余。

隐私权与知情权之探析

隐私权与知情权之探析 随着各国民众对自由﹑民主﹑人权的呼声日益高涨,人们的自我意识不断增强,对于人格真正独立性的认识也不断深入到个人内心世界,其中最典型的当属众多国家宪法﹑法律对于隐私权的确认与保护。如果隐私权得不到尊重与充分的保护,个人的人格就难以实现真正独立从而有所欠缺,这已是法学理论界﹑实务界人士普遍达成的共识。但不容忽视的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经济文化等方面的需求也日益增长,尤其是信息时代后,人们更渴望体察外界,获悉更多来自社会的﹑他人的信息,以满足提高自己社会适应能力和发展自己的需要。在这种背景下,知情权的出现便成为必然,实际上,它已经为一些有关人权的国际条约如《世界人权宣言》所确认。目前,知情权作为公民最基本的人权之一已获得世界共识。一个要隐私,一个要知情,隐私权与知情权的行使在现实生活中多有磨擦发生。那么,如何协调这种权利冲突呢?本文就此作了如下思考。 一、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内涵界定(一)隐私权隐私权的核心内容是“隐私”。在法学领域,隐私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范畴。在美国,一般认为,侵害隐私权的四种情形包括侵入秘密﹑窃用姓名或肖像﹑公开私生活和公开他人的不实形象,因此,个人秘密﹑姓名﹑肖像﹑私生活﹑不实形象等往往也就被认为是隐私;在法国,有人认为,隐私就是私生活,包括个人的那些不属于公共生活的全部内容;也有人认为,隐私,即私生活,包括个人在私人住宅内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在日本,有学者认为,隐私就是保护免遭他人侵犯的私生活和私事。在国内,关于隐私的概念,综合起来,大致有以下观点:(1)隐私是“不愿被窃取和披露的私人信息”;(2)隐私是“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的安宁的私生活或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刺探﹑公开的保密的私人信息”;(3)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4)隐私是指“不愿告人或不愿为他人所知晓和干涉的私人生活”。笔者比较同意第三种观点,即认为隐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1.个人信息,是有关自然人的一切资料,如身高﹑体重﹑婚恋﹑家庭﹑财产状况﹑生活经历﹑个人爱好等。姓名﹑肖像也属于个人信息。2.个人私事,是自然人进行社会活动的有关情况,如社会交往﹑电报﹑往来以及通信等情况。3.个人生活领域,是指自然人个人的私有领域,如其住宅﹑箱柜﹑日记等。而关于什么是隐私权,现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私自转让的行为无效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私自转让的行为无效 案情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在离婚诉讼期间,被告王某私自将其名下的鲁L23598号牌轿车以低于市场价的情况下转移到其父王某某的名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原告认为该车属夫妻间的共同财产,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间的转让行为无效。 被告王某称,涉案车辆系其父亲购买的,只是在购买的时候用了被告王某的名字登记,与其父亲的车辆过户手续也不是在离婚诉讼期间签订的,其行为并不是恶意转让该车辆。 被告王某某称,涉案车辆是其本人出资购买的,只是用了王某的名字登记而已,并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另查明原告于2011年9月20日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9月26日被告转让该车辆给王某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后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分歧 对于被告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转让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是否为无效行为,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是:被告转让涉案车辆,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就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该行为属有效的行为。 第二种意见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物件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间有共同的处分权,被告的行为属私自处分共同财产,而王某某在购买该车辆的同时,知道原被告方关系破裂,还以低于市场价的情况下购买,故二被告的行为属无效的转让。 评析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购置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涉案车辆在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称该车系被告王某某所有,应当提供充足的购买车辆的证据,否则法院将不予采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被告王某在出售夫妻共同财产涉案轿车时并未征得原告刘某的同意,属私自处分共同财产,二被告系父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