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机构废旧商

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机构废旧商
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机构废旧商

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管发[2012]84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商务厅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10.15

【实施日期】2012.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实

施方案》的通知

(鄂管发〔2012〕8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省直各单位:为推进我省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商务部《关于加强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的通知》(国管节能〔2012〕9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商务厅制定了《湖北省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10月15日

湖北省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1〕49号),切实做好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按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商务部《关于加强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的通知》(国管节能〔2012〕9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目的,加强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建立网络完善、处理良好、管理规范的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发挥公共机构引领和带动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示范作用,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二、总体目标

力争到2015年,初步建立起网络完善、处理良好、管理规范的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各主要品种废旧商品回收率达到80%以上。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导班子述职报告领导班子述职报告2017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导班子述职报告领导班子述职报告2017 一、围绕“三服务”要求,努力搞好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dd年以来,我局从强化内部管理入手,牢固树立大后勤、大服 务的思想,努力提高后勤管理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为市级机关各 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后勤保障,主要做了以下几方 面工作。 (一)不断完善规章制度,使后勤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建立 科学合理的机关后勤管理制度,是加强机关后勤管理的重要任务, 也是履行后勤保障职能,提高管理效能的根本保证,为此,我局根 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原有的各种规章制度进行梳理、完善,又重 新制定了《市级党政机关办公区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市级党 政机关办公区的维修、保洁、会务、安保等工作程序和标准;制定 了《局内部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对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办公用品、电器电子设备、保洁用品、绿化工程和管养、房屋维修、设施设备 维修和车辆维修、装潢等作了严格规定,从制度上杜绝权力的“暗箱 操作”;另外还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公务接待管理制度》、《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机关事业单位后勤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进一步加 强和规范了内部管理。由于单位制度建全、完善、规范、可操作性强,从而保证了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如在 日常维修工作中,我们在单位全面推行首问负责制,在维修工作中 每天24小时有人值班,谁接到维修电话,必须做好记录,签好《维 修单》,安排专人去维修,维修结束后拿到服务对象签字回执单才 算办结,否则将追究值班人的责任。今年以来,党政机关办公区共 接听各类维修电话3000多次;府苑小区、综合楼办公区、机关食堂 等共接听各类维修电话10000多次,都能够及时上门维修,对因特 殊情况无法修好的,也耐心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帮助服务对象 解决问题,受到服务对象的一致好评。 (二)不断提高服务标准,使后勤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我局 在后勤服务工作中能够始终把服务对象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服务质 量高低的标准,在工作中不断深化服务内涵,规范服务行为,完善 服务承诺,注重服务创新,不断提高服务保障能力。一是通过强化

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

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 【发文字号】鄂管发[2014]70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8.04 【实施日期】2014.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办法》的 通知 (鄂管发[2014]70号) 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的管理,我局于2010年3月制定并印发《湖北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实施4年多来,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的申请、租住、调配程序进一步规范,部分无房职工的住房困难得到了有效缓解。 为适应实际工作需要,针对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我局在广泛调查研究并听取相关单位及干部职工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

订,进一步优化了申请、审核程序,提高了配租工作透明度和周转利用效率,完善了周转住房日常维护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现将修改后的《湖北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新的规定执行,原《暂行办法》废止。 2014年8月4日 湖北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以下简称周转住房)管理,保障省直单位机关公务员周转性住房需求,根据《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2000〕62号)、《湖北省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鄂办发〔2006〕17号)和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周转住房房源包括:省政府专项投资建设的周转住房;回收旧房中用作周转的住房;经省政府批准用于周转的其他住房。 第三条省机关事务局负责周转住房的房源筹集、调配、大修和退出等管理工作。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规范透明、租赁使用、短期周转的原则。 第四条在汉省直党、政、群机关和省委、省政府直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在编在职职工,且本人及配偶均未在武汉市城区内购买住房或承租政策保障性住房的,可申请租住周转住房。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 为加强和改进市级机关的办公用房管理,实现办公用房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权属管理与登记 (一)本规定所称市级机关,包括市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市直属事业局和各部门所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含为机关服务的业务用房,下同)是指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市级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包括市级机关自筹资金及其他渠道投资形成的属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 (二)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统一申办办公用房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 1.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市级机关各部门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变更登记至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 2.办公用房权属尚未进行登记的,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初始登记。市级机关各部门提供下列资料:新建、翻建、改建或扩建办公用房的立项、规划、用地及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证书,或通过接受、接收、购买、沿用、交换等形成的办公用房的有关批准文件和资料。3.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要变更至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 4.办公用房权属登记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市国土管理和房屋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并办理。权属资料遗失或不齐全的,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权属来源说明后,市国土管理和房屋管理部门应予办理。 5.对已经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权属登记,考虑到历史沿革等实际情况,其权属登记费用,由市有关部门在办理时根据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的申请予以免缴。今后新建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费用一律列入建设成本。 (三)特殊用途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可由占用部门或单位申办权属登记,报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四)企事业单位在市级机关办公区内投资建设或与市级机关合建的房屋,进行审计和分割后,属于市级机关的产权,也按本规定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登记(经市政府同意已划拨出的除外)。 (五)加强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档案,严格记录固定资产统计台帐,定期复核办公用房的权属、质量状况及使用状况。 (六)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处置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凡改变办公用房用途,或将富余办公用房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的,须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 (七)市政府驻外机构及市级机关各部门在南通市以外的办公用房,也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实行统一权属管理,由管理局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各驻外机构、有关单位应配合管理局进行权属登记。 二、调配和使用 (八)办公用房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配。各部门、各单位享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履行使用申报登记手续。 (九)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要结合普查清理,根据办公用房配备标准和各部门人员编制与业

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日常工作汇报(精)

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日常工作汇报 近年来,资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开展“三优三满意”活动,机关后勤逐步走上了“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轨道,机关建设突飞猛进,机关环境逐步改善,后勤保障能力明显增强,特别是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推行走在了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开创了机关后勤工作新局面。 一、巧借东风提升机关建设品位 市委、市人大、市政府机关是我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机关建设状况,直接反映全市社会事业发展进程,反映全市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支持下,我们始终把改善机关环境作为后勤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按照“绿起来、亮起来、美起来”的标准,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机关面貌发生了翻天履地的变化。一是巧借东风,加大机关建设投入。资兴有着丰富的旅游资源和矿产资源,为发展资兴,推介资兴,市委、市政府推出了一系列大型活动,每一次活动,为机关建设提供一次良好的机遇。借我市承办“中国生态旅游节”、“创全国优秀旅游城市”、“城市建设年”、“生态环保年”等契机,抢抓机遇,完成了一

系列高规格、高品位的机关建设项目。如投入530万元,兴建了25000m2的宽敞舒适的园林式的休闲广场——人民广场和典雅别致的政府小游园,投入220万元对三栋办公大楼进行了装修改造,投入470万元改造了人民会堂,兴建了政务中心和政务广场、停车场,投入51万元,完成了办公区亮化工程,整个机关办公条件和办公环境得到根本改善。二是求真务实,打造精品工程。“要就不做,做就做好,做成优良工程,做成精品工程”,市领导是这样要求的,我们是这们想的,也是这样做的。每项工程都做到严把规划设计关,严把工程质量关,确保了工程预期效果。目前,整个办公区域已实现了“三季有花四季长青”,夜晚华灯高照、霓虹闪烁,成为城区一道亮丽的景观,受到了市领导及干部职工的普遍称赞,也正是这种创新意识、精品意识和创业精神,使我市机关建设呈现出方兴未艾、逐年上台阶、上水平的大好局面。 二、创新机制,增强后勤服务功能 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与机关大院各单位各住户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抓好机关后勤工作,为广大干部群众提供一个方便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义不容辞,但靠陈旧的管理办法和机关事务管理局一班人马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引入竞争机

2020年返岗复工人员防疫科学防控工作方案

2020年返岗复工人员防疫科学防控工作方案 2020年返岗复工人员防疫科学防控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做好全市机关和事业“返岗”人员科学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X疫情防指〔2020〕X 号)《关于印发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返岗”人员科学防控实施细则的通知》(X疫情防指〔2020〕X号)文件精神为指导,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防控工作部署,坚持“群防群控、稳防稳控、常防常控”,做到“外控源头防输入、内断传播防蔓延、中建机制强督导”,为“返岗”人员提供安全健康工作环境。 二、工作目标各单位落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返岗”人员防控措施得力;机关疫情防控工作机构建立,责任明确,功能健全; 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完善;单位内部公共场所、人员聚集场所的设施、设备进行消毒消杀防疫及时;办公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经常;单位进出车辆、人员进行登记、检测严格;全体人员体温检测每日落实;疫情防控宣传教育有效。 三、实施办法 (一)建立防控工作机构。市直机关建立“返岗”人员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防控工作总体安排、部 署、检查、指导工作。市委常委、市委办主任X担任组长,市委 组织部副部长X,市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X,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X担任副组长;下设五个工作组,综合组由市委办副主任X负责,督察一组由组织部干部科科长X负责,督察二组

由人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X负责,督察三组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X负责,督察四组由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X负责。各组联络员由负责同志自行指定。 (二)加强岗前疫情检查。人员“返岗”前,要切实做好人员管控和健康防护,如实准确填报所有返岗人员相关信息,特别是返岗前活动轨迹和接触人员情况,按要求上报市委办,经分类汇总后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市直各单位有后勤服务保障人员的,由其管理使用部门负责统计,并按规定时限及时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汇总。以上信息必须真实准确,确保纵向到边、横向到底,不漏一人,为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科学防控提供准确无误的数据信息。对已经进行居家隔离的工作人员,每天上午下午各进行一次体温检测,检测结果报市委办,隔离期满未发现异常的,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批准后方可返岗。 (三)做好卫生消毒工作。各单位要按照防疫要求,落实环境消毒制度,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和生活垃圾装袋清理,消除鼠、蟑、蚊、蝇等病媒生物孽生环境。办公场所、尤其是人员密集的办公场所、会议室、接待室等,保证自然对流通风,确保充分通风透气。要对“五小”场所(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浴室)等重点部位采取定时消毒、清洁、通风换气等措施,保持卫生清洁。做好垃圾清运、污水处理及下水道疏通等工作,严禁垃圾偷倒乱倒。

湖北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以下简称周转住房)管理,保障易地调入、军队转业到武汉市城区内的省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在编无房人员的周转性住房需求,根据《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2000〕62号)、《湖北省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鄂办发〔2006〕17号)和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周转住房房源包括:省政府专项投资建设的周转住房;回收旧房中用作周转的住房;经省政府批准用于周转的其他住房。 第三条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周转住房的管理工作。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供应、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人及配偶均未在武汉市城区内购买住房或承租非商品住房的易地调入、军队转业到武汉市城区内的省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在编无房人员可申请租住周转住房。 第五条申请租住周转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填报周转住房租赁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调动、转业等证明材料; (二)由职工所在单位初审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申请人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视其调入省直机关时间先后、职级、家庭人口状况及房源情况排序,统筹安排; (四)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承租人交纳租赁保证金(承租房腾退后无息退还),办理租住手续; (五)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在个人住房档案上登记租赁记录。 第六条周转住房租赁合同期不超过2年,首次合同期满后经审核仍未解决住房问题的可续租1次。 第七条周转住房承租人应当按规定交纳租金。周转住房租金按照鄂直房改〔1996〕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如果租金标准发生变更,按新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周转住房(含室内配置的设备)的正常维修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周转住房租金收入和维修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全部上缴省政府财政部门,维修经费每年列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部门预算。 第九条承租人不得擅自进行室内改造、装修,有责任维护房屋内各项设施设备(如水、电、暖、天燃气、空调、热水器、抽油烟机、室内装修及厨房各项设施、宽带网络、有线电视网络、电话线等)的完好和安全使用,人为损坏须照价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温政办〔2012〕34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温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36号)精神,设立温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是主管市级机关行政事务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协助有关部门管理机关大院(行政中心)办公设备和用品的政府采购招标工作职责。 (二)新增在市级管理节能工作部门指导下,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制定市级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市级机关后勤服务单位开展业务工作。 (二)负责市级机关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负责市级机关房地产产权、产籍和使用的综合管理,制定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购置、租用)、分配、调整和维修等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市级机关房改遗留问题的处置。

(三)在市级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指导市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做好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考核和节能科技知识普及等工作。 (四)负责市级机关行政单位汽车配备、更新计划的事前审核和调剂使用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列入管理范围的市级机关大院的设施设备维护、绿化、保洁、水电、消防、餐饮和会议服务等管理工作。 (六)负责列入管理范围的市级机关大院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和信访等部门处置突发事件和上访工作。 (七)负责市委、市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后勤保障工作。 (八)负责市级领导(含离退休)及市委、市政府指定领导同志的有关生活服务。 (九)负责局属单位国有资产、财务制度执行等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设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负责处理局机关行政事务工作,协调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单位工作关系;负责局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会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机构简介

洛阳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一、机构设置: (一)、职能简介 1、负责市直单位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拟定市直单位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机关后勤服务的统筹规划、政策协调;拟订市级领导服务保障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组织拟定市直单位后勤体制改革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后勤服务单位业务工作。 3、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市财政部门指导下,承担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4、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按规定处置工作;按规定管理车辆购置资金;制订车辆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5、拟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办法,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的管理与经营;负责有关办公用房和办公区建设的规划编制、权属登记、使用调配、出租、出借、产权纠纷调处;按规定承担有关房地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对房地产的处置提出初审意见;负责市直机关统建项目建设及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市直机关公务员集中住宅区的规划、征地、建设、分配、物业管理工作;指导市直单位物业管理工作。 6、负责市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住房保障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市直单位住房公积金、售房款、房屋维修基金等住房资金;办理市直单位住房公积金、售房款、房屋维修基金等住房资金的有关事务。 7、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组织开展能耗统计、检测和评价考核工作;开展公共机构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8、负责市直单位工勤人员的行业管理、培训和考核工作。 9、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公共事件。 10、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组织理论知识点总结

行政组织理论 加油!必过!\(^o^)/ 第一章 1.行政组织的含义:狭义的行政组织是指国家的行政机关,即根据宪法和法律组建的、 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行使行政权力、执行行政职能、推行职务、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机关体系,是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 2.行政组织的基本要素: a)物质要素:人员、经费、物资设备 b)精神要素:目标、权责结构、人际关系 3.行政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区别 a)管理对象不同 b)为社会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同 c)活动的依据不同 d)活动的目的不同 4.行政组织功能的内容 a)经济功能: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组织经济建设,成为行政组织最主要、 最基本的功能。 b)文化功能:现阶段,我国政府的文化功能主要体现在精神文明建设上。 第二章 5.古埃及:法老是最高统治者,掌握着立法、行政、司法、军事、财政与祭祀大权,被

看成是神的化身。 6.古希腊: a)公民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元老院是贵族会议,也是当时最重要的权力机 关。 b)行政组织特点: i.具有民主行政特征 ii.强调依法行政 iii.行政官员非专业化、非职业化、无报酬。 iv.行政职能简单 7.古罗马的行政组织: a)中央机关由人民大会、元老院和高级长官组成; b)元老院是最高权力机关。 8.英国: a)内阁是英国最高行政机关,是英国政府的核心机构; b)首相是内阁的首脑。 9.美国:联邦制,典型三权分立制、总统制 10.法国: a)半总统半议会制政府体制 b)总统具有任免总理权力 11.我国奴隶制时期的行政组织实行的是“亲贵合一”的组织原则。 12.秦汉时期的行政组织: 丞相:“百官之长”,是辅助皇帝处理全国政务的最高行政长官。

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机构废旧商

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管发[2012]84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商务厅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10.15 【实施日期】2012.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实 施方案》的通知 (鄂管发〔2012〕8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省直各单位:为推进我省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商务部《关于加强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的通知》(国管节能〔2012〕9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商务厅制定了《湖北省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10月15日

湖北省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1〕49号),切实做好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按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商务部《关于加强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的通知》(国管节能〔2012〕9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目的,加强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建立网络完善、处理良好、管理规范的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发挥公共机构引领和带动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示范作用,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二、总体目标 力争到2015年,初步建立起网络完善、处理良好、管理规范的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各主要品种废旧商品回收率达到80%以上。

湖北车改方案(补贴标准)文档2篇

湖北车改方案(补贴标准)文档2篇Hubei vehicle reform scheme (subsidy standard) docum ent

湖北车改方案(补贴标准)文档2篇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湖北车改方案(补贴标准)文档 2、篇章2:甘肃省公务员车改补贴标准文档 篇章1:湖北车改方案(补贴标准)文档 7月24日,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 《湖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这意味着我省公车改革进入实施阶段。以下是由小泰J.L为您整理推荐的《湖北车改方案》正文,欢迎参考阅读。 改革将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改革后,参改的厅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行政区域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超出公务交通补贴范围的公务出行按差旅费规定执行。 省级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按厅局级、县处级、乡科级和科员及以下分4档,分别为1690元/月、1040元/月、650元/月、450元/月。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根据本地区财政状况、节支目标等确定补贴层级和标准,但不得高于中央对应层级补贴标准的130% (厅局级1690元/月、县处级1040元/月、乡科级650元/月) 参改机构包括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垂直管理系统系统驻地方单位公务公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与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步推进。 车改将涉及全省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含机关行政编制工勤人员),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车辆纳入改革范围,离退休干部用车暂按现行办法提供保障。取消的公务用车,将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处置。改革后,全省公车数量将压缩51%。此外,我省已出台办法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湖北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鄂管规〔2010〕3号)

湖北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鄂管规〔2010〕3号) 第一条为规范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以下简称周转住房)管理,保障易地调入、军队转业到武汉市城区内的省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在编无房人员的周转性住房需求,根据《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2000〕62号)、《湖北省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鄂办发〔2006〕17号)和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周转住房房源包括:省政府专项投资建设的周转住房;回收旧房中用作周转的住房;经省政府批准用于周转的其他住房。 第三条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周转住房的管理工作。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供应、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人及配偶均未在武汉市城区内购买住房或承租非商品住房的易地调入、军队转业到武汉市城区内的省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在编无房人员可申请租住周转住房。 第五条申请租住周转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填报周转住房租赁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调动、转业等证明材料; (二)由职工所在单位初审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申请人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视其调入省直机关时间先后、职级、家庭人口状况及房源情况排序,统筹安排; (四)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承租人交纳租赁保证金(承租房腾退后无息退还),办理租住手续; (五)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在个人住房档案上登记租赁记录。 第六条周转住房租赁合同期不超过2年,首次合同期满后经审核仍未解决住房问题的可续租1次。

第七条周转住房承租人应当按规定交纳租金。周转住房租金按照鄂直房改〔1996〕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如果租金标准发生变更,按新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周转住房(含室内配置的设备)的正常维修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周转住房租金收入和维修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全部上缴省政府财政部门,维修经费每年列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部门预算。 第九条承租人不得擅自进行室内改造、装修,有责任维护房屋内各项设施设备(如水、电、暖、天燃气、空调、热水器、抽油烟机、室内装修及厨房各项设施、宽带网络、有线电视网络、电话线等)的完好和安全使用,人为损坏须照价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周转住房实行物业管理和服务。承租期内的物业服务费、水电费、煤气费、暖气费、有线电视费、通讯费、网络服务费等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一条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到期之日腾退租住的周转住房。 在合同期内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单方终止租赁合同,承租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腾退周转住房: (一)在武汉市城区内购买住房的,应当在领取新房钥匙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 (二)调离省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的,应当自调离之日起1个月内腾退; (三)辞去公职或被辞退、开除的,应当自解除合同之日起10日内腾退;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周转住房的,应当自解除合同之日起10日内腾退; (五)无正当理由闲置3个月以上的,应当自解除合同之日起10日内腾退; (六)承租期间改变住房用途或将住房转租、转借的,应当自解除合同之日起10日内腾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