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产品责任法中产品缺陷的比较及启示

中美产品责任法中产品缺陷的比较及启示
中美产品责任法中产品缺陷的比较及启示

中美产品责任法中产品

缺陷的比较及启示

金 晓 丹

(华桥大学经济法系,福建 泉州 362011)

[摘 要] 我国的产品质量问题是十分突出的,而产品责任立法却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加入WT O 后,这

种矛盾更加激化。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是发展最为完善和迅速的,比较中美产品责任法中对产品缺陷的规定,找出异同,以期对我国产品责任立法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 产品责任法;产品;产品缺陷

[中图分类号]FD922129 [文献标识码]B

[收稿日期]2003-10-13

[作者简介]金晓丹,女,华侨大学经济法研究生。

现代社会人们对于产品的需求和依赖超过了以

往任何一个时代,而我国目前的产品质量状况却令人担忧。在我国已经加入WT O 这一国际环境下,产品责任法律的滞后必然导致我国与其他成员国间争端数量的增多和争端解决的困难。发达国家大都在产品责任方面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因此,在对外贸易中出现我国企业出口产品到发达国家要比发达国家的企业出口产品承担更多的产品责任。相应的,他国出口商在出口产品到发达国家时会质优价廉,谨慎小心,而销往我国时却可以利用我国法律的滞后而趁机牟利。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是“世界上最先进和最精致的消费者保护制度”,为其他国家的产品责任立法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一、关于产品

1979年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2条

对此做了明文规定:“产品是指任何具有内在价值,能够整体或部分转让,用于贸易或商业销售的物品。但人体组织和器官,包括人的血液和成分,不在其内。”由于该法尚未得到美国各州的认可,因此,各州都有着机动灵活的做法,如1987年哈雷斯诉西北天然气公司案,将天然品纳入产品范围。同年,科罗拉多州法院在一案中裁定,血液应视为产品。关于不动产,美国产品责任法与他国法律不同,对此并未加以限制,法院在不动产买卖和租赁中,对于有缺陷的房屋或建筑物致损时要求出卖人或出租人承担责任;关于无形财产,美国法院在南桑姆诉威斯康星电力公司一案中认定电属于产品的范畴;而对于智力产品,美国的做法多倾向于严格

责任的适用;对于服务,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与大多数国家的做法相似,将提供服务的责任确立为过失责任,从而把服务排除在产品之外。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产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必须经过加工、制做。这就排除了未经过加工的天然品(如原煤、原矿、天然气、石油等)及初级农产品(如未经过加工、制做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和猎物)。其次,用于销售。这是区分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与其他物品的又一重要特征。这样,非为销售而加工、制做的物品(如留待自用或馈赠亲友的物品)被排除在外。因此,我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包括:一切工业动产;经加工的土地上、畜牧上、渔业上的产品和猎物;电和煤气。不动产和精神产品被排除在外。

可见,我国产品责任法与美国产品责任法关于产品范围的规定均采用了概括加排除的方法来加以界定。但两者在范围上的差异是十分明显的。较之我国的产品责任法,美国关于产品范围的规定是极其广泛的,几乎囊括了所有有价值的可以用来进行贸易、销售和使用的物品,无论是有体物还是无体物,动产还是不动产,工业产品还是农业产品,物质产品还是精神产品,都可以成为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美国产品责任法这种扩大性的规定无疑是有利于消费者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这与美国崇尚自由、平等的社会心理,法律对消费者权利给予充分重视的法律传统和消费者强烈的维权意识密切相关。这样的法律传统和意识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美国产品责任和消费者权益法律制度的迅速发展。

06—2004年第4期(总第253期)

商 业 经 济SH ANGYE J I NG J I

N o.4,2004

T otal N o.253

我国的产品责任法起步较晚,而1993年制订的产品责任法有关产品范围的规定在今天看来已远不能适应现代社会人们对于产品的极大需求和保护自身权益的要求,人们已经由以前的忍气吞声变为今天的“讨个说法”,并且当今的立法趋势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日渐加强。同时,美国产品责任立法体例是成文法加判例法,很多有关“产品”范围的认定都是通过判例来加以确认的。而我国的产品责任法在1993年后除有最高法院的少数判例外,既未经任何修改,又未颁布任何单行法律加以补充。在现实生活中,产品范围的逐步扩大与法律规定相对狭窄之间的矛盾已日益明显。因此,建议我国产品责任法能够适时的扩大产品的范围。中美两国产品范围的差异主要在于不动产、精神产品、农产品这三项。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以及其他国家的通行做法,我国产品责任法中“产品”的范围除了现行立法规定之外还应当包括:一是不动产。对于不动产,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排除在产品的范围之外,而是由专门的立法来调整。在我国,建筑工程被明文排除在产品之外。但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秩序较为混乱,而人们购房的需求却日益提升。在2001—2002年的消费者投诉中房屋问题列为首位。面对这种情况,我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等有关立法显然力度不够。因此,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制度尚未加以完善前,建议采用司法解释的方式,将不动产适当列为产品责任法的保护范围,以缓解目前房地产市场的不规范状况。但要使不动产充分受到法律的规制,就必须进一步完善前述相关立法,若这些专门立法可以达到上述目的,则可以将不动产排除在产品之外。二是精神产品。精神产品在美国产品责任法中也是通过判例的形式适当加以承认的,也因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而存在着例外。例如,1982年纽约最高法院审理的“瓦尔特诉保尔案”中法院就否认了书籍应适用严格责任原则,而得出的结论就是书籍作为一种智力产品追究责任的特殊性在于可能受言论自由的限制。而在我国,精神产品作为法律保护对象是在1991年后一系列知识产权立法出台,其发展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若将精神产品列入产品责任法“产品”的范畴,出现的首要问题就是产品缺陷及损害标准的认定。可以说,这种认定是很难客观、准确的,而像美国一样的弹性标准在我国必将造成法律适用的不准确,进而造成相关问题的复杂化。我国产品责任法中对生产者的严格责任原则会使精神产品的生产者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从而影响了精神产品的创造、生产以及进一步的发展繁荣。三是农产品。未经加工的农产品与其他产品不同,它特别容易受到客观环境因素的影响而存在潜在的缺陷。而这是生产者所不能预见和控制的。这些产品在市场上混杂出售,很难确定缺陷是在生产或销售的哪一环节。但对于消费者而言,则存在着确定加害方的主观过错和查找生产者的任务。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出于历史或政策上的原因,均对农

业采取了一系列的倾斜措施,而将农产品排除在产品范围之外,无疑也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及确认了对农民利益的保护,加之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较为淡薄,目前追究其产品责任尚不具备实施的条件。因此,笔者认为应将初级农产品排除在产品责任规制的范围外。四是关于产品是否必须用于销售。在我国法律中产品必须是用于销售的物品,而“销售”的含义是指为了经济目的而将产品以出卖方式交付他人,这样就排除了因出租、馈赠产品而导致的侵权责任。因此,有很多学者也提出可以用“流通”一词来替代“销售”,这样更加合理明确。笔者认为,人们的出租、馈赠行为日益增多,已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占据了较大的比重,若将这部分产品责任排除在外,必将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更使产品责任人躲避了法律的制裁,是相当不公正的。因此,有必要对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的规定加以细化,对加工、制作、销售予以具体的解释,以免造成法律适用的分岐。

二、产品缺陷及其认定

产品缺陷作为产品责任的成因,是产品责任立法中的核心概念。它的含义直接关系到权利要求能否实现,同时也是实现责任控制、防止过度归责的一道主要闸门。没有产品缺陷,就无所谓产品责任。

(一)缺陷的含义。

1965年的《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402A条把缺陷定义为:“凡销售有不合理危险的缺陷产品者应对最终使用者或消费者,因此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认为缺陷的含义是:产品制造上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产品设计上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未给予适当警告或指示,致使产品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产品不符合产品销售者的明示担保、致使产品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尽管美国法院在适用该定义时所做的解释不尽一致,多数法院认为“不合理危险的缺陷状态”为责任提供了标准,而另一些法院则仅仅依据“缺陷状态”或“不合理危险”作为标准。但显然“缺陷”关键强调的是产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unreas onabledanger ousness)”。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为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4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可以说,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4条的规定既是对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缺陷定义的移值借鉴,也是对我国《民法通则》“质量不合格”的扬弃。但必须明确“产品缺陷”和“产品质量不合格”是有所区别的。产品质量合格与否是在评判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时而使用的,当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征的要求时,即为金晓丹:中美产品责任法中产品缺陷的比较及启示

产品质量合格,反之即为产品质量不合格,所侧重的是产品的既定要求问题。而产品缺陷的实质是在关注产品在实际使用中是否安全的问题。其中,“不合理的危险”是指在通常的或合理的、可能预见的正常使用状态下,产品未达到其应具备的安全状态。在我国,有关部门为确保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对一些产品制定了一系列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根据标准化法,这些标准都属于强制性的,如果生产者在生产产品时没有达到相应的标准,其产品即视为存在缺陷。

(二)产品缺陷的认定

美国的司法实践对于产品缺陷的认定有三个标准:消费者期望标准(consumer ex pectation test )、成本效益分析标准(cost -benefit analysis )和两分法标准。根据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402条来看,“不合理危险”的判断是以普通消费者对该产品的特性具有人所共知的常识所能预见的程度为标准进行判断。如果该产品的危险程度超过了消费者所能预见的程度,则其具有危险性,可认定为“缺陷产品”。不难看出,这样的认定标准具有着相当大的局限性和主观性,常会因其本身含义的不明确、陪审团及法官的主观经验而有失公正。因为每一个事实上的审判者都可能对抽象的消费者的期望标准有不同的理解。成本效益分析标准是汉得法官在“美国诉卡洛尔拖船牵引公司”一案中用以确定某人在一事故中是否具有过失时首次采用的。其理论认为,如果将损失发生的可能性称为P ,将损失称为L ,而预防损失的成本为B ,那么责任取决于是否B 是小于P 乘以L ,即是否B 〈P L 。但是在该标准的运用中,仍使人们疑惑的是为了证明缺陷的存在,该平衡标准是建立在严格产品责任的基础上还是建立在纯粹过失责任的基础上。在赞同适用这一标准的法院中也存在着如何运用这一标准的争议。两分法标准是在加州最高法院1978年的“贝克诉吕尔工程有限公司”案中创制的,即在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时,同时考虑消费者期望标准和成本效益分析标准。我国的产品缺陷判定标准即是《产品质量法》第34条的规定:

11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在实践中,确定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应该考虑诸如产品的耐用期限,产品的通常或合理的使用目的,以及产品的结构、性能特点,产品间的相互影响、产品的说明、使用对象等许多事项。如果产品在考虑了上述各因素后,没有任何危险,而且符合普通消费者对该产品的安全性的合理期待,则产品不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反之,则认定为缺陷产品。但如果由于人类的认识和科技发展水平所限,不能在产品效用不变的前提下将其制造得更安全或制造出替代品,应认为这些产品不具有不合理的危险。

21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这种通过标准化法所确立的强行性标准具有很强的客观性和预

防性,但其弊端也是明显的。由于任何标准的制定都受制于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生产水平以及主观认识。因此,并不能保证这样的标准能够及时适应当时的生产要求,也必然会引起产品缺陷认定的疏漏,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三)产品缺陷的类型。

把产品缺陷划分为三大类型始自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并已为各国的产品责任法理论所接受。

11制造缺陷。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4条A 项规定:决定产品在制造过程中有不合理不安全时,应以产品离开制造者支配时,即具有缺陷加以认定。也就是说,产品的制造缺陷是指产品离开制造者之前,产品在制作、装配或包装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缺陷。在我国,产品制造上的缺陷是指产品在制造过程中不符合设计规范,或者未达到设计要求,不符合质量标准,致使产品存在不安全因素。对于制造缺陷的认定可以通过和同类安全产品的比较中得出客观的结论。

21设计缺陷。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4条B 项规定:产品在设计上有不合理不安全,是指产品存在着造成损害的危险并且这种危险已超过为防止该危险而设计产品的制造者的成本负担,以及替代的设计将会阻碍产品的有效性。

31警示缺陷。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402A 条评论指出,当产品具有不为人普遍知晓的或合理预见的危险时,如果销售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危险,就应当在产品的包装上就产品的使用方法提供说明和警示。一般而言,判断生产者提供的警示是否合理时,主要应考虑警示的时间、警示的内容是否充分合理,且突出警示的对象是否是其合理预见的最终使用者。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15条对产品标识做了明确的规定:要求产品有质量合格证明,即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厂址,以及产品规格、等级、含量和日期等。第16条规定: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的要求,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四)、产品缺陷的启示

我国产品责任法有关产品缺陷的定义及判断标准是对美国产品责任法中产品缺陷的借鉴和移值。因此,两者有着相近似的规定。但我国的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和主观性,主要表现在对我国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认定上。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纵观各国的产品责任法,关于产品缺陷的认定都很难找到一个十分客观、准确的标准,都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和灵活性。笔者认为这正体现了产品责任做为一种特殊侵权责任的独特性,即产品与社会的经济发展程度、消费者的思想意识、科技水平以及国家政策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它是在动态中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因此,我们

(下转第67页)

26—商业经济 2004年第4期 SH ANG YE JING JI №4,2004

立董事制度发展的方向。

四、协调处理独立董事与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之间的关系。

在我国二元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监事会处于监督的地位。在我国上市公司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后,将会出现两种监督机构并存的现象,于是有人提出疑问,独立董事制度能否代替监事会?如果不能,两者的关系该如何协调?

我国《公司法》第126条规定:监事会是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专门监督机关且享有一定的监督职权,监事会在我国实践当中未起到应有的监督检查作用,进而引发一系列严重损害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殃及公司、中小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恶性事件。究其原因除了股权结构上的问题外,与我国公司法中关于监事会的法律地位、组成人员、法定职权及监事的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健全有着直接的关系。但是,并不能据此否认二元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监事会的作用。否则,英美一些学者就不会认为“一层机构使外部董事处于尴尬难堪的境地,”而建议“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德国采用的双层模式重新构建。”况且我国对独立董事的要求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及证券公司,那么对于大量的非上市公司,监事会更是具有独立董事所无法替代的作用。因此,引进独立董事后,我们就要着重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两种监督机制的关系,即独立董事的事前监督与监事会监督衔接,以及独立董事在特定范围内的监督和监事会的全面监督。

独立董事的事前监督。独立董事对管理董事作出重大决策时可提出咨询意见,另外其基于客观中立的检查与评价,包括财物、管理者业绩、决策是否有损中小股东的利益等方面予以监督,使公司的经营董事在决策前即受到相应的监督,此即事前监督;而对于监事会作为专门的监督机关,在职权上确实保证其与董事会的平等地位,赋予监事会对董事会可能或已经损害某一利益相关者利益的重大决议的否决权,对临时股东大会及股东大会的召集权等权力。独立董事只能在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发挥作用,而监事会则在其他类型的公司起监督作用。

总之,独立董事制度对中国经济转轨,对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中国经济成功的融入全球化大潮,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 考 文 献]

[1]吴学军1重在独立[N]1中国证券报,2001-06-161

[2]何美欢1公众公司及其股权证券[M]1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1

[3]史际春,温烨,邓锋1企业和公司法[M]1中国人民大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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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殷少平1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J]1经济法学,2001,(7)1

[5]王保树,崔勒之1中国公司法[M]1中国工人出版社,19951

[6]马金占,郎爱云1独立董事制度剖析[J]1河北广播电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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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易晓明1独立董事制度探析[J]1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

会科学版),2002,(1)1

[8]田玉红,于秀娟1论独立董事制度[J]1辽宁教育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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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王瑞兰,孙守用1论独立董事的监督成本与行为选择[J]1财

经理论与实践,2002,(1)1

[10]张红霞1关于引入独立董事的思考[J]1新疆财经学院学报,

2001,(1)1

[11]史焕伟1我国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构想[J]1科技

进步与对策,2001,(11)1

[责任编辑:潘洪志]

(上接第62页)

就无法用相对静态的法律制度来规制它,特别是在以成文法为主的大陆法系国家。我们必须试图找到两者在运动中的切合点,建议我国根据经济发展的速度定期或不定期的修正或颁布新的产品质量标准,最大限度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产品缺陷的类型方面,我国与美国的不同之处在于: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产品设计缺陷的案件要远多于产品制造缺陷的案件,而在我国则恰恰相反。笔者认为,这与两国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监控程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同时也反映出我国立法中的不均衡现象,即我国法律中有关制造缺陷的规定十分明确,而有关设计缺陷的规定却只有两个条文中略有涉及。鉴于设计缺陷在产品缺陷中占据了越来越大的比重,建议我国立法可以对设计缺陷给予充分的重视,增加有关产品设计缺陷的规定,使之明确化并富有时代性。

[参 考 文 献]

[1]刘静1产品责任论[M]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

[2]赵相林,曹俊1国际产品责任法[M]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

[3]王家福1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M]1法律出版社1

[4]章毅1中美产品责任法之比较研究[J]1人大复印资料,

2001,(2)1

[5]黄列1美国严格产品责任的形成与现状[J]1法学研究,

1991,(6)1

[6](台)朱柏松1商品制造侵权行为法之比较研究[M]1五南图

书出版社1

[责任编辑:汪 风]王 茜: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运用的思考

产品责任法课后答案

单元练习六 一、单项选择题 1、在以疏忽为理由提起诉讼时,()。 A、原告可以从各个方面证明被告有疏忽 B、原告不能从各个方面证明被告有疏忽 C、原告与被告之间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2、违反担保之诉是()。 A、原告与被告之间不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B、依美国普通法原则,买方以外的任何人都有权对卖方起诉 C、依美国普通法原则,买方可以对卖方以外的其他人起诉 D、根据买卖合同提起的诉讼 3、产品责任法中对原告最为有利的诉讼依据是()。 A、疏忽 B、违反担保 C、严格责任 D、未有疏忽 4、对于严格责任的理解错误的是()。 A、以严格责任为依据对原告起诉是最为有利的 B、它要求原告承担证明被告有疏忽的举证责任 C、它不要求双方当事人之间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D、它是新近发展起来的一种产品责任理论

5、在涉外产品责任诉讼中,按美国的冲突法规则通常适用的法律是()。 A、损害发生地的法律 B、对原告最为有利的法律 C、购买产品地法的法律 D、原告国籍国法 6、《指令》规定,原告的诉讼时效是()。 A、10年 B、3年 C、2年 D、5年 7、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主要是()。 A、州法 B、联邦统一立法 8、在涉及汽车事故的产品责任案件中,是按照()来确定法律适用问题。 A、损害发生地法 B、产品制造地法 C、购买产品地法 D、对原告最为有利的地方法 二、多项选择题 1、《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产品责任的主体包括()。 A、成品生产者 B、部件生产者 C、产品供应者 D、天然产品生产者

E、产品销售环节的有关人员 2、当原告以疏忽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 A、原告必须证明被告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即被告有疏忽之处 B、原告必须证明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自己的损失 C、如果由于原告自己疏忽造成了损失,原告也能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D、原告与被告之间不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3、按照美国普通法的原则,违反担保之诉()。 A、原告与被告之间必须有直接合同关系 B、买方以外的任何人都无权对卖方起诉 C、买方不能对卖方以外的其他人起诉 D、原告毋须证明被告有疏忽 4、严格责任原则中的“卖方”包括()。 A、直接订立合同的卖方 B、为制造该项产品提供零部件的供应商、批发商 C、零售商 D、生产者 5、严格责任原则中“买方”包括()。 A、直接买方 B、买方的亲友

论美国产品责任法的缺陷认定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收稿日期]2008-03-28 [作者简介]丁伟东(1967-),男,江苏泰兴人,讲师,主要从事法律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李玉华(1968-),女,江苏泰兴人,社会学硕士,副教授,主要从事社区建设与管理研究。 第30卷 第1期2009年1月哈尔滨学院学报 J OURNAL OF HARBI N UN I V ERSITY V o.l 30 No.1 Jan .2009 [文章编号]1004 5856(2009)01 0058 04 论美国产品责任法的缺陷认定 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丁伟东,李玉华 (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江苏泰州 225300) [摘 要]产品缺陷认定是产品责任法的核心问题之一。美国产品责任法起步较早,发展较快。文章对中美产品责任缺陷认定进行了比较,并分析了美国产品责任法对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缺陷认定;产品责任法;严格责任 [中图分类号]D 901:D908 [文献标识码]A 一、产品缺陷及其认定概述 产品缺陷认定(以下简称 缺陷认定!),是 产品责任法的核心问题之一。缺陷认定最初起源于罗马法,但在当时侵权法不发达的情况下,对缺陷产品造成消费者身体和财产损失并没有什么保障,当时的 买者自慎!法则要求买者应自己承担检查商品缺陷的责任,出卖人无须对产品缺陷负责,除非以明示保证此责任。 近代工业革命后,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迅速发展,日益复杂的产品大量出现,由产品缺陷造成的事故也不断上升,但此时法院为了保护工商业的迅速发展,极力避免对企业经营者和产品制造者的责任。所以近代法院往往采取 契约关系!原则来限制受害人可能对产品缺陷提起的诉讼。 现代科技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使消费者所处的消费环境日益复杂,尤其是那些技术含量高、性能复杂的产品对消费者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构成了巨大的潜在危险,并且,在现代社会经济中,消费者相对于生产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 传统的过失侵权责任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为了加强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保护,就出现了严格责任制度。此为美国首创。 二、美国产品责任法发展中的三次突破 在国际产品责任法中,美国产品责任法起步较早,发展较快,在其历史发展中,出现了三次重大突破,它们不仅是美国产品责任日益成熟的重要标志,而且对世界其他国家产品责任法的产生、发展均有重要影响。 1.突破契约关系理论之约束,将产品责任纳入疏忽责任的范畴 产品责任形成初期,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的关系既简单又比较稳定,产品的买卖主要是通过合同契约进行的,契约条款是保证产品质量的有效手段,因此,早期的产品责任被纳入合同责任的范围。但契约关系原则逐渐不再适应公平处理产品责任问题的需要。美国产品责任中疏忽责任扩大了产品责任的适用范围,把侵权责任引入产品责任领域,在理念上实现了

国际商法(第六版)课后习题答案

国际商法(第六版)课后习题答案 第一章 1.(1)本案如果发生在美国,Y能提起派生诉讼。因为A公司为B公司的担保行为直接损害了A 公司的利益且附带损害了Y的利益,但没有单纯地损害Y的利益。 (2)本案如果发生在我国, Y不具备对X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因为我国法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题目中,Y在2009年12月~2010年2月底期间连续买入A公司股票,持有A公司股份总额达到3%。股东Y持股比例符合规定,但持股时间不符合“连续180日以上”的规定。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监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题目中股东乙没有通过“监事会”,而是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符合规定。 (3)P不符合A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题目中,B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34%,P在B公司任职,则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W也不符合A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因为我国法律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题目中,W持有A公司股份总额1%的股份,所以W不能担任独立董事。 2((1)A享有优先购买权。德国的合伙规则与很多其他国家一样,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合伙协议并没有其他约定,因此合伙人A享有优先购买权。 (2)B无权要求C偿还其房屋升值部分的25万欧元。合伙人出资后,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伙企业,而非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 (3)A、B还应当与C共同承担对Y公司剩余25万欧元的赔偿责任。因为在德国,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人的对外责任不以出资额为限。 第二章 1(保险公司的拒付理由在合同法上不能成立。因为李昌镐小同学所患的急性肺炎并不是投保人事先预知的,投保人在与保险公司签合同时并不存在欺诈;争议中的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

商品学实务(第三版)习题答案

第一章 实训1.基础训练 1. 填空题 (1)实物商品的整体一般是由核心商品、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三部分构成。 (2)商品学的研究对象是商品使用价值及其变化规律。 (3)商品学研究的中心内容是商品质量与品种。 (4)商品学常用的研究方法有科学实验法、现场实验法、技术指标分析法、社会调查法和对比分析法。 (5)商品学在其发展过程中产生了两个研究方向技术商品学、经济商品学。 2. 名词解释 现代商品整体概念:实物商品的整体一般是由核心商品、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三部分构成。核心商品是商品所具有的满足某种用途的功能,是消费者购买某种商品时所追求的利益。有形附加物是指实物商品体本身。如商品的材料、结构、外观、商标、包装、标志等。无形附加物是消费者购买有形商品时所获得的附加利益和服务。如送货、免费安装、售后技术服务和信息咨询等。 3.简答题 (1)举例说明如何理解实物商品的整体构成? 以手机为例:核心商品为提供通话服务等,有形商品表现为品牌、手机的造型、手机的颜色等,无形商品表现为手机的三包服务退换货、维修保障等。 (2)简述商品学的研究对象。 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两个基木范畴。商品的价值范畴由有关经济类学科研究,商品的使用价值范畴主要由商品学来研究。 商品的使用价值构成了社会财富的物质内容,是商品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研究商品的使用价值,不仅要研究商品的成分、结构、性质等商品的自然属性,也要研究商品的经济性、民族性、时尚性等社会经济属性。 (3)简述商品学的研究内容。 商品质量和商品品种是商品学研究的中心内容。围绕商品质量和品种,商品学研究的具体内容还包括商品成分、结构、性质、生产工艺、功能、质量要求、检验评价、包装、储运与养护、使用和维护等。商品学的研究内容还包括商品与人、商品与社会、商品与环境等内容。 (4)联系实际分析学习商品学的重要性。 可以从工作岗位需要如商品销售、储存;从学习角度,为相关专业学习打下一定的基础;从消费者角度,增加消费者知识教育,培养科学消费意识,保障消费权益等。 第二章 实训1.基础训练 1.选择题 (1)对商品进行分类时,(A,B,C )是最至关重要的。 (2)选择商品分类标志应遵循(A,E )的基本原则。 (3)能用于商品编码的符号有(A,B,C )。 (4)HS编码制度将所有国际贸易商品分为(C )类 (5)HS编码子目号第l 四位与第五位数字间有一圆点,前四位数字表示该商品的(B)。2.名词解释

比较中美两国产品责任法的区别

比较中美两国产品责任法的区别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因所制造或销售的产品具有某种瑕疵或缺陷给消费者或第三人造成损害而引起的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从以下六个方面来分析中美两国产品责任法的区别。 第一,法律体系的构成不同。美国产品责任法由一系列判例和《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二次侵权行为法重述》、《美国统一商法典》、《消费者产品安全法》、《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美国民事诉讼规则》等成文法组成;中国由《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等一系列与产品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构成。 第二,产品范围的区别。美国《统一产品责任法》第102条规定“产品是具有真正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体或作为部件交付的物品,但人体组织除外”。由此可见,美国的“产品”涵义十分广泛。我国法律对“产品”的定义较为简单,《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二、三款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该法第五十条还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这就排除了未经过加工的天然物品及初级农产品和不动产。 第三,责任主体不同。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主体包括: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具体指产品制造者、动产和不动产销售者、零件制造者、动产出租者、提供服务者、赠送者。中国的产品责任主体包括:生产者和直接销售者、服务者、营业执照持有人和借用人、展销会举办者或柜台出租者、广告经营者。 第四,产品缺陷标准的不同。在美国,目前关于“产品缺陷”尚无明确定义,但根据美国《第二次侵权行为法重述》,将缺陷定义为“对使用者、消费者或者其财产有不合理危险的缺陷状态”是一种“产品离开卖方时,直接消费者无法预期的不合理危险”,即消费者期望标准。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缺陷作了定义“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可见我国采用了双重标准会在实践中带来一些问题:首先,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符合质量标准,但却具有危险性的情况。其次,容易偏袒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利于消费者,因为产品质量的制定往往有生产者的参与。 第五,产品责任归责的原则不同。美国产品责任法归责原则:1.疏忽责任原则,2.担保责任原则,3.严格责任原则。消费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原则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美国产品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演进

美国产品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演进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0-05-04 产品责任法是在科学技术不断转化为生产力而进行的社会化生产的推动下产生的一个特殊侵权法领域。因产品致害产生的利益冲突作为制造商、销售商和消费者间的矛盾之一,其此消彼长或平衡的发展动向广受关注。美国不但经济实力处于世界第一位,而且对消费者的保护也是法律制度最为完备的国家。对其产品责任法的考察,应从他的襁褓时期开始,“应当追溯他的过去,应当考察他在母亲怀抱中的婴儿时期,应当观察他最初目击的事物,应当听一听唤醒他启动沉睡的思维能力的最初话语,最后,还应当看一看显示他顽强性的最初奋斗。”[1]在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发展过程中,其归责原则的变迁明显地体现了时代进程尤其是经济发展的要求。 一、产品责任的萌芽——“契约责任”原则 现代意义的产品责任是英国判例法首先确立的。美国的侵权行为法是以英国的侵权行为法体系为基础而创设的,因而在侵权行为法的基本理论和规则上与英国法是一致的。美国在早期产品责任法中沿袭了1842年英国最高法院“温特博特姆诉怀特”(Winterbottom V.Wright)案判决确立的“无契约无责任”原则,依据契约关系对受害人的权利给予救济。 该案案情是:被告怀特是邮车制造商和修理商,和某驿站站长订有契约,约定由其提供合格安全的马车以运送邮件。原告温特博特姆是驿站雇用的马车夫,在驾驶邮车运送邮件时车辆发生故障严重受伤,原告向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被告以原告不是契约当事人为由抗辩,法院最终判决原告败诉[2]。法院认为,被告保证马车处于良好状态的责任是向另一签约方驿站长承担的契约责任,被告无需对马车夫温特博特姆负有责任。审理此案的大法官Abinger认为,原告与被告无契约关系,如果被告败诉的话,每个乘客或任何一个经过路旁的人,只要因邮车受到损害,都可以提起同样的诉讼。在判决理由中他特别强调:“如果责任要扩展到没有契约关系的人,那就会出现最荒谬和最可悲的后果,而对此后果尚看不到任何限制的可能”[3]。由此“无契约无责任”原则确立,即因缺陷产品致害的人不能起诉与其没有契约关系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无契约关系的产品提供者不承担契约责任亦不承担侵权责任。 “契约责任”原则的产生有各个层面的原因。19世纪,工业革命促进社会生产力迅猛发展,新兴资产阶级要求自由宽松的经济环境。就侵权行为法来说,一方面法律要对被害人提供保护,另一方面,又要保护企业不被侵权责任所束缚,不被侵权赔偿所拖累,保证整个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与此相适应的“契约自由”理论成为法律的主流。而依据当时的契约相对性理论,契约的效力是绝对的,仅约束契约当事人,非契约当事人不能因契约取得权利或者负担义务。另一方面,工业革命使越来越复杂的科学技术应用于产品制造,人们对产品的危险性愈难发现,随着产品致害事件的增多,产品责任问题显现出来。受自由资本主义经济价值取向和“契约自由”原则、契约相对性理论的渗透,产品责任自然适用了契约关系理论。该原则在客观上保护了新兴资产阶级利益,推动了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 应当指出的是:依据契约关系对受害人提供救济,以契约责任认定产品责任,只是产品责任

国际商法习题及答案6

国际商法习题六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1.下列国家中,把法律划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国家是【D 】A.德国B.法国C.中国D.英国 2.招标行为是一种【 B 】A.要约B.要约邀请 C.承诺D.要约磋商 3.下列哪个国家法律以约因作为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B 】A.德国B.法国C..英国D.美国 4.根据英美法判例所确立的原则,一项有效的对价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D 】A.对价要求充足和相等 B. 对价只能由受诺人提供 C. 法律上的义务可以作为有效的对价 D.对价必须是待履行或已履行的对价 5.依照中国《合同法》,可以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的是【 D 】 A.法律上不能履行 B.事实上不能履行 C.履行费用过高 D.违约方不履行金钱债务 6.我国《合同法》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时效期间为【A 】A.2年 B.3年 C.4年 D.10年 7.下列事项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是 【C 】 A. 合同的效力 B.合同对所售货物的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C. 飞机零部件的销售 D.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8.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构成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的是【C 】A.包装方式的变更B.运输方式的变更 C.争议的解决方式的变更D.货物规格的变更 9.根据英国《货物买卖法》,买方的下列行为构成对货物的接受的是【A 】A.转售货物B.检验货物C.收取货物D.占有货物 10.2月买卖双方签订了买卖一批一级石油的合同,价格为25美元/桶,4月卖方交付的石油却为三级石油,价格为15美元/桶,此时一级石油的价格为20美元/桶。则买方经减价每桶应付金额为【C 】A.12美元B.15美元C.18.75美元D.20美元 1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卖方预期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措【B 】A.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B.宣告解除无效并请求损害赔偿 C.给予卖方宽限期D.要求卖方实际履行 12.根据法国民法典,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原则上取决于【B 】A.双方当事人意图B.合同成立的时间

国际产品责任法案例讲解大全

、国际产品责任法案例讲解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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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际产品责任法案例讲解大全 邹岿编 第八章国际产品责任法 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 1、Brandenburger Y. Tayota Motor Sales. U. S. A Inc. And Toyota Motor co. ,Ltd. 在该案中,原告Brandenburger驾驶丰田公司的汽车,在高速公路上快速行驶时,不慎翻车,丰田汽车的车顶发生破裂,乘客被抛出车外造成死亡。美国法官在审理此案时,认为汽车车顶的构造有缺陷而最终导致死亡的发生。 法院最终判决制造商和销售商负赔偿责任。 2、拉哥格诉克拉格公司案 1969年,克拉格制衣公司制造的木棉棉衣的棉花未经防火处理,小孩在穿着木棉棉衣玩发火玩具手枪时,因棉衣着火而受伤。法官认为小孩所穿衣料用的木棉若经防火加工即可避免火花着火,遂判决制造厂商负赔偿责任。 法院的判决理由是:在今日广泛使用化纤合成物的时代,社会大众依赖生产者供应其衣料。合成纺织品的成分及其性质,一般人多不明了。销售者应注意维护所有使用人尤其是儿童的利益。如果对儿童的衣服,需要实验及研究,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危险性,而不应在穿着茄克者的身上进行实验。 3、马修诉Lawnlite公司案 案件发生在1956年,原告马修在观看铝制椅子,在试坐旋转时,椅子回旋部分将原告手指切断。法官认为。切断原告手指的机构装置部分是椅子构造的必要部分,被告应在其危险部分装上保护装置,否则应负设计缺陷的责任。 4、卡马乔诉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案 在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1987年判决的卡马乔诉本田汽车公司一案中,原告在驾驶被告生产的摩托车时发生车祸,其腿部严重受伤。原告在起诉时主张,该车没有安装腿部防护设施,属于设计上的缺陷。被告提出的辩护理由之一是,摩托车发生事故的风险,是每一个消费者都能预见到的,因此,根据《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402A条注释i,未安装腿部防护设施不属于对消费者具有不合理危险的缺陷。该州最高法院认为:某一产品的危险是公开的和显而易见的这一事实,并不能构成对产品有不合理的危险的主张的辩护理由。我们注意到,采纳这样的原则,作为一个法律问题,将不公平地加强风险承担抗辩的作用。但现有的证据表明,被告本来可以通过投入可接受的成本安装该防护装置,并且不会减损该产品的效用或实质性地改变其性能;被告未能这样做,从而使该产品依照“危险/效用标准”包含了不合理的危险性。 5、瓦克维尔工程有限公司诉BDH化学制品有限公司案 该案是警示缺陷的经典案例。案情经过是:被告向瓦克维尔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一种装在玻璃安瓿里的瓶上标有“有害蒸气”的化学药剂。供应商并不知道该化学药剂遇水后会产生强烈反应。一位科学家在做实验时意外地将安瓿掉在水池里引起爆炸,导致了该科学家死亡,并给原告的工厂造成了巨大损失。

美国产品责任法和中国产品责任法的对比研究

美国产品责任法和中国产品责任法的对比研究 【论文摘要】我国的产品责任问题作为当前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急需立法者制定一部完善的产品责任法加以规范和调整.为此,本文第一部分,本文首先从产品责任法的基本概念,性质,特征,和赔偿范围入手,同当今世界上产品责任立法最发达的美国比较,第二部分,通过对比得出两国相关法律的异同,发现我国产品责任法的不足之处,及从美国产品责任法对我国的积极影响和促进作用中学习经验。 【关键词】特征赔偿范围影响 导言 美国,现在已是我国第二大贸易伙伴,在两国进出口贸易中,因我国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存在其他缺陷在国外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或国外进口产品在我国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数量逐年上升。其索赔额之巨大,从几十万美元到几百万美元甚至高达上亿美元,不仅使所得利润化为乌有,有时甚至使出口企业以破产告终。而美国的产品责任立法,在世界各国中起步最早、发展最迅速、最完善,并一直处于领先地位。这些客观情况,要求我国进出口企业了解产品责任方面的国际惯例,尤其要熟悉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及中美两国产品责任法的异同,以知己知彼,制定相应对策,力争避免产品责任诉讼或在诉讼发生后能审时度势,争取主动,最大限度地维护我方利益。本文从分析的角度指出中美责任法的概念,特征比较,性质赔偿范围比较,结合美国产品责任法对中国产品责任法的影响做了粗浅的看法。 一中美产品责任法对比 (一)概念对比: 1美国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于引起生产和销售有瑕疵的产品的购买者和使用者及其他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其他财产损失而赔偿的法律责任".调整这种法律责任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就是产品责任法. 2中国产品责任法

商品学实务 习题答案

习题答案 第一章 实训1.基础训练 1. 填空题 (1)实物商品的整体一般是由核心商品、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三部分构成。 (2)商品学的研究对象是商品使用价值及其变化规律。 (3)商品学研究的中心内容是商品质量与品种。 (4)商品学常用的研究方法有科学实验法、现场实验法、技术指标分析法、社会调查法和对比分析法。 (5)商品学在其发展过程中产生了两个研究方向技术商品学、经济商品学。 2. 名词解释 现代商品整体概念:实物商品的整体一般是由核心商品、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三部分构成。核心商品是商品所具有的满足某种用途的功能,是消费者购买某种商品时所追求的利益。有形附加物是指实物商品体本身。如商品的材料、结构、外观、商标、包装、标志等。无形附加物是消费者购买有形商品时所获得的附加利益和服务。如送货、免费安装、售后技术服务和信息咨询等。 3.简答题 (1)举例说明如何理解实物商品的整体构成? 以手机为例:核心商品为提供通话服务等,有形商品表现为品牌、手机的造型、手机的颜色等,无形商品表现为手机的三包服务退换货、维修保障等。 (2)简述商品学的研究对象。 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两个基木范畴。商品的价值范畴由有关经济类学科研究,商品的使用价值范畴主要由商品学来研究。 商品的使用价值构成了社会财富的物质内容,是商品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研究商品的使用价值,不仅要研究商品的成分、结构、性质等商品的自然属性,也要研究商品的经济性、民族性、时尚性等社会经济属性。 (3)简述商品学的研究内容。 商品质量和商品品种是商品学研究的中心内容。围绕商品质量和品种,商品学研究的具体内容还包括商品成分、结构、性质、生产工艺、功能、质量要求、检验评价、包装、储运与养护、使用和维护等。商品学的研究内容还包括商品与人、商品与社会、商品与环境等内容。 (4)联系实际分析学习商品学的重要性。 可以从工作岗位需要如商品销售、储存;从学习角度,为相关专业学习打下一定的基础;从消费者角度,增加消费者知识教育,培养科学消费意识,保障消费权益等。 第二章 实训1.基础训练 1.选择题 (1)对商品进行分类时,(A,B,C )是最至关重要的。 (2)选择商品分类标志应遵循(A,E )的基本原则。 (3)能用于商品编码的符号有(A,B,C )。 (4)HS编码制度将所有国际贸易商品分为(C )类 (5)HS编码子目号第l 四位与第五位数字间有一圆点,前四位数字表示该商品的(B)。2.名词解释

东芝公司区别对待中美用户的分析

东芝公司区别对待中、美消费者的启示 法学131902班陈冬冬201119010102 东芝公司在面对同样的质量问题时,对于美国用户和中国用户给出的却是不同的解决办法。东芝公司的解释:这是由于中国和美国的法律不同,按照美国的法律,如果存在但对消费者造成某种后果的可能性,制造商厂商就可能要承担责任,而中国的法律,对这种情况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本文就通过对中、美的法律比较来分析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 东芝笔记本电脑存在导致用户数据丢失和损坏的隐患,他主要是产品存在瑕疵,这显然是产品责任问题。这个案件主要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一、美国侵权法中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 美国的法律属于英美法系。所以,美国是以成文法和判例为审判根据的。首先,美国产品质量法中关于瑕疵缺陷规定:产品的缺陷主要有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通知缺陷。其中产品的设计缺陷是指产品因设计失误而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如果证明存在或者能够做出更好的设计从而消除不合理大的危险。认定产品的设计缺陷将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认定为缺陷的含义是:产品制造上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产品设计上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未给予适当警告或指示,致使产品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美国虽然没有对产品缺陷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它将不合理的危险作为判断的产品缺陷的标准,这对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样的规定,无疑是加大了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这也表明法律是保护弱者的。在美国并不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有损害的可能性即可。美国的担保责任分为两种,一是明示担保;二是默示担保。所以,产品担保责任即分为明示担保责任和默示担保责任。 东芝公司如果在美国严格按照诉讼法律程序解决问题,那么他们承担的将不仅仅是10.5亿美元的和解金,根据美国的产品责任法的补偿原则和惩罚性赔偿原则,他们很可能面临巨额的金钱赔偿和对瑕疵产品的召回,这相对于和解金来说是巨大的损失。美国是以判例法为依据的国家,在以前的判例中,根据危害的可能性就可以认定损害赔偿,并且他们的赔偿额无上限,这都给生产者很大的压力,同时这样的惩罚,也可以让生产者更注重产品的质量。 二、中国法律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 我国是以成文法为依据法律体系。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法律规定中就可以看到,我国对产品存在瑕疵的,无论是生产者,还是销售者都有赔偿的规定。《产品质量法》没有明确规定产品瑕疵的内涵、外延及瑕疵的判断标准,不合理的危险属于产品瑕疵的内涵。同时,没

欧美产品责任法比较

欧美产品责任法比较 [摘要]文章简述欧洲与美国各自产品责任法的内容和相同点,并从立法体制、产品定义及范围、权责主体、归责原则、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等几个方面分别详细介绍两者的不同之处,进行全面比较。 [关键词]欧美产品责任法;立法体制;权责主体;责任损害赔偿范围 产品责任法,是指调整有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者之间,基于产品缺陷引发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依法应由生产者或销售者分别获共同负责赔偿关系的法律总称。其主要目的是要确定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所应承担的责任,以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在欧洲与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法律体系中,两者既有相似又有不同的地方,由于两者大部分相同而细节不同,故相同点便不再赘述,以下以不同部分为重点进行举例论述。 一、立法体制不同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目前世界上发展最迅速、最完善、最具代表性的产品责任法之一。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判例法与成文法相结合的法律,其发展阶段大致可以分为三段:1.合同责任阶段,1842年温特伯顿诉莱特案——1916年麦克弗森诉比克汽车公司案,其中温特伯顿诉莱特案为英国判例,该判例所确立的无合同就无责任的原则被当时的美国所接受;2.过失侵权责任阶段,1916年麦克弗森诉比克汽车公司案——1963年格林曼诉尤巴电器公司案;3.严格责任阶段,1963年格林曼诉尤巴电器公司案至今,并由美国法学会在1965年出版的《侵权行为重述》中确认了这一源于判例法的原则,使其演变成成文法。由于严格责任理论对消费者的保护最充分,目前绝大多数州已确立严格责任原则,使其成为责任法的基本制度。为统一各州的产品责任法,美国商务部在1979年1月提出了《同一产品责任法草案》供各州采用。这些都充分反映了美国判例法与成文法相互结合、互为补充立法体制。 欧洲自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在欧共体的推动下,各国日益重视产品责任的研究和立法。1977年1月27日,欧洲理事会在斯特拉斯堡签订《欧洲共同体关于造成人身伤害与死亡的产品责任的欧洲公约》即《斯特拉斯堡公约》;1985年发布了《产品责任指令》。按照后者的要求,欧共体各成员国应在3年内使其国内法符合指令的有关规定,推动产品责任法的建立和完善。于是,英国在1987年,希腊、意大利在1988年,卢森堡、丹麦、葡萄牙、德国在1989年,荷兰在1990年,比利时、爱尔兰在1991年分别制定了本国的产品责任法,标志着欧洲产品责任法的成文化、专门化趋势。 二、产品定义及范围不同 美国的《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2 条规定:“产品是具有真正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者作为部件、零售交付的物品,但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除外。”欧洲国家适用的《产品责任指令》规定:“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和狩猎物以外的所有动产,即使已被组合在另一动产或不动产之内。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品。产品也包括电。”由此可看出,美国对产品的定义与欧洲相比更灵活、更广泛,包括了不在欧盟产品定义范围内的初级产品和天然品。 三、权责主体不同

国际商法习题及答案2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国际商法》试题(2) 一、单项选择提(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被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的要求的,请将其选出,未选、少选或多选均不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 1、C 2、A 3、B 4、D 5、A 6、C 7、C 8、A 9、C 10、A 11、A 12、B 13、A 14、C 15、B 16、A 17、A 18、C 19、A 20、B 1.英国的普通法来源于( C ) A.衡平法B.习惯法 C.判例法D.法院解释 2.德国法对承诺生效的时间采取( A ) A.到达主义B.了解主义 C.投邮主义D.通知主义 3.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的条款作了扩张、限制或变更的,那么( B ) A.其效果也视为对要约的承诺 B.在法律上视为一项反要约,需经原要约人承诺后,合同才成立 C.在法律上视为一项反要约,无须原要约人承诺后,合同也能成立 D.其效果视为对原要约的部分接受,双方当事人均受此约束 4.违法担保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或者随附条款,那么违法担保的法律后果是( D ) A.蒙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B.蒙受损害的一方只能请求解除合同 C.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请求解除合同 D.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请求解除损害赔偿 5.甲乙签订十分合同中,前四份合同乙一直拖欠货款,因而甲怀疑乙的信用有问题。根据《联合国国际买卖合同公约》( A ) A、甲方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B、甲方不能中止履行合同 C、甲方应当向乙方发出催告 D、甲方可以宣布解约 6.(C)认为违约金是对违约的惩罚金。

A.英国法B.法国法C.德国法D.美国法 7.按照英美法规定,父母与子女订立的合同如果有不公正的地方可推定为(C)。A.错误B.诈欺C.不正当影响D.不正确说明 8.大陆法的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基于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是( A )A、意定代理B、法定代理 C、明示代理 D、默示代理 9.法国法把( C )作为合同有效成立的原因之一 A、法律上的原因 B、不当得利 C、约因 D、对价 10.我国的一般诉讼时效是(A) A、2年 B、1年 C、3年 D、4年 11.下列国家中,属于普通法体系的有(A) A、加拿大 B、瑞士 C 、日本D、法国 12.根据《联合国国际买卖合同公约》,如果合同没有规定交货的地点,而合同有涉及运输的,则卖方应( B ) A、在装运港交货 B、货交第一承运人 C、在目的港交货 D、在货物所在地交货 1、C 2、A 3、B 4、D 5、A 6、C 7、C 8、A 9、C 10、A 11、A 12、B 13、A 14、C 15、B 16、A 17、A 18、C 19、A 20、B 13.在美国由于使用有缺陷的产品遭受损害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时,援引的理由对其最为有利的是( A ) A、违反担保 B、疏忽 C、严格责任 D、合同责任 14.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构成公司资本基础的,最重要的一种股份是( C )A、回收股B、优先股 C、普通股 D、无表决权股 15.要约人甲发现承诺人乙在承诺中对包装的方式作了改变,立即电复:“你的承诺对要约的方式作了更改,我方不能接受。”根据《联合国国际买卖合同公约》,这个合同( B ) A、成立 B、不成立 C、不能确定 D、合同无效 11、A 12、B 13、A 14、C 15、B

中国产品责任法与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对比研究

中国产品责任法与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对比研究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的法律制度日益完善,对消费者利益保护的法律也日臻完善。但产品责任问题却随着生产社会化的不断扩大和广泛的社会分工而日益突出,本文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主要从产品缺陷和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两方面,对中美产品责任法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就我国产品责任法的完善提出了一些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产品责任产品缺陷归责原则 导言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产品责任法逐步完善,但就其总体而言,还是比较薄弱的。在世界上,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最完备的、最有代表性的。加强中美产品责任法的比较具有现实的意义,可以总结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经验,学习和借鉴美国产品责任立法中一些符合社会化大生产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做法,加快和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立法。(130字) 一. 中美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概述 (一)中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发展及现状 我国的产品责任法起步较晚,但至今仍没有形式意义上的独立的产品责任法,首次对产品责任问题做出规定是在1986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工业产品责任条例》。然后是1986年通过《民法通则》的第122条。在总结立法及实践经验的基础上,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包含了产品责任法的主要内容。然而问题并未彻底解决。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主要强化产品质量的行政管理和行政责任。此外,我国有关产品责任的规定还散见于各有关法律法规中,如《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1999年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2001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等。 由此可见,与西方国家产品责任制度相比,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比较分散,产品责任制度主要是围绕产品质量责任孕育而成,还没有专门的产品责任法。 (二) 美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发展及现状 成立于1923年的美国法律学会(American Law Institute, ALI) 是美国的一个重要法律学术机构,它的一个重要工作就是对一些领域的法律作出回顾,制定并出版法律《重述》(Restatements),其于1965年公布的《第二次侵权法重述》中的第402A条对建立现代产品责任制度起到了决定作用。此外,美国参议院商业科学和运输委员会下设的消费特别委员会于1982年公布的《产品责任法草案》和《第二次侵权法重述》在统一各州的产品责任法方面也起到了重要作用,特别是1997年5月20日美国学会通过了《第三次侵权法重述。产品责任》,标志着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发展又进入一个新阶段。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主要是州法而不是美国联邦统一的立法,各州都有自己的产品责任法,而且各有差异.为了统一各州的产品责任法,美国商务部在1979年1月提出了一项《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作为专家建议文本供各州采用,但目前除少数几个州采用外,至今大部分州没有采纳。

国际商法教学大纲

《国际商法》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国际商法 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课程代码: 课程类别:专业基础课 相关课程:经济法 开课院系: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系 授课教师:陈微波 每学期学时:54学时 1、教学目的与要求: (1)课程简介:本课程主要讲授国际商事活动中的法律、法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商法导论、合同法、买卖法、产品责任法、代理法、商事组织法和票据法。(2)课程性质:专业基础课。 (3)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国际商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规定,培养学生熟练运用国际商法理论、知识处理有关国际商事活动及国际商事活动中发生的问题和纠纷的能力。 (4)本课程内容提要:第一章导论;第二章合同法;第三章买卖法;第四章产品责任法;第五章代理法;第六章商事组织法;第七章票据法。 2、开课专业及教学用书 (1)开课专业:工商管理专业 (2)教学用书:《国际商法》冯大同主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1年5月第1版。 (3)相关参考书:《国际商法》,张圣萃主编,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国际贸易法》,冯大同编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国际经济法学》,陈治东、朱榄叶主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国际商法新编》,王建平主编,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国际商法》,陶凯元主编,暨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国际商法》,吴兴光主编,中山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各章节大体授课学时分配 第一章导论(6学时) 第二章合同法(14学时) 第三章买卖法(10学时) 第四章产品责任法(4学时) 第五章代理法(6学时) 第六章商事组织法(10学时) 第七章票据法(4学时) 4、各章节主要内容提纲 第一章导论(6学时) 本章主要讲授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形成与特点以及中国目前法律制度的概述。 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解答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法律最重要的渊源是() A.制定法 B.立法解释 C.判例 D.司法解释 2、下列国家中,属于普通法体系的有( )。 A.新西兰B.比利时C.荷兰 D.瑞士 3、英国的普通法来源于( )。 A.成文法B.判例法C.衡平法 D.普通法 4、大陆法的主要特点是( )。 A.法典化B.受罗马法影响小C.先例约束力原则 D.民商合一 5、判例在法律上和理论上不被认为是法律的渊源的国家是( )。 A.英国B.美国C.德国D、香港 6、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这种分类法最早是由( )提出来的。 A.法国法学家B.罗马法学家C.德国法学家D、美国法学家 7、英国法的主要渊源是() A、学理 B、判例法 C、成文法 D、习惯 8、英国法的主要特点是( ) A、法典化 B、条理化 C、逻辑性 D、二元性 9、普通法来源于( ) A、成文法 B、习惯法 C、衡平法 D、判例法 10、中国法律最重要的渊源是( ) A、判例法 B、成文法 C、宪法 D、习惯法 11、大陆法系国家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 A、成文法 B、判例法 C、习惯法 D、国际法 12、大陆法的结构特点之一是把全部法律分为( ) A、普通法与平衡法 B、实体法与程序法 C、国内法与国际法 D、公法与私法 二、多项选择题 1、传统的商法主要包括( )。 A.公司法B.票据法C.海商法D.保险法E.产品责任法 2、下列国家中,属于大陆法系的是( )。 A.法国B.加拿大C.美国 D.英国 E.意大利 3、大陆法中的公法包括( )。 A.民法B.宪法C.行政法D.刑法E.诉讼法 4、大陆法的渊源主要有( )。 A.法律B.法理C.习惯D.判例E.法典 5、普通法与衡平法的主要区别有() A.救济方法不同B.诉讼程序不同C、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D.法律术语不同E.管辖权不同 6、在国际上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主体基本上是( ) A、国家 B、企业 C、公司 D、国际机构 E、国际组织

国际商法课程教学大纲

《国际商法》课程教学大纲 执笔人:张颖颖 审核人:许玲 编撰日期:2008年2月 一、课程概述(前言) 国际商法是厦门城市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的职业技术选修课,属于A类(纯理论)课程,4学分,计划学时72学时。 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所调整的商事关系不仅包括国家之间、国际组识之间的商事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个人之间的商事关系。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我国的涉外经济和国际贸易活动必将更加活跃,并在整个经济活动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这就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国际商事方面的法律和法规。 国际商法课程是在专业基础课和其他专业课之后开出的一门选修课。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员掌握基本商事法律、法规,并利用好这一工具,更好地从事对外经济与贸易活动,保护我国的经济利益,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 二、教学内容描述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 [教学目标与要求] 1、掌握国际商法的基本含义 2、掌握国际商法的渊源 3、了解国际商法的历史沿革 4、熟悉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 [重点名词] 1、国际商法 2、大陆法系 3、英美法系 [重点问题] 1、国际商法的渊源。 2、资本主义国家两大法系的区别。 3、国际商法的原则 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 [教学目标与要求] 1、掌握公司的基本法律制度:公司概念、特征、类型;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公司资本;公司治理结构。 2、了解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法律制度。 [重点名词] 1、公司 2、公司法 3、公司合并 4、公司解散 5、无限公司 6、有限责任公司 7、两合公司 8、股份有限公司 [重点问题] 1、简述公司的特征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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