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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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合理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保障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保护地质、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和保护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具备《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第四条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对全省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矿种,应当纳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矿山企业应当按规划要求实行规模化开采。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必须与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和防治地质灾害,防止水土流失工作统一设计,同步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保障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

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六条省、地(市)、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省、地(市)、县(市、区)有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

第七条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矿产资源勘查的审批登记和勘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第八条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出资勘查的,被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合作勘查或部分使用地方留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的,合同约定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第九条探矿权申请人取得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勘查的区块范围符合国家规定;

(二)勘查施工单位应当具有与申请的勘查项目相符的勘查资格;

(三)有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四)有完成勘查项目所需的资金;

(五)有与完成勘查工作任务相符的勘查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应当按国家规定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探矿权申请之日起40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探矿权申请人。需要探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资料的,申请时间从修改或者补充资料齐全之日起计算。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准予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勘查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保证省级地质勘查计划项目的登记,具体办法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探矿权人应当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勘查区块范围及勘查项目进行勘查。在开始勘查时,应当持勘查许可证及勘查单位资格证到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验证,并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情况。探矿权人在每个勘查年度必须按国家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并在每一勘查年度期满的30日内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年度勘查工作年度报告。探矿权人在勘查过程中不得越界勘查,不得擅自采矿;需要边探边采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第十二条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勘查区块范围和勘查对象、改变探矿权人名称或者地址、改变勘查施工单位以及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需延长勘查期限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续登记。逾期不办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三条需要终止、撤销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勘查许可证

注销登记手续。探矿权注销后,原探矿权人应当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地质资料并登记探明的矿产储量。要求保密的,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保密。不汇交地质资料的,不得申请采矿权,不得转让勘查成果或探矿权。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可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保留探矿权。

第十四条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区块范围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区块范围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和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有权将探矿权转让给他人。

第十五条从事区域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的,不享有所发现矿种的优先探矿权和优先采矿权,不缴纳探矿权使用费,不限定面积和最低勘查投入。地质调查区不具有排他性。

第三章矿产资源开采和保护

第十六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及矿区范围跨地(市)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三)本条例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地(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前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

(二)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河砂及砖瓦粘土,由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十七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在行洪、排涝河道和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砂金的,在矿区范围划定前需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矿区范围划定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不再受理该区域内划定矿区范围的其他申请。矿区范围划定后至采矿权申请人提出采矿权申请之日止为矿区范围保留期。大型矿山的矿区范围保留期不超过3年,中型矿山的矿区范围保留期不超过2年,小型矿山的矿区范围保留期不超过1年。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在矿区范围保留期内,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需要设立矿山企业或者申请立项的,应当根据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采矿权申请人在矿区范围保留期内未完成前款规定工作的,可以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长保留期,保留期延长不得超过1年。逾期不申请延长又不申请采矿权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九条采矿权申请人取得采矿权,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开办的矿山建设规模应符合本省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与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相适应。矿山建设须符合规模生产原则;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矿山设计或者矿产开发利用方案,开采顺序、开采方法、选矿工艺及采、选矿设备必须科学、先进、合理、安全。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指标能达到规定的要求,具体要求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三)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有综合开采、综合利用方案,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有有效的保护措施;

(四)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及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与矿山建设同时进行;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提出采矿权申请。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采矿权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需要修改或者补充资料的,申请时间从修改或者补充资料齐全之日起计算。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准予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登记占用的矿产储量,办理有关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逾期不办采矿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第二十一条申请在已取得采矿权的国有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开采边缘零星资源,必须经原采矿权人同意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矿区范围、改变开采矿种、开采方式、企业名称或者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申请变更登记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需要延长采矿期限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

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逾期不办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二十三条除符合下列条件并经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外,采矿权不得出租:(一)采矿权属无争议;

(二)采矿权人与承租人须签订采矿权租赁合同;

(三)出租人已完成预算投入的35%以上;

(四)承租人有与所开采的矿种和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条件,并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至第六项的规定。国有矿山企业出租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出租采矿权的批准文件。采矿权租赁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其内容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矿权出租后,承租人不得转租。

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人抵押采矿权,必须持抵押合同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抵押备案手续。抵押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出资勘查所形成的采矿权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采矿权价款的评估结果和确认文件。国有矿山企业在抵押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抵押权实现发生采矿权转让时,必须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的转让条件并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换领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中型以上矿山企业领取采矿许可证满三年,小型矿山企业或个体采矿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满一年,无正当理由不进行生产或者建设的,原发证机关可以终止其采矿权,并予公告。

第二十六条采矿权人必须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时限和矿种开

采。严禁无采矿许可证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

第二十七条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国家和本省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矿产资源,省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矿产资源重点保护区。

第二十八条矿山建成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矿山设计或者矿产开发利用方案组织验收。矿山建设规模、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及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验收,不准其投产。采矿权人应当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严格按照设计的开采顺序、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组织施工。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采矿贫化率在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或者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和防治地质灾害、防止水土流失工作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应当停产整顿。

第二十九条矿山企业必须测绘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现状平面图等有关图件,对矿产资源开采量和损失量进行统计。凡因自然和人为原因造成较大储量无法开采回收时,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方案,报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出售矿产品的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应当在矿区显著位置设置合法采矿的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产品运输可以实行准运制度。

第三十一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取措施节约用地,保护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因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引发地质灾害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地质矿产主管

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恢复和治理,防止灾害扩大。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矿山企业在矿区范围内的水体、建筑物和交通要道下采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采取保护措施。禁止在泉水出露带开采矿产资源。在矿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地面建筑物的,必须征得矿山企业同意;未经同意建设的,因采矿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建设铁路、高等级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等工程需压覆矿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批准后一个月内,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压覆的矿产储量。

第三十四条开采矿产资源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采矿权人应当按时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矿产储量变动情况、地质灾害防治情况及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缴纳情况,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和当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三十五条采矿权人停办或者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闭坑地质报告,并向原发证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勘查或者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勘查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责令停止开采之日起30日内强行封闭井口,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或者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价值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当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租采矿权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矿区收购明知是非法开采的矿产品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收购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地质灾害而又不采取措施恢复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和治理,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拒绝、阻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或者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1月16日山西省第

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山西省煤炭开发管理条例(试行)》与本条例规定抵

触的,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1998年9月29日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山西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保障我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等,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需要在我省境内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含矿泉水、地热水)、城市污水再生水、煤矿矿坑排水等,并需办理取水许可有关手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第三条下列取水可不单独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一)依法规定可以不办理取水许可证的; (二)农业项目年取用地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20万立方米以下的。 第四条建设项目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必须符合流域或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等,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第五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汾河流域、桑干河流域及龙门至潼关黄河汇流区平均日取水量在5000立方米(含5000立方米)以上、其它地区(流域)平均日

取水量在10000立方米(含10000立方米)以上的取水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与专家审查批复;其它取水项目由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与专家审查批复,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在地下水超采区的建设项目严禁开采地下水。 第八条火力发电建设项目不论规模与取水量大小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律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与专家审查批复。 第九条在省管岩溶大泉泉域(晋祠、兰村、神头、娘子关、辛安、郭庄)范围内取用岩溶水的所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第十条建设项目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必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第十一条跨地市取水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必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第十二条业主单位应在进行水资源论证工作前,提出取水初步方案,并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工作。 第十三条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必须具有相应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乙级资质单位审批与监督管理,并协助水利部对甲级资质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业主单位提交审查机关审查的报告书中应当附具委

矿产资源名词解释

矿产资源名词解释 【矿产】泛指一切埋藏于地壳(或分布于地表的),可供人类经济利用的,有开采价值的工业矿物、岩石、油、气、水等资源。矿产一般可分为:①可以从中提取元素的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如铁矿、铜矿、铅矿、锌矿,硫、氟、碘矿等;②可以作为非金属原料或直接利用其物理、化学和工艺特性的非金属矿产,如硫铁矿磷块岩、金刚石、石灰岩到;③可以作为能源的可燃性有机矿产,如煤、油页岩、石油、天然气等。目前,已将地下水、地热(地热水)、惰性气体、二氧化碳气体、天然气水合物以及锰结核等资源,也包括在矿产资源的范畴内。 【矿产资源】赋存于地壳内部或地壳表面的、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具有现实和潜在经济意义的天然富集物。矿产资源是人类生产和生活资料的基本源泉,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保证。当今社会92%以上的一次资源、80%的工业原材料、70%以上的农业生产资料取自矿产资源,30%的工农业生产用水和城乡生活用水取自地下水。中国将矿产资源按地质可靠程度分为查明矿产资源、潜在矿产资源。查明矿产资源又依据地质可靠程度分为、可行性评价和经济意义分为储量、基础储量和资源量三大类。中国按工业对矿产资源需求分为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四类,已发现的矿种有171种,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159种。其中地下水具有矿产资源和水资源双重属性。矿产资源具有特殊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经济属性。 【能源矿产】又称燃料矿产、矿物能源。赋存于地表或地下的,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呈固态、气态和液态的,具有现实和潜在经济意义能源价值的天然富集物。中国已发现的能源矿产,固态的煤、泥炭、石煤、油页岩、铀、钍、天然沥青、天然气水合物等;液态的有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另有地热资源(可呈液态、气态),其中石油、天然气和煤等又是重要的工业原料。能源矿产中人类通常使用且历史较为长久的是煤、石油、天然气和油页岩;新开发的有煤层气、油砂、天然沥青等。20世纪以来,随着科技进步和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的提高,又开发出了核能和地热资源作为能源,这些矿产资源包括铀、钍、地热。中国利用核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地热的利用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煤在中国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占绝对优势。随着石油、天然气、核能在一次能源结构中比重的逐渐加大,煤在能源消费结构中比重会则有所降低。 【金属矿产资源】能够从中提取金属原料的矿产资源。按工业用途及金属本身性质,可分为黑色金属矿产资源、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稀有金属矿产资源、贵金属矿产资源、稀土金属矿产资源、分散元素金属矿产资源。也有将放射性元素矿产资源归入其中的。 【非金属矿产资源】是指可以作为非金属原料或利用其特有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工艺特性来为人类的经济活动服务的矿产资源。它们被广泛应用于石油、化工、冶金、建筑、机械、农业、环保、医药等行业,并越来越多地被用于国防、航天、通信等高科技领域。它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产值的增长速度已超过了技术矿产。其开发利用水平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中国已发现和开发利用的非金属矿产资源种类95种,加上亚类共计135种。依据工业用途可分为:冶金工业熔剂和耐火材料类、化工及化肥原料类(硫、磷、钾岩、硼、天然碱等);建筑材料用的玻璃、水泥、砖瓦、陶瓷原料、石材和轻质建材原料;制造工业的铸造、润滑、摩擦、磨削、电子、电气、光学材料;用于改进文字性能的各种填料原料;电力、石油、核能等工业的辅助材料;环境保护用材料;农牧业用的矿物材料;医药用的矿物原料;宇航与军工用的矿产;宝石、玉石和彩石材料等。 【矿床成因类型】根据形成矿床的地质作用而划分的矿床类型。如按成矿作用分为内生矿床、外生矿床和变质矿床,以及它们之间的叠加和再生矿床等。上述类型中又可按岩浆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 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 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04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4-07-21 【生效日期】1994-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1994年7月21日山西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 7月21日公布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促进河道整治,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 滞洪区)。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对黄河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各地(市)、县(市、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河道主管机关)。河道主管 机关的职责是: (一)宣传和组织实施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河道整治、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计划;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河道清障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 (四)维护河道运行秩序,调处河道水事纠纷; (五)维护管理河道工程;

(六)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河道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在主要河流或重点河段,根据需要设置河道管理机构或配备管理人员。河道管理机构在当地 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建河道堤防群众管理组织。 第四条第四条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并建立区段管理责任制。 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等省内大河或其主要河段,其他跨地(市)河流的重要 河段,地(市)之间的边界河道,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跨县(市、区)河流的重要 河段,县(市、区)之间的边界河道,由所在地(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 县(市、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对在河道 维护、整治和防汛抢险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整治与建设 第六条第六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坚持除害兴利的原则,兼顾上 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利益,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保证堤防 安全、河势稳定和行洪通畅。 对无堤防的河道、河床高于两岸的悬河,应根据行洪实际,逐步筑堤、疏浚和整治。 城市规划区内河道的整治与建设,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城建部门确定,并与城市建设总体规 划相协调。

山西省吕梁市矿产资源概况

山西省吕梁市矿产资源分布概况 吕梁市成矿地质条件好,矿产资源丰富,种类较多。目前,全市已发现各种成因类型的矿产40种,产地407处,其中大型矿产地40处,中型矿产地63处,小型矿产地30处,矿点及矿化点274处,含矿面积占全市国土面积的90%以上,主要有煤、铁、铝矾土、白云岩、煤气层等。其中含煤面积11460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54.3%,远景储量1101亿吨,探明储量404亿吨。4号优质主焦煤被誉为“国宝”,储量达62亿吨;铝矾土品位高、埋藏浅,预测储量达4.4亿吨,为山西之冠;铁矿石已探明储量9.87亿吨,占全省睥29.41%。吕梁市地质发展历史悠久,成矿条件优越,形成了不同成矿系列的丰富的矿产资源,具有成矿时代多,分布广,矿种多,储量大,质量好,开采方便的特点。 吕梁市2000年底开采的矿产有11种,、生产矿山数569个,产量1593.69万吨,吕梁市矿产采选业产值64913.7万元,约占吕梁市工业总产值525759.4万元的12.35%,其中以煤炭为主,占矿业总产值的89.3%,其次为铁矿、铝土矿、水泥用灰岩、硫铁矿、砖瓦用粘土等。市内孝义铝矿为全国规模最大的山西铝厂的主要原料基地;高阳、柳湾和水峪煤矿为汾西矿业集团的重要的大型矿山基地。 截至2000年底,吕梁市已发现矿产61种,占山西省118种的51.69%,其中有查明资源储量并上矿产储量表的矿产15种,占山西省已查明资源储量矿产63种的23.81%。矿产资源总潜在价值约21711亿元,居山西省首位。与山西省同类矿产资源储量相比,居前3位矿产有13种,其中煤、铝土矿、含钾岩石、铁和冶金用石英岩居山西省首位。吕梁市已评价矿床177处,其中大型矿床73处,中型46处,小型58处,主要矿点17处。 吕梁市矿产资源主要有以下特点: 1、分布广泛 吕梁市可供利用的矿产资源几乎遍及各个地方,煤炭分布在河东、霍西、西山、宁武四大煤田,含煤面积11460平方公里,占吕梁市总面积的54.3%,共有煤炭产地92处,累计查明资源储量419.4463亿吨,保有资源储量409.3551亿吨,其中占用资源储量99.749亿吨,未占用资源储量309.6061亿吨;铝土矿吕梁市保有资源储量4.33亿吨,累计探明4.62亿吨,占山西铝土矿总资源量的85%;主要分布在孝义、交口、兴县、柳林等地;铁矿吕梁市保有资源储量98563.7万吨,累计探明98842万吨,主要分布在岚县、交口、交城等地;石灰岩和白云岩分布面积约3400平方公里,占吕梁市面积16.19%;岚县袁家村沉积变质铁矿和临县紫金山含钾岩石分布面积分别为20平方千米和23平方千米,在山西省、仍至全国都是很大的;砖瓦粘土和砂砾石分布面积更为广泛,另外还赋存有煤层气、耐火粘土等矿产。 2、矿石类型较全 山西省一些优势矿种分布广泛,矿石类型较全。煤炭种类有焦煤、瘦煤、气煤、肥煤、贫煤和无烟煤;耐火粘土有高铝粘土、硬质粘土、半软质粘土和软质粘土四种类型;铁矿有沉积变质的磁(赤)铁矿和菱铁矿、矽卡岩型磁铁矿、沉积型的山西式铁矿和锰铁矿;石灰岩用于水泥、电石、熔剂、制碱等用途。 3、共、伴生矿产多 本溪组中赋存的矿产以铝土矿为主,伴生有镓、并与耐火粘土、铁矾土、山西式铁矿共生;硫铁矿与耐火粘土共生;含煤地层中共、伴生有煤层气、局部有油页岩;矽卡岩型铁矿中共、伴生有透辉石、石榴石等;含钾岩石中除K2O外,主要组分还有SiO2和Al2O3,伴生有P2O5可综合利用。 4、矿石质量优劣并存 市内离柳矿区的4号煤是我国稀有的优质炼焦煤产地,其低硫、低灰分,被誉为“国宝”;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2018)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2018) 各盟市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规范和完善我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7〕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我厅制定完成《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现印发执行,并将相关事宜一并通知: 一、我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继续实施设点受理审查,自治区级发证权限探矿权、采矿权各类业务受理及审查设在盟市国土资源部门,盟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要求填报初审情况报告表,不得再委托下放。其中,自2018年8月1日起,探矿权(含未按规定提升勘查阶段在延续时缩减勘查区面积)、采矿权延续委托盟市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审批,不再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办理结果信息数据应上传自治区登记入库。 二、盟市国土资源局接收矿业权登记申请资料时应做好登记工作,建立工作台帐。根据《行政许可法》,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齐材料达到受理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准予行政许可的,要下达行政许可通知或颁发行政许可证件;不予行政许可的,要下达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三、矿业权登记中涉及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财非税规〔2017〕24号)执行。 四、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清理过期矿业权,对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按要求申请延续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纳入已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向社会公告。 五、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业权注销申请,以及吊销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应在审批程序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提交注销、吊销数据。 六、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登记管理权限,于每年的12月底前通过配号系统完成本部门审批登记的有效矿业权确认,并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实现登记发证有效矿业权基本信息公告常态化管理。 七、建立矿业权审批检查制度,对三级矿业权审批审查情况、审批档案归档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反馈矿业权审批过程中的不足之处以便进行调整,使矿业权管理工作流程更顺畅,

山西煤资源

一、资源状况 1、山西煤炭资源丰富全省国土面积15.7万平方千米,含煤面积5.7万平方千米,占近40%,全省118个县级行政区中94个县地下有煤,91个县有煤矿。1995年全国第三次煤田预测资料显示,全省2000米煤炭资源总量为6400亿t,占全国的16%,截止1996年末累计探明储量2662亿t,占全国27%(其中:煤焦煤占57%),保有储量2613亿t,占全国的27%,境内各类煤矿批准占用储量约1500亿t。 2、煤炭品种齐全,煤质优良,开发自然条件优良。 据1986年中国煤炭分类国家标准,山西拥有14个牌号的煤种,由其是大同的动力煤,阳泉、晋城的无烟煤,离柳、乡宁的稀有炼焦煤储量大、分布广,开发历史久远,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上开创了极佳的品牌效应;山西成煤时期主要在古生代,主要含煤地层为石炭、二迭系和侏罗系;部分为第三系;目前开发的煤炭平均埋深在300—500m,地质构造大部分地区较为简单,开采条件好。煤质优良,大部分为低硫、低灰、高发热量。 二、煤炭开发的外部条件优越 我国是一个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煤炭无论是在一次能源的生产或消费结构中均占到75%,自八、九十年代以来,国家在煤炭开发方面实行“强化东部,战略西移”的战略决策,从而确立了以山西为中心的全国能源基地的战略地位,山西成为新时期以来向全国发达省份、经济快速发展地区实施“西煤东运,北煤南调”最便捷的煤炭产地,晋煤在市场的份额一度达到80%。山西年生产原煤达3.5亿t,占全国的四分之一以上,外调全国26个省、市、区,外调量达2.3亿t,占全国省际煤炭外调总量的80%,供应煤炭出口达1700万t,

出口20多个国家和地区,出口量占全国的70%,成为山西的主要创汇商品。经过五十多年的建设,山西已形成了一大批从事煤炭科研、勘察设计、生产、管理营销队伍;拥有9条铁路出省干线,约220个发煤站,年发运能力在2.5亿以上,其中:晋北12个为大秦线配套的能力均在200万t及以上的大型煤炭集运站,集中储装运输能力4750万t,吸引范围达12个县(区);全省现有50多个煤焦公路出省口,年出省运力达3500万t;地理位置适中,距沿海省份平均400—600km;山西也是全国最大的电力基地之一,发展煤炭工业有可靠的动力保障。 三、山西煤炭的开发现状 建国以来山西煤炭工业有了长足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有重点煤矿依靠国家投入,形成了10个大型或较大型的煤炭生产基地即八局二公司,地方煤矿一靠政策,二靠资源优势,充分调动了各级政府和农民群众办矿的积极性,在经历了“六五”时期国家为解决能源危机而实行“有水快流”的方针从而获的了大发展,“七五”时期以安全为中心的全面整顿,“八五”时期重点改造以后,步入了“九五”时期的稳步发展阶段。 目前山西煤炭工业已形成一定规模,以煤炭开发为主,围绕煤炭及其共伴生资源的综合加工利用发展多种经营,兴办第三产业,煤炭经济的发展已成为山西的龙头产业,山西经济的支柱行业。资产原值占到全省工业固定资产原值的36.8%,增加值占全省工业部门创造增加值的37%,实现利税占到全省工业企业利税总额的37.4%,如果把与煤炭相关联的各项政策性专项基金收入一并计算,煤炭工业收入占到全省可用财力的50%以上,不仅支援了外省建设,而切带动了兴晋富民的步伐。 乡镇煤矿作为我省煤炭工业的组成部分,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已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全文,欢迎阅读。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全文 (1982年10月29日山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1994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第十九条第一款的决定》修正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管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三条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

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省重要的流域、泉域设立的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依法行使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水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水资源的重大事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合理配置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 第七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在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制定流域、泉域、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第八条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政府依法编制,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山西省运城市矿产资源概况与分布

山西省运城市矿产资源概况与分布 运城地区地质构造复杂,矿产资源丰富,经地质勘探列入山西省矿产储量表的有煤、铁、金、银、铜、铝、锌、铅、钴、钼、芒硝、岩盐、白钠镁矾、卤水、熔剂灰岩、水泥灰岩、水泥粘土、磷、长石、玻璃石英砂岩、重晶石等21种。具有优势的矿产资源为铜、铅、镁(镁盐、白云岩)、芒硝、石灰岩、大理石、硅石等。 运城地区矿产资源分布图 运城地区矿产资源储量表

非金属矿 煤炭 主要分布在河津市的下化、杜家沟,平陆县东部至夏县祁家河,垣曲县窑头、解峪等地。下化乡一带煤矿,位于河津市西北,较大的煤矿有船窝和寺塔矿,面积120平方公里,煤质为焦煤、瘦焦煤等,储量63916万吨;杜家沟煤矿,位于河津市西北,面积8.6平方公里,煤质为瘦煤,储量3282.5万吨;关窑煤矿,位于平陆县三门乡,为天然焦煤;祁家河东南,煤质属烟煤;窑头煤矿位于垣曲县窑头村,局部开采。 地热 是本区的优势矿种,主要分布在新绛、闻喜、稷山、夏县、临猗等县,其能量相当于全省煤炭资源保有储量的1.5倍,折合标准煤3715.3亿吨。主要有:北池—七级热田,位于新绛县阳王镇北池村至稷山县清河镇七级村一带,面积78.16平方公里,起算深度128米,热储温99.6°C;万荣热田,位于万荣县城关附近,面积107.28平方公里,起算深度107.28米,热储温度76°C;北京热田,在临猗县北景村附近,面积206.4平方公里,起算深度345.469米,热储温度58.2°C等。 铌钽矿 本区主要有:杨家堡铌钽矿,位于闻喜县礼元镇东北约6公里处,属伟晶岩型;王官峪铌钽矿,位于永济市王官峪南仙百二盘,1976年发现,含铌0.037%,含钽0.03%;文家坡铌钽矿,位于闻喜县城南东80°方向,属伟晶岩型。 水晶 主要分布在平陆、夏县、垣曲、运城、永济等县(市),极不规律,难以求得储量,最大水晶柱体直径达30厘米,高50厘米。主要矿点有夏县的曹家庄石寸沟、泗交乡沟、曹家庄凤凰岭、祁家河马村,平陆县柏树岭,垣曲县庙河村南阴沟,永济市太峪口,闻喜县石门乡曲家沟等8处。 镁盐 本区除盐湖中综合利用镁外,尚存着大量含镁白云岩。主要矿点有:中土地白云岩矿床,

矿产资源管理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2-04-08 发布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文章来源: 1995年1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促进自治区矿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境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矿业经济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自治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可以优先开发利用。 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监测和地质灾害的整治工作。 第六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依法取得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并可以依法转让。禁止在他人已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勘查作业区或者矿区范围内设置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办矿山企业,保护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依法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和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 第八条自治区实行资源有偿开采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自治区实行地质成果有偿转让制度。有偿转让的地质成果,应当经国有资产评估部门进行资产评估。 第九条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二) 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监督管理; (三) 负责地质环境的保护管理; (四) 负责地质勘查的行业管理;

云南省西双版纳矿产资源概况及分布

立志当早,存高远 云南省西双版纳矿产资源概况及分布 一、西双版纳矿产资源的类型、分布、储量及其特点西双版纳矿产资源大致分为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贵金属、稀有金属、燃料矿产、冶金辅助原料 非金属矿产、化工原料非金属矿产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八个类型。黑色金属分布在景洪市大勐龙以南、以西、小街以北、勐宋大勐龙小街之间,勐海县勐遮 以西和勐阿,勐腊县瑶区以北等地区有色金属分布在景洪市东北、普文、曼 东、勐宋、大勐龙、曼允、曼纳、澜沧江两岸,勐腊县瑶区以北、南坡、易田 等地。贵金属分布在勐腊县新山、南坡,景洪市勐罕镇澜沧江沿岸等地。稀有金属分布在勐海县的勐海镇、勐阿镇、勐康、勐往、勐遮等乡镇,以及景 洪市嘎洒等地。燃料矿产分布在景洪市勐养、普文,勐海县大河沟、曼养、勐往,勐腊县尚岗、勐伴、曼安、曼缓、曼洪、勐远等地。冶金辅助原料非金属矿产分布在景洪市疆峰、大勐龙、勐罕,勐腊县勐远等地。化工原料非金属矿产分布在景洪市三达山,勐腊县朱石河、曼庄、磨歇、尚岗、尚勇、磨龙含、南坡、曼勐等地。其他非金属矿产分布在景洪市勐养、曼斗、曼青、勐宋,勐海县的曼养,勐腊县的勐线以及其他地区。此外,还有丰富的地下热 水、矿泉等资源。西双版纳钠盐资源丰富。主要分布在勐腊县的曼庄、朱石河、小东洋、磨歇、尚岗和勐腊含盐带南段。品位较高,最高品位达62.42%,最低45.53%,平均品位56.48%。总储量1583487 万吨。钾盐是一种稀有的重要化工原料,州境内矿化度大于1 克/升的钾盐发现90 处,其中89 处在勐腊县境内。钾盐中矿化度大于100 克/升即达到盐水的工业品要求的称为卤泉或天然卤水,矿化度大于20100 克/升的称盐泉,矿化度520 克/升的称淡泉。已经查明勐腊县有卤泉7 处,盐泉淡盐泉52 处,淡水泉30 处。其中7 处卤泉的矿化度高达108.39311 克/升。州境内已探明矿产资源储量的矿种有20 种,主

中国水利年鉴2017_地方水利-山西省-【水资源管理】

编制。 (8)中央投资项目。至2016年年底,2011年水利部开展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骨干项目中,山西省的9大灌区(汾河、尊村、大禹渡、汾西、禹门口、潇河、文峪河、桑干河、册田灌区)的年度实施方案全部批复完成。山西省列入全国抗旱规划“十三五”实施方案(2017—2020)的27个小型水库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编制。其中,8座完成前期工作,4座可行性研究批复进入初设,15座由所在县(市、区)办理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项目选址意见书等前期立项支撑文件。(梁述杰) 【水资源管理】(1)完成了国家、省两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及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技术预验 收。完成了国务院对山西省人民政府2015年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2015年,山西省实际用水总量为73.59亿m3,目标值为76.4亿m3;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为24.7m3,比2010年下降27%,与目标值持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实际值为0.530,高于目标值0.524;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55.9%,高于目标值53%。山西省用水总量、用水效率、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三条红线”、四项指标全部符合目标要求。按照《山西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细则》要求,2016年初向各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开展2015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的函》,启动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对各市政府2015年度水资源管理的考核工作。在资料复核和对吕梁、晋中两市重点抽查与现场检查的基础上,进行了赋分考评,临汾、晋中、太原、运城、长治、晋城、阳泉7市,得分在80~90分之间,评定为良好;吕梁、大同、忻州、朔州4市,得分在60~80分之间,评定为合格,4市的主要问题是未达到水功能区达标率指标。2011年水利部将山西省确定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省份之一,试点期2011—2014年,2016年进行试点验收。10月,在山西省自验收的基础上,水利部专家组对山西省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工作进行了资料核验和评估,认为《山西省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方案》确定的72项任务,任务完成率为97.2%。确立了“三条红线”,落实了“四项制度”,试点任务圆满完成,符合试点验收条件,技术预验收完成。水利部于2016年年底对山西省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进行了正式验收。为做好“十三五”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技术工作,2016年年初,按照国务院《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要求,起草了《山西省2016—2020年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年度控制目标及工作计划》(代拟稿),3月底,山西省人民政府行文报送水利部。11月10日,水利部、国家发改委《“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方案》批复山西省2020年用水强度控制目标为: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15%,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13%,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统为0.55。山西省“十三五”省级约束性指标全部落实。 (2)扎实推进晋祠泉复流及岩溶大泉保护工作。按照“保护优先、自然恢复、综合治理”的修复原则,山西省水利厅积极与相关部门配合,全面开展晋祠泉域黄河水水源置换、加大渗漏补给、关闭岩溶水井、煤矿禁采限采、水质保护等工作。至11月2日,晋祠难老泉地下水埋深4.94m,比2016年年初的6.43m上升了1.49m,提前完成了晋祠泉年底力争岩溶地下水位上升1m左右的目标。 (3)基本完成压减地下水开采量1.2亿m3的责任制目标。2015年年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地下水管理与保护工作的通知》,重新核定了地下水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划定了禁采区和限采区,提出了地下水水量、水位双控制等新时期管理办法和目标要求;2016年完成的《山西省地面沉降区地下水压采方案》,通过山西省水利厅专家初审,并进行修改;继续在引黄工程供水区和兴水战略、大水网工程覆盖区,重点实施原水直供、水源置换、关井压采、泉域保护和水资源监控体系建设项目,各项工作进展良好,保障了山西省地下水位持续回升。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下水管理与保护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123号)精神,积极推进地下水水位与水量“双控体系”建设,将地下水压采量作为衡量各市地下水保护的量化指标并进行考核,鼓励各地多用黄河水、水库水、地表水及再生水。贯彻“扩大引黄水供水范围、多用地表水、少用地下水”的用水方针,在地表水覆盖区、大水网受水区以及地下水超采区、严重超采区、禁采区、限采区积极实施原水直供、水源置换和关井压采。计划压采地下水0.4亿m3、置换地下水0.8亿m3,至10月底已完成年度任务90%,年底全部完成。 (4)积极开展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按照《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水功能区达标评价技术方案》要求,从2016年起对纳入国家监测名录的99个断面全部进行月频次监测。为促进山西省各地共同关注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山西省水利厅按月向各市人民政府及山西省环保厅通报当月水质监测结果并达标情况,作为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减排、限排等水污染治理的重要依据。根据1—9月监测结果,山西省纳入全国重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范围的99个断面,达标41个,达标率48.8%,未达到年度目标值55%。对此已多次向水利部、山西省人民政府反映情况,但水功能区达标的压力仍然持续加大,其核心原因有2个。 203地方水利

山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第一章总则 2000年到2010年,是我省实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重要时期,也是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时期。矿业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在我省经济生活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为全面贯彻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国策,进一步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和《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十分珍惜、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2000年-2010年山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编制《总体规划》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国土资源的总原则及“资源开发和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总方针;从国情、省情、矿情出发,以矿业结构调整为主线,努力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与保护,促进全省矿业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总体规划》以1999年为基期,2005年为规划期,展望到2010年。《总体规划》的适用范围为山西省所辖行政区域。 第二章矿产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的形势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概况 山西位于黄土高原东部、黄河中游,是中华民族发祥地之一。土地面积15.63万平方公里,森林面积3.4万平方公里,人口3204万。境内蕴藏有丰富的矿产资源,矿业开发历史悠久,是我国目前最为重要的能源重化工基地。近二十年来,每年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煤炭产量支援全国二十多个省(直辖市)的经济建设,并出口到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除煤炭外,山西的钢铁、氧化铝、芒硝、耐火粘土、铜、镁、硫铁矿、电石、石膏等矿产品及其冶炼加工制品也长期供应华北、西北、东北、华东等省市,有些还出口到欧亚等国家、地区。山西旅游资源也十分丰富,有许多壮美的自然景观,并存有古代、近代历史文物五百多处,其数量之多、历史文化价值之高居全国之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山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但是横向比较,在全国的位次还比较落后,1985年、1990年、1996年、1999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在全国的排位分别是第12位、第16位、第17位、第20位。1999年全省人均GDP为4727元,相当于全国人均GDP的72.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42.61元,为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4.2%。山西经济滞后的重要原因是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不适应迅速建立和完善起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经济发展高度依赖重工业,而占到重工业产值78.3%的采掘业和原料工业生产方式

云南省红河州矿产资源概况与分布

云南省红河州矿产资源概况与分布 一、红河州矿产资源简介 红河州地处滇东、滇东南、滇西三大成矿带交接部。地质成矿条件好,矿产资源很丰富,是云南金属矿资源集中的地区之一。全州有矿种49种,已发现各类矿床(点)600余处。有色金属探明储量潜在价值达4000多亿元,霞石矿综合开发的潜在价值达5万亿元,煤的潜在价值超过5000亿元。探明各种金属储量2.84亿吨,其中有色金属673万吨,贵金属7270余吨,黑色金属2.77亿吨,稀有金属3.69万吨。非金属矿173亿吨,已探明的煤炭资源储量43.16亿吨,保有储量41.91亿吨,占全省总储量的1 7.5%,居全省第三位。全州共有煤矿床(点)62处,煤矿区22处,已经形成年产800余万吨的原煤生产能力。境内煤矿开采条件较好,主要煤矿区均有公路、铁路通过,煤层埋藏较浅、适合露天开采的煤矿有开远小龙潭煤矿等。小龙潭煤矿储量12亿吨,该矿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已形成680万吨/年的生产能力,成为全国大型露天开采煤矿之一。 红河州矿产资源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一是矿种多,资源配套程度高。已探明储量的30余种矿产具有资源结构上的综合优势,主要金属矿产共、伴生组合多,综合利用价值和就地配套程度高,有利于相互结合发展矿产品化工业、精深加工等矿业延伸产业。二是资源分布广又相对集中。已发现的矿产地遍布全州13个市、县。红河以北地区是锡、铜、铅、锌、钨、银稀贵金属及锰、煤的集中区:红河以南为铜、镍、金、铁及非金属类矿产的集中区;个旧矿业经济区是我州主要矿产资源的集中区,有色金属储量居全省第一,锡储量居全国首位。霞石储量24亿吨,其中,三氧化二铝5.4亿吨,氧化钾2.82亿吨。霞石开采已列入国务院关于西南和华南部分省区域规划纲要,并通过了省级可行性研究论证,具有长远的开发前景。三是主要矿产在全国、全省资源优势明显。个旧的锡,

6、山西省水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山西省水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晋政发[1996]65号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与管理,保障万家寨引黄入晋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本省征收水资源补偿费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是水资源补偿费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水资源补偿费由以下部门征收: (一)煤炭的水资源补偿费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 (二)电力的水资源补偿费由各级电力部门负责; (三)自来水的水资源补偿费分别由太原市、大同市、阳泉市的财政部门和省化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水补偿费的征收标准为: (一)原煤每吨2元,洗煤每吨3元,焦煤每吨4元。 (二)省内用电在电价内按每千瓦收取0.0057元。除城乡居民生活照明、农业排灌、化肥生产用电外,在电价外再每千瓦收取0.015元;执行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的,以规定分类综合电价为基础,按上述规定的收取范围和标准收取。(三)阳泉市自来水公司按销水量收取每吨0.05元,太原化学集团总公司水厂按销水量收取每吨0.10元,大同市自来水公司按销水量收取每吨0.15元,太原市自来水公司按销水量收取每吨0.20元。各公司、厂逐年递减0.05元。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包括统配煤矿、地方煤矿、联办煤矿、中外合作煤矿等)或煤炭加工企业向用户直接销售煤炭的,按销售量(含出口量)交纳水资源补偿费;通过煤炭经销机构、煤运销公司及其发煤站或其他经销机构按销售量代扣水资源补偿费。 电的水资源补偿费由供电企业按实际用电量向用户收取。 自来水的水资源补偿费由各供水企业按照实际销售量交纳。 第六条煤炭生产和加工企业、煤炭运销公司及其他发煤站或其他经销机构应按照规定时间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交纳水资源补偿费,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应将征收的水资源补偿费直接或逐级上缴省财政部门。 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水资源补偿费,应逐级上解省电力部门,省电力部门集中上缴省财政部门。 太原市、大同市和阳泉市财政部门向自来水公司收取的水资源补偿费以及省化工行政主管部门向太原化工集团总公司水厂收取的水资源补偿费,直接上缴省财政部门。 第七条水资源补偿费专项用于万家寨引黄入晋工程建设。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征收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逾期未缴纳水资源补偿费,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费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二)采取仿造、隐匿等手段偷漏水资源补偿费,除追缴偷漏费款外,并处偷漏费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三)拒不缴纳水资源补偿费,除追缴拒缴的费款外,并处拒缴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拒绝、阻碍征收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九条各征收部门收缴的资源补偿费必须于每月月份终了后的10日内全额上缴省财政部门在省依托公司设的水资源补偿费专户;上缴的水资源补偿费必须按季度达到进度要求,未达到进度要求的,按未完成任务数扣减手续费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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