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申请办事

营业性演出申请办事
营业性演出申请办事

营业性演出申请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营业性演出的申请和办理。营业性演出是指内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举办募捐义演和其他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述方式的公益性演出按本指南办理。

二、申请事项

事项: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申请。

分项:举办、变更、增加演出地备案。

三、法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四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

四、实施机关

县级文化行政部门

五、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审批条件

申报主体应当为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

七、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

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4.提交原件供受理人员比对复印件;

5.由委托代理人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材料清单

1.举办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副本、《个体演员备案证明》)复印件;

(3)演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是指身份证、驾驶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

(4)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个体演员自行举办演出的不用提交此项材料;

(5)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协议或场地证明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7)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

(8)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

(9)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

2.变更时间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

(3)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变更时间后演出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

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3.变更地点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

(3)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4)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

(5)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

4.变更演员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

(3)新增的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新增演员

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指身份证、驾驶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

(4)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演出地点等内容。

5.变更节目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

(3)新增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

6.增加演出地备案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

(3)《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5)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

(6)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

(7)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

(三)配套制度

1.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2.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权在审批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八、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实施机关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自取的,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取期限、电话通知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批准文书;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挂号信或快递到付的,在收到批准文书后应告知文化行政部门。

九、审批时限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相对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3个工作日。

十、批准文书

同意举办内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的批准文件(附带演员名单及节目单,加盖骑缝章)。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合法权益因文化行政部门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现场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三、联系方式

(一)办理地点

1.部门名称:

2.部门地址:

(二)办理时间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公布。

(三)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地址)

2.电话咨询:(电话)

3.网上咨询:(网址)

4.信函咨询:(通信地址)

(四)投诉监督

电话:

邮箱:

十四、相关问题

(一)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提供本人的同意函就可以吗?

答:不行。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材料或是

监护人与文艺表演团体签署的书面同意函。

(二)对演出节目内容及其视听资料是如何要求的?

答:鉴于演出活动具有艺术二次创作的特点,对于临时组台演出,其所报视听资料可以是演出或练习的视频资料。

(三)演出经纪机构资质审核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涉外及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演出经纪机构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满2年,但没有举办过营业性演出的,不得举办涉外及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演出经纪机构有违反《条例》规定记录的,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不得举办涉外港澳台营业性演出。

(四)两年以上从事演出的经历应当怎样计算?

答:从设立之日起计算。

(五)企业邀请演员参加不对外的庆典演出,应如何审批?

答:属于包场演出,应当按照《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批;至于企业内部工会组织本单位职工的演出,属于企业内部活动,不需审批。

(六)歌迷会是否需要审批?

答:如果歌迷会有企业赞助或者歌手有出场费或者现场

有演出活动,应当报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七)歌手担任企业的形象大使,需不需要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批?

答:不需要文化部门审批。但企业为推广所举办的演出,应当报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八)电视台录制文艺节目需不需要审批?

答:在演播厅外从事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凡符合《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均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并依照《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防止任何单位以录制节目的名义为名规避审批,确保演出市场的公平、公正。

(九)模特选拔、选美、选秀、走秀活动是否应当依照《条例》审批?

答:模特选拔、选美、选秀、走秀活动不属于文艺演出活动,不在《条例》的调整范围之内。

(十)外资投资演出项目是否有限制?

答:《条例》仅对外商投资设立演出市场主体有准入限制,对外商投资演出项目的行为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但公开演出时要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十一)建立和加强演出市场信息通报制度具体的措施有哪些?

答:建立演出市场信息通报制度,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及时将演出批准文件通过网上公示、公文抄送等方式告知演出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演出批准文件应当包括演出名称、演出团体或者个人、演出时间、演出地点、节目内容以及演出活动举办单位等内容。

附录1

办事流程示意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受理人员核对材料并作出处理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不属于职

申请材料不齐全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县级文化部门审查材料,3日

受理人员1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

附录2

省份/区县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演出举办单位/个人

证号

地址 结果送达 自取/挂号信/快递到付 申请事项 内地/涉港澳台/涉外营业性演出

举办/变更/备案

演出名称

原批文号 变更/备案填写

主要演出类型

流行乐/古典乐/歌剧/DJ/其他音乐/民族舞/芭蕾舞/现代舞/舞剧/其他舞蹈/话剧/默剧/音乐剧/儿童剧/其他戏剧/魔术/杂技/马戏/其他杂技/相声/戏曲/小品/其他曲艺/其他(单选)

备注 演出类型栏选择含“其他”字样选项的在此填写具体类型名称 ...入境停留日期、时间、巡演首演地在申请涉港澳台/涉外营业性演出时填写...

入境停留日期 201X-X-X 至201X-X-X

入境停留时间

数字 日 本轮巡演首演地 具体到地级市 演出(剧)节目

见附件

主要演员(团体) (全体演员名单见附件)

本地演出场所1

日期

201X-X-X 至201X-X-X

场次 数字

地址1

本地演出场所2

日期

201X-X-X 至201X-X-X

场次 数字

地址2

本地演出场所3

日期

201X-X-X 至201X-X-X 场次 数字

地址3

本地演出场所4

日期

201X-X-X 至201X-X-X 场次 数字

地址4

本地演出场所5

日期

201X-X-X 至201X-X-X

场次 数字

地址5

项目联系人姓名

我(单位)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遵

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

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确保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并且对

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盖章)

演出经纪人员证号 演出经纪机构填写

项目联系人移动电话

项目联系人固定电话

我单位近2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形。(申请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时填写)

年月日

演员名单

序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证件类型证件号码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演出剧(节)目

序号名称演出类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填写说明:演出类型填写以下其中一种:流行乐/古典乐/歌剧/DJ/其他音乐/民族舞/芭蕾舞/现代舞/舞剧/其他舞蹈/话剧/默剧/音乐剧/儿童剧/其他戏剧/魔术/杂技/马戏/其他杂技/相声/戏曲/小品/其他曲艺/其他

附录3

省份/区县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备案决定

文号

许可/备案事项内地/涉港澳台/涉外营业性演出举办/变更/备案演出名称

举办单位/个人证号

主要演员(团体)(全体演员名单附后)

在内地演出时间201X-X-X至201X-X-X 共天(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填是否属于外国人在中国短期工作任务涉外营业性演出停留时间不超过90日的填“是”,不然则填“否”。

本地演出日期201X-X-X至201X-X-X演员人数数字本地演出场所1 具体地址和场所名称场次数字本地演出场所2 场所超过2个的,另附表场次数字审批联系人联系电话

(节)

审批机关

年月日

填写说明:多页文件加盖骑缝章。

备注:1.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于演出前提交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2.

3. 抄送:

演员名单

序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证件类型证件号码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一、事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二、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9号令,2005年7月7号公布) 三、条件: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 四、有无数量限制:无 五、程序: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对经批准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日期1日前向负责审批演出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六、期限:3个工作日 七、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报批。 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文艺表演团体的在职人员、专业艺术院校的师生和其他单位的在职人员可以参加由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个体演员举办的营业性演出,不得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 邀请文艺表演团体的在职人员、专业艺术院校的师生和其他单位的在职人员参加营业性演出或者文艺表演团体的在职人员、专业艺术院校的师生和其他单位的在职人员参加本单位以外的营业性演出的,还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 《条例》第二十一条所称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是指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所称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是指由演出举办单位组织有关承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营业性演出审批办理指南【模板】

营业性演出审批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 营业性演出审批 二、办理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四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受理单位:**区文化新闻出版局 办理地点:**区政务服务大厅文新局窗口 四、申请材料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副本、《个体演员备案证明》)复印件; 3、演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是指身份证、驾驶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 4、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个体演员自行举办演出的不用提交此项

材料; 5、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6、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个人)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协议或场地证明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7、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 8、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 9、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 五、基本流程 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演出活动承诺书 兹有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经纪机构”): 与演出团体(或个 人),就将在举办的演出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共同承诺遵守演出地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并承担相关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一、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经纪机构”)承诺: (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办理演出申报手续、安排演出节目内容、确定演出票价并负责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自觉接受演出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等具体义务。据此,本机构承诺,知晓并遵照上述法律规定,依法获得文化行政部门演出项目批准文件的本演出经纪机构是本次演出的法定演出经营主体,对演出活动承担举办责任。 (二)举办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由本机构负责统一办理外国或者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的入出境手续,巡回演出的将负责演出团体全程联络和节目安排。

(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4.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5.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6.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9.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本机构承诺知晓并遵守上述规定。本机构加强对演出人员、演出行为及演出现场的管理,做好各项安全工作,设置现场监督人员,做好监督记录。一经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按审批内容进行演出的行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消除影响,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将要求演出方对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本机构承诺严格按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许可内容组织演出,演出人员及文艺表演团体现场表演

举办营业性演出(变更)申请表

举办营业性演出(变更)申请表

一、填表说明: (一)本表请打印或用蓝黑墨水填写,字迹要求清晰、工整; (二)表内的日期、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三)不申请演出时间段的,可只填写演出时间、地点; (四)演出日期、演出场地名称及地址不够填写的,可另附页。 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统一使用A4纸并盖章): (一)申请举办内地营业性演出所需材料 1、演出举办单位填报的《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演出举办单位持有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 案证明》复印件; 3、演出举办单位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演员名单(内容包括序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所在国家或地区、职 位、证件号码)、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复印 件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参加演出的同意函(应包括但不限于同意的演出举办 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 6、监护人出具的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的同意函(无未成年人参加演出的, 无需提交); 7、演出场所的同意函(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 日期等内容) 或其与演出举办单位的协议; 8、在专业演出场所演出,应提交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 件;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驻场演出,应提交场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公安消防部门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合格文证明件复印件; 9、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交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以及依法取 得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 10、演出节目单、节目内容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朗诵类节目 应提交歌词、朗诵词文本,用外文演绎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本;舞蹈、杂 技类节目应提供视频资料和内容简介;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提交 剧本和剧情简介;乐曲类节目应提交音频资料)。 注: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及演出场所合格证明,由演出举办单位在演出经批准后,于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 提交。

营业性演出管理法律制度

营业性演出管理法律制度 一、营业性演出的定义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演出活动:(一)售票或者包场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四)有赞助或者捐助的;(五)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二、营业性演出管理的法律依据 新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国务院第439号令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05年8月25日文化部审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上述《条例》和《实施细则》是营业性演出管理的法律依据。 三、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须办理的手续 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文艺表演团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五)演出器材设备购置情况或者相应的资金证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一)中等以上艺术学校(含综合性院校的艺术专业)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二)职称证书;(三)艺术院校出具的书面证明;(四)演出行业协会颁布的有效证件或者出具的书面证明;(五)其他有效证明。 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 (二)演出经纪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三)法定代表

营业性涉外涉港澳台演出备案申请登记表

营业性涉外、涉台或涉港澳演出活动增加演 出地备案 一、审批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 二、审批条件 (一)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4、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5、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6、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9、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

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 1、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2、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3、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 三、申请材料 (一)《营业性涉外演出增加演出地备案申请登记表》(一式1份) (二)原批准文书(核对原件交复印件,一式1份) (三)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式1份) (四)参演的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一式1份)(五)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各一式1份) (六)在专业演出场所演出,应提交场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载明具有营业性演出经营范围)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演出场所

附件: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演出场所 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 备案证明式样、规格及填写规范 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按照文化部原设计要求统一印制,式样、规格及制作材料不变,在发证日期下增加“有效日期”一栏。 (二)单位名称:填写单位全称。经批准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从属名称的,可以在副本上加括号注明。 (三)住所:填写主要办公场所的详细地址。 (四)法定代表人: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非法人单位的不填。 (五)主要负责人:法人单位兼营的,填写演出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姓名;非法人单位的填写主要负责人姓名。 (六)企业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台资)”、“港商独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 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

(七)注册资本:用大写数字填写,如“壹佰万元”。 (八)单位类别:根据类别不同分别填写。如中国交响乐团的演出证填写为“文艺表演团体”,中国对外演出公司的演出证填写为“演出经纪机构”。 (九)核定人数:文艺表演团体核定人数是指现有全部演职员从业人员数;演出经纪机构核定人数,专业演出经纪机构填写全部从业人员数,兼营单位填写部门从业人员数。 (十)经营范围:文艺表演团体按照其表演的艺术种类填写,如“音乐表演”、“戏曲表演”、“歌舞表演”、“杂技表演”、“综合文艺表演”等;演出经纪机构填写“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 (十一)编号:用发证机关地区简称加阿拉伯数字编号。正本、副本用一个编号,副本应在编号后用“—”加上副本序号。如某省文化厅颁发的某演出公司演出证副本的编号为“×文演01—1”和“×文演01—2”。 (十二)成立日期:是指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营业性演出的时间。 (十三)发证日期: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公章以圆弧内下端空白处居中横套“年月日”。 (十四)有效日期:填写从发证之日期顺推2年的日期。2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程序规范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程序规范 一、备案主体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日内,持上述证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 二、备案条件 申请人应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内资企业或者依法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且有消防、卫生批准文件。 三、备案程序 (一)受理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提出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申请登记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消防部门颁发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4.卫生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许可决定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颁发备案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变更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备案证明载明事项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在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重新备案,程序同新备案,原发证机关应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五、补证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遗失,申请补证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原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未遗失的部分; 4.遗失声明。 备案机关补发的新备案证明编号为原编号后加“补”。

营业性演出审批业务手册(2016年6月)

营业性演出审批业务手册 一、适用范围 本业务手册规定了营业性演出审批的工作程序,适用于营业性演出的审批咨询、申请和办理。营业性演出是指内地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举办募捐义演和其他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述方式的公益性演出按本手册办理。 二、审批基础 (一)事项名称 事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分项:举办、变更、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到所辖区域的演出及增加演出地(或增加场次)备案。 (二)法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四条;?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四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文化部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调整实施有关文化市场管理政策的通知?(文市函…2015?490号);

?文化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的通知?(文市发…2016?7号);?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粤府令第161号);?关于贯彻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我省演出市场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文市…2010?146号);?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的通知?(粤文市…2011?56号)。 (三)实施机关 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举办内地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到所辖区域的演出及增加演出地(或增加场次)备案。 省文化厅委托广东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委员会实施本辖区内:外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在本省内举办国内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外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本场所内举办国内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审批人员 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考核。 (六)批准文书

境内营业性演出活动申请表

东莞市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演出举办单位/个人证号 演出场所结果送达 申请事项 演出名称原批文号 主要演出类型 备注 入境停留日期、时间、巡演首演地(在申请涉港澳台/涉外营业性演出时填写)入境停留日期入境停留时间日本轮巡演首演地演出(剧)节目见附件主要演员(团体)(全体演员名单见附件)本地演出场所1 日期场次地址1 本地演出场所2 日期场次地址2 本地演出场所3 日期场次地址3 本地演出场所4 日期场次地址4 本地演出场所5 日期场次地址5 项目联系人姓名 我(单位)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遵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确保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并且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演出经纪人员证号项目联系人移动电话

一、填表说明: (一)本表请用A4纸打印。请用蓝黑墨水填写,字迹要求清晰、工整; (二)表内的日期、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三)不申请演出时间段的,可只填写演出时间、地点; (四)红色字体为说明事项。 二、申报材料(所有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并盖章): (一)申请境内营业性演出时需提交的材料 1、演出举办单位填报的《东莞市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演出举办单位持有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或《个体演员备案证明》(复印件); 3、演员名单(内容包括序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位、证件号码)、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复印件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 4、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个体演员自行举办演出的不用提交此项材料;(原件) 5、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的,还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原件,无未成年人参加演出的,无需提交); 6、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个人)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协议或场地证明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原件); 7、在专业演出场所演出,应提交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属于中外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应提供《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驻场演出,应提交场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8、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属于场馆内临时搭建舞台的还应提供《公众聚集场所投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2005年3月23日国务院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 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第三条营业性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四条国家鼓励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创作和演出思想性艺术性统一、体现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受人民群众欢迎的优秀节目,鼓励到农村、工矿企业演出和为少年儿童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演出。

第五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设立 第六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第七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

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审批业务手册

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审批业务手册 一、适用范围 本业务手册规定了举办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审批的工作程序,适用于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审批咨询、申请和办理。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是指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举办募捐义演和其他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述方式的公益性演出按本手册办理。 二、审批基础 (一)事项名称 事项: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审批。 分项:举办、变更、演出及增加演出地(或增加场次)备案。 (二)法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 (三)实施机关 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到所辖区域的演出及增加演出地(或增加场次)备案。 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举办涉港澳和在歌舞娱

乐场所进行的涉外营业性演出审批。 省文化厅负责举办涉台和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涉外营业性演出审批。 广东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委员会受省文化厅委托,负责本片区外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演出经纪机构举办的涉外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审批(仅限于为本省服务),及本片区外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本场所内举办涉外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审批。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审批人员 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考核。 (六)批准文书 同意举办涉外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批准文件(附带演员名单及节目单,加盖骑缝章)。凡是涉外营业性演出的批准文件,应在批文上加注“涉外营业性演出”字样,方便驻外签证机关办理签证。 境内演出时间不超过90日的,还应出具外国人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附带演员名单,加盖骑缝章)。 1个国家对应1份批准文书和1份外国人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驻外签证机关需要查验批准文书原件和外国人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原件。 (七)审批时限

内地营业性演出办事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内地营业性演出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内地营业性演出的申请和办理。内地营业性演出是指内地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举办内地募捐义演和公益性演出按本指南办理。 二、申请事项 事项:举办内地营业性演出的申请。 分项:举办、变更、备案。 三、法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 四、实施机关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地营业性演出的审批,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内地营业性演出申请的受理和证件送达。 五、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审批条件 申报主体应当为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非演出场所演出的,申报主体应当为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节目不得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七、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二)材料清单 1.举办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举办演出活动承诺书》; (2)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演出场所备案证明》复印件; (3)演出举办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参演的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 (6)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申报格式

广东省营业性演出申报文书格式 (样本) 广东省文化厅 二O一一年十月

2 目 录 一、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二、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 三、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申请登记表 四、个体演员备案申请登记表 五、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申请登记表 六、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七、营业性涉外涉港澳台演出备案申请登记表 八、营业性涉外涉港澳演出增加演出地备案申请登记表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3

4 一、填报说明: (一)本表请打印或用蓝黑墨水填写,字迹要求清晰、工整; (二)表内的日期、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三)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的规定填写,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应与工商注册登记一致; (四)经营范围。按从事的艺术表演种类填写,如“音乐表演”、“戏曲表演”、 “歌舞表演”、“杂技表演”、“魔术表演”、“马戏表演”、“皮影表演”、“朗诵表演”、“综合文艺表演”等; (五)住所指工商注册地址,应当与工商注册登记一致; (六)专职演员栏目不够填写的,可另附页。 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统一使用A4纸并盖章): (一)申请人填报的《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人持有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 人证书》的复印件; (三)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5 (五)专职演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 (六)演员与本企业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的复印件(其中,所聘演员如属港澳台 或外国居民的,还应提交经劳动部门审批的《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外国人员就业证》复印件); (七)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清单; (八)住所使用证明(包括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等)的复印件。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办事指南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办事指 南 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的申请。 二、申请事项 事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 分项:备案/设立、变更、注销、补证。 三、法规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第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文化部关于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市发〔2013〕60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四、实施机关 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工作。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以及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初审,文化部负责终审。 五、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4.提交原件供受理人员比对复印件; 5.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材料清单 1.设立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文体局关于规范营业性演出市场的通知附件1

申请单位红头 关于举办演出的请示 新疆石河子市文体局: 我公司诚挚地邀请剧团(演员或乐团)于年月日晚上点举行演出活动,特此申请。 演出名称:“”; 主办单位:; 承办单位:; 演出人员:; 演出时间:; 演出地点:; 演出场次:; 演出现场负责人:;联系电话:; 现将有关材料呈报,妥否,请审批。 公司名称(章) 年月日

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举办演出活动承诺书 兹有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经纪机构”): 与演出团体(或个 人),就将在中国XX举办的演出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相关规定,共同承诺遵守演出地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并承担相关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一、演出举办单位( “演出经纪机构” )承诺: (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办理演出申报手续、安排演出节目内容、确定演出票价并负责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依法缴纳或者代扣代缴有关税费、自觉接受演出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等具体义务。据此,本机构承诺,知晓并遵照上述法律规定,依法获得文化行政部门演出项目批准文件的本演出经纪机构是本次演出的法定演出经营主体,对演出活动承担举办责任。 (二)举办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由本机构负责统一办理外国或者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的入出境手续,巡回演出的将负责演出团体全程联络和节目安排。

(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4、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5、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6、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9、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本机构承诺知晓并遵守上述法律规定。为此,本机构将加强对演出人员、演出行为及演出现场的监管,并做好各项安全工作,设置现场监督人员,做好监督记录。一经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按审批内容进行演出的行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消除影响,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将要求演出方对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营业性演出申请办事

营业性演出申请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营业性演出的申请和办理。营业性演出是指内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举办募捐义演和其他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述方式的公益性演出按本指南办理。 二、申请事项 事项: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申请。 分项:举办、变更、增加演出地备案。 三、法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四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 四、实施机关 县级文化行政部门 五、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审批条件 申报主体应当为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 七、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

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4.提交原件供受理人员比对复印件; 5.由委托代理人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材料清单 1.举办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副本、《个体演员备案证明》)复印件; (3)演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是指身份证、驾驶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 (4)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个体演员自行举办演出的不用提交此项材料; (5)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国内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核办事指南

国内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核办事指南 (涉外、涉港澳台演出活动除外) 一、审批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 审批条件 申报主体应当为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二)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4、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5、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6、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9、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四)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3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 申请材料 (一)举办 1、申请报告和《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各一式1份) 2、演出举办单位(演出场所、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复印件(各一式1份) 3、演出举办单位(演出场所、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一式1份) 4、参演的演员名单(内容包括序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所在国家或地区、职位、证件号码)、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复印件,各一式1份) 5、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原件,各一式1份) 6、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原件,一式1份) 7、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协议或场地证明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核对原件交复印件,各一式1份) 8、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核对原件交复印件,各一式1份) 9、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指由演出举办单位组织有关承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核对原件交复印件,各一式1份) 10、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11、演出场所平面图(一式1份) 12、场地搭建安全承诺书(一式1份) 备注:1、所提交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或经法定代表人签名。 2、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和安全、消防批准文件,由演出单位在演出经批准后,于演出前向演出所地地文化行政部门提交,凡在演出前不能提供的,演出活动不得举办。 (二)变更时间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文化部令第4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三条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 第四条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 (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 (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 (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第六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七条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二)职称证书; (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 (四)其他有效证明。 第八条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五)资金证明。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四)项规定的文件。 第九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日内,持上述证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个体演员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驻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第十条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除了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二)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三)中国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 (四)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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