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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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案例分析论文摘要: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产品责任问题是产品质量法的核心问题之一,本文通过对一则案例的分析,对产品责任问题加以分析,以期对此有更为深入的认识。

论文关键词:产品责任,侵权,缺陷产品,归责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某物流公司从上海某公司购买了一套升降机,并在该公司办公楼内进行了安装使用。2011年12月,张某作为某劳务派遣公司的派遣工到该物流公司工作。2012年3月7日9时许,当张某在该物流公司办公楼三楼刚进入升降机,尚未触动升降机内的任何按键,升降机却突然发生故障,猛烈坠落到一楼地面。张某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腿踝关节粉碎性骨折,右脚足弓断裂。共计住院35天,花去了医疗费72694.70元。出院后,张某又在门诊治疗中花去医疗费18674.20元。同年7月13日,张某被鉴定为七级伤残。后张某要求上海某公司赔偿,被该公司拒绝,理由是升降机出现事故是质量问题还是操作不当造成已无法认定,无证据证明系升降机质量问题;且该公司仅仅是升降机的销售者,张某应当追究的是升降机生产厂家的责任。张某索赔无果后,遂起诉至法院。

一、产品责任中的“产品缺陷”

所谓“产品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由此可见,在两种情形下可以认为产品存在缺陷:第一种情形是指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一般而言,造成“不合理的危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产品本身存在设计缺陷,即由于产品在设计上就存在问题,导致产品即使是在正常使用中也存在危及人身、其它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例如,家庭中日常使用的液化气灶,因其储存钢罐的结构或安全系数在设计上存在不合理的问题,有可能导致在正常使用中爆炸的,则该产品即存在设计缺陷。(2)产品制造缺陷,是指产品虽然在设计上并不存在问题,但是在加工、制作、装配等制造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从而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例如,玩具厂家生产的儿童玩具,应当避免使用能够伤害到儿童的原材料,而应当采用安全的软性材料,但是在制造过程中未按照设计要求使用了金属材料并带有锐角,使得儿童在使用此玩具的

过程中存在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则该产品即存在制造上的缺陷。(3)产品告知缺陷,也称指示缺陷、说明缺陷,即由于产品本身不可避免的特性而使其自身存在一定的合理危险性。对这类产品,生产者应当在产品或包装上、说明书中加注必要的警示标志或警示说明,告知使用注意事项。如果生产者未能尽到告知义务,导致产品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人身、其它财产损害的,则该产品即属于存在告知缺陷的产品。例如,煤气热水器在一定条件下会对使用者产生一定的危险性,生产者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告知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如必须将热水器安装在空气流通的地方等。如果生产者没有明确告知,就可以认为该产品存在产品告知缺陷,从而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第二种情形是指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关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产品的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一旦进入市场,就有可能给消费者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上的损害,因此我国产品质量法将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认定为缺陷产品。

在本案中,张某因升降机突然发生故障而严重受伤,这不能被看作乘坐升降机所应面临的合理危险,因此可以认为该升降机是缺陷产品。尽管上海某公司否认机器故障是质量问题所致,但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因此该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产品责任中受害者的诉权

在此,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产品责任的性质。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具有两层含义:第一,它是一种侵权责任而不是一种违约责任,它不以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而是基于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这一事实而产生的。无论是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消费者、用户,还是其他第三人,因使用缺陷产品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受害人均可要求赔偿。第二,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不同于其它一般侵权责任。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归责原则的适用上,普通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作为特殊侵权责任的产品责任,则大多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者说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受害人无须证明加害人有过错,而只需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受害人存在损害的事实、缺陷产品的使用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由以上分析可知,只要是缺陷产品的受害人,就具备在产品责任诉

讼中充当原告的资格,不受与生产者或销售者有无合同关系的限制。在本案中,张某因升降机突然故障而受伤,作为受害人,他有权起诉上海某公司,追究该公司的产品责任。

三、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所谓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依据确认和追究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就缺陷产品所致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在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处理产品责任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规定的归责原则有所不同。

1.对生产者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的归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不论生产者有无过错,都应对缺陷产品所致损害承担责任。

2.对销售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严格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责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由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由此可见,缺陷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虽有明确的责任界限,但当面对缺陷产品受害人时,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就存在连带责任关系。生产者、销售者内部如何承担责任、如何追偿是他们的内部关系问题,但不得因此影响对受害人的责任承担,而受害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承担侵权责任。

4.生产者可以免责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由上述可见,法律赋予了受害人在行使诉权上的选择权,被诉者不

得以无责而进行抗辩。在本案中,受害人张某有权选择向升降机的销售者上海某公司请求赔偿而不去追究生产厂家的责任。上海某公司赔偿受害人后,如果认为属于生产厂家的责任,可以向生产厂家追偿,但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对受害人的赔偿。因此,受害人张某并不一定要直接追究升降机生产厂家的责任。

四、产品责任中对受害人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

当以上几个问题得到相应回答之后,接下来要解决的就是对受害人张某的赔偿问题。在本案中,由于升降机的产品缺陷,使张某遭受人身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4条第1款对人身损害赔偿作了具体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给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另外,对于人身损害赔偿中是否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没有明确规定。所谓精神损害一般是指由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伤害所引起的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感情上的创伤。我国《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出台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认定。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起草说明中明确了《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其性质均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此可见,我国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中实际上包含了精神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受害人张某可以依据以上分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进行相应的赔偿,其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费用,残疾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

由张某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其中的残疾赔偿金具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法院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案例分析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案例分析论文摘要: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产品责任问题是产品质量法的核心问题之一,本文通过对一则案例的分析,对产品责任问题加以分析,以期对此有更为深入的认识。 论文关键词:产品责任,侵权,缺陷产品,归责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某物流公司从上海某公司购买了一套升降机,并在该公司办公楼内进行了安装使用。2011年12月,张某作为某劳务派遣公司的派遣工到该物流公司工作。2012年3月7日9时许,当张某在该物流公司办公楼三楼刚进入升降机,尚未触动升降机内的任何按键,升降机却突然发生故障,猛烈坠落到一楼地面。张某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腿踝关节粉碎性骨折,右脚足弓断裂。共计住院35天,花去了医疗费72694.70元。出院后,张某又在门诊治疗中花去医疗费18674.20元。同年7月13日,张某被鉴定为七级伤残。后张某要求上海某公司赔偿,被该公司拒绝,理由是升降机出现事故是质量问题还是操作不当造成已无法认定,无证据证明系升降机质量问题;且该公司仅仅是升降机的销售者,张某应当追究的是升降机生产厂家的责任。张某索赔无果后,遂起诉至法院。 一、产品责任中的“产品缺陷” 所谓“产品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由此可见,在两种情形下可以认为产品存在缺陷:第一种情形是指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一般而言,造成“不合理的危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产品本身存在设计缺陷,即由于产品在设计上就存在问题,导致产品即使是在正常使用中也存在危及人身、其它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例如,家庭中日常使用的液化气灶,因其储存钢罐的结构或安全系数在设计上存在不合理的问题,有可能导致在正常使用中爆炸的,则该产品即存在设计缺陷。(2)产品制造缺陷,是指产品虽然在设计上并不存在问题,但是在加工、制作、装配等制造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从而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例如,玩具厂家生产的儿童玩具,应当避免使用能够伤害到儿童的原材料,而应当采用安全的软性材料,但是在制造过程中未按照设计要求使用了金属材料并带有锐角,使得儿童在使用此玩具的

产品质量法试题(含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云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试题 一、填空题(10分每题一分) 1.《产品质量法》所称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 2、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3、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 4、组织机构应当自批准成立或者核准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效文件向批准其成立或者核准其登记机关同级的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代码证书。 5、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禁止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服务的,没收全部收入,并处违法收入50%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6、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责任。 7、组织机构的名称、机构类型或者地址等基础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的有关证件,到原颁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8、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9、产品或其包装上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对此种行为应如何处理责令改正 10、组织机构未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办理代码证书的申领、变更、定期审查、补发、换发、注销手续的,由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并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判断题(10分每题一分) 1、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60 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 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可以直接适用《产品质量法》处理案件。(×) 4、《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 5、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7、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8、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构成犯罪。(×)9、抽样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10、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三、选择题(单选或多选)(40分每题2分少选多选不得分) 1、下列产品中应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有哪些(ABC) A.有副作用的药品 B.需稀释方可使用的农药 C.易燃易爆物 D.书籍 2、甲公司售与乙商场一批玻璃花瓶,称花瓶上有不规则的抽象花纹为新产品,乙商场接货后即行销售,后受到很多消费者投诉,消费者说花瓶上的花纹实际上裂缝,花瓶漏水,要求乙商场退货并赔偿损失,乙商场与甲公司交涉,甲公司称此类花瓶是用于插装塑料花的,裂缝不影响使用,且有特殊的美学效果,拒绝承担责任。经查,消费者所述属实。下列答案中不正确的是( D )。

产品质量法案例

产品质量法案例关于销售廉价产品案情: 原告华某为筹建一大型购物超市,在进行店面装璜过程中需要使用一批地面砖。2003年7月26日,华某与仇某经协商达成买卖地面砖的口头协议,由华某向仇某购买规格为50cm×50cm的地面砖469块,每块2.80元。后仇某派人将上述地面砖送至华某处,华某给付了部分货款,然而该批地面砖没有具体的生产厂名、厂址和产品合格证。 同年8月初,华某将地面砖铺设完毕。8月5日,华某向仇某支付了其余货款。当日,仇某向华某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华某瓷砖款13 12元。同年8月中旬,华某购买的地面砖开始显现表面剥落和磨损等严峻现象,其遂与仇某进行交涉,仇某也到现场进行了观看,但双方对如何处理纠纷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三十六条规定,“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的规定”,即必须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内容。 因此,只要销售者一旦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义务,出售了不合格的产品,其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销售者在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也有一个例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证法》在第二十二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同意服务的情形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服务前差不多明白其存在瑕疵的除外”。这也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销售者产品质量责任免责的唯独情形。本案中,被告仇某所出售的地面砖不仅不符合产品出售时所必须具备的差不多条件,而且客观上在产品使用过程中也有了不合格的表现,因此应当为不合格产品,在其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华某在购买时差不多明白地面砖不合格的情形下,因此要对出售不合格产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关于价格廉

产品质量法案例

题库七产品质量法 案例一 宋某在商场购买一台彩色电视机,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宋某使用两个多月后,电视机出现图像不清的现象,后来音像全无。宋某去找商场要求更换,商场言称电视机不是他们生产的,让宋某找电视机厂进行交涉。 问:销售者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案例二 丁某于1995年6月从市场买回一只高压锅,一开始高压锅能正常使用,未有异常。1996年9月6日,丁某做饭时,高压锅发生爆炸,锅盖飞起,煤气灶被损坏,天花板被冲裂,玻璃震碎。发生事故后,丁某找高压锅的生产厂家某日用品厂要求赔偿。日用品厂提出,丁某是于1995年买的锅,已经过去一年多了,早已过了规定的保修期,因此对发生的损害不负责任。丁某与日用品厂进行多次交涉未果。 问:该日用品厂的理由是否成立? 案例三 刘某与某机械厂的王某是好朋友,一日李某到机械厂办事,顺便找王某聊天。刘某走时发现自行车没气了,就问王某有无气筒,王某顺手拿起一个气筒递给刘某说:“这是我们厂新出的一批气筒的样品,你用吧。”当刘某拿起气筒打气时,气筒栓塞脱落,栓塞飞到刘某脸上造成伤害,刘某花去医疗费1600元,要求机械厂予以赔偿。 问:机械厂是否应当承担产品质量法的损害赔偿责任?刘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答案: 案例一 答:宋某购买的电视机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又未明确地约定事后处理纠纷的方式,则销售者依法负有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应根据消费者宋某的要求予以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因为本案中宋某所购电视机已经达不到使用的要求,商场应予以更换;如宋某要求退货,商场也不得拒绝。 案例二 答: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产品责任的2年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后,受害人必须在2年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就丧失了损害赔偿的胜诉权。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民法通则规定的产品致人伤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产品质量法是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应依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伤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 本案中,丁某购买的高压锅虽然超过了保修期,但并不影响产品的诉讼时效,丁某购买的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按《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的下列行为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是()。 A.不知道该产品是《产品质量法》禁止销售的产品 B.提供出产品的进货渠道 C.举报出该产品的生产窝点 D.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渠道 2、甲公司售与乙商场一批玻璃花瓶,称花瓶上有不规则的抽象花纹为新产品,乙商场接货后即行销售,后受到很多消费者投诉,消费者说花瓶上的花纹实际上裂缝,花瓶漏水,要求乙商场退货并赔偿损失,乙商场与甲公司交涉,甲公司称此类花瓶是用于插装塑料花的,裂缝不影响使用,且有特殊的美学效果,拒绝承担责任。经查,消费者所述属实。下列答案中不正确的是()。 A.乙商场应予退换并赔偿损失 B.乙商场退换并赔偿损失后可向甲公司追偿 C.消费者丙被花瓶裂缝划伤,可向甲公司直接索赔 D.乙商场无过错,不应当对此负责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禁止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服务的,没收全部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罚款。 A.50%以上三倍以下 B.20%以上三倍以下 C.50%以上两倍以下 D.一倍以下三倍以下。 4、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 A.民事责任 B.罚款 C.罚金 D.平均支付各种费用 5、隐匿、转移、变卖、损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A.三倍以下 B.等值以上三倍以下 C.50%以上三倍下 D.20%以上三倍以下 6、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附加产品标识。A.可以 B.必须 C.应当 D.可以不 7、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法练习题及答案

产品质量法练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公司售与乙商场一批玻璃花瓶,称花瓶上有不规则的抽象花纹为新产品,乙商场接货后即行销售,后受到很多消费者投诉,消费者说花瓶上的花纹实际上裂缝,花瓶漏水,要求乙商场退货并赔偿损失,乙商场与甲公司交涉,甲公司称此类花瓶是用于插装塑料花的,裂缝不影响使用,且有特殊的美学效果,拒绝承担责任。经查,消费者所述属实。下列答案中不正确的是哪项? A.乙商场应予退换并赔偿损失 B.乙商场退换并赔偿损失后可向甲公司追偿 C.消费者丙被花瓶裂缝划伤,可向甲公司直接索赔 D.乙商场无过错,不应当对此负责 【答案】D 2.某厂发运一批玻璃器皿,以印有"龙丰牌方便面"的纸箱包装,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装卸工未细拿轻放而损坏若干件,该损失应由下列哪个部门承担? A.装卸工承担 B.装卸工的雇主承担 C.运输部门承担 D.某厂承担 【答案】D 【解析】见《产品质量法》第16条。根据这一规定,产品包装应符合规定的要求;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以标明储藏运输的注意事项。否则,后果自负。 3.一日,李女士在家中做饭时高压锅突然爆炸,李女士被炸飞的锅盖击中头部,抢救无效死亡。后据质量检测专家鉴定,高压锅发生爆炸的直接原因是设计不尽合理,使用时造成排气孔堵塞而发生爆炸,本案中,可以以下列何种依据判定生产者承担责任? A.产品存在的缺陷 B.产品买卖合同约定 C.产品默示担保条件 D.产品明示担保条件 【答案】A 【解析】见《产品质量法》第29条第1款。该条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某厂开发一种新型节能炉具,先后制造出10件样品,后样品在有6件丢失。1996年某户居民的燃气罐发生爆炸,查明原因是使用了某厂丢失的6件样品炉具中的一件,而该炉具存在重大缺陷。该户居民要求某厂赔偿损失,某厂不同意赔偿,下列理由中哪一个最能支持某厂立场? A.该炉具尚未投入流通 B.该户居民如何得到炉具的事实不清 C.该户居民偷盗样品,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负 D.该户居民应向提供给其炉具的人索赔 【答案】A 【解析】见《产品质量法》第29条。该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下列

产品质量法试题(含答案).

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试题 一、填空题(10分每题一分 1.《产品质量法》所称的“货值金额”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 2、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3、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 4、组织机构应当自批准成立或者核准登记之日起30日,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效文件向批准其成立或者核准其登记机关同级的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代码证书。 5、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禁止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服务的,没收全部收入,并处收入50%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6、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责任。 7、组织机构的名称、机构类型或者地址等基础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持变更的有关证件,到原颁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8、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9、产品或其包装上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对此种行为应如何处理责令改正

10、组织机构未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办理代码证书的申领、变更、定期审查、补发、换发、注销手续的,由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并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判断题(10分每题一分 1、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60 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 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可以直接适用《产品质量法》处理案件。(× 4、《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 5、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所得的,并处没收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7、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8、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构成犯罪。(× 9、抽样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当事人

产品质量法案例分析

【案例】1994年,一户赵姓人家在为家中老人祝寿时,高压锅突然爆炸,儿媳妇被锅盖击中头部,抢救无效死亡。据负责高压锅质理检测的专家鉴定,高压锅爆炸的直接原因是高压锅的设计有问题,导致锅盖上的排气孔堵塞。由于高压锅的生产厂家距离遥远,赵家要求出售此高压锅的商场承担损害民事赔偿责任。但商场声称缺陷不是由自己造成的,而且商场在出售这种高压锅(尚处于试销期)的时候已与买方签订有一份合同,约定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商场负责退货,并双倍返还货款,因而商场只承担双倍返还货款的违约责任。 【相关条例】第三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三十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分析】赵家可否向该商场请求承担责任?《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赵家可以请求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案例解析

吴大军一心想着今年父亲80大寿送件特别的礼物,本想给老父亲送一份孝心,让老人家温暖过冬,不成想,竟因一条电热毯使得父子二人天人永隔。 2013年11月28日是吴大军的父亲吴老头的生日,吴大军的母亲早年因病离世,一直是吴老头含辛茹苦拉扯吴大军长大。如今吴大军长大成人,一心想着要对父亲好,吴老头的生日当天,吴大军在某商场买了某品牌的电热毯送给父亲。由于亲朋好友聚在一起聊天到很晚。吴老头身体又不好,吴大军就把新买的电热毯给吴老头铺上让他早些休息。 深夜正当大家都聚在一起的时候,从吴老头的卧室传出来一股烧焦的味道。吴大军带头冲进卧室,却发现卧室的床上冒着丝丝的青烟,而吴老头正一动不动的躺在那里。看到这一幕,吴大军紧急拨打120并将吴老头送医,但是吴老头经过医生全力抢救还是无效死亡。 后经有关技术监督部门对电热毯进行了质量监督检验。检验发现电热毯有2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属劣质品。吴大军悲愤之下将商场告上了法庭,诉讼请求该商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商场却辩称电热毯的质量问题应该是厂家的责任,所以不应该由商场承担。 律云律师观点: 电热毯应该属于有可能危及个人人身安全的产品,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另第26条规定:“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的质量负责。” 本案中,电热毯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属于劣质品,没有达到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所以销售者商场和生产者电热毯制造厂都违反了产品质量法。 至于责任认定问题,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以及《产品质量法》第49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币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大军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商场及电热毯制造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等。法院还可以依法判决没收制造厂及商场违法生产、销售该电热毯的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停止生产、销售该类电热毯。 广大消费者购物时一定要认清厂家标识及品牌,索取发票,以便出现问题时作为凭据。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应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产品质量法案例

产品质量法案例 一、李某在1995年2月份时从本市某商场购买了“南极”牌电冰箱一台,使用了3个月后,冰箱起火,李某损失7000多元。事发后,李某找到商场,商场同意赔偿了3000元,李某认为商场至少赔5000元。双方遂起纠纷,李某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产品质量问题,应由技术监督部门出具鉴定书。但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该冰箱己烧毁,又无库存,无法鉴定。法院开庭,认为不能排除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冰箱起火的可能性,虽然冰箱没有合格证, 但产品质量问题证据不足,驳回起诉。 [问题] 1.冰箱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为什么? 2.法院判案是否正确?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 二、2006年某日的一天,段某点燃了刚从单位拿回的卡式炉,正打算给来宾露一手。谁知,“轰”的一声,卡式炉爆炸。段某的手被炸伤,事后,段某找到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对此进行调查。原来该型卡式炉是某市一家电器公司的新产品,出事前几天送到段某单位(电子产品检验所)请求测试,段某认为该电器公司产品质量一直不错,于是就顺手拿回了一台,准备来人用,谁想竟生故障。 [问题] 若段某起诉卡式炉制造公司(即某市电器公司),能否胜诉?为什么? 三、某市稻米村食品厂与港商合资建厂,开办了一个港式面包生产厂。1995年5月, 第一批产品上市,港市面包很受欢迎,面包以其风味独特,质优价廉畅销市面。1995年下半年, 该厂由于疏于管理,生产工人有章不循,不遵守配料规定,偷工减料,致使该厂的面包质量下降,1996年1月份以来,不断有人向消费者协会反映,食用了稻米村的港式面包后,腹部不适, 恶心呕吐。还有人反映在这种港式面包中发现了苍蝇、线头等异物,还发现有的面包上无生产日期和失效期。鉴于投诉者的投诉越来越多,消费者协会向市工商管理局反映此事,工商管理局依法对稻米村的港式面包生产厂处以行政处罚,没收产品并处以罚款。 [问题] 1.什么是产品生产者的产品品质量的行政制裁? 2.该稻米村食品厂的行为违反了什么质量的行政责任? 3.该厂商应承担什么责任质量?

产品质量法练习题答案.

产品质量法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公司售与乙商场一批玻璃花瓶,称花瓶上有不规则的抽象花纹为新产品,乙 商场接货后即行销售, 后受到很多消费者投诉, 消费者说花瓶上的花纹实际上裂缝, 花瓶漏水, 要求乙商场退货并赔偿损失, 乙商场与甲公司交涉, 甲公司称此类花瓶是用于插装塑料花的, 裂缝不影响使用,且有特殊的美学效果,拒绝承担责任。经查,消费者所述属实。下列答案中不正确的是哪项? A .乙商场应予退换并赔偿损失 B .乙商场退换并赔偿损失后可向甲公司追偿 C .消费者丙被花瓶裂缝划伤,可向甲公司直接索赔 D .乙商场无过错,不应当对此负责 2.某厂发运一批玻璃器皿,以印有 " 龙丰牌方便面 " 的纸箱包装,在运输过程中, 由于装卸工未细拿轻放而损坏若干件,该损失应由下列哪个部门承担? A .装卸工承担 B .装卸工的雇主承担 C .运输部门承担 D .某厂承担 3.一日,李女士在家中做饭时高压锅突然爆炸,李女士被炸飞的锅盖击中头部,抢救无效死亡。后据质量检测专家鉴定, 高压锅发生爆炸的直接原因是设计不尽合理, 使用时造成排气孔堵塞而发生爆炸,本案中,可以以下列何种依据判定生产者承担责任?

A .产品存在的缺陷 B .产品买卖合同约定 C .产品默示担保条件 D .产品明示担保条件 4.某厂开发一种新型节能炉具,先后制造出 10件样品,后样品在有 6件丢失。1996年某户居民的燃气罐发生爆炸, 查明原因是使用了某厂丢失的 6件样品炉具中的一件, 而该炉具存在重大缺陷。该户居民要求某厂赔偿损失, 某厂不同意赔偿, 下列理由中哪一个最能支持某厂立场? A .该炉具尚未投入流通 B .该户居民如何得到炉具的事实不清 C .该户居民偷盗样品,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负 D .该户居民应向提供给其炉具的人索赔 5. 某厂 1993年生产了一种治疗腰肌劳损的频谱治疗仪投放市场, 消费者甲购买了一部, 用后腰肌劳损大大减轻, 但却患上了偏头疼症, 甲询问了这种治疗仪的其他用户, 很多人都有类似反应。甲向某厂要求索赔。某厂对此十分重视,专门找专家作了鉴定,结论是;目前科学技术无法断定治疗仪与偏头疼之间的关系。以下哪种观点正确? A .本着公平原则,某厂应予适当赔偿 B .因出现不良反应的用户众多,应将争议搁置,待科技发展到能够作出明确结论时再处理 C .该治疗仪的功能是治疗腰肌劳损,该功能完全具备,至于其他副作用是治疗中不可避免

产品质量法案例

产品质量法案例(一) 案情摘要:2000年9月,某市技术监督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市某土产品采购供应站的50吨蜂蜜进行监督抽查。结果查明,该批蜂蜜中含有一定量的硫酸铵,被认定为劣质品。2001年3月,市技术监督局发出2号处罚决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土产品采购供应站作出“没收全部蜂蜜,直接责任者罚款2000元”的处罚。行政相对人不服。同年7月,市技术监督局又发出6号处罚决定书,撤销2号处罚决定书中对直接责任者进行罚款的决定,没收全部蜂蜜的处罚仍予保留。相对人接到6号处罚决定书后,即向当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技术监督局撤销6号处罚决定书,解除已扣压10个多月的50吨蜂蜜,并要求市技术监督局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受理该案后,在案件审理期间产生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蜂蜜在产品分类中为农副产品,但如果食用,就是食品;如果作药用,又成为了药品;进入到市场它就成为了商品,所以市技术监督局适用《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并无不当。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根据GB7635——87《全国工农业产品(商品物资)分类与代码》划分标准,蜂蜜为农副产品,不是《产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当然也就不应该适用《产品质量法》,因此市技术监督局的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应支持土产品采购供应站的请求,至于该蜂蜜含有硫酸铵的问题,技术监督局可以依照其他规定进行处罚。 点评:本案争论的焦点是,蜂蜜是否属于《产品质量法》所调整

的产品范围。 第一种意见是对《产品质量法》适用范围的认识模糊导致的。《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售销的产品。”所谓“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经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本法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指出,原矿、原煤、石油、天然气等是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初级农产品,如家畜、林、牧、渔等产品,不适用本法规定。 蜂蜜在《全国工农业产品分类与代码》划分中,属于初级农产品,所以它不在《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 法院最后采纳了第二种意见。认为蜂蜜不是《产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本案不适用《产品质量法》,支持了土产品供应站的请求,判决市技术监督局败诉。事后,原被告均没有提出上诉。 产品质量法案例(二) 案情摘要:1999年9月,岳阳市南区工商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本市金鸡村鱼光组有人在制造并销售“三假”月饼(假厂址、假厂名、质量掺假),该局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当场查获大量冒充桂林市叠彩区民政食品厂和深圳深海食品厂及广州天海大酒店厂名制作的包装盒、合格证和用不卫生的果仁、黑芝麻、巴壳蛋等做成的月饼5000多个,已装盒2000多盒。该分局立即对这些“三假”月饼予以没收并立案调查。调查结果,制造并销售“三假”月饼的案犯是广东汕头的

案例讨论一参考答案

案例讨论一 案例1: 东风公司在月亮百货公司购买由太阳公司生产的“太阳” 牌电暖器50台,分别放置在东风公司的50间办公室中作取暖用。其中一台电暖气在使用过程中突然发生爆炸,造成职工李明重伤,李明所在的办公室起火。 讨论:木案中电暖气爆炸所产生的损害包括?哪些?它们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否完全相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谁? 产生的损害包括职工李明重伤,李明所在的办公室起火,即造成了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它们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完全相同,人身伤害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包括身体疾病、肢体的损伤、残疾、死亡等。重伤的话应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和误工工资等全部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英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财产损失,是指侵害人因产品缺陷给受害人财产权益造成的损失。《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苴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为太阳公司。而销售者因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月亮百货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个体运输户李某根据与B公司的托运合同,驾车前往A 酒厂批发部将A厂生产的50箱啤酒运往B公司。到达B公司后卸货过程中,第8箱内一瓶啤酒突然爆炸,致使李某左眼当场出血,经治疗后出血停止,但左眼完全失明。调查未发现李某在运输和卸货过程中有不当操作。讨论:李某应当以谁为被告?李某需要承担哪些证明责任?其中是否包括证明该50箱啤酒为不合格产品?李某可以要求被告承担哪些损失?李某应当以A厂为被告。 李某需要承担的证明责任包括:(1)提供遭受损失的事实情况;(2)证明遭受损失是由于缺陷产品造成的,但不要求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的原因:(3)受害人需证明自己无过错,即证明自己是在正常状况下正当使用。不包括证明该50箱啤酒为不合格产品。 李某可以要求被告承担的损失包括:应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和误工工资等全部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苴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产品质量法练习题及答案

产品质量法练习题及答案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产品质量法练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公司售与乙商场一批玻璃花瓶,称花瓶上有不规则的抽象花纹为新产品,乙商场接货后即行销售,后受到很多消费者投诉,消费者说花瓶上的花纹实际上裂缝,花瓶漏水,要求乙商场退货并赔偿损失,乙商场与甲公司交涉,甲公司称此类花瓶是用于插装塑料花的,裂缝不影响使用,且有特殊的美学效果,拒绝承担责任。经查,消费者所述属实。下列答案中不正确的是哪项 A.乙商场应予退换并赔偿损失 B.乙商场退换并赔偿损失后可向甲公司追偿 C.消费者丙被花瓶裂缝划伤,可向甲公司直接索赔 D.乙商场无过错,不应当对此负责 【答案】D 2.某厂发运一批玻璃器皿,以印有"龙丰牌方便面"的纸箱包装,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装卸工未细拿轻放而损坏若干件,该损失应由下列哪个部门承担A.装卸工承担 B.装卸工的雇主承担 C.运输部门承担 D.某厂承担 【答案】D 【解析】见《产品质量法》第16条。根据这一规定,产品包装应符合规定的要求;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以标明储藏运输的注意事项。否则,后果自负。 3.一日,李女士在家中做饭时高压锅突然爆炸,李女士被炸飞的锅盖击中头部,抢救无效死亡。后据质量检测专家鉴定,高压锅发生爆炸的直接原因是设计不尽合理,使用时造成排气孔堵塞而发生爆炸,本案中,可以以下列何种依据判定生产者承担责任 A.产品存在的缺陷 B.产品买卖合同约定 C.产品默示担保条件 D.产品明示担保条件 【答案】A 【解析】见《产品质量法》第29条第1款。该条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某厂开发一种新型节能炉具,先后制造出10件样品,后样品在有6件丢失。1996年某户居民的燃气罐发生爆炸,查明原因是使用了某厂丢失的6件样品炉具中的一件,而该炉具存在重大缺陷。该户居民要求某厂赔偿损失,某厂不同意赔偿,下列理由中哪一个最能支持某厂立场 A.该炉具尚未投入流通 B.该户居民如何得到炉具的事实不清 C.该户居民偷盗样品,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负 D.该户居民应向提供给其炉具的人索赔

产品质量法案例分析.doc

产品质量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 2000年5月,原告项某到被告山东济南某汽车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价款为3000元的珠峰ZF125—18两轮摩托车一辆。2000年8月5日17时20分许,原告驾驶该摩托车在下班回家途中,与骑自行车的马某发生碰撞,造成马某及原告受重伤的交通事故。马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原告驾驶的机动车不符合GB7258—1997标准(指摩托车前大灯光线偏低,光度不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原告对此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2001年3月31日,原告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赔偿受害人家属35000元的判决。 问题: 1.原告可否依据《产品质量法》要求厂家赔偿损失?为什么? 2.本案中,被告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 1.可以。因为《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本案中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摩托车的灯光设计存在缺陷,虽然该产品缺陷没有直接造成产品使用者损害,但却间接的致使第三人受到身体伤害,依据产品质量责任的构成要件,该产品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生产厂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本案中,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的,属于侵权行为,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案例二: 李某今年初买了一台彩电,其父亲不同意,要他退货。李某嫌麻烦,便将彩电卖给了邻居王某。一个星期后,电视机爆炸,正巧李某在场,李某和王某都被炸伤。王某要求李某赔偿,理由是李某卖给自己的电视机有问题;李某要求王某赔偿,因为电视机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王某。双方各持己见,争论不休。 问题: 1.此案的受害人应向谁索赔? 2.法律根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 1.此案的受害人应向销售电视机的商店或电视机厂家索赔。 2.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及综合案例(司法考试真题02-09)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5.郭某与10岁的儿子到饭馆用餐,入厕时将手提包留在座位上嘱儿子看管,回来后发现手提包丢失。郭某要求饭馆赔偿被拒绝,遂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消费者安全保障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饭馆应保障顾客在接受服务时的财产安全,并承担顾客随身物品遗失的风险 B.饭馆应保证其提供的饮食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但并不承担对顾客随身物品的保管义务,也不承担顾客随身物品遗失的风险 C.饭馆应对顾客妥善保管随身物品作出明显提示,否则应当对顾客的物品丢失承担赔偿责任 D.饭馆应确保其服务环境绝对安全,应当对顾客在饭馆内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和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据此可知,经营者仅对自己为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负有安保义务。本案中,饭馆为郭某提供的是饮食服务,而非保管财物的服务,因此,饭店仅就对自己为郭某提供的食品负有保障其人身安全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据此而可知,饭店应对消费者在自己经营范围内遭受的人身伤害负担安保义务。本题中,消费者郭某是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而非人身伤害。对此饭馆不承担安保义务。 另外,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饭馆没有为消费者负担保管财物的法定责任,除非双方事先有保管协议。本题中,郭某进餐之前并没有将其财物交给饭馆保管,两者之间没有达成保管协议,因此,饭馆不对郭某丢失的财物承担赔偿责任。 24.某美容店向王某推荐一种“雅兰牌”护肤产品。王某对该品牌产品如此便宜表示疑惑,店家解释为店庆优惠。王某买回使用后,面部出现红肿、瘙痒,苦不堪言。质检部门认定系假冒劣质产品。王某遂向美容店索赔。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美容店不知道该产品为假名牌,不应承担责任 B.美容店不是假名牌的生产者,不应承担责任 C.王某对该产品有怀疑仍接受了服务,应承担部分责任

产品质量法考题及答案

产品质量法考试题 考试人姓名得分 1、下列产品属于《产品质量法》管理的范围是( D ) A.药品质量 B.建筑工程质量 C.食品安全 D.建筑材料质量 2、《产品质量法》所称的“货值金额”以( A )计算 A.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 B.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实际售价 C.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当事人自述的价格 D.物价部门的评估价格 3、按《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的下列行为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是( D ) A.不知道该产品是《产品质量法》禁止销售的产品 B.提供出产品的进货渠道 C.举报出该产品的生产窝点 D.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渠道 4、隐匿、转移、变卖、损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 B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A.三倍以下 B.等值以上三倍以下 C.50%以上一倍以下 D.20%以上三倍以下 5、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 C )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 A.七 B.十 C.十五 D.三十 6、某厂发运一批玻璃器皿,以印有“龙丰牌方便面”的纸箱包装,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装卸工未细拿轻放而损坏若干件,该损失应由下列哪个部门承担( D ) A.装卸工承担 B.装卸工的雇主承担 C.运输部门承担 D.某厂承担 7、某厂开发一种新型节能炉具,先后制造出10件样品,后来样品有6件丢失。1996年某户居民的燃气罐发生爆炸,查明原因是使用了某厂丢失的6件样品炉具中的一件,而该炉具存在重大缺陷。该户居民要求某厂赔偿损失,某厂不同意赔偿,下列理由中哪一个最能支持某厂立场( A ) A.该炉具尚未投入流通 B.该户居民如何得到炉具的事实不清 C.该户居民偷盗样品,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负 D.该户居民应向提供给其炉具的人索赔 8、一日,李女士在家中做饭时高压锅突然爆炸,李女士被炸飞的锅盖击中头部,抢救无效死亡。后据质量检测专家鉴定,高压锅发生爆炸的直接原因是设计不尽合理,使用时造成排气孔堵塞而发生爆炸,本案中,可以以下列何种依据判定生产者承担责任( A ) A.产品存在的缺陷 B.产品买卖合同约定 C.产品默示担保条件 D.产品明示担保条件 9、甲公司售与乙商场一批玻璃花瓶,称花瓶上有不规则的抽象花纹为新产品,乙商场接货后即行销售,后受到很多消费者投诉,消费者说花瓶上的花纹实际上裂缝,花瓶漏水,要求

案例讨论一参考答案

案例讨论一 案例1:东风公司在月亮百货公司购买由太阳公司生产的“太阳”牌电暖器50台,分别放置在东风公司的50间办公室中作取暖用。其中一台电暖气在使用过程中突然发生爆炸,造成职工李明重伤,李明所在的办公室起火。 讨论:本案中电暖气爆炸所产生的损害包括哪些?它们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否完全相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谁? 产生的损害包括职工李明重伤,李明所在的办公室起火,即造成了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它们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完全相同,人身伤害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包括身体疾病、肢体的损伤、残疾、死亡等。重伤的话应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和误工工资等全部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财产损失,是指侵害人因产品缺陷给受害人财产权益造成的损失。《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为太阳公司。而销售者因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月亮百货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个体运输户李某根据与B公司的托运合同,驾车前往A 酒厂批发部将A厂生产的50箱啤酒运往B公司。到达B公司后卸货过程中,第8箱内一瓶啤酒突然爆炸,致使李某左眼当场出血,经治疗后出血停止,但左眼完全失明。调查未发现李某在运输和卸货过程中有不当操作。 讨论:李某应当以谁为被告?李某需要承担哪些证明责任?其中是否包括证明该50箱啤酒为不合格产品?李某可以要求被告承担哪些损失? 李某应当以A厂为被告。 李某需要承担的证明责任包括:(1)提供遭受损失的事实情况;(2)证明遭受损失是由于缺陷产品造成的,但不要求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的原因;(3)受害人需证明自己无过错,即证明自己是在正常状况下正当使用。不包括证明该50箱啤酒为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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