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与孟德斯鸠法律思想比较研究_姚健

卢梭与孟德斯鸠法律思想比较研究_姚健

马克思法律思想

马克思法律思想 1、马克思早期的法学观点: 其一,法律只应当追究人的行为。马克思认为,人要要求生存权,要求现实的权利,就必须通过自己的行为来进行。“只是由于我表现自己,只是由于踏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因此,行为是人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 其二,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马克思早期从理性法、自由法观念出发,论证了自由与法的关系,提出命题:“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一方面,强调法律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和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另一方面,自由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因为法律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马克思的这一命题还有强调法律神圣性的意思。如果法典能够像《圣经》那样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提供指引、提供依靠,那么,法律的信仰就有望形成了。 其三,法律应该适应事物的本质。马克思早期接受了自然法学派特别是孟德斯鸠的思想,将法律和法区分开来。他围绕这一观念,表达了自己的法律观点。首先,立法者不是在制造、发明法律,仅仅是在表述法律。“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这一论述体现了马克思对法律与法的关系的初步认识,即立法不能违背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其次,法律应该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

民意志所创立。再次,法律的背后是利益问题。“结果利益所得票数超过了法的票数……凡是在法为私人利益制定了法律的地方,它都让私人利益为法制定法律。”显然,马克思当时已初步看清了国家和法的本质。 其四,国家有义务制定良法。马克思认为,国家有义务制定良好的法律。如果法律不好,就会给人民带来灾祸;如果公民犯了罪,只有国家才能给予惩罚。惩罚犯罪既是国家的权利,又是国家的义务。国家不能放弃自己的义务。如果放弃了自己的义务,就等于国家犯了罪,因此是一种罪行。 其五,惩罚权是国家的专有权。马克思主张“公众惩罚”,反对“私人惩罚”。他认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因此,惩罚权是国家专有权,不能转让给私人。他还继承和发展了刑法学家贝卡利亚的思想,根据行为是犯罪构成和刑罚的基础这一观点,主张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其六,关于立法和司法的关系。马克思基于对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的认识,提出:“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为了保证法律能够正确地实施,马克思主张,法官应该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地进行审判。同时,他反对司法专横,阐明了在刑事案件中应当实行自由的公开审判程序。 其七,法院判决的离婚只能是婚姻内部崩溃的记录。马克思认为,婚姻的本质是一种世俗伦理关系,婚姻是家庭的基础,离婚不能听凭

浅析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

浅析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 摘要:人民主权是西方近代政治思想的一个核心内容,卢梭是人民主权思想的集大成者,在其《社会契约论》一书中他从公意出发系统地论述了人民主权的思想,虽然在理论上有不可忽视的缺陷,但在倡导民主政治的道路上是重要的里程碑,为资产阶级的民主革命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撑,如今,卢梭主权在民的思想己成为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光辉的篇章,其政治理念仍然影响着现代社会的各种政治制度。 关键词:卢梭、公意、人民主权、局限性 人民主权,也即“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西方近代政治学说的一个核心内容。让雅克·卢梭是人民主权理论的集大成者,将人民主权学说推向了顶峰,他从社会契约论出发,对主权理论做了全新的阐述。 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是社会契约论的根本观点,也是社会契约论的精神所在,人民主权的思想倡导自由和平等,激烈地冲击了封建专制统治的腐朽思想。“要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在订立社会契约时,把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同时又从这个集体“获得自己本身所渡让给他的同样的权利,所以人们就得到了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以及更大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所有。社会公约即是“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正是基于这种社会公约,卢梭提出了人民主权的思想。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虽然受阶级与时代的局限,只是一种形式上的民主,但是这种思想对于人民民主意识的觉醒,反对封建专制集权统治来说有很大的积极意义,人民主权思想更是激励着一代又一代的人去追求自由和平等 一、卢梭人民主权思想的时代背景和理论基础 18世纪的欧洲是资本主义蓬勃兴起的时期,同时也是封建专制统治逐渐土崩瓦解的时期。这一时期,社会矛盾尖锐和激烈化,价值观念冲突严重,启蒙运动在法国的掀起冲击了封建专制统治,开启了辉煌的新时代。让·雅克·卢梭作为18世纪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是法国大革命思想先驱者。卢梭出身寒微,生活困苦,境遇悲惨,属于当时法国的第三阶层,贫寒困苦、饱受压迫、 居无定所的生活使他体验了社会的不公,辗转于社会最底层让他了解到穷人的悲哀,这些经历让他对于封建制度重压下的民众疾苦感同身受,他同情下层人民的疾苦,痛恨封建专制集权,这些使他成为启蒙运动中的思想激进派,他代表当时的小资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对封建专制集权进行了激烈、彻底地批判,所以说他的民主思想在当时具有彻底的革命精神。其《社会契约论》中人民主权的思想是法国大革命的直接指导思想,并且影响波及世界范围内的很多国家。 卢梭提出要订立社会契约就必须进行个人权利的全部让渡,由此形成公共意志,而主权则是公意的体现,因此,主权属于人民。卢梭人民主权思想的理论基础是公意,公意是全体人民的公共意志,体现人民共同的利益。从公意出发,他提出了人民主权的思想,主权是公意的

卢梭的学前教育课程思想

卢梭的学前教育课程思想 卢梭是18世纪法国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和教育家。他的教育思想与其的行为、性格, 尤其与他的政治主张和哲学观点有着密切的关系。他生性爱好自然,行为不拘,一生只受过2年正规教育。但他善于学习, 与一些社会名流交往, 深受影响, 形成了自己的政治主张。他认为, 所有社会的压迫和腐败, 都是由于文明进化; 科学徒示人以技巧, 而艺术则只召人以浮华,剥夺人类心灵的自由和本性的发展,因此科学和艺术的进步不但不能给人类带来愉快, 却足以使道德堕落。他还认为, 人类不平等的根源实在于文明的进步。他指出, 在原始社会,人类不平等的程度极小,而在所谓文明发生之后,不平等的程度加深了,尤其在私有制产生之后, 为了保护私有制, 人们定出法律和道德规范, 名义上是人类行为的共同准则, 实际上则强者压服弱者的工具。因此, 要减轻人类的不平等,只有回归自然,服从自然的法则,脱离社会的约束。他教育遵循自然的著名思想, 就是其社会政治和哲学观点的具体体现。 卢梭主要政治著作是《民约论》,主要的教育思想著作是《爱弥尔》, 而《忏悔录》则是其自己的传记体小说。因此, 从《爱弥尔》中, 我们可以看到卢梭闪闪发光的教育思想。其中, 也蕴涵着他在学前教育课程方面的真知灼见。 1.教育思想 卢梭主张儿童的教育应顺应自然, 以儿童为本位。他在《爱弥尔》中开宗明义地说, “一切出于自然的创造者皆好,一经人手却边坏了。”他认为,人性本善,教育应顺应儿童的内在欲望而行动, 不必加以干涉。一旦受了社会认为的干涉,儿童极易产生不自由、不平等, 甚至产生罪恶。所以他极力主张, 在儿童的理解力尚未发达之前, 要让儿童远离社会,回返自然, 到自然环境中去看、去听,不接受人类的影响。换言之, 教育要发展儿童天生的禀赋,应使儿童有自然的生活,

卢梭的教育教学思想

卢梭的教育教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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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的教育思想 卢梭(1712-1778)是18世纪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教育家。《爱弥尔》是其最有影响的一部教育代表作品。 1、论人的天性 卢梭是坚定的“性善论”者。他认为,“出自造物主之手的东西,都是好的,而一到了人的手里,就全变坏了。”在他看来,儿童之所以乖张任性,不是自然造成的,而是由于教育的不良导致的。 卢梭的天性哲学体现在教育上,便要求教育脱离社会文化的监牢而使人性得到发展。教育的任务应该使儿童“归于自然”,弃恶扬善,恢复其天性。也就是说,教育要“以天性为师,而不以人为师”,人要成为“天性所造成的人,而不是人所造成的人”。 2、自然教育理论及其影响 卢梭指出:“教育有三个来源:或来自自然,或来自人,或来自事物。人的器官和能力的内在发展是自然的教育,学习利用这种器官和能力发展是人的教育,从周围事物经验中获得的是事物的教育。”如果在一个人身上这三种不同的教育互相冲突的话,他所受的教育就不好;如果这三方面的教育是一致的,他就能受到良好的教育。卢梭还进一步指出,“教育的这三种要素,其中自然教育完全非人力所能控制,事物的教育我们对他也只具有一部分的势力;只有人的教育是我们所能够支配的。”因此,应该以自然的教育为中心,使事物的教育和人的教育服从于自然的教育,使这三方面教育相配合并趋于自然的目标,才能使儿童享受到良好的教育。 卢梭自然教育的目的是培养“自然人”。自然人并不是回复到原始社会的退化之人,而是生活在社会中的自然人,即身体强壮、心智发达、能力强盛的“新人”。 卢梭猛烈地抨击封建教育。他指出,封建教育不顾儿童天性发展、抹杀儿童天性与成人的区别,以至不根据儿童特点施教,硬将对成人适用的教育强加于儿童,使儿童成为教育的牺牲品。因此,他把儿童的发展和教育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主张根据每个阶段儿童的年龄和心理发展特点进行教育。 (1)婴孩期(出生—2岁)。这一时期教育以身体的养护和锻炼为主。通过合理的饮食、衣着、睡眠和游戏,养成健康的体魄,为儿童一生的幸福奠定基础。 (2)儿童期(2岁—12岁)。这一时期是“理性的睡眠时期”,以感觉教育为主要教育内容。另外,仍应继续培养受教育者的健康身体。他认为,“真正的老师是经验和感觉。”主张通过各种活动,发展儿童的触觉、听觉、视觉等。反对这一时期让孩子读书。在他看来,读书是孩子们在儿童时期遇到的灾难。他假想的受教育对象—爱弥尔长到12岁还不知道什么叫书。

试探孟德斯基《论法的精神》中的法律思想

试探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的法律思想 孟德斯鸠的理论是法国启蒙思想的一部分,从性质上看,把他的理论作为古典自然法学的一部分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不同的是,孟德斯鸠在许多问题上不同于其他自然法学。如果说从格老秀斯到卢梭更多的是在谈政治和政府的问题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孟德斯鸠更多的是在谈具体的法律问题,他深入到法律的内部,不再仅仅从政治的角度谈法律,而且从法律与其他现象的关系上谈法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著作。这部著作,对于十八世纪欧美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准备和实践,起着思想准备和理论指导作用,从而也为资产阶级建立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孟德斯鸠是一位在我国具有广泛影响的思想家。清末,在为启动我国法的现代化进行的思想准备活动中,他是第一个被介绍到我国来的具有深刻法律启蒙精神的思想家。1904年到1909年期间,我国早期重要思想家严复陆续将《论法的精神》一书翻译出版,当时译名为《法意》。该书出版后,不仅当时在我国产生重要影响,而且他的政治法律理论在整整一个世纪中都是我国法律学、政治学学者的研究对象,他的有关法律与理性、法律与社会以及权力制约等方面的思想,一直是中国人反封建、反压迫和追求法治的重要思想武器之一。 《论法的精神》一书,虽囿于时代的限制,在思想上有其局限性,但在资产阶级的法学著作中,可称之为具有独特风格的百科全书,也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在这部著作中, 孟德斯鸠的法律见解就是建立在他的社会理论基础上的,即法律本质上是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这种事物之间的联系是人类可以认识和控制的;所以,法律与社会存在密切关系,社会中某些因素的变化,则是法律变化的根源;法律变化也会引起社会变化。人类可以通过自己的理性认识社会和法律的性质,从而使法律符合正义的要求。本文就是对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关于反对封建君主专制思想和社会理论中的法律思想等观点进行探讨,试图说明孟德斯鸠法律思想对当代司法实践的现实意义。 一、《论法的精神》中反对封建君主专制的思想

浅析卢梭的自然主义教育思想

学科代码:030404 贵州师范大学求是学院(本科)毕业论文浅析卢梭的自然主义教育思想 系别:教育历政系 专业:思想政治教育 年级:2010 级 学号:102006010105 学生姓名:张洪 指导教师:杨芳(教授)

完成时间: 201 年月 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题为《浅析卢梭的自然主义教育思想》的毕业论文(设计)是本人在指导老师指导下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注释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设计)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的研究成果。与本研究成果相关的所有人所做出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设计)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学生签名: 年月日 授权声明 本人完全了解许贵州师范大学求是学院有关保留、使用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的规定,即: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毕业论文(设计)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毕业论文(设计)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许贵州师范大学求是学院可以将毕业论文(设计)《浅析卢梭的自然主义教育思想》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论文(设计)。 学生签名:

指导教师签名: 年月日

浅析卢梭的自然主义教育思想 摘要:自古以来,人性论一向是中外哲学家们探讨和争论的话题,无论是性善论者抑或是性恶论者,他们都从自己的立场对人性论作出了表达和研究。十八世纪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哲学家和教育家卢梭也对人性论作了深刻研究,且取得了巨大成就。作为西方教育史上人性论和教育理论的代表,卢梭关于自然、自然人及自然教育的论述,阐明了一个深刻的道理:儿童的身心发展有其自然规律,教育应当顺应儿童的天性,遵循和尊重这些规律而不能与其对抗。本文主要从卢梭的自然主义人性论思想和自然主义教育思想等方面入手,对卢梭自然主义教育思想的产生背景及其思想内涵进行分析论述,并对其积极意义和局限性分别进行评述。 关键词:卢梭;自然主义;教育;人性观

谈卢梭的教育思想

浅谈卢梭的自然教育思想 心理学院傅樊 学号2009213717 著名教育家卢梭在他的著作《爱弥儿》中阐述了他的自然教育的观点。在这本书中,他主张教育应该顺应儿童的天性,反对压抑个性。 总的来说,在《爱弥儿》中,卢梭根据儿童的年龄提出了对不同年龄阶段的儿童进行教育的方法。首先,对于婴儿期,他主张婴儿应该由父母教养,要进行体育锻炼,卢梭反对溺爱儿童。在幼儿期的儿童,卢梭主张进行感官教育。另外,他还提出了智育教育。他认为,教育应该启发学生思考,引导学生去观察分析,而不是一味地灌输知识。对于十五岁以后的青少年,他主张对他们进行德育教育,培养他们高尚的道德。此外,他主张对成年后的男女青年进行爱情方面的教育。虽然,从现代教育的观点来看,他将体育,智育,德育分为几睂阶段来教育显得不科学,但是他的观点在教育史上是一个重大的进步。 卢梭认为,凡是出于造物主手中的东西都是好的。这点反应了他的性善观。换句话说,他认为,人是一个善良的自然状态,天生如此。一个人出生后,如果不顺应自然和天性,他便会在社会中慢慢变得与自己的天性渐行渐远。 从卢梭的自然教育观出发,我想谈谈,他阐述的关于教育的两个方面。 首先是德育方面。他认为人天性是善良的。我们每个人来到这个世界上都是纯净的,没有杂质,我们拥有那个人类起始就有的美好的品质,善良,快乐,乐观,自由。我们爱自己,爱亲人,爱朋友,爱身边的人以及陌生人。我们内心的那种善良让我们总是快乐地向善。没有猜忌,冲突,贪婪,暴力等等。我们来到这个世界上就是一份美好,我们总会倾向于让这个世界更和谐更美妙。所以卢梭主张,在孩子的早期教育上,建议去乡村,也就是安宁,祥和,淳朴的地方。这样,一个孩子在年少时更多的接触便是大自然,而不是尘世的虚浮,这种大自然的陶冶也会对他的将来产生好的影响。 卢梭强调一个自然状态下的人的是没有“你我”之分的,他们有自己想要的并努力去追求,但是他们的欲求只是限于他们力所能及的;他们善于自我保护,但不会以牺牲他人的利益为代价。在那样的世界里,就好比中国古代的一个田园诗人陶渊明描绘的世外桃源一样,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相亲相爱,没有敌视,仇恨,嫉妒,算计。 其实,是在智育方面。卢梭认为,孩子的成长有不同的阶段,家庭,学校和社会不能任意打乱孩子的成长次序,否则有可能会适得其反。其实反思我们现在的一些教育,很多家长总是不断让孩子上各种补习班,有的家长在孩子很小的时候就让他们学习两门语言,有些学校过分重视成绩,让学生学习超出他们能力范围的知识,其结果只能是很多孩子被迫去学习他们并不感兴趣的特长,产生抵触情绪,或者在早期的成长中,不仅没学会两门语言,相反,连一门语言也没有学好,在学校里学习的知识也过于机械化,对于一些重要的知识没有很好的理解,创新意识也被无形的扼杀掉了。不能不说,这是一个悲剧。再来看卢梭的观点,他反复强调,儿童天性中包括自由,理性和善良。他们具有纯真的天性,他们的成长应该是在适当的年龄学习适当的知识,在大自然中去捕获他们所缺乏的知识,慢慢体会和成长。就像爱弥儿那样漫步于乡间小道,流连于湖光山色,吸吮天地之精华,回归自然,去学习,去锻炼。 看了这本书后,我对卢梭的自然教育观最大的感悟是,我们要关注孩子的天性,要尊重他们,让他们在一个相对自由的条件下健康快乐地成长。

卢梭的法律思想对法国大革命的影响

卢梭的法律思想对法国大革命的影响 二、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与法国大革命 恩格斯指出:“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平等;被宣布为最重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所有权;而理想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注:《马恩选集》第3卷,第57页。) “雅各宾专政时期是卢梭思想影响最大和最突出的时期。卢梭对于罗伯斯比尔来说是一个无可争辩的权威。十八世纪的法国革命民主派不能不被卢梭政治学说的激进主义所鼓舞,——在他的学说中,人民主权的原则得到了极为彻底的发展。”(注:[苏]沃尔金:《十八世纪法国社会思想的发展》,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63页。) (一)主权不可分论与法国权力机关的设计、运作 卢梭认为,主权之所以是不可分割的,这是由代表主权的意志是一个整体所决定的。“由于主权是不可能转让的,同理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因为意志要么是公意,要么不是;它要么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要么就只是一部分人的。”(注:[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6—37页。)基于此,他反对洛克、孟德斯鸠的分权论,认为“人们所能有的最好的体制,似乎莫过于能把行政权与立法权结合在一起的体制了。”(注:[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87页。)且看他最尖刻的一段:“我们的政论家们既不能从原则上区分主权,于是便从对象上区分主权:他们把主权分为强力与意志,分为立法权与行政权力,分为税收权、司法权与战争权,分为内政权与外交权。他们时而把这些部分混为一谈,时而又把它们拆开。他们把主权者弄成是一个支离破碎拼凑起来的怪物。这一错误出自没有能形成主权权威的正确概念,出自把仅仅是主权权威所派生的东西误认为是主权权威的构成部分。”(注:[法] 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7页。)“法国大革命所采纳的正是人民主权不可分割的信念,这使得孟德斯鸠的政制理论,除了以最刻板的权力分立形式外,无法被接受。”(注:[英]M.J.C.维尔:《宪政与分权》,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 66页。)卢梭的主权不可分割的“政府理论是对混合和均衡政治思想的一种直接的抨击,在法国大革命对贵族权力以及后来对君主权的抨击中,这种理论达到了其最高峰,卢梭的理论在当时至高无上就意味着孟德斯鸠关于英国宪制的观点不大可能为人们所接受。”(注:[英]M.J.C.维尔:《宪政与分权》,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70页。) 卢梭的主权不可分理论在大革命时期得到了具体验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抛弃英美的两院制,实行一元制。在法国应建立一院制的议会还是两院制的议会?当时代表王政派的议员们主张实行美国式的两院制以代替富于贵族式的英国两院制;革命派

论孟德斯鸠的民法思想

论孟德斯鸠的民法思想 论文摘要: 孟德斯鸠认为,民法是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是一个与调整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政治法相对应的法律部门;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民法,必须与其政治制度、自然条件、生活方式、人口、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等相适应;民法的根本任务在于维护人们的财产和自由,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理念的实现。 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着名的启蒙思想家、社会学家和法学家,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先驱之一。孟德斯鸠于1734年发表的《论法的精神》一书,凝结了其一生的心血,是历史上少有的一部长篇法学巨着,蕴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自此,对孟德斯鸠在该书中所阐述的法律思想的研究,成为法学学者们的重要任务。本文试图对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所阐述的民法思想略加论述。 一公民关系:民法调整之对象 对于法律的含义,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的开头就提出关于法的一般性定义:“从最大限度的广义上说,法是源于客观事物性质的必然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推断,所有的存在物都有属于自己的法;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先知圣人们’有着他们的法;兽类也有自己的法;人类拥有他们的法。”孟德斯鸠认为,人类受各种各样的法律的支配。他将法律分为三类:自然法、神为法和人为法。自然法是永恒的公道关系,是先于各种人为法而存在的规律。 在人类规律创设之前,人类处于一种自然状态,自然法就是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所接受并遵循的一种规律。自然法不是渊源于人类的理性,而是渊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自然法的原则有四条,即和平、寻求食物、相互爱慕和希望过社会生活的原则。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生活和幸福是没有保障的,这种状况使建立社会成为必要。神为法是宗教方面的法律,具体来说就是宗教教义和寺院法规。人为法是人制定的法律,是为了摆脱战争的状态,用于调整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法律。因为“人类一旦置身于社会,软弱的情感便荡然无存;原本存在于人们之间的平等也随之消失,于是战争状态便开始了。这种战争状态促使人们之间建立法律”。人为法包括国际公法、政治法、民法等。国际公法用于协调各国人民之间的关系,孟德斯鸠认为:“我们如此巨大的地球上的居民中必然有着不同民族。这个星球上的居民之中也有着法律,这就是国际公法。”10政治法

浅谈洛克、卢梭民主思想之比较

浅谈洛克、卢梭民主思想之比较 摘要:同样作为资产阶级的代表,洛克、卢梭的思想看似很相近,但实际上对立很深,对立的主要方面在于,卢梭把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完全对立起来,从而使社会等级状态及其全部制度,尤其是私有制失去了任何存在的天然依据;而洛克的全部努力就在于以自然权利为基础论证私有制的正当性,因而建立在此差别基础上的两人的民主思想,也有很多差异。 关键词:洛克;卢梭;民主 正文:对公民社会之前的人类原始状态的假设是近代大多数资产阶级契约论者的理论基础,洛克、卢梭也不例外。霍布斯曾经从人性恶的方面出发, 认为“自然状态”是“人对人是狼的战争状态”,洛克则从人性善的方面出发, 认为“自然状态”完备无缺, 人人享有自由权和财产权,他强调“国家的真正功能和目的在于把这些权利纳入它的秩序。”洛克设想,人类社会最初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之中。“这种‘自然状态’是一种完美无缺的自由状态。这种社会状态具有三个特征:第一,这是一个自由的社会。社会成员在不违反自然法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安排他们的生活,自由地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不会受到任何其他人的制约,无须服从他人的意志。第二,这是一个平等的社会。在自然状态下,社会成员的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也是平等的,任何人没有凌驾于其他人之上的特权。第三,这是一个理性的社会。在这种社会状态中,人们享有充分的自由,但是却不放任,社会成员是具有理性的人,任何人不能为获取个人的自由而造成对其他人自由状态的威胁。”①自然人受到自然法的约束,具体来说,人的理性就是对人的平等互助、自由独立的训令。 但是,自然状态有着许多缺陷。自然状态中的人们由于缺乏统一并且具有强制性的制度要求,人们只能依靠道德和良心来规约自身的行为,一旦人们突破了这道防线,人们相互的关系就会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结果只能通过施行暴力才能保全社会的稳定。由此可见,自然状态的完美无缺并不符合人类求交往、尚合作、趋合群的社会化本性。在洛克的眼中,自然状态虽然美好,但是它并不能满足人类社会化的需求,因此,人们必须走出自然状态,进入公民社会。人们订立契约,将自己的部分权利交给某个公共机构,这两种权利是: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而做的任何事情的权利和自由地惩处违反自然法的罪犯的权利。 然而在卢梭这里,自然状态是非理性、非语言的存在,卢梭理论的一大特点,就在于他认为自然状态是与社会状态完全对立的一种状态,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几乎没有任何的社会性,而洛克则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已经服从于理性,个人已经开始有所有权,原始人也具有一定的社会性,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并不是对立的。卢梭不像近代契约论者那样抽象地谈论人性善恶问题,他更倾向于把类似问

杜威卢梭赫尔巴特教育思想评价

(以下答案仅供参考,不可照搬照抄) 杜威教育思想评价 杜威是世界教育思想史上的巨人,其教育理论不进系统全面,论证精微,而且洋溢着现代气息,大大超出前人。 1、杜威的教育观体现了现实主义和理想主义的结合,它源于现实又高于现实,希望通过教育这种手段使不完美的现实走向完美的理想。他的教育观的基本要求是实现教育的内在价值和工具价值的结合,使教育过程本身是有趣的,有益于儿童个人的;又是富有实效的,有利于国计民生的。他的教育观立足于新现实、新理论,宣告了旧教育理论时代的终结和新时代的开始。 2、他的理论在20世纪对东西方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他曾去过日本、中国、土耳其、墨西哥和苏联访问,他的不少教育著作被译成多种非文字广为流传,他的教育思想的影响是世界性的。 3、杜威的教育思想也有一定时代局限性,存在一定问题的。他对教育抱有过高期望,企图通过教育达到变革社会的目的,这是典型的改良主义唯心史观。而且他对许多基本教育问题提供的解决方案并不切实,在教育实践的运用中无法达到理想的效果和预期的结果。 总之,虽然杜威的教育思想有其不完备之处,但他提出的许多问题和解决这些问题的思路直到今天仍有启发意义。他的教育理论着重解决的三个重要问题包括教育与社会的脱离、教育与儿童的脱离和理论与实践的脱离,这可以说是困扰每个时代教育家们的问题。同时,度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他理论所反映的总体精神,如加强学校和社会生活的联系,尊重儿童的发展水平,加强理论和实践的联系等,对现在的教育依然有很大的启发意义。而且杜威在具体论述中所提出的不少观点,如要求克服个人与社会的对立,克服教学中知识与相对立,感性与理性相对立等,对我们也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 裴斯泰洛奇教育思想评价 裴斯泰洛奇教育思想具有鲜明地民主性和革命性,反映了时代对教育的要求,反映了一定的教育自身规律,是对教育理论发展的重大贡献。但由于时代及他自身世界观和实践活动的局限性,他的教育思想中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但总体讲,他的教育思想对后世教育具有重大的启发和借鉴意义,对欧美各国的教育产生了很大影响。 1、裴斯泰洛奇的教育目的理论高度评价了教育对人的发展和社会改良的重要作用,带有浓厚的人道主义和理想主义的特征,尽管在当时瑞士的社会条件下是不现实的,但仍是可贵的。 2、裴斯泰洛奇是世界教育史上第一个提出“教育心理学化”口号的教育家。虽然他对人的

卢梭的教育思想

卢梭的教育思想 摘要 法国启蒙运动之际,著名的启蒙学者卢梭在其著作《爱弥尔》中详尽阐述了他的 教育观点。在书中他主张教育必须适应儿童自然,反对压抑与摧残儿童的天性,号召“回 归自然”,尽管友一定的局限性,但这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当今教育特别是应 试教育也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卢梭教育思想的核心 卢梭认为,自然教育的核心是教育必须遵循自然,顺应人的自然本性。他在《爱弥儿》开卷即写道,"出自造物主的东西都是好的,而一到了人的手里,就全变坏了。""如果你想永远按照正确的方向前进,你就要始终遵循大自然的指引。"因此,卢梭反对那种不顾儿童的特点,干涉并限制儿童自由发展,违背儿童天性的传统的古典教育,提出了教育要顺应自然的思想。 在卢梭看来,人所受的教育,来源不外3种,或"受之于自然",或"受之于人",或"受之于事物"。他说,"我们的才能和器官的内在发展,是自然的教育;别人教我们如何利用这种发展,是人的教育;我们对影响我们的事物获得良好的经验,是事物的教育。"这三方面的教育是相互联系的。如果在一个人身上这3种不同的教育互相冲突的话,他所受的教育就不好;如果这三方面的教育是一致的,都趋于同一目的,他就能受到良好的教育,达到他自己的目标,而且生活得很有意义。卢梭还进一步分析:"在这3种不同的教育中,自然的教育完全是不能由我决定的;事物的教育中人在有些方面能够由我们决定;只有人的教育才

是我们能够真正地加以控制的。"因此,应该以自然的教育为中心,使事物的教育和人的教育服从于自然的教育,使这三方面教育相配合并趋于自然的目标,才能便儿童享受到良好的教育。 卢梭所说的"自然"是指人的才能和器官,也就是人的天性。因此,"自然教育"就是服从自然的法则,顺应儿童天性发展进程,促进儿童身心自然发展的教育。卢梭强调说:"大自然希望儿童在成人以前就要像儿童的样子"。在他看来,如果以成人的偏见加以干涉,剥夺儿童应有的权利,结果只会打乱自然的次序,破坏自然的法则,从根本上毁坏儿童。 卢梭认为顺应自然的教育必然也是自由的教育,因为人最重要的自然权利就是自由。卢梭声称:"真正自由的人只想他能够得到的东西,只做他喜欢做的事情,这就是我的第一基本原理。只要把这个原理应用于儿童,就可源源得出各种教育原理。"因此,他要求要尊重儿童的自由,让儿童享有充分自由活动的可能和条件,并在教学过程中采取自然的、自由的教学方法以适应儿童的身心发育水平和个别差异。 二、卢梭教育思想的目的 卢梭认为,自然教育的目的是培养"自然人",即完全自由成长、身心调和发达、能自食其力、"不受传统束缚、能够适应社会生活的一代新人。这种"自然人",从小就被训练尽可能地自食其力,既没有永远求助于人的习惯,也没有向人夸耀的习惯;能够对事物进行观察、判断、独立的思考和分析;从小就以自然为师获得许多经验,而不以人为师;身体和头脑同时都得到锻炼,不仅身体健壮,而且头脑聪明,富有见识。这种"自然人",是生活在社会中的自然人,是能够尽到社会职责的社会成员,而不是回到原始社会的没有文化的人,也不是脱离现实的野蛮人。 应该看到,卢梭所憧憬的“自然人"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不受传统(等级、阶段、职业)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生平和著作 一、自然法和法的分类 a、法的分类――广义的法和狭义的法。 广义的法的定义:由事物性质决定的必然关系。在此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自己的法。 广义的法的分类:自然法、人法、神法。 狭义的法的定义:单个意义上的自然法或人法或神法,就是狭义的法。 在最狭义的意义上所使用的法就是:“人法”。 b、自然法的产生: ――自然状态:和平和平等的状态 ――自然法产生于自然状态中人的天然理性或者是天然情感。 c、人法的产生:人们过社会生活的自然情感导致社会进入了战争状态。包括国家间的战争状态和人与人之间的战争状态。 ――人类进入社会后陷入到战争状态中 ――为了协调平衡回复自然理性产生了人法。 ――人法是人类共同理性反应也是不同地域、环境的具有差异性的人类理性的反映 ――人法的基础是人类理性 d、人法的分类:国际法+政治法+民法 国际法的定义和目的 政治法的定义和目的(类似于公法) 民法的定义和目的(类似于今天的私法) e、神法的定义和性质 二、法的精神 ―――(总的原则:法的精神在法外)――― a、法律和政体 1、政体的分类及其定义:四类――民主政体、共和政体、专制政体、独裁政体;定义――p136。 2、不同政体的原则。――政体的原则就是每一个政体内部所蕴含的推动政体运行的动力即精神力量和基本欲望等。 ――专制政体既无法律也无自由;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和法律。自由也没有必然的联系 ――主张共和政体和君主立宪政体 3、政体腐化的开端和原因。 开端是原则发生了腐化――原则的腐化在于权力的滥用和法制的被抛弃。(政体的内在精神的存续是至关重要的)。 ――主张“三权分立”的政体权力制约形式 4、政体和立法权的关系。 ――政体影响立法权的归属。 ――政体形式对法律的繁简、法律体系、法律内容等方面意义重大。 由此得出:法律和政体应当相一致。

浅析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浅析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毛小玲 (西华师范大学研究生部,四川617002) 摘要:《社会契约论》是法国思想家卢梭在启蒙思想已广泛传播时完成的著作。在本书中,卢梭全新的阐述了社会契约,强调了主权在民的思想,提出了许多具有创新性和革命性的观点。 关键词:社会契约;公意;主权在民; 民主制 《社会契约论》是卢梭政治法律思想最深刻、最成熟的著作,卢梭针对封建制度和等级特权,鲜明地提出了自由、平等的战斗口号,强烈主张建立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民主共和国,集中反映了资产阶级上升时期的民主思想,为18世纪美国资产阶级革命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纲领。 一、社会契约 契约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其内在原则是基于商品交换关系的平等、自由精神。以卢梭为代表的思想家们把契约理论运用到社会政治领域,扛起“社会契约”的旗帜,向封建专制社会发起猛烈的攻击, “社会契约”成了震古铄今的政治词汇。《社会契约论》的第一卷写道:“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这里表达了卢梭这样一种思想,即人一旦诞生,就获得了在世界中存在的自由,存在的展开过

程即是生存,而生存就是一种不自由的状态,这种不自由的状态构成了人生存自由的"枷锁"。[1]接着卢梭又说:“一旦它挣脱枷锁而且是正在挣脱枷锁之时,那么它就做的更对。因为同样的权利剥夺了人民的自由,人民又凭借这种权利重新获得了自由,这就说明或者人民重获自由是正当的,或者别人根本无权剥夺他的自由。”卢梭坚持认为,最好的国体是民主制,因为国家的主权应该在于人民。由此,他在《社会契约论》中做出了这样一种构想,即从人的自然状态出发,设想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出现了作为个体的人所不能承受的种种生存阻力之时,人类就必须改变他们的生存方式。而在个体的力量不够强大的时候,这种改变只能从共同协作开始。但是,“每个人的力量和自由是他生存的主要手段”,是不能轻易转让和放弃的,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要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系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2]也就是说,不仅要从集体的角度来构建这个共同体,同时也要把道德和理性视为共同体所不能缺少的成分。这种共同体产生的过程也就是卢梭所谈的社会契约建立的过程,自然法精神体现了整本书的核心思想。同时卢梭认为,订立社会契约必须遵守三个原则:第一,每个人都必须转让,必须坚持“同等”原则。对于所有的人条件

谈对卢梭教育思想的评价

谈对卢梭教育思想的评价 侯静卢梭,18世纪法国伟大的启蒙学者,资产阶级教育家。他是西方教育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人物。他的自然教育论及其思想完成了教育中儿童观的革命,使教育发展方向发生了根本的转变。以杜威为代表的资产阶级现代教育派把他奉为自己的祖师爷。重提卢梭的教育思想,是因为其中涉及到的一些观点、主张对我们当今教育理论和倡导以素质教育为主题的改革实践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和指导价值。 卢梭道德教育思想建构于其自然教育理论基础之上,强调情感因素的重要作用,倡导德育过程遵循自然,尊重德育对象的个性,提倡行为实践,反对说教训诫,对今天我们学校德育工作的开展仍具有重要 指导意义。 一、卢梭自然主义教育思想的培养目标———“自然人” “自然”一词,在卢梭看来,主要是指事物的本来面貌、原始倾向,外界不强加干预、没有人为的约束、塑造。涉及到教育,“自然”即是儿童的天性。那么教育为什么要适应自然呢?依照卢梭的说法“凡是出自造物主手里的东西都是好的,一转移到人的手里就都变坏了。”“不了解自己的天性而任意蛮干的天使,比按照自己的天性和平安详地生活的快乐的凡人还弱”。“不按成规来管教你的学生,要放任无为才能一切有为”。他认为人的堕落是腐败社会造成的,人是自然的学徒,自然的学徒是不需要老师的,平庸的老师只能限制他们的智力,把他们束缚在教师自己的狭隘能力的范围之内。

卢梭在自己所著的《爱弥儿》中提到:当爱弥儿(卢梭假设的一个教育对象)能识字读书时,让他看的第一本书应是《鲁滨逊飘流记》,卢梭认为鲁滨逊就是“自然人”的典型,他说:“鲁滨逊在荒岛上,失去了伙伴的帮助,没有技术工具,仍能找到食物,保全生命,而且过得相当舒适”,“我使爱弥儿一心向往着鲁滨逊在荒岛的生活……让他想着自己就是鲁滨逊”,“我想要培养的自然人,并非使他成为一个野蛮人,把他赶到森林中去,而是只要他能够用他自己的眼睛去看,用自己的心去想,而且除了自己的理智以外,不为任何其他的权威所控制就行了”。可见,卢梭设想的“自然人”不是指完全脱离社会生活、纯生物的人,而是指不受传统束缚而按照其本性发展的人,是具有自身价值的独立实体,是体脑发达、身心健康的人。 二、卢梭的自然主义教育方法———“适应自然” 卢梭在提出培养“自然人”的教育思想的同时,也相应地提出了一套教育方法,这些方法归结到一点就是要遵循“自然”的进行。他认为要想不走弯路,必须按照自然的指引,这应是教育的基本准则,是一切教育方法的出发点。卢梭“适应自然”的教育方法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按照儿童的特点发展儿童的个性。卢梭指责当时的教育,把小孩当成大人看待。他说:“世间的父母和教师不是从儿童造就儿童,乃是完全按成人的要求把儿童造就成学士、博士,野蛮的教育使儿童欢乐的岁月在眼泪、惩戒威吓、奴役中度过。”他认为“自然使儿童变为成人之前,先使他做儿童,若乱此秩序,一定变为没有味道,没

浅评卢梭《社会契约论》

浅评卢梭《社会契约论》 摘要: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既是一部政治学著作,又是一部法学著作,是世界思想史上一部重要的古典文献。本文即从它的历史背景出发,对书中所提出的“自由平等口号”、“人民主权学说”和“法律观”进行了浅显的评析。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自由平等;人民主权;法律观 卢梭(J.J.Rousseau.1712一1775)在 17-18世纪西方的资产阶级革命启蒙思想家中,可以说是一位最激进的、同时也是最具有深远影响的斗士。他是十八世纪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是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者。《社会契约论》是卢梭政治法律思想的比较全面的概况,是他在法国启蒙思想中留下的浓墨重彩的一笔。卢梭所著的《社会契约论》不仅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家在政治和法律上获得正当化的基础,同时也为资产阶级国家以自由、平等为核心理念的法律制度得以确立并发达的先导,为十八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美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提供了理论纲领,成为引领人民向自由前进的航标。诗人歌德给卢梭的评价恰如其分:“伏尔泰结束了一个时代,而卢梭则开始了一个时代。”要充分认识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相关学说和主张,不仅要看到其鲜明的进步意义,也要正视其中的缺陷与不足。 一.《社会契约论》创作的历史背景 《社会契约论》是时代的产物,所关注的根本问题是18世纪社会的焦点,是近代法国乃至西方的社会现实。当时的法国处于种种危机包围中,处于十字路口,处于社会变革的前夜,社会中的人有界限森严的等级划分,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是僧侣,他们人数少但是地位非常高,在政治文化等方面起到特殊的地位;第二等级是国王贵族,他们拥有着极高的社会地位和权利,通过对第三等级,也就是农民、手工业者以及资产阶级的剥削来获得资产维持其奢侈荒淫的生活。第一二阶级的通过其“绝对权利”给予第三阶级无比的压迫,并且通过类似“君权神授”的政治宣扬来达到他们垄断的目的;第三阶级由于无法生存而奋起反抗,一二阶级又以政治叛乱等借口以军队镇压,因此达到了一种非常混乱的情况。当时的法国无论是政治、经济还是思想、文化各个领域都处于新旧更替的时期,宗教势力逐渐退缩,各种政治启蒙思想方兴未艾。卢梭思想正是适应这一社会变革的需要而产生的。时代需要像卢梭

论孟德斯鸠的民法思想孟

论孟德斯鸠的民法思想 论文关键词: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民法 论文摘要:孟德斯鸠认为,民法是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是一个与调整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政治法相对应的法律部门;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民法,必须与其政治制度、自然条件、生活方式、人口、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等相适应;民法的根本任务在于维护人们的财产和自由,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理念的实现。 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社会学家和法学家,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先驱之一。孟德斯鸠丁?1734年发表的《论法的精神》一书,凝结了其一生的心血,是历史上少有的一部长篇法学巨著,蕴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自此,对孟德斯鸠在该书中所阐述的法律思想的研究,成为法学学者们的重要任务。本文试图对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所阐述的民法思想略加论述。 一公民关系:民法调整之对象 对于法律的含义,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的开头就提出关于法的一般性定义:“从最大限度的广义上说,法是源于客观事物性质的必然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推断,所有的存在物都有属于自己的法;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先知圣人们?有着他们的法;兽类也有自己的法;人类拥有他们的法。”[1]孟德斯鸠认为,人类受各种各样的法律的支配。他将法律分为三类: 自然法、神为法和人为法。自然法是永恒的公道关系,是先于各种人为法而存在的规律。 在人类规律创设之前,人类处于一种自然状态,自然法就是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所接受并遵循的一种规律。自然法不是渊源于人类的理性,而是渊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自然法的原则有四条,即和平、寻求食物、相互爱慕和希望过社会生活的原则。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生活和幸福是没有保障的,这种状况使建立社会成为必要。神为法是宗教方面的法律,具体来说就是宗教教义和寺院法规。人为法是人制定的法律,是为了摆脱战争的状态,用于调整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法律。因为“人类一旦置身于社会,软弱的情感便荡然无存;原本存在于人们之间的平等也随之消失,于是战争状态便开始了。这种战争状态促使人们之间建立法律”[2]。人为法包括国际公法、政治法、民法等。国际公法用于协调各国人民之间的关系,孟德斯鸠认为:“我们如此巨大的地球上的居民中必然有着不同民族。这个星球上的居民之中也有着法律,这就是国际公法。”[1] 10政治法是协调国家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的法律,以国家利益的保全为目的。民法是协调国家一切公民间关系的法律,孟德斯鸠认为:“所有的公民之间的关系中也有法律,这便是民法。”[1] 10可见,在孟德斯鸠看来,民法调整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当然,孟德斯鸠所说的公民与当代宪法上所说的公民的含义是不同的。孟德斯鸠所说的公民,强调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这可以从其关于政治法的论述中推断出来,即“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的法律是政治法”;此外,从其关于国际法的论述中也可以验证本文的这一论断,即“人类受各种各样的法律支配,……有国际法,也可以把这一法律看做是世界民事法,从这个意义上说,每个国家就是一个公民”[1]555。而当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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