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立法思考(一)

长江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立法思考(一)
长江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立法思考(一)

长江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立法思考(一)

摘要]:实现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关系到长江流域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本文从目前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危机和立法现状谈起,阐述了制定《长江法》和完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体系的必要性,初步建构了其体系,从管理体制、水权交易、污染防治等方面提出了立法建议。

关键词]:流域管理,水资源保护,水权交易,《长江法》

近年来,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现状令人担忧,已经出现了因不合理开发利用长江流域水资源而严重影响整个流域乃至全国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国内许多专家、学者纷纷建议制定《长江法》,如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马骧聪先生曾撰文呼吁应“研究制定专门的《长江法》,对流域的开发、利用、保护作出全面系统的法律规定”。1999年末,《半月谈》等多家新闻刊物先后登载了“全国人大正酝酿制订《长江法》、《黄河法》,以保护长江、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的消息。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水法》进行了修订,明确了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流域管理的地位和职责,进一步为《长江法》的制定提供了法律及理论基础。

一、长江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进行立法的必要性:

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水资源既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又是生态和环境的基本要素。长江流域地处亚热带,降水充沛,是我国水资源丰富地区之一,良好的水资源条件为长江流域的发展提供了自然物质基础,长期以来,长江流域的农业、工业、商业、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等方面都是我国最发达的地区之一。长江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可定义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能力构成危害的水资源利用方式,不仅指长江流域水资源作为生产资料的开发、利用、节约、管理,还包括作为环境价值的水环境保护,防治污染,防治水害等。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长江流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一)长江流域水资源面临严重危机:

一方面,长江流域水环境状况恶化,并且影响人均水资源量下降。长江流域受水体污染与水面积缩小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削弱了水资源承载力,生态环境日益脆弱。主要表现为:区域性、阶段性缺水严重,湖泊萎缩,湿地生态系统严重退化,水土流失严重,航运船舶和工厂企业产生的大量污染物质更使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雪上加霜。

由于流域内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供水水质受到严重污染的威胁,使得长江流域部分地区出现水资源紧缺,影响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水资源与生态环境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已经成为长江流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两大制约性因素。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与人口的增加,水量丰沛的长江流域人均水资源量呈减少之势。2003年《公报》显示,去年长江流域人均水资源量已降至2100多立方米,只有世界人均水资源量的1/4.长江水利委员会的调查表明,长江流域有59座城市存在水源型缺水、工程型缺水和水质型缺水。

另一方面,长江流域中、下游平原区洪、涝灾害频繁。由于长江中、下游平原区地面高程普遍低于洪水位数米至十数米,每当大汛来临,防御洪、涝灾害的形势十分严峻,遇大洪水就会发生不同程度的水灾,是长江流域洪涝灾害最集中、最严重、最频繁的地区。在本世纪内就发生过1931、1935、1949、1954和1998年5次严重的洪水灾害,每次洪水灾害人民生产财产都受到巨大损失,灾区的生态与环境遭受严重的创伤,往往数年还难以恢复元气,长江中下游洪灾已成为我国心腹之患。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防洪法》,虽然不够完善却也为1998年抗洪提供了重要保障,也让我们看到了立法进行事前防御的重要性。

中国入世以后,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也会面临一些新的问题。中国入世和中国西部大开发战略势必会加速长江流域,特别是长江中上游的开放和开发,如国家重点建设的西气东送、西电东送、南水北调、三峡工程等重大工程,从长远和整体上看,对长江流域的可持续发展肯

定是有利的,但每一项重大工程都会给长江流域带来新的严重的资源和环境问题。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加强水资源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任何一项管理工作都必须有法可循,通过建立法律、法规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科学配置,优化调度,高效利用是极其重要而又有效的措施,法律以其特有的规范性、概括性、普遍性、强制性发挥着其它手段和措施所不具备的作用,成为国家保护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有力武器。(二)关于国外水资源流域管理的立法经验及对我国借鉴的必要性:

自然界水循环的突出特点是流域性,其形成、运动和变化具有明显的流域规律性。水资源的这种流动性和流域性,决定了水资源按流域统一管理的必然性,依据水资源的流域特性,发展以自然流域为单元的水资源统一管理模式,正为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识和采用。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流域立法经验具有代表性,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以美国为例,田纳西河是美国东南部俄亥俄河的最大支流,长约1450km,涉及美国7个州。在实施《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法》之前,该河流域淤沙沉积,土地严重沙漠化,生态资源被盲目掠夺,经常发生洪涝灾害,为了开发和保护田纳西河流域,美国总统罗斯福在推行促进国土开发的新政时期,将治理和开发该河流域作为其新政府的一项重点工程,于1933年颁布了《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法》,成立了流域管理局。实践说明,建立精简、有效、权力大、有独特运行机制的流域管理机构,是实现大河流域水资源有效保护的关键因素,该法很好的解决了流域水资源的管理体制及其运作机制问题,对组织、协调田纳西河流域的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起到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作用。

日本水法体系中最基本的是《河川法》,其立法基本精神,一是强调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规定全国水资源由一个部门主管,协调多个分管部门。二是强调了防洪与水资源利用的协调。立法目的在于以流域为单元对河流进行综合管理,防止河流受到洪水、高潮灾害影响并维持流水的正常功能,在国土整治和开发方面发挥应有作用,以利维持公共安全、增进公共福利。自1964年颁布以来,多次修改,有效保障了日本的河川管理,很值得我们借鉴。

类似的还有美国的《下科罗拉多河管理法》,西班牙的《塔霍-赛古拉河联合用水法》,英国的《流域管理条例》等。另外还有大量流域管理的规定分散在各个有关的水法规中,如1968年欧洲议会通过的《欧洲水宪章》、英国的《水法》、法国的《水法》、西班牙的《水法》等。以上国外有关水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的立法经验,特别是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全国水资源由一个部门主管,防洪与水资源利用的协调,流域水资源的管理体制及其运作机制等,值得我国长江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进行立法时借鉴。

(三)我国水资源保护立法的状况和长江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进行立法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的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主要有五部:《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配套法规条例如《防汛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2001年10月25日作为行政法规颁布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比较具体规定了流域管理机构对长江干流采砂管理的管理与监督职责,但目前为止,尚没有针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形成具体完善的法律体系,国家只是在《防洪法》与《河道管理条例》等单项法律、法规中从各自的侧面明确了流域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2002年新修订的《水法》的最大成就,是强化了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确立了“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奠定了流域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对于加强以流域为单元的水资源统一管理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

以淮河治污为例,在污染已极其严重的情况下,国务院颁布第一部流域水污染防治法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其法律地位高于地方性法规,它从全局利益出发打破条框分割管理,把流域管理纳入法治体系,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对于长江流域而言,应该吸取淮河流域水污染事后立法的教训,积极进行事前立法防御。目前,我国有关水资源保护的立法中,有些法律规定还不具体,很少引进市场机制,特别对水利经费的征收,规定的还很不够。基

于长江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以及流域内水资源管理实际与可持续利用的需要,建议国家尽快考虑制订长江法,形成一个完善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

二、对长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构想:

(一)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构建:

根据长江流域水资源的现状和要求,建立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即长江法的体系可设计为:第一层级以《宪法》为指导,《宪法》第九条规定:“……水流……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宪法》是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立法总依据;第二层级以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环境保护法》、《水法》为龙头,前者侧重水环境保护,后者侧重水资源保护,水环境和水资源是互为因果,互相影响的。另外还包括《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等从水质、水管、水土、防洪方面具体维护水资源的法律。第三层级即是体现流域管理的《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法》(或称《长江法》),还包括有关长江流域森林保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长江利用生态保护等其他方面综合的流域开发利用保护,这里仅讨论长江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立法保护,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原则。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立法工作无论是程序上还是力度上都要比淮河流域更高、更大、更深,故建议此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以示其重要,之后由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法实施细则》,各地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也可以依据《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地方性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和利用的法规,形成比较完整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

关于《长江法》的结构,可以借鉴日本的《河川法》,它是分为总则、河川管理、关于河川的费用、监督、河川审议会及都道府县河川审议会、其他细则、罚则和附则八部分。有学者建议分为总则、监督管理、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保护、流域水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和附则六部分.我们认为,《长江法》还应该具备的内容有:单设一章规定流域机构权利和职责范围,理清流域机构与区域水行政主管机构的分工。后文将具体谈到这个问题;专章规定长江流域的防汛与抗洪。体现贯彻《防洪法》和长江防汛抗洪的特殊性;我国也应该像《河川法》那样,对关于长江的费用进行专章规定;另外,我国尚未明确承认水资源交易市场,现实中存在着“黑色水市”,建议在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保护这一章中进行试点规定,构建水权交易市场,达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

广州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评价

广州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评价 刘德地陈晓宏 中山大学水资源与环境研究中心广东广州 510275 摘要根据可持续发展观念和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建立了广州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综合评价的指标体系,利用模糊评判对广州市2000年水资源的利用情况进行了评价,结果表明,广州市五个区中的从化市、花都区、增城市水资源都是可持续利用的,而广州市区和番禺区是不可持续利用的,且对过境水依赖程度较高。这对广州市的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水资源,可持续,模糊评价,广州市 水是生命之源,人类的生存之本,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因此只有水资源的可持续性才会有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20世纪60年代以来,对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研究虽然在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本涵义、基本原理和基本模式框架上已经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但作为一个新的研究领域,由于问题的复杂性,使得对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还远远满足不了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在如何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定量化而使其结果具有可衡量性和可操作性方面[]1,本文以广州市为例来研究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综合评价问题。 1广州市概况 广州市地处珠江三角洲的中北部,广东省的中南部,濒临南海,毗邻香港和澳门(见图1),总面积7434.4 km2。地处南亚热带,属南亚热带的季风海洋气候,降水量十分丰富,多年平均降雨量为1758mm,但年内分布不均,冬春少,夏秋多,汛期4~9月雨量占年总量的80%以上,其中又以5、6两月降水量最为集中。广州市域范围内的主要水系有流经从化市、花都区和白云区的流溪河,上游来自龙门县、流经增城市的增江以及流经花都区的白坭河等;南部则为珠江三角洲河网区,主要为西、北、东江下游水道和珠江前、后航道汇流交成的河网。河网区主要水道总长度416km,其中前、后航道纵贯广州市城区;陈村水道、市桥水道、沙湾水道以及上、下横沥等交错使番禺区成为有名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50579078) 作者简介:刘德地(1980-),男,湖南石门人,博士生,主要从事水文变异和水资源配置方面的研究。 E-mail:dediliu@https://www.360docs.net/doc/a622944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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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立法的现状与思考(一) 最近几年,网络事业的发展是极其迅速的。在十几年前,听到信息高速公路的概念时,还觉得是一个很遥远、很新鲜的事情,可是这几年说到就到,大家都享受了网络的便利。有了互联网,就要有对互联网进行规制的法律。因此,网络立法也就提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上了。说到网络立法,目前主要的还是处于探讨的阶段。这是因为,在中国,目前不仅网络法律是一个新事物,而且就连网络本身也还是很的事物。从法律的角度研究网络、规范网络,保护网络的发展,还是需要一个过程的。我们目前正处在这个过程的探索和刚刚开始阶段。 基本的情况是,一方面是在具体的立法上走出了一步。最近,国有有关部门对互联网的行政管理已经做出了几个管理规定。这是对互联网进行法律规制的一个尝试,也是探索性立法的第一步。这几个规定,属于行政法的范畴,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的,是一种级别很低的“法律”。它的性质仍然属于管理型的法规。还有,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司法解释,这是一个司法解释性的文件,是对在互联网上发表或者使用作品如何处理著作权纠纷做出的如何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内容,属于私法性质,是对网络主体权利的规定。另一方面,是在理论上的探索和研究。处于立法前期的准备阶段。在学者和专家的研究中,对网络法律法律的问题研究,已经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对立法的框架、立法的主要内容、应当建立的基本制度,已经有了初步的设想。但是,要想达到全面建设网络法的程度,还需要时日。因为网络本来就是复杂的,涉及到网络的法律问题更是复杂,对其认识,不是短短的几年就能够认识清楚的。 在考虑网络立法现状的时候,应当考虑进去现行法律的适用问题。有些人认为,现在的网络法律是一片处女地,没有法律进行规制;甚至认为网络世界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不能够适用现实世界的法律进行规制。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任何虚拟的世界,都是建立在现实的世界之中的。虚拟的世界是有虚拟世界的特点,但是在基本的问题上,不能借口虚拟世界而逃避现实世界法律的约束。在现行的法律当中,有些规定对网络和网络行为是适用的。例如对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适用著作权权问题,对网上进行电子交易应当适用合同法的基本规则的问题。以及在网络上侵权应适用侵权法追究侵权责任的问题,等等,都是不能回避的。在这一点上,没有任何疑问。 当然,应当考虑虚拟世界网络立法的特殊性。因此,制订一部专门的网络法律,势在必行。也正是因为如此,网络法律研究也就给予人们以研究的极大空间,学者、专家在这里可以大有作为,大展才华,为中国网络法律研究的繁荣做出自己的贡献。 网络立法的内容 网络法律是一个综合的法律,不是可以简单地划入公法或者私法的范围之中就能够解决的问题。这一点,与《商标法》、《证券法》等法律有所相似。 网络法律应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部分是公法的内容。这一部分的内容是对网络进行管理的行政法内容、对网络纠纷进行裁决的诉讼法内容和对网络犯罪行为进行规制和追究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它的作用,是使国家对网络依法进行管理,对侵害网络权利、违背网络义务的行为进行制裁和处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维护网络的正常秩序。当前制订的关于对网络进行规制的部门规章,属于这一部分的内容。

武汉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评价

第 14卷第4期2005年7月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in t he Yangtze Basin Vol.14No.4J uly 2005 文章编号:100428227(2005)0420429206 武汉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评价 曾 群1,2,蔡述明3 (1.华中师范大学地理系,湖北武汉430079;2.华东师范大学地理系,上海200062; 3.中国科学院测量与地球物理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7) 摘 要:水作为人类所需要的不可替代的一种自然资源,是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之一。解决武汉市的水问题,直接关系到武汉市人民群众的生活,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采用定量方法———层次分析法和综合指数法对武汉市水资源进行评价,找出近几年来武汉市水资源持续利用的趋势,为武汉市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可靠的依据。具体步骤是:首先采用层次分析法确定武汉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其次,对武汉市各年代水资源评价指标分别赋值、确定权重;其三,按照加权相加的方法(即综合指数法)评定出武汉市各年代水资源利用得分;最后根据各年代分值的大小进行对比分析,得出武汉市水资源利用变化趋势。关键词:武汉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评价文献标识码:A 1 评价的目的与意义 水资源开发利用既要实现显著的效益,又不至于造成社会和环境所不能承受的破坏,在争取实现最大效益的同时,使之对环境的有利影响最大,不利影响最小,在资源的利用和保护之间取得平衡,这就是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可持续概念[1]。 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其核心是提高用水效率。解决武汉市的水问题,直接关系到武汉市人民群众的生活,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这既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关系到现代化建设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2,3]。 武汉市在过去的发展中出现了东湖水体污染、长江武汉段水质下降等水问题,严重影响了武汉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以一些特定的指标来评判武汉市不同时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状态,从时间上进行对比分析,不仅可以了解武汉市过去和现在水资源利用的状况,而且可以从对比分析中发现影响区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因素,有的放矢地改进和实现武汉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2 评价的方法和步骤 2.1 武汉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评价的方法 对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状况进行评价的方法很多,既有定性方法,也有定量方法。考虑到对武汉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进行研究的具体要求和评价可比性以及武汉市的具体情况,选择定性与定向相结合的方法,即多要素综合打分法(亦称为综合指数法),来确定武汉市水资源状况以及利用水资源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好坏。考虑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本身就是比较的结果,具有相对性的特点,因此,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评价是一种综合比较。在比较对象上,主要将武汉市各个时期的水资源利用状态进行比较。考虑到资料的收集和资料的可比性,选取1985年、1990年、1995年、2000年、2001年和2002年武汉市水资源以及利用状况的数据进行比较。2.2 武汉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评价的步骤[3]2.2.1 武汉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评价指标体系的确定 (1)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评价的指标选取原则。城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指标体系是制定城市水资源 收稿日期:2004206207;修回日期:2004210228 基金项目:湖北省水利厅“湖北省汉江流域中下游水利现代化建设试点规划”项目资助. 作者简介:曾 群(1971~  ),女,湖北省五峰人,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自然地理方面的教学和研究工作.

对我国同性婚姻的立法思考

对我国同性婚姻的立法思考 摘要:同性恋现象是在人类的历史和各类文化中普遍客观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几乎是有文字记载以来就已经存在。二战以后,随着人们认知不断进步和同性恋者争取自己权益的运动的发展,人们对于同性恋的态度已经发生了很大的转变。人们对同性恋的认识也越来越理性化。本文从人类对同性恋的认识出发,及立法现状,结合我国实际,对同性恋者的婚姻立法进行思考建议。 关键词:同性恋同性婚姻立法的可行性必要性立法建议 一、同性恋的定义及普遍性 1.同性恋的定义 同性恋是homosexuality的意译,最早是法国医生Benkert于1869年创造的。是指对异性不能做出性反应,却被与自己性别相同的人所吸引。Walker在《牛津法律指南》中写到,同性恋是一个人和另一个同性别人产生的性吸引,并导致身体接触和性快感。 2. 同性恋现象的普遍性 同性恋现象是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客观社会事实,不管是现代还是古代,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甚至在许多未开化与半开化的民族中,同性恋是一个彰明昭著的现象;尤其在当地的文化中,甚至占据着优越的地位,同性恋因其特异性受到人们的仰慕和尊敬。 (1)世界历史上的同性恋现象 古代非洲北部的迦太基人、希腊人的一部分祖先杜伦人、古代黑海一辈的西先人、以及后来北欧的诺曼人的历史中,都有关于同性恋现象的记载。根据记载,在古代的美索不达米亚和拉丁美洲的三大文明之一的玛雅文明,都有大量同性恋现象的存在。有专家认为,玛雅文明属于同性恋甚于异性恋的文明。在一些伊斯兰国家,由于女性与世隔绝,导致男性中同性恋现象风行。 (2)中国历史上的同性恋现象 清代纪晓岚在《阅微草堂笔记》卷12中写到:“杂说称娈童始黄帝”,此处“娈童”即指同性恋。而关于同性恋的第一个实例,则是《宴子春秋》中所记载的“羽人”倾慕齐景公的故事。又史载龙阳君为魏王“拂枕席”;弥子暇与卫灵公“分桃而食”;汉哀帝与董贤共寝,董贤压住了汉哀帝的袖子,汉哀帝不忍惊醒他,遂“断袖而起”。于是,“龙阳”、“余桃”、“断袖”便成为后世指称同性恋

关于地方政府立法的几点思考

关于地方政府立法的几点思考 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地方政府立法作为我国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加强地方政府立法工作,对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政府,创造地方优良法制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围绕地方政府立法的有关问题,谈几点不成熟的思考。 本文所称地方政府立法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的事件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包括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报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行为。 本文所称较大市是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一、地方政府立法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方政府立法在立法体制中的地位,是伴随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进程逐步得到确立。我国法律体系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

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先后颁布四部《宪法》以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立法法》等,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完善,为确立地方政府立法权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其基本特征是单一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单一的宪法,最高权力机关的立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一切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在1982年《宪法》以前,我国立法权高度集中在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了有效地管理国家各方面事务,根据我国国情在以后的《宪法》、《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立法法》中又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不同层次的国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1982年《宪法》首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有权制定行政规章。《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亦有权制定政府规章。《立法法》又将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也列为较大市的范围,规定有权制定规章;在规定法律立法程序的同时,规定国务院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的程序参照立法法规定,由国务院规定。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可以概括为"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地

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论文

淮河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研究 【摘要】水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自然资源,也是人们生存、生活不可替代的生命源泉。随着淮河水资源环境的恶化,水资源危机已经成为影响淮河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因素。本文对淮河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淮河水资源可持续发展 一、淮河水资源概况 淮河是我国第三大河流,发源于河南南部的桐柏山,全长1000公里,流域面积27万平方公里,西起伏牛山,东临黄海,北至黄河堤和沂蒙山脉,南以大别山和皖山余脉与长江流域分界,跨豫、皖、苏、鲁4省。流域西部、西南部以及东北部为山区、丘陵区,其余为广阔的平原地区。 淮河流域多年平均降雨量为2390亿立方米;平均地表水资源量621亿立方米,仅占全国地表水资源量的2.2%;浅层地下水资源量374亿立方米,占全国地下水资源量的4.5%,扣除两者重复部分,水资源总量854亿立方米,占全国水资源总量的3.0%。目前,淮河流域水资源利用率73.7%,全流域人均水资源488立方米,是全国人均水量的18%,每公顷平均水量为4935立方米,仅占全国每公顷平均水量的19%,水资源相当贫乏。 二、淮河水资源利用的现状 淮河流域是我国水资源开发较早较多的一个地区。建国后随着大量水利工程的兴建,该流域已形成蓄、引、提、抽、调等水利体系。目前,淮河流域各类水资源工程的总供水能力约为500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250亿立方米,利用率40%;利用地下水90亿立方米,利用率31%;利用长江水110亿立方米,黄河水50亿立方米。在保证率50%,75%和95%的年份,可供水量仅及需水量的76%,71%和52%,平水年份缺水12亿立方米,中等干旱年份缺水40亿立方米,特枯年份缺水高达114亿立方米。流域内超过666.7万hm 2 的有效灌溉面积中,每年实灌面积一般只有533.3万hm 2 左右,只占淮河总耕地面积的40%左右。在水资源使用量中,农业用水占80%以上。该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量约占全国的1/9。

区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分析

网络教育学院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区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分析 学习中心: 层次:专科起点本科 专业:水利水电工程 年级: 2014年春 学号: 学生: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 2016 年 3 月

内容摘要 水是生命的源泉,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命脉,是整个生态系统中扮演着最活跃角色,同时也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但是目前我国水资源需要面临严峻的挑战,现行水资源严重缺乏、污染加重、环境日趋恶劣,这些种种因素均已经成为了影响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发展的绊脚石。如何使水资源顺应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求,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我国区域水资源的现状以及水资源的现行调查分析并对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方向进行研究探讨,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合理建议和对策,从而来阐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分析这个课题。 关键词:区域;水资源;可持续发展;严峻;亟待解决

目录 内容摘要 ............................................................ I 引言 . (1) 1 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概述 (2) 1.1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2) 1.2我国水资源现状 (3) 1.3水资源合理配置现状 (4) 1.4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本原则 (5) 1.5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6) 2 水资源价值与价格 (7) 2.1水资源的价值内涵 (7) 2.2水资源价格组成与确定原则 (7) 2.3水资源价值与成本的关系 (8) 2.4水价制定方法 (8) 2.5本章小结 (9) 3 区域水资源利用及目标 (10) 3.1区域水资源 (10) 3.1.1 区域水资源的界定 (10) 3.1.2 区域水资源组成 (10) 3.2生态环境需水量 (11) 3.2.1 生态环境需水量的概念 (11) 3.2.2 生态环境需水量的分类及特点 (11) 3.3区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11) 3.4区域水资源利用目标 (12) 3.5本章小结 (12) 4 实证分析 (14) 4.1某区域水资源概况 (14) 4.2该区域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及可持续利用情况 (14) 4.3本章小结 (15)

关于同性婚姻的法律思考(1)

关于同性婚姻的法律思考 黄秋月 (襄樊职业技术学院老干处,湖北襄樊441050) 摘要:随着社会生活各领域的急剧变迁,人们的情感生活日趋丰富化,价值观念日趋多元化以及生活方式日趋自主化,同性恋权利运动和人权运动逐渐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不同程度地开展。在学术界,也出现了许多关于同性恋及同性婚姻的法律权利及保护的观点。但同性婚姻合法化会带来很多弊端,鉴于此,理论上保持对话,现实中尊重选择以及立法上科学、谨慎,应当是当代中国对待同性婚姻问题的基本立场和姿态。 关键词:同性婚姻;合法化;性别歧视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14X(2005)06-0058-04 收稿日期:2005-06-12 作者简介:黄秋月(1970-),女,河南南阳人,襄樊职业技术学院老干处干事,主要从事婚姻法学研究。 1引言 自从人类社会出现文字记载以来,婚姻作为一种 社会制度历来就是男女两性之间的结合,并且包含着在家庭中生育和抚养子女的内容。这已经作为一项真理或历史规律为全世界所普遍默认并沿袭至今。然而,近年来,随着后工业化时代文明的快速演进,随着社会生活各领域的急剧变迁,人们的情感生活日趋丰富化,价值观念日趋多元化以及生活方式日趋自主化,同性恋权利运动和人权运动逐渐在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不同程度地开展,传统的婚姻法律关系及婚姻家庭制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性婚姻问题由此成为婚姻家庭法领域中的一个新课题,引起了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的关注和思考。 2同性之间能否缔结婚姻关系 1971年,美国明尼苏达州的一对男同性恋者贝克尔(RichardJohnBaker)和麦克唐纳尔(JamesMichaelMcConnell)要求被告纳尔逊(Nelson)为其颁 发结婚证而遭到拒绝,于是起诉到明尼苏达州最高法院[1]。这是迄今为止美国历史上也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件有关同性婚姻的案件。其后,又相继分别发生了多起案件。这些案件的原告均诉称,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同性结婚,所以关于婚姻成立的立法目的中应当包括同性婚姻。因此认为当地法院没有遵循法律的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条款的规定,从而侵犯了他们的自由权、结婚权、平等权、财产权等。由于受美国当时所处的历史条件以及人们对同性恋的认识程度 的制约,上述案例均以原告———同性恋者的败诉而告终结。与之相联系,这些同性性伴侣之间的权利也没有受到应有的保护。但是,此后的同性恋权利运动和人权运动不仅没有停息,反而一浪高过一浪,众多的同性恋者致力于消除禁止同性恋者结婚的法律障碍。在争取婚姻权利的过程中,他们不屈不挠,历经许多艰辛和曲折。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多元化和人类民主意识的逐步提高,人们愈来愈崇尚自我、尊重差异,对于同性恋者的态度愈来愈开明、宽容和认可,“禁止同性婚姻”的论点和做法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松动和破解,并相继发生了一些逐渐承认同性伴侣权利的判例,并出现了许多关于同性恋及同性婚姻的法律权利及保护的观点,归纳如下: 第一,同性婚姻并不意味着一定违背人类的道德和思想意识; 第二,禁止同性婚姻实际上是一种性别歧视;第三,从一定意义上讲,同性婚姻家庭同样具有生育和抚养子女的职能; 第四,婚姻并不意味着必须以异性为自然前提;第五,同性婚姻、同性家庭与其子女成长之间并不能产生必然影响。 3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弊端 尽管从总体趋势来讲,世界各国的立法都正视 同性伴侣的婚姻要求,并通过渐进的法律改革来保障这一权益,并且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如丹麦、荷兰、比利时、加拿大、芬兰、冰岛、挪威、新西兰、德国、法 第4卷第6期2005年12月 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JournalofXiangfanVocationalandTechnicalCollege Vol.4No.6Dec.2005 58

沉默权的立法思考

沉默权的立法思考 内容提要:沉默权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它是被告人的防御权、人格权,是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权;它具有体现刑事诉讼价值、丰富刑事诉讼职能、实现刑事诉讼结构公正、完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作用;没有沉默权的权利体系是不完备的权利体系。本文试图对沉默权若干基本理论发表自己粗浅的看法,以期对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尽绵薄之力。 目录:一、沉默权的起源和现状 二、沉默权的含义 三、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四、沉默权的限制 五、结论 关键词:沉默权沉默权制度必要性限制 正文: 一、沉默权的起源和现状 沉默权从产生发展到今天,经历了几百年的时间。而实际上古罗马法关于自然正义的司法原则就包含了沉默权的内容,“正义从未呼唤任何人揭露自己的犯罪”;教会法中,12世纪的圣·保罗曾明确指出:“人们只

须向上帝供认自己的罪孽,而无须向其他任何人招供自己的罪行”。在英国,关于争取沉默权的斗争最早可追溯到12世纪早期,教会法院实行纠问式诉讼,法官有权依照教会法定罪的规定,要求被告人忠实地回答法官的提问,并作承认犯罪的宣誓,否则,将对其定罪判刑。出于维护人格尊严,被告人本能地反对这样做,并与教会法院展开激烈的斗争。在这场斗争中,普通法院(世俗法院)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也抵制教会法院推行承认犯罪的宣誓程序,在客观上就对被告人反认罪宣誓的斗争起到了配合作用。即这种斗争与教会法庭中适用的纠问程序和普通法院(世俗法院)适用的控告式程序之间的斗争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沉默权在英国最先被确立于17世纪。欧洲文艺复兴之后的启蒙运动,使英国社会开始重视个人的权利,人权意识开始觉醒。立法者们认识到,当个人受到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追究时,其地位明显处于劣势,若不对其权利进行特别的保护,则司法公正在根本上难以保证,而冤假错案将会严重影响民众对法律制度的信任,影响社会稳定,最终危及统治秩序和统治利益。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英国发生了一起在人类法制文明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1639年约翰·李尔本案。这促使了1642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沉默权”的法案。1898年英国的《刑事证据法》明确规定被告人享有沉默权,该证据法称沉默权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从此,在人类法制史上第一次出现了旨在维护受刑事指控人在审讯中不说话自由的法律。沉默权的确立,被认为是“人类在通向文明的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 其后,美国在通过的《联邦宪法修正案》第5条中规定:“任何人在刑事

水资源利用效率评价模型

摘要 随着科学事业的逐渐发展,厂房高楼的逐渐增多,水短缺问题越来越严重。随着人类的破坏,虽然地球71%表面覆盖的是水,但是其实淡水资源只占了地球总水量的2%左右,而可被人类利用的淡水总量只占地球上总水量的十万分之三,占淡水总蓄量的0。34%。针对该问题,本文从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分析,对中国各省分水资源效率情况进行评价。 对于问题一,就产业水资源效率方面而言,万元GDP用水量就是衡量用水效率的指标。下文通过单位用水产值使用万元GDP用水量来计算水资源利用效率,针对不同行业,就该行业的GDP越大,而用水量越少,说明该行业用水效率越高。在考虑工业和农业用水效率时,由于不同行业之间水资源利用效率没有可比性,本文考虑引入产业的水资源利用效率系数来反映某区域的工、农业效率水平,这样就可以进行该区域农业和工业水资源利用效率的比较。 对于问题二,综合评价水资源效率是一个全面的,复杂的问题。对于该类问题,本文通过建立经典的层次分析模型对其进行全面评价。首先考虑原数据单位不统一的问题,本文使用无量纲化方法对数据进行预处理;然后分析问题中所给的8个水资源指标,发现在8个指标中只有农业万元GDP用水量、工业万元GDP用水量、人均COD排放量和人均生活用水量对水资源效率产生直接影响,为此本文只选取这4个指标建立层次分析模型。考虑到我国的国情水资源可持续发展,本文分别建立以经济为主和以生态为主的层次分析模型,并使用DPS 统计系统对层次分析模型进行求解。通过两个评价系统对各省份进行不同的排序,并比较不同的偏重的情况下各省的排名。通过比较表分析并对部分省提出合理用水,并提出节水意见。 对于问题三,考虑到问题二建立模型方案层中的评价指标较少,为了根据精确的评价各省份的水资源利用效率情况。通过查阅资料,本文适当的加入新的指标,并通过层次分析发建立优化的层次分析模型。通过建立的模型求解出各指标的权向量。 对于问题四,通过查阅《2009中国年鉴》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报2010年第1期》找到对应水资源指标数据,利用求解问题三时建立的优化层次分析模型对2008年中国各省的用水情况进行分析评价,最后本文针对求解数据提出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层次分析模型,无量纲化方法,可比性,权向量,预处理 1 问题重述 我国淡水资源总量为万多亿m3,人均仅有2200m3,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是全球13

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调研报告精品范文

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调研报告精品范文 建设生态潘集,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利用已成为困扰潘集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问题。虽然潘集区境内有淮河、茨淮新河、泥河、黑河等主要河流,在今后一段时间内能够延缓潘集区水资源供给的压力。但是,水资源并非可无限制地使用下去,如何在已有的基础上科学地开发利用好现有的水资源不失为一条重要途径,应把它提高到战略高度上来。潘集区水资源应走“以水定粮,以水定产,以水定草,以水定林,以水定发展”之路,这是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开发面向生态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创造良好生存空间的长远之计,任务紧迫,势在必行。 一、潘集区水资源及利用现状 1、水资源概况。潘集区是一个旱涝灾害频繁的农业大区。全区降水特征是时空分布极不均匀,年内分配不均,年际差异大。一年之内,夏季降水最多,平均占年降水量的49。8%,春秋雨季次多,分别占年降水量的22。7%和19。8%,冬季降水最少,平均只占年降水的7。7%。全区多年平均降水量926。0mm,年最大降水量1428。0mm,年最小降水量471。9mm。这种降水特征,导致潘集区旱涝灾害频繁,最近几年旱灾较为突出。特别是20xx年6-7月份,连续干旱无雨,淮河水位低,泥河、黑河引不进水而干涸。

目前,潘集区境内地表水资源有淮河、茨淮新河、泥河、黑河等主要河流。平均年径流总量1。44亿立方米,由于年内降雨量不均,其径流量、年内分配大多集中在汛期(6-9月),占年经流量的70%以上,据估算仅占年总径流量的10%左右,大部分径流量在汛期被排泄掉。潘集区地下水资源量,现状上的多年平均为1。25亿立方米,可采量为0。95亿立方米。 2、水资源利用现状。潘集区属于平原地带,提水型灌区。其境内的拦蓄工程少,地面水的利用率低。仅有的四条河流,其中泥河、黑河这两条淮河的支流,由于淤积严重,河底较浅,蓄水、引水的能力较差,干旱季节经常干涸,而且污染严重,水质较差。 潘集区辖有11个乡镇(街道),共有166个行政村,境内有淮南矿业集团的潘一、潘三、潘东三座大型煤矿和平圩发电公司,平电二期工程、潘北矿和田集发电厂正在建设之中,一批招商引资项目也已驻进或将陆续驻进潘集区,潘集区不仅是农业大区,同时成为能源新区。随着农业结构的调整和工业企业的迅速发展,潘集区的水资源将面临水量短缺和水质污染日趋严重的问题。淮河上游企业污染及沿境内河流的生活污水直接威胁着潘集区提灌水质,威胁着潘集区城区用水的水质。 目前,潘集区私营企业不断发展,城镇化建设不断加速,城区面积和人口不断扩大和增加,更加重了潘集区水资源的压力,水资源将会阻碍潘集区实现崛起的进程。

人口老龄化的立法思考

目录 一、人口老龄化的概念 (1) 二、中国的加速老龄化是自觉的历史选择 (2) 三、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及特点 (2) 四、人口老龄化的影响 (4) 五、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立法现状 (5) 六、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立法之思考 (6) (一)修改现行法 (6) (二)制定新法律 (7)

人口老龄化的立法思考 【摘要】在如今社会,人口老龄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而中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特殊性在于中国的加速老龄化是自觉的历史选择。对中国人口老龄化有诸多隐忧无可厚非,但中国应对老龄化也存在后发优势。为此,我们需要更新发展观念,重新认识老年人价值,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制定应对老龄化的战略。我们应该对现在已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修改,并且制定一系列相关法律,建立和完善老龄政策体系和法规体系,来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提供一个强有力的后盾。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 积极应对老龄化; 健康老龄化 一、人口老龄化的概念 人口老龄化是指总人口中因年轻人口数量减少、年长人口数量增加而导致的老年人口比例相应增长的动态过程。人口老龄化的具体标准是国际上通常把60 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0%,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7%作为国家或地区是否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标准。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老年人口相对增多,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不断上升的过程;二是指社会人口结构呈现老年状态,进入老龄化社会。 老龄问题包括老年人问题与老龄化问题,而老年人问题与老龄化问题相联系,但又不完全相同,一般把有关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和权益保护看作"老年人问题",把有关老年人增加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称为"老龄化问题",这是从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范畴来认识老龄问题。 二、中国的加速老龄化是自觉的历史选择 人口老龄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任何国家都概莫能外,差别只是出现的早晚和进程的快慢。当今最不发达的地区在本世纪中期也将出现60 岁以上人口占全部人口10% 的格局。人口老龄化在19 世纪中期最先出现在发达地区,这是该地区生产力发展,公共卫生事业进步,死亡率、出生率相继下降,实现人口转变的必然结果。中国作为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新中国成立后,死亡率率先下降,生育率并未随之相应下降,形成一个庞大的人口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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