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监管执法检查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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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监管执法检查手册

目录

使用说明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一般要求

5.执法检查表

5.1电力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表(通用部分)

5.2电力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表(专项部分)

5.2.1电力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表(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部分)

5.2.1.1组织机构和职责执法检查表

5.2.1.2安全生产责任制执法检查表

5.2.1.3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法检查表

5.2.1.4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执法检查表

5.2.1.5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执法检查表

5.2.1.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执法检查表

5.2.1.7安全事故隐患管理执法检查表

5.2.1.8电力可靠性管理执法检查表

5.2.1.9电力应急管理执法检查表

5.2.1.10信息报送和事故调查处理执法检查表

5.2.2发电企业安全专项检查表

5.2.2.1火电企业安全专项检查表

火电企业安全专项检查表一(发电机组并网运行及重要发电设施管理)火电企业安全专项检查表二(氨区管理)

火电企业安全专项检查表三(贮灰场安全)

火电企业安全专项检查表三(防火防爆安全)

火电企业安全专项检查表四(危险化学品仓库)

火电企业安全专项检查表五(反事故重点要求落实情况)

5.2.2.2风电企业安全专项检查表

5.2.2.3水电企业安全专项检查表

5.2.4电力建设施工安全专项检查表

附录:处罚依据相关条款

使用说明

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手册。

根据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需要,结合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际,本手册所列内容主要针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由于时间较短,限于水平,本手册可能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敬请电力企业各位同仁多提宝贵意见。

1 适用范围

本手册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电力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1号,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国能安全[2014]123号。

《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205号。

《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3]5号

《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能综安全[2014]198号。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508号。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与备案细则》,国能综安全[2014]953号。

《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317号。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电监安全[2013]3号。

《燃煤发电厂液氨灌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

《关于加强电力企业安全风险预控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能安全[2015]1号。《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3]475号。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电监安全[2011]23号。

《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国能安全[2014]254号。《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电监会24号令。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能安全[2014]161号。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

《》,国务院令第344号。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6号令。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 20571-2014。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电力系统,是指由发电、输电、变电、配电以及电力调度等环节组成的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系统。

3.2电力事故,是指电力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电力安全事故、电力人身伤亡事故、发电设备或输变电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3.4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3.5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隐患。

3.6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3.7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3.8电力企业,是指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包括企业相关负责人、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其他从业人员)。

3.9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电力企业中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3.10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电力生产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4 一般要求

4.1原则。

4.1.1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4.1.2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应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服务大局、监管为民”的理念。

4.2基本程序。

为确保执法检查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公正性,提高执法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一般应按照相对固定的程序和规范进行。根据闭环监管的要求和专项监管工作实践,重要的专项监管工作一般可分为四个阶段,10个工作环节。对任务比较简单、问题比较明确的监管事项,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简化。

4.2.1准备部署阶段。

4.2.1.1调查研究,掌握情况。

(1)以问题监管为导向,梳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收集相关数据和资料,掌握基本情况。

4.2.1.2抓住问题,明确重点。

(1)分析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寻找监管的切入点和着力点;

(2)明确监管内容;

(3)印发监管工作计划。

4.2.1.3制订方案,动员部署。

(1)成立工作组。

根据确定的监管事项,成立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确定工作具体人员名单,根据情况邀请相关专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人员以及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工作组可分成若干小组,每小组一般不超过5人。

(2)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工作组根据监管目标和重点,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要,内容包括:工作目标;监管依据;主要内容;工作安排和时间进度;监管方式和拟形成的工作成果;工作组组成及分工。

(3)召开部署培训会议。

4.2.2现场实施阶段。

4.2.2.1 驻点监管,启动检查。

(1)印发监管通知书。在开展现场检查前,原则上应当监管对象送达监管通知书(具体见附件1)。

(2)召开现场检查启动会议。

工作组组长向监管单位介绍工作组成员,宣读监管通知书,向监管对象及监管人员提出要求。听取监管单位主要领导有关情况汇报(组织结构、管理制度、工作开展情况,通知书要求的资料和自查准备情况,对配合监管工作的人员和工作条件所做的初步安排)。接受监管对象提交的各种资料(管理制度、报表及自查材料等)

4.2.2.2 现场检查,发现问题。

(1)实施现场检查。

在监管过程中,可以采取座谈、查看、询问等方式,根据需要查阅、复制与监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以及采取相关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依法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2)收集证据材料。

工作组在监管过程中,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实施监管的过程,注意收集、保存相关证据材料。

(3)梳理发现的问题。

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其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制作笔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进行立案处理。发现重大问题的,工作组组长要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根据不同情况作相应处理。

4.2.3形成意见阶段。

4.2.3.1公平公正,提出意见。

(1)总结梳理,提出初步监管意见。

工作组召开内部会议,总结梳理监管工作情况,依法依规、公正公平、科学合理地形成监管初步意见,既要以暴露问题为主,督促整改,也要客观评价相关工作。

(2)向监管对象反馈检查情况。

组织召开会议,向监管对象通报情况和发现的主要问题,听取监管对象的意见和补充说明。必要时,要求监管对象对有关情况进行签字确认。

4.2.3.2完善意见,形成结论。

根据监管对象的解释和申辩,完善监管意见,形成正式的监管结论,做到客观准确,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经得起实践的检验。

4.2.4成果运用阶段。

4.2.4.1编制报告,审核发布。

(1)编制报告。

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和监管意见,撰写监管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处理结果和整改要求等。

(2)上报审核。

重要问题监管报告,或报告内容比较敏感,可能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的,要根据情况报国家能源局进行审查。

(3)发布报告。

监管报告经审查通过,要选择合适的途径和方法,及时发布。对于不宜公开的监管事项,采取系统内通报、约谈约访等形式,向监管对象通报监管意见。

4.2.4.2处理问题,督促整改。

(1)处理问题。

对发现的问题分类处理:应当责令整改的,印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应当依法处理的,印发监管决定书作出处理决定;应当行政处罚的,按规定进行处罚;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制作移交处理书交有关部门处理。

(2)督促整改。

跟踪相关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督促监管对象按时提交整改报告。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4.2.4.3成果运用,评价效果。

(1)实现监管闭环。

对监管发现的相关问题和建议,要整理提出政策、规划、制度调整完善建议,按照一定程序反馈相关专业管理部门。

(2)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要及时研究拟定加强监管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促进监管的规范化、制度化。(3)进行绩效评价。

建立监管工作考核评价制度,考核监管目标完成情况,特别是要注重监管质量和实际效果,调动工作积极性。

5.执法检查表

5.1电力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表(通用部分)

环保监察检查内容2017年

part 1 环保监察时一般会检查容: 1、企业生产情况 企业所属行业及主要产品 上个月的产品及产能,各条线是否存在运营。企业主是否建设,是否环评一致。有无新增废气、废水、固废等污染物。 2、企业环保落实情况 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查看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等。(环保执法人员或督察人员来企业或环保局查看环评文件),校核项目现场污染治理措施是否和环评大体一致),环评文件(环评公参)是否涉及造假。(注意!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对环保造假的处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查看项目的性质、生产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采用的污染治理的措施等是否与环评及批复文件一致。环评批复五年后项目才开工建设的,是否重新报批环评。 检查项目投运后,是否进行了环保竣工验收。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备。企业是否存在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就投入生产的。生产车间:超或原料涉酸、碱、及其他易腐蚀性的车间地面是否做防

腐处理,并定期进行保养。生产过程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场。 检查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申报执行、排污费缴纳执行 注:【各项污染及治理情况现场检查】企业无相关排污环节的(如环节对地下水影响等),可不检查。 part 2 环保监察执法到企业现场检查方面: 1、企业不能有阻挠环境监察 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2、企业环保问题投诉 根据各级环保等部门收到的群众来点来信投诉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环保问题投诉。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关注的环保问题,解决大家之所及。有无偷排废气、废水、处置转移(危险)固废;噪声是否扰民。污染治理设施是否简陋老旧,能否做到达标排放问题? 3、排污检查 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

环保执法检查手册

***环境执法检查手册 为进一步规范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提高环境执法监管职业化水平,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环境监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HJ606-2011)、《***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鲁环发〔2012〕65号)、《***环境保护厅独立调查工作规范》(鲁环办〔2014〕2号)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手册。 第一章现场检查工作程序 第一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污染源数量、类型、管理权限等,制定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 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县(市、区)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每年1月10日前抄送市级环境监察机构;市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每年1月15日前抄送省级环境监察机构。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组织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当采取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的方式进行,其中省、市两级环境监察机构应主要以独立调查的方式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第二条开展现场检查前,环境监察人员应明确现场检查活动计划,内容主要包括:检查目的、时间、路线、对象、重点内容等。环境监察人员可通过查阅污染源调查动态数据、排污申报登记资料、日常监管积累的资料、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信访舆情案件等,收集污染源信息。 第三条开展现场检查前,环境监察人员应准备必要的执法文书和检查装备,主要包括: (一)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 (二)通讯器材; (三)导航定位设备;

(四)录音、照相、摄像器材; (五)必要的防护服及防护器材; (六)现场采样设备; (七)快速分析设备; (八)便携式电脑(含无线上网卡); (九)打印设备; (十)夜间照明设备; (十一)其他必要的设备。 第四条从事现场检查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出示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配发的有效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五条环境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 (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四)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五)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环境监察人员在污染源现场检查中,应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制作现场监察记录表,其中一般工业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参考样式见附1,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监察记录表参考样式见附2,火电行业现场监察记录表参考样式见附3,焦化行业现场监察记录表参考样式见附4,钢铁行业烧结工段现场监察记录表参考样式见附5。对存在或疑似存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或《调查询问笔录》。 污染源检查活动中取得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现场监察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收集证据应符合

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

环境保护任重而道远 根据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8月上旬至10月中旬,常委会成立了环保执法检查组,对全旗环境保护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这次执法检查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重点检查了污染减排工作情况;近年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环保执法队伍建设情况以及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解决情况。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议、实地察看,比较全面地了解了我旗当前的环境状况和环保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现将这次环保执法检查的主要情况汇报如下,请予审议。 一、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评价 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能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深入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在完善环境保护机制、加强环境法制宣传、深化环境污染防治、强化环境执法监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近几年来,结合工业园区的建设,我旗的环保事业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新型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推进的情况下,全旗环境质量仍保持稳定,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SO2)排放量控制在1.44万吨内,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控制在2500吨内,超额完成了市核定指标。 主要做法: 1、旗政府对环保工作高度重视,环保目标责任制得以进一步落实。每年与相关企业签订《环保目标责任书》,定期考核,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了环保目标考核管理,强化了环境保护责任。

2、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不断深入,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每年印发宣传资料6000余份,社区、学区环保手册3000余份,并于六五环境日及中高考期间悬挂横幅30条等,年投资达5余万元。在宣传对象、内容、形式上,均有所拓展,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3、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落实。截止目前,预审建设项目58个,审批环境影响评价63个,完成“三同时”验收项目7个,共否决突破环境容量、不符合环保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新建项目20多个,并且完成了乌审召、图克、苏里格经济开发区、呼吉尔图矿区、蒙大新能源化工基地规划环评工作。环保、国土、发改、建设、农业、卫生、水利等各有关部门基本做到了依法履职,加强监管。 4、强力推进环境治理,综合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果。一是加大对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二是着力引导企业的环保观念;三是在保证经济发展的同时,控制源头,严格把关;四是限期治理企业后督查,强力推进了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项目的实施。 5、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明察暗访、联合执法、夜间检查等方式,开展了限期治理及挂牌 督办企业、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安全污染隐患、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填埋、医疗固废专项检查等,共计出动执法人员1500人次,检查企业350余厂次,车辆400余台次。共查处违法案件103件,立案处罚1件,处罚金额2万元,结案率100%。 。 三、对进一步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的建议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环保执法检查的通知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环保执法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郑环办[2007]41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7.03.26 【实施日期】2007.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环保执法检查的通知 (郑环办〔2007〕41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2007年,国家、省在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环保“三同时”验收、区域规划环评、违法建设项目查处,以及对“十五”以来已批建设项目的全面核查等方面都加大了管理力度,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出现严重问题的地区实施了区域限批,要求越来越严。为做好我市2007年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设项目环保执法检查,重点对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集聚区、工业走廊、交通干线两侧、南水北调沿线、重点区域内的违法建设项目进行核查,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按法律法规的要求严肃查处建设项目违法行为。

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环保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保障本项工作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并将《郑州市建设项目环保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 为加强执法检查的组织领导,市局成立建设项目核查办公室。办公室由开发处牵头,成员由法规处、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保监测中心站、市环保信息中心、环评单位等相关部门组成。 办公地点设在局办公大楼1008房间 电话:67189251 传真:67189251 67189252 电子邮箱:zzkaifa@https://www.360docs.net/doc/a64975179.html, 二、明确职责 建设项目核查办公室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建设项目环保执法检查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督促检查,制定建设项目核查实施方案。 2.指导、督察各县(市)、区建设项目环保执法检查工作,收集、汇总工作信息,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 3.对重大违法建设项目实行“黑名单”制度和挂牌督办制度。 4.编写工作简报。 三、有关要求 建设项目环保执法检查工作任务重,难度大,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做到工作人员落实到位,各司其职,通力配合,确保建设项目环保执法检查工作圆满完成。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环保监察检查内容2017

part 1 环保监察时一般会检查内容: 1、企业生产情况 企业所属行业及主要产品 上个月的产品及产能,各条线是否存在运营。企业主是否违法建设,是否环评一致。有无新增废气、废水、固废等污染物。 2、企业环保落实情况 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查看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等。(环保执法人员或督察人员来企业或环保局查看环评文件),校核项目现场污染治理措施是否和环评大体一致),环评文件(环评公参)是否涉及造假。(注意!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对环保造假的处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查看项目的性质、生产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采用的污染治理的措施等是否与环评及批复文件一致。环评批复五年后项目才开工建设的,是否重新报批环评。 检查项目投运后,是否进行了环保竣工验收。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备。企业是否存在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就投入生产的。生产车间:超或原料涉酸、碱、及其他易腐蚀性的车间地面是否做防

腐处理,并定期进行保养。生产过程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场。 检查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申报执行、排污费缴纳执行 注:【各项污染及治理情况现场检查】企业无相关排污环节的(如环节对地下水影响等),可不检查。 part 2 环保监察执法到企业现场检查方面: 1、企业不能有阻挠环境监察 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2、企业环保问题投诉 根据各级环保等部门收到的群众来点来信投诉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环保问题投诉。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关注的环保问题,解决大家之所及。有无偷排废气、废水、违法处置转移(危险)固废;噪声是否扰民。污染治理设施是否简陋老旧,能否做到达标排放问题? 3、排污检查 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

城镇污水厂环保执法检查十要点(5000字)

污水处理厂环保执法检查要点 一、处理设施设备运行情况 主要是现场查看格栅、提升泵、沉砂池、初沉池、曝气池、鼓风机房、回流污泥泵房、污泥脱水机房、中控室、在线监测设施、化验室、消毒设施、排污口、超越管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建设和运行情况。重点注意设施设备及备用设备是否运行正常,查阅故障维修、不正常运行或停机等情况的记录、说明,综合判断实际运行情况。 一是查看格栅水位差、颜色、气味,大致判断水量、水质情况。 二是查看提升泵运行台数、时间和性能,与中控系统记录、台帐资料是否一致。现场查看水泵运行与水量情况,对比判断水量数据的合理性。 三是查看鼓风机运行台数、时间和风量,以气水比来判断运行情况。 四是查看曝气池曝气是否均匀,看污泥活性如何。 五是查看超越管排放记录和阀门情况,判断是否有水通过。 六是查处污泥处理车间污泥处理设施是否运行,加药压滤记录和现场运行是否一致,污泥是否规范贮存。 七是查看消毒设施是否运行,排污口标志是否规范,在线采样和流量计安装是否规范,出水水质感观上是否正常。 二、活性污泥检查 活性污泥的性状决定处理工艺运行是否稳定与出水是否达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的关键环节就是调整污泥的生长和排放。 一是查污泥浓度。活性污泥法或氧化沟法污泥浓度一般在2000mg/L~5000mg/L左右,低于1000mg/L难以保障正常处理效果,出水水质可能超标;高于8000mg/L(原因可能有高浓度

工业废水进入,或污泥膨胀等)会导致出水泥水分离效果差,出水SS、COD可能超标。 二是查污泥表征。正常污泥的颜色一般呈黄褐色,有泥土气味;曝气时,废水泡沫不多,且较容易破裂。如没有特殊工业废水进入,污泥颜色发黑(接近污水)、发臭,废水泡沫增多、不易破碎,则处理效果可能较差甚至出水超标(原因主要有曝气不足、进水COD偏高、生化不充分、污泥龄短、污泥负荷高等)。 三是查污泥沉降性能。污泥沉降性能可通过污泥沉降比(SV)或污泥容积指数(SVI)来反映。受多种因素影响,SV值或SVI值会偏离正常值,此时不能单纯用某个运行参数来断定出水是否达标,但现场检查可根据SV值或SVI值的异常情况有针对性地查找问题。 SV值一般在20%~30%之间。SV值过低(原因主要有进水COD浓度过低,长期过度曝气等),如低于5%,则污泥生化性较差,出水COD和氨氮都有可能超标。SV值过高(一般源于供氧不足),如高于50%,则污泥性状不佳或有膨胀的趋势;如高于80%,则污泥已经膨胀了,出水SS、COD和TP均有可能超标。SVI值[SVI=(SV×10)/MLSS]一般在50mL/g~150mL/g之间。如SVI 值大于150,污泥中丝状菌较多,出水SS和TP均有可能超标(此时,污泥颜色浅黄。原因主要有污泥龄长,曝气不足,污泥负荷低等)。如SVI值小于50mL/g时,污泥进入老化状态,出水TN和氨氮可能超标(有两种可能的原因,一是进水COD浓度低、污泥无机化;二是污泥负荷太低,曝气不足);如果SVI过低,出水水质多数指标均有可能超标。 四是查剩余污泥。重点关注污泥量、污泥性状和污泥去向。一般情况下,污水处理厂污泥产量为每处理10000吨废水产生1吨~

执法检查工作手册范本

一、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方法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方法归结起来主要有:“听、问、查、验、练”。形象地说就像一个中医看病,所用的方法是望、闻、问、切。望就是看,闻就是听,问是询问,切是用仪器进行检验和测量,安全检查中还有一种方法是“练”。综合使用这些方法,就可以找出一个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在安全检查中很少采用某种单一的方法,而是综合运用这些方法,一般视具体情况选取合适的方法。 (一)听 “听”主要是听有关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等对安全生产情况的介绍和汇报。“听”需要用心,在听汇报、听对问题的回答时,首先要听清楚,并认真记录述的容,特别是一些关键用词。同时还要求听懂,并进行紧周密的思考,去理解、处理和反馈信息,掌握信息的真实含义,在诸多信息中去伪存真。将掌握的所有情况进行对比、筛选和整理,找出其中的矛盾或者不相符之处,同时善于听取多方面的意见,以便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以分清是非。 在听的过程中,还可以根据需要穿插一些巧妙的提问,做到听问结合。 (二)问 询问是获得检查信息、查证现场所观察到的情况是否属实,或政策和程序是否被贯彻执行的主要手段。询问能够将注意

力集中于关键性问题,并针对该问题直接采取对策。问分为随机询问和有针对性的询问两种形式。 对于安全生产行为的调查,应该依据事先制定的询问提纲(见表1)有针对性地选取询问对象。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与案件相关的人员,有针对性的询问应个别进行。 询问前应当告知其应依法如实述事实、提供证据、提供假证属于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询问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该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及时进行

环保执法检查手册

*** 环境执法检查手册 为进一步规范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提高环境执法监管职业化水平,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 号)、《环境监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HJ606-2011)、《*** 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鲁环 发〔2012〕65号)、《*** 环境保护厅独立调查工作规范》(鲁环办〔2014〕2号)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手册。 第一章现场检查工作程序 第一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污染源数量、类型、 管理权限等,制定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 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县(市、区)级环境监察机 构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每年1 月10日前抄送市级环境监察机构;市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 划每年1月15 日前抄送省级环境监察机构。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组织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当采取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 的方式进行,其中省、市两级环境监察机构应主要以独立调查的方式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第二条开展现场检查前,环境监察人员应明确现场检查活动计划,内容主要包括:检查目的、时间、路线、对象、重点内容等。环境监察人员可通过查阅污染源调查动态数据、排污申报登记资料、日常监管积 累的资料、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信访舆情案件等,收集污染源信息。 第三条开展现场检查前,环境监察人员应准备必要的执法文书和检查装备,主要包括: (一)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 (二)通讯器材; (三)导航定位设备; (四)录音、照相、摄像器材; (五)必要的防护服及防护器材; (六)现场采样设备; (七)快速分析设备; (八)便携式电脑(含无线上网卡); (九)打印设备; (十)夜间照明设备; (十一)其他必要的设备。 第四条从事现场检查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出示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 地方人民政府配发的有效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五条环境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 (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四)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五)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授予的其他权利。

环境保护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川办发【**】47号)和《**年**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要求,为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发展,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保障全县环境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确保全县环保大检查行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隐患险于事故,防范胜于救灾”的理念,进一步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县、乡(镇)政府属地监管责任,积极推进环境应急全过程管理,不断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提高环境风险防范水平。 二、工作原则 (一)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进一步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靠实县乡(镇)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环境监管主体责任。督促企业提高自律意识,规范企业行为,加大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的投入,积极防范环境风险,确保环境安全。 (二)强化属地管理。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县政府负责全县环保大检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组织县级环境执法机构开展督查工作,依法对重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严查典型环境违法问题;县环保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各类企业进行全面监管,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实现对辖区企业执法监管的100%全覆盖目标。 (三)统一查处标准。对没有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手续且已建成投运的,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县环保部门统筹制定整改计划,依法处罚并妥善解决。新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据新《环境保护法》严肃查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发展改革与经济信息局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处理;对没有污染物处理设施、处理设施与生产设施不配套或因管理问题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环保部门提出整改意见,限期达标;对不符合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的,由属地乡镇政府进行限期整治;对无证排污、非法设置排污口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发现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停产整改。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和恶意环境违法等行为,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督检查不力,不履职尽责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责。 三、工作重点 (一)大气污染防治。 1.检查对象:一是在生产的高载能企业11户。二是化工企业4户(**县奇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县无机化工有限责任、**复合肥厂、庄稼园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三是其他重点工业企业2户(金锋橡胶有限公司、云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四是县内涉及燃煤锅炉的重点行业企业。五是以及餐饮油烟和烧烤。六是秸秆焚烧及其他。 2.工作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重点检查:①金属硅冶炼等高载能企业除尘设施整改及运行情况;②重点行业企业脱硫、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③燃煤小锅炉除尘设施运行情况;④建筑施工和道路运输扬尘、餐饮服务业油烟、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等方面综合环境问题整治情况。 3.牵头部门:重点行业企业牵头部门为县环保局,配合部门县发改局、县供电公司;餐饮油烟牵头部门食药工商质监局,配合部门县环保局、规建局;秸秆焚烧牵头部门县农牧局,配合部门县环保局、各乡镇;施工工地扬尘牵头部门县规建局,配合部门县环保局;道路运输扬尘牵头部门县交通局,配合部门县环保局、各乡镇。 (二)水污染防治。

环境保护管理手册

环境保护实施细则 一、管理目标 本项目施工期是环境影响评价重点 , 也是污染因素最多的环节 , 通过加强环境管理 , 各级部门应实现以下基本目标 : (1)建立施工期环境管理体系和组织机构; (2)建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确立岗位职责; (3)制订施工期环境管理计划; (4)落实环境保护行动计划;有效控制施工期环境污染 , 尤其是噪声扰民、扬尘污染和生态坏境; (5)通过竣工验收。 二、管理体系及部门职责 本项目施工期环境影响因素多 , 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任务重 , 需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 , 明确职能和职责范围 , 保证建立和落实环境管理方案 , 实现阶段环境管理目标。 (l) 技术支持机构 ①设计院 本项目设计院为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 受实施机构委托负责施工现场指导、答疑和完善设计方案等。 ②评价单位 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受实施机构委托指导项目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的实施。 (2) 实施机构 工程施工期主要实施机构是工程建设的承包商 , 按照设计要求 ,

组织材料采购运输和施工。承包商是施工期环境保护计划的执行者 , 有责任和义务承担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建立现场环境管理体系、管理制度以及实施污染控制措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等。 (3)管理机构 施工期项目管理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局 , 负责对施工计划的审核、检查。 地方人民政府也发挥管理机构的职责 , 配合开展实施工程建设 , 实施包括规划、占地、拆迁、补偿等计划。 针对本工程情况,设立二级管理机构,分别为指挥部、总监理办公室,各部门要层层抓管理,层层抓落实,一定要把环境保护的工作做到实处,做到管理有效,实施有力。 (4)监督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环境管理的最高行政职能机构。监督该工程项目的环境管理 , 监督该项目环境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并组织对该项目涉及的环保工程进行运营前的验收。指导相关 ( 地 ) 州、市、县环保局在建设期与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可授权下属的环境监理站人员随时进行施工现场执法检查, 对违法行为有权作出处罚决定。 伊犁地区环保局及相关县环保局将授权负责辖区范冒内各合同段建设期及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 监督拟建项目建设单位执行环保行动计划及有关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环境标准。施工监理公司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局委托,对工程质量、进度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 也对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工作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对于本工程,除承包商是环境保护计划的执行者外,总监理办公室、

环保执法检查手册

环保执法检查手册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环境执法检查手册 为进一步规范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提高环境执法监管职业化水平,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环境监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 (HJ606-2011)、《***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鲁环发〔2012〕65号)、《***环境保护厅独立调查工作规范》(鲁环办〔2014〕2号)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手册。 第一章现场检查工作程序 第一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污染源数量、类型、管理权限等,制定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 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县(市、区)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每年1月10日前抄送市级环境监察机构;市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每年1月15日前抄送省级环境监察机构。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组织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当采取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的方式进行,其中省、市两级环境监察机构应主要以独立调查的方式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第二条开展现场检查前,环境监察人员应明确现场检查活动计划,内容主要包括:检查目的、时间、路线、对象、重点内容等。环境监察人员可通过查阅污染源调查动态数据、排污申报登记资料、日常监管积累的资料、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信访舆情案件等,收集污染源信息。

第三条开展现场检查前,环境监察人员应准备必要的执法文书和检查装备,主要包括: (一)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 (二)通讯器材; (三)导航定位设备; (四)录音、照相、摄像器材; (五)必要的防护服及防护器材; (六)现场采样设备; (七)快速分析设备; (八)便携式电脑(含无线上网卡); (九)打印设备; (十)夜间照明设备; (十一)其他必要的设备。 第四条从事现场检查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出示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配发的有效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五条环境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 (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实用参考]环保执法检查手册.doc

RRR环境执法检查手册 为进一步规范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提高环境执法监管职业化水平,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环境监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HJ606-20RR)、《RRR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鲁环发〔20RR〕65号)、《RRR环境保护厅独立调查工作规范》(鲁环办〔20RR〕2号)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手册。 第一章现场检查工作程序 第一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污染源数量、类型、管理权限等,制定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 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县(市、区)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每年1月10日前抄送市级环境监察机构;市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每年1月15日前抄送省级环境监察机构。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组织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当采取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的方式进行,其中省、市两级环境监察机构应主要以独立调查的方式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第二条开展现场检查前,环境监察人员应明确现场检查活动计划,内容主要包括:检查目的、时间、路线、对象、重点内容等。环境监察人员可通过查阅污染源调查动态数据、排污申报登记资料、日常监管积累的资料、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信访舆情案件等,收集污染源信息。 第三条开展现场检查前,环境监察人员应准备必要的执法文书和检查装备,主要包括: (一)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 (二)通讯器材; (三)导航定位设备; (四)录音、照相、摄像器材; (五)必要的防护服及防护器材; (六)现场采样设备; (七)快速分析设备; (八)便携式电脑(含无线上网卡); (九)打印设备; (十)夜间照明设备; (十一)其他必要的设备。 第四条从事现场检查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出示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配发的有效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五条环境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 (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四)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总结报告

某某县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总结报告 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政环发【2014】34号文件要求,我局迅速开展了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我局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股、室、队、站负责人为成员的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行动领导小组,制定了某某县县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检查工作目标,落实了检查工作责任。 二、突出重点,开展排查。重点检查涉水、涉气、涉重金属排污企业和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排查2013年度群众投诉案件办理情况,核查群众反复投诉和热点环境信访问题的办理情况。截止3月31日,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40次,检查企业27家,这些企业中停产13家,生产9家,在建企业2家,停建3家。 - 1 -

一是制定了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流域污染治理分管、督查办法、考核办法及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了目标,落实了责任,细化了方案,目前各项工作稳步推进。xxx河流域涉水生产企业1家,为xxxxxx有限公司,该企业已经开展了无氨提钒工业改造,废水实现零排放,环保设施运行正常。金钱河流域涉水生产企业2家,分别为某某县县xxxxx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某某县县xxxxx 有限责任公司,环保设施均运行正常。二是2家涉铅企业,全部处于停建状态,无涉镉、汞、铬以及类金属砷的重金属排放企业,在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无重金属排放企业。三是某某县县污水处理厂已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目前运行正常,自动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正常。某某县县垃圾填埋场已环评,正在试生产阶段,渗滤液集中处理站运行正常。四是认真办理环境信访投诉案件。2013年,我局接到群众投诉(含转办件)共54件,办结54件,无群众反复投诉案件。 三、严格执法,强化监管。我局将以此次专项执法检查为契机,结合我局日常检查,进一步加大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停产企业、在建企业、停建企业的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完善企业环境监督员和信息公开制度,确保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保障环境安全。 某某县县环境保护局 2014年4月4日 某某县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4年4月4日印发- 2 -

环保执法检查手册

精心整理 ***环境执法检查手册 为进一步规范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提高环境执法监管职业化水平,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环境监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HJ606-2011)、《***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鲁环发〔2012〕65号)、《***环境保护厅独立调查工作规范》(鲁环办〔2014〕2号)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手册。 第一章现场检查工作程序 第一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污染源数量、类型、管理权限等,制定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 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县(市、区)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每年1月10日前抄送市级环境监察机构;市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每年1月15日前抄送省级环境监察机构。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组织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当采取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的方式进行,其中省、市两级环境监察机构应主要以独立调查的方式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第二条开展现场检查前,环境监察人员应明确现场检查活动计划,内容主要包括:检查目的、时间、路线、对象、重点内容等。环境监察人员可通过查阅污染源调查动态数据、排污申报登记资料、日常监管积累的资料、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信访舆情案件等,收集污染源信息。 第三条开展现场检查前,环境监察人员应准备必要的执法文书和检查装备,主要包括: (一)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 (二)通讯器材; (三)导航定位设备; (四)录音、照相、摄像器材; (五)必要的防护服及防护器材; (六)现场采样设备;

环保执法案卷的自查报告范文【精品】

最近发表了一篇名为《环保执法案卷的自查报告》的,觉得有用就收藏了,重新编辑了一下发到。 环保执法案卷自查报告 (一) 根据县法制局《关于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康法发〔20**〕32号)文件要求,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水平,促进公正执法,我局本着实事求是、规范提高的精神,对20**年7月1日至20**年7月1日的行政处罚案卷认真进行了自查评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严密。 接到《关于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后,对这次执法案卷自查工作,我局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局长雍涛同志为组长,副局长韩良富,郭占宏为副组长,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的执法案卷自查工作小组。确立了自查工作的指导思想、范围重点、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对自查工作的每一步骤都作了精心安排、落实、督促和检查。把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作为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及时发现和纠正自身执法活动中的问题和不足,总结经验教训,促进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全面推动我局依法行政工作。 二、抓住重点、认真自查。 从10月15日开始,我局认真对照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认真进行了办案人员自查、股室、局执法检查领导小组集中检查查的方法,逐项进行了全面、彻底、认真的执法自查。从案件、案件受理、********、证据材料、执法程序、法律文书、送达听证、案件执行等各个方面进行评查,邀请聘任的法律顾问,对案件卷宗进行审查审核。20**年7月1日至20**年7月1日共立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3起,最全面的参考写作网站行政处罚到位,共罚款25000元,通过自查,我们对我局执法自查的总体评价是:未出现行政错案,也未发生行政复议案件,各个案件卷宗较为齐全,法律法规条文适用适当,程序合法,案件档案整理管理比较规范。 三、认真学习各种环保法规,切实提高执法者的自身素质。 环保法制工作开展的好坏,执法者的素质起着重要的作用。为此,我局高度重视执法者的理论学习。要求所有领导要争当学习的标兵,要做学法用法的表率。每半年亲组织执法人员举行环保政策和法律知识讲座1次。除此以外,我局还积极与县法制局联系,每年举办1-2次法制培训班,分期分批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主要学习《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甘肃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行政强制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处罚自由裁量权,规书制作和案卷归档工作,在环保系统形成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良好风气。 四、创新监管机制,内容地图强化规费征收。 排污费征收是依法管理和促进污染治理的重要方式,我局坚持依法、足额、全面、规范征收排污费,较好发挥了排污收费的经济杠杆作用。一是严格排污申报。从20**年着手开展

环保局行政执法大检查自查自纠报告

2018年环保局行政执法大检查自查自纠报 告 按照市委、市政府《xx市委办公厅、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行政执法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宁委发136号),对我市环保系统开展行政执法大检查工作进行了统一部署。(1)成立工作机构。成立了贯彻落实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包洪新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2)确定检查范围和事项。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市环保中心工作,把建设工程扬尘、环境排污总量削减、重点企业违法排污、大气环境污染、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六个方面作为此次环保系统行政执法大检查的重点检查内容。(3)明确自下而上开展四级自查,即,持执法证个人查、有执法职能的处(科)室查;区(园区)环保局和市局有执法职能的基层单位查;全系统全面查。第一阶段要求各处室、直属单位、区(园区)环保部门在6月20日前完成自查自纠,由市局法规处牵头在6月底前向局领导小组提交自查自纠报告。第二阶段迎接、配合重点检查和抽查,并根据市检查组对环保行政执法情况提出的整改要求,在8月上旬前落实限期整改措施。第三阶段在9月中旬前完成总结提高,并向领导小组提交 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报告。 4.认真指导基层。自查工作开始后,局领导带队赴区(园区)走访调研,进行再动员,并检查指导基层工作。局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采取逐一座谈的方式,推进和指导各职能处室、直属单位开展自查自纠,要求自查的重点确定在执法边界、执法责任的划定,梳理职责交叉、

事项交叉、执法交叉、执法空白等问题,要求各处室、单位把上述问题作为自查自纠的重点内容进行分析,并提出明确的整改措施。5.积极进行自查。在处室、部门自查的基础上,局里及时召开行政执法大检查自查自纠工作推进会,局领导对各处室自查自纠的情况逐一进行点评,对剖析问题较为深刻、整改措施针对性、可行性强的固废处、总量处等提出表扬,并作为范本供各处室参照学习。会议要求,进一步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明确要求自查报告应当包括:工作职责、自查情况、权力边界三份材料。同时,在总结各单位自查成果的基础上,形成市局自查报告,为全面整改创造条件。 三、自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1.工作职责不清。主要为:(1)环保统一监督管理权限界定不清。《环境保护法》第七条对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做出了规定: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其中统一监督管理的表述为: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然而何谓统一监督管理、统一监督管理的边界在哪里,并没有明确的界定。环保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控制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城市、地区的环境质量、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控制核与辐射安全。这些职责与某些具体的行政职责相比,范围太广、涉及面太多,名义上是环保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实质上还是要依据法律赋予的具体行政权限对某项行为实施具体管理。这就造成了“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实际上是“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企业环保管理手册范本

企业环保管理手册 1、企业环保手续是否合规 ?企业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及“三同时” ?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是否齐全; ?企业现场情况是否与环评文件容保持一致:重点核对项目的性质、生产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染治理设施等是否与环评及批复文件一致; ?环评批复5年后项目才开工建设的,是否重新报批环评。 2、项目投运后,是否进行了环保竣工验收,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主要是对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提出的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因此对于部分建设项目(如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如在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未要求建设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不含施工期临时设施),则不需要开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单位在自主验收的验收报告中予以相应的说明即可。 ?水、气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建设项目水、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开展验收。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固废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启动修订程序,在法律修订完善前的过渡期,应参照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方案(最新)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我县X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X省X生态环境保护条例》、《X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工作方案》、《X省X生态环境保护整改工作方案》和《X市X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方案》等有关要求,以中央和省委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绿盾X”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发现问题中涉及X生态环保问题整改为重点,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我县X区域矿产资源开发情况、自然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破坏生态环境问题,严厉打击破坏X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推动X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实现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确保“三个”X建设目标顺利实现。 二、主要内容 (一)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面。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中涉及我县的X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省委环境保护督

察反馈问题中涉及的X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为重点,积极推进问题整改。(县环保局牵头) (二)“绿盾X”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方面。主要对大鲵和小X元古界剖面两个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功能区范围和区划划定审批、生物多样性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生态旅游项目开展等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建设项目、生产设施、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违规情况;实验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及其他审批手续情况。禁止开发区内建设项目违法违规情况,限制开发区内建设项目对生态功能造成影响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列出清单并督导整改,问题清单及整改结果向社会公布。(大鲵自然保护区由县水务局牵头,小X元古界剖面保护区由县国土局牵头)(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行动发现问题整改方面。以X 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中涉及X环境问题为重点,主要对河流型、湖库型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再次开展排查整改,重点检查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报批、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和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旅游服务项目及生产设施等情况,保护工作符合《X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X省X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要求情况。X年年底前,完成县级保护区78亩土地退出环境问题的整改。对发现的新问题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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