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法律制度

明朝法律制度
明朝法律制度

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了解明朝法律对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作用;了解明朝的司法机关与诉讼程序及监察机构;掌握《大明律》的体例及《明大诰》的性质与内容,

明律的内容与特点。

教学内容:立法概况,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司法制度的发展变化

教学重点:明律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明律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摧残

教学难点:明律“轻其轻者,重其重者”的原因,明律对资本主义的摧残。

授课方法:讲授、答疑

教学时数:4学时

主要参考书目:

北大法学院编:《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法制史卷),北大出版社2000年版

武树臣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元朝末年,统治腐朽,经济崩溃,黄河决口,灾难连年。农民无法生存,掀起了大规模的反抗斗争。出生佃农的朱元璋率领的一支红巾军,不久在江南地区迅速崛起。朱元璋是濠州人,家道极为贫寒,从小给地主放牧牛羊,岁时旱蝗大饥,父母兄弟相继饿死,朱元璋无所依照,投奔寺庙当了云游和尚。当元军围剿义军,滥杀无辜,和尚也做不下去的时候,不得已,17岁那年,投奔郭子兴的农民起义军,他作战勇敢,富有才干,足智多谋,受到郭子兴的器重,被召为女婿。后来,这支起义军就由朱元璋领导。他善于用人,1368年,朱元璋以应天为京城,称皇帝,建立明朝,朱元璋就是明太祖。在重新统一封建国家之后,采取了奖励垦荒,减轻赋税,加强封建法制,整顿吏制等政策,使封建经济又呈现出暂时的复兴景象。为巩固明朝天下,明太祖把儿子分封到各地做藩王。藩王势力日益膨胀,封在北平的燕王朱棣势力尤其强大。明太祖死后,朱棣为争夺帝位与建文帝发生了“靖难之役”,1402年,朱棣夺取帝位,就是明成祖,1421年,从南京迁都到北京。明朝中期以后,皇帝经常不上朝,大权由宦官掌握。统治阶级内部斗争激烈,预示着明王朝的衰败。明朝末年,困苦不堪的百姓又遇到天灾。1628年,明末农民战争爆发。1644年,李自成进入北京,后被清军打败。明朝灭亡。

明朝是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一个重要王朝,也是高度发展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国家。它继承发展唐宋时期的立法成就,建立起一套更为完善的法制体系,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后世的清朝以及周边东南亚诸国的法制发展。明朝取得的立法

成就,是继唐朝之后的又一个高峰,在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一、明初立法指导思想

明代统治阶级的立法指导思想,主要是掌握立法、司法、行政最高权力的皇帝和参与立法的大臣的立法观点。当然主要是朱元璋的思想,他不仅将大权集于一身,还以他个人的思想统一全国,立法思想与他的出身相关。他崇尚法家的君主专制主义、暴力镇压主义,主张急功近利,不择手段。他的法制思想其实是以法家为主,儒家为辅,以严刑酷法为主,德礼教化为辅,法儒结合,刑礼并用。这是中国法制思想史上的一大变化,适应了极端专制统治的需要。

(一)肃正纲纪,重典治国

明太祖朱元璋出身下层贫民,亲身经历了元末的残暴统治及农民起义,深知元朝无视法纪,官吏极端腐败,农民倍受困苦,是导致其败亡的主要原因。因此,他注意总结历史教训,以元朝灭亡为鉴,决心效法唐制,肃正纲纪,以图明朝的长治久安,遂提出了重典治国的立法指导思想。

朱元璋重典治国立法指导思想的形成,是由于他认定当时面临着一个经济政治形势错综复杂,内外矛盾交织的乱世。因为明朝建立初期,起义农民和大量流民仍然存在,元朝残余势力还在不断反抗,而且连年战争造成了经济衰败,统治集团内部也存在争夺权力的斗争,这些都对明朝统治构成严重威胁。要消除这些威胁,就必须实行重典治国。

重典治国首先表现在重典治吏方面。朱元璋认为,元朝之所以灭亡,就是由于中央集权统治削弱,吏治腐败。特别是随着宋元以来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地主豪绅、贪官污吏的盘剥和掠夺达到了疯狂的程度,这也是激起农民起义的重要根源。因此,朱元璋试图通过重典治吏达到强化中央集权统治的目的。他曾告诫群臣说:昔日我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间疾苦,视之漠然,心里非常愤怒。如今务必严立法禁,凡遇官吏贪污蠹害百姓,决不宽恕。重典治吏是朱元璋对历代治国经验的总结,是强化君主专制皇权的重要措施。

重典治国的另一表现是重典治民。明朝初年,由于土地和赋税等问题没有得到真正解决,一些参加反元起义的农民转而对抗新建立的明朝。针对这一严重威胁,朱元璋主张用重刑严惩那些敢于反对明朝统治的“顽民”,以达到“欲民畏而不犯”,“使人知所警惧,不敢轻易犯法”的目的。为此,明初忠实执行朱元璋的重典治民思想,严厉镇压犯上作乱者的反抗活动,企图以此稳定统治秩序。

(二)明礼导民,明刑弼教

明太祖朱元璋虽然推行重典治国思想,但同时也从历代经验教训中清醒地认识到,仅靠严刑峻法一味镇压,只能取得一时成效,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了保证明朝政权的长治久安,在采用重典治国思想的同时,他也坚持奉行礼刑并用政策,曾明确提出“朕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明刑所以弼教”等主张,强调将礼的预防犯罪职能与刑的镇压犯罪职能有机结合起来,以法律手段推行德礼教化。这是对西汉以来形成的“德主刑辅”思想的进一步发展。

(三)法贵简当,使人易晓

朱元璋认为,宋元法律比较繁杂,既不利于普通百姓知法守法,也容易导致司法官员徇私枉法。因此,他主张“法贵简当,使人易晓”,要求立法简单明了,便于实施,反对法律“条绪繁多,或一事两端,可轻可重”,以防止贪官污吏出入人罪。他还进一步强调法律条文不必面面俱到,而应突出立法重点,集中发挥法律的作用。吴元年(1367年)律令颁布后,朱元璋担心百姓难以知晓,影响其实施效果,就曾命臣下编成《律令直解》,印发全国各地,要求百姓了解其内容。这些措施对于宣传普及法律,重建封建法制,巩固统治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明朝的立法活动

1.《大明律》

明朝继承发展唐宋时期的立法成就,其法律体系更趋完善,法律内容更加丰富。明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诰、例、典等,其中律是主要法律形式,其他形式是律的补充。但在司法实践中,其他法律形式也分别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1)《大明律》

《大明律》是明朝基本法典,它“草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洪武二十二年,至洪武三十年始颁示于天下”,前后经过四个阶段,共历时三十年。

第一阶段是吴元年的草创阶段。1367年,朱元璋称吴王后,令左丞相李善长等制定律令,当年十二月完成。这次编定律285条,令145条,合称吴元年律令。其中律承袭《元典章》体例,依六部顺序编排,引起刑律体例的变化。吴元年律令颁布后,又编撰《律令直解》为其注释,以便于百姓周知通晓。

第二阶段是洪武六年的更定阶段。洪武元年(1368年),朱元璋称帝后,命令儒臣四人会同刑部官员,每天给他讲解唐律20条,作为修订明律的参考。洪

武六年冬,下令刑部尚书刘惟谦等草拟《大明律》,至洪武七年二月成书,编目仍依唐律12篇,但将《名例律》放在最后,律文也增至606条。这是《大明律》的正式制定。

第三阶段是洪武二十二年的整齐阶段。洪武九年以后,《大明律》又经过数次修改。至洪武二十二年,朱元璋命令大臣进行全面整理修订,将《大明律》改定为7篇,30卷,460条,又改《名例律》为首篇。经过这次整理修订,《大明律》基本篇章体例内容基本定型。

第四阶段是洪武三十年的正式颁行阶段。历经三十年的更定和修改,至洪武三十年,《大明律》最终完成并颁行全国。作为明朝的一代大法,朱元璋曾下诏“令子孙守之。群臣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因此,《大明律》经这次正式颁行以后,继任各代未再对律文内容进行修改。

《大明律》历经三十年的反复修改补充,扭转了元朝落后的立法习俗,重新确立了中华法系的立法传统,成为我国君主专制社会后期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成文法典。其主要变化和特点,一是简明扼要。《大明律》全律共7篇,30卷,460条,是此前历代法典中最简明扼要的一部。二是变更体例。《大明律》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国家机关分工编目,改变了以往法典分立篇目的原则和传统,是中国古代立法制度史上的一大变化,同时也体现了朱元璋废除宰相制后,利用立法手段强化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意图。《大明律》的反复修订,反映出明初统治者非常重视立法,也代表了当时较高的立法水平。因此,《大明律》直接影响了清朝和东南亚各国的封建立法。

《大明律》是朱元璋亲自主持制定的明朝正式法典。从起草、修改到颁布,共历时三十余年。说明朱元璋十分重视封建法制建设,他不仅把个人的意志上升为全国的法律,而且使其定型化、永久化。明太祖命令子孙代代遵守,“群臣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大明律》于是成为明最重要的法典,也是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具有代表性的律典,共三十卷,7篇,460条。后世的法律学者评议说《大明律》比唐代的《永徽律》更为复杂,又新设许多篇目,虽说条数减少,而内容体裁非常精密,很有科学的律学的楷模。后来的《大清律》也都是大部分沿袭这部更定的《大明律》,是极端专制主义统治在立法上的体现。

(2)明《大诰》

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在制定《大明律》的同时,为了整顿吏治,警戒臣民,扭转世风,朱元璋还亲自编纂并先后颁布了《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等四编《大诰》。诰文共有236个条目,由严惩臣民犯罪的典型案例、高于《大明律》效力的峻令和朱元璋对臣民的训导等内容所

组成,主要规定了人们的行为规则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其中多数峻令有具体量刑标准,具备了古代刑事特别法规的基本特征。由于它是御制圣书,故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明初的重要法律规范。

明《大诰》的主要内容是惩治贪赃官吏和害民豪强,最大的特点是法外用刑。与《大明律》相比,明《大诰》有着明显的区别:

A.用刑加重。明《大诰》列举的案例,绝大多数是轻罪重刑。有的犯罪在《大明律》中已有规定,但明《大诰》则加重处以非常之刑。如滥设官吏,《大明律》仅杖一百、徒三年,明《大诰》则以其乱政而改处族诛;违限不纳夏粮,《大明律》仅杖一百,明《大诰》却改处凌迟;贪赃罪,《大明律》计赃论罪,明《大诰》一律处死。

B.法外处刑。明《大诰》的许多规定,是《大明律》所没有的。如几位有气节的文人,因应征不到、拒绝做官、不食皇粮,明《大诰》即将其处死,并株连亲属。

C.酷刑繁多。明《大诰》推行重典治国原则,规定了许多《大明律》所没有的酷刑,如墨面纹身、挑筋去指或去膝盖、断手、刖足、阉割等等。

D.重典治吏。在明《大诰》236条中,治吏之条占80%以上,有关惩治贪官污吏和豪强作恶的案例尤多。朱元璋试图通过打击贪官污吏和豪强作恶,改善吏治状况,强化专制统治的整体效能,通过治吏达到治民的目的。

朱元璋对其四编《大诰》非常重视,曾采用各种手段强制推行。然而,靠强权推行“御制圣书”,终究不能长久。朱元璋死后,明《大诰》的地位渐渐下降,但其“重典治世”的内容精神却被沿袭下来朱元璋还以权力为后盾,采用各种各样的宣传手段对大诰进行强制性的宣传普及。他要求家家户户都要有《大诰》,如果有,犯笞杖徒流则减等处刑;若没有,则加重处刑。并命令各类学校讲授大诰,科举考试考《大诰》,命乡民集会宣讲大诰。结果全国上下购买大诰,讲读成风。有十九万的宣传队伍。

(3)《问刑条例》

明朝的例又称条例,是皇帝就某一具体案件的判决所下的诏令,因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灵活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例弥补常法的不足,防止法外遗奸。但总体而言,因为例是君主因人因事随时作出的判决,它往往是君主意志随意性的体现,因此汇编的例也不能保障法的健康发展。它不仅能补律,也能破律、代律,使律成具文,而且数量太多,导致“人不知律”。可见,统治者的意志变化,不能不破坏法的统一。明初在司法实践中,除律、诰之外,曾运用条例。孝宗弘治(1488—1505年)年间,议定《问刑条例》297条,颁行天下,与律并行。世宗

嘉靖(1522—1566年)年间,重修为249条。神宗万历(1573—1619年)年间,又增至382条,并以“律为正文,例为附注”,将条例与《大明律》合编刻印,称为《大明律附例》。综上所述,明朝中期以前,《问刑条例》一直与《大明律》并行;至万历以后,又以条例附于律后,采取律例合编形式。这一做法也为后来的清律所沿用。

(4)《大明会典》

《大明会典》是仿照《唐六典》体例编纂的一部行政法律汇编。英宗时期,为了统一典章制度,使各衙门办事有所依据,开始仿照《唐六典》体例编修《大明会典》。至孝宗弘治十五年完成,名曰《大明会典》,共180卷,但未及颁行。武宗正德(1506—1521年)、世宗嘉靖、神宗万历年间,又分别对《大明会典》进行修订,先后编纂了《正德会典》、《嘉靖续纂会典》、《万历重修会典》。目前传世仅有武宗、神宗两朝《会典》。《大明会典》取材于官藏档案史册,以各部、院、寺、监职官为纲,分别记述其衙门编制员额、职掌、隶属、历年事例及遵守的准则等典章制度和行政法规。其内容广博,记述详备,是我们研究明朝典章制度及行政立法的的宝贵资料。明朝会典的名称及体例,也为后来的清朝所沿用。

三、明律的主要内容

明朝是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高度发展和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时代,其法律内容与这一时期的政治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也与以往各代有着明显差异,具有本朝的独立特点。

(一)刑事法律内容

1.刑罚制度的变化

(1)刑罚适用制度的变化

在刑用重典、礼法结合的思想指导下,明律与唐朝相比,最大的特点是“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简称:轻轻重重,即唐律处刑重的,明律处刑更重,唐律处刑轻的,明律处刑更轻。清人薛允升在其《唐明律合编》卷九中通过比较得出结论说:“大抵有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轻;贼盗及有并且在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又较唐律为重。”就是说,凡有关社会和家庭等一般性质的犯罪,明律比唐律处刑轻,而有关侵犯专制政治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犯罪,明律比唐律处刑重。

明律的重罪范围十分广泛,但最主要的是十恶大罪中的前三项,即谋反、谋大逆和谋叛等纯属政治上的犯罪,其矛头固然也指向统治集团内部的各级官员,但主要是针对庶民百姓的反抗。朱元璋的经历使他更懂得只有百姓的反抗才是政

权垮台的最直接的原因。为了维护自己的专制权力,明律加重了对反逆罪的镇压。明律规定,谋反、大逆罪,本人凌迟处死,而唐律处斩刑;明律的株连范围包括父母、子孙、兄弟、同居之人、伯叔侄,凡16岁以上,不论其是否同籍和笃疾废疾,统统处斩,而唐律只将父和16岁以上之子处绞刑,其他人不株连至死;明律不分情节,一律处重刑,而唐律则依“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和“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反之计”等情节分别处刑。明律这种严酷的规定,实际上是把个人的政治犯罪与其整个家族的命运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了。在这种情况下,百姓除非走投无路,陷于绝境,是不会起来反抗的。再如经济方面的强盗罪,明律规定,只要付诸行动,即使不得财,也要杖一百流三千里,而唐律只徒三年;如果得财,则不论多少,一律处斩,而唐律则依赃数多少,是否持械、有无杀伤,分别处刑。对盗窃罪,明律规定,犯三次则绞,而唐律最高刑是加役流,并且明律对盗窃者增加设“刺字”和“起除刺字”之法,即凡盗窃都在右臂上刺“盗”字,若起除则杖60、补刺,如果盗窃或强盗侵犯了官有财物,那性质就更为严重,而列入“常赦所不原”罪中。

明律在贯彻“重其所重”原则的同时,对国家政治和经济危害性不大的一般犯罪减轻了刑罚,这些犯罪主要集中在家庭伦常方面。如,对于在父母丧期而生子女,明律没有作出刑罚的规定,而唐律要徒一年;闻父母丧,匿不举哀,明律杖60,徒一年,而唐律流二千里;对于父母在别籍异财,明律只杖一百,而唐律将其列入“不孝”罪,徒三年;对养杂户子孙者,明律未作规定,而唐律徒一年半。

仅就“轻其所轻”而言,它使传统的家庭关系有所松动,这是商品经济在法律上的反映,较之过去是一种进步。但这些规定远不能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而且它作为“重其所重”原则的补充,是统治者为集中力量打击政治经济领域里的犯罪服务的,所以这些轻罪即使不处刑,也不能为个人提供一个广阔的自由空间,从而使封建社会的家庭走出困境。

(2)刑罚体系的变化

明律仍规定五刑制度,但徒刑五等分别附加杖六十至一百,流刑三等分别附加杖一百。此外,又增加凌迟、充军、枷号等律外酷刑。

凌迟刑是最重的死刑,也叫脔割、寸磔,俗称“千刀万剐”。凌迟作为一种刑罚始于五代,宋元时期继续沿用。明律五刑虽未列入这一刑名,但律文规定中却有13项罪名适用凌迟刑,它已是明朝广泛适用的一种酷刑。

充军刑源于宋朝刺配刑,明初只是把犯人送到边疆开荒种地,后来逐渐成为常刑。充军刑发配地点远近不等,从四千里到一千里,各等均附加杖一百。充军

法硕联考法制史复习明代法律制度

法硕联考法制史复习:明代法律制度 明代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大明律》的制定与六部分篇的体例 作为明代的基本法典,《大明律》从起草到最后颁布,前后历经30年,表明了明太祖朱元璋在立法上的慎重态度。《大明律》共30卷,460条。它一改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这一变化,是与明代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革相适应的,表明了法律与政治制度戚戚相关的联系。《大明律》其条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是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其体例直接为清律所承袭,故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二)明《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 为了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防止“法外遗奸”,朱元璋特创大诰,作为明初的刑事特别法。大诰实际有四篇,即《御制大诰》74条,《大诰续编》87条,《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共236条,先后颁发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1385—1387年)。大诰之名来自于西周周公东征殷遗民对臣民的训诫《尚书?大诰》。朱元璋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大诰》的效力在律之上,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大诰一般都加重处罚。 《大诰》滥用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甚至把数种刑罚结合起使用,诸如“墨面文身挑筋去指”、“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剁指”、“断手”、“刖足”、“阉割为奴”等等。《大诰》的另一特点是将打击锋芒主要指向贪官污吏,以此强化统治效能。《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每户人家必有一本,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大诰》实际上以特别法的形式将《大明律》、《大明令》架空。但在朱元璋死后,《大诰》便被废止。 二、刑事立法 (一)“奸党”罪 鉴于历代臣下结党造成皇权削弱,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导致国亡民乱的教训,明严禁臣下结党,在《大明律》中增设汉唐宋元刑法中所没有的“奸党”罪,罗列了该罪的种种表现。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大小官员巧言进谏,请求宽免死罪之人,暗中邀买人心者;司法官不执行法律,而听从上级命令,出人人罪者:“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甚至“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均构成奸党罪,一律处以斩刑。明朝对于奸党罪处罚严厉,决不宽贷。仅太祖洪武年间,以奸党罪被诛杀的文武官吏就达几万人。奸党罪人律,反映了皇权****主义的极端发展。 (二)充军 “充军”刑创制于明代。明代在全国遍设卫所,驻军防守。初期罪犯,都发配边境卫所,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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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法律制度》本章重要知识点 1.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 (一)重典治国立法思想的确立 第一,元朝覆灭的深刻教训。 第二,“刑罚世轻世重”是中国的传统法律思想。 第三,明初复杂的社会形势迫使朱元璋以“重典治国”。明王朝建立初期,由于年年战争的破坏,社会经济凋敝,农民反抗封建统治的活动此起彼伏,统治阶级内部也存在着激烈的斗争。 (二)重视预防犯罪和法制宣传 (三)强调“法贵简当,诗人易晓”,重视以封建礼教约束人民的思想与行动。在这些立法思想的指导下,明朝的法律制度在唐宋基础上有了新的创新和发展,成为中国封建法制发展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 2.立法概况及《大明律》的立法成就 (1)立法概况:《大明律》、《明大诰》、《问刑条例》、《明会典》等的制定和编纂。(2)立法成就: 首先,《大明律》突破了隋唐以来律典依十二篇分编的传统,首创按朝廷六部的政务范围分目的的新体例,具有分类贴切、内容集中、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的特点。 其次,在内容上,《大明律》充分吸取了民初三十年及以前朝代的统治经验,是一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条例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的封建法典。 3.“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表现。 (1)“轻其轻罪”是指明律相对唐律,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2)“重其重罪”明律对危害封建国家行为的犯罪处刑普遍比唐律加重。 一、重其所重 (1)加大打击谋反大逆 凡谋反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 (2)加重打击反逆盗贼 明律的惩罚重在: ①对犯罪人本人及亲属处刑更重。 ②株连范围广。 ③明律的处罚不分情节。 ④还扩大了“十恶”重罪的范围。 二、轻其所轻 (一)事关礼教之罪减轻 (1)告祖父母、父母者。 (2)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 (二)轻其所轻并非绝对 (1).关于强奸罪:唐律规定徒二年或二年半;明律规定:已成者绞监侯,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原则。从“德主刑辅”到“明刑弼教”,这看来小小的变通之义,却意味着中国封建法制指导原则沿着产生了深刻影响;明代立法之初,便以“刑乱国用重典”作为指导思想。(2)“明礼导民”、“定律以 它一改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这一变诰》的主要内容为惩治臣民各种犯罪的典型案例及朱元璋发布的训词诫令,是明代具有特别法性质的重注,称《大明律集解附例》,从而开律例合编的法典编纂先例,并影响了清代。(4)《明会典》。《明 清人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中说:“贼盗及有关币帑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为重。”“大抵事关典创设“奸党”罪,严禁臣下朋党;最后,重典惩治贪官污吏。(3)刑罚制度的变化及残酷:明代除继续 单行特别法,确保政府的财政收入。(2)严格控制市场加重商税,明代的商税主要包括市税、关税和 国家土地所有制、私人土地所有制和宗族土地所有制。(2)租佃法律关系的调整。(3)婚姻继承方面。

变化: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一改隋唐以降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体系。中央上述构分为省、府、州三级。“厂”、“卫”特务司法机关:既是明代司法的一大特点,又是明代的一大弊第二,监督审判之权;第三,法外施刑之权。 止越诉;(3)诉讼中禁止诬告;(4)禁止匿名信告人罪;(5)司法机关受理诉讼的规定;(6)司法 司推事”基础上发展形成。(2)九卿会审(又称“圆审”)。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官吏审理大案重囚的制度。(4)朝审。始于天顺三年(公元1459年),英宗命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十七年(公元1481年),宪宗命司礼监(宦官二十四行之首)一员,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囚徒,结果是司法更加冤滥。(6)热审。 日盛,独相数岁,生杀黜陟,或不奏径行。内外诸司上封事,必先取阅,害己者,辄匿不以闻。……其定 。平谅侯费聚奉命抚苏州军民,日嗜酒色。帝怒,责往西北招降蒙古,无功,又切责之。二人大惧。惟籍,令都督毛骧取卫士刘遇贤及亡命魏文进等为心膂,曰:“吾有所用尔也。”太仆寺丞李存义者,善下海招倭,与期会。又遣元故臣封绩致书称臣于元嗣君,请兵为外应。事皆未发。会惟庸子驰马于市,

明朝法律制度

明朝法律制度 立法思想: 一、刑乱国用重典。 原因:1、吸取元朝“宽纵”亡国的历史教训;2、巩固封建皇权的需要;3、惩治贪官污吏、奸猾豪民的需要 二、礼法结合,明刑弼教: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设置了极具礼教特点的“申明亭”制度,指全国各地建立名为“申明亭”的基层司法组织,由本里百姓推举正直的里甲老人主持,亭内树立板榜,定期张榜公布本地有过错人的姓名及其过错的行为,并由老人主持轻微诉讼的调解,以此“申明教化”。 立法活动: 一、《大明律》的制定 明代律法意义: 1、律法经历了逐步完善、前后相继的制定过程。 2、明律的编制体例展示了立法者高超的立法技术。(1)仿《元典章》,篇目以中央行政六部分类(2)仿《宋刑统》篇下分门的体例,便于寻检条文。(3)条文简、凝练(4)图文并茂,极具实用性(5)律例并举,创一代形式法典编制体例之河 二、《大明令》是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 三、大诰和榜文: 朱元璋采辑官名犯罪的重要案例,编成《大诰》四编。《大诰》由典型案例、重刑法令、明太祖对臣民的“训诫”组成,《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 《大诰》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 《大诰》对比《大明律》的特点: 1、规定了许多律外适用的酷刑 2、设置了许多新的罪名和禁令 3、同一犯罪,量刑较重 4、“重典治吏”的色彩鲜明 为处理民间细微纷争以及减少诉讼,朱元璋命令颁布了《教民榜文》 四、条例编篡和修订: 1、第一阶段:明中期前的单行法规时期。条例是司法机关根据案例拟定条文,由皇帝批准颁布,性质上接近于宋代的“敕”。 2、第二阶段:明中期后的条例汇编时期。明神宗时期,刑部尚书舒华等重新辑修《问刑条例》将其附于《大明律》,称为《大明律集解附例》。 刑罚制度: 1、充军:原指军人犯徒、流罪发往环境恶劣之卫所充当军户、参加屯种的刑罚,并附加杖。分为(1)“终身”,只及于犯罪者本人一生(2)“永远”则罚及子孙,犯罪者死亡后官府可至其家乡拘子孙一名来代替。 定罪量刑的主要变化: 一、轻其所轻: 对于初犯礼教伦理,典礼仪式以及户婚田土方面的轻微犯罪,明律较唐律都进一步减轻二、重其所重: 对反逆、盗窃、贪赃等重罪,明律的量刑进一步加重。

明朝法律制度

明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明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1.“刑乱国用重典” 2.“明刑弼教” 经朱熹阐发的“明刑弼教”思想,实质上是借“弼教”之口实,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理论依据。明初统治者正是如此认识“刑”与“教”及其相互关系的。 (二)《大明律》的制定与“六部分篇”的体例 《大明律》从起草到最后颁布,前后历经30年。《大明律》改变了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以名例冠于篇首,下按六部官制分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共7篇,30卷,460条。这一变化,是与明朝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革相适应的。《大明律》条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无论形式还是内容都有所发展,是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基本大法。 (三)《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 1.制定 为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防止“法外遗奸”,朱元璋御制《大诰》,作为明初的刑事特别法。 2.特点 《大诰》大行法外之刑,滥用酷刑,诸如“墨面文身挑筋去捐”、“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剁指”、“断手”、“刖足”、“阉割为奴”等。《大诰》也是中国历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答、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大诰》还成为各级学校的必修科目,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但在朱元璋死后,《大诰》便被束之高阁。 (四)《问刑条例》 条例是明律以外的单行法规,简称为“例”。明孝宗弘治十三年(1500年),刑部删定《问刑条例》,与律并行,并且“通行天下永为常法”。之后嘉靖、万历年间多次修订,条文不断增加。万历年间还将重新辑修的《问刑条例》附于《大明律》,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称《大明律集解附例》,从而开律例合编的先例并影响了清朝。 (五)《大明会典》 《大明会典》是明朝官修的一部行政法规汇编。《大明会典》仿照《唐六典》而作,体例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的职掌、建制、沿革、管理制度以及礼仪、礼制等。在每一官职之下,先载律令,次载事例。明会典内容丰富,记述详备,汇集了明朝的典章制度和行政法令,对调整国家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重要作用,为清五朝会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础。二、刑事立法 (一)奸党罪 鉴于历代臣下结党造成皇权削弱,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导致国亡民乱的教训,明严禁臣下结党,在《大明律》中增设“奸党”罪,并罗列了该罪的种种表现反映了皇权专制的极端

明代法律制度

《明代法律制度》 1.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 (一)重典治国立法思想的确立 第一,元朝覆灭的深刻教训。 第二,“刑罚世轻世重”是中国的传统法律思想。 第三,明初复杂的社会形势迫使朱元璋以“重典治国”。明王朝建立初期,由于年年战争的破坏,社会经济凋敝,农民反抗封建统治的活动此起彼伏,统治阶级内部也存在着激烈的斗争。 (二)重视预防犯罪和法制宣传 (三)强调“法贵简当,诗人易晓”,重视以封建礼教约束人民的思想与行动。在这些立法思想的指导下,明朝的法律制度在唐宋基础上有了新的创新和发展,成为中国封建法制发展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 2.立法概况及《大明律》的立法成就 (1)立法概况。《大明律》、《明大诰》、《问刑条例》、《明会典》等的制定和编纂。 (2)立法成就: 首先,《大明律》突破了隋唐以来律典依十二篇分编的传统,首创按朝廷六部的政务范围分目的的新体例,具有分类贴切、内容集中、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的特点。 其次,在内容上,《大明律》充分吸取了民初三十年及以前

朝代的统治经验,是一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条例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的封建法典。 3.“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表现。 (1)“轻其轻罪”是指明律相对唐律,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 (2)“重其重罪”明律对危害封建国家行为的犯罪处刑普遍比唐律加重。 一、重其所重 (1)加大打击谋反大逆 凡谋反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 (2)加重打击反逆盗贼 明律的惩罚重在: ①对犯罪人本人及亲属处刑更重。 ②株连范围广。 ③明律的处罚不分情节。 ④还扩大了“十恶”重罪的范围。 二、轻其所轻 (一)事关礼教之罪减轻 (1)告祖父母、父母者。 (2)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 (二)轻其所轻并非绝对 (1).关于强奸罪:唐律规定徒二年或二年半;明律规定: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明初立法思想与立法过程 一、立法思想: (一)“明刑弼教”、“重典治国”的原则 “重典治国”思想的消极影响: ○1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吏治腐败问题,还在相当程度上造成了 统治阶级内部的混乱,影响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 ○2把中国封建社会刑罚由轻(唐代)入重(宋代)推向极致, 真正形成封建社会落后的苛刑峻罚形态; (二)“明礼导民”、“定律以绳顽”的礼法结合原则:

第二节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和特点: 一、刑事法规的发展与特点: (一)“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法原则: 1.“轻其轻罪”:明代相较于唐律,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 2.“重其重罪”:、、、,对于直接危害封建统治、封建君主的犯罪,处刑都普 遍加重; 3.原因:○1在理学发展的背景下,对于有关于伦常礼教的犯罪的处罚减轻, 能够集中刑法的打击目标,更好地发挥刑罚的工具性作用,缓和社会的反 抗情绪; ○2而在封建社会后期,直接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眼中动摇、冲击着封建转世的政治基础、经济基础; (二)严法整饬吏治与重典惩治贪官: 1.严惩管理失职、渎职的行为; 2.创设“奸党”罪,严禁臣下朋党; 3.重典惩治贪官污吏:申明亭:揭诸司犯法者,以示戒; 皮场庙:悬“剥皮实草之袋”; (三)刑罚残酷: 1.充军; 2.枷号:明初创立枷号刑,是指强制罪犯戴枷于监狱外或官府衙门前示众。 以示羞辱; 3.廷杖:是指在皇帝决定和监督下,在殿廷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 以杖刑的法外刑罚,由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 (四)加强文化思想专制的“文字狱”:明代推行文字狱的实质是:封建统治者为 了巩固政权,除了以严刑峻法重惩各种犯罪外,还力图施用高压手段,加 强思想文化专制,禁锢人民的思想; 二、民商事法规的发展与特点: (二)强化对传统商业的法律调控: 1.茶法; 2.盐法; 3.商税法: 1)关税; 2)市税; 3)舶税; (三)民事立法的发展: 1.关于土地所有权:明代土地所有权行使基本分为三种形式:国家土地所有 制、私人土地所有制和宗族土地所有制;废除了“占田过限”的规定; 2.关于租佃关系; 3.关于婚姻、继承关系:爵位继承仍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明代法律制度

《》本章重要知识点 1.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 (一)xxxx立法思想的确立 第一,元朝覆灭的深刻教训。 第二,“刑罚世轻世重”是中国的传统法律思想。 第三,明初复杂的社会形势迫使朱元璋以“重典治国”。明王朝建立初期,由于年年战争的破坏,社会经济凋敝,农民反抗封建统治的活动此起彼伏,统治阶级内部也存在着激烈的斗争。 (二)重视预防犯罪和法制宣传 (三)强调“法贵简当,诗人易晓”,重视以封建礼教约束人民的思想与行动。 在这些立法思想的指导下,明朝的法律制度在唐宋基础上有了新的创新和发展,成为中国封建法制发展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 2.立法概况及《大明xx》的立法成就 (1)立法概况: 《大明律》、《明大诰》、《问刑条例》、《明会典》等的制定和编纂。 (2)立法成就: 首先,《大明律》突破了隋唐以来律典依十二篇分编的传统,首创按朝廷六部的政务范围分目的的新体例,具有分类贴切、内容集中、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的特点。 其次,在内容上,《大明律》充分吸取了民初三十年及以前朝代的统治经验,是一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条例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的封建法典。

3.“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表现。 (1)“轻其轻罪”是指明律相对唐律,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 (2)“重其重罪”明律对危害封建国家行为的犯罪处刑普遍比唐律加重。 一、重其所重 (1)加大打击谋反大逆 凡谋反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 (2)加重打击反逆盗贼 明律的惩罚重在: ①对犯罪人本人及亲属处刑更重。 ②xxxx。 ③明律的处罚不分情节。 ④还扩大了“十恶”重罪的范围。 二、轻其所轻 (一)事关礼教之罪减轻 (1)告xx、父母者。 (2)xx,父母在,xx别籍异财者。 (二)轻其所轻并非绝对 (1).关于强奸罪: xx规定徒二年或二年半;明律规定: 已成者绞监侯,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明初立法思想和立法过程 一立法原则明刑弼教,重典治国 层官吏不恤民,统治集团内部争权夺利。认为元朝纲纪废弛,法制败坏,姑息官吏犯罪的根源。 《大明律》中列出了八礼图。要求立法简明,立法有一定的继承性,继承了唐宋的东西,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因时制宜。要遵循天理,礼法情(天理人情国法)的结合,在立法方面也强调,在司法方面更加突出。 二立法概况 ,但是明律的制定有一个过程。 兵、刑、工。一开始只是作为指导性的内容,手下大臣解释法律的含义,叫做《律 令直解》,后来被吸收到法律中。 比唐律多,唐律502条,洪武七年律606条。内容上相较于唐律有很大的变化。 兵、刑、工七篇,进行了删并,条数有所减少。460条基本定型的法典。 诰147条附在律后面。洪武三十年的律已经定型了,条文再也没有改变。特 点是比唐律简明,立法技术方面比较系统。 名例律:47条总纲 吏律:职制、公式,共33条,官吏公务方面的法律规定 户律: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共95条,民事和经济方面的规定 大明律礼律:祭祀、仪制,共26条,维护礼治方面的规定 兵律: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共75条,军事方面的规定 刑律:盗贼、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共171条,关于诉讼和处罚各种刑事犯罪的规定 工律:营造、河防,共13条,关于工程兴建和水利交通方面的规定 2明大诰 诰是君主对下属的命令,训诫,最初源于《尚书》周公“陈大道以诰天下”。朱元璋自己亲自编订的大诰。分为四编《大诰一编》74,《大诰续编》87,《大诰三编》43,《大诰武臣》32共236条。有典型的案例,重刑法令,对臣民的训导。属于刑事特别法,效力高于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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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了解明朝法律对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作用;了解明朝的司法机关与诉讼程序及监察机构;掌握《大明律》的体例及《明大诰》的性质与内容, 明律的内容与特点。 教学内容:立法概况,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司法制度的发展变化 教学重点:明律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明律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摧残 教学难点:明律“轻其轻者,重其重者”的原因,明律对资本主义的摧残。 授课方法:讲授、答疑 教学时数:4学时 主要参考书目: 北大法学院编:《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法制史卷),北大出版社2000年版 武树臣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元朝末年,统治腐朽,经济崩溃,黄河决口,灾难连年。农民无法生存,掀起了大规模的反抗斗争。出生佃农的朱元璋率领的一支红巾军,不久在江南地区迅速崛起。朱元璋是濠州人,家道极为贫寒,从小给地主放牧牛羊,岁时旱蝗大饥,父母兄弟相继饿死,朱元璋无所依照,投奔寺庙当了云游和尚。当元军围剿义军,滥杀无辜,和尚也做不下去的时候,不得已,17岁那年,投奔郭子兴的农民起义军,他作战勇敢,富有才干,足智多谋,受到郭子兴的器重,被召为女婿。后来,这支起义军就由朱元璋领导。他善于用人,1368年,朱元璋以应天为京城,称皇帝,建立明朝,朱元璋就是明太祖。在重新统一封建国家之后,采取了奖励垦荒,减轻赋税,加强封建法制,整顿吏制等政策,使封建经济又呈现出暂时的复兴景象。为巩固明朝天下,明太祖把儿子分封到各地做藩王。藩王势力日益膨胀,封在北平的燕王朱棣势力尤其强大。明太祖死后,朱棣为争夺帝位与建文帝发生了“靖难之役”,1402年,朱棣夺取帝位,就是明成祖,1421年,从南京迁都到北京。明朝中期以后,皇帝经常不上朝,大权由宦官掌握。统治阶级内部斗争激烈,预示着明王朝的衰败。明朝末年,困苦不堪的百姓又遇到天灾。1628年,明末农民战争爆发。1644年,李自成进入北京,后被清军打败。明朝灭亡。 明朝是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一个重要王朝,也是高度发展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国家。它继承发展唐宋时期的立法成就,建立起一套更为完善的法制体系,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后世的清朝以及周边东南亚诸国的法制发展。明朝取得的立法

中国法制史考研题库 章节题库(第十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第十二章 清末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十章明代的法律制度 一、概念题 1.《大明律》 答:《大明律》是明代的基本法律。它草创于明太祖朱元璋吴王元年,至洪武三十年修订完毕。《大明律》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共四百六十条。《名例律》是统帅以下六律的总纲,其余六律的主要内容分别是关于官吏公务方面、民事和经济方面、维护礼制方面、军事方面、诉讼和处罚、工程兴造和水利交通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大明律》历经三十年而制定成功,标志着明代基本法律的最后定型,是明代立法成就的最高体现。它不仅直接影响了清代立法的格局,而且还对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2.《明大诰》(南师大2010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5年研) 答:《明大诰》是指明太祖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特别刑法,包括《大诰一编》七十四条,《大诰续编》八十七条,《大诰三编》四十三条,《大诰武臣》三十二条,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之间颁行,共236条。明初,朱元璋仿周《大诰》之制,决定编纂《明大诰》用以“惩创奸顽”、“警戒臣民”。“明刑弼教”是其颁行《大诰》的重要指导思想。由于朱元璋的提倡与严令,《明大诰》盛行于洪武年间,但在朱元璋死后,由于《大诰》刑酷法严,建文帝以后实际上被废除。

3.《明会典》 答:《明会典》又称《大明会典》,是明朝具有行政法规大全性质的会典。其于明孝宗正统年间开始编纂,至明孝宗弘治十五年初编制完成,又经过明武宗正德年间的参校补正,正式颁行。《明会典》规模浩大,内容详尽,汇集了有关行政律令典章的内容。在编纂上采用了“官领其属”,“事归其职”的体例,在六部下分司、科,标明种种务注,体例结构规范、系统,便于实际执行。《明会典》是一部在《唐六典》基础上制定的更加完善的封建行政法典,对《清会典》的制定具有重大影响。 4.(明清时期的)条例 答:条例是明初统治者为了调整封建行政法律关系而颁发的行政性法规。自明初太祖废中书省后,封建政权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行政法律关系也日趋复杂。明初统治者为了调整封建行政关系,相继制定了一些带行政法规性质的条例。如公元1402年的《功臣死罪减禄例》、公元1500年的《王府禁例六条》、公元1555年后制定的《宗藩军政条例》等。 5.“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法原则 答:“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法原则是明代刑事立法的一项重要的指导思想。“轻其轻罪”的原则,即在涉及“礼典及风俗教化”等一般性犯罪方面,比较唐律,明律处罚较轻。“重其重罪”的原则,即明律和唐律相比较,在某些事项上如果唐律处罚严厉,那么《大明律》则规定得更加残酷,这些事项主要是涉及盗贼及贪污挪用官府钱财粮物、谋反谋大逆等严重政治性犯罪。这是明代统治者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在适用刑法原则上作了重大的调整。 6.奸党罪

法硕联考法制史复习资料:明代法律制度

法硕联考法制史复习资料:明代法律制 度 明代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大明律》的制定与六部分篇的体例 作为明代的基本法典,《大明律》从起草到最后颁布,前后历经30年,表明了明太祖朱元璋在立法上的慎重态度。《大明律》共30卷,460条。它一改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这一变化,是与明代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革相适应的,表明了法律与政治制度戚戚相关的联系。《大明律》其条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是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其体例直接为清律所承袭,故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二)明《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 为了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防止“法外遗奸”,朱元璋特创大诰,作为明初的刑事特别法。大诰实际有四篇,即《御制大诰》74条,《大诰续编》87条,《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共236条,先后颁发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1385—1387年)。大诰之名来自于西周周公东征殷遗民对臣民的训诫《尚书?大诰》。朱元璋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大诰》的效力在律之上,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大诰一般都加重处罚。 《大诰》滥用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甚至把数种刑罚结合起使用,诸如“墨面文身挑筋去指”、“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剁指”、“断手”、“刖足”、“阉割为奴”等等。《大诰》的另一特点是将打击锋芒主要指向贪官污吏,以此强化统治效能。《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每户人家必有一本,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大诰》实际上以特别法的形式将《大明律》、《大明令》架空。但在朱元璋死后,《大诰》便被废止。 二、刑事立法 (一)“奸党”罪 鉴于历代臣下结党造成皇权削弱,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导致国亡民乱的教训,明严禁臣下结党,在《大明律》中增设汉唐宋元刑法中所没有的“奸党”罪,罗列了该罪的种种表现。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大小官员巧言进谏,请求宽免死罪之人,暗中邀买人心者;司法官不执行法律,而听从上级命令,出人人罪者:“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甚至“上言宰执大臣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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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空题 1、明朝的开国皇帝朱元璋的立法指导思想是,,。 2、作为反映朱元璋重典治天下政策的法律是。 3、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是。 4、清朝惩罚异端思想,推行文化专制政策的形式是。 5、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专管的制度称为。 6、明清时期,遇有重大案件,由会审。 7、明朝在司法制度上最突出的特点是干预司法。 8、明朝的根本性法典是。 9、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有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案件的审判活动,叫做。 10、明朝专掌复核的中央司法机关是。 11、在明朝初期,认为“百姓财力具困,犹如初飞之鸟不可拔其毛,新在之树不可动其根”的人是。 12、《大明律》将唐律的篇目改为名 例、、、、、、各律,。隋唐以来沿袭已久的封建法律篇目,至此一变。 13、明《大诰》由、、、四篇组成。 14、明朝仿造《大唐六典》体例编制了具有行政法典性质的《》。 15、明朝统治者为严惩臣下结党在大明律中专设了罪。 16、明朝的、规定了封建国家的盐、茶专卖制度,以确保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 17、明朝统治者为适应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制定了、。 18、《》是清朝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 19、《》不仅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而且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

20、清代的充军分为、、、、五种,所以又称“五军”。 21、正式将榷盐列入正律之发端,是。 22、明朝的司法机关在中央主管审判的为,专掌复核的 为,监察机关为。 23、在明朝,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超过历代,皇帝的亲军和宦官掌握的、,也都握有广泛的司法权。 24、明清时期审判制度上的一个很大发展是出现了三种审判复核制度 即、和。 25、清朝监察制度的一个重大发展是在都察院内增设了。 26、洪武十五年为扩大监察机关组织,改御史台为。 27、明朝历经三十余年制定的法典是。 28、清人薛允升将明律的特点概括为“,”。 29、在清代以文字著述而被罗织罪名所构成的冤狱,叫。 30、清代死刑的知道划分为绞、斩立决和。 (二)单项选择题 1、《大明律》编修体例上的一大变化是()。 A、篇目改为七篇 B、名例律列于律首 C、律后附敕 D、律疏结合 2、为防止臣下结党,最早设置奸党罪名的是()。 A、宋刑统 B、北齐律 C、大明律 D、唐律疏议 3、集封建行政法典之大成的法典是()。 A、大清律例 B、大清会典 C、刑部现行则例 D、学政全书 4、清朝中央司法机关专掌复核的是()。 A、刑部 B、御史台 C、大理寺 D、督察院 5、《大明律》最后完成()。

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公元1368年—1644年) 重点、难点: 一、《大明律》篇章体例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大明律》、《大诰》、《问刑条例》等法律形式的关系; 三、明朝刑事立法原则及刑罚制度的变化; 四、明朝“重典治国”、“重典治吏”的主要表现; 五、明朝司法体制的重要变化。 公元1368年,朱元璋称帝,建立明朝,定都南京,后迁都北京。明朝是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一个重要王朝,也是高度发展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国家。它继承发展唐宋时期的立法成就,建立起一套更为完善的法制体系,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后世的清朝以及周边东南亚诸国的法制发展。明朝取得的立法成就,是继唐朝之后的又一个高峰,在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一、立法概况 (一)明初立法指导思想 1、肃正纲纪,重典治国 明太祖朱元璋出身下层贫民,亲身经历了元末的残暴统治及农民起义,深知元朝无视法纪,官吏极端腐败,农民倍受困苦,是导致其败亡的主要原因。因此,他注意总结历史教训,以元朝灭亡为鉴,决心效法唐制,肃正纲纪,以图明朝的长治久安,遂提出了重典治国的立法指导思想。 朱元璋重典治国立法指导思想的形成,是由于他认定当时面临着一个经济政治形势错综复杂,内外矛盾交织的乱世。因为明朝建立初期,起义农民和大量流民仍然存在,元朝残余势力还在不断反抗,而且连年战争造成了经济衰败,统治集团内部也存在争夺权力的斗争,这些都对明朝统治构成严重威胁。要消除这些威胁,就必须实行重典治国。 重典治国首先表现在重典治吏方面。朱元璋认为,元朝之所以灭亡,就是由于中央集权统治削弱,吏治腐败。特别是随着宋元以来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地主豪绅、贪官污吏的盘剥和掠夺达到了疯狂的程度,这也是激起农民起义的重要根源。因此,朱元璋试图通过重典治吏达到强化中央集权统治的目的。他曾告诫群臣说:昔日我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间疾苦,视之漠然,心里非常愤怒。如今务必严立法禁,凡遇官吏贪污蠹害百姓,决不宽恕。重典治吏是朱元璋对历代治国经验的总结,是强化君主专制皇权的重要措施。 重典治国的另一表现是重典治民。明朝初年,由于土地和赋税等问题没有得到真正解决,一些参加反元起义的农民转而对抗新建立的明朝。针对这一严重威胁,朱元璋主张用重刑严

明代讲义

第十一章明朝的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是中国法制史重点内容之一,重点讲授高度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对明朝法律的影响,明律与唐律相比有哪些变化。掌握明朝的立法活动、刑事法律制度、司法监察制度;了解明朝的民事立法。学习本章应了解明朝的立法概况和立法技术的提高;掌握明代法制的内容和特色;了解明代法制对社会发展的影响。 明朝处于中国封建社会的晚期,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在东南沿海和运河沿岸已经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新经济因素的冲击使明代社会面临着新的转型,也使明朝政权面临许多新的社会问题。在这种历史背景下,明朝统治者加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同时也更加注重利用法律武器作为巩固其统治的工具。 本章讲授与学习的重点 一明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刑乱国用重典 刑乱国用重典是明初立法指导思想的核心。明初统治者认为元朝灭亡的原因在于对官吏一味姑息宽纵,最终导致纪纲紊乱,民怨沸腾,天下大乱。因此,明朝建立后便依据刑乱世用重典的传统理论,强化了法律的镇压功能。重典治世的主要内容是重典治吏。 (二)法贵简当 在明代的法律体系中,最能体现法条简要特点的是《大明律》,而语言通俗易懂则是《大诰》的一个突出特点。 (三)礼法结合 明代统治者在坚持重典治世的同时,也对礼的教化作用给于高度重视。朱元璋在《御制大明律序》中阐述的立法指导思想就是“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即对于普通民众用礼义教化予以引导,对不顺从教化决意进行反抗的“顽民”采 取法律手段严加惩处。明刑弼教míngxíngbìjiào释义弼:辅助。用刑法晓喻人民,使人们都知法、畏法而守法,以达到教化所不能收到的效果。出处《尚书·大禹漠》:“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 二明朝的立法概况 (一)大明律 据《明史·刑法志》记载,明律的制定过程是:“草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颁示天下”。 《大明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在编纂体例上改变《唐律》体例,以六部编目,仿效《元典章》,将《例律》冠于篇首。以下按朝廷六部依次排列,分别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共七篇。各篇之下再分门,总计三十门。全律共分七篇三十卷,四百六十条。 《名例律》一卷47条; 《吏律》二卷33条,职制15条,公式18条; 《户律》七卷95条,户役15条,田宅11条,婚姻18条,仓库24条,课程19条,钱债3条,市廛(产音,集市)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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