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报告(经典)

合同审查报告书

【制作依据】

本文书供律师对合同进审查后出具意见书时使用。

由于企(事)业性质、经营范围的区别,律师在代理审查合同内容时,首行应审查合同的类别,然后审查合同内容,出具修改意见书。

合同审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对合同类别的审查确定

我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了各种类别的合同。合同的类别不同,法律对不同主体的要求也不同,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也有区别,合同条款及内容也有很大差异。比如:仓储合同的主体一方必须是经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

2.对合同当事人资信的审查

审查合同当事人的资信,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2)审查合同当事人的经营范围;(3)审查合同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3.对合同手续是否完备的审查

这方面主要审查:(1)签订合同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加盖单位公章是否真实可靠;(2)某些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具备特定的条件或履行特定的手续后方能生效。例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必须在承包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得到国家批准,以上文件是构成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

4.对合同内容的审查

这部分是合同审查的重点,也是最复杂的环节,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对合同内容合法性的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体现在:

①合同的标的物不能是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金、银、毒品等;

②合同中有关标的数量、价格、质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法律规定。

⑧合同内容不能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规避法律。

(2)对合同的内容可行性的审查

主要从经济上、技术上是否可行的可行性分析审查。

(3)对合同内容严密性的审查

严密性是签订合同的基本要求之一,合同内容的严密性主要体现在合同格式规范、条款完备、内容具体、文字准确。

【文书样式】

合同审查报告书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送审人:

送审时间:

一、合同基本情况:

二、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审查修改意见及法律根据:

四、其他: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填写说明】

一、首部

居中写明标题“合同审查意见书”,并写明送审合同的名称、编号,以及送审人的姓名或名称、送审时间等。

二、正文

1.“合同基本情况”,应简明地指出合同的性质、合同的当事人、合同订立的目的以及各方主要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2.“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部分,则应逐条列出合同的不当、违法之处。

例如:(1)本合同按合同法的分类,不是供货合同,而是加工合同,故合同名称应改为《加工合同》。相应地,双方当事人的称谓,应改为承揽人和定作人。

(2)合同第1条规定的加工产品的名称不完整、规格、型号、样式等不明确,原材料的名称、产地、规格也不明确。应在条文中加以具体化。

(3)合同第2条规定的交货地点不明确,是定作人的注册地点还是营业地点,还是定作人通知的交货地点,应当进一步确定。同时,也应增加双方验收的标准,可改为“双方按样品验收”。

(4)合同第3条所写“货款”,应改写为“加工费”。

(5)合同缺少违约条款。双方应增加此条款,并协商确定违约金的比例。

三、尾部

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和律师姓名,注明制作日期。

集团法务合同审查模板

集团法务部 合同审查意见书 ----[ ]XXX法合审字第号 合同名称:送审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送审合同编号 送审人:送审地区职能中心或个人姓名 送审时间:合同送审时间 一、出具《合同审查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合同审查人应当将本次合同审查的主要法律依据予以列明,并注明简称,方便下文引用。该部分内容同时可作为送审人独立判断之参考。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 二、合同审查的目的和方向 说明送审人请求合同审查人进行合同审查的目的,以及合同审查人的审查方向及审查的主要内容。 三、合同审查遵循的基本原则 不同类型的合同应遵循不同的审查原则进行审查,一般包括如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二)真实性原则

(三)完备性原则 (四)规范性原则 (五)公平原则 四、合同的基本情况 (一)合同性质 (二)合同当事人 (三)合同当事人主要权利与义务 五、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法律依据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的具体情况,分类说明合同存在的问题。一般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归纳: (一)意思表示真实性与准确性 (二)合同条款完备性 (三)合同文意表达规范性与准确性 (三)合同形式适合性 (四)合同条款合法性与有效性 六、合同的审查修改意见 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修改意见。鉴于合同审查人大多数情况下并未参与送审合同的起草及谈判,合同的审查属于书面审查,因此该意见属于初步的、原则性、指导性和提示性意见。 七、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非必备内容) 在合同审查中发现的与送审人权益有关的其他问题,虽已超出合同审查的范围,但合同审查人依然应当予以说明,提醒送审人注意或完善。 八、声明与保留

年度集团合同评审工作总结报告

集团年度合同评审工作总结报告 一、 2012年度合同评审工作概况 1、合同总数、报送机构及业务类别统计数据见附件Excel表《年度集团合同数据统计表(表一)》。 2012年度集团评审合同总数为520份。 2、合同评审数量(以事业部为单位)排名前三依次为销售部(217)、总部(77)、项目部(67), 各事业部报送评审合同数据占总数比例情况见表一: 3、合同业务类别比较分析 合同按业务类别数量排名前三依次为:采购业务(54份)、广告宣传(38份)、总部专项(服务合同)(65份)。各业务类别合同数量比较见下表: 4、格式合同评审情况

5、有无争议或纠纷 2012年围绕合同发生争议两起,分别为XXXXX。该两份合同的承办部门、金额、合同对方、签约时间及争议解决情况见附件Excel表《2012年度集团合同数据统计表(表2)》。 二、关于下一年度合同评审工作的一些建议 1.部分合同授权事业部自行评审 2012年度事业部报送大量广告宣传业务合同,包括印刷制作宣传册、电视广告业务合同等。 根据评审情况看,该类业务合同存在金额小、文本内容简单、交付即时结算等特点;从评审结果看,合同经评审内容基本没有修改。另,此类合同与营销工作关系密切,对评审时间要求较紧。 综上,为提高工作效率、节省资源,建议此类合同部分可授权事业部自行评审。 具体建议:金额在5万以内的、预算内的广告宣传业务合同可由事业部自行评审。 2.加强合同制度宣贯 2012年度合同评审过程中,集团各事业部部分新入职员工在提交合同评审时,存在填报信息不完整、未及时跟踪合同流程等问题。 改进措施:加强合同制度宣贯,2012年举办的合同制度培训面向对象主要是各事业部/中心合同档案管理员,建议下一年度培训对象扩展至新员工。 3.监督合同制度贯彻、建立履约检查制度 从2012年合同评审及合同争议总结情况看,部分事业部(或下属中心)存在一定管理疏漏,具体有以下问题:①合同未经评审即签订(包括已签后报情况);②经评审批准后合同出现变更情况未及时上报; ③合同原件保管不到位(原件未及时交接给合同档案管理员或法务部)。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定期全面检查合同制度贯彻情况;建立履约检查制度,可由法务部或合同档案管理员定期对重大合同(金额大、履约期限长的合同)的履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疏漏或隐患,提出解决办法或整改建议,确保合同顺利履约、维护公司权利。 4.加强各级财务负责人审核合同预算的职责 从2012年合同评审情况看,个别事业部(下属中心或部门)上报合同时虚报合同预算情况(主要是将预算外合同标注为预算内),个别财务负责人审核把关不严。此类问题影响重大。 另,目前事业部相当一部分中心财务负责人不明确,建议财务管理系统能够明确。

律师办理涉合同诈骗罪案件的技能与技巧

律师办理涉合同诈骗罪案件的技能与技巧 前言 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网等相关案例可知,合同诈骗罪是司法实践中高频多发的罪名。由于涉合同诈骗罪的案例层出不穷,且犯罪手段多样化、复杂化、新类型化;加之社会生活处处离不开合同行为,一旦出现合同纠纷,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主体常会自我定义为“被害人”,寻求刑事手段处理,希望“简单粗暴”地解决问题。而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民事纠纷的区分界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中都存在一定的复杂疑难,缺乏一个权威、清晰的界定标准,这也是合同诈骗罪多发的原因之一。 因此,作为辩护律师,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了防止司法实践中将普通合同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尤其是合同诈骗罪),笔者通过查找各种相关资料,并结合自身十余年的办案经验和全国视野,探究涉特大合同诈骗罪案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如何进行有效辩护,以供大家办案参考。 目录

一、涉特大合同诈骗罪案件的侦查阶段,律师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一)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 (二)权利义务告知 (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申请取保候审等辩护工作 二、涉特大合同诈骗罪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一)申请阅卷,制作阅卷笔录 (二)会见当事人,核实证据材料 (三)与当事人沟通辩护方案,初步形成辩护思路 1.无罪和轻罪的辩护思路 2.罪轻的辩护思路 3.量刑情节的辩护思路

三、涉特大合同诈骗罪的审判阶段,律师如何进行有效辩护?(一)一审阶段,律师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1.阅卷 2.会见当事人,核实罪名、新增的事实与证据,沟通庭审流程 3.做好庭前准备工作 4.案件结果预测 (二)二审阶段,律师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1.代为提交上诉状、申请开庭审理、收集调取证据等 2.纠正当事人及亲属对二审不开庭的误解 3.准备二审辩护词 正文 一、涉特大合同诈骗罪案件的侦查阶段,律师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合同诈骗罪律师法律意见书

合同诈骗罪律师意见书 我受董XX的委托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贵院正在审查起诉的董XX、吴XX涉嫌合同诈骗案中依法担任董XX的辩护人。现就其所涉嫌的罪名、犯罪事实以及在该案中所处的地位、影响量刑的具体情节发表如下律师意见: 一、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以被害人所受损失是否通过一定的途径便可得到积极救济而确定。如能得到积极救济,则本案应以民事欺诈视之,不宜认定成犯罪;如得不到积极救济,则可能涉嫌犯罪,但在此种情形下,要对诈骗数额的多少作出适当认定。 (一)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董XX主观上因要归还其欠犯罪嫌疑人吴XX的债务,确实是想出售涉案房产(刑事侦查卷宗贰卷4页次)。 (二)犯罪嫌疑人董XX客观上并没有虚构身份及房源,在此情形下,被害人受骗后,能够轻易知悉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及争议房产的信息。这从被害人向公安提供的证据(刑事侦查卷宗叁 卷1-12页次)、证人向公安提供的证据(刑事侦查卷宗叁 卷13-20页次)及相关询问笔录中均有体现。 (三)犯罪嫌疑人董XX与被害人一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被害人一方可以据此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为案由,在上述第(一)条的基础上,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害人自述在

2017年4月份,以其朋友的名义已经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刑事侦查卷宗贰卷73页次)。 (四)被害人一方提起诉讼,其诉请要么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要么是解除合同并退还首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以上两种诉请都有实现的可能性。如以诉讼结果为导向,被害人的诉请往往是选择后者,如此诉请能够得到满足,则本案不宜认定成犯罪。 (五)因本案涉及的房屋是不动产,犯罪嫌疑人不存在对其物理转移的可能性,且被害人为了保障房产交易行为的安全性,又在涉案房屋上设置了二次抵押,这样在房产交易失败的情况下,被害人也可以通过行使抵押权的方式保障其债权(刑事侦查卷宗叁 卷48-63页次)。 (六)结合上述第(一)条至第(四)条所述,本案被害人所受损失通过从程序上讲并没有太多困难的诉讼途径是否能够得到大致足额的赔偿,是本案罪与非罪的界限。而是否能够得到大致足额的赔偿,则取决于案发时该涉案房产的客观市场价值及其上已经存在的抵押贷款的余额(75万元,刑事侦查卷宗贰卷145页次)。 1、因犯罪嫌疑人吴XX急于其债权的实现,案发时涉案房屋实际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因此此价格对本案不具有参考意义。案发时该涉案房产的客观市场价值究竟是多少,因案发时没有评估报告,在此律师不好表达确切的意见。但综观刑事侦查卷宗,有几个数据值的我们注意,特别是评估公司作为专业中介机构,其对涉案房屋的价值评估,应当具有社会公信力。

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格式

一、法律意见书的结构 法律意见书(Legal Opinion)有可能涉及到各种事项,因而具体内容可能各不相同,但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首部:标题、编号等 (二)正文,具体包括 1. 委托人基本情况; 2. 受托人(即法律意见书出具人)基本情况; 3. 委托事项; 4. 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5. 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的资料; 6. 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 7. 法律法理分析; 8. 结论; 9. 声明和提示条款。 (三)尾部 1. 出具人署名盖章及签发日期; 2. 附件。 二、法律意见书内容的基本要求 (一)首部,即标题,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写法,一是直接写“法律意见书”; 一是具体写明法律意见书的性质,例如:关于XX银行贷前审查的法律意见书”。此外还可以有法律意见 书的编号。 (二)正文。 1. 第1项和第2项主要是指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主体,即列举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事项。委托人是指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当事人; 受托人是指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人,包括律师和公证员。应将两者的身份事项列举清楚,根据一般法律文书对于身份事项的要求,至少应包括,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的话,依次应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所以及身份证件号码;如果委托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住所、证照号码。受托人应写明律师/ 公证员姓名、执业机构、执业证件号码。

2. 第3 项即委托事项:应当写明就何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3. 第4 项和第5 项分别为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的资料:各类资料和 相关事实应如实写明,如果有附件的应当另行注明。 4. 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不需要具体到条款,只需要说明法律、法规、司法 解释的名称和颁发机关及施行日期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第5 项内容有时在法律意见书中是空缺的,这是因为律师和公证员在出具某些法律意见书时没有义务去调查和获取其他资料。一般只有在律师和公证员有义务去调查和获取其他资料时,这部分内容才可能出现在法律意见书中,而这种义务有可能来自委托方的要求,也有可能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5. 法律分析部分:法律分析是法律意见书的主体,应当对于事实和法律规定作详细的分析,引用法律法规甚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完整具体。如有必要还应进行法理上的阐述。 6. 结论:结论部分是实现法律意见书目的的载体,因而对于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作出决策的最为直接的依据。在措辞上应该严谨慎密、客观直接。 7. 声明和提示条款:声明条款涉及到法律意见书的责任问题,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性,声明条款的内容包括责任限定条款,即出具人对于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予以限制和排除的条款; 提示条款是出具人提示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特别注意的条款,也关系到委托人可能承担的责任。 8. 署名盖章和签发日期:在法律意见书的右下角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人应署名盖章,也就是说,律师或公证员应在该位置手写署上姓名,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或公证处应加盖公章,盖章位置应能压住律师或公证员署名及签发日期。至于签发日期则是指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时间,应采用汉字而不是阿拉伯数字表示日期。 9. 附件:对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可能产生影响的文件应附于法律意见书之后,附件较多的, 应另行编制附件目录。 附: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范文 法律意见书(范文) 致:公司 湖南君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企业(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依据本所与签订的《股权并购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指派我们(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其股权并购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审阅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及资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合同法律风险报告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合同法律风险报告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从企业行为分类看合同的重要性企业的任何行为都不同程度地伴随着法律风险,无论是从事日常业务活动还是进行投融资活动等都意味着不同的法律风险,对这些行为进行两个维度分析和关注是必要的:一是纵向的政府管制,包括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车辆管理、行业管理等;二是横向的交易行为,包括企业与各类市场主体合作和竞争的行为。 企业的设立和经营都建立在契约基础之上,经济学家把企业视为“合同束” ,从法律的角度看,同样可以说企业的绝大多数行为是以合同为表现形式的。 以有限公司的设立、经营为例,至少可能需要以下方面的协议支持: 公司设立——公司设立协议;公司住所——土地使用协议/ 房屋租赁协议;生产经营——知识产权转让协议;股份流转——股份转让协议;劳动用工——劳动合同;业务活动——业务合同; 资本并购——资本并购合同;公司融资——借贷合同、担保合同等。 可以说一个好的合同管理就意味着控制了企业法律风险的大部分和核心成分,而合同的管理可以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 段,法律风险管理在任何一个阶段介入都有意义,但意义不同。 从企业运作的效率看,事前介入最佳、事中介入尚可、事后介入较差,法律的作用就像杠杆,只有把支点放在“事前防范”这个正确的支点上,才能发挥最大的功效。 由上可以看出,公司的大多数法律风险属于合同风险。企业合同管理过程中的常见问题管理过程常见问——“五化”

国际贸易合同诈骗发生的原因

国际贸易合同诈骗发生的原因 热门城市:文安县律师城子河区律师正镶白旗律师霸州市律师东山区律师清河区律师三河市律师新兴区律师 各种诈骗案例在生活中时常发生,犯罪分子诈骗手段多样。如今随着贸易在国际之间越来越频繁,国际贸易诈骗案件也在不断增加。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分析▲国际贸易合同诈骗发生的原因,大家从原因中总结经验教训。希望大家有所收获,请阅读下文! ▲国际贸易合同诈骗发生的原因 发生国际贸易欺诈的原因众多,归纳起来不外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利益驱动 财迷心窍是贸易欺诈发生的根本原因。 正如香港民商法专家杨良宜先生在《提单骗案例释》一

文中指出的,想一朝致富,投机和欺诈是门路,精心组织的海事欺诈,往往给骗子们带来了好运气。欺诈成功和随之而来的荣华富贵以夏不断进行欺诈的欲望,恶性循环永无止境。接着便是受害者叫苦连天或国际贸易趋干混乱。有人形容“提单是一把打开浮动黄金仓库的钥匙,可见伪造提单获利何等丰厚。 ▲2、贯倒存在漏洞 现行国际贸易惯例中存在的漏洞使得不法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例如现行国际贸易中大量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而现行的1993年修订的《 r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规定:信用证是纯粹的单据业务,有关各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只要受益人提供了表面上完全符台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有义务付款,而不管单据的真伪:即使该单据系卖方伪造,银行也应该承担对与信用证表面相符的单据付款的义务。信用证的这一特点为卖方利用伪造的单据进行欺诈客观上提供有利条件。 ▲3、合同履行难以控制 国际贸易是以交易双方当事人彼此以诚相待、相互信任为基础而进行的。 一般来说,在国际贸易台同谈判阶段,一方当事人想要公开欺诈对方是很困难的。但在台同订立后的履约阶段,买

合同范本之房屋买卖合同诈骗罪

房屋买卖合同诈骗罪 【篇一:房屋买卖诈骗报案材料样本】 报案材料 ***公安局: 你好,我叫***,男,肥城市*******人,身份证号370983***********,现就*******通过诈骗手段诈骗我8.5万人民币向你处报案,请依法对 ***利用诈骗手段给我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男,家住肥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 370983********** 事实如下: 2012年8月12日,***以卖房为由收取我人民币一万元作为定金, 同意将位于肥城********小区**号楼**单**楼西户出售给我,当时商议 总房款为17万元整,首付款为8.5万元,剩下8.5万元等产权过户 后用房产抵押贷款还清。***在隐瞒妻子死亡的事实下,签订购房合 同时,书面承诺会和妻子一起将房子过户给我(另附购房合同复印 件一份作为依据)。同年8月20日,我将首付款剩余的8.5万(一 万元定金转为首付款)支付给***并商议同年9月24日进行过户,但 9月24日,***逃跑。 事后得知,***在8月20日在我将首付款给他以后,将房子通过房 产证变更,做公正等手段转移至***和***名下(***和***系父子关系) 使其不能过户并拒绝过户,并拒绝退还首付款。 ***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诈骗手段侵占我8.5万人民 币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诈骗手段如下: ***隐瞒妻子死亡情况并承诺会和妻子一起将房子过户给我并收取我8.5万人民币,事后拒绝过户拒绝还款,并变更房产证产权人姓名, 使其法院不能封房,已有转移财产的嫌疑。 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写此报案材料,恳求肥城市公安局对***进 行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致 肥城市公安局 报案人:*** 2012年9月26日 现附:

法务部合同审查工作流程

法务部合同审查工作流程 为规范合同法律风险审查工作程序,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登记填表 对送请审查的合同,法务部应当做好登记,主要事项填表:合同名称、对方当事人名称、标的等(参见附件一)。 二、程序性审查 1、根据公司业务内容,审查送审合同是否属于法务部合同审查范围;合同承办部门有无初审意见。 2、检查合同文本材料的完整性,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及其附件、附表、合同对方当事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3、合同承办部门是否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了主体资格和资信的调查(查看有无合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资信的调查情况表,参见附件二)。 注意:上述相关证照为复印件时,应有“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加注,并由调查人签名确认;送请法务审查的合同未附上述有关证照材料的,视为上述应附证照材料已经合同承办部门审查并确认满足合同程序性审查要求。 三、实质性审查 主要审查合同成立的一般条款是否齐备、规范,重点审查必备条款是否有效、完善。具体要求,参见《法务部合同审查工作规则》。 四、处理意见 根据对合同文本的审查情况,法务部应当提出明确、具体的处理意见: 1、同意(或无异议)通过:对内容合法、条款齐备、履约条件有利,且无重大遗漏或明显法律风险的合同,签署同意(或无异议)。 2、退回修改:对存在有重大遗漏且不宜直接修改的合同文本,可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退还合同承办部门按要求修改;重新审查时,重点审核对应当修改的内容是否

修改并符合相关要求。根据修改情况,签署通过或再次修改的意见。 3、原则通过:对合同相对方提供的格式条款、显著不公平条款和严重有损公司利益的合同款项,从维护公司利益的角度,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以有利于预防损害公司利益的风险发生。 4、保留意见(弃权):对个别存在明显的法律风险的合同,若流程否决将不利于公司长远经营与运作,可在提出明确的预防法律风险的意见的前提下,签名通过。 5、流程否决:对存在重大法律风险或错误的合同,如若签订或履行,将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应明确指出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拒绝签名。必要时,可以提请公司主要领导审查或决定。 五、审查期限 属于参照国家有关部门颁行的合同示范文本起草的合同,应在收到合同文本后3个小时(工作时间)内完成审查;其它合同,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六、合同备案 重大合同正式签订后,要求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文本(复印件)送法务部门备案,特殊情况除外。 七、其他事项 1、本流程系法务部内部对经济合同审查操作要求,需得相关部门支持与配合。 2、本工作流程自2016年4月22日起实施。 附件: 1、法务部合同审查登记表(样表) 2、合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资信情况调查表(样表) 法律事务部 2016年4月22日

地转让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地转让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来源:未知作者:佚名q 日期:10-01-28 法律意见书 长沙xx置业有限公司: xx律师事务所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指派律师对贵公司拟转让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R-06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事,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1. 贵公司的长沙体育新城R-06地块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粟塘村,使用权面积为52151.9平方米,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为住宅用地且已于2003年5月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土地已于2003年为国中(长沙)体育新城投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建设银行贷款作为担保标的物而抵押给建设银行。 2. 在我国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原出让合同之约定和法律禁止性规定,贵公司拟转让该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经出让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认定已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2) 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 抵押期间转让时必须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由于贵公司拟所转让的土地属于出让地,因此在签订国有土地转让合同前须向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并须经其审核同意。 3.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资料)包括: (1) 用地申请书和申请报告。 (2) 计划部门立项批示。

(3) 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红线图、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条件、出让金收据复印件、规划许可证及其审批单、规划总图、用地批准书、已完成投资情况的认定报告。 (4) 转让双方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 (5) 有关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其他资料。 (6) 地形图上标准路幅坐标3份,规划定点会签规划批件。 (7) 定点蓝线图2份,规划设计要点。 (8) 双方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9) 公司董事会决议。 (10) 地籍审查认定地籍调查测绘成果及权属,上好坐标1:500至1:2000现状地形图。 (11) 评估报告及备案书。 转让合同须送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变更登记。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转让方须交纳营业税(5%)、契税(4%),如有增值则须交土地增值税;转让过程所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转让手续费、评估费、测量费、登记发证费等。 贵公司转让国有土所有权必须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手续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完整。以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意见供贵公司参考。 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4年8月29日

委托评审合同

尤溪县某某投资评审中心 对外委托评审合同 2015 第号 甲方:尤溪县某某投资评审中心 乙方:北京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力、义务与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评审项目的内容和要求 1、委托评审项目名称:尤溪县火车站人行风雨走廊玻璃棚工程; 委托项目评审内容:预算控制价评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委托评审原则要求:本着客观、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根据甲方提供的评审资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甲方要求的审查内容进行评审。 3、委托评审人员要求:乙方应指定专人负责甲方委托的评审任务,选派的评审人员应符合规定。 4、委托评审时效要求: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12日历天内完成评审任务,并向甲方出具乙方盖章(含评审人员签字盖章)确认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甲方有权按相关规定对乙方选派的评审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审查,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或应回避的评审人员。 2、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评审报告进行质量检查。 3、甲方应负责给乙方提供项目评审所需的完整、真实的资料以及必要的

工作条件。 4、甲方应指定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评审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对乙方提出的补充材料进行催报,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踏勘查账及会商等评审相关的事宜。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乙方有权对甲方委托的评审项目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并按约定收取相应的委托评审费用。 2、乙方接受评审任务后,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甲方出具完整的评审报告,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受托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中介机构,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执业质量负法律责任。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及程序、评审结论、重要事项说明、项目评价(包括概预算执行情况)、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和建议”。 3、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廉政、保密方面的规定。在执业过程中对被委托的项目情况、评审结论及商业秘密等必须严格保密。 4、乙方应对委托项目的评审质量负责。乙方出具的评审报告经甲方指定人员复核后,如发现质量问题,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给予更正;如因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触犯国家法律的,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5、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交付的项目评审资料,完成评审任务后,应按要求整理文字资料、电子资料归档。 6、乙方领取委托评审费用时应提供正式发票,并负责缴纳相关税费。 7、乙方及其选派的评审人员如与甲方委托的评审项目或项目相关单位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及时提出回避。 四、委托评审费用

董某合同诈骗罪一审辩护词(辩护成功案例)

董某合同诈骗案一审辩护词(辩护成功案例) 饶为为,法学硕士,湖北利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诈骗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长期从事诈骗类案件的辩护工作。 ——力求在诈骗犯罪案件辩护领域做到极致专业! 董某在湖北沙洋监狱服刑期间被发现还有漏罪未处罚,即涉嫌诈骗他人20万元人民币,但发现该漏罪时,该案的同案犯张某已经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被判决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两年执行。但是董某的漏罪却以涉嫌诈骗罪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又以诈骗罪批准逮捕并向人民法院移送审查起诉,检方量刑意见为四至六年有期徒刑。辩护人在法院审判阶段接受董某女儿的委托后,积极开展辩护工作,分析本案卷宗,最后以公诉人确定的罪名错误,并以合同诈骗罪进行辩护,最终法院采信辩护人的观点,将董某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并在董某有漏罪可能从重处罚的情况下,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八个月,并与前罪剩余刑期合并执行。以下是本律师作为该案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罪名有异议,并认为被告人董某的行为更符合同诈骗罪教唆犯的犯罪特征。 首先,被告人董某指使张某用其所有的走私宝马车抵押借款的行为,即为教唆行为,而抵押借款本身就是一种合同行为,张某亦按照被告人的授意利用该走私车向被害人周某进行了抵押借款,即被教唆的人犯了教唆的罪。 其次,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并未限定在签订、履行合同的一方,被告人董某作为自然人当然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体要件。 再次,被告人董某的犯罪目的是通过张某与被害人周某签订借款合同而实现的。被害人周某所遭受的诈骗行为发生在其与张某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非法占有的财物即借款也是与借款合同有关的标的物;非法占有借款与合同的签订、履行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最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张某的犯罪行为侵害的实际为同一客体。 综上,被告人董某与张某属于共同犯罪,其犯罪行为应当与张某的犯罪行为同样构成合同诈骗罪,且其为该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 二、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应为17万元。 因被害人实际仅向张某卡内汇款17.4万元,且张某仅将其中17万元用于偿还公司借款,另4000元无证据证明用于支付公司房租。 三、被告人董某的教唆行为,在本案中仅起次要作用,应为共同犯罪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被告人董某采取的教唆方式较为缓和,教唆内容简单 首先,从本案张某和汪某的笔录均可以证明,被告人董某在实施教唆行为时,均只有授意,并未对二人采取威逼、利诱、胁迫等极端方法。 其次,被告人仅授意张某利用其拥有的宝马走私车抵押借款,并未指使张某和汪某伪造与车主陈杰的车辆买卖合同。虽然张某的供述和汪某的证言均称是受被告人指使而伪造的车辆买卖合同,但是张某的供述和汪某的证言对该事实的陈述矛盾,并不能相互认证,具体分析如下: 张某的两次讯问笔录均记载:“因为用车抵押借款需要车辆买卖合同,董某说他和陈杰关于鄂DE0XXX的车辆买卖合同丢失了,找不到了,还联系不上陈杰,他就让我和汪某签的这份假合同。当时董某还拿出了一份陈杰的身份证复印件,他让汪某按着身份证的信息在这个合同上签字或书写的。”而在汪某的询问笔录记载:“董某打算亲自拿此车的买卖合同(书面显示是陈杰和董某签的)去借款,但当时好像他因为犯病了,就让我按照原合同打字并填写并

公司合同签订及评审的有关规定

公司合同签订及评审的有关规定 ??为规范产品合同的管理,提高合同签约及履行 的质量,根据公司总经理层要求,现就合同的签订及评审程序重申有 关规定如下:?一、合同的签订应遵循以下原则 1.所有的产品销售(包括总成件)、采购物资均需订立合同,并通过合 同评审,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2.合同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用户需要追加特求时,必须按 规定进行评审。如没有进行评审而造成的损失,对销售、生产部门的 直接当事者按损失比例的20 %进行扣罚,以此类推。 ?3.销售合同洽谈过程中,应明确技术、质量要求(可另签订协议); 如没有标注清楚技术、质量要求而造成的损失一律由直接责任者承 4.用户如提出指定外购件,必须在合同中标注名称、产地及技担。?? 术要求,并明确其产品质量责任由用户负责。 ?5.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变更特求项目,所有资料均以书面形式下 发涉及部门和车间。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口头形式通知部门、车间。 ??二、合同评审要求 ?1.所有合同必须按公司颁发的Q/CD I—B—2000“合同评审管理程 2.合同评审前,应准备下列文件资料:产品技术协议、用序”执行。?? 户特殊要求档案、用户选装清单、用户指定件的质量承诺等,以供合 同评审讨论。?三、合同评审的组织 1.合同评审由职能部门牵头组织进行会议评审,分管领导主持会议, 生产(供应)、技术、质量、财务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评审,财务部

门作好评审记录。 ?2.参加合同评审会议的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必须对需评审的合同进行认真审定。经过评定,各方无异议通过评审的,由参加人员当场在合同评审表上签字认可,分管领导签注同意的意见后方可加盖公司的合同章生效。?3.在评审过程中,参评人员对条款有异议时,必须由职能部门有关人员负责答疑;当评审过程中,评审意见出现重大分歧时,由财务部门形成书面报告,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或最终裁决。 ?四、评审部门、人员及责任??参加评审的部门:公司分管副总、销售、生产(供应)、技术质管部、财务价格部的负责人及业务人员。??销售部(生产部供应口):应及时送审需签约的合同,原则上所有合同应在实际履行前评审完毕。特殊情况的合同在事后立即组织补评审。??生产制造部:按照产品技术工艺要求、对采购的各种零部件产品的产出(供应)日期交货能力予以审核、确定;??技术质管部:对合同技术要求、技术标准予以审核、确定;对合同的质量条款、供货单位的资质、验收标准、售后服务以及质量保证期限予以审核、确定; ?财务价格部:负责对合同结算方式、付款期限、各类零部件价格及相关费用测定予以审核、确定。 ?五、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资料的保存 1.对已签约的每一份合同原件,即双方均已加盖公章的生效合同(包括技术协议、质量协议、价格协议、用户书面承诺资料、赊欠协议、划帐协议以及用户对合同数量、交货期、价格、特求等方面要求变更的通知等所有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资料)其中一份原件必须由

合同诈骗罪案例分析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a81348025.html, 合同诈骗罪案例分析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合同诈骗罪案例分析,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合同诈骗罪案例分析 陈某私开房产中介,2002年李某与其签订购房合同,由李某委托陈某代为购买位于西安市区某处房产,并向陈某支付了购房款20万元,作为购房资金。但陈某拿到钱后,并未按约定履行自己义务,而把李

某的购房款用于赌博,输得精光。后李某催其还款,但陈某避而不还。 律师分析:本案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构成要件 一.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6)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典辩护词之被告人苏越合同诈骗案件(发回重审部分)

辩护词 被告人苏越合同诈骗案件(发回重审部分)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苏越的委托,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指派陈旭、李维强两位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参加今天的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我们详细阅读了全案卷宗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苏越;今天,又全程参与了本案的庭审活动,从而对本案事实有了较为充分的了解。为履行辩护人的职责,我们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本案时予以考虑: 第一,关于本案案件定性以及被告人苏越所应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金额问题 起诉书指控苏越构成犯罪的三个犯罪事实所涉受害人及金额分别是:1、信怡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咨询分公司(以下简称“信怡公司”),涉案金额3700万元,至案发造成该公司损失860万余元; 2、包头兴华信用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华担保公司”),涉案金额1800万元,至案发时造成该公司损失1800万元; 3、自然人于中弘,涉案金额250万元,至案发时造成于中弘损失183万元。

为便于法庭进行审查,我们对以上三笔涉案金额问题分别作出陈述如下: 1、关于信怡公司所受损失金额计算和认定问题 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认定信怡公司所受损失的金额为860余万元与事实不符。 证据显示,2008年1月份至6月份期间,苏越以不同名义总共从信怡公司处借得人民币2950万元,美金250万元(折合人民币1746万元,按照1750万元计算。)具体的借款日期和金额分别是: 2008年1月25日500万元,3月12日220万元,3月17日1000万元;3月21日230万元;5月15日250万美金;6月11日1000万元人民币。 其中最后一笔,也就是6月11日的1000万元,受害人明确表示这是一笔普通借款,无论是朱雷的证言,还是信怡公司所出具的说明都明确了这一事实,且信怡公司表示将采取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追讨。当然,在检察机关的指控中也没有将这1000万元计算在内。检察机关共指控苏越以诈骗方式从信怡公司骗取人民币1950万元,美金250万元,总计3700万元人民币,对这个数字我们不持异议。

【法律实务】合同诈骗罪的八类裁判规则

【法律实务】合同诈骗罪的八类裁判规则 作者:詹勇~四川卓安本文由微信公众号为你辩护网(weinibianhu)授权无讼阅读发布(转载请注明上述信息) 在诈骗犯罪中,合同诈骗罪是适用率最高的罪名之一,也是司法实务中最容易引起争议的罪名之一。本文由资深刑辩律师对实务中经常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汇总,并归纳出人民法院处理这些问题时所适用的裁判规则。希望对从事相关实务的法律人有所帮助。一、“合同”的内涵对“合同”的理解主要涉及两个争议问题:1.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是否包括口头合同?答案是肯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308号宋德明合同诈骗案和第875号郭松飞合同诈骗案中均对此给与了肯定。主要理由是:“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均为合法有效合同,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在界定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时,不应拘泥于合同形式,在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即便是口头合同,只要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侵犯了市场秩序的,同样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2.合同诈骗罪的合同类型如何界定,是否仅仅指经济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的态度并不完全统一。在刑事指导案例第308号宋德明合同诈骗案中,法院认为:不应以典型的“经济合同”为限,同时,不能认为凡是行为人利用了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进行诈骗的,均将构成合同诈骗罪,与市场秩序无关以及主要不

受市场调整的各种“合同”“协议”,如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婚姻、监护、收养、抚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主要受劳动法、行政法调整的劳务合同、行政合同等,通常情况下不应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也认为:“不应限于经济合同,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指在市场经济领域内,人们借以发生关系的、签订与履行活动均受市场秩序制约的合同。”但是,在第875号郭松飞合同诈骗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又认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是指经济合同,并可以在借鉴经济合同法对经济合同的定义基础上,可以将合同主体适度扩展到平等民事主体。”本文认为,三种观点实质上并不矛盾,第二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实质上同义,对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给与了一般性定义,而第一种观点则是列举了其中的“例外情形”,结合起来就是对这一问题的完整理解。二、“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这是合同诈骗罪认定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也是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主要区分标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的共同手段行为,因此,并非只要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就构成合同诈骗。要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646号刘恺基合同诈骗案和第211号程庆合同诈骗案中,认为:在合同诈骗案中,一般而言,对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合同诈骗罪立案流程

1、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一般是 指当事人借助别人的名义骗取对方签订合同,或者干脆就虚构了一个完全不存在的单位,与受骗人签订履行合同,导致合同对价无法兑现,使受骗人蒙受损失。) 3、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 保。(这里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信用证、银行存单等金融票据。而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一般是指虚假的造假的动产或不动产证明)。 4、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 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在与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时,要考察对方是否有实际履行合同,一般应对其主体资格、资信状况、经营能力、经营状况等综合情况作出判断,最大限度来保证不被骗,这需要合同当事人认真审查。 5、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 匿。 6、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这是除了上述四种情况之外,生 活实践中存在的其他合同诈骗情形。比如说签订了虚假的合同,并以此来骗取所谓的中介费或者好处费等等,这都属于以其他方式骗取当事人的财物的体现。

合同诈骗案报案需提供的材料: 1、提供所签订的合同(协议)。 2、提供涉嫌人签订合同的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的相关依据。如:留下的印章、印鉴、假名片、假工作证、假营业执照,盖假公章各种证明等。 3、已经履行小额合同、部分合同的,提供已履行合同材料。 4、收受受害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请尽量提供逃匿的依据。如关闭通讯工具,转移货物、货款,搬迁住所等证明本材料等。 5、提供涉嫌人其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依据。如:留下的书写工具、交通工具、生产工具、假身份证、刊登虚假广告的报刊、杂志等。 6、涉嫌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请尽量提供。如来信、电报等各种材料等。 合同诈骗罪经侦立案程序及流程: 合同诈骗罪属于经济犯罪的种类,其实扰乱市场秩序犯罪,其管辖归于当地的经侦部门。所以,遭遇合同诈骗时需要准备报案证据材料向当地的经侦部门进行报案;经侦部门根据所提交的材料决定是否受理,同时一段时间后的初查结束后决定是否对报案的合同诈骗立案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

法务合同审查工作规则

法务合同审查工作规则 为有效预防合同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务审查合同的范围与重点,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合同法务审查范围 原则上,公司对外经济合同均应经法务进行法律风险审查,其中,重大合同实行合同草案预审、正式合同全面审核制度;一般性合同,承办部门可以径行审查决定,或送经法务进行程序性审查。 第二条重大合同预审与调查 1、重大合同起草(或初审)完毕,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合同文本草案及有关证照材料,递送(或通过网上流转电子版的方式)经法务审核通过后再进行下一步工作。 2、个别法律风险较大,或对公司经营发展影响较大的合同,法务可根据公司领导指示,提前参与风险防控调查(参见附件:重大合同防控法律风险调查提纲)。 第三条一般合同程序性审查 主要要求:审查合同成立的一般条款是否具备,重点审查必备条款是否完善。 第四条合同文本检查 1、合同文本系本公司起草的,应审查是否优先采用国家或者行业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是否采用公司合同示范文本;是否参照相类似的合同范本进行起草。 2、合同文本系合同对方起草的,应审查本公司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文本是否进行过初步审查,并提出有初步审查意见;是否对合同名称、当事人称谓、合同条款等文字与内容进行过查漏补缺。 第五条重大合同程序性审查 主要要求:审查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的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情况的调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主体资格审查: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介绍信)、代理人身份证明(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是否有要求对方提供新的授权委托书及时限);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是否与相关证照一致;工商注册(身份证)地址与实际经营办公地址(住所)是否一致;属于非法人的,是否有营业执照或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明确、范围适当)等关乎合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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