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鞍政办发[2017]153号

【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1.21

【实施日期】2017.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制规定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7〕1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1日

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9号),设立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挂鞍山市鞍钢工作办公室、鞍山市大数据管理局、鞍山市中小企业局牌子,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设置使用无线电频率、台(站)许可。

2.《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

3.用能设备操作人员上岗证核发。

4.对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5.辽宁省“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申报。

6.申报国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

7.申报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

8.印染准入公告。

9.购置节能环保设备所得税优惠鉴证。

10.对无食盐准运证运输食盐行为的处罚。

11.煤炭经营企业依法经营检查。

12.煤炭经营企业告知性备案和年度报告。

(二)下放的职责

1.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2.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3.节能评估。

4.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

5.新型墙改材料备案证核发。

6.煤炭经营企业告知性备案。

7.对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行政确认。

8.融资性担保机构备案。

(三)整合的职责

1.将体外循环的市中小企业局职责划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协调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运输等生产要素,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等职责划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加强的职责

1.组织实施工业八大产业发展政策,推进工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2.贯彻《中国制造2025》,协调推进《<中国制造2025>辽宁行动纲要》的实施工作。

3.加快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着力推动军民融合产业深度发展,寓军于民,促进工业由大变强。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省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有关问题;拟订工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领域的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

政策建议;起草相关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工业和信息化行业管理工作;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工业八大产业发展政策措施,指导工业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三)分析工业经济发展趋势,提出调节政策建议和调控目标;负责日常工业经济的调控;监测分析工业运行态势,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工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领域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四)负责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管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拟订高新技术产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软件业、电子产品制造业、信息服务业及新兴产业发展。

(六)承担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协调的责任;组织拟订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依托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负责全市矿产品和建材行业管理工作。

(八)推进工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提高行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宏观指导企业改革,提出非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意见;研究发展以非国有资本为主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

(九)依法行使全市电力行政管理职责,协调电力运营中的有关问题,培育电力市

场,推进新能源电站建设。

(十)统一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协调处理军地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十一)负责推进全市信息化工作,贯彻国家、省相关政策并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市智慧城市建设统筹、协调、考核、监督等工作,指导和促进智慧产业协调发展;负责组织制定全市信息化建设、智慧城市建设和大数据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制定智慧城市建设和大数据产业发展的标准体系、考核体系和相关政策标准。

(十二)负责推动大数据发展环境建设,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发展,统筹推动全市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推动大数据资源创新应用;负责智慧城市建设资金投资融资工作,统筹管理财政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组织协调和推进智慧城市重点领域、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工作,推动智慧城市重大项目合作;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政务信息网络、企业信息网络和公共网络环境建设,负责协调推进信息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指导协调通信运营业的发展,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

(十三)负责承担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协调处理重大信息安全事件,承担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除公共电信网)的安全保障和考核工作,统筹协调推进全市信息安全工作和全市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十四)负责国防科技工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发展国防科技工业规划和政策,推进产业布局和园区建设;负责推动军工核心能力建设和计量、质量等工作;负责军队与地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重大项目的组织协调和军工单位与地方之间的服务协调工作;推进军转民、民参军有关协调工作;负责民爆器材行业管理。

(十五)指导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民爆器材生产和流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部门信息共享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发改高技[2013]733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a31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3.04.12 【实施日期】2013.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R12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部门信息共享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改高技[2013]733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编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审计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密码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级政务内网建设和运维管理单位: 我国政务信息化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已进入全面推进、深化应用的新阶段。为更好地适应新时期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各政务部门迫切需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多渠道快速准确地获取和共享信息,切实提升宏观决策、监测分析、应急处置和公共服

务能力,政务信息共享已成为政务部门有效规范经济社会秩序,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优化公共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紧迫任务。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实现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要求,进一步促进政务信息共享,提升政务效能,提高投资效益,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信息共享的总体要求 根据《“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部署的建设任务,重点推进政务信息资源、信息共享基础设施和相关技术条件建设,完善信息共享标准规范,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共享机制,强化部门协同配合,严格工程项目管理。通过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实现国家信息资源库的基础信息在政务部门间的普遍共享,实现国家信息资源库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业务信息在相关政务部门间的协议共享,基本满足各部门履行职能的实际业务需求,充分发挥国家政务信息化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提升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的积极作用。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应严格按照本意见在项目需求分析、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等环节,切实落实信息共享有关要求,对于不支持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将不予审批。 二、实现信息共享的基本原则 (一)目标导向,按需共享。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确定的建设目标,根据政务部门履行职能和解决社会问题的实际业务需求,确定共享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切实实现信息共享。 (二)规范建设,保证质量。政务部门要按照一数一源、多元校核、动态更新的要求,采集和处理各类政务信息,确保共享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三)强化管理,授权使用。政务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将本部门建设管理的信息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等关于网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等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 流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网约车119 【发文字号】交办运[2016]143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16.11.03 【实施日期】2016.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网信办秘书局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工作流程的通知 (交办运〔2016〕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网信办,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的规定,为优化服务、

规范操作,方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者,现将网约车经营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通知如下。 一、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线上服务能力材料,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 1. 技术研发和维护部门架构及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技术能力证明及工作合同等材料;拟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服务器及网络设备的采购或者租赁协议,服务器托管协议或互联网接入协议;平台软硬件及最大处理能力、数据库最大存储能力等情况说明。 2. 面向乘客和驾驶员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的信息内容和服务功能。 (二)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 3. 配合依法查询、调取相关数据信息的功能设计、工作制度和责任机构、责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 (三)数据库接入情况。 4. 提供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库具备接入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条件的情况说明。只为本地提供服务的平台公司,可提供由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具备数据库接入当地监管平台条件的情况说明。 (四)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 5. 网络应用、数据等所有服务器机房地址、接入地址、IP地址、用途分工等情况说明。(五)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 6. 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备案证明及测评报告。 7. 网络安全防护水平、网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措施满足通信行业网络安全管理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 8. 具有完备的用户真实身份认证管理制度、措施,个人隐私数据保护措施和数据跨境流

调查重点企业名单doc-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附件一: 调查重点企业名单 工业生产数字化(共107家) 长春地区36家 1.长春吉大汽车仿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2.长春大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3.长春卷烟厂 4.锦湖轮胎(长春)有限公司 5.长春市汽车冲压件有限责任公司 6.长春骏升农用机械装备限公司 7.吉林正业集团 8.广泽集团 9.吉林省天景速冻食品有限公司 10.长春鸿达光电子与生物统计识别技术有限公司 11.长春市嘉瑞实业有限公司 12.长春旭阳工业(集团)公司 13.长春市华广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14.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15.一汽四环福利厂 16.中机北方机械有限公司 17.吉林省大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8.吉林亚泰鼎鹿有限公司 19.长春赛德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20.长春三友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21.长春市众合汽车底桥有限公司 22.吉林省子豪汽车有限公司 23.吉林省纳资达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24.长春市圣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5.长春市华光轿车附件有限公司 26.吉林省仕达有限公司 27.长春汉斯啤酒公司 28.吉林省宇琦泵业有限公司 29.长春市汇铖工贸有限公司 30.长春市博大机械制造公司 31.长春市瑞展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32.长春一东广鹏离合器有限责任公司 33.长春北亚铝型材有限责任公司 34.长春电信工业有限公司 35.吉林省盈科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36.长春林缘木材加工公司 吉林地区13家 1.中钢集团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冀东水泥吉林有限责任公司 3.吉林市宏成电力工程公司 4.中油吉林石化分公司 5.中钢吉林机电公司 6.吉林市重江机械公司 7.吉林华微电子股份公司 8.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 9.吉林圆方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10.得利斯食品有限公司 11.吉林北方硅业公司 12.吉林富悦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13.吉林云鹤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四平地区9家 1.四平红嘴钢铁有限公司 2.四平恒邦钼业有限公司 3.中粮(生化)公主岭分公司 4.黄龙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5.吉林庆达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6.四平昊华化工有限公司 7.四平市华洋木业有限公司 8.吉林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9.吉林省东风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辽源地区16家 1.吉林省德春米业集团公司 2.惠宇能源公司 3.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 4.吉林鑫达铸造有限公司 5.一汽辽源汽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6.辽源市华龙起重选矿设备有限公司 7.欧蒂爱袜业有限责任公司 8.辽源市全达能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9.吉林麦达斯铝业有限公司 10.吉林省沃得皮革有限公司 11.吉林省大志禽业有限公司 12.吉林省北方工业硅集团公司 13.辽源方大锻造有限公司 14.吉林省工业硅集团 15.辽源市鸿图纸业有限公司 16.吉林省鸿源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通化地区9家 1.通化石油化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职责边界清单

附件1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职责边界清单序号编码边界事项名称涉及部门、单位 1100102 清洁取暖和天然气 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100103节能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机关事务局 3100205 教育招生考试安全 保障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省法院、省卫生健康委、省国家安全厅、省委宣传部、省通信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 4100401电动自行车监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 安厅

序号编码边界事项名称涉及部门、单位 5*100403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 项目管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6*100404 电动汽车以及充电 设施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省市场监管局 7*100405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 监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 8101204重污染天气应急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气象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9101310无障碍环境建设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残联、省工业和信 息化厅、省广电局 10101503 用水定额地方标准 制(修)订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 11*101505节约用水管理 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 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 12101703成品油监管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税务局、中石化山东分公司、中石油山东销售公司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鞍政办发[2012]7号 【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2.28 【实施日期】2012.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鞍山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多渠道满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市政府规定保障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应当在国家和省政府政策指导下,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产局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鞍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政策制定、房源筹集、编制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查规划选址、户型设计、资金使用、分配方案等工作。 市建委、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财政局、地税局、民政局、环保局、物价局、审计局、监察局、开发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人民政府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文化旅游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公

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工信委,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各企业:为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1〕221号)精神,省工信委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 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根据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1〕22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和《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暂行本)》以外的项目,均实行备案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和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建设和规划、统计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联系和沟通,为企业投资提供便利。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级主管部门备案范围:中央驻甘企业和省属企业投资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项目;涉及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享受减免关税优惠政策项目;跨市(州)项目。 (二)市(州)级主管部门备案范围:总投资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项目。 (三)县(市、区)级主管部门备案范围:总投资1亿元以下项目(不含信息产业和信息化)。 兰州新区内项目,除须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外,一律由兰州新区管委会备案。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格式文本予以公布,方便企业查询、使用。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应在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前向相应的备案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提交《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附件1)。 申报企业应当对备案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中 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0年9月22日公布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 2014年5月4日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通信工程以及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中,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设施或者通信网络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施工;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通信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通信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通信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为“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实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 第六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招标人邀请招标的,应当向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1.5%,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费用明显低于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的,方可被认定为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情形。 第七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外,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自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起2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备案表》(见附录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北京市等16个城市(群)开展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互联网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发改办高技[2013]3017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布日期】2013.12.11 【实施日期】2013.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北京市等16个城市(群)开展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 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3]3017号) 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新疆自治区、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广播影视主管部门:

你们报来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均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经研究,原则同意北京、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郑州、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克拉玛依、厦门、青岛、深圳等15个城市开展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同意长沙、株洲、湘潭3个城市联合开展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群建设,并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推进。 二、请各示范城市把建设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培育新兴产业、转变发展方式、服务社会民生的重要抓手,重点做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示范城市要在示范城市建设工作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8年第2号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进一步推动光伏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持续加强行业管理,提高行业发展水平,我部对《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进行了修订,形成《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现予以公告。 附件: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年1月15日 附件: 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 为加强光伏行业管理,引导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推动我国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按照优化布局、调整结构、控制总量、鼓励创新、支持应用的原则,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生产布局与项目设立 (一)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节能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产业规划及布局要求,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工业企业的区域不得建设光伏制造项目。上述区域内的现有企业应严格控制规模,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应采取措施,逐步迁出。 (三)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的光伏制造项目,引导光伏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新建和改扩建多晶硅制造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其他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二、生产规模和工艺技术 (一)光伏制造企业应采用工艺先进、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好、生产成本低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二)光伏制造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太阳能光伏产品独立生产、供应和售后服务能力;具有省级以上独立研发机构、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每年用于研发及工艺改进的费用不低于总销售额的3%且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报符合规范名单时上一年实际产量不低于上一年实际产能的50%。 (三)光伏制造企业按产品类型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多晶硅项目每期规模不低于3000吨/年;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移动物联网全面发展的通知(2020)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移动物联网全面发展的通知(20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相关企业: 移动物联网(基于蜂窝移动通信网络的物联网技术和应用)是新型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5G、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的决策部署,加速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有力支撑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现就推进移动物联网全面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准确把握全球移动物联网技术标准和产业格局的演进趋势,推动2G/3G物联网业务迁移转网,建立NB-IoT(窄带物联网)、4G(含LTE-Cat1,即速率类别1的4G网络)和5G协同发展的移动物联网综合生态体系,在深化4G网络覆盖、加快5G网络建设的基础上,以NB-IoT 满足大部分低速率场景需求,以LTE-Cat1(以下简称Cat1)满足中等速率物联需求和话音需求,以5G技术满足更高速率、低时延联网需求。 到2020年底,NB-IoT网络实现县级以上城市主城区普遍覆盖,重点区域深度覆盖;移动物联网连接数达到12亿;推动NB-IoT模组价格与2G模组趋同,引导新增物联网终端向NB-IoT和Cat1迁移;打造一批NB-IoT应用标杆工程和NB-IoT百万级连接规模应用场景。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移动物联网网络建设。 加快推进5G网络建设,继续深化4G网络覆盖,支持Cat1发展;进一步加大NB-IoT网络部署力度,按需新增建设NB-IoT基站,县级及以上城区实现普遍覆盖,面向室内、交通路网、地下管网、现代农业示范区等应用场景实现深度覆盖;着力做好网络运维、监测和优化等工作,提升网络服务水平。 (二)加强移动物联网标准和技术研究。 1.制定移动物联网与垂直行业融合标准。推动NB-IoT标准纳入ITUIMT-2020 5G标准;面向智能家居、智慧农业、工业制造、能源表计、消防烟感、物流跟踪、金融支付等重点领域,推进移动物联网终端、平台等技术标准及互联互通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提升行业应用标准化水平。 2.开展移动物联网关键技术研究。面向不同垂直行业应用环境和业务需求,重点加强网络切片、边缘计算、高精度定位、智能传感、安全芯片、小型化低功耗智能仪表、跨域协同等新兴关键技术研究,并开展相关试验。 (三)提升移动物联网应用广度和深度。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内设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9]115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7.09 【实施日期】2009.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定的通知 (豫政办[2009]115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九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工业经济运行和信息化有关职责划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按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和省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的拟订及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编制省重大技术装备规划,协调相关政策;工业日常运行监测;工业行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省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稀土行业发展、盐业行政管理、省医药储备管理工作。 (二)将原省信息产业厅(省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将原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煤炭工业行业管理职责划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将原省中小企业服务局的中小企业服务职责划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将原省政府食品工业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六)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高新技术与传统工业改造结合,促进工业由大变强。加快推进全省信息化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提出全省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开展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复核评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开展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 业复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工信厅科函[2018]105号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8.03.21 【实施日期】2018.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开展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复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科函〔2018〕10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将于近期开展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复核评价工作,对2015年认定及复核通过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进行复核评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核范围 2015年认定及复核通过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1和附件2)。 二、材料要求

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统称各单位)组织相关企业做好评价材料(见附件3)填报工作并提供必需的附件及证明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word/excel格式电子版光盘一份)。有关数据指标请按2017年底数据填写,其中财务数据按照已审计的2017年会计报表填写。 三、时间要求 请各单位对企业填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汇总后于5月15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来函请注明相关负责人员的联系方式。报送函和评价材料收集工作委托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战略与规划研究所受理。 四、其他事项 (一)根据《管理办法》,复核评价不合格的企业将公告撤消称号并摘牌。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复核评价工作,并借此机会,对本地区、本单位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建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总结,深入提升企业技术创新工作。 五、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联系人及电话:刘丹(010)68205231 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战略与规划研究所 联系人及电话:牛江蓉(010)88379229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2号邮编:100037 附件:1.2015年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名单 2.2015年复核通过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名单 3.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评价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中共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关于表彰省工信厅直属机关优秀共产

中共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关于表彰省工信厅直属机关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基层党组织的决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日期】2016.06.28 【实施日期】2016.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关于表彰省工信厅直属机关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 作者、先进基层党组织的决定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近年来,在厅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全厅各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十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认真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岗位,创先争优,充分发挥了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有效推动了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机关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成效。 为隆重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弘扬先进典型,激发工作热情,进一步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厅党组决定:授予省直机关工委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华颜涛

等3名同志为省工信厅直属机关“优秀共产党员标兵”光荣称号;授予省直机关工委表彰的优秀党务工作者马毅等2名同志为省工信厅直属机关“优秀党务工作者标兵”光荣称号;授予省直机关工委表彰的先进基层党组织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党委等2个基层党组织为省工信厅直属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标兵”光荣称号。授予何洁等48名同志为省工信厅直属机关“优秀共产党员”光荣称号;授予左福新等10名同志为省工信厅直属机关“优秀党务工作者”光荣称号;授予综合处党支部等9个基层党组织为省工信厅直属机关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186号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指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结合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全员每个岗位都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与相应的职务、岗位匹配。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领导企业建立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加强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隐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履行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大力推进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分管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惠州市人民政府共同推进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行 动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化工科技物资管理 【发文字号】粤经信材料[2010]86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9.26 【实施日期】2010.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惠州市人民政府共同推进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行动方案》的通知 (粤经信材料〔2010〕869号) 惠州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惠州市人民政府共同研究制定了《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惠州市人民政府共同推进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惠州市人民政府 共同推进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产业转型升级的总体要求,促进惠州优势传统产业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惠州市人民政府共同制订和实施本行动方案。 一、必要性与紧迫性 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惠州由以农业经济为主的落后地区发展成为南粤大地上的新兴工业城市,形成了以石化、电子信息为支柱产业,装备制造、纺织服装和制鞋、建筑材料、金属制品、家用电器、食品饮料、制药等产业共同发展的多元化的现代工业体系,龙头项目带动效应明显,产业的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显著增强。2009年,惠州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1414.7亿元,同比增长13.2%;实现工业总产值3005亿元、增加值738.3亿元,同比增长23.3%和13%。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增加值674.8亿元,同比增长19.2%。其中优势传统产业生产规模不断扩大,主导产品优势明显,品牌建设成效良好,产业发展专业化突出、市场活力强、配套日臻完善。尤其是纺织服装和制鞋业规模较大,目前全市拥有纺织服装企业3500多家、年产值达145亿元,制鞋企业6400多家、年产值达118亿元。2009年,全市纺织服装和制鞋、建筑材料、金属制品、家用电器等四大优势传统产业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增加值84.55亿元,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12.5%(2008年经济普查,惠州四大优势传统产业工业总产值375.65亿元,占当年全市工业总值2759.29亿元的13.6%)。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鞍政办发[2017]153号 【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1.21 【实施日期】2017.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制规定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7〕1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1日

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9号),设立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挂鞍山市鞍钢工作办公室、鞍山市大数据管理局、鞍山市中小企业局牌子,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设置使用无线电频率、台(站)许可。 2.《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 3.用能设备操作人员上岗证核发。 4.对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5.辽宁省“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申报。 6.申报国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 7.申报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 8.印染准入公告。 9.购置节能环保设备所得税优惠鉴证。 10.对无食盐准运证运输食盐行为的处罚。 11.煤炭经营企业依法经营检查。 12.煤炭经营企业告知性备案和年度报告。 (二)下放的职责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工业区域布局加速城区工业企业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工业区域布局加速城区 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鞍政办发[2005]58号 【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5.19 【实施日期】2005.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工业区域布局加速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鞍政办发[2005]58号2005年5月19日) 为全面振兴鞍山老工业基地,构建和谐鞍山,全面开展“工业升级年”活动和推进“一个基地、三大产业”建设,根据《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区工业企业搬迁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鞍政发〔2005〕23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城区工业企业搬迁要坚持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整体开发、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和有序推进的原则;坚持与资产重组、资源整合相结合,与利用外资、技术改造相结合,与产业优化、结构调整相结合,与调整区划、支持鞍钢主辅分离相结合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 根据城区工业企业搬迁的总体规划,按照产业属性和园区功能定位,2005年-2010年,将城区内180户工业企业搬迁至城郊工业园区,形成产业集群,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腾出城区工业用地,发展第三产业,优化城市整体功能,营造舒适人居环境。搬迁工作分阶段实施,从现在开始到2007年底为第一阶段,搬迁企业60户,其中,2005年完成搬迁企业5户;2008年-2010年底为第二阶段,完成其余120户企业的搬迁。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工业企业搬迁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鞍山市工业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其具体成员如下: 组长:张杰辉市委副书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修订说明

附件2: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粤经信规字〔2018〕3号)在2018年7月1日实施以来,对强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和管理,规范项目验收工作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是,随着省财政资金预算改革的深化和验收工作实际需要的不断发展,现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新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扩展管理办法范围,明确验收程序,体现财政资金“放管服”要求及加强验收管理力度,修订起草了本征求意见稿。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定主要是根据省司法厅《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93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并结合机构改革及验收工作实际情

况进行的修改。除了机构改革导致的单位名称等变化外,本征求意见稿正文内容实质性修改共35处,增加附件1个,详细条文修改及说明请见附件。 (一)明确验收范围 将中央资金纳入统一管理,同时明确事后奖励、股权投资、工作经费、直接列支项目等不适用验收的项目不需验收(第一、二条)。 (二)细化验收职责 将原规定对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的职责的规定进行集中并加以细化明确(第三、四、九条)。 (三)增强操作性 1.细化验收内容要求,增加规定验收内容明确的程序和必须明确的验收内容(第四、六、七、八条,附件9); 2.根据实际调整增减规定内容,以便于执行:调整、增加工作时限及规定执行期限,将验收部门初审验收材料时间由15个工作日压缩为15日(自然日),项目单位补正材料时间由1个月改为30日(第四、八、十八);调整验收实地核查要求为“有必要时”(第八条);增加项目单位无法完成及怠于履责时的处理内容(第八、十条);删除与财政部门联合验收规定(第七条)。 3.增加了对验收材料中盖章和签名的要求(第八条)。 (四)进一步体现财政资金“放管服”要求 1.将部分对企业和第三方机构的要求改为对工业和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 52号》解读 为促进各类无线电业务和应用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下称“微功率设备”)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2019年第52号公告,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问:什么是微功率设备,它的应用有什么特点? 答:根据国际电信联盟(ITU)相关决议和建议书,微功率设备具有发射功率小、传输距离短、设备数量多等特点,一般是指提供单向或双向通信,且对其他无线电设备仅具有较低干扰可能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多数情况下微功率设备与相关频段内的无线电业务能够共用频率,并遵循不对其他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扰保护要求的使用原则。 问:我国微功率设备管理的历史情况? 答:我国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对微功率设备实施系统管理。1998年,原信息产业部发布了《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信部〔1998〕178号),并随文印发了12类微功率设备及其技术要求,明确了微功率设备的范畴。2005年,原信息产业部修订了《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信部无〔2005〕423号),修订发布了通用微功率设备、通用无线遥控设备等14类微功率设备及其技术要求,规定微功率设备无需办理频率使用许可和台站执照,但应当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问:为什么要制定该公告? 答: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修订发布,明确国家规定的微功率设备无需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条例》,规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需要明确微功率设备范畴,划清管理边界。此外,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新应用和新技术,一些技术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原有微功率设备管理的文件的部分条款也已不适应形势发展。因此,需要对微功率设备的管理文件进行修订。 问:公告制定过程是怎样的? 答: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启动了微功率设备研究工作,主要过程如下: 一是制定公告初稿。对以往发布的微功率设备管理相关文件进行了系统梳理,结合微功率设备的新应用与新技术,形成公告初稿。明确微功率设备范畴,规范微功率设备的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的管理与技术要求。 二是广泛听取意见。考虑到微功率设备应用范围广、涉及领域多,于2017年12月、2018年11月,先后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同时,还征求了国务院相关部委、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并对上述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和逐条分析,与产业界进行了多轮次沟通和协调。 三是对重点问题开展专题论证和专家咨询。对于涉及的重点问题、重点频段,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了深入的兼容性分析和测试论证工作,为公告制定提供了有力支撑。2019年6月,在北京组织召开了专家咨询会,根据专家意见和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问:公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本公告明确了微功率设备相关管理要求,规范了微功率设备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的各个环节,并明确了微功率设备的范畴和管理边界。 一、公告正文共10条内容,包括微功率设备的范畴,频率、台站和设备管理要求,干扰处理原则,特殊场景使用要求,产品说明内容,部分设备使用过渡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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