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的经典案例

安乐死的经典案例
安乐死的经典案例

关于安乐死的经典案例

安乐死,一个令举世争议的重大医疗立法提案。首先遇到来自医疗界的阻碍。传统观念中,医生救人,延长人的寿命是天职。医生无论以什么手段结束病人的生命,无论是什么情况或者是什么人,都是医疗界无法接受的。英国医学专家约翰·怀厄特尖锐指出:“人为死亡不在医学范畴。”他说:“大多数医生和健康专家们认为,一旦在临床实践中引入人为死亡,医学的本旨就被改变了。它将变成主观判定谁的生命更有价值。”医学就变成了一种社会工程学,缩短那些“没有价值的生命”。更大的阻力来自于患者家属的主观情绪,这种情绪往往是超越了理智的。他们热切的希望自己的亲人能够活着哪怕多一分钟,但是他们并没有考虑过是怎么样的一分钟,很多患者所承受的痛苦是炼狱式的折磨。他们求生不能,欲死不得,这种痛苦,即使是亲人和朋友也无法体会。

合法安乐死的第一人

2003年11月10日荷兰一院(即上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安乐死”法案,这使得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把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法案规定,身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考虑成熟后,可自愿提出结束生命的书面请求,主治医生则应向患者详细陈述实际病情和后果预测,并由另一名医生参与诊断和确诊,可实施“安乐死”。法案还规定,实施“安乐死”的手段必须是医学方法。

2003年11月30日,在阿姆斯特丹,这是一极平常的日子,但对托莱尔来说,这又不是平常的一天,因为她的母亲选择在当天与所有的亲朋好友诀别。这也是荷兰议会顺利通过安乐死合法的第二天。上午10时,托莱尔和她的二个姐妹、孩子们及其他朋友,等待牧师走进了家门,祈祷后,两名医生随后也进来了。房间布满鲜花。老母亲躺在床上,吃力地试图做出某种表情,对来人一一含笑。她今年71岁,她是一位非常开明的退休教师,几年前得了不治之症。几个月前,她就提请医生给她实施安乐死,以减轻自己的痛苦,并且已经获得了两位主治医生的同意。开始,托莱尔坚决不同意,但看到母亲一直在经受地狱般的折磨,拗不过老母亲的强求,在与姐妹们商量之后决定同意。老太太吃力地点了点头,托莱尔流着眼泪,下令关灯,同时点起蜡烛,播放了妈妈爱听的音乐。有人轻轻地,轻轻地抽泣,医生则用他颤抖的手给老太太注射了致命的药物,一会儿,老太太走了,但她是含笑走的……

合法安乐死之前的案例

1950年4月14日,东京地方法院的一个安乐死案件判决中指出,为了解除患者躯体上的剧烈痛苦不得已侵害其生命的行为,属于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行为,不应受到惩罚。1962年12月22日在名古屋高等法院对一例安乐死案件的判决中,指出了在日本合法的安乐死需要具有6个要件。日本成为亚洲第一个在法律上有条件地承认安乐死的国家。但日本迄今为止尚无有关安乐死的成文法。

1973年荷兰一位名叫Geertruida Postma的医生对其患者实施了安乐死,医生被法院认定谋杀,但宣判监禁一周缓行1年,这实际上是判她无罪。就此判决,法官作了特别的情况说明:必须在规定的条件下实施安乐死。

1995年6月16日澳洲北部领土议会通过了“临终患者权利法案”,是世界上迄今为止的第一部安乐死立法。1996年9月22日,在澳洲北部城市达尔文,医生菲利普·尼切克帮助66岁的建筑工人鲍勃·邓特平静地走完了生命的最后里程:在注射了一支致命的戊巴比妥纳药液后,这位受前列腺癌折磨整整5年之久的患者终于在妻子和医生的注视下,安祥地合上了双眼,成为世界上第一名依据安乐死法离开人世的患者。但是,澳大利亚联邦议会推翻了北方领土的安乐死法案。

被动“安乐死”案例

15年几度徘徊在生死边缘

如果一个人成为植物人,依靠进食管来维持生命,那么,谁有权力来决定她的生与死。这个故事发生在美国一名女性植物人特丽·夏沃身上。

1969年以后,在美国至少有35个有关安乐死的法案递交22州立法机构审议。美国的法律并无有关安乐死的条款。根据美国宪法修正案,“留予各州由其公民决定”。1994年11月在美国俄勒冈州的一次全民公决中,通过了一项议案。这项议案使得安乐死在有限制的条件下不是非法的。

1990年,年轻的特丽因心脏病,导致脑损伤,被医生确诊为“永久性植物人”,并认定无任何康复可能。

15年来,特丽一直靠人工进食管维持生命。1998年,特丽的丈夫迈克尔作为她的监护人向佛罗里达州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拔去特丽身上的进食管,对其实行安乐死。特丽的父母强烈反对迈克尔的做法。由于特丽在病发前并未留下任何书面文件表达过安乐死的意愿。双方为此在7年的时间里多次对簿公堂,2001年4月和2003年10月,特丽的进食管曾经两次拔下又被插上。无法表达个人意愿的特丽几度徘徊在生死边缘。2005年3月18日,根据美国佛罗里达州第六巡回法院,同意对特丽实行“安乐死”的裁定,医生拔掉了维系她生命的进食管。然而,在19、20号两天,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先后通过一项特别议案,驳回佛州法院的裁定,要求重新为特丽插入进食管。美国总统布什也专门为此事提前结束休假,表示会站在支持特丽继续生存的一方。

刚到人间就进“天堂”

2004年8月,荷兰医生协会—“荷兰皇家医学院”力促卫生部召开独立审查会议,通过对“没有独立意志”的晚期病人实施“安乐死”的《格罗宁根草案》,其中包括儿童、严重的智力残障者,以及那些遭遇事故而永远不会从昏迷中清醒过来的植物人。草案明确严格地规定:那些已经确诊为“先天残疾不能治愈”或是遭受“不可治愈病苦”或“严重残疾的”新生儿可以实施“安乐死”。需要主治医生组与另一些无关的专业医生共同确诊决定,并要征得患儿父母同意等等。极早早产儿,一生下来就脑出血、抽风、脊柱裂的婴儿都可能成为“安乐死”的对象。

在中国安乐死是非法的

不惜一切代价地避免死亡似乎成了现代医学的目的之一。然而,人们不得不面对这样的事实:不管投入多少资源来设法推延死亡和减少产生痛苦及残疾的风险,仍然有无数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实际上并不能避免死亡,反而遭受着极其痛苦而难以忍受的延长死亡过程的医学干预。全世界每年大约有五千万人走向死亡,其中相当一部分是被拖延了的死亡。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有数十万的绝症患者痛苦万分地躺在医院的病床上维持生命。一家肿瘤医院曾对800例身患癌症的垂危患者进行调查统计,其中因为不堪忍受痛苦,自愿要求安乐死者占到30%以上。在我国的医学实践中,一方面存在着用昂贵的代价来维持脑死亡患者“生命”的现象(常常可见诸于报端),另一方面,在对无法忍受痛苦的绝症患者的医疗处理过程中,安乐死以隐秘或公开方式已经进行。

中国首例安乐死案件

1986年,陕西第三印染厂职工王明成为身患肝癌晚期绝症的母亲夏素文申请“安乐死”,主治医生蒲连升同意为他母亲注射了100毫克的复方冬眠灵。王明成和主治医生蒲连升被陕西汉中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并刑事拘留。两年后被法院宣布无罪释放,检察机关不同意这个判决,提出了抗诉,一年之后,汉中市法院终审判决,蒲连升无罪。

据后来蒲连升接受中央台采访时的回忆:当时病人垂危,打不打冬眠灵都要死,整个医院的三层楼都听见,头一晚上因剧痛喊了一夜,值班医生李大夫给她打了10毫克安定。她呻吟不止,试图用头碰床头。她儿子和女儿跪在地上求我说,叫我妈早点儿走吧。我就开了处方,复方冬眠灵100毫克,处方上的话是我写的,家属要求“安乐死”,下面是家属的签字,儿子王明成,女儿王晓琳。注射的人是省卫校的实习学生,叫蔡建林。要我打进去就没有证明人了,到底注射的是什么药?注射量是多少?这个针打进去就是没有痛苦,“安乐死”就是没有痛苦地幸福地死去。3个月之后,我就被捕了,告密的是患者的大女儿。我当时的信念非常坚定,我跟患者一无冤二无仇,没有接受她的贿赂,我何罪之有啊?我为什么要去杀她啊?一个人扪心自问的时候,我想任何一件事情,不付出点儿牺牲是不可能的,不能每件事情都被别人理解,除了死亡而外,所有的人间的痛苦,可能我都受过了。有的医生悄悄地进行“安乐死”,不过是没有写在处方上,没有写在档案里面。我要奉劝和我一样的大夫,在我们国家没有立法以前,最好不要干这种事情。呼吁尽快立法,这个问题就解决了。

17年后,案件另一名当事人王明成,由于得了胃癌,加上哮喘等各种病魔近两年的折磨,原来120斤的他只剩下了60多斤,西安交大第二医院确诊他已经到了胃癌晚期,并无法治愈。2003年2月4日,痛苦不堪的他正式向医院提出了安乐死的请求。但是医院的答复是国家没有立法,不能够实施。王明成却无法像母亲那样安静地走过2003年8月3日凌晨,王明成在病痛的挣扎中停止了呼吸。

正确看待安乐死问题

正确看待安乐死问题 首先,我希望安乐死合法化——既受法律认可,又要受法律的严格监控。目前,反对安乐死的势力依然很大,主要是真从珍爱生命这个原则出发来思考问题,而没有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艾滋病、肝癌晚期,他们继续治疗得不到相应的改善,只是一种生命的拖延,而这种生命的拖延会给患者带来更大的痛苦和患者家人更多的花费,但是,这未尝不是个可以利用的好现象。利用这股“民意”的力量,可以把安乐死套上法律的紧箍咒。要是法律坚持不认同安乐死,那么,支持安乐死,反倒会被一些对现状不满、希望改革的“前卫”、“先锋”人士看作“新潮”的表现,安乐死只会引发更多的同情。 安乐死在合法化的同时,也要被法律严格规定,像上面所说的,只有那些确实患有那些既是目前无法治愈、必死无疑,又给患者带来巨大痛苦的重症患者,才允许实施安乐死,而且,安乐死必须是患者在充分清醒的时候自愿的。虽然自愿在一部分情形下是做不到的,对于这种无法以自愿来规束的人,其代理人可以出于一些善意的动机,代该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执行,比如以前老师在课堂上讲的“父亲处死大脑坏死的儿子”这个事例,该儿童大脑已经坏死,而且继续生存的机会渺茫,其继续存活于这个世上,不会对该家庭或者说该父亲带来个人利益,更不会给社会整体利益带来好处,民法的基本原则中有一条,“公序良俗“,虽然,该父亲处死其亲生儿子有违良俗,但是其行为明显可以得到大多数民众的认可,当事人的行为是善意的,但是其法律行为的后果表现为不可忍受,我觉得这就是法律不够人性的一

面,而如果安乐死合法化,法律和道德便能得到一个良好的结合 国家在给安乐死打开一条合法的小出口的同时,也要加大力度,提倡珍爱生命,让更多的人树立无论多大困难也要鼓足勇气活下去的价值观。价值观可以多元化,法律也必须尽可能让不同的需求得到满足,但在此同时,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扶持那些最为人道的价值观,让它们保持主流思想的地位,也是必要的。要是一个人真不想活了,他随时可以自杀,他人防不胜防,法律不承认安乐死可行,不过是一种鸵鸟政策,一昧的回避是不可取的,既然“自杀”安乐死视为合理,也就是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可以做到,那么上面所说的“父亲处死儿子”的案例也可以为什么就得不到理解呢,该儿子大脑坏死,已经对周围的事物没有认知能力,死对他来说或许是一种更好的归宿,我觉得法律不能约束道德,不管是好的方面还是坏的方面,就像见人掉入水里,你可不去救,哪怕你会游泳,但是你的游泳能力有多强,能否救出这个人,是无法估量的,人们只能以道德的方式来谴责,同样,该父亲处死大脑坏死的儿子的案例,我觉得法律应该在多方取证的前提下,给予谅解,因为政府作为公共权力机关,应该不仅为社会整体利益着想,还应该为小到一个家庭思考,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社会才会更加和谐 另外,就是安乐死的不足,下面举个例子,同样是重病号,有些人有钱,可以享受较好的医疗条件以延长生命;有些人没钱,生病的时间长了,连医院甚至家属,都觉得此人是个累赘。那些没钱、多病的人,很可能会在周围人们的劝说下,无奈地选择安乐死。因为安乐死

关于安乐死的经典案例 (1)

安乐死 一、案例: (国内)1986年6月23日,患者夏某因肝硬化晚期腹胀伴严重腹水,被送进 陕西汉中市某医院。看着母亲痛苦不堪的惨状,患者儿子王某和妹妹觉得母亲既然痛苦得生不如死,那么就要求医生对其母亲实施安乐死。6月28日,在王某等一再的央求下,医生蒲某开了一张100毫升的复方冬眠灵的处方,并注明是“家属要求安乐死”,王某在上面签了字,当天中午至下午,该院实习生蔡某和值班护士分两次给夏素文注射冬眠灵。同年9月,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将蒲某和王某批准逮捕,并于1988年2月向法院提起公诉。 1990年3月,汉中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报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2月28日批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请求的蒲某,王某故意杀人一案,经高法讨论认为:安乐死的定性问题有待立法解决,就本案的具体情节,不提安乐死问题,可以依照刑法第10条的规定,对蒲某,王某的行为不做犯罪处理。”1991年4月6日,汉中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在母夏素文病危难愈的情况下,产生并且再三要求主治医生蒲某为其母注射药物,让其无痛苦地死去,其行为显属剥夺其母生命权利的故意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被告人蒲某在王某再三要求下,同其他医生先后向危重病人夏素文注射促进死亡的药物,对夏的死亡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其行为已属剥夺公民生命权利的故意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宣告蒲某王某二人无罪。”一审后,汉中市人民检察对一审判决两名被告行为不构成犯罪提起抗诉;蒲某和王某则对一审判决认定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不服提起上诉。汉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3月25日二审裁定:驳回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和蒲某,王的上诉,维持汉中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 另外,事隔近18年后,2004年5月,当初要求为母亲实施“安乐死”的王某 患胃癌并转移,向医院提出安乐死,被医院拒绝。2004年8月3日,王某病逝。(国外)

安乐死辩论赛

安乐死定义资料:(中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对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处于不可逆昏迷中的植物人,实施使其在无痛苦感受中死去的行为。狭义专指对身患绝症、临近死亡、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患者,实施安乐死促使其迅速无痛苦死亡的一种方式。又称无痛苦死亡。一般多指后者。各国对安乐死是否合法存在争论。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安乐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 ②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 ③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 ④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 ⑤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 ⑥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合法化定义: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来规范安乐死的实施,保护相关人群,从而维持社会秩序安乐死的要求:1 病人患不治之症,临近死亡,极度痛苦 2 有病人神智清醒时的同意或嘱托 3 经医生,亲友同意 3 人道正规方式,特定医师执行 4 无痛苦状态结束生命 安乐死的定义:对于满足一定要其的病人采取停止治疗或注射药物来结束生命 中国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原因资料:社会主义国家,尊重人民的生命权是宪法中规定的,任何人和任何组织无权剥夺他人生命,即使有所谓被剥夺人同意的情况,也是不被法律允许的。这是出于维护法律程序正义的需要,因为,一些法学专家普遍认为,一旦安乐死合法化,会影响到社会秩序,究竟是否是安乐死和故意杀人的的界定会产生争议。 中国反对合法化原因:1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规定尊重人民生命权 2 法律不允许剥夺他人生命 3 安乐死合法化会模糊故意杀人的界定,影响社会秩序 4 社会认为安乐死不符合人道主义 5 中国现在医疗水平,医德参差不齐 6 安乐死在中国的实施存在很多问题和不可实施性 反驳以上原因: 1 尊重人民生命权,不仅应当尊重人民生存的权利,也应当尊重人民死亡的权利。生命权是属于个人的,每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死 2 安乐死是遵循病人同意后才能实施的。这是病人自己的选择,只是假借他人的手,选择更加无痛的死亡方式 3 申请安乐死的要求很严格,实施郭晨严格遵循正规流程,并不存在模糊故意杀人界定的情况,也不会影响社会秩序 4 人道主义的前提是有生存下去的希望。而安乐死要求中,病人濒临死亡,极度痛苦的这种情况显然并不存在生存的希望。既无法给予病人生存的希望,又不允许病人早些摆脱痛苦,这样的行为显然更不符合人道主义。 5 安乐死要求病人患不治之症,这个是指在当今社会医疗水平所无法解决的绝症,并不仅

我国对于安乐死的各种理论及现状

我国对于安乐死的各种理论及现状 安乐死历来是个令人感兴趣的话题。有关安乐死的争论除在哲学、伦理学、医学等领域展开外,法学界对安乐死应否合法化问题也从不同的角度发表了不同的观点。 安乐死亦称安死术,是英文“euthanasia”一词的汉译,最早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一词,本意为“快乐死亡”或“尊严死亡”;在牛津词典中的解释为“患痛苦的不治之症者之无痛苦的死亡;无痛苦致死之术”。在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人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结束生命的过程。 在我国,安乐死已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相反人们还相当热衷于对安乐死的争论。我国关于安乐死的讨论源于上世纪80年代,在1986年,陕西省就发生一起安乐死事件,一个名叫王明成的男子为身患绝症的母亲实施了安乐死,其与医生双双被检查机关提起公诉(但后来被无罪释放)。从1994年起,几乎在每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都有代表提出关于安乐死的提案。由此可见,我国民众对安乐死之关注程度。17年后,当身患癌症晚期的王明成再次要求给自己实行“安乐死”时,但被医生拒绝。8月3日,形如枯槁的王明成在病痛中死去。于是带着王明成的遗憾,人们又展开了对“安乐死”这一敏感问题的争论。 法”是权利之法,他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生命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一部分,“法”理应给予保护,但是,安乐死是是保护生命权还是破坏生命权哪?现在学术界尚无定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徐景和认为,《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有特定含义的。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

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这种处分是有严格的条件与程序的。现在欧洲一些国家所实行的“安乐死”立法都是在传统道德与现代法律之间所作的选择。因此,认为“安乐死”有背宪法,缺乏基本的构成要件;国家行政学院法学博士宋功德提出,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是,从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看,做到这点有点不现实。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就说明了这一点;也有专家认为:宪法这一条款,仅仅体现了国家有帮助公民延续生命的责任,但这一点既不意味着国家可以强制公民延续自己的生命,也不意味着国家不能帮助公民结束自己的生命。 随着经济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安乐死在我国正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理解和接受,人们的观念逐渐更新,开始冲破传统观念的束缚,更多的关注生命的质量和价值,安乐死立法具备了一定的群众基础。中国有关安乐死的民意调查资料表明,赞成安乐死的比例在逐步上升。据第二军医大学长海医院对313名不同人群的调查显示,有93.6%的人赞成安乐死,其中医务人员赞成者为98.4%,法学界人士赞成者为90%,一般者占90.1 %。上海市黄浦区部分街道对60岁以上老人进行了调查,有89.4%的人赞成安乐死,94.5%的人希望立法。1986年在武汉、北京等地进行的有关安乐死的民意调查结果表明,赞成安乐死的人数为62%;在对黑龙江省的199人的调查中,89%的人赞成安乐死(其中19%的人年龄超过50岁);1988年在北京进行的500例问卷调查(包括工人、军人、大学生、部分来自各地的在京学习的干部及医生),结果表明,91.2%的人赞成安乐死,认为目前在我国可以实行安乐死的人占79.8%。这些民意调查反映了普通民众对安乐

《公共政策学》案例讨论——安乐死

公共政策学 小组案例讨论 ——安乐死 小组成员: *** *** *** 杨于谦 等11人

“安乐死”案例分析 安乐死,一个令举世争议的重大医疗立法提案。首先遇到来自 医疗界的阻碍。传统观念中,医生救人,延长人的寿命是天职。医 生无论以什么手段结束病人的生命,无论是什么情况或者是什么人,都是医疗界无法接受的。英国医学专家约翰·怀厄特尖锐指出: “人为死亡不在医学范畴。”他说:“大多数医生和健康专家们认为,一旦在临床实践中引入人为死亡,医学的本旨就被改变了。它将变 成主观判定谁的生命更有价值。”医学就变成了一种社会工程学,缩短那些“没有价值的生命”。更大的阻力来自于患者家属的主观情绪,这种情绪往往是超越了理智的。他们热切的希望自己的亲人能够活 着哪怕多一分钟,但是他们并没有考虑过是怎么样的一分钟,很多 患者所承受的痛苦是炼狱式的折磨。他们求生不能,欲死不得,这 种痛苦,即使是亲人和朋友也无法体会。 合法安乐死的第一人 2003年11月10日荷兰一院(即上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 的结果通过了“安乐死”法案,这使得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把安 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法案规定,身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考虑成熟后,可自愿提出结束生命的书面请求,主治医生则应向患者详细陈述实 际病情和后果预测,并由另一名医生参与诊断和确诊,可实施“安 乐死”。法案还规定,实施“安乐死”的手段必须是医学方法。 2003年11月30日,在阿姆斯特丹,这是一极平常的日子,但 对托莱尔来说,这又不是平常的一天,因为她的母亲选择在当天与

所有的亲朋好友诀别。这也是荷兰议会顺利通过安乐死合法的第二天。上午10时,托莱尔和她的二个姐妹、孩子们及其他朋友,等待牧师走进了家门,祈祷后,两名医生随后也进来了。房间布满鲜花。老母亲躺在床上,吃力地试图做出某种表情,对来人一一含笑。她今年71岁,她是一位非常开明的退休教师,几年前得了不治之症。几个月前,她就提请医生给她实施安乐死,以减轻自己的痛苦,并且已经获得了两位主治医生的同意。开始,托莱尔坚决不同意,但看到母亲一直在经受地狱般的折磨,拗不过老母亲的强求,在与姐妹们商量之后决定同意。老太太吃力地点了点头,托莱尔流着眼泪,下令关灯,同时点起蜡烛,播放了妈妈爱听的音乐。有人轻轻地,轻轻地抽泣,医生则用他颤抖的手给老太太注射了致命的药物,一会儿,老太太走了,但她是含笑走的…… 1.安乐死是政策问题吗?如果是,是什么类型的政策问题?若不是,那么你的理论依据是什么? 答:关于对安乐死是不是政策问题的回答,不能给出某个一定的答案。政策问题是指基于特定的社会问题,由政府列入政策议程并采取行动,通过公关行为希望实现或解决的问题。 在某些国家,安乐死问题已经被政府列入政策议程并合法化,属于政策问题,如瑞典、荷兰、比利时、日本、美国的一些州等;在中国,虽然有不少安乐死合法化的提案,但安乐死问题尚未被政

安乐死辩论

我方不赞成安乐死 1.有更多更好的方法来减轻生命之苦。 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因为有更多更好的方法可以减轻生命之苦。如果人们觉得自己身患绝症,常常只有两种选择:在病痛之中死去或是接受安乐死,平静且快速地离开人世。但是很少有人知道还有另一种选择:那就是足够的关怀和爱, 比如现在有生命关怀等,有案例证明他们对临命终人进行关怀后,病人安详离开人世。上文已提到,身患不治之症的病人最大的恐惧并非生理上的疼痛,而是害怕成为家人的负担,害怕被家人放弃。 就像理查德-兰博顿医生所说:“只要病人感受到自己被关爱而不是别人的负担,只要他们的病情在可控范围之内,他们就不会对安乐死有诉求。这不是安乐死合不合理的问题,也与安乐死是否让人接受无关,更不在于它是否实用或有效,这与安乐死本身毫无关系。”此外,那些遭受病痛的人并非真正想要安乐死,更没有人会喜欢这个主意。虽然这能够让他们像想要的那样平静地死去。有时是主治医师影响了他们安乐死的决定。2001年,荷兰外科医生Joke Groen-Evers接受访问时承认她以前曾支持安乐死。和病人临终谈话时,她总会提及安乐死这一话题,据她估计,临终病人十有八九会要求安乐死。但后来,她改变了观念,开始给予临终关怀,减轻病人内心的痛苦,也不再和临终的病人提及安乐死。她发现,竟再没有病人要求安乐死了!她说:“如果你提及安乐死,他们就会要求安乐死。如果你给予的是临终关怀,他们也会做出更好地选择。” 2.要求安乐死并不代表病人想要结束生命,他们只是困在一 张自欺欺人的网中。 在那段艰难的日子里,特别是直面死亡时,病人的内心是很脆弱的。他们缺乏必要的知识了解自己的现况,而这恰恰影响着他们的决定。许多人以为,病人是承受不了病痛才会要求安乐死,而事实上,是对未知的恐惧让他们做了这个选择。病人担心自己疾病缠身的结局,包括活下来的可能性(事实上往往生不如死),还有最重要的是害怕给亲人造成负面影响。根据美国俄勒冈州的一项调查,66%的人选择安乐死是因为他们不想成为别人的包袱。 的确,没有人想要成为自己家庭、朋友的负担,但同时,也没有人想要轻易结束自己的生命。那些说“让我死吧”的人并非在吐露他们的心声,实际上,如果医生拒绝了安乐死的请求,他们会相当感激。 实施安乐死是个不明智,甚至是错误的选择。毋庸置疑,身患疾病或是天生残疾是个悲剧,但结束生命并非解决问题的办法。他们需要的是来自朋友、医生的爱和支持,家人的安慰、包容更是必不可少。如果这些病人感受到他们的生命得到尊重和关怀,他们定会鼓起勇气,努力得活下去——不管要承受多少痛苦。 音乐家贝多芬,印度残疾舞蹈家苏达·尚特朗,英国出色的残疾人运动员谭妮·葛雷·汤普森,著名的科学家爱因斯坦,还有美国摇滚女歌手谢丽尔·克罗,美国共和党总统候选人罗姆尼之妻安·罗姆尼,电影演员休·杰克曼,他们无一不遭受着疾病或是身体残缺带来的痛苦。但是,他们选择为社会做出贡献,从未考虑过要结束自己的生命。他们也从来没有想过通过安乐死来摆脱生命的困境,因为,安乐死并不是解决问题的优选方案。

安乐死中道德与法律的思考

安乐死中道德与法律的思考 摘要:安乐死这一概念自20世纪被提出以来,一直广受争议。许多国家和地区在民间都有安乐死的行为,但是在法律和传统道德、伦理层面上看,安乐死一直处于“盲流”的位置,安乐死已经由一个医学科学领域内的问题上升到一个社会问题的层面,但是却被众多人们所回避。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信息社会带给人们观念上的变化,处于现代社会的人们在关注如何延长生命长度的同时,也开始广泛关注起生命的质量,在毫无意义的生命面前,选择主动的死亡,却被视为对生命的不尊重,对家人及社会的抛弃。无可否认的是,传统的力量是巨大的,在死亡面前,人类是没有主动权的,哪怕是捍卫生命的尊严,追求有价值的生命,基于这种思想,安乐死一直不能被人们所接受,对于安乐死的合法化以及立法问题,也就存在着巨大的争议。 关键词:安乐死道德困境伦理法律冲突 一、“安乐死”说法的起源及发展 1.1 “安乐死”一词的起源 “安乐死”一次来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原意被译为“安逸的死亡”或者“有尊严的死亡”。中国学者为安乐死的定义为:患有绝症的病人在濒临死亡的状态时,承受着身体上和精神上双重的痛苦,在患者本人以及他的家属强烈要求下,通过医生的许可,采用人为的方法使患者在没有痛苦的状态下终止生命的过程1。 安乐死通常的分类有很多种方法,一般有积极、消极、主动、被动、自愿、非自愿、直接和间接等等限定词,一般情况下,安乐死被用主动和被动划分。主动的安乐死指的是医护人员或者病人自身或其家属,采用某种措施加速病人的死亡,例如采用某种药物或者其他方式主动结束病人生命,减轻病人痛苦的过程,这种主动的安乐死方法也被称为直接的或者积极的安乐死;被动的安乐死指的是停止救助或者维持病人生命的一切办法,任由病人的生命自行停止,这种被动的安乐死方法也被称为间接的或者消极的安乐死。一般狭义的安乐死指的就是没有痛苦的致死方法,也就是主动的安乐死。 1.2 “安乐死”的发展 关于安乐死的讨论,已经不是一个新的问题。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就有过加速死亡的办法,在史前的希腊和罗马就普遍存在允许残疾人以及重症病人自行辞世的现象。在17世纪以前,euthanasia指的是可以从容死亡的办法,一些学者把euthanasia的意义翻译为任由病人死亡,甚至采取措施加速病人的死亡,法国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认为,安乐死应当作为医学界的一项技术,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如果人类可以为了延长生命而采取各种办法,那么也可以为了缩短生命而采取措施2。19世纪,蒙克(w Murk)认为,安乐死是一种特殊的医疗手段,可以减轻患者病痛,但是却不提倡加速死亡;而到了20世纪中期,在欧美各国开始广泛的提倡安乐死,并且成立了各种安乐死协会,以求使 1李志红,2009年:《安乐死的法理与伦理学探讨》,《医学与社会》,第12期第4页。 2王敏,2006年:《安乐死与我国现行法律冲突的探析》,《中国卫生事业管理》,第4期第12页。

英语辩论-安乐死合法化

安乐死合法化 正方: We think it’s necessary. On one hand, we can save our limiting medical resources for those who need treatment than any other people. On the other hand, we can keep patients from endless paint. 我们认为这是有必要的。一方面,我们可以节约有限的医疗资源给其他更需要的治疗的病人。另一方面,我们可以解脱这些受着无尽的痛苦的病人。 补充观点: 1.Euthanasia can release the stress of the society, if the patients can’t do any contribution. 如果那个病人无法做出任何贡献,那么安乐死可以减轻社会的负担。 2.Euthanasia can free the patients who are under heavy paint. 安乐死可以解脱那些正承受着巨大痛苦的病人。 3. A person’s life belongs to himself, he has access to end his life. 一个人的生命属于他自己,他有权结束自己的生命。 反方: I think we should n’t make euthanasia legal. Otherwise, some people may commit suicide through this way, which offer them an easy way to die. In addition, it can be an legal way to deprive(剥夺) people’s life, for those who have evil intentions. So, I don’t agree this point. 补充观点: 1. Euthanasia is a rejection of the importance and value of human life 安乐死是拒绝了人类生活的意义和价值 1.The poor will truly be killed by poverty through euthanasia, because of no money for treatment. 穷人会真正地被贫穷以这种形式给杀死,因为没钱治疗。 2.Euthanasia is disguised violations of the right to life 安乐死是变相侵害生命权

安乐死引发的思考

安乐死引发的思考 引言: 安乐死是人文医学的一个重要议题,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自人类文明创始以来,人类对于生命、健康的思考从未停止,因此有关医学人文的言论自古既有。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对于医学其人文性的思考越来越多,对生命的思考也越来越深刻,而对安乐死的思考也是如此。安乐死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因此值得讨论。 摘要: 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得死去。对安乐死的争议一直存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社会争议和伦理争议。社会争议主要是对人的生存权利的争议;伦理争议包括五个方面,分别为: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之争、救死扶伤原则与减轻痛苦原则之争、资源浪费与合理分配之争、尊重人权与情景选择之争、中国传统孝道与现代亲情理念之争。 关键词: 人文与医学、安乐死、生存权利、生命尊严、医生的职业道德、资源浪费及合理分配、孝道 正文: 据英国《每日电讯报》6月3日报道,世界著名物理学家史蒂芬·霍金教授称,如果有一天他对这个世界不再有用,而仅仅是个累赘时,他会考虑安乐死。他表示,违背当事者的意愿令其或者是对人的尊严的践踏,如果处于极端痛苦中,他会考虑安乐死。霍金教授的发言将

一直以来人们争论不休的安乐死的话题又提到了风口浪尖。 当今社会,安乐死已经成为众所周知的名词,人们对它褒贬不一、评论各异。那么,何为安乐死?安乐死,顾名思义,指安详地没有痛苦地离开这个世界。专业的解释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得死去。“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去。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而在我们国家,安乐死的定义是指患不治之症的患者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度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都有悠久的历史,向上可追溯到古希腊,斯巴达人为了保持健康与活力,处死生来就存在病态的儿童。亚里士多德曾在著作中表示支持这种做法。到现在,目前已立法允许安乐死的地方有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和美国的俄勒冈州、华盛顿州和蒙大拿州等地;奥地利、丹麦、法国、德国、匈牙利、挪威、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和瑞士10国,允许“被动”安乐死,只准终止为延续个人生命而治疗的做法。 安乐死的问题在中国尚未正式讨论。安乐死分为不作为的安乐死和作为的安乐死,不作为的安乐死(消极的安乐死),是指对濒临死亡的患者,经其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包括撤出人工的生命维持装置)任其死亡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对作为的安乐死,即积极的安乐死,规定如下:在法律未允许实行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不能认为这

安乐死案例分析

安乐死案例分析 马悦旅游132班 22213202 安乐死,一个令举世争议的重大医疗立法提案。首先遇到来自医疗界的阻碍。传统观念中,医生救人,延长人的寿命是天职。医生无论以什么手段结束病人的生命,无论是什么情况或者是什么人,都是医疗界无法接受的。英国医学专家约翰·怀厄特尖锐指出:“人为死亡不在医学范畴。”他说:“大多数医生和健康专家们认为,一旦在临床实践中引入人为死亡,医学的本旨就被改变了。它将变成主观判定谁的生命更有价值。”医学就变成了一种社会工程学,缩短那些“没有价值的生命”。更大的阻力来自于患者家属的主观情绪,这种情绪往往是超越了理智的。他们热切的希望自己的亲人能够活着哪怕多一分钟,但是他们并没有考虑过是怎么样的一分钟,很多患者所承受的痛苦是炼狱式的折磨。他们求生不能,欲死不得,这种痛苦,即使是亲人和朋友也无法体会。“汉中案件”可谓中国生命伦理学的第一案。案件大致如此: 1984年10月,患者夏素文,59岁,被医院诊断为“肝硬化腹水”。1986年6月,病情加重,被送入汉中市传染病院肝炎科住院诊疗。经该院肝炎科主任、主治医师蒲连生诊断为:1、肝硬化腹水;2、肝性脑病(肝肾综合症状);3、渗出性溃疡并褥疮2-3度。入院后的第三天,病人烦燥不安,于1996年6月28日清晨开始昏睡,8时医院查房,夏素文的儿子王明成向该院院长雷某询问病情,雷某答:“病人送得太迟,已经不行了”。王听后,要求为其母实施安乐死,免受痛苦,雷回绝。9时,王明成及其妹王晓玲来到蒲连生办公室,要求为其母实施安乐死,蒲先回绝,在王明成兄妹表示愿意承但责任后,蒲开了100毫克复方冬眠灵的处方,注明家属要求“安乐死”,王明

关于‘安乐死’的辩论

、辩论赛流程立论阶段 一)正方一辩开篇立论,3 分钟 二)反方一辩开篇立论,3 分钟 驳立论阶段 三)反方二辩驳对方立论,2 分钟 四)正方二辩驳对方立论,2 分钟 质辩环节 (五)正方三辩提问反方一、二、四辩各一个问题,反方辩手分别应答。每次提问时间不得超过15 秒,三个问题累计回答时间为1分30 秒。 六)反方三辩提问正方一、二、四辩各一个问题,正方辩手分别应答。每次提问时间不得超过15 秒,三个问

题累计回答时间为1分30 秒 七)正方三辩质辩小结,1 分30 秒八)反方三辩质辩小结,1 分30 秒自由辩论 九)自由辩论 总结陈词 十)反方四辩总结陈词,3 分钟 十一)正方四辩总结陈词,3 分钟 赛制具体说明:

由正方双方的一辩选手来完成,要求立论的框架明确,语言通畅,逻辑清晰,能够正确的阐述己方的立场。 (二)驳立论阶段: 这个阶段的发言由双方的二辩来进行,旨在针对对方的立论环节的发言进行回驳和补充己方的立论的观点,也可以扩展本方的立论方向和巩固己方的立场。 (三)质辩环节: 这个阶段是,由双方的三辩来完成这个环节,双方的三辩针对对方的观点和本方的立场设计三个问题,由一方的三辩起来提问对方的一辩,二辩,四辩各一个问题,要求被问方必须回答,不能闪躲,提问方的时间每个问题不可超过十五秒,回答方三个问题的回答累计时间是一分三十秒,双方的三辩交替提问,由正方开始,在质辩的环节中,要求双方的语言规范和仪态庄重,表述清晰。在质辩结束后,由双方的三辩针对对方的回答进行质辩小节,时间一分半,由正方开始。 (四)自由辩论阶段: 正反双方的八位辩手都要参加,辩论双方交替发言。双方都拥有四分钟的累计发言时间,在一方时间用完后, 另外一方可以继续发言,直至本方的时间用完。在这个环节中,要求辩论双方的队员团结合作和整体配合,自由辩论阶段由正方开始

英语安乐死辩论赛正方和反方的观点

Mercy killing is one of the most controversial issues in the world of medicine. As the picture given above depicts, A late sick mother desperately ill son request for euthanasia. But the son was cut for this。feeling helpless because he is at a loss what to do about it. The picture really sets me thinking. It implies that people differ in their attitudes towards the mercy killing.Some people think it is right.but others dont think so.now let us listen to everyone's different opinions 安乐死是医学界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正如上面所示的视频所描绘的,一位晚期患病母亲病入膏肓,请求儿子实施安乐死。但儿子且为此获罪,感到无能为力,因为他们不知道该怎么办。这幅画确实发人深省。它暗示,人们在对待安乐死上看法不一致。有些人认为他是对的,但其他的不这样认为,现在让我们听听大家的不同观点 赞成 1.If a person loses the survivability of the community has not contributed to lose the meaning of life.reduce reliance on others and a burden on society. 如果一个人失去了生存能力,对社会没有了贡献,也就失去了生命的意义,减少对别人的倚赖和对社会的负担。 2.the complete elimination of euthanasia patients can be painful diseases, mental stress and depression thinking exists. 安乐死可以彻底消除病人的疾病痛苦,精神压力和思想懮愁 3.a person bound to die sooner or later die; One hundred dead, the living dead are free, patients and relatives reflex happy 人总难免一死,早晚都是死;一死百了,死人活人都解脱,患者与亲朋皆大欢 4.the lives of their own people, individuals have the right to end their lives, which is opposed to the human rights and personal freedom. 人的生命属于自己,个人有权结束生命,这是个人自由和独享的人权 5.we believe that euthanasia is a form of respect for life. 安乐死是尊重生命的一种方式。 6.首先,从主观方面来讲,安乐死对于病人自身,是一种减少生命痛苦的方式。人,总是趋利避害的,没有人会说“我要去寻找痛苦,我要去远离快乐”。当一个人处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之下,当生命的存在已成为一场噩梦,我们难道还要提及道德和伦理吗?生存这个基本的“长度”都已经不能够维持,还要来谈及生命的宽度,还要去顾及伦理的重量吗? First,from a subjective point of view.Euthanasia for the patients themselves, is a way to reduce human suffering.People always seek advantages and avoid disadvantages, and no one would say, "I am going to look

安乐死——模拟法庭案例

开庭时间:2008年12月25日 开庭地点:苏州科技学院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 出庭人员: 1.审判人员:审判长李丹彤、审判员王招盼、李晓晓;书记员:李琳; 2.公诉人: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乞国昭、房媛媛; 3.被告人:于文清; 4.辩护人:尹丽莹,助理:邹彤,东海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5.证人:陈妍、王晓娇。 案由:故意杀人 案情:被告人于文清与被害人张洁(被告人的母亲)多年来一直相依为命,他们没有工作也没有劳保,生活条件始终比较困难。2010年10月12日,被害人突然瘫倒在家门口,不省人事。被告人立即将她送到泗水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主治医生诊断为脑溢血且深度昏迷。被告人几乎天天去医院陪夜,自己服侍母亲,每隔两三个小时为母亲翻身、擦身、换尿布。在住院的五十多天中,被害人的病情丝毫没有好转,吃不进饭,大小便失禁,但是可以进行简单语言交流。医生告诉被告人,这病没什么治疗希望了,老人只能靠注射葡萄糖维持生命。眼见母亲治愈无望,经济日趋窘迫,更不忍心看着母亲痛苦万分的表情,2010年12月3日,被告人将其母亲接回了家。第二天下午,在犹豫与矛盾中痛苦挣扎了一天一夜的被告人决定亲自对其母亲实施“安乐死”。他用两条浸泡了盐水的湿毛巾绑在其母亲的手臂上,再用两根铁丝绕在毛巾外,接通了电源,致使被害人遭电击而亡。当晚,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开庭前准备阶段】 [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1.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审判长的指挥; 2.任何人对合议庭及其成员有意见,均不得当庭指出,可以在休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

辩论赛: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反方)(1)

一辩陈词: 谢谢主席,尊敬的各位评委,亲爱的同学们以及我们可爱的对方辩友: 大家晚上好! 对方一辩的陈词听起来真可谓是入情入理、义正词严,可惜字字珠玑中却是字字偏激,几下几点我不得不忍痛指出! 首先,对方一辩为我们描述了种种惨绝人寰的病状,相信不仅我方,在场的评委和同学都一定会为之潸然泪下。然而,我们不得不看到这一切的背后,真的是患者本人的真实意愿吗?不想成为子女的重负,不想成为社会的重负,也许这才是患者选择死亡真正的原因。痛苦的病症令人可以承受,而父母那份选择死亡的包含了所有的辛酸苦辣的爱才是真正的“生命不能承受之轻”。 其次,根据医学权威克雷米林报告,绝大多数选择安乐死的是心理抑郁的垂危病人而非那些真正病痛缠身的患者。面对如此的状况, 难道我们不应该指引他们重新拾起生命的希望,用微笑温暖他们的心,而是只看表面现象就指给他们一条通往无尽黑暗的路吗? 再者,对方辩友说人有选择生死的权利。但“宁为人间一株草, 不做天上一颗星”,我们深深地理解,人有选择生死的权利,但我们更深深地知道,生命的可贵。在安乐死的浪潮日益高涨的今天, 我们仍然要高呼,真正的尊重是让病人不放弃每一寸生命的希望! 让我们正视问题,才能在寻求真理的道路上走得更远。 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 欲正其身,先正其名。《辞海》 2841页中将“安乐死”定义为现代医学无法挽救而面临濒临死亡的病人的真诚主动要求,医生为解决其不堪忍受的痛苦而采取无痛苦的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应该”解释为:在伦理学上指由道德规律所要求的规定。而“合法化”是指:使其符合法律规定。而此次辩题的前提是在中国,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实事求是。

安乐死辩论赛网络版

正- 谢谢主席,大家晚上好 在法律不断健全的当今社会,人的权利不断受到重视--生存备受关注,死亡也越 来越发人深思.那么今天我们就将对"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的问题展开一场辩论. 首先就让我们来明确一下安乐死的定义;"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在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有不受侵犯的权利。也就是说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 如果一个人已患绝症,生存已没有希望,只是承受着心灵和肉体上的痛苦,让他安静祥和地离去又有什么不应该呢 因此我方观点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理由有以下几点: 1.从个人的角度看,安乐死是最大限度地展示出病痛,生命垂危,死亡这一生命过程的应有尊严。它保证了个人在生命最后一刻所做出的对生命的自主和自决的权利。 2.从经济的角度看,安乐死是是阻止成本无限扩张的有效方式。当死亡过程逐渐展开,生存的成本逐渐放大,对经济,心理,家庭和社会成本都是不断的加大。而安乐死可以减少这种浪费的支出,是实行者对这家庭成员爱的考虑。3.安乐死能够解除人的不幸和痛苦,符合现代人道主义精神,是对人权的保护。 因此我方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谢谢 反二 谢谢主席:对方辩友!大家好。 还记得古希腊医生西博拉底的誓言吗:我将尽我的全力去辅助病人而决不损害他们!两千多年的这条训戒成为医生们的最高信条!而安乐死做为一个医学概念被提出时医生就被至于进退两难的境地!第一:一种法律的确立要有利于社会的进步!要保证公民的生存权,财产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力!安乐死的立法将对法理,道德,伦理进行挑战甚置是颠复!没有甚重的态度,尽凭着对病人的一腔怜悯是不能成为立法的理由的! 让我们回到医学的领域!对于病人的病痛我们非常同情!但估惜治疗,临终关怀等等手段能够部分甚至全部为患者带来生的尊严!为何非要一死了之,为何不能面朝大海等待春暖花开! 安乐死从技术上来讲是没有什么错的!错就错在要立法使所有的人都这样去做!这是对向死神抗争人们的打击呀! 花儿美吗?是插在安乐而死的亲人坟前还是用它来抚慰生者更加眩烂!河山美吗?是与亲人周游过后留下美好的记忆,还是撒下安乐而死亲人的骨灰留下遗憾!蓝天美吗?是否要在云间回忆亲人的音容笑貌!时而叹惜生命的短暂! 死去的人走了,他们去了哪里现在过的好吗!我们都不知道,但是如果他们泉下有知一定希望生者能够活的更好!

安乐死的伦理思考

Vol.33No.1 Jan.2012 第33卷第1期2012年1月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 (Soc.Sci )近年来,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始终是医学、伦理学和法学等领域讨论的热点问题,但因安乐死的评价体系复杂、合法化后引发的社会问题较多等因素使得推行安乐死举步维艰。尤为重要的是,人的生命具有至上性和不可逆性,这从根本上决定了对待安乐死问题必须慎之又慎。安乐死作为时代发展的产物,作为一种面对不可避免的死亡而选择的有尊严的“优死”方式,尽管对其研究论证尚存诸多可商榷之处,但笔者认为,这只能说明当下广泛实施安乐死的时机不成熟,却不能否认安乐死在自身的逐步完善中被社会所接受。在生命至高至上性的前提下,在坚持知情同意原则、病人自愿原则的基础上,笔者试从伦理学的视角论证安乐死的合理之意。 一、有利原则下个人利益与家庭、社会利益相统一 道德要求我们不伤害别人,更要求我们对维护他人的幸福和快乐有所贡献。这种“有利”的行动是根据“有利”原则作出的。以有利原则为立足点,从个人、家庭与社会利益相统一的综合视角可见安乐死的合理之意。 人同动物的区别在于动物不区分自身同自身的生命活动,整个生命过程仅仅是一种生命活动,而人则将生命与生活相结合,使生命活动具有社会属性与社会价值,在活着的同时追求如何实现更好的活着。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许多所谓无法治愈的绝症可依附精密的医疗设备延长生命的长度,但当这种延长仅在维持具有生物学意义而无社会学意 义的生命,病人备受死亡恐惧,饱受精神上的折磨和肉体上的摧残时,于病人而言确为“生不如死”。这种不可避免死亡的生命在质量极低的状态下“活着”,与其说在延长生命倒不如说是在延长痛苦甚或延长死亡。在这种情况下,选择安乐死可减缓病人临终前的痛苦,符合病人自身利益,是对个人的一种最高尊重。多位研究者及病人曾发出呼吁,认为病人在离开世界前生命被剥的体无完肤,恐惧厌恶的同时没有任何尊严可言,认为在死亡不可逆转的情况下,安详离开人世,保持躯体完整和人格尊严是最好的结局。 安乐死在最大限度的尊重临危病人尊严、满足个人利益的同时,也兼顾了患者家人及社会利益。脑死亡患者、终末期昏迷者、癌症晚期不可逆患者 在经受巨大折磨的同时,其家人也是处于极度的痛苦与煎熬中。一方面他们看到亲人濒死的痛苦与折磨,希望亲人尽早摆脱苦痛,即使是以一种结束生命的方式;另一方面在通过仪器来延长不可逆转的濒危亲人的生命,在花费昂贵医疗费用的同时还要日夜照料,对于这些亲人尤其是一般的工薪阶层是一种无意义“生命”对现实意义“生命”的消耗。满足患者安乐死的要求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对家属的一种解脱。在社会层面上,安乐死可极大的节约社会资源。生命的不可替代性与医疗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必须寻求医疗资源利用和效能的最大化。当今社会医疗资源处于珍贵而有限的状态,当一个生命处于死亡边缘无法治愈时,医疗消耗显然没有任何正效益,那么按照有利原则从社会资源分配的角度 安乐死的伦理思考 马端林 (渤海大学 政治与历史学院,辽宁 锦州 121013) 摘要:安乐死的评价体系较多,是医学、伦理学、法学等领域长久讨论的热点问题。当下广泛实施安 乐死的时机并不成熟,但不能否认安乐死作为时代产物的合理性。本文从有利原则、公正原则和人性视角三个伦理学的角度对安乐死问题作以分析,论证安乐死的合理之处。 关键词:安乐死;伦理;思考中图分类号:C91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2)01-0051-03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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