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保厅领导及分工

江苏省环保厅领导及分工
江苏省环保厅领导及分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领导简介及分工

陈蒙蒙:1960年生。曾任省医药总公司生产技术处处长,省经贸委副主任,省政府副秘书长。2009年7月任省环保厅厅长、党组书记。

主持省环保厅全面工作。

姚晓晴:1952年生。曾任省人事局秘书、副处长、处长、局长助理兼办公室主任,省人事厅副厅长兼省编办主任、党组成员。2002年9月任省环保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分管人事和污染防治方面工作。

分管处室:人事处、污染防治处、省固体有害废物登记和管理中心。

秦亚东:1965年生。曾任盐城市环境监测站室主任,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市环保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省环保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00年10月任省环保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分管行政管理、总量减排和环境监察、党务和作风建设方面工作。

分管处室:办公室、总量处、环境监察局、机关党委、环境监察总队,苏南、苏中、苏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厅机关服务中心。

赵挺:1954年生。曾任部队书记、干事、秘书、步兵团副团长、处长、海防团团长,军分区参谋长、军分区司令员(正师职)。2001年11月任省环保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分管规划财务和自然生态保护方面工作。

分管规划财务处、自然生态保护处、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刘东霞:1952年生。2009年6月任省环保厅纪检组长、党组成员。

负责纪检监察工作。

主持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环保厅纪检组、监察室工作。

柏仇勇:1962年生。曾任原淮阴市环境监测站室副主任、主任、市环保局秘书、副科长,盱眙县马坝镇镇长、党委副书记,宿迁市环保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局长、党组书记,省环保厅处长兼省环境监测中心主任、省环境信息中心主任、省太湖水质监测中心站站长,2008年11月任省环保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分管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流域水环境质量管理和水污染防治方面工作。

分管处室:环境影响评价处、流域处、太湖水质监测中心站。

于红霞:1963年生。曾任南京大学环境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2006年4月任省环保厅厅长助理。2009年6月任省环保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分管环境科技、外事外经和环境监测方面工作。

分管处室:科技标准处、外事外经处、环境监测与信息处、省环境监测中心、世行办、省环境经济技术国际合作中心。

蒋巍:1970年生。2010年10月任省环保厅副厅长。

分管政策法规和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方面工作。

分管处室:政策法规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处、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

刘建琳:1957年生。2010年9月任省环保厅总工程师。

在厅长领导下,负责环境保护方面重大技术的审核、指导重大科技项目和工程项目的实施。协助厅长分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胡和林:1956年生。曾任部队参谋、科长、副处长、处长,副司令员(正师职)。2007年7月任省环保厅副巡视员。

协助厅长分管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信访办公室、基建办公室(筹)

刘一帆:1952年生。2009年6月任省环保厅副巡视员。

协助厅长分管老干部工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省环境信息中心,联系省环境科学学会、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杨伟:1961年生。2010年9月任省环境监察局局长(副厅级)。

主持环境监察局全面工作。

凌静:1956年生。2010年9月任省环保厅副巡视员。

协助厅长分管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厅长分管宣传教育处、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省环境保护联合会。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 【发文字号】苏环管[2006]9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06.07.03 【实施日期】2006.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环管〔2006〕98号) 各省辖市环保局: 自去年以来,国家环保总局进一步强化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力度,相继出台了《关于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以下简称《通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以下简称《办法》)等一系列文件。在今年5月召开的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会议上,总局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提出了更新、更严格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总局的指示,结合江苏实际,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履行七项承诺。各级环保部门要深入学习、严格遵守总局代表全国环保系统

作出的庄严承诺(附件1)。要充分认识建设项目管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努力实现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的转变;要依据《环评法》大力推进规划环评,使环境影响评价成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不欠污染新帐的重要关口、落实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的重要载体。 二、严格环保准入标准。严格执行项目审批的“四不准”和“十不批”原则(附件2),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环评文件一律不得批准;严格执行我厅和省发改委、省经贸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太湖流域地区化工行业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苏环控〔2005〕50号)和《关于明确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的通知》(苏环管〔2005〕262号),不得审批太湖流域和苏北地区禁止审批的项目。为防止隐患,各级环保部门在审批化工、电镀、印染、酿造等项目以及涉及到居民拆迁、饮用水源保护等敏感问题项目时,一定要十分慎重。对于审批前提条件多且实施难度大的项目,不予审批。 三、严格按总局《通知》和《环境风险评价导则》要求,新建、改建或扩建化工石化类建设项目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风险评价,并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专章的审查;新布设的化工石化集中工业园区、基地以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的园区、基地,必须进行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增设环境风险评价专章,加强环境可行性与风险性论证,凡未完成区域环评报批的,各级环保部门原则上不得受理上述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实施全省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实施全省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卫办[2007]5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7.10.23 【实施日期】2007.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实施全省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 (苏卫办〔2007〕54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提高统计信息服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卫生部统一部署和新的《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要求,我厅决定从2007年11月起实施全省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网络直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随着卫生改革发展步伐的加快,卫生统计信息需求发生了很大变化。卫生部对现行卫生统计调查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新的《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同时提出调查项目实行网络直报。这是我国卫生统计工作的重大改革。实施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将

大大提高统计信息的快捷性、敏感性和有效性,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等各项业务工作提供动态卫生信息,更好地发挥信息对制定卫生政策与规划的咨询和引导作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网络直报工作,认真组织动员,明确责任,健全制度,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确保这项网络直报工作的顺利实施和平稳运行。 二、建立完善直报平台及机构代码库,做好网络直报准备 实现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必须首先建立省级数据平台和数据中心,同时各地要完成本地基础数据的采集任务,尤其要维护好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和卫生机构类别代码,这些代码是直报用户与权限管理的依据。目前,我厅已根据卫生部的统一要求,完成了省级直报平台系统的安装和测试工作。 各地要在2007年11月10日以前完成卫生机构(不包括诊所、医务室、卫生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和村卫生室)分类代码数据维护工作,2007年12月10日前完成诊所、卫生所、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和村卫生室代码数据库的建设与维护,为基层直报单位顺利开展网络直报工作做好必要的准备。 三、明确直报工作制度要求,按时保质开展网络直报 根据卫生部《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网络直报实行“依法上报、统一规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工作;除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和村卫生室外,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县(区、市)卫生局均为直报责任单位,直报单位的统计人员为直报人员。网络直报的内容主要为《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规定的四个调查表,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的调查项目。 网络直报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安排是: 2007年11月20日起,医疗机构(诊所和村卫生室除外)正式直报第1-3季度数据。

省委直属机关主要领导简历

省委直属机关 江苏省纪委 冯敏刚:中纪委委员,省委常委、纪委书记 谢秀兰:省委委员,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 刘大旺:男,汉,1960年02月生,1980年12月参加工作,江苏兴化人。1980年12月江苏兴化县农水办公室工作;1981年7月江苏扬州地区农水办公室经管科工作人员;1982年7月江苏扬州地区农委经管科工作人员;1985年6月江苏扬州市委农工部秘书科干事(其间:1984年9月—1986年7月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党政管理专业学习);1986年12月江苏扬州市委农工部秘书科秘书(副科级)、副科长;1990年3月江苏扬州市委研究室政策研究科秘书、副科长、正科级秘书;1992年9月江苏扬州市委研究室副主任;1995年10月江苏扬州市委副秘书长;1996年8月江苏泰[州市筹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1996年1 1月江苏泰州市委秘书长;1997年4江苏泰州市委秘书长、团市委筹备小组负责人;1997年5月江苏泰州市委秘书长、团市委书记(其间:1995年8月—1997年12月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党政管理专业学习);1998年5月江苏泰州市委秘书长;1999年11月江苏泰州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2002年1月江苏泰州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靖江市委书记(其间:2001年3月—2002年3月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2002年4月江苏泰州市委常委、靖江市委书记;2003年6月江苏泰州市委常委(正地级);2003年8月拉萨市委常务副书记(正地级),江苏省援藏干部总领队。2006年11月任江苏省纪委副书记(正地级)。 解畅:女, 2006年11月任江苏省纪委副书记. 王中远:男, 历任江苏省委副秘书长, 江苏省委纪委副秘书长. 2007年2月任江苏省纪委副书记兼秘书长. 江苏省委办公室 王雪非: 男, 历任江苏省委副秘书长, 省委副秘书长、省委研究室主任. 2007年7月任江苏省委副秘书长、省委办公厅主任. 姚晓东, 男, 历任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副部长、江苏人民广播电台台长、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2年1月任江苏省委副秘书长(正厅级). 江苏省委组织部 刘国中:男,汉族,江苏无锡人。历任江苏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委副秘书长。2002年1月任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正厅级)。是十届省人大常委会委员。 赵永贤:原任江苏省人事厅副厅长,现任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副部长、江苏省人事厅党组书记,厅长。江苏省委第二批保持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成员。

江苏省安全和环保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

江苏省安全和环保相关标准及规范 污染物排放标准: 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T3814-2020)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19) 铅蓄电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 3559-2019)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2862-2016) 表面涂装(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2-2016) 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 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3747-2020) 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DB32/3560-2019) 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20)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18)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DB32/T1705-2016)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T3462-2020) 钢铁工业废水中铊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431-2018) 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锑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432-2018) 安全和环保相关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粪便集中收集处理技术规程(DB32/T 2600-2013) 养殖场污水生物净化处理技术规程(DB32/T 2603-201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评价技术指南(DB32/T1934-2011) 石油化工码头及库区安全设施配备目录和技术要求(DB32/2547-2013) 化工园区(集中区)安全风险评估导则(DB32/T2916-2016) 化工园区(集中区)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DB32/T2915-2016) 化工园区周边产地重金属含量评价技术规程(DB32/T 1754-2011)(南农) 沿江化工企业基本安全技术规范(DB32/T3379-2018) 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现状评价导则(DB32/T 3252-2017) 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DB32/T3794-2020) 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DB32/T3795-2020)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规范(DB63/T 1778-2020)

江苏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卫科教〔2003〕29号) 各市人事局、卫生局,厅直属单位,有关高等院校、学术团体: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保证教育质量,我们结合形势的发展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教育厅 二○○三年十月八日 附件: 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和实效,确保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序健康地开展,根据《省卫生厅、人事厅关于转发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卫科教[2001]5号),依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全继委发[2001]第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项目的申报和认可 第一条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由省卫生厅公布的项目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二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重视卫生行业职业道德建设,以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对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 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内外发展前沿;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 3.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4.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填补省内空白的技术和方法。 第三条市级以下单位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向所在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由各市汇总上报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江苏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机关及直属单位非公开

江苏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机关及直属单位非公开招标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苏民发[2006]1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6.12.27 【实施日期】2006.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机关及直属单位非公开招标建设工程项目 发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民发[2006]16号) 厅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民政厅机关及直属单位非公开招标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江苏省民政厅机关及直属单位非公开招标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厅机关及直属单位非公开招标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管理,增强非公开招标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的透明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以及《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厅机关及直属单位非公开招标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发包活动。 本办法所称非公开招标建设工程项目,是指经省厅批准建设工程单位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各类建设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管道线路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 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经省厅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实施公开招标。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经厅分管领导同意,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比价、询价或其他竞争方式,施工验收结束30天内填写备案表报驻厅监察室和厅计财处备案。 厅成立非公开招标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厅办公室、计财处、监察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驻厅监察室。 第三条非公开招标建设工程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采取邀请招标和邀请议标的形式进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 ---------------------------------------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 1、总则 1.1、制定本管理规范的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行为,制定本管理规范。 1.2、制定本管理规范的依据 制定木管理规范的主要依据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3号)。 1.3、本管理规范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范适用于本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境内所有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包括国有、集体、联营、股份制、外资、港澳台投资、私营、个体和其他各种不同类型经济实体的开发建设活动)的管理。 1.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内容 建设项目立项前的预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 建设项目施工期和试运行期的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分级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摒《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限规定》所规定的权限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对建设项目施工期和试运行期的监督管理,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1.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分类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三种形式。必要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附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或对环境产生的影响的专题分析或专题评价。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 2.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程序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在上报《项目建议书》前先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作出初步审查意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须现场勘察的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预审意见。该签署意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纳入《项目建议书》上报文件。 2.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的填报说明 2.2.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的作用 2.2.l.1、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删去封面“申报”两字、编登记号后作《环境影响登记表》用,建设单位可以此表作为批准建设和办理《营业执照》的依据。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中专毕业生报考卫生类执业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卫科教〔2005〕47号 各市卫生局、教育局: 为全面贯彻国家和我省有关举办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卫生类中专层次学历教育,杜绝违规招收卫生类学生的现象,维护社会稳定,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共同研究决定,并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对列入各市招生计划的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中专毕业生报考卫生类执业资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清理、整顿卫生类中专学历教育。继续贯彻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举办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苏卫科教〔2003〕35号)和省计经委、省教委、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卫生职工中专校和卫生进修学校的通知》(苏卫科教〔1999〕3号)规定,由各市卫生局、教育局负责对本地区卫生类中专学历教育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凡未经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审批设置的卫生类专业,必须按本通知精神立即进行整改。对仍在举办的卫生职工中专校,由市卫生局报地方政府立即实行关、停、并、转,并做好善后工作。 二、各市要明确相关措施,保证从2006年起不得违规举办卫生类专业或违规招收卫生类学生。对2005年1月1日之后入学的卫生类专业在校生进行分流,将其转为非卫生类专业。各市教育局、卫生局联合制定整改意见分别报送省

教育厅和省卫生厅备案。 三、根据各市落实相关措施情况,对2004年12月31日之前入学的,列入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职工(业)中专计划的毕业生,按专业对口的要求,允许报名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市卫生局、教育局根据招生计划及毕业验印名册,对其报考资格进行初步审核。2005年1月1日之后入学的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职工(业)中专学生,如未按规定转至非卫生类专业,毕业后一律不能报名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责任由所在市承担。在解决此类问题时,如果与国家新出台的政策有冲突,以国家政策为准。 四、医师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考试报名资格由卫生部制定,我省无权自行规定。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27号)第十六条明确: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请各市妥善处理这类毕业生的有关善后工作。 五、进一步明确招生规定和纪律。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再次重申,自2006年起,任何学校未经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任何类型的卫生类专业。希望各地要深刻吸取教训,严肃办学和招生纪律,杜绝乱办学、乱招生事件再次发生。本文下发后,如再出现有关地区、有关单位违反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的行为要认真查处,追究违规审批卫生类计划者的责任。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优抚对象住院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暂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优抚对象住院医疗保险管理 办法(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民优[2005]2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5.09.25 【实施日期】2005.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优抚对象住院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苏民优〔2005〕27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江苏省优抚对象住院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厅长办公会第次会议讨论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民政厅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江苏省优抚对象住院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优抚对象住院医疗保险制度,缓解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义务兵家属等优抚对象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逐步提高优抚对象的健康水平,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住院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本保险),是指由各级民政牵头组织,优抚对象个人自愿参加,有关职能部门协同办理,以住院补偿为目标的优抚对象互助共济住院医疗保险。 第三条本保险管理工作由征缴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三部分组成,坚持“统一管理、统一筹集、统一使用、征监管分离、专款专用”的征缴管理原则,坚持“政府民政部门与保险公司共同管理”的业务管理原则,坚持“优抚对象自我监督”的监督管理原则。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应主动将优抚对象住院医疗保险纳入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和本部门以及有关单位的工作计划,实施目标管理、公平运作、民主监督。 第五条各地优抚对象须选择实力强、信誉好、服务周到的保险公司办理本保险。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版)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版)下面是给大家分享的关于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版),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控制源头、综合治理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方针,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综合平衡,将有关的污染防治费用纳入政府预算,并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拟定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

国土规划、区域开发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或者审核; (三)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负责管理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公布环境质量状况; (五)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广国内外环境保护的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开展国际间环境保护的合作和交流; (六)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破坏事故以及纠纷,并按照规定权限审理环境行政复议案件; (七)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级计划、经济、城建、规划、公安、工商行政、卫生、土地、矿产、滩涂、农业、林业、渔业、水利、交通、铁道、民航及海洋、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等管理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本部门的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不得向社会转嫁污染,谋取自身的经济利益。对于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在保护和改善环境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综合经济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明确省厅各相关处室(单位)、地方环保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机关“三定”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除涉核与辐射以外省厅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第二章环评咨询与环评文件编制 第三条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咨询中心”)负责环评咨询工作。 第四条根据项目情况,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认为需要时,可向咨询中心进行环评咨询,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属备案制的项目,应提供备案通知书,必要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属核准制的项目,应提供项目概况、生产工艺等材料,必要时提供经济部门的前期工作意见; (三)属审批制的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和项目概况、生产工艺等材料。 第五条咨询中心会同省厅环境影响评价处(以下简称“环评处”)开展环评咨询工作。咨询中心应当自接受建设单位或者环评单位提供的咨询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咨询意见,并对其出具的咨询意见负责。 第六条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

当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可由建设单位直接填报;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 第七条环评单位应按照“效率与质量并重”的原则,依法合规地承接环评业务,并对其出具的环评文件的真实性、合理性 第三章环评评估与审批 第八条省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实行先评估后审批制度,以提高环评文件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环保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环评处、咨询中心负责参与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的技术审查。 第九条咨询中心负责省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评估工作,并应当自受理环评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环评技术评估意见。咨询中心对其出具的环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 第十条依法应由省厅负责审批的环评文件,建设单位应提出书面报批申请,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包括有关《环境影响专题报告》); (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意见;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或县)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含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预审或审核意见; (四)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或县)核批的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 (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 (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备案表。 第十一条环评处负责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工作,结合省厅相关部门(单位)的会核意见,作出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环评处对其作出的批准文件负责。 第十二条省厅规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规财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以下简称“总量处”)、污染防治处(以下简称“污防处”)、流域水环境管理处(以下简称“流域处”)、自然生态保护处(以下简称“生态处”)、省环境监察局(以下简称“省环监局”)及省固体有害废物登记和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固废中心”)根据项目审批需要,配合环评处开展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工作,并对规划、总量等相应工作负责: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文 件2008第67号文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价〔2008〕67号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各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建筑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将严重影响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风险影响的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 的顺利实施.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计价中的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1,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 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一般风险包干幅度不应大于10%); 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可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 以上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 三,本意见发布前已经签订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尚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招投标工程,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按下述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工程造价.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 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 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四,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动态管理,在价格波动较大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增加价格信息发布频次和范围,有条件的市可通过"工程造价信息网"动态发布价格信息,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对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审查工作.当招标文件中无相关条款时,应要求招标方补充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当施工合同中无相关条款时,应要求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增加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否则不予以合同 备案. 六,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民政厅 关于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的通知

关于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4-29来源:省福善处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5号)和《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11年3月1 日起,对全省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尊老金的重要意义 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是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确定的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推动我省社会福利制度由传统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提高8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提升他们的幸福感具有重要意义。 二、发放尊老金的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由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老年人尊老金的发放和管理。 (二)量力而行。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老年人生活优待制度。 (三)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严格审批、加强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三、尊老金发放的范围和标准 从2011年3月1日起,对具有我省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所有老年人,发放尊老金。其中,80至99周岁老年人的尊老金发放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10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尊老金,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标准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情况,扩大尊老金发放范围。 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尊老金发放办法由省民政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尊老金的筹集和监管 各级政府要足额落实尊老金。80至99周岁的老年人尊老金由户籍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尊老金,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担。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卫农卫[2011]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1.03.22 【实施日期】2011.03.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苏卫农卫〔2011〕6号) 各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村卫生机构服务与管理,健全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卫办农卫发〔2010〕48 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要求 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是指在政府领导下,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乡镇卫生院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履行管理职能,对辖区内村卫生室的行政和业务实施统一、规范的管理。

通过推进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合理配置村级卫生资源,规范村卫生室服务,保障乡村医生待遇,提高村卫生室服务效能,促进乡村卫生机构统筹协调发展。2011年,以县为单位规范实施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比例要达到70%;2012年提高到90%以上。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将村卫生室的资产和人员并入乡镇卫生院,实现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 二、一体化管理主要内容 (一)统一机构管理 原则上按照行政村或3000-5000服务人口规划设置一所村卫生室,纳入当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村卫生室主要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政府举办,其房屋设施、设备条件应达到省定建设标准。纳入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鼓励由乡镇卫生院院长担任村卫生室法人。 (二)统一人员管理 1、严格人员准入。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原则上按照服务人口1-1.2‰比例配备,在岗乡村医生必须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村卫生室新补充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或其他符合法定资质的执业证书。每个村卫生室至少配备一名女性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村卫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婚姻登记 【发文字号】苏民管[2006]10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6.08.25 【实施日期】2006.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 通知 (苏民管〔2006〕107号2006年8月25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颁布以来,我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

迅速,目前全省各级共有民办非企业单位8883家,涉及教育、卫生、民政、劳动、体育、文化、科技等各个领域。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加强“十一五”期间民政事业发展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认识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我国民间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是新形势下对社会组织管理的需要,是国家管理社会组织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构建和谐江苏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基本方针的重要内容。今年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要“规范引导民间组织有序发展,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学会、公益慈善和基层服务性民间组织,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完善民间组织自律机制,加强改进对民间组织的监管”,这是民间组织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和行动指南,更为以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主体的基层服务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各级民政部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加强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切实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充实管理队伍,提高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要按照结构合理、注重质量、提高素质、发挥作用、服务社会、维护稳定的原则,认真研究本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问题,使之与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相协调,维护我省的稳定。 二、培育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培育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2006年度环评持证单位考核情况的通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2006年度环评持证单位考核情况的 通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环管[2007]15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07.07.19 【实施日期】2007.07.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2006年度环评持证单位考核情况的通报 (苏环管〔2007〕157号) 各环评持证单位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我厅对全省84家环评单位2006年度环评业绩进行了考核,参加考核的单位中,持甲级环评证书9家,持乙级环评证书75家(其中,乙级限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单位44家)。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年度抽查的重点为市、县环保局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统一序号随机抽取。每个持证单位抽取两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两本报告的平均分作为该单位年

度考核成绩,对不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填报业绩表的单位在考核成绩中扣分。各环评单位的考核总成绩见附件,具体项目考核成绩在江苏环保网(https://www.360docs.net/doc/aa16667150.html,)上公布。 二、对考核成绩在75分以上的下列单位予以表扬 1、报告书编制质量较好的单位: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无锡市环境科学研究所、泰兴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和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 2、报告表编制质量较好的单位:徐州绿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阴格瑞环保有限公司、丹阳市环境保护科技咨询服务中心、江苏省宿豫县环境科学研究所、东台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南京博环环保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环保技术开发服务部、建湖县蓝天环境科学研究所和江苏嘉溢安全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三、对下列环评单位予以批评 1、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等25家单位未按规定要求填报环评业绩表(见附件),出现迟报、少报、填报内容缺项、表式不对等情况,并将不该填报的未审批或2007年审批的项目及合作项目填入业绩表;江苏省电力设计院无故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抽查项目。上述单位,应认真学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规章制度,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2、国家环保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苏州工业园区新东方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所、江苏中瑞咨询有限公司、江苏久力咨询有限公司四家单位报告书编制质量较差,泗洪县城乡环保咨询服务中心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质量较差,须认真查找原因,举一反三,制定整改方案,并于8月15日前将整改计划报送我厅开发处。 四、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的规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各类持证单位应当完成一定数量的环评业绩。因此,本年度考核中仍无业绩的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对此应高度重视,抓紧开展环评业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 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卫医[2003]4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3.11.04 【实施日期】2003.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卫医〔2003〕45号) 各市卫生局,省属有关医疗单位,省医院管理学会: 为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改善行业形象,我厅决定设立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现将《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附件1)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各三级医院可选择本单位在全省有专业技术优势、医疗质量管理较好的专科或学科,申报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二、申报单位须同时填写《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申报表》(附件2,表一)和《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拟任主任情况表》(附件2,表二),并于2003年11月30日前

送江苏省医院管理学会。 三、各市卫生局可参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和做法,结合当地实际,组建本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附件: ⒈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 ⒉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申报表,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拟任主任情况表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1: 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激发医疗机构及广大医务人员对医疗质量自我控制的意识,防范医疗风险,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指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包括与医疗活动有关的临床、医技各科的质量控制。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江苏省省级质控中心。

(建筑工程安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江苏省公安厅住建厅苏公规号精编

(建筑工程安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江苏省公安厅住建厅苏公规【】号

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住建厅苏公规【2010】2号 关于印发《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 通知 各市公安局、建设局(委),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全省高层建筑迅速增多,据统计,目前全省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有10369栋,大量高层建筑增加了火灾发生的几率和防控难度,为进壹步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高层建筑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定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壹○年十月十五日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之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之上的公共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科学的管理。 第四条设置于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应明确高层建筑的统壹管理人对高层建筑实施统壹的消防安全管理。统壹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多产权、多使用权的高层建筑统壹管理人对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负责,使用人对各自使用部分消防安全负责。 第六条业主委托统壹管理人实施管理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将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统壹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实施消防安全管理,且对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统壹管理人接受委托时,应当和业主办理消防资料、消防设施的检测、验收等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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