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2013)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

展的若干规定(201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13.04.02

•【字号】粤民民[2013]111号

•【施行日期】2013.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

干规定

(广东省民政厅2013年4月2日以粤民民〔2013〕111号发

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发挥其在参与社会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的意见》、《民政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民政工作改革发展协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是指承担面向社会,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慈善和社会服务,具有社会性、保障性和非营利性特点的社会组织,包括基金会、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公益性社会团体。其业务范围涵盖以下内容:

(一)开展救灾救助、扶贫济困、扶助残疾人等活动;

(二)为劳动就业、教育培训、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卫生医疗事业提供资助

和公益性服务;

(三)为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提供资助和公益性服务;

(四)为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提供资助和公益性服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冠以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划名称的非公募基金会,可向已获得授权的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直接申请登记。其他有关部门是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提出建议、发布信息、制定导向性政策等方式对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进行指导;

(二)对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三)通过资金扶持、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其他应由业务指导单位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全省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布局应合理配置资源,重在为基层民众服务。培育发展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向城乡基层倾斜,服务于城乡基层社区的公益服务类组织,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可在乡镇(街道)进行备案;具备登记条件的,在县(区)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对于发起人公益服务贡献较大、影响力强、服务区域大、服务对象数量多的组织,可以在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登记;对于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有广泛影响和代表性,对全省公益事业提供有力资源支持的组织,可以在省级民政部门登记。

第五条申请设立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益服务类社会团体的会员数量要求为20个以上。

第六条简化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登记的程序:

(一)具备设立条件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人登记,但对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明确需进行前置审批的事项,须取得政府有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申请法人登记。

(二)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对具备条件和符合服务范围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登记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者颁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三)公益服务类社会团体、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在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备案。

(四)公益服务类社会团体中的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名称可使用字号。

第七条申请登记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验资报告;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或举办者的简历情况(表);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七)章程核准表;

(八)基金会、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申请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或者章程需要修改的,按

章程的规定进行变更或者修改后,应当在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对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明确需进行前置审批的事项,以及在本规定实施前登记成立的公募基金会变更登记时,须取得原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申请变更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变更手续。

第九条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接受年度检查。

第十条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基金会和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任何费用。推行社会组织监事监督制度,增强监事监督职能。

第十一条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公开资金筹集使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运作透明度。

第十二条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依法承担相应管理责任,不得干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人、财、物管理、内部运作和正常活动。

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各职能部门通过授权、委托及其他适当方式依法转移给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

第十四条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培育中心,应把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列入重点培育扶持对象,各级财政予以一定资金支持,并建立激励机制,重点扶持一批具有示范导向作用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

第十五条保障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民间力量和社会资源支持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

第十六条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采取项目招标或政府承担、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契约方式,根据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通

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大孵化培育力度。

第十七条城乡基层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按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培育发展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出台的《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粤民民〔2009〕96号)同时废止。

2012-2014年社会组织十件大事

2014年社会组织十件大事 2014年,乘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东风,社会组织领域改革发展迎来了的新的机遇。为更好地盘点年度社会组织发展情况,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国家行政学院社会与文化教研部、中国社会报、《中国社会组织》杂志、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等6家单位,广泛征求了社会组织、广大社会公众以及全国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意见,通过网上公开征集等方式,评选出了2014年社会组织十件大事。 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加强社会组织立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8次提及“社会组织”,在11个部分20余处对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和作用发挥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决定》强调社会组织必须以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明确提出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普法和守法、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等方面的作用,并首次明确提出了“加强社会组织立法”,对加强社会组织法治化建设,更好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国务院出台指导意见规范慈善组织发展 12月18日,国务院下发《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作出了系统安排,这是我国慈善领域第一个以国务院名义出台的规范性、纲领性文件。《意见》明确了慈善组织的重要地位,指出慈善组织发挥着筹集和分配慈善资源、提供慈善服务的重要作用,是现代慈善业的运作主体。强调要坚持培育和规范并重,对慈善组织自我管理、开展募捐活动、使用捐赠款物、信息公开等提出了一系列明确的要求,为慈善组织发展壮大、规范透明运行提供了有力保证。 三、社会组织参与环保公益诉讼制度基本建立 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修订《环境保护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社会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主体资格和认定标准。同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及最高法、民政部、环保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对社会组织参与环保公益诉讼作出了可操作性规定,为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更为全面的法律保障。9月,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就6家企业非法倾倒案提起公益诉讼,泰州市中院一审判决6家企业赔偿1.6亿,这是迄今为止全国环保公益诉讼中民事赔偿额最高的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四、全国政协首次就社会组织工作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 7月24日,全国政协在京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主持会议并讲话。广大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围绕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积极建言献策,提出了很多真知灼见。会议强调社会组织广泛代表着各阶层和团体的权益,是进行社会协商的重要载体,也是推动实现社会治理的有益力量,建议通过加强立法、完善相关培育扶持政策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五、中央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作出新规定 经中央批准,6月25日,中央组织部下发《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数量、届数、年龄、审批程序以及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退(离)休领导干部的职责、领取薪酬等情况作了严格规定。各地相继开展专项清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果。此举迈出了社会组织去行政化的重要一步。 六、国家密集出台发展服务业政策社会组织成为新亮点 今年以来,中央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相继出台了促进科技服务业、体育产业、旅游业、现代保险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等产业发展,建设社会信用体系、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推进司法和社会体制改革等多项政策举措,其中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均被放在了突出位置。社会组织在助推经济社会发展中独特优势已形成广泛共识,成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重要保障。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项政策相继出台 2014年,中央有关部门按照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在实行直接登记,取消和下放一批登记审批事项后,围绕强化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和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规范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指引

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指引 一、政策法规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 2.?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3号公告)。 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粤民民〔2013〕286号)。 4.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粤民民〔2013〕111号) 5.?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校友会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民民〔2013〕164号)。 6.广东省社工委?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发展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社委〔2012〕22号)。 7.?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二、名称核准指引 (一)名称规范。 社会团体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冠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广东”等字样。 3.加冠字号的,不得用政治性、宗教性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号,

其中异地商会、异地务工人员服务协会应坚持“一地一会”原则,不得加字号。 4.社会团体性质标识,一般称为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商会、校友会等。(其中,行业协会一般称为“行业协会”或“行业商会”;异地商会一般称为“××商会”;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一般称“×××服务协会”)。 5.不得与已经合法登记注册或者登记管理机关已经受理登记申请的名称重名或者无明显区别;不得使用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注销、撤销或取缔的名称。 6.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7.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 8.校友会登记范围为国家211工程名录内的重点高等院校、本省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本省内示范性中学。 (二)名称结构。 1.一般社会团体:广州市+(字号)+业务范围概括词语+社会团体性质的标识名称(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 2.行业协(商)会:广州市+(字号)+业务范围概括词语+行业协会性质的标识名称(行业协会或行业商会)。 3.异地商会:广州市+原籍地区划名称+商会(适用于广东省内县级以上城市);广州市+某某(省名)+原籍地城市名称+商会(适用于外省县级以上城市)。 4.校友会:广州市+学校名称+校友会。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2013)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 展的若干规定(201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13.04.02 •【字号】粤民民[2013]111号 •【施行日期】2013.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 干规定 (广东省民政厅2013年4月2日以粤民民〔2013〕111号发 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发挥其在参与社会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的意见》、《民政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民政工作改革发展协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是指承担面向社会,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慈善和社会服务,具有社会性、保障性和非营利性特点的社会组织,包括基金会、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公益性社会团体。其业务范围涵盖以下内容: (一)开展救灾救助、扶贫济困、扶助残疾人等活动; (二)为劳动就业、教育培训、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卫生医疗事业提供资助

和公益性服务; (三)为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提供资助和公益性服务; (四)为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提供资助和公益性服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冠以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划名称的非公募基金会,可向已获得授权的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直接申请登记。其他有关部门是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提出建议、发布信息、制定导向性政策等方式对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进行指导; (二)对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三)通过资金扶持、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其他应由业务指导单位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全省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布局应合理配置资源,重在为基层民众服务。培育发展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向城乡基层倾斜,服务于城乡基层社区的公益服务类组织,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可在乡镇(街道)进行备案;具备登记条件的,在县(区)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对于发起人公益服务贡献较大、影响力强、服务区域大、服务对象数量多的组织,可以在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登记;对于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有广泛影响和代表性,对全省公益事业提供有力资源支持的组织,可以在省级民政部门登记。

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

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发〔 2011 〕 n 号)精神,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紧密结合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按照“方向要积极、步骤要稳妥”的要求,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重点培育、优先发展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类、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推动社会组织走出规范发展的路子,促进我省新的社会治理结构逐步形成,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循序渐进,先行先试,改革创新;坚持去行政化、去垄断化的发展方向,加快推进民间化、自治化;坚持宽进严管,引入优胜劣汰竞争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发展,在发展中加强规范。 (三)总体目标。到2015 年,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现代社会组织体系。数量稳步增长。社会组织数量每年增长1 。%以上,到2015 年,全省社会组织总量达到5 万个以上,平均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5 个以上,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达到每万人8 个以上,初步形成发展有序、门类齐全、层次多样、覆盖广泛的发展格局。质量显著提升。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明显提高,服务能力不断增强。社会组织整体水平明显提高,社会服务功能

更加完善。到2015 年,8 。%以上的社会组织具备现代社会组织的基本特征。作用明显发挥。到2015 年,大部分社会组织能够承担政府转移、委托、授权的职能,能够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基本满足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服务、社会管理等多样化的需求,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社会事业加快发展。全面促进社会慈善、扶贫救助、经济服务、科学技术、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生态环境、社会信用等各项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服务更加健全。社会组织服务领域更加广泛,逐步实现专业服务标准化,社会服务多样化,推进社会组织品牌项目建设,社会服务层次全面提升。监管逐步规范。在积极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同时,严格依法监管,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到2015 年,基本形成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党建保障有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政治保障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形成组织健全、机制创新、服务领先的社会组织党建模式。 二、改革创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 (一)管理体制改革。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以外,2012 年7 月1 日起,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均改为业务指导单位,实现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和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无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职,推进社会组织民间化、自治化、市场化改革进程。放宽社会组织准入门槛,简化登记程序,申请成立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直接审查登记。指导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及时成立党组织和群团组织。 (二)分类登记办法改革。 1 .行业协会商会改革。放宽行业协会商会准入条件,允许一业多会,允许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设立行业协会,允许按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

《民政部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发展 的通知》 社会工作网 时间: 民发〔xx〕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xx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充分发挥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重要载体和阵地作用,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深入开展,现就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民办社工机构”),是以社会工作者为主体,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伦理规范,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等服务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社工机构是吸纳社会工作人才的重要载体,是有效整合社会工作服务资源的重要渠道,是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重要阵地。促进民办社工机构发展,对于进一步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预防和解决当前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推动政府转变职能,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增强民政基层服务力量,

提升民政管理与服务专业化水平,实现民政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在各地积极探索实践下,我国涌现出了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作用明显的民办社工机构,丰富了社会工作实践内容,促进了和谐社会建设。但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民办社工机构的发展还面临总量不足、成长缓慢、服务水平不高、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与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民办社工机构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加强民办社工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做好民办社工机构登记管理工作,是民政部门促进民办社工机构发展的首要环节和重要抓手。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登记管理职能,准确把握民办社工机构发展需求,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不断完善民办社工机构登记管理政策,切实加强对民办社工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指导,为民办社工机构的登记成立和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一)做好民办社工机构登记工作。要引导举办者把民办社工机构申请进行法人登记,对于社会需要而又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登记难的民办社工机构,各级民政部门要区分情况帮助其联系或落实业务主管单位,为其顺利登记创造条件。对于综合性或优抚安置、减灾救灾、社会救助、社区服务、社会福利、慈善公益等类型的民办社工机构,民政部门可直接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各地在遵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本精神基础上,可适当降低登记门槛,简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引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引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引 一、政策法规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2.《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粤民民〔2013〕111号) 4.《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二、成立登记指引 (一)名称规范。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冠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广东”等字样。 3.加冠字号的,不得用政治性、宗教性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号。 4.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标识,一般称为学校、学院、园、医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不得使用“总”字。 5.不得与已经合法登记注册或者登记管理机关已经受理登记申请的名称重名或者无明显区别;不得使用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注销、撤销或取缔的名称。 6.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7. 符合登记条件,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

名称可以直接冠以“广州市”行政区划名称: (1)开办资金在30万元以上,其中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100万元以上;培训学校、文化艺术体育馆(院)、经贸信息服务中心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50万元以上。 (2)专职工作人员3名以上,其中民办社工机构中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 (3)属于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其托养床位数达到200张以上。 (二)名称结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1.在市民政部门登记的名称结构通常为:广州市+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学校、学院、园、医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 2.在区民政部门登记的名称结构通常为:广州市+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学校、学院、园、医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或广州市+某区+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学校、学院、园、医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 (三)成立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必要的场所。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前置许可或审批

社会组织改革措施

全省深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提出对社会组织松绑“放权” 广州相关规定已经印发明年1月起实施 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行政审批外,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公益服务类、社会服务类、经济类、科技类、体育类、文化类社会组织等可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本报讯(记者周祚通讯员文燕媚)全省深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昨天闭幕,广东省民政厅厅长刘洪前日在会上透露,广东将进一步降低社会组织登记门槛。民间组织发展向来走在全省前列的广州又会有何动作呢?记者昨日从广州市民政局了解到,为了助推广州市社会组织发展,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市民政局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登记改革助推社会组织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通知》为社会组织“松绑”,登记审批时限从60日缩减为20日。 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唐国平说,制定《通知》是广州在全国、全省创新社会组织登记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将对社会组织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通知》重点围绕“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程序、减轻登记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四个方面,深化社会组织登记改革。 《通知》规定,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行政审批外,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公益服务类、社会服务类、经济类、科技类、体育类、文化类社会组织等可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通知》允许慈善、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环境等公益服务性社会团体名称加“字号”。只要名称不相同,可以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申请成立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服务类社会团体。文件进一步放宽 了有关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登记条件和门槛。 《通知》允许同一行业根据实际需要成立多个行业协会。允许适当吸纳非本地籍会员加入本地行业协会。允许港澳台人士投资兴办并在我市工商注册的企业加入我市行业协会,其代表可担任除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负责人职务。允许跨行业、跨地域组建行业协会。对我市扶持的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外向型产业,以及经济组织较少的行业,成立行业协会的会员数量不够50个的,可根据实际适当放宽至30个以上。 《通知》还逐步扩大异地商会登记范围。除地级市外,历史约定俗成地区以及县级同一籍贯自然人或法人在我市投资兴办并在我市工商注册的企业可以向广州市民政局申请成立登记异地商会。允许各异地商 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截至目前,广州全市登记在册的社会组织共4279家,比去年底增加了252家,其中社会团体1458家、 民办非企业单位2821家。 简化成立登记程序 《通知》规定,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需前置行政审批外,取消社会团体筹备审批阶段。社会团体发起人凭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拟成立社会团体名称的批复,开展筹备工作,并于筹备完成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 请成立登记。 同时,取消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环节。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可直接申请成立登记,在申请成立登记时拟定的名称及其他有关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指导,一次性告 知改正。

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办事指南

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办事指南 办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3号公告)。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粤民民〔2013〕111号)。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粤民民〔2013〕286号)《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2012年4月25日粤发〔2012〕7号)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校友会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粤民民〔2013〕164号) 申请资格、条件 一、名称要求 (一)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二)应当冠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龙门县社会团体名称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等字样。 1.“申请名称”、“备用名称”项目,须以“龙门县”开头,以“协会、商会、校友会、联合会、联谊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结束。 2.名称带有下列任一词组的无法提交:世界、国际、中华、中国、联盟、华南、南方、岭南、理事会、委员会、论坛、中心。 (三)应标识社会团体性质,一般称为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商会等(其中,行业协会一般称为“行业协会”或“行业商会”;异地商会一般称为“XX商会”)。 (四)不得使用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注销、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名称。(五)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六)不能与其它社会团体重名或名称相似,容易产生混淆。 (七)慈善、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环境等公益服务性社会团体名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加“字号”(只要名称不相同,可以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申请成立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服务类社会团体)。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 展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4.04.09 •【文号】民发[2014]80号 •【施行日期】2014.04.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政 正文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 (民发〔2014〕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发挥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吸纳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社会工作服务,创新社会治理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是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主体,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伦理规范,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链接等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挥

作用的重要平台,是整合社会工作资源、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载体,是承接政府社会服务职能的重要依托。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对于加强现代社会组织建设、促进转变政府职能、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会治理、建立健全社会服务体系,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民政部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通知》(民发〔2009〕145号)发布以来,各级民政部门立足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实践,扶持发展了一批管理规范、服务专业、作用明显、公信力强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有力推动了社会工作事业发展,较好回应了人民群众服务需求,促进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但从总体看,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依然存在规模较小、服务能力不足、扶持力度不大、规范管理不够等问题,与人民群众需求和社会发展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大胆探索,采取更加有力措施,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 二、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适应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会参与要求,以满足人民群众社会工作服务需求为根本,以加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能力建设为重点,以建立健全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为保障,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为繁荣发展社会工作事业、提升社会治理与服务水平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积极扶持、规范发展,将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纳入社会组织建设管理之中,加快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引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优先扶持发展满足重点人群和重点领域服务需求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点带面逐步壮大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规模、优化发展布局。坚持改革创新、整合资源,

社团组织注销会议纪要

社团组织注销会议纪要 【篇一:社会团体注销须知】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须知 一、社团分立时应当如何进行登记 如果原社会团体分立形成两个以上新的社会团体,分立事项须经原社会团体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原社会团体须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新产生的社会团体则应办理成立登记手续;如果原社会团体继续存在,出现变更事项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成立的社会团体则应办理成立登记手续。 二、社会团体合并时应当如何进行登记 如果两个以上的社会团体合并以后形成一个新的社会团体,原来的社会团体均需办理注销手续,合并后的新社会团体办理成立登记手续;如果是一个或几个社会团体并入另一个社会团体中,合并事项须经并入方和接收方全体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接收方出现变更事项,应办理变更登记,被接收方须办理注销登记。 三、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完成的工作 社会团体作为法人,如明确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在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如明确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在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活动,终止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消失。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 四、社团的清算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是注销程序的重要环节。具体地说,清算是指清算组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团体章程,了结社会团体尚未结束的事务,对社会团体的财产进行清理,明确社会团体的债权债务等法律关系,依法主张其债权,清偿其债务,组织必要的财产交接,从而使社会团体归于消失的程序。 (一)社团的清算组织如何组成 在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由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主要负责人,监事,财务人员以及社会团体的会员代表,会计师事务所组成清算组织。其成员构成、人数多少,可视社会团体自身情况确定。必须注意,与社会团体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人及其近亲属,与社会团体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人,不得吸纳为清算组织成员。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 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20.05.19 •【字号】粤民规字〔2020〕4号 •【施行日期】2020.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若 干措施》的通知 粤民规字〔2020〕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广东省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民政厅 2020年5月19日广东省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发挥慈善事业作为第三次分配的作用,促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和基本社会服务,制定以下措施。 一、培育慈善主体 (一)培育发展慈善组织。加快慈善组织培育发展,优先培育扶贫济困的慈善

组织,鼓励发展促进科教文卫体事业、环境保护等新兴慈善组织。加强慈善组织能力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支持和引导慈善类境外非政府组织依法在我省设立代表机构。推动建立全省性、区域性和服务类、评估类等慈善行业组织,加强行业交流,促进慈善组织在资金募集、志愿者动员、项目实施等方面进行合作。 (二)培育其他慈善主体。鼓励城乡社区居(村)委会、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建立慈善互助会或设立互助基金等,推动社区慈善发展。支持发展慈善创新项目,鼓励企业和个人在慈善组织内通过设立慈善冠名基金、冠名项目开展慈善活动。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文体、残障康复、应急救助等社会服务机构和设施,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多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 二、拓宽参与渠道 (三)广布慈善网点。以社会化为导向,运用市场机制推动慈善超市建设。广泛设立慈善捐赠站(点),方便群众开展经常性捐赠,引导群众积极捐赠家庭闲置可用物品。探索建立慈善广场、慈善社区、慈善街道、慈善乡村、慈善学校、慈善公园等,形成各具特色、内涵丰富、人人可参与的便利慈善平台。 (四)发展志愿服务。推动加快修订《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完善志愿服务招募、注册、培训、服务记录、激励回馈、保障等政策,促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实行志愿者注册登记,简化注册程序。推动文化场馆、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等建设志愿服务站点。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围绕脱贫攻坚、社区治理、扶老救孤、助医助学、抢险救灾等领域,以大型赛会、展示会等重大活动为契机,广泛开展志愿服务。 (五)鼓励发展慈善信托。丰富慈善信托类型,推动慈善信托成为慈善工作新动力,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依法运用慈善信托方式参与慈善活动。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可以通过设立慈善信托进行慈善资金和慈善项目管

公益慈善组织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以广州为例

公益慈善组织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以广州为例 钟丽欢 【摘要】改革开放以后,公益慈善组织开始在广东发展起来。2008年汶川地震的发生,给了公益慈善组织快速发展壮大的契机,同时,也让它们面临着新的困境与挑战。文中以广州公益慈善组织作为研究对象,就广州公益慈善组织的发展现状、问题以及发展对策展开分析。 【期刊名称】《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4(000)002 【总页数】3页(P22-24) 【关键词】广州;公益慈善组织;发展对策 【作者】钟丽欢 【作者单位】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广东广州5114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C913.7 中国社会正朝着“小政府、大社会”的方向迈进。而在中国社会快速转型的契机之下,中国的慈善事业也发展迅速。党的“十七大”以来,创建和谐社会的步伐进一步加快,谋求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社会成员之间的全面协调发展、共享改革成果,已成为各阶层的共识和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明确了慈善事业在社会保障中的补充作用[1]。 近年来,广东基金会用于扶贫济困、救灾防害、安老抚幼、扶弱助孤、助学助医等

活动开支近4亿元,帮助了最需要关怀的社会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产生了重大 的社会影响。而在汶川地震救灾工作中,广东省各级公益慈善组织捐款和捐物金额合计38.93亿元,大大地支持了灾区的重建工作。就广州而言,广州市慈善会成 立至今共募捐达到21.32亿元,而仅2008年就募得8亿多元和价值超过1亿元捐赠物品;广州市各类慈善机构仅2011年年度募集慈善款和准慈善款(含福利彩票提取的公益金)就达到19.57亿元[2]。公益慈善组织已成为广州慈善事业的 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 1、公益慈善组织总体发展迅速 从1949年到1993年,中国一直没有直接以慈善为名的社会组织,直到1993年初,吉林省慈善总会才作为中国首家地方性慈善组织出现。在广东,红十字会是最早存在的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成立于1904年。20世纪80年代以前,除了红十字会外,基金会则是唯一存在且登记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到1994年,广东首个以慈善命名的广州市慈善会才成立。而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公益慈善组织的类别才开始逐渐增加,包括红十字会、基金会、慈善会、社会团体、社工机构、志愿者协会等。 2011年底,经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达2414家,其中公 益慈善类基金会77家,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1349家,公益慈善类民办非企业单 位988家。根据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7月,在广东省民 政局登记的基金会数量已多达330个,且全省社工机构从2009年的58家增加到2012年的298家。目前广州地区社会组织已达到5300家,此外,还有作为慈善产业上游的基金会155家,其中非公募基金会达到132家,民办非企业单位则有3246家。2011—2012年间在广州成立的全省性基金会就达到55家,其中绝大 多数为非公募基金会,平均每13天就有一家基金会成立。 2、公益慈善组织数量在全省居于首位

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法规

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 法规

第一部分综合法规(23) 1.《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 2.《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 3.《关于广泛引导和动员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通知》(国开发〔2017〕12号)。 4.《关于实行行政审批中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共享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7〕54号)。 5.《关于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环宣教〔2017〕35号)。 6.《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推进工会联系引导劳动关系领域社会组织工作的意见》(2016年11月23日)。 7.《关于加强网信领域社会组织建设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6〕9号)。 8.《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已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理方式的通知》(民办函〔2016〕52号)。 9.《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方案(试行)》(民办函〔2015〕468号)。 10.《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206号)。 11.《关于建立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5〕74号)。 12.《关于促进助残社会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残联发〔2014〕66号)。 13.《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0〕101号)。 14.《关于加强对民间组织宣传报道管理的通知》(民办函〔2001〕170号)。 15.《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2〕138号)。 16.《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3〕148号)。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 (2011-2020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11.03.28 •【字号】粤民事[2011]10号 •【施行日期】2011.03.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 正文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2011- 2020年)》的通知 (粤民事﹝2011﹞1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民族宗教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物价局、工商局、林业局:《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2011-2020年)》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2011-2020年) 为规范公墓建设,优化殡葬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规定和国家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

公墓作为殡葬服务设施的组成部分,对解决滥埋乱葬、节约土地资源、倡导移风易俗具有重要作用。自1992年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以来,我省公墓建设发展步伐加快。特别是《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1999-2010年)》实施后,通过统筹规划,控制发展,加强管理,有效地促进公墓建设规范有序发展。 全省现有经批准开业的经营性公墓91座,累计安葬(放)骨灰(遗体、骸骨)约50万具;经批准兴建但未获批准开业的经营性公墓12座。多数经营性公墓进一步加大建设改造和绿化美化力度,改善墓区环境;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管理;加强业务建设,积极开展优质服务活动;推广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节地葬法,倡导鲜花祭扫,树立文明殡葬新风。现有公益性公墓1229座,公益性骨灰楼(堂)916座,公益性公墓建设在山区农村不断推开,并逐步向生态化方向发展。 但是,我省公墓建设仍存在发展不平衡,区域分布不合理等问题。个别地区公墓滥批乱建,无序发展,造成环境破坏、资源浪费。一些地区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滞后,未能满足群众殡葬需求,或以公益性之名行经营性之实,违规开展经营活动;一些地区经营性公墓和回民公墓因未列入建设规划或选址困难而无法建设。为维护人民群众的殡葬权益,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必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 二、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广东省2011-2020年公墓建设发展的总体目标是:至2020年,全省形成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墓设施,基本满足群众殡葬需求,降低骨灰占地墓葬比例,逐步普及生态葬法、节地葬法,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1.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发展。至2020年,全省新建经营性公墓42座(附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意见民发〔2013〕178号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意见民发〔2013〕17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1号)和《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要求,切实加强社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发展社区社会工作服务,进一步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现就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制定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开展服务的主要平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带来社会结构、组织形式、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社区成为各种利益关系的交汇点、各种社会矛盾的聚焦点、社会建设的着力点和党在基层执政的支撑点。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对推动解决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发展衍生的社会矛盾与问题,保障社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对增强居民自治能力、培育居民互助意识、扩大社会参与、促进社区融合、增进社区和谐;对强化社区服务功能、深化社区服务内涵、提升社区服务层次、完善社区服务体系,满足社区居民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能力提升等新的个性化服务需求;对丰富基层社会管理方式、创新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增强基层社会管理能力、强化基层社会管理效果;对落实党和政府惠民政策、彰显人文关怀、扩大和巩固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做出建设宏大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决策部署以来,我国社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初具规模,社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逐步开发,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组织逐步培育,社区社会工作服务逐步开展,社会工作在拓展社区服务范围、深化社区服务内涵、提升 社区服务水平、回应社区居民需求、加强社区凝聚力、促进社区和谐与发展等方面的专业作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21.04.30 •【字号】粤民函〔2021〕167号 •【施行日期】2021.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工作 正文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粤民函〔2021〕167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更好发挥作用,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和《广东省推进民政领域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措施》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广东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民政厅 2021年4月30日广东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 年)

为加快我省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民办发〔2020〕36号)和《广东省推进民政领域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措施》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目标,以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因地制宜为基本原则,落实中央关于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要求,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从2021年起用3年时间,开展广东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通过实施一批项目计划和开展系列主题活动,进一步提升质量、优化结构、健全制度,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中更好发挥作用。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计划 到2023年,全省各地社区社会组织在结构布局上得到进一步优化,服务各类特殊群体能力进一步增强。 1.制定专项规划。各地民政部门可结合编制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研究制定本地区社区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规划,部署、实施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提高社区社会组织服务能力项目;明确优先发展领域和重点扶持对象,加大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志愿服务类社区社会组织支持力度,提升社区社会组织在地域分布、服务对象、业务领域等方面的覆盖面和志愿服务参与度;细化培育扶持、发展质量、内部治理、服务开展等方面工作目标,落实相关部门、街道(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责任,为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资源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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