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1)

WTO与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1)
WTO与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1)

WTO与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1)

论文关键词:WTO 行政诉讼司法审查

论文摘要:WTO规则表面上是贸易规则,但实际上是以政府行为为约束对象,所以WTC规则主要是行政法规则。其中司法审查制度是通过成员国内的司法审查体制,给因政府行为受到不利影响的组织提供救济的机会,以纠正违背WTO 规则的政府行为,达到消除各种贸易壁垒的目的,最终实现全球贸易自由化。WTO要求其成员建立符合其规定的司法审查制度,这是WTC规则中最重要的制度。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在司法审查的范围、原告资格、司法审查的标准、审判独立等方面均应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WTC规则的要求。

WTO的宗旨在于通过消除各种国际贸易壁垒,实现全球化贸易自由化。各种国际贸易壁垒,主要来自其成员国的政府行为。WTO 规则表面上是贸易规则,但实际上是以政府行为为约束对象——其所有23 个协议都规范政府行为,其中21个协议直接与政府有关,所以WT(规则主要是行政法规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司法审查制度。因为WT(是通过成员国内的司法审查体制,给因政府行为受到不利影响的组织提供救济的机会,以纠正违背WT规则的政府行为,达到消除各种贸易壁垒的目的,最终实现全球贸易自由化,所以,缺乏司法审查制度,WTO的很多规则将成为空中楼阁。WTO要求其成员建立符合其规定的司法审查制度。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与

WTO有何差距,以及如何缩小这种差距,是中国加人面临WTO后

的重要课题。

一、WTO<司法审查范围

1、关于抽象行政行为在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免受司法审查。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 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第12 条规定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 条的规定也将抽象行政行为从司法审查的范围中予以排除。

WTC规则体系中GATS第6条第2款项规定:“每个成员

应维持或按照实际可能,尽快地建立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法庭或程序,在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的请求下,对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作出迅速审查,并在请求被证明合理时给予适当的补救。” WTC寸这里的“行政决定”虽未做明确的规定,但综观全文,可知是指成员国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相寸人作出的决定。, 在我国,抽象行政行为是指针寸不特定的对象制定和发布的普遍性行为规范,可见WTC规则规定的“行政决定”与我国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含义是相似的,这表明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将成为司法审查的范围。由此修改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就势在必行了。

值得注意的是,WTC确定的司法审查原则并非是一个普

遍适用的原则,WTC规定的司法审查范围仍有一定的局限性,即只要求将其所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般是涉及贸易的抽象行政行

为,纳人司法审查的范围。然而,抽象行政行为可以反复适用,一旦违法,更具危害性。现实中,抽象行政行为存在混乱和违法的情况已是不争的事实,主要原因是现行对抽象行政行为的一般监督和备案监督制度不能有效解决抽象行政行为本身的问题。从近年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的情况看,逐步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淡化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划分界限、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人司法审查的范围,已是众望所归。1999年1C月1日实施的《行

政复议法》先行一步,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人了行政复议的范围。XX年河北律师乔占祥诉铁道部春运票价上涨案也给了世人同样的信号。因此,我国应以加人WTC为契机,修改《行政诉讼法》,不仅将有关贸易的抽象行政行为纳人司法审查的范围,而且将其他大量的抽象行政行为纳人司法审查范围。

2、关于行政终局裁决

我国在加人WTC议定书中承诺“如初始上诉权需向行政机关提出,则在所有情况下应有选择向司法机关对决定提出上诉的机会”。也就是说,我国向WTC其他成员承诺了司法最终审查原则。终局裁决的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定的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不受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司法最终审查原则并不排斥我国行政复议机构的存在,行政争议依然可以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只是复议决定不具有终局性,这就要求对我国相关法律进行修改。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 条第4 项规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

体行政行为”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商标法》和《专利法》属于知识产权法的范畴,为了与WT规则相衔接,我国及时废除了其中的复议终局制度,当事人对复议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新制定的反倾销、反补贴、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以及其他有关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的行政法规均规定了司法最终审查原则。

目前与WTC直接冲突的我国有关行政终局裁决的规定主要有《行政复议法》第14 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根据该条规定,国务院有行政最终裁决权,但是当裁决涉及到WTC与我国承诺中有关贸易的内容时,从履行我国对WTO的承诺看,该裁决应该可以进入司法审查,所以《行政复议法》需作出相应的修改。另外,《行政复议法》第3O 条第2 款关于自然资源的行政终局裁决的规定、《公民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 条、《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第29 条第2 款关于可以选择行政复议和诉讼,一旦选择了复议,则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规定与WTO虽然没有直接相冲突,

但司法最终审查是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体现,也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理念之一,对所有行政行为进行司法最终审查是法治原则的应有之义。另外《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6 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纳税担保人只有在缴纳相关款项后,才能申请行政复议,同时

规定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如果税务机关对当事人科以缴纳巨额税款的义务,则当事人可能由于无法缴纳相关款项而无法申请复议,从而被剥夺通过司法审查寻求救济的权利,这在本质上是与WTC司法

审查的原则相冲突的。

二、WTOf司法审查的原告资格司法审查是由原告启动的,明确原告资格直接涉及到保护当事人诉权和司法审查的力度。WTO 对诉权享有者的规定

有三种情形:一是具体确定享有诉权的人。如TRIPS协定第

41 条第4 项规定的诉权享有人为“参与程序的当事人” ;二是以例示方式规定诉权享有人。如《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23 条规定的诉权享有人为“参与行政程序以及直接和自身受行政行为影响的所有利害关系人” ;三是一般性地规定受影响的人。如GATS 第6条第2项规定的诉权享有者为“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 。总

体而言,享有诉权的人都是受有关

行政行为影响的人。中国加入WTC议定书明确承诺享有诉权的人为“受到被复审的任何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企业” ,使用了受影响的任何人,足见享有诉权的人的范围十分宽泛,超出了利害关系人的范畴。

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原告的资格规定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此,原告资格的享

有者仅限于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XX 年3月8 日公布实施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 条将原告资格的享有者明确扩大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理论上称为“行政相关人” 。

但是,在行政行为影响广泛而不特定的企业或个人时,这些受影响的个人和企业是否都享有诉权,这是一个国际性难题,各国的做法各不相同。从发展的趋势看,原告资格的限制是越来越少,有些国家已经把起诉人是否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排除在原告资格的条件之外,这是因为行政诉讼在很大程度上是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从这个意义上说,不管何人只要把不合法的行政行为诉至法庭,法庭就可以进行监督,原告与被诉行为是否有利害关系不具有重要意义。在日本就有所谓的民众诉讼,就不强调起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当然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原告资格没有一定的限制未免太理想化,但总体而言,人世后,我国法律对原告资格再局限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显然也不现实。

(作者:未知本文来源于爬虫自动抓取,如有侵犯权益请联系service@ 立即删除)

公司制度管理办法

中国****公司制度管理办法 2012年4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章制度建设活动,建立和完善体现企业特色的、科学的规章制度管理体系,规范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发布、废止、执行、监督和评估等程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根据本办法制定和生效的制度、规定、办法、细则、守则、规程、标准等。 第三条规章制度管理指导原则 (一)符合性原则。规章制度要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单位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稳定性原则。从公司长期发展的角度制定规章制度,避免因经营环境的快速变化而频繁修改。 (三)实效性原则。从公司运营实际出发制定规章制度,认真调查研究,确保规章制度的可执行。 (四)系统性原则。从公司全局出发制定规章制度,避免规章制度间相互冲突。

第四条为提高制度的管理效率,根据制度的重要程度和涉及范围,制定统一的分级管理权限,对不同级别的规章制度实施分级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行政规章制度的管理,涉及党务工作或工会工作的规章制度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各市分公司、中移**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规章制度的标准与分级 第六条公司规章制度的名称格式要规范,结构层次要统一,具体内容要清晰。 第七条公司规章制度名称格式要求规范,一般冠“中国****公司××××”字样,具体名称可以为:制度、规定、办法、细则、守则、规程、标准等内容。需要试行后再作修订的,可在名称后加上“试行”或“暂行”。对于文件名以暂行规定、试行办法等结尾命名的规章制度需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以前没有进行这方面的管理规定; (二)运作效果难以预测或判断; (三)规章制度执行可能会产生风险。 第八条公司规章制度结构层次要求统一,具体分为:章、节、条。章、条依次排序,“节”在本章内依次排序。(具体模板见附件1)

如何完善我国的律师制度

如何完善我国的律师制度 胡伟 律师兴则民主兴,律师兴则国家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设和谐社会都离不开律师。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环境、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要求。 从某种意义上讲,律师制度的形成、发展和完善是人类社会演进过程中的文明与民主的象征。律师在维护国家的法制 (法治)、保障当事人利益等方面都发挥着特殊和突出的作用。因而,在两大法系的几个主要国家中都有着较为健全和合理的律师职业制度。我国的律师制度起步较晚,在制度设计和现实运作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对刑事案件中的辩护律师而言,普遍存在以下几项主要问题: (1) 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问题 (2) 律师阅卷权问题; (3)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问题; (4) 律师调查取证权存在的问题; (5) 辩护律师的正确意见被采纳的问题等等。通过对我国辩护律师在现代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以及作用是很大的,辩护律师对现代刑事诉讼有很大的重要性;根据未来诉讼格局的新变化提出了以下这几点完善我国律师刑事辩护制度的对策: (1) 建议取消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推行公诉人当事人化;(2) 明确“程

序性辩护”的法律地位并充分肯定其法律意义; (3) 完善我国辩护律师权利保障机制及其内容等。犹太教的经书中有这样一句话:我们要有足够的勇气去改变我们所能够改变的东西,要有足够的耐心去忍受我们所不能够改变的事物,同时要有足够的智慧区分前二者。中国律师,是一个需要足够勇气与激情的行业,是一个需要足够耐心与智慧的事业。律师职业是一个充满自由、独立、尊严与价值的事业,也是一项充满挑战、风险甚至血泪的艰难事业。让我们坚信中国律师的未来会更加美好。 由律师法的修订实施带来刑事诉讼格局的新变化,为刑事诉讼各主体实现既要惩治犯罪,也要保护人权的刑事诉讼双重目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如何运用法律赋予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和辩护权,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合法调取证据,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维护国家安全,防止司法腐败,维护正常的刑事诉讼秩序。这些都是相关法律职业者需要考虑的新问题。正是由于不同诉讼主体之间的理性搏弈和制约,才能推动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诉讼程序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在于它的公正性,对任何诉讼机制而言,公正性都带有根本性。现代刑事诉讼的公正性理念主要体现在控辩平等对抗、控审分离、法官中立等诉讼原则之中,我国在此基础上已经基本确立了控、辩、审等腰三角形的诉讼格局。《刑事诉讼法》第8 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不但非常不利于“控辩平等对抗

中国制度史

《中国制度史》读书笔记 一、出处 吕思勉,《中国制度史》,世纪出版集团,上海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吕思勉的《中国制度史》把社会经济部分分成农工商业、财产、钱币、饮食、衣服、宫室、婚姻和宗族等八个题目,宗族部分又分成国体、政体、户籍、赋役、征榷、官制、选举、兵制和刑法等九个题目,通过对它们的阅读,能够深化对古代的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认识。 二、摘抄及评论 管子治国曰:“昔者七十九代之君,法治不一,号令不同,然俱王天下者何也?必国富而粟多也。凡为国之急着,必先禁末作文巧。末作文巧禁,则民无所游食。民无所游食,则必农。民事农,则田垦。田垦,则粟多。粟多,则国富。国富者兵疆,兵疆者战胜,战胜者地广。是以先王知众民、疆兵、广地、富国之必生于粟也,故禁末作,止奇巧,而利农事。” 又曰:“农事胜则入粟多,入粟多则国富,国富则安乡重家,安乡重家则虽变俗易习,驱众移民,至于杀之,而民不恶也。此务粟之功也。上不利农则粟少,粟少则人贫,人贫则轻家,轻家则易去,易去则上令不能必行,上令不能必行,则禁不能必止,禁不能必止,则战不必胜,守不必固矣。夫令不必行,禁不必止,战不必胜,守不必固,命之曰寄生之君。” 这段话可以说是很深刻地道出了为什么封建统治者们那么重视发展农业问题了。发展农业不仅有利于富国、强兵、扩张,而且可以解决无业游民问题,有利于维护统治。孟子也曾言?有恒产而后有恒心?,以农业为本,工商为末,这是因为统治者利用农民安土重迁的思想来稳定社会秩序。 安土重迁是中国古代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一大特点,它与封建宗法制度相结合,为封建社会稳定奠定基础。安土重迁,意即安于故土,不轻易搬迁的意思。《汉书?元帝纪》:?安土重迁,黎民之性;骨肉相附,人情所愿也。?在农耕文明的时代,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对农民来说,土地不仅是谋生的手段,还是一家人人生的希望。不同于工业和商业,农业的生产资料---土地是不能流动的,所以,农民只能依附于土地,将其当作‘安身立命’的根本。农民的‘土地情结’由此可见一斑。既然如此,那么除非是到了万不得已的时候,人们才会背井离乡,否则,就会世世代代都扎根于那片土地。除此之外,安土重迁所衍生出的地缘性、血缘性家族观念强。?生于斯,长于斯?将人与土地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家乡不过是家族的放大化而已,在人们的努力奋斗过程中,最大的奋斗目标也不过是?光耀门楣?、?衣锦还乡?罢了,并且地望,籍贯,落叶归根,认祖等词汇都反映了这一点。 土地私有制之缘起,盖有四端:一曰先占,如垦辟荒地是也。古之分地,后遂变为私有者,当属此类。二曰劫夺。胜者以败者为奴,没收其财产为己有是也。

5.WTO法律制度

WTO法律制度 第一节.WTO法律制度概述 一.WTO 与GATT的联系和区别 1.联系 ⑴组织意义上,WTO取代了GATT;⑵规则意义上,WTO纳入了GATT 2.区别 ⑴性质不同:国际组织;非国际组织 ⑵法律依据不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 ⑶适用的力度不同:WTO不允许成员对WTO的规则作出保留或偏离,除非符合WTO允 许的免责或例外;GATT则要求成员在不违反现有国内立法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适用GATT的第二部分 ⑷调整范围不同:WTO调整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GATT只调 整货物贸易,且还不包括纺织品贸易,对农产品贸易的调整也缺乏强有力的约束 ⑸争端解决制度不同: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统一并有较强的约束力;GATT的争端解决 机制分散且约束力弱 二.WTO法律制度框架三.WTO的组织机构图 四.中国的入世承诺 【注】中国的权利义务包括两项: ⑴合成员国都应承担的规范性义务 ⑵《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及其附件《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 ㈠对外经营权 1.放开外贸经营权(2004年已完成) 2.国家专营企业 ㈡倾销与补贴中的非市场经济承诺 1.倾销的确定(市场经济导向型企业) 2.国有企业补贴 ㈢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产品保障机制(2013年底已完成) ㈣与贸易有关的保障措施及非关税措施

第二节.WTO的基本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㈠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含义 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成员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㈡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点 普遍性(多边)、自动性(无条件)、相互性、同一性 ㈢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 1.GATT协定下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 ⑴边境贸易 ⑵普遍优惠待遇 ⑶以关税同盟(如欧盟)和自由贸易区(如北美自由贸易区)形式出现的区域经济安排 ⑷第20条一般例外 ⑸第21条安全例外 ⑹允许以收支平衡为理由偏离最惠国待遇 ⑺允许对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倾销进口或补贴进口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⑻对某一成员或某些成员最惠国义务的豁免 2.TRIPs协定下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 ⑴由一般司法协助及法律实施的国际协定引申出的且并非专为保护知识产权的 ⑵《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允许的按互惠原则提供的优惠 ⑶TRIPs协定未加规定的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权 ⑷在WTO建立前已生效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中规定的权利 3.GATS协定下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 【注】对发展中成员实行的特殊或差别待遇 ⑴允许发达国家成员通过制定“普遍优惠制方案”,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以非互惠 的、普遍的优惠关税待遇 ⑵各协议给予发展中成员以过渡期安排 ⑶某些协议给予发展中成员更优惠的市场准入条件 ⑷要求发达国家成员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成员以技术援助和支持 二.国民待遇原则 ㈠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 国民待遇原则:对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享有的待遇㈡国民待遇原则的具体适用 1.GATT协定下国民待遇原则的具体适用 ⑴给予同类产品完全的国民待遇 ⑵例外 ①第20条一般例外; ②第21条安全例外; ③政府采购例外; ④只给予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者补贴; ⑤有关外国电影片放映数量的限制

违宪审查制度1

违宪审查制度 一、概念: 违宪审查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二、起源: 违宪审查制度起源于英国著名的博海姆医生案。违宪审查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英国没有发展起来。但是科克的思想对于美国国父们的影响却是巨大的,科克的违宪审查思想在18世纪的美国最早真正实现。 现代意义的违宪审查制度起源于美国。1787年制宪时,激烈辩论,没有做出明确规定。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开创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查联邦国会法律的先例。建立了美国式的司法审查制度。 该案发生于美国建国不久,当时,在美国制宪初期就已经存在的联邦党人Federalists和反联邦党人Antifederalists两大阵营的权力斗争不断发展,后者后来形成了以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 为首的(民主)共和党,并且他们之间的冲突在十九世纪初已经达到了非常激烈的程度。1797年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当选为总统。之后,以亚当斯为首的联邦党人与杰斐逊为首的共和党人之间政治角逐趋于白热化,至1800年总统大选时联邦党人与共和党人之间的对立达到了高潮。1800年7月,弗吉尼亚州选出的联邦党人众议院议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在任期届满后出任亚当斯总统的国务卿以协助他的竞选连任。结果,在这届总统选举中,杰斐逊当选为总统。联邦党人遭受重大的失败。不但失却了总统的宝座,同时也失去了国会的控制权。因而联邦党人就将希望寄托于联邦司法部门以企图挽回败局。

1801年1月20日,即将下台的总统亚当斯先行一步做出了惊人之举,任命刚刚上任不久的国务卿马歇尔出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2月13日,国会通过了一个新的巡回法院法案,将联邦巡回法院的数量从三个增加到六个,并因此新设了16名巡回法院法官,同时,在华盛顿增加了五个地区法院。2月27日,国会通过了一项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该组织法规定总统可以任命特区内华盛顿郡以及亚历山大郡的共42名任期五年的治安法官。这一任期将跨越下一届总统选举,杰斐逊将无法替换。以上两个法案对美国当时的法院系统作了重大调整,亚当斯便借机任命联邦党人士作为联邦法官。1801年3月2日,亚当斯总统分别任命了华盛顿郡23名以及亚历山大郡19名治安法官。这些法官的任命在3月3日午夜以前经参议院同意,总统签署任命状并经国务卿马歇尔盖章后生效,有些人的任命状在3月3日晚上已由马歇尔的兄弟詹姆士送达,而另外一些人的任命状,由于当时的交通和通讯条件所限,马歇尔在仓促之间没有及时发出。 1801年3月4日,杰斐逊总统上任,他对联邦党人的不择手段“抢占政治地盘”的做法早就深感气愤,当他得知还有17分治安法官的任命状仍滞留在国务院时,就立即指令他的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拒绝发送这些已经签署并封印的任命状。与此同时,新国会废除了巡回法院法案,并以法令的形式迫使联邦最高法院关闭了14个月。当联邦最高法院再次开庭时,已是1803年的事了。 麦迪逊拒发任命状,自然引起已得到法官任命但却未接到任命状的人的不满,威廉·马伯里便是其中的一个。他与其他三个法官以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的规定为依据,(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合众国公职人员发布职务执行令状)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发出命令状,令新总统以及国务卿按照法律

中 国 现 代 企 业 管 理 制 度 大 全

CI 案例介绍 为把CI策划、CI管理的风气发扬光大,为加速我国广大企业跟上形势,与国际接轨,同时也让先进企业的形象有更多机会显现于社会,以下特介绍一些企业有关CI策划和管理的案例片段,以供读者们参考。

广东恒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CI导入宣言 97年10月12日目录 CI导入宣言 一、企业经营理念 二、企业精神 三、企业文化 四、企业经营战略 五、企业管理原则 CI导入宣言

我们广东恒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在深圳经济改革中壮大起来的一家私营企业。她的创业历程,经过全体员工的竭诚努力,现今已迈出了第五个年头,在过去披星戴月、惨淡经营的艰辛奋斗中,我们遵照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深圳经济特区产业发展的方针,有效地吸引外资,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经验,迅速崛起为融房地产业、商业贸易、酒店娱乐业、工业为一体的多元化、外向型企业。我们不断地接受挑战并获得成长,终能在同业中站稳脚步并嬴得掌声和喝采,这些辉煌的成果与纪录,均归功于全体恒丰人的努力与付出。 然而,我们也迫切地意识到,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的转变与大众消费意识的更新,新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建立、新的高科技项目的开发、新的国际化循环和集团化经营的实现,都向恒丰人提出了新的课题.许多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比如一直以来,恒丰企业形象的建设、管理,都缺乏统一和完整的规划,企业形象的宣传和展示显得零碎,项目的市场调研和广告定位还显得薄弱,各种招贴、宣传画在用语、字体、颜色、大小等各方面不统一,一些形象的基本元素标志已不能完满阐述企业的精神理念,不能起到鲜明的识别作用,恒丰的文化、理念、行为等,没有形成一个完善规范的体系,不能帮助我们应对未来更激烈的竞争与更无情的考验,必须来一次精致的美感的重组统一。有鉴于此,恒丰集团大胆汲取国外一流成功企业的经验,决定投入巨资导入先进的、战略性的CI系统,以在新的起点上,重新审视和创建恒丰的企业精神、组织管理、文化品格、经营战略以及外部视觉形象,更好地维系和发扬恒丰的传统,力争把企业推向一个更高的层次和更高的境界,以嬴得社会的承认和嘉誉,获取进入二十一世纪的护照。 “聚才、兴业、共荣”,是集团的企业精神最集中的体现,我们视信誉为企业的生命,视人才为最宝贵的财富.我们私营企业与社会其它企业,同样创造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我们无须承诺什么,创造就业 机会、赋税及福利贡献的本身,就是对社会的回报。 我们深信,CI系统的导入,并不仅仅是视识别系统的导入,而是新

中国的律师制度内容文档1

中国的律师制度内容文档Chinese lawyer system content document

中国的律师制度内容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 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 整修改及打印。 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规定中国律师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 定通过,XX年12月修正)。以下是xx制度网为您提供的 《中国的律师制度内容》。 【中国的律师制度】 (一)律师的性质、任务和地位 我国1996年5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我国的律师是我国社会主 义法制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 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的任务是指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通过律师的执 业活动所要实现的目的。根据《律师法》第一条的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就是律师的任务。律师任务的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密切联系辩证统一的关系,这是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之间的一致性所决定的。 律师的地位是指律师在社会生活中和诉讼过程中,所应 有的地位和享有的权利,以及所起的作用。 我国的律师在诉讼中处于一种独立的诉讼地位。律师既 不从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不完全从属于当事人,律师参与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于一种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地位。律师不仅享有一般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而且还享有与履行律师职责有关的诉讼权利。 (二)律业执业条件 律师执业,应当先取得律师资格,并在实习期满后申领 执业证书,取得律师资格后,还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才能以律师的身份执业,依法享有律师的权利并承担律师的义务。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论文(报告) 题目: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争论 院(系、部):法学院 学科、专业: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研究生:张熙宇 指导教师:李宝琦教授 延边大学 2007年11 月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争论 摘要:自司法审查制度创设之日起,激烈的争论从未停止。拥护者与反对者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本文通过对两种看法支持观点的阐述,揭示现阶段司法审查制度的研究水平和面临问题。 关键词:司法审查支持反对 二战后,美国法律制度在国际范围内的影响日益扩大,亚洲和非洲的部分国家移植美国司法审查模式并获得成功的实践,使美国式的司法审查制度具有了普适性的意义。而美国宪法在域外强有力的影响也许由于它的司法审查非常成功。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审查另一个或另一级政府部门行为的权力,尤其指法院使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的违宪行为归于无效的权力。”而各方学者也对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是否应该存在有着激烈的争论,下面就争论的各方的观点一一阐述。 一、支持司法审查制度的观点 综合各种表示支持的观点,其依据主要是以下几点: (一)宪法是国家基本大法,享有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效力高于所有其他法律,其他普通法律的制定只是将宪法的规定具体化。因此,违反宪法的法律自然无效,否则,怎能体现宪法的最高地位,又如何维持宪法的最高法律权威? (二)根据“三权分立”原理,法院作为适用法律的机关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当然享有对法律和宪法的解释权,并以此来制约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将司法审查作为司法机关制衡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有力武器,有利于维护法院的独立性,保障法院独立地位的实现。在现代民主国家,握有主权的人民表达在宪法中的意志自然应当高于由代表所组成的议会表达在法律中的意志,当人民意志和国会意志不相协调甚至存在冲突时,法院自然应当选择服从和尊重人民的意志,适用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 (三)法院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相比,无疑担当着‘宪法守护神”的重要角色。在立宪民主政体中,人民并非时时处处都能影响和左右政府各个分支,特别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政治权力和政治行为。任何立法程序都有可能被滥用或歪曲用来制定违反基本立宪民主原则的法规。正当而公正的宪法理念总是通过最合乎理性的政治正义来确定,而不是由实际政治过程的结果来确定。美国最高法院就适合于这种立宪民主理念,即一种保护较高法律—宪法制度设置的理念。通过运用公共理,胜,法院将使法律免受短暂的大多数立法的腐蚀,或者免受那些组织化的和占据优势地位的狭隘利益集团或群体的腐蚀。因为具有司法审查权的法院可以宣布有关的法律决定、措施等是违宪的,从而使法院的这种决定通常在合乎理性的意义上符合宪法本身及其确立的各项民主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通过运用其违宪审查权,不仅维护了宪法、维护了法院自身的独立性,而且还从根本上维护了宪法所体现的民主原则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反对司法审查制度的观点 尽管支持司法审查的人列举了种种理由,但是,司法审查制度仍然招致各方的批评和攻击,这些批评主要有: (一)对司法审查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的质疑 这主要体现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大法官吉布森(Gibson)在埃金诉劳布(Eaki。二Ruab)(1825)一案中提出的异议。吉布森首先承认了马歇尔判词中的如下观点,宪法有可能与国会立法相矛盾,如两法相抵触,显然宪法高于立法。但是,吉布森认为,不应该由司法机关来宣布违宪无效。如果由司法机关来作为违宪审查的机构的话,那么司法机关一定是一个特殊的机关,它可以修改立法,并且纠正立法机关的错误,但我们从宪法的哪一条文可以找到这种特殊的地位呢?宜布一部依据宪法规定的形式所制定的法律无效,这不是篡夺立法权吗?吉布森又说,正如马歇尔自

中国制度面对面全文

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产生入手,详细分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他特别深入回答了一些重要问题,坚持说服人们理性。”社会主义制度之所以优于资本主义制度,归根结底是因为它能够更好地适应日益发展的社会化大生产制度的要求,代表着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方向。这样的结论不仅揭示了规律,也体现了制度的自信。坚持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处理军队关系的必然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鲜明特色和显著优势。所谓“非党化、非政治化的军队”和“国家化军队”的目的,就是要把军队和党旗分开。鉴于少数中国反华和反香港因素对“一国两制”的挑战,他们强调“一国”是“两个体制”的前提,“两个体系”必须在“一国两制”中运作,这是不可撼动的,不可动摇的。这些不仅是理论上的解释,更是积极的回应,说明只要理论深入人心,理论就能让人信服。 该书贯穿制度自信的红线,认为制度自信是对自己国家制度的承认、坚持和捍卫。增强制度的信心是非常重要和紧迫的,这关系到道路的走向和前途命运。制度优势是一国的最大优势,制度竞争是国与国之间最根本的竞争。人们不仅满怀信心地从书中阅读,

而且还带着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阅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好是坏,中国人最清楚、最有发言权。这本书被列在《抗击流行病、扶贫济困、谋生的实践》中,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中国敏锐地意识到中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新百人、高龄百岁老人和新生儿的情况,以及每一个中国人都能感受到的“拥有中国共产党政权是一大幸事”。为中国人、为中国人、为中华民族”,在人民心中播下自信的种子。这既是中国“治理”的优势,也是中国“制度”的优势。[5] 这本书让人们看到了党领导人民建立、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光辉历程。中国共产党诞生于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当时,中华民族正遭受着严重的灾难。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史,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探索救国、富国、强国之路的历史。党领导人民经过不懈的斗争,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并不断赋予社会主义制度新的时代内涵和民族特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和发展道路非同寻常。这本书用了很大的篇幅来为读者复制这一宏伟而伟大的课程。特别是在第一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如何产生的”和第三章“为什么要把党的领导制度放在首位”中,详细描述了中国共产

秋季东财WTO法律制度在线作业二随机

秋季东财W T O法律制度在线作业二随机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东北财经大学]东财《WTO法律制度》在线作业二(随机)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 第1题,WTO多边贸易框架的核心是() A、《GATT1994》 B、《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 C、《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的谅解》 D、《服务贸易总协定》 第2题,世贸组织常设上诉机构人员() A、不得连任 B、可以连任二次 C、可以连任一次 D、可以连任三次 第3题,解决争端中磋商最长的时间为()天 A、30 B、45 C、60 D、90 第4题,()可以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请加入 A、地区性组织 B、单独关税区 C、地方政府 D、国际组织

第5题,世贸组织对某些涉及成员权利与义务重大事项做出决策时适用()规则 A、协商一致 B、三分之二多数 C、四分之三多数 D、二分之一多数 第6题,世贸组织成员间发生贸易争端应当首先()解决 A、调停 B、调解 C、协商 D、诉讼 第7题,GATS允许发展中国家通过向外国服务提供者()以换取市场准入 A、最惠国待遇 B、商品交换 C、附加条件 D、例外条款 第8题,WTO规则主要规范和约束成员的()行为 A、政府 B、企业 C、公众 D、跨国公司 第9题,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是在磋商未果时在()请求下成立的

A、争端解决机构 B、申诉方 C、第三方 D、被申诉方 第10题,()又称"黄灯补贴" A、禁止性补贴 B、可申诉补贴 C、不可申诉补贴 D、允许性补贴 第11题,《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最大突破与发展是 A、规定了反规避条款 B、废止了市场扰乱的规定 C、明确了10年过渡期内取消《多种纤维协定》规定的数量限制 D、强化了有关规则和纪律 第12题,1994年乌拉圭回合首次明确规定了()的概念 A、禁止性补贴 B、可申诉补贴 C、不可申诉补贴 D、允许性补贴 第13题,配额和许可证属于() A、数量限制 B、关税限制

中国公司监事会制度初探

中国公司监事会制度初探 文章标题:中国公司监事会制度初探 内容摘要:公司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监督权的合理安排及有效行使,是防止董事独断专行,保护股东投资权益和公司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措施。公司之所以要设立监事会,是因为经营者并不拥有整个企业,有时甚至不拥有企业的任何股权,从而使经营者的利益在某些条件下与企业利益最大化的要求产生冲突。建立公司内部有效的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行为的规范及实现股东权益的最大化,这就是公司监事会制度产生的目的所在。 本文想从监事会产生的理论依据的基础上来全面评述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监事会制度,并试图提出完善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对策,以期更好地完善公司法的内容,更好的发挥监事会的作用,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关键词]监事会监督权独立性激励机制约束机制 一、公司监事会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 现代公司的基本特征是出资人股权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分离,股东出资后,他只享有股权,失去了对财产的控制权,股份有限公司组

织机构的核心,是公司权力的合理分配和经营者行使权力的监督①,权力制衡和代理成本理论的提出成为公司监事会制度产生的基础学说。 第一,代理成本理论是公司监事会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基础。 作为企业所有者的股东,由于不具备经营企业的能力与经验、足够的时间与精力以及由于股东分散化导致的直接管理成本的无限增大,需要将企业经营权交给专业管理人员来管理执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被认为是现代公司区别于其他形态企业组织的重要特点,也是构建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基础前提②。基于此,股东与管理人员之间形成了私法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在这种代理关系中,股东和管理者各有追求的价值,股东为自己财产的保值增值考虑,而管理者也有自己的追求利益,他们拥有巨大的权力,这些权力直接干预着公司的日常事务与公司经营的成败,利益的欲望有时会让管理者做出牺牲公司权益而满足自己利益的做法,甚至导致公司的破产。在这种情况下,决策不当,滥用权力乃至中饱私囊的行为势必引起公司股东利益的损失,这种损失便是著名的“代理成本”③,如何将管理者拥有的权力控制在一定权限之内,以减少代理成本,保证公司沿着健康良性的轨道发展成为早期各国公司治理的首要问题。基于此,公司监事会制度应运而生,并通过各国的国内立法,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发展而在逐步趋于成熟和完善。

中国的律师制度

中国的律师制度 你了解中国的律师制度吗,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篇“中国的律师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律师的性质、任务和地位 1、律师的性质 我国1996年5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我国的律师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律师的任务 律师的任务是指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通过律师的执业活动所要实现的目的。根据《律师法》第一条的规定,维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就是律师的任务。律师任务的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密切联系辩证统一的关系,这是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之间的一致性所决定的。 3、律师的地位 律师的地位是指律师在社会生活中和诉讼过程中,所应有的地位和享有的权利,以及所起的作用。 我国的律师在诉讼中处于一种独立的诉讼地位。律师既不从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不完全从属于当事人,律师参与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于一种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地位。律师不仅享有一般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而且还享有与履行律师职责有关的诉讼权利。 (二)律师执业条件 律师执业,应当先取得律师资格,并在实习期满后申领执业证书,取得律师资格后,还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才能以律师的身份执业,依法享有律师的权利并承担律师的义务。 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暂时不从事律师职业,对其资格予以保留。我国采取的这种作法称为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相分离。 1、律师资格

浅谈的中国制度问题

浅谈中国的制度问题 声明:本人身居偏远,平时亦不喜好闻政议事,仅凭日常看到些少画面听到的只言片语,才疏学浅且孤陋寡闻而浅谈中国的制度问题,肤浅见识,望见谅。 中华有上下五千年的历史,但国度皇朝的建立逃不了被他人指染江山、改随他姓的频繁周期性。在我而言,皇朝的兴衰与制度昌明与否脱离不了干系。 中国历来存在制度问题,无论是汉景之治还是盛世唐朝,更不言强秦弱宋。新中国,制度空前无限昌明,祖国无比繁华,事业蒸蒸日上,但是祖国还是不能统一,腐败日益严重,权钱交易拜金主义盛行不减,矿难污染等人为问题总不能得到遏止,等等,一系列的新问题老问题困扰着人们,群众久旱不逢甘露,甚而有愈演演烈之势,多数颇有怨言。 纵观全局,我个人认为中国主要存在以下制度问题: 一、制度的不完善。大的明确小的模糊。举个例子,就好像小平同志说“无论白猫黑猫,抓到老鼠就是好猫”,毫无疑问,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正确的方向,制度是清晰的,但是具体谈到如何建立市场经济、怎样使市场经济有条不紊等等,在小的方面,制度就不能明确。只设定一条底线,过这条边线的是违法违纪,但是在边界上游走、在边线内乱窜,这造成很多人能转空子而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而,在跨越地方界限的,问题总是很难妥善解决,涉及省与省边界、市与市边缘,好戏争着演,骨头没人理睬。湛江,或许在广东、广西、军方三方面是不能一个鼻孔出气的? 二、制度摇摆不定。在大事上,维护主权国家统一上,任何一届的国家领导人的意志都是一致的,但是下滑到省一级是一级,就是一朝天子修改一朝纲程,这使得有个人心思的官员有机可乘,浑水摸鱼,而老百姓内心不安,到底该如何是好?比如:一会儿说,国家出台政策,央企推出房地产市场,但是雷声大雨点小,到底还是有一些央企停驻在这个行业,在经济危机时期,还重点扶持了央企,这好像又与国家总的思想国退民进有出入。 三、制度不公平。小平同志说: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带动另一部分人富裕,最后实现共同富裕。按我的理解说,这个思想是好的,但是这是不公平的!现在,富裕的家庭始终富裕,而且越来越富裕,而贫穷的家庭终不见有出头之日,就我能知道的,贫穷转为富者终究为之极少数,犹如大熊猫。更为不公平的是,如果一个贫穷家庭出生的孩子,他起码先注定得贫穷上好长一段时间,而后或许幸得些许甘露滋润。而富裕家庭呢?我总感觉天平向富裕的一方倾斜,有点像贫穷是富裕所剥削专政的对象,而不是国家的主人。 四、制度的滞后。或许哲学家常常会为先有鸡还是先有鸡蛋而争吵的面红耳赤,但是,我想中国从来就不曾为制度与社会现实存在的母子关系有任何怀疑——因为社会现实的存在而产生制定制度的。所以,是否能说:制度是用来解决社会矛盾的?不能,制度是用来鞭策行为及指导前进的,而不是挽救失误的。问题出现了,严重了,才出台相关文件,但是之前犯错误的是否就没有责任?而后来者,被推至边沿地带,就飞蛾扑火,或许未等任何问题出现。房价过高,国家要给它“降温”,让它“回复”到正常位置,这里头就有人欢喜有人愁了,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为什么政策与制度总没有一点可预见性?是观察着高度不够还是池水太浊? 五、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监督不曾到位。雷声大雨点小总是不能真正解决问题的,还要基层确实贯彻到位才行。为什么矿难在中国总是无法避免,而中国在外的企业就可以做到零事故率?为什么贪污腐败、权钱交易在中国官员中盛行,金钱所到,所向披靡,强权所到,法律制度全部回避。这个,是老生常谈了,我不想多说,就想一提:朱镕基总理在98长江决提时,大骂豆腐渣工程,王八蛋工程,我要撤了你们。结局呢?有些许直接相关官员为之

WTO法律制度(1)

东财09春学期《WTO法律制度》在线作业一 一、单选题(共15 道试题,共60 分。) 1. 中国在()年提出恢复正式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地位的申请 A. 1986 B. 1987 C. 1988 D. 1995 满分:4 分 2. ____可以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请加入 A. 地区性组织 B. 单独关税区 C. 地方政府 D. 国际组织 满分:4 分 3. WTO规则主要规范和约束成员的()行为 A. 政府 B. 企业 C. 公众 D. 跨国公司 满分:4 分 4. WTO____在日内瓦成立 B. 1995.1.1 D. 1990.7.9 满分:4 分 5. 1990年初____首先提出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倡议 A. 美国 B. 加拿大 C. 意大利 D. 中国 满分:4 分 6. 成员方退出世贸组织,从递交退出通知被____接受6个月后生效 A. 总干事 B. 争端解决委员会 C. 总理事会 D. 秘书长 满分:4 分 7. WTO的最高决策机构是 A. 部长级会议 B. 总理事会 C. 理事会 D. 总干事 满分:4 分 8. 是WTO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的主要决策方式 A. 简单多数 B. 加权表决 C. 协商一致

9. 豁免某成员WTO义务需经___多数票通过 A. 1/2 B. 2/3 C. 3/4 D. 一致通过 满分:4 分 10. 世贸组织协议要求各国代表草签后必须经过本国____批准才能生效 A. 政府 B. 元首 C. 立法机构 D. 人民 满分:4 分 11. WTO多边贸易框架的核心是() A. 《GATT1994》 B.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 C. 《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的谅解》 D. 《服务贸易总协定》 满分:4 分 12. 乌拉圭回合开始于 A. 1994年9月 B. 1990年9月 C. 1988年9月 D. 1986年9月 满分:4 分 13. ______阶段的谈判被称为“破冰谈判” A. 1986年7月—1989年6月 B. 1989年6月—1992年2月 C. 1992年2月—1994 D. 1995年—2001年 满分:4 分 14. 附件1B是 A. 货物贸易方面的法律制度 B. 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C. 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的谅解 D. 贸易政策评审机制 满分:4 分 15. 世贸组织对某些涉及成员权利与义务重大事项做出决策时适用()规则 A. 协商一致 B. 三分之二多数 C. 四分之三多数 D. 二分之一多数 二、多选题(共10 道试题,共40 分。) V 1. 世贸组织总干事在解决争端中起什么作用? A. 协商 B. 拥有专家组成员的任命权

浅论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基础

浅论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基础 摘要: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在美国司法审查建立的过程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可以说这一案件使得联邦最高法院对国会立法的否决权成为现实.但是,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只是美国司法审查建立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而获得特别重视的事件,在此案之前,美国社会已经孕育了司法审查产生及存在的政治,社会,法律的各种因素.本文旨在论述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判决的背景,以期找到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根基关键词: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三权分立与制衡普通法传统司法审查制度是宪法学界一直关注的对象,对于中国应该建立怎样的司法审查制度学者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比较法的视角来分析其他国家司法审查制度的模式为我们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材料,而对于这些国家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基础的探讨则是值得重视的工作。而中国宪法学者们恰恰忽略了这一方面,本文拟以美国司法制度为分析对象,探究其建立基础,以期为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带来更深层次的思考。 马歇尔判决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建立中具有历史意义的事件,对这一判决书面文字之后的背景因素的探讨,可以扩展成为美国司法审查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 一、启兼思想家的思想启蒙洛克工程期刊https://www.360docs.net/doc/aa4638299.html,/gcsfb/,孟德斯鸿被公认为是对美国宪政体制建立影响最大的思想家,在他们的思想中可以找到司法审查的依据。洛克和孟德斯鸿都认为现代宪政的逻辑起点和道德前提是人民主权,而实现方式则是代议制民主,但是民主具有自身的局限性。民主虽然是控制个人或者少数人专制的一种手段,但却可能产生托克维尔所担心的“多数人暴政”,从而压制或者剥夺少数人的权利。所以,民主也需要控制,而控制的手段就是分权与制衡。尽管洛克和孟德斯坞在具体的分权方式上存在差别。洛克将政府权力分为立法权和行政权,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司法权是行政权的一部分。与此相反,孟德斯鸿认为必须把司法权和行政权放在不同人的手中,立法权和行政权要相互平衡和制约。但是对于何为“平衡和制约”,孟德斯坞并没有给出精确的回答,特别是对于司法权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制约,在孟德斯鸿的理论中并没有给与很多关注。从一定程度上讲,美国所建立起来的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宪政机制不仅是对洛克,孟德斯鸡思想的落实,更加是发展。美国制宪先贤们将自己对论文发表美国这一块充满了生机活力的土地在政府构建上的设想与理想赋予了美国宪法和宪政,从而真正建立起了被称为“对世界最大贡献之一”的宪政制度.所以,对制宪先贤们的思想有必要加以追溯。 二、制宪先贤对权力制衡理论的发展对美国制宪的历史进行系统描述,在研究美国宪法领域己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研究方式。从关于制宪会议的材料中,我们也可以窥见制宪先贤们的宪法思想。 制宪会议主要就建立下级法院,任命法官的方式,以及联邦法院的裁判权范围进行了讨论并最后体现在宪法中,而关于联邦法院在法律和宪法冲突之时,宣告法律无效的大权,在此时竟只字未题。但是在会议期间这个问题被威尔逊、麦迪逊、古维纳·莫里斯、鲁弗斯。金、格里·梅森及路德·马丁等人所强调,他们赞成联邦司法部门应该将不合宪法的法律宣布作废。换句话说,大会这批带头人都承认这项权力是存在的。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汉密尔顿认为“解释法律条文,自为司法机关之正当任务,乃其组织上所特有之职权,故法官皆应视宪法为国家之基本法律,阐明其意义,并应对立法机关所制定之任何特殊法规,确定其是否与宪法相符。倘有歧异之处,即应根据宪法加以纠正之汉密尔顿还强调,宪法与其他法律发生冲突的话,其他的法律必须服从宪法。这样说来,制宪先贤们的讨论和意见也为马歇尔判决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三、英国普通法传统的影响美国论文发表https://www.360docs.net/doc/aa4638299.html,在独立之前作为英国的殖民地,沿袭了英国的普通法传统。在普通法中,法规或制度的演变或是创新,主要是基于司法实践以及司法经验和惯例的积累和发展。这种习惯和传统,在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形成中具有重要意义。有学者认为,“关于本次判决,尽管宪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宪法是优越于普通法律的最高法规及法院也有应该尊重宪法的义务为理由,可以在裁判具体案件时,审查适用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这种对应方式在美国是很自然的。

论中国特色的企业制度创新

[摘要]遵循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原则,以新制度经济学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均衡与演进的视角以及新经济社会学制度安排对制度环境的“嵌入性”视角观照中国的企业制度变迁过程,发现中国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既是一种“过程创新”,也是一种“目标创新”,最终必然会形成中国特色的企业制度。 [关键词]企业制度演进过程创新目标创新中国特色 中国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既是一种“过程创新”,也是一种“目标创新”。关于“过程创新”,理论界一般没有异议,但缺乏对这一判断所隐含原则的彻底澄清,否则企业制度创新过程中政府思维替代企业思维的错误倾向就不可能长期存在;关于“目标创新”,目前争论还比较多,致使许多企业在借鉴国外经验与兼顾本国国情的夹缝中不是“左右逢源”而是“左右为难”。遵循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原则,通过哈耶克“社会秩序二元观”[1]视角和新经济社会学(The New Sociology of Economic Life)的“嵌入性”[2]视角,我们试图对这样两个问题作出较系统的解释。 一、中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是一种“过程创新” 一般来说,企业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内部规则”[3],企业制度要想免受“外部规则”[4]的异化而按照自身的逻辑持续展开和成长演进,制度环境对产权原则、法治原则和合约原则的遵循是基本的制度基础和前提条件。由于较早和较好的具备了这三个条件,西方国家的企业制度变迁过程是自然成长型的;由于古代中国的制度环境在这三个方面均存在致命或严重的缺陷,结果使现代企业制度未从中国历史自发创新而不得不在近现代走上了一条制度模仿和推广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道路。 (一)企业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内部规则” 按照现代企业理论,企业制度作为企业合约的外化,本质上代表了企业各要素产权主体间就如何配置企业产权(主要是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而通过某种再谈判机制达成的动态博弈均衡。可见,现代企业理论仍主要沿袭了个体主义方法论的传统,把制度看作是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交易的博弈产生的“内生变量”。内生性的企业制度也可理解为哈耶克意义上的“内部规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