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系统干预视角的知识产权客体内涵解读

全面系统干预视角的知识产权客体内涵解读

所著的(知识产权法概要)的导论部分指出:“也许有人要问,为什么一本书要包括(专利、商标、版权)三个性质不同的科目。它们的共同之处是,它们都具有一种无形的特点,而且都出自一种非常抽象的财产概念”。

4. 信息说。我国一些学者提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与智力活动有关的非物质性信息,该学说注意到了知识产权的客体作为一种特定信息,具有共享性,是以控制论或者信息论为哲学基础的。直接的哲学背景来自英国科学哲学家波普的“三个世界”理论,信息可分为三大类:“自在信息”、“自为信息”、“再生信息”等三种类型信息。一般认为,信息说突出了知识产权的共享性特征,强调知识产权客体的流动过程,信息的来源是其次的,认为信息的来源和归属是统一的,信息是联系来源和归属的纽带。这意味着,知识产权的关注点将发生变化,不再是探寻客体的创造性,而是客体在现实社会留下的“痕迹”或贡献,这无疑意义重大。但也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的对象或客体是信息的话,范围显得过大。

5. 形式说。该学说认为知识产权是对形式进行支配的权利,知识产权赋予形式的设计人对形式的控制、利用和支配权来实现对其利益的保护。形式说认为,知识产权的对象是知识本身,知识的本质就是形式,创造是设计形式的活动。就形式说来看,是借用亚里士多德的质料因和形式因两分法发展而来。这种观点向“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的观点提出了挑战。

6. 符号说。符号说认为知识产权的对象是符号组合。由于智力成果与商业标记的存在形态都表现为符号组合,因而能够以类似的方式予以支配,这些行为可以共用相同的规则,这就是知识产权在逻辑上统一的依据,除此之外,符号说新的研究进展认为知识内容和知识形式统一于符号,知识产权既保护符号信息,也保护符号形式。符号说在扬弃以前各种学说的基础之上,以知识产权对象自身的形态为出发点构建知识产权规范类型。符号说的主要的理论基础是索绪尔的语言符号学。符号说对解释商标等类型知识产权有较好作用。

课程论文

7. 知识产品说。知识产品说把知识产品界定为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精神领域所创造的产品,具有发明创造、文学艺术创作等各种表现形式,是与物质产品(有体物)相区别而独立存在的客体范畴。知识产品说从概括知识形态产品的含义,强调这类客体产生于科学、技术、文化等精神领域,突出了客体的非物质性,知识产品说可以说是智力成果说的发展,为包括吴汉东学者在内的一些学者所推崇。

除了上述7种关于知识产权客体内涵的主要学说外,实际上,在知识产权研究领域,还有很多其他类型的学说,如把复杂系统理论应用在知识产权的对象分析中,把知识产权等同于创造性系统,把热力学第二定理用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熵”学说、“信息有序组合”学说等等,不一而足。从上述各种关于知识产权客体内涵解读的学说中可以看出,这些学说的分歧不仅仅在于表述的角度的差异,还存在实质性的竞争与冲突,包括智力成果权能否涵盖商业标记权的争议、信息权与信号权的冲突、无形财产权与形式财产权的冲突。因此,知识产权的体系基础比较薄弱,难以找出将知识产权诸分支联结为整体的逻辑依据。当每种学说都坚持从自己的角度解释知识产权时,学术共同体也就无法评说各种理论的高下。虽然知识产权各种学说内在之间也有很大程度的关联性,存在交叉重叠,但总体上各学说均反映了特定的理论视角。每种学说都注重了知识产权的某一个侧面、某一个方面的特征,但每一种观点都不能完全包含、包容另外一方的观点。观点之间的冲突、甚至矛盾现象很普遍。这正是处于托马斯·库恩的“前范式”阶段写照:同时存在许多相互竞争的流派对“何为本学科的研究对象”仍有分歧,出现严重的知识体系认同困境。总而言之,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一个“堆题”,如果不采用正确的理论视角进行解读,结论自然是冲突、甚至矛盾的,这显然不利于该学科的交流与发展。

三、 TSI视角下知识产权对象实质解读

基于TSI思维,有关知识产权客体与对象的各种学说分别代表一种方法论、一种理论视角,并且不同的理论视角背后有不同的系统隐喻。各种理论视角的推演、论证过程以及结论、推断等都是基于理论视角背后的系统隐喻。为凸显各种理论视角的特征与着重点,通过探讨、呈现各种理论视角背后的系统隐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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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工程师网考试题

重要说明:单选题和多选题90%以上都对的。判断题我自己选的,请不要参考。 1. 在收到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后两周内,申请人提交的对申请文件所进行的下列修改()是不允许的?(1分) A. 由于原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为“一种猪饲料”,据此将说明书的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由“涉及一种动物饲料”修改为“涉及一种猪饲料” B. 将未在原权利要求书和原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但由原说明书附图2测量得出的“反应容器的高度与直径的比例为3:1”的技术内容补入说明书实施例中 C. 将说明书附图中的反应器壁标记由“2”修改为“5”,使之与原说明书文字部分使用的对应附图标记相一致 D. 删除附图1中的文字注释,并将所删除的文字注释补入说明书的附图说明部分中,而该文字注释在原权利要求书和原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没有记载 2. 一件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申请日为2007年1月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月9日。某人针对该专利于2009年1月1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6月1日作出维持权利要求1有效、宣告权利要求2无效的决定。下列说法()是正确的?(1分) A. 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的专利权期限自2007年1月1日起计算 B. 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的专利权期限自2008年1月9日起计算 C. 权利要求2记载的技术方案的专利权视为自2009年1月1日起不存在 D. 权利要求2记载的技术方案的专利权视为自2009年6月1日起不存在 3. 下列说法中()是正确的?(1分) A. 专利权被授予后,在任何情况下专利权人均无需获得他人同意即可自行实施其专利 B. 不同申请人先后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其申请日在先的申请人 C. 不同申请人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申请人,协商不成的,专利权授予最先完成该发明创造的申请人 D.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 4. 2004年11月9日,中国公司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2005年4月28日,美国公司乙就同样的发明在我国提交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并要求享有其于2004年5月11日在美国提交的首次申请的优先权,该优先权要求符合规定。2005年11月25日,乙的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下列()说法是正确的?(1分) A. 乙应当在2005年6月28日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美国申请文件的副本 B. 乙最迟应当于2007年5月11日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否则其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C. 如果乙在法定期限届满时仍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则乙的申请不会影响甲的申请被授予专利权 D. 如果乙的申请在我国被授予专利权,则该专利权将于2024年5月11日届满 5. 我国专利权的客体包括()(1分) A. 发明 B. 发明和实用新型 C. 发明和外观设计 D.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6. 下列有关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说法中()是正确的?(1分) A. 针对已经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将被视为未提出 B. 任何人均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 C. 请求人可以在一件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中,就同一专利权人的多项实用新型专利权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D.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3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7. 张某和李某共同提出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并指定张某为代表人。因两人缴纳专利费用有困难,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费用减缓请求。下列说法中()是正确的?(1分) A. 可以减缓的费用种类包括: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完整版)专利权的客体

第二章专利权客体 第一节专利客体概述 一、概念 专利客体(Patentable Subject Matter),也可翻译为“可专利主题”、专利法的保护对象,在专利法的范畴内,它指可以获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发明创造是人们在产业领域内的智力劳动成果,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发明创造可获得专利权,但专利法明确排除的对象不能取得专利权(第5条;第25条)。 二、立法模式 世界各国对发明创造给予专利保护的范围和方式不尽相同。大体有3种情况: 一是多数国家专利权的客体仅指发明。 二是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均给予专利保护,但专利法仅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由专门的立法进行保护。 三是以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作为专利权的客体由统一的专利法保护。 我国属于第三种情况。我国《专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二节发明 一、发明的概念和特征 (一)发明的概念 1、一般意义上的发明,是指通过智力劳动创造或设计出了前所未有的东西。 2、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二)发明的特征 1、发明是一种技术方案,而非物质实体。 2、发明是一种具体的技术方案。 (1)能够实施,但不要求已经实施; (2)利用自然规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没有利用自然规律的方案不是发明:财务结算办法、体育比赛规则等。违背自然规律的创造不是发明:永动机等。自然规律本身不是发明:科学发现、能量守恒定律等。 3、发明必须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创造性)。

4、发明必须是一种符合法律要求的技术方案。 二、发明的种类 按发明的完成状况分为完成发明和未完成发明;按照发明人国籍划分为本国发明和外国发明;按完成发明的人数划分为独立发明和共同发明;按发明的权利归属划分为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按发明间的依赖或制约关系划分为基本发明和改良发明;根据表现形式将发明分为方法发明、产品发明、物质发明、首创发明、组合发明、转用发明和选择发明。 到新的目的的一种技术解决方案。比如将发动机、轮胎、车厢、方向盘组合成一种交通工具,使组合的结果产生了单独特征完全不同的技术效果。原有产品或者方法的重新组合,有时能 够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美国的 称之为为美国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的分水岭。 将用于柜子的支撑结构转用到桌子的支撑,这种转用发明不具备创造性。而一项潜艇副翼的发明则属于转用发明。有人还研究了洗衣粉的某个特性,把洗衣粉用在畜牧业上,作为饲料添加来喂猪,可以达到催肥的目的,洗衣粉的这种新用途就是应用性发明。 是化学领域中常见的一种发明形式。比如,在标准大气压下,50°~100°C 时,A物质的产量通常是恒定增加的,但根据进一步实验表明,如果设定在70°~80°C时,A物质的产量有明显的大幅度增长。这种发明就是在很宽的温度限制范围内做出的选择性发明。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专利申请人想把自己的发明创造的专利保护范围划得很宽,而又没有足够的实施例加以支持,很容易被他人在原发明的基础上做出选择发明。 (一)产品发明 自然规律作用于特定事物的结果。按照发明创造对象的不同,产品发明包括:制造品的发明,如各种设备、机器及生活用品;材料物品的发明,如人造金刚石、人工合成胰岛素、人工牛黄等;物品新用途的发明。 产品可以是完整的产品,也可以是一件产品的某部分。如果一件物品完全处于自然状态下,没有经过任何人的加工和创制,仅是有人发现和认识了它,则不属于产品发明而属于发现。各国专利法对产品发明的范围规定不尽相同。我国修正后的《专利法》扩大了产品发明的保护范围,对食品、饮料和调味品以及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可以授予专利权,但 (二)方法发明 是指把一种物品或者物质改变成另一种状态或另一种物品或物质所利用的手

知识产权基本知识

知识产权基本知识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二、知识产权的种类 1、广义的知识产权和狭义的知识产权 划分标准:知识产权的范围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2、著作权和工业产权 划分标准:对知识产品的消费方式。 著作权是广义的,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其保护对象是以精神消费为目的的知识产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等。 工业产权是指著作权以外的知识产权。其内容已超出“工业”的范围,主要指以物质消费为目的的知识产品,包括科学技术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及标记、禁止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等等。 3、创造性智力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 划分标准:知识产权价值的来源 创造性智力成果权的价值直接来源于对该成果的商业性利用。无论是科学技术还是文学艺术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本质上都是人们设计出来的“结构和形式”。对这些“结构和形式”的利用所获得的收益,就是创造性的智力成果的价值。 工商业标记本身不是其财产价值的源泉,它的价值来源于所标记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它所标记的工商业主体的商业信誉。 三、知识产权的性质 (一)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它所反映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因而具备了民事权利最基本的特征。

浅谈专利分类体系

浅谈专利分类体系 随着技术发展和现代专利制度完善,业界对专利文献的检索成为常用的手段。本文将对目前主要的三种分类体系情况的发展、内容等出发,比较三种分类体系的异同,以期为技术人员、专利工作者使用专利分类号检索提供帮助。 标签:国际专利分类体系;联合专利分类体系;日本专利分类体系 1.引言 专利文献承载大量的发明创造内容,起传播发明創造,促进科技发展的作用。对于科研工作者来讲,专利文献的检索,可启发发明创造思路、了解领域发展动态、避免重复研究,避免侵权等;对于知识产权工作者来讲,专利文献的检索,有助于了解现有技术以及专利挖掘、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等;基于上述理由,无论是科研工作者还是知识产权工作者常常需要开展专利文献检索。专利文献的检索,除了采用关键词检索外,还可以采用专利分类号进行检索。但由于对于专利分类体系不熟悉、不了解,如何通过分类号开展检索成为专利文献检索的一难点。本文将从世界主要专利分类体系人手,介绍这些分类体系的特点和异同,为分类号检索储备专利分类知识。 目前,现行的专利分类体系主要包括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国际专利分类体系、欧洲专利局和美国商标局共同管理的联合专利分类体系、日本特许厅管理的日本专利分类体系。 2.国际专利分类体系 2.1国际专利分类体系的发展 随着技术发展,特别是审查制的现代专利制度在多个国家实施,如何对多个国家的大量专利文献开展检索困扰着各国,也让很多国家认识到建立统一的专利分类体系的必要性。 2.2国际专利分类体系的概况 IPC提供了一种南独立于语言的符号构成的专利分级系统,用于根据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所涉不同技术领域,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进行分类。IPC分类号南公布专利文件的国家或地区T业产权局分配。IPC的修订工作由IPC专家委员会进行。新版IPC于每年1月1日生效。IPC分类表可通过如下链接下载: http://www.wipo.int/classifiCations/ipc/en/ IPC分类体系按照由高到低、逐级细化的结构设置,依次为部、大类、小类、大组、小组,部为最高等级。小组中还有一点小组、二点小组等,点数越多级别

知识产权权利客体析疑(龙文懋)

知识产权权利客体析疑 龙文懋首都师范大学副教授 上传时间:2008-3-12 关键词: 知识产权/客体/智力成果 内容提要: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既保护智力成果、也保护非智力成果,既保护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也保护非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既保护劳动、也保护投资,而许多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并未纳入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今天“知识产权法”已经名不副实,它保护的对象并不是“知识”,而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也不完全是“智力成果”。 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是“无形的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以保护创造性智力成果为目的的。但笔者认为,这种看法就专利权、著作权而言是切合的,但若认为商标权的权利客体也是智力成果则不尽妥当。因为商标是商誉的象征,而商誉是产品的生产、管理、服务等一系列智力和体力活动的综合,不能简单地将其归结为智力成果。(注:商标权的权利客体到底是什么颇为费人索解,有人认为就是商标标识,商标标识设计中蕴涵着智力创造,构成商标权的客体;有人认为商标标识只是形式客体,实质客体则是商誉。现今人们比较倾向于后一种看法。笔者认为,商标是商誉的象征,但又不仅仅是商誉的象征,它还包括特殊的进货渠道、良好的客户关系、人们的心理认知等各种对商家有利的条件,总体地看,它会带来竞争中的优势地位,该优势地位通常与人们的认可程度相关联。)只有在对“智力成果”作宽泛理解的基础上,才能将商标纳入智力成果的范围,但如此解释的话,岂不是人类创造的所有成果都可以纳入知识产权法的范围?和通说观点不同的是,本文认为知识产权是抽象的权利,它没有具体的客体。 一、财产的分类: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 民法中财产的传统分类,是依据权利客体将财产区分为有形(体)财产与无形(体)财产,前者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如物品、土地、房屋等等,后者则包括股票、债券、知识产权等。有形(体)财产的权利客体是具体有形之物,而无形(体)财产的权利客体是无形之“物”,比如知识成果,票据等等。上述分类是建立在财产权一定有客体的认识基础之上。但是笔者追问的是,所有权总是有客体的吗?具体到被划入无形财产的每一种类型,如股票、债券、知识产权,它们都是有权利客体的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该权利客体又是什么?下文拟考察之。 在英语中,无形财产或无体物有几种表述:intangible property, res incorporrales, chose in action , things in action等等,对应地,有形财产或有体财产则分别表述为corporeal property, res corporeales, chose in pos session, things in possession等等。其中intangible和corporeal这样的词汇都是描述型的,字面的意思是“无形、有形”,指的是客体能否为人直观地感知和把握。如果将“无形”理解为对象难以为人直观地感知和把握,那么如石油气、电力等等就都有理由被归入无形财产范围,从而无形财产不但包括股票、债券、知识产,还包括电力、石油气等等。股票、债券、知识产与电力、石油气显然不能划为同一类型的财产,所以将“无形”理解为客体难以为人直观地感知和把握显然不妥,这种看法关注的是财产的外在特征,未能揭示不同财产的内在属性的差别,而石油气、电力等“无形”财产与债券、股票、知识产等无形财产的内在区别是十分显著的:石油气、电力虽然无形无迹,但是客观存在,并可以直接呈现自己,亦即可以通过特定方式为人们所感知,也可以“捕获”;而债券、股票则很难说是客观存在的,它们只是权利凭信,记载了某种权利关系,因为它们无法直接呈现自己,所以只能以约定的标记、凭信代表。 那么知识产是类似电力、石油气那样的难以直观感知和把握、却可以直接呈现自己的财产,还是无法直接呈现自己,只能通过标记、凭信代表的财产,如同债券、股票那样?这个

专利信息分析方法与分析工具_赵义强

专利信息分析方法与分析工具 作者姓名:赵义强李珊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材料工程发明审查部 摘要:专利信息分析是知识产权运用的重要途径之一,文中较为详细地介绍了专利信息分析的方法、专利信息分析的国内外现有工具,并对专利分析人员提出了方法与工具的选择建议。 关键词: 专利信息 分析方法 工具 运用 一、 前言 党的十八大作出的“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部署,十八届三中全会和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等工作。近期,《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提升专利信息利用和专利挖掘设计能力。实施专利信息促进工程,指导创新主体充分利用专利文献和信息,分析未来技术发展路线,将专利信息利用融入技术研发全过程。积极推动咨询服务体系建设,指导企事业单位深入挖掘创新成果,针对产业链关键环节和核心技术加强专利布局设计,系统保护创新成果。可见国家对知识产权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而专利信息分析正是使知识产权的正能量深度融入科技创新的重要运用途径之一。 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统计:专利信息是世界上最大的公开技术信息源之一,它包含了世界上90%~95%的技术信息,并且技术信息的公开要比其他载体早1~2 年;有效运用专利情报,可平均缩短研发时间60%,节省研发费用40%;在世界研发平均产出中,与其他活动相比,专利经济价值超过了90%。因此在知识经济时代,专利信息对于国家、企业而言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最大程度地开发和利用专利信息,也成为国家和企业取得竞争优势的重要保证。 二、 专利信息分析方法 专利信息分析是专利战略研究的核心, 指对专利说明书、专利公报中大量零碎的专利信息进行分析、加工、组合,并利用统计学方法和技巧使这些信息转化为具有总揽全局及预测功能的竞争情报,从而为企业的技术、产品及服务开发中

专利申请授权条件以及不予授权的客体介绍

专利申请授权条件以及不予授权的客体介绍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我们通常说的专利保护对象其实用专业术语来说就是专利客体,在专利法的范畴内,指可以获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根据我国《专利法》(2009)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受到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发明创造。 在专利授权的过程中是有条件的,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所谓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虽然说专利法保护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发明创造,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有一些客体是不属于专利授权客体。超凡知识产权特将此类不授权的专利客体总结如下: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专利申请专利授权的成功,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企业通过应用专利制度可以获得长期的利益回报。进而不断发展壮大最终树立值得信赖的品牌,从而走向世界。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讲解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讲解 一、《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制定的背景 (一)国际背景: 1、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经济国际化、贸易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保护强度渐趋加大,重要性日益突现。 2、特别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签署以来,知识产权规则国际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已经成为重要的国家战略资源,成为世界各国参与国际竞争、争夺国际市场的焦点。 3、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知识产权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许多国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其核心就是要提高国家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增强国际竞争力。其重要的实现路径是更加突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主体地位,更加注重培育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运用能力。 (二)国内背景: 1、改革开放30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知识产权工作日益重视,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得到快速发展,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逐步深入。2008年国务院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2、我省知识产权事业得到长足发展,全省专利申请量由2000年的全国第六位跃升到2008年的全国第一位。 3、企业知识产权意识逐步增强,涌现了一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较强的企业。全省企业专利申请量由2000年的全国第六位上升到2008年的全国第一位,为我省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条件。 4、我省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知识产权意识普遍比较薄弱,导致的知识产权纠纷逐步增多,尤其是遭致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不断增多,面对跨国公司的侵权指控,往往处于被动挨打的局面。 二是知识产权管理能力不强。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工作缺乏系统化、规范化、常规化的有效管理,往往导致知识产权纠纷和企业损失。 三是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引导措施比较少,缺乏推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走向系统化、规范化的有效指导措施。

专利适格客体的判断标准

专利适格客体的判断标准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In re Bilski案中认为“机器或转换”测试是唯一经美国最高法院认可的检测专利适格客体的标准,并依此拒绝了本案中的商业方法申请。本案改变了State street案以来注重专利适格客体“实用性”的观点,提高了商业方法和软件类申请获得专利保护的难度。 案情回顾 专利申请人Bernard L.Bilski和Rand A.Warsaw(以下统称申请人)质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根据《美国专利法》第101条关于专利适格客体的规定驳回避免商品贸易领域风险方法的专利申请。USPTO专利申诉与抵触委员会(BPAI)持续驳回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申请人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提起上诉。 CAFC自愿进行全院审理。2008年10月30日,CAFC就申请人提起的上诉案作出判决,维持BPAI的决定。 CAFC的判决 (一)背景

申请人于1997年4月10日向USPTO提交申请号为No.08/833892的专利申请(以下简称892申请),申请包括11项权利要求,就使用对冲交易控制大宗商品贸易风险的方法申请专利。其中,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 一种管理供货商以固定价格销售的大宗商品的消费风险成本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启动一系列交易,前述大宗商品供货商和前述消费者,消费者基于历史平均值,在一固定利率下购买大宗商品,此固定利率与前述消费者的风险立场相对应; (2)识别大宗商品的市场参与者,对于消费者而言,具有反风险立场; (3)启动一系列大宗商品供货商和市场参与者在第二固定利率的交易,如前述一系列市场参与者交易与前述一系列消费者交易的风险头寸相平衡。 审查员最终根据《美国专利法》第101条驳回第1~11项权利要求,陈述如下:“根据权利要求第1~11项,该发明并不是基于特定的装置来实施,仅仅是抽象概念,解决纯粹的数学问题,而不受任何实际运用的限制,因此,发明不是科学技术。”审查员指出,申请人已经承认他们的权利要求不受计算机运作的限定,他得出结论,他们未受到任何具体装置的限制。 申请人向BPAI提出上诉。BPAI认定,审查员错误地依据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 (2)

知识产权法导论部分: 1、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总称。 2、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在对象上所施加、能够产生一定利益关系的行为。 3、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即调整因知识产权确权、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管理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着作权法部分: 1、着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狭义的着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个方面的内容; 广义的着作权:除了狭义的着作权外,还包括传播者的权利,学理上称为着作邻接权。 2、着作权法:是指调整因着作权的产生、控制、变动等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作品:是指文学、有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治理成果。 4、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 5、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或者其他材料二产生的新作品,又叫做派生作品。

6、合作作品,又称共同作品或合着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 7、职务作品:是指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8、委托作品:是指受委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 9、着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权利。 10、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11、署名权:是指作者在其创作的作品集复制件上如何标记作品来源的权利。 12、修改权:是指作者依其意愿修改作品并不受干涉的权利。 13、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14、着作财产权:是指着作权人基于对作品的利用而取得的财产收益权。 15、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货多份的行为。 16、发行权: 广义的发行权是指以任何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印件的权利; 狭义的发行权限于以转移载体所有权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17、出租权:是指有偿地向公众出租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18、展览权:是指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向公众展示的权利。 19、表演权:是指公开地表演作品或借助机械、设备公开再现作品的权利。

专利-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

专利权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授予申请人或其权利继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下面来看看关于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 专利是技术含量较高知识产权,一般涉及权利人关键和核心技术的创新,专利的技术和市场垄断直接与国家和企业的竞争力相关。因此,了解专利的实质要件和专利权的内容尤为重要。 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主体是指有权享有专利法保护的单位或个人,并且是能够承担专利法所规定的相关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或者是有权依照专利法申请专利并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 各国专利法均有规定,自然人和法人可以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但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中,对每种主体又有不同的资格条件及其相应的权利义务。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人、设计人及其合法受让人有权获得非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单位有权获得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外国人也可在我国申请和获得专利权。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办理。

专利权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就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也就是依照专利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我国《专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因此,专利权的客体应该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 同时,《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第25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专利申请选择汇桔专业优质服务,只需提供资料,知识产权专家代办,省心省力。汇桔网严选商家资质,筛选优质专利服务商,担保交易,保障咨询、信息安全。您的权益,我们全力守护。

专利客体的限制

【案例介绍】 1998年,“魔术麻将”的生产者关兆全和“隐形保健麻将”的生产者欧洪量打起了专利侵权官司。 在法庭上,双方都将自己的麻将带来展示。这种麻将在夹层中绘有图案层,图案由一层偏光片层和一层有镂空图案的透明薄膜组成;只要戴上特制的眼镜,就可以利用光学原理,透过滤光层从背面看见麻将正面的内容。如同港台影片中“千王”们的“出千”(骗局)赌具。 原告关兆全在1996年2月,以“把普通麻将改造成包括不透明体层,透明体层中间夹图案”的特殊结构,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麻将牌的实用新型专利。但是,关兆全在申请该项专利时,隐瞒了戴上特殊眼镜就可看到牌面花色、点数这一内容关键内容。 原告关兆全声称,被告欧洪量未经其同意,就使用其专利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给原告的销售带来不利影响,于是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被告则声称,其生产的产品是由本厂自行设计的,与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相似纯属巧合,并无侵权之意。 【几种观点】 1、双方均不能获得专利权,因为这种发明是赌具,违背国家法律,根本就不能获得专利权,所以不存在侵权问题。 2、原告关兆全既然已经获得了国家专利局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他就享有专利权,任何人未经其许可,使用其专利,均构成侵权,所以被告欧洪量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立即停止侵权。 3、原告关兆全虽然已经获得了国家专利局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但是他人生产的麻将与其专利麻将不完全相同,就不是侵犯专利权。 【评析意见】 首先,专利权的客体是发明创造,按照我国专利法,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造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本案中,原告对传统的麻将牌进行改造,对其构造提出了适于工业制造的技术方案。其脑力劳动的成果本应该予以承认。关兆全又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其技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被授予专利权是可以的。 其次,并不是任何发明创造均能获得国家的专利。我国专利法规定,下列情形不授予专利权:①科学发现,如发现一种新元素;②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如弹钢琴的技巧;③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如利用B超检查腹部肿瘤、利用气功治疗疾病; ④动物和植物品种,如苹果梨;⑤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⑥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如赌具。 本案中,原告关兆全在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时隐瞒了戴上特殊的眼镜就可透视麻将这一重要事实,即该种技术可在麻将赌博中发挥欺骗作用,其产品可以说是用于违法用途,与我国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也不符合。所以,该发明创造不该获得专利权。专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审查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审查 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审查: 1.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 义,而不是判断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具体审查标准。 2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所述产品应当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 一切方法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品用于特定用途等。 例如,齿轮的制造方法、工作间的除尘方法或数据处理方法,自然存在的雨花石等不属 一项发明创造可能既包括对产品形状、构造的改进,也包括对生产该产品的专用方法、工艺或构成该产品的材料本身等方面的改进。但是实用新型专利仅保护针对产品形状、构造提出的改进技术方案。 应当注意的是: (1)权利要求中可以使用已知方法的名称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但不得包含方法的步骤、工艺条件等。例如,以焊接、铆接等已知方法名称限定各部件连接关系的,不属于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 (2) 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例如含有 的客体。例如,一种木质牙签,主体形状为圆柱形,端部为圆锥形,其特征在于:木质牙签加工成形后,浸泡于医用杀菌剂中5~20分钟,然后取出晾干。由于该权利要求包含了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因而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实用新型应当是针对产品的形状和/或构造所提出的改进。 3.1产品的形状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 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改进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所提出的改进,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作出的改进;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改进,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 无确定形状的产品,例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应当注意的是: (1)不能以生物的或者自然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例如,不能以植物盆景中植物生长所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也不能以自然形成的假山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知识产权基础中级复习卷与答案

考试大纲 第1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概述 1.1 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 1.1.1 知识产权的词源 1.2 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1.2.1 WTO列举的知识产权范围 1.2.2 WIPO列举的知识产权范围 1.3 知识产权的取得途径 1.3.1 知识产权的申请取得与自动取得 1.3.2 申请取得的知识产权及其特点 1.3.3 自动取得的知识产权及其特点 1.4 知识产权的主要特征 1.4.1 知识产权特征概述 1.4.2 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 1.4.3 知识产权权利的法定性 1.4.4 知识产权权益的双重性 1.4.7 知识产权权源的地域性 1.4.8 知识产权期限的时间性 1.4.9 知识产权权能的限制性 1.5 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 1.5.2 知识产权发展的时代特征 第2章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2.1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 2.2 我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种类 2.3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 2.3.1 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2.3.2 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 第3章专利权法律制度 3.1 专利法律制度概述 3.1.3 《专利法》的修改 3.2 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 3.2.1 专利与专利权 3.2.2 专利权的主体 3.2.3专利权的客体 3.3 专利权的申请与取得 3.3.1 专利权的申请 3.3.2 专利申请审批 3.4 专利权的内容与归属 3.4.1 专利权的内容 3.5 专利权的保护与限制

3.5.1专利权的保护 3.5.2 专利权的限制 3.6 专利权的许可与转让 3.6.1 专利实施许可 3.6.2 专利权的转让 第4章商业秘密法律保护 4.2商业秘密的特性和归属 4.2.1 商业秘密的概念及特性 4.4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4.4.3 善意取得商业秘密及其法律责任 第5章著作权法律制度 5.1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 5.1.1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 5.2 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 5.2.2著作权的客体 5.3.3 著作权的归属 5.5 著作权的限制与保护 5.5.1 著作权的限制 第6章商标权法律制度 6.2 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 6.2.2 商标权的客体 6.3 商标权的取得与内容 6.3.1 商标权的取得 6.5 商标权的许可与转让 6.5.2 商标权的转让 6.6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6.6.2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6.6.3 驰名商标的认定 第7章其他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7.1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法律保护 7.1.1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概述 7.5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权利保护 7.5.1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保护概述

专利价值分析体系

专利价值分析体系 服务介绍 “专利价值分析指标体系”是一套能够反映所评价专利价值的总体特征,并且具有内在联系、起互补作用的指标群体,它是专利在交易中的内在价值的客观反映。一个合理、完善的指标体系,是对专利价值进行评估与分析的先决条件。 建立这套专利价值分析指标体系遵循了全面性、系统性、可操作性、时效性、独立性、层次性、定性定量相结合、模块化及可扩展性等九项原则,并基于这些原则划分为两层指标:从专利自身属性的角度,分为法律、技术和经济三个指标;从专利功能的角度,将第一层的三项指标分解为18项支撑指标。这些指标综合了静态评价与动态评估,既体观稳定的要素,也包括变动的要素。 近年来,随着我国自主创新力的快速提升,专利申请量大幅度增长,全社会对加强专利运用、充分发挥和转化创新优势、促进经济发展有很高的期待。在具体实践中,如何有效盘活专利资产并实现专利的分级分类管理,特别是在专利转让、许可、出资、收储运营、质押融资及证券化融资、拍卖、损害赔偿、企业重组和并购、专利池和专利联盟的构建以及各地各部门的专利评奖、项目引进及产业项目筛选等活动中,都绕不开一个共性的环节和困难,都需要对涉及的专利进行科学合理的价值判断。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司长马维野在谈到专利价值分析工作的背景时指出,开展专利价值分析服务工作,是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关于“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战略重点的重要举措,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将产生积极的影响。今年是落实知识产权“十二五”规划的关键时期,也是全国知识产局系统推进专利价值分析工作的开局之年。《2012年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推进计划》已明确将专利价值分析服务体系建设列为年度的重点工作之一。《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中也再次强调了知识产权的评估、评价、分析,并作为重点举措。 为推动开展专利价值分析,自2010年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中技所,组织专家开展专利价值分析体系的研究和设计,并经过广泛的意见征求和吸收完善,形成了目前相对完善和较具社会共识的指标体系。经过中技所和镇江市前期的实

VantagePoint & Aureka:专利分析软件说明及其应用

VantagePoint & Aureka:专利分析软件说明及其应用 VantagePoint VantagePoint是开发商Search Technology开发的一种数据挖掘产品,能深层次挖掘专利信息。 1.系统简介 系统采用多种算法(algorithms used)如通过模型匹配、基础规则和自然语言加工技术等进行文本挖掘。其操作平台是Windows 95、Windows 98、Windows NT或Windows2000,系统使用的数据由用户直接向数据供应商购买。输入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ab10309427.html,,即可以进入该产品网站。 2.系统特点 VantagePoint分析工具对题录数据库数据进行文本挖掘。用户通过数据库供应商提供的搜索引擎进行专利检索,并将原始数据下载到用户计算机上。如果数据量较大,系统将打包发送数据。VantagePoint最佳工作环境是几百条数据,当然也可以对几千条数据加以分析。

检索完成后,用户将数据导入VantagePoint,系统为每一个数据库或数据供应商提供唯一的数据库文件结构。通过模型匹配、基础规则等进行文本挖掘,VantagePoint还可以利用自然语言加工技术,从文摘中提炼有意义的词汇和词组。 借助数据导入编辑器导入数据后,系统生成各种表格,显示前十名的数据(如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国别一维表格),并可以浏览相关的每一篇文献。此外,系统允许用户比较任意两个由VantagePoint产生的列表,区分表格中共同的或不同的条目。利用时间序列,用户能及时发现新技术主题、新专利权人或新的研究单位等。 使用相关数据矩阵(二维表格),用户可以快速浏览交叉列表。如利用专利权人和专利公开年份数据矩阵,用户可以了解专利公开的趋势,从而获得他们在过去的时间里,在某一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信息,以及他们是否继续所从事的工作。从数据矩阵中,还可以获得其他可视的图表。 在一维和二维分析的基础上,VantagePoint提供多维分析功能,以帮助在主题(概念)、专利权人、国家或各种关系中建立聚类或相互联系 VantagePoint提供数据清洗或整理工具(Data Cleaning Tools)。它应用模糊匹配技术来识别和整理数据,以减少不规范的数据量。例如该工具可以处理拼写错误、连字符号、大小写,以及不同人名拼写习惯等,从而提高数据质量。

知识产权法简答题论述题

三、简答题 1. 简述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 1.客体和对象不同。“无形”是知识产权的首要特征。虽然作为抽象的概念,任何权利都是“无形”的,但是,作为知识产权首要特征的“无形”明显不同于物权的“无形”,知识产权的“无形”不仅指权利本身,而且也指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财产。并且即使从权利自身的角度看,两者也是有区别的。 首先,从权利转让的角度看,除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转让“物”的所有权等少数情况外,转让物权,必须转移作为物权客体的“物”,而转让知识产权,则一般不涉及“物”的转移。因此,尽管物权也是“无形”的,但物权的转让,最终要体现在“物”之上而不仅仅是体现在抽象的权利之上,而知识产权的转让则必须体现在抽象的权利之上而不是体现在“物”之上。 其次,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精神产品,而不是“物”。当然,对“无形”不能简单地从字面上理解,亦即不能把“无形”理解为“没有一定的形状”。强调“无形”,实质上是要把知识产权的客体与客体的载体区分开来。以美术作品为例,美术作品固然要表现为一定的“形”或“体”,但必须把作为版权客体的美术作品与作为物权客体的美术作品载体——作品原件及其复制件——区分开来。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作品原件及其复制件享有所有权不等于对作品享有版权。其实,作为物权客体的“物”也不一定有确定的“形”或“体”,例如,电力就没有确定的“形”或“体”,但是电力可以用一定的物理手段去度量并且可以由权利人以事实行为予以控制,而知识产权客体则不可以用物理手段去度量,并且一经公开,权利人就不可能以事实行为予以控制。因此,对物权客体之“有形”或“有体”也不能简单地从字面上理解。所谓“有形”或“有体”,无非是指“物”一般具有直观性——即使没有直观性也能以自然力支配。由于客体的不同,导致了知识产权与物权的不同,因此,尽管任何权利都是“无形”的,但是将“无形”这一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视为知识产权本身的特征亦未尝不可。 2.知识产权独占性、专有性、排他性弱于物权。所有权是一种全面的物权,它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中的后三项虽然为知识产权所具备,但知识产权人却不能对知识产品实施占有,因此知识产权不能与所有权相等同。其二,除某些他物权——如担保物权——因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物的灭失并不必然导致权利丧失外,物权的专有会随着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灭失而丧失。而一般说来,除非知识产权的客体与其载体之间只存在惟一的对应关系,例如某作家创作的小说只有一部手稿,并且未以任何方式复制,也不能凭记忆再现该小说的内容及其表达,那么知识产权不会因“物”的灭失而在事实上丧失。 3.知识产权的实现需要以法律的保障,物权划分则可以通过事实的占有而实现。 4.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需要让位于物权。例如,当知识产权和物权不在同一个人手中时,美术作品必须取得所有权人的同意才能被展出。 5.期限不同。所有权的存在不受时间限制,是一种无期物权。而知识产权不论是何种类型,法律对它们的保护都是有期限的。相当一部分知识产权的专有是与法定时间性相联系的专有,而物权的专有一般不受法定的时间限制——自物权和大多数他物权没有法定的期限,只有少数他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有法定的期限。但期限性并非适用于所有的知识产权种类,技术秘密便不具时间性,只要权利人能保守住秘密,这项技术甚至可以世代相传。 6.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地域性。所有权的保护具有普遍性,不受地域限制,而知识产权不论为何种类,都是依照各国本国法进行保护的,在一国取得的知识产权,一般不会在另一国得到承认,除非依照当地法律另行申请。 7“.知识产权是一种具有人身性的财产权”。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性。这一点物权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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