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私募基金投资结构及实操最全手册

地产私募基金投资结构及实操最全手册
地产私募基金投资结构及实操最全手册

受4号规范和专业化经营(基金备案问答十三)的影响,目前市面上的地产股权投资基金很多都已按正式的股权投资来操作,但不少都还保留着抽屉协议(股权回购)的做法;在投资端的架构上,目前有不少股权投资基金在基金的股权投资对象层面设置多层的股权架构,一是为了规避4号规范的监管(如规避16个热点城市住宅地产投资的问题、设立类似资金池的载体等),二是为今后的股权退出提前作税筹安排(多层股权情况下转让上层股权不必然引起评估导致的大额税费问题)。

根据中基协备案公示的产品信息,目前也有大量的产品借助SPV通道或者设计成FOF基金,以间接投资于目标企业,并且,在产品备案时,对于主要投资领域做模糊处理或者宽泛披露。

值得一提的是,原先认为本已堵死的股加债产品目前中基协已作出明确表态。2017年4月25日,协会已有通过备案的“股+债”基金产品——“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中城永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这在一定程度上释放了允许“股+债”投资的信号。

目前,城市更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未受到4号规范的影响,亦有大量的备案通过案例可寻。此外,除股权投资基金外,地产的其他非标基金未见明显变化,但通过收益权、物业增值改造等产品形式仍旧可以规避监管。

受近期银监集中发文的影响,银行理财和同业的受限直接导致了募资端的捉襟见肘。通道、嵌套和杠杆的限制性要求不仅造成了募资的困难,还引起了后市融资的恐慌性情绪。为便于同业人士深入了解地产基金募资现状,西政资本团队根据服务众多地产私募客户的情况并结合中基协公示的相关备案产品信息特作如下工作总结,谨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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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情况

一、私募股权/创业投资类FOF基金

按新规要求,基金的类型取决于最终的资金用途所对应的投资方式的属性,如基金投资有限合伙份额或基金入股、增资、受让某一公司股权后,该有限合伙企业、公司或其他主体以股权形式完成资金输入,则该基金的备案类型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类FOF基金”,而若是以债权或非标形式完成最终的资金输入,则基金的备案类型为“其他私募投资类FOF基金”。此外,根据中基协专业化经营的要求,需由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类基金管理人发行对应的FOF基金产品,同样,该等FOF基金募集完成后,其最终投向不能既投资股权/创投类,又投资于其他类。

就FOF基金的产品设计而言,其与一般的的私募基金产品设计并无多大区别。FOF母基金与其子基金最大区别在于其产品投向,母基金通过子基金间接投资

于目标项目,换言之,母基金“嵌套”子基金实现对目标项目投资之目的。即私募股权/创投类FOF母基金投资“嵌套”于“私募股权类/创投类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产品,间接投资于其他目标项目。

目前,FOF母基金这种“嵌套”子基金的投资方式,对于地产企业而言,存在一定的操作空间。从产品备案角度看,在披露母基金的主要投资领域时,可在外延方面表述宽泛些,比如投资于中基协XXX备案的产品。如下表列示:

二、SPV模式

诚如上文所言,若产品在备案时无明确的投资标的,会被协会要求说明实际投向问题,并出具专项说明。对此,可通过架设SPV的方式,实现绕道投资,并且可以多层级的设置SPV的架构,满足“穿透核查”的要求。产品设计具体如下:

1. 私募股权基金以增资或股权转让/受让股权等方式投资于SPV,SPV通常以

有限合伙为主;

2. SPV可设置成实业类主体,并以增资、股权转让等方式取得标的公司的股权;

3. SPV、目标公司A、项目公司B若横跨不同城市,通过上述模式相对容易通过体外循环完成对地产的实质融资,并且在退出时也不会受税费问题的困扰(因评估引起的需以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所引起的税费问题);

4. 根据中基协公布的备案产品的信息,对于采取SPV方式投资的基金产品,

其在产品备案时在“主要投资领域”部分可以做如下披露:

(1)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受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受让有限合伙企业LP份额;

(2)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未上市公司股权(有的披露主要投资方向,有的未披露);

(3)投资于某合伙企业,再通过该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

(4)采取法律允许的方式对外进行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

(5)投资行业变通:宽泛表述投资行业,可以涉及商业、服务业、工业、农业、房地产业等;

(6)如实披露通过SPV投资于商业地产项目。

具体可参考下表:

三、明股实债投资

4号规范已对地产私募方向的明股实债操作做出明确的限制,但就市场层面而言,事实上仍旧有很多机构通过更加隐蔽的方式进行明股实债的操作。在具体操作上,一般存在如下几种方式:

(一)抽屉协议模式

产品备案文件体现为直接的股权投资,但在备案文件之外通过签署抽屉协议的方式,约定回购安排,并通过多层级的股权设计规避退出时的税费问题。就目前监管态势而言,后期如从严监管,明股实债的协议会面临很大的风险。

(二)“真股+回购”模式

产品备案文件约定以真股权进行投资,并以公允价值为前提约定原股东在基金到期后进行股权回购,该种产品相对较少。以下系中基协备案通过的“真股+回购”的产品。

由上述可知,对于地产公司而言,可以通过协议安排按约定的回购价格进行回购操作,但该回购价格未真正公允,因此实质的债性特征较为明显,具体来说:

1. 关于股权架构层级设置问题

本公众号“西政资本”在前期的分析文章中多次提到,目标公司名下如有不动产或无形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达20%以上),股东转让目标公司的股权时须按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评估值)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因而,为了防止基金股权退出时需支付很高的税费成本(因转让股权给原股东或第三方引起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合伙型或契约性基金在所得税层面为税收穿透),对此,可以通过多层级股权架构的设置,实现股权退出时的节税目的。如上图,基金——SPV——目标公司——项目公司架构,基金在SPV层面退出,以避免产生高额的税费。

2. 风控措施安排

因多层级股权架构的设置可能减弱对项目公司及底层资产的控制。对此,在实际操作时,应注意从各层级公司的高管人员的委派、底层资产抵押、项目公司股权质押以及公章证照共管、财务监管等角度进行风控措施安排。

四、“真股+债”模式(目前不普遍,但有1例案例)

如前所述,2017年4月25日通过备案的“股+债”基金产品——“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中城永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一定程度上释放了“股+债”投资的信号。在投资方向上,根据我们的经验判断:1.对于热点城市的住宅项目,若股债同时存在,备案通过的可能性较小(受4号文影响);2.对于热点城市的非住宅项目,若股债同时存在,一般都可以备案通过,但须关注股债比;3.对于4号文说的热点城市的住宅混合型项目,若股债同时存在,初步认为可以通过备案,但用途指向一般都要求是非住宅部分。当然,基于中基协对于“股+债”的监管态度,以及

中基协目前备案通过的产品的基本情况,在产品设计及备案时建议尝试通过如下方式实现变通:

(一)借助SPV主体进行“股+债”投资

1.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于SPV,取得SPV的股权;

2. SPV可设置为实业类主体,注册资本可设置得小一些;

3. SPV通过股+债方式投资于目标公司A,通过目标公司A间接投资于项目公司B;或者,SPV在取得目标公司A的部分股权后,向项目公司B提供借款;

4. 设置多层级架构,避免因单一层级主体名下有不动产等,在股权退出时产生大量税费;

5. 基于穿透核查的要求,在产品备案时,对产品的投向可参考上文SPV模式,表述为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等。具体披露方式可参考上文第一部分第二节内容,在此不再赘述。

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4月25日通过中基协产品备案的“真股+债”案例——宁

波梅山保税港区中城永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该基金通过股+债方式投资于某SPV实业公司,并通过该SPV收购地产项目,并对项目的真实情况作出披露,但未披露收购的SPV股权的比例大小。经核查,该SPV注册于2016年9月28日,注册资本为10万,系两个自然人持有,该SPV对外无其他投资。具体如下:

(二)债转股方式实现对地产公司债权投资目的

1. 私募股权基金通过股权投资取得SPV部分股权;

2. 私募股权基金与SPV签署《借款协议》及《债转股协议》、《股权质押协议》;

3. 产品备案时,主要投资方式可披露为包括但不限于增资、受让股权、债转股投资等。

以下为中基协备案通过的产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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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基金投资情况

一、其他类FOF基金

诚如上文所述,其他类FOF基金需要由其他类私募管理人发行,并且,注意4号规范对产品投向的限制。

在产品设计上,其他类FOF基金的投向可以借助其他信托或者资管计划来配套操作,以信托计划或资管计划作为通道与最终投资标的衔接。

二、其他非标投资

目前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4号规范之后,中基协对于底层资产涉及地产非标投资的产品,在备案审核上秉持谨慎的态度。就中基协目前公布的备案通过的案例而言,在4号规范之后,底层资产涉及地产非标投资项目通过审核的案例相对较少。对于已通过备案的产品,也主要集中在城市更新、成熟物业增值改造等领域。

另外,受4号规范的影响,目前中基协对于地产非标项目,其审核的范围不仅局限于16个热点城市的地产投资项目,对于投资16个热点城市之外的商业或住

宅项目的审核亦有严控的态势。

(一)债权投资

1. 委贷或信托贷款

基金对项目公司提供债权融资的,一般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或信托贷款的方式实现。但是,不论是银监会审核层面或是根据基协的审核要求,底层资产都不得为16

个热点城市的住宅项目或资金最终用于支付土地出让价款、补充流动资金、首付贷。

在产品备案时,对于委贷或信托贷款项目需披露其最终投向。

2. 直接受让债权

就直接受让债权而言,存在基金直接从原始债权人处受让债权以及从保理商手中受让债权两种方式,而其所收购的债权主要源自于地产企业的上游企业(如其供应商)。

关于地产保理基金的设计及风控措施安排等,可参见本公众号“西政资本”于2017年4月19日的推文《4号规范后地产应收账款、保理基金操作模式及产品设计要点分析》。

值得一提的是,因4号文的限制,对地产公司的委贷整体上比较难以操作,然而,在目前的监管态势下,华夏银行、北京银行、江苏银行等规模较小的银行仍可以提供委贷服务,中基协亦有备案通过的相关案例。但是,总体而言,目前中基协对地产债权类投资卡得比较死,除了市政或者保障房类地产项目,其他地产方向的债权投资通过审核的情况非常少。

(二)收益权类产品

从实务来看,如果一个地产公司或项目公司名下有其他成熟物业或其关联公司名下有其他成熟物业或者实业,则通过资产收益权、租金收益权、股权收益权类的产品取得融资款后间接输入到地产项目或项目公司,通过发行投资于收益权的基金产品,本身还是有很多操作空间。因此,在产品设计时,可以以此投向领域作为产品设计方向,并通过其关联方将资金作转移操作。

1. 股权收益权

股权收益权产品主要针对项目公司的股东所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权而产生的相关收益。

2. 成熟物业的资产收益权

成熟物业收益权可以表现为对租金收益权、资产收益权等的投资。

3. 债权收益权

债权收益权亦分为两类,其一为直接从原始债权人处受让债权收益权,另一个则是从保理商处受让债权收益权。

(1)直接从原始债权人处受让债权收益权

此处的原始债权人可以是房地产企业的上游供应商。

(2)保理商处受让应收账款收益权

4. 其他收益权

具体指底层资产为非标资产的所产生的收益权,如信托收益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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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通过备案的地产基金主要投资类别

本部分将主要依据基金产品的主要投资领域对目前中基协通过备案的基金产品进行归类。地产企业在进行产品设计时,可以以中基协备案通过的产品作为产品设计的指引,设计相关产品。

一、地产股权基金(含并购)

除私募证券基金产品外,投向股权的产品备案通过的比例相对较多,相关案例可参考上文第一部分。

二、城市更新基金

4号规范对城市更新、旧城改造等领域并未限制,因此,城市更新类基金目前尚存在操作空间。但是,根据目前的备案通过的产品的情况来看,需向基协明确披露底层资产的情况,资金用途,并且城市更新项目的资金用于拆补、一级开发的,产品备案不受影响。具体可参考以下案例:

三、FOF基金

FOF基金作为“类通道”的方式,需注意中基协对专业化经营的要求以及对底层资产穿透核查的情况。相关案例可参考上文第一、第二部分。

四、对增值改造型物业投资

利用成熟物业做装修升级或物业增值改造型基金本身不受4号规范的影响,且该融资用途的设置因最终无法被监控到位,因此取得融资款后部分或全部挪作他用或者直接完成体外循环,实现对地产公司或项目的间接融资也是存在很多的空间。

五、对债权及其收益权投资

纵观目前产品备案的情况,地产投资仍旧以股权类为主,底层资产为房地产公司的债权或债权收益权的相对较少,即使通过备案的,亦在主要投资领域方面做出了一定的变通。具体案例可参考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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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募集与产品嵌套的分析

一、银行资金

银行资金无疑是最大的资金来源,但是,受近期银监连续发文的影响,大小银行在当前严格的监管态势下都忙着大量赎回委外、出售表外资产、收缩同业业务以及卖票据。目前银行资金流向地产遇到了最大的瓶颈,原先通过同业、委外、嵌套等方式完成对地产公司输血的众多玩法将受到巨大的冲击,而新规影响的直接后果是银行委外大量赎回以及银行融资成本普遍上升。

根据“四不当”的要求(《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53号)》),“是否存在委托非金融机构作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或者理财产品投资非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的情形”,因私募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也一直未被监管层定性为金融机构,因此,很多地方银监局都明确规定银行资金不得直接投资私募产品。实务中,银行资金投资私募产品需借助其他“通道”(如嵌套资管通道)。另外,由于受银信“禁股令”(《关于规范银行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及风险资本计提影响,银信投私募基金的情况也较为少见。

鉴于上述,在考虑到通道成本的情况下,银行投资私募通常会选择资管计划为通道。然而,受4号规范以及新八条底线的影响,银证投资私募基金需注意综合考察杠杆倍数以及产品的最终投向不得涉及16个热点城市的普通住宅地产项目,以及用于土地款、补流以及首付贷的情形(不区分区域)。原市场上存在银行委托地方金融办批准的“类资管公司”通过发行类资管产品投资于私募基金的操作,因受近期新规对银行委外(尤其是6号文)的影响,此种投资方式的后续可持续发展不太可期。因而,目前银证合作投资私募基金仍旧为主流的操作方式,当然,如上所述,此种操作受到新八条底线以及4号规范一定程度的限制性影响。

二、资管计划

虽然,4号规范对股权投资无影响,并且,除16个热点城市之外的债权投资(非标债权)不涉及支付土地款、补充流动资金和首付贷的依旧可以操作,16个热点城市非普通住宅地产项目不涉及支付土地款、补充流动资金和首付贷的也依旧可以操作(只是资金不能用于建设普通住宅地产部分)。但是,就资管计划而言,因受新八条、4号规范等的影响,目前市面上已基本没有主动管理类投向地产的产品,且银行资金通过资管投向地产也非常谨慎。

此外,若基金产品的资金方为资管计划的,在产品设计时还需注意新八条杠杆倍数的要求。

三、信托

信托方面,因受银监本轮新规的影响,大部分存量已开始自查,后续也将马上迎来监管高潮。因此,原有的银证信并购贷、明股实债以及其他非标产品都将可能大量收缩。先前未达到“四三二”条件的信托可以做成收益权等非标产品,但因近期银监新规加上信托业务的分类监管规定出来后,非标转标的路径基本被堵,目前很多信托都只敢做满足四三二条件的放款。从当前的实务来看,以往信托公司通过明股实债、产品嵌套、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等方式向不满足“四、三、二”要求(四证齐全、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30%、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具备二级资质)的房地产项目发放信托贷款的方式,因容易触及红线,因而,在当前监管态势下很少有信托公司愿意进行此等操作。

四、产品嵌套问题

(一)私募基金产品嵌套规则

银监发〔2017〕6号文明确提出“严控嵌套投资、同业投资业务不得进行多层嵌套”,因此,银行资金通过嵌套资管、信托等通道实现对地产公司的资金输送遇到了渠道障碍,而且如果一行三会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内审稿)关于嵌套的限制性规定最终交付实施,则银行资金的投向将受到实质性的限制。

因目前银监一大波监管规则对于嵌套的认定标准尚不明确,本部分仅结合近期新规对私募股权基金常见的嵌套规则及其限制性规则作出总结。具体如下表所示:

(二)产品嵌套操作方面注意问题

此外关于产品嵌套,在操作层面还需关注如下几方面的问题:

1. 穿透核查底层资产

非同业之间产品嵌套,需穿透核查底层资产的情况,是否涉及16个热点城市的普通住宅地产项目以及不分区域的资金用于土地款、补充流动资金及首付贷的情形。若资金投向涉及前述内容,将受到严格限制。

2. 杠杆倍数问题

在杠杆层面,目前监管部门对金融产品的核心监管态度是穿透核查、去杠杆。根据新八条底线的要求,对于股票类以及混合类资管计划杠杆倍数不超过1倍;固收类结构化资管计划杠杆倍数不超过3倍;其他类结构化资管计划杠杆倍数不超过2倍。同时,根据《备案管理规范第3号》的要求,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嵌套投资于其他金融产品,管理人应当依据勤勉尽责的受托义务要求履行向下穿透审查义务,即向底层资产方向穿透核查,以确定受托资金的最终投资方符合杠杆比例等方面的限制性要求。亦即对于资管计划,需穿透至底层资产,整体核查产品的杠杆倍数。

信托层面的杠杆问题与资管计划大同小异,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6﹞58号)》的规定,结构化股票投资信托产品杠杆比例,优先受益人与劣后受益人投资资金配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最高不超过2:1,不得变相放大劣后级受益人的杠杆比例。另外,按照《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相关业务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对多层嵌套等产品有穿透性要求,并严控信托资金用途和流向。

对此,若基金产品架构所涉底层资产为非标债权(虽然,私募股权基金不受新八条底线的影响,但是若资金来源于资管或信托计划的,需综合看整个产品的结构是否突破杠杆倍数的限制),从以上分析可知,在通过多层嵌套导入资金时,通道产品的杠杆会对基金层面的杠杆产生穿透和叠加影响。因此,在产品设计时需综合考虑产品的杠杆倍数,以防违反监管规则。

(三)私募基金产品资金来源的变通

因受到近期银监一大波新规的影响,银行资金的引入整体上呈现萎缩的态势,而引入资管计划或信托计划,需严格履行穿透核查及杠杆倍数的要求。对此,在慎重考量资金成本问题后,可以尝试在资金端引入社会资本、第三方财富公司资金作为变通,但需注意,引入的投资者需满足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要求。

此外,就银行资金的引入而言,因银监发〔2017〕6号文将高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以及机构客户投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排除在外。对此,从合规性角度而言,若该银行理财产品系高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或机构客户投资,则其直接投资基金LP份额存在一定的可操作性。

2014年阳光私募基金行业分析报告

2014年阳光私募基金行业分析报告 2014年11月

目录 一、阳光私募基金的概念 (4) 二、阳光私募基金的发展历程和发展周期 (4) 1、萌芽阶段 (4) 2、形成阶段 (5) 3、发展阶段 (5) 4、迅速发展阶段 (6) 三、行业监管体系和有关政策 (6) 1、行业监管体系及主管部门 (6) 2、行业自律组织 (7) 3、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7) 四、行业周期性、季节性与区域性特点 (8) 1、周期性 (8) 2、季节性 (9) 3、区域性 (9) 五、行业壁垒 (9) 1、政策壁垒 (9) 2、管理能力壁垒 (10) 3、人才壁垒 (10) 六、行业面临的有利及不利因素 (11) 1、有利因素 (11) (1)国家政策扶持 (11) (2)创新能力增强 (12) (3)市场潜力巨大 (12) 2、风险因素 (14) (1)合规风险 (14) (2)基金管理者投资决策风险 (16)

(3)市场周期性变化造成的盈利风险 (16) (4)阳光私募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 (17) (5)人才流失的风险 (17) (6)员工道德风险 (18) 七、行业市场规模 (18)

一、阳光私募基金的概念 阳光私募证券基金是由银行作为资金托管方,由证券公司作为证券托管方,由私募机构作为基金管理方或投资顾问方定期公示业绩的私募证券基金。在原基金法修订之前,阳光私募机构由于法规限制无法直接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因此主要借助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及基金公司向投资者发行投资理财产品,由私募机构担任投资顾问。 因此,阳光私募基金的法律结构中共有四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主体:一是私募基金公司,主要作为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及基金公司的投资顾问,负责管理和运作资金;二是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及基金公司作为产品发行的法律主体,提供产品运作的平台,并提供资产保管、净值计算、投资清算、风险评估与控制等后台服务;三是银行,作为资金托管人,保证资金的安全;四是担任经纪功能的证券公司,作为证券的托管人,保障证券的安全。 二、阳光私募基金的发展历程和发展周期 我国阳光私募基金的发展同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的积累和监管环境的完善密切相关。阳光私募基金的发展历程可以概括为四个阶段。 1、萌芽阶段 1993 年至1995 年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萌芽阶段,也是国内证

私募模拟题(四)答案及解析

1.适用《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情况有( A )。Ⅰ.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Ⅱ.以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Ⅲ.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募集机构 Ⅳ.以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在中国基金业协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募集机构 A.Ⅰ、Ⅲ B.Ⅱ、Ⅳ C.Ⅰ、Ⅱ、Ⅳ D.Ⅰ、Ⅱ、Ⅲ、Ⅳ 2.股权投资基金被投资企业项目在境内申报上市的流程包括(A) Ⅰ.成立股份公司并进行上市前辅导 Ⅱ.上市申报和核准 Ⅲ.促销和发行 Ⅳ.股票上市及后续 A、Ⅰ、Ⅱ、Ⅲ、Ⅳ B、Ⅰ、Ⅱ、Ⅳ C、Ⅰ、Ⅲ、Ⅳ D、Ⅱ、Ⅲ、Ⅳ 解析:以上均为股权投资基金被投资企业项目在境内申报上市的流程

3.契约型基金是指通过订立信托契约的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其本质是(C) A.合伙型基金 B.契约型基金 C . 信托型基金 D.公司型基金 解析:契约型基金是指通过订立信托契约的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其本质是信托型基金 4.股权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应当包含的内容有( D )。 Ⅰ.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Ⅱ.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Ⅲ.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Ⅳ.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A.Ⅰ、Ⅱ、Ⅲ B.Ⅱ、Ⅲ、Ⅳ C.Ⅰ、Ⅱ、Ⅳ D.Ⅰ、Ⅱ、Ⅲ、Ⅳ 参考答案:D

5.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A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A.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B.因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C.认缴出资只实缴一部分的 D.合伙人难以联系的 参考答案:A 6.最适用于清算价值法进行估值的企业是(D )。 A某经营良好的商业零售企业 B某正常持续运营中的机械制造企业 C某软件开发企业 D某资不抵债、经营停滞的有色金属开采企业 解析:对于股权投资机构而言,清算很难获得很好的投资回报,在企业正常可持续经营的情况下,不会采用清算价值法。 7.我国目前投资基金的形式主要有()两种。 Ⅰ、公司制Ⅱ、独资企业Ⅲ、有限合伙制Ⅳ、中外合作 AⅠ、Ⅱ、Ⅲ BⅠ、Ⅱ、Ⅳ CⅠ、Ⅲ DⅡ、Ⅳ

目前国内房地产基金发展现状和问题

目前国内房地产基金发展现状和问题 私募股权房地产投资基金是指从事房地产的收购、开发、管理、经营和营销获取收入的集合投资制度。房地产投资基金通过发行基金证券的方式,募集投资者的资金,委托给专业人员专门从事房地产或房地产抵押贷款的投资,投资期限较长,追求稳定连续性的收益。基金投资者的收益主要是房地产投资基金拥有的投资权益的收益和服务费用。 一、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的现状 1、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况 据清科研究中心有关资料显示,2006年度,房地产行业共有31个私募股权投资案例,占到传统行业投资案例总数的42.40%,投资金额达30.37亿美元,占传统行业总投资金额的46.6%。2007年整个年度,呈现活跃的状态,相比2006年度稳中有升。2008年度下旬由于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房地产私募股权领域的资产配比有所下降,其直接表现就是募集资本大幅紧缩。从2008年底至2009年底仅有一支规模为4亿美元的私募房地产基金完成募集。而2009年度至2010年上半年,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规模鉴于政策累积刺激等因素影响又有幅度上的上升。中国本土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在2011年加快了前进的步伐,清科研究中心统计,截止至2011年三季度,当

年共有22支私募房地产基金募集到位32.25亿美元,其中,由本土 机构募集基金数量及金额占比分别超过到了80.0%和70.0%。 2、成立背景——独立私募房地产基金vs房地产企业旗下私募房地产基金 目前活跃在中国市场的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可大致分为两类,一种是以鼎晖房地产基金、普凯投资和高和投资等为代表的独立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另一种是由房地产企业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并发起设立的房地产基金,其中主要代表包括金地集团旗下的稳盛投资、以及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旗下的荣盛泰发基金等。对比两类基金,前者熟悉资本运作,在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的运作方面经验更为丰富;后者对中国房地产行业具有深入了解,并且具备丰富的业内资源,但是在基金管理方面起步较晚,仍处于发展初期阶段。两类基金各具优势,在中国私募房地产投资市场并驾齐驱,形成了现阶段我国私募房地产投资市场的竞争格局。 3、基金管理——引入外援vs 自主管理 我国房地产企业设立的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在管理方面也出现了“引入外援”和“自主管理”两种方式。2010年,金地地产旗下私募房地产投资管理机构稳盛投资宣布与瑞银(UBS)合作成立“瑞银金地中国房地产开发基金I”(UG基金),由稳盛投

私募基金管理人尽职调查报告(模版)

附件2: 私募基金管理人尽职调查报告(模版) 一、管理人基本情况: 1、概况: 2、股权结构: 股东简介: 3、高管情况:

高管简历: (其投资能力和经验可在“三管理能力”中再重点和详细介绍) 二、管理能力: 1、高管股权或证券投资经验: (重点内审!请尽可能详细描述,比如其参与的历史项目名称、规模、退出情况(如有尚未退出或退出失败的请说明原因)、回报率等。) 2、投资和内控相关制度: (名称列示,正文附后) 3、市场地位或同业认可情况(如排名、获奖等): 三、法律意见书: (1、如没有委托律所办理过,则写“无法律意见书”;2、已委托律所承办但协会报备未通过,则填写“上报协会未通过,协会反馈意见为:”) 1、出具时间: 2、报备协会时间: 3、出具机构:

4、法律意见摘要(全文附后): 四、财务状况: 1、财务数据: 2、审计报告: 祥见附件*《*******审计报告》 五、业务情况: 1、股权类产品列表 2、股权类产品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标的、投资过程、投资结果等): 六、其他事项:

七、尽调结果及意见: 1、尽调过程(包括什么时间、在什么地点、会见什么人、谈过什么话、查过什么资料等): 2、尽调结果及意见: (应包括对公司整体印象、高管评介、产品管理能力、股权投资能力,以及一并上报的产品的意见) 尽调人(签名):复核人(签名): 2016年月日 特别提示: 提交托管外包业务流程时,须将本尽调报告以及管理人三证(或三证合一件)、基金业协会管理人登记公示信息截图、拟任基金经理从业资格证明(高管担任基金经理无需提供)等与产品要素表一同作为附件上传。

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基金销售业务操作手册

编号:_____________ 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基金销售业务操作 手册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一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与基金销售概述 第一条基本概念 1、投资者适当性:是指基金募集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把合适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2、基金销售:对于私募管理人而言,基金销售有以下两类模式: (1)私募管理人自行募集(管理人直销模式) (2)委托销售机构募集(销售机构代销模式)采用代销模式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与受托销售机构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并将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 受托销售私募基金的销售机构必须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 第二条违规后果 1、基金募集机构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 (1)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2)对部分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 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 2、基金募集机构违反基金募集行为管理规定的: (1)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募集机构采取要求限期改正、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对相关工作人员采取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基金从业资格、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2)情节严重的,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三条参考法规 1、《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基金业协会发布,2016年6月15日起施行。 2、《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发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3、《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基金业协会发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基本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条适当性管理新规下基金募集基本业务流程

私募基金销售适当性制度

私募基金销售适当性制 度

《销售适当性制度》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本制度模板是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指导编制的,仅供参考,请各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二、主要内容 本制度分为七章,共二十九条。主要从销售适当性的基本原则、销售机构的选择、公司旗下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销售适当性的实施五个方面进行规定。 (一)第二章销售适当性的基本原则是参考资产管理行业常用的销售适当性原则,供私募基金管理人参考; (二)第三章销售机构的选择是参照《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内容,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可直接参考,不作修改。若法规正式发布后相关内容与征求意见稿有冲突的,再进行相应修改; (三)第四章基金产品风险评价,基金产品按投资对象的不同分为高风险、中等风险、较低风险及低风险四种风险等级。每个风险等级又分为多个风险程度。若私募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基金产品的投资对象较为单一,可删除没有的风险等级; (四)第十七条,需私募基金管理人对过往的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结果作为历史记录保存。请私募基金管理人注意留档保存,以备监管

机构检查; (五)第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者身份认证,建议保留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资产证明材料、银行账户资料等相关材料; (六)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需注意留档保存,以备监管机构检查; (七)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基金产品评价的匹配方式,本制度制作了第二十六条中的匹配表格,仅供参考。

XXXX公司 销售适当性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行为,确保私募投资基金销售的适用性,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销售适当性是指公司在销售旗下基金产品的过程中,根 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把合适的基金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第三条本制度的制定,旨在做好公司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旗下产品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投资者的风险提示,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投资者投诉风险。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销售公司旗下 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和公司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 第二章销售适当性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当公司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 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1 2020年4月19日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能够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能够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其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 2 2020年4月19日

动。 第三条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前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中国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第五条中国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募集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 3 2020年4月19日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策略分类与业绩分析(上)100分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以下关于多空策略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对风险敞口的控制较严格,通常在正负10%以内 B. 理论上在牛熊市均有获利机会 C. 降低系统性风险的同时也丢失了系统性风险带来的收益机会 D. 以股票市场投资为主导,多空预判在股票多空策略中尤为重要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2. 股票多头是国内证券私募基金常见的策略之一,下列有关股票多头策略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 以股票的偏多头投资为主,通过仓位增减达到对冲和稳定净值的效果 B. 简单直观,直接体现看好标的 C. 可以有效的规避系统性风险 D. 系统性风险较高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二、多项选择题 3. 下列关于套利策略的说法错误的有()。 A. 套利策略含义广阔,既可以构建一二级市场间套利策略,也可以构建二级市场套利策略 B. 套利策略的缺点是收益波动较大且年度间收益差距较大 C. 一二级市场间套利策略常见的类型有期现套利、跨期套利、跨品种套利等 D. 套利策略不等价于无风险套利策略,在行情发生快速切换或对定价错误的判断出错的情况 下,套利交易同样会导致净值回撤 您的答案:C,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4. 下列关于HFR事件驱动策略的说法正确的有()。 A. 策略的核心是预判重大事件对公司相关证券的影响 B. 预期的实现是获利的关键,不达预期会造成损失 C. 并购、重组、财务危机、股票回购、债务调换等均属于会对证券价格产品产生刺激的事件 D. 信用套利、并购套利、危机/重组等属于事件驱动策略的子策略 您的答案:B,C,A,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5. 下列关于股票市场中性策略的说法正确的有()。 A. 策略从达到市场中性的诉求出发,通过同时构建多头和空头对冲市场风险暴露,获取超额 收益 B. 股票市场中性策略对风险敞口控制较严格,通常在正负10%以内

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案例

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及投资案例 一、目前国内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有公司型、契约型(以信托为介质依托)、有限合伙型这三种组织形式。 1、公司型 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一般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型的私募股权基金是借用公司的外壳来组织和运作基金的。公司型的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本身就是一种公司组织,投资者通过认缴出资或购买公司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成立股东大会并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通常由董事会进行决策基金的运作管理方式。公司型的私募股权基金有自我管理和委托管理两种做法。目前占多数的做法是委托管理,即:通过董事会的决策来外聘专业化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运营和管理私募股权基金,在基金与基金管理公司订立的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和约定管理费用、报酬等重要事项。 目前适用于我国公司型私募房基的法律法规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 2、以信托为介质依托的契约型 以信托为介质依托的契约型是指以契约为基础和载体的集合资金形式,基金本身并不具有法人或非法人的实体组织形式,而是相关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安排,依照《信托法》的规定订立书面信托合同并交付信托财产即可设立。在信托为介质依托的契约型私募房基中,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别是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双方是一种信托关系,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根据契约的规定接受委托,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其运营信托财产的目的是让委托人获得收益。为避免信托财产与受托人自己财产的混同,信托财产一般由独立的第三方(一般是银行)进行保管,独立的第三方可以监督受托人的行为。 目前适用于我国契约型私募房基的法律法规包括《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 3、有限合伙型

2020年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分析报告

2020年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分析报告 2020年10月

目录 一、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具备四大优势 (3) 1、收益率相对较高 (3) 2、风险相对较低 (4) 3、投资门槛相对较低 (5) 4、房地产与股、债相关性较低 (5) 二、当前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面临难得发展机遇 (5) 三、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符合国际潮流 (7) 四、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的三大发展趋势 (9) 1、从债到股 (9) 2、从固定收益到浮动收益 (10) 3、有限合伙制是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主流发展方向 (10) 五、不应忽视相关风险 (10) 1、监管风险 (11) 2、市场风险 (11) 3、项目经营风险 (11)

与其他同类投资产品相比,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优势较为突出,且符合国际发展潮流。在当前我国房地产行业去杠杆政策并未出现明显放松迹象的背景下,发展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不但可以拓宽房地产开发商的融资渠道,也可以为我国体量巨大的民间资本和财富开辟更为广阔的投资空间,使得投资者能够有更好的机会参与分享房地产项目收益。总体而言,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当前正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但其中潜藏的监管风险、市场风险、项目经营风险等因素也不容忽视。 一、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具备四大优势 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面向少数合格投资者而设立的,以房地产为主要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包括从事房地产企业和项目的投资、收购、开发、管理、经营和处置。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房地产项目后,通过房地产项目销售或者项目公司股权增值来实现收益。与其他同类投资产品相比,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具有四大明显优势: 1、收益率相对较高 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分享的是开发商的开发利润,即使房价增速放缓,但房地产行业的投资机会也会长期存在。2019年年报数据显示,在申万28个行业中,房地产行业的净资本回报率(ROE)较高,排在行业第5位,ROE高达13.5%。房地产行业有较高的利润

私募基金可行性分析报告doc

私募基金可行性分析报告 篇一:XX-2022年中国私募基金行业市场分析及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目录) XX-2022年中国私募基金行业市场分析及 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目录) 报告简析: 中金企信(北京)国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市场调查领域已有十余年的调研经验。着力打造一站式服务的多用户报告、市场调查报告、行业研究报告、查阅咨询报告、市场 分析报告、数据监测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专项调研报告等专业情报信息咨询平台。在此同时与业内企业、官方、第三方机构建立完善的数据与信息平台为该领域企业提供准确高效的市场信息与数据保证。 行业报告围绕市场环境、相关政策法规、上下游产业链调查、技术能力与研发、主要应用领域、市场规模、发展前景、投资潜力、发展战略、国内外市场、技术、应用对比、竞争力分析、整体发展格局、细分区域市场研究(市场规模、市场潜力、竞争格局、投资潜力等)、上下游企业主要财务指标、企业竞争力分析、企业发展战略、在建或拟建项目建议等多方面多角度的分析。本报告展现形式:文字、图表为企业提供准确清晰的研究报告材料。在目前整体市场竞争的大环境下为企业了解并掌握市场动态、洞悉市场先机、确认

经营方面提供实效有效的参考材料。 数据来源: 提供自身团队与外聘顾问专家、外聘团队获取一手数据、国家统计局、发改委、中国海关总署、相关媒介平台、相关协会组织等(针 对每个行业与产品数据来源会有不同,我司报告数据都会注明实效数据来源确保数据权威与准确性)。 报告目录 第一部分行业发展现状 第一章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概述 第一节私募基金的相关知识 第二节私募基金市场特征分析 第三节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成熟度 第二章全球私募基金市场发展分析 第一节 XX-XX年世界私募基金产业发展综述 一、世界私募基金产业特点分析 二、世界私募基金产业市场分析 第二节 XX-XX年世界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分析 第三节全球私募基金市场分析 一、XX-XX年全球私募基金需求分析 二、XX-XX年欧美私募基金需求分析 三、XX-XX年中外私募基金市场对比

关于房地产私募基金的计划书

关于房地产私募基金的计划书德信资本2011 一、房地产私募基金的兴起与发展 近年来,房地产私募投资基金逐渐发展起来,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范围内已经成立的房地产基金数量已经达到50-60家,资金规模接近百亿。除了原本就成立的专门基金管理公司外,不少房企也纷纷试水地产金融。 2010年,深圳德信资本率先以夹层融资的方式成立私募投资基金。同年9月,德信第一支以房地产项目的股权投资为主、债权投资为辅的基金——德信汉中一号成功募集并投资于陕西汉中项目。2011年3月,德信第二支房地产私募基金“德信·名雅房地产投资基金”成功募集并投资于广东河源项目。紧接着5月份,由德信主导的第一支债权式基金成功在山东聊城募集,并投资于聊建金柱集团的房地产项目。 从我们对房地产金融发展趋势判断:房地产私募基金将逐渐发展为房地产企业融资的重要形式。而且,从整个社会的投融资体系来讲,以房地产私募基金为代表的直接融资将成为一种趋势,其比例将逐步提高。 房地产私募基金的出现,不仅满足了房地产企业的融资需求,也为民间资本提供了投资出口。融资难是房地产企业普遍存在的现象,近年来一直受到政策打压。一般也只有较知名的房企、较大的项目才能得到银行的支持,一般的房企往往只能曲线融资甚至融资无门,这是房地产私募基金出现并发展的需求因素。从资金供给方来看,国家货币超发,民间资本充裕,但能获得稳定又有较高收益的投资途径很少,房地产私募基金的出现满足了部分企业、个人的投资需求。 同时,随着国家调控的深入,房产价格上升空间有限,直接购房炒房的收益也不具有确定性。而,私募基金将更好的引导热钱投资,而不是炒房炒货。 二、房地产私募基金的法律基础 房地产私募基金属于产业投资基金。国家目前还没有出台统一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发改委在2009年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报国务院,估计2011年可能出台。部分省市(天津、北京、深圳、上海、吉林等)出台过本省范围的管理办法,可以借鉴。 2003年我国颁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是专门针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发改委在2005年发布过《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主要是针对向中小科技企业风险投资的规定,这些法规与房地产私募基金关系不大。 房地产私募基金是依据《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来设立的。2006年修改的《合伙企业法》,首次提出了“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这一形式也是德信房地产私募基金所采用的形式。正是由于有这些法律,使私募基金的设立、发行、募集有了法律上的基础。私募基金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使其筹资、投资行为区别于非法集资和发放贷款。 首先,对于如何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私募基金投资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指引所称的尽职调查是指公司投资团队的业务人员遵循勤勉尽责、诚信、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实地考察等方法,对项目进行全面调查,取得相关各方的资料,据此形成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的过程。其目的是掌握项目的第一手材料,确保提交公司风控部和投资决策相关委员会审批的材料真实、简洁、明晰,为其决策奠定良好的基础,以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二章尽职调查工作基本要求和方法 第二条各业务投资团队负责尽职调查工作。每一个项目至少包括一名投资团队 负责人以上人员作为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并实行项目AB角色双人参与制。 第三条尽职调查工作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核查、法律文件审查、财务凭证审验、函证、人员询问笔录以及独立聘请会计师、律师和评估师等。具体形式可为:1、与公司管理层(包括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下同)或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交谈; 2、查阅、收集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重要会议记录、重要合同、账簿、凭证等; 3、实地察看重要实物资产(包括物业、厂房、设备和存货等); 4、通过比较、重新计算等方法对数据资料进行分析,发现重点问题; 5、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 6、与注册会计师、律师密切合作,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 7、向包括公司客户、供应商、债权人、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公司等在内的第三 方就有关问题进行查询(如面谈、发函询证等)。 第四条尽职调查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用款方及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保证人、资金运用项目及其所属行业、投资顾问等。各投资团队应根据项目所属行业及公司特点,对相关风险点进行重点调查。 第五条应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 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所实施的尽职调查工作。其内容至少应包括公司名称、调查事项的时点或期间、计划安排、调查人员、调查日期、调查地点、调查过程、调查内容、方法和结论、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工作底稿还应包括从公司或第三方取得并经确认的相关资料,除注明资料来源外,调查人员还应实施必要的调查程序,形成相应的调查记录和必要的签字。 当项目资料如有变动,应要求项目方提供书面报告,进一步核实后在工作底稿中重

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基金销售业务操作手册

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基金销售业 务操作手册 要点 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基金销售业务操作手册(最新版) 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基金销售业务操作手 册 第一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与基金销售概述 第一条基本概念 1.1投资者适当性:是指基金募集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把合适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1.2基金销售:对于私募管理人而言,基金销售有以下两类模式: (1)私募管理人自行募集(管理人直销模式) (2)委托销售机构募集(销售机构代销模式)采用代销模式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与受托销售机构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并将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 受托销售私募基金的销售机构必须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 第二条违规后果 2.1基金募集机构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 (1)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2)对部分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万元 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万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 2.2基金募集机构违反基金募集行为管理规定的: (1)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募集机构采取要求限期改正、行业内谴 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对相关工作人员采取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基金从业资格、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2)情节严重的,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三条参考法规 3.1《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基金业协会发布,2016年6月15日 起施行。 3.2《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发布,2017年7月1日起施 行。 3.3《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基金业协会发布, 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基本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条适当性管理新规下基金募集基本业务流程 适当性管理新规下基金

私募基金案例分析

私募基金案例分析 挪用私募基金财产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特点:借助“基金财产由证券公司托管”,骗取投资者信任;要量力而行。符合《私募办法》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要求。要摸清底细。了解私募管理人登记及工商注册情况,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往业绩情况、市场口碑以及诚信规范情况。 近年来,因为经济的发展,大批投资者涌入到资本市场,其中私募基金就受到大量投资者的关注。但拥有资金并不意味着懂得投资,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应防止被不法分子钻了空子,增加投资风险。小编整理了私募基金案例,希望大家可以通过这个案件了解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 私募基金案例 一、案情摘要 2015年9月,某地证监局在检查中发现某互联网平台存在通过“收益权转让”的模式,将相关主体持有的基础资产收益权拆分转让给平台投资者的行为。该平台利用部分机构、个人投资者

以合格投资者身份先行购买私募投资基金等私募产品,然后通过平台将私募产品收益权拆分转让给注册用户。注册用户也可通过平台二次转让其持有的私募产品收益权。平台投资起点为固定收益类产品1000元和权益类产品1万元。截止当地证监局现场核查结束,平台个人投资者超过38万人,其中近10万人参与收益权交易,收益权转让业务规模近68亿元。其中,该平台运营主体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参与的收益权拆分转让业务规模,占平台规模总量的90%以上。2016年1月,该辖区证监局对该平台运营主体和总经理采取责令改正和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对相关主体进行谈话提醒,要求公司停止开展私募产品收益权转让业务。 二、案例剖析 1、该平台违规转让私募基金等私募产品。 根据平台提供的《收益权转让协议》,私募产品的风险和收益在转让后均由受让方承担。通过平台转让私募基金份额受益权的行为,性质上已经转让了私募产品的所有权,构成违规转让私募产品的行为。 2、该平台向非合格投资者开展私募业务。 借助平台作用,私募产品份额受益权被拆分转让给远低于100万投资门槛的个人投资者,规避了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者的标

房地产 私募基金

我国房地产私募基金出现的必然性 1. 房地产私募基金特征 房地产私募基金的出现丰富了我国的房地产金融市场,为我国投资者提供更多参与房地产投资的机会;它将社会上闲散民间资本聚集起来,形成资金规模优势,通过有丰富房地产投资经验的专业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分散投资风险。 房地产私募基金投资到房地产项目中去,可以优化被投资企业的项目融资结构,满足行业日益增长的多样化融资需求。由于房地产私募基金主要投向优势企业的盈利状况好的项目,客观上促进了有限资源的优化配置,十分有利于那些拥有好项目的优秀中小房地产企业发展壮大。 由于房地产私募基金投资人相对少,投资人可以与基金管理者直接交流,便于及时了解基金运营状况,基金投资运营过程具有很高的透明度。投资人对投资项目有更多选择权,有机会对基金的重大决策发表自己的意见。基金投资人不直接参与基金的商业运营,而是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日常事务和委托基金托管人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基金由专家队伍运营,能最大限度的保障资金安全,实现房地产行业投资者较高投资回报率。 2. 我国房地产私募基金 为了脱离融资困境,房地产私募基金的融资模式已被我国越来越多的开发商和投资者所采用。房地产私募基金的出现不仅能够解决房地产资本市场融资难的问题,还能满足人们对房地产行业高收益的投资需求。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为中国本土有限合伙型基金的成立和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200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就金融促进经济发展三十条意见》的(十九)是:加强对社会资金的鼓励和引导。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吸引更多社会资金参与政府鼓励项目,特别是灾后基础设施重建项目。出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完善工商登记、机构投资者投资、证券登记和税收等相关政策,促进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规健康发展。2010年4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确定了2010年重点改革任务,包括“加快推进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启动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试点。加快股权投资基金制度建设。” 我国的房地产私募基金市场虽然刚开始起步,但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未来房地产私募基金的发展不可限量。清华房地产总裁商会近年来在该领域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和实践,相继有商会成员成立华房联合、华房天津、华房和华房天津多支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国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呈现出一派繁荣的景象。在国家层面上,央行、证监会、银监会和各地方政府的高层也开始越来越重视活跃的私募基金,纷纷出台了规政策。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的蓬勃发展的大趋势是必然的。 正在运作的已近10只房地产私募基金时代来了? 作者:来源:中国证券报2010-09-15 11:08:58 “一直以来,房地产市场的供给持续偏紧,而需求却十分旺盛;有扩战略的房地产商很缺钱,但社会上的炒房资金依旧泛滥。如果能将大部分炒房资金从楼市引导至开发领域,那么,房地产市场有望化解供需严重失衡的痼疾。”一位房地产业资深人士表示。

私募话术

私募话术 开场导语: 常见问题: 一:要是赚钱了那还好说,要是亏损了怎么办呢?(这个问题要从侧面进行回答) 回答: 如果哪一家基金公司要是他敢给你说他包赚不赔,那肯定是骗你的,因为股市毕竟有一定的风险性,而我们是把亏损的风险帮你降到最低,一般我们操作的股票80%以上都是盈利的,我们资金充裕的时候很有可能达到90%的盈利,打个比方,你跟着我们操作十支股票,亏损的最多也就是两只,如果遇到大盘暴跌的时候,或者突然的利空,造成了损失。我们会叫你换入我们高度控盘的股票,能立刻给你把你亏损掉的部分赚回来如果还有多的盈利部分,我们就先把你亏损掉的那一部分去除,只结算剩下的那一部分。 二:那你能不能先给我股票看看,我觉得可以我再和你们合作? 回答: 大哥(大姐),合作本来讲的就是一个诚信,第一:我给你股票我不知道你买还是不买,要是买了你赚钱了,那你不给我们分成怎么办?说实话,做了股票不给我们打款的人也有,但是不多,可是我又怎么相信你呢?所以我觉得我们大家彼此都拿出一点诚意来,我可以让你先拿出一部分资金来先跟着我们操作,等这一次操作完之后, 你觉得我们的操作是实实在在能为你创造利润,那下一次操作你可以加大资金量。第二:因为我们操作的股票是不能向外透漏的,这样也是为了保护我们客户的资金安全,你想要是人人都像你这样想,那我每个人都给,这些人一但买入,会对成交量造成什么影响?如果进得太多,那机构会不会给非公司客户去当杨白劳呢?这样的情况发生时,公司可能就会通知客户先出来停止操作,这个时候您是作为观看股票的客户,那我肯定就不会通知到您,您不就被套在里面了么?那时你肯定会骂咱们公司是个骗子公司,这样的事是很常见的,现在很多和公司合作的客户以前和你的想法基本一样,他们能拿出很小的一部分资金来跟公司进行尝试合作,而且因为他们和公司共同迈出了这诚信的第一步,所以我觉得我们彼此之间都应该给对方一个机会,这个机会属于您,也属于我们.您说是吗? 三:现在大盘这样调整我感觉风险大,怕跌? 回答: 今年的行情相对与去年的行情来说,今年毕竟起点低,所以风险系数也是比较小的。再说金融危机国家都会出台相关的政策来避免股市大幅下挫。行情好我们就及时操作,扩大利润空间。行情不好我们就空仓观望,等待机会入场。这样难道你还不放心吗? 四:我不合作,请你以后别给我打电话了! 回答: 您先稍等一下,请问您在之前是不是接到过很多类似的电话,甚至和其他公司合作之后屡

房地产企业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业务的法律风险与规避

房地产企业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业务的法律风险与 规避 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简称私募基金( 机构投资者或者个人投资者以非公开的要约形式募集的基金, 须经 过证券监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私下集资的证券发行方式, 为一种投资基金,其通常由三部分组成: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投资标的企 业或项 目。由于房地产企业融资的多样化, 房地产企业参与私募方式融资也日益 频繁起来, 有 些房地产企业不仅利用私募方式进行融资, 还主动发起设立房地产 私募股权基金,比如说金地地产、复地集团、绿城地产等等,在此,对房地产企 业参与私 募基金的情况进行简单介绍, 并提出房地产企业参与私募基金的法律风 险。 房地产企业参与私募基金设立业务简介 房地产企业参与私募基金业务的方式分为两种: 一是主动做为发起人以普通 合伙人(GP 的名义设立房地产私募基金,将私募所得资金主要用于自己项目的 开发,这些 企业多见于大型房企, 目前大型房地产企业都参与了其中, 金地、华润、复地等知名开发商均已试水房地产私募基金,此外,包括世茂股份 在内的有意设立房地产私募基金的地产巨头也不在少数。 目前市场上大部分地产 私募基 金, 都是房地产公司设立并投资于自身的项目。 以智盈投资 2010年募集的 第一只人民 币房地产私募基金 “复地景业基金” 为例,该基金采取的是有限合伙 制的形式,其中单个有限合伙人的出资门槛就为 800万元人民币。 2012年11月, 万通地 产引入股权融资的项目为北京万通中心 D 座项目。公司拟与华润深国投信 托有限公司共同 发起设立,名为深圳市万通核心成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 有 限合伙)的基金,规模为 3.726亿元。其中,万通地产出资 1860万元,作为有限合 伙人加入基金;华润信托发行信 托计划募集资金 3.5 亿元,作为有限合伙人加入 基金。根据公告,万通地产全资子公司和 华润深国投信托全资子公司持股比例各 为50%。 从房地产企业参与房地产私募基金设立来评说房地产企业参与私募股权基 金的法律风 险。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到目前的房地产私募基金的存在形式主要为有 限合伙形式,下面法 律风险的讨论主要以有限合伙私募基金这一形式为基础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形式的法律风险 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有限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两种, 其中,实 际操作的私募基金来看,是以有限合伙制为主,在此,比较一下两种形 式的法律风险及优 劣:在 2007年 6月1日新《合伙企业法》实施前,即有限合伙形 式出现之前,国内大多 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的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点主要在于: 其设立简单便捷, 且治理结构较为明 确。 但是公司制的缺点也是比较明显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对私募经理人的 激励不足。由于公司制的分配方式一般是以股权的多少来决定最终的盈利分配。 p 日是指向少数的 简单来说, 就是无 私募股权基金作 包括万科、

私募基金公司员工岗位职责及绩效考核方案 案例

私募基金公司员工岗位职责及绩效考核方案 私募基金公司岗位 职责及绩效考核方案 (一) 私募基金团队经理 预览: 运营计划 1、任职资格: 金融、经济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历,有丰富的项目管理、资本运营经验,精通投资或企业并购、重组、新三板等投资业务,剧本解决突发事件和抗压能力,有较好的实力和工作责任心者获基金团队经理任职资格。 2、工作职责: 1) 根据公司战略部署,负责公司及新三板业务的投资工作的审核、监督、管理工作, 以及外部协作工作; 2) 协助公司规划阳光私募、新三板业务体系规划,并领导团队制定年度、季度、月 度计划并监督执行; 3) 分公司领导下负责协调、推进、落实公司拟定新三板业务、投资项目的各项工作 4) 代表团队向总经理提供拟投项目、三版业务的阶段性汇报文件 5) 负责协调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各种内部、外部关系; 6) 负责本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及制度建设工作 3、薪酬结构: 薪酬结构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利润红利+业务管理费用及补助 1) 基本工资:固定工资,每月按考勤日计算; 2) 绩效工资:考核工资,由个人绩效加团队绩效两部分组成,按照考核指标核算后 发放; 3) 利润红利:按照团队的业务体量比例提取,具体标准以每个项目的合作合同为准,绩效工资按实际利润额占个人业绩要求的占比计算,超过部分亦按照占比发放。 4) 管理业绩提成:按照团队业绩结合利润,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绩效工资发放标准为按实际利润占业绩要求的占比乘以绩效工资总额提取,超过部分亦按照占比发放; 5) 业务管理费用及补助:销售管理人员享受业务管理费用及补助,具体标准见第三 章。 4、具体考核标准: 2 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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