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综合开发费)是我市筹集的对城市规划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资金。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综合配套费由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城市道路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专项配套费由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单位,下同)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外线城市供水、供气、供热设施以及红线内供水、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各类配套建设。

第三条凡在济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一)居住、公共建筑等民用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每平方米257元。其中综合配套费146元(城建130元、教育16元),专项配套费

111元(红线外56元、红线内55元)。

(二)工业企业的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综合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每平方米73元(城建65元、教育8元)。

(三)工业、服务业等生产经营性用水、气、热,专项配套费按下列标准征收:

1、供水专项配套费。建筑面积在2-6万平方米的工业、服务业项目,按16元/平方米征收;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服务业项目按8元/平方米征收;日用水量5000以上的项目可参照不高于供水配套建设成本征收。

2、供气专项配套费,根据日供气量,按260元/立方米的标准征收。

3、供热专项配套费,根据每小时供汽量,按40万元/吨的标准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房价,在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另外收取费用。

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另外收取费用。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凡未按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建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综合配套费应当一次性交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项目,一次性交清确有困难的,在交足应缴费总额50%的前提下,可以按建设工期分

期缴纳,并与财政、住建部门签订缓交合同,缓交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使用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的,按规定标准分期缴纳专项配套费。其中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缴纳20%,具备配套工程施工条件,建设单位申请配套工程施工时缴纳70%,配套设施完工并验收合格后缴纳剩余的10%。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缴纳专项配套费前,应当与相关供水、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签订《配套工程建设协议》。

第八条建设项目暂不具备供水、供热、供气等配套条件的;建设项目或者建设项目的地下室、架空层及其附属设施不使用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的,经市财政、住建、规划和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共同认定同意后,不缴纳相应的专项配套费。待配套设施到位后或者需要进行配套建设时再予以缴纳。

第九条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能作为土地底价项目。

第十条下列建设项目经批准可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中的综合配套费:

(一)学校和幼儿园的教学设施;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养(敬)老院、社会福利院等社会福利设施;

(三)城市公厕、垃圾站(台)等市政共用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缴项目。

第十一条对符合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或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按规定缴费,然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经财政、住建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后给予返还。

第十二条已享受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或实际建筑面积超过规划许可面积的,经规划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后批准保留使用的,必须按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住建部门组织执收,负责向缴款人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票据,按照“票款分离”征收办法,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系统”缴入财政专户。

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入库额的1%提取征收工作经费(含综合开发管理费)。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资金用途和服务区域进行分户核算。市住建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征收的供水、供气、供热等专项配套费及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所负责配套建设的建设项目逐一列出清单,报市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综合配套费和红线外专项配套费纳入财政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不予调剂。住建、教育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收、支预算,经市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根据收入完成情况按月拨付资金。年度终了,住建、教育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编制收、支决算,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红线内专项配套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按往来资金核算。财政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配套工程建设协议》、《配套工程施工合同》分期拨付资金,配套工程施工前拨付90%,配套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余的10%。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其中:供水经营单位负责由水厂配套建设至单位用户阀门井、居民用户计量表;供气经营单位负责由气源配套建设至单位用户阀门井、居民用户灶前阀;供热经营单位负责由热源配套建设至单位用户阀门井、居民用户楼前阀门井(不包括用户记量表)。

住宅小区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各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第十八条专业经营单位要积极为建设单位和个人搞好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其设计、设备供货、工程施工等环节实行招投标制。未按《配套工程建设协议》、《配套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建设,影响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财政、住建、规划等部门及各专业经营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市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给未按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工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违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收支两条线”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以及擅自收取、截留、挪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工程项目,需要接用城市供水、管道天然气、集中供热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相应专项配套费后,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负责配套建设。

本办法实施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已向相关专业经营单位缴纳供水增容费、燃气管道设施安装费、供热管网配套费等,并已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二十二条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域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统一征收,综合配套费由市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市级重点项目建设。北湖旅游度假区可根据本办法自行组织征收、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区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济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城市基础设施

浅谈对于城市基础设施的认识 城市基础设施是国民经济基础在城市的具体化、系统化,是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城市基础设施”这一概念在中国开始使用和推广。长期以来,人们(包括城市政府)对城市基础设施的含义仅仅理解为能源、供水、交通、邮电、环境和防灾等方面,即城市技术性或工程性基础设施,因而各级政府在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只注重对以上各系统的投资建设。但从城市建设规划的角度出发,广义的城市基础设施不仅包括以上工程系基础设施,还应该包括公共服务设施等社会性基础设施,它们同样是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它不仅是城市建设的物质载体,城市维持经济与社会活动的前提条件,城市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保证,也是城市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因此广义城市基础设施概念和观念的建立在当代城市建设过程中具有相当的重要的意义。随着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力度加大,基础设施作为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条件,将得以大力发展。加强城市基础设施规划设计和建设,改革建设机制,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管理,是今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将为经济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别阐述对于城市基础设施的理解和认识: 一、城市基础设施的涵义及特点 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具备的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的总和。工程性基础设施包括:能源系统、水资源及供排水系统、交通系统、邮电系统、环境系统和防灾系统。社会性基础设施泛指一切直接和间接为城市居民社会生活服务的部门、行业和设施;在我国主要是指“公共设施”、“公用设施”、“公共事业”以及“生活服务设施”等。城市社会基础设施按使用性质可划分为行政管理、金融保险、商业服务、文化娱乐、体育运动、医疗卫生、教育、科研、宗教、社会福利、大众住房等,这些事实都是一个发展健全的城市所必不可少的社会服务设施。工程性(技术性) 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都是城市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都是城市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生存和发展中各部门、行业和设施的总和,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但其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城市基础设施一般有以下特点:(1)服务的公共性和两重性。城市基础设施不单为个别人、家庭和单位服务,也为整个城市提供社会化服务;不仅为人民生活服务,也为物质生产服务。(2)效益的间接性和综合性。城市基础设施大多为公共事业,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多为福利品和公共品,故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即不能以经济效益为主,而以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为重。城市基础设施的效益高低主要通过服务对象的效益表现;其效益衡量有时可以通过没有它而造成损失来计算。(3)运转的系统性和协调性。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其质和量、空间和时间,必须与城市发展保持协调;而且其内部各分支系统间,联系也非常密切,互相制约,互为因果,互相依存。(4)建设的超前性和形成的同步性。一般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规模较大,施工周期较长。为满足城市物质生产和人民生活的要求,必须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一个超前量,并在计划安排上,与城市其它设施在形成能

1978-2016中国城市GDP排名变化

1978-2016中国城市GDP排名变化 1978年 排名城市 GDP值(亿) 1 上海 272.81 2 北京 108.8 3 天津 82.65 4 重庆 67.32 5 长春 51.2 6 哈尔滨 45.7 7 沈阳 44 8 广州 43.09 9 大连 42 10 武汉 39.91 11 青岛 38.63 12 成都 35.94 13 南京 34.83 14 鞍山 32 15 苏州 31.95 16 石家庄 29.9 17 南通 29.38 18 唐山 29.11 19 杭州 28.4 20 烟台 25.78 1979年 1香港1117亿 2上海286亿 3北京120亿 4天津93亿 5重庆80.98亿 6广州48亿 7武汉46.20亿 8成都41.3亿 9南京38.64亿 10杭州33.5亿 11宁波24.15亿 12济南26.5亿 13长沙21.3亿 14深圳1.9亿 1980年

1香港1422亿 2上海311亿 3北京139亿 4天津103.5亿 5重庆90.68亿 6广州57亿 7武汉53.44 8青岛48.65 9成都46.29 10南京42亿 11杭州40.65亿 12宁波29.53 13济南28.8 14长沙23.1 15深圳2.7亿 这是1980年的,某些城市比如沈阳数据遗失,根本找不到了. 1981年 1香港1712 亿 2上海324 3北京139.15 4天津108 5重庆97.2 6广州63 7武汉56.29 8成都49 9杭州46.8 10南京43.1 11宁波32 12济南31.5 13长沙25.7 14深圳4.95 这一年香港突飞猛进,北京原地踏步,其他城市座次基本不变,另外沈阳大连等城市数据遗失,无法查找。 1983年 1香港2134亿 2上海352 3北京183.1 4天津123.4 5重庆120 6广州79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精编文档).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 据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 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 城市规划、测绘等支 出。新办法规定,我 市的城市基础建设配 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 征收,并实行严格的 “双控一账户”管理。 我市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55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3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1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对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30元。 新标准规定,对校舍、军事和社会福利设施等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经济适用住房、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减征。符合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行文批复。

附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沂市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城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中小学、社区办公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配套费(供热管网、燃气管网、排水管网的建设)。 第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55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3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1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 (二)工业企业新建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在

城市基础设施三维可视化管理平台(简介)

城市基础设施三维可视化管理系统(简介) 随着全球信息化的变革,科技的不断进步,三维模拟技术的适用领域也越来越广泛。基础设施三维可视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为可视化管理系统)是就对当前基础设施资源基础数据三维模拟的综合应用。通过可视化管理系统的建立,模拟整全城的市貌,动态生成管网三维,并通过对基础设施的管理、分析,为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指挥决策等各方面的应用提供依据。 可视化管理系统是将基础设施平面数据的三维可视化展现,通过将平面数据以及三维数据动态的联动,增强了“所见即所得”的用户体验。可以通过属性查询来获取当前的三维信息,也可以通过三维图形获取对应的属性信息,达到真正的图文联动,“三维”和“属性”的互查;可以通过动态生产管网三维,展示当前管网的三维模拟效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日常的测量、浏览、查询、分析等,加强了基础设施的数字化建设,为基础设施的建设、指挥决策提供了更加明了、更加形象的可视化依据。 可视化管理系统的建立是符合当前社会新潮、满足当前社会需要的新型产业软件,是三维模拟技术与数字化基础设施结合的产物,具有蓬勃的发展潜力。 一、系统目标 建立可视化管理系统时,应在基础平台选择、数据规范、应用系统的可维护性和可扩充性等方面给予全面的考虑和留有充分的余地,使之能随着前期目标的实现,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数据搜集和建库工作,不断完善系统功能、扩大应用范围,使系统逐步演进成一个更高层次的可视化管理系统。 结合市当前规划管理的业务特征,遵循求实可行的方针,以实用性、先进性、开放性、可靠性为原则,在统一的软硬件平台上,建立起可视化管理系统,具体目标主要有:建立各种建筑物、纹理材质以及管网附属设施模型库,是动态生成三维场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建立三维的基础地形数据库;实现动态生成管网三维并建立对应的管网数据库;建立可视化管理系统,实现对城市管网属性的查询、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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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加强经营城市和经营土地收支预算管理的通知 【标 签】加强经营城市,土地收支预算管理 【颁布单位】四川省财政厅 【文 号】川财预﹝2003﹞32号 【发文日期】2003-12-29 【实施时间】2003-12-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四川辖区各市(州)中心支行、县(市、区)支行,省级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三个转变”要求,把实施经营城市战略作为工作重点,经营城市和经营土地取得了明显成效,推进了全省城镇化建设。为了管好用活经营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城市、经营土地收支预算管理的原则 (一)收支两条线原则。全面规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营者的经费供给方式,严格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和“收支脱钩”政策,所有收入应全部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及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坚决杜绝“以收定支”和“收支挂钩”。 (二)专款专用原则。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经营城市、经营土地的收入应安排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因征地失地无业农民的低保和社会保障等支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统筹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修建“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各级当年支出结余,应结转下年继续安排使用。 (三)效益优先原则。经营城市和经营土地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浪费,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收入预算管理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政府令第253 号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主城区内的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主城区外的配套费征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主城区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主城区外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市配套办和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征收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 第七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第八条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 涉及免缴或者减缴配套费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项批文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二)初步设计批复; (三)涉及免缴、减缴的有效依据或者证明材料。 第九条配套费按照征收标准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 建设项目业主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的,按照征收标准和与施工发包工程内容相对应的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

棚户区改造基本知识

棚户区改造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 1. 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好棚户区改造资金。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鼓励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项目,对于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项目,不仅可以使用市、县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也可以使用中央和省级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 2. 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推进棚户区改造。为支持市、县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省级财政将安排补助资金,按照“多干多补,少干少补”的原则分配补助资金,对棚户区改造工作干得好、干得多的市(州)、县(市、区)给予更多的资金奖励和倾斜。同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 3.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对按规定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一律免收土地出让收入。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在抓紧制定并将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积极支持,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涉及的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具体减免标准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4. 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建立棚户区改造投融资平台,统筹调剂使用棚户区改造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国家现行金融制度下,会同金融机构积极研究创新金融产品,拓宽金融服务领域。金融机构要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信贷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信贷支持。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住房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支持试点城市在棚户区改造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安置住房。鼓励符合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安置住房和其他住房,贷款利率、期限等政策可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8]37号)相关规定执行。 5. 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棚户区改造。(1)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棚户区职工集资建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住房面积可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8]35号)有关城镇安居住房标准执行。(2)积极探索建立共有产权住房制度。可由政府和棚户区企业、居民(职工)按一定比例出资共建安置住房或廉租住房,产权按各方出资比例确定,建设用地可由政府划拨提供,也可利用企业自有用地。具体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并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后执行。(3)支持资信度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投资改造棚户区的项目资本金可按开发投资总额20%的标准执行。

四川乐山峨眉山住建部门

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住建部门 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主要职能。 峨眉山市住建部门的基本职能:贯彻国家、省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市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建筑业、测绘、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名胜与园林绿化事业的有关规定及相关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基本建设(含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 (二)2016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2016年,峨眉山市住建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紧紧围绕“城市营销年”主题工作,全力推进城乡规划建设和重点项目,完成茶博会、旅博会前期筹备工作,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加大城市环境整治力度,力促城市聚集能力、承载功能、居住条件等方面上台阶,取得明显成效。 1、经济指数完成情况 (1)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9.2亿元,完成全年目标的100%。其中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16.51亿元,房地产开发面积69.1万平方米。 (2)非税收入完成 837万元(完成全年目标670万元125%)。其中,罚没收入 3.1万元,建设档案管理费40万元,白蚁防治费143万元,房屋登记费453万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198万元。 (3)基金收入完成 2506万元(完成全年目标2500万元的100%)。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2499元,新墙体材料基金7万。

(4)房地产销售房地产总销售面积73.44万平方米,其中住宅销售65.22万平方米、非住宅8.22万平方米。 2、城乡规划建设工作 (1)规划编制。一是城乡规划编制,《峨眉山市空间发展战略研究》及《峨眉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已通过省建设厅评审,正进一步深化完善。二是控规编制,深化完善城西片区、旅博新区控规修编及城市设计;规委会已通过第二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三是专项规划,中心城区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市场专项规划和中心城区及风景名胜区公共停车系统专项规划,待规委会审议。四是集镇规划,完成桂花桥镇总体规划、新平乡农贸市场设计、双福镇林园村乡村旅游规划及双福村十组新村方案等编制工作;完成桂花桥镇、双福镇、龙池镇、罗目镇、高桥镇总规调整。完成九里、绥山、双福等镇乡村道设计;完成符溪镇全国美丽宜居镇及全国特色小城镇、罗目镇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工作。五是挂图作战,正开展峨眉山景区南大门游客集散中心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前期策划工作;旅博小镇控规修编及城市设计方案正修改完善,已完成该片区中小学设计方案征集并准备启动配套道路设计工作;准备启动天下名山广场及地下停车场建设项目方案征集。六是管线规划,进一步完善峨眉山市220kv输电网络结构调整设计成果;已完成29个项目杆管线迁改规划。七是其他重点,已完成四所学校选址方案征集工作,正在开展城西、虎溪河、金顶北路市场设计工作;开展峨眉山景区南大门游客集散中心及配套基础设施、峨秀湖生态湿地项目、天下名山交通枢纽、人民医院规划设计方案征集及评审工作。完善《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方案管理的意见》;已初步完成《峨眉山市建筑规划设计导则》编制工作。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53号文件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政府令第253号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

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主城区内的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主城区外的配套费征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主城区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主城区外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市配套办和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统称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征收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 第七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第八条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 涉及免缴或者减缴配套费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项批文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城市基础设施信息化

城市基础设施信息化 概述 全面的城市社会信息化,即通过通信网络、宽带IP网络、3G网络和数字电视网络,应用现代的通信、信号处理、物联网、互联网、智能控制、网络、数据库、多媒体、云计算等技术,整合城市各领域的信息资源,建立城市电子政府、电子商务、电子社区,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全面信息化和智能化。 城市基础设施在传统概念主要包括:市政、环卫、公交、供水、供热、供电等。而21世纪,人类社会将从工业社会跨入信息社会,城市信息化基础设施将成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环节。城市信息化基础设施可以把人、家庭、学校、图书馆、医院、政府与企业一关联起来,可以获得各种各样公用和专用的信息资源,可以传送音频、图文、视像和多媒体等各种形式的信息,同时满足不同类型用户所需的不同应和不同性能要求,也就是说,人们可以通过信息高速公路进行交流,进行学生活、办公,开展电子商务。特别是电子商务,将改变企业竞争和运作,改变人们的生活和行为方式。信息高速公路是人们通向未来之路。信息基础设施应该为21世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 (一)、目前国内城镇市政基础设施信息综合集成的案例如下: 1、基础管理运行信息化 1990年北京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获得批准;上海、无锡、常州、佛山等城市相继开展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立工作; 广州市从1996年开始结合全市管线普查建立了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上海市自来水公司开发了一套文档管理网络系统,处理供水管网管理、维修等日常事务; 上海电缆输配电公司用地理信息系统管理全市区各类电压等级的电力电缆近7000张电缆线路图及数以万计的电缆台帐卡 2、江苏省常州市统一建设城市供水、排水、燃气、路灯和综合信息系统。 统一管理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立市政公用地理信息系统平台,并扩展市政交通、道桥、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电力、电信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以及城市应急、GPS调度等,为企业和市民提供数字化公共服务。 3、绍兴市将管网运行、供水服务、污水处理有效集成系统。 为城市居民的工程业务申请、信息查询、电子划账等提供一站式服务,提升供水企业的服务水平。并将电信、燃气、交通等其它市政行业基础设施的信息化整合,为市民提供全面的市政综合服务。 (二)、加快城市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性 1、城市信息化基础设施是城市现代化的重要内涵 进入9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环境急剧变化,知识经济初见端倪,整个世界临新的机遇和挑战。特别是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全球信息化势头强劲,信息化成为各国和地区开展经济科技竞争和提高综合实力的制高点,成为推动经济和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在这么一种大的背景下,从现代化与信息化关系的角度来看,实际上有两层含义:第一,信息化是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内容;第二,信息是实现现代化的前提和基础,正如江泽民同志指出的“实现四个现代化,那个都不开信息化”。因此,作为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实现现代化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作为一个现代化的中心城市,除了具有传统资源配置中心、生产控制中心和经营管理中心等功能外,还必须是一个现代化信息中心,随着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城市的辐射和集聚功能的增强,将越来依赖信息化水平,依赖于信息化基础设施。

2017中国城市gdp排名百强名单

2017中国城市gdp排名百强名单 GDP象征着经济发展水平,而中国城市gdp排名象征着中国各大城市的发展水平,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2016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达744147亿元,而中国城市gdp排名也跟随着出炉了,下面列出2016年中国城市gdp百强名单,看看你所在城市发展如何。中国城市gdp排名百强名单 中国城市gdp排名中,四大经济强省方面,广东21个省辖市9个进入全国百强;江苏13个省辖市全部进入全国百强,是唯一一个所有省辖市都跻身百强的省份;山东17个省辖市中中,15个进入全国百强,数量位居全国各省首位;浙江11个省辖市中,8个进入全国百强。 详细排名:

区间分析: 随着改革开放的全面深化,作为前沿阵地的广东经济活力进一步增强;前几年发展迅猛的成都进入经济结构调整阶段,经济增速有所放缓;杭州在长三角地区率先完成经济转型升级,进入新一轮高速发展期,未来几年在中国城市gdp排名中有望继续前移。 区间分析: 南京、青岛前几年受举办国际盛会利好而发展迅速,在中国城市gdp排名中上升很快,但随着盛会结束,经济增速也随之放缓,进入相对平稳期;大连、沈阳受东北地区整体经济形势影响,发展速度相对缓慢。

区间分析: 济南最大发展障碍是交通拥堵和空气污染,但一直没下定决心根治。号称第二条经十路的刘长山路二期工程一再推诿,如同“血栓于脑、偏瘫在身”,成为阻碍其快速发展的首要因素;泉州、福州受“一带一路”政策带动,短期内还将保持快速发展的势头。

区间分析: 合肥承接江浙沪产业转移的同时,汇集安徽全省优质资源,提升了经济增速,未来几年仍有望保持;潍坊曾经是全球经济发展最快的城市,随着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经济增速放缓;大庆石油资源日益枯竭,发展趋缓,迫切需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区间分析: 扬州近年来的经济增速一直位居江苏省前列,良好的区位优势使其在省内的城市地位逐步提升。南昌、临沂作为红色旅游目的地城市,日益受到国内外游客的青睐,经济增速持续

绵阳市游仙区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局

绵阳市游仙区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局 办理行政许可指南 一、项目名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二、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三、法定条件:取得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四、办理程序:1、企业(申请人)在申请前需办理的事项:(1)取得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设计条件;(2)委托设计单位按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局提供的设计条件作出总平图。2、申请受理后,配合市规划局有关人员现场踏勘。 五、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 1、新征(占)用地建设项目 (1)建设单位出具的加盖单位印章的申请;(2)规划选址意见书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各1份(复印件),以及规划选址意见书注明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需准备的有关文件、图纸;(3)建设项目需使用的与城市坐标高程系统一致的DWC文件格式的电子地图;(4)属国有投资的项目需持市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批准文件;(5)持具有相应资持的设计单位绘制的总平面图8份并报送电子文件。(6)依法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需持经相应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7)依法需要进和协力家安全事项审查的涉外建设项目,需要有市涉外部门作出的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同意意见;(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2、《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需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 (1)建设单位出具的加盖单位印章的申请;(2)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及市国土部门出具的界址点坐标。 六、承诺期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新征(占)用地建设项目15个工作日(含总平面图审查,需公示不含公示时间和政府审批时间);2、《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需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7个工作日。(需报政府审批的不含政府审批时间)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无 八、有无数量限制:无 九、年检(审):无 十、窗口电话:2275636 十一、备注

海南省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 知 (2012-11-07 17:06:56) 转载▼ 各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 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推进,我省房地产业和城市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建设,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在本省市、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垦区以及经济开发区、旅游渡假区、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收费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时按报建面积一次性征收。具体标准为: (一)海口市、三亚市征收标准为220元/㎡; (二)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陵水县征收标准为150元/㎡; (三)其他市、县征收标准为90元/㎡。 三、减免征收范围 (一)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拆迁安置房、棚户区(危房)改造、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建设资金全部由政府投资的非盈利性公益项目(市政、医疗、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环保设施等)和军队建设项目(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项目除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下列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征收。 1、具有社会福利性、公益性的非盈利性质的建设项目; 2、依法取得居民宅基地的居民住宅建设项目; 3、工业类项目;

4、限价商品房项目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规定减免征收的其他建设项目。 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建成后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用途的应补缴已减免费用。 四、我省城镇建设项目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一律不得再收取水、电、气、道路、消防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减免征收范围。 五、各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根据不同用地类别,不同容积率标准等条件,按不超过本通知规定标准细化各类建设项目征收标准,按规定减免征收范围制定具体减免办法,报省价格、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各级价格、财政、建设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 七、执收单位必须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发改价管[2003]119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物价局

中国城市最新经济实力排行榜

中国城市最新经济实力排行榜 截止到2009年2月 1、上海市 2008年,上海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全年实现生产总值13698.15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9.7%。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11.8亿元,增长0.7%;第二产业增加值6235.92亿元,增长8.2%;第三产业增加值7350.43亿元,增长11.3%。 上海是一座典型的"以商兴港、以港兴市"的城市,优越的地理位置赋予了上海无限的发展机遇。1300多年前,就有船只载着东方的文明从这里扬帆启航,驶向世界各地。时光荏苒,今天的上海港已跻身于世界一流的国际集装箱枢纽港之列,成为世界十大港口之一。 上海世博会可以吸纳大量的世界资源。对推动上海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同时,世博会会带来很多先进的技术,在技术创新上,也会对上海有很大的带动作用。 2、北京市

北京市克服重重困难,不但成功举办了一届高水平的奥运会,国民经济还保持了较快发展,2008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0488亿元,比2007年增长9%,北京GDP首次突破万亿元大关。 3月13日9时,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新华社记者庞兴雷摄 北京聚集了包括中石化、中石油、国家电网等在内的大型中央企业集团160余家。在2008年发布的《财富》世界500强中,中国大陆入选的25家企业里,有21家企业的总部设在北京。从2007年数据看,中央单位资产总额占全市的83.4%。其中,全市金融业资产90%以上是中央资产;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中有72.8%是中央单位贡献的;对整个经济的贡献中央单位也占到37.7%。 2009年北京市的《政府工作报告》将2009年北京全年经济增长目标定在9%。 3、广州市 8215亿元增12.3% (广东1)

四川省城市建设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

关于四川省建设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 规定的通知 川价字非〔1992〕107号 附件4 : 四川省城市建设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我省城市建设费用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含工矿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用。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收费规定 各项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地、州物价局、财政局、建委在省统一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标准。 1、农业户居民在城市规划区以内,建成区以外修建自用住房,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 2、部队(含武警)的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经营性设施);中、小学校(不含中专校、技工校、培训中心)的教学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福利院等民政部门办的社会福利设施用房;监狱和劳改、劳教用房;市政公用设施、党政机关(不含事业单位)办公用房; 五保户、孤寡老人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 3、普通高等学校,除成、渝两市仍按市政府规定的减免办法收费外,其它各地均免收市建设配套费。 4、城市燃气配套费收费范围为新增用气户,拆迁房屋重建的,

原燃气的供应户数,冲抵新建部分的,免收燃气配套费,新增加部分户数按规定收取。 5、居民生活用水,不得收取配套费。企业自建水厂或供水设施,免收自来水配套费。 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1、城市建设配套主要用于城市市政、公用、环卫、园林设施的建设,补充城市建设资金的不足。 2、燃气和自来水配套费主要用于配储气设施、水厂和管线建设。 3、收取配套费后,各地区、各部门原制定的各种名目收费和摊派同时废止。 4、经省计委批准集资建设的供气、供水设施,对集体资单位不再收取该项设施的配套费。 5、各种配套费均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分别建帐,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人员、办公经费和事业经费。各级不得提留、挪用。 6、配套费的使用由市、县建委按年度提出计划,由财政按期拨付使用;属基本建设项目的,还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徐政发〔2011〕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09年)的通知》(苏财综〔2009〕9号)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范围内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项目均应缴纳配套费。经市规划局批准的临时建筑不缴纳配套费。 第三条配套费由徐州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统一征收,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征收本辖区配套费。市财政、房管、国土、规划、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工作。 第四条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建筑面积的计算依据是建设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第五条配套费应当在申领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其征收标准为105元/平方米。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项目,市建设局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第六条建筑层高大于4.5米(含4.5米)、小于6米的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

配套费按照标准的150%征收;建筑层高大于6米(含6米)的,配套费按照标准的200%征收;以上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除外。 第七条征收配套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徐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第八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减缴或免缴配套费: (一)大中专院校、中学(含职业中学)、小学、幼儿园(均不含民办及企事业自办单位)的教学楼、图书馆等教学设施减免1/2,食堂、浴室、学生宿舍(不含教师住房)等生活及附属设施减免1/3,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二)卫生系统各医院(不含民办及企事业自办单位)的门诊楼、病房楼配套费减免1/2,非医疗卫生用途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三)部队用于军事目的工程建设项目及部队机关的办公用房配套费免缴,生活及附属设施减免1/2,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四)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含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配套费免缴。 (五)市财政全额拨款建设的办公用房配套费免缴,生活及附属设施减免1/2,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六)列入市政府市城建重点工程目录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及市政府确认的非盈利性社会公益项目免缴配套费。 (七)持有市政府“绿卡”的工业技改项目的生产车间免缴配套费,其他部分不免。(八)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及市财政投资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配套费免缴,配套建设的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九)国家、省政府另有减免配套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减免规定的,项目配套费减免手续由市建设局直接审核办理。 不符合第八条减免规定,但确需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市政府研究决定,经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市建设局办理减免手续。 第十条建设项目因特殊原因,配套费不能一次性缴纳的,经批准可以分期缴纳。(一)分期缴纳的项目范围 1.市政府批准分期缴纳的建设项目;

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

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 篇一: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00 年 6 月28 日市人民政府第6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 年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城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主城区外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碚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五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主城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4.28 元计征;主城区外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每平方米20 元以上44.28 元以下的规定自行确定。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凡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手续的,一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一)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 (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 (三)享受免收“三税”的聋、哑等残疾人员生产、生活用房; (四)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生产性建设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缴范围。

城市基础设施管理

第8章城市基础设施管理 8.1城市基础设施概述 &1.1城市基础设施的含义和 范畴 1、城市基础设施的含义 城市基础设施,是为企业生产和居民生活 提供基本条件、保障城市存在和发展的各 种工程及其服务的总称。 城市基础设施包含设施、产品(服务)和 产业三种形态。 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条 件。 3 城市公用事业一一自来水、电力、煤气、公共交通、通讯 —市政 工程设施一一道路、桥梁、隧道和下水道等 城市基础设施 (生产性基础设施) - 城市事业设施 公共的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等 — V (非生产性基础设施) 2、 城市基础设施的范畴 城市公共设施

(1)能源设施。包括电力的生产、输配和供应设施;燃气和暖气的生产、输配和供应设施等; (2)供、排水设施。包括城市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设施;自来水生产和供应系统;污水、废水和雨水的接纳、输送、净化及排放系统;中水供应系统等; (3)交通设施。包括城市对外交通设施和内部交通设施两部分; (4)邮电通信设施。包括邮政设施、电信设施、电视和广播等; (5)环保设施。包括绿化、园林、垃圾收集和处理、环境卫生、环境监测和治理环境污染等; (6)防灾设施。包括城市防洪设施、公共消防设施、防地震设施、防止地面沉降设施、人民防空设施以及防风、防潮设施等。 3、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1)城市地下空间 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其开发利用形式主要为地下铁道、人行通道、地下商业街、城市共同沟、各种地下库房和人防设施等。 通常将地下空间竖向层次划分为:地下30 m以上浅层,地下30—100m中层和地下100m以下深层三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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