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有企业无偿划转处理

解读国有企业无偿划转处理
解读国有企业无偿划转处理

解读国有企业无偿划转处理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29号公告第一条对企业接受政府划入资产的税务处理进行了界定,解决了“政府——企业”间资产划转行为的税务处理规则,而在重组改制中常见的还有国资委主导的“无偿划转”,即:经国资委核准,将同属于国有企业的股权(资产),在不同企业之间进行划转,总局目前尚未对“无偿划转”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进行界定,笔者试对其也进行分析。

案例:2014年5月20日,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国有股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控股股东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建材集团”)通知,建材集团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集团)于2014年5月15日签订了《股份划转协议》,即拟将建材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50,308,3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全部无偿划转至国盛团(以下简称“本次划转”)。本次划转事宜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由建材集团变更为国盛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重组前公司股权架构如下:

解读:

1、“无偿划转”政策渊源。 2005年8月29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该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

执行。”

2009年2月16日国资委又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该指引第二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

可见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前提条件是划入和划出方都属于100%国有企业,由于其最终的实际控制人均属于国资委,划入一方无需支付对价。

2、资产重组税收政策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5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而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进一步确认了“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时,资产的隐含增值无需在税收上得到实现,“企业外部处置资产”时,除另有规定外,资产的隐含增值需要在税收上得到实现。上述政策确认了“法人税制原则”的核心地位,即:企业所得税法的纳税人为法人企业,法人内部资产处置,无论会计如何处理,均不确认应纳税所得额(例如:交易性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计量);而法人外部处置资产,除另有规定外,无论交易双方是否为关联企业(甚至是同一投资人),当资产(包括股权)从一个法人企业转移到另外一个法人企业时(转移方式包括销售、投资、划转、捐赠等),相关资产要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其交易价格。

目前,税法对资产(股权)从一个法人企业转移到另一个法人企业,无需确认所得的情形有两种,一是“税转股政策”,例如:《关于中国铁道建

筑总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4号)号文件)明确,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在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689,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资本公积,作为国有资本。对上述经过评估的资产,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即:税法认为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将其资产投资到中国铁建股份公司时,由于资产由一个法人企业转移到另外一个法人企业,资产的评估增值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后,中国铁建股份取得的资产可以按评估后的价值折旧摊销。但是鉴于该项重组行为,没有产生现金流,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没有纳税能力,因此经国务院批准后,视同该公司已经缴纳该笔税款,国家又将其投资到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做增加国有资本金(资本公积)处理。这种“税转股”政策,税收优惠力度很大,不但不实际缴纳税款,而且股份公司还可以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目前国资委直属的大型国有企业上市时,基本上都得到了这样的政策批文。二是,“财税【2009】59号文件政策平台”,该文件规定了六种重组行为在符合5个条件时,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资产在一个法人企业转移到另外一个法人企业时,其股权支付额部分,资产的隐含增值暂时无需在税收上得到实现,但接受重组资产的法人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仍然按评估前的原计税基础确认。这种“特殊性税务处理”实质上是一种“递延纳税”,是法人税制原则的例外情形。

经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现有政策框架下,资产从一个法人企业转移到另外一个法人企业,其税收待遇分成三种情况:一是一般

交易,资产的隐含增值在税收上得以实现,就资产的交易价格与原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资产方计税基础按照公允价值确认;二是国务院特批的”税转股“政策,转移出资产的法人企业无需就资产的评估增值实际缴税,而是将该笔税款作为增加国有资本金处理,接受资产一方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计税基础;三是59号文件政策平台,给予递延纳税待遇。

3、凌光股份案例分析

按照上述政策精神,按照排除法分析凌光实业的”无偿划转“业务:

第一,上述重组业务,未得到国务院的特批,无法运用”税转股“政策;

第二,由于无偿划转的股份比例为%,姑且不论”无偿划转“是否属于财税【2009】59号文件六种重组模式,单单就划转股权比例为%而论,也不符合股权收购的标的股权必须在75%以上的条件,因此无法使用59号文件递延纳税政策平台。

第三,根据以上分析,仅从税法理论而言,建材集团将其持有的凌光股份%股份资产转移到国盛集团,应该将资产公允价值与原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交易认定有分为如下几种情形:

(1)捐赠说。认为该项交易行为是建材公司将其持有的%的凌光股份股票捐赠给了国盛集团。如果按照这种学说,假设股票的元计税基础为60,公允价值为100,则建材公司第一步,首先要视同销售调增40的应纳税所得额,第二步,由于被认定为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其计税基础60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国盛集团相当于接受捐赠价值100的资产,要调增100

的应纳税所得额。

笔者完全不赞成这种定性。《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因此,捐赠是有其特定含义的,强调“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而凌光股份重组案例,显然是出于经营目的的资产重组,和捐赠实在“搭不上边

儿”,我们不能将交易定性困难的行为,一味的往“捐赠”这个纸篓里扔。

(2)销售转让说。认为该交易是建材公司将其只有的凌光股份股票转让给了国盛集团,应按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40的转让所得,但是由于建材公司没有收到交易对价,双方按照应收、应付做税务处理,由于应收、应付不会兑现,对挂账往来款,未来按照往来款挂账税务规则进行处理。

笔者认为,“无偿划转”实质是投资者认为资产配置不合理,因而在其投资的企业内,对资产进行重组的行为,对划出、划入双方按照销售转让进行税务处理,稍显勉强。

(4)“不构成交易说”[1]。认为国资委在国有全资企业中,将股权(资产)在不同企业之间划转,是行使出资人权力的体现,不构成不同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因此该项行为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鉴于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以“法人税制”为基础,关联企业之间资产的划转,同样构成交易,而且要按照其公允价值进行税务处理。如果认为国资委主导的“无偿划转”不构成交易,实际控制人不是国有资本金的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无偿划转”行为,同样也不应当征税,

这种观点将彻底颠覆目前企业所得税政策框架。

(4)减资、增资说。认为该交易是国盛集团从建材公司减资,而建材公司以其持有的凌光股份作为减资的对价。第一步,国盛集团做减少投资建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账目为,借:长期股权投资—凌光股份,贷:长期股权投资—建材公司;第二步,建材公司做减资处理,借:实收资产(资本公积),贷:长期股权投资—凌光股份。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笔者基本认同这种观点。按照上述规则,第一步,建材公司应该就其持有的%凌光股份股票计税基础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做视同销售处理,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第二步,国盛公司应该按照34号公告的规定,划分为投资成本收回、股息红利收回、股权溢价三部分进行税务处理。如果该项无偿划转是划转到上海国资委管辖的其他国有企业M,则进一步视同国资委对国盛集团减资,进而对M国有企业增资处理。

4、总局未明确政策前,各省对此问题的态度各异。

(1)《北京市国税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答》第二条第六款探索式规定:问:国资委在法人企业间无偿划拨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在总局未具体明确前,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法人企业间虽是划拨资产,但资产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应当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并以此计算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

(2)《北京市国税局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口径》第三条第(七)款规定:问:目前企业申请特殊重组的备案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国资委主导的国企集团内部的股权、资产的无偿划转。一方面无偿划转不符合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不能适用特殊重组待遇;另一方面企业在无偿划转过程中没有取得收入,没有缴纳税款的能力。因此在目前既有的所得税文件下,导致税务集团和纳税人都面临一定的风险。目前对于无偿划转的所得税政策,应该怎么掌握?

答: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形式为无偿划转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划入资产企业可不按接受捐赠进行税务处理,划出企业可不按发生捐赠支出进行税务处理。①划出资产企业和划入资产企业为控股股东的100%全资子公司;②控股股东同等金额减少对划出资产企业的长期投资,增加对划入资产企业的长期投资;③划入资产企业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划出资产企业减少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除上述情形外的其他无偿划转行为,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出台新政策前,应对划入资产企业按视同接受捐赠进行税务处理;对划出资产企业按发生捐赠支出进行税务处理。

例如:甲公司和乙公司是某集团全资子公司,2013年集团为了重新配置各项企业资产,将甲公司拥有的A公司50%股权划转到乙公司,划转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该集团增加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1000万元,

减少对甲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1000万元。

集团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100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 1000万元;

划出资产的甲公司会计处理:

借:资本公积 100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1000万元

划入资产的乙公司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1000万元

贷:资本公积 10000万元

[2]因上述情况同时满足不视同接受捐赠的条件,因此乙公司可不视为接受捐赠,甲公司不按捐赠支出进行税务处理。

(3)《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第十一条,“关于企业无偿划拨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明确规定:“国有企业无偿划拨资产(固定资产、股权、债权等),划出方按划出资产的净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划入方可按收到资产的净值确认其计税基础。”

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法律意见书

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法律意见书 ***高速公路公司拟对***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拟定了《关于***的请示(稿)》(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方案”)。 受***高速公司委托,根据本律师对中国法律的了解及理解,本律师就本次重组方案的合法性提供如下法律意见,供***高速公司决策参考。 第一部分前提条件 本律师基于以下前提条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高速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所作反映的情况均是完整、真实和准确的,并无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均已披露,均真实地反映了项目的事实情况。 2、***高速公司所提供的文件中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由相关当事各方取得其各自应取得的一切授权和批准,且由其正当授权的代表签署,所提供文件的复印件、电子文本均与原件一致,且无任何虚假或遗漏之处。

3、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律师对有关事实做出的独立法律判断,并不构成本律师及本所对本次重组方案的真实价值或可实现利益的任何保证、承诺或更改。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高速公司拟进行本次重组方案申请报批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用途,亦不得将其任何部分或全部披露于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本法律意见书的任何使用人应当清楚:使用人针对本次重组方案做出的任何决定,均只能被理解为是基于其自己的独立判断,而非基于本意见做出。 第二部分正文 一、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文件及情况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高速公司向本律师提供了以下文件的电子文本: 1、《关于***的请示》(稿); 2、《关于***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稿)。 二、本次重组方案[1] 【1意见】根据请示和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内容草拟。

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分析

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分析 贾立亮梁文莉 人力资源的发展与一个国家的发展密切相关,人力资源能否有效开发与管理,决定了组织竞争力的兴衰,已为世人共识。人力资源管理对传统的人事管理提出了挑战,重视人力资源管理并努力开发人力资源,成为每个企业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当前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 在计划经济下,国有企业可以说是政府的附属物,是一种垄断式经营,企业的命运主要取决于国家计划而不是市场的竞争压力。国家经济成分的单一,国有企业的人事制度和“大锅饭”式的工资待遇制度,保证其能够获得优秀人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规范,现代制度的逐步建立,多种经济成分的共存和发展,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推进,以及中国加入WTO,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本的国际化,全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国有企业面临着更为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企业的边界日益模糊和淡化,阻碍人才流动的壁垒正在消失,这使得国有企业面临着较为严峻的人才危机。 人才危机极大制约了国有企业的持续、高速、健康发展。由于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缺乏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相关的人力开发政策不配套,给新老员工的待遇的不同,造成企业内部的矛盾,加剧了人才的外流。由于企业内部存在的自身缺陷没有改善,新员工在加盟企业后不久便滋生了不满;严格但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在客观上遏止了员工的个人发展,从而进一步阻碍企业的发展;不合理的制度,使员工的个性被扭曲,同样会导致内部员工的强烈不满,使员工对企业产生严重的不信任感,造成信任危机,激化了人才的流失;不规范的做法给企业带来越来越多的法律纠纷,增加了管理的成本;土政策使企业口碑变的很坏,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形象,增加了员工引进的难度。 现在国有企业人才危机直观的表现在两个方面,即入口和出口。在引进人才的入口,表现为员工招聘困难,特别是对一流人才和优秀人才难以引进,企业缺少新鲜血液,供血不足。在人才流失的出口,表现为企业培养的大批成熟人才、优秀人才流向竞争对手(主要是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失血过多。供血不足和失血过多的双重压力,使国有企业的人才队伍在数量、质量、层次、结构等方面

解读国有企业无偿划转处理

解读国有企业无偿划转处理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29号公告第一条对企业接受政府划入资产的税务处理进行了界定,解决了“政府——企业”间资产划转行为的税务处理规则,而在重组改制中常见的还有国资委主导的“无偿划转”,即:经国资委核准,将同属于国有企业的股权(资产),在不同企业之间进行划转,总局目前尚未对“无偿划转”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进行界定,笔者试对其也进行分析。 案例:2014年5月20日,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国有股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控股股东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建材集团”)通知,建材集团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集团)于2014年5月15日签订了《股份划转协议》,即拟将建材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50,308,3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93%)全部无偿划转至国盛团(以下简称“本次划转”)。本次划转事宜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由建材集团变更为国盛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重组前公司股权架构如下: 解读: 1、“无偿划转”政策渊源。2005年8月29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该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 2009年2月16日国资委又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该指引第二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 可见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前提条件是划入和划出方都属于100%国有企业,由于其最终的实际控制人均属于国资委,划入一方无需支付对价。 2、资产重组税收政策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5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而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进一步确认了“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时,资产的隐含增值无需在税收上得到实现,“企业外部处置资产”时,除另有规定外,资产的隐含增值需要在税收上得到实现。上述政策确认了“法人税制原则”的核心地位,即:企业所得税法的纳税人为法人企业,法人内部资产处置,无论会计如何处理,均不确认应纳税所得额(例如:交易性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计量);而法人外部处置资产,除另有规定外,无论交易双方是否为关联企业(甚至是同一投资人),当资产(包括股权)从一个法人企业转移到另外一个法人企业时(转移方式包括销售、投资、划转、捐赠等),相关资产要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其交易价格。 目前,税法对资产(股权)从一个法人企业转移到另一个法人企业,无需确认所得的情形有两种,一是“税转股政策”,例如:《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4号)号文件)明确,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在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689,872.63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资本公积,作为国有资本。对上述经过评估的资产,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即:税法认为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将其资产投资到中国铁建股份公司时,由于资产由一个法人企业转移到另外一个法人企业,资产的评估增值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后,中国铁建股份取得的资产可以按评估后的价值折旧摊销。但是鉴于该项重组行为,没有产生现金流,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没有纳

国有股权转让程序及法律依据)

国有股权转让程序及法律依据 一、国有股权转让基本程序 国有股权转让即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规定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之规定,对于转让方而言,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初步审批 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产核资 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四)内部决策 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五)申请挂牌 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六)签订协议 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七)审批备案 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八)产权登记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协议

中国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协议 目录 1.定义 2.股权转让和转让价款 3.签署协议的先决条件 4.协议的签署和申请批准、注册 5.公司资产和负债的剥离 6.公司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安排 7.公司应收帐款 8.公司营运资金贷款 9.公司税务 10.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进一步剥离 11.转让完成和转让价款的支付 12.双方的声明与保证 13.受让方的审慎调查 14.公司经营的继续 15.终止 16.税务和费用 17.保密和公开声明 18.管辖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9.其他 附件一:剥离投资 附件二:贷款担保 附件三:特殊应收帐款

股权转让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签订: 1. __________(转让方名称),一家根据___________法律正式成立和有 效存续的公司,其法定地址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转让方”); 以及 2. __________(受让方名称),一家根据___________法律正式成立和有 效存续的公司,其法定地址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让方”)。 鉴于: 1. _______(目标公司名称)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和有效存续的 国有企业(“公司”); 2.转让方拥有该公司100%的股权;以及 3.转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的价格和条款,将其拥有的该公司股权的 80%出售给受让方。受让方收购该股权后,公司将成为一家中外合资企 业。 鉴此,双方约定如下: 1.定义 1.1本协议中,以下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1.1.1公司帐目指公司 [ ]年12月31日的审计资产负债表, [ ]会计 年度的公司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从 [ ]年1月1日至 [ ] 年6月30日的公司中期财务报表。 1.1.2审批机关指投资审批机关和国有资产管理机关。 1.1.3章程指双方在签署本协议的同时签署的合资公司章程。

国有企业成本控制

遇到建筑工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ab5669592.html, 国有企业成本控制 成本控制是根据一定时期预先建立的成本管理目标,由成本控制的主体在其责权范围内,于生产经营发生之前和企业成本形成过程之中,对各种影响因素和条件采取主动及时的预防和调节措施,以保证成本管理目标的实现和成本补偿的一种管理行为。它贯穿于产品生产、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的各个领域;贯穿于项目建设、产品设计、投产、销售等各个阶段。据有关部门对上千家国有亏损企业的调查表明,81.7%的国有亏损企业都是因财务管理不善造成亏损的,而这些国有企业的亏损,很大程度上是“费用亏损”、“成本亏损”。本文从分析国有企业在成本控制工作方面已有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入手,谈谈如何加强成本控制。 一、存在问题 (一)成本意识淡化,成本管理弱化。成本控制主体“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企业成本控制缺乏内部动力机制。传统成本管理在控制上主要是以成本计划和各项定额为中心去制约 生产中的耗费情况。它具有很强的指令性和强制性,但却忽视了人的

主观能动性。 (二)实施成本控制时,往往只注重成本的事中控制,而对决定成本高低起关键作用的事前因素如何控制,则未予以足够的重视。从发展生产的角度来看,企业应当首先把影响成本的决定性因素——项目的规模、生产技术的装备、产品设计等控制住,否则产品成本“先天不足”,即使事中控制再好,最多也只能在某些方面做一些弥补却无法改变事前成本已成定局的事实。 (三)基础管理工作薄弱。以冶金行业为例,工序间的半成品,水、电、风、汽等供应量大,对成本的影响也大。有些原材料消耗无法计量,每月就采用实地盘点法倒算,随意性较大。“假账真算”,对各生产单位的内部成本指标很难考核。各生产单位主观上认为“消耗指标都是你们算出来的,我无法控制”,当然也就谈不上加强成本控制。 (四)成本控制工作缺乏强有力的机制作为保障,使得企业往往放松成本控制力度。否而不决,各项制度执行不到位,不彻底,其结果可想而知。 二、应吸收的先进经验

国有企业招聘人员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招聘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用工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我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招聘的员工。 第三条国有企业新进人员,除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政府任命、以及特殊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企业用人自主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能够履行企业员工的义务,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三)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的职业资格,年龄在35周岁以下(特殊专业和高级管理岗位人才另行确定); (四)身体健康。 法律、法规等对企业岗位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计划申报审批制度。 招聘计划应包括招聘理由、拟招聘岗位、招聘人数、所需资格条

件、聘期、薪酬待遇等内容。 招聘计划须由市局组织人事科进行初审后,报局党委研究核准,原则上每年初核准一次,特殊需要的可随时申报。 第七条国有企业根据核准的招聘计划制定招聘方案,报市局组织人事科审核。公开招聘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聘的岗位名称、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二)招聘对象、范围; (三)招聘的方法、程序; (四)招聘的组织领导。 第八条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体检; (六)政审; (七)根据考试、考核、体检和政审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八)拟聘用人员报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九)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用工手续。 第九条企业急需的管理人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特殊岗位人员,经用人单位考核、市粮食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可直接办理调动(录用)手续。

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的财税处理

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的财税处理

国有企业产权无偿划转的财税处理 整理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刘明泉 2018年1月10日 一、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 (一)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1、定义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资发产权〔2005〕239)第二条) 2、适用范围 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 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资发产权〔2005〕239)第三条、第二十一条)(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 1、审议程序 划转双方应当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 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已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审议。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尚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应当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国资发产权〔2005〕239)第七条) 2、通知债权人 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 (国资发产权〔2005〕239)第八条) 3、审计或清产核资 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国资发产权〔2005〕239)第九条) 4、签订无偿划转协议 划转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协议内容见国资发产权〔2005〕239第十条。 5、经批准后进行账务调整 划转双方应当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及划转协议,进行账务调整,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国资发产权〔2005〕239)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流程(精)

国有股权转让程序 有股权转让即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规定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之规定,对于转让方而言,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初步审批 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下列转让行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国有企业整体转让的或者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 (二本级政府及部门出资的其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三转让国有净资产评估价值,省属企业在5000万元以上,市属企业在3000万元以上,县(市、区属企业在500万元以上的。】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清产核资 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四、内部决策 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五、申请挂牌 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自评报告(1)

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自评报告 根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有关通知要求,我委组织开展国资委监管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情况自评工作,现将我市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是企业发展的宝贵财富,在维护企业经营发展、保持国有经济增长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2009年底,我市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总数为891人。2015年6月,我市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总数为1508人。2009年底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中大学本科学历为人占人才总量的53.1%;2015年6月止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中大学本科学历为人占人才总量的69.6%。 二、做法和经验 (一)抓关键,选好配强企业领导班子。明确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基本原则、职位设置、管理程序,并就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提出了具体标准和要求。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和领导班子建设的实际工作中,市国资委始终坚持加强指导,分步实施,适时调整,整体推进,力争选好领导干部,配强领导班子,把大多数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成为结构合理,具有强烈开拓意识和现代经营理念,善于合作,甘于吃苦,乐于奉献的团队,以此来确保企业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和完成。

(二)抓培训,全面提高企业领导人员素质。明确企业领导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培训内容和工作要求。进行分级培训,促进人才快速成长,对新任领导干部进行了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促使企业领导干部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 (三)抓考核,切实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一是坚持年度考核。坚持对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个年度的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考查和评价。二是严格任职考核。依据产权关系和管理权限,对企业拟提任、委派、聘任的领导人员人选和推荐人选,按照党管干部原则和《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全面考察、评价。三是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坚持把实绩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实行经营者年薪的重要依据,每次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对好的给予表扬和鼓励;对自律不严、团结不好、工作不实的进行重点帮助和教育;对连续两年完不成年度考核任务的,果断进行调整。 (四)抓监督,严格约束企业领导人员的行为。一是严格审计制度。坚持企业领导人员逢离必审的原则。进一步强化了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意识,增强企业领导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保障了国有资产的安全。二是加强党内监督,深入抓好企业领导人员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和有关廉洁自律、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的落实。 (五)抓基础,不断加强企业后备人才队伍建设。企业后备人才队伍建设是关系企业发展的长远大计。为此,国资

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 (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第五条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进行无偿划转。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划转,还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 第六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无偿划转可行性论证报告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划转企业所处行业情况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 (二)被划转企业主业情况及与划入、划出方企业主业和发展规划的关系; (三)被划转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或有负债情况; (四)被划转企业的人员情况;

浅谈新时期下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浅谈新时期下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改革的日益开放,国有企业的变革也已经深入到管理制度、管理流程、组织结构和岗位设置等诸多方面,但是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国有企业还存在着二元治理结构、高管层的求稳心态、杰出人才的流失等问题,阻碍着国企的发展,所以需要大力建设人才队伍,培养一支适合企业发展的人才队伍。本文通过进一步的分析,寻找解决问题的对策。 标签:人力资源管理国有企业 1 新时期下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由于国企有着历史积淀和包袱,作为经济活动主体,它在参与市场竞争时背负着重大的社会稳定责任,因此国企关于人的问题通常都兼具企业性和社会性。这就要求在探索和分析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时,需要统筹的、全面的去审视和实践。 1.1 治理结构存在问题。国企通常是二元治理结构,即对人的管理分为“组织部管干部”、“人力资源部管员工”的二元治理结构,这就导致人事管理职能上的分割,公司在运作中可能会出现巨大冲突。在许多国企,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是分设,而且总经理是副书记、是经营上的一把手,在党内则是二把手,这就面临着企业是谁说了算的问题。比如在干部的考核上,总经理强调对干部的考核主要抓经济指标,而党委书记则要求从党建的角度设计一套干部考评体系,主要对干部的品德和能力进行考核,这样就会形成经济角度和政治角度的双重价值取向,产生矛盾。 1.2 人力资源管理缺乏规划性。许多国企在规划员工职业发展的过程中,看重的是员工当期的绩效,往往被提拔的是与上级关系最好的,而不是工作能力最强的员工,缺乏整个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规划和实施控制体系,通常表现在仅仅满足于企业短期员工需求计划的招聘与录用,因而会出现企业人员配置不合理、员工技能结构出现断层、组织与个人对职业生涯发展的认识产生偏差、影响员工的发展进步等诸多问题。 1.3 人力资源结构不合理。一是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国有企业用工存在多种身份,用人也以身份差别决定任职岗位,划分为三六九等,这样会使员工产生先天的优越感和自卑感,忽略自身的努力,严重影响员工的积极性,二是有的国有企业在用人上会存在用人机制不灵活、考虑裙带关系、没有实行优胜劣汰、员工缺乏危机感,甚至在选拔人才上不按照选拔的方法和程序实施,因人而定选拔标准,缺乏公平、公正,长久下去,这样的企业便失去了对人才的吸引力,同时有可能会产生企业内部人才流失的现象。三是激励机制和考核制度不完善。大多的国有企业普遍存在“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现象,没有有效的激励措施,缺乏适应个体需求差异的激励方式,对员工的激励不足,会严重影响员工的积极性。在考核制度方面,大多的国企有着考核走过场、流于形式、先进员工

公司股权无偿划转可行性研究报告

公司股权无偿划转可行 性研究报告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关于无偿划转ABC公司1000万股股份 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理顺产权关系,经甲公司和乙公司友好协商,甲公司拟将其所持有的ABC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ABC公司”)1000万股股份无偿划转给乙公司。 一、被划转企业基本情况 ABC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于201X年X月X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目标公司的股本总额为X股,法定代表人为X,主要经营范围为:XX。 根据经审计的目标公司2015年度审计报告,截止2015年12月31日,目标公司的总资产为人民币X万元,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X万元,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人民币X万元。 二、划入方、划出方的基本情况 (一)股权划出方甲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X 注册资本:人民币X 万元 法定代表人:X 注册地址:X 主要经营范围为XX业务。 目前公司整体经营风险较低,中债资信给予其稳定的展望评级。截止2015年末,公司总资产X亿元,净资产X亿元,当年营业收入X亿元,净利润X亿元。 (二)股权划入方乙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乙公司 注册资本:X亿元 法定代表人:X 注册地址:X 主要经营范围为X。 截止2015年末,公司总资产X亿元,净资产X亿元,当年净利润X万元。 三、无偿划转方案及相关影响 本次划转中,甲公司拟将其所持有的1000万股ABC公司股份无偿划转至乙公司。 本次划转的ABC公司1000万股份,仅占总股本的约4%,不涉及人员安置问题。同时由于甲公司作为股权划出方,本次划出资产占其总资产及净资产的比例极低,因此我们认为本次无偿划转方案不会对甲公司的股东权益、现金流量、偿债能力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因此不会对债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四、划拨可行性及必要性 1、必要性 201X年X月甲公司借用的乙公司X亿元入股ABC公司,该行为也获得了X批复。为进一步理顺股权关系,消除股权代持行为,有必要实施本次无偿划转。 2、可行性

解读国有企业无偿划转处理word版本

解读国有企业无偿划 转处理

解读国有企业无偿划转处理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29号公告第一条对企业接受政府划入资产的税务处理进行了界定,解决了“政府——企业”间资产划转行为的税务处理规则,而在重组改制中常见的还有国资委主导的“无偿划转”,即:经国资委核准,将同属于国有企业的股权(资产),在不同企业之间进行划转,总局目前尚未对“无偿划转”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进行界定,笔者试对其也进行分析。 案例:2014年5月20日,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国有股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控股股东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建材集团”)通知,建材集团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集团)于2014年5月15日签订了《股份划转协议》,即拟将建材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50,308,3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93%)全部无偿划转至国盛团(以下简称“本次划转”)。本次划转事宜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由建材集团变更为国盛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重组前公司股权架构如下: 解读: 1、“无偿划转”政策渊源。 2005年8月29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该办法第二条

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 2009年2月16日国资委又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该指引第二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 可见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前提条件是划入和划出方都属于100%国有企业,由于其最终的实际控制人均属于国资委,划入一方无需支付对价。 2、资产重组税收政策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5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而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进一步确认了“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时,资产的隐含增值无需在税收上得到实现,“企业外部处置资产”时,除另有规定外,资产的隐含增值需要在税收上得到实现。上述政策确认了“法人税制原则”的核心地位,即:企业所得税法的纳税人为法人企业,法人内部资产处置,无论会计如何处理,均不确认应纳税所得额(例如:交易性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计量);而法人外部处置资产,除另有规定外,无论交易双方是否为关联企业(甚至是同一投资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实施方案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笔者对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拟定以下实施方案,仅供有关国有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作为参考。 1、可行性研究报告 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股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企业内部决议和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批的依据之一。 2、内部决议 由转让方按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3、制定转让方案 转让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资产评估结果,职工安置方案,土地安置方案,债权债务的处置方案,转让方式,转让价格,受让方应

具备的条件,收益与成本估算,收益处置方案,重大事项披露等。 4、审批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企业应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3)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6)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5、清产核资及财务审计 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

国有企业如何做好核心人才的管理

国有企业如何做好核心人才的管理? 经常会遇到国有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者,总是很感慨:人才难招、人才难管、人才难用、人才难留,好不容易招来了名牌大学毕业的优秀人才,培养了几年,本来以为安定下来了,可以做贡献了,可谁知却又闹着吵着要离职。这种情况在国有企业内很普遍,尤其是核心人才,他们的出走会对企业造成很大的影响,产生很坏的负面作用。 企业之间的竞争是核心人力资源的竞争,对这些核心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国有企业的HR管理人员必须从战略的高度看待核心人才管理的问题。 一、明确国有企业核心人才的特点 1、国有企业缺乏系统的核心人才管理制度和规范。 一般来说,许多国有企业没有系统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管理的随意性较大。由于缺乏长期的人力资源规划,许多核心人才只是将国企作为其职业生涯的中转站。 2、核心人才的素质较高。 国有企业核心人才一般都具有大学学历,有的甚至有很多的硕士和博士人才。他们属于那种掌握符号和概念,利用知识和信息,通过自己的创意、分析、判断、综合、设计来创造价值的知识型人才群体,掌握着一般人所不具备的知识资本,具有较强的独立性、自主性和创造性。 3、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是核心人才的主要目标。 那些高素质的核心人才,更注重实现自我价值,有强烈的表现自己的欲望。他们的心目中有明确的奋斗目标。他们来到企业工作,除了获得较高的工作报酬外,更是为了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和成就自己的事业。他们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并期望得到认可。 4、核心人才的工作绩效难于衡量。 国有企业核心人才通常从事的是知识生产和技术创新。其工作内容主要是脑力劳动。其过程、结果无法以有形产品的数量来加以衡量。特别是在知识创新的速度不断加快、难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企业的创新活动很难由一人完成,创新的成果多是团队的智慧和努力的结晶,很难进行分割,这给个人绩效的衡量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5、核心人才本身的流动率较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知识取代资本与物质,成为第一位的稀缺资源。由于知识存在于人的大脑之中,无法控制和拥有,因此,雇佣关系由资本雇佣劳动转变为知识雇佣资本。雇佣关系的转变使得知识获得支配人才流动和资本营运的权利,人才的流动服从于知识的进一步生产、传播和创新的需要。所以,在高科技领域,人才的流动成为普遍现象,国有企业如果不能发挥优秀人才的才能,满足其成就需求,他们会随时离开企业,并很快找到其他工作,而企业则会因此而付出很高的人才流动成本,甚至会陷入困境。 二、制定有效管理国有企业核心人才策略 高素质核心人才的产出水平和质量往往决定着企业的竞争力水平。因此,采取有效的策略,吸引和留住核心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主动性与创造力,是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第一要务。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之间的人才争夺战日趋白热化。国有企业无论在品牌、管理规范、培训及人才报酬和福利等方面,和外企大公司都有一定差距,吸引人才的劣势显

有关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财管字[1999]301号 第一条为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规范操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三条办理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应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2、有利于产业结构、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 3、坚持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由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企业发生下列产权变动情况的,应按本规定办理企业资产无偿划转手续: 1、企业因管理体制、组织形式调整,改变行政隶属关系的; 2、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兼并; 3、企业间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或置换; 4、组建企业集团,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 5、经国家批准的其他无偿划转行为。

第六条按照国有资产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应按照下列情况分别进行申报: 1、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范围内划转的,由切入及划出双方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属跨地、市、县划转的,还应由双方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分别向同一上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进行划转的,由别人及别出双方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财政部。 3、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与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之间划转的,地方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财政部。中央由企业集团母公司、重点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4、属于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在企业集团、重点企业及中央各部门之间进行划转的,由划入与划出双方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第七条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接到完整的资产划转申报材料后,应认真审查,及时作出是否批准资产划转的决定,并发文批复。 第八条企业集团、重点企业按产权纽带管理的国有资产,在集团内部进行资产划转由集团母公司审批,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由部门管理暂未脱钩企业的国有资产在同一部门内部进行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协议书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协议书 国有企业将股权合法合理的转让给他人,股权转让协议书如何写才有效。今天cnrencai小编跟大家分享几篇股权转让协议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协议书篇一 甲方 乙方 合营他方 ________有限公司是由____和____共同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____有限公司的投资总额____万美元(或____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____万美元(或____万元人民币),其中____占有股份--%,____占有股份____%。 根据甲方的要求,经与乙方友好协商,将甲方在____有限公司所持有____%的股份转让给乙方,达成如下股权转让协议 一、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基本情况 1、转让方(甲方) 名称____有限公司;法定地址____;法定代表人____;职务____;国籍____。 2、受让方(乙方) 名称____有限公司;法定地址____;法定代表人____;职务____;国籍____。 二、股权转让的份额及价格 ____(甲方)自愿将其在____有限公司中所持有的__%股权价值____万美元(或万元人民币)转让给____(乙方)。 三、股权转让交割期限及方式

自本协议由审批机构批准生效之日起日内,乙方以____(形式)____万美元(或万元人民币)缴付给甲方。 四、股权进行上述转让后,乙方承认原____有限公司的合同、章程及附件,愿意履行并承担原甲方在____有限公司中的一切权利、义务及责任。 五、原甲方委派的董事会成员自动退出____有限公司,改由乙方新派。 六、违约责任 乙方若未按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如数缴付出资时,每逾期一个月,乙方需缴付应出资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给甲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缴付的,除向甲方缴付违约金之外,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七、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的仲裁机构或其它仲裁机构,根据该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八、____有限公司的合营他方____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在____有限公司所享有的优先权,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而进行的转让。 九、此协议经股权转让双方和合营他方正式签署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法定代表 合营他方 法定代表 年月日 于___________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协议书篇二 转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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