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有企业无偿划转处理

解读国有企业无偿划转处理
解读国有企业无偿划转处理

解读国有企业无偿划转处理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29号公告第一条对企业接受政府划入资产的税务处理进行了界定,解决了“政府——企业”间资产划转行为的税务处理规则,而在重组改制中常见的还有国资委主导的“无偿划转”,即:经国资委核准,将同属于国有企业的股权(资产),在不同企业之间进行划转,总局目前尚未对“无偿划转”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进行界定,笔者试对其也进行分析。

案例:2014年5月20日,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国有股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控股股东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建材集团”)通知,建材集团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集团)于2014年5月15日签订了《股份划转协议》,即拟将建材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50,308,3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93%)全部无偿划转至国盛团(以下简称“本次划转”)。本次划转事宜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由建材集团变更为国盛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重组前公司股权架构如下:

解读:

1、“无偿划转”政策渊源。2005年8月29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该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

2009年2月16日国资委又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该指引第二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

可见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前提条件是划入和划出方都属于100%国有企业,由于其最终的实际控制人均属于国资委,划入一方无需支付对价。

2、资产重组税收政策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5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而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进一步确认了“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时,资产的隐含增值无需在税收上得到实现,“企业外部处置资产”时,除另有规定外,资产的隐含增值需要在税收上得到实现。上述政策确认了“法人税制原则”的核心地位,即:企业所得税法的纳税人为法人企业,法人内部资产处置,无论会计如何处理,均不确认应纳税所得额(例如:交易性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计量);而法人外部处置资产,除另有规定外,无论交易双方是否为关联企业(甚至是同一投资人),当资产(包括股权)从一个法人企业转移到另外一个法人企业时(转移方式包括销售、投资、划转、捐赠等),相关资产要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其交易价格。

目前,税法对资产(股权)从一个法人企业转移到另一个法人企业,无需确认所得的情形有两种,一是“税转股政策”,例如:《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4号)号文件)明确,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在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689,872.63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资本公积,作为国有资本。对上述经过评估的资产,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即:税法认为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将其资产投资到中国铁建股份公司时,由于资产由一个法人企业转移到另外一个法人企业,资产的评估增值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后,中国铁建股份取得的资产可以按评估后的价值折旧摊销。但是鉴于该项重组行为,没有产生现金流,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没有纳

税能力,因此经国务院批准后,视同该公司已经缴纳该笔税款,国家又将其投资到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做增加国有资本金(资本公积)处理。这种“税转股”政策,税收优惠力度很大,不但不实际缴纳税款,而且股份公司还可以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目前国资委直属的大型国有企业上市时,基本上都得到了这样的政策批文。二是,“财税【2009】59号文件政策平台”,该文件规定了六种重组行为在符合5个条件时,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资产在一个法人企业转移到另外一个法人企业时,其股权支付额部分,资产的隐含增值暂时无需在税收上得到实现,但接受重组资产的法人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仍然按评估前的原计税基础确认。这种“特殊性税务处理”实质上是一种“递延纳税”,是法人税制原则的例外情形。

经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现有政策框架下,资产从一个法人企业转移到另外一个法人企业,其税收待遇分成三种情况:一是一般交易,资产的隐含增值在税收上得以实现,就资产的交易价格与原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资产方计税基础按照公允价值确认;二是国务院特批的”税转股“政策,转移出资产的法人企业无需就资产的评估增值实际缴税,而是将该笔税款作为增加国有资本金处理,接受资产一方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计税基础;三是59号文件政策平台,给予递延纳税待遇。

3、凌光股份案例分析

按照上述政策精神,按照排除法分析凌光实业的”无偿划转“业务:

第一,上述重组业务,未得到国务院的特批,无法运用”税转股“政策;

第二,由于无偿划转的股份比例为72.15%,姑且不论”无偿划转“是否属于财税【2009】59号文件六种重组模式,单单就划转股权比例为72.15%而论,也不符合股权收购的标的股权必须在75%以上的条件,因此无法使用59号文件递延纳税政策平台。

第三,根据以上分析,仅从税法理论而言,建材集团将其持有的凌光股份71.15%股份资产转移到国盛集团,应该将资产公允价值与原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交易认定有分为如下几种情形:

(1)捐赠说。认为该项交易行为是建材公司将其持有的71.15%的凌光股份股票捐赠给了国盛集团。如果按照这种学说,假设股票的元计税基础为60,公允价值为100,则建材公司第一步,首先要视同销售调增40的应纳税所得额,第二步,由于被认定为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其计税基础60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国盛集团相当于接受捐赠价值100的资产,要调增100的应纳税所得额。

笔者完全不赞成这种定性。《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因此,捐赠是有其特定含义的,强调“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而凌光股份重组案例,显然是出于经营目的的资产重组,和捐赠实在“搭不上边

儿”,我们不能将交易定性困难的行为,一味的往“捐赠”这个纸篓里扔。

(2)销售转让说。认为该交易是建材公司将其只有的凌光股份股票转让给了国盛集团,应按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40的转让所得,但是由于建材公司没有收到交易对价,双方按照应收、应付做税务处理,由于应收、应付不会兑现,对挂账往来款,未来按照往来款挂账税务规则进行处理。

笔者认为,“无偿划转”实质是投资者认为资产配置不合理,因而在其投资的企业内,对资产进行重组的行为,对划出、划入双方按照销售转让进行税务处理,稍显勉强。

(4)“不构成交易说”[1]。认为国资委在国有全资企业中,将股权(资产)在不同企业之间划转,是行使出资人权力的体现,不构成不同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因此该项行为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鉴于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以“法人税制”为基础,关联企业之间资产的划转,同样构成交易,而且要按照其公允价值进行税务处理。如果认为国资委主导的“无偿划转”不构成交易,实际控制人不是国有资本金的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无偿划转”行为,同样也不应当征税,这种观点将彻底颠覆目前企业所得税政策框架。

(4)减资、增资说。认为该交易是国盛集团从建材公司减资,而建材公司以其持有的凌光股份作为减资的对价。第一步,国盛集团做减少投资建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账目为,借:长期股权投资—凌光股份,贷:长期股权投资—建材公司;第二步,建材公司做减资处理,借:实收资产(资本公积),贷:长期股权投资—凌光股份。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笔者基本认同这种观点。按照上述规则,第一步,建材公司应该就其持有的71.15%凌光股份股票计税基础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做视同销售处理,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第二步,国盛公司应该按照34号公告的规定,划分为投资成本收回、股息红利收回、股权溢价三部分进行税务处理。如果该项无偿划转是划转到上海国资委管辖的其他国有企业M,则进一步视同国资委对国盛集团减资,进而对M国有企业增资处理。

4、总局未明确政策前,各省对此问题的态度各异。

(1)《北京市国税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答》第二条第六款探索式规定:问:国资委在法人企业间无偿划拨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在总局未具体明确前,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法人企业间虽是划拨资产,但资产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应当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并以此计算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

(2)《北京市国税局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口径》第三条第(七)款规定:问:目前企业申请特殊重组的备案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国资委主导的国企集团内部的股权、资产的无偿划转。一方面无偿划转不符合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不能适用特殊重组待遇;另一方面企业在无偿划转过程中没有取得收入,没有缴纳税款的能力。因此在目前既有的所得税文件下,导致税务集团和纳税人都面临一定的风险。目前对于无偿划转的所得税政策,应该怎么掌握?

答: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形式为无偿划转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划入资产企业可不按接受捐赠进行税务处理,划出企业可不按发生捐赠支出进行税务处理。①划出资产企业和划入资产企业为控股股东的100%全资子公司;②控股股东同等金额减少对划出资产企业的长期投资,增加对划入资产企业的长期投资;③划入资产企业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划出资产企业减少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除上述情形外的其他无偿划转行为,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出台新政策前,应对划入资产企业按视同接受捐赠进行税务处理;对划出资产企业按发生捐赠支出进行税务处理。

例如:甲公司和乙公司是某集团全资子公司,2013年集团为了重新配置各项企业资产,将甲公司拥有的A公司50%股权划转到乙公司,划转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该集团增加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1000万元,减少对甲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1000万元。

集团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100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1000万元;

划出资产的甲公司会计处理:

借:资本公积100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1000万元

划入资产的乙公司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1000万元

贷:资本公积10000万元

[2]因上述情况同时满足不视同接受捐赠的条件,因此乙公司可不视为接受捐赠,甲公司不按捐赠支出进行税务处理。

(3)《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第十一条,“关于企业无偿划拨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明确规定:“国有企业无偿划拨资产(固定资产、股权、债权等),划出方按划出资产的净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划入方可按收到资产的净值确认其计税基础。”

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法律意见书

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法律意见书 ***高速公路公司拟对***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拟定了《关于***的请示(稿)》(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方案”)。 受***高速公司委托,根据本律师对中国法律的了解及理解,本律师就本次重组方案的合法性提供如下法律意见,供***高速公司决策参考。 第一部分前提条件 本律师基于以下前提条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高速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所作反映的情况均是完整、真实和准确的,并无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均已披露,均真实地反映了项目的事实情况。 2、***高速公司所提供的文件中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由相关当事各方取得其各自应取得的一切授权和批准,且由其正当授权的代表签署,所提供文件的复印件、电子文本均与原件一致,且无任何虚假或遗漏之处。

3、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律师对有关事实做出的独立法律判断,并不构成本律师及本所对本次重组方案的真实价值或可实现利益的任何保证、承诺或更改。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高速公司拟进行本次重组方案申请报批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用途,亦不得将其任何部分或全部披露于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本法律意见书的任何使用人应当清楚:使用人针对本次重组方案做出的任何决定,均只能被理解为是基于其自己的独立判断,而非基于本意见做出。 第二部分正文 一、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文件及情况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高速公司向本律师提供了以下文件的电子文本: 1、《关于***的请示》(稿); 2、《关于***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稿)。 二、本次重组方案[1] 【1意见】根据请示和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内容草拟。

解读国有企业无偿划转处理

解读国有企业无偿划转处理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29号公告第一条对企业接受政府划入资产的税务处理进行了界定,解决了“政府——企业”间资产划转行为的税务处理规则,而在重组改制中常见的还有国资委主导的“无偿划转”,即:经国资委核准,将同属于国有企业的股权(资产),在不同企业之间进行划转,总局目前尚未对“无偿划转”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进行界定,笔者试对其也进行分析。 案例:2014年5月20日,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国有股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控股股东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建材集团”)通知,建材集团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集团)于2014年5月15日签订了《股份划转协议》,即拟将建材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50,308,3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93%)全部无偿划转至国盛团(以下简称“本次划转”)。本次划转事宜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由建材集团变更为国盛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重组前公司股权架构如下: 解读: 1、“无偿划转”政策渊源。2005年8月29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该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 2009年2月16日国资委又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该指引第二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 可见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前提条件是划入和划出方都属于100%国有企业,由于其最终的实际控制人均属于国资委,划入一方无需支付对价。 2、资产重组税收政策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5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而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进一步确认了“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时,资产的隐含增值无需在税收上得到实现,“企业外部处置资产”时,除另有规定外,资产的隐含增值需要在税收上得到实现。上述政策确认了“法人税制原则”的核心地位,即:企业所得税法的纳税人为法人企业,法人内部资产处置,无论会计如何处理,均不确认应纳税所得额(例如:交易性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计量);而法人外部处置资产,除另有规定外,无论交易双方是否为关联企业(甚至是同一投资人),当资产(包括股权)从一个法人企业转移到另外一个法人企业时(转移方式包括销售、投资、划转、捐赠等),相关资产要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其交易价格。 目前,税法对资产(股权)从一个法人企业转移到另一个法人企业,无需确认所得的情形有两种,一是“税转股政策”,例如:《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4号)号文件)明确,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在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689,872.63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资本公积,作为国有资本。对上述经过评估的资产,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即:税法认为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将其资产投资到中国铁建股份公司时,由于资产由一个法人企业转移到另外一个法人企业,资产的评估增值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后,中国铁建股份取得的资产可以按评估后的价值折旧摊销。但是鉴于该项重组行为,没有产生现金流,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没有纳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资产管理部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以下简称“公司”)固定资产日常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明确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的权责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与归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做到谁使用、谁维护、谁保管。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各类固定资产的质量和使用情况,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为企业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2个月的有形资产。具体包括: (一)房屋建筑物类:包括生产用、非生产用的厂房、办公楼、宿舍、道路、围墙等固定资产。 (二)生产设备、设施类:包括生产用的机械设备、运输车辆。

(三)办公设备、用具用品类:包括电脑、网络设备、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移动电话等固定资产,及单位价值高于200元、低于30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低值易耗品单,单位购置和受赠的具有一定价值的各类艺术品等资产。 第二章相关部门职责 第六条资产管理部是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实地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清点一次,保证账、物相符。 (二)对固定资产的报废、出售等工作,会同财务部门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督促固定资产直接责任部门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协调、监督和检查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各子公司综合部是公司固定资产的直接负责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设置专职设备管理员,每台设备要明确使用、保管、维护的责任者。 (二)按照统一要求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明细帐,固定资产出现变化时及时调整明细账。

国有股权转让程序及法律依据)

国有股权转让程序及法律依据 一、国有股权转让基本程序 国有股权转让即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规定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之规定,对于转让方而言,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初步审批 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产核资 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四)内部决策 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五)申请挂牌 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六)签订协议 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七)审批备案 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八)产权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体系结构与内容

第一章企业国有资产法概述 第一节企业国有资产法立法背景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立法背景主要有: (一)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二)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坚持改革方向,保证改革顺利进行迫切需要。 (三)贯彻执行物权法,要求我们抓紧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 (四)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的宪法精神的必然要求。 (五)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

第二节国有企业立法的历史沿革 (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列 (三)公司法 (四)企业国有资产法 (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第三节、颁布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意义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颁布施行,对于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体现了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确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和总体思路。 (二)《企业国有资产法》确立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三)《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职责 (四)《企业国有资产法》界定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和支出 (五)《企业国有资产法》严格了国有资产的监督 第四节、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作用 (一)明确国资委的出资人地位。 (二)遏制国有资产流失 (三)规定国企职工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四)对国企高管的高薪问题未作具体规定 第五节、我国国有资产监管模式之演变国有资产监管经历了20多年的探索,大致分成以下二个阶段: (一)国有资产监管模式探索阶段 1988-2002年,中央和地方分别寻找国有资产管理的新途径,出现了较典型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 1、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有企业与国有资产管理研究

国有企业与国有资产管理研究 摘要:近几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国有企业越来越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随着国有企业的发展和进步,对于国有企业的管理也需要不断的提高要求,如何更好地做好对国有企业和国有经济的管理,越来越成为国家需要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而做好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重点就是做好对国有企业的管理。近几年,有很多国有企业的效益并不好,严重影响了国有资产的存有量,影响到我国经济的正常发展。究其愿意在于我国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初步分析研究国有企业与国有资产的管理。 关键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问题

Research on state owned enterprises and state owned Assets Management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sustained and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national economy,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 has increasingly become an important pillar of the national economy. Along with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development and progress, for the management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lso need to constantly improve the requirements, how to do a good job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nd state-owned economy management better, become more and more an important direction of national research, and focus on the management of state-owned assets is to do a good job of the management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In recent years, there are many state-owned enterprises benefit is not good, serious impact on the state-owned assets of the deposit amount, affect the normal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 It is willing to China's state-owned assets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the management of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nd state-owned assets. Keywords: state-owned enterprises; state-owned assets; management; problems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协议

中国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协议 目录 1.定义 2.股权转让和转让价款 3.签署协议的先决条件 4.协议的签署和申请批准、注册 5.公司资产和负债的剥离 6.公司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安排 7.公司应收帐款 8.公司营运资金贷款 9.公司税务 10.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进一步剥离 11.转让完成和转让价款的支付 12.双方的声明与保证 13.受让方的审慎调查 14.公司经营的继续 15.终止 16.税务和费用 17.保密和公开声明 18.管辖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9.其他 附件一:剥离投资 附件二:贷款担保 附件三:特殊应收帐款

股权转让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签订: 1. __________(转让方名称),一家根据___________法律正式成立和有 效存续的公司,其法定地址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转让方”); 以及 2. __________(受让方名称),一家根据___________法律正式成立和有 效存续的公司,其法定地址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让方”)。 鉴于: 1. _______(目标公司名称)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和有效存续的 国有企业(“公司”); 2.转让方拥有该公司100%的股权;以及 3.转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的价格和条款,将其拥有的该公司股权的 80%出售给受让方。受让方收购该股权后,公司将成为一家中外合资企 业。 鉴此,双方约定如下: 1.定义 1.1本协议中,以下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1.1.1公司帐目指公司 [ ]年12月31日的审计资产负债表, [ ]会计 年度的公司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从 [ ]年1月1日至 [ ] 年6月30日的公司中期财务报表。 1.1.2审批机关指投资审批机关和国有资产管理机关。 1.1.3章程指双方在签署本协议的同时签署的合资公司章程。

企业国有资产法之惑

企业国有资产法之惑 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09年5月1日开始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无疑是企业国有资产(本文仅讨论企业国有资产,因此本文中所称“国有资产”均指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立法的里程碑,不仅为国资委出资人职能的重新回归奠定了法治基础,也为国有企业的治理确定了标准。 在欢欣鼓舞的同时,因为国有资产管理历史的原因,《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特别是与之前的相关法律、政策、规范性文件如何协调的问题,给国有资产管理的实践带来了很多的困惑,让众多国有企业在操作时无所适从,不仅降低了企业效率,而且为国有企业的治理和发展带来了隐患,需要立法机关、国资主管部门予以充分重视并妥善解决,为国有企业的法人化治理松绑,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施行之前相关法律、政策、规范性文件的效力 《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在总结我国多年的国有资产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在其出台之前,我国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一直也处于摸索前行的状态,国有资产管理的依据大多为行政法规、规章、政策、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都比较低。《企业国有资产法》是我国国有资产管理逐渐成熟的标志,并解决了与2006年新《公司法》的规定协调的问题,但是在该部法律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并未涉及其与之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依据的效力冲突问题,从立法法理论上看,法律的效力层次理应高于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但在实践过程中,国资部门在对国有企业进行管理时,因为《企业国有资产法》缺乏操作性,又往往会依据效力层级较低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来操作,哪怕这些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的规定与《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不一致甚至是冲突的,而立法机关和国资主管部门对此也未作出任何权威解释,造成了实践中的混乱,给国有资产管理带来了隐患。 《企业国有资产法》实施之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如下表所示:

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的财税处理

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的财税处理

国有企业产权无偿划转的财税处理 整理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刘明泉 2018年1月10日 一、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 (一)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1、定义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资发产权〔2005〕239)第二条) 2、适用范围 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 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资发产权〔2005〕239)第三条、第二十一条)(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 1、审议程序 划转双方应当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 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已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审议。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尚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应当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国资发产权〔2005〕239)第七条) 2、通知债权人 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 (国资发产权〔2005〕239)第八条) 3、审计或清产核资 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国资发产权〔2005〕239)第九条) 4、签订无偿划转协议 划转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协议内容见国资发产权〔2005〕239第十条。 5、经批准后进行账务调整 划转双方应当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及划转协议,进行账务调整,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国资发产权〔2005〕239)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余姚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优化调整国有资产布局和结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上三类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市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出资人对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六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通过建立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企业内部监督和委派监事、财务检查、审计、监察等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

式开展监督。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市国资办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市国资局为市国资办的日常工作机构,承担市国资办日常工作。 第八条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直属企业,下同)根据市国资办委托,负责对本部门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九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对本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条新设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经主管部门初审后,出资人向市国资办提出申请,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减少注册资本,股权转让,发行债券,解散、申请破产,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下同),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流程(精)

国有股权转让程序 有股权转让即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规定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之规定,对于转让方而言,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初步审批 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下列转让行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国有企业整体转让的或者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 (二本级政府及部门出资的其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三转让国有净资产评估价值,省属企业在5000万元以上,市属企业在3000万元以上,县(市、区属企业在500万元以上的。】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清产核资 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四、内部决策 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五、申请挂牌 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浅谈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和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的区别

浅谈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和国有资产运营公 司的区别 撰稿人许永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明了今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国有资本运营和投资公司的建立将促使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由原来的国资委管人、管事、管企业转为以管资本为主,原来的“国资委-国有企业”的两层结构也将转为“国资委-国有资本运营和投资公司-混合所有制企业”三层结构。国资委是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资本运营和投资公司是国有股权的持股人,混合所有制企业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国有资本运营和投资公司的建立无疑会促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改革。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和国有运营公司都是国家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都是国有资产的直接出资人代表,持有现有国有企业股权,替代国资委行使出资人的职责。虽然这两种公司都是管资本的,但实际中经营的侧重点是不同的。 1、对象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以资本运营为主,运营的对象是持有的国有资本(股本),包括国有企业的产权和公司制企业中的国有股权。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以产业资本投资为主,主要是投资实业,以投资融资和项目建设为主。

2、目标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侧重改善国有资本的分布结构和质量效益,强调资金的周转循环、追求资本在运动中增值。通过国有资本的运营,重塑科学合理的行业结构与企业运营架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着力培育产业竞争力,重点是要解决国民经济的布局结构调整。通过资本投资而不是行政权力保持对某些产业和企业的控制力,实现政府的特定目标。 3、方式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经营方式包括兼并或分立,成立合资公司、公司制改建、培育上市公司、产权转让置换等。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是纯粹控股企业,不从事具体的产品经营,主要开展股权运营,行使股权管理权利,在资本市场通过资本运作有效组合配置国有资本。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通过投资事业拥有股权,对持有资产进行经营和管理。国有资本投资公司通过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提高国有资本流动性,开展资本运作、进行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等。

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 (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第五条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进行无偿划转。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划转,还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 第六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无偿划转可行性论证报告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划转企业所处行业情况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 (二)被划转企业主业情况及与划入、划出方企业主业和发展规划的关系; (三)被划转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或有负债情况; (四)被划转企业的人员情况;

国有企业与国有资产管理.pdf

一、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现状分析 当前,全球经济、信息的一体化发展,使得国家的经济建设成为了促进国家发展的首要战略任务,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基本是为了帮助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最大化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国家的国有资产管理网络已经在目前初步形成,主要覆盖了几个方面的内容,可以说有着一定的优势。首先,具有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它也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代表,是专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有权对国有资产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并有权通过诸多种方式行使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权。其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成立,也架起了联络国有资产委员会和国有企业之间的桥梁,也是确保“政企分离”的有效屏障。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一个由特殊企业法人管理并经由国家所授权经营的一个特殊机构,是国家制定决策等出资者权力的代表,根据相关规定可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主要负责国家企业的资本运营和产权的行使,它直接担负着确保国有资产保值与增值的责任使命,这就决定了其必须要强化管理机制,通过加强监管来提升约束力。最后一个层面,就是国有控股、参股或独资企业。从制度的角度来说,国有资产可以通过授权为企业所用,但需要依法运行并且需要自负盈亏,也就是说,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减负来帮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任务,需要按照产权的关系和相关的效益原则来成立实体法人和市场竞争的主体。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关系并不是一般的上下级关系,资产经营公司只是履行出资者的权利,为企业对国有资产的占用进行授权,以此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由此可见,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已经在宏观政策的引导下形成了一定的规范,但是本文认为仍然具有很大空间需要加强与完善,很多国有企业的所有者缺失,致使经营管理出现空挡,自主权的泛滥致使很大一部分国有资产流失,并且在注重企业效益的目标之上,更加需要强化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只有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控制力度,才能确保国有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现存的问题 当前的形势下,很多国有企业都出现较为严重的亏损,资产负债率也呈现走高趋势,大量的不良资产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率较高,总结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均出于国有企业本身管理不当所造成,具体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决策的失误致使企业扩张极其盲目 很多国有企业在投资之前都严重缺乏可行性的正确决策,致使出现一些重大的失误使企业的资产严重受损。甚至有些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还未完成,就中途下马,所投资金基本“覆水难收”,另有资产出现闲置情况,再者就是企业的经营人独断独行,为了推进企业效益不顾自身情况进行盲目投资,为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便成为难以挽回的严重情况。 (二)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不善致使风险加大 很多国有企业忽视固定资产,长期不盘点,企业的账目也基本成为了一张白纸,由不良风气造成的存货丢失现象屡禁不止,待到需要时才发现企业内部会计资产已经来不及弥补。另外,企业内部各个环节的控制均是以企业内部的数据为准,其中包括企业维持运营的担保和借款数据等等,也正是这些资产加大了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风险,引发了一些责任比如连带效应等,不知不觉将企业的运营情况推向了尴尬的境地。 (三)经济效益考核指标缺乏科学性 经济效益的考核可以说是当前所有企业的重中之重,但是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经济效益考核往往会出现一些漏洞,以至经济效益考核缺乏公正性,长此以往将会严重的制约着企业的实际发展。通常情况下在企业实行效益考核时,通常将企业的经济利益放在首位,这样就会造成企业在上报财务状况时,存在着虚假报账、坏账的现象,企业经营的损益得不到正确的反映,势必将会引发更大的损失。 (四)违规经营造成的损失 关于违规经营的实例,实际上在目前的很多国有企业中均存在,比如有一些企业并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的资格,却违规进行放贷,因缺乏相关的经验和没有专业的人才,致使其只能依靠模仿来通过协议实现业务的运行,由此可见由此引发的风险,国有企业资金的损失也便因此难以挽回。 三、强化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建议 (一)通过完善会计管理保障决策信息的真实 会计信息透明度对决策信息的影响主要集中在内部结构特征、股权结构这两方面,因此就要重点研究如何降低代理成本的一系列问题。既然国有企业规模的大小是影响代理成本的要素之一,那么规模过大或者过小的国有企业都会增加代理成本,造成所有人和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此会计信息透明度更低。较高的独立董事比例能够促使董事会履行其对管理者的监督职能,规避经理人的投机倒把行为。针对这样的问题,只有从加强监管力度的角度来保障会计管理的规范性。一般国有企业董事会中均有较多的外部董事,能使董事会更有效的发挥监督作用和限制管理者的投机取巧行为。内部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重、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和董事会中未设置审计委员会等因素都会导致代理成本的增加,影响会计信息透明程度。因此要从国有企业的内部和外部共同入手,全面完善监管力度,确保企业治理中杜绝一切有悖于公司发展的行为,为会计信息透明度的加强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最大化保障决策的有效性,避免盲目扩张。 (二)通过加强财务管理降低财务风险 财务管理对于企业的经济机制建设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可以说,企业经济管理制度的建设,离不开财务管理,因

有关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法律规定

一、关于“国有企业”的法律规定 基本法律层面无明确规定。其他行政法规或规性文件或司法解释主要规定如下: 1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1.1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0.12.01)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1.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2010.7.16) “(二十三)本意见适用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机构)。” 2国有企业指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及其授权经营单位(分支机构) 2.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关于规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 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9号) “一、需清退或转让股权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围 《规意见》1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及其授权经营单位(分支机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企业职能部门正副职人员等。企业返聘的原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退休后返1(即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

聘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人员亦在《规意见》规围之。” 3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国有单位联合投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是否属国企的判断标准待研究) 3.1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认定问题有关意见的函》(财企函[2003]9号)—— 部门规性文件 “你部《关于征求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问题意见的函》(公经[2003]36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部意见函告如下: 一、《刑法》1997年修订增补的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刑事处罚条款,有利于加大对侵害国有资产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利于创造良好的经济秩序。我们认为,你部反映的问题值得重视,对“国有公司、企业”做出准确解释,有利于《刑法》相关条款的充分实施。 二、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过去习惯上使用的“国有公司、企业”的涵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除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外,出现了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及其他经济成份的各类企业。有些部门出于统计、登记、分析等工作面的需要,对企业做了不同的分类,比如:按所有制性质分为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等;按照投资来源分为资企业、外资企业等,这些分类如在法律上具体应用,亟需进行规。财政部门主要是通过财务政策来规企业的财务行为,一般不划分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比如,我部制定的《企业财务通则》是面向所有企业的,企业财务制度也是按行业而不是按所有制制定的,即使涉及企业分类也仅是一些财政数据的采集和统计工作,因此,财政工作涉及的企业分类不宜作为《刑法》“国有公司、企业”的具体解释依据。

公司股权无偿划转可行性研究报告

公司股权无偿划转可行 性研究报告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关于无偿划转ABC公司1000万股股份 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理顺产权关系,经甲公司和乙公司友好协商,甲公司拟将其所持有的ABC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ABC公司”)1000万股股份无偿划转给乙公司。 一、被划转企业基本情况 ABC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于201X年X月X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目标公司的股本总额为X股,法定代表人为X,主要经营范围为:XX。 根据经审计的目标公司2015年度审计报告,截止2015年12月31日,目标公司的总资产为人民币X万元,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X万元,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人民币X万元。 二、划入方、划出方的基本情况 (一)股权划出方甲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X 注册资本:人民币X 万元 法定代表人:X 注册地址:X 主要经营范围为XX业务。 目前公司整体经营风险较低,中债资信给予其稳定的展望评级。截止2015年末,公司总资产X亿元,净资产X亿元,当年营业收入X亿元,净利润X亿元。 (二)股权划入方乙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乙公司 注册资本:X亿元 法定代表人:X 注册地址:X 主要经营范围为X。 截止2015年末,公司总资产X亿元,净资产X亿元,当年净利润X万元。 三、无偿划转方案及相关影响 本次划转中,甲公司拟将其所持有的1000万股ABC公司股份无偿划转至乙公司。 本次划转的ABC公司1000万股份,仅占总股本的约4%,不涉及人员安置问题。同时由于甲公司作为股权划出方,本次划出资产占其总资产及净资产的比例极低,因此我们认为本次无偿划转方案不会对甲公司的股东权益、现金流量、偿债能力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因此不会对债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四、划拨可行性及必要性 1、必要性 201X年X月甲公司借用的乙公司X亿元入股ABC公司,该行为也获得了X批复。为进一步理顺股权关系,消除股权代持行为,有必要实施本次无偿划转。 2、可行性

解读国有企业无偿划转处理word版本

解读国有企业无偿划 转处理

解读国有企业无偿划转处理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29号公告第一条对企业接受政府划入资产的税务处理进行了界定,解决了“政府——企业”间资产划转行为的税务处理规则,而在重组改制中常见的还有国资委主导的“无偿划转”,即:经国资委核准,将同属于国有企业的股权(资产),在不同企业之间进行划转,总局目前尚未对“无偿划转”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进行界定,笔者试对其也进行分析。 案例:2014年5月20日,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国有股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控股股东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建材集团”)通知,建材集团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集团)于2014年5月15日签订了《股份划转协议》,即拟将建材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50,308,3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93%)全部无偿划转至国盛团(以下简称“本次划转”)。本次划转事宜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由建材集团变更为国盛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重组前公司股权架构如下: 解读: 1、“无偿划转”政策渊源。 2005年8月29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该办法第二条

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 2009年2月16日国资委又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该指引第二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 可见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前提条件是划入和划出方都属于100%国有企业,由于其最终的实际控制人均属于国资委,划入一方无需支付对价。 2、资产重组税收政策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5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而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进一步确认了“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时,资产的隐含增值无需在税收上得到实现,“企业外部处置资产”时,除另有规定外,资产的隐含增值需要在税收上得到实现。上述政策确认了“法人税制原则”的核心地位,即:企业所得税法的纳税人为法人企业,法人内部资产处置,无论会计如何处理,均不确认应纳税所得额(例如:交易性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计量);而法人外部处置资产,除另有规定外,无论交易双方是否为关联企业(甚至是同一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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