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

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
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

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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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根据 ___《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 ___《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本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相结合;

(三)供养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作为对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政府 ___门是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财政、卫生、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 ___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受理有关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投诉和举报。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或者举报的问题,受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六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责任,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政策措施;

(二)每年公布本行政区域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变动情况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三)对下级政府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___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并组织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发展规划;

(二)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三)提出本级政府年度农村五保供养资金预算计划;

(四)组织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统计汇总、档案管理和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宣传、咨询;

(五)公布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等情况;

(六)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审批工作;

(七)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台账,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变动情况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 ___门报告,并告知同级政府财政部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同级政府 ___门提出的下一年度农村五保供养资金预算计划进行审核;

(二)按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

(三)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乡镇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农村五保户一年多少钱 附申请条件

2017农村五保供养标准2017年农村五保户一年多少钱(附 申请条件) 2、供养对象实行县、乡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乡一柜,一村一档;县级民政部门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三、五保供养标准:1、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基本生活补助。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年供养标准每人每年3600元;集中供养在未达到等级评定标准的农村敬老院每人每年4800元,一星级农村敬老院每人每年5200元,二星级农村敬老院每人每年6000元,三星级农村敬老院每人每年7200元。此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2、护理补贴。分散供养失能失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轻、中、重度失能失智情况,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40元、50元、60元,此标准从2017年5月1日起执行;养老机构为失能失智老人服务的,根据失能失智轻、中、重度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元、200元、300元护理补贴,此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三十二条五保供养工作考核评比的主要内容:2017农村五保户一年多少钱对于这个问题,各地的标准不一样,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条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小编找来了近期各地2017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相关信息: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同时废止。2017辽宁省低保新政策_辽宁农村低保户标准辽宁省的城乡低保标准是怎样的。辽宁的低保政策有哪些

值得关注的新消息。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辽宁省低保新政策,希望你们喜欢!农村五保供养指的是依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相关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日前,经广州市政府同意,广州市民政局和财政局印发《关于提高我市2017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2017年广州市各区农村每人每月五保供养标准应不低于以下标准:白云区1806元、黄埔区2413元、花都区1751元、番禺区2512元、南沙区2121元、从化区1440元、增城区1624元。黄冈市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各设区的市确定供养标准后报省民政厅、财政厅备案。(二)《通知》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标准,并对调标前月份补发供养标准差额。2017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明确从今年4月份起,全市城市低保标准统一调整为450元/月,全市农村低保标准统一调整为3700元/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统一调整为7330元/年,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则由各县(市、区)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并公布。一、2017年农村低保标准由2016年每人每年3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800元。与此同时,六安市通过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形成政策合力,对符合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确保到2020年现行扶贫标准下六安市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特困供养人员,临时救助以1人为单位计发;按不高于其所享受月供养金的500%确定,但供养金低于当地

最新五保供养条例

最新五保供养条例 篇一:五保供养办法 山西省五保供养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规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促进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在吃、穿、住、医、葬(教)等方面依法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农村五保供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正常生活; (二)政府供养为主; (三)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批、管理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建设、农业、卫生、审计、编制、税务、工商、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农村五保

供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鼓励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资金、物质捐助和无偿服务。第五条 提供捐赠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供养对象和供养内容 第七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第八条按照下列程序确认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一)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经民主评议,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示;无重大异议的,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五保供养条例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五保供养条例 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程序、民主评议情况以及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下面是zw234作文网://.zw234 为大家整理的五保供养条例,供大家参考。 五保供养条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五保供养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健全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五保供养,是指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五保供养是农村的集体福利事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提供五保供养所需的经费和实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在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五保供养工作。 第二章五保供养的对象 第六条五保供养的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第七条确定五保对象,应当由村民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民族级、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 《五保供养证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八条五保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停止其五保供养,收回《五保供养证书》: (一)有了法定扶养义务人、且法定扶养义务人具有扶养能力的; (二)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 (三)已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农村集中五保供养协议

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协议书 甲方:敬老院 乙方:五保对象姓名 丙方:村民委员会 丁方: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第十六条和《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审查、乡镇(办事处)审核、报区民政局审批备案,同意 ,性别,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入住敬老院。为更好地保障四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乙方吃、住、穿、医、葬(教)等方面的工作,并按照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规定提供相关服务内容,定期向丙、丁方沟通供养对象的身体和生活等情况。 2、负责乙方五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区民政局拔付的标准,专款专用,保证全部用于五保供养对象。其中甲方每月应发给乙方不低于元的零用钱。今后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政策的调整逐步提高供养标准和供养水平。 3、实行民主管理,文明办院,建立健全各类人员职责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乙方的日常管理,为乙方提供良好服务。为乙方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为乙方检查身体。 4、组织乙方适当参加各种有益的活动和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并给予适当的报酬。 5、如乙方的个人财产需敬老院代管,甲方应妥善代管,并填写《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个人财产清单》。 6、本着丧事简办的原则,五保对象去世后,要及时送到商丘市殡仪馆进行火化。如乙方亲友有其他要求的,费用自理,甲方概不负责。 7、乙方去世后,其房产及其他活动财产归甲方所有,责任田和宅基地由丙方收回。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2、乙方的个人财产,其本人可以继续使用。其需要代管的财产,可以交甲方或丙方代管。 3、入院后,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不得违反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必须听从丙方的管理和教育。如乙方不服从甲方的管理工作,不遵章守纪,经多次教育不改,由丙方负责接回代管。 4、入院后,吃、穿、住、医、葬(教)均实行供给制。 5、室内物品必须做到悬挂有序,保持整洁,不准堆放杂物,生产工具交甲方统一保管。讲究个人卫生,常换衣,常剪指甲,常理发,按时睡觉起床。外出要向当班工作人员或院长请假,走亲访友须经院领导同意,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6、供养人员之间要加强团结,说话和气,互帮互助,不准闹不团结,更不能打架骂人,

最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不断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全区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和《省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以及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基本理念,全面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机制,确保五保供养政策的落实,促进全区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遵循如下原则:一是保障正常生活的原则;二是财政供养为主的原则;三是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相结合的原则;四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供养对象和内容 (一)供养对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老年人(60周岁以上)、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1.无劳动能力的。

2.无生活来源的。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具有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的人。 (二)供养内容 主要从吃、穿、住、医、葬五个方面,给与照顾:

1.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水和生活用燃料。 2.供给冬夏服装、被褥等生活必需品和零用钱。社会捐助活动中募集的衣被优先用于五保供养对象。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确保通风采光、安全及照明。 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顾。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五保供养对象缴纳参合金。 5.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由敬老院或所在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低保制度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工作规程及办理机构: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城镇低保救助制度 1、条件。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家庭。

农村五保资金管理制度

民乐县农村五保资金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对农村五保资金的监管力度,规范资金运作及管理工作,根据我局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农村五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农村五保资金本着统筹安排、量入为出的原则,由县民政局财务统一核算。 (二)农村五保资金由县民政局提出分配方案,按照实际供养人数按月编制供养资金支出计划,送县财政局审核后划拨到指定银行以社会化发放形式将五保金按季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抵扣五保供养金。 (三)民政局与财政局加强沟通,采取提前拨付配套资金等办法,强化资金调度,确保按季发放。 (四)农村五保对象领取五保金时必须由户主本人携带身份证、农村五保证,直接从指定银行领取。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或因伤病等原因,无法按时领取的,乡(镇)民政办公室、村委会应指定人员将五保金送到低保对象家中,由本人签字或盖章签收。对无特殊理由半年不领取五保金的,视为自动放弃五保资格,乡(镇)民政办公室应及时

上报县民政局取消其五保待遇。 (五)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提供捐赠、资助。捐赠资金全部纳入当地五保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三、相关责任。乡(镇)民政办公室主任、村委会经办人对农村五保资金支出的真实性负责;财务人员对记帐凭据的合法、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财务制度负责;民政局对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四、拨付要求。县财政局对上级拨付和本级列支的五保金,应在社会保障专户下设农村五保分户,设立分户帐号,专款专用,专帐管理,及时拨付。

村委会农村低保公示格式 XXX村委会拟享受农村五保对象名单 公示 根据《民乐县农村五保工作实施方案》和民乐县民政局《农村五保公示制度》,现将我村拟享受农村五保对象基本情况公示如下,如有意见或问题,自公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村委会、乡政府、民政局反映。反映问题应实事求是,并尽可能提供可查的具体线索。可当面反映、书面反映、电话反映。 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月保障标准张** 2 李** 1 王** 2 赵** 1 公示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监督电话:村委会 乡政府 民政局4421349 XXX村民委员会 **年**月**日

顺德区农村五保供养协议书(样本)

顺德区农村五保供养协议书(样本) 甲方:(村民委员会) 乙方:(五保供养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甲方对五保供养对象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一、供养内容 1、甲方按月供给乙方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顺德区政府当年度公布的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执行。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如对象没有住房则订立该条款,有则不需要) 3、甲方为乙方购买住院医疗保险。 4、甲方对乙方的门诊开支给予适当补助,门诊次数较多或金额较大的,就诊时应经甲方同意,否则不给予补助。 5、甲方在乙方死亡时负责为乙方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6、甲方保证乙方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如乙方是未成年人则订立该条款,否则不需要) 二、供养时间、形式 从200 年月日开始,采取在家分散供养的形式,由甲方提供照料。 三、乙方财产的处理

1、乙方在申请入五保供养前,应将自有的财产情况向甲方如实申报,订立本协议后,乙方应将其财产交由甲方代管; 2、乙方的股份分红、土地补偿款或其他形式的收益,由甲方进行代管,乙方不得擅自处理。 3、协议签订后,如无特殊原因(除孤儿到未成年解除五保供养协议外)双方不得随意解除协议,如乙方要求解除协议或乙方擅自以转移、转让、抵押或其他形式处理其所有的财产,本协议终止,乙方需偿还甲方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4、在乙方死亡后,乙方所有的财产(包括申报的财产及新增的财产)归甲方所有。 四、其他事项 1、乙方在供养期间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并以查实的,本协议自行终止,甲方不再承担供养义务,乙方必须偿还甲方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2、乙方入保时是未成年人,除残疾人外,到其年满18周岁时(最迟可延至其完成普通高中学业),本协议自行终止。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签名、盖章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 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见证方: 年月日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规定:五保供养是指在农村社会中无经济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或者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的一项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在中国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中,五保供养被认为是唯一具有相对连续性的农村社会救助项目[1]。五保老人的社会保障工作的好坏,不但关系着五保群体自身的幸福安康,也关系到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成败。 1 目前我国农村五保供养中存在的问题 2006年颁布的新的《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将五保供养正式纳入国家救助体系,广大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进入了公共财政的保障范畴。但是,五保供养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普遍偏低 《农村五保供养条例》中规定: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本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其中“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标准很模糊,每次对《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的修订,都没有作详细说明,也没有列出可供参考的实际操作标准。因此,由于当地居民平均消费支出水平的指标与其内涵较为接近,所以把当地居民平均消费支出水平当作衡量五保供养制度是否达到保障水平的现实依据。2008~2012年农民家庭平均消费支出占纯收入比重超过74?。这就意味着如果五保供养资金筹资到位,则历年人均供养水平应不低于当年农民纯收入的74?。2008~2012年每位五保对象每年可获取的供养资金由4760.6元增加到7916.6元,分散供养对象在供养水平最高的年份,折合为农村家庭平均消费支出的相应比例也不过50?,不及制度规定水平的50%;即便是资金筹集水平较高的集中供养形式,五保户远不能获得同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持平所需的资金支持。[2]由这些数据可以看出,目前的供养标准离“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农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目标仍有很大差距。 1.2 五保供养福利机构出现建设与管理不协调现象 改善民生是五保供养福利机构建设的最重要目标。民政部的“霞光计划”及各级政府对五保供养福利机构的建设进行了补助和投入,全国各地掀起敬老院医疗、发改、供电、电信等部门建设的热潮,为农村最困难的社会群体营造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然而,随着大量老人的入住,敬老院管理方面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了。按照五保条例规定,服务人员与集中供养的对象比例应高于1:15,但在多数地区难以达到这一标准。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管理和服务人员的工资待遇难以落实。撇开养老、医疗保障问题,当前不少敬老院管理人员工资大部分在400~500元,少数地方甚至不能足额发放[3]。这直接影响了敬老院管理人员队伍的稳定和工作热情。 1.3 五保对象缺少精神关怀 五保对象具有年老、体弱、多病、伤残等基本特征,社交面较窄,交往对象少,频率较低。五保老人亲情缺失,心理上遇到的问题难以及时疏导并得到安慰;社会资本储量缺乏,并处于“减量”的过程,因为五保老人本身就是社会上最需救助的人群,根本没有“闲钱”来维护正常的人情联络,使得他们的社会地位越来越被“边缘化”;五保老人休闲娱乐活动单调、乏味,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休闲娱乐活动相对来说会多一些,因为居住比较集中,在一起生活也比较有共同的语言与习惯。而居住比较分散的五保老人,一起休闲娱乐的活动就相当乏味,造成很多老人有孤独感和恐惧感。研究表明,老年人在基本物质需求满足之后,如果其精神需求得不到社会的关怀、关心和有效满足,他们的精神生活就可能陷入无序状态,消极、负面甚至反动的东西可能会有机可乘[4]。 2 农村五保供养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由于历史背景和政策导向等多方面的原因,农村五保供养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十分复

五保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五保制度 篇一:我国对三无五保人员的救助政策 三无五保人员的政策 一、农村五保审批条件及释义: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老年、残疾或未满16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抚养、抚养和赡养义务人。 老年人:我国界定60岁以上的公民为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业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已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

种活动能力的人。五保审批要求视力、肢体、智力、精神等残疾为一、二级重残。 申请五保供养的对象是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1、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是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2、申请五保供养的对象无劳动能力 3、申请五保供养的对象无生活来源 二、农村五保审批程序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委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它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委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弟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本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 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1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06年3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4.01.23 【实施日期】1994.01.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41号) 现发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4年1月23日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健全农村的社会

保障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五保供养,是指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五保供养是农村的集体福利事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提供五保供养所需的经费和实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在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五保供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五保供养工作。 第二章五保供养的对象 第六条五保供养的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 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第七条确定五保对象,应当由村民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法规与政策试题

农村五保供养法规与政策 一、单选题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 老李是农村五保对象,在入住乡敬老院前,老李一直将自己承包村里的2亩稻田交给其远房侄子代耕,每年获得价值200元的收益。老李入住敬老院集中供养后这项收益应归( )所有。 A.老李 B.村民委员会 C.乡敬老院 D.乡人民政府 答案:A [解答]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 根据现行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改正。 A.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B.乡镇人民政府 C.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D.县级人民政府 答案:B [解答]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了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的标准,下列各项不可以享受五保供养待遇的是。 A.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孤寡老人李大爷 B.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的单身老人刘某 C.未满16周岁的残疾人小宇 D.身心健全以乞讨为生的赵刚 答案:D [解答] 《农村五保供养:[作条例》第六条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4. 光明村的俞某今年75岁,他的儿子今年50岁,有智障,无劳动能力,现在俞某想申请享受五保供养。关于俞某能否获得五保待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不能获得,因为俞某儿子年龄不够 B.可以获得,因为俞某儿子50岁了 C.不能获得,因为俞某儿子有法定赡养人 D.可以获得,因为俞某的儿子没有能力赡养他 答案:D [解答] 俞某属于老年、无劳动能力,其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可以获得五保待遇。 5. 未满周岁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五保供养中要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的费用。 A.10 B.12 C.14 D.16 答案:D

农村五保供养合同协议书

编号:_____________农村五保供养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村民委员会) 乙方:(五保供养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甲方对五保供养对象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一、供养内容 1、甲方按月供给乙方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顺德区政府当年度公布的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执行。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如对象没有住房则订立该条款,有则不需要) 3、甲方为乙方购买住院医疗保险。 4、甲方对乙方的门诊开支给予适当补助,门诊次数较多或金额较大的,就诊时应经甲方同意,否则不给予补助。 5、甲方在乙方死亡时负责为乙方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6、甲方保证乙方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如乙方是未成年人则订立该条款,否则不需要) 二、供养时间、形式 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开始,采取在家分散供养的形式,由甲方提供照料。 三、乙方财产的处理 1、乙方在申请入五保供养前,应将自有的财产情况向甲方如实申报,订立本协议后,乙方应将其财产交由甲方代管; 2、乙方的股份分红、土地补偿款或其他形式的收益,由甲方进行代管,乙方不得擅自处理。 3、协议签订后,如无特殊原因(除孤儿到未成年解除五保供养协议外)双方不得随意解除协议,如乙方要求解除协议或乙方擅自以转移、转让、抵押或其他形式处理其所有的财产,本协议终止,乙方需偿还甲方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4、在乙方死亡后,乙方所有的财产(包括申报的财产及新增的财产)归甲方所有。 四、其他事项

《农村五保供养档案管理办法》

附件1:卷内文件目录式样 卷内文件目录 顺序号题名日期页号备注 填写说明: 1.顺序号:填写卷内文件材料排列的顺序编号。 2.题名:填写文件材料的标题,一般照实抄录。文件材料没有标题或者标题不规范的,可以自拟标题,外加“…?”号。 3.日期:填写文件材料的形成时间,以8位阿拉伯数字标注年、月、日,如2007年6月19日标注为“20070619”。 4.页号:填写文件材料在本卷内的起始页号,最后一份文件填写该件的起止页号。 5.备注:对需要说明情况的文件材料在备注栏内标注“*”号,并将需要说明的情况填写在备考表中。

附件2:卷内备考表式样 卷内备考表 本卷情况说明: 立卷人: 立卷时间: 检查人: 检查时间: 填写说明: 1.本卷情况说明:填写卷内文件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立卷后发生上述情况的,相关人员应当填写说明并签名、标注时间。 2.立卷人:由本案卷的整理者签名。 3.立卷时间:填写本案卷的立卷完成日期。 4.检查人:由本案卷质量审核者签名。 5.检查时间:填写案卷质量审核的时间。

附件3:五保档案袋正面式样 (全宗名称) 农村五保供养档案 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字号: 姓名:本卷共:件页类别:类别代码: 保管期限:自年月至年月 全宗号目录号室编卷号馆编卷号

填写说明: 1.全宗名称:填写立档单位的全称或者通用简称。全宗名称可以直接印在封面上。 2.五保供养证书字号:填写该案卷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的字号。 3.姓名:填写该案卷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姓名。 4.件数、页数:填写该案卷立卷完成时卷内文件的总件数和总页数。立卷后发生变化的,在“卷内备考表”中说明。 5.类别:填写该案卷所属的类别名称。一般是两种情况:乡镇名称+行政村名称;行政村名称。 6.类别代码:填写相应的类别代码。 7.保管期限:填写该卷档案保管期限的起止时间。 8.全宗号:填写国家综合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码。 9.目录号:填写该案卷所属目录的编号。目录号一般可用类别代码代替。一个全宗内的目录号不得重复。 10.室编卷号:填写立档单位编制的案卷排列顺序号。一个目录号内的室编卷号不得重复。 11.馆编卷号:填写档案移交国家综合档案馆时按照进馆要求编制的案卷顺序号。

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

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txt今天心情不好。我只有四句话想说。包括这句和前面的两句。我的话说完了对付凶恶的人,就要比他更凶恶;对付卑鄙的人,就要比他更卑鄙没有情人味,哪来人情味拿什么整死你,我的爱人。收银员说:没零钱了,找你两个塑料袋吧! 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 2007年11月27日 15时47分 83 主题分类: 民族民政农业农村 “五保供养” 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9月18日省政府第1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成玉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 第一条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做到应保尽保。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省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确认、管理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审批、监督、指导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核、上报、供养工作和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申请受理、民主评议、公示、上报和日常生活照料工作。 第五条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六条当地人民政府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八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本人提出申请的村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保障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办理。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评议、公告和审核工作进行指导。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必需品和零用钱。灾区和贫困地区人民政府安排救灾救济款物和社会捐助活动募集的衣被,应当优先照顾受灾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十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住房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修缮,确保住房安全。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切实保障医疗保健所需经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统一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办理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手续,代缴个人参保费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医疗费按照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给予报销;需要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应当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解决。 第十二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第十三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的,一次性支付其原享受的1年供养金,作为丧葬补助费。死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分散供养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 第十四条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省辖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具体标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

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 (1996年1月24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24日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五保供养对象 第三章五保供养内容 第四章五保供养形式 第五章五保供养措施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五保供养,是指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经费保障、实物帮助及生活照顾。 第三条五保供养是农村的集体福利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并实施五保供养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提供五保供养所需的经费和实物。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五保供养工作,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共同做好五保供养工作。 第五条鼓励农村村民和社会各界为五保对象提供帮助。 第二章五保供养对象 第六条五保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法定抚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民法通则》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第七条确定五保对象,应当由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并建立档案。 《五保供养证书》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 第八条五保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委员会核实,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停止其五保供养,收回《五保供养证书》: (一)有了法定扶养义务人且法定扶养义务人具有扶养能力的; (二)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 (三)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五保对象虽已满16周岁,但仍在校学习的,可继续享受五保供养。

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

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 你了解广东省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吗,下面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关于“XX年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根据 ___《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 ___《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本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相结合; (三)供养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作为对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政府 ___门是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财政、卫生、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 ___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受理有关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投诉和举报。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或者举报的问题,受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六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责任,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政策措施;

(二)每年公布本行政区域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变动情况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三)对下级政府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___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并组织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发展规划; (二)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三)提出本级政府年度农村五保供养资金预算计划; (四)组织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统计汇总、档案管理和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宣传、咨询; (五)公布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等情况;

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

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 今天给大家分享的是关于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欢迎阅读! 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粤府令第143号) 广东省人民的 * 第 143 号 《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已经xx年11月25日广东省人民的政府第十一届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根据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本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相结合; (三)供养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列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作为对下一级人民的政府、有关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 * 门是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财政、卫生、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 * 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受 理有关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投诉和举报。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或者举报的问题,受理部门应 当进行调查核实,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责任,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政策措施; (二)每年公布本行政区域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变动情况和农村 五保供养标准; (三)对下级人民的政府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 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五保供养制度

明伟村五保供养条例 第一条为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第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村委会协助街道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四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五条村委会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供养对象 第六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街道审核。 第八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街道报告,由街道审核并报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

养服务机构应当向街道民政部门报告,由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第三章供养内容 第九条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十条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村年度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 第四章供养形式 第十二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第十三条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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