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规划局关于日照分析计算暂行规定

昆明市规划局关于日照分析计算暂行规定
昆明市规划局关于日照分析计算暂行规定

昆明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公众利益,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建设项目方案设计过程中日照分析计算各参数及标准,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定,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主城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相关活动。主城规划区根据经批准的昆明市总体规划确定,本市范围内非主城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的日照分析特指利用计算机,采用日照分析软件,对特定有效时间范围内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建筑、现状建筑及绿地的日照情况进行模拟计算,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设计辅助行为。

日照分析应当由具有相应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日照分析报告》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必备内容。

日照分析软件应当采用经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估认证,并通过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实际工程测试的正版软件。

第四条进行日照分析时,应当对拟建建筑未建前规划用地周边现状建筑的日照情况做分析,再对拟建建筑建成后的日照情况做分析,以明确项目建设前后日照情况的变化。

第五条对需要进行日照分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其许可证附图中的单体平面图、立面图须明确标注窗户、阳台、女儿墙等尺寸。

第六条对于拟建建筑,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日照分析可采用线上日照(建筑外轮廓沿线)表达方式;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应采用窗户分析表表达方式。

现状建筑日照分析采用线上日照(建筑外轮廓沿线)表达方式。

场地日照分析计算方法采用多点分析表达方式。

第七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建筑高度、户型、窗位等改变的,应根据调整后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八条日照计算的设置参数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⒈地理位置:昆明市区,东经:102°43′,北纬:25°2′;

2、有效时间带:冬至日9时至15时(采用真太阳时);

3、时间间隔(计算精度):1分钟;

4、时间统计方式:按连续日照时间不小于60分钟的时间段进行累加;

5、线上日照分析采样点间距:0.5米,多点分析采样点间距:3米;

6、窗分析时的计算点采用窗台面左右两个端点计算方式;

7、计算高度:从拟建、在建、或已建建筑中有日照要求的底层窗台外墙面即距离室内地坪900mm 高的外墙位置起算;

8、最小扫略角应按下表进行设置:

修建性详细阶段日照分析的最小扫略角应为8°。

第九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日照分析前应先认定拟建建筑的高度。拟建建筑的高度在小于100米的,按实际阴影范围确定客体建筑对象;拟建建筑的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以其高度的1.1倍为半径,作出扇形的日照阴影范围,该阴影范围最小不得小于建筑高度100米的实际阴影范围,最大不超过半径220米的扇形阴影范围。(如图1)

2、在上述阴影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尚未建设或正在建设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3、拟建建筑为住宅或其它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其自身也应作为日照分析的客体建筑。

图1

第十条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以已经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以220米为半径作出扇形图,在此范围内进行调查。

在上述范围内,排除对客体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确主体建

筑的具体对象,并进行编号。

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尚未建设或正在建设的建筑也须纳入主体建筑范围。

图2

第十一条主客体建筑日照分析范围确定后,应当采用综合叠加的方式进行日照分析。

第十二条建模要求

1、日照分析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的墙体应按照外墙轮廓线建模。

2、所有建筑应采用统一的基准面,以主客体建筑范围内室外地坪最低点为基准面,一般采用相对标高,也可采用绝对高程。

3、遮挡建筑的阳台、檐口、女儿墙、屋顶等造成遮挡的,应参与建模;被遮挡建筑的上述部分如造成自身遮挡,应参与建模;当建筑既是遮挡建筑,又是被遮挡建筑时,所建模型应反映实际情况。

4、附属物如屋顶电梯机房、屋顶上的构架、挑檐、凸出屋面的水箱、楼梯间等造成遮挡的应参与建模。

5、应对构成遮挡的地形地物如山体、挡土墙等进行建模。

6、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及有日照要求的窗应有唯一的命名或编号。

7、在建立模型时可进行适当的综合或简化,当屋顶、外墙、构筑物及附属物形体较为复杂时,可用简单的略大于实际形体的几何包络

体代替。

8、各计算建筑间的地坪高差须纳入计算。

第十三条 满窗日照分析中窗户的计算规则

1、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弧形窗、异型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3)

异型窗

图3

2、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凸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如图4)。

图4

图4

3、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5第1-4种方式所示)

转角弧形窗

转角直角窗计算基准面计

算基准面计算基准面B A

B

A A

B

4、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图5第

5、6种方式所示)。 计算基准面

凹阳台B A 凸阳台B A 计算基准面计算基准面计算基准面

半凹半凸阳台

半凹半凸阳台A B A B 计算基准面凸阳台封窗A B

计算基准面

凸阳台封窗

阳台封窗阳台封窗A

B 123

456

图5各类阳台窗日照的计算点

5、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6、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为计算点。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2.4米的,按2.4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为计算范围。(如图3-1) A B 为满窗日照计算点B 、A 以:米L<2.4为原窗户中点)

O (为满窗日照计算点

D 、C 以:米L>2.4图6 普通窗满窗日照的计算点

第十四条 《日照分析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拟建项目情况

1、报告名称、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完成时间等;

2、资料的来源情况说明;

3、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软件名称及版本(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证文件);

4、主要的法规和技术依据;

5、日照计算的各项参数;

6、项目本身及周边所有需进行日照分析的拟建及现状建筑的基本情况,包括:地点、用地范围、建筑编号、使用性质、层数、建筑高度、建筑性质等;

(二)日照分析结论

根据分析情况,对受日照影响的拟建和现状建筑在日照有效时间段内的日照时数进行说明,明确每一户是否符合相关日照标准。

(三)附图及附表

1、建设基地周边电子地形图

2、日照分析范围内建筑布局图;

3、客体建筑范围图

4、主体建筑范围图

5、日照分析图

6、日照分析范围内有日照要求建筑窗编号图

7、窗报批表

(四)进行日照分析的主要原始材料及其清单1份。

第十五条进行日照分析的建设项目在公示、公布期间,其《日照分析报告》同步进行公示、公布,日照分析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解释工作。

第十六条法定日照利害关系人对日照分析报告存有异议的,可请具备甲级以上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日照分析复核,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报送材料不实,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对所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的相应后果由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对提供错误或虚假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单位,规划管理部门将按照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建立在昆建设单位和规划设计单位信用体系的通知》规定,对其实施相应的处罚。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昆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录:术语

1、真太阳时:也称当地正午时间,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正午12时,即当地当日太阳高度角最高之时)的时间间隔为1真太阳日,1真太阳日分为24真太阳时。

2、时间间隔:指在日照分析的连续时间采样计算中,上一次采样计算时刻和下一次采样计算时刻的间隔。

3、最小扫略角:有效日照时段内,太阳入射光线与建筑外墙面之间的最小夹角。最小扫略角主要取决于窗宽及墙厚,计算公式:扫略角=arctan(墙厚/窗宽)。在设计深度未达到申报《建设工程许可证》要求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建设项目审查中,根据统计窗宽设计一般为1.5-1.8m,取其平均值1.65m,墙厚一般为190mm,考虑装修因素取220mm,据此得出最小扫略角为7.595°,取整数8°。

4、采样点间距:指多点分析与线上日照分析结果中相邻采样点(日照时数)之间的间距。

5、计算高度:指日照分析中计算的水平面高度。

6、计算基准面:指在日照分析时,所要分析的日照竖向面。

7、建模:为计算日照,对地形、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及空间位置关系建立模型的过程。

8、线上日照:一般是沿建筑物轮廓线或任意定义高度的线等距离

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公布施行《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的通知来源:杭规发[2006]423号作者:浙江省杭州市规划局日期:06-11-17 各有关单位: 我局制定的《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稿)自2005年6月1日试行以来,对规范日照分析行为取得了成效。《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经修改完善并报市政府已经批准。 根据市政府第B20061680号简复单要求,现予以公布,自发文之日起正式试行。 杭州市规划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规范化,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和《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杭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 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采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对北侧可能受其日照影响的某一规划或现状建筑的日照时数情况和日照影响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新建低层、多层建筑、危旧房改造与周边建筑的关系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按日照间距控制,不做日照分析。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萧山区、余杭区除外),萧山区、余杭区和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和复核要求 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报告》须经指定的具有甲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复核,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建筑方案、初步设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对日照分析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日照分析报告》若经再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最终结果。 第五条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标准 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低、多层农居单套住宅内含两个以上层次时,应满足其中一层居室的日照要求。 2、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应低于2小时。中小学学生宿舍的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 4、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5、传统风貌街区、历史街区、危旧房原址改建等经市政府批准的特殊区域或地块内,当含上述建筑功能时其日照标准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非住宅用地上的建筑(酒店式公寓等)不作日照要求。 满足以上日照要求时即视为日照不受影响。 第六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教育、医疗类建筑。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高层建筑上午9时至下午15时日照阴影范围内的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

昆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2 第三章建设用地主要控制指标3 第四章建筑间距10 第五章建筑退让17 第六章建筑高度与景观绿化控制25 第七章停车和地下空间开发29 第八章配套公共服务设施38 第九章特定区域40 第十章城市市政工程 (41) 第十一章乡村居民点规划49 第十二章附则 (50) 附录一名词解释51 附录二计算规则56 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兼容表61 附录四特定区域表63 附录五道路红线切角及转弯示图6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依法保障实施城乡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标准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主城四区(五华、盘龙、官渡与西山)、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和呈贡县(不含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托管区域)的行政管辖范围内进行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在《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晋宁县九个乡镇(昆阳、晋城、古城、宝丰、中和、新街、化乐、上蒜、六街)与嵩明县三个乡(白邑、大哨、阿子营)的行政辖区以及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应参照本规定执行;在《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各级规划区由所在的县、市、区政府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规划管理技术要求。 第三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与土地使用性质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在规划管理过程中,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可遵循兼容性原则,确定其具体的适建范围。在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明确兼容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内容的,根据附录三规定确定其土地使用的适建范围。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 主城二环路内,应当强化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完善和提升城市中心区功能,重点发展金融、商业、商务等功能,严格控制居住项目建设;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提高路网密度,增加公共绿地,改善交通环境;严禁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等设施,促进新增建设项目向三环路以外区域发展,工业向园区集中。 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单位等保护范围内,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等的要求。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禁止建设区,主要包括环滇

济宁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讨论稿.

济宁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讨论稿)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活居住类建筑是指国家相关规范或标准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和托儿所以及中、小学教学楼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至少具备丙级以上(含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测绘资质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 (二)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 (三)具有2名以上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具备日照分析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 办理登记备案的日照分析专业技术人员须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 第六条日照分析应由建设申请人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一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受委托的设计单位如不具有日照分析资格和能力,建设申请人也可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内确定其它遮挡建筑。 第八条下列情况下,被遮挡建筑可不纳入日照分析对象:(一)违法建筑以及临时建筑; (二)将建筑使用性质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 (三)低层简易住宅; 第九条申报建筑位于东西走向[包括东(西)偏南60度以内(含60度)]城市主干道(包括控制宽度40米及40米以上的河道)南侧的,道路或河道北侧建筑的日照遮挡情况考虑到相邻申报建筑的第一排。 申报建筑位于南北走向[包括南(北)偏东30度以内(不含

昆明市规划局容积率计算规则

昆明市规划局容积率计算规则 2014/8/29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容积率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及《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对《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114号)中的容积率计算进行补充规定。 第二条 昆明市规划局负责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本规则。 在上述区域以外的各级规划区由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各自实际,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容积率是指在一定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的计容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容积率按以下公式计算: 其中:FAR——容积率 S1—— 建筑物的计容建筑面积的总和 S2—— 建筑基地面积 建筑物的计容建筑面积的总和是指建筑基地面积内各栋建筑应计入容积率的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单位:M2。 建筑基地面积按以下原则确定:在规划条件核发阶段是指控

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面积,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是指国土部门确定并认可的宗地面积。单位:M2。 第四条 地下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地下层是指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且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 第五条 架空层是指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 间层。 公共建筑底层架空部分净空高度不小于3.5米、进深不小于2米且向社会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底层架空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居住建筑最短边进深小于16米的,其底部架空层除必要的承重结构、垂直交通及管线系统外,没有任何其他形式的围合,用作绿化或居民休闲等非私人用途的,底层架空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第六条 公共建筑体量之间作为单纯交通联系功能的空中连廊,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第七条 建筑结构层高是指建筑物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结构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 计算的垂直距离。 不得通过架空、填充等装饰装修手段规避层高限制。不同用途建筑的结构层高及容积率计算应符合以下规

关于建筑遮光以及距离间距的规定和补偿

关于建筑遮光以及距离间距的规定和补偿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多层建筑物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翻建建筑物除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征用土地开辟新区的,纵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8倍,山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与新区以外相邻住宅相对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二)旧区成片改造的,新建建筑物纵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新建建筑物出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与成片改造范围以外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三)旧区内非成片改造的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为: 1、新建建筑物纵墙与除北向以外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 2、新建建筑物纵墙与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20°、北偏西20°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 3、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10米的,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新建建筑物的纵墙与相邻住宅山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10米;高度小于10米的,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 4、新建建筑物山墙与南向或者南偏东3O°、南偏西3O°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为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计算的间距超过15米的,以15米为限; 5、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有窗山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6米或者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对防火间距的要求 6、新建建筑物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山墙与相邻住宅间距,特本条(三)项3、4、5目的规定确定后并增加2O%; 7、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山墙靠接时,其宽度大于相邻住宅山墙宽度的,与相邻山墙靠接超宽部分应当将局部缩小至与相邻山墙宽度一致,纵向缩小部分距相邻住宅山墙不小于3米。

日照间距指前后两排南向房屋之间的距离

日照间距指前后两排南向房屋之间的距离

日照间距指前后两排南向房屋之间,为保证后排房屋在冬至日底层获得不低于一小时的满窗日照而保持的 最小间隔距离。 日照间距的计算方法: 以房屋长边向阳,朝阳向正南,正午太阳照到后排房屋底层窗台 为依据来进行计算。 由图可知:tanh=(H-H1)/D,由此得日照间距应为:D=(H-H1)/tanh; 式中:h—太阳高度角 H—前幢房屋檐口至地面高度; H1—后幢房屋窗台至地面高度。 实际应用中,常将D换算成其与H的比值,即日照间距系数,以 便于根据不同建筑高度算出相同地区、相同条件下的建筑日照间距。 如居室所需日照时数增加时,其间距就相应加大,或者当建筑朝向不是正南,其间距也有所变化。在坡地 上布置房屋,在同样的日照要求下,由于地形坡度和坡向的不同,日照间距也会随之改变。 当建筑平行等高线布置,向阳坡地,坡度越陡,日照间距可以越小;反之,越大。有时,为了争取日照, 减少建筑间距,可以将建筑斜交或垂直于等高线布置。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12月14日 多层建筑(条例第二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多层建筑物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翻建建筑物除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征用土地开辟新区 的,纵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 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8倍,山墙 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 与新区以外相邻住宅相对间距 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淮安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规定

淮安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的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以下简称《省规定》)和《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淮安市规划区范围内高层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日照影响分析。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日照分析是指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国家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在规定的范围内,就拟建的高层建筑(包括共同构成影响的建筑,下同)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包括拟建、在建、已建及规划建筑)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第四条本规定称有日照要求的建(构)筑物是指住宅建筑、老年人居住建筑、学生宿舍、中小学普通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 第五条日照分析的分析范围 被遮挡建筑的分析范围:北面为拟建高层建筑高度的1.41倍,最大不超过140米;东面、西面为拟建高层建筑最外侧向外各1倍的拟建高层建筑面宽距离。当拟建高层建筑超过一幢时,其分析范围应叠加(见图示一)。 遮挡建、构筑物的分析范围:以被遮挡建筑的北墙或被遮挡场地的北边界为基准向南140米;东面、西面为被遮挡建筑最外侧向外各1倍的拟建高层建筑面宽距离。(见图示二)。当被遮挡建筑超过一幢时,其分析范围应累计叠加。 违法建设的影响不在分析范围内。 位于或部分位于上述分析范围内的建筑物(包括设计方案已经审定、已经批准尚未建设、正在建设的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明确的建设内容),应整体纳入计算。遮挡构筑物仅计算上述范围之内的部分。 上述范围外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场地可不作日照分析。 第六条日照标准 一、住宅建筑 住宅建筑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分两时段累计,最小连续时间30分钟。每套至少应有1个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下同)满足日照标准。当1套居住建筑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应有两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原有住宅建筑已满足日照标准的居住空间数不得减少。 在《淮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旧区内,可满足大寒日不低于连续1小时的日照标准,但与周边原有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按前款控制。 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住宅建筑项目,已经过规划审批,按原批准的标准执行。 二、学生宿舍 学生宿舍主朝向的寝室,应能满足与住宅建筑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 三、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老年居住建筑。 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老年居住建筑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上述有效时间,分两时段累计,最小连续时间1小时。 四、中小学教学楼普通教室

昆明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和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规划要 求进行建设,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及《昆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昆明中心城区范围内,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至建设工程施工场地清理完毕,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和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规划要求 建设的情况,进行的跟踪监督、检查和核实。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管线与交通工程。建筑工程批后管理包括定线(验线)、基础±0.00验核、上部工程检查和规划核实四个阶段;管线与交通工程批后管理包括定线(验线)、跟踪检查和规划核实三个阶段。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实行统一、集中管理,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采取欺诈、暴力等手段阻碍规划批后管理,并有义务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协助进场测量。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八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聘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跟踪测量,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和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第九条建筑工程的跟踪测量包括定线、基础±0.00测量、庭院管线覆土前的跟踪测量和竣工测量;管线工程的跟踪测量包括定线、覆土前的测量和竣工测量;交通工程的跟踪测量包括定线和竣工测量。 第十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现场醒目位臵设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接受公众监督。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等国家有关标准和《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住宅、宿舍、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建设工程或新建、改建建设工程对以上建筑采光有遮挡的,应当计算日照间距。 第三条日照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下列建筑应当符合以下日照标准: (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获得的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累计2小时; (二)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时数;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3小时; (四)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2小时;

(五)老年人居住建筑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2小时; (六)托儿所、幼儿园和中小学的活动场地,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 被遮挡建筑日照时数在工程建设前低于以上标准的,新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降低其原来的日照时数。 第四条日照间距的计算可以根据建筑的高度和布置形式,采用不同的计算方式。但以任何方式计算,都应当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日照标准。 第五条平行布置条式建筑之间,遮挡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时,其与被遮挡建筑的建筑日照间距可以按照日照间距系数确定。日照间距系数分别为: (一)遮挡建筑的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相对时,其日 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6。其中,被遮挡建筑为中小学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 1.8; (二)遮挡建筑的短边与被遮挡建筑相对时,遮挡 建筑的高度不超过12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9;高度在12米以上不超过18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8;高度在18米以上不超过24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7。其中,被遮挡建筑为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

潍坊市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潍坊市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潍规发〔2007〕13号 关于印发《潍坊市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规划局、各分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潍坊市建筑日照阴影分析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城市规划管理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潍坊市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并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七日 潍坊市日照阴影分析管理技术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 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进一步规范化,保障居民的日照采光权,鼓励建设高层建筑,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日照阴影分析(以下简称为日照分析)是指,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群对其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或日照时数情况进行的分析。 第三条使用范围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规划和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时,必须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基础分析参数

(注:计算标准日为当年的大寒日或冬至日,如当年是闰年则顺延一年。) 第五条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 (二)具有乙级或乙级以上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技术单位; (三)具有乙级或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 第六条日照分析的对象及日照标准 (一)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客厅); (二)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三)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应低于2小时,中小学学生宿舍的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 (四)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五)位于东西向干道北侧的连片旧区改造开发用地范围内,新建居住建筑间距可执行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但用地范围以外被遮挡的住宅建筑仍执行大寒日2小时日照标准; (六)单身宿舍半数以上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并应具有住宅居室相同的日照标准; (七)旧城改造区(东到潍县路、西到长松路、北到玄武街、南到宝通街)现状多层或高层住宅两侧建设高层建筑时,应与现状多高层住宅之间满足13米距离要求,侧向遮挡相邻单元应达到大寒日日照2小时标准。若达不到大寒日日照2小时标准,则侧向与被遮挡建筑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16米的间距要求,且相邻单元必须达到大寒日日照1小时标准。 统一规划的居住区不考虑高层对多层住宅的侧向遮挡; 满足以上日照要求时即视为日照不受影响。

昆明建设项目审批公示

联元商务楼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公示 (2012年2月29日)联元商务楼项目位于官渡区太和街道办事处和平村83号地块,位于和平路与和平北路交叉口,与和平盛世(来淘宝女人街)一街之隔。南侧为和平路,东侧为和平北路,北侧为昆明市财政局宿舍,西侧为滇池电影院。项目用地性质为商用,申报单位为昆明百货集团联元文体用品有限公司。项目将于2012年02月29至2012年03月14日在昆明城市规划展览馆一楼大厅及项目现场进行批前公示。 项目申报指标:用地面积: 2730.0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7544.15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 4600.75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 2943.40平方米;建筑密度: 33.1% ;容积率: 1.686;绿地率: 37.1% 。 —————————————————————————————————— 宝善街175—177号房屋维修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公示 (2012年2月29日)宝善街175-177号始建于上世纪50年代,该建筑是昆明代表性近现代金融建筑,该建筑东临飞虎楼,是宝善街上的主要建筑之一。房屋结构形式为砖混及砖木混合结构,层数为4层:总高为16.53米,总面积为1177.5平方米。该房屋经过多次改造现在的主体结构可以分为两部分:砖木混合结构的中式小院,及南侧宝善街上的欧式外墙。建筑沿街面的外观保存较好,如格窗、欧式线条等建筑细节仍保持原有风格,为宝善街保存较好的建筑之一;该房屋目前只有1-2层作为商铺在使用,以上2层因局部楼面腐朽,屋顶脱落难以继续使用;该房屋使用时间已超过使用期限,并且由于建造年代久远,其结构形式、材料性能均远不能满足现行规范要求。该历史建筑作为“昆明市挂牌保护候选建筑”,不允许拆除重建;必须在保留原有独特外观的前提下修缮加固后使用,保留建筑原有的历史风貌。因此在保留南侧外立面和部分可用特色部位的前提下;对建筑内部结构则按照现行的消防规范、结构安全规范和建筑将来使用功能的要求重新进行结构安全维修设计。项目性质为维修工程,申报单位为王永金。项目将于2012年02月29日至2012年03月14日在昆明城市规划展览馆一楼大厅及项目现场进行批前公示。 项目申报指标:维修总建筑面积:1177.50平方米。 —————————————————————————————————— 荷香莲怡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公示 (2012年2月28日)荷香莲怡住宅小区项目选址于昆明滇池旅游度假区内,地块位于滇池路以北,距滇池路340米;西南方向为莲荷苑项目用地;东南毗邻云天化集团;东北现状为田地;西北方向与滇池康城住宅区为邻。基地东、南、西被规划道路所围合,交通便利。总用地面积47320.54平方米,净用地面积42139.45平方米。项目性质为居住,申报单位为昆明大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将于2012年02月28至2012年03月13日在昆明城市规划展览馆一楼大厅及项目现场进行批前公示。 项目申报指标:用地面积:42139.4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08653.98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73445.3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35208.68平方米;建筑密度:27.29%;容积率:1.743;绿地率:45.21% 。 —————————————————————————————————— 天文加油站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公示 (2012年2月17日)天文加油站位于昆明市官渡区凤凰山天文台西侧。东面为文台路,路对面为云南交通机械厂厂区宿舍。南面与建站用地边缘相接为农田,农田以南距离建站地边缘100m外为大羊村。西面与建站用地边缘相接为农田,农田以西距离建站地边缘200m外为大羊村。北面与建站用地边缘相接为农田,农田以北距离建站地边缘60m为小羊村。加油站四周无重要建、构筑物及设施。项目性质为加油站,申报单位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项目将于2012年02月17至2012年03月02日在昆明城市规划展 览馆一楼大厅及项目现场进行批前公示。 项目申报指标:用地面积:3335.36方米;地上建筑面积:1420.45平方米;建筑密度:28%;容积率: 0.43;绿(旷)地率:48%。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 规范(2002年版)》(以下简称《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 年版)》(以下简称《省规》)、《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采用分析软件, 在特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拟建高层建筑群内部的日照情况或高层建筑(群)对北侧 (含东北侧、西北侧)保留地块或已规划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并编制《日照分 析报告》。日照分析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方案、核发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时的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省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或多、高层建筑群及其周边受影 响建筑,其中的建筑是指《省规》第3.1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 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多层住宅建筑不作 日照分析要求,其建筑间距根据《省规》要求控制。 第四条调整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场地标高、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江苏省建设厅评估或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六条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受阳面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满足《规范》,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第七条日照分析参数为: (一)地理位置:无锡市区,东经120°18′,北纬31°35′。 (二)有效日照时间带指大寒日北京时间8时至16时,冬至日北京时间9 时至15时。 (三)时间统计采用累计日照时间方法进行分析,但小于30分钟的时间段 不得累计。 (四)采样时间间隔可为1-5分钟。总平面分析时,可采用5分钟采样时间间隔;局部放大分析时,可采用1分钟采样时间间隔。 (五)采样点间距不超过1米×1米。

昆明市规划发展及产业结构

市规划发展及其产业结构 城市未来12年总体规划修编方案自8月3日开始公示以来,引起了市民的强烈关注,他们纷纷涌向市规划展览馆,一睹新即将迎来的巨变。 中央商务区、金融次中心、主城副中心……主城区各区域的功能将得到明确,正在进行公示的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方案中明确,未来新由主城、呈贡新城、空港经济区组成核心区域,城市拓展空间以东南、东北两个方向为主。其中首次明确未来将主要依托米轨线的改造,组成服务主城和呈贡及市域重要城镇的线网。至此,未来主城发展布局将迎来重大变革。 主城向东南、东北扩 根据规划,中心城区围含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的全部行政辖区;西山区的主城二环路以地区的福海、前卫、马街、碧鸡四镇;呈贡县的洛羊、龙城、斗南、吴家营、大渔、马金铺六乡镇。总面积为1722平方公里(含滇池草海水域10.7平方公里)。 规划明确,城市的空间拓展方向应以东南、东北两个方向为主,远景向滇池流域外拓展空间。未来将由单纯的滇池流域聚集式发展模式,转向流域外并举发展的“轴向、多组团”发展模式,将形成沿主要交通轴有序扩展的多中心网络城市。 未来主城区将形成“核心—网络、两轴、两带”的开放式城市空间结构。由主城、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组成的中心城作为核心区域,依托绕城公路系统和快速道路系统构成交通网络,中

心城、、昆阳、晋宁新城等城市组团,形成“核心—网络”的协调分工和网络化格局。 确定南北向发展主轴,北翼以昆曲高速公路为主,南翼由昆玉高速公路、昆洛公路、南昆铁路、泛亚铁路等组成,是城市空间拓展的主要发展轴。 集中西山、滇池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为城市生态控制带;集中轿子雪山风景区、寻甸红色旅游风景区、九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石林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阳宗海旅游度假区等市重点的风景区为城市生态景观控制区。 形成五大功能区 规划明确,未来主城区将以二环路为界,划分为二环路以城区、北部城区、西部城区、南部城区和东部城区五个功能区。 按照该规划,二环以的主城区围,将提高全市性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地比例,降低人口密度。主城北部城区有污染的二类和三类工业用地将逐步转移外迁;西部城区也将搬迁疏散二、三类工业项目;南部城区将结合巫家坝机场的搬迁,改造机场片区,与会展中心、宝海公园等统一规划成为南部城市副中心。同时以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草海生态公园、大观公园的建设为主,保护好湖光山色的生态景观视廊,形成体育休闲、旅游度假、生活居住、行政办公和对外交通等各种功能集中的地区;东部城区优化经开区布局,作为新型工业集中发展的聚集区。 省级行政办公用地,主要集中在主城南部家片,滇池路与广

哈尔滨市建筑日照规定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该帖被浏览了2655次 | 回复了4次 多层建筑(条例第二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多层建筑物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翻建建筑物除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征用土地开辟新区的,纵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8倍,山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与新区以外相邻住宅相对间距按本条(三) 项规定执行。 (二)旧区成片改造的,新建建筑物纵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新建建筑物山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与成片改造范围以外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三)旧区内非成片改造的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为: 1、新建建筑物纵墙与除北向以外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 檐高的1.5倍; (注:也不包括北偏东、西各20 之内的朝向) 2、新建建筑物纵墙与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20°、北偏西20°纵墙相对的间 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 3、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10米的,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新建建筑物的纵墙与相邻住宅山墙的间距,不小于10米;高度小于10米的,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注:不包括住宅纵墙为南或南偏东、西各30 朝向者) 4、新建建筑物山墙与南向或者南偏东30°、南偏西30°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为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计算的间距超过15米的,以15米为限; 5、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有窗山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6米且符合消防 法律法规对防火间距的要求; 6、新建建筑物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山墙与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3、 4、5目的规定确定后并增加20%; 7、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山墙靠接时,其宽度大于相邻住宅山墙宽度的,与相邻山墙靠接超宽部分应当将局部缩小至与相邻山墙宽度一致,纵向缩小部分 距相邻住宅山墙不小于3米。 高层建筑(条例第二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高层建筑物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建筑物的纵墙与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20°北偏西20°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2,计算间距不足24米的,按24米确定,超过50米的,按50米确定。与其他朝向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

昆明城市规划

通过对昆明市建筑的现状的了解浅谈解决方法和未来规划 学院: 班级: 学号: 姓名: 老师: 时间:2014年11月11日

概述: 昆明市由于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快速发展,城市不断扩大,建筑面积也随之扩大,由于建筑面积的扩大城市问题逐渐显露,带来了很多对影响城市居民健康安全和正常生活工作的问题。沿着先进国家的步伐,我们考虑到了未来的发展而浅谈目前的解决方法和未来的城市建筑建设规划。 正文: 现代城市无论是在城市面积、人口密度还是楼层高度上都乘着科学技术的翅膀按着几何倍数增长,而空气质量、能源储量、水分含量几何倍数降低。现代城市无论是在城市面积、人口密度还是楼层高度上都乘着科学技术的翅膀按着几何倍数增长,而空气质量、能源储量、水分含量几何倍数降低。对交流与沟通的精神渴望开始逐渐胜过对舒适快捷的物质的满足,从而城市公园、广场、风景名胜区、近郊“农家乐”等为人类休憩交流提供场所的规划应运而生。在昆明现代城市规划中,如果说纵横交错的道路交通网是线,那么离散的广场、公园、修养疗养区等就是点,集中的居住区、商业区等则是面。现代城市这个以点、线、面为依托不断幅散的体块正规范着也约束着越来越多的人的生活。建筑,基于现在城市现代化发展,人口密度增加,而随着商业化的进程推进,楼越盖越高,地价也是越来越贵。随之带来的是城市单位面积上的人密度

越来越大,生活条件好了,商业区建设,居民高度集中,进而出现的就是交通问题,市民生活问题,以及市民休闲娱乐场地问题。城市建筑愈发加高集中,所带了的是城市效应,昆明对比北京等大城市较好。然昆明的发展规划当以北京等大城市建设为戒。昆明历史多元化,地理位置独特,文化除了汉族,更多的是少数民族文化。应运而生的就是现代建筑加上民族的外表,多了一些外表装饰的民族元素。总而言之,改变不了的是城市化后的城市问题。 昆明市属于印度洋暖湿季风气候,年降水60%以上,海拔1895米。昆明市人口以汉族为主,占全市常住人口的 86.16%。各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市常住人口的 13.84%。面积21473平方公里,而建筑建设面积98平方公里。一年四季气候维持在3—29摄氏度,四季如春,故名春城。在推进昆明城市化后,带了能源、环境、交通等问题,而因城市建筑所产生的最为明显,包括空气污染而无法自净,光污染,噪音,绿化减少。正因为气候环境较好,所以成为了大多数富人休假度假的圣地,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昆明买房子,再加上部分人炒房,使得昆明房价地产一度成为国内炙手可热的香饽饽,建筑面积一度扩张,成为昆明历史以来建筑面积剧增的高峰期。这也就带了更多的城市问题。譬如:2013年大雨,昆明部分地段因排水系统问题,出现雨水囤积,影响正常交通和生活。如此下去,昆明将重踏我过大城市的步伐,是的城市环境越来越恶化。部分开放商为了建筑美观大方,全玻璃装饰,每当艳阳日光线反射,影响路人驾驶员,以及部分工作上班的人。噪音也是大多数城市难以克制的问题,有先进国家使用园

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

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充分保障居民的居住权、切实维护阳光权,引导建设宜居城市,规范建筑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2002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划导则》)和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施行范围为兰州市规划市区(中心城区)。 第三条按照《规划导则》的有关规定,凡涉及需满足日照要求的建设项目在报审规划设计方案时,建设单位须同时报送该项目对周边建筑及建筑本身日照影响情况的《日照分析报告》。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建设单位可自行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日照分析计算,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复核。复核单位在规定周期内完成复核,复核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的依据。对日照分析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若经再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最终结果。 第六条日照分析的对象及日照标准 1、住宅建筑每套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满足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 2 小时,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超过四个时,其中应有两个满足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2 小时。

2、托儿所、幼儿园教室及生活用房(含活动场地)和医院病房、 休(疗)养院疗养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3、中小学普通教室、老年公寓(含活动场地)冬至日有效日照不低于2 小时。 第七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教育、医疗类建筑。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拟建建筑与大寒日上午8 时及下午16 时(当被遮挡建筑为教育、医疗类建筑时按冬至日上午9 时至下午15 时)太阳方位角控制线形成的北侧扇形范围(最大不超过遮挡建筑高度的1.44 倍距离)内有日照要求的建筑。(见附图一) 2、在上述范围内,方案设计已经批准、待建、在建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在建建筑和已批待建建筑可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查询)。 3、拟建建筑自身也应作为客体建筑进行分析。 第八条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其它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以已确定的每一幢客体建筑为中心,在其南侧扇形范围(最大不超过遮挡建筑高度的1.44 倍距离)内结合拟建建筑,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见附图二) 2、上述范围内方案设计已经批准、待建、在建建设项目,应纳入主体建筑范围。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12月14日 多层建筑(条例第二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多层建筑物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翻建建筑物除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征用土地开辟新区 的,纵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 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8倍,山墙 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 与新区以外相邻住宅相对间距 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二)旧区成片改造的,新 建建筑物纵墙与新建住宅纵墙 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 高的1.5倍,新建建筑物山墙与 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 15米,与成片改造范围以外相邻 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 行。 (三)旧区内非成片改造的 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为: 1、新建建筑物纵墙与除北向以 外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 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 (注:也不包括北偏东、西 各20 之内的朝向)

2、新建建筑物纵墙与相邻 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20°、北偏 西20°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 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 3、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10 米的,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 住宅纵墙、新建建筑物的纵墙与 相邻住宅山墙的间距,不小于10 米;高度小于10米的,新建建 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 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 的1倍; (注:不包括住宅纵墙为南 或南偏东、西各30 朝向者) 4、新建建筑物山墙与南向 或者南偏东30°、南偏西30°相 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为新建 建筑物檐高的1.5倍,计算的间 距超过15米的,以15米为限; 5、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 邻住宅有窗山墙相对的间距,不 小于6米且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对 防火间距的要求; 6、新建建筑物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山墙与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3、4、5目的规定确定后并增加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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