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构成与制度的起源

制度的构成与制度的起源
制度的构成与制度的起源

第二章制度的构成与制度的起源

制度是一种社会博弈规则,是人们所创造的用以限制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的框架。这种博弈规则分为两大类: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即使能从国外借鉴正式规则,如果本土的非正式规则因为惰性而一时难以变化,新借鉴来的正式规则和旧有的非正式规则势必产生冲突。其结果,借鉴来的制度可能既无法实施又难以奏效。尽管拉美国家90%的制度是复制欧美国家的制度,但其制度的绩效无法与欧美国家相比。制度是一种稀缺资源。到目前为止,用博弈论解释制度的起源还是最好的办法。持博弈规则论的经济学家倾向于设计的观点,即规则制定是立法者、政治企业家或从事机制设计的经济学家明确设计的结果。在持博弈均衡论的经济学当中,关于制度起源问题,在一开始似乎并未达成一致的意见。那些相信进化博弈论的经济学家明显赞成制度是自发的秩序或自组织系统。

“新制度经济学”(The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这个概念是由威廉姆森最先提出来的。简单地说,新制度经济学就是利用正统经济理论去分析制度的构成和运行,并去发现这些制度在经济体系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本章将首先分析制度的内涵与制度的构成;接着探讨制度的起源;最后略述一下制度的功能。

2.1 制度的内涵与制度的构成

人类社会自产生以来,在人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形成了多少“制度”?这可能是一个谁也无法回答的问题。但什么是“制度”?“制度”由哪些因素组成?这些都是新制度经济学要探讨的问题。

2.1.1 制度的内涵

凡勃伦指出,“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而生活方式所由构成的是,在某一时期或社会发展的某一阶段通行的制度的总和。因此,从心理学方面来说可以概括地把它说成是一种流行的精神状态或流行的生活理论。说到底,可以归纳为性格上的一种流行类型。至于经济制度,就是在社会的生活过程中接触到它处的物质环境时如何继续前进的习惯方式。”

康芒斯所说的制度是指约束个人行动的集体行动而言,而在集体行动中,最重要的是法律制度。

格鲁奇认为,“各种类型的制度都具有规则性,系统性或规律性的共同点”,在最一般的意义上,制度是构成统一整体的各个项目相互依存或相互影响的综合体或图式。

诺思说,制度是一种社会博弈规则,是人们所创造的用以限制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的框架。他把博弈规则分为两大类:正式规则(宪法、产权制度和合同)和非正式规则(规范和习俗)。即使能从国外借鉴良好的正式规则,如果本土的(indigenous)非正式规则因为惰性而一时难以变化,新借鉴来的正式规则和旧有的非正式规则势必产生冲突。其结果,借鉴来的制度可能既无法实施又难以奏效。

青木昌彦归纳了博弈论视野下的三种制度观。通过将经济过程类比于博弈过程,不同的经济学家分别将制度看做是博弈的参与人、博弈规则和博弈过程中参与人的均衡策略。一些经济学家将制度明确等同于博弈的特定参与人,诸如“行业协会、大学、法庭、政府机构、司法等等”(Nelson,1994)。诺思支持第二种观点,即制度应该被视为博弈规则。

青木昌彦的制度定义如下:

“制度是关于博弈如何进行的共有信念的一个自我维系系统。制度的本质是对均衡博弈路径显著和固定特征的一种浓缩性表征,该表征被相关域几乎所有参与人所感知,认为是与他们策略决策相关的。这样,制度就以一种自我实施的方式制约着参与人的策略互动,并反过来又被他们在连续变化的环境下的实际决策不断再生产出来”。((日)青木昌彦著《比较制度分析》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第28页)

我们在导论部分曾指出,T.W.舒尔茨把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例如,它们包括管束结婚与离婚的规则,支配政治权力的配置与使用的宪法中所内含的规则,以及确立由市场或政府来分配资源与收入的规则。用中国话讲,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

舒尔茨关于制度的定义被以后研究制度的学者所接受。V.W·拉坦在《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一文中也将制度定义为一套行为规则,它们被用于支配特定的行为模式与相互关系。

在舒尔茨看来,制度是为经济提供服务的。他在其《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该文曾获得《美国农业经济学杂志》授予的杰出论文奖)一文中对制度作了经典性的分类:

(1)用于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如货币、期货市场等。

(2)用于影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之间配置风险的制度,如合约、分成制、合作社、公司、保险、公共社会安全计划等。

(3)用于提供职能组织与个人收入流之间的联系的制度,如财产,包括遗产法,资历和劳动者的其他权利等。

(4)用于确立公共品和服务的生产与分配的框架的制度,如高速公路、飞机场、学校和农业试验站等。(T.W.舒尔茨《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载科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第253页)沿着舒尔茨的思路我们还可以将不同类型的制度列举下去。在上面列举的制度中,有些属于较古老的制度,如货币就是其中的一种,货币制度大大地降低了人们的交易成本。有些属于较“年轻”的制度,如期货市场、保险制度等。

在新制度经济学分析框架里,制度作为研究的对象,有着丰富的内涵:

——制度与人的动机、行为有看内在的联系。从深层次看,历史上的任何制度,都是当时人的利益及其选择的结果。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其经济基础决定着上层建筑、意识形态及其制度的形成。但这与制度形成中的成本一收益计算以及利益均衡并不冲突。新制度经济学家反复强调,新制度经济学应该从现实的组织体制出发,同时也要从现实中的人出发。因为实际的人是在由现实制度所赋予的制约条件中活动的。人们的任何社会经济活动都离不开制度,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实际上就是一个制度(即规则)问题。正统经济学理论也讲人的动机及行为,但他们假设人是理性地追求效用最大化的。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人理性地追求效用最大化是在一定的制约条件下进行的。这些制约条件就是人们“发明”或“创造”的一系列规则、规范等。如果没有制度的约束,那么人人追求效用(或收入)最大化的结果,只能是社会经济生活的混乱或者低效率。

——制度是一种“公共品”。萨缪尔森把“公共品”定义为,一个个人消费这些物品或服务不会有损其他任何人的消费。制度作为一种行为规则,并不是针对某一个人的。或说,在人类历史上还没有一种制度是专为某一个人制定的(即为某一个人的制度安排)。制度是一种公共规则,这是就制度的最终状态来说的。但制度在其形成过程中,可能开始并不是作为“公

共品”来生产的。如开始为少数人制订的规则后来适用于所有的人。制度作为一种“公共品”又与其他“公共品”(如广播或电视信号等)有一定的区别。这主要表现在,第一,一般公共品都是有形的,一般表现为具体的实物,如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等;而作为“公共品”的制度则是无形的,它是人的观念的体现以及在既定利益格局下的公共选择,或者表现为法律制度,或者表现为规则及其规范,或者表现为一种习俗。第二,一般公共品不具有排他性,即在一定范围内人人都可享用公共品;但作为“公共品”的制度,有的可能具有排他性,如对大多数人有益的制度可能对少数人并不利。因为一些制度(或规则)是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的。尽管如此,明确制度具有公共品的性质,这一点对于我们理解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些原理具有重要意义。

——制度和组织是不相同的。制度是社会游戏的规则,是人们创造的、用以约束人们相互交流行为的框架。如果说制度是社会游戏的规则,组织就是社会玩游戏的角色。组织是由一定目标所组成,用以解决一定问题的人群。赫伯特.西蒙说,“组织一词是指群体内人们交流的复杂模式和其他关系。该模式给群体中每个人提供了决策所需的大量信息、假设、目标和态度,同时也给他提供了关于群体内其他人所作所为和别人对自己言行的反应的一系列稳定和可理解的预期”。(转引自(日)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上海远东出版社2002年第97页)经济组织是企业、商店等,政治组织是政党、议会和国家的规制机构等。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所有不是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指导的生产和交换活动,都是有组织的活动。所有的组织成本都是交易成本。经济学家们总是努力用不同的交易成本来解释各种组织安排的原因(张五常)。

通俗地讲,制度好像地心引力,它们无时无刻不在起作用,强烈地影响人们的行为,但它们又都是看不见摸不着的。然而人们已经习惯于它们的存在,以至于并不感觉它们对自己的影响。在牛顿发现地心引力之前,人类之中并没有谁说出过地心引力的存在,现在经济学家需要发现经济学中的地心引力,即制度如何影响人们的经济行为。

在理解“制度”内涵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把“制度”与“制度安排”的关系搞清楚,新制度经济学家经常使用“制度安排”这一概念。制度安排的定义是管束特定行为模型和关系的一套行为规则。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制度安排是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的方式的一种安排。制度安排可能最接近于“制度”一词的最通常使用的含义了,或者说,制度安排是制度的具体化。制度安排可能是正规的,也可能是非正规的,它可能是暂时性的,也可能是长命的。

制度安排至少有两大目标,一是提供一种结构使其成员的合作获得一些在结构外不可能获得的追加收入;二是提供一种能影响法律或产权变迁的机制,以改变个人(或团体)可以合法竞争的方式。

例如,使公司合法化的法律提供了一项制度安排就体现了制度安排的两大目标。公司形式提供了一种组织结构,它使得管理者对经济活动的更大和更为分散的控制,比在一个更为原始的组织形式下的指导更为有效;它给出了组织本身的合法生命(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法人)。

也有人把上述制度安排的两大目标分别概括为经济原则(或经济效率原则)和安全原则。例如,出于安全目的而存在的制度安排有家庭、合作社、保险和社会安全项目。实现经济功能的制度安排有公司、灌溉系统、高速公路、学校和农业试验站。当然,有些制度安排包含着多种目标。像家庭和合作社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以同时实现多种功能。

制度安排与人和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有着内在的联系。所以,也有人把制度定义为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某种“契约形式”或“契约关系”。

2.1.2 制度的构成

制度通过提供一系列规则界定人们的选择空间,约束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减少环

董事会制度起源、演进

董事会制度起源、演进 内容提要:公司的两权分离和董事会作为决策中心、董事会采取共管与合议模式及董事作为公司责任的最后承担者是董事会的三个基本原则,各国立法几乎概无例外,并衍生出诸多细致规定。产权—不完全合同理论忽略了这些法律原则;结构—功能视角和关系型契约理论可以解释其合理性,但不能解释成因。按照政治—历史理论,董事会是为了确保组织独立性而出现的。随着公司从公向私的演化发展,这三个原则植根于法律制度之中。而中国对公司的理解是和融资、营利联系在一起的,受制于从功能上认识公司和传统观念,从清末接触公司概念以来,中国对董事会制度的理解一直较为薄弱,这也表现在现行法中。应结合政治理论理解董事会制度。 古今中外,有公司必有董事会。这一问题在世界范围内的一致性,要远远超过大多数法律中的问题。和纷纭芜杂的公司理论及其延伸命题——公司特性究竟包括哪些因素——的持久争论相比,[1] [1]董事会在规范意义上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行使者,集体决策、合议和共管的行为模式,几乎没有例外。但中国的公司和公司法理论研究,常常忽略了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模式必然存在的特征。 董事会的存在及其运作模式,受制于公司理论,这在过去没有得到很好的解释。在19-20世纪的大多数时间里,对公司的理解受制于拟制论和实在论的争论;20世纪30年代之后,各种各样的合同理论和政治理论沉溺于解释股东如何形成群体或实体及其权威或利益分配,更多关注公司管理者作为代理人对股东利益的偏离。近年来,董事会制度的原则、合理性、角色定位等规范命题的研究开始涌现。本文试图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提供一个中国文本。 一、董事会制度的原则性规范

纵横观察各国成文法和判例,公司董事会制度中有三个隐性的统领原则,界定了公司董事会运作的边界,即(1)董事会是公司权力的最高行使者(director primacy);(2)董事会采用一人一票平等的并且集体合议方式行事;(3)董事会对公司制度的有效和正当运作负有最后责任。这三个原则相互联系并交错在一起,这种集体决策权力行使方式,传统上称为共管(Colle-gial)。 [2] [2] 董事会作为公司权力的最高行使者是传统原则,也是目前除中国之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明确在成文法中的表述。这一原则首先确立了股东和董事会之间的两权分离,除非股东一致同意(美国特拉华州是唯一的例外,允许所有有投票权的股东在无需法定的会议通知程序下以书面形式进行多数决 [3] [3]),股东不能越过董事会直接作出决策,股东的投票参与的权利是由法律和章程限定的,它区别于完整、统一、至上的物的所有权。董事会的权力是完整和最高的,而股东权利则是依情形约定的,章程只是对权力作出限制而已。其次,决定了许多衍生法律规则,最典型的是法定诚信义务,以及业务判断规则。 [4] [4]最后,这一原则伴随着股东选举董事成员中的比例代表制,通常是简单多数,但也会存在诸如累积或累退投票制之类的变化,以用于反对控制股东的霸权。 [5] [5] 董事会采取集体和以投票方式决策的共管模式,英美法对这一原则的恪守要比大陆法严格。具体而言: (1)除非例外情形,比如在势均力敌的情形下,可能有些国家允许董事长或资方代表有第二票,董事会议应当采用合议方式决策,一人一票,有些法律直接规定人数必须为奇数。(2)董事通常应当亲自出席。这有许多细致的操作规定,比如委托投票,只能就某次会议作出授权,长期授权会被视为出卖职位;比如传统上不得采用书面一致同意的方式作出董事会决议,必须有实际的会议过程。 [6] [6]尽管如今有所放松,允许采用一致的书面意见或电话等方式开会,此类案例仍然会受到严格审查; [7] [7]这其中的默认假定实际上是“政治人”,即董事决策时应有研究、辩论、说服和被说服的过程。修订标准公司法(RMBCA)的起草人对此有明确表述,“相互咨询和观点交换是董事会发挥功能的应有组成部分”。 [8] [8](3)多数规则,以投票方式作出决策,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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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员工规章制度1 餐厅员工规章制度 来源:餐饮管理发布时间:2009年06月05日点击数:30371 【字体:小大】【收藏】 餐厅员工规章制度 之 零点员工岗位规章制度 1、遵守考勤制度,上岗前检查个人仪容仪表,以饱满精神状态投入工作。 2、了解例会内容,及当天工作安排,熟记当天菜品酒水供应情况,急推、沽清与特色菜品等。 3、餐前检查各区域的设施、照明系统,餐桌、餐椅是否损坏,硬件设施是否运转正常。 4、值早班人员按单中数量领用补充本区域低值易耗品,以备开餐使用。 5、餐前整理检查本区域台面、餐具等卫生,并按标准把餐具摆放整齐。 6、按照所定工作岗位,面带微笑,标准站姿热情迎客,无论何时何地只要见到客人必须点头微笑亲切致意。

7、客到时,必须请客人出示导购卡,在餐中应将导购卡插在餐位的台卡上,不可随意乱放;餐中不得将台卡拿下餐台,必须放在相应的餐台上。 8、餐中不可扎堆聊天,不可倚靠在服务台,始终保持正确的站姿。 9、客到后根据情况,为客人套放椅套,并做相应示意与提醒。 10、有针对性的运用推销语言介绍建议客人点茶点酒。 11、餐中要求值台人员为客进行热情周到、灵活的服务,具有良好的与客亲情沟通意识以及员工之间相互协助的团队意识。 A、无论餐中服务还是为客结账,只要值台人员离开本区域,必须与邻台人打招呼,并进行相应的工作交接(客情或菜品情况) B、作为邻台前来协助其值台的人员,在其回来后,一定要进行必要的交接,以免延误时机或客情等 12、上菜前,要求先整理台面摆撤菜盘,上菜必须报菜名。 13、能够根据不同的情况,为客人提供分菜服务。 14、席间服务中,应先征询客人意见,再为客人撤换菜盘、骨碟等餐具。 15、餐中保持台面整洁,桌面杂物(纸巾、壳、骨、刺等)应及时用夹子、托盘清理。

公司社会责任的制度起源与人文精神解构(1)论文

公司社会责任的制度起源与人文精神解构(1)论文 关键词: 公司社会责任/制度起源/人文精神/终极关怀内容提要: 伴随大型的出现以及公司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不断加深,传统股东利益本位的价值观遭遇到了更加社会化的群体利益诉求的冲击。反垄断立法可以被看成是现代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的源头。经过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推动,公司社会责任成为了工业正义的基本价值和人类生活准则的最新部分。在这样一个经济全球化和生态全球化的时代,人类共同价值的传播与接受的速度将快于以往一切社会。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法学界以及整个社会科学领域近百年来争论不休的话题。其中涉及的节点不仅包括其概念的内涵确定,社会责任的属性(道德责任抑或法律责任),国际范围的统一标准和各国经济发展阶段及文化背景的冲突适应关系,传统的公司目的的维持和颠覆等;还涉及公司社会责任的区间边界,公司治理的理念变化和公司权力资源分配格局面临的挑战,董事传统法律义务的调整,公司经营政策理论支撑的哲学基础,公司与政府、公司与社会的关系;甚至关涉到整个资本主义社会建构基础的正当性问题。公司是契约社会成员理论,公司契约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公司能力理论,公司公民理论等,纷纷挑战传统公司法固守的股东本位理论;在强大的舆论引导下,政府、国际机构、非政府组织发起了种种推进公司社会责任的现实行动,制定公司社会责任的普遍标准,发布公司社会责任方面的软法性质的文件,觉悟较早的跨国公司和上市公司开始公告公司的社会责任履行报告。与此同时,公司社会责任开始了嵌入公司法律制度的进程。从法律发展的视角观察,公司社会责任已经早早越过了理论创建和争论的孕育期,作为一个制度新生儿加入到公司法律的阵营之中。新的争论只能局限在它是好孩子还是坏孩子的层面了:论证其好,就要说明它与社会发展的同步性;论证其坏,就要考虑如何控制它的坏毛病在常人社会里肆意发作。本文作者认为公司社会责任的出现代表了商业文明的进步,体现了社会共同体其他成员对公司行为的理性期望,其入法成为强制性规范也具有法理层面的价值正当性。但是,作者也反对以利益相关者理论取代或者颠覆公司股东本位理论,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义务应当限制在法律规定和普遍道德框架之内,公司为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存在的目的性仍应予以法律维持。这种观点,可以被看成是中立和妥协的思想产物,在哲学上可归结为中庸、二元论和社会进化的观点。基于此出发点,作者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制度起源和人文精神价值发表个人浅见,以与方家商榷。一、反垄断:公司社会责任

2020年-规章制度-超市管理制度

超市管理制度 篇一:超市员工管理制度 永鑫超市员工管理制度 一、超市员工 1、超市员工每天必须在开门之前把本柜组货架的商品卫生打扫干净, 货源摆放整齐。如在巡店经理巡店时检查出以上问题,将对其进行处罚。 处罚金额:20元—50元 2、超市货架、堆头、岛柜、冷藏柜等等不准出现闲杂物品,库存商品 不准不封箱就陈列到货架上面,库存箱或商品应大小统一陈列;处罚金额20元—100元。 3、超市员工每天在配送中心的货源到超市以后,协助超市微机员理货, 核对直配单数量和实际数量是否相符,检查商品的包装情况、商品生产日期、保质期,杜绝过期商品进入本柜组。否则将对超市经理和柜组员工进行。 处罚金额:20元—100元。 4、超市员工每天检查本柜组的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质期在三 年的商品必须在离到期一年时通知超市经理;保质期在一年的商品必须在离到期半年时通知超市经理;保质期在半年的商品必须离到期三个月通知超市经理。然后由超市经理汇总报表上报采购经理。如不上报所造成的损失由超市负责并罚款。 处罚金额:100元—200元。 5、超市员工应及时统计本柜组的所有缺货和需要的退换的货源,直接

上报给部门经理,不准出现货架缺货现象,否则处罚超市经理和柜组员工。处罚金额:50元—200元。 6、超市员工应全心全意为顾客服务,不准出现与顾客争吵或态度恶劣 现象,否则将进行处罚。 处罚金额:50元—200元。 7、超市员工应经常统计超市滞销商品和畅销商品,及时上报超市经理,所报结果由超市经理汇总上报配送中心进行处理,目的为增加超市 柜组营业额。 二、超市收款人员 1、应树立超市良好形象,杜绝与顾客争吵现象,如有突发事件应及时 通知超市经理进行处理,否则将进行处罚。 处罚金额:50元—200元。 2、如出现收款或输入错误,顾客找回,否则将对超市经理及收款员进 行处罚。 处罚金额:20元—100元 3、在超市每天结账时,收款员必须认真核对帐目,如出现假币、账目 不符现象,应及时通知配送中心办公室人员,认真核实是否属于计 算机故障,如属人为失误,将由超市经理与收款员承担。 4、在每天的销售过程中,如发现超市收款员私自退货(经超市经理同 意并签字的除外)的现象。 处罚金额:20元—100元 5、收款机区域内不得出现杂物如:私人购买物品、寄存物品或商品,

最新制度的构成与制度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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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制度的构成与制度的起源 制度是一种社会博弈规则,是人们所创造的用以限制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的框架。这种博弈规则分为两大类: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即使能从国外借鉴正式规则,如果本土的非正式规则因为惰性而一时难以变化,新借鉴来的正式规则和旧有的非正式规则势必产生冲突。其结果,借鉴来的制度可能既无法实施又难以奏效。尽管拉美国家90%的制度是复制欧美国家的制度,但其制度的绩效无法与欧美国家相比。制度是一种稀缺资源。到目前为止,用博弈论解释制度的起源还是最好的办法。持博弈规则论的经济学家倾向于设计的观点,即规则制定是立法者、政治企业家或从事机制设计的经济学家明确设计的结果。在持博弈均衡论的经济学当中,关于制度起源问题,在一开始似乎并未达成一致的意见。那些相信进化博弈论的经济学家明显赞成制度是自发的秩序或自组织系统。 “新制度经济学”(The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这个概念是由威廉姆森最先提出来的。简单地说,新制度经济学就是利用正统经济理论去分析制度的构成和运行,并去发现这些制度在经济体系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本章将首先分析制度的内涵与制度的构成;接着探讨制度的起源;最后略述一下制度的功能。 2.1 制度的内涵与制度的构成 人类社会自产生以来,在人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形成了多少“制度”?这可能是一个谁也无法回答的问题。但什么是“制度”?“制度”由哪些因素组成?这些都是新制度经济学要探讨的问题。 2.1.1 制度的内涵

凡勃伦指出,“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而生活方式所由构成的是,在某一时期或社会发展的某一阶段通行的制度的总和。因此,从心理学方面来说可以概括地把它说成是一种流行的精神状态或流行的生活理论。说到底,可以归纳为性格上的一种流行类型。至于经济制度,就是在社会的生活过程中接触到它处的物质环境时如何继续前进的习惯方式。” 康芒斯所说的制度是指约束个人行动的集体行动而言,而在集体行动中,最重要的是法律制度。 格鲁奇认为,“各种类型的制度都具有规则性,系统性或规律性的共同点”,在最一般的意义上,制度是构成统一整体的各个项目相互依存或相互影响的综合体或图式。 诺思说,制度是一种社会博弈规则,是人们所创造的用以限制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的框架。他把博弈规则分为两大类:正式规则(宪法、产权制度和合同)和非正式规则(规范和习俗)。即使能从国外借鉴良好的正式规则,如果本土的(indigenous)非正式规则因为惰性而一时难以变化,新借鉴来的正式规则和旧有的非正式规则势必产生冲突。其结果,借鉴来的制度可能既无法实施又难以奏效。 青木昌彦归纳了博弈论视野下的三种制度观。通过将经济过程类比于博弈过程,不同的经济学家分别将制度看做是博弈的参与人、博弈规则和博弈过程中参与人的均衡策略。一些经济学家将制度明确等同于博弈的特定参与人,诸如“行业协会、大学、法庭、政府机构、司法等等”(Nelson,1994)。诺思支持第二种观点,即制度应该被视为博弈规则。 青木昌彦的制度定义如下: “制度是关于博弈如何进行的共有信念的一个自我维系系统。制度的本质是对均衡博弈路径显著和固定特征的一种浓缩性表征,该表征被相关域几乎所有参与人所感知,认为是与他们策略决策相关的。这样,制度就以一种自我实施的方式制约着参与人的策略互动,并反过来又被他们在连续变化的环境下的实际决策不断再生产出来”。((日)青木昌彦著《比较制度分析》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第28页) 我们在导论部分曾指出,T.W.舒尔茨把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例如,它们包括管束结婚与离婚的规则,支配政治权力的配置与使用的宪法中所内含的规则,以及确立由市场或政府来分配资源与收入的规则。用中国话讲,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 舒尔茨关于制度的定义被以后研究制度的学者所接受。V.W·拉坦在《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一文中也将制度定义为一套行为规则,它们被用于支配特定的行为模式与相互关系。 在舒尔茨看来,制度是为经济提供服务的。他在其《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该文曾获得《美国农业经济学杂志》授予的杰出论文奖)一文中对制度作了经典性的分类:

汉字的起源与演变规律

《全国导游基础知识》 汉字的起源与演变规律 学习资料单 汉字的起源与演变规律

一、汉字的起源 在文字产生之前人们为了帮助记忆、交流思想、传递信息,采用的最原始的记事方法为结绳记事和契刻记事。由于结绳记事和契刻记事都存在很大的不足,因此人们不得不采用其他的方法来记事,比如用图画的方法来帮助记忆、表达思想。图画记事就是用文字的线条或笔画把要表达的物体的外特征勾画出来。书画同源,虽然绘画促进了文字的产生,然而图画发挥文字的作用,转变成文字,只有在语言被广泛使用之后才有可能。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样的图画越来越多,而且逐渐向文字方向偏移,最终使得文字从图画中分离出来。文字不再是图画的,而是书写的。而书写的技术不需要逼真的描绘,只要把特点写出来,使人能够认识,原始的文字就这样出现了。 中国最早的文字是甲骨文,是在约公元前14世纪的殷商后期形成的一种初步的定型文字。甲骨文就是用写或刻的方式留在龟甲或兽骨上的文字,主要用来占卜,也有的用来记事。甲骨文既是象形字又是表音字,因为这时候的文字多是从图画文字中演变过来的。此后,汉字经历了由商周时期的金文,西周后期的大篆,秦朝的小篆,汉代的隶书,到唐朝的狂草、楷书、行书等的发展过程。 汉字在各个历史时期所形成的各种字体,各自有着鲜明的艺术特征。如篆书古朴典雅;隶书静中有动,富有装饰性;草书风驰电掣,结构紧凑;楷书工整秀丽;行书易识好写,实用性强且风格多样,个性各异。由此形成了中华文化独有的书法艺术。 随着印刷术的发展,雕版印刷被广泛使用,汉字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到了宋代产生了一种新型书体-宋体印刷字。印刷术发明后,刻字用的雕刻刀对汉字的形体发生了深刻的影响,产生了一种横细竖粗、醒目易读的印刷字体,后世称为宋体,即现在我们的电子文档所广泛使用的字体。 二、汉字的演变规律 汉字的发展,前后经过了6000多年的变化,从象形的图画到线条刚符号和适应毛笔书写的笔画以及便于雕刻的印刷字体,其间经历了巨大的变化,而且这种演变一直在持续,其总趋势是越来越简化,越来越符号化,越来越规范化、标准化。其演变规律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笔画的线条化。从甲骨文到篆字的古文字阶段,笔画逐渐形成直笔和圆转两种。隶变以后逐渐形成笔画匀称、线条统一的楷体字的笔画系统。 二是字形的符号化。汉字历史上曾有“六书”造字理论,即把字形和字义联系起来,以便于分析和理解汉字的读音和意义。这种做法不是把汉字作为符号,而是将其作为表达意义的图形组合来看待。随着汉字的发展演变,特别是从篆书

规章制度起源

规章制度起源 篇一:管理的起源 管理的起源 动词tomanage(管理)来源于拉丁文manus,原意是训练马匹的步法,使它作驯马术上的各种演习。由于资本主义创立了这样一个社会,在这个社会里,人们被认为除考虑自身利益外,不考虑其它事情;又由于彼此都不能离开对方的双方签订雇用合同已成了普遍现象,所以管理就成了更为完善、更为微妙的手段了。手艺方面的传统、感情和自尊心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减弱,更加不稳定了;双方都认为这些东西是比较好的天性的一些表现形式,但再顺应这种天性将是愚蠢的。像使用缰绳、马笼头、踢马刺、胡萝卜和马鞭子的骑士一样,资本家从小受到的训练就是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竭力通过管理进行控制。控制的确是一切管 理制度的中心思想,这已为一切管理理论家所承认,或是默认,或是直言无讳。工业资本主义是在一个资本家雇用相当数量工人的时候开始的。最初,资本家利用劳动是在劳动脱离早期的生产方式来到资本家手里的时候;资本家利用劳动完成劳动过程与以往劳动过程一样。工人在封建和行会的手工业生产的以往实践中,已经受到了传统工业技术的训练。纺纱工、织工、釉工、陶工、铁匠、白铁匠、锁匠、细木工人、磨粉工人、面包工人等,在他们受雇于资本家时,继续运用

他们作为行会工匠和独立工匠时曾经使用的那些生产技术。这些早期的作坊,只是由一些较小的生产单位合并起来的,在传统方法上没什么变化。因此,劳动仍然由生产者直接控制,这些生产者身上体现着自己那个行业的传统知识和技术。然而,生产者一经聚拢在一起,就出现了最初形式的管理问题。首先,由于实行合作劳动,就出现了各种管理职能。如果人们认为需要准备厂房,需要指挥厂房内各种过程,需要集中供应材料,需要有哪怕是最初步的关于任务轻重缓急的安排,需要保存成本、工资、原料、成品、销售额、借贷等方面的记录,需要计算盈亏,那么,即使是各独立作业的工匠的一个集合体,也是需要协作的。其次,像造车、造船这类装配行业,和土木工程等等一样,也需要把不同种类的劳动相当巧妙地密切配合在一起。再者,在那些没有什么先前手工业背景的新工业(其中有制糖、制肥皂和酿酒)兴起以前不久,冶铁、铜器制造、军械制造、造纸、磨粉等这些最基本的制作法,已同时完全改变了。所有这些都需要概念职能和协作职能,这类职能在资本主义工业里采取了管理的形式。 资本家由于占有资本而作为管理者担负了这些职能。在资本主义交换关系下,资本家雇用的工人的时间像资本家供应的原料和工场的产品一样,也是属于资本家的。这从一开始并不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以下事实可以证明这一点:行会和有关学徒的规定,以及封建和行会生产方式所通用的法律限制,都持续了一个时期,只是当资本家巩固了他在社会中的权力并且破坏了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机构的法律特征时,这些东西才逐步被清除。部分原因是,早期的制造业倾向于集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来源:作者:日期:2009-10-30 我来说两句(0条) 【制定程序】 司法解释规定,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民主程序”究竟该如何操作,法律法规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提出草案 依据用人单位的管理、发展需要,着重考量在哪些方面需要予以规范,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可以组织有关人员或部门共同起草,必要情况下,应聘请专业人士协助起草。 2、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修改 3、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 如果未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则应通过适当方式,如设立意见箱,在制定规章过程中使员工有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并且员工的建议和意见能充分体现在规章的制定过程、文本内容中。 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注意保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大会或者员工参与制定规章的证据,如在集体讨论、审议时要求职工参与并签名,保存建议信、意见书原件等。 4、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根据广东省劳动厅发布的《广东省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办法》,用人单位制定和修订劳动规章制度,在审议通过后,应当在15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给予回复,若三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劳动规章制度即行生效。 劳动规章制度生效及生效时间应以是否符合本文前节【生效要件】中所述的三个要件为准,是否送交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并不影响规章的效力。但是,在遇到劳动纠纷需要适用劳动规章制度时,如果要同时证明规章生效的三个要件存在一定困难,那么,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和备案的程序则有着较强的证明效力。有些仲裁员、法官,甚至抛却三个要件,而迳行发问用人单位是否有报送劳动部门审查、备案的证明。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定后立即送交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和备案。

中国科举制度起源时间

编号:中国科举制度起源时间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X X公司

科举制度起源于隋朝,下面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中国科举制度起源时间”,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科举制度: 是中国古代读书人参加国家人才选拔考试的制度。它是从隋朝以后的封建王朝通过考试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由于采用分科取士的办法,所以叫做科举。科举制从隋代开始实行,到清光绪三十一年(192019年)清政府废除科举制度为止。 明经、进士: 科举考试在贞观时,分为明经和进士两科,明经主要测试考生记诵儒家经典的能力。进士科包括策问、加试经史、杂文(后来主要考察诗赋),以解决社会实际问题为目的,考察考生的治理政事的能力。 科举制度的特征: 1.从文化渊源上来看,科举制度是儒家所崇尚的“大一统”政策和精英治国的思想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取向。

2.从选才方式和原则来看,科举制度以考试为核心,分设科目,面向广大读书人的公开考试,在某种程度上有着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3.就其发展轨迹和功能变迁而言,科举制度经历了创立、发展、鼎盛与衰亡的历史进程。出现了明显的阶段性特点。随着历史和社会的发展,科举制度逐渐为国家选取良才的通途蜕变为人才成长的桎梏。 4.从经历时间来看,科举制从隋朝开始到清末废除,期间将近132019年的历史,极大的影响了我国古代文化思想发展历程,也影响了知识分子的思想演变。 对比九品中正制,科举制有什么进步性: 1.使庶族知识分子进入仕途,登上政治舞台。九品中正制评定等级的标准是门第,出身豪门者即可评定为上品,出身寒门者只能评定下品,出现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的现象;科举制是面向全阶层的读书人,实行相对公平的竞争,特别是宋代实行糊名法,门第的作用无法发挥。

汉字的起源与演变

汉字的起源与演变 汉字是世界上使用时间最久、空间最广、人数最多的文字之一,汉字的创制和应 用不仅推进了中华文化的发展,而且对世界文化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大约在距今六千年的半坡遗址等地方,已经出现刻划符号,共达五十多种。它们整齐规范,并且有一定的规律性,具备了简单文字的特征,学者们认为这可能是汉字的萌芽。 汉字形成为系统的文字是公元前16世纪的商朝。考古证实,在商朝早期,中国文明已发展到相当高的水平,其主要特征之一就是甲骨文的出现。甲骨文是刻在龟甲和兽骨上的古老文字。在商代,国王在做任何事情之前都要占卜, 甲骨就是占卜时的用具。 甲骨在使用之前,要先经过加工。首先把甲骨上的血肉除净,接着锯削磨 平。然后,在甲的内面或兽骨的反面用刀具钻凿凹缺。这些凹缺的排列是有序 的。占卜的人或者叫巫师,把自己的名字、占卜的日期、要问的问题都刻在甲 骨上,然后用火炷烧甲骨上的凹缺。这些凹缺受热出现的裂纹就称为“兆”。巫 师对这些裂纹的走向加以分析,得出占卜的结果,并把占卜是否应验也刻到甲 骨上。经过占卜应验之后,这些刻有卜辞的甲骨就成为一种官方档案保存下来。 目前,考古学者共发掘甲骨16万余片。其中有的完整,有的只是没有文字记载的碎块。据统计,所有这些甲骨上的各种文字总计为四千多个,其中经过学者们考证研究的约有三千个,在三千余字里面,学者们释读一致的是一千多字。其余的或者不可释读,或者学者们分歧严重。尽管如此,通过这一千多字,人们已经可以大致了解有关商朝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情况了。甲骨文是一种成熟而系统的文字,为后世

的汉字发展奠定了基础。此后,汉字又经历了铜铭文(金文)、小篆、隶书、楷书等形式,并一直沿用至今。 汉字的演变过程是汉字字形字体逐步规范化、稳定化的过程。小篆使每个字的笔画数 固定下来;隶书构成了新的笔形系统,字形渐成扁方形;楷书诞生以后,汉字的字形字体 就稳定下来:确定了“横、竖、撇、点、捺、挑、折”的基本笔画,笔形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 各个字的笔画数和笔顺也固定下了。一千多年来,楷书一直是汉字的标准字。 汉字是以象形字为基础,以形声字为主体的表意文字体系,总数约有一万个,其中最常用的是三千个左右。这三千余个汉字可以组成无穷多的词组,进而组成各种各样的句子。 汉字产生以后,对周边国家产生了深刻影响。日本、越南、朝鲜等国家的文字都是在汉字的基础上创制的。

公司基本管理规章制度

华地公司差不多治理制度 陕西华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差不多治理 制度 目录 第一部分:行政治理制度 一、薪酬治理制度 二、劳动合同制度 三、人事任免制度 四、文件治理制度 五、会议治理制度 六、接待治理制度 七、办公环境治理制度 八、对外事务治理制度 九、安全治理制度 十、档案治理制度 十一、印证使用治理制度 十二、通信治理制度 十三、采购治理制度 十四、报刊书籍订阅购买治理制度 十五、职员招聘治理制度 十六、职员离职治理规定 十七、劳动纪律治理制度 十八、差旅费报销治理规定 十九、职员道德规范制度 第二部分:业务治理制度 一、项目工作差不多制度 二、岗位责任制 三、业务流程治理制度 四、技术档案治理制度 五、竣工结算及决算质量操纵制度

六、招标代理执业质量操纵制度 七、对外托付业务治理制度 八、保密制度 九、客户沟通与回访制度 第一部分:行政治理制度 一、薪酬治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薪酬治理体系,体现职员价值,激发职职员作热情,合理使用公司财务资源,并使公司能长远健康进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职员的薪酬治理。 第三条治理部门 公司所长办公会是公司薪酬治理的决策机构,总工是公司薪酬治理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薪酬治理体系的拟定,薪资构成,职员薪资,薪资调整等各项相关制度的拟订和执行。 第二章薪酬治理一般规定 第四条薪酬设计和治理 一、总工通过工作分析和职位评估,依照薪酬市场调查,制定工资结构,确定工资标准和工资计算方式,设定薪资治理流程,制定薪酬治理体系,并提交公司所长办公会议审批。 二、总工将公司所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的薪资设计和治理体系加以执行,并依照公司进展状况不断完善。 三、总工对薪酬设计和薪酬治理体系每两年进行重新制定,如需调整,应依照公司进展状况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薪酬理体系提交给公司所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第五条薪酬构成 一、薪酬包括差不多工资、绩效工资和辅助工资。 二、职员差不多工资是职员在公司工作每满一个月所发的工资,按照月平均二十六天核计,按日计算当月工资。 三、绩效工资。按具体考核方法执行。 四、辅助工资包括 1、工龄工资(在本单位工作工龄)

文学社的规章制度

文学社的规章制度 (一)社员有权参加文学社和学衔组织的有关文学方面的各种活动,包括各种讲座、辩论、笔会、研讨会、征文及外出参观访问等; (二)社员在社内有选举权,有权通过社员大会选出能够代表自己的文学社长、副社长、秘书长、部长(主编)、副部长(副主编)等社团领导; (三)社员的各类作品在校刊有优先发表权,优秀作品向上一级报刊推荐发表。 第三章文学社社员义务 (一)社员有参加社员大会及社内各类活动的义务,不得无故缺席,凡缺席三次者取消社员资格; (二)社员有严格遵守文学社各种规章制度的义务,凡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以相应的教育形式:批评、警告、除名; (三)社员有按时向文学社交稿的义务,每月交稿一篇,两次不交稿者取消社员资格; (四)社员有服从社内各级干部安排的工作的义务; (五)社员有在社外宣传文学社、发展新社员的义务,有采集优秀稿件的义务。 第四章文学社组织机构 文学社领导机构由社长、副社长、秘书长、部长(主编)、

副部长(副主编)小记者(通讯员)组成。 各岗位职责为: (一)社长:全面负责文学社的一切事务;要及时了解和掌握社内的重要情况,是社员大会的发起者和主持人:(二)副社长全权负责《晨冉》等书刊的工作;安排所辖部门的工作,可具体调配社员工作;负责各项活动的安排及具体实施,要充分调动社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地开展富有特色的文学活动,并做好总结。安排所辖部门的工作,可具体调配社员工作; (三)秘书长:全面协调社内各项事务;负责社员的考核、奖励、惩罚及档案的管理。 (四)部长(主编):全面负责本部的各项事务。按照上级的安排,制定本部相应的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及时了解和掌握本部的重要情况,定期召开本部会议,并定期将本部的工作情况向上级汇报。 (五)副部长(副主编):协调部长搞好本部内的工作。具体事务由本部部长安排。 第五章文学社活动 (一)活动宗旨: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繁荣校园文化,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学生的写作能力、创造能力、组织能力等多方综合能力,提高学生的人文素养和信息素养,增

汉字的起源与演变

学生:

汉字的起源与演变 一、文字起源 文字产生之前人们为了帮助记忆,交流思想,传递信息采用了各种和各样的记事方法,最原始得计亊方法是:结绳记事和契刻记事。 不论用一根绳子打结,还是用多根绳子横竖交叉,归根结底,它只是一种表示和记录数字或其他方位的一些简单概念。如大事记大疙瘩,小事记小疙瘩。疙瘩的多少也代表东西的多少。它只能帮助人们记忆某些事情,却不能进行思想交流。所以不可能产生文字,只能说它是文字产生前的孕育阶段。 契刻记事 人们用契刻的方法,将数目用一定的线条做符号,刻在木片或竹片上,作为双方的契约。后来人们把契从中间分开,作为两半,双方各持一半。以两者吻合为凭据。古代契上刻的数目主要适用来做债务凭证的。 图画文字 由于结绳记事和契刻记事的不足。人们不得不采用其它的,比如图画的方法,来帮助记忆表达思想,用文字的线条或笔划把要表达的物体的外形特征,具体的勾画出来,绘画导致了文字的产生。 “文字的产生,本是很自然的,几万年前旧石器时代的人类,已经有很好的绘画,这些画大抵是动物和人像,这是文字的前驱。”然而图画发挥文字的作用,转变成文字,只有在语言被广泛使用之后才有可能。 譬如,画了一头象,大家见了才会叫它为“象”。久而久之,大家约定俗成,类似于“象”这样的图画,就介于图画和文字之间,久而用之了。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样的图画越来越多,画得也就不那么逼真了。这样的图画逐渐向文字方向偏移。最终导致文字从图画中分离出来。这样,图画就分了家,分成原有的逼真的图画和变成为文字符号的图画文字。文字不再是图画的,而是书写的。而书写的技术不需要逼真的描绘,只要把特点写出来,大致不错,使人能认识就够了。”这就是原始的文字。 甲骨文 中国文字——汉字的产生,有据可查的,是在约公元前14世纪的殷商后期,这时形成了初步的定型文字,即甲骨文。甲骨文就是用写或刻的方式留在龟甲或兽骨上的文字,主要用来占卜,也有的是用来记事。甲骨文既是象形字又是表音字,因为这个时候的文字多是从图画文字中演变过来的,所以它的象形程度比较高,因为是刻在兽骨上,所以笔画比较细,直笔比较多。 甲骨文字(男):这个字是“男”,左为“田”,右为“力”。“力”是表示古代的一种农具“犁”的一种形状。在田里劳动是古代男子的主要职责,因此用“男”这个符号来表示男人。 甲骨文字,帚(妇):这个字是“帚”像一把用植物做的笤帚,上部为帚苗,下部为帚把,有的中间还有绳索捆扎的样子,如图(二)甲骨文中,有时帚苗方向朝左,有时帚苗方向朝右。至今中国北方还在用高粱,黍子杆做笤帚,与字形很为想象。“妇”的繁体字为(妇),因为过去的女 人在家里主要是做家务的。 这是甲骨文的“车,”你们看看,像不像一辆你们在博物馆或历史书里看见的古时候的车。 这是十二属相,是不是有点像简意画。

公司的起源

公司的起源 公司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早期人类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它主要是建立在自然人的基础上,即以个人和家庭为单元主体进行的活动,与之相适应的组织形式则是个体经营与家族经营体。这些基于身份和血缘关系建立的经营体难以建立健全的组织与规范的运作规则。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这些组织形式难以适应大规模经济活动的需要。于是,各种由自然人组成而又超越于自然人之上的经济组织便逐步应运而生。 通常认为,现代企业发源于中世纪欧洲地中海地带。当时的威尼斯、佛罗伦萨、热那亚、比萨等城市商业复兴、贸易发达。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需要新的经济组织形式来解决当时贸易尤其是海上贸易面临的资本集中和风险分担问题,由此出现了现代企业的一些雏形形态。 人们对现代的企业、公司起源于何种形式观点不一。有的认为,企业、公司起源于海上贸易中的船舶共有,由于以船舶从事海上贸易,需要集中大量资金且风险很大。船舶共有能够适应人们资本集中和风险分担的需要,并逐渐形成一种固定的企业形态。这种企业形式后来成为股份公司的雏形;也有学者认为公司起源于家族经营体,这是个人经营的经济事业因后代子孙的共同继承而逐步形成家族经营体。最初成员仅限于家族成员内部,而后随着经营的需要和资本的集中,便逐渐拓展到家族成员以外的人形成合伙,并逐步形成无限公司;还有人认为,企业、公司是在多种原始企业形式共同作用影响之下发展形成的。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公司等现代化企业制度也得以迅猛发展和巩固。十七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一些欧洲国家开始突破地域的限制,将资本主义势力范围延伸到世界,并建立了许多殖民地,设立了大量专门从事海上贸易的殖民公司,如著名的英国东印度公司,荷兰东印度公司。殖民公司最初设立时有两种类型:一类是具有同业行会性质的合组公司,另一类则是合股公司。公司由董事会统一经营管理,股东按其所持股份分享利润、分担损失,并可以自由转让股份。因合股公司的组织形式更适宜集中资本、协调关系、垄断经营,遂为人们广泛采用,成为主导形态。合股公司便是现代股份公司的前身。 公司制度最早在法律上得到确认要追溯到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中。该法典首次在法律上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等企业形态,并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仅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英国1855年制定的《有限责任法》中也规定了公司股东可以承担有限责任的原则。在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中确立了公司人格与财产独立的法人制度以及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之后,现代企业的基本制度便得以建立。此后德国于1892年4月20日颁布了《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使有限责任公司成为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更适宜中小企业的投资者采用,保障了他们的有限责任利益,有力促进了社会投资与经济发展,其他国家也纷纷效仿并加以立法保护,于是现代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均得以通过立法顺利建立,公司制度基本完善。

我国古代官僚制度及其演变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ab9157169.html, 我国古代官僚制度及其演变 作者:朱贤俊王伟伟卜艳萍 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3年第06期 摘要:公元前221年,秦王嬴政吞并六国,建立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皇帝始成为国家元首。面对纷繁复杂的国家事务,皇帝需要一个庞大的官僚集团来辅佐政务。宰相作为官僚集团的首领,是皇帝的最高助手,是王者佐、社稷器。宰相制度作为中国官制制度的重要内容,在其两千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变化。系统研究中国宰相制度的流变过程及其流变规律,对于了解中国古代官僚制度及其演变十分必要。 关键词:宰相制度;三公制;三省制;内阁制;流变规律 中图分类号: C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3198(2013)06004002 1 中国宰相制度的起源与宰相的职权 1.1 中国宰相制度的起源 宰原是掌管饮食的官吏,相是掌管礼仪事物的。相本来不是官名,春秋战国时期,“崔杼立景公而相之,庆封为左相”,相成为官名。春秋战国时期,国君为独掌大权而设置相来抵挡封建贵族专权,相逐渐独立并成为实际的政务官员,后来也就有了丞相、相国的称呼。公元前309年即秦武王二年秦国开始设置丞相,当时丞相有左右之分,但是在秦武王之后丞相只有一人来担任,后来丞相又改名为相国,地位更加尊崇,吕不韦就曾经获得此称号。汉承秦制,在汉高祖刘邦登基之后也设置丞相,在汉高祖十一年将其改名为相国,惠帝时丞相分左右,汉文帝时又改为一人,中国的宰相制度从此产生。 1.2 中国古代宰相的职权 在中国古代,宰相主要的职权包括:决策权、颁行政令权、参加朝政权、统领百官权、献意奏章权、谏诤皇帝权等。宰相上乘承天子,下辖百官,事无不总,是官僚集团的核心,是皇帝的最高助手。因此,《汉书·陈平传》这样描述宰相:“宰相者,上佐天子理阴阳,顺四时,下遂万物之宜,外填抚四夷诸侯,内亲附百姓,使卿大夫各得任其职也。” 2 中国宰相制度的流变

英国议会制度的起源与演进

如对您有帮助,请购买打赏,谢谢您!英国议会制度的起源与演进-权威资料 本文档格式为WORD,若不是word文档,则说明不是原文档。 最新最全的学术论文期刊文献年终总结年终报告工作总结个人总结述职报告实习报告单位总结 英国是西方议会制度的发源地,是世界上最早确立议会制度的国家,议会制度对英国乃至西方政治发展和政治制度的构建产生了深远影响,英国议会被称为“议会之母”。 英国议会由上院(贵族院)、下院(贫民院)和国王共同组成,行使国家的最高立法权。上院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教会大主教和主教组成,共669名议员,没有任期限制。下院议员由普选产生,共659名议员,任期5年。国王虽然被看成是“一切权力的源泉”和“国家的化身”,但在英国政治生活中却处于“临朝而不理政”的地位,仅具有国家的象征意义。议会主权是英国宪法的特点,议会曾经拥有几乎是无限的立法权,法国人瑞洛姆曾有一句名言来说明英国议会的万能:“在法律上它什么都可以做,除了把女人变成男人外。” 一、议会的萌芽与产生 宪政史学家罗·巴特认为:英国“议会根源的最深处藏于盎格鲁——萨克逊人进入英格兰之初即有的协商习惯”。盎格鲁——萨克逊部落的原始民主制对国王的权力有一定的约束:国王处理大事须先征得民众的意见和同意,国王必须服从习俗。公元5世纪中叶,盎格鲁——萨克逊人乘乱入侵不列颠,随之产生了由少数有影响的权贵要人组成的“贤人会议”,由于参加会议的成员都是有身份和地位的社会贤哲,故称为“贤人会议”。“贤人会议”有五大职能:一是选举、废黜国王;二是审判大案;三是表达民情;四是协商国务;五是协商立法。据历史学家考证,整个盎格鲁——萨克逊时期,国王在做任何决定前都要征得贤人会议的同意,没有一位国王是在未先征得贤人会议的意见和同意时就独自决断一件大事的。

专利制度的起源

专利制度是依照专利法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方式来保护、鼓励发明创造,促使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以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为前提。专利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甚至更远的时代。当时欧洲各国还处在封建社会的末期,但手工业作坊已出现,有些国家的君主为了发展经济,便给商人或能工巧匠颁发在一定期间内免税并独家经营或者独家生产某种新产品的权利。但这种独占性权利只不过是封建君王授予发明创造者的一种特权,尚未形成一种正规的法律保护制度。世界上第一个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是当时的威尼斯。1474年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这部专利法虽具有现代专利法的某些特点和因素,但相当简单和粗糙,且带有浓厚的封建特权色彩,保障效能甚低。真正具有现代化特点的专利制度是从17世纪以来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牢固确立而逐步 形成、发展和完善起来的。1624年英国颁布了“垄断法”,被人们称之为现代专利法之始。它的基本原则和某些具体规定被许多国家制定专利法时仿效和借鉴。进入18世纪以后,欧美各国相继颁布了专利法。到目前为止,全世界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已达170多个。 随着专利制度在世界各国的普遍实行和国际经济与科技的高度发展,迫切要求专利制度趋于国际一体化,在实质内容和申请审批程度逐步简化一致和统一。因而,国际间签订了一系列多边保护专利或工业产权的国际或地区性条约,如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71年的“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1978年的“欧洲专利公约”和“专利合作条约”以及1991年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等,解决了包括国民待遇和专利独立原则的确定,专利性条件的统一,各种保护对象及专利分类办法的制定和统一,各种申请和审批程序的简化和统一,以及保护标准的统一等一系列问题,标志着专利制度走向国际一体化,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与形成,严格地讲是从辛亥革命后开始的。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8月颁布了“保障发明权和专利权暂行条例”,但未能认真贯彻执行。 1978年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适应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下,我国开始筹建专利制度。1979年3月我国成立专利法起草小组,着手专利法的起草工作,经过5年的调查研究和多次修改,1984年3月12日,六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于1985年4月1日起实施。 与此同时,我国于1980年6月3日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5年3月19日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从此,我国专利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为进一步适应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发展和我国不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加入WTO的需要,实现与国际专利制度接轨,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该决定自1993年1月1日施行。这是专利法第一次修改。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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