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资金业务管理办法

农商行资金业务管理办法
农商行资金业务管理办法

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或总行”)资金业务,完善内控制度,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业务是指本行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或与非市场交易成员的银行类机构之间的

人民币资金融通业务,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放、存放同业等人民币资金业务。

第三条本行资金业务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资金收益最大化。

第四条本行资金业务纳入同业机构授信管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运作,未经授权,各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上述业务。

第二章组织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金融市场部职责

(一)资金业务在授权范围内,由金融市场部负责资金业务的日常操作,有效控制资金业务风险。

(二)金融市场部是资金业务经营与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

拟定市场融资计划、制订资金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负责本行资金业务风险管理的定期识别、计量、监测,并接受风险管理部、稽核审计部的审核与监督。

(三)岗位设臵分为:交易员、结算员、复核员、资金清算员(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

第六条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负责资金业务的账户管理及资金清算工作。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负责负责定期识别、计量、监测资金业务风险,评估新业务、新产品风险等。

第八条合规管理部负责新业务、新产品风、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的合规性审查。

第九条稽核审计部负责定期不定期进行稽核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本行资金业务实行授权审批制度,授权额度以年度授权书为准。授权包含行长对分管行长以及对部门经理的授权。

第三章同业拆借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同业拆借指同业之间在经营过程中互相调剂头寸资金的信用活动。

(一)同业拆借业务按融资方向分同业拆出业务和同业拆入业务。同业拆出业务用于本行多余头寸融出,交易对手必须具备我行同业统一授信额度;同业拆入业务用于补充本行日常流动需求。

(二)同业拆借业务按业务操作方式分为:网上同业拆借业

务和网下同业拆借业务。网上同业拆借业务是指交易双方通过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客户端完成的同业拆借业务,网下同业拆借业务是指双方以签订书面协议方式达成的同业拆借业务。

网下同业拆借业务只能在本币交易系统关闭后,但我行不得不交易的紧急情况下使用。网下同业拆借业务交易成功后,资金交易员必须及时登录外汇交易中心网站进行电子备案。

第十二条同业拆借业务应遵循同业参与、平等互利、短期使用、按期归还原则进行交易。

第十三条同业拆借业务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给本行的拆借额度范围内开展。

第十四条拆入拆出资金比例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本行下达的控制比例执行。

第十五条拆借对象必须是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十六条拆借期限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同业拆借业务按照“T+0”或“T+1”清算制度进行交易。“T+0”指通过中国银行间交易系统达成交易日或签订合同当日进行资金交割;“T+1”指通过中国银行间交易系统达成交易日或签订合同日的次个工作日进行资金交割。

第十八条同业拆借到期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额收回或返还拆借的资金本息,不得以任何方式展期,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变相展期。

第十九条同业拆出业务纳入我行同业统一授信额度管理。拆出资金来源限于缴足存款准备金和留足备付金之后的存款。

第二十条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清算、联行汇差头寸不足和先支后收等临时性资金周转的需要。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第四章同业存放、存放同业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所称存放款项业务仅指存放同业和同业存放。

存放同业是指本行存放在其他银行的存款,分结算类存放同业和非结算类存放同业。结算类存放同业主要用于日常支付结算,非结算类存放同业主要目的是实现固定收益。

同业存放是指其他银行存放在本行的存款。

第二十二条存放同业的账户开设必须经分管行长审批同意。存放同业的交易对手应进行严格的资格界定,应对交易对手进行尽职调查,掌握对方的信誉、资金规模、经营状况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结算类存放同业由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根据日常支付结算资金需求进行头寸划拨。

第二十四条非结算类存放同业由金融市场部根据对手方的情况以及备付资金情况来确定,金额及利率由交易双方根据资金市场行情来确定,但利率不得低于人民银行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

第二十五条非结算类存放同业应签订存放同业合作协议,

协议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双方的名称、起息日期、金额、期限、利率、结息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存放同业应坚持定期对账,做到内外账户核对相符,业务部门的台账与会计核算账户核对相符。

第二十七条同业存放相关管理规定参照存放同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资金划付与清算

第二十八条金融市场部经办人员应当根据与交易对手达成的书面合同,填写资金划拨通知单,按权限进行审批后,交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提请划款。

第二十九条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根据金融市场部提交的书面合同、资金划拨通知单和业务审批表,填制付款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办理划款手续。

第三十条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应于每日至少分上午、下午两次向金融市场部提供各结算账户余额,并反馈资金的划拨及到账情况。清算中心的资金清算网络如发生故障,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并立即查明原因,及早排除故障。若对资金划拨和到账造成影响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运营管理部和金融市场部反馈。

第六章内部控制与稽核

第三十一条金融市场部的组织结构应当体现权限等级和职责分离的原则,做到前台交易和后台结算分离、自营业务和代

理业务分离、业务操作和风险监控分离,建立岗位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资金交易人员从事越权交易,防止因违规操作和风险识别不足导致重大损失。

第三十二条金融市场部应根据授信原则和资金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资信程度,确定交易对手,确保所有交易控制在授信额度范围之内。

第三十三条金融市场部应建立内部报告制度,定期向行长室和董事会汇报和分析资金流动性、收益和风险等情况,为管理层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十四条稽核审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运作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根据检查情况和评价结果,提出意见和整改措施,并督促业务部门及时予以落实。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人员,应依据法律规定、内部管理制度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资金业务的业务档案资料由金融市场部保管;会计资料由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保管。

第三十七条金融市场部需存档保管的资料为每笔业务的审批表和相应业务成交单或合同,保管期限为交易到期后次日起满两年。

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需存档保管的资料为每笔业务的会计凭证、对帐单、同业账户资料等会计相关资料,保管期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要求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人民银行及本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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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农商行发展资金运营业务的思考

对农商行发展资金运营业务的思考 农商行的资金运营就是通过交易员对巨额资金的正确运用和对市场波动的准确把握所进行的利润创造过程。如何在满足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需求的基础上,做好做活资金业务,防范和规避所面临的资金运营风险,实现农商行赢利模式转型,值得我们不断地实践和思考。 一、农商行发展资金运营业务的迫切性 从启东农商行从事资金运营提升盈利能力的实践来看,资金运营业务前景广泛。而随着金融业的日益发展,银行间传统业务竞争激烈,盈利转型需求的不断加大,资金运营业务作为商业银行拓宽收入渠道的优势作用日益突出。 好处之一:资金运营业务收入前景广,增量能力相对较强。资金运营业务的核心是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充分运用富余资金,保持资金的流动性并提高资金的盈利能力。发展资金运营业务,树立以效益为中心的经营观念,充分运用诸如债券投资、同业存放、票据转贴现等有效的资金运营手段,降低了资金来源的成本,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同时,资金运营业务能充分运用好国债免税、同业业务免征营业税的政策利好,降低了税收支出成本,扩大了其增盈能力。 好处之二:资金运营业务综合风险小,风险防范相对可控。资金运营业务所面对的主要是金融同业客户,同业客户群受监管严格,其经营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也高于其它客户。我国监管政策对“同业客户低风险”的事实认定认可度较高,在新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三个月以内按20%计算,三个月以外按25%计算”。因此,发展资金运营业务可以有效地分散风险,缓解资

本压力,有助于推动农商行业务转型和战略转型,走低资本消耗、高经营效益的新路。 好处之三:资金运营业务拓展空间大,服务支撑作用明显。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交易市场的不断兴起,农商行面对的市场和客户正在发生着急剧变化,单纯依靠传统存、贷、汇业务已经无法满足客户要求,迫切要求农商行提供的金融服务更加多样化、个性化、集约化、综合化。资金运营业务是横跨信贷市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综合性、边缘交叉性业务,跨市场的互动和交叉优势的碰撞有助于激发和衍生出新型产品和服务,有利于农商行通过与同业间的多样化合作,取长补短,满足客户多样化需求,巩固和拓展新客户,为传统业务的发展提供支撑,从而实现利益共享、合作共赢。 二、农商行进一步做好资金运营业务的思考 (一)做广做好同业,实现共赢成长 银行业在客户、产品、政策、队伍等方面竞争日趋同质化的同时,业务发展过程中相互依存、强强联合的趋势亦愈加清晰。同业业务发展应重在“共赢”。 一是不断拓展交易对手。要不断加强与银行业、券商等机构的交流与沟通,建立合作渠道。要将同业业务作为资金头寸的调节池,降低市场行情波动对业务造成的影响,尽可能拓宽客户覆盖面,巩固和培养长期合作的客户。要积极取得资金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授信,对重点客户和行业领先机构进行走访,建立并维护好合作关系。 二要拓展多种层次客户。要逐步发展与基金、保险、财务公司等机构的同业合作,在业务合作的基础上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提升同业业务水平和质量。通过合作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平台,提升客户

企业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第一节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项目经理为本项目应收及应付款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款项全过程管理。 第二条财务负责人组织应收、应付款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财务部门为应收、应付款项管理的主办部门,物资部、机械管理部、合同部门为应收、应付款项管理的协办部门,各部门应设立专、兼职的管理人员,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互通情况,共同做好应收、应付款项管理工作。 第四条财务部门职责: (一)办理应收、应付款项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编制并下达应收款项催收计划及催收方案,并按月组织相关部门完成应收款项的清收工作; (三)负责建立健全应收款项台账,定期编制应收款项明细表; (四)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外借款、对外预付账款和工程垫资的控制和监督; (五)负责应收款项管理的分析总结工作,针对问题及时提出管理建议; (六)及时偿还债务,避免长期债务情况的发生;对已形成的债务,合理确定偿还时间和规模; (七)与债权方及时沟通、核对,财务困难时,要得到债权方

的理解,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节债权债务账目的核对 第五条债权债务账目的核对,主要由财务部门负责,其他有关各业务部门配合。 第六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债权债务定期清查和核对签认制度,至少于每季度末对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和核对一次。对各项债权必须取得签认记录。对清理核对过程中发现的长期挂账、长期无结算、账龄较长、核对不符等情况,应及时提请相关部门查明原因,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七条物资采购、合同、机电等业务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与对方财务部门核对账目,并将核对情况及时通报财务部。 第三节台帐管理 第八条台账管理指应收款项明细台账管理和重点外欠款档案管理。项目部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外欠款重点项目档案。 第九条项目部应建立债权债务台账管理制度,详细反映各项债权债务的发生、增减变动、余额及其账龄等财务信息。财务部门应当至少按季编制债权债务明细表,向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业务部门反馈债权债务的结算情况、余额、账龄等信息,分析债权债务管理情况,提请项目负责人和有关责任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节债权债务的清理 第十条项目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与业主(局指)办理验工计价手续,并根据业主(局指)批复计价确认应收账款。项目部物资、计价等部门应及时办理材料物资采购入库报销、劳务结算、机械设备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办法.doc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 作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下文我就为大家找来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欢迎阅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不得违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

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 (二)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含有"保本"字样; (三)与投资者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 (四)向投资者口头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 (五)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明知投资者实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仍予以销售确认,或者通过拆分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提供短期借贷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六)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同一资产管理人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 (七)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产品,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销售机构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已注册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的除外; (八)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构、当事各方权利义务条款、收益分配内容、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 (九)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手续前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

农商行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模版

农商行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促进信贷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农商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全省农商行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全省农商行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由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办法、单项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组成。 第三条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中所称的县联社是指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称的分支机构是指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支机构;所称的办贷机构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县联社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信贷业务是指农商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进出口押汇、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内信贷业务以及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信贷证明等表外信贷业务。 第六条本制度中所称的信贷人员是指农商行各级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包括各级管理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本制度中所称的有权审批人是指县联社主任(行长)。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 第七条农商行(以下简称“省联社”)和办事处(市联社)设立信贷咨询委员会,负责对超过县联社审批权限的信贷业务、信贷事项进行审查和咨询,并对规定级别的客户信用等级进行审定。信贷咨询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信贷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省联社和办事处(市联社)设立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超过县联社审批权限的风险信贷资产业务进行审查和咨询。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县联社设立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负责审议县联社权限内和上报上级管理机构咨询

资金池管理办法

XXX集团 资金池管理办法 针对XXX集团存在的高额闲置资金、高额短期贷款、高额财务费用的“三高”现象,按照“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财务管理以资金管理为中心”的管理理念,着手搭建“一个中心、两级账户”资金管理模式,即以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为资金结算中心,以“资金池”管理方式,通过集团公司总部一级账户、子分公司二级账户,实现集团公司闲置资金和短期贷款的集中管理和统筹安排,转变“三高”为“三低”,形成资金管理的“拳头”效应,避免集团公司资金链断裂,同时促进公司财务管理和资金管控能力提升。 一、基本规范 (一)规定银行账户数量,管理要求规范,保证银行建户质量,对有要求的保证金账户、农民工账户等特殊建立账户进行备案,在不需使用时进行销户。 (二)资金实时管控,实现有效的预算控制,控制下属子分公司银行账户,资金集中管理,提供相关信息系统支持,实时掌控公司资金总体情况,保证预算的事前、事中控制功能,确保资金利用效率有效提高。

(三)“资金池”由一组形成上下级联动关系的银行账户、内部结算系统账户及其定义在这一组账户上的资金收付转和相应记账规则组成。通过“资金池”管理模式,既能够满足集团公司资金统一集中管理的需求,又能以较低的内部交易成本代替较高的外部市场交易成本,从而降低集团公司的总成本,同时有助于通过集中化管理和统筹优化资金配置,为加强公司专业化发展、提升集团核心竞争力提供资金支持,有效降低和规避公司在改革发展和经营决策中产生的资金风险。 (二)具体做法 1.强制度、塑能力,夯实资金池运作基础。一是制度先行,为推行资金池运作模式夯实基础。资金池是一种管理理念和管理方针,也是一种集团集权、资金集中管控的制度,需要通过培训、内部沟通来构造一种以集团整体效益和竞争能力最大化的企业管理文化,子分公司对资金池的认同、支持和配合是资金池模式有效运作最为关键的基本前提。为配合资金池管理,集团公司在国网公司、省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集团内部操作流程、内部岗位职责、信息沟通、资金授权划分、资金分类预算、内部审计、业绩评价等一系列制度; 二是苦练内功,塑造集团公司资金管控能力。推行资金集约化管理,集团公司必须具备强有力的资金筹划、资金配置和

农商银行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和满足客户需要,更好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以下简称“银行股权”),是指本行认可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非上市流通股权(上市流通股权质押按照《农商银行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执行)。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依法取得并合法持有的本行认可的银行股权为质押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四条本行接受的银行股权包括(如有变化,将另行下文通知): (一)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工行、中行、建行、农行、交行五家;

(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招商、光大、民生、浦发、华夏、兴业、深发、广发、浙商、恒丰、渤海银行十二家; (三)城商行:四川省内的城商行、被银监部门批准可以在异地开设分支机构的四川省外的城商行; (四)农商行及农信系统:北京农商行、上海农商行、天津农商行、天津滨海农商行、重庆农商行、武汉农商行、深圳农商行,江苏、浙江、广东省的农商行。 超出该范围的,一律上报总行审批。 (按照《农商银行金融同业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评级在C级以上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五条用于提供担保的银行股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发行,出质人依法取得并持有,并符合本办法的第四条规定; (二)发行人(行)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未对股权的质押、担保、转让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三)出质人应对其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用于提供担保的股权应当是未设立质押、质押已解除或未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借款人除具备《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农商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个人客户因个人或家庭消费产生的贷款需求,规范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或家庭消费支出的、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政策与本行信贷管理规定消费用途的个人贷款。 第三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在评级授信基础上发放的无担保的信用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四条贷款对象。借款人主要是针对国家公务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及企业法人代表等。事业单位人员、公职教师或银行、烟草、电力等单位的正式人员可比照国家公务人员执行。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在本县有固定住所,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 (二)有正当、稳定经济的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能力; (三)在本行及其它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记录; (四)在本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并通过富秦卡办理个人结算业务,包括贷款偿还; (五)贷款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必须还要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一)国家公职人员的准入条件: 1、借款人在目前单位的连续工龄不少于一年; 2、借款人的职务、职级和职称达到本办法所要求的职业范围所对应的职级标准; 3、具有不低于大学专科或同等学历; 4、在申请地贷款行管辖地域范围内拥有自有产权住房; 5、借款人和配偶的个人征信记录中无超过30天或累计3次(含)以上的拖欠记录。 (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的准入条件: (1)持有富秦卡1年(含)以上,且近一年内账户年度存款日均余额20万元(含)以上;(2)个人(住房)贷款客户,且近2年没有违约还款记录(仅限于已在贷款行贷款期限2年以上客户,含贷款已结清客户)。 (三)其他企业单位人员的准入条件: 1、借款人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 2、有稳定的职业,经借款人提交的收入证明、个调税税单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68188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各项债权的及时回收、各项债务的按期偿还,减少坏帐损失的发生,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债权、债务管理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债权债务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任终结的原则。 第四条市场部对各单位的债权债务管理进行监控和考核。 第五条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债权债务管理必须有主要领导和专人或专门小组负责,收集整理债权债务资料,建立明细帐目,按时填报债权债务增减变化表。 第二章债权控制 第六条债权控制是指对供应、生产、销售、结算中易形成债权的不同形态的资金进行监督的活动。债权分为应收及预付款和其他应收款两类。 1、应收及预付款是公司发生产品销售、劳务供应等经济活动以及公司因为将要发生外购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经济业务,而预付供货单位和提供劳务单位的款项。 2、其他应收款是类似备用金、租金、各种赔款、罚款以及向职工垫付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 第七条交易前需订立合同。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等。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

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八条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的委托人和非法人委托人均无权对外签约,但经总经理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书的例外。 第九条合同签订后,应将合同副本送交财务部,以便日后检查核对和办理结算业务。 第十条财务部对销售部门核准的销售发票或帐单等依据进行记录,按实际发生额进帐,并由不相容岗位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各单位定期对各项债权进行清理,编制各项债权分析报告,对到期未能按时收回的各项债权查明原因,及时报告,采取有力措施催收各项债权。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记录各项债权的总帐与明细帐,定期与应收与预付款单位(债务人)进行核对,发生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帐务处理,年终应填制对帐单,由债务人书面确认。 第十三条各单位对所形成的债权必须按月报集团市场部存档备案。 第三章债务控制 第十四条债务的控制采用职责分工的原则,即应付账款的记录必须由独立于请购、采购、验收及付款的人员分别进行。 第十五条会计应根据核准的有关原始凭证进行会计记录。 第十六条财务部记录各项债务的总帐与明细帐,财务部与业务部核对一致,并编制各项债务明细表,供核对来自债权单位的对帐单。

集团资金管理规定

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有效地筹措、分配、使用资金,加强对集团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计划财务部是集团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办理集团所属各公司及集团公司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结算、贷款、外汇调剂和资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集团计划财务部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在资金管理工作方面具有监督和管理职能,在结算业务方面具有服务职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资金系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随时可变现的有价证券。为了方便定期编表计算和收支运用,预计资金(编制现金流量预计表使用)仅指现金及

银行存款,至于随时可变现的有价证券则归属于资金调度的行列。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集团所属各公司。 第二章资金预算管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及集团所属各公司,除应于年度预算计划书编订时报送年度资金预算外,还应于每月25日前逐月预计次月资金收支资料,编制现金流量预计表,报集团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根据各公司资金预算情况安排资金调度计划。 各公司财务部应于每月10日前编制上月现金流量表,编制上月实际发生与预计比较的资金来源运用比较表,以上两表各一式二份,分别报集团计划财务部、财务总监,同时留存备查。 集团计划财务部应于每月28日前编制次月合并现金流量预计表,每月12日前编制上月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七条资金收入: (一)销售商品车收入 各公司依据商品车各种销售条件及收款期限,预计可收(兑)现数编列。 (二)维修服务收入(包括快修收入) 各公司依照维修服务业务收款条件、期限和合同规定预计可收(兑)现数编列,此项包括工时费、零配件销售收入、汽车美容收入等。 (三)精品销售收入

【某农商银行授权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管理办法

【某农商银行授权管理办法】农商银行管理办法 某农商银行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规范本行授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等文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董事长根据本行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对总行行长开展业务、从事经营管理权限的具体规定。本办法所称转授权是指总行行长对经营层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业务经营机构负责人,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重要业务岗位人员开展业务、从事经营管理权限的具体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权人为本行董事长。本办法所称被授权人是指总行行长,及其转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各业务经营机构、职能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和重要业务岗位人员。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业务经营机构是指总行前台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本办法所称职能管理部门是指总行各部室。第五条本行授权遵循“有限授权、区别授权、严格监控、及时调整、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统一法人体制下的授权管理,其授权原则是:(一)有限授权。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被授权人实行有限授权。(二)区别授权。根据市场环境、被授权人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三)严格监控。授权管理部门、授权人对被授权人的工作进行严格监控,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行为。(四)及时调整。根据被授权人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及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适时调整授权。(五)权责一致。被授权人承担与所接受授权相一致的管理责任。为加强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规范本行授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等文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若其行为超越授权,应视越权行为性质和所造成经济损失,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以及总行授信委行长向总行分管业务行长、业务部、辖内各营业机构转授权的依据。第二章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授信审批权限第六条总行董事长通过办公会议定,在省联社核定的本行贷款最高审批权限内对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的贷款授信审批进行授权,授信审批的贷款额度以省联社核定的本行各类贷款最高授信额为限全额转授权于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由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行长委员(或委托副行长委员)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审查,并在授权的范围内行进行审批授信。超过本行授信审批权限的,按照省联社规定执行。(一)个人贷款授信审批权限1、个人贷款是以单个自然人为主体对象发放的贷款,包括自然人农户、居民、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合伙经营形式出现经济组织等非公司(企业)性质的贷款主体。 2、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权限为超过分管领导审批权限且最高限500万元以内的贷款。其中:保证人保证贷款50万元以内;融资性担保公司保证担保贷款、抵押贷款和存货、仓单、收费权、存单质押贷款500万元以内。(二)公司类授信业务审批授权单一公司(企业)法人贷款审批授权1000万元以内。其中:一般保证担保贷款500万元以内;融资性担保公司保证担保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1000万元以内;住房按揭贷款按省联「苏宁易购」眼镜,全品类超值特惠,开抢啦!购优惠!! 广告眼镜,苏宁易购网上购物商城,全国联保,100个城市苏宁半日即可送达. 查看详情> 偏光镜能配近视眼镜吗,天猫电器城,价廉质优,优品行货! 广告偏光镜能配近视眼镜吗,天猫电器城,网罗个人护理热销排行榜,高性价比,品质护航,省钱更省心! 查看详情> 3 社规定执行。(三)贷款授信系统审批权限1、各营业机构及客户经理系统审批权限。客户经理在核定的贷款审批权限之内;支行行长在核定的支行审批权限之内;超过本行审批权限的逐级提交审批。2、总行业务部审批权限。凡超过营业机构审批权限且属于业务部权限内审批的贷款由业务部直接进行纸质审批,系统提交总行授信委行长审批;超过业务部审批权限的贷款逐级上报审批。 3、总行分管(业务部)领导审批权限。凡超过业务部审批权限且属于分管领导权限内审批的贷款由分管领导直接进

农商银行信贷业务操作流程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操作规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本行贷款行为,推进贷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贷款操作规程是本行在贷款(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下同)发放、收回过程中对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贷款收回、不良资产管理、呆账贷款核销、信贷档案管理及信贷工作总结等内容进行规范的工作程序。 第三条本规程是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辖营业机构办理贷款业务应遵循的操作规范。 第二章贷前调查 第四条各支行、分理处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核实抵押物、质物及保证人情况,预测贷款的风险程度等。 第五条信贷人员接到借款人书面贷款申请报告后,应在3—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的工作,具体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1.借款人营业执照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场所是否在各支行、分理处所辖范围内; 2.借款人主体是否合法(工商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及个体户应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其他经济组织应有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借款人经营的内容是否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规定的范围; 3.借款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资金结算情况如何; 4.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以自然人个人名义在本系统内辖属机构有无贷款; 5.借款人有无合法有效的贷款卡,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法定代表人的品行、素质及管理能力情况; 6.借款企业有无完整的财务制度,能否按时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有关财务数据资料; 7.借款人是否有相应比例的自有资金,短期贷款工商企业一般不少于30%,中长期贷款50%以上; 8.借款人申请的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各支行、分理处的支持范围。 (二)自然人 1.自然人户籍关系是否在本支行、分理处所辖范围内; 2.自然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消费贷款应有符合规定的自有首付资金; 4.自然人是否在本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 5.借款人申请的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各支行、分理处的支持范围。 信贷人员根据初步调查情况,提出是否同借款人建立信贷关系意见。凡借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借款人;基本符合借款人条件的,经审批同意建立信贷关系的,则再进行实地调查。 第六条实地调查主要是了解借款人经营管理状况、资产与负债构成、产品盈利能力、企业发展前景及对保证人或抵(质)

农村商业银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部资金转移定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部资金管理,规和约束本行资金营运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资产负债精细化管理,充分发挥价格导向作用,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资金转移定价是指总行计划财务部与各支行按照一定规则有偿转移资金,达到核算业务资金成本或收益等目的的一种部管理模式。 第三条本行部资金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灵活调度、利率调节”的原则。总行有偿使用支行上存资金,金融市场部有偿使用总行资金。 (一)统一管理。总行计划财务部是全行系统资金的运营管理中心,拥有全行资金配置权和调度权,负责全行资金平衡,指导各支行开展资金营运。 (二)分级负责。各支行分别管理本支行部资金,负责支行资金营运管理,执行总行资金调度指令,平衡资金并保证支行的资金支付。 (三)灵活调度。根据资金来源与运用的变化,灵活有效的调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利率调节。总行通过运用部资金价格杠杆,引导资金合理有序流动,最大限度减少不生息资金和无息资金占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总行及辖属各支行。 第二章资金转移定价方式 第五条通过建立虚拟资金池,以全行统一的部资金转移价格,从资金筹集部门买入资金,将资金卖给资金营运部门,将各支行利息的资产和负债的收入收益、和支出进行细分,充分发挥利率杠杆作用,通过盈利能力分析和绩效考核,体现效益性经营对各业务单位的导向作用,实现各网点经营效益最大化。 第四条资产与负债业务的净利差收入分为两个部分:资产业务净利差和负债业务净利差。 第五条资产业务净利差等于资产业务收益减去资金成本。负债业务净利差等于负债业务资金收益减去利息成本。 第三章资金池管理 第六条资金池设在总行资金营运中心总行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分支行每笔负债业务所筹集的资金,均以该业务的部定价全额转移给总行资金营运中心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每笔资产业务所需要的资金,均以该业务的部定价全

农商银行信贷客户经理管理规定

农商银行信贷客户经理管 理规定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客户经理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面向市场、面向客户的业务拓展和适应竞争形势的营销机制,树立“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的经营理念,培养和锻炼高素质的客户经理队伍,促进各项业务经营的稳健发展,根据《山东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客户经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户经理是指本行各营业机构从事服务客户、组织资金、营销贷款、拓展业务、推介金融产品和开拓市场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客户经理的职责与行为规范第三条客户经理在本行辖区范围内代表所在营业机构稳定和发展与客户的关系,开展存款、贷款、结算、代理、咨询等金融产品营销,提供一揽子信贷服务。具体的工作职责:(一)拓展客户。搜集、整理、分析客户信息,根据客户需求细分客户层次,制定发展计划,推广介绍本行新的业务品种,及时发展培育和吸引新的优质客户,巩固同客户之间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二)吸收存款。拓展农村、城镇、社区存款市场。挖掘培植储源,开发系统性集团存款客户,扩大中小企业、事业单

位、财政涉农单位基本结算账户开户面和资金结算量,增加代收代付、代保管、代理理财等中间业务的种类和范围。 (三)营销贷款。立足“三农”,及时调查了解辖区农户、农村及城镇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贷款需求情况,开展农户、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建档、评级、授信、年检工作,指导成立贷款农户联保组织,开展信用户(村、镇、社区)评定工作。接受客户贷款业务申请,对客户的授信情况进行评估、调查、审查、发放和贷后管理。 (四)客户监测。客户经理应定期不定期对客户进行回访,深入了解客户服务要求,提出服务措施并书面报告单位负责人,对贷款类客户,必须有定期贷后跟踪检查书面报告,大额贷款每季度至少有一次定期书面贷后检查报告。贷款到期30天前,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催收。贷款逾期后,每季度至少要催收一次。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探访客户,接触客户决策层,掌握客户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项目建设、产品市场供需变化等情况,更要关注客户的收购、兼并、重组、法人代表变更、资本金较大幅度变动等重大事项,并根据客户所处行业的市场变化、同业竞争和发展趋势,对客户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客户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要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 (五)清收不良资产。按规定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夯实贷款占用形态,保全、清收和处置不良贷款,降低不良贷款占比。

农商行资金业务发展策略

农商行资金业务发展策略 中国有660多家农商行。面对利率市场化、互联网金融资金脱媒和技术脱媒的双重冲击,以及经济下行周期不断抬升的资产质量隐忧,多家农商行调整经营策略,通过做大转贴现、投资、同业等资金业务调整收入结构。策略的调整,虽然拓展了收入来源,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一定后遗症:影响三农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发展速度,偏离三农战略定位。那么,在宏观周期波动和银行业发展趋势变迁的背景下,农商行是继续坚守熟悉的三农阵地,靠赚取存贷款利差立足,还是进军变幻莫测的金融市场,靠赚取投资收益和市场资金利差谋求新转型?这一时成为业界争论的焦点。笔者认为,要解决争论,必须厘清农商行资金业务发展的起源和特点,才能决定未来何去何从。 农商行资金业务起源和特点 纵观历史,农商行资金业务的发展随着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上世纪90年代中期,农商行刚从贷差行转变为存差行,为利用富余资金,农商行陆续加入银行间市场,将资金存放同业或投资国债,资金业务的主要功能是调剂资金头寸,投资收益并非主要目的;90年代后期,农商行在存放同业和投资国债的基础上,主动开展了银证合作业务,通过证券公司将资金投向股市,随后,因违规操作被监管部门叫停,资金业务重新回归到起点。近五年来,随着资管业务的发展,

农商行资金业务已从传统的转贴现、同业存放、票据业务、债券买卖发展到同业理财、同业存单、信贷资产证券化等业务,交易策略由资产配置为主、资产交易为辅转变为资产配置和资产交易并重,业务功能更多的是增加资金业务收入,改善收入结构,应对存贷款利差收窄、不良快速反弹、利润快速下滑的趋势。 与同业相比,农商行资金业务除了自有资金丰富、办理业务链条短、资金配置灵活外,还面临着众多劣势。一是政策劣势。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银监会215号文”),全国监管评级二级以上的金融机构可以开办AA级(含)以下债券投资、信托产品投资、券商(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类产品投资等业务。但全国满足这一要求的农商行仅占总数的不足三分之一,三分之二的机构不能从事资管时代的新型业务。尤其是金融债投资,大多数银行的评级在AA级(含)以下,如果将其视为普通企业的信用评级,监管评级三级的农商行就不可以购买,这显然有失公允。二是战略劣势。面对不良贷款反弹形势,多家农商行调整了发展战略,将组织的存款不再用于新增贷款,而是悉数用于资金业务。这一战略,在利率上升期,或许获利颇丰;然而在利率下行期,用3.8%~4.1%吸收的存款做传统的债券投资、票据业务几乎无利可图。三是业务链劣势。与国有银行、股份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业务经营管理,有效控制贷后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根据《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省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省农村信用社自然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意见(试行)》、《****省农村信用社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尽职管理办法》和本行相关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后管理是指从信贷业务发生后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的全过程各项管理与服务活动。包括帐户监管、贷后检查、风险预警、风险分类及不良贷款处理、贷款收回、档案管理、客户维护等。本办法所称逾期贷款包含帐面不良贷款、央行票据置换贷款、呆账核销贷款以及打包出售的不良贷款。 第三条贷后管理坚持职责明确、责任到人、检查到位、及时预警、快速处理、安全收回的原则。****年底改制前股东购买、打包出售、票据置换、核销贷款、集中管理由风险资产一部负责贷后管理;帐面不良贷款,改制后集中管理、呆账核销由各支行、公司业务部、****分理处(以下简称各

支行)负责贷后管理。 第四条贷后管理的最终目标是按期足额收回信贷业务本息,并与客户建立持续发展的业务合作关系。 第二章贷后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贷后日常管理由本行信贷管理部和风险资产部共同承担管理。 第六条各支行是贷后管理的具体承担者,应设置贷后管理岗位,承担贷款客户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资金监管、贷后日常监测及客户维护。监管信贷资金使用情况,限制性条件落实情况,监测客户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及现金流变化情况,开展贷后跟踪检查,收集客户财务、非财务信息,并定期联系客户,做好客户维护工作; (二)对担保人近况及担保物情况进行定期监测; (三)风险分类及日常管理。按规定复测客户信用等级,及时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建立贷款监测台账,整理、收集档案资料,登录信贷管理系统,收回贷款本金及利息; (四)提出不良贷款清收方案,并具体实施; (五)风险预警。发现风险信号及时预警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理意见; (六)定期报告。定期向支行、部门负责人汇报辖内贷后管理情况; (七)本行及支行、部门交办的其它贷后管理工作。

农商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指引模版

农商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农商行大额支付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规范大额支付业务操作,防范支付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及《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农商行业务发展实际及有关内控,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农商行辖内办理大额支付业务的各级参与机构。各级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大额支付业务,加强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支付业务安全清算。 第三条农商行大额支付系统的管理遵行“一点接入、一点清算、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业务处理遵照“逐笔实时发送、全额清算资金”的原则。 第四条农商行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省资金清算中心”)作为省联社负责大额支付系统业务清算的职能部门,负责全省大额支付业务资金清算、业务指导及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各办事处(市联社)负责辖内参与机构大额支付系统日常业务的指导、监督、培训、检查及业务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六条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及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行社”)负责组织辖内参与

机构规范办理大额业务;负责辖内支付业务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培训及宣传推广等工作;完成辖内机构大额业务与上级清算机构之间的资金清算等工作。 第七条农商行大额支付系统对外接入方式分为直接参与机构和间接参与机构。 直接参与机构是指直接与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并在当地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参与机构; 间接参与机构是指通过直接参与者接入支付系统办理大额支付业务的参与机构。 第八条农商行大额支付系统对内接入方式分为代理机构和被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是指拥有独立的支付系统行号,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参与机构; 被代理机构是指没有独立的支付系统行号,通过辖属代理机构办理大额支付业务的参与机构。 第九条辖内机构发起的支付业务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及行内规定的业务与技术标准,经大额支付系统受理后即具有支付效力,业务完成资金清算后即具有最终性。 第十条农商行大额支付系统主要处理各参与机构发起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省联社辖属各参与机构之间的资金汇划业务,支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 第十一条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

集团资金管理制度

集团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资金管理原则 第一条资金管理是指所有与资金有关的管理活动,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关系管理、银行帐户及存款、银行付款、对外融资、内部存贷、内部项目资金往来、外汇等。 第二条集团财务部负责根据公司董事会批准的资金管理政策,制订、监督、解释及修改本资金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各子公司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实行资金计划管理,通过编制和执行各项资金计划(包括月度资金计划和周资金申请等),对融资、付款等各项资金活动进行有序安排以控制资金成本。 第四条由集团财务部进行资金集中管理和统一支付。各子公司财务部根据集团财务部要求对本公司各部门及所属油站资金和收款工作进行管理。公司所有现金收入必须及时缴存公司的银行帐户,公司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坐支公司现金或有价票卡。 第五条公司对外融资、担保、抵押等资金业务由集团财务部统一管理,各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上述活动。 第二章银行帐户和资金集中管理第六条集团及各子公司单位银行帐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申请购买、保管支票等银行支付票据,申请开通和使用网银等,必须报经集团财务部资金经理审核、财务总监批准后,按照公司资金政策办理。公司的会计账户设置应一一对应各银行账户,公司会计应每月出具银行余额调节表以监控银行未达账项。 第七条银行帐户预留印鉴原则上为法人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总经理私章、副总经理私章,特殊情况必须报经集团财务部审核、集团副总经理及总经理批准。财务专用章和总经理私章的使用遵循公司相关印章管理流程,副总经理私章由副总经理本人保管。 第八条公司的银行账户按照账户性质和用途分为基本户(支付和报销专用)、收入户(收入专用)、税务专户(税务和扣款专用)、资金池专户(资金池调拨专用)、贷款专户(贷款放款及还款专用)、其他专户(根据具体业务设置)。 第九条集团设立一级收入帐户,集团及所属油站,所有收入资金全部及时归集至该帐户。 第十条集团下属子公司设立一级收入帐户,子公司及其下属油站所有收入资金全部及

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债权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债权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工程项目债权债务的风险控制体系,合理保障项目盈亏的真实性,强化项目债权债务的同步管理与项目资金监控,积极回笼资金,有效降低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增强集团发展后劲,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集团财务管理制度》、《集团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等制度和有关财经法规,结合集团工程项目债权债务管理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内在因果关系和过程控制需求而制定。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子公司、事业部和经济实体(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工程项目债权债务管理的目标及基本方法 (一)目标 1、积极回笼资金,缓解资金压力; 2、合理保障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改善资产负债结构; 3、通过工程项目债权债务及盈亏情况同步分析、相互印证,有效保障工程项目盈亏的真实性,合理控制风险。 4、持续、动态进行风险预警。 (二)基本方法 1、事前、事中、事后全面、动态、持续控制; 2、分级分类管理,分项控制; 3、明确责任主体,多部门、多层次参与,系统性控制; 4、主责部门和协作部门分工配合,形成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 第五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债权是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根据销售或承揽合同,因提供产品或劳务等生产经营行为产生的应收款,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 应收账款主要指应向业发包人收取的工程欠款。 预付账款主要指按合同约定预付的材料款和分包工程款等。 其他应收款是指除工程项目债权债务和预付账款以外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第六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债务是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等生产经营行为产生的债务,主要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和应交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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