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7号)

《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2019年5月30日

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9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推动社会进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弘扬时代新风、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个人自律、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统筹推进的原则,构建政府组织、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任务协调和督导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协助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公民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劝阻、制止、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二章规范与鼓励

第八条公民应当热爱祖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公民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礼仪和管理规范,爱护公共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得体,举止文明;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

(三)语言文明,不大声喧哗,不使用低俗语言,不争吵谩骂;

(四)妥善处置物品,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五)开展娱乐、健身、宣传、经营等活动,应当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电子视听产品、音响器材,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噪声值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六)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注重礼仪,有序进出

场地,服从现场管理;

(七)在规定时间、区域摆摊设点,不随意占道经营、店外售货;

(八)遇有突发事件,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和安排,配合应急处置措施;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公民应当遵守环境卫生管理规范,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合理使用环境卫生设施,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公共设施整洁,不随意涂写、刻画、粘贴、喷涂;

(二)牌匾、橱窗、条幅、电子屏标语及商业广告等使用的文字语言规范准确;

(三)维护公共场所整洁,不乱发广告、传单;

(四)减少吸烟行为,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吸烟;

(五)养成爱护环境的行为习惯,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口香糖、塑料袋、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不乱倒生活垃圾、污水;

(六)爱护公共场所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不采摘花果、攀折树木、损坏绿地;

(七)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文明如厕;

(八)文明祭祀,不随意在城区道路抛撒、焚烧丧葬祭奠物品。不在殡葬、吊唁场所之外播放哀乐,播放哀乐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九)参与烟尘污染防治,不在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不露天焚烧落叶、垃圾等物质;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公民应当遵守文明出行行为规范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维护交通秩序与安全,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不得强占他人座位;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遵守乘坐规则,有序排队;

(三)遵守乘车秩序,不得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按照划分的道路和方向行驶,爱护共享交通工

具,规范有序停放;

(五)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到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

(六)驾驶机动车规范使用灯光喇叭,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

(七)驾驶机动车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等应急车辆,非紧急情况不得占用应急车道;

(八)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横过机动车道时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九)驾驶、乘坐机动车等交通工具时,不向外抛撒物品;

(十)不在车行道内进行兜售、发送物品或者乞讨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村民应当践行村规民约,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村庄街道卫生、整洁,不随意堆放垃圾、粪便、土石、柴草等杂物;

(二)圈养家禽家畜,保持圈舍卫生,不影响周边生活环境;

(三)遵守道路安全规定,不在公路打场晒粮;

(四)妥善处理秸秆,不露天焚烧秸秆和杂物;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公民应当维护社区文明,邻里友善、团结互助,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理使用共用区域,不乱搭乱建,不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楼道等空间堆放、吊挂影响他人生活、危害他人安全的物品;

(二)爱护共用设施设备,不占用消防通道,不擅自占用他人车位;

(三)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安装空调和排烟设施,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四)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不在建筑物内的共用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五)饲养宠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持环境卫生,不干扰他人生活。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免疫、检疫,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及时清理犬只粪便,不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爱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三)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四)服从景区景点管理,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公民应当文明使用网络,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

(二)传播健康信息,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浏览不良信息;

(三)诚信友好交流,不以发帖、跟帖、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欺诈他人;

(四)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公民应当文明就医,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和理解医护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

(二)依法、有序、文明处理医疗纠纷,不得以任何理由扰乱正常诊疗秩序;

(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各行业从业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履职尽责、勤政务实、廉洁奉公,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职工应当勤勉敬业、恪尽职守,遵守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

(三)商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文明服

务,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公民应当弘扬家庭美德,孝老爱亲,争创文明家庭,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敬长辈,履行赡养义务,关心照料和看望问候老年人;

(二)夫妻和睦,勤俭持家,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

(三)兄弟姐妹友善关爱,相互扶助;

(四)关心爱护未成年人,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倡导下列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一)文明就餐,合理消费,不酗酒,不铺张浪费;

(二)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气等资源,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三)绿色出行,优先选择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

(四)移风易俗,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五)热爱学习,崇尚科学,情趣健康,抵制愚昧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动;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鼓励和支持公民见义勇为,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依法保障捐献者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等慈善公益活动,依法保障慈善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依法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依法支持和发展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加强专业能力建设,拓宽志愿服务领域。

鼓励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鼓励和支持公民为需要救助的人员拨打紧急救助电话,并提供必要帮助。

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第二十五条倡导和鼓励单位、个人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和科学普及活动。

第三章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文明创建、文明行为及促进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对单位职工、会员的文明行为进行表彰奖励,鼓励和支持单位职工、会员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道德领域先进人物的困难帮扶制度。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等方面对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道德领域荣誉称号获得者予以优待。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组织指导制定市民公约,指导、支持行业协会、窗口单位、基层自治组织、社区、学校等依法制定自律章程、服务规范、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公约、学生守则等自律自治规范,动员公民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岗位培训和考核内容,做好本单位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对其工作或者营业场所、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取证。

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可以聘请文明行为义务劝导

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引导工作,并保障义务劝导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设计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交通、垃圾污水处理、公共厕所、停车泊位、无障碍设施等基础设施,逐步完善城市公共汽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机场、车站、客运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政务大厅、医疗机构、大型商场、文体场馆、景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母婴室、第三卫生间等设施。

鼓励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维护管理,保证设施完好、使用正常、整洁有序。在设施醒目位置设置文明告知、文明提醒、文明规劝等提示牌。

共享交通工具运营单位应当科学合理投放运营车辆,加强车辆停放管理,及时修复、清理损坏和废弃车辆。

第三十一条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地铁站、码头等应当规范设置购票区、等候区、出入通道,设置醒目导向标志,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加强乘客购票、等候、进出站(港)引导管理,维护进出站(港)秩序。

城乡客运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线路行驶,在规定站点上下乘客,并加强乘客引导管理,维护正常乘车秩序。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医疗机构、金融机构、公用企业等,应当根据服务范围和规模,合理布局服务网点,规范设置服务窗口,完善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推广网上预约、网上办理等信息化、大数据技术应用,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及时有序为服务对象办理相关业务。

第三十三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业监管,规范旅行社、导游、景点景区经营管理单位经营服务行为,促进诚信经营,文明服务。

旅游经营者应当完善旅游设施设备,设置服务设施、游览导向、注意事项等醒目标识,加强巡查管理和客流调控,维护正常旅游秩序。

旅行社、导游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不误导、强制旅游者消费。

第三十四条网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净化网络环境,倡导文明上网,推动网络文明建设。

第三十五条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开展文明校园创建活动,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开展文明行为、文明礼仪教育,并将其纳入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学内容。加强师风学风建设,培养教师、学生的文明习惯,鼓励和表彰文明行为,依法加强学校师生权益保护,维护学校教学秩序。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环境整治和保护,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等群众组织,开展乡风评议,褒扬乡村新风,制止不良行为,推进移风易俗。

第三十七条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罚不文明行为时,可以根据执法需要,依法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行为人拒不提供的,执法部门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邀请人大代表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视察、检查,听取有关单位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报告。

第三十九条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宣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传播文明行为,曝光不文明现象,刊播公益广告,宣传先进典型,发挥榜样示范引导作用,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四十条公民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居住社区通报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和时限内向社会公布其行为事实、证据等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及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除外。

第四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不文明行为举报激励措施,设立举报、投诉平台,及时受理、查处不文明行为,并向举报人、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保密。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对获得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称号或者文明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表彰的,记入个人档案或者个人信用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行政执法部门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不文明行为,应当及时准确报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不文明行为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联合惩戒措施清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对记入个人信用记录的个人文明行为和不文明行为信息,纳入所在单位的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等文明创建考评内容。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对有关设施设备疏于管理、维护,致使该设施设备残缺或者丧失功能的;

(三)未依法及时受理投诉或者未及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或者泄露投诉人、举报人信息的;

(四)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六)妨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城市公共管理空间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携犬出户不束犬链,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

他行政主管部门处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行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口香糖、塑料袋、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随意在城区道路抛撒、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携犬出户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乱发广告、传单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楼道等空间堆放、吊挂影响他人生活、危害他人安全物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吸烟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威胁、侮辱、推搡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投诉人和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公民实施见义勇为、紧急现场救护、扶助等救助行为,被救助人及其近亲属故意隐瞒真相、捏造事实,企图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实施不文明行为屡教不改的,依法从重处罚。

被处罚人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不文明行为,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政策关于贯彻落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情况汇报3篇汇总

汇报是向上级机关报告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时使用的公文。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政策关于贯彻落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情况汇报,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政策关于贯彻落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情况汇报 《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201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县政协的关心和监督下,县委宣传部认真履行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职能,督促各地各单位全面学习宣传贯彻《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过全县上下共同努力,我县在推进文明行为促进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主要从三个方面作汇报 一、贯彻落实基本情况 (一)加强宣传氛围 机关学习深入推进。各地各单位利用每周学习日开展学习《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活动。坚持将学习宣传《条例》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内容,对条例内容进行解读学习,采取集中学习、自学研讨等多种形式,形成领导干部带头学、原原本本集中学、学用结合深入学的浓厚氛围。

社会宣传广泛开展。一是组织动员各地各单位利用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微信工作群、QQ群等载体和平台,及时宣传条例内容,对条例出台的背景、目的、依据、文明行为界定、鼓励与促进措施、保障与实施举措、法律责任等进行深刻解读。二是扩大学习宣传覆盖面,印发到各地各单位《条例》共16000本,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认真学,提升《条例》知晓率和参与率,真正理解内涵,切实规范言行,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开展系列活动 志愿服务形成常态。为加强对全县志愿服务活动的规范管理,组建了县志愿服务中心,已入驻8个社会公益组织,2个志愿服务工作室。目前,全县各地各单位组建志愿服务团队达150多个,志愿者19860人,成立了蓝天下妇女儿童维权协会、一米爱心社、绿叶志愿者协会、蒲公英爱心协会等一批优秀社会志愿服务团队。各志愿服务团队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蒲公英助学项目惠及全县23个乡镇管理区,受助留守儿童达八百多人;蓝天下妇女儿童维权协会的“万家无暴”项目,创新性地设计“妇联+公安+社会组织+”模式,直接服务家暴受害人1200余人,助6名自杀者放弃轻生,70余名想自杀或杀死施暴者的受害人恢复平静,帮数百家庭修复受损关系。 立德树人全面推进。县教育局重点突出文明校园创建,将文明行为养成纳入教学计划、纳入课堂教育、纳入教师考评,帮助青少年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

《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学习心得

《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学习心得 文明是指人类所创造的财富的总和,特指精神财富,如文学、艺术、教育、科学等,也指社会发展到较高阶段表现出来的状态。文明是指人类社会进步状态,文明的实质就是人类社会平等程度。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美德,践行《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在校领导的组织下,我校集中学习了《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这次学习,让我有机会静心审视自己的行为,并对照文明行为条例,自我查找不文明行为,及时改正,及时约束自身行为。 5月25日,我校全体教师在祝校长的带领下,共同学习了《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通过学习,我深刻认识到人民是城市的主人,既是城市文明的受益者,更是城市文明的建设者,城市文明离不开个人文明。作为城市这个大家庭的一员,每位公民都有责任、有义务通过自己的文明行为,为我们的城市增添亮色。把一座城市建设的更美好,不仅仅是政府的事,也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事。只有齐心协力,从点滴做起,

从我做起,从今天做起,为创建文明城市做出积极的贡献,才能把我们的城市建设的越来越美丽。 《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我们行为的指路灯,它让我们克服自身种种不良行为,努力向文明迈进。作为一名学校老师,承担着社会使命中教书育人的责任,更应该成为宣传者,促进者和践行者,应配合政府部门,将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到每一名孩子的心坎里和行动中,运用孩子的力量将文明行为条例带到每一个家庭,让父母在孩子的带动下了解条例,遵守条例,从而带动整个社会一起遵守并践行郑州市文明促进条例。 文明思想,聪慧开明;文明语言,悦耳动听;文明行动,感动天地。文明人生,丰富多彩;文明社会,和谐美好;文明中华,无比璀璨。愿人人行动起来,让我们的城市处处盛开文明之花!

学习《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有感

学习《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有感9月12日,我校师生共同学习了《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1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31日批准,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本条例是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推进城乡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 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作为一名教师,更应该以身示范,无论在工作和生活中,时刻注意自己的形象,使用文明语言,自觉践行社会主义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序良俗,做好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结合《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我们教师在工作中,在和学生相处中更应该做到: 一、树立良好的师德形象----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

根草去。我抱怨过教师的清苦,抱怨过为人师的劳累,也抱怨过人世间的凄冷。这些想法与那些含辛茹苦,把一生都奉献给教育事业、奉献给学生的普通教师相比,自己是那么渺小与狭隘。想一想那些为教育事业无私奉献,不计回报的人们,使我明白了,只有苦过之后,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甘甜,那才是生活的真谛,使我品悟到教师不仅仅是一种职业,良好的师德形象更是一种精神的化身,它孕育着真,引导着善,创造着美,奉献着爱!古今中外无数事例证明,育人单凭热情和干劲是不够的,还需要以德立身、以身立教。作为一名现代文明教师也要有默默无闻的奉献精神,甘为人梯,像“春蚕”吐尽青丝,像“蜡烛”化成灰烬,把毕生献给事业,献给学生。 二、规范文明行为----文明从尊重开始。教师工作的“示范性”和学生所特有的“向师性”,使教师在学生心目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学生总是把教师看作学习、模仿的对象。 作为现代文明教师我们不能用高亢的声调、严厉的批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行为规范 第三章鼓励与支持 第四章实施与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和规范公民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促进工作。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形成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并定期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 市和区县(市)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重大问题。 第六条国家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基本行为规范 第七条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文明节庆、文明婚丧嫁娶、文明祭扫; (二)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各类污染物排放; (三)节约粮食、水、电力、燃油、天然气等资源,合理消费,不铺张浪费; (四)遵守公共礼仪,在公共场所衣着得体,轻声接打电话,不大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不以侮辱性语言、动作挑衅他人; (五)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出后进,使用自动扶梯时靠右侧站立;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 (七)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或者人行道被占道的,靠路边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按照交通信号指示从人行横道快速通过或者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 (八)旅游观光时,遵循文明旅游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爱护文物古迹; (九)遵循职业道德和商业道德规范,勤勉敬业,恪尽职守,诚信友善,团结互助;

铜川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铜川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二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行为规范 第三章鼓励与促进 第四章保障与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引导公民树立文明观念和规范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文明铜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工作原则】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协调机构】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统筹推进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其所属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规划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评估考核和表彰奖励。

第五条【单位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六条【公民参与】公民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劝阻、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和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第七条【表率示范】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基本行为规范 第八条【文明健康生活】公民应当文明健康生活,倡导下列行为: (一)文明用餐,使用公勺公筷、不浪费食物、不酗酒; (二)勤俭节约,节约水、电、气、油等公共资源; (三)绿色出行,优先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四)健康生活,讲卫生、防疾病; (五)移风易俗,文明办理喜庆或者丧葬事宜,绿色殡葬,文明祭祀,办理丧事不在室外使用扩音设备。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学习体会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学习体会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学习体会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临沂第一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发可谓是历史性的突破和进步。这标志着我们临沂越来越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注重内在素质的培育,标志着我们往高水平、大城市的目标又迈了一步,真的倍感欣慰。 条例内容涉及到了随地吐痰、遛狗不拴绳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方面,这一定是在前期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出台的,我觉的咱们市委、市政府时时在为人民群众着想,因为条例的颁发最后受益的还是咱们广大市民。 这些内容当中,我感受最深的是“在车行道内实施兜售、发送物品或者乞讨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平时会看到有很多公民站在道路中央,分发小广告,不仅影响了市容,扰乱了公共交通,而且对他们自身的人身安全造成很大威胁。尤其还有一些”按班值守“的乞讨者,其实在这个地方施善无疑纵容了这种行为,我个人倒不大建议车主在道路中间施善,但看到他们生活艰难,不免也心生恻隐之心,这其实给车主们出了道难题。《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施行,我想会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另外,条例中关于在公共场合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规定,也是特别有必要的。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颁发代表着进步,希望咱们广大市民能严格遵守条例规定,从我做起,相互监督;同时政府部门也加

大监管力度,咱们共同为了临沂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临沂的明天会更好!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学习体会 《**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明白纸,叫我们对文明的重视,为了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与社会文明水平。对社会的未来,有美好的一天。 条例内容提到了不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乱吐口香糖,乱倒污水。这些不良行为。在公共场合里: 1、不能大声喧哗 2、不一吐痰 3、不破坏公共财产 4、不随意插队。 还有一些关于权利的一些要求,在居民生活区饲养列入信仰名录的烈性犬和大型犬不可以养。携犬不能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一月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美术馆等。携犬出户时不输全练,携犬出户时不书束犬链。,不由成年人牵领。不主动避让行人,不及时清除犬便的行为是不良行为。对人很大的不文明。还有对社会的不文明。 还有,在生活中也有许许多多的爱心人士,会选择去献血,那些需要血的人,是多么想要学来把生命灌溉呀!在条例就出现了,就鼓励了一些话:“见义勇为,紧急求助。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7年6月22日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8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各方分工负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 第四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对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公共财政予以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确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是规范、引导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加强文明建设,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社区居民文明公约以及行业规范和其他行为规范,遵循公序良俗,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章基本行为规范 第七条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衣着得体,举止端庄,用语礼貌,不袒胸露背,不大声喧哗,不说脏话; (二)购买商品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不加塞,不拥挤,不捎带,不越黄线;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行为,树立新时代文明风尚,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推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宣传、表彰等活动; (四)督促有关单位查处不文明行为; (五)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商务、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网络信息安全等部门,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八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单位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支持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2021年《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知识题库(最全有答案)

《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知识题库(最全有答案) 一、填空题 1、《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经在2017年()月()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答:《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经在2017年12月21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在2018年()月()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答:《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在2018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3、《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答:《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4、《条例》中要求,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的工作原则。 答:《条例》中要求,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公众 参与、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 5、《条例》中要求,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目标是要在郑州市形 成()、()、()文明建设长效机制,从而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答:《条例》中要求,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目标是要在郑州市 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文明建设长效机制,从而推进社会公德、职业 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6、《条例》中要求,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目标是要推进郑州市

的()、()、()、()建设。 答:《条例》中要求,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目标是要推进郑州市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7、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答: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8、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 答: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 9、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和(),切实履职尽责,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4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 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四章促进与保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体现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与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相符合,与超大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坚持文化滋养、科技提升、法治保障,弘扬首都市民热情开朗、大气开放、积极向上、乐于助人的优秀品质,建设新时代文明行为首善之区。 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党建为引领,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 第五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和各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推 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和各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全文

《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9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推动社会进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弘扬时代新风、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个人自律、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统筹推进的原则,构建政府组织、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任务协调和督导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协助做 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公民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劝阻、制止、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 示范表率作用。 第二章规范与鼓励 第八条公民应当热爱祖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遵守宪法、法 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公民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礼仪和管理规范,爱护公共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得体,举止文明;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 (三)语言文明,不大声喧哗,不使用低俗语言,不争吵谩骂;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9年3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 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三章管理与促进 第四章倡导与奖励 第五章执法与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建设文明幸福的现代化天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宣传、表彰以及其他文明行为促进的工作。 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促进和执法工作。 第七条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八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文明行为规范,诚实守信,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十一条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等候服务遵守秩序,依次排队; (三)爱护园林、绿地和水体; (四)保持环境卫生,遵守公共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 (五)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 (六)遵守禁止吸烟的规定; (七)爱护公共设施,合理使用座椅和其他设施。 第十二条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内瞻仰、祭扫、参观时,应当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自觉维护庄严肃穆的氛围。 第十三条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保持安静,防止干扰他人。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7年6月22日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8日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各方分工负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 第四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对属于公共财政支

出围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公共财政予以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确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是规、引导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加强文明建设,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社区居民文明公约以及行业规和其他行为规,遵循公序良俗,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章基本行为规 第七条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衣着得体,举止端庄,用语礼貌,不袒胸露背,不大声喧哗,不说脏话; (二)购买商品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不加塞,不拥挤,不捎带,不越黄线;

学习《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体会 2019年11月25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市民通过“票选”形成的《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拟对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无偿献血、拾金不昧等文明行为进行记录,探索建立相应激励回馈制度,完善评比表彰、现金奖励、积分落户加分等优惠政策,同时将重点治理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共享单车乱停放、擅自泄露他人信息和隐私等6个领域24项不文明行为。 上述《条例》是近年制定《居家养老服务条例》《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以来,再次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作为草案提起主体,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为贯彻开门立法原则,最大程度汇集民意民智,有关部门在《条例》草案未形成前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有相当高比例的市民参与了有关调查并提出意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起草小组在充分吸纳社会问卷调查结果的基础上,起草了《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调查结果显示,超过99%的受调查者支持文明行为促进立法。更重要的是,条例草案提出的最应该倡导鼓励的文明行为,以及最应该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都来自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和问卷调查结果。市民最支持的见义勇为、文明出行、文明生活、讲究卫生等多项文明行为,以及市民最反对的随地吐痰、高空抛物、机动车乱停靠、公共场所吸烟、不排队和抢座、社区楼道内乱堆乱放杂物等多项不文明行

为直接被写入《条例》草案。通过线上线下问卷调查相结合,拓宽了人民群众参与立法渠道,为形成《条例》草案和制定《条例》奠定了坚实的民意基础。 《条例》草案规定,对不文明行为的惩治措施按由轻到重的递进关系设置,包括劝阻制止、警告、罚款、治安处罚等。此次文明行为促进立法涉及面广、调整关系复杂,为防止执行难,《条例》对执法主体、各方职责等都做了明确规定,重点就政府和社会各方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的组织推动和监督保障进行了规范。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草案规定,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发现的不文明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对不文明行为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等形式所做的记录,可以作为行政执法部门执法的参考依据。 立法整治不文明行为,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法治建设,是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的有力举措。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及全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高,广大市民对不文明行为的容忍度不断降低,一些看上去似乎并不严重的不文明行为,会极大地影响首都形象和市民生活质量,立法整治不文明行为,也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立法整治不文明行为,意味着将有专门法规来治理广大市民普遍厌恶的顽症痼疾和各种不文明现象和行为。通过明确的奖惩措施,以刚性法治推动文明生活方式的养成,对提升首都形象加快首都现代化建设非常必要。《条例》把不道德、不文明行为纳入法律规范,向全

学习《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体会 4篇

学习《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体会4篇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学习心得体会一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临沂第一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发可谓是历史性的突破和进步。这标志着我们临沂越来越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注重内在素质的培育,标志着我们往高水平、大城市的目标又迈了一步,真的倍感欣慰。 条例内容涉及到了随地吐痰、遛狗不拴绳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方面,这一定是在前期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出台的,我觉的咱们市委、市政府时时在为人民群众着想,因为条例的颁发最后受益的还是咱们广大市民。 这些内容当中,我感受最深的是“在车行道内实施兜售、发送物品或者乞讨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平时会看到有很多公民站在道路中央,分发小广告,不仅影响了市容,扰乱了公共交通,而且对他们自身的人身安全造成很大威胁。尤其还有一些”按班值守“的乞讨者,其实在这个地方施善无疑纵容了这种行为,我个人倒不大建议车主在道路中间施善,但看到他们生活艰难,不免也心生恻隐之心,这其实给车主们出了道难题。《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施行,我想会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另外,条例中关于在公共场合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规定,也是特别有必要的。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颁发代表着进步,希望咱们广大市民能严格遵守条例规定,从我做起,相互监督;同时政府部门也加

大监管力度,咱们共同为了临沂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临沂的明天会更好! 学习《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体会二 临沂第一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正式发布,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维护公共秩序、保护环境、文明出行、文明生活、文明旅游、文明商贸经营、文明养犬等7个方面,对经常发生的、社会关注度较高的55种不文明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这一条例的出台,有效填补了促进临沂市文明行为的空白,对于提高临沂市市民的文明行为,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作为土生土长的临沂人,我一路见证了临沂的飞速发展,从昔日的西郊大棚底到今日的各类批发市场,临沂已经成为全国闻名的商贸物流城。然而正是如此,临沂的常驻人口迅速膨胀,对于提高市民文明素养与社会文明水平提出了前所未有的考验。《条例》的出台,意味着从2019年1月1日起在临沂市广场舞噪音扰民、高空抛物、遛狗不拴狗绳、张贴“牛皮癣”等不文明行为都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除警告、罚款等处罚外,甚至还可能会被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同时,《条例》也明文规定提倡遵守公共礼仪,在公共场合衣着得体,言谈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遇机动车礼让时快速通过;弘扬沂蒙精神,传承红色基因,自觉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积极参加“双拥”和军民共建活动。条条种种都体现了文明向上的积极态度。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主题班会课件

---------------------------------------------------------------最新资料推荐------------------------------------------------------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主题班会课件 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引导促进文明行为, 制止不文明行为, 提升社会文明程度, 推进社会和谐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 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 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 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划, 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三)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宣传、表彰等活动;(四)督促有关单位查处不文明行为;(五)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1 / 11

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政府主导、社会共治,突出重点、协同推进,引导、鼓励、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践行文明行为,提升文明水平,是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带头示范。 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劝阻、制止、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及时受理、查处不文明行为。 第十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倡导文明理念,弘扬良好社会风尚,监督不文明行为。 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文明行为编辑第十一条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主题班会

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促进文明行为,制止不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推进社会和谐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宣传、表彰等活动; (四)督促有关单位查处不文明行为; (五)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政府主导、社会共治,突出重点、协同推进,引导、鼓励、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践行文明行为,提升文明水平,是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带头示范。 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劝阻、制止、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及时受理、查处不文明行为。 第十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倡导文明理念,弘扬良好社会风尚,监督不文明行为。 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文明行为 编辑 第十一条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学习体会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学习 体会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学习体会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明白纸,叫我们对文明的重视,为了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与社会文明水平。对社会的未来,有美好的一天。 条例内容提到了不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乱吐口香糖,乱倒污水。这些不良行为。在公共场合里: 1、不能大声喧哗 2、不一吐痰 3、不破坏公共财产 4、不随意插队。 还有一些关于权利的一些要求,在居民生活区饲养列入信仰名录的烈性犬

和大型犬不可以养。携犬不能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一月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美术馆等。携犬出户时不输全练,携犬出户时不书束犬链。,不由成年人牵领。不主动避让行人,不及时清除犬便的行为是不良行为。对人很大的不文明。还有对社会的不文明。 还有,在生活中也有许许多多的爱心人士,会选择去献血,那些需要血的人,是多么想要学来把生命灌溉呀!在条例就出现了,就鼓励了一些话:“见义勇为,紧急求助。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慈善公益活动,志愿服务活动。”都是对文明的鼓励和学习。我学到了,我们应该友善待人,为他人提供由利所能及的帮助。种上劳动,尊重劳动者,珍惜劳动成果。种上科学。反对封建迷信活动,自觉抵制邪教! 为了美丽的大莒南变成美丽的城市。我决定:遵守文明从我做起,做好

自己,严格遵守条例规定。叫我们的城市更文明,更美好。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学习体会》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纸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明白纸 1、条例什么时间起正式实施? 答:2019年1月1日 2、条例共有多少章节条款? 答:条例共六章六十三条,分为总则、文明行为规、支持与保障、实施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六个部分。 3、条例制定的目地是什么? 答: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与社会文明水平。 4、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答: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治法和德治相结合,遵循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的原则。 5、公民文明行为总的规是什么? 答:公民应当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遵纪守法、明礼尚德,遵守市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等文明行为规,践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 6、条例文明行为规分为几类? 答:分为3类,分别是鼓励的文明行为(5种)、提倡的文明行为(18种)和禁止的不文明行为(55种)。 7、条例鼓励哪些文明行为?

答:条例鼓励下列行为: (一)见义勇为; (二)紧急救助; (三)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 (四)慈善公益活动; (五)志愿服务活动。 8、条例提倡哪些行为? 答:条例提倡下列行为: (一)友善待人,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二)崇尚劳动,尊重劳动者,珍惜劳动成果; (三)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活动,自觉抵制邪教; (四)文明节庆,文明婚丧嫁娶,文明、安全、环保祭祀; (五)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低碳出行,绿色消费,分类投放垃圾,减少污染产生; (六)遵守公共礼仪,在公共场合衣着得体,言谈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 (七)文明上网,跟帖,理性发言,传播正能量; (八)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出后进,上下楼梯时靠右行走; (九)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幼、病、残、孕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不妨碍他人乘坐,不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 (十)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遇机动车礼让时快速通过;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学习体会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学习体会《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临沂第一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发可谓是历史性的突破和进步。这标志着我们临沂越来越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注重内在素质的培育,标志着我们往高水平、大城市的目标又迈了一步,真的倍感欣慰。 条例内容涉及到了随地吐痰、遛狗不拴绳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方面,这一定是在前期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出台的,我觉的咱们市委、市政府时时在为人民群众着想,因为条例的颁发最后受益的还是咱们广大市民。 这些内容当中,我感受最深的是"在车行道内实施兜售、发送物品或者乞讨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平时会看到有很多公民站在道路中央,分发小广告,不仅影响了市容,扰乱了公共交通,而且对他们自身的人身安全造成很大威胁。尤其还有一些"按班值守"的乞讨者,其实在这个地方施善无疑纵容了这种行为,我个人倒不大建议车主在道路中间施善,但看到他们生活艰难,不免也心生恻隐之心,这其实给车主们出了道难题。《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施行,我想会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另外,条例中关于在公共场合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规定,也是特别有必要的。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颁发代表着进步,希望咱们广大市民能严格遵守条例规定,从我做起,相互监督;同时政府部门也加大监管力度,咱们共同为了临沂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临沂的明天会更好!《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学习体会

《xx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明白纸,叫我们对文明的重视,为了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与社会文明水平。对社会的未来,有美好的一天。 条例内容提到了不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乱吐口香糖,乱倒污水。这些不良行为。在公共场合里: 1、不能大声喧哗 2、不一吐痰 3、不破坏公共财产 4、不随意插队。 还有一些关于权利的一些要求,在居民生活区饲养列入信仰名录的烈性犬和大型犬不可以养。携犬不能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一月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美术馆等。携犬出户时不输全练,携犬出户时不书束犬链。,不由成年人牵领。不主动避让行人,不及时清除犬便的行为是不良行为。对人很大的不文明。还有对社会的不文明。 还有,在生活中也有许许多多的爱心人士,会选择去献血,那些需要血的人,是多么想要学来把生命灌溉呀!在条例就出现了,就鼓励了一些话:"见义勇为,紧急求助。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慈善公益活动,志愿服务活动。"都是对文明的鼓励和学习。我学到了,我们应该友善待人,为他人提供由利所能及的帮助。种上劳动,尊重劳动者,珍惜劳动成果。种上科学。反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