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

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
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

《物权法学》必背复习题

第一章

1.物权的特性:

(1)对世性(主体):除物权人之外任何人,主体广泛性

(2)支配性(内容):同1.(2)

(3)特定性(客体):物√/行为&非物质×,具体制定、存在、独立,有体动产

/不动产

(4)绝对性(实现方式):负有不为侵害或妨害的消极不作为容忍义务

(5)排他性(效力):成立排他效力、实现上排他、对债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

求权效力

(6)法定性、公示性:区别债权

2.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与区别:

(1)联系:基础、目的交易

物权债权,人+财产=物权新物权,物权+债权=财产权方式(债权)

3.物权的排他效力:

(1)涵义: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

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

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包含绝对的→相斥物权之间于成立上的排他效

力,也相对的→包含相容物权之间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2)强弱之分:物权排他效力分为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不存在哪种物权的排他效力绝对强或者弱的问题。

一物之上客观不得有两个直接占有与现实支配,故同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和权利内容的物权之间,不得并立,这是内容与性质相斥之物权在成立上的排他效力;而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的两个物权之间得发生并立之情形,内容与性质相容物权之间仅存在行使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即被法律赋予较强效力之物权得以压制、排斥效力较弱之物权而先行实现。相容物权哪一个居于先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和法律规定而不仅仅是成立时间。

(3)各类物权排他效力表现:

①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权,有成立上的绝对排他效力,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一物一权)。

②用益物权之间得排他效力。用益物权是占有、使用、收益的实体支配权,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性(例外:典权,非继续性地役权)。

③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担保物权是以获得标的物之交换价值为目的的价值权,除动产质权和以权利凭证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权利质权之间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其他均为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④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用益物权vs不动产抵押权,行使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依设定的先后而定。

⑤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同一标的物上的定限物权虽恒成立于所有权之后,但其效力却当然优先于所有权。

第二章

4.我国物权法上所规定的物权的种类:

包含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类,同时也专设编章规定了占有。其所系规定和提及的物权的具体种类包含:所有权(含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土地承包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抵押权(含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质权(含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留置权。

5.物权的学理分类:

自物权与他物权(标的物所有);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不动产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标的物的种类);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权利人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独立物权:用益物权与从属物权:担保物权和地役权(物权的存在是否以物权人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为前提);有期物权与无期物权(物权之存续有无期限限制);普通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物权所依据的法律);本权与占有(是否有物权实质内容为标准);其他分类(广义物权与狭义物权、形式物权与实质物权、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等)。

6.准物权的涵义:

指物权法所规定的范物权种类之外,性质与要件等相似于(典型)物权并准用物权法有关规定的财产权,又称非典型物权或特别法上的物权。准物权为处于物权与其他权利分界之“模糊区域”中偏重于物权但又“不完全是”物权的那些权利类型;准物权的标准与种类不是唯一的,准物权的种类不限于准用益物权,还包含准担保物权、准所有权和物权取得权。

7.论述物权法定原则:

(1)意义: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系关于物权的种类或类型的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之原则。

(2)内容:①物权种类法定:类型强制,物权的种类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协议的方式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

②物权的内容法定:内容强制,各种物权的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合的物权。

③其他重要事项的法定性:a.物权效力的法定性,各类物权具有怎样的效力由法律所规定,当事人不得依协议扩张或者限缩各类物权的法定效力 b.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即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同的物权于变动时所应采用的公示方法及登记机构,非依法定公示方法所为的物权变动,不为法律承认或不得对抗第三人 c.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得因各种原因、方式与条件取得,概由法律明定,违反法定方式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能取得物权。

(3)违反后果:①违反物权种类规定的,不得认可为物权。

②违反物权内容规定的,不具有物权效力。

③物权法未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推定为禁止。

④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其他部分仍可有效。

⑤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不排除产生其他法律行为的效果。

第三章

9.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的变动,就是指物权发生、移转、变更和消灭。物权的变动,就物权自身而言,是物权的运动状态;就物权主体而言,则为物权的得丧变更;就法律关系而言,是指人与人之间对于物之支配和归属关系的变化。

10.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

(1)立法例上的三种模式介绍:

①债权意思主义:债权合意主义或意思主义(债权合意主义或意思主义),所有权的移转等物权变动以买卖契约等债权契约为根据,既不需要有物权行为或物权合意,也不以交付或登记为其生效要件。物权行为因法律行为变动时,仅需要当事人订立债权合同即可,不需要以登记或交付为成立或生效要件。

a.物权变动为债权行为的当然结果,债权的意思表示与发生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合二为一,不承认单独物权变动合意。

b.由于不承认物权行为的单独存在,物权变动的结果受其原因关系即债权行为效力的影响,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物权变动的结果随之失效。

c.物权公示原则所要求的登记或交付,并非物权成立或生效要件,而只是发生对抗力的要件。

②物权形式主义(形式主义):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发生变动时,除有债权契约之原因行为外,还须另有物权变动的合意以及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始能成立或生效。

a.引起债权发生的契约与引起物权变动的物权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一个法律行为不能引起债权发生和物权变动的二重效果,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分离而独立存在。

b.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当然影响,具有无因性。

c.物权公示原则所要求的登记或交付为物权行为的法定形式,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和物权的成立要件而非对抗要件。

③债权形式主义(折衷主义):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除当事人间须有债权合意外,仅须另外践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即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a.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即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二者合一。

b.物权变动实际发生,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公示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c.无须另有物权变动的合意,故无物权行为的独立存在。

d.物权变动之效力受原因关系即债权行为之影响。交易安全维护依靠公示公信原则。

(2)我国:

《物权法》第9条、第23条,采取债权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的模式≠债权形式主义→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对于物权登记的效力,采用了要件主义和对抗主义;对某些不动产物权,采取与意思主义相近又不同的规则。

11.不动产登记的分类:

(1)初始登记与变更登记:

①初始登记(原始登记):原无权属证书的不动产首次办理不动产登记。

②变更登记:办竣初始登记后,因权利人名称、数量的变化或不动产状况的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2)他项权利登记、移转登记与涂销登记:

①他项权利登记:指不动产权利人在其不动产之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而办理的登记。

②移转登记(转移登记、过户登记):因转让、赠予、继承、裁判等原因发生不动产权属转移时所进行的登记。

③涂销登记(注销登记):对错误的、不真实的或已经消灭的不动产物权经当事人申请或由登记机构依职权予以销除而进行的登记。

(3)不动产所有权登记与其他权利登记:根据自物权还是他物权而作的分类。

①不动产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上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等。

②其他权利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地役权登记、海域使用权登记;抵押权登记等。

(4)正式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

①正式登记:一般所讲的不动产登记,就是指对现实的不动产物权所进行的正式登记。

②预告登记: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而作的提前登记。纳入预告登记的请求权,自登记时生效,对后来发生的与该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物权性的排他效力,因而能确保将来只发生该请求权所期待的法律效果。因而,进行了预告登记的买受人的债权请求权,具有了准物权的性质。

③更正登记,是指真正权利人或利害关系认为登记有错误时申请更正或登记机构发现登记有错误时依职权对原登记进行更改修正所进行的登记。方式:权利人提出、登记机关自主查明、法院司法判决。(《物权法》第19条第1款)

④异议登记:与更正登记相配套而规定的登记类型,它是指真正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现实登记的权利的正确性提出异议而进行的登记。该登记的直接法律效力,是对抗现实登记的权利的正确性,中止现实登记的权利人按照登记权利的内容行使权利或阻止第三人依登记的公信力而受让不动产物权。

⑤查封登记:是在诉讼程序中,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而对涉案不动产予以封存所作的登记。

12.观念交付的概念、类型(形式)

(1)观念交付的概念: 观念交付,它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不现实交付动产而采用变通的或观念上的方法转移标的物权利的交付方式。

(2)形式:

①简易交付:又称在手交付、先行占有,是指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已因其他关系先行占有了标的物,尔后双方又达成了物权变动的合意,因而不必再行交付,物权变动自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先租后买或先借后质等情形,为其适例。

《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

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②指示交付:又称长手交付、替代交付或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是指当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将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并通知占有人,以代物的实际交付。例如,所有人将交由他人仓储的动产出卖给买方时,只须将其对于保管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买受人,并将买卖之情事通知保管人即可。

《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另: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88条中,对出质人以其间接占有的财产以指示交付的方式设定质权也作有肯定的规定。

③占有改定:占有改定是指出让动产时,出让人仍有必要继续占有该项动产的,可以与受让人另行约定由其实际占有该动产而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以代替实际交付的情形。例如,卖出租回(或借回)、抵贷返租等情况。占有改定实际上是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但现实占有不转移,只是占有人的占有名义发生了变更(原来是所有权人的占有,现在是以借用人、承租人、保管人的名义占有)。

《物权法》第27条也对其作了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13.物权公示原则:

(1)概念:

所谓物权的公示,是指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方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公示的方式,则因不动产物权或动产物权的不同而区别。

所谓物权公示原则,就是法律上要求当事人必须以法定的公开的方式展现物权变动的事实,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和公信力之原则。

(2)效力:物权的公示方式,指不动产的登记及登记的变更,动产的占有与占有的移转(交付)。

①物权公示的形成力或对抗力:即公示的形成力或对抗力,公示所具有的决定物权变动是否能发生或者能否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我国采用公示要件主义为主,公示对抗主义为例外的折衷说。

②物权公示的公信力:是指依法定方式进行公示的物权,具有使社会一般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即使公示的物权状况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合,法律对于信赖公

示的善意第三人从公示的物权人所取得的权利扔予以保护。

a.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是指以法定方式公示的物权,具有使社会一般人信赖其具有真实、正确的物权之效力。

b.善意保护效力。是指第三人因信赖物权公示而从公示的物权人处善意取得的物权,不受任何人的追夺,法律对其予以强制保护的效力。

14.论物权变动与债权合同的效力区分原则:

(1)区分原则的涵义: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与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他们的成立生效应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

①物权变动的基础即原因行为、债权合同的成立,应当按照该行为成立的自身要件予以判断,而不能以物权的变动是否成就为判断标准。

②物权的变动,必须以动产的交付与不动产的登记为必要条件,而不能认为基础关系或原因行为的成立生效就必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2)理论意义与应用价值:

①在合同生效而物权变动尚未成就的情况下,发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债权请求权的作用,使其可以依不同的情形而请求实际履行或者请求支付违约金、赔偿金。

②在原因行为生效与物权的公示异时完成的情况下,发挥确定物权变动的准确时间界限和保护第三人的正当利益的作用。

③有利于建立严密、和谐的物权法理论体系。

15.如何理解《物权法》第23条、24条:

16.公示要件主义与公示对抗主义的差异及我国的立法选择:

(1)公示要件主义:物权的变动以完成公示为其生效要件(同时也是新的物权的生效要件),而仅有当事人变动物权的意思而未依法予以公示的,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在不动产的变动,登记为其必要条件。在动产物权的变动,则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2)公示对抗主义:物权的公示并非物权变动的要件而仅为发生物权对抗力的要件,物权变动的效果仅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仅足够,但未经登记或交付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折衷主义:以公示要件为原则,以公示对抗为例外。(我国选择)

第四章

17.物权法的概念与特征:

①概念:物权法可以定义为:调整人们基于对物的支配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其中所言物的归属关系、物的利用关系以及该法中所规范的物的占有关系、物权变动关系等,均属于基于人对物的支配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2)特征:

①调整的财产关系之静态与动态结合性

②法律规范适用之强行性

③规范内容之固有法性

④维护的利益之公共性

第五章

18.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点:

(1)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各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所享有的专有所有权和对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的总称。

(2)特征:

①内容的复合性。

②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

③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

④流转上的一体性。

19.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共有(共同所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状态。多个民事主体因财产的共有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共有关系,包括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两个方面。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数人称共有人,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称为共有物或者共有财产。

(2)特征:

①共有的主体为两个以上,即共有的主体具有复数性。

②共有的客体是同一项特定财产,即共有的客体具有统一性。

③共有的内容包括对内对外双重权利义务关系,即共有的内容具有双重性。

④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而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即共有具有所有权的联合性。

20.按份共有的概念: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数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同一物分享其所有权并分担义务的共有。实质是将共有物的所有权进行抽象的量的分割,将一个所有权划分为几份,每个共有人按其应有部分的份额享有所有权,主要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和预先约定而发生。

共同共有的概念:

共有人基于一定原因而成立的共同关系,不分份额共享一物所有权的共有。21.善意取得概念与要件:

(1)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若第三人在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追索的法律制度。

(2)构成要件:

①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或者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

②让与人须无处分权

③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支付合理的对价

④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⑤转让的标的物须已经完成移转登记或者交付

第六章

22.用益物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1)概念:用益物权,是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以支配物之使用价值为内容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

(2)法律特征:

①用益物权是一种定限物权。

②用益物权的成立和实现以占有他人之物为前提。

③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

④用益物权的设立目的是对物进行使用和收益。

⑤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物权。

23.我国法律上规定的用益物权的种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探矿权、采矿权、捕捞权、取水权、养殖权的用益物权性质。

24.地役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1)概念: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了自己的不动产使用的便利和效益,按照合同约定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在地役权关系中,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方称为须役地人或地役权人,将自己的不动产供他人使用的一方称为供役地人或供役地权利人。

(2)法律特征:

①地役权是以限制供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为内容的他物权。

②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③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宜之用的权利。

④地役权关系中的供役地人以承担消极的容忍和不作为义务为原则。

⑤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⑥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25.典权的概念:

典权是指一方依典契支付典价,于一定期限内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而为使用手艺的权利。典权关系中,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享有使用收益权的一方,为典权人;收取典价而将自己的不动产交与他人利用的一方,称为出典人;作为典权客体的不动产,称为典物;典权人为获得典权而付出的对价,称为典价;设定典权的合同,为典契。

26.空间利用权的概念:

空间利用权是指在土地使用权及其效力所及空间之外,对地表上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所享有的排他使用权。

27.物权法第158条的理解与适用:

第七章

28.担保物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担保物权是以确保特定债权实现为目的,以支配和取得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特征:价值权性、从属性(移转、设立、效力、消灭)、不可分性、特定性与公示性、追及性与物上代位性、优先受偿性。

29.担保物权的种类与分类: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抵押权和质权:约定担保物权/质权与留置权:法定担保物权/抵押权标的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权利和动产、集合财产,质权的标的动产或财产权利,留置权仅限于动产。

约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

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

留置性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

保全性担保物权与融资性担保物权

登记担保物权与非登记担保物权

其他

30.抵押权的位序确定规则:

同一抵押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就抵押财产变价的价值优先受偿的先后顺序。

余额再抵

重复抵押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顺序相同,按照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1.流质契约:

流质契约是指物的担保当事人于设定抵押权、质权的合同中或于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约定债权届期未获清偿时担保财产即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

32.质权与抵押权法律特征的差异:

(1)成立要件不同:抵押权的成立一般需经过登记,但无需将抵押物交付债权人

占有;而质权的成立,则以出质人将质物或权利凭证移转于债权人占有为必要。质押标的之移转,既是质权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有所例外的是,某些权利质权的成立,也以办理出质登记为必要。

(2)担保财产不同。抵押中,供作担保的财产则为动产和不动产用益物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利。抵押财产与质押财产的范围,于动产上存在交叉,因此在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还是质权,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及公示的方法而为区别。

(3)担保机能不同:抵押权为非占有性担保物权,主要以其物权性和优先受偿效力来发挥担保作用。而质权除有优先受偿效力以外,尚具有对标的物或其权利凭证的占有、留置效力,由质权人直接控制标的物,给出质人心理压迫,以促使债务如期清偿。以登记为成立要件的一些权利质权,其担保机能与抵押权并无二致。

(4)实行方式不同。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时,如不能就抵押财产的折价、变卖等与抵押人达成协议。一般需要通过诉讼或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并就其价款受偿,而不能强行夺取抵押财产并未变卖。而质权人于债权届期或约定事由发生而未受清偿时,因其事先占有标的物,纵不能与出质人达成协议,也可以不经过司法程序而径直参照市场价格变卖质押财产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财产并就其变价价值受偿。出质人如认为变价不公,可另行通过诉讼解决。

33.转质、承诺转质、责任转质的概念:

转质:质权人为担保自己或他人的债务,将出质人交付的质物转移交于自己的债权人而为其设定新质权的行为。

承诺转质:质权人经出质人同意,为供自己债务的担保而将质物转移占有于其债权人,就质物再设定新质权的行为。

责任转质:质权人是指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而以自己的责任将质物转质于其债权人,为其设定新质权。

34.权利质权的概念与种类:

概念:是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种类: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转让的基金股份、股权/可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35.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因合法原因已经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人所占有的动产原则上应与其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3)债权已届清偿期

(4)不存在留置权发生的法定或约定障碍

36.留置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位序确定规则:

37.担保物权之间的位序确定规则:

38.物权法第191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39.如何理解物权法第231条:

第八章

40.占有的分类: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

善意占有/恶意占有

和平占有/暴力占有

自己占有/辅助占有

直接占有/间接占有

单独占有/共同占有

继续占有/不继续占有

公然占有/隐秘占有

无瑕疵占有/有瑕疵占有

物的占有/权利占有

41.占有的效力:

(1)占有的状态推定效力:在无相反证明情况下,法律所作的推定占有人的占有为善意、自主、和平、公开的占有,以及能证明前后两端为占有事推定为无间断的占有等规定。法律直接推定占有的占有为无瑕疵的占有,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举证责任,有意欲推翻无瑕疵占有人提供。

(2)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基于占有之背后真实权利存在的盖然性,为保护占有人和与其进行交易的第三人的权利,实现占有制度的立法宗旨,法律所作的占有人基于占有物上行驶之权利,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

(3)占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分为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有权占有人通常依权利获得救济而不必借助占有制度来寻求保护。无权占有人基于占有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无权占有人对真正权利人的权利义务。

善意占有人的使用、收益权:善意占有人对于占有物的使用、收益,应当依照物的用途,按法律所不禁止的方法进行;善意占有人对物的使用、收益及取得的孳息,在返还占有物时一般不必返还。

费用偿还请求权:费用求偿权是在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占有人享有请求其偿还有关费用的权利。必要费用(保持占有物的效用和价值,避免物的损毁而支出的费用),有益费用(能使占有物增值的费用)。

善意占有人有权要两种费用,但若在占有期间已获得孳息,则不再享有;有益费用的求偿以原物返还当时仍然存在的增加价值为限。

恶意占有人对其必要费用享有求偿权,有益费用不得享有求偿权。

返还占有物的义务:善意占有人对孳息没有返还义务,恶意占有人有孳息返还义务,如果孳息损毁、灭失,则应偿还孳息的价金。

赔偿损失的义务:

占有物因可归责于占有人原因而损毁灭失,占有人负有向权利人赔偿损失的责任。善意占有人适用不当得利的返还原则,恶意占有人适用侵权行为原则。

我国物权法中,不考虑造成占有物毁损的原因是否可归责于占有人,均使其承担相同的责任。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与答案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一、单选题 1.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 ( ) 。 A. 所有权 B.用益物权 C.担保物权D准物权 2.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 务关系,因此,相邻关系的客体是 ( ) 。 A.不动产 B.对不动产所有的权利 C.对不动产所负的义务 D.不动产权利人行使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过程中所体现的权益 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有关共有关系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是() 。 A.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B.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C.按份共有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D.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才能确定份额,分割共有财产 4.甲、乙、丙了人分别出资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甲、乙、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楼房的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 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 ) 。 A. 三人共同共有 B.三人按份共有 C. 三人区分所有 D.甲拥有所有权,乙、丙拥有使用权 5.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 等农村土地,依照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6.孙某有一辆汽车,估价 20 万元, 6 月 1 日向李某借款 l0 万元。订立了汽车抵押合同并于当天办理抵押登记。 6 月 2 日,向赵某借款 10 万元,又以该汽车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后孙某不能还款,变卖汽车得款 l6 万元。关于抵押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 A. 赵某优先得到实现 B.他们处于同一顺序 C. 李某优先得到实现 D.二者协商处理 7.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并以所持乙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质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 ) 。

物权法习题及参考答案

物权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物权是()。A.请求权B抗辩权C支配权D对人权 答案: C 2、不能作为物权客体的是()。A煤气B行为C,水杯D 电视 答案:B 3、下列权利中,属于用益物权范围的是()。A典权B抵押权C留置权D质权 答案:A4下列权利中,属于自物权范围的是()。A地役权B地上权C质权D 所有权 答案:D5如果对他物权进行分类,可将他物权区分为()。A有权与准物权B 主物权与从物权C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D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答案:C6下列权利中,属于主物权的是()。A地上权B抵押权C质权D留置权 答案:A7下列权利中,不属于物权的是()。A抵押权B地役权C所有权D商标权 答案:D8 (B)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A用益物权B所有权C担保物权D准物权 答案:B 9、下列对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物权是绝对权B.物权是对世权 C.物权是对人权C.物权是支配权。 答案:

C 10、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 A.电子; B.电力; C.xx; D.人身 答案: B 11、公司破产,其拖欠的债务有: 工人的工资,设有抵押的银行债权,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于破产财产,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工资 B、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银行债权 C、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 D、甲公司的财产应当不分先后时偿还工资和银行债权 答案: A 12、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

物权法练习题

物权法试题2 一、单项选择题 1.甲租住乙的房屋,后邻居丙施工时将沙土堆放在甲租住的房屋门前,给甲的生活造成了极大不便。甲要求丙挪走沙土,丙以甲并非房屋所有人为由不予理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并非该房屋的所有人,应当由房主乙来主张权利 B.甲虽然并非所有人,但是其基于合法占有,可以提起占有之诉 C.甲应当首先要求乙向丙主张权利 D.因为房屋并不在乙的控制之下,所以乙没有义务向丙主张权利 2.下列属于法定动产物权的是( ) A.别除权B.留置权 C.地役权D.国有土地使用权 3.下列物权的保护方法不能以自力救济的方式行使的是( )。 A.排除妨碍请求权B.且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C.返还原物请求权D.消除危险请求权 4.下列不属于物权客体的有( )。 A.金星B.专利权C.水D.尸体 5.1991年张某准备出卖自己的房屋。郝某表示愿意购买,双方于1992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刘某也听说了张某卖房的事,找到张某要求将房子卖给他,并许诺多出1万元。张某碍于刘某是熟人,就另行与刘某订立了合同,并办理了 房屋过户。郝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如何判决( ) A.房屋归郝某,张某向刘某承担违约责任 B.房屋归刘某,张某向郝某承担违约责任 C.房屋产权登记有误,应重新登记给郝某 D.以上说法都不对 6.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归( )所有。 A.发现人B.土地使用权人 C.国家D.发现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7.王、潘两家同住李村。王家有于王达,潘家有女潘美,两人正在恋爱。两家为子女结婚住房问题议定由潘家出钱,王家出工,在王家已经有的三间平房上加盖上房三间作为新人成亲之用,双方对上房三间的归属未作约定。上房三间盖成后,王达和潘美因性情不合解除恋爱关系。为此,王、潘两家反目成仇,并对房屋所有权属发生争议。根据民法原理,上房三间的所有权应归谁( ) A.王家因附合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B.王家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C.潘家因出钱而取得所有权,但应给王家适当补偿 D.王家和潘家因合作建房而成为房屋的共有人 8.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撮俾机,宾馆遂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了同意。8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 ) A.8月7日B.8月8日 C.8月9日D.8月15日 9.下列哪个属于无主物( )

《物权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物权法期末重点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特征1、直接支配性。(绝对性)“直接”:物权人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介入即可实现支配。 2、享受利益性。包括享受物的用益价值或交换价值。 3、排他性。(对世性) 一物一权原则即物权标的物特定原则. 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含义:一个物权的标的物应以一物为原则,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能设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1、物权的客体为独立的、特定的物。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构成部分,不成为物权的客体。2、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3、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不得相互矛盾的物权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可以同时并存;同一物之上可以设定数个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可与担保物权同时并存 物权的客体——物 物权法: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关系。是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是人基于对于物的支配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人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特点:私法、财产法、强行法、固有法。作用:确定物的归属,定分止争;促进对物有效利用。保障交易的安全。 物权的效力:①优先效力:同一个物上有多数物权存在或该物亦为债权给付标的物时,先成立物权有优先后成立物权的效力,物权有优先债权的效力,基于物权的直接支配性而发生 物权之间的效力:①一般原则:先成立的物权的效力要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例外情况:限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②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到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物上请求权,亦称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物权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 种类1、理论上:返还请求权: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权客体者,可请求返还。 妨害除去请求权:对于占有侵夺或占有扣留之外的其他妨害物权情形,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排除。 妨害的形态:对物的实体的侵害;可量物的侵入;不可量物的侵害;无权使用他人之物;妨碍所有权的行使;土地登记的错误、遗漏或不实。等等 妨害防止请求权:对于物权有妨害之虞者,得请求消除该危险 与债权请求权的不同:1、不同的功能和目的。 物:排除物权受侵害的事实或可能,恢复或者保障物权的圆满状态。债:弥补受害人已经遭受的损害。 2、过错要件上的不同物:采取的是严格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债:原则上要求加害人具有过错。 3、后果举证上的不同。物:并不要求证明实际损害的存在。债:必须证明已经遭受了损害。 4、时效适用上的不同。 物权的类型: 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法律规定设立,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 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1、物权以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者为限。2、物权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创设。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新的物权类型,即“类型强制”。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内容,即“类型固定” 物权的学理分类:自物权与他物权、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 我国物权法的分类 所有权: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业主的

2020年电大期末考试物权法机考题库

物权法题库 物权法题库 判断题1、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林地的最高承包期限高于草地和耕地(×) 2、我国物权法采取物权法定主义。(√) 3、我国物权变动以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为原则。(√) 4、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乃至地下分别设立。(√) 5、小张工作回家后看到一排种植在土地上的树木,这些树木也是物权的客体。(×) 6、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以“从随主”为原则。(√) 7、埋藏物属于天然孳息。(×) 8、同一标的物上可以设立两个以上的物权。(×) 9、土地上若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再设定地役权。(×) 10、一个标的物上仅能存在一个抵押权。(×) 11 先成立的动产抵押权如果未经登记,其效力将落后于后其成立但已经登记的抵押权。(√)12海商法上的海事优先权优先于船舶抵押权。(√) 13买卖不破租赁突破了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 14 甲将物借用于乙,被乙的债权人丙认为是乙的财产而扣押,此时甲可以对丙主张所有权。(√) 15抵押权人并无物权请求权。(×) 16留置权以留置权人对于留置物之占有为其成立与存续要件。(√) 17 物权请求权可以类推适用债权的规定。(√) 18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定限物权的再分类。(√) 19 基于事实行为取得物权称为继受取得,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称为原始取得。(×) 20 物权的排他性与物权公示原则无关。(×)

21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2 登记机构进行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23 即使根据公示生效主义,在履行公示方法之前,物权也可以发生变动。(×) 24 占有不是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25 简易交付是一种现实交付。(×) 26 返还请求权也可以作为交付对象。(√) 27 债权让与是物权行为。(×) 28 物权行为可以如下区分:单方物权行为和双方物权行为,不动产物权行为和动产物权行为。(√) 29 土地在物理形式上并非独立物而不可成立物权。(×) 30 所有权制度为私法秩序的根本,所有权人于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所有物享有完全的支配权。(√) 31 所有权观念和制度的变迁经历了个人的所有权-社会所有权-个人与社会向调和的所有权。(√) 32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所以对国家所有权的保护要大于对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保护(×) 33《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 34 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包括: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所有物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所有权的妨害预防请求权。(√) 35 动产所有权的转让取得应以交付为准,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 36 添附是动产所有权产生的一种重要方式。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主要有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形式。(√) 37 占有人经过取得时效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必须是善意的。(×) 38 占有时效的中断的原因包括占有人自行中止占有、占有人变为不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占有被侵夺而不能回复,但不包括占有性质的变更。(×)

成人教育 《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物权法练习题A 一、单项选择题 1、对当事人创设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之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无效 B.有效 C. 生效,但不生物权效力 D.如法无明文禁止,则有效 2、陈平是某村村民,有房屋三间。大学毕业后,陈平留在省城工作,很少回家,便委托表弟陈进替自己代管房屋。半年后,陈进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便擅自将陈平的房屋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同村的王林,但没有办理房产登记。不久后,陈平得知自己的房屋被卖。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 A. 陈平只能要求陈进返还3万元房款 B.陈平有权要求王林返还三间房屋 C. 陈进与王林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D.陈进与王林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3、甲有一套别墅,甲的下列何种行为不能体现物权的性质?( ) A.甲将此房做抵押进行贷款 B.甲制止欲侵占此房的乙 C.甲居住于此房的行为 D.甲出卖此房后要求买主支付房款的行为4、2004年2月,甲因妻子生病急需用钱,向乙借款5万元,期限二年,并以自己所有的一辆小轿车设定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2005年4月,乙向丙购买了一批价值4万元的原材料,但因没有资金周转,便决定将自己对甲的5万元债权全部转让给丙,作为合同款。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 A.乙必须将抵押权也一并转让给丙 B.乙不必将抵押权一并转让给丙

C.乙可单独将抵押权转让给其他人 D.以上说法都不对 5、某酒店为8月8日的开业典礼,于8月7日向租赁公司租借一台摄像机,开业典礼当日,酒店工作人员不慎摔坏该摄像机,酒店遂决定将其买下,并于8月9日致电租赁公司负责人表明上述意思,对方同意。8月15日。酒店依约向租赁公司支付了价款。请问摄像机的所有权于何时转移?( ) A.8月7日 B.8月8日 C.8月9日 D.8月15日 6、甲、乙二人结婚已有十年,甲为一机关单位干部,乙为个体户,乙的经营收入用于家庭消费和储蓄。一次乙驾车送货时发生车祸,造成货物损失13万元,债主找甲要账。甲有存款14万元,是其多年的工资收入以及二年前继承其父亲财产所得。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 A.乙的债务是个人债务,依《婚姻法》的规定,应由乙自己承担,甲没有还债义务 B.甲的14万元虽然是个人财产,但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故甲有义务偿还乙所负债务 C.应按乙的经营收入用于家庭消费的比例,确定甲在该债务中所应承担的适当份额 D.14万元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乙所欠债务是共同债务,甲有义务偿还 7、甲、乙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汽车,后乙因出国欲将自己的份额卖出。甲、丙都想购买,甲出价1.5万元,丙出价2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应当卖给甲,因为甲享有优先购买权 B.应当卖给丙,因为丙的出价比甲高 C.应由法院根据两人的实际需要情况决定判给谁 D.以上说法都不正确 8、甲、乙系父子,二人分别出资3万元、4万元出资建造了一栋二层的小楼,两人约定房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一、单选题 1.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 A. 所有权 B.用益物权 C. 担保物权D 准物权 2. 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相邻关系的客体是()0 A. 不动产 B. 对不动产所有的权利 C. 对不动产所负的义务 D. 不动产权利人行使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过程中所体现的权益 3.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有关共有关系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是()0 A. 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B.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C. 按份共有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D. 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才能确定份额,分割共有财产 4. 甲、乙、丙了人分别出资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甲、乙、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楼房的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 ()0 A. 三人共同共有 B. 三人按份共有 C.三人区分所有 D. 甲拥有所有权,乙、丙拥有使用权 5.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等农村土地,依照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A. 耕地 B.林地 C. 荒地 D. 草地 6. 孙某有一辆汽车,估价20万元,6月1日向李某借款10万元。订立了汽车抵押合同并于当天办理抵押登记。6月2日,向赵某借款10万元,又以该汽车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后孙某不能还款,变卖汽车得款16万元。关于抵押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赵某优先得到实现 B.他们处于同一顺序 C.李某优先得到实现 D.二者协商处理 7.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并以所持乙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质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 借款合同签订之日 B. 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 向证券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D. 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8. 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的后放在办公桌的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 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0 A. 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 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第一章物 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 (1)流通性有区别。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 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 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 (1)可担当客体不同。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 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种类物在未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等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根据两物之间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有主物与从物的区分。主物是指独立存在,

物权法复习习题及参考答案

欢迎阅读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考试(专科)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物权法 一、填空题: 1.债权法注重保护经济生活动的安全,物权法注重保护经济生活_____的安全。 2.物权法的特征是:强行法规性、__________和公共性。 3.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______权。 4.物权为 5. 6. 7. 8._____ 9. 10. 11. 权的 12. 13. 14. 15. 16. 17. 选举与解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权利,该权利属于_______权。 19.在通行权成立的情形中,与公共道路无适宜联络,且绝对不同公路的土地叫做______。 20.相邻方因土地被越界而享有相应权利包括:____________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21.土地与公共道路如不相通时,土地所有人或利用人有权通行周围的他人土地以至公路,该土地所有人享有的是_______权。 22.对于拾得人能否取得所拾遗失物的所有权,我国立法采______主义。 23.不同所有人的10升酒精与10升水混合后,_____的所有人取得混合物的所有权。

24.不变更共有物的性质而增加其效用或价值的行为,称为__________行为。 25.按份共有的建筑物倒塌或共有动物致伤他人者,按份共有人须承担______责任。 26.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应依据法律规定或约定,无规定或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推定为______。 27.用益物权剔除了身份因素,可以转让和继承,具有彻底的__________权性质。 28.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已称将永佃权修改为________权。 29.基地使用权无限期但有地租的,使用权人放弃其权利,应支付其后____年地租才为有效。 30. 31. 32. 33.通过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为担称做____________。 45.归属质权,又称_____,指质权人通过取得质权标的物所有权,以充抵其债权的质权。 46.动产质权是权利人占有债务人或__________移交的动产的担保物权。 47.质权区分为占有质权、收益质权、归属质权是以__________为标准的。 48.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包括:留置动产本身、从物、_____、代位物。 49.留置权成立条件具备后,债权人同意延缓清偿期限时,留置权__________。

物权法8-11章题库

物权法题库 第8~11章用益物权 一、填空题 1.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之物享有的使用和收益权。用益物权是建立在所有权这个母权之上的一种他物权,是基于所有权的性而产生。 2.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 和的权利。 3.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国家实行自然资源,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这一规定在民法理论上称之为。 5.1996年村民王某承包了村里的一块耕地,2013年王某全家迁入设区市成为非农业户口, 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 6.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 7.物权法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8.物权法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自己的不动产为。 9.物权法规定,地役权自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 10.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11.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以上成员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 府。 二、单项选择题 1.甲乙签订合同,将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于乙,但双方未办理登记。后甲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于善意的第三人丙并登记,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乙不得以其设立在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抗丙设立在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B.乙以其设立在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抗丙设立在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C.甲无权流转承包地 D.乙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获得的( )承包经营权,依照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A.耕地 B.林地 C.荒地 D.草地 3.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时设立。 A.村委会通过 B.政府部门批准 C.土地承包合同生效 D.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草地的承包期为()年。 A.30-50 B.30 C.50 D.30-70

物权法重点知识

物权法重点知识 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第一章物 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 (1)流通性有区别。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 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 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 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 (1)可担当客体不同。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 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种类物在未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等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根据两物之间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有主物与从物的区分。主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其他物结合使用中有主要效用的物。从物是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也叫“附属物”。 分类的意义是: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按照物的性质或者法律地位是否可以分割,有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可分物是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效益或改变其性质的物。如油、米、布等。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否则会改变其效益或性质的物。 区分的意义主要是: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一、单选题 1.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 ( ) 。 A. 所有权 B. 用益物权 C. 担保物权 D 准物权 2. 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相邻关系的客体是 ( ) 。 A. 不动产 B. 对不动产所有的权利 C. 对不动产所负的义务 D. 不动产权利人行使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过程中所体现的权益 3.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有关共有关系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是 ( ) 。 A. 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B.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C. 按份共有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D. 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才能确定份额,分割共有财产 4. 甲、乙、丙了人分别出资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甲、乙、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楼房的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 ( ) 。 A. 三人共同共有 B. 三人按份共有 C. 三人区分所有 D. 甲拥有所有权,乙、丙拥有使用权 5.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 ) 等农村土地,依照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A. 耕地 B. 林地 C. 荒地 D. 草地 6. 孙某有一辆汽车,估价 20万元, 6月 1日向李某借款 l0 万元。订立了汽车抵押合同并于当天办理抵押登记。 6月 2 日,向赵某借款 10 万元,又以该汽车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后孙某不能还款,变卖汽车得款 l6 万元。关于抵押板,下列说法正确的 是 ( ) 。 A. 赵某优先得到实现 B. 他们处于同一顺序 C.李某优先得到实现 D.二者协商处理 7.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并以所持乙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质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 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 ) 。

物权法练习题一

物权法课程学习练习题一 一、填空题 1、根据设立目的的不同,可以将他物权分成和两种。 2、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所有人,可以将物权分成和。 3、根据物权是否从属于其他权利,可以将物权分 成和。 4、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为公示方式;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在国家主管机 关为公示方式。 5、和两个原则,是针对物权变动而设立的。 二、不定项选择题 1、下列判断不正确的是( ) A、债权一般是有期限的,物权则具有永续性 B、主物与从物须为同一主体所有,方能成立主物权与从物权的关系 C、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所以,在效力上要优先于限制物权 D、典权是我国所特有的物权类型 2、甲乙订立借款合同一份,作如下约定:甲借乙10万元,甲将其所有的空闲院落一处作担保;乙有权使用、收益;10年后,甲归还本金,乙归还该院落;如甲无力还款,则该院落由乙任意处置。对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认识,正确的是( ) A、不动产作抵押而又移转占有,供抵押权人使用收益,不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担保类型,该担保无效 B、该合同中约定如果甲无力还款,则该院落听由乙任意处置,构成“流质”条款,该约定无效,乙只能通过拍卖等方式保障其权利 C、可以认定其间成立典权法律关系 D、这份借款合同实际上包含一个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也随之无效。 3、某甲委托某乙购买某品牌电视机。乙至百货公司购买时,正值该品牌电视机举行有奖销售。乙选购了一款电视机并按照规定得到3张抽奖券,但未把这3张抽奖券交给甲。后来开奖,奖券中的一张中了头奖,可得手机一部。这部手机应当( ) A、归某甲所有 B、归某乙所有 C、归某甲所有,但应适当奖励某乙

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

《物权法学》必背复习题 第一章 1.物权的特性: (1) 对世性(主体):除物权人之外任何人,主体广泛性 (2) 支配性(内容):同1.( 2) (3) 特定性(客体):物2 /行为&非物质X,具体制定、存在、独立,有体动产 /不动产 (4) 绝对性(实现方式):负有不为侵害或妨害的消极不作为容忍义务 (5) 排他性(效力):成立排他效力、实现上排他、对债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 求权效力 (6) 法定性、公示性:区别债权 3. 物权的排他效力: (1) 涵义: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 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 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包含绝对的7相斥物权之间于成立上的排他效 力,也相对的-包含相容物权之间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方式 2)区别: 2.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与区别: (1)联系: 基础、目的 交易 物权f 债权,人+财产=物权 4新物权,物权+债权=财产权 (债权)

(2)强弱之分:物权排他效力分为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不存在哪种物权的排他效力绝对强或者弱的问题。 一物之上客观不得有两个直接占有与现实支配,故同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和权利内容的物权之间,不得并立,这是内容与性质相斥之物权在成立上的排他效 力;而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的两个物权之间得发生并立之情形,内容与性得以压制、排斥效力较弱之物权而先行实现。相容物权哪一个居于先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和法律规定而不仅仅是成立时间。 质相容物权之间仅存在行使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即被法律赋予较强效力之物权 (3)各类物权排他效力表现: ①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权,有成立上的绝对排他效力, 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一物一权)。 ②用益物权之间得排他效力。用益物权是占有、使用、收益的实体支配权,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性(例外:典权,非继续性地役权)。 ③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担保物权是以获得标的物之交换价值为目的的价值权,除动产质权和以权利凭证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权利质权之间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其他均为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④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用益物权vs不动产抵押权,行使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依设定的先后而定。 ⑤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同一标的物上的定限物权虽恒成立于所有权之后,但其效力却当然优先于所有权。 第二章 4.我国物权法上所规定的物权的种类: 包含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类,同时也专设编章规定了占有。其所系规定和提及的物权的具体种类包含:所有权(含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土地承包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抵押权(含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质权(含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留置权。 5.物权的学理分类: 自物权与他物权(标的物所有);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不动产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标的物的种类);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权利人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独立物权:用益物权与从属物权:担保物权和地役权(物权的存在是否以物权人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为前提);有期物权与无期物权(物权之存续有无期限限制);普通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物权所依据的法律);本权与占有(是否有物权实质内容为标准);其他分类(广义物权与狭义物权、形式物权与实质物权、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等 6.准物权的涵义: 指物权法所规定的范物权种类之外,性质与要件等相似于(典型)物权并准用物权法有关规定的财产权,又称非典型物权或特别法上的物权。准物权为处于物权与其他权利分界之“模糊区域”中偏重于物权但又“不完全是”物权的那些权利类型;准物权的标准与种类不是唯一的,准物权的种类不限于准用益物权,还包含准担保物权、准所有权和物权取得权。 7.论述物权法定原则: (1)意义: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系关于物权的种类或类型的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

物权法试题及答案

物权法试题及答案 厦门大学网络教育2011-2012学年第二学期 《物权法》复习题一、名词解释 1、准共有 准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共同享有权利的共有~准共有是相对于共有而言~共有针对的是所有权~而准共有针对的是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比如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2、拟制交付拟制交付是指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将物现实交付的一种特殊交付方式。 二、简答 1、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复合性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整体性 ,3,权利主体身份多重性及权利内容的复杂性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客体多样性 ,5,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具有主导性 2、简述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主要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两个方面:,一,留臵权成立的积极条件。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二,留臵权成立的消极条件。1、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因侵权行为取得。2、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3、对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 3、简述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1,、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 ,2,、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3,、公平合理 ,4,尊重历史和习惯的原则 4、简述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 ,,,是对所有权有所限制的权利(用益物权人的权利也受一定的限制, ,,,是非所有人基于法律、合同或者其他合法途径而取得的权利~也是对他人财务享有直接支配权。 ,?,是从所有权的权能分离出来的相对独立的他物权。 5、简述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1,.从法律性质上~相邻关系不属于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更非一项独立的物权类型~属于所有权的内容~是基于所有权内容而产生的效力之扩张和限制;而地役权则是一项独立的权利~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的范畴。 ,2,.从产生原因上~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地役权则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产生。正如郑玉波先生所言~相邻关系是“法律上当然而生的最小限度的利用之调节”(8)~而地役权则是当事人双方逾越相邻关系限度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对更高限度的利用之调节。 ,3,.相邻关系强调不动产相邻~而地役权中需役地和供役地不以相邻为限。 ,4,.由于相邻关系是对当事人利益需要的最低限度的调整~是基于其所有权内容而生之效力的当然扩张~所以在其行使权利时只要不造成邻人的损失~通常为无偿;而地役权可以有偿~也可无偿~且大都是有偿的。 ,5,.从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上~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该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而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

物权法期末复习题材料

《物权法》期末复习题材料 1.甲将收藏的一件明代瓷器出售给乙,乙当场付清价金,约定甲10天后交货。丙听说后,表示愿以双倍价格购买。甲当即决定买给丙,约定第5天交货,并收取定金若干。乙听说此事,诱甲七岁之子将瓷器从家中取出给她。在瓷器为乙占有期间,该瓷器所有权归谁?(A) A甲B乙 C丙D甲乙共有 2.甲有4匹马要卖掉,便对乙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 000元。”乙牵回了4匹马,未付款。设马在试用期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应归谁所有?() A甲B乙 C甲和乙D甲或乙 3.下列物权的保护方法不能以自力救济的方式行使的是()。 A排除妨碍请求权B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C返还原物请求权D消除危险请求权

4.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所有权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5.王、潘两家同住李村。王家有子王达,潘家有女潘美,两人正在恋爱。两家为子女结婚住房问题议定由潘家出钱,王家出工,在王家已经有的三间平房上加盖上房三间作为新人成亲之用,双方对上房三间的归属未作约定。上房三间盖成后,王达和潘美因性情不合解除恋爱关系。为此,王、潘两家反目成仇,并对房屋所有权属发生争议。根据民法原理,上房三间的所有权应归谁?() A王家因附合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B王家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C潘家因出钱而取得所有权,但应给王家适当补偿 D王家和潘家因合作建房而成为房屋的共有人 6. 1995年韩玉擎因盖房挖地基,发现一个瓦罐,内有500

物权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甲购买乙的一辆二手车,但双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甲付款购车后,驾驶该车到某汽车空调配件经销部丙处,购买汽车空调配件并安装。安装好并付清款项后,甲驾车离开。途中,因空调泵线圈短路引起电源线起火造成火灾,该车被全部烧毁。经有关部门认定丙作为汽车空调提供者对火灾负有间接责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未生效,因为双方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B.甲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因为动产所有权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C.甲不能向丙请求损害赔偿,因为其不是该车的所有权人 D.甲不可以向丙请求损害赔偿,因为该车转让没有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2、甲、乙、丙、丁共有一轮船,甲占该船70%份额。现甲欲将该船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元。已知各共有人事先对此未作约定,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将共有轮船抵押应经过乙、丙的同意 B.甲将共有轮船抵押须乙或丙两者中的一个同意 C.甲将共有轮船抵押无须经任何人同意 D.甲将共有轮船抵押属于无权处分 3、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 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钱某与孙某之间的古董买卖合同无效 B.孙某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 C.李某对该古董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D.赵某可以直接请求李某归还该古董 4、甲、乙、丙合伙开一家小餐厅,甲出资1 万元加上自己的一间房屋,乙出资两万元,丙出资1 万元。餐馆营业后1 年,甲因要出国定居照顾自己唯一的亲人舅舅,未来得及处理合伙事宜就出国了。此后其从国外来信称:自己在合伙中的财产不要了,但没有指定财产归属。 2 年后,乙要求退伙,请求分割财产,主张甲的财产应该和丙平均分配;丙认为合伙未到期,

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

《物权法学》必背复习题 第一早 1. 物权的特性: (1)对世性(主体):除物权人之外任何人,主体广泛性 (2)支配性(内容):同1.( 2) (3)特定性(客体):物V /行为&非物质X,具体制定、存在、独立,有体动产 /不动产 (4)绝对性(实现方式):负有不为侵害或妨害的消极不作为容忍义务 (5)排他性(效力):成立排他效力、实现上排他、对债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 求权效力 (6)法定性、公示性:区别债权 2. 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与区别: (1)联系:基础、目的交易 物权. 债权,人+财产=物权>新物权,物权+债权=财产权 "方式(债权) 3. 物权的排他效力: ⑴涵义: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包含绝对的—相斥物权之间于成立上的排他效力,也相对的

—包含相容物权之间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2)强弱之分:物权排他效力分为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不存在哪种物权的排他效力绝对强或者弱的问题。一物之上客观不得有两个直接占有与现实支配,故同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和权利内容的物权之间,不得并立,这是内容与性质相斥之物权在成立上的排他效力;而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的两个物权之间得发生并立之情形,内容与性质相容物权之间仅存在行使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即被法律赋予较强效力之物权得以压制、排斥效力较弱之物权而先行实现。 相容物权哪一个居于先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和法律规定而不仅仅是成立时间。(3)各类物权排他效力表现: ①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权,有成立上的绝对排他效力,一 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一物一权)。 ②用益物权之间得排他效力。用益物权是占有、使用、收益的实体支配权,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性(例外:典权,非继续性地役权)。 ③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担保物权是以获得标的物之交换价值为目的的价值权,除动产质权和以权利凭证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权利质权之间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其他均为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④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用益物权vs不动产抵押权,行使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依设定的先后而定。 ⑤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同一标的物上的定限物权虽恒成立于所有权之后,但其效力却当然优先于所有权。 第二章 4. 我国物权法上所规定的物权的种类:包含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类,同时也专设编章规定了占有。其所系规定和提及的物权的具体种类包含:所有权(含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土地承包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抵押权(含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质权(含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留置权。 5. 物权的学理分类: 自物权与他物权(标的物所有);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