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解释的机关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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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各国政治制度和宪政发展的历史传统不同,关于宪法解释主体资格的理念不同,在实践中宪法解释的机关也不一样,各国宪法解释机关大体上分为普通法院宪法解释机关、专门机关宪法解释机关、立法机关宪法解释机关。

它们的共同特点是无论采取何种宪法解释体制的国家,宪法解释只能由一个最终的、权威的机关,即宪法规定的宪法解释机关对宪法作出解释,才具有最终的宪法解释效力。

一、宪法解释制度概述

1、宪法解释的含义

通常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来界定宪法解释的含义,广义的宪法解释是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对宪法规范含义的理解和说明;狭义的宪法解释

是指有权解释机关对宪法的内容、含义及界限所作的说明。本文所说的宪法解释是狭义的宪法解释。

2、宪法解释的必要性

宪法规范具有高度的政治性、概括性和适应性。为了保障宪法各项规定全面而正确的贯彻实施,对宪法进行解释是完全必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解释是明确宪法含义的需要。因为宪法的抽象性比较强,要使得宪法能够被正确遵守和实施,有必要进行宪法解释。

(2)宪法解释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律公正的需要。在宪法实施的过程中,如果对宪法的理解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会造成法制的不统一,影响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宪法解释是使宪法适用社会关系的变化,保存生机和活力的重要手段。宪法时一种相对稳定的行为规范,而社会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就会不可避免的出现原有的宪法的某些条文不能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最及时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进行宪法解释,又能保证宪法的稳定性。

(4)宪法解释是改正宪法缺陷的需要。立宪是一项十分艰巨和复杂的工程,由于历史条件与人们认识能力的限制,很难做到完美无缺,会出现应规定的没有规定,有些规定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况,宪法既要保持稳定性,又不能朝令夕改,宪法解释是弥补缺漏以协调矛盾的有效手段。

二、宪法解释的机关

1、普通法院作为宪法解释机关

这是指宪法解释权由国家设立的管辖普通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法院行使的宪法解释制度。这种宪法解释的理论依据是宪政理论,该理论认为“多数者裁决”原则并不是宪政唯一或至上的原则,出于对“多数的暴政”的担忧,必须对多数裁决原则作出限制。

因而宪法的解释权应由与公共舆论隔绝的法官来行使,更有利于保护公民的权力。

普通法院解释制为美国首创,后来为其他一些国家效仿,如美洲的加拿大、阿根廷、巴西、墨西哥,欧洲的希腊、挪威、瑞典,亚洲的日本、印度、菲律宾等。行使宪法解释权的法院并非是专门的宪法解释机关,宪法解释权也并非是其唯一的职责,甚至可以说也不是它的主要职责,它的主要职责,还是受理、裁判一般的刑事、民事或其它的性质的案件。

2、专门机关作为宪法解释机关

这是指由国家设立一个独立的宪法解释机关,不仅与审理普通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普通法院相独立,也与审理行政、劳动及其他案件的专门法院体系相独立的机构,来承担宪法解释职责的宪法解释体制。由专门机关解释宪法的理论依据是第四种权力理论。

此种理论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监督宪法实施、进行宪法解释为国家最重要的权力,如果采取美国式的由普通法院进行宪法解释的模式可能会造成司法的独裁,会破坏三权的平衡。因此,应该在普通法院之外设立专门的机关行使宪法的解释权,使行使

此项权利的机关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机关之外,使其获得超然的地位,这样才有利于维护宪法的权威与尊严。

3、立法机关作为宪法解释机关

这是指由人民选举产生的议会(或人民代表大会),而不是负责裁判案件的法院来承担宪法解释职责的宪法解释制度。由立法机关解释源于罗马法的传统观念,即认为法官的职责只是适用法律,而法律规定的释疑问题,应该由法院申请议会解释,且只能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因而在一些受罗马法影响的国家,往往在开始制定宪法时,就采用立法机关解释制。

按照确定宪法解释主体资格的民主理论,通常认为人民是宪法的创制者,只有人民有权力解释或修改宪法。由立法疾患解释宪法符合“多数者裁决”原则,因为立法机关是民意代表机关,体现着多数人的意志,因而由它作为宪法解释的最终机关,由立法机关行使宪法解释的职能始于英国。

三、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

我国1982年宪法第67条规定,宪法解释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我国的这一宪法解释权的主体的确立经历了一段相当曲折的过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由1954年宪法确立的,其可行使的19项职权中并没有“解释宪法”的职权。

同样在1975年宪法中也并未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的权力,一直到1978年通过的宪法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中才赋予了“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法令”的职权,这是宪法首次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一职权,1982年的宪法延续了1978年宪法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的职权,同时还增加了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这一职权。

这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就得以最终确立起来了。

四、关于我国宪法解释机关的思考

宪法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宪法解释机关,但是由于诸多原因,宪法并没有在实践中得到具体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并未在实践中作过真正意义上的宪法解释。尽管世界上绝对多数国家都认为立法机关行使宪法解释权存在许多弊端,但是联系我国实际来看,我国尚不宜就目前的宪法解释权主体制度进行重大调整,因此,只能就现有的制度予以完善,才是切实可行的。

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宪法解释的数量还远远不够,从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拥有宪法解释权至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真正行使解释权的次数屈指可数,并且解释案的通过大多在十几甚至二十几年前,宪法解释的滞后性使得宪法解释与现实生活中纷繁复杂的实际情况产生了严重的脱节。

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拥有的职能很多,在有关国家的经济建设、政治改革以及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任务已经相当繁重,故缺乏进行宪法解释所需的时间和精力。

针对这样的情况,除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积极行使其宪法解释权外,可以成立一个专门的宪法解释咨询委员会,由该专门委员会对有关宪法解释的问题先行进行判断,最后再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讨论决定,这样,宪法解释的及时性、权威性都得到了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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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宪法解释

第五章宪法解释 第一节宪法解释概述 一、宪法解释含义 (一)传统观点 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疑问: 1、是否仅限于“宪法解释机关”才能解释? 2、任何宪法解释是否都具有“法律效力”? 事实上,(可)存在一种宪法解释——无权解释:又称学理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是指宪法所规定的解释机关之外的组织和个人对宪法所作的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宪法解释的含义 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由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做的说明。 广义的宪法解释和狭义的宪法解释 宪法(法)解释的追问: ▲近代:“立法者原意的再现(复原)”——萨维尼(1779-1861) ▲现代:“媒介行为”,对法条之意义(内涵)的阐明与精确化——拉伦茨 ▲后现代:“作者死了”,意义重构。——巴尔特、福柯 ▲我们的理解:法规范的探求、有约束的重构。——“带着规范的镣铐跳舞”。 二、宪法解释案例 (一)宪法第3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1、是事实命题,还是规范性命题? 规范性语句包括应然语句(含有应然助词)和直述句。 直述句也是规范性语句,可以转换为应然语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应该(禁止)受到侵犯” 2、谁不能侵犯公民的住宅? ◆防御权理论:“国家不应该侵犯公民的住宅”——防御权 ◆国家保护义务理论【德国】: “国家还应该保护公民的住宅不受他人的侵犯”——保护请求权 3、什么是“住宅”?是否包含下榻的宾馆、宿舍? ▲涉及价值判断:对规范中的价值秩序,强调公权力不能肆意介入私自治的领域的把握▲涉及解释方法:扩大解释还是限制解释。 4、侵犯:屋外监听呢? 5、什么情形下可以(合法)侵入? 2002年“延安黄碟案” 2002年8月18日晚,延安市宝塔区张某夫妇在家中看了“黄碟”后入睡,当地派出所民警突然闯进门来,将张某带走。张某被处罚1000元后被放回家。 时隔两个月后,张某突然被派出所以涉嫌妨碍公务刑拘,并引起全国媒体关注。 11月5日,张某被取保候审,30天后被放回家,案件也随即撤销。 2002年的最后一天,“黄碟事件”终于画上了句号:由延安宝塔公安分局向当事人赔礼道歉;一次性补偿当事人29137元钱,派出所所长因此被撤职。 本是当事人Z所经营的诊所,同时也是夫妇二人新婚住所。

宪法解释权归属之探析

宪法解释权归属之探析 【摘要】宪法解释权,其要义在于效力之终局性及强制性。基于宪法文本之分析,宪法解释权乃全国人大常委会专属之职权,法院、国务院乃至全国人大皆非其合法主体。 【关键词】宪法解释权;宪法解释权归属;全国人大常委会 一、宪法解释权之要义 此番于宪法解释权归属之探析,首先需于其本身要义加以说明。“宪法解释权”之“权”系权力之意,故此,宪法解释权即为对宪法文本表述不清、意义模糊和缺漏之处进行阐明、补充的权力吗?如是,未可解释何以普通大众、专家学者皆有权对宪法做出自己的解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得为适用性解释并于职权范围内或具体个案中产生强制力而我国宪法却以宪法解释权独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自颁布之时,人们便以语言、文字等形式表达其理解,对宪法做出自己的解释,即使非以语言、文字表达,也得以观念之形态存于内心,普通大众、专家学者当然有解释宪法之权利,宪法保障人们的言论自由。国务院准据宪法及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裁决相关争议必然涉及对宪法的适用性解释;法院于个案中得为适用性解释,以求得纠纷之解决,皆有《宪法》、《立法法》本身之授权。此种解释实乃各主体于其活动中为合于宪法规范对宪法所做的理解。为统一宪法解释之分歧,维护宪法的尊严与权威,更好的实施宪法,非以一种解释为终局性解释,裁决不同解释之争议,并赋予其规范人们行为之强制不可致此目的。因此,“宪法解释权”不仅有一般权力概念的“强制力”特性,更重要的是其终局性,此乃宪法解释权之核心要义。 二、我国宪法解释权主体研究 (一)全国人大是否有宪法解释权 全国人大乃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其拥有和行使着关涉一国之根本的重要权力。然则,其权力之行使多受其会议制度本身限制,故此,我国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其常设机关,于其闭会期间代行其职责,得为持续全国人大的相关工作。我国宪法第67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于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为宪法解释权之正当主体自无疑问。惟全国人大——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于宪法并无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解释宪法,争议无绝,未有定论。 笔者认为,全国人大并非我国宪法解释权之主体。第一,我国宪法第62条对全国人大的职权进行了列举并以第15项作为兜底。其中并未规定全国人大有此权力。公法之职权法定原则得为否定全国人大拥有解释宪法权之依据。且宪法之意旨在于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并主要通过对国家机关权力之限制实现。全国人大纵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权力亦不可未有限制。于某项权力或权利范围的表

《宪法学》作业题

第一讲 一、中西方宪法的概念的差异比较及原因分析? 1、中西界定方法上的差异。中国学者倾向于首先从理性的角度对宪法的本质进行抽象的思辩和概括。在逻辑方法上则倾向于运用演绎推理法,并且,在宪法的概念中往往还注入鲜明的意识形态含义。而西方学者倾向于从经验的角度,用实证的方法,在逻辑方法上更倾向于归纳推理法。 2、中西宪法概念内涵与外延的差异。从理性的角度,运用本体论和演绎推理的方法对宪法本质进行抽象的思辩,并在宪法概念中渗入意识形态的要素。比较容易导致宪法概念内涵大,外延小的情况。从经验的角度,用实证的方法和规纳推理的逻辑方法,从现象、内容和外部特征的方法来界定宪法的含义。并在宪法概念中排除意识形态的含义。则比较容易导致概念内涵小、外延大的情况。 3、中西宪法概念总体成分的差异。 二、宪法的功能与作用有哪些? 1、确认作用 2、组织协调作用 3、限制作用 4、维护国家统一的作用 5、指引作用

6、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7、思想教育的作用 第二讲 一、宪法产生的原因有哪些?其和一般法律的产生有哪些 不一样的原因? (一)宪法产生的原因 1、宪法产生的经济原因。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是 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 2、宪法产生的政治原因。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实现社会的统治,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是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 3、宪法产生的思想、文化原因 (1)社会契约(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卢梭) (2) “主权在民”(法国的卢梭) (3)权力制约,三权分立(法国的孟德斯鸠) 其和一般法律的产生有哪些不一样的原因: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 第三讲 一、宪法修改的原因有哪些?其和一般法律的修改在原因方面有何不同? 1、宪法修改的一般原因:成文法的局限性。

《宪法学》作业一参考答案.

《宪法学》作业一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的机关是(B)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最高法院 D、国务院 2、资产阶级学者以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将宪法分为(A) A、成文与不成文宪法 B、规范与不规范宪法 C、刚性与柔性宪法 D、钦定与民定宪法 3、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C) A、英国宪法 B、法国宪法 C、美国宪法 D、荷兰宪法 4、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B) A、宪法重大信条19条 B、钦定宪法大纲 C、中华民国约法 D、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5、旧中国惟一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是(B) A、《中华民国约法》 B、《中华民国临时宪法》 C、《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D、《中华民国宪法》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属于社会主义宪法民主原则的是(A、B、D) A、主权在民原则 B、民主集中制原则 C、权力分立原则 D、法治原则 2、我国宪法规定,有权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A、B)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最高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检察院 3、《中华民国临时宪法》存在的缺陷是(B、D) A、没有规定主权属于全体国民 B、没有提出反对帝国主义的任务 C、没有规定分权原则 D、没有提出反封建任务 4、1954年宪法确认的基本原则有( A、D ) A、人民民主原则 B、民主集中制原则 C、本国经验与外国经验相结合 D、社会主义原则 5、1975年宪法的主要问题有(A、B、C ) A、混淆了党和国家机关的关系 B、没有设立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C、颠倒了公民权利义务的关系 D、没有规定无产阶级专政的任务 二、填空题 1、宪法规范有以下特点:现实性和纲领性相结合、广泛性和根本性的统一、原 则性和具体性的并存、权利性和义务性的交叉。 2、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3、一切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全体公民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有 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4、我国1982年宪法共包括序言、四章,计138条。 5、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 量。 三、名词解释 1、宪法学:指以宪法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 2、国家制度:指国家的阶级属性,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 3、宪法:就是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性问题,使民主制度法律化、集中体现统治 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反映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

2017年10月自考05679宪法学试题及答案解释

2017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宪法学试卷 (课程代码05679) 本试卷共5页,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根据现行宪法,行使宪法修改权的国家机关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 D.最高人民法院2.在实践中,我国现行宪法修正案通过和公布的方式是 A.由全国人大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公告公布 B.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公告公布 C.由全国人大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以主席令的方式公布 D.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以主席令的方式公布 3.世界宪法发展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 A.1215年英国大宪章 B.1787年美国宪法 C.1791年法国宪法 D.1918年苏俄宪法 4.下列选项中,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通过参议院制定的宪法性文件是 A.《钦定宪法大纲》 B.《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C.《中华民国约法》 D.《天坛宪草》 5.根据我国宪法序言,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C.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D.中华全国总工会 6.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在爱国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了 A.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 B.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C.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 D.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7.根据现行宪法,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 A.个体经济 B.私营经济 C.外商投资经济 D.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8.根据现行宪法,国家对集体经济的发展实行的政策是 A.引导、支持和监督 B.鼓励、指导和帮助 C.鼓励、支持和引导 D.指导、支持和帮助 9.在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是 A.人民民主专政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主权在民原则 D.社会主义制度

《宪法学》:宪法解释的机关

《宪法学》:宪法解释的机关 宪法解释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作出,它或者是宪法规定的或者是宪法惯例认可的。近现代各国解释宪法的机关不尽一致,综合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1.立法机关。 由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制度源自英国。英国自从建立议会制度以后,就将议会作为主权机关,因而不允许司法机关****议会所制定的法律;同时在英国,宪法和法律没有明显区分,所以宪法和法律的含义如何,也只能由议会作出解释。我国的宪法解释权由立法机关行使。如我国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立法机关行使宪法解降权,并且必须按照立法程序进行。立法机关既可以主动对宪法进行解释,也可应其他机关或政党等的请求进行解释。宪法解释既可以单独以立法机关的决议、决定的形式出现,也可寓于立法机关的立法文件之中。 2.司法机关。 由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解释宪法的体制起源于美国。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作出了著名的判决,确立了“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释宪法是法官的职责”的宪法规则,从此开创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先河。目前,世界上60多个国家采用司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制度。它是指法院一般遵循“不告不理”和附带性审查的原则,只有在审理案件时才可以附带性地审查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违宪,如果认为违宪可宣布拒绝在本案中适用。该解

释只对审理的具体案件产生法律效力,一般没有普遍约束力。 3.专门机关。 解释宪法的专门机关是指由依据宪法或其他宪法性法律的授权而专门成立的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如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特别设立的机关。专门机关解释宪法普遍采用司法积极主义原则。最早提出设立宪法法院的是奥地利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汉斯凯尔森,目前奥地利、西班牙、德国、意大利、俄罗斯、韩国等国均建立了宪法法院,法国等国家建立了宪法委员会。实行这一制度的理由在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解释宪法是国家最重要的权力,因而行使这一权力的机关应该居于普通国家机关之上,使其以超然的地位解决宪法争议,维护宪法尊严。

宪法试题及答案

1、(单选题)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代表候选人需要获得()方为当选。 ? A.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 ? B.全体选民的2/3选票 ? C.参加投票的选民的2/3选票 ? D.全体选民过半数的选票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C 2、(单选题)我国宪法规定享有解释宪法职权的机关是()。 ? A.国家主席 ? B.全国人大常委会 ? C.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 D.全国人大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D 3、(单选题)补选人大代表的程序和方式,由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 A.人大 ? B.全体代表 ? C.民政府 ? D.人大常委会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4、(单选题)全国政协和地方政协之间的关系是()关系。 ? A.协商 ? B.指导 ? C.领导 ? D.监督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D 5、(单选题)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在必要的时候,下列哪一机构有权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秘密举行?() ? A.十个以上代表团联名 ? B.全国人大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 ? C.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主席团 ? D.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C 6、(单选题)国家的结构形式主要是调整()。 ? A.国家整体和部分之间的关系 ? B.国家的阶级关系 ? C.国家的民族关系 ? D.国家局部之间的关系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 7、(单选题)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实质是()。

? A.少数服从多数 ? B.集体行使职权 ? C.平等原则 ? D.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A 8、(单选题)我国中央军委的领导体制是()。 ? A.合议制 ? B.主席负责制 ? C.集体负责制 ? D.双重从属制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C 9、(单选题)国家制度的核心是()。 ? A.国家结构形式 ? B.政体 ? C.国体 ? D.政党制度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A 10、(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有关审计机关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 A.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宪法解释制度的完善

完善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几点思考 作者:牛凯 宪法解释制度是指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依照一定的解释程序对宪法的规定(包括条文、语句及文字)的涵义进行解释和说明的制度。宪法解释是我国宪法运行机制中的一个薄弱环节,至今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应用原则和制度体系。本文拟对宪法解释的作用、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现状及对策作一探讨。 一宪法解释的作用 宪法解释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提出了有名的“司法审查制”,开创了最高法院行使宪法解释权的先例。后来,许多国家宪法都将宪法解释问题规定在宪法典中。那么,对于宪法进行解释到底有什么作用呢?笔者认为,宪法解释的作用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阐释法条疑义。由于宪法条文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原则性,含义深远而不够具体,在实践中有可能出现理解不一、难以遵行使用的情况,甚至容易造成某些误解。通过对宪法条文的词素、词、词组和句子的特定的语言学意义的说明和解释,可以使人们了解宪法条文的准确含义,尤其是宪法条文中特定的名词术语所具有的专门的宪法意义,这有利于宪法的正确实施。 (二)补充宪法缺漏。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但它不是法律大全,也不是万法全书。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一些宪法条文在开始规定时就存有遗漏,对现存的某些重要问题不可能作出规定。通过对宪法进行解释,就可以弥补这种缺漏,使宪法条文得到补充和完善。 (三)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宪法,有人称之为“法之法”、“法上法”。宪法的这种“母法”地位决定了它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一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然而,有宪法,必然会有违宪。要解决违宪问题,就必须将宪法作为法律来适用,这就要求对宪法进行解释。可以说,宪法解释是连接宪法与违宪之间的一座重要桥梁(注:许崇德:《宪法与民主政治》,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年1月第一版,第98页。)。宪法解释的这种桥梁作用对于保障一国宪法的权威是至关重要的。

宪法学学习指导(课本习题答案) 名词解释

宪法学学习指导(课本内容) 名词解析 1、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宪法最基本的要素和最基本的构成单位。如果说宪法的基本范畴、基本理论主要处于观念形态,因而并不直接表现为宪政实践的话,那么宪法规范则是将宪法基本范畴和基本理论与宪政实践直接联系起来的桥梁。这不仅因为宪法规范是人们有关宪法的理性认识与客观现实生活需求相结合的产物,而且还因为宪法规范只有切实调整国家和社会基本的社会关系,从而形成稳定的宪政秩序才有真正的意义。 2、柔性宪法:柔性宪法是指创制宪法的形式和程序与一般的普通法律一样,由此产生的宪法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的法律的效力是一样的。 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是英国学者詹姆斯·布赖斯(James Bryce)于1901年提出的。这种区分的标准是要考察创制宪法与创制普通法律的形式和程序上的差别,突出强调创制宪法活动的特殊性和重要性。美国属于典型的刚性宪法,而英国的宪法属于典型的柔性宪法。 3、民定宪法:民定宪法是由人民直接投票(公决)或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的机关(如制宪会议、代议机构)制定和通过的宪法。就内容而言,民定宪法一般奉行主权在民的的宪法原则,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宪法都属于这一类。 4、不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是宪法的一类,与成文宪法相对。 不成文宪法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而且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不成文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5、成文宪法:是指在一个国家中用名称为宪法的成文法典来表现的各种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 成文宪法:凡将国家基本组织、人民权利义务以一套法律文书形式表达的宪法,如中国、美国等绝大多数国家。 成文宪法: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最显著特征是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 6、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宪法规范存在其中,但形式上又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以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文件。在我国,选举法、国旗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等都是宪法性法律。 7、宪法规范的完备性:无

宪法解释制度的完善

宪法解释制度是指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依照一定的解释程序对宪法的规定(包括条文、语句及文字)的涵义进行解释和说明的制度。宪法解释是我国宪法运行机制中的一个薄弱环节,至今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应用原则和制度体系。 宪法解释的作用 (一)阐释法条疑义。由于宪法条文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原则性,含义深远而不够具体,在实践中有可能出现理解不一、难以遵行使用的情况。通过对宪法条文的词素、词、词组和句子的特定的语言学意义的说明和解释,可以使人们了解宪法条文的准确含义,尤其是宪法条文中特定的名词术语所具有的专门的宪法意义,这有利于宪法的正确实施。 (二)补充宪法缺漏。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但它不是法律大全,也不是万法全书。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一些宪法条文在开始规定时就存有遗漏,对现存的某些重要问题不可能作出规定。通过对宪法进行解释,就可以弥补这种缺漏,使宪法条文得到补充和完善。 (三)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宪法,有人称之为“法之法”、“法上法”。宪法的这种“母法”地位决定了它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一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然而,有宪法,必然会有违宪。要解决违宪问题,就必须将宪法作为法律来适用,这就要求对宪法进行解释。

可以说,宪法解释是连接宪法与违宪之间的一座重要桥梁. 宪法解释的这种桥梁作用对于保障一国宪法的权威是至关重要的。 (四)协调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矛盾与冲突,不断丰富宪法的内容。当宪法颁行生效后,社会关系和社会经济生活发生变化,而任何一部宪法只能是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所取得成果的记载和总结,这就产生了原有的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不协调的矛盾。总之,宪法解释可以扩大宪法的原有容量,使之能满足变革社会对它的需求,从而在不修改宪法条文的情况下,使之具有强有力的生命力,进而更有力地推动社会的加速发展。 二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现状 鉴于宪法解释所具有的重要作用,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对这一制度的构建和完善。目前,世界各国宪法解释的机关,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三种:一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解释宪法.二是由普通法院的最高法院行使. 在我国,宪法解释采用的是立法机关解释制依照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全国人大能否解释宪法,宪法学界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宪法中虽未明确载明全国人大有解释宪法的职能,但这并不能说明全国人大不能够解释宪法,实际上全国人大同样是可以解释宪法的。这主要是因为:1、按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力,既然如此,它当

宪法解释的机关比较

宪法解释的机关比较 由于各国政治制度和宪政发展的历史传统不同,关于宪法解释主体资格的理念不同,在实践中宪法解释的机关也不一样,各国宪法解释机关大体上分为普通法院宪法解释机关、专门机关宪法解释机关、立法机关宪法解释机关。 它们的共同特点是无论采取何种宪法解释体制的国家,宪法解释只能由一个最终的、权威的机关,即宪法规定的宪法解释机关对宪法作出解释,才具有最终的宪法解释效力。 一、宪法解释制度概述 1、宪法解释的含义 通常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来界定宪法解释的含义,广义的宪法解释是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对宪法规范含义的理解和说明;狭义的宪法解释是指有权解释机关对宪法的内容、含义及界限所作的说明。本文所说的宪法解释是狭义的宪法解释。 2、宪法解释的必要性 宪法规范具有高度的政治性、概括性和适应性。为了保障宪法各

项规定全面而正确的贯彻实施,对宪法进行解释是完全必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解释是明确宪法含义的需要。因为宪法的抽象性比较强,要使得宪法能够被正确遵守和实施,有必要进行宪法解释。 (2)宪法解释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律公正的需要。在宪法实施的过程中,如果对宪法的理解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会造成法制的不统一,影响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宪法解释是使宪法适用社会关系的变化,保存生机和活力的重要手段。宪法时一种相对稳定的行为规范,而社会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就会不可避免的出现原有的宪法的某些条文不能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最及时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进行宪法解释,又能保证宪法的稳定性。 (4)宪法解释是改正宪法缺陷的需要。立宪是一项十分艰巨和复杂的工程,由于历史条件与人们认识能力的限制,很难做到完美无缺,会出现应规定的没有规定,有些规定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况,宪法既要保持稳定性,又不能朝令夕改,宪法解释是弥补缺漏以协调矛盾的有效手段。

宪法解释方法

宪法解释方法一、依据宪法原理、宪法哲学解释宪法的必要性宪法是通过条文形式确定一定范围的权利,并依此权利规定保障公民应有的利益。但宪法条文本身并没有事先设定或规定对条文的解释幅度和在具体事件牛应如何运用条文的方法,同样也没有明文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应如何去归结。另外,日本制定宪法至今已经历了40余年,制定宪法之初,对当时并未存在或未考虑到的问题出现时如何通过宪法条文的解释去解决问题不能不说是学术界需要研讨的新的法律课题(例如,盗听行为的认识及其处理)。总之,既要考虑宪法的稳定性特征,又要解决宪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新出现的问题,而通过“宪法解释”的方法处理新问题完全符合宪法原有的基本构思。“宪法解释”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宪法条文的解释解决宪法未作明文规定的新问题。因此,宪法解释是要求严密的“逻辑性”和联系具体的现实问题寻求宪法真正意义的艰巨的工作。在宪法解释过程中对宪法条文决不能单单“机械地解释”和“绝对严格地解释”,应该是考虑宪法的基本原理、宪法哲学加以解释,否则无法解决新的社会性问题,无法满足社会对宪法的新的要求,最终将会失去宪法是“最具有生命力的文书”之意义;另一方面,宪法解释如果不依据宪法条文本身蕴涵的基本原理、宪法哲学,则宪法解释大有可能迷失方向,且容易被个别解释人的“政治意识形态”所左右,而成为具体的宪法解释者实现其政治目的的理论工具。如同上述,宪法解释是依据宪法产生的历史背景、本身蕴涵的哲学思想寻求宪法价值的工作。因此,宪法解释不能仅以词典、日常用语的词义去理解和寻求宪法条文的真正含义,而应考虑宪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宪法原理、宪法哲学,特别是考虑宪法解释将会带来的后果、对社会领域的影响及与宪法基本原理的关系。二、宪法解释与法律发现、法律形成(创造)法院的宪法解释具有决定宪法的具体意思内容的性质。法院的宪法解释还可理解为当有关内容宪法无明文规定,但法院认为有必要对该内容依据宪法原理、宪法哲学加以具体化时,通过宪法条文的解释创造和宣传宪法法理的法院的一种重要活动。例如,需要通过国库获得资金援助时,对没有正当、合理理由而进行干涉的国家、政府行为的禁止,轻易投入公权利的国家、政府行为的限制,无视“必备法定程序方能限制公民享有的自由权利”规定的国家、政府行为的禁止,公权利滥用行为的限制等均需要法院的宪法解释活动。特别是使自由权不丧失应有的实效性的场合更需要宪法解释的特别处理。下面对法院的宪法解释以迅速审判条款为例加以分析。与迅速-审判条款相关的高田事件(最大判昭和四十七年一二月二十日刑集二六卷十号六三一页)认为当发生可视为违反迅速审判条款的异常事件时,当做宪法要求准许使用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的免诉规定,默示终止审理的前所未有的司法判断。它推翻了以迅速审判条款为由结束诉讼时需要议会“补充立法”的先例。采用迅速审判条款的意义在于防止因延长审判使被告人承受不应有的社会的、经济的和心理的损失,阻止以专制为目的的法律运用,防止因证据的丢失而影响举证。除此之外通过高田事件的司法判断还可理解为当与迅速审判条款的基本规定相违背的异常情况发生时,终止审判也是迅速审判条款具有的重要意义。[!--empirenews.page--] 即使没有明文规定也依据宪法的要求通过宪法解释活动,创造、宣布新的法理的高田事件最高判决的法律意义在于法院从以往司法部限定的以议会主权原则和国家制定法的至高无上为基础,只起“照办”、“使用”议会预先制定的法律的司法“作用”中摆脱出来,进而明确法院的“独立思维司法”地位。这不能不说是日本司法领域的新的创举和新的里程碑。高田事件的最高判决一方面意味着可以“准用”刑事诉讼法关于免诉时效的规定,另一方面明确了在宪法解释中法院要承担最终的司法责任。对此可以理解为是法院为不使宪法成为“虚置”的法律,在违背社会公理而宪法又无明文规定的社会现象出现时对此实施具体的法律救济是通过宪法解释的形态来表现的立场。从而,宪法的最高法效性和在以宪法上的司法审查制度为着重点的前提下,不得在公民的基本权域以议会的立法形式划定法院的宪法解释权界限,应该是允许法院依据宪法原理充分行使宪法解释权,寻求宪法的真正意义,并使宪法相关内容具体化。三、依照宪法趋旨解释宪法条文的必要性宪法

宪法解释的机关比较

宪法解释的机关比较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由于各国政治制度和宪政发展的历史传统不同,关于宪法解释主体资格的理念不同,在实践中宪法解释的机关也不一样,各国宪法解释机关大体上分为普通法院宪法解释机关、专门机关宪法解释机关、立法机关宪法解释机关。 它们的共同特点是无论采取何种宪法解释体制的国家,宪法解释只能由一个最终的、权威的机关,即宪法规定的宪法解释机关对宪法作出解释,才具有最终的宪法解释效力。 一、宪法解释制度概述 1、宪法解释的含义 通常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来界定宪法解释的含义,广义的宪法解释是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对宪法规范含义的理解和说明;狭义的宪法解释

是指有权解释机关对宪法的内容、含义及界限所作的说明。本文所说的宪法解释是狭义的宪法解释。 2、宪法解释的必要性 宪法规范具有高度的政治性、概括性和适应性。为了保障宪法各项规定全面而正确的贯彻实施,对宪法进行解释是完全必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解释是明确宪法含义的需要。因为宪法的抽象性比较强,要使得宪法能够被正确遵守和实施,有必要进行宪法解释。 (2)宪法解释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律公正的需要。在宪法实施的过程中,如果对宪法的理解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会造成法制的不统一,影响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宪法解释是使宪法适用社会关系的变化,保存生机和活力的重要手段。宪法时一种相对稳定的行为规范,而社会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就会不可避免的出现原有的宪法的某些条文不能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宪法学名词解释

宪法考试名词解释可能的词 一、宪法 1.制宪机关:(又称立宪机关)是接受制宪权主体委托,具体制定宪法的机关。 2.宪法制定权的主体:指全体人民。 3. 全面修改:指在国家政权性质及制宪权根源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宪法修改机关对宪法的大部分内容(包括宪法结构)进行调整、变动,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的活动。 4. 部分修改:指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修改程序以决议或者修正案等方式对整部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变动的活动。 5. 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是从部门法意义上按法律调整的对象所作的一种学理分类。 6. 宪法解释: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7.刚性宪法:指制定和修改程序比一般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8.柔性宪法:指制定和修改程序、法律效力与一般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还有些国家虽制定了成文宪法典,但宪法中未规定修改程序,因而在修改宪法时按照一般立法程序进行修改,这种宪法也属于柔性宪法。) 9.钦定宪法:指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10.民定宪法:指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等方式制定的宪法。 11.协定宪法:指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 12.宪法惯例: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而实际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13.宪法判例(6.7几率较低):指法院在宪法争议案件中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判决。主要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 14.备案审查: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15.批准审查: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二、国家 1. 政权组织形式: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一定原则建立的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统治和管理职能的政权机关的组织与活动体制。 2. 立宪君主制:指君主的权力按宪法规定受不同程度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3. 共和制: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政权组织形式。 4. 委员会制:指国家最高行政权不是集中在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一人手中,而是由议会产生的委员会集体行使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 5. 单一制:是由若干普通的行政区域或自治区域构成统一主权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 6. 联邦制:指由两个或多个政治实体(州、邦、成员国)组成复合制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 7. 行政区划:指统治阶级为便于行政管理,按照经济发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把全国的领土划分为大小不同、层级不同的部分,并设立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进行管理。 8. 社会经济结构就是经济制度。 9.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用来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需要而结成的经济关系体系。 10. 全民所有制:是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 11. 城镇集体所有制:是由劳动群众自筹资金、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宪法期末复习最新重点

第一章 第一节 宪法概念: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果实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特征: 一、法律特征:1、在内容上,规定一个国家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一些最根本、最重大的问题。2、在法律效力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①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在最高地位,与普通法律相比,其效力是最高的。②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是一国之内所有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也是人们进行各项活动的依据和基础。)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较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二、实质特征: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2、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三、本质特征:1、从产生来看,以阶级斗争为先导,由取得胜利并掌握政权的阶级来制定。2、从内容来看,是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来确认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确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各项基本制度。3、从发展来看,宪法随着各时期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第二节 宪法规范:或称宪法规则,是法律规范的一种,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确认的用以调整国家生活中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一、原则性: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由原则性所决定,引申出它的较强适应性和无具体惩罚性。①较强适应性:指宪法规范能够适应形势发展的变化不至于经常出现与现实相脱节的情形。②无具体惩罚性:指从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上看,宪法规范中的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部分似乎并不完整。宪法规范往往不具有司法上的直接适用性,即在具体办案中一般并不直接将宪法规范引以为据。 二、最高性:指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由最高性的特点,引申出广泛性、纲领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特点。①广泛性:指宪法所涉及的内容相当广泛,凡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领域中被认为是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重大问题,都由宪法作出明确的规定。②纲领性:指宪法规范中还包括诸如尚未实现目标的那种并非现实存在的纲领性内容。③相对稳定性:指就宪法规范与普通法律规范相比较,具有较高的稳定性。为了保持宪法的相对稳定性以维护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修宪规定了特别严格的程序。由于宪法内容上比较原则概括,便具有较强的适应性,不会经常发生脱节或过时的现象。因此,宪法规范便会呈现相对稳定的状态。 第三节 宪法原则:亦称为宪法的基本原则,指宪法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确认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

司法考点之宪法解释规范(2)完整篇.doc

司法考点之宪法解释规范 司法考点之宪法解释(二) 司法考点之考点一 宪法解释的原则 有权机关在解释宪法的过程中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不能随心所欲。正确地解释宪法对于宪法的稳定性,保证一国法律体系的严谨臻密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因此宪法解释必须遵循一定原则对宪法解释必须遵循的一些原则。 宪法解释应遵循这样一些原则: 第一、宪法的根本精神与基本原则; 第二、制宪的目的与任务原则; 第三、系统解释原则; 第四、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原则; 第五、历史解释原则: 第六、字面解释原则。 司法考点之宪法解释(二) 司法考点之考点二 宪法解释的方法 宪法解释的方法是指具体解释宪法的技术手段,一般与法律解释的方法一致,并且随法系的不同也有区别。 英美法系的国家在讨论法律解释方法时,往往把注意力集中司法领域,认为由于司法适用法律和司法或其他主体适用宪法都具有适用者特点,因而,司法解释方法与宪法解释方法应该具

有类似和共通性。普通法系法官在判词中讨论成文法法律解释问题是常用文理解释、黄金规则和论理解释三种方法,三种方法常被交替使用,在某一历史时期某种方法会更占优势。 文理解释即按成文法条文的字面意义解释,这种解释曾在l9世纪美国占据统治地位,其理论依据是三权分立理论和法的安全性需要。黄金规则是对文理解释的一种修正,指当依法条字面含义所作的解释会产生极其不合理、令人难以接受的情况时,法院可采用变通方法,避免完全依字面含义为基础作解释。论理解释又称目的解释,指在解释成文法条文时,解释者应以成文法的方法目的为指导,不必拘泥条文的字面含义去解释条文,甚至可以通过解释来填补或修正立法缺陷及漏洞。论理解释在20世纪的美国较为盛行。 有学者将普通法系的宪法解释方法总结为: 1、字义解释法(literal approach); 2、黄金规则(golden rule); 3、消除混乱的规则(mischief rule) 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解释方法,主要有文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少数情况下的目的解释。 在我国,理论上的法律解释方法种类繁多,按照我国民法专家粱慧星的概括和总结,共有文义解释、论理解释、比较法解释和社会学解释四种方法,其中论理解释又包括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和合宪性解释七种。 司法考点之考点三 宪法解释的程序 宪法解释应遵循何种程序与宪法解释的制度密切相关。 有学者总结宪法解释的程序可分为:

有权解释

有权解释的合理性基础 一、有权解释及其特征 有权解释,又称为正式解释或者法定解释,是指国家机关(包括依法授权的其他组织)依法定权限对有关法律条文的含义作出的能够产生实际法律效果的阐明。可进一步分为立法解释和应用解释,前者是立法机关在法律制定以后根据法律的执行情况和执行中的问题作出的解释,而后者是执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应用法律过程中对法律规定的含义作出的解释。其特征如下:(1)解释主体的特定性。有权解释只能由宪法和法律授权的特定机关作出。有权解释的机关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主管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解释的有效性。有权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的解释同法律本身一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国务院及主管部对法律的解释对行政执法具有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适用中的解释,对于全国的审判、检察工作具有约束力。二、有权解释的合理性基础 立法解释和适用解释之所以能够区别于学理解释,而被尊称为有权解释,是以其合理性基础作为支撑的。总得来说,有权解释因其是在权力强制性、透明性促成下得出的强有力解释,且基于合法理由,遵照合理正当程序,符合正当主流价值,集中专家智慧等因素,故而具备了无权解释难以企及的合理性基础。接下来,将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就立法解释和适用解释各自的合理性基础分开予以详细论述。 (一)立法解释的合理性基础 1、理论上的合理性基础 立法解释的合理性基础,很容易让人联想到“谁有权制定法律,谁就有权解释法律”的命题,其基本理念是:文本是由作者创作出来的,当然文本的作者最清楚文本所要表现的主题和意旨,最清楚文本中词语所要表达的意义,因此,作者最有资格解释文本;法律文本是由立法者制定的,立法者最有权威解释法律。这也是西方早期盛行的“原意说”的主要观点。 2、实践上的合理性基础 从根本上来说,法律之有权解释权来源于集中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意志,它是由国家的政治制度决定的政治权力,这种政治权力在形式上由宪法赋予。西方国家根据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主要采取君主立宪制或民主共和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采取“议政合一”的政治制度。无论采取哪种政治制度,在权力的配置上都必须设置相互制衡的机制,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同时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和“解释法律”的权力,和立法权相一致。法律解释在我国是一项独立的权力,在观念上被认为是立法者的附随义务和权力,“只有立法机关才有立法的权力,它包含对价值原则、一般条项及不确定概念具体化的优先权。对立法机关的立法权限,执法机关应予以尊重。”宪法和立法法在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权的前提下,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赋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有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权力,并且赋予与“立法权”相一致的法规、规章的解释权。事实上,国务院及部门、地方权力机关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解释”权,是一种“准立法解释权”。这种权力配置是完全符合我国国情的。 虽然目前诸多观念基于三权分立等因素的考虑反对立法解释的合理性,但是“存在即为合理”,在法治观念相对落后,人们对于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还没有形成一个比较一致的认识,整个社会还没有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时,立法解释对于推进法治进程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二)适用解释的合理性基础 1、理论上的合理性基础 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组成部分,是司法权与执法权的附属手段和从属权力。司法和执法的完整过程是这样的:理解法律文本→解释法律文本→将法律文本适用到法律事实上去→做出结论。首先,对法律文本的理解是适用法律的基础。法官与行政执法人员是经过专业知识训练的职业群体,从应然角度来说,法官代表了法律,受过系统训练,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行政执法人员代表国家,具有行政专业知识和一定的法律知识,他们应该属于法律共同体的成员,在通常情况下对法律的理解有着大体一致的方向。其次,在理解的基础上,对文本进行解释,这是适法过程的第二步。解释是正确适用法律文本的基本前提。没有解释,适法活动就不能进行,因为法律文本不是自动售货机,没有现成的标准答案。三、在解释的前提下,适法者运用逻辑推理、价值判断、利益衡量等思维方式,将法律文本适用到具体案件中。 四、最后,法官作出判决,行政执法人员作出裁决。由此看来,法官与行政执法人员的解释都最终产生法律效力,表现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制定的判决书的最终生效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产生的公定力,是严格意义上的具体解释,只不过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仅对个案具有法律效力罢了。 2、实践上的合理性基础 司法解释权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全国人大常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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