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19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5.27

【实施日期】201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6〕第19号)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已于2016年5月27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5月27日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2016年5月27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家庭教育发展,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教育的实施、指导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影响。

第四条家庭教育遵循家庭尽责、学校指导、社会参与、政府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直接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家庭教育义务。

第六条推进家庭教育健康发展是政府、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事业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家庭教育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妇联)负责家庭教育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妇联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推进家庭教育工作。

民政、卫生和计生、公安等部门,以及关心下一代工作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庭教育相关工作。

第九条每年5月第三周的星期一为本市家庭教育日。

第二章家庭实施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生活技能、行为习惯和身心健康教育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言传身教,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家庭成员应当共同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传承良好家风,构建平等和谐的家庭教育环境。

第十三条父母应当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父母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或者机构教育未成年子女;

(二)通过各种方式与未成年子女及其他监护人和学校联系交流,了解掌握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定期与未成年子女团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文号:渝文审〔2006〕21号 发布日期:2006-9-15 执行日期:2006-9-15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部或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执行本办法。其他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并实行设计变更月报表制度。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特别重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公路等级发生变化的; (七)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提高饮用水水源水质,保证饮用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了《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提高饮用水水源水质,保证饮用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的饮用水水源,是指向自来水供水企业提供原水的地表水水源。包括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青草沙饮用水水源、陈行饮用水水源、崇明东风西沙饮用水水源和其他饮用水水源。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合理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的产业结构和布局,采取措施推进本市集约化供水进程,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评价范围。 第四条上海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港口、海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防止码头、船舶污染饮用水水源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水务、规划国土资源、卫生、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以及保护饮用水水源相关设施的义务,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有权向环保等有关部门举报。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本市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市和区县人民政府

发挥好家庭教育的特殊作用

发挥好家庭教育的特殊作用 金佩庆 媒体报道,《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日前获通过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记得在去年11月份,该条例草案在初次审议时就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经过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该条例于今得以“顺产”落地并将付诸实施。 该条例的亮点之一,是明确提出了地方政府在促进家庭教育健康发展中的责任。具体包括由教育部门、妇联共同承担推进家庭教育工作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并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督查、考核体系,对家庭教育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纳入地方政府本级财政预算等。 地方政府促进家庭教育的条例能够率先在江苏省出台并非偶然。江苏省是我国教育事业较为发达的省份之一,教育现代化总体水平较高。据了解,在苏南的部分县市,几年前就已经有地方政府开展推进家庭教育的实验。通过试点,地方政府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规划、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和服务标准的制定、家庭教育指导的师资队伍、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的设置以及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的建设等诸多方面都取得了不少的经验。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们从牙牙学语起就开始接受家教,有什么样的家教,就有什么样的人。因此,家长应该担负起教育后代的责任。家长特别是父母对子女的影响很大,往往可以影响一个人的一生。《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的出台,有助于父母把立德树人放在首位,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主动学习正确的、适合自己孩子的教育方法。对于促进全社会关注家庭教育,营造家庭教育的良好氛围具有积极意义。 尽管人人具有做父母的权利,但现代家庭教育理论告诉我们,教育孩子绝不是一件无师自通的事情,是一门科学。一旦为人父母,就要加强学习与孩子共成长。过去,我们在分析家庭层面发生的惨痛事件,总结经验教训时,习惯于把教育问题、把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更多地归责于学校。虽然也强调要重视家庭教育,但更多的是侧重于如何去配合学校教育。教育问题、青少年素质的提升是一个系统工程,家庭教育具有独立地位与特殊作用。在这个系统工程中,家庭教育不仅不能缺席,更要摆正位置,科学实施。 很显然,地方政府对家庭教育开展指导、服务,在提高家庭教育的质量与水平上具有显著优势。《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的出台,强化了地方政府在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和主体作用的认识,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具体体现,更是时代的呼唤。 当然,十年树木,百年树人。面对教育的滞后效应,地方政府除了有决策的智慧和勇气,增加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家庭教育工作经费,还要耐得住寂寞,持之以恒,久久为功,不能急于量化投入产出比。 (作者系浙江省义乌市教育研修院教师)

家庭教育教学活动方案

个人收集整理-ZQ 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成长发展中不可或缺地重要环节,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地重要内容,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地基础,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地一项重要任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地若干意见》和《全国家庭教育指导纲要》精神,进一步提高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水平,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以人为本地科学发展观,把握市民学校发展地正确方向,推动家庭教育工作走上科学化、社会化、法制化、制度化地轨道,进而提高家庭教育水平,促进学校教育地现代化建设,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优势互补地教育合力,成为学校办大教育地亮点之一.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二、总体目标 扩大家庭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地宣传和普及,使学生家长地整体素质和教育子女地能力得到全面提高;进一步完善家庭教育工作长效机制,推动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地教育网络;推进现代家庭教育理论体系建设,提高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和指导者专业化水平;提高家长学校办学质量;推进有关家庭教育法律法规地完善,促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为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打下坚实地基础.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三、具体目标 ()让双捷中学以上地学生家长参加家庭教育地相关培训,树立现代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家庭教育方法.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促进学校教育管理水平不断迈向新台阶. ()为社会大环境地优化做出积极地贡献. 四、具体措施 ()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成立市民学校指导委员会、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明确工作职责,做到既有分工,又有合作. ()创造性地开展教学工作 课程上,有家长学校地基本课程,向家长传授家庭教育方向地理论知识及实际操作方法,也有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地课程,积极宣传学校地办学理念和活动措施.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构建“互动”,形成教育合力 家校互动:开通社区与家长地全方位沟通渠道,市民学校对家长进行讲座培训组织家庭教育知识竞赛; 、家家互动:活动中通过交流家教工作经验和困惑,解答家教难题,充分发挥优秀家长地示范、辐射作用;有条件地家长可以发挥专业特长,为其他家长提供帮助,推动家长与家长之间地无缝交流,提高家庭教育指导地实效性.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通过互动,全面开发教育资源,丰富教育形式,发展教育内涵,拓宽教育渠道,构建纵向贯通、横向联系地良好发展格局,形成社会大教育网络,发挥教育合力地作用.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总之,双捷中学将进一步遵循教育规律,适应社会需要,秉承“服务家长、奉献社会”地宗旨,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多角度、全方位地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1 / 1

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办法

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办法 随着经济发展,人类的生产、生活对野生动物的生存构成巨大的威胁,保护野生动物已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下文是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欢迎阅读!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市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国家和市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国家和市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它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适用渔业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依法进行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和其它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破坏野

生动物资源的行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在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和科学研究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七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市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市的规定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 第八条保护管理野生动物资源所需经费,在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经费中列支,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建立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基金制度。 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 第九条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按国务院批准公布的执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按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执行。 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报国务院备案,市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地方性法规、规章发布时间:2009-11-11 阅读:910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于2006年5月19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 年5月22日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6年5月1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与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 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公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 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城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交通需求相适应。 城乡道路规划与建设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协调,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鼓励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使用清洁能源。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是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建设、市政、农机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管理信 息化程度,逐步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 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依法成立的机动车驾驶人组织,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宣 传、教育等辅助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道路交通活动受法律保护,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传统观点认为反垄断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主要通过间接手段,但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逐步发展,理论与实践中都出现了反垄断法直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趋势。下文是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费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实行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方便消费者行使权利,并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本市的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严肃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并积极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消保委)的工作。 第五条消保委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消保委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发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其他消费者组织可以开展旨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种形式的社会监督。 第六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经营,加强自律;在制定行业规则时,应当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揭露、批评。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和环境。

2019年江苏省连云港市中考道德与法治试卷及答案

连云港市2019年高中段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道德与法治 一、选择题:请在下列每题的四个选项中选出最符合题意的一项。(每小题1 分,共16分) 1.2018年12月4日是我国第五个国家宪法日,全国各地围绕宪法日主题,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本次国家宪法日主题为 ( ) A .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B .弘扬宪法精神,全面推动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建设进程 C .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 D .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 2.2019年3月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2019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预期目标是 ( ) A .5%-5.5% B .5.5%-6% C .6%-6.5% D .6.5%-7% 3.《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设置了“政府推进”“学校指导”“社会参与”三章,对如何促进家庭教育加以规范。这说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 ) ①只能依靠司法保护 ②需要提升家庭教育水平 ③主要依靠学校保护 ④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A .①② B .①③ C .②④ D .③④ 4.依据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对此理解正确的是 ( ) A .未成年人应该珍惜法律给予的特殊保护 B .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可以免除责任 C .未成年人不成熟难以避免危害社会的行为 D .未成年人实施危害行为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5.我国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图片说明 ( ) ①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②宪法与其他法律相互制约 ③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④地方性法规、各类条例是宪法的立法基础 A .①② B .①③ C .②④ D .③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以下选项能够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是 ( ) A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行使最高国家权力 B .各级人大代表组成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C .国家权力机关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 D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之间相互独立、相互监督 7.下边漫画《不作为》警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 ) A .法定职责必须为,要敢于担当 B .法无授权不可为,有权不可任性 C .用权须谨慎,徇私枉法贻害无穷 D .有权必有责,履职会被追究责任 8.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以上的遗产分配原则 ( ) ①体现了同等情况同等对待 ②突出强调权利弱化了义务 ③体现了不同情况差别对待 ④太过偏袒弱者背离了公平 A .①② B .①③ C .②④ D .③④ 9.连云港智慧教育云服务平台——“云海在线”,设有“微课中心”“名师在线”等版块,名师提供课程“菜单”,学生依据需求“点菜”,释疑解惑。这主要说明 ( ) A .信息化正在改变人们的学习方式 B .城镇化改善了人们的生活水平 C .智能化提升了人们物质生活质量 D .工业化改变了人们的思维方式 ------------- 在--------------------此 -------------------- 卷--------------------上 -------------------- 答 -------------------- 题 --------------------无 -------------------- 效------------ 毕业学校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 准考证号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对家庭教育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组织,使其能够承接政府转移的社会服务功能,为家长和儿童提供切实有效的指导和服务。 三、坚持正确的宣传导向,营造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良好的社会环境对儿童的健康成长意义重大。按照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在全社会树立现代儿童观,倡导尊重儿童、儿童优先等先进理念,并依此指导和影响政府部门、社会各界以及家庭领域的儿童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以利真正实现以儿童为本,实现儿童与社会、与家庭的和谐发展。充分考虑未成年人成长进步的需求,创作出版并积极推荐适合未成年人的读物和视听产品,使健康的文化信息资源走进学校、社区、乡村、家庭,丰富未成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充分运用大众传媒,开展深入、广泛、持久的社会宣传和倡导,引导家长更新家庭教育观念,倡导平凡教育,切忌将培养“神童”、“考重点大学”和当“博士”等作为家长学习模式。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围绕深入普法、严格执法、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行为,加强对广告、网吧、游戏软件、图书和影视的管理,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关心重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家庭教育科学研究,大力发展家庭教育工作者队伍 家庭教育作为一门科学,有其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研究方法和发展规律。积极开展家庭教育科学研究,既注重家庭教育基础理论研究,将家庭教育纳入国家社会科学研究课题,进行立项研究;又注重家庭教育经验研究和应用研究,研究制定全国家庭教育指导纲要和教

育实施意见,对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家长进行分层次指导,向广大家长宣传家庭教育的正确观念和科学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重视并促进家庭教育专业队伍建设,充实科研力量,促进家庭教育学科建设,推动有条件的高等院校、教育机构开设家庭教育专业和课程,培养家庭教育专业人才。层层组织家庭教育指导者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指导水平,使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不断壮大家庭教育志愿者队伍,广泛联系热心家庭教育事业的高等院校、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等各界人士,发挥他们在服务社会、服务家长儿童中的积极作用。 五、重视儿童早期发展的社会综合干预,科学指导婴幼儿家庭教育 随着脑科学研究的新进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受到国际社会前所未有的重视。联合国把儿童早期发展列入千年发展目标。许多国家制定了儿童早期发展社会综合干预的国家行动计划。应制定我国早期儿童发展战略,完善儿童早期教育政策。可采取先行试点的办法,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范畴,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加强儿童早期发展的科学研究,科学指导婴幼儿家庭教育。探索建立以社区为依托,家庭、社区、有关部门共同参加的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模式。 六、重视特殊儿童群体的家庭教育,促进家庭教育城乡统筹均衡发展 家庭教育的全面协调发展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要针对目前家庭教育地区发展、群体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进一步加强研究、统

重庆环保条例--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5月1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7年3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一节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 第二节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管理 第四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五节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 第六节环境监测和现场检查 第三章污染防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第三节土壤污染防治 第四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第五节辐射安全和辐射污染防治 第四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五章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的环境保护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监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环境污染投诉调查及损害纠纷调解等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商务、公安、国土、规划、市政、水利、文化、卫生计生、审计、移民、质监、林业、园林绿化、旅游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监察制度,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等进行监察。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工作督查制度和考核制度,将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督查和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强制性要求

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强制性要求 为进一步提高公路工程实体质量,促进我市公路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强制性要求。 一、通用要求 (一)我市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全面推行工地建设标准化;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工地标准化建设验收标准和要求,对各施工单位现场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单项工程禁止开工。 (二)混凝土结构工程实行混凝土集中拌和、钢筋集中加工和构件集中预制的“三集中”管理。每个土建合同段内桥梁、隧道等混凝土结构物的钢筋,必须集中加工,统一配送;钢筋加工场必须配置数控钢筋弯曲机、数控弯箍机和桁车或龙门吊装设备。 (三)钢筋安装依据结构或构件钢筋设计图,采取定位架或临时劲性骨架等钢筋定位措施。同一构件直径25mm及以上Ⅱ级钢筋的连接必须采用镦粗直螺纹或滚轧直螺纹等机械连接接头,不得采用焊接连接。 现浇梁在安装腹板和底板的连接钢筋时,连接钢筋与腹板和底板钢筋的连接必须采用焊接方式,不得采用绑扎连接。 悬臂式现浇梁各节段纵向钢筋连接接头必须错开布置,配置在焊接接头长度区段内(35倍钢筋直径长度范围内,且不得小于500mm)接头的截面面积不得大于总截面面积的50%。

(四)钢筋保护层必须使用定型模具和专用机械加工生产的混凝土垫块,其强度不得低于使用部位的结构混凝土强度。钢筋混凝土构件底面应采用梅花形垫块;钢筋混凝土构件立面应采用绑扎圆饼形垫块,垫块半径应符合保护层设计厚度,中心穿于主筋上。 (五)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混凝土模板的制作、验收等管理制度,各类混凝土结构工程使用的模板(包括隧道工程二次衬砌施工台车)必须按批准的加工设计图进行制作,成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模板存放场地必须平整;模板必须使用混凝土脱模剂或隔离剂,严禁使用废机油;每次拆模后应及时进行除污和防锈工作。 (六)混凝土粗集料必须根据最大粒径采用连续两级配或连续多级配规格材料配置,其合成级配应符合《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F50-2011)的相关规定。 (七)混凝土结构施工前必须制定具体的养护方案,并严格实施。 1.混凝土的养护用水应洁净且未含有害物质。抽提的江河水必须经过澄清、静置一段时间后方可使用。当采用喷洒养护剂对混凝土进行养护时,所使用的养护剂应通过试验验证其养护效果。 2.现浇混凝土结构的养护,顶面必须采用土工布覆盖保湿,结构侧面定时洒水;桥梁工程箱梁内必须采取喷淋养护装置或喷洒养护剂的方法进行养护。

家庭教育推进措施

潘集寨学校家庭教育工作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在少年儿童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根据《天水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天教基发【2016】39号),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加强我校家庭教育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重大意义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孩子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当前,我区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提升家长素质,提高育人水平,家庭教育工作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使命。我校为了加强家庭教育工作,进一步明确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学校在家庭教育中的作用,加快形成家庭教育社会支持网络,推动家庭、学校、社会密切配合,共同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家庭教育推进措施 (一)、强化家校合作,构建家校沟通桥梁,落实家长的主体责任 1.举办家长开放日,坚持单向沟通与双向沟通相结合。一方面我们坚持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利用家长开放日、电访、校讯通等形式与家长保持联系,注重学校和家庭的联系;注重和家长交流

学生不在校的表现,注重交流家长在家庭教育方面的困惑。切实消除学校减负、家长增幅,不问兴趣、盲目报班,不做“虎妈”“狼爸”。 2.落实家长开放日工作,确保每学年至少一次家长开放日,每学期至少发放一次《致家长的一封信》让家长了解教育政策、学校动态,充分利用入户家访、电话家访等形式积极开展家访活动,使家长开放日、开放周制度化、规范化, 3.利用现代化信息工具打造家校沟通桥梁。充分利用微信平台、QQ平台、校讯通平台、班级微信群、班级QQ群,等网络与家长进行沟通交流,确保家长的问题当天进行回复;以调研、问卷、一封信等形式了解家长意见并进行反馈。使家校沟通交流更具便捷性、实效性,打造家校沟通桥梁,使家校沟通常态化、制度化。 (二)、落实学校的组织作用,举办家长学校,提升家庭教育水平 1.成立家长委员会,制定切实可行的家长工作计划,并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和日常管理。发挥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工作、沟通家校信息、实行办学民主监督的作用。做到周密布置,合理安排,保证计划的正常实施。 2.建立由校长、德育干部、少先队辅导员、优秀班主任和家长代表等组成的家庭教育委员会,负责调研学生家长关注的家庭教育课题,并依据课程开发适合家长的家庭教育选修课程;负责

环境保护条例

重庆市环境爱护条例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7〕7号 (2007年5月1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爱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人与自然和谐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爱护及其相关治理活动。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爱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确保环境爱护与经济建设同步推进,协调进展。 第四条环境爱护工作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爱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爱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环境爱护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多元化的环境爱护投融资机制,推行有利于环境爱护的经济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爱护的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证其增长幅度高于同期经济增长速度。 第七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和经济社会进展水平,实行环境爱护准入制度。鼓舞推行清洁生产和进展循环经济,加强环境爱护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和国际合作。 第八条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爱护工 作实施统一监督治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爱护工作实施监督治理。 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能够由市环境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违反环境爱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对爱护和改善环境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环境爱护规划与环境功能区划

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以及重庆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6〕3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四条农村公路实行“分级负责、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市公路局负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一)编制全市农村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和养护规划; (二)编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补助计划; (三)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 (四)指导、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七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职责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农村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和养护规划; (二)统筹安排上级养护补助资金、拖拉机养路费、摩托车养路费和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报市公路局备案; (三)管理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四)监督考核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的管理养护工作; (五)检查养护质量; (六)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和村道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职责: (一)负责县道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 (二)拟订县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三)组织县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四)对县道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五)会同交通执法管理部门负责县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六)审核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报县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七)检查监督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 (八)对乡、村道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九)会同交通执法管理部门指导乡镇做好乡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乡镇应落实专门机构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乡镇具体职责如下: (一)编制农村公路本级财政预算; (二)编制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报县公路管理机构审核; (三)与村签定目标责任书,对村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四)组织实施乡道养护计划; (五)督促村道公路养护计划组织实施; (六)负责乡道、监督村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法规分类号】 【标题】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日期】2002/10/29 【实施日期】2003/0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文号】 【题注】(2002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 议通过)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 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费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 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实行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方便消费者行使权利,并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本市的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 侵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严肃 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并积极支持消费者协会的工作。 第五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消费者协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能,积极发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其他消费者组织可以开展旨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种形式的社会监督。 第六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经营,加强自律;在制定行业规则 时,应当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

努力办好家长学校-积极推进家庭教育工作

努力办好家长学校积极推进家庭教育工作 贵州省黔西南州地处边远贫困的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相对落后,家长思想观念、文化素质、教育子女的方式方法等与先进地区相比差距较大。我州教育系统关工委成立20多年来,始终坚持把家庭教育作为提高全民素质,推进学校教育整体水平的基础性工程,努力构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教统筹”的教育网络。从1993年州教育系统关工委建立开始,把开办家长学校纳入学校整体工作布局,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通过宣传调研、部门配合、经验交流、典型推介、规范建制等措施,大力推动家长学校的建立和家庭教育的发展。 一、组织建设发展 1、实现家长学校中小学全覆盖。 到2013年12月,全州1528所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均开办了家长学校,家长学校建校率达100%。其中有国家级示范家长学校5所,省级示范家长学校9所,州级示范家长学校37所。先后荣获县级以上表彰的先进家长学校110余所,家庭教育先进个人200多人次。各级家长学校基本做到“六有五落实”:即有领导小组、有校牌、有工作制度、有考核、有档案资料、有活动经费;领导、管理、师资、教材、教学落实。全州家长学校基本走上常态化、制度化发展轨道。 2、努力提高家庭教育实效。 我州的兴义、兴仁、贞丰等县市针对家长学校的分布特点,认真研究学生家庭生活、成员结构以及社会环境等,有针对性地开展家长学校培训工作。有的学校重点从留守儿童家庭教育、进城务工人员的家庭教育、经商族的家庭教育等方面入手并探索出了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有的学校侧重研究单亲家庭、学困生、德困生的家庭教育;有的学校则结合本地城镇化发展步伐加快,而部分市民群众文明素质落后的实际,狠抓文明礼仪教育……家长受益匪浅,乐于到校参加学习培训。为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我州教育关工委1996年、2000年和2004年三次召开全州家长学校与家庭教育经验交流会,共表彰了45所先进家长学校,以此全面推进我州的家长学校和家庭教育工作。 3、帮助家长走出家庭教育误区。 长期以来,本地区农村家庭对子女的教育存在诸多误区,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读书无用”。一些家长看到某些没有文化或者文化水平较低的包工头、摊贩、生意人、外出打工者纷纷富了起来,认为不读书,只要有“本事”,照样赚大钱。加上近几年就业形势严峻,一些大学毕业生一时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部分家长因此认为读书没有出路。二是“重智轻德”。不少家长只重视孩子的学习成绩,即考试分数,不关心孩子的思想品德、行为表现、情感需求、身心健康、良好习惯和综合素质的培养。三是过度溺爱、过多保护。特别是独生子女家庭,家长把子女视为“小皇帝”,事事包办代替,娇生惯养,造成孩子骄横放纵,惟我独尊,我行我素的性格。四是过高期望、过重压力。有些家长把自己的梦想和愿望寄托在孩子身上,希望通过孩子实现自己没有实现的大学梦、出国留学梦、当官梦、发财梦等。在孩子还没有入学或者刚刚进入幼儿园、小学,就强迫其参加英语、书法、舞蹈、钢琴、绘画等各种各样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07)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07)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第7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7.05.18 【实施日期】2007.09.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17修订)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2007年5月1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5月18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第7号公布自2007年9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水污染防治,按《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执行。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同步推进,协调发展。 第四条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的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证其增长幅度高于同期经济增长速度。 第七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环境保护准入制度。鼓励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和国际合作。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市环境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办事制度(1997年发布)

【法规标题】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办事制度(1997年发布) 【发布部门】上海市环保局【发文字号】【适用区域】上海市 【发布时间】1997-07-22【生效时间】1997-07-22【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验收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 【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办事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办事制度 为了方便建设单位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手续,提高环保部门办事效率,实行政务公开,我们编写了《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办事制度》(简称《办事制度》)。《办事制度》简要地介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依据、内容、申报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我们希望《办事制度》在给建设单位办事带来方便的同时也能起到社会监督的作用,促进和提高我们“秉公审批、依法监督”的水平,更好地为上海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依据、范围和内容 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等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明确规定了: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凡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都必须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同时进行治理;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本市规定的标准和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 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等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86)国环字第00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87)国环字第002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沪府发[1988]5号)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都作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都是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依据。附录一列出了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主要环境标准目录,供查阅。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范围 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范围包括: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住宅建设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内资、合资、独资、合作等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不含土建的设备更新)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