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4.28

【实施日期】2016.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2016年4月28日)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十届三次、四次、五次、六次、七次全会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乡镇(街道)以上各级党委、政府,县级以上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的领导成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第三条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第五条生态环境保护必须树立底线思维,设定并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将各类开发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县级以上相关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环境污染、矿产资源开发、农产品产地、风景名胜和自然遗产地、城市绿地、林业、渔业、水土保持和地下水等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

(二)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的;

(三)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盲目决策,导致环境容量、能源消耗总量、水资源消耗总量、土地开发强度、林业资源消耗量、草原载畜量等超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制定本辖区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等规划,或者开发建设规划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的;

(五)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

(六)地区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等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本地区由于主要领导成员未履职尽责,发生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的;

(八)对公益诉讼裁决和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执行不力的;

(九)违反产业政策,盲目引进高污染、高耗能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因环境保护机构人力、物力、资金保障不足,导致无法正常履行环境监管职能的;

(十一)试点地区的领导干部未通过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在任职期间出现重大生态环境损害需要承担责任的;

(十二)本辖区连续3年未完成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任务的;

(十三)不按规定加强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导致国家对本地区实行环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大代表调研汇报材料 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汇报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省政协的监督支持下,在省环保局的帮助指导下,我市各级政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深入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大力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加快启动生态市建设,全面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在全市经济快速增长的情况下,环境污染得到了有效遏制,全市整体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为全面构建和谐社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市先后荣获了国家卫生城市、全国园林绿化先进城市、环境进步城市和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先进城市等荣誉称号,今年又已通过全国园林绿化城市的专家评审。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坚持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推进 全市各级政府对环保工作高度重视,定期听取环境保护工作的情况汇报,深入调查研究,协调解决环保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坚决贯彻落实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始终坚持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通过积极引导

产业和产品结构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努力实现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综合治理采煤塌陷区,矿区生态环境得到较好恢复与重建 市矿区生态环境恢复与建设被列为国家级矿区生态建设示区,市委、政府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门领导小组,统筹示区建设各项工作;制定了《市矿区生态示区建设总体规划》,对塌陷区治理实行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分期实施。截止至目前,全市已治理塌陷区面积13.06万亩,治理率达到54%,创造出具有特色的五类塌陷区复垦模式,烈山区洪庄村生态环境恢复与重建技术被评为全国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一等奖,洪庄村被国家环保总局推荐参加联合国环境署“全球500佳”和“地球卫士奖”评选;濉溪县桥镇被中国国土经济研究会授予“全国中小城市生态环境实验区”称号。 (三)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稳步推进 一是实施“百镇千村万户生态示工程”。通过创建生态村工作,治理农村环境脏、乱、差,促进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目前,我市已建成国家级生态示区1个、省百佳生态村4个,市级生态村7个。 二是大力发展生态农业。通过调整农业产业产品结构,开发无公害农产品,合理使用有机肥和生物农药,从而预防和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目前,建成了洼湖、和村和寇湾

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

附件 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规范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工作,推进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有权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省、市(州)人民政府。 第四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对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五条【名词解释】赔偿权利人可以指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工作。

第六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修复项目是指根据磋商或者判决要求开展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项目,具体包括:(一)赔偿义务人自行或者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的修复项目; (二)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开展的替代修复项目。 第七条【原位修复执行程序】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者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修复,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编制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后30日内报送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二)按照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三)修复过程中确有必要对修复方案进行调整的,赔偿义务人应当在修复方案调整后30日内将变更内容报送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重大变更的,赔偿义务人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评审,并在专家评审后30日内将调整后的修复方案报送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四)修复施工结束后,赔偿义务人向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申请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评估。 第八条【替代修复执行程序】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开展替代修复,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向同级财政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申请,具体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川环函〔2019〕1147号)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自然保护 【发布部门】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6 【实施日期】2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第三条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导致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在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违反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草原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在草原征用、占用审核、审批工作中,因无权审批、越权审批或者非法审批,造成草原面积缩小、资源流失的; (三)本地区发生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 (四)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未完成国家和自治区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目标任务,造成国家对我区实施区域、流域、行业限批的; (五)未严格执行水资源管理制度,导致本地区新产生地下水超采区的,以及对自治区公布的地下水超采区治理不力、造成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的; (六)因管理不到位或者不合理开发等造成林地严重流失或者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的。 第六条本细则第五条所称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水环境监测数据显示地表水质量降级,重点监测河流水质明显变差;

全国生态环境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

我国是世界上生态脆弱区分布面积最大、脆弱生态类型最多、生态脆弱性表现最明显的国家之一。我国生态脆弱区大多位于生态过渡区和植被交错区,处于农牧、林牧、农林等复合交错带,是我国目前生态问题突出、经济相对落后和人民生活贫困区。同时,也是我国环境监管的薄弱地区。加强生态脆弱区保护,增强生态环境监管力度,促进生态脆弱区经济发展,有利于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脆弱区的保护。温家宝总理多次强调,我国许多地方生态脆弱,环境承载力很低;保护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就是保护中华民族发展的根基。《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指出在生态脆弱地区要实行限制开发。为此,“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部将通过实施“三区推进”(即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和生态脆弱区)的生态保护战略,为改善生态脆弱区生态环境提供政策保障。 本纲要明确了生态脆弱区的地理分布、现状特征及其生态保护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任务,为恢复和重建生态脆弱区生态环境提供科学依据。 编辑本段一、生态脆弱区特征及其空间分布 生态脆弱区也称生态交错区(Ecotone),是指两种不同类型生态系统交界过渡区域。这些交界过渡区域生态环境条件与两个不同生态系统核心区域有明显的区别,是生态环境变化明显的区域,已成为生态保护的重要领域。

(一)生态脆弱区基本特征 1.系统抗干扰能力弱。生态脆弱区生态系统结构稳定性较差,对环境变化反映相对敏感,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发生退化演替,而且系统自我修复能力较弱,自然恢复时间较长。 2.对全球气候变化敏感。生态脆弱区生态系统中,环境与生物因子均处于相变的临界状态,对全球气候变化反应灵敏。具体表现为气候持续干旱,植被旱生化现象明显,生物生产力下降,自然灾害频发等。 3.时空波动性强。波动性是生态系统的自身不稳定性在时空尺度上的位移。在时间上表现为气候要素、生产力等在季节和年际间的变化;在空间上表现为系统生态界面的摆动或状态类型的变化。 4.边缘效应显著。生态脆弱区具有生态交错带的基本特征,因处于不同生态系统之间的交接带或重合区,是物种相互渗透的群落过渡区和环境梯度变化明显区,具有显著的边缘效应。 5.环境异质性高。生态脆弱区的边缘效应使区内气候、植被、景观等相互渗透,并发生梯度突变,导致环境异质性增大。具体表现为植被景观破碎化,群落结构复杂化,生态系统退化明显,水土流失加重等。 (二)生态脆弱区的空间分布 我国生态脆弱区主要分布在北方干旱半干旱区、南方丘陵区、西南山地区、青藏高原区及东部沿海水陆交接地区,行政区域涉及黑龙江、内蒙古、吉林、辽宁、河北、山西、陕西、宁夏、甘肃、青海、新疆、西藏、四川、云南、贵州、广西、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类型包括:

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绿色发展理念,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加快推进“美丽陕西”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等党内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乡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第三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

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党政同责、终身追究的原则。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地区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发生主要领导成员职责范围内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处臵不力的;对公益诉讼裁决和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

改要求执行不力的;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责任的同时,对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及相关部门领导成员依据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追究相应责任。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对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或者投产的;对分管部门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行为监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应当依法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停业、关闭的;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查处不力的;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责任:制定的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制定了《四川省环境保护》,下面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

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所辖的行政区域。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观念、法制观念、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并重,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领导,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保证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本地区的环境问题。根据环境保护任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构,支持环境保护部门贪污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和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普及环境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推广先进的环境保护科技术。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依照有关法律、法院的,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如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如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现在我国处于一个经济飞速发展的阶段,但就是与此同时,我们同样要注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就是我国在各方面达到共赢。 首先就是我国的城市化过程中所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研究。随着工业与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的发展也极为迅速。城市的快速发展一方面促进了社会经济的繁荣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生态环境问题,对城市造成了污染且破坏了城市周围的生态系统。城市这种密集的人口活动,高物耗高污染的产业发展对城市及周围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就是极其严重的,城市生态系统中,人口资源与环境生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大气,水质,噪声等污染严重,同时,生态环境的破坏,还对城市居民的心理,生态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甚至直接危害城市的健康发展。 面对种种问题,宣传教育就是做好城市环保的工作基础与前提,只有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各种手段,抓住一切机会,对政府企业社会公众进行宣传,,避免环保宣传盲区,市环保工作真正做到政府重视,企业配合,人民群众满意,社会效益明显的最优状态。环保无疑就是一个老大难问题,但只要政府领导认识到,环境保护不仅就是建设与谐社会,实现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就是实现自身政绩的基础条件,企业认识到环境保护不仅就是对社会义务的履行更就是自身发展,生存的基本要求,环境保护工作就就是由被动走向主动。 其二,健全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就是必不可少的。刚刚闭幕的十八大三中全会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战略高度,已全面深化改革为主线,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做出了全面安排与部署,明确提出了改革生态环境管理体制,健全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等改革。再此,我结合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建设建设的实际以及未来发展走向,谈几点认识; 科学健全的体制机制就是确保生态文明制度动态制度的根本保证。这次全会以前所为有的改革,在我国尤为突出。这次全会以前所未有的改革力度,从全局性,系统性,科学性出发,首次提出了自然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监管所有污染排放。独立进行环境监管与行政执法等体制改革新思路。同时第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强化机制建设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提出了健全建立生态补偿,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与污染防治区域的联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等实施机制,以完善监督考察机制等内容。加快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体制。 体制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密切相关。全会首次将“保护环境”列入政府五大核心职能之中,这位加快生态环保体质改革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体制改革的核心就是提高事权的匹配性。实现生态环保立法,行政,监督,监管四者的有机统一与合理配置,达到权力间的有效制衡与流畅运作。应严格将名职能部门的权利与责任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将其固化与制度化,减少职能交叉的权利与执行过程中的随意性。立法方面,应适当削减部门的立法权,将其逐步上升为人大或新成立的综合性生态环境决策机构。行政方面,应实行大环保管理体制,将目前分散的生态环保职能尽量统一化。国家层面应强大几大区域性监察中心的执法与监察职能,改变目前“只监不查”的局面。省级层面应探索实行执法管理体制的垂直整合,以有效克服地方主义倾向。 延伸体制环保链条,实现环境管理部分职能的社会化。应借鉴日本在环境管理方面驻环境监管员,让生产者切实担起环境保护的责任。 加速构建智力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 环境保护就是国家智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应重点解决三大问题:建设不同行动主体间的协调体制。目标就是弥补制度空隙,化解资源分割,保证各实施行动产生合力。 建设基于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机制。应保障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并在环境决策与执行中体现公众的真实意愿。应规范公众参与的法律保护程序,确保公众参与制度化。应充分发挥环境组织的作用,建立公众环境咨询机构,广大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与交流;应扩大环境

青海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青海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法规类别】11805 【发布部门】中共青海省委员会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 【实施日期】2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7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乡(镇、街道)以上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中,违背自然生态规律和科学发展要求,违反有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政策、法律法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或辖区范围内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对象和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 (二)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三)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违背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管控政策,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 (五)招商引资的矿产资源开发或项目建设中,急功近利,造成草场、植被、耕地、

中国生态问题现状

中国生态问题现状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取得快速的发展,但同时中国也为高速的工业发展付出了昂贵的环境代价。目前,中国的生态环境情况不容乐观,大气污染、水污染、水土流失、沙漠化等环境问题日益恶化。我国生态环境的基本状况是:总体环境在恶化,局部环境在改善,治理能力远远赶不上破坏速度,生态赤字在逐渐扩大。本文就我国生态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现状进行分析,提出了我国生态环境治理的必要性以及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策略方针。 关键词:生态环境;恶化;可持续发展;治理 1. 引言 中国是全球化的最大受益者之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全球化过程密不可分。但在全球化的进程中,中国为高速的工业发展已经付出了昂贵的环境代价,局部环境恶化带来了气候变暖、空气污染等效应。受其影响的不仅是中国的邻国,甚至是全球的环境。中国的发展是靠透支资源,环境取得的。中国资源的消耗速度,环境的破坏速度远远大于经济增速。经济全球化使中国的环境问题变成了世界的环境问题。 而与我们老百姓切身相关的环境问题则表现在大气污染及水污染上。笔者生长在中部平原地区的农村,小时候的天空是蓝色的,水是清澈的。炎热的夏日,经常可以看见下河洗澡的人们;阵雨过后,天空会出现绚烂夺目的红霞。那时候的天很高,云很白,而今这些景象一去不返,前后也不过十几年的时间。现在回到家乡所见的是漂浮着生活垃圾的臭水沟和偶尔泛蓝的灰色天空,再也没有人下河下澡,再也没有河虾小鱼可供垂钓,再也没有“火烧云”样的红霞了。笔者经常在想,到底是谁夺走了这一切?按照这样的趋势发展,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将会变成什么样?

第一,与百姓息息相关的就是大气污染问题。近几年来,“雾霾”成为了媒体及公众口中的热点词汇,先是京津冀地区“雾霾”持续不散,后又扩大至中部长江流域,甚至在平时少见雾霾天气的长三角地区也很严重。伴随着“雾霾”天气的增加,空气中PM2.5对人体危害不断加剧,更令人们的畏惧情绪与日俱增。医学专家钟南山就曾明确指出,PM2.5的增加与人的呼吸系统疾病密切相关,尤其是与肺癌的高发、多发密切相关。有统计数据表明,北京地区的肺癌发病率,近10年增长40%。 治“霾”已成为当下国计民生的当务之急。 2015年2月,柴静的纪录片《穹顶之下》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它的热度已超过了很多热门电视剧,在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上更是引发了“刷屏”效应。该片通过现场调研、查阅文献和拜访专家的方式,形象化地对雾霾的构成与危害做了解读,而且通过柴静的作品来告诉观众如何为治理雾霾去做些什么。尽管其中的部分数据和观点受到质疑,但这部记录片确实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不要等问题出来后再去挽回,我们生活在同一片天空下,雾霾已经成为每个人必须应对并亟需解决的问题。 雾霾大面积的出现和扩散,不仅在国内为民众所诟病,也日益为国际所关注和讨论。例如韩国和日本,就常把本国出现的雾霾天气归咎于中国,连远在大洋彼岸的美国,也认为中国的雾霾“飘洋过海”,荼毒美国。可以看到,雾霾在加速累及中国形象。近日,美国彭博社报道吐槽:“还有什么比索契这个满是棕榈树、没有雪的亚热带地区搞冬奥会更糟糕的事吗?或许是在中国污染最严重的省份进行滑雪比赛、在雾霾笼罩的华北平原举办冬奥会开幕式吧。”报道直指目前的北京没有资格申办冬奥会。另一方面,雾霾也成为经济、环境失衡的形象代言,美国《财富》杂志日前就犀利地指出,雾霾是对中国高能耗增长模式的“死刑宣判”。尽管到目前为止也尚未出现雾霾外交问题,但如果中国的雾霾天气继续恶化的话,不排除它会成为一个周边的公共外交问题。 第二,是水污染问题。中国是一个严重缺水的国家。海河、辽河、淮

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

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 版)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 第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适用本标准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全面调查取证,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标准采用二维叠加函数计算处罚金额。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设定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裁量因子的设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社会影响程度; (二)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违法行为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办理本标准中列举的十四类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时,应当通过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办理其他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时通过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确实无法收集到的裁量因子证据除外。 处罚金额按“百”取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后果的;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 (四)其他具有从重情节的。 具有从重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可以上浮5%以内执行,但处罚金额不得超过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有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应当下浮10%以内执行。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两年内首次生态环境违法且未造成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细则(全文)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细则(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于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意识、完善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

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 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 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 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

四川省生态状况与生态建设水平及绩效评估 - 四川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目录 第一章研究概论 第一节研究背景 一、生态评价的研究现状 二、生态评估研究的发展趋势 第二节2010年评估结论回顾 第三节评估研究方法 一、总体评估思路 二、生态现状分析与年度生态调查评估思路 三、四川省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方法与思路 四、生态省建设绩效的综合评估方法与思路 五、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系统格局及其变化趋势评价思路 六、典型区生态服务功能评价思路 第四节自然环境概况 一、地貌 二、气候 三、土壤 四、植被 五、水系 第五节社会经济概况 一、人口变化趋势 二、经济发展态势 三、城乡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 四、“十二五”社会经济发展趋势 第六节区域环境质量概况 一、环境空气质量 二、地表水水环境质量 三、声环境质量 四、污染物排放现状 第七节四川省生态保护与建设成果 一、林业生态建设 二、湿地生态保护 三、沙化、荒漠化生态治理 四、生物多样性保护 五、地质灾害防治 六、生态示范创建工程 第二章生态现状分析与年度生态调查评估

第一节森林生态状况分析 一、四川省森林分布的特点 二、林地资源状况 三、森林生态状况综合评述 四、森林生态评估指标趋势分析 第二节草地生态状况分析 一、草地基本概况 二、2011年草原植被长势 三、草原生产力 四、草原生态建设 五、草地生态评估指标趋势分析 第三节湿地生态状况分析 一、河流湿地 二、湖泊湿地 三、沼泽湿地 四、人工库塘湿地 五、水稻田湿地 第四节水资源状况分析 一、水资源现状 二、水资源利用情况 三、水资源评估指标趋势分析 第五节生物多样性分析 一、四川省生物多样性现状 二、四川省生物多样性保护状况 三、自然保护区建设 四、其他保护地建设 五、生物多样性评估指标趋势分析 第六节土地退化状况分析 一、水土流失现状 二、土地沙化现状 三、土地荒漠化现状 四、土地石漠化现状 五、矿产资源开发对土地资源破坏和恢复治理现状 六、土地退化评估指标趋势分析 第七节农村生态环境状况分析 一、主要农用物资使用状况 二、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状况 三、农村生活源污染状况

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法规类别】政纪党纪 【发布部门】中共浙江省委员会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 【实施日期】2016.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省直属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第三条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 (二)“五水共治”“一打三整治”和美丽浙江建设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环境质量考核目标连续两年未完成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三)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四)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保护红线、城市绿线、城镇开发边界等,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海洋发展等规划的; (六)违反国家和省土地管理、城乡垃圾管理等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地区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生态环境保护方案

生态环境保护方案 1、植被保护措施 1.1施工期间全体施工人员要遵守《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等法令,做好自然区内的动植物保护工作,特别是珍稀野生动植物的保护。自觉执行和接受国家、福建省及当地野生动植物保护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精心保护原有植被。对标段界内的有价值植物作到尽力维护,必要时采取迁移保护,工程完工后恢复。 1.2请有关专家介绍被保护珍稀植物的种类,复制图片张贴在便道通过地段和临时场地,严禁施工人员随意采挖野生植物,如发现有珍稀植物时,立即进行移栽保护并上报有关部门。 1.3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限制施工人员和车辆的活动范围,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等按规定线路行驶,在划定的范围内作业,严禁碾压破环植被。保护原有植被。对合同规定的施工限界内的植物、树木等尽力维护原状;砍除树木和其它经济植物时,应事先征得所有者和业主的同意,严禁超范围砍伐。对开挖产生的弃碴运到指定的弃碴场,其上覆土不少于50cm,种草绿化,设置挡碴墙及盲沟和反滤层,永久用地范围内的裸露地表用植被加以覆盖,临时用地范围内的耕地采取措施进行复耕,其它裸露地表植草或种树进行绿化。 2、保护野生动物的措施 2.1不追赶或惊吓野生动物,充分关心野生动物的自然习性。 2.2严格执行《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等相关法规,施工期间,严禁施工人员伤残、猎杀野生动物,对违章者追究法律责任; 2.3施工期间为动物提供迁移或游串通道;如野生动物发生意外时,给予必要的救助并及时通知相关管理保护机构;污水及霉变食物施工废弃物、生活垃圾按防止污染及卫生要求进行处理,防止对动物造成伤害; 2.4不在野生动物栖息地建造临时工程和设置取土场。 3、大气环境保护 3.1施工现场临时道路必须硬化,临时路面采用泥结石路面,经常洒水润湿,减少道路扬尘。 3.2清理垃圾时运输车辆必须加以覆盖,防止道路遗洒,弃土(垃圾)场通过当地环保部门的同意方可弃土。垃圾必须分拣分别处理,不得含有易挥发性物质。

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xx市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情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鸡西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报送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汇报材料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市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情况 (一)以坚定的决心和有力的措施抓好整改任务落实 2016年11月以来,xx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省委十二届第十三次常委会会议和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精神,把此次整改落实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全力抓紧抓好。 1、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后,xx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组织召开了市委常委会,对整改落实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要求各部门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的反馈意见要求,以鲜明的态度、果断的措施、严格的标准,主动整改、认真整改、坚决整改,努力向党中央和全市人民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同时,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为契机,全面审视、深刻反思、举一反三,深入查找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制定有力措施,补齐薄弱环节,切实堵塞漏洞。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在多次会议、多个场合提出要深入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对涉及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具体问题多次作出批示部署。

2、明确职责,强化责任追究。为确保整改落实工作有序开展、执行到位、取得实效,成立了以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督察整改工作的推进。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类梳理,对问题的整改实行清单制,逐一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整改时限、整改目标和整改措施,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问题线索深入调查,逐一厘清责任,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各有关部门均成立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号入座,主动认领,强化措施,认真整改。 3、调度督导,推动整改落实。对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实行月调度制度,成立了以政府督查室为联合督导组,全面负责整改目标任务落实的督导检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定期报送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市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分析,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实行督办、限期完成;对重点、难点问题,召集有关单位研究解决之策,提出明确要求。 (二)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进展情况 为切实做好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问题整改工作,xx市委市政府牢固树立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增强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重大民生工程和重大发展问题来抓,现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在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调研会上的发言

在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调研会上的发言 在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追究办法(试行)》调研会上的发言 尊敬的各位领导: 大家好! 党中央、国务院于今年8月份颁布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针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机构领导人员,在决策、执行、监督和利用职务影响过程中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追责,实行“行为追责”和“后果追责”相结合,对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倒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就如何贯彻落实《办法》,结合我县环保工作遇到的问题,谈谈我个人的几点看法: 一、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界定问题 (一)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界定。涉及的行政区域为多方,来自各个区域的有可能导致损害的污染源数量多、排污类型复杂,经入海之后造成不良影响,如何界定责任难度非常大。

(二)跨流域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界定。如我县的xx 河,河水质好的时候基本可以用来直接饮用,但后来工业、城市排污影响,很长一段时间内水质恶化,最坏的时候劣四类水,后建立了污水处理厂,今年又列入整治项目。该河流流域如若发生污染事件,全面流域性的事发原因鉴定工作量大,难以协调,主体责任界定也比较困难。 (三)跨时间长度大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界定。跨时间长的环境损害事故,有可能是由于三方面的原因:一是事发至发现的时间间隔久,影响责任界定;二是调查取证困难造成定责难,调查时间跨度大,不利于责任认定;三是生态的良性恶性变化可以由量变到质变。对于这个问题,希望也能有个明确的时间规定,有特定的解释条文。 (四)技术层面的界定问题。由于目前环境监察、监测技术的客观条件限制,给界定工作也带来一些不确定的因素。比如说某些污染因子与污染源的不确定关系,存在不具体的,不能确定的空间太大,难以鉴定必然的因果关系。我们的生态数据、监控、监测手段有待提高,粗性观念和数字化的工作环境,都存在一个完善的空间。队伍建设、人员配别、制度建立有待进一步推进。 二、执法的难点和责任点

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委办〔2011〕91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8月4日

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和行政首长; (二)各市、县(市、区)法院、检察院和宁波海事法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省、市、县(市、区)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四)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新区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第三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实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以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为主。 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原则上实行同步审计。 第四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管辖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项目,授权给下一级审计机关审计。 各市、县(市、区)审计局局长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应当明确经济责任审计机构,配备与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 第六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审计机关应当对确定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配臵

四川省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为加强国家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实现全省生态环境建设目标,按照《国家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四川省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全省生态环境建设综合治理工程(包括“坡改梯”工程)项目均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条四川省生态环境建设是以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分步实施,以科技为先导,以重点工程项目为突破口,实行治理与保护、建设与管理并重,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力争在短期内取得初步成效,促进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第三条根据国家统筹安排,全省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生物措施、工程措施和农耕农艺措施相互配套,综合治理,发挥整体效益。全省生态环境建设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逐步推进,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一)以增加森林面积、恢复和扩大林草植被为主的植树种草建设; (二)以减少水土流失为目的的小流域治理等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建设; (三)以改造坡耕地,修建水平梯田、梯土和坡面水系等为主的基本农田建设; (四)以治理草地“三化”为主的草原建设; (五)旱作农业、农村能源(沼气池、节柴灶)、沃土工程等生态农业建设。 第四条国家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由国家和地方共同投资,工程建设投资的主体是农民群众,应鼓励农民群众积极投工投劳,并广泛吸引农村集体、个体和社会其他投资。工程建设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与管理,按规划立项,按项目管理,按设计组织施工,按工程进度安排资金,按效益考核,要认真落实建后管护措施。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五条各市(地、州)和各生态环境建设重点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要求,编制本地区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明确生态环境建设的主攻方向、主要治理目标、治理措施、分步实施方案、保障措施等。市(地、州)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审批,县(市、区)规划报市(地、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审批,并报省计委和农业厅、水电厅、林业厅、畜牧食品局备案。 第六条省计委牵头,组织农业、水利、林业和畜牧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年度计划要求,对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最为脆弱的地区,依照“服从规划,按流域集中连片、综合治理”的原则,研究提出项目建设县建议名单及其投资规模、建设任务。 第七条项目建设县计委根据建设任务和投资规模,组织农林水牧有关部门及有关科研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市(地、州)计委审核后,报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实施方案要有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第一责任人。 (二)基本情况。包括自然资源和社会经济现状,生态环境建设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 (三)现有国家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及其进展情况,如国家安排的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天然林保护、防护林建设、防治荒漠化、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农业和农村能源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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