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A款)

平安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A款)
平安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A款)

平安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A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对象

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中国居民(不含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地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表1)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

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表1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该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表1 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表2)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烫伤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表2所列烧烫伤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该项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不同

烧烫伤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若烧烫伤项目所属烧烫伤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合并前次烧烫伤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表2所列的烧烫伤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意外伤害残疾及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四)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按8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20%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20%时,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则本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如为境外就医,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被保险人在国内的工作所在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第四条责任免除

(一)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烧烫伤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4.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

5.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6.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7.被保险人以家庭病房、挂床治疗等;

8.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9.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助听器等。

(二)下列情形下,任何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烧烫伤或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无驾驶证或所驾驶机动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

2.被保险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在记分达到12分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3.被保险人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

4.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驾驶的机动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5.被保险人交通肇事驾车逃逸;

6.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辆从事探险、特技表演、竞赛、测试等高风险运动;

7.被保险人在车下或非因驾驶机动车辆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9.被保险人殴斗、饮酒、吸毒、或服用麻醉药物;

10.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3.被保险人未交纳保险费或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

14.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它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发生上述(一)至(二)项中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五条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

第七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八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保险金申请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

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模板

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模板 合同也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 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 务关系的协议。”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 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于此相对应的,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 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保险合同. 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投保范围 第二条年满3周岁至70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踏人乘坐的合法营运交通工具人口,在 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 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 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 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交通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 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 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医疗、误工津贴、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医疗、误工津贴、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Traffic accident insurance contract terms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年满3周岁至70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踏人乘坐的合法营运交通工具人口,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交通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保险人承保后被保险人配偶及子女也可按本保险的费率表规定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平安学生一年定期寿险条款

平安学生一年定期寿险条款 (平保养发[2009]105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平安附加学生残疾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平保养发[2013]204号,2013年11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十)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平安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平保养发[2010]77号,2010年4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概述

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概述-----------------------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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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 1 总则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 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有效驾驶执照、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释义见6.1)的驾驶各类机动车辆的人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 险人。 1.3 投保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1.4 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 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本保险合同的残 疾、烧伤或意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释义见 6.2),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

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 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 保障容 2.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6.3),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烧伤(释义见6.4)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 保险金,且给付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2.1.1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 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退还保险人 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2.1.2、2.1.3、2.1.4约定的残疾、烧伤、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1.2 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 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 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释义见 6.5)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 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2.1.3 烧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 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

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修订版

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修订版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72518

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修订版 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投保范围 第二条年满3周岁至70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踏人乘坐的合法营运交通工具人口,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交通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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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

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符合本条款第二十六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

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

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及幼儿,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按以下规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疾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烧伤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本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伤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 4、本保险意外残疾及烧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 二、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治疗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予以补偿。 三、疾病身故全残保险责任(可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经保险人同意后再次投保者不受本款90日等待期的限制)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全数,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可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经保险人同意后再次投保者不受本款90日等待期的限制)初次罹患疾病,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而支出的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必要的费用,保险人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本条第一款所列的保险责任,其中疾病住院治疗最长可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止,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 五、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对应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机动车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实用文档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动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可作为投保人,且投保人数不低于3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

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明车牌号码的机动车辆,在自进入车厢时起至离开车厢时止的整个车辆行驶期间,因遭受交通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

任我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任我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依据与投保人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遇的以下3类风险中的一类或者数类承担保险责任: A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汽车,自进入汽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厢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B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火车、轮船,自进入火车车厢或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火车车厢或离开轮船甲板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C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遇投保时约定的风险,保险人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二)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疾的,保险人按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投保时约定的该被保险人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对应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该类风险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四、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在汽车和火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五、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八、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

平安附加驾乘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PingAnInsurance

平安附加驾乘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提示: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平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投保对象 驾驶或乘坐7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的人员均可投保本保险。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7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期间,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免赔额后,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对于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的补偿后,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平安养老[2018]医疗保险054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学生平安保险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2010版)---浙江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学生平安保险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2010版) (浙江地区)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是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保险合同,投保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三条本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属于费用补偿型保险,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合同)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的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直接用于治疗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为限。 保险责任 第四条投保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被保险人患疾病住院治疗的,免责期为90天,投保人续保本保险或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的无免责期。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或免责期后发生的疾病在县区级以上(含县区级)医院住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

险人就实际支出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合理医疗费用,按下列差距分段计算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所致住院医疗费用可依据法律或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规定而有所补偿,或可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90天内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所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二)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

机动车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动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可作为投保人,且投保人数不低于3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

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明车牌号码的机动车辆,在自进入车厢时起至离开车厢时止的整个车辆行驶期间,因遭受交通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

附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第一部分基本条款 第一条合同效力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各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被保险人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或造成主险合同所列的残疾之一者,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以及主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公共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金。 第四条责任免除 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第三部分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第六条保险金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部分其他事项 第七条释义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包括客运列车、地铁、轻轨列车,不包含索道)、汽车(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轮船(包括渡轮)。 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被保险人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轨道交通和客运汽车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上车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轮船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检票踏上轮船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船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离开轮船时止。 第1页共1页

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团体意外损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躯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能够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损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损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损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损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损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

机动车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精)

机动车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持有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 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或)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收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 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 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予以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 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 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年新版)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具体承担的责任和对应的保险金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且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各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医疗保险金为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对应的医疗责任(如有多项意外责任则为累计意外医疗),且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关于学生平安保险办理及理赔程序

关于学生平安保险办理及理赔程序 一、购买学生平安保险意义 学生平安保险是专为在校学生设计的带有公益性质的险种,具有保费低、保障高的特点,可以使学生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得到更充足、更全面的赔偿,是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推行学生平安保险,可以有效防范和转移风险,对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办理时间及地点 每学期开学报名时,由学生本人在学校保险代办处自愿购买。 三、学生平安保险理赔程序 当学生受到意外伤害或者生病住院时,必须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申报备案,报案时应报告:当事人学校、班级、姓名,所住医院名称、科室名称、病床号及联系方式。理赔时,先在农合或城镇医保进行报销,剩余部分再到保险公司理赔。可以自己直接到保险公司理赔,也可以准备好相关材料,交学校代办处,由代办处到保险公司办理。 四、学生平安保险理赔所需材料 (一)死亡(残疾) 1、死亡赔偿:⑴理赔申请书;⑵死亡证明;⑶户籍注销前、后证明;⑷受益人的身份证复印件;⑸受益人(法定继承人)与出险人的关系证明(户口簿复印件),并加盖当地公章;⑹理赔委托书(保险公司提供);⑺家长银行卡(折)复印件。 2、残疾赔偿: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书等。 (二)病(意外)住院医疗

1、保险单复印件(提供被保险人保险单时,慢性疾病、原发性疾病、陈旧性骨折、取内固定等,首次投保后未满90天发生疾病住院的,需提供上学期保险单或理赔收据); 2、出院证; 3、住院费用发票复印件; 4、用药清单; 5、住院病历复印件(病历首页及入院、出院记录); 6、户口簿户主(有身份证号码)复印件一份; 7、学生本人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8、银行卡复印件(户主或学生本人); 9、农合报账发票。10、交通事故需提供事故责任裁定书和事故费用处理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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