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指令(中文)

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指令(中文)
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指令(中文)

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的94/62/EC指令---中文

第1条目的

1.本指令旨在协调各国有关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管理的措施,一方面是为了防止由此对各成员国和第三国环境产生任何影响,或减小这类影响,从而提供高水平环境保护;另一方面是为了确保内部市场的正常运行并且避免在欧洲共同体内产生贸易壁垒、不正当竞争和使竞争受到限制。

2.为此,本指令规定这类措施的首要目的是防止产生废弃包装物,其次作为附加的基本原则,对包装物再使用、再循环和实现其他形式的废弃包装物回收以及由此减少对这类废弃物的最终处理量。

第2条范围

1.本指令适用于投放欧洲共同体市场的所有包装物和所有废弃包装物,不管它们是工业、商业、办公室、商店、服务业、家庭或其他场所使用的或废弃的,也不管使用的是什么材料。

2.实施本指令不应损害对包装物现有的质量要求,诸如有关包装产品的安全、健康保护和卫生等要求,或损害现行运输要求,或损害欧洲联盟理事会1991年12月12日关于有害废弃物的91/689/EEC指令要求。

第3条定义

1.在本指令中,“包装物”是指由任何性质的任何材料制成的所有产品,它们用来容纳、保护、搬运、交付和提供商品,其范围从原材料到加工成的商品,从生产者到使用者或消费者。用于相同用途的“不可回收”的物品也应该被视为包装物。

“包装物”只包括:

(a) 销售包装物或初次包装物,即被认为是在采购地点构成某个向最终使用者或消费者提供的销售单元的包装物;

(b) 组合的包装物或二次包装物,即被认为是在采购地点构成一组一定数量的销售单元的包装物,不管这些销售单元是以这种方式向最终使用者或消费者销售的还是仅仅作为补充销售地点货架的一种方式;从产品上拿掉这类包装物并不影响该产品的特性;

(c) 运输包装物或三次包装物,即被认为是为了便于搬运和运输若干销售单元或组合的包装物,以防止在搬运和运输过程中遭到物理损坏的包装物。运输包装物不包括公路、铁路、海运和空运集装箱。

2.“废弃包装物”是指75/442/EEC指令中对“废弃物”的定义所涉及的任何包装物或包装材料,生产的剩余物不包括在内。

3.“废弃包装物管理”是指75/442/EEC指令所定义的废弃物管理。

4.“预防”是指通过开发清洁产品和技术而减少:

——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中所含的材料和物质;

——在生产过程中以及销售、批发、使用和清除阶段的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的数量及其对环境的危害。

5.“再使用”是指被设想和预定在其寿命周期内完成最少循环次数的包装物,在有或没有市场现有辅助产品帮助其再次装填的情况下出于与原设想相同的目的使包装物重新装填或得到使用的任何操作;这种再使用包装物,当其不再需要被再使用时即为废弃包装物。

6.“回收”是指75/442/EEC指令的附录Ⅱ.B中规定的任何适用的操作。

7.“再循环”是指为了原来的目的或其他目的,在废弃材料的生产过程中再次进行加工,包括有机再循环,但是不包括能量回收。

8.“能量回收”是指利用可燃的废弃包装物,通过加入或不加入其他废弃料直接焚化而产生能量,但热能回收情形除外。

9.“有机再循环”是指在可控条件下,利用微生物对废弃包装物的可生物降解部分进行需氧(堆肥)或厌氧(生物甲烷化)处理,这种处理产生稳定的有机残留物或甲烷。土埋不应视为有机再循环的一种形式。

10. “处理”是指75/442/EEC指令附录Ⅱ第A部分规定的任何适用的操作。

11. 与包装物相关的“经营者”是指包装材料的供应商、包装物生产商和改装商、装填者和使用者、进口商、贸易商和批发商、主管当局和法定组织。

12. “自愿性协议”是指成员国政府主管当局与相关经济部门签订的正式协议。这些协议必须对所有为实现本指令目的而工作希望、履行本协议条件的合作方公开。

第4条预防

1.除了按照本指令第9条采取措施防止产生废弃包装物外,各成员国还应保证实施其他预防措施。此类预防措施可包括与经营者协商后通过的各国计划或采取的行动,其目的是汇集和利用各成员国采取的众多预防性措施。这些措施应该符合本指令第1条第1款规定的目标。

2.欧洲联盟委员会应按照本指令第10条的规定,通过鼓励制定欧洲标准来推动采取预防的措施。

第5条包装物再使用系统

各成员国可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规定鼓励采用包装物再使用系统。这种再使用系统能以对环境安全的方式再次利用包装物。

第6条回收和再循环

1.为了实现本指令的目标,各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在其境内实现以下目标:

(a) 自本指令必须在国家法律中实施之日起5年内,按其重量计算,废弃包装物的回收率最低应达到50%,最高至的65%;

(b) 在这一总目标和相同时限内,按废弃包装物中所含的包装材料总重量计算,再循环率应达到最低25%和最高45%,而对每一种包装材料按重量计算的再循环率最低为15%。

(c) 自本指令必须在国家法律中实施之日起10年内,废弃包装物的回收和再循环将达到一定的百分比,这个百分比必须由欧洲联盟理事会根据本条第3款(b)确定,以大幅度提高(a)和(b)所述的目标。

2.各成员国应鼓励使用从再循环的废弃包装物中得到的材料制造包装物和其他产品。

3.(a) 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应在欧洲联盟委员会阶段性报告的基础上,并自本条第1款(a)所述的日期起4年内,在最终报告基础上,对各成员国在实现本条第1款(a)、(b)和第2款规定的目标和目的中获得的实际经验以及科研成果和评定技术(如生态平衡)进行检验。

(b) 欧洲联盟理事会应在不迟于本条第1款(a)所述的第一个5年阶段结束前的6个月,按特定多数并根据欧洲联盟委员会的提议确定本条第1款(c)所述的第二个5年阶段的目标。以后每5年重复一次该进程。

4.各成员国应公布本条第1款(a)和(b)所述的措施和目标,并将其作为对公众和经营者开展信息活动的主题。

5.由于希腊、爱尔兰和葡萄牙三国的特殊情况,即,有大量的小岛屿、有农村和山区以及目前包装物消耗水平低等原因,可决定:

(a) 自本指令实施之日起5年内达到低于本条第1款(a)和(b)规定的回收目标,但至少应达到25%的回收率。

(b) 同时推迟本条第1款(a)和(b)规定的目标期限,但不应晚于2005年12月31日。

6.应该允许已经制定了或将要制定超过本条第1款(a)和(b)规定目标的计划,并且为此提供适当的再循环和回收能力的成员国,为了达到高水平环保而继续实施这些目标,条件是这些措施不会对内部市场造成损害,也不会妨碍其他成员国遵守本指令。这些成员国应就此通报欧洲联盟委员会。欧洲联盟委员会应在与各成员国合作,证实这些措施与上述考虑相一致,并且不会对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构成任何歧视和掩饰性限制之后确认这些措施。

第7条退回、收集和回收系统

1.为了达到本指令规定的目的,各成员国应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建立退回、收集和回收系统,以规定:

(a) 从消费者、其他最终使用者或从废弃物流中退回和/或收集用过的包装物和/或废弃包装物,以便找到最合适的废物管理方法;

(b) 对收集的包装物和/或废弃包装物进行再使用或回收,包括再循环。

这些系统应向有关行业的经营者和政府主管当局开放,以便其参与进来。它们应在无歧视条件下适用于进口产品,包括详细协议和对准入这些系统的征税,并且在设计上要符合《欧洲共同体条约》的规定,以避免产生贸易壁垒和使竞争受到影响。

2.本条第1款所述的措施应是所有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政策的一部分,并且应该考虑有关保护环境和消费者健康、安全和卫生;保护包装商品及使用材料的质量、可靠性和技术特性;以及保护工业和商业产权等要求。

第8条标志和识别系统

1.欧洲联盟理事会应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规定的条件,自本指令生效之后2年内对包装物的标志做出决定。

2.为了便于收集、再使用和回收(包括再循环),包装物上应指明所用包装材料的性质,以便有关工业部门对其识别和分类。

为此,欧洲联盟委员会应在本指令生效之后的12个月内根据附录Ⅰ,按照本指令第21条规定的程序确定作为识别系统依据的编号和缩写,并规定哪些材料应该按照该程序接受该识别系统。

3.应在包装物上或其标签上加贴适用的标志。标志应清晰可辨、易于识别,并且不易擦掉,包括包装物被打开后。

第9条基本要求

1.各成员国应确保自本指令生效之日起的3年内,包装物只有在符合本指令,包括附录Ⅱ规定的所有基本要求时才可以投放市场。

2.各成员国应自本指令第22条第1款规定之日起,符合以下标准的包装物可被推定为符合本指令,包括附录Ⅱ规定的所有基本要求:

(a) 其编号已在欧共体官方公报上发布的协调标准。各成员国应公布将协调标准转换为国家标准的编号;

(b) 在其所适用的领域内没有协调标准的情况下,本条第3款所述的有关国家标准。

3.各成员国应将其认为符合本条第2款(b)项所述的国家标准文本通报欧洲联盟委员会。欧洲联盟委员会应将该文本立即发送给其他成员国。各成员国应公布这些标准的编号。欧洲联盟委员会应确保这些编号公布在欧共体官方公报上。

4.如果某个成员国或欧洲联盟委员会认为本条第2款所述的标准没有完全符合本条第1款所述的基本要求,欧洲联盟委员会或该成员国应将这一问题提交给根据83/189/EEC指令成立的常设委员会,并说明其理由。常设委员会应及时提出意见。根据常设委员会的意见,欧洲联盟委员会应通知各成员国是否有必要从本条第2款和第3款所述的公告中撤消这些标准。

第10条标准化

适当时,欧洲联盟委员会应推动制定与附录Ⅱ中所述基本要求相关的欧洲标准。

欧洲联盟委员会尤其应该推动以下方面的欧洲标准的制定工作:

——关于包装物寿命周期分析的准则和方法;

——关于包装物中重金属和其他危险物质含量及其从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向环境中释放的测量和验证方法;

——关于适当类型的包装物中再循环材料的最小含量准则;

——关于再循环方法准则;

——关于堆肥方法和堆肥生成准则;

——关于包装物标志准则。

第11条包装物中所含重金属的浓度值

1.各成员国应确保包装物或包装物成分中铅、镉、汞和六价络的浓度值总和不超过以下标准:

——本指令第22条第1款所述日期之后2年,按质量计600×10-6;

——本指令第22条第1款所述日期之后3年,按质量计250×10-6;

——本指令第 22条第1款所述日期之后5年,按质量计100×10-6;

2.本条第1款所述的浓度值不适用于69/493/EEC指令规定的完全由铅晶体玻璃制造的包装物;

3.欧洲联盟委员会应按本指令第21条规定的程序确定:

——上述浓度值不适用再循环材料以及处于闭合和可控链的产品循环条件;

——不在本条第1款第3项所述要求之内的包装物类型。

第12条信息系统

1.各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在协调的基础上建立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数据库(如果尚未建立),以有助于各成员国和欧洲联盟委员会能够监督实现本指令规定目标的情况。

2.为此,这些数据库应在各成员国一级提供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物流的数量、特性和演变方面的信息(包括有关制造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和成分的毒性或危险性的信息);

3.为了协调所生成的数据的特性和提供方式,以及使各成员国的数据兼容,各成员国应从本指令生效之日起 1年后依据附录Ⅲ,并按照本指令第21条规定的程序采用欧洲联盟委员会通过的格式,向其提供所获得的数据;

4.各成员国在提供详细数据时应考虑中小企业的特殊问题;

5.应提供所获得数据及本指令第17条所述的各国报告,并应在以后的报告中予以更新;

6.各成员国应要求所有的经营者依据本条的要求向主管当局提供其行业的可靠数据。

第13条向包装物使用者提供的信息

各成员国应在本指令第22条第1款所述日期2年内采取措施确保包装物的使用者,特别包括消费者,获得以下内容的必要信息:

——他们可得到的退回、收集和回收系统;

——他们在促进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再使用、回收和再循环方面所起的作用;

——市场上现有包装物上标志的含义;

——本指令第14条所述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管理方案的适当要素。

第14条管理方案

依照本指令所述的目标和措施,各成员国应将有关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的一个具体章节,包括依照本指令第4条和第5条采取的措施,纳入依据75/442/EEC指令第17条要求的废弃物管理方案中。

第15条经济手段

欧洲联盟理事会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的有关规定行动时应通过经济手段推动本指令规定目标的实现。如果没有通过这些措施,各成员国可以按照欧洲共同体环境方针管理原则,特别是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以及《欧洲共同体条约》所规定的义务,采取措施实现这些目标。

第16条通报

1.在不影响83/189/EEC指令的前提下,各成员国应在通过这些措施之前向欧洲联盟委员会通报他们拟在本指令的框架内通过的措施草案,这些措施不包括财政性质的措施,但包括与财政措施相关的技术规范,因为财政措施鼓励符合这种技术规范,从而使欧洲联盟委员会可以根据在各种情况下都必须实施上述指令规定程序的现行条款检查这些措施。

2.如果所建议的措施也是83/189/EEC指令范围内的一个技术问题,则有关成员国在实施本指令所述的通报程序时可以表明该通报对83/189/EEC指令同样有效。

第17条报告义务

各成员国应按照欧洲联盟理事会1991年12月23日关于某些使环境指令的实施报告标准化和合理化的91/692/EEC指令第5条的规定,向欧洲联盟委员会报告本指令的实施情况。第一次报告应包括1995年至1997年期间的情况。

第18条投放市场的自由度

各成员国不应阻止符合本指令条款的包装物在其境内投放市场。

第19条适应科学和技术进步

应按照本指令第2条规定的程序通过必要的修改,使本指令第8条第2款、附录Ⅰ和第10条最后一项所述的识别系统以及第12条第3款和附录Ⅲ所述的有关数据库系统格式适应科技进步。

第20条具体措施

1.欧洲联盟委员会应按照本指令第21条规定的程序规定必要的技术措施,以解决在实施本指令时,医疗器械和药品的一次性包装物、小的包装物和奢侈品包装物所遇到的任何困难。

2.欧洲联盟委员会还应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有关拟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的报告,适当时,附上一个议案。

第21条常设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1.欧洲联盟委员会应设有一个常设委员会协助其工作,该委员会由各成员国的代表组成,欧洲联盟委员会的代表任主席。

2.欧洲联盟委员会代表应向常设委员会提交拟采取的措施草案。常设委员会应在主席根据问题的紧急程度确定的时限内提出它的意见。当要求欧洲联盟理事会对欧洲联盟委员会提交的议案通过决议时,常设委员会应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48条第2款规定的多数原则提出意见。常设委员会内各成员国代表投票时应按该条款规定的方式加权。主席不投票。

3.(a) 如果设想的措施与常设委员会的意见一致,欧洲联盟委员会应给予通过。

(b) 如果设想的措施与常设委员会的意见不一致,或未提出意见,欧洲联盟委员会应立即向欧洲联盟理事会提交拟采取措施的议案。欧洲联盟理事会应按特定多数采取行动。

第22条在国家法律中的实施

1.各成员国应在1996年6月30日之前使实施本指令所必需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条款生效,并应立即将上述内容通报给欧洲联盟委员会。

2.各成员国通过这些措施时,应给出本指令的编号或在其正式公布时附上这一编号。各成员国应对给出编号的方法做出规定。

3.此外,各成员国还应向欧洲联盟委员会通报在本指令范围内通过的所有现行法津、法规和行政条款。

4.在本指令生效之日前,制造包装物的要求不适用于某一规定产品所使用的包装物。

5.各成员国应在本指令生效之日起5年内,允许在生效日前制造的并符合其现行国内法律的包装物投放市场。

第23条

85/339/EEC指令自第22条第1款所述日期起特此废除。

第24条

本指令应在其于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25条

本指令送交各成员国。

欧洲议会主席欧洲联盟理事会主席

K.HAENSCH K.KINKEL

1994年12月20日于布鲁塞尔

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73114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Company hazardous waste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目的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该制度。 二、范围 1、本制度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送、转移、处置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三、危险废物管理

1、总经理作为危险废物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公司的安环部对本公司的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公司安环部危险废物管理人员:姜志军、戴元海。 2、危险废物管理遵循“统一收集、分类处置、集中焚烧、消除隐患”的原则,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目标。 3、公司应当将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公司发展计划,组织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收集、贮存场所和专用设施。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司擅自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和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5、公司环保管理职员应对危险废物的相关情况及时应向当地环保局申报登记,并于每月及时登入湖州市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6、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前15日内向申报登记管理部门提出修改或重新申报申请,得到允许后重新申报登记。 7、公司安环部应认真做好每年一次的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场所的检修工作,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现场废弃物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现场废弃物管理办法(正 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9069-69 现场废弃物管理办法(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 目的 为了正确处置现场作业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节约资源,特制订本细则。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作业活动的废弃物处置。 3 编制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2015.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3 《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2016.8.1。 4 主要应对风险 4.1 管理缺失或个人失误造成环境污染。 4.2 现场废弃物处置不符合国家法规及地方标

准。 5 释义 5.1 一般废弃物,是指比较常见的、对环境和人体相对安全的废弃物,例如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纸、废塑料、玻璃瓶、易拉罐、废铁等。 5.2 危险废弃物,是指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5.3 危险废物贮存,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6 职责分工 6.1 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现场废弃物的管理程序,监督检查废弃物的管理情况,审核废弃物处置单位的资质。 6.2 垃圾场负责一般废弃物和非油漆类危险废物的直接管理工作,油漆作业部负责含油漆类危险废物的直接管理工作。 6.3 危险废弃物产生单位负责将危险废弃物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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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废弃物管理规定

食品生产企业废弃物管 理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

食品生产废弃物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LY-26) 1 目的 为了更有效的控制本公司生产过程及相关过程中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的产生,防止其污染环境,并对其进行合理回收利用,降低生产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运行过程中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的控制和综合处理。 3 职责 各部门负责将本部门的废弃物、危险废弃物分类存放。 生产部负责车间废弃物、危险废弃物折控制和处理工作。 检验室负责实验过程产生废弃物、危险废弃物的控制和处理工作。 各办室负责各自办公区域内废弃物的控制和处理工作。 仓管员负责仓库的废弃物、危险废弃物的控制和处理工作。 4 管理办法 各责任部门负责将本部门的废弃物和危险弃物分类存放和标识。 公司的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分类如下: 一般废弃物

(1)办公活动产生的一般废弃物:废包装材料、废旧纸张和报纸,办公垃圾。 (2)生产活动产生的一般废弃物:废弃包装物、废旧设备零部件,生产垃圾。 (3)质检活动产生的一般废弃物:废玻璃瓶、废液等实验垃圾。 危险废弃物: (1)办公活动生产的危险废弃物:废旧灯管和电池。 (2)生产活动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废机油及其沾染物,废旧危险化学品,废液包装物。(3)质检活动生产的危险废弃物:危险废液,沾有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 原材料仓、成品仓应做好防潮、防晒、防锈、防变质等工作,避免废品、废料的形成。生产车间在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工艺文件,合理使用包装材料,尽量减少废料、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的产生。 各办公区的废弃物由回收公司进行处理,企不定期部负责对各办公区废弃物处理的监控。 生产车间由机器的维修等产生的废部件、废零配件等放入指定的废料区,达到一定数量后由仓管员进行处理。 检验室在检验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分门别类放置在相应的废弃物区和危险物区,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品、废料、废弃物、危险废弃物应集中分类存放在废品废料区和危险废弃物区,达到一定数量后,由生产部将危险废弃物交有资质的回收商回收处理,并作好记录。

废弃物收集与处置管理规定

废弃物收集与处置管理规定 1目的 明确废弃物分类、收集、储存、运送和处置等环节的环境管理职责和方法,确保环境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持续改进环境绩效。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储存、运送以及处置。 3职责 3.1公司总经理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领导其稳步向前发展; 3.2安全环保科负责监督各类废弃物分类、收集、防护和按时送交活动的管理。负责每月根据仓库提供的危险废物出入库信息填写《广西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统计表》和上报环保局; 3.3各车间负责本车间范围内的废弃物分类、收集、存放和送交活动;行政人事科负责办公楼、生活区内的生活废弃物分类、收集、存放和送交活动; 3.4安全环保科负责办理所有危险废弃物转移处置环保申报手续工作; 3.5财务科负责各类废弃物的储存、计量和定期处置,并按要求填写危险废料转移联单,建立废弃物台账;负责公司废弃物储存站的日常管理;负责废弃物转移处置的收款及废品价格监督。 3.6所有部门和员工必须按规定对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按时送到指定的存放地点。 4管理规定 4.1废弃物的分类收集 4.1.1公司的废弃物按能不能回收利用和材料是否相同进行归类收集,各废物产生单位要识别、建

立本单位的废弃物分类清单,并对员工进行废弃物分类收集的培训。 4.1.2产生废弃物的单位划定区域并负责本单位废弃物的分类、收集,每天把废弃物运送到各 废弃物集中储存站。严禁以下行为: 1)将危险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或其他废弃物中; 2)将高浓度液态危险废弃物混入废水进行处理; 3)任意倾倒生活垃圾、工业废渣或者其他固体废弃物; 4)装载、运输过程中散落生活、工业废弃物。 4.1.3废弃物的收集容器需标明收集废物的类别,有相应废弃物的标识。 4.1.4各生产单位对废物的收集要经常检查,保证废物不得混淆,不得堆满,不溢散在地上,废物收集容器装满必须送交废物集中储存点。 4.1.5 一般工业废物管理 4.1. 5.1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工业废物包括:设备报废钢铁零件、废电线、黑色金属的角料、有色金属的废料、钢螺帽螺杆、报废产品零部件、废料桶、废轮胎、废塑料、包装木箱、废纸箱纸板等。 4.1. 5.2属钢铁、零件类废物、废木箱、纸类收集在同一个容器内,标识为蓝色“可回收垃圾” (见附件1)。 4.1. 5.3废塑料:需分PP塑料和ABS塑料,PP塑料包括组装报废的PP废槽体、PP废盖子; ABS塑料包括组装报废的ABS废槽体、ABS废盖子。 4.1. 5.4塑料类包装上应有醒目的不易脱落的标识,注明废料名称(需备注要求分类类别,如塑料-ABS塑料)、数量、日期、责任人/联系电话、废料产生公司部门、运往公司等。标签纸的背景天蓝色,文字颜色统一用黑色黑体。标签标识模板(见附件2)。 4.1. 5.5不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废物包括:果皮、废纸屑、废木屑、废食品袋或盒、灰尘、破拖把、废扫帚等。此类废物可放到同一个容器内,容器为有盖塑料垃圾桶,标识为黄色“不可回收垃圾”(见附件1)。 4.1.6工业危险废物的管理 4.161工业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的废弃物、含油污泥、废油漆桶、废油桶、废电子元件、废硒鼓墨盒、密封胶、石棉隔热废料、沾有废油的抹布和容器、废口罩和手套、带铅膏的废手套、废纱布、废口罩、皂化液、报废化学试剂药品等。 4.1.6.2 此类废物(除含铅危险废物)可放到同一个容器内,容器为有盖塑料垃圾桶,标识为

公司固体废物管理规定范文3篇

公司固体废物管理规定范文3篇 1目的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管理,防止其在贮存、处置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各部门生产、生活、建筑安装、监测化验、检修、绿化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管理。 3职责 3.2安全保卫部负责各类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3.3化工公司、热力公司、助剂公司负责本部门的各类固体废物管理工作。 3.4基建施工部、设备动力部、安装公司负责建筑安装、施工、检修过程中所产生固体废物的管理工作。 3.5质量计量部负责监测化验各类废物的管理工作。 3.6热力公司负责煤灰、煤渣的管理工作。 4具体规定 4.1固体废物分类存放 4.1.1废旧微机、打印机由公司办统一回收、贮存。 4.1.2建筑安装、施工、检修固体废物按指定地点存放,绿化垃圾按所在部门指定的地点临时存放。 4.1.4各类生产固体废物根据工艺操作标准存放。 4.1.5废旧钢材、设备定点存放。

4.1.6各公司、部室质监、检测部门负责本部门的报废试剂、留 样及废旧玻璃仪器、器皿等化验检测固体废弃物的统一回收,并分 类处理、处置。可回收利用的进行回收利用;可焚烧的送热力公司锅 炉进行焚烧,锅炉所在车间及送废部门按附录A“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登记表”进行记录;其他废弃仪器、器皿消毒处理后投放垃圾箱。 4.1.7化工公司、热力公司、助剂公司、实业公司在适当的位置设 置垃圾箱,对垃圾箱进行标识,日常生产、生活产生的固体废物分 类投放。 4.1.8化工公司、热力公司、助剂公司、实业公司负责所管辖区 域所有垃圾池、垃圾箱的规范、清理、标识。 4.1.9办公楼、俱乐部日常办公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分类存放。 4.2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 4.2.3可燃的生产固体废弃物,由废弃物产生部门送热力公司锅 炉焚烧,热力公司及送废部门按附录A“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登 记表”进行记录。 4.2.4临时存放的建筑安装、施工、检修、绿化等大量一般性固 体废物,要及时清运至城市垃圾处理厂或其他处理场所。 4.2.5对综合利用、作为副产品外售以及委托外单位处理的固体 废物要在与相关方的合同中明确规定相关方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如化工公司的石灰渣、热力公司的煤灰、煤渣等。 4.2.6各部门废旧保密资料集中销毁,其他废旧纸张等纸制品必 须集中收集、外售。 4.2.7质量计量部负责原盐、原煤、固碱、原油等化验余样的回 收处理。 4.2.8废旧钢材、设备的处理执行《废旧钢材、设备出售管理规定》。 4.2.9积极进行技术探索、改造,加大综合利用力度,走循环经 济之路。

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

1、为合理合法处理本公司办公、仓储、生活和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类废弃物的处理。 2、废弃物分类:全公司废弃物主要分为危险废物和普通废弃物。 2.1危险废物主要为废灯管、废电池、废墨盒、废硒鼓、废油、废油抹布、废化学品容器等,详见《危险废弃物清单》。 2.2普通废弃物分为可回收利用和不可回收利用两种:可回收利用废弃物包括为废纸、废金属、废塑料、纸箱、废零件等;不可回收利用的有生活垃圾、办公垃圾等。 3、废弃物的来源: 3.1办公、生活类废弃物源自生活区、办公室、餐厅、卫生间及其他办公场所。 3.2生产类废弃物有从各生产部门正常生产排放出的废成品、废油墨、废塑料、废油料、废纸、废包装材料、废金属、废化工材料及其包装物等;也有从各非生产部门在基建、安装、设备修造和仓储过程中产生的废金属、废油、废渣、报废原材料等。 4、放置和管理 4.1本公司在各工作场所根据产生的废物分类设置不同的垃圾桶或以区域来划分为危险废弃物贮存区(或桶)、可回收废弃物贮存区(或桶)、不可回收废弃物贮存区(或桶),作好分类标识。 4.2不可回收废弃物收集应由行政人事部负责集中,依据与地方环保部门订立的协议,定期外运处理。 4.3对可回收废弃物由行政人事部负责与相关方签订回收协议。定期组织集中外卖。 4.4对危险废弃物的处置应作适当记录,由行政人事部与相关方签订环保协议,集中收集后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4.5员工用餐中产生的剩余饭菜和泔脚作为生活垃圾按规定处理。 5、异常及紧急处理:若废弃物因存放不当发生泄漏或散失污染环境,或在处理过程中出现违禁紧急情况时应依据《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进行妥善处理。 6、监督和检查:各产出废弃物部门都应负责分门别类整理堆放各类废弃物,防止其蔓延散失,做到确保安全、整齐、清洁;行政人事部应有专人负责每月一次结合“6S”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做好《废弃物堆场检查表》记录。

废弃物处理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使废弃物的存放及处置规范化,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范围 本办法规定废弃物处理的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废弃物的管理。 3. 定义 4 管理组织 综合事务部负责生活垃圾站的管理工作。 安全环保部负责生产垃圾站的管理及金属固废、废包装材料及其它类废弃物的处置。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废包装(原料、产品﹑其它)材料的储存管理。 相关单位负责其它类废弃物的管理。 财务部负责对公司废弃物的处置在资金、帐目上的管理工作。 5. 工作内容 废弃物存放点 5.1.1 生活垃圾、含油废弃物、废滤布、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存放点(以下简称生活垃圾站),生活垃圾站为占地 30㎡的固定建筑物。 5.1.2 金属固废存放点(以下简称生产垃圾站),生产垃圾站为占地300㎡的固定场所。 5.1.3废弃电池存放点。 5.1.4各单位废包装材料(包括原料包材、产品包材和其它包材)存放点。 5.1.5各单位废弃油品存放点。 5.1.6各单位废弃化学危险品存放点。 5.1.7 废弃物存放点要做到地面硬化、防雨、防晒、防火、防泄漏。 生活垃圾站管理 5.2.1 各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含油废弃物、废滤布、废电池、 废荧光灯管随时送往生活垃圾站。综合事务部每天早晨、下午两次对公司院内环境进行清扫,将垃圾集中于生活垃圾站。 5.2.2 安全环保部设专人负责垃圾的分拣工作,分拣出的金属集中交生产垃圾站。分拣出含油废弃物集中存放,集中送往 区垃圾转运站处置,荧光灯管设固定桶放置,定期交生产垃圾站定置点暂存。 5.2.3综合事务部在公司大门口及生活垃圾站设立环保废电池存放点(收集桶),并负责

公司废弃物管理制度

公司废弃物管理制度 一、目的 1、将生产及办公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管理,努力变废为宝,达到节能降耗的目的。 2、加强废弃、废旧物料管理、规范利用、使用程序、提高废旧物料的使用率,不 断 挖掘节能降耗的潜力,为公司构建节能减排、绿色环保型企业添砖加瓦。 二、范围 适用于产生废弃物的车间及其它场所。 三、职责 ?? 生产部、生产车间: ( )产生废弃物的车间,将废弃物进行现场分类放置,并负责将可回收工业废物转移到废品仓库集中保管; ( )在转移过程中,要防止废品的滴漏、溢出、散落; ( )转移到废品仓库时,入库单上写明废弃物的名称、数量,仓库管理员要重新核实废弃物名称和数量,并按仓库管理员的要求放置,不可混放、乱放。 ( )仓库物流管理人员,要每天检查废品仓库,检查废品的放置是否出现滴漏、溢出、散落、混放的现象,严格按照仓库管理制度实施; ? 生产部、办公室: 清洁工每天负责将生活废物分类转移到指定位置。其中可回收类一般废弃物转移至废品仓库,不可回收类一般废弃物转移至公司垃圾场,最终拉运至荒沙沟填埋。

四、可回收废弃物的处理流程: 当废物仓库达到一定量时,库管提出书面处理申请单,提交公司领导审批 然后由营销部负责联系回收处理厂家,处理可回收废弃物时营销部要寻找价格合理、服务好的单位,并签订协议和保存废弃物处理的原始凭证,并负责对废弃物处理过程的监督。 五、一般废弃物分类 、废弃物分为工业废物和生活废物两大类,其中工业废物又分为可回收类和不可回收类两类,生活废物同样分为可回收类和不可回收类两类。 、工业废物 ( ) 可回收类: 可回收废纸类(废纸箱、废纸板、废纸带等)、废金属类(废铜线、废电缆线、废漆包线、废冷板等)、废塑料类(废树脂、废注塑头、废 ??料、废线材、废线皮、废线盘、废托盘等)、废木材类等。 ( )不可回收类: 不可回收废纸类?过塑纸、粘性纸?、废手套、废抹布、废胶布(双面胶、胶带、织带等)、废塑料袋(泡沫塑料)等。 、生活废物 ( )可回收类:可回收废纸(书本纸、包装纸、办公用纸、广告新闻纸等)、饮料瓶(罐)、生活污水等。 ( )不可回收类:不可回收废纸(卫生纸、餐巾纸)、废塑料袋?泡沫、薄膜?、废弃食物(果皮)、废旧办公用具(笔、笔芯等)等。 六、废弃物的分类标识和存放管理 、公司各部门、车间的一般废弃物存放垃圾桶必须区分:工业废物可回收

94-62EC 包装物及废弃指令

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 关于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的94/62/EC指令 1994年12月20日 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 考虑到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该条约的第100a条; 考虑到欧洲联盟委员会提交的议案; 考虑到经济及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89b条的程序采取行动; 鉴于一方面为了防止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对环境造成任何影响,或减小这种影响,从而提供高环境保护水平,另一方面为了确保内部市场的运行,避免在欧洲共同体内部产生贸易壁垒、不正当竞争使和竞争受到限制,应对各国有关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的管理所采取的不同措施予以协调; 鉴于防止产生废弃包装物的最佳手段是减少包装物的总量; 鉴于就本指令的目标而言,遵守总的原则,即一个成员国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措施不应对其他成员国实现本指令的目标的能力产生不良的影响是重要的; 鉴于减少废弃物是《欧洲联盟条约》中明确要求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鉴于本指令应该包括投放市场的所有种类的包装物和所有废弃包装物;鉴于因此欧洲联盟理事会1985年6月27日关于人类消费用液体容器的85/339/EEC指令应予以废除; 鉴于包装物具有重要的社会和经济功能,因而实施本指令中规定的措施不应损害对包装物或包装商品的质量和运输产生影响的其他相关立法要求; 鉴于根据欧洲联盟理事会1990年5月7日关于废弃物政策的决议和欧洲联盟理事会1975年7月15日关于废弃物的75/422/EEC指令中提出的欧洲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方针,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的管理首先应该包括防止产生废弃包装物,以及作为附加的基本原则,还应包括包装物的再使用,废弃包装物的再循环及其他回收形式,并由此而减少这类废弃物的最终处理量;

废弃物处置规章制度

篇一: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1、安 排专人负责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工作; 2、将 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3、严 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 设施; 4、餐 厨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 不得泄漏、撒落; 5、禁 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6、不 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7、建 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 况,并定期向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及环保部门报告; 8、企 业负责人应实时监测单位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并对处置行为负责。 篇二:废弃物管理制度 弃物管理制度 1.目 的 为了 确保公司环境方针和环境目标得到有效实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制 度适用于本公司内生活、施工生产的各类废弃物的处置。 3.职责 3.1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本部办公、生活产生的废弃物管理和日常的监督 检查; 3.2 各部门管理本部门产生的废弃物;废墨盒统一由设备材料部负责回收。 4.管理范围

4.1 可回收利用废弃物的处置:如废包装物、废物、废金属。 4.2不可回收无毒无害废弃物的处 置: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4.3不可回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处置:如废化学危险品,废药 品、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油漆听等。 5.管理办法(按不同类型处理) 油料,将废油分类桶装,隔离后作明显标识后堆放,堆放期间由各部门负责管理,联系回收商 回收; 5.3不可回收无毒无害废弃物的处理。 5.3. 1生活垃圾:各部门产生的生活垃圾存放在各自的生活垃圾桶内,每天将生活垃圾送至生活垃 圾堆放处; 5.3. 2建筑垃圾:由各部门委托有资质部门定期清运; 5.4不可回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处理: 5.4. 1办公、生活废弃物(含油抹布、废油桶、废药品、化学品等)放入 定堆放处,联系有资质单位处置; 5.4. 2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油漆听、废胶水、清洁剂罐等,各部负责联系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办理接收手续;废墨盒交设备材料部负责回收,做好相应记录。 5.5 在废弃物集中堆放处要有消防设施或消防器材。废油品、化学品,危险品的堆放应有场地和消 防安全通道,并定期检查。 5.6 各类废弃物堆放处要有防扬散设施,地面须经防渗漏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5.75 .8对不可回收的有 a; b;c d、对其废弃物回收处理进行了解,必要时对其进行跟踪。 篇三:废弃物处理与管理制度 废弃物处理与管理制度 为加 强环境保护,防止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流散而污染环境。根据我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公 司与实验室废物的处理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在设计和执行关于危害性废弃物 处理、运输和废弃的规划之前,必须参考最新版的相关文件。 2、废 弃物处理的首要原则是所有感染性材料必须在实验室内清除污染、高压灭菌或焚烧。

2019年废弃物管理规定(含危险废弃物)

废弃物管理规定(含危险废弃物)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TFO公司各种活动所产生之废弃物的管理。 2. 目的 为使造成环境污染之各类废弃物均能予以有效管理,依其特性加以分类,整理。 3. 职责: 3.1 人事行政部负责处理公司产生的日常生活及办公废弃物, 3.2 生产部门负责将产生的废弃物分成可回收一般废弃物和不可回收一般废弃物、包括可回收危险废弃物和不可回收危险废弃物四类存放。 3.3 各部门清洁人员负责收集废弃物,并送至垃圾堆放场分类储存,等待处理。 3.4 物料部负责处理公司产生的工业废弃物。 4. 定义: 4.1 一般废弃物:指垃圾或其他生产和非生产作业所产生足以污染环境卫生之固体或液体废弃物,包括可回收一般废弃物和不可回收一般废弃物。 4.2 危险废弃物:由生产作业所产生具有毒性,危害性,其浓度或数量足以影响人体健康或污染环境的废弃物,包括可回收危险废弃物和不可回收危险废弃物。 5. 程序 5.1 废弃物的厂内收集、存储、移交: 5.1.1根据废弃物的不同类别,不可回收一般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由清洁工运输到指定地方倾倒; 5.1.2废硒鼓、墨盒等耗材,由人事行政部统一回收,集中交由物料部处理; 5.1.3关于废电池的处理,根据《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指导文件,五号、七号电池已经达到了低汞或无汞化的生产标准,废弃的普通锌锰电池和碱性锌锰电池不属于危险废物,直接可作一般废弃物处理;废电池的收集重点是镉镍电池、氢镍电池、锂离子电池、铅酸蓄电池等废弃的可充电电池和氧化银等废弃的扣式一次电池,各部门有此类废电池产生后,交由物料部相关危废负责人做统一存放,并填写“废电池移交表”。 5.1.4可回收危险废弃物由相关使用部门收集后交由化学品库管员存放在化学品库中,交由有资质的供应商或可回收单位做回收处理。 5.1.5可回收一般废弃物由车间进行分类堆放,物料部负责回收处理,并逐步扩大回收种类。 5.1.6不可回收危险废弃物由使用部门收集后存放在后场指定的铁皮箱中,物料部委托相应的专门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公司进行回收与无害处理,并对清洁工进行培训。 5.1.7生产中产生的废酸、废碱直接排放在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 5.1.8所有危险废弃物的厂内移交须填写《危险废弃物厂内转移交接表》,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字确认,表单由产生部门保存,留存期限为2年。

公司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公司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公司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治理方法 公司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止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公司各单位必须坚持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经过推进清洁生产、进展循环经济,最大程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物、特别是惊险废物的产生数量。第三条在原料、器材、设备的采购过程中,应将相应废物的回收、处置列为卖方的责任。在为其他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生产服务和其他服务时,也应明确固体废物处置责任。第四条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和处置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打算,最大程度地消除或减少各类事故对环境的污染。第五条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建设、治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环境妨碍评价和环保三并且的有关规定。第六条为便于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对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和储存。第七条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获得法规规定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由公司治理的独立法人企业和公司外单位,必须执行公司市场治理和环境爱护专业市场治理的审批程序。第八条在固体废物的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过程中,要幸免和操纵二次污染。第九条公司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公司机关各部室按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业务范围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治理工作;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监督监察工作。第十条本方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和在公司从事固体废物收集、处置、运输等经营活动的公司外单位。第二章惊险废物第十一条凡列入现行《国家惊险废物名录》的废物治理均应执行本方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所属单位涉及的要紧惊险废物有:hw01医院临床废物、hw02医药废物、hw03废药物、药品、hw08废矿物油(包括含油污泥)、hw09废乳化液、hw18焚烧处置残渣、hw34废酸、hw35废碱、hw36石棉废物、hw42废有机溶剂。第十二条产生惊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申报惊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制定惊险废物治理打算,并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审批。治理打算应当包括减少惊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惊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编制公司惊险废物治理打算,并报送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惊险废物治理打算每年编制一次。第十三条惊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惊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惊险废物识别标志。第十四条收集、贮存惊险废物,必须按照惊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别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惊险废物。第十五条禁止将惊险废物混入非惊险废物中贮存。第十六条贮存惊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爱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别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提早一具月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批准。第十七条运输惊险废物时,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惊险物资运输治理的规定。第十八条禁止将惊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第十九条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惊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第二十条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惊险废物严峻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依照需要可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第二十一条转移惊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惊险废物转移联单。第二十二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办理惊险废物移出地和同意地的环境爱护行政审批手续。第二十三条使用各种化学药剂、试剂的科研单位和化验室必须采纳符合规定的包装和场所,暂时贮存产生的惊险废物。第二十四条废润滑油、废机油、废油漆、废乳化液及其包装物应按采购合同约定由供货单位定期回收。第二十五条未列入第一条、第一条的惊险废物治理应符合本方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除了由供货单位回收和业主处置的惊险废物外,所有惊险废物的处置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监管,

工厂废弃物管理办法

工厂废弃物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适当处理、促进废弃物的减少和再生利用,而规定有关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之废弃物的产生至处理完毕为止的管理。 3 定义 3.1 废弃物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所规定的废弃物,包括工业废弃物、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 3.2 危险废物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3 可回收废弃物 可再资源化的非危险废物。 3.4 不可回收废弃物 无可行的回收手段或不能再资源化的非危险废物。 4 运用方法 4.1 运作体制 4.1.1 管理体制 1) 废弃物处理业务的管理责任部门为管理部。 2) 危险废物由管理部指定专人管理。 3)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废弃物管理责任者。 4.2 废弃物的削减 4.2.1 管理部部选定政府承认之废物回收商,与之签订废物委托处理合同并将废物委托其处理,促进 废物回收再利用。 4.2.2 各部门经理选择以下适用的措施以促进排出废物数量的削减。 1) 将废弃物交回收商处理之前,优先考虑公司内回收再利用。 - 纸张的再利用 - 旧文件夹的再利用 - 打印机碳粉盒的再利用(感光硒鼓仍可利用时委托专门业者追加碳粉) - 木托盘的复用 - 其他措施 2) 部门纳入包装方式的改善(使用周转箱、包装材最少化等) 3) 现地供应商交付物品的包装材、木栈板、不要的箱子由供应商带回再利用 4) 私人物品禁止在公司内废弃 4.3废弃物的分类、保管 4.3.1 管理部在公司内设置必要数量的临时废物回收场所(临时存放场所),并分别设置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

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实现危险废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一)危险废物定义 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主要包括废油漆桶、油漆渣、废矿物油、废带油棉纱、废活性炭、带油(漆)过滤棉、废原子灰固化剂及其包装八类。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和处置等活动。 三、管理规定 (一)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暂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禁止车间随意使用(如做垃圾桶等)、倾倒、堆置危险废物,必须放入指定的危废库。空酒精桶、空树脂桶、空矿物油桶等由原生产厂家回收的包装物与其他危废分库存放,也不得用作他用。

(三)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暂存、转移、处置,收集、贮存、转移危险废物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防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转移性质不相容且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四)除空酒精桶、树脂桶、矿物油桶等厂家回收的危废外,其他危废需要转移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转移。 (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安全、有效地处理好停电和处理紧急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六)各车间负责本车间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收集、分类、标示和数量登记工作,在收集、分类、标示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危害告知培训,督促操作人员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七)各车间对本车间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严格管理,对本车间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详细的登记,填写《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台账》,并对危险废物的贮存量及时上报安环部。 (八)各车间对危险废物暂时贮存场所要加强管理,定期巡检,确保危险废物不扩散、不渗漏、不丢失等。 (九)危险废物产生时,所在车间要做好职工的劳动防护工作,禁止出现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危险废物产生后,要及时运至贮存场所进行贮存。 (十)安环部制定危险废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事故演

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表

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表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实验室安全管理登记表 20 年月

说明:排查内容见附后 附:安全管理项目内容: 1 是否明确安全责任人,签订安全责任书;是否有具体可操作性的管理规章制度 上墙明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实验室操作规范流程); 是否结合实际制(修)订专用教室(含实验室)的应急预案(每学期检查)2 各种危险化学品尤其是剧毒化学品是否单独存放在专用仓库,是否严格按“五 双”(双门、双锁、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记账)进行管理(每月检查)3 储存剧毒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是否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 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存放各种实验室化学品(试剂)的仓库是否设在远离教室、宿舍、食堂以及水源的地方(每学期检查) 4 实验室化学品(试剂)是否经过行业部门检验检疫;化学品是否过期;实验室 化学品(试剂)的领用、消耗,安全责任人是否随时登记,建立档案备查(每学期检查) 5 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专用教室(含实验室)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处 置工作;是否按废弃物类别配备相应的收集容器,容器不能有破损、盖子损坏或其他可能导致废弃物泄漏的隐患(每天检查) 6 废弃物收集容器是否粘贴危险废弃物标签,明显标示其中的废弃物名称、主要 成分与性质,并保持清晰可见(每月检查) 7 是否将危险废弃物收集容器存放在符合安全与环保要求的室内特定区域,且做 好相应的记录(每天检查) 8 .是否对学生、专职教师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专职 教师是否接受定期教育和培训,是否依法取得相应资格(每学期检查) 9 .课余、节假日期间需实习实训教学的,是否经专用教室(含实验室)安全责 任人批准,学生是否有老师带队,实习实训教学时是否有专用教室(含实验室)的专职人员在场(每月检查并随时抽查) 10.实习实训教学时是否对学生的着装穿戴提出统一要求,不按要求着装或穿戴 不符合安全的,不准进入专用教室(含实验室)等场所(随时抽查) 11. 各类设施、设备是否完好,门窗能否关闭、上锁(每月检查) 实验室安全管理 20 年月 5.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专用教室(含实验室)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处置工作;是否按废弃物类别配备相应的收集容器,容器不能有破损、盖子损坏或其他可能导致废弃物泄漏的隐患(每天检查)

公司固体废物管理规定3篇

公司固体废物管理规定3篇 公司固体废物管理规定1 1目的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管理,防止其在贮存、处置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各部门生产、生活、建筑安装、监测化验、检修、绿化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管理。 3职责 3.1企业管理部环保科负责集团公司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定》的制定、修改、发布工作,负责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的统计、数据传递、管理工作,负责各类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工作,负责绿化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3.2安全保卫部负责各类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3.3化工公司、热力公司、助剂公司负责本部门的各类固体废物管理工作。 3.4基建施工部、设备动力部、安装公司负责建筑安装、施工、检修过程中所产生固体废物的管理工作。 3.5质量计量部负责监测化验各类废物的管理工作。 3.6热力公司负责煤灰、煤渣的管理工作。 4具体规定

4.1固体废物分类存放 4.1.1废旧微机、打印机由公司办统一回收、贮存。 4.1.2建筑安装、施工、检修固体废物按指定地点存放,绿化垃圾按所在部门指定的地点临时存放。 4.1.4各类生产固体废物根据工艺操作标准存放。 4.1.5废旧钢材、设备定点存放。 4.1.6各公司、部室质监、检测部门负责本部门的报废试剂、留样及废旧玻璃仪器、器皿等化验检测固体废弃物的统一回收,并分类处理、处置。可回收利用的进行回收利用;可焚烧的送热力公司锅炉进行焚烧,锅炉所在车间及送废部门按附录a“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登记表”进行记录;其他废弃仪器、器皿消毒处理后投放垃圾箱。4.1.7化工公司、热力公司、助剂公司、实业公司在适当的位置设置垃圾箱,对垃圾箱进行标识,日常生产、生活产生的固体废物分类投放。 4.1.8化工公司、热力公司、助剂公司、实业公司负责所管辖区域所有垃圾池、垃圾箱的规范、清理、标识。 4.1.9办公楼、俱乐部日常办公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分类存放。4.2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 4.2.1各垃圾池、垃圾箱内垃圾分类收集后,统一送城市垃圾处理厂集中处理。 4.2.2集团公司范围内二次存放的固体废物,要有针对性的采取防渗透、防扬尘等措施。

废弃物处理管理规定

废弃物处理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更有效的控制本公司生产过程及相关过程废弃物的产生,防治其污染环境,并对其进行合理回收,降低生产成本。尤其是实现合理收集、存放、运输危险废物,以控制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运行过程中废弃物的控制和综合处理。 3 职责 3.1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产生的一般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进行控制并分类存放、分类标识。 3.2生活、办公活动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和一般废弃物,由办公室定期统一并及时通知相关方进行回收或处理。 3.3 生产活动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及其污染物,由企管部定期统一并及时通知相关方进行回收或处理。 4 工作程序 4.1 各责任部门负责将本部门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存放、分类标识。 4.2 本公司的废弃物可分为一般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具体如下: 4.2.1 一般废弃物: a. 办公活动产生的废包装材料、废旧纸张和报纸、办公垃圾等; b. 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包装物、废旧设备零部件、生产垃圾等; c. 实验活动产生的玻璃仪器、无毒废液、实验垃圾等; d. 职工食堂的剩饭剩菜、除油烟系统收集的动植物油、生活垃圾等; e. 食堂、宿舍等地区产生的生活垃圾等。 4.2.2 危险废弃物: a. 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废旧灯管、废电池等。 b. 办公活动产生的废旧灯管、废电池、硒鼓、废磁盘和电池等; c. 生产活动产生的废机油及其污染物、废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废溶剂、废油漆及其污染物等; d. 实验活动产生的危险废液、沾有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布碎等; 4.3固体废弃物的处置 4.3.1 固体废弃物的处置应以下列原则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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