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的94 62 EC指令

关于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的94 62 EC指令
关于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的94 62 EC指令

关于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的94/62/EC指令

时间: 2008-08-14 来源:中认网收集本文现已有点击1610次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

考虑到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该条约的第100a条;

考虑到欧洲联盟委员会提交的议案;

考虑到经济及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89b条的程序采取行动;

鉴于一方面为了防止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对环境造成任何影响,或减小这种影响,从而提供高环境保护水平,另一方面为了确保内部市场的运行,避免在欧洲共同体内部产生贸易壁垒、不正当竞争使和竞争受到限制,应对各国有关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的管理所采取的不同措施予以协调;

鉴于防止产生废弃包装物的最佳手段是减少包装物的总量;

鉴于就本指令的目标而言,遵守总的原则,即一个成员国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措施不应对其他成员国实现本指令的目标的能力产生不良的影响是重要的;

鉴于减少废弃物是《欧洲联盟条约》中明确要求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鉴于本指令应该包括投放市场的所有种类的包装物和所有废弃包装物;鉴于因此欧洲联盟理事会1985年6月27日关于人类消费用液体容器的85/339/EEC指令应予以废除;

鉴于包装物具有重要的社会和经济功能,因而实施本指令中规定的措施不应损害对包装物或包装商品的质量和运输产生影响的其他相关立法要求;

鉴于根据欧洲联盟理事会1990年5月7日关于废弃物政策的决议和欧洲联盟理事会1975年7月15日关于废弃物的75/422/EEC指令中提出的欧洲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方针,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的管理首先应该包括防止产生废弃包装物,以及作为附加的基本原则,还应包括包装物的再使用,废弃包装物的再循环及其他回收形式,并由此而减少这类废弃物的最终处理量;

鉴于在回收工艺方面的科学和技术取得进步之前,从环境影响上讲,应将再使用和再循环作为首选;鉴于这就要求各成员国建立各种体系保证对用过的包装物和/或废弃包装物进行回收;鉴于应尽快完成寿命周期评定,以便证明对可再使用、再循环和回收的包装物建立一个明确的等级体系是正确的;鉴于应该通过适当措施来防止产生废弃包装物,包括在各成员国内按照本指令的目标采取的行动;

鉴于各成员国可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鼓励建立能以环境安全的方式再使用的包装

物再使用系统,以利用这些系统对环境保护做出贡献;

鉴于从环境角度考虑,再循环应被视为回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特别在于减少能量和基本原材料的消耗,以及废料的最终处理量;

鉴于能量回收是废弃包装物回收的一个有效手段;

鉴于各成员国对废弃包装物回收和再循环所确定的目标应该限制在某些范围内,以便考虑各成员国的不同情况,同时避免产生贸易壁垒和不正当竞争;

鉴于为了达到中期目标并且为经营者、消费者和公共机构展现必要的长期前景,应该对实现上述目标规定一个中期期限并对最终阶段要确定的目标规定一个长期期限,从而大大提升这些目标;

鉴于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应在欧洲联盟委员会提供的报告基础上对各成员国在努力实现上述目标的工作中获得的实际经验、科研成果和生态平衡这样的评估技术进行考查;

鉴于应该允许已经制定了或将要制定超出上述目标范围计划的成员国推行这些目标,以便在这种措施不干扰内部市场和不妨碍其他成员国履行本指令的条件下实现高水平的环境保护;鉴于欧洲联盟委员会应该在进行适当验证之后确认这种措施。

鉴于另一方面某些成员国由于其特殊情况,可能被允许采用较低目标,其条件是在标准的期限内应实现最低回收目标,而在晚一些的期限之前实现标准目标;

鉴于管理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要求各成员国建立退回、收集和回收体系;鉴于这类体系应该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规定对所有感兴趣的团体开放,让它们参与进来并且用来避免对进口产品实行歧视。避免贸易壁垒或不正当的竞争,以及保证最大可能退回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

鉴于需要进一步研究欧洲共同体包装物标志问题,欧洲共同体应在近期内做出决定;

鉴于为了尽可能减少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对环境的影响,以及避免产生贸易壁垒和不正当竞争,还必须对控制包装物的组成和包装物可再使用及可回收(包括可再循环)特性规定基本要求;

鉴于考虑到包装物中存在的有害金属和其他物质对环境的影响(特别是当其焚化时可能以排出物或灰烬的形式存在,或者当其被掩埋时以浸出物的形式存在),应该对它们进行限制;鉴于作为降低废弃包装物的毒性的第一步,必须防止在包装物中加入有毒的重金属并保证这类物质不被释放到环境中,但在特定情况下应由欧洲联盟委员会确定适当的例外要求;

鉴于如果要雇用人员来收集和处理废弃包装物,以实现高水平的再循环并且防止产生卫生和安全问题,那么对于这类废弃物,必须在其源头进行分选;

鉴于对生产包装物的要求不适用于在本指令生效之前指定为某一产品使用的包装物;

鉴于对包装物的销售也需要一个过渡期;

鉴于在制定有关符合所有基本要求的包装物投放市场条款时,应考虑标准化主管机构正在制定的欧洲标准;鉴于应该立即实施有关国家标准合格证明方法的条款;

鉴于应该加快制订有关基本要求和其他有关问题的欧洲标准;

鉴于本指令规定的措施意在扩大对包装物的回收和再循环能力以及再循环的包装材料的市场销路;

鉴于在包装物中加入再循环的材料,不应与相关的卫生、健康和消费者安全条款相矛盾;

鉴于为了监督本指令的实施情况,需要有欧洲共同体范围的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数据;

鉴于有必要使所有参与生产、使用、进口和销售包装物和包装产品的人更多地了解包装物变成废弃物的程度,并且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他们要对这类废弃物承担责任;鉴于制订和实施本指令规定的措施应该包括并要求所有合作方密切合作,并有分担责任的精神;

鉴于在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管理中消费者起着关键作用,因此必须让消费者充分了解情况,以适应他们的行为和态度;

鉴于依照75/442/EEC指令,在所要求的废弃物管理方案中列入了关于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管理的具体章节,这将有助于本指令的有效实施;

鉴于为了加快实现本指令的目标,欧洲共同体和各成员国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规定使用经济手段是适宜的,从而可以避免产生新的保护主义;

鉴于在不影响欧洲联盟理事会1983年3月28日关于在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领域提供信息程序的83/189/EEC指令的前提下,各成员国应在通过前将其拟采用的任何措施草案通报给委员会,以便确定这些草案是否符合该指令规定;

鉴于应该由欧洲联盟委员会依照常设委员会程序确保包装物识别系统和数据库系统格式与科技进步相适应;

鉴于必须按照常设委员会程序规定拟采取的专门措施,以便解决实施本指令中遇到的困难;

兹通过本指令:

第1条目的

1.本指令旨在协调各国有关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管理的措施,一方面是为了

防止由此对各成员国和第三国环境产生任何影响,或减小这类影响,从而提供高

水平环境保护;另一方面是为了确保内部市场的正常运行并且避免在欧洲共同体内产生贸易壁垒、不正当竞争和使竞争受到限制。

2.为此,本指令规定这类措施的首要目的是防止产生废弃包装物,其次作为附加的基本原则,对包装物再使用、再循环和实现其他形式的废弃包装物回收以及由此减少对这类废弃物的最终处理量。

第2条范围

1.本指令适用于投放欧洲共同体市场的所有包装物和所有废弃包装物,不管它们是工业、商业、办公室、商店、服务业、家庭或其他场所使用的或废弃的,也不管使用的是什么材料。

2.实施本指令不应损害对包装物现有的质量要求,诸如有关包装产品的安全、健康保护和卫生等要求,或损害现行运输要求,或损害欧洲联盟理事会1991年12月12日关于有害废弃物的91/689/EEC指令要求。

第3条定义

1.在本指令中,“包装物”是指由任何性质的任何材料制成的所有产品,它们用来容纳、保护、搬运、交付和提供商品,其范围从原材料到加工成的商品,从生产者到使用者或消费者。用于相同用途的“不可回收”的物品也应该被视为包装物。

“包装物”只包括:

(a) 销售包装物或初次包装物,即被认为是在采购地点构成某个向最终使用者或消费者提供的销售单元的包装物;

(b) 组合的包装物或二次包装物,即被认为是在采购地点构成一组一定数量的销售单元的包装物,不管这些销售单元是以这种方式向最终使用者或消费者销售的还是仅仅作为补充销售地点货架的一种方式;从产品上拿掉这类包装物并不影响该产品的特性;

(c) 运输包装物或三次包装物,即被认为是为了便于搬运和运输若干销售单元或组合的包装物,以防止在搬运和运输过程中遭到物理损坏的包装物。运输包装物不包括公路、铁路、海运和空运集装箱。

2.“废弃包装物”是指75/442/EEC指令中对“废弃物”的定义所涉及的任何包装物或包装材料,生产的剩余物不包括在内。

3.“废弃包装物管理”是指75/442/EEC指令所定义的废弃物管理。

4.“预防”是指通过开发清洁产品和技术而减少:

——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中所含的材料和物质;

——在生产过程中以及销售、批发、使用和清除阶段的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的数量及其对环境的危害。

5.“再使用”是指被设想和预定在其寿命周期内完成最少循环次数的包装物,在有或没有市场现有辅助产品帮助其再次装填的情况下出于与原设想相同的目的使包装物重新装填或得到使用的任何操作;这种再使用包装物,当其不再需要被再使用时即为废弃包装物。

6.“回收”是指75/442/EEC指令的附录Ⅱ.B中规定的任何适用的操作。

7.“再循环”是指为了原来的目的或其他目的,在废弃材料的生产过程中再次进行加工,包括有机再循环,但是不包括能量回收。

8.“能量回收”是指利用可燃的废弃包装物,通过加入或不加入其他废弃料直接焚化而产生能量,但热能回收情形除外。

9.“有机再循环”是指在可控条件下,利用微生物对废弃包装物的可生物降解部分进行需氧(堆肥)或厌氧(生物甲烷化)处理,这种处理产生稳定的有机残留物或甲烷。土埋不应视为有机再循环的一种形式。

10. “处理”是指75/442/EEC指令附录Ⅱ第A部分规定的任何适用的操作。

11. 与包装物相关的“经营者”是指包装材料的供应商、包装物生产商和改装商、装填者和使用者、进口商、贸易商和批发商、主管当局和法定组织。

12. “自愿性协议”是指成员国政府主管当局与相关经济部门签订的正式协议。这些协议必须对所有为实现本指令目的而工作希望、履行本协议条件的合作方公开。

第4条预防

1.除了按照本指令第9条采取措施防止产生废弃包装物外,各成员国还应保证实施其他预防措施。此类预防措施可包括与经营者协商后通过的各国计划或采取的行动,其目的是汇集和利用各成员国采取的众多预防性措施。这些措施应该符合本指令第1条第1款规定的目标。

2.欧洲联盟委员会应按照本指令第10条的规定,通过鼓励制定欧洲标准来推动采取预防的措施。

第5条包装物再使用系统

各成员国可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规定鼓励采用包装物再使用系统。这种再使用系统能以对环境安全的方式再次利用包装物。

第6条回收和再循环

1.为了实现本指令的目标,各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在其境内实现以下目标:

(a) 自本指令必须在国家法律中实施之日起5年内,按其重量计算,废弃包装物的回收率最低应达到50%,最高至的65%;

(b) 在这一总目标和相同时限内,按废弃包装物中所含的包装材料总重量计算,再循环率应达到最低25%和最高45%,而对每一种包装材料按重量计算的再循环率最低为15%。

(c) 自本指令必须在国家法律中实施之日起10年内,废弃包装物的回收和再循环将达到一定的百分比,这个百分比必须由欧洲联盟理事会根据本条第3款(b)确定,以大幅度提高(a)和(b)所述的目标。

2.各成员国应鼓励使用从再循环的废弃包装物中得到的材料制造包装物和其他产品。

3.(a) 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应在欧洲联盟委员会阶段性报告的基础上,并自本条第1款(a)所述的日期起4年内,在最终报告基础上,对各成员国在实现本条第1款(a)、(b)和第2款规定的目标和目的中获得的实际经验以及科研成果和评定技术(如生态平衡)进行检验。

(b) 欧洲联盟理事会应在不迟于本条第1款(a)所述的第一个5年阶段结束前的6个月,按特定多数并根据欧洲联盟委员会的提议确定本条第1款(c)所述的第二个5年阶段的目标。以后每5年重复一次该进程。

4.各成员国应公布本条第1款(a)和(b)所述的措施和目标,并将其作为对公众和经营者开展信息活动的主题。

5.由于希腊、爱尔兰和葡萄牙三国的特殊情况,即,有大量的小岛屿、有农村和山区以及目前包装物消耗水平低等原因,可决定:

(a) 自本指令实施之日起5年内达到低于本条第1款(a)和(b)规定的回收目标,但至少应达到25%的回收率。

(b) 同时推迟本条第1款(a)和(b)规定的目标期限,但不应晚于2005年12月31日。

6.应该允许已经制定了或将要制定超过本条第1款(a)和(b)规定目标的计划,并且为此提供适当的再循环和回收能力的成员国,为了达到高水平环保而继续实施这些目标,条件是这些措施不会对内部市场造成损害,也不会妨碍其他成员国遵守本指令。这些成员国应就此通报欧洲联盟委员会。欧洲联盟委员会应在与各成员国合作,证实这些措施与上述考虑相一致,并且不会对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构成任何歧视和掩饰性限制之后确认这些措施。

第7条退回、收集和回收系统

1.为了达到本指令规定的目的,各成员国应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建立退回、收集和回收系统,以规定:

(a) 从消费者、其他最终使用者或从废弃物流中退回和/或收集用过的包装物和/或废弃包装物,以便找到最合适的废物管理方法;

(b) 对收集的包装物和/或废弃包装物进行再使用或回收,包括再循环。

这些系统应向有关行业的经营者和政府主管当局开放,以便其参与进来。它们应在无歧视条件下适用于进口产品,包括详细协议和对准入这些系统的征税,并且在设计上要符合《欧洲共同体条约》的规定,以避免产生贸易壁垒和使竞争受到影响。

2.本条第1款所述的措施应是所有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政策的一部分,并且应该考虑有关保护环境和消费者健康、安全和卫生;保护包装商品及使用材料的质量、可靠性和技术特性;以及保护工业和商业产权等要求。

第8条标志和识别系统

1.欧洲联盟理事会应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规定的条件,自本指令生效之后2年内对包装物的标志做出决定。

2.为了便于收集、再使用和回收(包括再循环),包装物上应指明所用包装材料的性质,以便有关工业部门对其识别和分类。

为此,欧洲联盟委员会应在本指令生效之后的12个月内根据附录Ⅰ,按照本指令第21条规定的程序确定作为识别系统依据的编号和缩写,并规定哪些材料应该按照该程序接受该识别系统。

3.应在包装物上或其标签上加贴适用的标志。标志应清晰可辨、易于识别,并且不易擦掉,包括包装物被打开后。

第9条基本要求

1.各成员国应确保自本指令生效之日起的3年内,包装物只有在符合本指令,包括附录Ⅱ规定的所有基本要求时才可以投放市场。

2.各成员国应自本指令第22条第1款规定之日起,符合以下标准的包装物可被推定为符合本指令,包括附录Ⅱ规定的所有基本要求:

(a) 其编号已在欧共体官方公报上发布的协调标准。各成员国应公布将协调标准转换为国家标准的编号;

(b) 在其所适用的领域内没有协调标准的情况下,本条第3款所述的有关国家标准。

3.各成员国应将其认为符合本条第2款(b)项所述的国家标准文本通报欧洲联盟委员会。欧洲联盟委员会应将该文本立即发送给其他成员国。各成员国应公布这些标准的编号。欧洲联盟委员会应确保这些编号公布在欧共体官方公报上。

4.如果某个成员国或欧洲联盟委员会认为本条第2款所述的标准没有完全符合本条第1款所述的基本要求,欧洲联盟委员会或该成员国应将这一问题提交给根据83/189/EEC指令成立的常设委员会,并说明其理由。常设委员会应及时提出意见。根据常设委员会的意见,欧洲联盟委员会应通知各成员国是否有必要从本条第2款和第3款所述的公告中撤消这些标准。

第10条标准化

适当时,欧洲联盟委员会应推动制定与附录Ⅱ中所述基本要求相关的欧洲标准。

欧洲联盟委员会尤其应该推动以下方面的欧洲标准的制定工作:

——关于包装物寿命周期分析的准则和方法;

——关于包装物中重金属和其他危险物质含量及其从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向环境中释放的测量和验证方法;

——关于适当类型的包装物中再循环材料的最小含量准则;

——关于再循环方法准则;

——关于堆肥方法和堆肥生成准则;

——关于包装物标志准则。

第11条包装物中所含重金属的浓度值

1.各成员国应确保包装物或包装物成分中铅、镉、汞和六价络的浓度值总和不超过以下标准:

——本指令第22条第1款所述日期之后2年,按质量计600×10-6;

——本指令第22条第1款所述日期之后3年,按质量计250×10-6;

——本指令第 22条第1款所述日期之后5年,按质量计100×10-6;

2.本条第1款所述的浓度值不适用于69/493/EEC指令规定的完全由铅晶体玻璃制造的包装物;

3.欧洲联盟委员会应按本指令第21条规定的程序确定:

——上述浓度值不适用再循环材料以及处于闭合和可控链的产品循环条件;

——不在本条第1款第3项所述要求之内的包装物类型。

第12条信息系统

1.各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在协调的基础上建立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数据库(如果尚未建立),以有助于各成员国和欧洲联盟委员会能够监督实现本指令规定目标的情况。

2.为此,这些数据库应在各成员国一级提供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物流的数量、特性和演变方面的信息(包括有关制造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和成分的毒性或危险性的信息);

3.为了协调所生成的数据的特性和提供方式,以及使各成员国的数据兼容,各成员国应从本指令生效之日起 1年后依据附录Ⅲ,并按照本指令第21条规定的程序采用欧洲联盟委员会通过的格式,向其提供所获得的数据;

4.各成员国在提供详细数据时应考虑中小企业的特殊问题;

5.应提供所获得数据及本指令第17条所述的各国报告,并应在以后的报告中予以更新;

6.各成员国应要求所有的经营者依据本条的要求向主管当局提供其行业的可靠数据。

第13条向包装物使用者提供的信息

各成员国应在本指令第22条第1款所述日期2年内采取措施确保包装物的使用者,特别包括消费者,获得以下内容的必要信息:

——他们可得到的退回、收集和回收系统;

——他们在促进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再使用、回收和再循环方面所起的作用;

——市场上现有包装物上标志的含义;

——本指令第14条所述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管理方案的适当要素。

第14条管理方案

依照本指令所述的目标和措施,各成员国应将有关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的一个具体章节,包括依照本指令第4条和第5条采取的措施,纳入依据75/442/EEC

指令第17条要求的废弃物管理方案中。

第15条经济手段

欧洲联盟理事会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的有关规定行动时应通过经济手段推动本指令规定目标的实现。如果没有通过这些措施,各成员国可以按照欧洲共同体环境方针管理原则,特别是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以及《欧洲共同体条约》所规定的义务,采取措施实现这些目标。

第16条通报

1.在不影响83/189/EEC指令的前提下,各成员国应在通过这些措施之前向欧洲联盟委员会通报他们拟在本指令的框架内通过的措施草案,这些措施不包括财政性质的措施,但包括与财政措施相关的技术规范,因为财政措施鼓励符合这种技术规范,从而使欧洲联盟委员会可以根据在各种情况下都必须实施上述指令规定程序的现行条款检查这些措施。

2.如果所建议的措施也是83/189/EEC指令范围内的一个技术问题,则有关成员国在实施本指令所述的通报程序时可以表明该通报对83/189/EEC指令同样有效。

第17条报告义务

各成员国应按照欧洲联盟理事会1991年12月23日关于某些使环境指令的实施报告标准化和合理化的91/692/EEC指令第5条的规定,向欧洲联盟委员会报告本指令的实施情况。第一次报告应包括1995年至1997年期间的情况。

第18条投放市场的自由度

各成员国不应阻止符合本指令条款的包装物在其境内投放市场。

第19条适应科学和技术进步

应按照本指令第2条规定的程序通过必要的修改,使本指令第8条第2款、附录Ⅰ和第10条最后一项所述的识别系统以及第12条第3款和附录Ⅲ所述的有关数据库系统格式适应科技进步。

第20条具体措施

1.欧洲联盟委员会应按照本指令第21条规定的程序规定必要的技术措施,以解决在实施本指令时,医疗器械和药品的一次性包装物、小的包装物和奢侈品包装物所遇到的任何困难。

2.欧洲联盟委员会还应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有关拟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的报告,适当时,附上一个议案。

第21条常设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1.欧洲联盟委员会应设有一个常设委员会协助其工作,该委员会由各成员国的代表组成,欧洲联盟委员会的代表任主席。

2.欧洲联盟委员会代表应向常设委员会提交拟采取的措施草案。常设委员会应在主席根据问题的紧急程度确定的时限内提出它的意见。当要求欧洲联盟理事会对欧洲联盟委员会提交的议案通过决议时,常设委员会应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48条第2款规定的多数原则提出意见。常设委员会内各成员国代表投票时应按该条款规定的方式加权。主席不投票。

3.(a) 如果设想的措施与常设委员会的意见一致,欧洲联盟委员会应给予通过。

(b) 如果设想的措施与常设委员会的意见不一致,或未提出意见,欧洲联盟委员会应立即向欧洲联盟理事会提交拟采取措施的议案。欧洲联盟理事会应按特定多数采取行动。

第22条在国家法律中的实施

1.各成员国应在1996年6月30日之前使实施本指令所必需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条款生效,并应立即将上述内容通报给欧洲联盟委员会。

2.各成员国通过这些措施时,应给出本指令的编号或在其正式公布时附上这一编号。各成员国应对给出编号的方法做出规定。

3.此外,各成员国还应向欧洲联盟委员会通报在本指令范围内通过的所有现行法津、法规和行政条款。

4.在本指令生效之日前,制造包装物的要求不适用于某一规定产品所使用的包装物。

5.各成员国应在本指令生效之日起5年内,允许在生效日前制造的并符合其现行国内法律的包装物投放市场。

第23条

85/339/EEC指令自第22条第1款所述日期起特此废除。

第24条

本指令应在其于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25条

本指令送交各成员国。

欧洲议会主席欧洲联盟理事会主席

K.HAENSCH K.KINKEL

1994年12月20日于布鲁塞尔共5页12345责任编辑:勿言

现场废弃物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现场废弃物管理办法(正 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9069-69 现场废弃物管理办法(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 目的 为了正确处置现场作业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节约资源,特制订本细则。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作业活动的废弃物处置。 3 编制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2015.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3 《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2016.8.1。 4 主要应对风险 4.1 管理缺失或个人失误造成环境污染。 4.2 现场废弃物处置不符合国家法规及地方标

准。 5 释义 5.1 一般废弃物,是指比较常见的、对环境和人体相对安全的废弃物,例如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纸、废塑料、玻璃瓶、易拉罐、废铁等。 5.2 危险废弃物,是指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5.3 危险废物贮存,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6 职责分工 6.1 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现场废弃物的管理程序,监督检查废弃物的管理情况,审核废弃物处置单位的资质。 6.2 垃圾场负责一般废弃物和非油漆类危险废物的直接管理工作,油漆作业部负责含油漆类危险废物的直接管理工作。 6.3 危险废弃物产生单位负责将危险废弃物分

批生产指令包装指令管理规程

生产指令(包装指令)管理规程 1 目的 建立生产指令的流转程序,确保生产指令的发布准确无误。 2 范围 一个批次产品生产的全过程。 3 职责 生产部部长、车间主任、生产部工艺员、操作员、质量管理部部长。 4 内容 生产指令的项目 4.1.1 批生产指令(批包装指令) 4.1.2 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 4.1.3 生产指令编号:按品种由四位数字组成,前两位表示月份,后两位表示流水号。如0903为9月份第3次投产。 生产指令的流转程序 4.2.1 生产指令全套文件按文件管理的要求,经批准生效后,复制一份作为基准文件存放于生产部。 4.2.2 生产部工艺员根据生产计划规定的品种和批次,用产品基准批生产指令文件(批包装指令文件)复制一份并填写批生产指令(批包装指令),签字。 4.2.3 填写后的批生产指令(批包装指令)送交生产部部长审核无误后签字。 4.2.4 生产部工艺员根据批生产指令(批包装指令)在空白批记录上标记批号后连同指令下发至各生产车间,填写“批记录发放登记表”,内容包括:日期、文件名称、文件编号、数量、收发双方签名。 4.2.5 各工序操作员在生产中及时填写批生产(包装)记录,经QA员复核签字,填写应符合《批记录管理规程》的要求。

4.2.6 生产结束后,车间主任对各工序批生产(包装)记录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生产部工艺员将所有指令、记录收集、清点、检查,确无差错后,交生产部部长审核签字。 4.2.7 上述经审核的批生产(包装)指令及批生产(包装)记录交QA室,由QA主任和质量保证部部长进行审核,按《成品审核、放行管理规程》决定产品是否放行。 4.2.8 批生产(包装)指令及批生产(包装)记录按批号汇总成册,建立批档案,保存至有效期后一年,保存到期后按《档案管理规程》进行销毁,填写销毁记录。

废弃物处理与管理制度

废弃物处理与管理制度 为加强环境保护,防止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流散而污染环境。根据我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公司与实验室废物的处理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在设计和执行关于危害性废弃物处理、运输和废弃的规划之前,必须参考最新版的相关文件。 2、废弃物处理的首要原则是所有感染性材料必须在实验室内清除污染、高压灭菌或焚烧。 3、本室明确专人负责实验室废弃物的登记、收集和处理,在各室配套污物收集桶。 4、凡剧毒废弃物和性质不明的药品,实行严格登记制度,两人以上负责处理,不能在本室处理的,封装后及时交实验管理科统一按环保规定处理。 5、高压蒸汽灭菌是清除污染时的首选方法。需要清除污染并丢弃的物品应装在容器中[如根据内容物是否需要进行高压灭菌和(或)焚烧而采用不同颜色标记的可以高压灭菌的塑料袋]。也可采用其他可以除去和(或)杀灭微生物的替代方法。 6、废弃物可以分成以下几类:①可重复或再使用,或按普通“家庭”废弃物丢弃的非污染(非感染性)废弃物。②污染(感染性)锐器——皮下注射用针头、手术刀、刀子及破碎玻璃。这些废弃物应收集在带盖的不易刺破的容器内,并按感染性物质处理。③通过高压灭菌和清洗来清除污染后重复或再使用的污染材料。④高压灭菌后丢弃的污染材料。⑤直接焚烧的污染材料。 7、感染性废弃物,指可能含有病原菌(细菌、病毒、寄生虫或真菌)的废弃物,其浓度和数量足以对人致病。包括:④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如棉球、棉签、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等);②含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③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④废弃的血液、血清等。 8、应在每个工作台上放置盛放废弃物的容器、盘子或广口瓶,最好是不易破碎的容器(如塑料制品)。当使用消毒剂时,应使废弃物充分接触消毒剂(即不能有气泡阻隔),并根据所使用消毒剂的不同保持适当接触时间。盛放废弃物的容器在重新使用前应高压灭菌并清洗。 9、液体废弃标本可用12l℃ 30分钟高压灭菌处理。实验室中一次性使用的污染材料可高压灭菌后焚烧或直接焚烧,按医疗废物处理。 10、可反复利用的已被污染的材料应选择先消毒再高压灭菌或直接高压灭菌。灭菌后的材料经洗涤、干燥、包扎、再灭菌后使用。推荐使用次氯酸盐和高级消毒剂进行消毒。一般新配制的次氯酸盐溶液有效率含量应为lg/L,但用于消毒溢出的血液,有效氯含量应为 5g/L。戊二醛可用于表面消毒。 11、带有血凝块等的废弃样品管,在加盖后应当放在适当的防漏容器内高压灭菌和(或)焚烧。 12、废弃标本,如尿、胸水、腹水、脑脊液、涎液、胃液、肠液、关节腔液等每100ml 加漂白粉5 g或二氯异氰尿酸钠2 g,搅拌后作用2~4小时消毒处理或高压灭菌后焚烧。 13、疫、脓、血、粪(包括动物粪便)及其他液体标本,高压灭菌后焚烧或加25—50g/L 有效氯的漂白粉或二氯异氰尿酸钠溶液,拌匀后作用2~4小时;若为肝炎或结核病者则作用时间应延长为6小时后。

废弃物收集与处置管理规定

废弃物收集与处置管理规定 1目的 明确废弃物分类、收集、储存、运送和处置等环节的环境管理职责和方法,确保环境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持续改进环境绩效。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储存、运送以及处置。 3职责 3.1公司总经理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领导其稳步向前发展; 3.2安全环保科负责监督各类废弃物分类、收集、防护和按时送交活动的管理。负责每月根据仓库提供的危险废物出入库信息填写《广西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统计表》和上报环保局; 3.3各车间负责本车间范围内的废弃物分类、收集、存放和送交活动;行政人事科负责办公楼、生活区内的生活废弃物分类、收集、存放和送交活动; 3.4安全环保科负责办理所有危险废弃物转移处置环保申报手续工作; 3.5财务科负责各类废弃物的储存、计量和定期处置,并按要求填写危险废料转移联单,建立废弃物台账;负责公司废弃物储存站的日常管理;负责废弃物转移处置的收款及废品价格监督。 3.6所有部门和员工必须按规定对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按时送到指定的存放地点。 4管理规定 4.1废弃物的分类收集 4.1.1公司的废弃物按能不能回收利用和材料是否相同进行归类收集,各废物产生单位要识别、建

立本单位的废弃物分类清单,并对员工进行废弃物分类收集的培训。 4.1.2产生废弃物的单位划定区域并负责本单位废弃物的分类、收集,每天把废弃物运送到各 废弃物集中储存站。严禁以下行为: 1)将危险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或其他废弃物中; 2)将高浓度液态危险废弃物混入废水进行处理; 3)任意倾倒生活垃圾、工业废渣或者其他固体废弃物; 4)装载、运输过程中散落生活、工业废弃物。 4.1.3废弃物的收集容器需标明收集废物的类别,有相应废弃物的标识。 4.1.4各生产单位对废物的收集要经常检查,保证废物不得混淆,不得堆满,不溢散在地上,废物收集容器装满必须送交废物集中储存点。 4.1.5 一般工业废物管理 4.1. 5.1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工业废物包括:设备报废钢铁零件、废电线、黑色金属的角料、有色金属的废料、钢螺帽螺杆、报废产品零部件、废料桶、废轮胎、废塑料、包装木箱、废纸箱纸板等。 4.1. 5.2属钢铁、零件类废物、废木箱、纸类收集在同一个容器内,标识为蓝色“可回收垃圾” (见附件1)。 4.1. 5.3废塑料:需分PP塑料和ABS塑料,PP塑料包括组装报废的PP废槽体、PP废盖子; ABS塑料包括组装报废的ABS废槽体、ABS废盖子。 4.1. 5.4塑料类包装上应有醒目的不易脱落的标识,注明废料名称(需备注要求分类类别,如塑料-ABS塑料)、数量、日期、责任人/联系电话、废料产生公司部门、运往公司等。标签纸的背景天蓝色,文字颜色统一用黑色黑体。标签标识模板(见附件2)。 4.1. 5.5不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废物包括:果皮、废纸屑、废木屑、废食品袋或盒、灰尘、破拖把、废扫帚等。此类废物可放到同一个容器内,容器为有盖塑料垃圾桶,标识为黄色“不可回收垃圾”(见附件1)。 4.1.6工业危险废物的管理 4.161工业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的废弃物、含油污泥、废油漆桶、废油桶、废电子元件、废硒鼓墨盒、密封胶、石棉隔热废料、沾有废油的抹布和容器、废口罩和手套、带铅膏的废手套、废纱布、废口罩、皂化液、报废化学试剂药品等。 4.1.6.2 此类废物(除含铅危险废物)可放到同一个容器内,容器为有盖塑料垃圾桶,标识为

包装指令管理规定

包装指令管理规定 一、目的 建立包装指令的管理规定,保障生产的顺利进行。 二、范围 本公司所有产品的批包装指令。 三、职责 1、车间管理人员、车间操作人员。 四、内容 1、内包装工序: 1.1 车间质量主管根据生产计划、生产指令和本批生产情况,下达本批产品的批包装指令; 1.2 批包装指令由车间主任审核后,交车间统计员填写包装材料需料送料单,再下达至相关生产线。车间统计员持需料送料单到仓库领料; 1.3 批包装指令下达后,工序班长进行核对; 1.4 批包装指令确认无误后,工序班长根据批包装指令到质量监督员处领用批号用字模,进行核对; 1.5 工序班长安排组员按包装指令,调产品“三期”(产品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至)字模,经班长核对无误后,打印在当批产品的批生产记录指定位置上,即可开始包装; 1.6 批包装指令下发后,需装订在对应的批生产记录中; 1.7 批包装指令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包装规格、本批产品待包装数量、计划包装产量、产品“三期”、包装材料名称、批号、编号、生产厂家、理论消耗量等。 2、外包装工序: 2.1 车间质量主管根据生产计划、生产指令和本批生产情况,下达本批产品的批包装指令; 2.2 批包装指令由车间主任审核后,交车间核算员填写包装材料需料送料单,再下达至相关生产线。车间核算员持需料送料单到仓库按指令限额领料; 2.3 批包装指令下达后,外包装班长进行核对; 2.4 工序班长根据批包装指令到质量监督员处领用批号用字模,质量监督员按字模规格、本包装产品批号发放,并做相关记录; 2.5 工序班长安排组员按包装指令,调产品“三期”(产品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至)字模,经班长核对无误后,打印在当批产品的批生产记录指定位置上,即可开始打印;

废弃物管理规定

废弃物管理规定 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

废弃物管理办法 一、废弃物的分类 施工现场废弃物分为以下几类: 1.建筑垃圾; 2.生活垃圾; 3.有毒有害废弃物。 二、废弃物产生的控制措施 1.项目部各分项工程负责人应对如何避免产生废弃物及废弃物产生后的管理内容,向有 关施工操作人员进行交底。 2.坚持废弃物最小化的原则,坚持方法得当、合理用材、杜绝浪费的原则,主要从以下 几个方面控制: 1)推行工序、工艺改革,坚持最大限度节约资源。如:采用钢模板,减少抹灰; 2)实行限额领材料制度,加强材料管理; 3)模板加固牢固,防止浇筑混凝土时涨模、跑模; 4)浇筑混凝土时入料准确,防止随意遗撒,要严格控制混凝土标高,防止超高; 5)钢筋翻样要合理,下料遵循先长后短的原则,料头合理利用;

6)木材合理利用,杜绝长料短用; 7)小型周转材料及时清理回收; 8)抹灰要随时清理落地灰,坚持当日材料当日用完; 9)保温用超细玻璃棉、橡塑共混保温管等随施工随清理,废弃的打包由有消纳资质单 位回收。 三、废弃物的场内运输 施工现场作业面上的垃圾应及时清理,采用装袋或其他容器集中后进行运输,防止随意遗撒,严禁向楼下直接抛撒垃圾。 四、废弃物的分拣 废弃物从楼上运至地面后应首先进行分拣,分拣的内容:钢筋头、>500mm木料、铁件等回收。然后再按可回收及不可回收进入垃圾站,可回收:木料、塑料袋、纸张、布类等。不可回收:混凝土块、碎砌块等。 五、废弃物的现场贮存 现场设封闭垃圾站,要求按可回收、不可回收分开存放。 六、废弃物的消纳

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

1、为合理合法处理本公司办公、仓储、生活和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类废弃物的处理。 2、废弃物分类:全公司废弃物主要分为危险废物和普通废弃物。 2.1危险废物主要为废灯管、废电池、废墨盒、废硒鼓、废油、废油抹布、废化学品容器等,详见《危险废弃物清单》。 2.2普通废弃物分为可回收利用和不可回收利用两种:可回收利用废弃物包括为废纸、废金属、废塑料、纸箱、废零件等;不可回收利用的有生活垃圾、办公垃圾等。 3、废弃物的来源: 3.1办公、生活类废弃物源自生活区、办公室、餐厅、卫生间及其他办公场所。 3.2生产类废弃物有从各生产部门正常生产排放出的废成品、废油墨、废塑料、废油料、废纸、废包装材料、废金属、废化工材料及其包装物等;也有从各非生产部门在基建、安装、设备修造和仓储过程中产生的废金属、废油、废渣、报废原材料等。 4、放置和管理 4.1本公司在各工作场所根据产生的废物分类设置不同的垃圾桶或以区域来划分为危险废弃物贮存区(或桶)、可回收废弃物贮存区(或桶)、不可回收废弃物贮存区(或桶),作好分类标识。 4.2不可回收废弃物收集应由行政人事部负责集中,依据与地方环保部门订立的协议,定期外运处理。 4.3对可回收废弃物由行政人事部负责与相关方签订回收协议。定期组织集中外卖。 4.4对危险废弃物的处置应作适当记录,由行政人事部与相关方签订环保协议,集中收集后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4.5员工用餐中产生的剩余饭菜和泔脚作为生活垃圾按规定处理。 5、异常及紧急处理:若废弃物因存放不当发生泄漏或散失污染环境,或在处理过程中出现违禁紧急情况时应依据《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进行妥善处理。 6、监督和检查:各产出废弃物部门都应负责分门别类整理堆放各类废弃物,防止其蔓延散失,做到确保安全、整齐、清洁;行政人事部应有专人负责每月一次结合“6S”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做好《废弃物堆场检查表》记录。

MSC0005-01 批生产指令、批包装指令管理规程

1. 制订/日期 生产技术部/管理员2. 审核/日期 QA/部长 3. 批准/日期 质量副总经理 分发部门:生产车间、生产技术部、质保部(QA)、物资部修订历史: 版本号修订日期修订概述 01 2020.06.16 首次制订

1.0 目的 建立批生产指令、批包装指令的编制、分发、流转程序,确保生产过程的指令信息畅通无误。 2.0 范围 本公司所有生产产品的批生产指令、批包装指令的制定和管理。 3.0 职责 3.1 本文件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起草,质保部部长负责审核,质量副总经理批准; 3.2 生产技术部负责指令的编制、分发;质保部负责审核; 3.3 生产车间、物资部负责实施。 4.0 参考文件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版,《美国联邦法规》21卷第210和211部分,ICH Q7。 5.0 定义 5.1 批:经过一个或若干加工过程生产的、具有预期均一质量和特性的一定数量的原辅料、包装材料或成 品。为完成某些生产操作步骤,可能有必要将一批产品分成若干亚批,最终合并成为一个均一的批。 在连续生产情况下,批必须与生产中具有预期均一特性的确定数量的产品相对应,批量可以是固定数量或固定时间段内生产的产品量。 5.2 批号:用于识别一个特定批的具有唯一性的数字和(或)字母的组合。 6.0 规程 6.1生产技术部根据生产计划下达“批生产指令”、“批包装指令”,生产车间根据指令组织生产,严格执 行。 6.2 批生产指令、批包装指令的内容组成: 生产该批产品的名称、批号、有效期、理论产量、执行标准、包装材料的数量、开始生产的时间和计划完成的时间等。 6.3 指令的编制、审批和分发 6.3.1“批生产指令”、“批包装指令”由生产技术部生产计划员根据月度生产计划按工序进行编制。 6.3.2“批生产指令”、“批包装指令”编号由6位数字表示,从000001开始,以此类推。 6.3.3“批生产指令”、“批包装指令”由经QA现场管理员审核后,计划员发放“批生产指令”和“批包 装指令”,一份存放生产技术部、一份下发到车间执行。 6.4 批生产指令、批包装指令的应用和在车间内部的流转。 6.4.1“批生产指令”、“批包装指令”提前一天送至生产车间,以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做准备。 6.4.2车间岗位操作工凭“批生产指令”、“批包装指令”填写“物料领用单”,并交到仓库,仓库应及时 进行备料发货。 6.4.3 原料药生产中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按整包装领取,但不得多于2天的量;标签按批领用,国

废弃物处理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使废弃物的存放及处置规范化,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范围 本办法规定废弃物处理的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废弃物的管理。 3. 定义 4 管理组织 综合事务部负责生活垃圾站的管理工作。 安全环保部负责生产垃圾站的管理及金属固废、废包装材料及其它类废弃物的处置。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废包装(原料、产品﹑其它)材料的储存管理。 相关单位负责其它类废弃物的管理。 财务部负责对公司废弃物的处置在资金、帐目上的管理工作。 5. 工作内容 废弃物存放点 5.1.1 生活垃圾、含油废弃物、废滤布、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存放点(以下简称生活垃圾站),生活垃圾站为占地 30㎡的固定建筑物。 5.1.2 金属固废存放点(以下简称生产垃圾站),生产垃圾站为占地300㎡的固定场所。 5.1.3废弃电池存放点。 5.1.4各单位废包装材料(包括原料包材、产品包材和其它包材)存放点。 5.1.5各单位废弃油品存放点。 5.1.6各单位废弃化学危险品存放点。 5.1.7 废弃物存放点要做到地面硬化、防雨、防晒、防火、防泄漏。 生活垃圾站管理 5.2.1 各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含油废弃物、废滤布、废电池、 废荧光灯管随时送往生活垃圾站。综合事务部每天早晨、下午两次对公司院内环境进行清扫,将垃圾集中于生活垃圾站。 5.2.2 安全环保部设专人负责垃圾的分拣工作,分拣出的金属集中交生产垃圾站。分拣出含油废弃物集中存放,集中送往 区垃圾转运站处置,荧光灯管设固定桶放置,定期交生产垃圾站定置点暂存。 5.2.3综合事务部在公司大门口及生活垃圾站设立环保废电池存放点(收集桶),并负责

生产现场废旧材料及废弃物管理制度

生产现场废旧材料及废弃物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范围: 适用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旧材料及对环境无害的一般废弃物的处理。 二、废弃物的定义: 主要指废弃的非金属工业包装物(如:废木、废纸箱、废塑料等包装材料)及生产中产生的对环境无害的一般废弃物(如:废纸、废滤布等)。不包括废油、废油桶/罐、废水管和被严重污染的木屑、抹布等有害物。 三、管理规定(建议由安环部指定填埋点) 1.公司不统一设公共废弃物存放点,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废弃物存放点,设置并 标识“可回收”的废旧材料存放点及“不可回收”的三类废弃物存放点(即工业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及生活废弃物)。 2.各生产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区域内废旧材料及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置,保持现场环境整 洁,未经分类处置的废旧材料及废弃物不得随意转至它处,违者罚款200元/次。 3.各生产单位需尽可能再利用废旧材料,确实利用不了的可出售废旧材料再送至仓储 部回收库(原老焙烧炉前指定点),由仓储部负责统一处置(如外售)。 4.各类废弃物处置方式: a)工业类:各生产单位自行负责各自区域内的工业废弃物处置(祥见处置方式)。 b)建筑类:原则是谁负责的项目谁负责建筑废弃物的处置,以集中填埋为主;各单位 产生的如水泥渣、沙石、废旧耐火材料、推板或坩埚等中性废弃物可视为建筑废弃物。 c)生活类:各单位产生的生活用品废弃物,统一由行政部安排的清洁工统一收集、处 置。 5.行政部负责厂区内主干道马路及周边保洁工作,及时对各生产单位废弃物存放点的 生活类废弃物进行收集及处置工作。 6.安环部及生产管理部负责监督各单位做好生产过程中各类废弃物分类处置及生产 区域内的环境整治工作。 四、操作程序 设置→标识→分类→存放→预处置→监督检查→再处置 a)设置:公司不统一设公共废弃物存放点,各生产单位务必设置好各自的废弃物存放 点。 b)标识:各生产单位对设置好的废弃物存放点进行标识,标识为“可回收的废旧材料”、 “工业类废弃物”、“建筑类废弃物”及“生活类废弃物”四个桶。 c)分类:各生产单位对本单位产生的废旧物品及废弃物按规定进行分类(祥见附表)。 d)存放:经分类好的废旧材料或废弃物需存放在对应的标识桶中。 e)预处置:各生产单位对废旧物品及废弃物进行预处置(按管理规定中“2、3、4”执 行)。 f)监督检查:安环部及生产部对各生产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未按以上操作 程序执行的,给予相应责任人100元/次的处罚。 g)再处置:各生产单位需及时将不再回收的可出售的废旧材料集中转送至公司废旧材 料库(原老焙烧炉前指定点),由仓储部负责统一处置(如外售);各类废弃物处置方式则按管理规定“4”执行。 五、生产现场废旧材料及废弃物分类/处置表(祥见附表) 一、可回收废旧材料

94-62EC 包装物及废弃指令

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 关于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的94/62/EC指令 1994年12月20日 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 考虑到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该条约的第100a条; 考虑到欧洲联盟委员会提交的议案; 考虑到经济及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89b条的程序采取行动; 鉴于一方面为了防止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对环境造成任何影响,或减小这种影响,从而提供高环境保护水平,另一方面为了确保内部市场的运行,避免在欧洲共同体内部产生贸易壁垒、不正当竞争使和竞争受到限制,应对各国有关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的管理所采取的不同措施予以协调; 鉴于防止产生废弃包装物的最佳手段是减少包装物的总量; 鉴于就本指令的目标而言,遵守总的原则,即一个成员国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措施不应对其他成员国实现本指令的目标的能力产生不良的影响是重要的; 鉴于减少废弃物是《欧洲联盟条约》中明确要求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鉴于本指令应该包括投放市场的所有种类的包装物和所有废弃包装物;鉴于因此欧洲联盟理事会1985年6月27日关于人类消费用液体容器的85/339/EEC指令应予以废除; 鉴于包装物具有重要的社会和经济功能,因而实施本指令中规定的措施不应损害对包装物或包装商品的质量和运输产生影响的其他相关立法要求; 鉴于根据欧洲联盟理事会1990年5月7日关于废弃物政策的决议和欧洲联盟理事会1975年7月15日关于废弃物的75/422/EEC指令中提出的欧洲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方针,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的管理首先应该包括防止产生废弃包装物,以及作为附加的基本原则,还应包括包装物的再使用,废弃包装物的再循环及其他回收形式,并由此而减少这类废弃物的最终处理量;

包装法规解释

欧盟(欧共体)包装法规(1) 1. 欧盟法规的形式 欧盟法规的形式为:规章(Regulations)、指令(Directives)、决定(Decisions)、建议和意见( Recommendations and advice),其中建议和意见没有约束力。 本章介绍的法规主要是指令。指令对所有成员国有约束力。指令仅要求成员国达到指令所要求的目标,而实施指令的方式和措施由成员国机构各自作出选择。指令是对成员国发布的。指令通常是由欧洲议会(THE EUROPEAN PARLIAMENT)和欧盟理事会(THE COUNCILOF THE EUROPEAN UNION)根据欧共体条约赋予的职责颁布的。欧盟正在筹划制订宪法,目前欧共体条约相当于欧盟宪法。 2 欧盟指令的内容和特点 欧盟指令规定基本要求,是技术性法规。 基本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 基本要求规定了保护公众利益的基本要素; 基本要求是强制性的,只有满足基本要求的产品方可投放市场和交付使用; 基本要求主要是指产品在生命、环境和国家安全、消费者利益和能源消耗方面的要求。仅就主要技术内容而言,欧盟指令相当于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所不同的是,欧盟指令涉及税收,规定制造商、供应商、进口商和操作者等的责任,提及消费者的义务等,而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通常不涉及这些内容。出口欧盟商品的包装,应首先了解欧盟针对包装的指令中的基本要求: WTO 成员国之间有关基本要求的技术文件是互相公开的,我国标准中可对应基本要求的术语为:必达要求(exclusive requirement); 基本要求是市场准入的第一道技术门槛,跨越这道门槛才有资格参与市场竞争。 2.1 94/62/EC 包装和包装废弃物 指令94/62/EC 是基于环境与生命安全,能源与资源合理利用的要求,对全部的包装和包装材料、包装的管理、设计、生产、流通、使用和消费等所有环节提出相应的要求和应达到的目标。技术内容涉及包装与环境、包装与生命安全、包装与能源和资源的利用。特别应关注的是,基于这些要求和目标,派生出具体的技术措施。另外,具体的实施还有相关的指令、协调标准及合格评定制度。 指令94/62/EC 已于1997 年付诸全面实施。但就其中的包装材料的回收率,欧盟某些成员国持有异议,比如对饮料瓶的重复使用或一次性使用的环保性、经济性、可行性和安全性的评估等存在分歧。2004 年2 月11 日欧盟颁布了对94/62/EC 的修正案2004/12/EC,其中规定整体回收率60%,再循环率55%。另外规定具体的再循环率:玻璃60%、纸和纸板60 %、金属50%、塑料25%、木材15%。重金属浓度指标未改变。 指令94/62/EC 第十一款规定的有害重金属含量最大允许极限为100 mg/kg,其目的在于保护地下水源和土壤。实施范围涵盖全部的包装和包装材料。

废弃物处置规章制度

篇一: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1、安 排专人负责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工作; 2、将 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3、严 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 设施; 4、餐 厨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 不得泄漏、撒落; 5、禁 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6、不 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7、建 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 况,并定期向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及环保部门报告; 8、企 业负责人应实时监测单位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并对处置行为负责。 篇二:废弃物管理制度 弃物管理制度 1.目 的 为了 确保公司环境方针和环境目标得到有效实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制 度适用于本公司内生活、施工生产的各类废弃物的处置。 3.职责 3.1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本部办公、生活产生的废弃物管理和日常的监督 检查; 3.2 各部门管理本部门产生的废弃物;废墨盒统一由设备材料部负责回收。 4.管理范围

4.1 可回收利用废弃物的处置:如废包装物、废物、废金属。 4.2不可回收无毒无害废弃物的处 置: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4.3不可回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处置:如废化学危险品,废药 品、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油漆听等。 5.管理办法(按不同类型处理) 油料,将废油分类桶装,隔离后作明显标识后堆放,堆放期间由各部门负责管理,联系回收商 回收; 5.3不可回收无毒无害废弃物的处理。 5.3. 1生活垃圾:各部门产生的生活垃圾存放在各自的生活垃圾桶内,每天将生活垃圾送至生活垃 圾堆放处; 5.3. 2建筑垃圾:由各部门委托有资质部门定期清运; 5.4不可回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处理: 5.4. 1办公、生活废弃物(含油抹布、废油桶、废药品、化学品等)放入 定堆放处,联系有资质单位处置; 5.4. 2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油漆听、废胶水、清洁剂罐等,各部负责联系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办理接收手续;废墨盒交设备材料部负责回收,做好相应记录。 5.5 在废弃物集中堆放处要有消防设施或消防器材。废油品、化学品,危险品的堆放应有场地和消 防安全通道,并定期检查。 5.6 各类废弃物堆放处要有防扬散设施,地面须经防渗漏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5.75 .8对不可回收的有 a; b;c d、对其废弃物回收处理进行了解,必要时对其进行跟踪。 篇三:废弃物处理与管理制度 废弃物处理与管理制度 为加 强环境保护,防止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流散而污染环境。根据我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公 司与实验室废物的处理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在设计和执行关于危害性废弃物 处理、运输和废弃的规划之前,必须参考最新版的相关文件。 2、废 弃物处理的首要原则是所有感染性材料必须在实验室内清除污染、高压灭菌或焚烧。

施工现场废弃物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废弃物管理规定 第1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遵循对固体废弃物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防治原则,防止施工现场废弃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项目施工现场生产、办公、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 第3条职责 1.项目要监督、检查各施工现场做好固体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处置管理工作。 2.项目经理部负责具体落实施工现场固体废弃物按要求分类收集、分类投放及清运处置管理工作。 第4条工作程序 1.固体废弃物分类(见下表)

2.固体废弃物收集、贮存 (1)收集箱的分类与废弃物的收集 ⑵堆料场的分类与废弃物的收集 ⑶收集箱、堆料场的分类与整理 项目部统一安排堆料场地,施工现场建立废弃材料存放池,存放建筑施工垃圾。废建材堆料场设置围挡,并设立标识,明确责任人。 3.固体废弃物的回收 项目部指派专人回收各类固体废弃物,集中存放,根据回收量的大小安排

处置时间。 4.项目部应适时对固体废弃物处置相关方资格予以确认,形成记录。将固体废弃物交相关方处置,并记录处置量。 5.危险固体废弃物处置 ⑴项目部办公室对废旧H光灯管和废旧干电池采取以旧换新管理,回收后统一存放。 ⑵项目部对石棉及石棉制品采取以旧换新管理,回收时要密封统一存放,到一定数量时,采取深埋处理,由相关方负责处置。 ⑶施工生产中产生的含油固体废弃物,全部回收到确定的锅炉房焚烧处置。 ⑷汽车、运输车辆、挖土机、铲车等工程机械、设备产生的废润滑油、废机油在修理间进行换油处理,产生的废油集中存放,卖给有资质的处理商处置。 6.固体废弃物的运输 固体废弃物,特别是建筑垃圾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有泄漏、扬尘、遗洒现象。项目经理部在与相关方签订外销、外运合同时,需明确本工程环境管理方而要求,对违反要求的现象接受当地环保部门处置。 第7条本规定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8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批生产指令包装指令管理规程

批生产指令包装指令管 理规程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

2 范围 一个批次产品生产的全过程。 3 职责 生产部部长、车间主任、生产部工艺员、操作员、质量管理部部长。 4 内容 生产指令的项目 4.1.1 批生产指令(批包装指令) 4.1.2 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 4.1.3 生产指令编号:按品种由四位数字组成,前两位表示月份,后两位表示流水号。如0903为9月份第3次投产。 生产指令的流转程序 4.2.1 生产指令全套文件按文件管理的要求,经批准生效后,复制一份作为基准文件存放于生产部。 4.2.2 生产部工艺员根据生产计划规定的品种和批次,用产品基准批生产指令文件(批包装指令文件)复制一份并填写批生产指令(批包装指令),签字。 4.2.3 填写后的批生产指令(批包装指令)送交生产部部长审核无误后签字。4.2.4 生产部工艺员根据批生产指令(批包装指令)在空白批记录上标记批号后连同指令下发至各生产车间,填写“批记录发放登记表”,内容包括:日期、文件名称、文件编号、数量、收发双方签名。 4.2.5 各工序操作员在生产中及时填写批生产(包装)记录,经QA员复核签字,填写应符合《批记录管理规程》的要求。

4.2.6 生产结束后,车间主任对各工序批生产(包装)记录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生产部工艺员将所有指令、记录收集、清点、检查,确无差错后,交生产部部长审核签字。 4.2.7 上述经审核的批生产(包装)指令及批生产(包装)记录交QA室,由QA 主任和质量保证部部长进行审核,按《成品审核、放行管理规程》决定产品是否放行。 4.2.8 批生产(包装)指令及批生产(包装)记录按批号汇总成册,建立批档案,保存至有效期后一年,保存到期后按《档案管理规程》进行销毁,填写销毁记录。

工厂废弃物管理办法

工厂废弃物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适当处理、促进废弃物的减少和再生利用,而规定有关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之废弃物的产生至处理完毕为止的管理。 3 定义 3.1 废弃物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所规定的废弃物,包括工业废弃物、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 3.2 危险废物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3 可回收废弃物 可再资源化的非危险废物。 3.4 不可回收废弃物 无可行的回收手段或不能再资源化的非危险废物。 4 运用方法 4.1 运作体制 4.1.1 管理体制 1) 废弃物处理业务的管理责任部门为管理部。 2) 危险废物由管理部指定专人管理。 3)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废弃物管理责任者。 4.2 废弃物的削减 4.2.1 管理部部选定政府承认之废物回收商,与之签订废物委托处理合同并将废物委托其处理,促进 废物回收再利用。 4.2.2 各部门经理选择以下适用的措施以促进排出废物数量的削减。 1) 将废弃物交回收商处理之前,优先考虑公司内回收再利用。 - 纸张的再利用 - 旧文件夹的再利用 - 打印机碳粉盒的再利用(感光硒鼓仍可利用时委托专门业者追加碳粉) - 木托盘的复用 - 其他措施 2) 部门纳入包装方式的改善(使用周转箱、包装材最少化等) 3) 现地供应商交付物品的包装材、木栈板、不要的箱子由供应商带回再利用 4) 私人物品禁止在公司内废弃 4.3废弃物的分类、保管 4.3.1 管理部在公司内设置必要数量的临时废物回收场所(临时存放场所),并分别设置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

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实现危险废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一)危险废物定义 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主要包括废油漆桶、油漆渣、废矿物油、废带油棉纱、废活性炭、带油(漆)过滤棉、废原子灰固化剂及其包装八类。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和处置等活动。 三、管理规定 (一)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暂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禁止车间随意使用(如做垃圾桶等)、倾倒、堆置危险废物,必须放入指定的危废库。空酒精桶、空树脂桶、空矿物油桶等由原生产厂家回收的包装物与其他危废分库存放,也不得用作他用。

(三)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暂存、转移、处置,收集、贮存、转移危险废物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防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转移性质不相容且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四)除空酒精桶、树脂桶、矿物油桶等厂家回收的危废外,其他危废需要转移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转移。 (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安全、有效地处理好停电和处理紧急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六)各车间负责本车间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收集、分类、标示和数量登记工作,在收集、分类、标示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危害告知培训,督促操作人员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七)各车间对本车间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严格管理,对本车间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详细的登记,填写《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台账》,并对危险废物的贮存量及时上报安环部。 (八)各车间对危险废物暂时贮存场所要加强管理,定期巡检,确保危险废物不扩散、不渗漏、不丢失等。 (九)危险废物产生时,所在车间要做好职工的劳动防护工作,禁止出现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危险废物产生后,要及时运至贮存场所进行贮存。 (十)安环部制定危险废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事故演

废弃物处理管理规定

废弃物处理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更有效的控制本公司生产过程及相关过程废弃物的产生,防治其污染环境,并对其进行合理回收,降低生产成本。尤其是实现合理收集、存放、运输危险废物,以控制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运行过程中废弃物的控制和综合处理。 3 职责 3.1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产生的一般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进行控制并分类存放、分类标识。 3.2生活、办公活动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和一般废弃物,由办公室定期统一并及时通知相关方进行回收或处理。 3.3 生产活动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及其污染物,由企管部定期统一并及时通知相关方进行回收或处理。 4 工作程序 4.1 各责任部门负责将本部门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存放、分类标识。 4.2 本公司的废弃物可分为一般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具体如下: 4.2.1 一般废弃物: a. 办公活动产生的废包装材料、废旧纸张和报纸、办公垃圾等; b. 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包装物、废旧设备零部件、生产垃圾等; c. 实验活动产生的玻璃仪器、无毒废液、实验垃圾等; d. 职工食堂的剩饭剩菜、除油烟系统收集的动植物油、生活垃圾等; e. 食堂、宿舍等地区产生的生活垃圾等。 4.2.2 危险废弃物: a. 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废旧灯管、废电池等。 b. 办公活动产生的废旧灯管、废电池、硒鼓、废磁盘和电池等; c. 生产活动产生的废机油及其污染物、废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废溶剂、废油漆及其污染物等; d. 实验活动产生的危险废液、沾有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布碎等; 4.3固体废弃物的处置 4.3.1 固体废弃物的处置应以下列原则为基础

批生产指令批包装指令编写规范

批生产指令批包装指令编写规范 1、目的: 用于规范本公司品种批生产、批包装指令的编写。 2、依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3、范围: 适用于公司品种批生产、批包装指令的编制、审核、下发。 4、责任:生产管理部、质量保证部、质量受权人 5、内容: 批指令一般包括批生产指令和批包装指令。 5.1 批生产指令: 5.1.1定义:批生产指令是提供每个产品每一生产批次的详细操作指令,随产品每一生产批次的生产实施过程而流转,在产品生产结束后归入批生产记录存档,以便用以追溯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 5.1.2 批生产指令的编制依据: 5.1.2.1产品法定标准及注册批准文件; 5.1.2.2产品的验证文件; 5.1.2.3工艺规程 5.1.2.4 有关的标准操作程序(SOP)。 5.1.3 生产指令的基本项目包括: 5.1.3.1 产品名称、剂型、规格、生产的批量、批号及编订依据; 5.1.3.2 各生产工序制造地点及所用设备的描述;

5.1.3.3 详细的操作步骤指导及参考的标准操作程序(SOP)的编号; 5.1.3.4 生产过程中的取样指南:取样时间、方法,取样量、取样人等。 5.1.3.5 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要点:监控点、监控项目、监控标准及执行SOP 编号; 5.1.3.6 中间产品、待包装品的贮存要求,盛装容器、贮存条件、贮存期限等; 5.1.3.7 各主要工序的物料衡算及收率的计算方法、允许偏差范围; 5.1.3.8 批生产周期和各工序的工时分配; 5.1.3.9 其他有关的注意事项。 5.2 批包装指令 5.2.1 定义:应该与批生产指令分开,分别下指令。同品种不同包装规格,必须分别下包装指令,当第一种包装规格包装后,必须进行清场,然后再下另一个包装规格的包装指令。 5.2.2批包装指令的编制依据: 5.2.2.1产品法定标准及注册批准文件; 5.2.2.2产品的验证文件; 5.2.2.3工艺规程 5.2.2.4 有关的标准操作程序(SOP)。 5.2.3 批包装指令的内容: 装指令中应包括以下项目: 5.2.3.1 产品名称:法定名称。 5.2.3.2 产品剂型、规格、批号、包装规格。 5.2.3.3 包装材料的标样。

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doc

废弃物管理制度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公司生产活动、办公、产品和服务中产生的所有固体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储存、处置的管理。 2.目的 规范固体废弃物的控制,减少固体废弃物的产生和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确保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置符合公司环境方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职责 3.1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生产、办公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分类及运输到指定场所存放。 3.2 行政综合部负责危险固废备案、贮存管理和转移处置,负责可回收利用废品的处置及一般固体废弃物的清运。 4.定义 固体废弃物是指人类在生产、消费、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通俗地说,就是“垃圾”。本公司固体废弃物主要包括固体颗粒、垃圾、炉渣、污泥、破损器皿、变质食品、粪便等,废液、废油、等高浓度的液体及生产、办公使用的电子废弃物。 4.1 固体废弃物分类 4.1.1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即指具有毒性、腐蚀性、反应性、易燃性、浸出毒性等特性之一,由于其数量、浓度、物理化学性质或易传播性引起死亡率增加,无法治愈的疾病发病率增高或者对人体健康或环境造成危害的固体、半固体、液体废物等。 我公司危险废物主要有含废机油、废油抹布;废试剂瓶;、废油桶;废旧日光灯管、废墨盒、硒鼓及电子废物等。 4.1.2 不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弃物:指在工程施工、生产工艺、生活中产生的不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车间工业垃圾,食堂产生的食物垃圾及生 活垃圾等。 4.1.3 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弃物:指在生产、办公活动中产生的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有设备维修产生的金属零件、废纸箱、废木箱、废塑料、废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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