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会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是由中国各类残疾人代表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全国性残疾人事业团体,简称中国残联。1988年3月11日在北京正式成立。它是在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1953年成立)和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1984年成立)的基础上组建而成的。

机构简介

宗旨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发展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鼓励残疾人坚持爱国主义和乐观主义,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贡献力量。

任务

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机构

中国残联实行全国代表大会制度,设有主席团、执行理事会、评议委员会等机构。代表大会和主席团是中国残联的决策和权力机构;执行理事

邓朴方

男,汉族,1944年4月生,四川广安人,1965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8年9月参加工作,北京大学技术物理系原子核物理专业毕业,大学学历。

1962—1968年北京大学技术物理系原子核物理专业学习,1968年5月受迫害致残

1968—1975年“文化大革命”中受迫害

1975—1984年总参管理局服务处干部

1984—1984年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副理事长

1984—1985年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党组书记(副部长级)、副理事长

1985—1988年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党组书记、理事长

1988—1991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主席、党组书记,执行理事会理事长,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理事长

1991—2003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主席、党组书记,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理事长(1999.12享受正部长级医疗待遇,2001.11明确为正部长级)

2003—2004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主席,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理事长

2004—2006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主席,北京奥运会组委会执行主席,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理事长

2006—2008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主席,北京奥运会组委会执行主席,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会长

2008—2008年11月十一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主席,北京奥运会组委会执行主席,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会长

2008年11月—十一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名誉主席,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会长

中共第十五届、十六届中央候补委员。第九届、十届全国政协常务委员,十一届全国政协副主席。[1]

领导简介

张海迪,

张海迪

女,汉族,1955年9月出生,山东济南人,198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年9月参加工作,吉林大学哲学系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肢体残疾。

历任山东莘县城关医院医生、广播局无线电修理工,济南市文联创作室创作员,山东省作家协会创作室创作员,中国残联第一、二、三届主席团委员,第三届肢残人协会主席,第九、十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中国残联第四届主席团副主席,中国肢残人协会主席,山东省作家协会副主席,山东省青联副主席,省残联主席团副主席。2008年11月当选中国残联第五届主席团主席。[2]

会徽说明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会徽说明

一、会徽中心图形由"残疾人"三字的汉语拼音缩写CJR组成,表示残疾人,与国际上通用的残疾人标志相近,使人一看便知是代表残疾人。

二、会徽外形是我国人民喜爱的梅花,既有浓郁的民族色彩,又象征残疾人顽强拼搏的品格和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进取精神。翠绿的底色象征着顽强的生命力;梅花盛开,寓意残疾人事业的春天,代表全国残疾人及其亲属的希望。

三、梅花以五个相互连接的人字组成象征残疾人团结携手,生活在友爱、互助的社会之中,得到理解和尊重;象征全国人民共举人道主义旗帜,和残疾人一起组成亲密无间的整体。

四、会徽的中心图形和边线采用金色,象征残疾人生活在社会主义祖国,沐浴党的阳光,象征我国残疾人事业生机蓬勃,欣欣向荣。[3]

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徽章,正面采用会徽图案,背面标示"中国残联"字样。

残联章程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8年11月12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是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全国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

第二条中国残联的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第三条中国残联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维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平等的公民权利,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第五条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义务,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六条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第七条开展和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和残疾预防等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第八条参与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发挥综合、协调、咨询、服务作用,对有关领域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一条管理和指导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培养残疾人工作者,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

第十二条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发挥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的作用。

第三章全国组织

第十三条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残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国残联主席团召集。代表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

全国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审议中国残联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修改中国残联章程;

三、选举中国残联主席团。

第十四条名誉职务

中国残联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由中国残联主席团聘请。

第十五条主席团

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全国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全国残联工作。

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委员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主席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

主席团职权是:

一、选举主席、副主席;

二、推举执行理事会理事长,通过执行理事会组成人员;

三、检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四、审议执行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调换、增补主席团委员;

六、监督执行理事会贯彻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的情况;

七、监督“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建设情况;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执行理事会

执行理事会是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组成。

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各类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代表。

理事长由中国残联主席团推举,政府任命,任期不超过两届。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政府任命。理事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执行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

执行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承办中国残联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专门协会

中国残联设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等专门协会。

专门协会委员会由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同类别的残疾人、残疾人亲友选举产生。

专门协会的主要任务是:代表、联系、团结、教育本类别残疾人,反映特殊愿望及需求,维护合法权益,争取社会帮助,开展适宜活动,参与国际交往。

专门协会设主席、副主席,由专门协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团体会员

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可申请作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四章地方组织

第十九条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立中国残联各级地方组织。

第二十条县(市、区、旗)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审议同级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选举本级大会主席团。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为执行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

县(市、区、旗)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设专门协会。

第二十一条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设主席、理事长。理事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章基层组织

第二十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小组。

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同意、本单位批准,可建立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联合会。

第二十三条基层组织的任务是: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开展有益活动,为残疾人办实事。

第六章经费

第二十四条经费来源

一、政府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助;

三、其他。

第七章会徽

第二十五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会徽外形为梅花图案,中心由“残疾人”三字汉语拼音缩写CJR组成。底色为翠绿色,中心图形和边线为金黄色。

第二十六条中国残联会徽可在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场悬挂,也可作徽章佩戴。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英文译名是“China Disabled Persons’Federation”,缩写为“CDPF”。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事业发展

由于党和国家在指导方针上发生严重错误及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干扰破坏,残疾人事业陷于停顿。

3.开创新局面阶段(1978年以后)

1978年,随着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中国进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的历史时期。贯彻改革开放的总方针,工农业生产迅速发展,经济、社会活力显著增强。国家对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1978年,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恢复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盲人聋哑人协会及其下属组织也相继恢复工作;1982年全国人大修改后的《宪法》首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1984年3月,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成立;1986年7月,联合国“残疾人十年”(1983~1992)中国组织委员会成立;1987年4月,进行了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1988年3月在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和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的基础上,本着改革的精神,成立了融代表、服务、管理功能为一体的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邓朴方为中国残联主席团主席兼执行理事会理事长。王震为中国残联名誉主席。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依靠政府,动员社会,协助政府、全国人大等实现了一系列重大举措:1988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1年12月,国务院批准颁布《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及其16个实施方案;1993年9月,国务院批准成立由32个部委负责人组成的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等。这一系列重大举措的实施,使中国残疾人事业由救济安养为主的初创阶段,步入以“平等·参与”为宗旨,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福利、环境、法制建设全面发展的阶段,全国残疾人工作进入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最好时期。

这个时期中国残疾人事业建立起业务体系、工作体系、组织体系和法律法规体系,残疾人的参与意识增强,全国残疾人的生活状况比初创阶段有较大改善。中国残疾人事业的各项业务,在较低的起点上以较快的速度发展,获得显著成绩。康复残疾人康复工作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将现代康复技术与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专门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康复为基础、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近5年来,狠抓了抢救性的三项康复工作,截止1993年底,白内障摘除手术已使90余万名盲人复明,脱盲率达99.8%;进行了32万余例小儿麻痹后遗症矫治手术,有效率达98.7%;对3.8万名聋儿进行听力语言训练,使之都能开口说话。这三项共126万名残疾人获得康复。广大农村成千上万的白内障患者过去贫病交加,不得温饱,复明后,劳动致富。青海、西藏喇嘛、活佛深受盲病之苦,重见光明后,进一步升起了感激共产党和社会主义的爱国热忱。许多儿麻患者结束了十几年的爬行生活,站起来走向生产岗位。聋儿们开口说话,呼爹唤妈,一些聋童进入普通学校学习,为

亲人免除后顾之忧。所有这些康复成果,不仅解放了社会生产力,而且为广大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奠定了基础,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

目前,康复工作领域已扩展到精神病综合防治、智力残疾预防和低视力康复。全国已有30个市、30个县采取社会化、开放式、综合性的措施,对70多万精神残疾人进行康复试点;建立了近百个低视力康复点,为低视力残疾者配用助视器,使其脱离盲人生活状态;针对导致智力残疾的遗传和缺碘两大因素,6个省和14个高发县制定了控制遗传性智力残疾的规定,部署了食盐加碘及对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和婴幼儿补用碘油制品,以消除碘缺乏病,预防残疾。康复基础性工作也有良好开端。1988年建成的中国第一个现代化康复研究中心,在康复医疗、科研、人才培训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全国建立了29个省级聋儿康复中心、600多个聋儿语训部(班)。设立1200多个社区康复站、300多个特殊用品辅助用具供应服务站,帮助残疾人补偿和训练功能,增强生活自理能力和参与社会能力。在街道和福利工厂设立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工疗站1300多个。逐步发展骨干康复机构,三级综合医院普遍设立康复科(室),6所医学院校开设了康复医学专业,发挥培养人才和技术指导作用。

教育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截止1993年底,特教学校已发展到1108所,比建国前增长25倍,比1966年增长4倍,平均每年增长20%;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达3568个,这是80年代发展起来的,已逐步成为残疾儿童义务教育的主体。在特教学校、特教班就读的盲、聋、弱智儿童已达37万余人,相当于建国前在校生两千人的185倍。近5年残疾人教育的发展,超过了我国特殊教育百余年的总和。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广泛开展。1988~1993年五年累计,全国普通技校、中专共招收残疾学生4300人。建立了残疾人职业高中89所、技工学校9所、中等专业学校15所及各类培训机构268个,开办各类中短期职业培训班4500多期,共培训13万余残疾人。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初见成效。大学之门已为残疾青年敞开,普通高校1988~1993年累计录取3859名残疾学生。开办了长春大学特教学院、山东滨州医学院医学二系(专收肢残学生)、天津理工学院聋人机电专业,试办了青岛盲人高中、南京聋人高中,新疆、南京中医学院开设了盲人按摩医疗专业。盲文改革和聋人手语的推广取得成果。制定了《汉语双拼音盲文方案》、盲人数理化和民族器乐符号,出版了第一部规范化的《中国手语》和盲人触摸世界地图集。

劳动就业国家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按比例安排就业和减免税优惠政策及各种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截止1993年底,集中安排残疾人的福利企业已达5.6万个,84万残疾人在其中就业,1993年实现产值890亿元,其中有不少出口创汇产品。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就业迈出了开拓性的

一步:140多万残疾人分散在各单位就业,占全国职工总数0.93%。在此基础上,全国已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9个大城市依照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进行试点,按1.5~2%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个体从业的残疾人已达数十万。据抽样调查,城镇残疾人就业率为50%,农村残疾人在业率为60%左右。全国建立435个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实施待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就业介绍、指导的残疾人劳动服务网络逐步形成。农村由县、乡(镇)政府和基层组织扶助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生产劳动。针对贫困残疾人口数占全国贫困人口半数的状况,国家于1990年批准设立“康复扶贫”专项贴息贷款,第一批贷款一亿元拨到500个县,先后帮助40余万个残疾人户进行康复、职业培训,参加生产劳动。这一举措成效明显,“先治病,后治穷,学技术,抓生产”,不少残疾人初步脱贫。1991年,在有83个国家和地区参加的第三届残疾人职业技能奥林匹克竞赛中,我国残疾人展能团获金牌15、银牌10、铜牌10,为各类奖牌和总分第一名。劳动就业和展能的成果,充分显示,只要认真培训,安排适合的工作,残疾人同健全人一样是社会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

宣传工作和文化体育残疾人宣传和文化体育工作,面向基层,融于社会和大众文艺体育,适应残疾人的特点与需要,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传播媒介和公众文化单位努力为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服务。1992年成立的全国残疾人事业宣传新闻促进会,已成为中央和地方新闻单位联系的枢纽,每年在中央报刊、电视台、广播电台刊登和播放有关残疾人事业的稿件达数千篇,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大典型及时报道,基本形成了宣传网络。适应聋哑人的需要,开办了电视手语节目,并在一些影视节目中增加字幕。全国摄制了《启明星》等引起强烈反响的10多部电影和50多部电视剧。为残疾人服务的华夏出版社、中国残疾人杂志社等单位,出版发行盲人、聋人、弱智人读物和残疾人教育、康复、就业等书刊1200余种、数千万册。全国开辟了2100多个残疾人活动场所和51个盲人有声读物图书馆(室)。1987、1990年先后举办两届全国残疾人艺术汇演,有两万余名残疾人参加各地演出,共演出万余场,展示了才华,感动了社会。中国残疾人业余艺术团不但在国内演出,还曾出访欧美亚澳洲十几个国家和香港,引起轰动,被誉为"美和友谊的使者"。1985、1989、1992年先后举办了三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有14万名残疾人参加县以上选拔赛,推动了基层体育活动,并创造了优异成绩。仅第三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就刷新238项全国纪录、10多项世界纪录。中国残疾人业余体育代表团先后参加残疾人奥运会等10多次重大国际比赛,共获金牌133枚、银牌62枚、铜牌29枚,在第八、九次残疾人奥运会上奖牌第一,为国家争了光。

社会环境国家发布了《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沈阳等城市的主要道路、街道和商场、剧院、会议中心、广场等建筑物逐步采取了无障碍措施。城市实行盲人免费乘车、

盲人邮件免费寄递等。这些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了条件。公众助残意识逐步提高,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后的三年间,分别以"宣传保障法"、"走进每个残疾人家庭"和"扶助与共进"为主题,开展了三次"全国助残日"活动,从中央到县乡地方领导,深入村和居委会看望残疾人,全国每个年度的"助残日"有数千万人为残疾人办实事、送温暖。全国约有五千万少年队员先后参加了历时8年的"红领巾助残"活动。各级残疾人组织开展"建残疾人之家"、做"残疾人之友"活动,展现了团结、友爱、互助之情。召开"全国助残先进集体、个人暨自强模范表彰大会,表彰193个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75个残疾人之家、194名全国自强模范,宣传残疾人身残志坚、为国奉献的事迹和自强不息精神,推动社会树立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风尚。

残疾人组织建设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成立后,省、市、地、县以至大部分乡镇都建立了残联组织,形成了统一的残疾人组织体系。各级残联本着“边工作边建设,以任务带队伍促事业”的原则,逐步加强了地市以上残联的领导班子,学会运用社会化工作方式,树立“人道、廉洁”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实干、高效、开拓”的工作作风。

与此相适应,县以上各级政府先后建立了残疾人事业领导小组,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协调与领导。国务院在联合国残疾人十年中国组委会行将结束之际,成立了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地方各级残疾人事业领导小组也相应改为地方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在方针、政策、法规、规划等重大问题与重大措施上加强领导与协调,形成全国残疾人工作的管理体系。

法制建设

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这是一部保护残疾人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基本法律,是每个公民和一切组织对待残疾人问题的行为规范。国务院专门发出了宣传贯彻《保障法》的通知,国家将其列入"二五"普法规划,在全国发行汉文、盲文和七种少数民族文字的法律文本近1000万册,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领导带头宣讲,一年一个宣传高潮,以多种宣传形式在公民中普及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意识。同时积极制定配套法规,国家有关部门已制定“残疾人教育条例”、正起草制定“残疾人劳动就业条例”,1993年底,一半左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颁布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其他省区也已将“实施办法”提请审议。大多数地、市、县政府制定了扶助残疾人的规定和优惠政策。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2、1993年分别对5个省执行"残疾人保障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在29个省的义务教育法检查中将残疾人教育列为专题。1993年司法部等六部委联合召开宣传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工作座谈会,总结实施三年来的经验,有力地推动了这部法律的贯彻落实。

国际交流

我国积极参与了“联合国残疾人十年(1983~1992)”和“亚太残疾人十年(1993~2002)”行动。参加了各类残疾人国际组织,与50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残疾人事业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承办了12次重要国际会议。应联大秘书长邀请,中国残联主席邓朴方以中国代表团特别顾问身份在第47届联合国大会发表演说,阐明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状况、方针原则并提出建议,受到热烈欢迎。中国残疾人事业的基本做法和巨大进展,充分展现了我国人权保障的广泛性、真实性和公平性。中国有关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观念、法规、政策、方针、办法逐渐为国际社会吸收、认同,并在联合国产生的有关残疾人的文件中得以体现。中国残疾人事业获得的成就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和国际组织的表彰。1988年,联合国秘书长授予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和平使者奖",授予邓朴方“残疾人十年特别奖”;1992年10月,康复国际授予邓朴方“亨利·凯斯勒奖”;1992年11月,亚太残疾人国际授予邓朴方“亚太区奖”;1993年11月,联合国亚太经社委员会授予邓朴方“亚太残疾人十年荣誉奖”。

时代特点

第一,坚持“讲求实效、打好基础”的发展战略,着重抓好残疾人迫切需要的、受益广、见效快的工作,使残疾人获得实惠;并逐步完善残疾人组织体系、残疾人事业的业务体系、工作体系、法律法规体系和基础设施。

第二,坚持法制建设。全面贯彻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法规、规定,以国家意志规范每个公民和一切组织的行动,依法保护残疾人权益,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三,坚持依靠政府,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残疾人事业纳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残疾人工作的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均由国家和各级政府以政府文件形式部署、督导、检查。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作用,协调管理残疾人事业。

第四,坚持运用社会化工作方式,充分动员社会力量以人力物力财力支持残疾人事业。广泛宣传人道主义,唤起全社会各界人士的爱心,形成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和扶残助残的道德风尚。

第五,坚持完善“亦官亦民”的残联组织,充分发挥残联组织和广大残疾人的积极作用。各级残联认真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履行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责,当好政府的助手。残疾人工作者实践“人道、廉洁”的职业道德,勇于开拓,忠诚奉献。广大残疾人珍惜人生价值,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改革开放和四化建设奉献力量。

第六,坚持结合中国国情实现“平等·参与·共享”的原则。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和中国国情密切结合起来。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通过依法实施按比例安排就业、举办福利企业、扶持自谋职业、个体开业等多种渠道,促进残疾人在劳动就业中实现自身价值,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

第七,不断完善残疾人基层社会保障网络。适应我国社会的团粒结构和基层群众有着扶残济弱的传统美德等特点,将基层残疾人工作与社区康复、社区服务及三级医疗保健网有机结合,充分利用社区内人力、物力资源,让残疾人就地就近获得康复、教育、就业、婚姻等方面的服务。使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人的残疾者,在社区内获得扶助、救济与供养。

机会均等

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

(联合国大会第四十八届会议1993年12月20日第48/96号决议通过)背景和当前的需要

1.在世界各地,在每个社会的各个阶层,都有残疾人的存在。全世界残疾人的数目相当大,而且还在增加。

2.残疾人原因和后果,世界各地的情况各有不同。这种差异是不同社会经济环境的结果,也是各国在改善人民生活方面尚有差别的结果。

3.目前的残疾政策是近200年来发展形成的。它在许多方面反映了不同时代的总体生活条件和社会及经济政策。但是在残疾领域,也有许多特殊的因素影响到残疾人生活条件。无知、忽视、迷信和恐惧都是一些社会因素,在整个残疾史上,这些因素使残疾人陷于孤立,并阻延了他们的发展进程。

4.多年来,残疾政策从医疗机构的初级护理发展到残疾儿童的教育和对成年后致残者提供康复服务。通过教育和康复,残疾人在残疾政策的进一步发展方面成为更加积极推动力。成立了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属和支持者的组织,为残疾人争取更好的条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们提出了融合和正常化的概念,这些概念反映了人们对残疾人自身的能力有了更大的认识。

5.接近1960年代末期时,一些国家的残疾人组织开始拟订一个新的残疾人概念。这一新概念表明了残疾者个人遇到的限制不但与环境的设计和结构密切相关,而且也与人们的态度密切相关。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的残疾人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注意。据估计,有些发展中国家的残疾人口比例非常高,而且大部分残疾人都极为贫穷。

此前的国际行动

6.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长期以来都十分重视残疾人的权利问题。1981年国际残疾人年最重要的成果是联合国大会1982年12月3日第37/52号决议通过的《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国际残疾人年和《世界行动纲领》对这一领域的进展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两者都强调残疾人有权享有与其他公民同样的机会,并且平等分享因社会和经济发展而改善的生活条件。另外还首次从残疾人与其环境之间的关系这个角度界定了障碍的定义。

7.1987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了联合国残疾人十年中期审查《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全球专家会议。会上建议拟订一项指导原则,以指明今后几年的优先行动事项。这项原则的基础应是承认残疾人的权利。

8.结果,该会议提请联合国大会召开一个特别会议以期拟定一项消除对残疾人的一切形式歧视国际公约草案,在十年结束之前提交各国批准。

9.意大利编拟了此项公约的大纲初稿并提交大会第四十二届会议。后来,瑞典又在大会第四十四届会议上进一步提出关于公约草案的陈述。但是,在上述两届会议上,对于此项公约的适宜性均未能达成共识。许多代表认为,现有的人权文件似乎足以保证残疾人享有与其他人同样的权利。

标准规则的由来

10.根据联合国大会的审议意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其1990年第一届常会上最后商定集中精力草拟出另一种国际文书。经社理事会1990年5月24日第1990/26号决议授权社会发展委员会在其第三十二届会议上考虑成立一个由自愿捐款提供经费的政府专家设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与一些专门机构、其他政府间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特别是残疾人组织一起密切合作,拟订关于残疾儿童、青年和成年人机会均等的《规则》。经社理事会还请社会发展委员会最后确定这些规则的案文,提供其在1993年审议,并提交联合国大会第四十八届会议。

11.在联合国大会第四十五届会议上,大会第三委员会开展的讨论表明,人们普遍支持拟定《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的新倡议。

12.在社会发展委员会第三十二届会议上,制定《规则》的倡议得到许多代表的支持,会议讨论通过了1991年2月20日第32/2号决议,其中委员会决定根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90/26号决议,成立一个特设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

《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的宗旨和内容

13.《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是根据联合国残疾人十年(1983~1992年)取得的经验拟订的。由《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组成的国际人权宪章以及《儿童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是拟定本《规则》的政治和思想基础。

14.本《规则》虽然不是强制性的,但如果为数众多的国家都本着尊重国际法规则的意向而付诸实施,那么即可成为国际惯例法。它意味着各国承担坚定的道义和政治责任,在残疾人机会均等方面采取行动。它提示了责任、行动与合作方面的重要原则,并且指明了对于生活质量和实现充分参与及平等具有决定性重要意义的领域。本《规则》为残疾人及其组织提供了决策和行动的手段。为各国、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之间开展技术和经济合作提供了基础。

15.本《规则》的宗旨是确保残疾男女和儿童,作为所在社会的公民,可行使与其他人同样的权利与义务。在世界各地的社会中,仍然存在使残疾人无法行使其权利和自由的障碍,因而使他们难以充分参与所在社会的各种活动。各国有责任采取适当的行动消除这些障碍。残疾人及其组织应在这一进程中作为参与伙伴发挥积极的作用。残疾人机会均等是对世界各国致力于调动人力资源的一个重要贡献。在这方面,尤其特别注意诸如下述这样的人口群体:妇女、儿童、老人、贫穷者、移徙工人、患双重或多重残疾的人、土著人和少数民族。此外,还有为数众多的残疾难民,对他们的特殊需要更应加以注意。

残疾政策的一些基本概念

16.下述若干概念在这些《规则》中,反复出现。它们基本上是由《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内的那些概念演化而来。其中有些概念则反映了联合国残疾人十年期间的发展变化。

残疾与障碍

17.“残疾”一词概括地泛指世界各国任何人口出现的许许多多的各种功能上的限制。人们出现的残疾既可以是生理、智力或感官上的缺陷,也可以是医学上的状况或精神疾病。此种缺陷、状况或疾病有可能是长期的,也可能是过渡性质的。

18.“障碍”一词是指机会的丧失或受到限制,无法与其他人在同等基础上参与社会生活。"它"指的是患某种残疾的人与环境的冲突。使用此词的目的是着重强调环境中和社会上许多有组织活动诸如信息、交流和教育中的缺欠,使残疾人无法在平等基础上进行参与。

19.上文第17和18段所确定的“残疾”和“障碍”两个词的这种用法是从现代残疾史中逐渐演化而来的。1970年代,残疾人组织的代表和残疾领域的专业人员很不赞成当时使用的术语。“残疾”和“障碍”这两个词在使用上往往含义不清和相互混淆,难以很好地指导决策和政治行动。该术语反映的只是医疗和诊断的观点,忽视了周围社会环境的不足和缺陷。

20.1980年,世界卫生组织采用了一项国际缺陷、残疾和障碍分类,提出了一种更加准确同时又是相对论的方法。这一项国际缺陷、残疾和障碍分类(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缺陷、残疾人障碍分类:有关疾病后果的分类手册》(1980年,日内瓦))。明确地把“缺陷”、“残疾”和“障碍”

区分开来。该分类现已广泛用于康复、教育、统计、政策、立法、人口统计、社会学、经济学和人类学等领域。有些使用者表示关切,认为该分类对于障碍一词的定义仍可被视为太偏重于医学,太偏重于个人,也许不足以明确表示出社会状况或社会期望与个人能力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在该分类即将修订的版本中将研讨这些关切以及该分类发表之后12年以来使用者先后表示的其他关切。

21.根据《世界行动纲领》的实施经验以及在联合国残疾人十年期间展开的广泛讨论,人们对残疾问题及所用的术语深化了认识,拓宽了理解。目前使用的这些术语确认有必要既看到个人需要(诸如康复和技术辅助器材等),同时还应该看到社会环境的缺欠(阻碍参与的种种障碍。)

22.“预防”一词系指采取一些行动来避免出现生理、智力、精神或感官上的缺陷(初级预防)或防止缺陷出现后造成永久性功能限制或残疾(二级预防)。预防可包括许多类别的行动,诸好初级保健、产前产后的幼儿保健、营养学教育、传染病免疫运动、防治地方病的措施、安全条例、在不同环境中防止发生事故的方案,包括改造工作场所以防止职业残疾和疾病,预防由于环境污染或武装冲突而造成残疾。(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缺陷、残疾和障碍分类有关疾病后果的分类手册》(1980年日内瓦))。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8年11月12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是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全国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 第二条中国残联的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第三条中国残联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维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平等的公民权利,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第五条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义务,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六条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

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第七条开展和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和残疾预防等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第八条参与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发挥综合、协调、咨询、服务作用,对有关领域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一条管理和指导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培养残疾人工作者,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 第十二条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发挥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的作用。 第三章全国组织 第十三条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残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国残联主席团召集。代表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 全国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审议中国残联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修改中国残联章程;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表彰全国残联专门协会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表彰全国残联专门协会工作先进单位 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残联发[2006]17号 【发布部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2006.07.17 【实施日期】2006.07.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表彰全国残联专门协会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残联发〔2006〕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近年来,在中国残联党组、理事会的高度重视和地方各级残联的积极支持下,地方各级专门协会认真履行“代表、服务、维权”职能,各项工作进展迅速、成效显著、形势喜人,涌现出一批开拓进取、务实创新的先进单位和爱岗敬业、勇于奉献的先进个人,为残疾人事业发展作出了显著贡献。 为了进一步活跃各级专门协会,鼓励先进,树立典型,发挥榜样示范和带动作用,巩固和扩大专门协会工作成果,推动“十一五”期间专门协会工作再上新台阶,按照《关于评选全国专门协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残联函〔2006〕48号)要求,经

过各级残联和各专门协会逐级认真推荐、评选、审核、公示,中国残联决定,对北京市朝阳区残联等178个“全国残联专门协会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盲人协会工作先进单位”、“全国聋人协会工作先进单位”、“全国肢残人协会工作先进单位”、“全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工作先进单位”和杨永红等62位“全国残联专门协会工作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谦虚谨慎,再接再厉,努力工作,再创佳绩。各级残联、各专门协会和广大残疾人工作者要以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榜样,密切与广大残疾人的血肉联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探索专门协会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新办法,推进专门协会实现“三个活跃”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在协会活动内容、社会化工作方式等方面有新的突破;深入学习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大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提升广大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的能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附件:全国残联专门协会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附件: 全国残联专门协会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一、综合性先进集体奖项 全国残联专门协会工作先进单位(31个) 北京市朝阳区残疾人联合会 天津市塘沽区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全文)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全文) (1988年3月13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一次全国 * 通过)下面是为您精心的有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 第二条中国残联是中国政府批准的全国性残疾人事业团体。中国残联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利;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动员社会力量,推进残疾人事业。 第三条中国残联的宗旨是:适应 * 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发展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发扬 * 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鼓励残疾人坚持爱国主义和乐观主义,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贡献力量。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关心残疾人生活、学习和工作,做好宣传舆论工作,为残疾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团结残疾人遵守国家法律,履行社会义务,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第六条促进和发展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科研、社会服务及福利事业;推动残疾的预防工作。 第七条推进残疾人事业的社会化管理;培养残疾人事业的社会工作者。

第八条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协助国家研究、制定和实施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规、政策和规划。 第九条协调残疾人社会团体的工作。 第十条开展国际(地区间)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承担“ * 残疾人十年中国组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完成政府交办的任务,向政府提交工作报告和建议。 第三章全国组织 第十三条全国 * 中国残联全国 * 由中国残联主席团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代表中残疾人不少于半数。 * 实行民主集中制。 * 职权: 一、选举中国残联主席团委员,委员中残疾人不少于半数; 二、确定工作方针,审议工作报告; 三、制定、修改中国残联章程。 第十四条名誉职务 中国残联设名誉职务,人选由中国残联主席团聘请。 第十五条中国残联主席团 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主席团会议由中国残联主席召集,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 主席团职权: 一、选举中国残联主席、副主席; 二、检查 * 决议执行情况,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中国残联各专门协会章程

中国残联各专门协会章程 中国盲人协会章程 (2003年9月10日中国残联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盲人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全称:中国盲人协会,简称:中国盲协,英文全称:China Association of the Blind,英文简称:CAB。 第二条本会是全国盲人的群众组织,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专门协会。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代表盲人的共同利益,反映盲人的特殊需求,维护盲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人道主义,宣传、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盲人,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盲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本会遵守国家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公共道德规范。 第四条本会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领导。 第五条本会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池子大街44号。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任务 (一)代表盲人的共同利益,密切联系盲人,反映盲人的意见和需求,沟通盲人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全心全意为盲人服务。争取和维护盲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二) 团结、教育盲人遵守国家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三)促进盲人的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及残疾预防等工作。 (四)推进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盲文的规范化研究与普及,推动盲人辅助用品用具的研制、开发与推广、应用。对盲文出版、盲人按摩等具有盲人特色的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服务和监督。 (五)参与、举办与盲人有关的各类培训,推动文化扫盲工作。 (六)组织开展各种有益于盲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七)在盲人中推荐残疾人工作者。 (八)承办中国残联委托的专项工作。 (九)通过地方残联,联系并指导地方盲人协会开展工作。 (十)代表中国盲人参加国际活动,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组织 第七条全国盲人代表会议 全国盲人代表会议由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中的盲人代表组成。盲人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民政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

民政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社 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残联发[2005]33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卫生部(已撤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2005.11.21 【实施日期】2005.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民政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的通 知 (残联发[2005]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民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民政局、卫生局: 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2]41号)提出 "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宏伟目标。同时指出:"要积极推进社区康复,把康复服务引入家庭"。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抓住机遇,加快改革创新步伐,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提高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水平,中国残联、民政部、卫生部决定从2005年开始,开

展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采取树立典型、以点带面的方式,促进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的发展,推动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实现。现将有关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为期3年。截至2008年,在全国共培育60个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 二、中国残联、民政部、卫生部共同组成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标准》,组织有关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成立由省残联、民政厅(局)、卫生厅(局)共同组成的省级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培育活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标准》,推荐1-2个候选示范区,逐级申报并经省级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于2006年2月15日前报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审定。 四、培育活动主要以市辖区为单位,符合条件的县级市也可以参加。达到标准的,中国残联、民政部、卫生部授予"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荣誉称号。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 附件:1.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标准 2.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申报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民政部 卫生部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1:

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 篇一:残疾人社会保障 一关于残疾人 定义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1990年1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的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现状全世界约有6.5亿多残疾人,占人口总数的10%左右,其中80%在发展中国家。 据20xx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我国共有残疾人8296万人,占总人口的6.34%,涉及近1/5的家庭。我省有700多万残疾人,涉及五分之一的家庭和近3000万人口 郑州市52万残疾人总人口的7.2% 节日1.国际残疾人日 1992年10月12日至13日,第47届联合国大会举行了自联合国成立以来首次关于残疾人问题的特别会议。大会通

过决议,将每年的12月3日定为“国际残疾人日” 2.我国助残日 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并决定于1991年5月15日起在全国实施。根据《保障法》第48条规定:“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二.残疾人社会保障 定义残疾人社会保障是指国家给予残疾人特别扶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的一种制度安排。是整个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及养老保险按照正常人实行 城市残疾人参加城市居民养老医疗保险 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合 就业保障据全国第一次残疾人抽样调查统计,我国16岁以上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约为3060万人,占当时残疾人总数的59.25%。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的就业保障,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地安排残疾人就业 就业办法1).福利性企业组织(残疾人占总员工比例的50%以上)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 证》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 【发布部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1995.09.15 【实施日期】1995.09.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 ([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 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凭证。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各级残联的重要职责。几年来,一些地方结合贯彻落实优惠政策,推进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等工作,在普查残疾人状况的基础上制发了残疾人证,对开展残疾人工作起了积极作用。随着残疾人事业的深入发展,地方残疾人证已不适应形势需要,式样、内容、规格不尽一致,给残疾人使用带来一定困难。为维护残疾人证的权威性,中国残联经过反复论证,决定从1995年起,全国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制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事业深入发展的需要,是各级残联的一项长期工作任务,务必高度重视,确定专人负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附后)进行管理。 二、核发残疾人证须和普查残疾人状况,制定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开展按比例就业等工作结合进行,以保证残疾人证的实际效用。 三、各级残联要加强对发证工作的领导,制定计划。 尚未发证的地方,从今年下半年开始颁发新证。 已经自行发证的地方,实行逐步过度,分批更换的原则。1997年底完成更新换新证的任务。 在换证期间,新证、旧证同样有效。1998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成本费为伍角伍分(含邮费)。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定购。其具体办法是由各省残联将残疾人证的需求量报中国残联,中国残联汇总后分批向生产厂家下达任务,厂家直接将成品邮寄到各地。请接通知后,于11月15日前将本省今年需求数量报中国残联组联部。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2、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式样(略) 4、残疾人证定购单(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1995年9月15日附件1:

中国残联康复部关于印发《2017年度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专业人才实名

中国残联康复部关于印发《2017年度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专业 人才实名制培训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布部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7.03.13 【实施日期】2017.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中国残联康复部关于印发《2017年度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专业人才实名制培训计划》的通 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康复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垦区残联: 《2017年度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专业人才实名制培训计划》已经中国残联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按照《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专业人才培训实施方案》要求,积极配合各培训主办单位,合理选派专业人员参加国家级实名制培训,同时参考国家级实名制培训计划,制定本省(区、市)实名制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圆满完成2017年度实名制培训任务。 中国残联康复部 2017年3月13日

2017年度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专业人才实名制培训计划(国家级) 13 月 孤独症儿童康复学 科带头人培训班 (第一期) 中国残 疾人康 复协会 孤独症儿童康复国内外学 科前沿与发展其实;专业 核心技能;科学研究能力 各省残联孤独症 康复学科带头人 北 京 1040 2 4月 听力语言康复机构 业务骨干培训班 中国听 力语言 康复研 究中心 听觉语言康复机构业务管 理内容、依据、原则与方 法 各省残联系统听 力语言康复机构 业务管理骨干 北 京 670 3孤独症儿童康复骨 干培训班(第一 期) 中国康 复研究 中心 孤独症儿童功能评估及康 复训练技术,包括言语沟 通、情绪和行为、社交能 力、生活自理能力等 各省残联孤独症 康复骨干 北 京 7100 4省级残联辅具中心辅助器具学科带头人 5假肢、矫形器制作 师资培训班(第一 期) 中国残 疾人辅 助器具 中心 假肢、矫形器适配、制作 新技术;假肢、矫形器适 配技术指导、人员培训 省级残联辅具中 心假肢、矫形器 骨干师资 北 京 735 6假肢、矫形器制作 骨干培训班(第一 期) 中国残 疾人辅 助器具 中心 假肢、矫形器适配、制作 技术 各省残联假肢、 矫形器技术骨干 北 京 735 7智力残疾康复社会 服务机构规范化管 理及服务评估标准 骨干师资培训 中国智 力残疾 人及亲 友协会 智力残疾康复服务新理 念、新技术、新模式;儿 童服务机构、成年服务机 构不同专业服务标准 中国智协及部分 省智协智力残疾 康复专业技术骨 干师资 北 京 530 8 5 月盲人定向行走及适 应训练骨干培训班 (第一期) 中国残 联康复 部 盲杖适配及服务;定向技 能及行走训练;社会适应 能力训练 省级残联盲人定 向行走负责人 四 川 570 9儿童耳蜗、助听器 适配及服务技术骨 干培训班 中国听 力语言 康复研 究中心 耳蜗、助听器佩戴及调 试;辅助材料评估及更换 各省残联系统听 力语言康复机构 听力辅助器具适 配技术骨干 北 京 770

全国残疾人服务工作平台

网站面向残疾人、残疾人组织机构和社会各界,整合国内外互联网资源,打造强大的应用服务交付平台和统一权威的信息发布窗口,宣传扶助残疾人政策,丰富残疾人文化生活,提供详尽的残疾人服务资讯。下面是本站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全国残疾人服务工作平台 (点击下图可直接进行访问) 全国残疾人服务工作平台 许多残疾朋友都有这样的问题,残疾人可以得到多少补贴,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对残疾人的补贴有何区别 事实上,不同层次和不同家庭条件的残疾人士可获的资助金额亦不同。今天,我们进行一个关于残疾人可以得到多少补贴的简要介绍! 残疾人补贴基本情况简介 对残疾人最重要的补贴是残疾人的两项补贴低保。 对残疾人的两项补贴有两项基本规则 第一几乎所有最低保障的残疾人都可以享受有需要的残疾人的生活津贴。 第二,几乎所有严重残疾的人都有机会获得护理补贴。 特别提示 在某些地区,第一和第二次听力和言语残疾人不能享受护理补贴。请知道,本文所考虑的第一级和第二级残疾人可以享受护理补贴。 最新的低保标准 全国城镇最低保障标准达到602元/人/月,农村最低保障标准达到5078元/人/年。 两项补贴标准 生活补贴标准 每月有22个省在50元到80元之间,10个省每月达到或超过100元。 护理补贴标准

每月有18个省在50元到80元之间,14个省每月达到或超过100元。 在2019年,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残疾人能得到多少补贴 一级、二级残疾人能得到多少补贴 如果一级、二级残疾人有低保 只要第一级和第二级残疾人享有最低限度的保障,他们几乎可以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再加上已经为重度残疾人提供了护理津贴。 那么,在2019年,第一级和第二级最低安全保障的残疾人将能够享有低保、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如果一级、二级残疾人没有低保 如果没有低保,一级,二级残疾人只能获得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 三级或四级残疾人士可获多少津贴 如果三级或四级轻度残疾人有低保,那么他们可以享受低保、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如果三年级或四年级的轻度残疾人没有低保,那么他就很难享受任何补贴。 这就是为什么在第三层或第四层的残疾人经常抱怨他们没有补贴。 最后总结来说 第一级和第二级残疾人 无论是否有低保,一级和二级严重残疾人可获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但是,有低保的一级、二级残疾人补贴数额,远远高于没有低保的一级、二级残疾人的补贴数额。 三级、四级残疾人 三级或四级残疾人必须有低保,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如果没有低保,几乎享受不到任何补贴。 为什么残疾人领到的补贴不一样

聋人之友-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默者们的华丽转身 ——“我们是胡旋舞者无声亦能起舞” 嘉定区听障人士融入社会案例分析 引言 生于2009年10月的她,稚嫩的脸上堆着笑,空闲的时候,她最喜欢拿着蜡笔,沉浸在自己的世界。她的爸爸、妈妈、爷爷、奶奶都是聋人。她虽不是听障儿童,但她的生活环境与听障儿童一样,生活在无声的世界里。在她意识到,当她叫妈妈的时候,得到的是无言的回答,她也越来越沉默。直到社工的出现,聋人之友项目沙龙活动的开展,才让她慢慢地打开封闭的心。如今的她,依然爱画画,也热爱舞蹈;有了新的朋友,共同在草地上奔跑撒欢。 一、案例背景 中国目前有13亿人口,残疾人占6000万人口,聋人约占2700万人口,占全国人口的20.76‰。通过数据来看,中国的残疾人是全球所有国家的人口最多的国家,聋人也是全球最多的国家。 上海有52万残疾人口,听力障碍者约占25万人口,。 嘉定区位于上海西北部,辖区总面积463平方公里,常住人口为150.6万人,全区共有12个街镇,现有持证残疾人数有1.9万,听障人士1907人,且人数在逐年递增,越来越需要社会的关注。 2011年6月,多位听障人士联名写信给区残联,反应他们的心声:希望关注听障人士这一特殊群体,搭建交流、沟通和活动的平台,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听障人士与外界交流不畅是他们面临的最大的难题,他们普遍都较为敏感,容易产生自卑感、心理不平衡、不适应等心理问题。听障人士赖以交流的手语,也因其他社会群体对其不了解,导致听者与聋人交流频频产生误会。听障群体无法融入社会,容易对社会产生对立感和排斥感。 2012年嘉定区关爱残疾人康复培训中心创设了“聋人之友”公益助残项目,项目运作4年来,通过各类增能活动,满足听障人士的精神文化生活,逐步引导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服务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招工与就业 【发布部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8.05.31 【实施日期】2018.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垦区残联: 为认真落实5月24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促进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创业,经中国残联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做好2018年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及部门协作,下大力气抓好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 2018年高校毕业生总量再创历史新高,就业压力持续加大,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人数达到21130人,就业任务更加艰巨。各地要高度重视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充分认识到促进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创业,关系残疾人基本民生。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保障经费,精准服务,将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摆在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首位,将其列入各级残联工作考核重要内容。

各地残联要落实责任,综合施策,形成促进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合力,根据本地区就业新情况新特点和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的需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文件和配套措施,落实好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社保补贴、培训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政策。各级残联组织以及基层残协、专职委员岗位要优先招录、聘用高校残疾人毕业生。 要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立协作机制,主动提供专业服务,确保残疾人毕业生既能够享受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行动等各类公共就业服务和各项优惠政策,也能够同步落实各项残疾人就业创业优惠政策、享受到残疾人就业服务。要逐一找到服务对象,摸清每一位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基本情况和求职需求,提前介入、实行“一生一策”动态管理、开展一对一的就业创业服务,确保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率的提高,并将学生就业服务相关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等关于优先解决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等关于优先解决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残联发[2010]14号 【发布部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民政部 【发布日期】2010.06.28 【实施日期】2010.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优先解决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 (残联发[201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扶贫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务局、建设局、扶贫办: 住房是民生之要,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努力使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目标,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高度重视城乡困难群众安居问题,通过制定实施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等政策措施,积极解决低收入群众

住房困难,大批城乡贫困残疾人受益。 为加快推进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保障政策和措施的落实,现就优先解决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保障性住房工作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解决好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残疾人群众的民生,关心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的住房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明确要求“加快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城市廉租住房政策和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照顾残疾人家庭”。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对加快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保障性住房建设步伐和制定优先特惠政策提出具体明确要求。国务院领导同志就残疾人家庭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作了重要批示。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残疾人困难群体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各地要深刻领会中央文件要求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残疾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会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是由中国各类残疾人代表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全国性残疾人事业团体,简称中国残联。1988年3月11日在北京正式成立。它是在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1953年成立)和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1984年成立)的基础上组建而成的。 机构简介 宗旨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发展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鼓励残疾人坚持爱国主义和乐观主义,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贡献力量。 任务 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机构 中国残联实行全国代表大会制度,设有主席团、执行理事会、评议委员会等机构。代表大会和主席团是中国残联的决策和权力机构;执行理事

邓朴方 男,汉族,1944年4月生,四川广安人,1965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8年9月参加工作,北京大学技术物理系原子核物理专业毕业,大学学历。 1962—1968年北京大学技术物理系原子核物理专业学习,1968年5月受迫害致残 1968—1975年“文化大革命”中受迫害 1975—1984年总参管理局服务处干部 1984—1984年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副理事长 1984—1985年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党组书记(副部长级)、副理事长 1985—1988年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党组书记、理事长 1988—1991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主席、党组书记,执行理事会理事长,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理事长 1991—2003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主席、党组书记,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理事长(1999.12享受正部长级医疗待遇,2001.11明确为正部长级) 2003—2004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主席,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理事长 2004—2006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主席,北京奥运会组委会执行主席,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理事长 2006—2008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主席,北京奥运会组委会执行主席,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会长 2008—2008年11月十一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主席,北京奥运会组委会执行主席,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会长 2008年11月—十一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名誉主席,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会长 中共第十五届、十六届中央候补委员。第九届、十届全国政协常务委员,十一届全国政协副主席。[1]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征订《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征订《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国家标准实施手册》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布部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3.07.24 【实施日期】2013.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征订《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实施手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依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26341-2010),中国残联、卫生部2012年共同组织编写的《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实施手册》丛书,现已由华夏出版社出版。该书由承担国家残疾标准起草工作、具有资深专业背景和残疾评定经验的专家编写。丛书分为七个分册,分别是视力残疾评定手册、听力残疾评定手册、言语残疾评定手册、肢体残疾评定手册、智力残疾评定手册、精神残疾评定手册、多重残疾评定手册,各手册对各类残疾的标准、评定方法、评定工具、评定环境等做了深入、细致的阐述,对残疾评定工作进行了规范。《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实施手册》适用于有关医务工作者、科研人员了解掌握残疾评定规范,开展残疾评定工作,也是残疾人工

作者和残疾人及其亲友学习《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了解有关残疾评定知识的普及性读本。中国残联将会同有关部门使用该手册开展残疾评定专业人员培训。 各省残联要重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实施手册》丛书的征订工作,做好本地各级残联和专门协会及残疾人工作者的订阅工作,送地方卫生和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等政府残工委有关成员单位参阅,并向承担残疾评定任务的各级医疗机构和人员宣传推荐。 (注:此件已在中国残联网站上公开,丛书征订单可直接下载。) 中国残联办公厅 2013年7月24日 附件: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实施手册》征订回执

中国残联-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规范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转发《残联系统 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残联厅发〔201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9号)精神,规范残联系统康复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促进康复机构的健康发展,切实加快推进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中国残联制订了《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残联系统康复机构是指隶属于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残疾人及其他功能障碍者(以下简称残障者)提供康复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康复机构)。为加强和规范康复机构建设,提高专业化康复服务水平,更好地为残疾人服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编制、评估、审批、规划、管理康复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残联系统各级各类康复机构,其他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机构建设可参照本规范。 第四条康复机构建设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 第二章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康复机构建设要优先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以方便残疾人、有利于康复服务为出发点,合理布局,加大资金投入,给予重点扶持。 第六条康复机构建设要形成以国家级康复机构为龙头,省级康复机构为骨干,地市级康复机构为支撑,县级康复机构为基础,与社区康复紧密衔接的康复服务网络。 第七条康复机构具有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精神、智力残疾人及其他功能障碍者提供专业康复服务的职能,分为康复中心、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及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等。

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

认真学习做好调查 ――城西区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培训发言稿 古建英 一、组织实施 在全国开展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与需求专项调查,是经李克强总理批准实施的,这项工作对于推动新的起点上残疾人事业创新发展具有特殊重要意义。为搞好这项工作,国务院残工委与中国残联、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10个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的通知》。这表明,抓好这项工作,不仅是残联组织的工作,更是政府部门的任务。 为搞好这次专项调查,中残联在国务院残工委领导下,建立了国家相关部委的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由张海迪主席领衔。同时,成立了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与需求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并成立了专家指导委员会。从现在开始,专项调查工作进入实操程序,包括基础准备、入户调查、后续分析三个阶段。在实操阶段要突出抓好“核查、培训、调查、录入、分析”五个关键环节。 二、调查目的 专项调查工作是落实基本公共服务兜住底、补短板措施的必然要求。做好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兜住底、补短板的工作,是帮助残疾人奔小康的最基础性工作。完成这个任务,首先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底数不清、情况不明,制定措施就缺乏针对性,落实服务就缺少有效性,提出要求也就缺乏充分的依据。做好把底兜住的工作,落实保基本服务项目的托底服务,不仅要搞清兜底服务的具体项目,也要搞清最需要托底的人群底数、最需要托底的项目底线,不能乱拍脑袋、盲目估计。要推进政府部门做好托住底的工作,前提是我们要提供出准确的需求和实在的具体数字。

专项调查工作是制定加快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具体措施的客观需要。在着力解决兜住底、补短板、保基本、广覆盖基本民生保障问题基础上,更要重视残疾人奔小康过程中的康复服务、教育就业、增收致富、精神文化等事关广大残疾人幸福美好生活指数问题,而能否出台有针对性、有力度的政策措施,取决于我们对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的准确有效把握。因此,这次专项调查不是一次性的,而是以此为基础今后每年都要更新。要做到这一点,起步很重要,基础打不牢,后续的工作难以有效跟进。而抓好专项调查工作就是其中的重中之重、基中之基。 三、调查内容 紧紧围绕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开展专项调查,重点了解各类残疾人在生活救助、社会保障、康复服务、辅具服务、接受教育、就业帮扶、托养照料、扶贫开发、住房保障、无障碍改造、权益维护等方面的现有服务状况、托底服务需求等内容。调查表由国务院残工委办公室委托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办公室统一设计。 四、调查安排 以2015年1月1日零时为调查标准时点,确定被调查残疾人的基本数量、类别等情况。调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准备阶段(2014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做好专项调查的各项基础准备工作,包括核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制定调查实施方案和调查表等。 调查阶段(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开展调查登记、数据录入、初步统计分析等工作。 分析阶段(2015年4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统计分析等工作,提交成果报告。 五、调查方法 1、这次调查的对象是在全区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附件2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一、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 生活和社会参与。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二、视力残疾的分级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2.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针孔视力。

3.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一、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 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 dB 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 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

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言语残疾标准 一、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3岁以下不定残)。 言语残疾包括: 1.失语:是指由于大脑言语区域以及相关部位损伤所导致的获得性言语功能丧失或受损。 2.运动性构音障碍:是指由于神经肌肉病变导致构音器官的运动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说话费力、发声和发音不清等。 3.器官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是指构音器官形态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其代表为腭裂以及舌或颌面部术后造成的构音障碍。主要表现为不能说话、鼻音过重、发音不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附件1 情况统计表表一:基本状况 基地 全称 详细地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盟 县(市、旗、区)乡、镇、街道村 法人(负责人)联系 方式 手机: 办公:(区号) 传真:(区号) 基地 网址 E-mail 行政主管部门基地 行政 级别 正司级□副司级□ 正处级□副处级□ 正科级□副科级□ 其他: 基地经济管理属性全额拨款□差额拨款□ 自收自支□社会团体兴办□ 个人投资兴办□其他: 建成 时间 基地面积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固定 资产 总额(万元) 基地主要任务以集训队训练为主□以本省队训练为主□ 以外省队训练为主□以国内外交流培训为主□以承办比赛为主□其他: 基地组织

机构 近三年 获奖 情况 获奖名称获奖时间授奖单位 自然条件状况气候综述: 平均海拔高度(m): 月份平均温度(℃)平均湿度(%)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交通状况 交通类型交通方式至基地时间 机场 到基地 火车站 到基地 长途汽车站 到基地 表二:人力资源状况 职工总数人 正式职工人其中:女职工人临时职工人其中:女职工人 年龄结构25岁以下人25-35岁人36-45岁人46-55岁人56-60岁人 60岁以上人 学历 学位结构研究生人本科生人专科生人其他人博士人硕士人学士人其他人 专业结构体育专业人管理专业人其中:场馆管理人医学专业人食品专业人其他专业人 职务结构管理 人员 总数人司级人处级人 科级人科员人其他人 专业 技术 总数人高级人中级人初级人 场馆技术人员人科研技术人员人

人员卫生技术人员人其他技术人员人 技术工人总数人高级技师人技师人 高级工人中级工人初级工人其中厨师: 高级技师人技师人高级工人 公共 营养师 一级人二级人三级人四级人 近三年 职工业务 培训情况 时间内容形式人次培训部门表三:场馆设施状况 体育场馆 名称 建筑 时间 数量 (个) 面积 (㎡) 场地 面层 建筑 结构已 有 场 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实施《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人社厅发[2016]69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6.05.17 【实施日期】2016.05.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 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残联,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残联: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要求,进一步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决定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2016-2020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促进残疾人就业为宗旨,大力开展面向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将残疾人职业培训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不断提升残疾人职业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工负责。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残联要科学统筹,制定工作规划,全面部署安排。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建立任务明确、分工负责、政策共享、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 (二)突出重点,分类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实施的重点对象是青壮年残疾人。要根据不同类别残疾劳动者的需求,分类组织实施各具特色的职业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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