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培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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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职业健康培训材料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培训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第二节名词解释

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第三节职业病的种类:

职业病种类有10大类共115项。

一、尘肺:

1、矽肺: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超过10%的无极性粉尘(土、砂、石)。

2、煤工尘肺:煤尘

3、石墨尘肺:石墨制品、冶金行业

4、碳墨尘肺

5、石棉肺:保温材料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13、其他尘肺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三、职业中毒(铅、磷、氨、二氧化硫等)

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暑、手臂震动等)

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六、职业性皮肤病(热处理、各种颜料、化学品)

七、职业性眼病

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九、职业性肿瘤(肺、膀胱等)

十、其他职业病

共计115项

第二章粉尘对人体的危害与控制

第一节人体本身的防御机能

一、人体对进入呼吸道的粉尘具有防御机能,能通过各种途径将大部分尘粒清除掉。其作用大体分为三种。即滤尘机能、传送机能和吞噬机能。这三种机能互有联系,不能截然分开。

二、尘粒进入呼吸道时,首先由于上呼吸道的生理解剖结构、气流方向的改变和粘液分泌,使大于10μm的尘粒在鼻腔和上呼吸道沉积下来而被清除掉。据研究,鼻腔滤尘效能约为吸气中粉尘总量的30%一50%。由于粉尘对上呼吸道粘膜的作用,使鼻腔粘膜机能亢进,毛细血管扩张,大量分泌粘液,借以直接阻留更多的粉尘。这是机体的一种保护性反应,但在病理学上已属于肥大性鼻炎。此后粘膜细胞由于营养供应不足而萎缩,逐渐形成萎缩性鼻炎,则滤尘机能显著下降。由于类似的变化,还可引起咽炎、喉炎、气管炎及支气管炎等。

三、在下呼吸道,由于支气管的逐级分支、气流速度减慢和方向改变,可使尘粒沉积粘着在支气管及其分支管壁上,这部分尘粒大小直径约在2一10μm。其中大多数尘粒通过粘膜上皮的纤毛运动伴随粘液往外移动而被传送出去,并通过咳嗽反射排出体外。

四、进入肺泡内的粉尘,一部分随呼气排出;另一部分被吞噬细胞吞噬后,通过肺泡上皮表面的一层液体的张力,被移送到具有纤毛上皮的呼吸性细支气管的粘膜表面,并由此传送出去;还有一部分粉尘被吞噬细胞吞噬后,通过肺泡间隙进入淋巴管,流入肺门。直径小于3μm的尘粒,大多数是通过吞噬作用而被清除的。

由此可见,人体通过各种清除机能,可将进入肺脏的绝大多数尘粒排出体外,而进入和残留在肺门淋巴结内的粉尘,只是吸入粉尘的一小部分。虽然人体有良好的防御机能,但在一定条件下,如果防尘措施不好,长期吸入浓度较高的粉尘,则仍可产生不良影响。

第二节粉尘对人体的危害

一、粉尘是指较长时间悬浮在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尘肺是指长时间吸入较高浓度的某些生产粉尘而引起的以肺部为主的疾病称之为尘肺。

二、临床表现

由于肺脏代偿功能较强,早期矽肺患者往往无明显的症状。一般到晚期和并发其他疾病才表现有症状,并且症状表现与肺组织病变不完全相符。最常见的症状有气短、胸闷、胸痛、咳嗽。

1、胸痛是常见症状,出现也较早,部位常在前胸的一侧或两侧以上肩胛下区。气候变化,阴雨天和休息时加重,与呼吸、咳嗽关系不大。

2、咳嗽是由于呼吸道炎症引起,早期晨起干咳,晚间平卧时咳嗽剧烈,并发感染时,则有咯痰。晚期咳嗽加剧,少数有痰中带血。

3、患者还有食欲不佳、体重减轻、容易疲劳、头晕、失眠、多梦、心慌及夜里醒来是出汗等症状。

第三节粉尘危害控制措施

一、技术革新

改革工艺设备和工艺操作方法、采用新技术是一项彻底消除粉尘污染、搞好防尘工作的技术措施。在工艺改革中首先应当使生产过程不产生粉尘危害的治本措施,其次才是产生粉尘以后通过治理消除或减少其危害的措施。

二、湿法防尘

这是一项简便、经济、有效的防尘措施。粉尘遇水后很容易吸收、凝聚、增重,这样可大大减少粉尘的产生及扩散,改善作业环境的空气质量。

三、密闭尘源

将尘源有效的封闭,是防止粉尘外逸的一项有效的技术措施,它常与通风除尘技术措施配合使用。

四、通风除尘

这是目前工业生产中应用最为普遍、效果最好的一种技术措施。通风除尘就是用通风的方法将尘源予以有效的控制,并将含尘气体抽出,经除尘器净化后排入大气,使作业区空气含尘浓度达到卫生标准的要求。

五、个人防护

这是一项辅助性的措施。通常是在其他技术措施的基础上,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通过各种防护用品(如口罩、防尘口罩、防尘面具、防尘头盔等),进一步防止粉尘的吸入,减少粉尘对人体的危害。

第三章噪声对人体的危害与控制

第一节噪声对人的生理和心理的危害

噪声会使人感到烦恼、疲劳、紧张和分散注意力等;影响人的睡眠、工作、学习、听力和身体健康,严重时引起疾病和事故。

一、噪声对听觉系统的影响

噪音对听力的伤害是渐进性和累积性的,人在不知不觉中受到伤害。人在强噪声的环境中暴露一定时间后,会引起耳部的不适,如耳鸣、耳痛、听力损伤下降,只要时间不是很长,离开噪声环境到安静的场所休息一段时间后,听觉就会恢复。但长期在强噪声环境中工作或生活,例如超过115dB的噪声,听觉就不能恢复了,而且内耳感觉器官会发生器质性的病变,即噪声性耳聋,或噪声性听力损失。

二、噪声对语言清晰度的影响

发话端的噪声还对发话人的听觉起掩蔽作用,使发话人不自觉地提高发话声级。发话人以较低声级或较高声级发话,房间内噪声每增加10分贝,发话声级约增加3分贝。这说明在噪声中发话,清晰度降低可因为嗓音提高而得到部分补偿,但发话人容易疲劳。在接收端,如果受话人处在连续的噪声干扰中,语言清晰度也将随着干扰时间的延长而逐渐降低。噪声级越高,这一现象越明显。在同样的条件下,受话人用双耳收听比用单耳收听可以得到较高的语言清晰度。

三、噪声对视觉系统的影响

最新科学研究证实,噪声还会伤害人的眼睛,引起视力疲劳和视力减弱。当噪声达到或者超过110分贝时,双目对光亮度的适应性降低20~50%。这就是为什么长时间生活在噪声环境中的人,特别容易发生眼疲劳、眼胀痛、眼发花。因此驾驶员应避免立体音响的噪声干扰,以避免造成行车事故。噪声对视力的影响,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如,当我们在喇叭大声播放快节奏音乐的环境下购物的人们,往往烦躁不安,眼花缭乱。

四、噪声对神经系统的影响

噪声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使人的基本生理过程——大脑皮层的兴奋和抑制平衡失调,产生头痛、昏晕、耳鸣、多梦、心悸、失眠、心慌、急躁、睡眠障碍、记忆力减退等临床症状。

五、噪声对消化系统的影响

噪声污染,还对人的新陈代谢产生不良影响。科学研究指出:噪声通过听觉器官后进入人体,直接影响人体新陈代谢。它妨碍人体对维生素的吸收与利用,同时加速了维生素的排泄,尤其加快水溶性维生素B1、B2、B6、C、微量元素氨基酸、谷氨酸、赖氨酸等必须的营养物质的消耗。造成胃液分泌减少、蠕动减慢,食欲下降等。

六、噪声对女性生理的影响

噪声对女性的内分泌机能也会产生影响。观察表明,长期工作生活在噪声下的女性,发生女性机能紊乱、月经失调、流产的机率大大高于其他女性。医学专家通过调查也发现,噪声不仅能使女工患噪声性耳聋,而且对女工的月经和生育都有不良的影响,还可导致孕妇流产、早产等等。

第二节噪声的控制

控制噪声的措施主要有:

一、改变声源(如交通工具、发动机、喇叭、机械设备等)的结构,对声源采用增加阻尼,敷设弹性材料、隔振机座等。对噪声大的机器安装消音设备等等。

二、在噪声接收端要使用个人保护听力的耳塞、耳罩、等。一般在90分贝以上强噪声的环境中工作时,应戴上防护装置(耳塞)。应尽可能地减少接收者在噪声环境中暴露的时间;根据听力检测结果,适当调整工作人员的噪声环境。

三、陡河厂为了劳动者身心健康,更好的预防和控制职业病,要求在相对噪声较高的作业场所佩戴耳塞,加强控制噪声的监管工作,以确保对噪声控制和劳动防护用品的有效实施。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对人体的危害与控制

第一节危险化学品对人体的危害

危险化学品对人体的危害主要为引起中毒。中毒分为急性、亚急性和慢性。毒物一次短时间内大量进入人体后可引起急性中毒;小量毒物长期进入人体所引起的中毒称为慢性中毒;介于两者之间者,称之为亚急性中毒。接触毒物不同,中毒后出现的病状亦不一样,对人体各系统或器官的主要中毒病状如下:

一、呼吸系统

在作业过程中,呼吸道最易接触毒物,特别是刺激性毒物,一旦吸入,轻者引起呼吸道炎症,重者发生化学性肺炎或肺水肿。常见引起呼吸系统损害的毒物有氯气、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某些酸类、酯类、磷化物等。

二、神经系统

神经系统由中枢神经(包括脑和脊髓)和周围神经(由脑和脊髓发出,分布于全身皮肤、肌肉、内脏等处)组成。有毒物质可损害中枢神经和周围神经。主要侵犯神经系统的毒物称为“亲神经性毒物”。可引起神经衰弱综合征、周围神经病、中毒性脑病等。

三、血液系统

在工业生产中,有许多毒物能引起血液系统损害。如:苯、砷、铅等,能引起贫血;苯、巯基乙酸等能引起粒细胞减少症;苯的氨基和硝基化合物(如苯胺、硝基苯)可引起高铁血红蛋白血症,患者突出的表现为皮肤、粘膜青紫;氧化砷可破坏红细胞,引起溶血;苯、三硝基甲苯、砷化合物、四氯化碳等可抑制造血机能,引起血液中红细胞、白细胞和血小板减少,发生再生障碍性贫血。

四、消化系统

有毒物质对消化系统的损害很大。如:汞可致汞毒性口腔炎,氟可导致“氟斑牙”;汞、砷等毒物,经口侵入可引起出血性胃肠炎;铅中毒,可有腹绞痛;黄磷、砷化合物、四氯化碳、苯胺等物质可致中毒性肝病。

五、眼损害

生产性毒物引起的眼损害分为接触性和中毒性两类。前者是毒物直接作用于眼部所致;后者则是全身中毒在眼部的改变。接触性眼损害主要为酸、碱及其他腐蚀性毒物引起的眼灼伤。

六、皮肤损害

职业性皮肤病是职业性疾病中最常见、发病率最高的职业性伤害,其中化学性因素引起者占多数。常见的疾病有接触性皮炎、油疹及氯痤疮、皮肤黑变病、皮肤溃疡。

第二节防护措施

预防和防护毒物对人体危害的措施,包括:工程控制、呼吸系统防护、眼睛防护、手防护、其他防护要求。

一、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各有关部门都应根据单位特点、产品特性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学习;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操作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都要接受定期的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应有较强的针对性。例如对于安全管理人员,既要学习管理上的知识,更应加强专业技术知识的学习和更新;对实际操作人员,要安排上岗前的培训、在岗时的教育等。各职能监督管理部门也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使他们及时掌握新的政策法规、技术知识等,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应作为监督监察的重要内容。

二、建立更完备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大依法严管的力度,推行现代化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同时有关单位应具备先进的安全意识和明确的主体责任。

三、建立化学品的申报登记制度,做好化学品的鉴别分类工作。

四、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的安全管理。继续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健全技术支撑体系。

五、实验室和作业场所要备有水冲洗设备,并配有急救药箱。

第五章辐射对人体的危害与控制

第一节辐射损伤的概述

辐射损伤是一定量的电离辐射作用于机体后,受照机体所引起的病理反应。

一、急性放射损伤是由于一次或短时间内受大剂量照射所致,主要发生于事故性照射。在慢性小剂量连续照射的情况下,值得重视的是慢性放射损伤,较长时间接受超允许剂量所引起的。

二、影响辐射损伤的因素

射线作用于机体后引起的生物效应与很多因素有关。如射线的性质和强度;个人特性,如敏感性、年龄、性别、既往病史和健康状况,工作环境等。

三、照射方式

总剂量相同,单方向照射和多方向照射产生的效应不同。一次照射和多次照射,以及多次照射之间的时间隔不同,所产生的效应也有差别。

第二节辐射对人体的危害

一、血液和造血器官的变化

白细胞数量的变化:慢性照射对机体的损伤,最早是引起外周血白细胞数量的变化,白细胞总数的变化可分为如下三种类型。

1、白细胞增高型:接触射线后,白细胞总数逐渐增至10.000个/立方毫米以上。

2、白细胞波动型:接触射线后白细胞先增至10000个立方毫米以上,而后逐渐降至正常范围内或4000个/立方毫米上下波动。

3、白细胞降低型:接触射线后白细胞逐渐下降至4,000个/立方毫米以下。

二、眼晶体的改变

晶体对射线比较敏感。部分受照射人员可引起晶体混浊,其特点是晶体后极部混浊,绝大多数表现为粉尘状、颗粒状、片状、条状及斑块状。

三、放射性皮肤损伤

电离辐射对皮肤直接作用所引起的损害称为皮肤放射损伤。根据受照时间不同可分为急性皮肤损伤和慢性皮肤损伤。

1、急性皮肤放射损伤

射线的种类不同,照射时剂量率、照射面积、照射时间、以及受照者的性别、年龄、照射部位及皮肤对射线的敏感程度等差异,则急性皮肤的放射性损伤及临床表现也不尽相同。

急性皮肤放射损伤包括一度损伤:毛囊性丘疹与脱毛反应;二度损伤:红斑反应;三

度损伤:水泡反应;四度损伤:坏死溃疡反应。

2、慢性放射性皮炎,其主要临床表现是皮肤和指甲的营养障碍性改变,早期是皮肤干燥、粗糙、角化,以后随着皮肤损伤程度的加重,出现皮肤脱屑,弹性减退、指纹消失、指端角化、皮肤色素沉着和指甲损害,如甲纹增粗、角质增厚、指甲变厚、变脆易劈裂,以及皮肤疣状角化物增生和皮肤萎缩等。

3、慢性放射溃疡,是由于急性皮肤损伤的慢性迁延或慢性放射皮炎和硬结性水肿的发展而引起的皮肤坏死。严重者可波及皮下组织、肌肉、骨骼甚至重要脏器。

4、放射性皮肤癌,是慢性皮肤放射损伤的最终表现。

第三节放射性皮肤损伤的处理

一、急性型基本上按热灼伤治疗原则处理。尽早保护受照局部。创面治疗宜选用刺激性小、具抗感染能力、又能改善局部血液环循、促进组织生长的药物。必要时予以手术治疗。

二、慢性型者宜早期诊断并改善工作条件,减少局部受照剂量。局部对症治疗。对经久不愈的溃疡或局部增生,应尽早手术治疗。

三、对经久不愈的溃疡或局部增生的患者原则上应调离放射性工作,积极治疗。

第四节辐射对人体危害的预防与控制

一、从事放射性作业的职业人员,在使用放射源时要严格遵守放射性操作规程,尽可能避免超剂量故事发生。

二、对于接受放射性治疗的病人,要定期进行追踪随访。一旦发现局部受照皮肤出现放射性病理损伤时,应进行妥善的处理。

三、医疗卫生部门要严格限制用射线治疗良性皮肤疾患。如确有必要用放射治疗必须权衡放射治疗的疗效及远后效应的利弊关系。

四、对接触射线的作业人员,在工作中要正确佩戴胸卡剂量计,平时要注意个人防护,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全身体检,及时发现,妥善处理。

五、人体的辐射剂量随接触射线的时间延长而增加。因此,在保证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尽量缩短与射线接触的时间。

第六章职业危害预防原则

职业健康卫生工作(职业病防治)的三级预防原则

一级预防:即从根本上使劳动者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如改变工艺,改进生产过程等。

二级预防:在一级预防达不到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已开始损伤劳动者的健康时,应及时发现,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其进一步发展。改进工艺;劳动保护。

三级预防:即对已得病者,做出正确诊断,及时处理,治疗。

第七章2011年陡河厂职业健康监控计划

第一条为陡河厂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促进我厂持续、稳定、健康、和谐发展,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确保全年职业健康安全工作顺利进行,制定陡河厂2011年职业健康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职业健康各项规章制度,有效消减和控制职业危害,杜绝职业性中毒事故发生,提高全员职业健康安全意识,依法保护职工健康权益;促进职业健康工作不断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为使陡河厂职业健康工作进入大唐国际先进行列奠定坚实基础。

工作目标:建立和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制度,落实职业危害监控措施,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测率达到100%,有毒有害岗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率、建档率达到100%,职工个体防护用品使用率达到100%,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危害评价率达100% ,杜绝工业生产人身伤亡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重点工作

1.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陡河厂职业健康委员会统一领导职业健康工作,安监部负责职业健康日常管理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工作负责。

2. 陡河厂根据《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责、权、利。

3. 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惩,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

4. 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权利。

5. 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

第二条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积极做好作业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健康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难;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符合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三条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安监部与人劳部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对全院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评价。对符合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要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第四条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等)必须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管理

(一)有毒有害作业管理包括对作业场所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如作业场所的隔离、生产设备管道化、密闭化和操作自动化,作业场所设置特殊职业病防护,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医疗急救用品等。

(二)有毒有害防护措施还包括对这类作业实施特殊的监管手段。实施许可制度,即作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许可。从事有毒有害等职业病危害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特殊卫生规定和要求,取得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该项作业。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包括这类作业的管理人员)必须通过职业健康检查和培训,身体状况符合要求并掌握有毒有害作业危害防护知识,取得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资格后方可上岗;管理人员也必须通过专业培训,取得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职业健康管理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

(一)安监部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陡河厂职业健康档案》。

(二)安监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专人负责,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对我厂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及检测评价,相关责任人要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管,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配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七条制定职业健康体检计划

人劳部与安监部依据全厂有毒有害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负责制定《陡河厂职业健

康体检计划》,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体检计划,建立职业健康体检档案。

第八条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监部修订和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预案内容应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

最新职业健康教育内容

职业健康教育内容 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防治法总结我国20世纪50年代初期以来所做规定执行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从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的源头实施管理。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项目盲目上马,再走先危害后治理的老路,从源头管起,从根本上控制或消除职业危害。 (一)劳动过程中的防护和管理 防治职业病,用人单位是关键。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职业病防治法对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1)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线等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所致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需要对特殊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实行有别于一般职业危害工作场所的管理。 (2)为了保护用人单位及时掌握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及职业卫生状况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病防治法规定①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评价。③发现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

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停止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重新开工。 (3)针对一些中小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而没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没有说明书或者中文说明书,劳动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缺乏防范意识,造成健康损害的情况,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生产、经营、进口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设备、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中应当载明与职业危害相关的事项和职业卫生防护、应急救治等措施,并在醒目位置标明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4)针对在经济活动中转移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现象,职业病防治法对转移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双方作了限制性规定,即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5)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存在隐瞒工作场所职业危害事实,不告知劳动者的真相,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不提供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条件,导致职业危害发生的情况,职业病防治法规定:①产生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与职业病防治有关的事项;②用人单位应当在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培 训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83889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education and training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职业安全健康宣传 1、公司利用《矿山安全报》、电子公示栏、版面进行职业健康宣传。 2、分公司要通过墙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开展职业健康宣传。 3、生产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危害讲解以及职业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健康宣传。 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经理、副经理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技人员分别由省、市安监部

门负责培训、考核和发证。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 凡入厂新工人、新调入人员、新分配的大中专学生、来厂实习人员,由用人部门通知安全部门,并由安全部门组织进行矿山、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井下作业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七十二小时,露天作业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四十小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1)分公司安全教育由分公司安全科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 ①党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 ②分公司安全生产奋斗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③综合安全知识,分公司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职业健康培训教材

目录 一.概念及名词解释 (2) 二.我国法定职业病的类别 (3) 三.粉尘的危害及防护措施 (4) 四.噪声的分类、危害及防护措施 (5) 五.职业禁忌症 (7)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8) 七.怎样识别压力、如何调节压力 (17) 附:职业健康试题及答案 (18)

一、概念及名词解释 (一)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构成《职业病防治法》所称的职业病,必须具备四个要件: 1、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营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其中放射性物质是指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发出的α射线、β射线、γ射线、χ射线、中子射线等电离辐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在上述四个要件中,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属于本法所称的职业病。 (二)、什么是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那些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四)、职业病是如何发生的 劳动者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并不一定就会发生职业病。造成职业病发生必须具备一定的作用条件,同时受一定的个体危险因素的影响。其中作用条件包括:接触机会、接触方式、接触时间和接触的强度;个体危险因素包括:遗传因素、年龄和性别的差异、营养缺乏、其他疾病和精神因素、文化水平和生活方式或个人习惯。 (五)、职业有害因素的来源 生产工艺过程、劳动过程和工作环境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对职业人群的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切条件或要素,统称为职业有害因素。职业有害因素是导致职业性损害的致病原,其对健康的影响主要取决于有害因素的性质和接触强度等。职业有害因素按其来源可分为三类: 1.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1)化学性有害因素:包括生产性毒物和生产性粉尘; (2)物理性有害因素:包括异常气象条件(高温、高湿、低温、高低气压等),噪声、振动、非电离辐射(可见光、紫外线、红外线、射频辐射、激光等)、电离辐射(α射线、β射线、γ射线、χ射线、中子射线等); (3)生物性有害因素:如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真菌、寄生虫及某些植物性花粉等。 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不合理的劳动组织和作息制度、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职业心理紧张、体内个别器官或系统紧张、长时间处于不良体位、姿势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3.工作环境中有害因素

职业健康卫生知识培训内容

职业健康卫生知识培训 职业病概论 一、职业病危害与职业病的基本概念 1、什么是职业卫生? 职业卫生是指人们在从事行业和工作活动中,保持符合保护健康、防止疾病所必须的情况、状况以及达到这种状态所实施的行为和过程。 2、什么是职业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哪几类? 职业危害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由于受不良的生产条件和工作环境的影响,给劳动者带来危险和伤害,其中包括事故和疾病等多种危害因素对人体的伤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它职业有害因素 3、什么叫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什么叫法定职业病? 法定职业病是指国家规定并正式公布的职业病,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2002年国家卫生部会同劳动保障部重新颁布的法定职业病目录有10类115种

5、职业病的特点: ⑴病因明确:由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 这些人为因素被控制消除, 即可防止疾病发生; ⑵病因可测:所接触的危害因素(病因)通常可以检测, 过量接触才得病; ⑶群体性:接触相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常集体发病; ⑷多无特效药:早发现,易恢复,晚发现,疗效差。 6、如何发现职业病 最有效是做职业性体检 就业前体检 : 发现职业禁忌症 在岗体检: 早发现可疑职业病、禁忌症 离岗体检: 证明在职期间有无得职业病或损害 7、毒物进入人体的三个途径 呼吸道(最常见最危险的途径) 皮肤(有些毒物只要与皮肤接触,就能被吸收) 消化道(职业中毒的机会极少) 二、生产过程中的危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它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危害因素分类: 物理性危害因素:噪音、振动、高温、光线过强、电离辐射等。 化学性危害因素:强酸强碱、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

职业健康教育培训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教育培训考试卷 一、单项选择(50个,请从备选答案中选择惟一一个正确选项) 1、2012年是《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 A)周年,也是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实施第一年,贯彻落实好《职业病防治法》,对加强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A、10 B、20 C、5 D、8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所称职业病,是指( B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A、企业、事业单位 B、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c企业、政府单位 D、企业、政府单位和事业单位 3、(A )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A、用人单位 B、劳动部门 C、卫生部门 D、工会 4、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B ),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A、规章制度 B、责任制 C、机构 D、组织 5、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 C )待遇。 A、社会工伤保险 B、工伤社会保险 C、劳动工伤保险 D、工伤劳动保险 6、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C )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A、申请 B、备案 C、申报 D、审查 7、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 A )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健康管理员培训试卷

浙江省衢州市职业健康管理员试卷 姓名:单位: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45分) 1、我国颁布实施的旨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是()。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职业健康检查包括()。 A 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B 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C 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急性的职业健康检查 D 以上均对 3、用人单位不得安排()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A 疲劳 B 健康 C 患病 D 有职业禁忌 4、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 A 同时设计,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B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C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D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同时施工 5、如果小王在铅酸蓄电池厂从事焊接工作,但工作车间里也存在噪声,小王可能间接接触噪声,用人单位依法应给小王提供()防护用品? A 耳塞 + 棉纱手套 B 棉纱手套 + 防尘口罩 C 耳塞 + 防尘口罩 + 棉纱手套 D 以上均对

6、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 A 同时设计,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B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C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D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同时施工 7、建设项目在(),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A 竣工验收前 B 竣工验收后 C 设计阶段 D 施工过程中 8、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哪个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A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B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C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D 行业协会 9、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作业。 A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B 高空作业 C 夜班作业 D 井下作业 10、夏季高温作业的防暑降温措施有()。 A 通风 B 提供清凉饮料 C 合理安排作息时间 D 以上都是 11、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A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B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C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企业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的主要培训内容

企业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的主要培训内容 一、全体人员职业健康基本知识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 2.公司职业健康规章制度;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基础及专业技术知识; 4.本公司和本车间(装置)生产特点、无聊特性、主要危险危害因素; 5.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6.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防护器材及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知识; 7.典型事故案例、预防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8.卫生保健、自救、互救和职业病预防常识。 二、新入厂员工三级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内容 1.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 2.本公司职业健康规章制度; 3.职业健康专业技术知识及本车间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4.本公司生产特点、物料特性、主要危险危害因素; 5.本车间生产概况,本岗位(装置)生产流程及职业健康注意事项,本岗位(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6.职业健康设施和防护器材及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知识; 7.典型事故案例、预防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8.卫生保健、自救、互救和职业病预防常识。 新入厂员工必须经过三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分配工作。凡考核不合格者须重新进行培训考核。 三、各级管理负责人和职业健康专业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内容 企业管理负责人应该统一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管理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的资质。 各级管理人员培训的内容包括: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知识; 2.职业卫生管理知识; 3.职业危害防护基本知识; 4.职业危害事故等。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培训内容 按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五、外来人员的职业健康主要培训内容 1.国家和地方有关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有关职业健康制度、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 2.本公司和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单位(装置、部位)的生产特征、物料特性、主要危险危害因素,易发生泄漏、跑冒、着火、爆炸、中毒的部位及防范措施;生产装置消防报警设施和防护、救护设施的摆放位置及使用方法; 3.针对施工区域特性和施工特点提出的施工安全卫生要求; 4.施工中必须遵守的职业健康规定; 5.典型事故案例、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六、违章违纪人员、严重违章人员 应培训的内容应重新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并加强职业危害事故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重新取得上岗资质。 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我们会努力把内容做得更好!

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职业卫生培训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计划。 一、我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培训中心负责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定兼职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我公司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二、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6、其他有关职业病的知识。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一、职业病防治法 2011年12月3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权益为宗旨,规定了我国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中的各种法律制度。该法律确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律关系主体有:政府卫生及相关行政部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以及承担职业卫生检测、体检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单位等四方。法律明确了上述四方之间的行政和民事法律关系,并分别规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法律地位、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确立了我国职业病防止所采取的“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策略;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职责和义务;突出了劳动者健康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规定了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监管中的职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能以及各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保障劳动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国家职业病防治工作总体运行制度,即政府监管与指导、用人单位实施与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和自律、社会监督与参与以及职业卫生服务技术保障等。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我国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是:职业卫生监督制度;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按职业病目录和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卫生权利受到保护制度;职业病病人保障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职业病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鼓励科学防治。淘汰落后的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以及职业卫生监督和技术服务机构及其队伍管理制度等。 《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步骤,也是我国政府在职业卫生和安全管理方面,履行与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所签署的公约或承诺的重要体现。 《职业病防治法》共七章九十条,分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二、职业病防治法相关配套法规与规章 为使《职业病防治法》规范地施行,《职业病防治法》正式颁布后,卫生部相继发布了一系列与《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的配套卫生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国家职业卫生

职业健康安全知识培训试题.doc

职业健康安全知识培训试题 随着大工业生产及自然科学发展,职业性疾病越来越多,职业健康安全越来越重要。下文是职业健康安全知识培训试题,欢迎阅读! 职业健康安全知识培训简述题 认真观察下述事例,有无不合格项。请指出不符合GB/T24001-2004 或GB/T28001-2001标准中的哪一个具体条款号。 1)审核员在车间闻到一股刺鼻的气味,问车间主任是否对工人健康有影响,车间主任说:时间长了可能会致病,但我们给员工都发了口罩,这些年来也没有出现过职业病。审核员发现车间里的工人都没有戴口罩,就问工人是否知道会致病和为什么不戴口罩。工人回答说:我们不知道会致病,在车间工作了三年,也没得病,没必要戴口罩。 4.4.2 2)某组织按标准要求建立了用来确定并获取适合本组织的法律和其它要求的程序。审核员按适当的查阅途径却没有查到相应的法律法规记录。 4.4.5文件

3)生产车间看到某一岗位的员工仅有0版的运行控制程序,而审核员在文件管理员处看到了1版的该程序。 4.4.5文件和资料控制 4)组织经过一段时间的环境管理体系良好运作之后取得了良好的环境效益。在节能耗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但员工对组织的环境状况的改进情况并不了解。 4.4.3信息交流 5)审核员在化学品库看到消防、防爆设施齐全,墙上管理制度也健全,按照应急预案中的报警电话拔打了三遍却无人接。 职业健康安全知识培训判定题 1) 管理体系建立不需要文件化。( W ) 2) 法规及其他要求识别、收集不需要下发到相关部门。( W ) 3) 制订管理方案为控制、降低风险,保证目标实现,不需要规定完成时间、责任部门。( W ) 4) 4.5.1监测不包括目标完成情况的检查。( W ) 5) 协商沟通不包括内部职工向本矿提出的关于OHSAS实施过程的意见和建议。( W )

职业健康培训内容

欢迎阅读 职业健康教育内容 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防治法总结我国20世纪50年代初期以来所做规定执行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从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的源头实施管理。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不符((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停止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重新开工。 (3)针对一些中小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而没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没有说明书或者中文说明书,劳动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缺乏防范意识,造成健康损害

的情况,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生产、经营、进口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设备、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中应当载明与职业危害相关的事项和职业卫生防护、应急救治等措施,并在醒目位置标明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4)针对在经济活动中转移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现象,职业病防治法对转移产 ( ( 案,明确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为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指导劳动者选择职业、解决纠纷提供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①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禁忌的作业;对在定期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

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不得接触或终止与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③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管。 此外,职业病防治法还对劳动者应当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履行的义务以及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作了相应的规定。 ( ( ( (4)对职业病病人的治疗与保障 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发生患有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必须及时诊断、治疗,妥善安置。职业病防治法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做了规定:

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

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 、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是由于职业活动而产生的疾病,但并不是所有在工作中得的病都是职业病。职业病必须是列在《职业病目录》中,有明确的职业相关关系,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的疾病。因此,在工作中得的病不一定是职业病,得了《职业病目录》中的疾病也不一定是职业病。 二、《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 (一)劳动者依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保护。该法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有: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8)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二)对已经被诊断为职业病的病人,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915454846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2、采取有效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醒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 4、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5、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实行专人管理,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6、每年对职工进行一次职业卫生培训。 7、每两年对从事职业危害因素岗位的职工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并进行建档管理。 8、女职工在月经期、已婚怀孕准备期、怀孕期、哺乳期,由于生理特性,在劳动和工作中遇到特殊困难,应给予特殊劳动保护。 9、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二、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执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方针,履行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1、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载明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待遇,不得隐瞒或欺骗。 2、职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作业的,应与职工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手续。 3、按规定组织职工进行岗前、岗中、离岗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和建议及时如实告知职工。 4、在本单位醒目地点设立公示栏,公布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公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监测、评价结果。 5、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应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应急处理措施。 6、组织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职工遵守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安全与职业健康教育培训记录

安全与职业健康教育培训记录(2016) 培训日期2016-05-21 培训时间21:00-23:00 培训课 时 2 培训地点四楼会议室培训方式内配 培训人 数 30组织部门安委会授课人彭志权评估人熊寿庆 培训课目/教材1、职业卫生基本知识讲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培训内容 摘要——职业卫生基本知识讲座 一、有关术语和定义 1.职业病: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3.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4.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耿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情加

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害的特殊生理或病态状态。 二、职业病防治措施与对策 针对当前我国职业病危害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这些措施包括: 1.建立完善的职业卫生保障机制。 2.大力实施职业卫生管理人才培养计划,建立一支既精通业务,又熟谙法律的高素质的职业卫生管理队伍。 3.进一步充分认识依靠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继续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制定和落实职业卫生政策措施,建立完善职业卫生发展的大环境。 4.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工作场所健康促进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一、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

职业健康安全意识培训教材最新版

职业健康安全意识培训教材 一.标准产生的背景 1.职业健康安全发展历史和背景 职业健康安全(OHSAS)管理一直是企业全面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一个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会向外部环境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问题,也会带来职业健康安全危害,因此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与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过程管理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英国Health and safety Executive的研究报告显示,工厂伤害、职业病和可被防止的非伤害性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约占英国企业获利的5%-10%。世界发达国家对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令规定日趋严格,日益强调对人员安全的保护。对企业而言,职业健康安全是应尽的社会道义和法律责任。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一直努力在使OHSAS管理体系发展成为与ISO9000和ISO14000类似的规模,1996年9月组织召开了OHSAS标准研讨会。由于职业健康安全问题较复杂,涉及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劳工权益、国家利益和主权等问题,各国意见不一。英国标准化协会(BSI)在世界率先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指南,并先后与爱尔兰标准局、南非标准局、挪威船级社等13个组织联合制定了OHSAS(OHSAS18001:1999、OHSAS18002:2000)。 1999年4月巴西召开的15届世界国际劳工组织大会上,国际劳工组织(ILO)的一位负责人指出:国际劳工组织将象贯彻ISO9000和ISO14000一样,依照ILO的155号公约和161号公约推行企业安全、卫生评价和规范化的管理体系。2001年4月国际劳工组织在日内瓦召开研讨会,颁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导则》(ILO-OSH2001),帮助国际主管机构、组织、顾主、员工和其他相关方建立、实施和完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我国2001年12月18日颁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该标准的技术内容与OHSAS18001:1999保持一致,同时国家经贸委也颁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规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指导意见》。 2.我国职业健康安全现状 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一直保持世人瞩目的增长速度,但职业健康安全工

职业卫生培训内容

职业健康安全培训教案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至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的开展也在积极的推动中,最近几年,从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到施秉恒盛公司发生的建国以来最大的职业病群发事件,凸显出职业卫生工作仍存在较多的问题,明显没有跟上国家发展的步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此时接手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应该说也是临危受命。如何做好职业卫生工作,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有效的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安全监督部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企业业主均肩负着国家的期望和人民的期待。 第一部分:我国职业病现状 2010年4月28日,卫生部向社会公布了《2009年全国职业病报告情况》:2009年新发各类职业病18128例。职业病病例数列前3位的行业依次为煤炭、有色金属和冶金,分别占总病例数的%、%和%。 2009年共报告尘肺病新病例万例,死亡病例748例。在尘肺病新病例中,煤工尘肺和矽肺占%。目前尘肺病仍是我国最严重的职业病,2009年报告尘肺病例数占职业病报告总例数的%;尘肺病发病工龄缩短,群发性尘肺病时有发生;中、小型企业尘肺病发病形势严峻,超过半数的尘肺病分布在中、小型企业。 职业中毒方面,2009年共报告各类急性中毒272起,中毒552例,死亡21例。引起急性职业中毒的化学物质近50种,引起中毒例数最多的物质为一氧化碳,主要分布在冶金、煤炭、建设和建材行业。%的急性职业中毒病例发生在小型企业。 2009年全国共报告慢性职业中毒1912例。引起慢性职业中毒的化学物质排在前3位的分别是铅及其化合物、苯、砷及其化合物,只要分布在冶金、有色金属和机械行业。 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9年底,累计报告职业病722730例。 有专家指出,由于现在发布的职业病新发病例数是从覆盖率仅达10%左右的职业健康监护中发现的,因此实际病例远远高于有关报告数字。 一、职业性有害因素来源及其分类 职业性有害因素按其来源可分为下列三类: (一)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二)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三)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一)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1.化学因素 (1)有毒物质:如铅、汞、锰、苯、一氧化碳、硫化氢、有机磷农药等;

职业健康安全培训教材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至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的开展也在积极的推动中,最近几年,从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到施秉恒盛公司发生的建国以来最大的职业病群发事件,凸显出职业卫生工作仍存在较多的问题,明显没有跟上国家发展的步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此时接手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应该说也是临危受命。如何做好职业卫生工作,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有效的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安全监督部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企业业主均肩负着国家的期望和人民的期待。 第一部分:我国职业病现状 2010年4月28日,卫生部向社会公布了《2009年全国职业病报告情况》:2009年新发各类职业病18128例。职业病病例数列前3位的行业依次为煤炭、有色金属和冶金,分别占总病例数的41.38%、9.33%和6.99%。 2009年共报告尘肺病新病例1.4万例,死亡病例748例。在尘肺病新病例中,煤工尘肺和矽肺占91.89%。目前尘肺病仍是我国最严重的职业病,2009年报告尘肺病例数占职业病报告总例数的79.96%;尘肺病发病工龄缩短,群发性尘肺病时有发生;中、小型企业尘肺病发病形势严峻,超过半数的尘肺病分布在中、小型企业。 职业中毒方面,2009年共报告各类急性中毒272起,中毒552例,死亡21例。引起急性职业中毒的化学物质近50种,引起中毒例数最多的物质为一氧化碳,主要分布在冶金、煤炭、建设和建材行业。66.74%的急性职业中毒病例发生在小型企业。 2009年全国共报告慢性职业中毒1912例。引起慢性职业中毒的化学物质排在前3位的分别是铅及其化合物、苯、砷及其化合物,只要分布在冶金、有色金属和机械行业。 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9年底,累计报告职业病722730例。 有专家指出,由于现在发布的职业病新发病例数是从覆盖率仅达10%左右的职业健康监护中发现的,因此实际病例远远高于有关报告数字。 一、职业性有害因素来源及其分类 职业性有害因素按其来源可分为下列三类: (一)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二)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三)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一)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1.化学因素 (1)有毒物质:如铅、汞、锰、苯、一氧化碳、硫化氢、有机磷农药等; (2)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石棉尘、煤尘、水泥尘、有机粉尘等。 2.物理因素 (1)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低温; (2)异常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 (3)噪声、振动; (4)非电离辐射:如紫外线、红外线、激光等; (5)电离辐射:如X射线、r射线等。 3.生物因素 如附着于皮毛上的炭疽杆菌、甘蔗渣上的真菌、医务工作者可能接触到的生物性传染病源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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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 一、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 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是由于职业活动而产生的疾病,但并不是所有在工作中得的病都是职业病。职业病必须是列在《职业病目录》中,有明确的职业相关关系,按照职业病诊断 标准,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的疾病。因此,在工作中得的病不一定是职业病,得了《职业病目录》中的疾病也不一定是职业病。 二、《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 (一)劳动者依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保护。该法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有:(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 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 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 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8)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二)对已经被诊断为职业病的病人,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 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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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培训记录 培训对象:公司全体员工及相关管理人员 培训时间:2017年12月20日 培训内容:职业病职业病危害与职业病的基本概念 主讲人:xxxx 所需时间:1课时 安全教育记录作业场所常见职业危害及其防护 一、作业场所职业有害因素主要有哪些? 职业性有害因素通常是指在生产环境和劳动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因素。一般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1)生产过程中的有害因素①化学因素:有毒物质,如铅、苯、汞、有机磷农药等;生产性粉尘,如煤尘、有机粉尘等。②物理因素: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等;噪声、振动;紫外线、X射线等。③生物因素:如附着在皮肤上的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 (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①劳动组织和劳动制度不合理,如劳动时间过长、轮班制度不合理等。②劳动中精神过度紧张。 ③劳动强度过大或劳动安排不当,如安排的作业与劳动者的生理状况不相适应、超负荷加班加点等。 ④机体过度疲劳,如光线不足引起的视力疲劳等。⑤长时间处

于某种不良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 (3)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①生产场所设计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如厂房布局不合理、有毒和无毒工序安排在一起等。 ②缺乏必要的卫生技术设施,如没有通风换气、防尘、防毒、防噪声等设备。 ③安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装备不全。 在实际的生产场所中,危害因素往往不是单一存在的,而是多种因素同时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作用,此时危害更大。 二、生产性粉尘的预防和治理措施是什么? 1.生产性粉对人体的危害生产性粉尘进入人体后,根据其性质、沉积的部位和数量的不同可引起不同的病变。 (1)尘肺长期吸入一定量的某些粉尘可引起尘肺,这是生产性粉尘引起的最严重的危害。 (2)粉尘沉着症吸人某些金属粉尘,如铁、钡、锡等,达到一定量时,对人体会造成危害。 (3)有机粉尘可引起变态性病变某些有机粉尘,如发霉的稻草、羽毛等可引起间质肺炎或外源性过敏性肺泡炎以及过敏性鼻炎、皮炎、湿疹或支气管哮喘。 (4)呼吸系统肿瘤有些粉尘已被确定为致癌物,如放射性粉尘、石棉、镍、铬、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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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教育 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防治法总结我国20世纪50年代初期以来所做规定执行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从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的源头实施管理。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项目盲目上马,再走先危害后治理的老路,从源头管起,从根本上控制或消除职业危害。 (一)劳动过程中的防护和管理 防治职业病,用人单位是关键。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职业病防治法对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1)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线等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所致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需要对特殊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实行有别于一般职业危害工作场所的管理。 (2)为了保护用人单位及时掌握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及职业卫生状况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病防治法规定①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评价。③发现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停止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并采取相应

补救措施;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重新开工。 (3)针对一些中小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而没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没有说明书或者中文说明书,劳动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缺乏防范意识,造成健康损害的情况,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生产、经营、进口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设备、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中应当载明与职业危害相关的事项和职业卫生防护、应急救治等措施,并在醒目位置标明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4)针对在经济活动中转移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现象,职业病防治法对转移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双方作了限制性规定,即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5)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存在隐瞒工作场所职业危害事实,不告知劳动者的真相,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不提供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条件,导致职业危害发生的情况,职业病防治法规定:①产生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与职业病防治有关的事项;②用人单位应当在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危险。劳动者因调动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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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培训教程 职业健康基础知识

一. 概念及名词解释 (2) 二. 我国法定职业病的类别 (3) 三. 粉尘的危害及防护措施 (4) 四. 噪声的分类、危害及防护措施.............................. .5 五. 职业禁忌症 (7)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一、概念及名词解释 (一)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构成〈〈职业病防治法》所称的职业病,必须具备四个要件: 1、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营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 素而引起的,其中放射性物质是指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发出的a 射线、6射线、丫射线、X射线、中子射线等电离辐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在上述四 个要件中,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属于本法所称的职业病。 (二)、什么是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 种危害。 (三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那些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四)、职业病是如何发生的 劳动者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并不一定就会发生职业病。造成职业病发生必须具备一定的作用条件,同时受一定的个体危险因素的影响。其中作用条件包括:接触机会、接触方式、接触时间和接触的强度;个

体危险因素包括:遗传因素、年龄和性别的差异、营养缺乏、其他疾病和精神因素、文化水平和生活方式或个人习惯。 (五八职业有害因素的来源 生产工艺过程、劳动过程和工作环境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对职业人群的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切条件或要素,统称为职业有害因素。职业有害因素是导致职业性损害的致病原,其对健康的影响主要取决于有害因素的性质和接触强度等。职业有害因素按其来源可分为三类: 1. 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1)化学性有害因素:包括生产性毒物和生产性粉尘; (2)物理性有害因素:包括异常气象条件(高温、高湿、低温、高低气压等),噪声、振动、非电离辐射(可见光、紫外线、红外线、射频辐射、激光等)、电离辐射(a射线、6射线、丫射线、x射线、中子射线等); (3)生物性有害因素:如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真菌、寄生虫及某些植物性花粉等。 2. 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不合理的劳动组织和作息制度、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职业心理紧张、体内个别器官或系统紧张、长时间处于不良体位、姿势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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