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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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一

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一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30822(颁布时间)

20031001(实施时间)

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2003年7月22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制定2003年8月1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市、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

第四条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发展计划、建设、国土资源、市政、园林、水利等部门应当依法各司其职协同规划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

第五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促进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维护国家与社会公众利益;

(三)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四)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风景旅游资源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特色;

(五)保护耕地节约并合理使用土地;

(六)完善城市功能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方便居民生活;

(七)符合交通、消防、卫生、防洪、防震、防空建设等公共安

全要求。

第七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

第八条城市规划管理实行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市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县级市城市规划以及县、贾汪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他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规划必须明确规定强制性内容。

第十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国家和省颁布的城市规划技术规范为主要技术依据。单独编制的各项专业规

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科学化、民主化原则。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报请批准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听取意见。

第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由以下机关编制和审批:

(一)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县级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县、贾汪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贾汪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编制的总体规划报请审批前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市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县级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县、贾汪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审批。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批准机关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报市、县(市)、贾汪区规划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单独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按有关规定审批。有关主管部门编制的各项专业规划由同级规划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城市规划涉及军事设施的负责编制规划的单位应当征求军事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由规划部门向社会公布。城市规划依法变更、调整的应当向社会重新公布。

第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应当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或者规划强制性内容调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由批准机关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涉及城市总体规划调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建设用地应当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内选址定点。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新建、迁建单位使用土地的;

(二)原址扩建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

(三)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规划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审核同意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核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领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管线以及其他工程设施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三条小型建设项目和短距离管线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二)规划部门核准建设内容必要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三)规划部门审查建筑设计方案或者施工图;

(四)发给定桩测量通知书;

(五)经验基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适用前款规定的小型建设项目和短距离管线工程项目是指:(一)建筑面积不超过三百平方米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围墙、大门和占地面积小于一百平方米的塔、池、微波和无线电收发讯塔架;

(三)临街门面的改造、装饰工程;

(四)宣传廊、候车亭、广告牌、纪念碑(亭)、城市雕塑及各种建筑小品;

(五)直径一百五十毫米以下且铺设长度小于一百五十米的给水管、液化石油气管、煤(天然)气管;直径三百毫米以下且铺设长度小于一百五十米的雨水管和污水管;铺设长度小于一百五十米的热力管沟;

(六)电讯、广播电视和电压在十千伏以下的架空线缆及铺设长度小于一百五十米的地下管线、管沟;

(七)城市道两侧的灯杆(线)。

第二十四条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拟建范围地形图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

(二)规划部门划定拟建工程规划设计范围红线发给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三)规划部门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审查拟

建工程方案设计图、初步设计图或者施工设计图。

规划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提交的相关文件、图件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规划许可条件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许可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私有住宅房屋应当持房屋权属证书(新建房屋除外)、土地使用权证、户籍证件和身份证向规划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规划部门核发。市城市规划区内属于县级人民政府管辖的地区由县规划部门报市规划部门审定后由县规划部门核发。

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和县、贾汪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外的建制镇的居民私有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县(市)、贾汪区规划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核发报所属县(市)、贾汪区规划部门备案。

市城市规划区内县所辖建制镇的居民私有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所属县规划部门核发报市规划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规划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办完用地手续或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办理了开工手续的建设工程应当经规划部门验线合格后方可建设。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进行设计。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及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进行建设和施工。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绿地、停车场(库)、无障碍设施、道、管线和治安、消防、环境保护、环境卫生、文化、教育、体育、社区管理等公共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道、广场等公共用地以及住宅区内新建各类工程管线应当地下敷设。地下管线的布置应当符合规划的要求。工程管线设施应当

按照规划的要求与相关道、桥梁的修建同步实施。

第三十三条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古迹、各类工程管线、测量标志等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规划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围墙、建筑小品、各类构筑物的外装修设计及装饰材料和色彩的选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三十五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工商、市政、公安、房管、交通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由规划部门根据设置规划审批。

第三十六条建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报经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掘土场、采砂场、采石场、垃圾场进行围填水面和其他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应当经规划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七米。提倡设置可移动式的临时建筑。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因特殊情况确需

延长使用期的应当在期满前两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每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延期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

行拆除恢复原貌。

第三十九条车行道、消防通道、主次干道的人行道、建筑退缩地带和地下埋设工程管线的地段不得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以及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规划部门进行竣工测量。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文件的内容进行规划管理验收。验收合格后规划部门应当出具规划管理验收认可文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六个月内向规划部门报送建设工程有关的竣工档案。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

(一)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二)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三)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

(四)影响消防、防汛设施以及燃气管道等设施的正常运行对城市安全构成威胁的;

(五)对各类交通设施、工程管线和设施、高压电走廊、微波通道通讯的正常运行构成威胁的;

(六)占用城市道或者规划道用地的;

(七)占用城市广场、绿地的;

(八)占用湖

河水面、滩涂、堤岸及其保护地段的;

(九)违反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

(十)严重影响城市景观或者对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的;(十一)在近期建设控制区、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和特殊重大工程安全保护区内建设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情形。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规划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越权审批或者其他违法审批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核发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规划部门违法审批或者作出其他错误决定的依法由有权机关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并由规划部门对违法建设工程依法作出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单位、位置、界限的由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规划部门吊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有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情形之一的违法建设由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其他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的由规划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进行设计或者施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逾期未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由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按照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百以上五百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物使用性质的由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违法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十以上二百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逾期不报送竣工档案的由规划部门责令报送仍不报送的处以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规划部门的停工通知书当事人拒不执行的规划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属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指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是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第五十三条市城市规划区内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由开发区管理机构提出规划意见经市规划部门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苏人函[2003]64号()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现代城市规划的发展历程

现代城市规划的发展历程 巴黎改建(奥斯曼)——新协和村(罗伯特·欧文)——花园城市(艾比尼泽·霍华德)——带形城市(索里亚·伊·马塔)——工业城市(加尼埃) 巴黎改建:奥斯曼在1851年开始的18年中的大师之作。奥斯曼巴黎改造计划的核心,是干道网的规划与建设,当时数量庞大的马车已经彻底瘫痪了巴黎的交通,奥斯曼在密集的旧市区中,征收土地,拆除建筑物,切蛋糕似地开辟出一条条宽敞的大道,这些大道直线贯穿各个街区中心,成为巴黎交通的主要交通干道。奥斯曼在这些大道的两侧种植高大的乔木而成为林荫大道,人行道上的行道树使城市充满绿意,巴黎的林荫大道开世界风气之先,如今林荫大道已成为全世界都市计划的共同语言。奥斯曼的都市计划严格地规范了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高度,形式,并且强调街景水平线的连续性,这些经过仔细规范,同时期新建的楼房统一了巴黎的街景,造就了一个典雅又气派的城市景观。城市地底下的工程才是城市建设有最有远见的最佳指标。巴黎的地下工程除了闻名世界的地铁网络以外,还有令后来无数市民引以为傲的下水道系统。巴黎的下水道简直就像一个地下城市,每条街道地下都有宽敞的下水道,也设有街名,一部分的下水道被规划成为下水道博物馆,在隧道似的空间里,展示出下水道的系统设计与各种设备,这里已经成为巴黎的观光景点之一。奥斯曼在他的城市规划中,开辟了好几个大型公园,利用大型空地开辟出来的公园。以及保留资源地景开辟出来的大型公园,成为巴黎的“城市之肺”。奥斯曼在他的回忆录中特别强调,公园对城市居民的健康非常重要,在公园里市民可以享受到充分的阳光、新鲜的空气与开敞的空间,这个城市公园中的花草树木处处展现出高水准的地景专业与优秀传统。在密集的人造环境中,保留出一片绿地,也成为全世界城市规划者的共同目标。 新协和村:当资本主义制度已经形成,开始暴露其种种矛盾时,有一些空想社会主义者,针对当时已经产生的社会弊病,提出了社会改良的设想。罗伯特·欧文主张建立的“新协和村”,居住人口500~1500人,有公用厨房及幼儿园。住房附近有用机器生产的作坊,村外有耕地及牧场。为了做到自给自足,必需品由本村生产,集中于公公仓库,统一分配。他宣传的这些设想,遭到了当时政府的拒绝。1852年他在美国印第安纳州买下3万英亩土地,带了900名志同道合者去实现“新协和村”。随后还有不少欧文的追随者建立了多个新协和村形式的公社。 花园城市:“花园城市”的思想从萌芽状态起就表现出强烈的政治性、思想性和社会性,也因其历史发展阶段、国家和地区、民族与文化的不同有着不同的时代观念、文化内涵、民族特征以及不同的地域风貌。这一概念最早是在1820年由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罗伯特·欧文(1771-1858)提出的。在经历了英、美两国的工业城市的种种弊端,目睹了工业化浪潮对自然的毁坏后,英国著名的规划专家艾比尼泽·霍华德(1830-1928)于1898年提出了“花园城市”的理论,中心思想是使人们能够生活在既有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又有美好的自然环境的新型城市之中。 1898年,英国社会活动家霍华德发表了题为区《明天的花园城市》的专著,阐述了"田园城市”的理论,随后也影响了全世界的城市建设,他提出的田园城市,是具有生态理念的社会城市·在实践中常被简单理解为花园城市·就是注重城市园林绿化。我国最早的松江新城主干道设置上百米的绿化带·使建筑掩映在绿化中,成为各地政府学习的榜样。由此各地城市不惜巨资,注重建设公园和道路绿化。使得绿化园林建设成为地方政府政绩工程。花园城市理念和目标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中国新城建设绿化标准和园林美学,但有些人为的形象工程绿地不成体系,徒具形象,却不具备生态优化的价值。 以花园城市为样本建设的最新案例是苏州工业园区。在园区建设十五年来,经过生活检验,暴露出了若干问题:用地强度较低,使得城市空间过于疏远,交通距离略长。由于沿主干道都是绿化带,因为绿化使得街道单调,缺乏人性化。商业集中在邻里中心,导致汽车依赖,

宜宾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确(6月10日)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化,依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及城市规划技术规、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是在市城市规划区围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建筑设计以及实施各类建设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 编制了详细规划的地段、区域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 城市规划区围的临时设施、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规划区围外的其它县、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五条部分具有兼容性的建设用地,其兼容的容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的区域,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

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围表》的规定执行。 凡是《各类建设用地适建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围表》规定围的,应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先按规定对原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围表附表一

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六条凡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等)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无详细规划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规定的用地性质和本规定表二《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 第七条城市规划区成片建设用地必须按城市规划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学校、工厂、医院、大型单位等的建设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2005年02月17日 08:57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2年7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五条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丽水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隔5年续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3年内完成编制,其中主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1年内完成编制。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近期建设地段,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

2019-2020年整理徐州市城市总体计划(含计划总图)汇编

徐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 一、规划编制的背景 1996年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徐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一直是徐州市规划建设的基本依据,在指导徐州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推动社会经济全面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江苏省城市化总体发展战略的实施、市行政区划的调整以及新形式、新问题和新机遇的出现,迫切需要对原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根据省建设厅的意见和建设部办公厅建办规函[2003]332号《关于同意修编徐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函》的精神,我市开展了新一轮徐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2000年至2002年,我市着手进行了一系列前期准备工作。由省建设厅组织编制的《徐州都市圈规划(2001-2020)》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提供了区域空间环境和政策框架。由省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编制的《徐州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为徐州市的城镇化发展、城镇体系布局和区域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基本依据。在清华大学吴良镛教授亲自指导下完成的《徐州城市发展概念规划的研究》,对徐州的城市定位、定性、空间格局、文化环境、重大基础设施等一系列 重大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论证。这些前期准备工作为高效、科学合理地编制徐州城市总体规划 奠定了基础。2002年初,我市成立了城市总体规划修编领导小组,并委托中国城市规划设计 研究院具体负责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规划编制的主要任务 1.面向21世纪,以现代化为目标,从更大的范围来研究徐州的战略地位、发展方向 及发展动力,从区域的角度论证城市发展的技术经济基础和发展条件,在省、市社会经济发 展计划的指导下,拟定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城市发展的战略目标。 2.对徐州市域确定城市合理的发展形态、布局和规模,研究并确定全市域 范围内各城镇的发展体系,建立适合于全市整体协调发展的城镇发展结构。加强以徐州中心城区为核心的徐州都市区规划,特别是对中心城区的整合和优化,提高中心城市的聚集功能,增强辐射能力,为实现全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打好基础。 3.突出城市性质,体现城市特色,贯彻可持续发展和以人为本的原则。按 2010年市域基本实现现代化这一目标,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建设用地布局,重视生态环 境保护、名城景观和园林绿化,提高能源、交通及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标准,创造良好的投 资环境和生活环境。 4.确定城市发展规模,优化城市发展方向,积极主动调整行政区划,建立新的城市 发展空间形态,合理确定未来城市的布局结构。 5.协调市区内老城、经济开发区、新区合理发展的关系。调整城市中心区的布局, 加快新区建设,保证徐州市经济稳定协调发展。 6.弘扬历史文化,体现出“两汉文化”的鲜明地方特色。充分考虑城市周 围山、水、林等环境要素,建设拥有完善的城市绿化体系,城市与自然有机统一 的山水园林城市。大力发展旅游事业,采用先进的规划手段,使城市具有较强的 现代感,成为一座设施先进、环境优美、极具活力的现代化旅游城市。 8.大力加强市域交通、水利、电力、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市域城镇建设的步伐。重视市区城市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适应能力和现代化水平。 9.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强调规划的宏观引导功能。规划既要体 现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思想,又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重视和突出对城市 基本空间框架的建立,使本规划在规划期内既有相对的稳定性,又有足够的应变能力。分 阶段、分时序稳步实现徐州市社会、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三、徐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一)、规划地位和作用 《徐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导本市发展和建设的法定性文件,也是实施城市建设、城 市管理的基本依据。在本市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近期计划、分区规划、区(县)域规划、详细规划、各专项规划等,均应执行本规划。 (二)、规划期限 近期建设规划:2007-2010年。 远期规划:2011-2020年。 远景展望到本世纪中叶。

西方现代城市规划理论演变历程及思考

西方现代城市规划理论演变历程及思考 摘要:按时间顺序,本文把西方现代城市规划理论的演变历程分为六个各阶段,分析了各个阶段的核心特质,抽取并剖析精华思想,以为中国城市规划实践提供经验借鉴。1.前言 在工业革命、资产阶级革命和启蒙运动构成了现代城市规划产生的必要背景和物质驱动后,现代城市规划就进到理论和实践探索的阶段。从英国政府改善城市卫生条件和工人居住环境的实践开始,越来越多的先驱(建筑师、艺术家、规划师、社会家、政府官员等)关注城市问题和城市规划,他们或思考理想城市的模型,或提出自己的理论观点,或支持追随,或批判指正……随着历史的发展,一些精华思想洗尽铅华,一些理论被遭贬弃。但是,曾经某一时代的经典,依然值得我们研究。探索历史,可以为我们正视历史、把握现在、预测未来提供科学的思维方式和实践方法。本文将西方现代城市规划的理论演变过程分为六个阶段,力求清晰系统地阐述规划理论的发展历程。 2.西方现代城市规划理论演变历程 2.1初期实践探索 2.1.1公共卫生和环境保护运动 人类居住模式的转变,导致传染疾病在西方世界迅速蔓延。14世纪“黑死病”和后来几次传染病的爆发,促使欧洲各国关注城市环境整治和基础卫生设施建设,作为最早的工业化国家,英国的情况毫无疑问是最严重的。为此,英国于1875年制定了世界第一部《公共卫生法》,强制性规定了城市里的卫生设施和住宅的最低建设水准。为了改善工人的生活和工作环境,1890年,英国颁布了《工人阶级住宅法》,提出了旧住宅改造的标准,如对给排水、道路、房屋日照、室内日照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城市规划的雏形开始形成。 2.1.2 城市美化运动 18世纪后,中产阶级对城市中四周由街道和连续的并列式住宅所围成的居住街道中只有点缀性的绿化表示出极端的不满,在此情形下,有园艺师亨弗利.雷普顿倡导的“英国公园运动”试图将农村的风景庄园引导城市之中,强调城市空间组织和布局要创造健康的环境和展现优美的美学特征。在奥姆斯特德带领下,纽约1859年建了第一个现代意义的城市开敞空间——纽约中央公园,这改善了城市机能,也开创了促进城市中人与自然相融合的新纪元。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美许多城市不断郊区化,为恢复市中心良好的环境和吸引力,美化运动运行开来。美国城市美化运动起源于1893年芝加哥博览会,以伯恩海姆所做的“芝加哥规划(1909)”为开端。之后,一些先驱们开始自然主义的探索,渴望城市与自然相融。 英国公园运动和美国城市美化运动以建筑学和园艺学的思维方式引导着对城市布局问题的思考,探索了城市绿化系统和城市整体环境规划的手法,而且还传递了“人类有组织的规划设计可以创造全新的城市环境,它远远优美于城市无序、自发的发展”的概念,奠定了“城市需要规划”的思想基础。 2.1.3空想社会主义与公司城建设 托马斯.莫尔提出了“乌托邦”的概念,他借“乌托邦”之名,阐述了进行社会改革的立场,并描述了理理想中的建筑、社区和城市。英国工业家罗伯特.欧文提出了自己的理想城市,并建立了名叫“新协和村”的社会主义城镇,但是在资本主义市场竞争的严峻条件下,实验失败。法国傅里叶也阐述了自己的空想社会主义社区思想,提出建立称为“法郎吉”的社会公共生活单位,但后来在美国建立的28个类似的“傅里叶殖民地”,均在建成后不久就失败了。 美国设计家汉密尔顿提出了建设公司城的基本概念,有意识地将工厂和工人居住区结合在一起建设,并于1792年由朗方赫然哈伯德在新泽西州规划了帕特森城。19世纪后,这类

城市规划案例分析—宜宾市

《城乡规划设计与案例分析》 实验报告 实验名称:宜宾市城市规划分析及评价 实验学期:学年第学期 专业: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 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 实验成绩:

宜宾城市规划 1.区域概况 宜宾位于四川盆地南部,是川、滇、黔三省交汇地。区域地形整体呈西南高、东北低态势。全市地貌以中低山地和丘陵为主,中低山地占46.6%,丘陵占45.3%,平坝占8.1%。属中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低丘、河谷兼有南亚热带的气候属性,有气候温和、热量丰足、雨量充沛、四季分明的特点。年平均气温18℃左右,年平均降水量1,050-1,618mm。境内水系属外流水系,以长江为主脉,河流多、密度大、水量丰富。金沙江、岷江汇合成为长江横贯市境北部,三江支流共有大小溪河600多条。 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宜宾形成了具有本地区古老民族文化特色的僰文化、酒文化、竹文化、茶文化及独特的川南民俗风情等,产生了诱人的魅力和影响。发达的水系为自然风光增添颜色,加之南方喀斯特地貌区独特石林景观以及蜀南竹海构成宜宾丰富的旅游景观。 宜宾市辖2区8县,幅员面积1.3万平方公里,总人口554.29万。2016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1653.05亿元,2016年末全市户籍总人口555.91万人,城镇化率46.63%。 2.发展规划 在发展定位上宜宾市结合区域优势将城市定位分为三个层次: 形象定位:长江上游国际生态山水园林城市;功能定位:长江上游辐射吸纳川滇黔的区域中心城市;产业定位:三中心、六基地。三中心包括全省通江达海交通枢纽中心、长江上游商贸物流中心、川南城市群金融中心;六基地包括名优白酒产业发展基地、综合能源深度开发基地、重大装备机械制造基地、新型化工轻纺建材基地、绿色食品精深加工基地、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 市域产业布局的规划主要由增长极和发展轴构成,包括中心城区部分的核心产业增长极、西北部的沿江综合产业发展轴、西部金沙江生态经济发展轴、南部特色能矿产业发展轴、东南特色文化旅游发展轴。各发展轴上布局点式产业园区,充分利用区域特色和资源,形成以区域优势为发展基础的城市综合发展规划。各个产业园区以交通线路作为连接轴,宜宾一方面利用便利的水运与外部进行经济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 (2)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9)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6) 第五章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8) 第六章监督检查 (9) 第七章附则 (11)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农垦管区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依法和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群众参与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政府奖励)市人民政府对遵守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标题: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正文】: 【题目】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生效日期】1991.07.27 【失效日期】 【时效性】有效 【注】(1991年5月30日沈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中心市区和苏家屯、新城子区政府所在地及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城市中心市区是指和平、沈河、大东、铁西、皇姑区行政区域内及东陵、于洪区城区部分。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必须在市、县、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各县(区)规划土地管理局是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县情、镇情。采用各项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应与城市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地方风貌,体现城市特色。严格控制中心市区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宜宾市城市道路提升设计导则

宜宾市城市道路及建筑景观风貌整治 提升设计导则目录 一、总则 (一)背景——————————————————4 (二)编制目的————————————————4 (三)适用范围————————————————4 (四)规划设计应坚持的原则——————————4 二、综合整治提升内容要求 (一)墙面整治————————————————5 1、建筑风格—————————————————5 2、建筑立面—————————————————5 3、建筑屋顶—————————————————10 4、建筑店招—————————————————11 5、建筑围墙—————————————————12 6、建筑附属设施———————————————13 (二)路面整治————————————————13 1、道路断面—————————————————13 2、道路路面—————————————————14 3、交叉口——————————————————14 4、排水设施(井盖)—————————————15 5、桥梁(大桥、立交桥、天桥、地下通道)———15 6、交通标识及隔离设施————————————15 7、公交港湾—————————————————16

(三)街面整治————————————————16 1、人行道划分————————————————16 2、人行道铺装————————————————17 3、综合管线—————————————————19 4、信息设施(通讯、邮政报刊、交通指示)———19 5、卫生设施(垃圾箱、移动公厕)———————19 6、休闲设施(座椅、健身等)—————————20 7、交通服务设施(公交、出租、摩托等)————20 (四)绿化整治———————————————20 1、人行道绿化(行道树)———————————20 2、分车隔离带绿化——————————————21 3、路侧小绿化————————————————22 4、桥梁绿化(大桥、立交桥、天桥、地下通道)—23 5、公园、广场绿化——————————————26 6、滨水绿化—————————————————27 7、绿道等慢行系统——————————————28 8、其他绿化—————————————————29 9、绿化中的配套设施—————————————30 (五)美化整治———————————————33 1、广告整治—————————————————33 2、城市标识整治———————————————33 (六)亮化整治———————————————34 1、路灯———————————————————34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10703 【实施日期】 19910703 1991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规划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筑规划管理 第六章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八章处罚 第九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城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合理地制定和保证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市规划区包括市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址及重要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包括镇区、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三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严格控制市区规模、合理发展小城镇的方针,逐步形成本市市区、重要城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 市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 【章名】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区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速度、建设标准、定额指标等与国家和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江河湖泊等水体的保护,注重绿化和城市景观;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符合城市防洪、排渍、防火、防爆、防泥石流、抗震、治安、交通、人民防空等要求,制定相应的规划或者措施;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规划局发表日期:2015-02-18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主体建筑距规划道路红线20米以上。 第三十五条拟开发地块与未开发用地或规划拟改造用地相邻,其与该地块退让距离按以下掌握: (一)拟开发地块或者相邻地块已编制详细规划,按照详细规划掌握。 (二)两地块均未编制详细规划,按以下掌握: 1、在拟开发地块东、西两侧存在未开发地块,退让该侧地块边界,高层不小于10米,多层不小于6.5米。 2、在用地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住宅建筑退让该边界日照间距一半。 3、在用地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若拟建为多层住宅建筑,则退

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 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市、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 第四条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 规划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发展计划、建设、国土资源、市政、园林、水利等部门,应当依法各 司其职,协同规划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

第五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 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促进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维护国家与社会公众利益; (三)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四)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风景旅游资源,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特色; (五)保护耕地,节约并合理使用土地; (六)完善城市功能,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方便居民生活; (七)符合交通、消防、卫生、防洪、防震、防空建设等公共安全要求。 第七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第八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市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县级市城市规划以及县、贾汪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他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

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时,按平

宜宾市规划跟建设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施办法(doc160)(1)资料

宜宾市规划和建设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编码:001规建01。 二、审批项目依据: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和建设局 四、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规划和建设局 五、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城区及江北直接向建设行政机关申请办理。 六、行政许可条件: 1、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施工现场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2、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施工现场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3、配套的线路、管道、装饰、装修和与其设备的安装现场是否符合要求。 七、申请材料: 1、建设单位、个人需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无缺项、填写规范;

2、建设工程项目基建计划文件(复印件),(依据计划委员会立项计划);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依据规划局按《城市规划法》要求,已取得此证); 4、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复印件),(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第四十八条); 5、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备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 6、已按规定缴纳工程有关税费(依据《关于宜宾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规定的通知》)(宜府发[2003]40号); 7、消防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依据《消防法》第十条,由消防部门核审); 8、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或施工图审查报告(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第三条); 9、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施工员岗位证书、质检员岗位证书、安全员岗位证书(原件、复印件);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原件、复印件); 10、施工组织设计; 11、建筑施工企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书和承诺书(依据宜宾市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有关部门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纳入目标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03]72号); 12、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依据《建

徐州地铁规划高清图(近期规划-徐州地铁公司公布

徐州轻轨规划高清图(近期规划) -徐州地铁公司公布 徐州轨道交通,又称徐州地铁。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徐州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规划(2013—2020)》,到2020年,我市规划建设轨道交通1、2、3号线一期工程,线路总长67公里,其中地下段60.6公里,高架段6.4公里,建设项目总投资443.28亿元,技术经济指标为6.62亿元/km。形成连接徐州老城区至新城区、铜山新区、坝山片区、城东新区的轨道交通骨干网络。 中文名 徐州轨道交通 外文名 Xuzhou City Railway Transit 运营单位 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开工时间 2014年 通车时间 2017年底(计划) 近期线路 徐州轨道交通一号线、二号线

目录 1简介 2线路介绍 ?徐州轨道交通一号线 ?徐州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 ?徐州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地下市政工程(试验段) ?徐州轨道交通二号线 ?徐州轨道交通三号线 ?徐州轨道交通四号线和五号线 3服务区域 ?徐州轨道交通一号线 ?徐州轨道交通二号线 ?徐州轨道交通三号线和四号线 ?徐州轨道交通五号线 4车型线路

?车型 ?线路 ?设施 5现状进度 ?正式批复 ?投资计划 ?征集轨道交通标志方案 ?徐州城市轨道交通标志征集入围投票 ?第一次环评公示 ?工程进展 ?相关单位对接 6市民声音 简介 2013年2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文批准江苏省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2013-2020年),徐州市成为江苏省第5个获批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的城市。[2] 徐州轨道线网规划体现分阶段城市建设重点,考虑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保持一定弹性等原则,但总体规划思路和交通方向是不会改变的。徐州城市发展存在两条主轴线,分别是东西向(老城——坝山方向)和东南向(老城——徐州新区方向),规划的轨道交通1号线和2号线分别对应两条主轴线。“十一五”期末是轨道交通建设的启动时期,分期建设规划以2013年为起点。 本次轨道网线重点规划范围为城市主城区约300平方公里建设用地范围和铜山新区约85平方公里的建设用地范围。 其他规划范围为:(1)老城核心区:以二环路、京沪铁路、湖北路、西三环路包围的范围作为徐州老城核心区,面积约22平方公里;(2)徐州新区核心区:以104国道以北的城市主要建设用地范围作为徐州新区的核心区域,包含了新区的行政、商务中心以及主要居住区,面积约18平方公里。(3)都市发展区:徐州都市区是以主城为核心,以主城及外围城镇为主体,以绿色生态空间相隔离,以便捷的交通相联系的高度城市化地区。形成以主城区为核心,铜山、利国、贾汪、大许、双沟、郑集为6个重点发展组团及柳新镇、青山泉镇、汴塘镇、大吴镇、茅村镇、大彭镇、汉王镇、三堡镇、棠张镇、张集镇10个镇适度发展的“众星拱月”的大都市空间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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