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什么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据劳动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雇主与雇员。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工会是团体劳动法律关系

的形式主体。

劳动者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所谓劳动权利能力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依法

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使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变更和消灭

的资格。

依据人的年龄、健康、智力和行为自由等事实要素,法律通常将自然人分为完全劳动行为能力人、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和无劳动行

为能力人。

a.完全劳动行为能力人是指身体健康,有完全行为自由,18周

岁以上的男性劳动者。

b.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同样依据前述四个要素划分,之所以限制劳动行为能力是为保护特定群体的特殊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而不是歧视,更不是违反劳动平等的原则。

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主要包括: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

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的工种、岗位的工作等);女性劳动者(在女职

工禁忌劳动的工种或岗位被视为无劳动行为能力;在特定的生理时期,

不得安排从事某些特定的生产作业);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只

能从事与其劳动能力相适应的职业);某些特定的疾病患者(不得从事

特定的职业或岗位、工种的工作);部分被依法限制行为自由的人(因

违反某些特定规则,被依法限制执业资格的人等)。

c.无劳动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指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经过有权的机关批准,文娱、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可以招用的未成年人除外),以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

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具备用工权利能

力和用工行为能力。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因为劳动法律关系为双务关系,当事人互为权利义务主体,即一方的义务为另一方的权利。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

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

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

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

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用人单位应当依

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即劳动法律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和结果。包括体现一定的行政管理和物质利

益性质的事物,如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等事物。

(一)劳动关系的主体

指参加劳动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劳动者,外国人、无国籍人要成为

我国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符合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能力的

规定。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用人单位,主要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二)劳动关系的客体

(三)劳动关系的内容

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承担的劳动义务。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工作事件、休息时间、劳动报酬、

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劳动纪律及奖惩、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等方

面形成的关系。

2、此外,与劳动关系密不可分的关系还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与用

人单位、劳动者在劳动就业、劳动争议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关系。

3、工会与用人单位、职工之间因履行工会的职责和职权,代表

和维持职工合法权益而发生的关系等等。

正确处理企业劳动关系,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兼顾各方利益原则。

2、协商为主的解决原则。

3、以法律为准则。

4、劳动争议预防为主。

企业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改善内部劳资关系:

1、立法。

2、发挥工会及党组织的作用。

3、培训主管人员。

4、提高职工的工作生活质量。

5、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法律关系的概述、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二部分法律关系 考点1 法律关系的概述★ 【学习提示】本考点可考性不强,但需要都基础概念有一定的理解,为后续学习做铺垫。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1.概念: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内容表现出来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VS社会关系 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在于: ①其他社会关系通常不涉及法律调整,或尚未形成有效的法律规范; ②法律关系是法律化的权利义务,是一种明确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③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 【例题?多选题】(2016年)甲、乙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甲、乙之间的下列约定中,能够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有()。 A.甲送给乙一部手机 B.二人共进晚餐 C.甲将房屋出租给乙 D.二人此生不离不弃 【答案】AC 【解析】选项AC:属于合同关系,能够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选项BD:不发生法律后果。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 1.根据法律规范的性质划分: (1)民事法律关系; (2)刑事法律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 2.根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单方确定还是双方确定划分: 绝对法律关系一个主体对其他一切主体如物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等 相对法律关系某个主体对某个主体如债权法律关系;大多数的劳动法、行政法等领域的法律关系 3.根据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否适用法律制裁划分: 调整性法律关 系 建立在主体的合法行为基础上,是法的实现的正常形式如合同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 系 在违法行为的基础上产生的,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如刑事法律关系考点2 法律关系的要素★★★ 【学习提示】本考点中最关键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其中包括主体的范围和行为能力的界定。

浅谈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浅谈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罗瑜20090857工程造价2班 经济法律关系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即主体、内容和客体。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范围包括: 1.国家------特殊主体 2.国家机关 3.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4.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内部主体 5.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公民 6.外国自然人和社会组织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性要素,它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A.经济权利 经济法主体在法定范围享有的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它包括: 1. 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某种行为 2. 根据自己的意志不进行某种行为 3. 有权依法要求负有义务的人做出一定行为 4. 有权依法要求负有义务的人不做出一定行为 B.经济义务 经济法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或者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它包括: 1.义务主体必须依照法定范围做出一定行为 2.义务主体必须依照法定范围不做出一定行为 3.当主体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它包括: 1.物---指的是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能为人们所控制和利用的物质。 2.货币和有价证券 3.经济行为---指经济法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经济活动。 4.非物质财富---精神财富 【案例】 某百货大楼与某服装厂签订了加工10万套服装的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百货大楼应于8月5日前向服装厂预付300万元,待服装厂于10月底前交付全部服装后结清货款。

2015北大法学考研法理学简答题:法律关系构成要素(附答案)

2015法硕考研法理学简答题:法律关系构成要素(附答案) 法理学是法律硕士考研的重点科目,只有掌握了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才能够更好地利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今天大家分享法理学简答题,并附有答案,希望考生能够利用自己的所复习的知识点去解决实际问题,提高自己的做题能力。 凯程在2014年北大法学考研中录取8人,其中2人勇夺细分方向状元,3人复试第一名,北大法学院作为国内最好的法学院,培养了大量的人才,包括总理,凯程对法学的理解,具有独到的优势,三级法是北大法学考研的法宝,并且北大法学专业课6+1,凯程都有全面而应试性的辅导,集训营提供了最强的专业课和公共课保障,也是凯程法学成功的保障。 2015法硕考研法理学简答题:法律关系构成要素(附答案) 1.简述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答: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①主体:自然人、法人。 特殊权利能力须以一定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

责任能力是行为能力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的表现形式。 ②客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将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 成为法律关系客体条件:1)一种资源2)有稀缺性3)有可控性。 法律关系客体种类:1)物(主要地位)2)行为3)精神产品4)人身利益。 ③内容: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是人们之间利益的取得或付出的状态。 权利义务是表征关系和状态的范畴,是法学范畴体系中最基本的范畴。 本质上,权利是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行为方式上,权利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为、必须怎样为、不得怎样为,是意志与行为的自由。 义务是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表现为必须怎样为、不得怎样为,是意志与行为的限制。 权利义务是法律调整特有,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标志,法律与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

民法学重点

民法学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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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考试复习题。 知识点 1.民法概念;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典;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私法关系的法典。民法典是以条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规则来规范各式法律行为、身份行为。 3.民法渊源; 1.宪法2.民法基本法-民法通则3.民法单行法-民法特别法(我国民法通则的简单化,民商合一 的立法模式,造成了民法单行法的条目众多)4.全国性行政法规5.地方性民事法规6.有权解释 7.法理8.国家政策 4.民法平等原则、等价有偿;( 在民法上,主体地位平等主要是指法律地位的平等,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法 人的垄断地位威胁了主体地位平等。主体地位的平等是意思自治的基础和前提,协调形式的平等 和实质的平等是民法的重大问题)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其内容具体体现为;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5.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客体类型 6.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7.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重点),有案例,宣告死亡时行为效力监护制度。 8.法人的条件(判断是不是法人) 法人的变更:指的是法人在其存续期间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组织上的变更或活动宗旨、经营范围等事项的变化。 9.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0.民事行为的无效和可撤销,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9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的无效可撤销的后果: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 1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 12.善于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 1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解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民事关系,其以当事人地位相互平等为基本特征。在辨析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时,首先应当厘清相关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事实,剥离无关当事人。然后,在以民事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对事实进行界定。 民事法律关系有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客体是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权利义务效力之所及。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不同的客体;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给付),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人身权的客体是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人格权法律关系客体)和身份利益(身份权法律关系客体)。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受到法律强制力保护、享受私法上利益的自由。民事权利以私法利益为内容,以自由为形式,以法律强制力为保障。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辨析) 生命权是指人保有生命不受侵害的权利;健康权,是指人保有身体机能正常发挥生理作用的权利;身体权是指人对于身体的支配

及保有其完整的权利。 生命侵权是阻断生命存续,所以健康权侵害和身体权侵害要以“时间段”内的生命存续为条件。 肖像权的侵权以及与其他权利的关系 肖像是指人的形象通过其他的载体再现。肖像本质是他人能够通过该外部载体的形象与其本人产生联系。即知道“那个人是谁”。肖像权是指自然人有权决定是否制作本人的肖像以及如何使用的权利。肖像侵权的构成要件有二:一是擅自制作、使用他人肖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二者缺一不可。 当肖像中包含隐私内容的时候,构成肖像侵权的同时也构成隐私侵权。 关于照片所有权、肖像权、著作权三者之间关系。(图示)

案例十一 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实例_1

案例十一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实例 对应章节:第一章建设法规概论 相关知识点:工程建设法律关系 【案例背景】 原告:甲电讯公司 第一被告:丙建筑设计院 第二被告:乙建筑承包公司 基本案情: 甲电讯公司因建办公楼与乙建筑承包公司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其后,经甲同意,乙分别与丙建筑设计院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 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丙对甲的办公楼及其附属工程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交付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施工合同约定:由丁根据丙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 合同签订后,丙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付给丁,丁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原来丙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丙以与甲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追加乙为共同被告,判决乙与丙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小组讨论】 1、分析本案中的法律主体及主体的类别、说明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2、对出现的质量问题,以上法律主体将如何承担责任? 要求:

1、每组4-5人,结合书本内容,深入探讨; 2、各组形成书面结论; 3、各组就分析的结果进行探讨交流。 【参考答案】 1、本案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甲乙丙丁。 甲属于社会组织中的建设单位; 乙属于社会组织中的施工企业; 丙属于社会组织中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 丁属于社会组织中的施工企业。 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甲是发包人,乙是总承包人,丙和丁是分包人。 2、《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对工程质量问题,乙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而丙和丁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甲承担责任。总承包人以不是自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理由企图不对发包人承担责任,以及分包人以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不向发包人承担责。本案必须说明的是,《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本案中乙作为总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虽经发包人同意,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与丙和丁所签订的两个分包合同均是无效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经济法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二部分法律关系二、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常见于物权关系(1)物既可以是自然物,如森林、土地,也可以是人的劳动创造物,如建筑物、机器、各类产品。 (2)广义上物的概念还包括货币及其他各种有价证券,如汇票、支票、股票、债券等 行为常见于债权关系 作为如旅客运输合同的客体是运送旅客的行为 不作为如竞业禁止合同的客体是不从事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 人格利益常见于人身关系包括公民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公民的人身、人格和身份等 智力成果常见于知识产权关系如科学著作、文学艺术作品、专利、商标等【例题?多选题】(2017年)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A.建筑物 B.自然人的不作为 C.人格利益 D.有价证券 【答案】ABCD 【解析】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人格利益、智力成果。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权利按作用方式划分支配权 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获得支 配利益的权利 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请求权 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某种行为或不 为某种行为的权利 如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 抗辩权 请求权的义务人以请求权依据以外 的事由,拒绝对方请求的权利 如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形成权 权利人以单方意志决定特定法律关 系是否存续、变更的权利 如可撤销行为的撤销权、解除权、抵销权、 效力待定行为的追认权 考点3 法律事实★ 【学习提示】建议把握法律事实的分类,其中事实行为的典型例子也需要弄清。 1.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的变化的原因,即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2.分类:

【例题?多选题】(2014年)下列各项中,能导致一定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有()。 A.人的出生 B.自然灾害 C.时间的经过 D.侵权行为 【答案】ABCD 【第二部分总结】 第三部分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考点1 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学习提示】记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其余内容简单阅读。 1.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 (1)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研究全面依法治国重大事项、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协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等。 (2)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部。 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考点2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和总抓手★ 【学习提示】本考点主要把握大标题,细节内容阅读即可。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障。

民法通俗读本第七讲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和变动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和变动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在每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中都包括三个方面,也就是主体、客体和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也称为权利主体,也就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知道了主体,就容易理解客体。用法律的语言来说就是: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非物质财富、行为。看起来挺拗口的,举例一说就明白。一个人拥有一辆小汽车放在楼下,楼上的人不小心碰掉了花盆,砸坏了小汽车。这样在两个人之间就形成了法律关系,主体是这两个人,客体就是小汽车和碰掉花盆的行为。小汽车是自然人所有权保护的,防止花盆掉落砸到别人的人或财产是自然人应尽的义务。这样就解释了“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主体和客体结合起来产生的后果,就是法律关系的内容。用法律语言这样解释: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权利义务。以买卖合同关系为例,首先要有买方和卖方,这是主体、其次,买卖双方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你有收钱的权利我有交货的义务等等,这就是内容。买卖合同体现一个债权债务关系,它指向的对象是交付行为,也就是客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每天社会生活中都充满了纷繁复杂的现象,并不是所有事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我们把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原因)统称为法律事实。例如一个人丢了钱包,并没有与他人产生联系,丢钱包只是一个事件,而不是法律事实。一个人捡了一个钱包,也不构成法律事实。当丢了钱包的人发现自己的钱包被他人所捡到而要求返还时,这时丢钱包和捡钱包就称为法律事实了。丢钱包的人有权要求捡钱包的人返还;捡钱包的人则应当返还,不能私自占有。 所谓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但并非一切客观情况都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例如,属于自然现象的日出、日落、刮风、下雨,属于人的活动的散步、读报、起床、睡觉,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因此不能成为法律事实。而时间的经过、严重自然灾害的发生、战争和封锁禁运,人的出生、死亡、成年、失踪、精神失常等,却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因而属于法律事实。可见,客观情况之是否成为法律事实,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因此,所谓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法律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情况。 自然现象也可以是法律事实。如下冰雹砸坏汽车,车主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我们还应该知道,一个法律事实引发的法律关系可能不止一个。例如,某人下雨天在树下躲雨,被雷劈中死亡。他的死亡使得继承和被继承的法律关系形成;使得他与单位的立法关系消灭;他生前的一些债权债务都发生了变更。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相互结合引起同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例如,遗嘱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需要以立遗嘱的行为和遗嘱人死亡这两个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事件是客观事实,如洪水、人的出生与死亡;行为是主观事实,例如订合同、请律师、盗版等。 1、行为是指以法律主体的意思表示为核心的主观事实,如你与一个人订立合同,这种订立合同的行为就属于法律事实的一种,他引起了你跟对方合同关系的产生。另外提醒注意的一点是,民事行为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与其相对应的是事实行为。 (1)民事行为。民事行为,也叫表意行为,根据《民法通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比如上面说的我订立合同的行为。但是,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其中,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的

法硕辅导:民事法律关系详解二.doc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必备要件,即缺少其中一种要件,民事法律关系就不成立。各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件不尽相同,我们这里所讲的构成要件,是指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即共同构成要件。民事法律关系的共同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内容、责任四个方面。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狭义指有中国国籍的市民,广义包括外国人、无国籍的人)、法人、国家、合伙、家庭(户)及其他共同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权义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权利或

承担义务的资格。自然人、法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也参加一定的民事活动,享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在国际交往及发行国债、国家赔偿关系中充当民事主体。关于民事主体,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法人为独立主体,在公民一章中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法人一章规定了联营。现在的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个体工商户多已发展为个体企业,合伙应统一规定,联营也没有规定的必要,好多已发展成为公司。上述规定符合改革初期的实际。公民是公法概念,合同法已改用自然人。合伙、家庭是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我认为是,凡是能独立参加民事关系的组织体都是独立的主体,事实上都是主体,只不过责任上与法人不同。这是需要研究的问题。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发生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考点2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一般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等构成。(一)法律关系主体1.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种类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根据各种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2.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民和法人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1)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2)行为能力。&考&试大$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参加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世界各国的法律,一般都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二)法律关系的客体1.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2.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和形式、类型也在不断地变化着。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规定的被人类认识和控制、有用的财富。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可以是活动物,也可以是不活动物。(2)行为。在很多法律关系中,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行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特定的,即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3)精神产品(非物质财富)。西方学者称之为“无体(形)物”。&考&试大$我国法学界常称为“智力成果”或“无体财产”。(4)人身利益。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体现,包括公民、法人的姓名权、名称权;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等。(三)法律关系的内容1.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它是法律规范的指示内容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落实,是法律规范在社会关系中实现的一种状态。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是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法律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2.权利义务的分类(1)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规定的不同,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基本权利义务和普通权利义务。 (2)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法人)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3)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3.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第一,从结构上看,权利义务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第二,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第三,从产生和发展看,权利义务经历了一个从混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第四,从数量上看,权利义务的总量是相等的。来源:考试资料网4.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在由法律的一般规定转化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实有权利和义务以后,也还存在着一个实现问题,权利不能实现就歪曲了它的本质,而义务不能实现就造成了对权利人利益的损害。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最重要的是通过国家来保障。例解下列有关法律关系客体的何种表述是错误的?(2005/1/92,不定项) A.所有的法律关系客体均包含着某种利益B.无法律关系客体就无法律关系c.多向(多边)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有主次之分D.在确定法律关系客体的标准时,不涉及法的价值评价[答案及解析]D。

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五 (@)二、法律关系的,陵质和特征 在理论上,对法律关系的概念曾有不同的解释。卡尔·冯·萨维尼最早将它界定为“由法律规则所决定的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他认为,法律关系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 称为关系的实质要素——事实状态;第二部分称为关系的形式要素,它使事实状态被上升至法律层面。而温特沙伊德则指出,萨维尼的“两要素说”并不完全科学,因为在某些 情况下(如所有权关系)即使没有任何实质的事实要素,法律关系仍可能得以建立。温氏认为,法律关系是法律上规定的关系,它包括两个类型:一是由法律所设立(如所有权关 系);二是法律追究其法律后果的事实状态(如占有关系)。这一争论实质上涉及对法的性质的认识:法到底是法律规则(规范)体系,还是法律关系体系?对此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就 构成了法学理论上两大学说,即“规范(规则)说”和“关系说”。比尔林对两种学说作了一个综合的解释,指出:一切法律规范都表述法律关系(即被授权人和受约束人之关系) 的内容。而法律关系的内容则包括一方的权利和另一方的义务。后世法学在论述法律关系问题时基本上是以比尔林的解释为基础的。本书也采此通说,对法律关系的概念作如下

定义: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此一定义可以看出,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一)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这一命题至少说明三个问题: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 关系。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如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等),也 有些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政党社团的内部关系),还有些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这些被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本身(如刑法所 保护的关系不等于刑事法律关系)。即使那些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不能完全视为法律关系。例如,民事关系(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也只有经过民法的调整(即立法、执法 和守法的运行机制)之后,才具有了法律的性质,成为一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 生活中得到具体地贯彻。换言之,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权利、

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讲解.doc

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讲解 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三种主体) 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参加合同法律关系,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教材P3 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依法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生命的人。 作为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既包括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没有国籍的人,他们都可以作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 注意:区别“自然人”与“公民”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是指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自然人是主体,这就意味着不仅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可以在我国签定合同,外国人乃至无国籍的人都是可以在中国与别人签定合同成为合同当事人。 2)法人 法人的概念——教材P10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与自然人相对,它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存在的必备条件(四个)——教材P10-11 a)依法成立。法人不能自然产生,它的产生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法人的设立目的和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设立法人必须经过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或者核准登记。 b)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它要求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必须与法人的经营范围或者设立目的相适应,否则就不能被批准设立或者核准登记。 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法人相互区别的标志和法人进行活动时使用的代号。法人的组织机构是指对内管理法人事物、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机构。法人的场所则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所在地,也是确定法律管辖的依据。 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必须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或者经费承担在民事活动中的债务,在民事活动中给其他主体造成损失时能够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区别“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概念: 我国《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他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

民事法律关系和民法适用

民事法律关系和民法适用 摘要: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学的基本概念,是民法的核心。而民法的调整具体体现在法官对民法的适用上,民法的适用是一个由具体到抽象,再由抽象到具体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辩证过程。民法的适用就是具体民事法律关系和抽象民事法律关系相互转换。将立法者在法律规范中所隐含的抽象民事法律关系,如何在民事法律事实的推动下,作用于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关键词:民事法律关系;民法适用 一、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概要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但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关系,而是在一般社会关系基础上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后的必然产物,或者说是一种法律化的社会关系。在民事领域中,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呢?梁慧星教授认为:“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人类社会生活关系中,受法律所支配的关系,其本质在于,因法律之规定而在当事人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江平教授认为:“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纳入民法调整范围的生活关系,即是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魏振瀛教授认为:“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这也是我国民法学教材比较普遍接受和采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表述。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即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不可少的因

素。民事法律关系之构成应包括动和静两个方面,静的要素为主体和客体。动的要素为权利义务,及其变动与变动之原因。主体之间,即凭借客体以彼此联系,联系之内容即为权利义务。至于此种联系的开始,变动,消灭及其法律效果,则为权利义务之变动以及变动之原因的问题。 二、民法适用的“三段论” 民事法律关系是解析案件最基本,最有效的工具。无论多么复杂的案件,只要将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分析清楚,便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应以民事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具体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然后才能得出结论,既判决。这就是法律适用中的“三段论”推理方法。法律适用的逻辑思维过程构成表示如下: (一) 法律的发现 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寻找大前提,也就是“找法”作业,在民法的适用中,所要找的就是民法规范。民事法律规范无不体现着立法者所确定的抽象的民事法律关系。从宏观上看,在法典化的国家,民法典的编制,民事法律制度的构建都是围绕民事法律关系来构建的。法典的编撰者首先将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分为主体,客体,内容,变动(法律效果),变动原因(法律事实)五个要素,然后把主体,客体,民事法律事实中的民事行为作为总则的内容加以规定,内容作为分则的内容来加以规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所谓民法典的体系,其实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体系。只有以体系化了的民事法律关系为线索,按

法律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

法律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中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30分) 1、按照制定与实施法律的主体不同,可以把法律划分为(C)。 A、根本法与普通法 B、一般法与特别法 C、国内法与国际法 D、实体法与程序法 2、我国依法治国的主体就是(C )。 A、党中央 B、国务院 C、广大人民群众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B )适用我国法律。 A、一律 B、一般 C、可以 D、不能 4、法律( A)就是划分部门法的首要的、第一位标准。 A、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种类 B、调整的方法 C、保障权利的途径 D、调整的机制 5、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就是(D )年制定的宪法。 A、1949 B、1950 C、1952 D、1954 6、(C )就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就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基本制度。 A、民族自治制度 B、区域自治制度 C、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D、民族平等制度 7、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D )。 A、权利 B、权力 C、义务 D、权利与义务

8、最高人民法院就是我国的最高国家审判机关,(C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A、领导 B、指导 C、监督 D、管理 9、行政法与行政法规的关系就是(C )。 A、行政法就就是指行政法规 B、行政法就是行政法规的渊源之一 C、行政法规就是行政法的渊源之一 D、行政法与行政法规就是效力不同的两种类别的规范性文件 10、私营企业就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达到( D)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A、5 B、6 C、7 D、8 11、增值税属于(A )。 A、流转税 B、财产税 C、所得税 D、营业税 12、我国森林法把每年(C )定为全国统一的“植树节”。 A、3月5日 B、3月11日 C、3月12日 D、3月15日 13、刘迪,6岁,在北京幼儿园学习绘画数年,1989年夏天,某机构组织儿童绘画展,刘迪的画被选中参展,并获得一等奖,得奖金1000元。此时刘迪父母已离异,其母张某为刘迪的监护人,刘迪之父每月给刘迪100元抚养费。1000元奖金应归( D)所有。 A、刘母 B、刘父 C、幼儿园 D、刘迪 14、财产所有权中最核心的就是D )。 A、占有权 B、使用权 C、用益权 D、处分权

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主体: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国家。内容:权利与义务是其内容。 客体:包括物、行为、人格利益和智力成果。 简述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无行为能力人: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指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完全行为:指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及十六周岁以上但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简述代理的特征?(P24) 答: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简述有效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 答:(1)意思表示一致:说明双理解并同意有关交易的要素;(2)具有合法的“标的”:指具有合法交易价值的东西,如:现金、货物、某种行为的许诺等等;(3)具有明确的“协议”:尽管在特定的场合口头合同也是有效的,但是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是大家认同的典型“协议”形式;(4)合法的主体:意思是合同主体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人,指成年人并具有完全的意思能力。 简述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8种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现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以合法利益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简述要约失效的情形?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简述合同抗辩权?(P74)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义务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的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权绝对方请求履行合同的权。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简述合同终止的原因?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触;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券债务同归于一人,即混同;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简述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3种?(P90) 继续履行: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补救措施:是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债权人在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后台业务的同时,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要求债务人采取的补救履行措施。 损害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和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具体方式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定金罚款等。 简述普通合伙企业损益分配的原则?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企业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企业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企业协商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企业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企业人承担全部亏损。(私自合伙的禁止)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50人以下);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和者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确定的其他职权。简述票据的种类?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简述银行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7个? 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因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又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 1.物。既可以是物质形式,也可以是货币形式;既可以是消费资料,也可以是生产资料。 2.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既可以是行政主体的行为,也可以是行政相对方的行为。

3.精神财富。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如学术著作、专利、发明等。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被监督的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除必须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以及内容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没有行政法律规范的确认和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无法确定,也就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2.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没有法律事实存在,即使有行政法律规范,也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最新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教程文件

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题客体内容 1 主体:是指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的当事人 经济法主体的资格:是指当事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经济法主体的范围:国家机关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公民 2 客体: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经济信息等 种类:物资财(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行为:为经济活动(为实现权利和义务而实施)智力成果:非物质财富(工业产权商标权专利权) 3 内容: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经济权利:所有权法人财产权经济管理权经济职权债权知识产权 经济义务:纳税保证产品质量环境保护 二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比较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出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1 有限责任公司是属于"人资两合公司"其运作不仅是资本的结合,而且还是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在这一点上,可以认为他是基于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是资合公司,是股东的资本结合,不基于股东间的信任关系。 2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限制,为2人以上50人以下,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没有上限,只要不少于5人就可以。 3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有限制,需要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没有限制,可以自由转让。 4 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5 有限责任公司不用向社会公开披露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的信息,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多,流动频繁,需要向社会公开其财务状况. 三股票的概念: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特征:不可返还性可流动性高风险性潜在高收益性价格高波动性股份具有伸缩性经验决策参与性 种类:1 按股票持有者可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三种 2 按股东的权利可分为普通股、优先股及两者的混合等多种 3 股票按票面形式可分为有面额、无面额及有记名、无记名四种 4 按享受投票权益可分为单权、多权及无权三种 5 按发行范围可分为A股、B股H股和F股四种 四合同内容的一般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五简述无效合同的概念: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的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已经订立但因违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成立与生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应不具法律约束的合同) 种类: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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