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指引

第一条为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规范,完善做市机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债券市场做市机构的作用,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做市机构,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有关要求连续报出做市券种的现券买、卖双边价格,以及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市场参与者)的报价请求合理报价,并按所报价格与市场参与者达成交易的做市商、尝试做市机构等。

第三条做市机构应积极开展双边报价、回复市场参与者报价请求等做市业务,严格履行成交义务,在提高市场流动性、完善价格发现机制、形成有效的收益率曲线等方面主动发挥作用。

第四条做市机构应当认真履行做市义务,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及业务规程的最低义务要求。

做市机构需就因异常情况未履行上述义务要求的情况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出具书面说明。

第五条做市机构应提高报价质量,其双边报价及回复请求报价应当处于市场合理水平,双边报价价差应当处于市场合理范围。

第六条做市机构应不断加强市场研究和分析能力,提高做市业务水平,树立和维护做市机构在银行间市场中的良好形象。

第七条做市机构不得利用做市报价扰乱市场正常价格水平,不得操纵市场。

第八条做市机构的做市报价及所达成的交易须以本机构真实交易需求为基础,不得进行倒量等虚假交易。

第九条做市机构应当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商协会提交该季度做市情况的书面报告。

做市机构应保证报告质量,内容应包括债券市场分析与展望、本机构债券交易和做市情况、对银行间市场发展的建议等。

第十条交易商协会会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制定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评价指标体系),制定评价指标体系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并适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交易商协会发布评价指标体系,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做市机构的做市业务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评价结果优异的做市机构为优秀做市机构,交易商协会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交易商协会网站及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交易中心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上海清算所网站等信息平台,对优秀做市机构予以公布,供监管机构、市场参与者参考。

第十三条做市机构开展做市业务应通过交易中心的交易

系统进行,交易商协会对做市机构的做市评价所需数据与资料来源于交易中心等中介平台机构。

第十四条交易商协会对做市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做市机构研究、讨论完善做市商制度的有关事宜,并将有关建议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五条违反本指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的做市机构,交易商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公开谴责等自律处分,并责令改正;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交易商协会将移交有关部门进一步处理。

第十六条本指引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意向承销类会员 (银行类)市场

附件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意向承销类会员 (银行类)市场评价相关材料说明 一、材料内容 1、参与市场评价说明书; 说明书需包括以下内容: (1)参与市场评价的意愿; (2)机构基本情况简介; (3)最近三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说明。 如有《评价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相关情形,不得参与市场评价。 2、2010年度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4、2009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5、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上述三个制度文体(应为本单位发布实施的制度); (2)上述三个制度说明,要求简单扼要、清晰明了。 6、从事债券承销业务部门设置、负责人及业务人员简历; 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本机构组织架构图及相关说明; (2)债券承销业务部门设置情况介绍,包括成立时间、承销队伍规模、债券承销业务部门在本机构的地位和作用、债券承

销业务开展情况等; (3)从事债券承销业务相关人员汇总表(模板见附件1) (4)从事债券承销业务相关人员工作简历(模板见附件2)。 7、2010年度银行间债券市场一级市场、二级市场业务开展情况介绍; 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一级市场情况介绍应包括2010年度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一级市场上承销发行的相关业绩情况,如承销发行金额、只数及相关排名等。 (2)二级市场情况介绍应包括2010年度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二级市场上交易的相关业绩情况,如交易结算金额及相关排名等。 8、市场评价信息表(见附件3); 9、交易商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材料格式 参与市场评价的会员应当按照上述材料顺序将电子版及纸质版材料发送到交易商协会秘书处。 (一)电子材料 1、审计报告电子版可只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从事债券承销业务相关人员汇总表应按照EXCEL格式,其他可按照Word或PDF格式提供。 2、邮件标题为“XXX单位参与市场评价材料”; 3、所有材料以附件形式打包发送,每项材料的文件名称和标题一致,如“XXX单位材料一:参与意向承销类会员市场评价说明书”。 (二)纸质材料 1、将材料按照顺序逐份装订; 2、每份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一文读懂银行间债券市场及发行条件

一文读懂银行间债券市场及发行条件 【交易商协会诞生记:央行短期融资券引发的纠纷】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债券市场三分天下,公司债由证监会下属的交易所负责审核,企业债由发改委管理,银行间市场债券则由人民银行管理。为推动直接融资市场发展,2005年人民银行独辟蹊径,开发新品种——短期融资券,并打破了债券发行审批制,引入备案制,实行余额管理。然而,这一行为引来了债券市场管理的“纷争”。2007年下半年,不同的部位对央行发行短期融资券“有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对人民银行发出质询函,主要内容是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机构是否需要由人民银行审批,如果需要审批就是新市场行政许可,这需要在国务院备案。如果不备案,就违反了行政许可法。这一棘手问题,一度困扰人民银行。怎样才能既推动债券市场的发展,又不违反行政许可法呢?央行经过慎重考虑,最终决定将金融市场司的部分职能分出,成立交易商协会,实行注册制,自律管理。央行随后也修订了央票的管理办法,将其注册机构由人民银行变更为了交易商协会。可以看出,一定程度上,正是因为中国债券市场的多头管理体制促成了交易商协会的诞生。法规依据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关于公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6]4号)监管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审批机构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债主体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发 行条件1、超短期融资券:期限在270天以内,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流动资金需要,不得用于长期投资。2014年,交易商协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SCP发行主体需满足五个标准:第一,发行SCP的主体需提供付费模式不同的双评级,任一评级机构出具AA级主体评级,发行人即可注册发行SCP;第二,发行人近三年内需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累计达3次或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累计达50亿元;第三,发行人需根据自身经营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测算短期资金缺口,确定募集资金规模,合理匹配用款期限,满足“实需原则”,不得“发短用长”;第四,公司治理完善,业务运营合规,信息披露规范,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第五,市场认可度高,发行债券具有较好的二级市场流动。关于超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是否可以超过企业净资产40%,没有明确规定,但目前公开发行超短融的企业一般都没有超过40%。超短融自2010年推出,经历了四次扩容,发行主体先后由3A级央企逐步扩展到有多次发行记录的AA+企业,但当时AA+承认的是中债资信评级,因为在市场上,中债资信的评级最为保守。2014年又将评级标准将为双评级中只要有一家出具AA即可。2016年修订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规定,企业注册超短期融资券,可在注册有效期内自主发行,再次放开超短融的发行。2016年以来,大部分SCP发行仍实行双评级,但有少部分发行实行单评级,有部分主体信用评级为AA-。2016年至2017年3月27日,超短期融资券发行2269只,占银行间债券市场7.8%,余额占银行间债券市场10.72%。无论是只数,还是余额,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使用最多。2、短期融资券:期限在1年以内,短期融资券

商业银行债券业务风险管理

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债券市场的发展是建立有效利率体系、合理的投融资秩序、开展金融创新的基础。目前我国债券市场发展速度仍远远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尤其是银行间债券市场,各种制约债券市场发展的弊病依然存在。近年来,在管理部门的推动下,我国债券市场取得了快速发展,债券市场融资规模、参与主体和产品结构逐渐丰富。尽管如此,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债券市场仍是我国金融市场的一个“短板“,还有极大的提升空间。随着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融入国际市场已经是大势所趋。 在银行间债市中,信用债券市场的发展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并降低宏观经济对银行体系的依赖,但同时也给商业银行债券业务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为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银监会于2009年3月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科学制订投资指引,明确相关职责权限,对债券实行风险分类管理,重点关注高风险债券,并对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及流动性管理等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但目前商业银行内部债券业务风险管理仍不成熟,相关制度尚未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内部和外部均存在许多需要关注的新动向和亟需解决的老问题。 信用债券市场的发展情况 近年来,银行间债券市场取得了高速发展,发行次数和托管量增速均超过同期利率产品。截至2012年11月末,共发行1022支,较上年同期增加5.69%,发行量总计1.88万亿元。其中,截至2012年11月末,企业债共发行414支,发行量总计0.57万亿元;短期融资

券共发行2支,发行量总计0.04万亿元;中期票据共发行510支,发行量总计0.79万亿元(数据来源:中国债券信息网-中债数据-统计报表)。 截至2012年11月末,银行间市场信用债券托管量达到6.24万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了19.1%,其中,企业债托管量达到2.22万亿元,同比增长17.3%;中期票据托管量达到2.45万亿元,同比增长26.2% 。 随着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作为债券市场的主要投资者,商业银行债券业务规模也在近几年取得高速增长。截至2012年11月底,商业银行信用债券托管量为2.32万亿元;全国性商业银行信用债券托管量约占全部商业银行信用债券托管量的73.4%,城市商业银行约占18.0%,农村商业银行以及农村合作银行约占6.9%,外资银行约占1.6%。目前,部分大型商业银行债券资产规模已达到其自身总资产规模的20%~30%。 银行内部债券交易风险管理的问题 加强债券业务资负管理。中国债券市场从1981年恢复发行国债开始至今,经历了曲折的探索阶段和快速的发展阶段。早期,商业银行债券业务主要以利率产品(国债、央票、政策性金融债等)为主,且针对单一利率风险的资产负债管理策略也较为被动。应提倡对债券头寸实行积极的资产负债管理策略(ALM),即预判式ALM模式。期限不匹配是商业银行经营中的常态,预判式资产负债管理就是在科学预测债券价格的基础上,通过债券价格场景、业务策略、投资策略、对冲策略等的组合模拟分析,在总体市场风险容忍度的控制范围内,有效利用期限错配来获取收益。 债券交易在银行内部的从属地位。目前,信用债券的交易和投资是商业银行资金业务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交易业务所占份额较小,主要为满足做市要求。相对而言,投资

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工作指引

NAFMII指引0005 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工作指引 第一条为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规范,完善做市商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债券市场做市商作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简称《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做市商应重视做市商资格,积极开展做市业务,为提高市场流动性、完善价格发现机制、推动我国债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三条做市商应认真履行做市义务,在做市债券总数、券种类型、待偿期限、双边报价空白时间等合规性方面应严格遵守《规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做市商的做市报价应为可点击成交的双边报价,双边价差应当处于市场合理范围。 做市商不得利用做市报价扰乱市场正常价格水平,不得操纵市场。 第五条做市商应积极增加做市债券只数,做市债券尽可能涵盖《规定》所列的全部待偿期限和券种类型,积极参与对长期债券和非政府信用债券的做市报价。 第六条做市商应保证报价质量,有效促进真实的做市成交,不

得虚假做市。 第七条做市商在按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季度报告的同时应抄送交易商协会。 做市商应保证报告质量,内容应包括债券市场分析与展望、本机构债券交易和做市情况、对银行间市场发展的建议等。 第八条做市商应不断加强市场研究和分析,增强做市能力,提高做市水平,树立和维护做市商在银行间市场中的良好形象。 第九条交易商协会定期对做市商进行评价,评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注重质量、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合规性情况、报价情况、成交情况、配合主管部门工作以及提交季度报告等情况。 第十条做市商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以下方面: (一)合规性:主要评价做市商是否遵循《规定》的相关要求,满分为24分。 (二)报价价差:主要评价做市商在被评价期间对各待偿期限债券双边报价价差(以bp表示),满分为35分。 (三)报价量:主要评价做市商在被评价期间的报价总量情况,满分为10分。 (四)成交量:主要评价做市商在被评价期间的做市成交笔数和成交总量情况,满分为15分。 (五)配合与报告:主要评价做市商配合主管部门工作、提交季度报告的及时性和质量等情况,满分为16分。

深耕廿载 筑梦未来——中国资产托管行业20年回顾与展望

深耕廿载筑梦未来——中国资产托管行业20年回顾与展望编辑:cba01 | 2018-07-31 18:46:14 | 作者: | 来源: | 浏览:1335次 今年,是中国资产托管行业发展20周年。 1998年,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起步,资产所有权、投资管理权和保管监督权相互分离、相对独立,有效解决了资产管理行业委托代理关系中监督和约束机制的缺失。经过20年的发展,托管机制已经渗透到证券投资基金、信托、保险、社保基金、企业年金、证券公司理财、银行理财、私募基金、QFII、QDII等各个领域,托管机制在塑造行业信任、提高交易效率、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回顾20年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将中国资产托管行业发展历程梳理划分为初步探索阶段(1998年-2000年)、全面推广阶段(2001年-2011年)、高速发展阶段(2012年-至今)三个阶段,总结中国资产托管行业发展十件大事铭记历史进程: 1. 1997年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拉开了中国资产管理行业蓬勃发展的序幕,托管机制也应运而生。1998年,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工、农、中、建、交五大行成为国内首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银行,同年首批五只封闭式基金获准募集发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纷纷设立托管部门并开办托管业务,托管业务破土而出。 2. 2001年9月,华安创新基金正式发行,这是我国首只开放式基金,实现了从封闭式基金到开放式基金的跨越,该基金由交通银行托管,托管流程和服务内容发生重要变革。 3. 2002年,南方、博时、华夏、鹏华、长盛、嘉实六家基金管理公司成为首批全国社保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为托管人。2004年2月23日由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颁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明确企业年金管理要引入托管人,自此企业年金托管业务起航。 4. 2003年1月,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汇丰银行和花旗银行五家中外商业银行获批QFII托管业务资格。2003年6月,建设银行获得汇丰银行在境内投资资产托管,成为国内首家开展QFII运作的中资银行。 5. 2004年6月11日,《证券投资基金法》开始实施,法规中对托管人的任职资格、履行职责、行为规范、任职程序等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在法律上明确了托管行的职权和地位。 6. 2004年,原保监会出台《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明确保险公司应建立第三方托管机制,自此,保险资产托管大门正式开启。 7. 2009年3月12日,中国银行业协会托管业务专业委员会成立,并相继发布《中国银行业托管业务自律公约》、《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等文件。 8. 2009年,原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引入托管机制。同年,大型商业银行纷纷开展了理财产品托管业务。 9. 2012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施行,基金子公司托管业务和和特定客户资产托管业务开始。 10. 2016年上半年,中国银行业资产托管规模首次超过百万亿人民币。截至2017年底,银行业托管规模达141.5万亿元人民币。 回顾过去,锐意创新和深耕细作成就了中国资产托管行业二十年发展的功与名;展望未来,风险防控和高效运营将成为中国资产托管行业发展的主旋律。托管人要以金融体系稳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and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take no responsibility for the contents of this announcement, make no representation as to its accuracy or completeness and expressly disclaim any liability whatsoever for any loss howsoever arising from or in reliance upon the whole or any part of the contents of this announcement. (a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incorporat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ith limited liability) CONNECTED TRANSACTION PURCHASE OF SHORT-TERM FINANCING BILLS On 25 October 2010, First Tractor Finance, a non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the Company, and China Citic Bank, an independent third party to the Company, entered into the Distribution Agreement pursuant to which First Tractor Finance has agreed to purchase the Financing Bills in the principal amount of RMB50,000,000.00 issued by YTO, the controlling Shareholder and a connected person of the Company. The Purchase of the Financing Bills in the principal amount of RMB50,000,000.00 constitutes a financial assistance provided by the Company to YTO under Chapter 14A of the Listing Rules. As the relevant percentage ratios of the Purchase are less than 5%, the Purchase is subject to the reporting and announcement requirements only but is exempt from independent shareholders’ approval requirements pursuant to Chapter 14A of the Listing Rules. INTRODUCTION The Board is pleased to announce that on 25 October 2010, First Tractor Finance, a non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the Company, and China Citic Bank, an independent third party to the Company, entered into the Distribution Agreement pursuant to which First Tractor Finance has agreed to purchase the Financing Bills in the principal amount of RMB50,000,000.00 issued by YTO, the controlling Shareholder and a connected person of the Company.

基金托管人法律责任相关法律及具体规定

基金托管人法律责任相关法律及具体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三十一条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规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的,从其规定。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意见不一致时,按信托文件规定处理;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决定。 第三十二条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人对共同受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受托人同样有效。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托管人是否和管理人为《信托法》下的“共同受托人”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民初2 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商业银行作为托管行承担的是资金收付责任,属于资金的代收付行和保管行,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管理和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因此与信托计划受托人并非共同受托人,投资人以此主张托管人责任的不应得到支持。(未找在裁判文书网上找到该案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 第三十六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二)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十)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八十三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 日常机构的,由该日常机构召集;该日常机构未召集的,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交易规则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2002年2月19日起实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交易行为,维护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名词在本规则中具有以下含义: (一)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用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债券等记账式债券。 (二)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交易的以下各类机构: 1、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 2、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4、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三)债券交易包括债券买卖和债券回购两种。 债券买卖是指参与者以商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债券回购是参与者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正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正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入资金、出质债券的一方,逆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出资金、享有债券质权的一方。 (四)交易系统是指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管理运作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网络。 (五)信息系统是指由同业中心管理运作的信息采集、编辑和发布系统与网络。 第三条参与者在债券交易中要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参与者自主报价、自选对手、自行清算、自担风险。 第四条同业中心为参与者的债券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二章交易基本规则 第五条交易系统的工作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如遇变更,同业中心应发布市场公告。 交易系统工作日的营业时间为9:00-11:00、14:00-16:30。 第六条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参与者可在此区间内自由选择回购期限,不得展期。 第七条同业中心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交易券种要素公告交易券种的挂牌日、摘牌日和交易的起止日期。 第八条债券交易数额最小为债券面额十万元,交易单位为债券面额一万元。 第三章参与者管理 第九条参与者应指派人员参加同业中心举办的业务培训。参加培训的人员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后,获得同业中心颁发的《交易员证书》,取得交易员资格。 第十条具备交易员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债券交易。 参与者应对其交易员的交易行为负责。 交易员对其交易密码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参与者应在已具备同业中心交易员资格的人员内指定专人担任首席交易员,负责下属交易员的交易管理。

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指引

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inancial Market Institutional Investors(缩写为“NAFMII”)。 第二条协会是由银行间市场参与者、中介机构及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和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银行间市场自律组织,为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银行间市场进行自律管理;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银行间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推动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协会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注册地和常设机构均在中国北京。 第六条本章程所称银行间市场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行业自律规则、业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并负责监督实施;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会员向主管部门、立法机关等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业务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 (三)教育和督促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制定的准则、规范和规则,监督、检查会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给予纪律处分,维护市场秩序; (四)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五)组织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执业水平; (六)组织会员进行业务研究、开展业务交流,根据会员需求,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管理适合银行间市场特性的产品研发,推动会员业务管理和业务规范; (七)收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市场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八)对市场发展有关问题进行研究,为会员业务拓展及主管部门推动市场发展献计献策; (九)开展为实现协会宗旨的其他工作; (十)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和中国人民银行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会员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2002年2月19日起实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交易行为,维护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名词在本规则中具有以下含义: (一)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用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债券等记账式债券。 (二)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交易的以下各类机构: 1、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 2、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4、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三)债券交易包括债券买卖和债券回购两种。 债券买卖是指参与者以商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债券回购是参与者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正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正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入资金、出质债券的一方,逆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出资金、享有债券质权的一方。 (四)交易系统是指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管理运作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网络。 (五)信息系统是指由同业中心管理运作的信息采集、编辑和发布系统与网络。 第三条参与者在债券交易中要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参与者自主报价、自选对手、自行清算、自担风险。 第四条同业中心为参与者的债券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二章交易基本规则 第五条交易系统的工作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如遇变更,同业中心应发布市场公告。 交易系统工作日的营业时间为9:00-11:00、14:00-16:30。 第六条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参与者可在此区间内自由选择回购期限,不得展期。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联合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的通知 (中汇交发[2009]254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人: 为了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相关行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等相关政策法规,联合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银办函[2009]570号文)同意,现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布。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国际开发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的金融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券种(以下统称金融债券)。 第三条金融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有义务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披露信息,并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发行人应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分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分别通过中国货币网(https://www.360docs.net/doc/b117134874.html,)和中国债券信息网(https://www.360docs.net/doc/b117134874.html,)向投资者披露。 第五条经核准发行的金融债券(不含政策性银行债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其发行人应于每期债券发行前3个工作日向投资者披露以下文件: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同意本次发行的书面文件; (二)监管机构同意金融债券发行的文件; (三)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具体见下表); 发行时间需披露材料 第一季度上一年度半年财务报告;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鼓励披露上一年度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或第三季度财务报告。 第二季度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鼓励其披露当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 第四季度当年半年财务报告;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注:上述报告会计年度划分参照中国会计年度划分规则,如发行人所在地的会计年度划分规则与中国会计年度划分规则不一致,则财务报告的提交应根据所在地会计年度与中国会计年度之间的时间差依此顺延。 (四)募集说明书; (五)发行公告或发行章程; (六)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七)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八)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银行间市场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2012年版)

附件4: 中国银行间市场 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 (2012年版) 版权所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12

声明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颁布《中国银行间市场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2012年版)》(简称“《信用定义文件》”),旨在通过向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参与者(简称“参与者”)提供交易确认书所使用的术语释义,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促进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交易商协会将根据市场的发展及需求,不断调整、增加定义内容。参与者在使用本《信用定义文件》时,可对其进行修改或补充,以适应特定交易。 《信用定义文件》的著作权属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除非为开展与《信用定义文件》有关的交易或为进行教学、研究的目的,未经著作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复制、复印、翻译或分发《信用定义文件》的纸质、电子或其他形式版本。

目录 一.通用定义 (5) 1.1 信用衍生产品交易 (5) 1.2交易有效约定 (5) 1.3 交易双方/ 交易一方 (5) 1.4 信用保护买方 (5) 1.5 信用保护卖方 (5) 1.6 交易期限 (5) 1.7 交易日 (6) 1.8 起始日 (6) 1.9 约定到期日 (6) 1.10 到期日 (6) 1.11 信用保护终止日 (6) 1.12 营业日 (6) 1.13 营业日准则 (7) 1.14 信用事件通知方 (7) 1.15 信用事件通知送达期 (7) 1.16 信用事件确定日 (7) 1.17 信用事件通知 (7) 1.18 公开信息通知 (8) 1.19 公开信息 (8) 1.20 公开信息渠道 (9) 1.21 计算机构 (9) 1.22 关联企业 (10) 1.23 交易名义本金 (10) 1.24 信用保护费 (10) 1.25 信用保护费计算期与支付日 (10) 1.26 计算周期结束日 (10) 1.27 结算条件 (11) 1.28 结算方式 (11) 1.29 结算日 (11) 1.30 结算货币 (11)

银行理财资金池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XX**银行资产池理财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资 产池理财产品运作管理,促进本行理财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 XX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监管规章以及《XX**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等本行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池,指多个类型资产(如债券、票据、 货币市场工具、信贷资产项目、存款等)所组成的集合性的资产包。 本办法所称资产池理财产品,是指通过滚动发售理财产品持续募集资金,统一投资于资产池,并进行动态管理的理财产品。资产池理财产 品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具有“滚动发售、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 离定价”的特点。 滚动发售是指连续发售理财产品和到期续发理财产品,保障募集 理财资金的连贯性和稳定性。 集合运作是指将基于同一资产池发售的各款理财产品所募集资 金归集管理,统一运用于符合该类资产池投资范围的各类标的资产构 成的集合性资产包,该资产包的运作收益作为确定各款理财产品收益 的统一来源。原则上同一资产池发售的不同理财产品不单独对应各自 资金投向。

期限错配是指资产池理财产品资金来源方(即发售理财产品)的 期限,与资金运用方(即集合性资产包)的期限不完全相同,资金来 源方期限短于或长于资金运用方。 分离定价是指基于同一资产池发售的各款理财产品收益水平,一 般不与该款理财产品存续期内集合性资产包的实际收益直接挂钩,而是根据集合性资产包预期到期收益率分拆定价。 第三条资产池理财产品的运作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一运作原则。资产池理财产品原则上由总行统一研发设 计和投资运作。未经总行授权,一级分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从事资产池理财产品的研发设计和投资运作。 (二)稳健经营原则。资产池理财产品应规范运作,根据不同类 型的资产池进行分类管理,确保各类资产池的投资范围、准入级别、 业务流程等符合相关规定,重点做好资产负债摆布和流动性管理。 (三)风险可控原则。资产池理财产品的运作管理应遵循本行相 关授权和授信管理规定,制定并遵守流动性限额、市场限额等各项风险限额指标,风险控制部门应对理财产品的各种风险实施同步监测。 (四)单独核算原则。资产池理财产品的帐务核算应遵守本行相 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同类资产池理财产品应独立运作,对同一资产池产品应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项目,是指符合一定标准的新 发放信托融资,以存量信贷资产为支持的信托计划,及其他经认 定的具有信贷资产特点的项目。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情况综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参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情况综述 一、债券结算情况 (一) 融资业务 本月我行发生质押式正回购业务350笔,结算金额共计1135.40亿元。回购期限品种中有R001和R007两个回购品种发生交易,发生金额分别为1068.56亿元和66.84亿元,加权平均利率分别为2.2322%和2.6149%。本月未发生买断式正回购业务。 本月我行发生质押式逆回购业务132笔,结算金额共计295.0773亿元,回购期限中只有R001一个回购品种发生交易,加权平均利率为2.3167%。本月未发生买断式逆回购业务。 本月发生拆借拆入业务36笔, 结算金额114.00亿元。拆借期限品种中有IBO001、IBO04M和IBO06M三个品种发生交易,发生金额分别为112.00亿元、1.00亿元和1.00亿元,加权平均利率分别为2.1525%、3.20%和3.25%。 本月发生拆借拆出业务6笔, 结算金额1.50亿元。拆借期限品种中有IBO001和IBO03M两个品种发生交易,发生金额分别为0.50亿元和1.00亿元,加权平均利率分别为2.0860%和3.95%。 (二)现券业务 本月我行发生一级市场分销买入3笔,结算金额合计1.10亿元;二级市场现券交易228笔,结算金额共计42.50亿元,其中买入交易102笔,金额21.00亿元,卖出交易126笔,金额21.50亿元。

(三)机构参与情况 本月我行与170多家金融机构达成了债券交易。其中主要交易对手方包括国开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包商银行、浙江网商银行等。 (四)债券利息收入情况 本月,按收付实现制我行共计收妥往年人民币债券利息收入11545.64万元,其中国债利息收入3279.17万元;政策性金融债利息收入2185.12万元;商业银行债利息收入55.73万元;企业债利息收入119.48万元;短期融资券利息收入13.73万元;资产证券化利息收入3.93万元;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2444.38万元;中期票据利息收入2077.48万元;超短期融资券170.69万元;政府支持机构债利息收入351.70万元;同业存单利息收入844.23万元。 二、本月综述 综上所述,债券一级市场方面,2019年11月我行增持债券1.10亿元;二级市场上,增持债券21.00亿元,减持债券21.50亿元,债券借贷融出0亿元,债券到期或还本6.80亿元。故截至11月30日,我行持有债券总余额为361.76亿元。 XXX农商银行 二〇一年十二月四日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风险分析及建议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风险分析及建议 《深圳金融》2013年第期 摘要:近期,银行间债券市场违规交易案件频发,涉及不同类机构多名金融从业人员,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广受市场关注。本文就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模式、异常交易成因和风险状况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关监管建议。 今年4月开始发酵的债市系列调查源于2010年底财政部国债司相关官员在国债招标中的舞弊案,当事人及其家人控制丙类户套利,此后2011年爆出富滇银行固定投资部窝案,债券市场丙类户异常交易成为重点关注领域。由于债券市场异常交易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隐蔽性和复杂性,在合规性界定和政策措施上尚未形成统一标准。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特点 (一)市场参与主体。商业银行金融市场部、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货币基金、保险公司、理财产品SPV、银行代理的丙类户(企业)是市场的参与主体。按照投资者账户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为商业银行;乙类一般为信用社、基金、保险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丙类户则大部分为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允许直接参与债券交易,须通过甲类户账户进行债券

代理结算,该类机构多为注册门槛较低的投资公司,主要利用人脉渠道和灵活性优势,广泛参与一级市场分销、二级市场代持、过券、远期买断式回购和现券等交易。 (二)主要交易模式。债券市场参与主体可以通过一级市场承销发行和二级市场交易获利。从机构的投资风格来看可分为投资配置型和利差交易型两大类。其中,投资配置性机构主要为商业银行,通过自营投资账户买入债券持有到期获得长线稳定票息,投资目的是资产配置,商业银行的交易账户债券投资规模相对较小,主要是辅助履行做市场商职责并参与市场交易获取利差,此外商业银行代客理财部门的投资往往具有投资配置和交易账户双重性质。市场利差交易机构主要是基金、券商和保险等机构,主要通过低买高卖交易赚取利差,是活跃市场增强流动性的重要力量。在市场上,有关参与主体为获得更高收益,一般会通过债券回购和债券代持两种方法采取杠杆倍数放大资金规模。 (三)债券异常交易。异常交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存在已久,产生的原因主要有虚增交易规模对倒、调节利润、逃避监管、输送利益等,其外在表象主要是以偏离公允价值的价格来成交。目前有关监管部门对异常交易的界定是,成交价格大幅偏离市场公允价值、单笔报价或交易量远高于实际需求、交易双方或多方以虚增交易量为目的的对倒交易等行为,央行将债券价格与其中债估值偏离200BPs以上界定为

银行间债券市场传统产品介绍

银行间债券市场传统产品介绍 一、主要债务融资工具产品 债务融资工具主要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是指我行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尽职调查、发行策划、发行人辅导、主承销商后续管理等专业投资银行服务的中介服务行为,按参与程度分为主承销、联席主承销、副主承销和财务顾问,按承销方式分为全额包销、余额包销、代销和其他方式。 (一)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 1、定义 短期融资券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365天以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其发行对象为银行间市场机构投资者,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用社、财务公司及部分企业。 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中期票据较短券发行期限长,期限一般在3-10年。 2、基本办理流程 (1)确定评级机构、主承销银行和律师事务所等;

(2)出具委托函、签订承销协议; (3)由主承销商确定工作计划,资料搜集,文件制作; (4)报协会注册; (5)公告发行; (6)配合协会及主承销商的后续跟踪检查。 (二)超短期融资券 1、定义 超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九个月)以内的短期融资券。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流动资金需要,不得用于长期投资。 超短期融资券实行主承销商团制,注册时可由若干主承销商组团为其注册,每期发行时安排不超过两家主承销商团成员为其发行。从实践看,主承销商团成员为1-20家不等,以8-12家为多。 2、产品特点 (1)该产品将作为一种短期的货币市场融资工具解决企业的流动性问题,发行额度不受净资产40%的限制; (2)产品期限为1、7、14、21天;1、2、3、6、9月,主要解决企业不同期限的流动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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