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

DB32

DB32/×××-200×

江苏省地方标准

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安全

技术规程

Expressway maintenance engineering safety technology rules

of Jiangsu province

(征求意见稿)

200×-××-××发布 200×-××-××实施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交通部颁布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和统一我省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的施工安全技术要求,确保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具有施工技术要求高、作业工期紧和不封闭交通等特点。同时,由于养护作业必须占用部分车道,容易形成道路瓶颈,导致交通堵塞的情况发生,高速的交通流和复杂的现场养护作业环境导致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的高风险性。

本标准结合江苏省双向8车道、双向6车道高速公路占有比例越来越大、行驶车道增多、交通流量增加、对养护作业及其控制区的布置呈现出多样性等新特点,通过对国内外高速公路路面养护作业安全现状的调查和分析,结合江苏省高速公路的具体情况和《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研究》、《沪宁高速公路扩建工程路面机械化施工养护安全对策研究》等课题的研究成果制定本标准,提出了适合于我省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特点的安全管理要求、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要求、养护安全作业要求和养护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要求,这对于提升我省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的整体安全技术水平,提高我省高速公路行车安全性、通行能力和营运效益,实现我省高速公路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标准参考GB 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JTG H030-2004《公路养护作业安全规程》等标准制定。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与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制。

本标准由江苏省交通厅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交通厅交通工程质监站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公路学会、江苏省交通厅交通工程质监站、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现代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高速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江苏大学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由江苏省交通厅交通工程质监站负责解释。

目次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与符号

3.1 术语

3.2 符号

4 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4.1 一般规定

4.2 养护作业组织设计

4.3 养护作业安全管理

4.3.1 养护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4.3.2 高处养护作业安全管理

4.3.3 养护作业用电安全管理

4.3.4 养护作业现场防雷安全管理

4.3.5 养护作业现场防火、防爆安全管理

4.4 养护作业安全设施

5 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

5.1 养护作业控制区确定与布设原则

5.1.1 作业控制区确定

5.1.2 作业控制区布设

5.1.3 交通标志布设

5.1.4 临时性路面标线布设

5.2 养护作业控制区布设方案

5.2.1 双向4车道

5.2.2 双向6车道

5.2.3 双向8车道

5.2.4 应急车道、边坡及边坡外侧

5.2.5 立交匝道

5.2.6 收费广场

5.2.7 弯道

5.2.8 路肩

5.3 临时定点和移动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

5.4 养护作业安全标志和隔离设施的摆放与撤除

5.4.1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安全标志摆放

5.4.2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安全标志撤除

5.4.3 桥梁养护作业安全标志和隔离设施的摆放与撤除

5.4.4 隧道养护作业安全标志和隔离设施的摆放与撤除

6 养护作业安全要求

6.1 高速公路养护安全作业

6.1.1 一般规定

6.1.2 日常保洁安全作业

6.1.3 绿化养护安全作业

6.1.4 路面养护安全作业

6.2 桥梁养护安全作业

6.2.1 一般规定

6.2.2 一般桥梁养护安全作业

6.2.3 悬索桥与斜拉桥养护安全作业

6.2.4 桥梁钢结构件涂装安全作业

6.2.5 旧桥拆除安全作业

6.3 隧道养护安全作业

6.3.1 一般规定

6.3.2 隧道小修及日常养护安全作业

6.3.3 隧道大中修养护安全作业

6.4 交通安全设施维修安全作业

6.4.1 一般规定

6.4.2 路面标线维修安全作业

6.4.3 交通安全设施维修安全作业

6.5 特殊条件下养护安全作业

6.5.1 雨、雪天

6.5.2 雾天

6.5.3 大风

6.5.4 高温季节

6.5.5 低温季节

6.5.6 夜间作业

7 养护机械设备操作安全要求

7.1 养护机械设备进场与出场

7.2 养护机械设备现场安全管理

7.3 养护机械设备安全操作基本要求

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Expressway maintenance engineering safety technology rules

of Jiangsu province

(征求意见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其它等级公路养护作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11-2007 安全帽

GB/ 3608-93 高处作业分级

GB 5725-1997 安全网

GB 5768-199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T 9465-2008 高空作业车

GB/T 13869-92 用电安全导则

GB 13495-1992 消防安全标志

GB 15630-1995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20097-2006 防护服一般要求

GB 20178-2006 土方机械安全标志和危险图示通则

GBJ 23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AQ/T 9002—2006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CNS 7534-1998 高处作业用安全带

GA/T 414-2003 道路交通危险警示灯

JGJ 46-200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T/T 279-2004 公路交通标志板

JT/T 280-1995 路面交通标线

JT/T 431-2000 高速公路LED可变信息标志技术条件

JT/T 595-2004 锥型交通路标

JT/T 596-2004 公路防撞桶

JT/T 609-2004 公路隧道照明灯具

JT/T 610-2004 公路隧道火灾报警系统技术条件

JTG H030-2004 公路养护作业安全规程

JB 6030-2001 工程机械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GN 47-1989 道路标线漆(常温型)

GN 48-1989 道路标线涂料(热塑型)

3 术语与符号

3.1 术语

JTG H30中所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3.1.1

养护作业控制区 Traffic control zone for maintenance work

为路面养护作业所设置的交通管理区域,分为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和终止区等六个区域,其布置规定见图3-1、图3-2。

3.1.2

第1车道 The first travel lane

沿车辆行驶方向,从高速公路左侧起始的第1条行车道,简称为第1车道。

3.1.3

第2车道 The second travel lane

沿车辆行驶方向,从高速公路左侧起始的第2条行车道,简称为第2车道。

3.1.4

第3车道 The third travel lane

沿车辆行驶方向,从高速公路左侧起始的第3条行车道,简称为第3车道。

3.1.5

第4车道 The fourth travel lane

沿车辆行驶方向,从高速公路左侧起始的第4条行车道,简称为第4车道。

3.1.6

应急车道 Urgent travel lane

沿车辆行驶方向,最外侧车道与防护栏之间的区域称为应急车道,供高速公路应急抢险使用,当车辆出现意外情况时,也可用于紧急停靠。

3.1.7

中央分隔带

用于分隔左右行车道、具有一定宽度和防眩功能的隔离区域。

3.1.8

养护安全设施 Maintenance safety devices

用于警告、提醒和引导车辆通过养护作业控制区域,保护养护作业人员和设备安全的设施。

3.1.9

渠化装置 Channelizatiin devices

用于警告、提醒和引导车辆通过养护作业控制区域,隔离车流与工作区的设施。

3.1.10

临时性路面标线 Temporary pavement markings

为满足养护作业安全需要而临时施划或布设的交通标线(含凸起震荡标线)。

3.1.11

锥形交通路标 Traffic cones

由橡胶或塑料等柔性材料制成,用于道高速公路养护作业中临时阻挡或分隔车流、引导交通的公路施工标志。

3.1.12

警戒带 Warning belt

由塑料或布质等柔性材料制成,宽度为10cm~20cm,具有红白相间二色,用于表示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区域的彩色条带。

3.1.13

路栏 Barriers

由刚性材料制成,具有红白相间二色,用于表示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区域的栅栏。

3.1.14

施工隔离墩Construction barriers

由线性低密度聚乙烯等高强合成材料制成,内部空心,具有黄黑相间二色,用于将公路养护作业区与行驶车道隔离的半刚性装置。

3.1.15

公路防撞桶 Specification for road safety barrel

由线性低密度聚乙烯等高强合成材料制成,内部空心,具有红白相间二色,设置在高速公路出入口、收费岛头、借道口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地方的半刚性装置。

3.1.16

交通标志 Traffic signs

是用图形符号、颜色和文字向交通参与者传递特定信息,用于管理高速公路交通的设施。

3.1.17

交通标线 Traffic markings

是由标划于路面上的各种线条、箭头、文字、立面标记、突起路标和轮廓标等所构成的交通安全设施,用于高速公路管制和引导交通。

3.1.18

移动式标志车 Movable sign vehicle

安装有醒目的电子信息板、其显示图案和表达形式可按实际需要改变、可自行移动或人工移动的车辆(或拖车)。

3.1.19

施工警告灯号 Construction warning lamp

设置在道路、桥梁、隧道养护作业现场或其他需要的路段(如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用于警示车辆驾驶员注意交通安全的临时性便携式灯光信号装置。

3.1.20

警示车 Warning vehicle

为养护作业安全服务的专用车辆,其车顶安装有警示灯,车身上带有可变信息板,车身后部可根据需要安装碰撞缓冲装置。

3.1.21

防护服 Protective clothing

为保护施工现场养护作业人员安全、具有规定防护和警示功能的工作服。

3.1.22

安全帽 Safety helmet

为保护施工现场养护作业人员安全、具有规定防护功能的工作帽。

3.1.23

高处作业安全带 Safety belt for high operation

为确保施工现场高处养护作业人员安全、具有规定保护和安全功能的作业带。

3.1.24

防滑鞋 Antiskid shoes

为确保施工现场高处养护作业人员的安全、具有防滑功能的工作鞋。

3.2 符号

S —警告区长度;

Ls —车道封闭上游过渡区长度;

Lj —路肩封闭上游过渡区长度;

Lx —下游过渡区长度;

H —缓冲区长度;

G —工作区长度;

Z —终止区长度;

V —行驶车速;

4 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养护施工企业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养护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养护作业。

4.1.2 养护作业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养护作业规程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养护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做到持证上岗。

4.1.3 养护作业人员应遵守各项安全作业操作规程。养护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4.1.4 进行养护作业时,养护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安全帽、防护服;进行高处养护作业时,还应穿着防滑鞋和穿戴高处作业安全带,严禁穿拖鞋或硬底鞋进入高处养护作业现场。

使用的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有关规定,防护服应符合GB/T 20097的有关规定,高处作业安全带应符合CNS 7534的有关规定。

4.1.5 在实施路面养护作业中,应遵守国家和交通行业有关标准、规程的安全规定。

4.2 养护作业组织设计

4.2.1高速公路需要进行养护作业的,养护单位应当选择在车流量较小的时段进行,避开交通高峰时段。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占用车行道的,应当事先通报高速公路交巡警机构。

4.2.2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半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报省交通、公安部门批准,在施工前五日通过新闻媒体和高速公路可变情报板发布养护作业路段、时间等信息,并在施工路段前方相关入口处设置公告牌。4.2.3 遇有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处或者利用高速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发布相关信息。

4.2.4 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施工单位在养护作业前,应制定详细的养护作业安全计划和交通管制预案,报送高速公路交巡警机构审批和路政管理部门备案。

4.2.5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部门,设置专(兼)职安全员,负责本养护路段的施工安全组织管理、临时交通安全设施的现场放置和维护,并协助交巡警和路政管理人员进行道路交通的分流。

4.2.6 路面养护作业安全设施应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在未完成养护作业之前,不得随意撤除或改变安全设施的位置、扩大或缩小作业控制区范围,以保证养护作业区安全控制的有效性。

4.2.7 养护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任务并结合养护作业特点,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养护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养护工程项目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加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必要时,养护施工单位可对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危险性较大的养护工程项目:

⑴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⑵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⑶桩基础、挡墙基础;

⑷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⑸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等;

⑹爆破工程;

⑺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的加固与拆除;

⑻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4.2.8 养护施工单位应针对本养护作业项目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炼,应急预案的内容应符合AQ/T 9002的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以及安全监督部门报告。建设单位、养护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施工现场。

4.3 养护作业安全管理

4.3.1 养护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4.3.1.1养护施工单位应将养护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和作业区分开设置,办公区、生活区、大型设备停放区域的选址应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4.3.1.2 养护作业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养护作业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

4.3.1.3 当养护作业需封闭行驶车道时,应提前向道路使用者提供养护作业的相关信息及高速公路路况信息。

4.3.1.4 养护作业控制区应按国家、交通行业有关标准和本标准的规定设置相应的渠化装置和标志,并指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秩序。

4.3.1.5 当养护作业区域道路交通状况复杂时,除设置正常的渠化装置外, 可在养护作业控制区增设其它安全设施和照明装置,增加警告区长度,调整装置间距,以便为车辆驾驶员提供醒目的交通标志和充足的反应时间。

4.3.1.6 在匝道、陡坡、桥梁、隧道等养护作业地段,应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靠近河流、湖泊和陡坡处的高速公路应设置护栏和醒目的警告标志。

4.3.1.7 在山体滑坡、塌方等路段进行养护作业时,应设专人观察险情,以防发生意外。

4.3.1.8 在高路堤路肩、陡边坡、桥梁等路段进行养护作业时,应采取防滑、防坠落措施,并注意防止危岩、浮石滚落。

4.3.1.9 养护作业时,应用车辆接送作业人员进出养护作业控制区,作业人员不得在控制区外活动,不得将任何物体置于作业区以外。

4.3.1.10 养护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在用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检测与评估,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设施和设备,应及时给予维修或更新。

4.3.2 高处养护作业安全管理

4.3.2.1高处养护作业是指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2米的作业,其分级应符合GB/T 3608的规定。

4.3.2.2 高处养护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进行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方能投入使用。

4.3.2.3 高处养护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体检。

4.3.2.4 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4.3.2.5 高处养护作业时可采用安装防护栏或者安全网等防护措施,安全网的技术性能和使用规则应符合GB 5725的规定。在桥梁栏杆外进行养护作业,也可采用挂式吊篮等安全作业设施。

4.3.2.6 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养护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得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余料及废料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随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4.3.2.7 养护作业人员在同一个垂直工作面上下作业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否则不允许在同一个垂直工作面的下方工作。

4.3.2.8 运送养护作业人员和物件的各种升降电梯、吊笼,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4.3.2.9 进行高处养护作业时,地面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隔离防护措施,并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高处养护作业人员与地面的联系应有专人负责,并配有无线通讯设备。

4.3.2.10 使用高空作业车进行高处养护作业时,养护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高空作业车的安全操作规程。高空作业车的稳定性、作业性能、绝缘性能等应符合GB/T 9465的有关规定,

4.3.3 养护作业用电安全管理

4.3.3.1养护作业用中的临时用电安全应符合GB/T 13869的有关规定。

4.3.3.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外电线路与电气设备防护、接地与防雷、配电室与自备电源、配电线路、配电箱及开关箱、电动养护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以及照明等应符合JGJ 46的有关规定。

4.3.3.3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电源应为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应设置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三级配电系统,TN-S接零保护系统,配电箱和开关箱的二级漏电保护系统;每只配电箱、开关箱内均应设有电源隔离开关和熔断器,其漏电保护应灵敏可靠。

4.3.3.4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器防火措施;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4.3.3.5 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电工作业人员完成,并应有人监护。各类用电人员应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

4.3.3.6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4.3.3.7 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在醒目的位置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对电气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必须首先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并关门上锁。

4.3.3.8 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进行养护作业、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它杂物等;养护工程周边与架空线路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养护作业现场机动车道与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起重机或起吊物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JGJ 46的有关规定。

4.3.3.9 电器设备和现场照明设施拆除时,应对原来的电源端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留有任何可能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长期放置不用或新使用的用电设备应经安全检查或试验后才能投入使用。

4.3.3.10 隧道、高温、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其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潮湿及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其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特别潮湿场所的照明,其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4.3.3.11 对于夜间在养护作业区设置的红色警示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总电源开关

的前侧,并应设置外电线路停电时的应急自备电源。

4.3.3.12 露天使用的电器设备、配电装置应采取防雨、防雪、防雾、防雷、防尘、防落物及碰擦等措施。

4.3.4 养护作业现场防雷安全管理

4.3.4.1养护人员在雷雨天气进行现场养护作业时应注意防雷,并远离塔式起重机、拌和楼、物料提升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和高大桥面以及钢脚手架、金属结构物等高架设施。4.3.4.2 对高大结构物进行高处养护作业,应预先编制专项避雷安全应急预案。

4.3.5 养护作业现场防火、防爆安全管理

4.3.

5.1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区距离养护作业区不得小于25m,电器设备和电器线路周围不能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腐蚀介质。

4.3.

5.2 不得在电器设备周围使用火源,变压器、发电机等场所严禁烟火。

4.3.

5.3 养护作业现场应按规定放置消防设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消防安全标志及其设置要求应符合GB 13495和GB 15630的有关规定。

4.4 养护作业安全设施

4.4.1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计、制造等要求应符合GB 5768和JT/T 280的有关规定,交通标志板的制作应符合JT/T 279的有关规定

4.4.2 锥形交通路标(见图4-1)的材料及外观、形状及质量、颜色、尺寸、反光部分逆反射性能等应符合JT/T 595的规定。用于夜间施工作业时应具有反光功能,其顶部可配置施工警示灯号。

4.4.3 警戒带应具有一定的强度,可与其它养护作业安全设施一起组合使用,用于夜间作业时应具有反光功能。

4.4.4 路栏的颜色、尺寸和形状应符合GB 5768的规定,用于夜间作业时应具有反光功能。

4.4.5 施工隔离墩使用时应放置水袋或灌水,可用连杆相连接(见图4-2),用于夜间作业时应具有反光功能。

4.4.6 公路防撞桶的形状、尺寸、外观要求和性能应符合JT/T 596的规定,使用时内部应放置水袋或灌水,防撞桶可成组使用,以起到警示和减缓冲击的作用,其顶部可安装施工警示灯号(见图4-3)

4.4.7 可变信息标志(见图4-4)应符合JT/T 431的规定,可设置于匝道入口、借道入口、上游过渡区内或工作区上游10~50m处,使用时其显示屏应面向交通流方向。

4.4.8 移动式标志车应设置于借道出入口、上游过渡区或缓冲区内,使用时其尾部应面向交通流方向,其车身颜色应为醒目黄色,并应喷涂有规定图案(见图4-5)。

4.4.9 警示车(见图4-6)使用时其可变信息板显示屏应面对交通流方向,显示屏图案和显示形式可按实际需要改变。警示车应跟随于施工作业机械后方,与其保持一定距离。4.4.10 施工警告灯号(见图4-7)应符合GA/T 414的有关规定,可与其它养护作业安全设施一起组合使用。

5 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

5.1 养护作业控制区确定与布设原则

5.1.1作业控制区确定

养护作业控制区应由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及终止区组

成。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及终止区的长度应符合JTH G30的规定,

警告区长度不得低于表4-1的规定,布置形式如图5-1、5-2所示。

5.1.2作业控制区布设

5.1.2.1 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应兼顾施工作业的内容与要求、时间与周期、交通量、经

济效益等因素,控制区内交通标志的设置应合理、前后协调,起到引导车流平稳变化的作

用。

表4-1 养护作业控制区最小长度对比表单位:米

高速公路车道数警告区长度

双向4车道 1600

双向6车道 1800

双向8车道 2000

5.1.2.2 控制区上游因道路线形造成视距不良时,应在控制区上游的适当位置增设施工

标志。

5.1.2.3 相同方向同一车道的不同断面同时进行养护作业,当作业控制区间距在1000m

以上时,应分别布置二个作业控制区;当作业控制区间距在1000m以内时,应将二个作业

控制区相连,按一个作业控制区布置。

5.1.2.4 相同方向不同车道不同断面的作业控制区,其纵向间距大于2000m时方可同时

进行养护作业。

5.1.2.5在同一弯道不得同时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养护作业区,丘陵路段作业区的布置

应考虑纵坡的影响,增加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5.1.3 交通标志布设

5.1.3.1 交通标志布设原则

⑴交通标志应放置在高速公路的右侧,也可根据交通的复杂情况安放在高速公路的左

右两侧;安装在移动支撑上的标志可放置在道路内侧;标志也可安装在路障上,其与路障

组成的联合体标志应具有防撞功能。

⑵在警告区内应设置施工标志、限速标志和可变信息标志或线形诱导标志等;在上游

过渡区起点至下游过渡区终点之间应放置锥形交通路标,一般情况下其布设间距为15m;

在缓冲区与作业区交界处应布设路栏;控制区内其它安全设施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⑶当作业区靠近应急车道一侧时,交通标志宜设置在应急车道上;当作业区靠近中央

分隔带一侧时,交通标志宜设在中央分隔带护栏的内侧。在弯道、纵坡处以及桥梁结构物

拆建施工路段进行路面施工作业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增设交通标志。

⑷交通标志的设置除应符合GB 5768的规定外,还可以利用可变信息标志,动态显示

前方养护作业信息。

5.1.3.2 交通标志布设位置

⑴禁止通行标志宜设置在禁止通行的道路入口附近;

⑵禁止驶入标志宜设置在驶入路段的入口,或单行路的出口处;

⑶禁止超车标志宜设置在禁止超车路段的起点;

⑷解除禁止超车标志宜设置在禁止超车路段的终点;

⑸限制速度标志宜设置在需要限制车辆速度的起点;

⑹解除限制速度标志宜设置在限制车辆速度路段的终点;

⑺窄路标志宜设置在行驶路面变窄或车道数减少的路段以前的位置;

⑻双向交通标志宜设置在由双向分离行驶、因某种原因出现临时性、永久不分离双向行驶路段或由单向行驶进入双向行驶的路段以前的位置;

⑼施工标志宜设置在作业控制区的最前端;

⑽车辆慢行标志宜设置在作业控制区内需要车辆减速慢行的路段;

⑾车道封闭标志宜设置在封闭车道的上游位置;

⑿改道标志宜设置在车流方向发生变化的路段的上游位置;

⒀线形诱导标志宜设置在车流方向发生变化的路段的上游位置;

⒁车道合流标志宜设置在因一条车道封闭而要求车辆合流到另一条车道路段的上游位置。

⒂养护作业控制区一般按整条车道布置,特殊情况下不得超出标线20cm。

5.1.4 临时性路面标线布设

因养护作业的需要,可以使用临时路面标线布设临时车道。临时路面标线的颜色应为黄色。养护作业期间,原先与临时性标线有冲突的路面标线在不能用其它方式加以区分时,必须除去或覆盖。

5.2 养护作业控制区布设方案

路面养护作业控制区安全设施图例见图5-3。

5.2.1 双向4车道

5.2.1.1第1车道及中央分隔带使用小型机具实施养护作业时,可只封闭第1车道,见图5-4;第1车道使用大型机具(如2m铣刨机、摊铺机、8t以上压路机等)实施养护作业时,宜采用单幅封闭和改变交通流方向借道行驶的作业控制区布置形式,见图5-5。

5.2.1.2 第2车道养护施工作业时,应将应急车道同时封闭,见图5-6。

5.2.2 双向6车道

5.2.2.1第1车道及中央分隔带使用小型机具实施养护作业时,可封闭第1车道,见图5-7;第1车道使用大型机具(2m铣刨机、摊铺机、8t以上压路机等)实施养护作业时,可将相邻的第2车道同时封闭,见图5-8;当交通量较大时,可临时借用应急车道作为行车道,并采用改变交通流方向借道行驶的作业控制区布置形式,见图5-9。

5.2.2.2 第2车道养护作业在交通量较小的路段施工时,应与相邻的第3车道和应急车道同时封闭,见图5-10。当交通量较大时,可同样采用图5-9所示的改变交通流方向借道行驶的作业控制区布置形式。

5.2.2.3 第3车道养护维护维修作业施工时,应与应急车道同时封闭,见图5-11。

5.2.3 双向8车道

5.2.3.1第1车道及中央分隔带使用小型机具实施养护作业时,可封闭第1车道,见图5-12;第1车道使用大型机具(2m铣刨机、摊铺机、8t以上压路机等)实施养护作业时,应将相邻的第2车道同时封闭,见图5-13;当交通量较大时,可临时借用应急车道作为行车道,并采用改变交通流方向借道行驶的作业控制区布置形式,见图5-14。

5.2.3.2 第2车道养护作业在交通量较小的路段施工时,应与相邻的第1车道同时封闭,见图5-13;当交通量较大时,可临时借用应急车道作为行车道,并采用改变交通流方向借道行驶的作业控制区布置形式,见图5-14。

5.2.3.3 第3车道养护维护维修作业在交通量较小的路段施工时,应与相邻的第4车道和应急车道同时封闭,见图5-15。在交通量较大的路段施工时,可采用改变交通流方向借道行驶的作业控制区布置形式,见图5-16。

5.2.3.4 第4车道养护作业时,应与相邻的应急车道同时封闭,见图5-17。

5.2.4 应急车道、边坡及边坡外侧

5.2.4.1应急车道养护作业时,应封闭应急车道,见图5-18。

5.2.4.2 边坡及边坡外侧(护坡道、边沟、隔离栅等)养护作业时,可不设作业控制区,若现场有养护机械、车辆和材料等停放在应急车道内,应封闭应急车道,见图5-18。

5.2.4.3 路堑段不设防撞护栏时,养护作业应封闭应急车道,见图5-18。

5.2.5 立交匝道

5.2.5.1立交匝道处作业时,标志的设置应考虑主线及匝道均有来车、匝道视线不良等因素,对车流进行规划,提前预告。

5.2.5.2 当警告区范围内有入口匝道时,应在匝道右侧路肩外设置施工标志。立交区入口匝道路面养护作业控制区的布置,应根据工作区在匝道上的具体位置和匝道的长度而定,当匝道长度小于警告区最小长度时,作业控制区最前端的交通标志可设置于匝道的起点处。立交进口匝道附近养护作业控制区的布置见图5-19和图5-20。

5.2.5.3 当立交匝道处养护作业需要全幅封闭时,一般情况下应分幅施工,并对交通流作适当限制。立交出口匝道附近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形式见图5-21和图5-22。

5.2.5.4 立交匝道上养护作业时,其作业控制区布置形式见图5-23。

5.2.6 收费广场

5.2.

6.1在收费广场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关闭受养护作业影响的收费车道,并对作业控制区的交通进行管理。

5.2.

6.2 若作业区在收费亭的上游,则应关闭所对应的收费车道,按本规程要求设置警告区和上游过渡区;若作业区在收费亭的下游,则可不设警告区和上游过渡区,但应关闭所对应的收费车道。

5.2.

6.3 收费广场上、下游不同车道位置的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形式见图5-24~图5-29。

5.2.7 弯道

在弯道上进行养护作业时,其控制区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⑴当作业区位置处于视距不良的路段时,应在控制区内增加施工标志;

⑵当双车道的一个车道封闭作业时,作业区两端必须配备交通指挥人员。但当单向双车道的其中一外侧车道封闭作业时,作业区下游可不配备交通指挥人员。

5.2.8 路肩

在路肩上进行养护作业时,其控制区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⑴必须保证紧靠路肩的车道宽度大于3m;

⑵作业车上必须安装施工警告灯;

⑶若设置移动式标志车,可不设过渡区;

⑷当交通流量较大时,必须封闭紧靠路肩的车道,并按照车道封闭的要求布置控制区。

5.3 临时定点和移动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

各车道与应急车道的移动及临时定点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型式分别见图5-30~图5-35。

5.4 养护作业安全标志和隔离设施的摆放与撤除

5.4.1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安全标志摆放

5.4.1.1养护作业人员摆放标志应按照先上游后下游、先应急车道后中央分隔带、先交通标志后安全隔离设施(如锥形交通路标、隔离墩等)的次序顺车流方向摆放。

5.4.1.2中央分隔带交通标志与第1车道隔离设施(双向4车道)或第1、2车道隔离设施(双向6车道、双向8车道)的摆放按如下流程操作:

⑴移动标志车尾部应悬挂醒目的减速慢行和改道行驶标志,尾随作业车辆行驶至距警告区上游50~100m处;

⑵安全员携带红旗迅速下车进入中央分隔带,引导通行车辆减速改道;

⑶移动标志车尾随作业车辆继续前进至警告区停车,标志摆放人员进入中央分隔带放置第一块标志;

⑷第一块标志放好后,安全员迅速移动至移动标志车处,随标志车行驶至第二块标志上游50~100m处下车,继续引导通行车辆减速改道,同时,标志摆放人员放置第二块标志,依次类推,直至摆放好警告区内所有标志;

⑸警告区标志摆放完毕后,摆放人员应立即摆放隔离设施,并尾随作业车辆封闭过渡区、缓冲区和工作区,直至整个施工区域完全封闭;

⑹作业控制区封闭完成后,安全员迅速上移动标志车向右改道,驶出高速公路。

5.4.1.3对于双向4车道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外侧交通标志及第2车道与应急车道隔离设施的摆放按如下流程操作:

⑴作业车辆尾部应悬挂醒目的施工车辆标志,在应急车道内行驶至过渡区,由摆放人员在应急车道外侧摆放标志;

⑵当应急车道外侧交通标志摆放完毕后,应立即进行隔离设施的摆放,从应急车道或第2车道逐步向内侧放置隔离设施,直至封闭相应养护作业区域。

5.4.1.4对于双向6车道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外侧交通标志以及第3车道与应急车道隔离设施,或对于双向8车道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外侧交通标志以及第3、4车道(双向8车道)与应急车道隔离设施的摆放按如下流程操作:

⑴作业车辆尾部应悬挂醒目的施工车辆标志,在应急车道内行驶至过渡区,由摆放人

员在应急车道内摆放标志;

⑵参照5.4.1 ⑶的规定摆放好应急车道外侧交通标志;

⑶当应急车道外侧交通标志摆放完毕后,应立即进行隔离设施的摆放,从应急车道或第3车道(双向6车道、双向8车道)、第4车道(双向8车道)逐步向内侧放置隔离设施,直至封闭相应施工区域。

5.4.2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安全标志撤除

5.4.2.1养护作业人员撤除标志应按照先中央分隔带后应急车道、中央分隔带与第1车道交通标志或第1、2车道交通标志及安全隔离设施同步顺车流,应急车道与第2车道(双向4车道)或第3、4车道(双向6车道、双向8车道)的交通标志及安全隔离设施同步逆车流方向撤除。

5.4.2.2 中央分隔带交通标志与第1车道隔离设施或第1、2车道隔离设施的撤除宜同时进行,并按如下流程操作:

⑴移动标志车尾部应悬挂醒目的减速慢行和改道标志,尾随作业车辆行驶至距警告区上游50~100m处;

⑵安全员携带红旗迅速下车进入中央分隔带,引导通行车辆减速改道;

⑶移动标志车尾随作业车辆继续前进至警告区停车,标志摆放人员进入中央分隔带撤除第一块标志;

⑷第一块标志撤除后,旗手迅速移动至移动标志车处,随标志车行驶至第二块标志上游50~100m处下车,继续引导通行车辆减速改道,同时,标志摆放人员撤除第二块标志,依次类推,直至撤除警告区所有标志,作业车辆变道驶出高速公路。移动标志车则停至缓冲区上游附近,安全员在移动标志车上游50m~100m处继续引导通行车辆减速改道;

⑸在开始撤除中央分隔带警告区标志的同时,另一辆作业车辆应正常行驶至施工封闭区域末端,收好下游的标志,再缓慢倒回施工封闭区域内,逆车流方向收回隔离设施;

⑹隔离设施全部撤除后,作业车辆立即向前正常行驶,安全员迅速上移动标志车,尾随作业车辆,驶出高速公路;

5.4.2.3第2车道(双向4车道)及应急车道隔离设施或第3、4车道(双向6车道、双向8车道)及应急车道隔离设施的撤除应在封闭区域内逆车流方向撤除。

5.4.2.4应急车道外侧交通标志的撤除应在中央分隔带标志及施工封闭区域隔离设施全部撤除之后,再由标志摆放人员从应急车道内逆车流方向撤除。

5.4.3 桥梁养护作业安全标志和隔离设施的摆放与撤除

5.4.3.1桥梁上部结构养护作业中的桥面铺装、伸缩缝更换、栏杆维修项目,其安全标志和隔离设施的摆放与撤除参照5.4.1~5.4.2执行。

5.4.3.2桥梁上部结构维修保养项目中的桥梁支座、排水设施、桥跨结构施工项目需要用桥梁检测车或其他设备时,设备停稳固定位置后,由安全员逆向先摆放撤除相应安全标志,后摆放隔离设施。

5.4.3.3桥梁下部结构维修保养施工前,在航道上施工,应在上、下游航道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夜间须设置灯光警示信号,必要时与航道管理部门联系,取得配合。

⑴在高架桥下非行驶道路施工时,应划定施工区域,并设施简易的隔离设施或装置,夜

间须设置灯光警示信号。施工驻地内的沟、坑、水塘等边缘应设安全护栏或警告标志,较高设施或建筑物需加设避雷装置,现场临时道路应加强养护维修。

⑵在高架桥下行驶道路附近施工时,施工所需的安全标志和隔离设施的摆放与撤除参照5.4.1~5.4.2执行。

5.4.3.4桥梁养护施工全部结束后,应及时撤除安全标志和撤除隔离设施。

5.4.4 隧道养护作业安全标志和隔离设施的摆放与撤除

隧道养护作业所需的安全标志和隔离设施的摆放与撤除参照5.4.1~5.4.2执行。

6 养护作业安全要求

6.1 高速公路养护安全作业

6.1.1 一般规定

6.1.1.1在高速公路上实施养护作业,施工单位需要有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管理。从作业准备、进入现场、布置设施、维护交通秩序,到作业结束、清理现场、恢复交通,每个环节的安全措施都要正确、有效。

6.1.1.2道路养护作业前,应根据养护施工性质(日常清扫保洁、绿化养护、路面养护等)、养护时间长短、道路交通状况等条件,结合养护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相应的养护安全保障方案、交通管制预案,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6.1.1.3施工单位在进入养护现场前,应选择合理的现场养护作业范围和施工方式。在方便施工的同时,不至造成交通拥挤或引发交通事故。

在坡道、弯道、桥梁、收费广场等特殊路段进行养护作业时,施工单位应结合现场交通量情况,在满足第5章规定的基础上,可合理增加安全标志或警示标志。

6.1.1.4施工前应对天气因素,如气象、季节以及由此带来的光线、视线等影响提前作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6.1.2 日常保洁安全作业

6.1.2.1日常保洁宜采用机械清扫为主,必要时辅以人工方式进行。

6.1.2.2机械清扫车对不同车道进行保洁作业时,应开启黄色警示灯和电子可变标志牌,行驶速度宜控制在50 km/h以内,并按照移动养护作业控制区进行布置(见图5-30)。

6.1.2.3不同车道的人工辅助保洁作业,可按照临时定点养护作业控制区进行布置(见图5-31~图5-35),以完成一段、推进一段的方式逐段进行,作业人员应沿着逆车流方向进行保洁,并不得在控制区外走动。

6.1.3 绿化养护安全作业

6.1.3.1进行边坡护栏外的绿化养护作业时,可在应急车道布置移动养护作业区。绿化养护车辆(如绿化洒水车)及机具设备均停放在应急车道内,其后应跟随移动式标志车或警示车,并保持50~100 m的安全距离。

6.1.3.2进行中央分隔带绿化养护作业时,可在第1车道布置移动养护作业区,以完成一段、推进一段的方式逐段进行。绿化养护车辆(例如:绿化洒水车)停放在第1车道内,其后应跟随移动式标志车或警示车,并保持50~100 m的安全距离。

6.1.3.3进行中央分隔带绿化养护作业时,养护作业人员不得横穿公路或随意跨越护栏,绿化作业机具应放置在中央隔离带内,不使用的机具和施工垃圾应放置在中央分隔带内或作业车辆上,施工结束时及时清理并带出现场。

6.1.3.4中央分隔带的绿化浇水应尽量结合绿化养护作业进行。中央分隔带的绿化浇水需单独进行时,浇水车辆尾部应安装电子可变标志牌,并按移动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6.1.4 路面养护安全作业

6.1.4.1 路面养护作业中,各类机械设备(压路机、摊铺机、运输车辆等)应有序靠边停放在锥形交通路标、标志牌设置的范围内,工作设备宜停放于作业点前方大于10 m处。6.1.4.2 路面养护作业中,一般情况下施工车辆不可逆向行驶;确需逆向行驶时,必须有专人在现场指挥车辆,禁止随意逆向行驶;施工车辆倒车时要有专人指挥,机械设备作业时不得超出标志设置范围。

6.1.4.3 养护施工作业或作业完成后现场无法及时清理,或由于技术原因不能立即开放交通,需较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时,应按规定布设作业控制区标志。

6.1.4.4为保证通行车辆有足够的通行空间,锥形交通路标摆放位置不得超过车道线20cm。

6.1.4.5路面临时定点及移动养护作业中应使用移动式标志车或警示车,并与作业车辆保持50~100 m的安全距离。

6.1.4.6夜间或白天视线不良时,应开启警示灯,以提醒过往车辆注意安全。

6.2桥梁养护安全作业

6.2.1 一般规定

6.2.1.1 桥梁养护作业时,应首先了解架设在桥面上下的各种管线的分布情况,并在养护作业过程中注意保护公用设施(煤气、水管、电缆、架空线等)的安全。

6.2.1.2特殊结构桥梁的养护和桥梁加固、改(重)建养护工程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参与既有构造物拆除的施工单位还应当具有拆除专业资质;对于危险性较大部分的分项工程应编制施工安全专项预案。

6.2.1.3桥梁养护作业控制区的布置,宜只封闭一条车道进行养护作业。当为双向六车道时,封闭的车道最多不得超过两条。

6.2.1.4桥梁养护作业应根据需要设置限载标志,配备专人加强车速限制和车辆限宽的管理。

6.2.1.5 桥梁养护作业搭设的临时脚手架(或液压升降机)应保证其基础牢固,与固定结构连接可靠,并应有足够宽的安全平台供养护作业人员行走,配有护栏和步行挡板,上下交通线路标记清晰,其底部周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6.2.1.6 养护作业时,严禁在桥梁隔离栅外缘二百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

6.2.1.7 通航江河上的桥梁进行养护作业前,应与当地海事、航道部门取得联系,并制订相应的养护作业安全预案。养护维作业时,应在上、下航道两端设置安全设施,夜间须设置醒目的警示信号。

6.2.1.8 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照明,在人员上下及运输过道处,均须设置固定的照明设

施。

6.2.2 一般桥梁养护安全作业

6.2.2.1养护作业须设置临时驻地的,临时构造物搭建应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场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养护施工现场暂时停止养护作业的,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6.2.2.2 利用钢板、碳纤维粘贴法加固桥梁时,应做好交通流的控制工作,并在胶粘材料完全凝固后方可开放交通。

6.2.2.3桥涵养护作业时,必须对基坑、人工挖孔桩、高空作业、高大建筑物(如桥墩等)、预应力张拉、上部吊装、安装等危险施工作业进行重点安全监控,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施工前应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脚手架、安全网等安全设施必须配备齐全,对地基处理与加固、构件节点安装等关键工序,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2.2.4 基坑开挖和人工挖孔桩周围必须设置齐全的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外设围栏,围堰和支撑必须坚固牢靠。

6.2.2.5施工住地须设置路灯、桥梁攀登扶梯处应有照明灯、船只停靠的码头应有照明灯、施工中临时工程应有围栏,并悬挂红灯示警标志。

6.2.2.6 桥梁工程施工驻地及场站应设置必要的消防设备,临时设施必须避开泥沼、悬崖、陡坡、泥石流等危险区域,生活及生产房屋、变电室、发电机房、临时油库、易燃易爆仓库等均应设在干燥地基上,并应符合防火、防洪、防风、防爆、防震的要求。

6.2.2.7 预应力张拉施工作业,应严格按张拉程序操作,张拉时后面严禁站人。

6.2.2.8进行箱梁内部养护施工时,箱梁内需配备通风设施。

6.2.3 悬索桥与斜拉桥养护安全作业

6.2.3.1 高空多层养护作业或靠近通行道路养护作业时,设置的安全隔离防护措施应齐全、有效。高桥墩(台)、塔墩、索塔等采用滑升模板或爬模施工作业时,应编制单项养护作业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6.2.3.2进行悬索桥和斜拉桥梁栏杆外养护作业、须设置悬挂式吊篮等防护设施时,应根据结构、高度及养护工艺进行桥梁支架、挂篮、脚手架等结构件的安装,并经安全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高处作业人员须系高处作业安全带。

6.2.3.3进行桥面养护作业时应注意桥面载荷的平衡,不允许随意增加单幅桥面载荷,包括新增桥面铺装厚度、新增设过江管线等。

6.2.3.4 维修或更换桥梁伸缩缝及其支座时.可采取将桥面分为两个半幅分别施工或在伸缩缝上架设跨缝设施等维持车辆通行措施。

6.2.3.5主塔主鞍室、锚碇锚室内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吸烟、用火。

6.2.4 桥梁钢结构件涂装安全作业

6.2.4.1 养护人员在进行桥梁钢结构件的防护涂装作业过程中,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身体部位不得直接与油漆接触。

6.2.4.2进入箱梁内进行涂装作业的养护作业人员应定时与地面中心保持通讯联系,以便及时救治因中毒、缺氧窒息等昏迷、受伤的养护作业人员。

6.2.4.3涂漆区域:涂漆区域为禁火区,严禁各种火花溅入及进行明火作业。涂漆区域内所有的电气设备、照明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的规定,实现电气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