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36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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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证券法概述

第一节证券制度概述

一、证券的概念和特征

证券是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凭证的通称,是用来证明证券的持有者按证券所载内容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主要有以下特征:(1)证券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制作和签发,证券的格式和记载的内容都必须合法。(2)证券中所记载的权利与证券不可分离。(3)证券中记载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对证券的持有人和相关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4)证券具有流通性。(5)证券具有风险性。

二、证券的意义及功能

(1)证券是企业筹集资金的重要渠道。

(2)有利于推动企业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调节资金的合理流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4)证券是国家实现对经济生活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

三、证券的分类

广义的证券包括商品证券(如提单、货运单、抵押单等)、货币证券(如支票、汇票、本票等)和资金证券(如股票、公司债券等),狭义的证券仅指资本证券。资本证券是表明权利人索取与其出资的资本额相应利益的权利凭证,它随着借贷资本的产生而产生,是发挥资本信用职能的证券。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证券作以下主要分类:(1)根据证

券权利性质不同,可以分为物权证券、债券证券和股权证券;(2)根据证券权利客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3)根据证券的转让方式不同,可以分为记名证券和无记名证券;(4)根据证券的权利载体不同,可以分为实物式证券和簿记式证券;(5)根据证券上市与否,可以分为上市证券和非上市证券;(6)根据证券的发行方式与范围不同,可以分为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

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有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三类。

四、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是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场所,分为发行市场与流通市场。

第二节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证券法的概念

证券法是调整因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管理、监督及其他相关活动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上的证券法,仅指以证券法或证券交易法命名的调整有关证券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实质意义上的证券法则是指一切调整有关证券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证券法的性质

1、证券法是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基本法律。

2、证券法主要是行为法,但又兼有组织法的内容。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7)法律、行政法规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证券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

二、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与调整内容

(一)证券法的调整范围

理解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应当注意以下三点:1、证券法调整到地域范围;2、证券法调整的证券种类范围;3、证券法调整的行为范围。证券法既调整证券交易行为,又调整证券发行行为。

(二)证券法的调整内容

1、证券发行关系。

2、证券交易关系。

3、证券监督管理关系。

4、因证券的其他相关活动而发生的关系。

三、证券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证券法与公司法的关系。

(二)证券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三)证券法与经济法的关系。证券法本质上属于私法的范畴,而经济法属于公法的范畴。

第三节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一、证券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简称“三公”原则,是证券法的首要基本原则。

公开,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的过程中,与证券有关的一切信息资料都必须公开。公开原则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证券的发行必须依法向社会空开;二是证券公开发行后,应在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上市交易;三是在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全过程中,必须坚持信息持续公开制度,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一切信息资料都必须及时、完整、准确、真实地公之于众;四是监管部门的政策和法规、决定及监督程序也要公开,以便使各个市场主体对监督部门的监督行为有合理的预期。

公平,是指参与证券发行、交易及其他相关活动的证券市场主体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公平地开展竞争,合法权益受到平等的保护。

公正,是指证券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职责

时,应当秉公执法,对所有的监管对象给予公正的待遇,公平地处理证券纠纷和争议。

(二)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三)守法原则

第四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性质

我国《证券法》第178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在1992年以前,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1998年9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只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进一步明确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市场的主管部门。

二、证券监督管理体制

证券监督管理体制,是指由一个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权划分等内容所构成的法律制度。

我国实行以政府监管为主,以行业自律为辅,政府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结合的证券监管管理体制,即由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的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并在此前提下,依法加强证券业协会等组织的自律性监督管理。

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

第十四章证券发行与上市

第一节证券发行法律制度

一、证券发行的概念与特征

证券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依法将证券出售给投资者的法律行为。证券发行人是指为筹集资金而发行证券的社会经济实体。证券发行人具有双重身份,即社会资金的需求者和证券的原始供给者。

二、证券发行的条件

(一)股票发行的条件

1、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的条件

2、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的条件

3、新股发行的条件

(二)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三、证券发行的程序

(一)股票发行的程序

(二)公司债券发行的程序

从理论上说,证券发行与证券上市是两个不同的过程,多数国家的法律往往对其分别规定规则,实践中也有分别实施的。但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因强调计划管理,多数企业追求的是首次发行并上市(IPO),这在股票发行中体现得最为明显。在IPO情况下,发行价格中已包含上市预期,发行成功又与公司设立相关,因而对其发行审核和上市审核具有了相关性,两项实质审核应当同时进行。

(一)审核机构

根据《证券法》第48条和第49条的规定,公司申请其股票或债券上市交易,应当报相关的证券交易所核准;发行人应当向证交所提交核准文件和送审文件,证交所应当自接到发行人提交的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安排其股票上市(债券为3个月内)。依据这些规定,发行审核将与上市审核分离,而上市安排可能滞后6个月或更长,这是深值忧虑的。按照多数国

家的股票发行实践,发行人在股票发行前往往要申请取得上市承诺,其股票发行价格中已经含有近期上市的预期;许多国家的法律还规定,如果发行人在招股文件中承诺将得到上市安排,而在招股书披露后的规定期限内(二周)仍未得到上市安排,则发行人的募股将可能构成误导而归于无效;与此相适应,已承诺安排上市的证交所在发行人发行完成后,通常在规定期限(二周)内尽快安排其上市。这些作法反映了如下原理:发行人和承销人在招股书中已经向公众说明的上市安排和承诺是不能随便更改的,并且这一信用期间不应拖得太长。违反这一原理,将很难避免因该期间过长而可能产生的不可预见情势,很难避免招股书对投资公众的欺骗或误导,这必然会严重影响公众对证券市场的信心。现行法的规定对证交所显有困难。现行法的规定应有一定弹性,如果未来由证交所负责核准上市,最好要考虑在发行前的预核准与上市承诺。

(二)上市审核条件

根据我国《证券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A股上市的条件主要为:

(1)其股票经批准已经公开发行。

(2)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持有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个人股东不少于1000人,个人持有的股票面值总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4)社会公众股不少于总股本的25%,公司总股本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众股的比例不少于15%.

(5)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35%;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6)内部职工股不超过社会公众股的10%.

(7)股票发行后,公司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的比例不低于30%.

(8)公司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9)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有企业改组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公司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10)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股票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⑹对一般公司来说,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份总额的25%;公司拟发行股份总额超过4亿股的,向公众发行的股份不少于其拟发行股份总额的15%;并且持有1000股以上的个人股东不应少于1000人。⑺公司近3年来连续盈利,并且没有重大违法行为和财务报表虚假记载事实。⑻公司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的比例不高于20%。⑼公司前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招股书披露相符,资金使用效益良好;且本次发行距前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⑽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我国有关法规的规定,B股上市的条件主要为:

(1)其股票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已经发行。

(2)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证券法规规定的数额。

(3)持有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个人股东(包括A股股东和B股股东)不少于1000人,个人持有的股票面值总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4)A股股东和B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25%;公司总股本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A股和B股所占的比例不少于15%.

(5)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35%.

(6)发起人对股份公司的净资产出资额不少于人民币15000万元;但是原有股份公司增资发行B股或者《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颁布之前已经发行完毕B

股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不在此限。

(7)公司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8)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有企业改组或者国有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公司的,可以连续计算。

(9)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

(10)依法已经取得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和能力。

(11)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51条的规定,公司债券的上市条件为:(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

年以上;(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由于现行法对于公司发债财务条件仅仅涉及公司的资产负债和过去三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润,这通常很难反映发行人上市时的实际支付能力。

(三)证券上市程序

证券上市通常经过上市申请、上市审核、签署上市协议与上市公告书披露等几个阶段。

1、上市申请

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股票发行人须在完成公司设立登记后,方可提出上市申请,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应提交下列条件:(1)上市公告书;(2)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3)公司章程;(4)公司营业执照;(5)经审计的公司近三年的或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6)法律意见书和证交所会员的推荐书;(7)最近一次的招股书。债券发行人提出债券上市申请时,也应提交大体相同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上市公告书、申请上市的董事会决议、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招募书)、公司债券实际发行数额文件等。

2、审核批准

如前所述,证券上市审核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在证券交易所核准前,发行人则应当向证交所提交核准文件和前述送审文件,还应提交股东名册软盘和其他要求的文件。证交所在核准后的规定期限内将安排其股票上市。

3、上市协议签署与上市公告

在各国证券市场中,上市申请人在证券上市前通常须与证交所签署上市协议,其作用在于明确上市申请人(及其董事)的持续性责任,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解决不同国家间的法律冲突等问题。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52条的规定,上市协议中应约定的条款包括:(1)上市费用的项目和数额;(2)证交所为公司证券发行与上市所提供的技术服务;(3)要求公司指定专人负责证券事务;(4)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程序及回复交易所质询的规则;(5)股票停牌事宜;(6)违约处理约定;(7)仲裁条款;(8)证交所认为需要在上市协议中明确的其他内容,但此类特约条款须报证监会批准。从各国的实践来看,上市协议中实际上可增加某些法律难以统一规定的内容,例如公司控股股东不竞争承诺、不从事关联交易承诺、公司董事不从事利益冲突行为承诺、董事权益披露承诺、公司遵守上市规则和监管的承诺、甚至公司不申请摘牌的承诺等。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申请人在得到证交所的上市同意后,应当在证券上市交易的5日前将上市告公告书摘要刊登于指定报刊,并将全部上市公告文件备置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5日期满后,其上市证券将根据证交所的安排挂牌交易。

证券法发展历程

证券法发展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1229]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1027]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30629]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40831] 2004年修改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二、第五十条修改为:“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证券法2013年修改 九、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作出修改 将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014年修改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的“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修改为“公告”,第一款第八项中的“报送”修改为“公告”。 删去第二款。 (二)删去第九十条第一款。 (三)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 (四)将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修改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五)删去第二百一十三条中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和“或者擅自变更收购要约”

经济法复习要点 专题三 公司法+证券法

专题三公司法+证券法律制度●【考点1】股东出资

●【考点2】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考点3】股东权利 ●1.查阅权

●2.股利分配请求权 ●3.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相关链接1】股份回购 ●【相关链接2】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无论是否到期)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临时提案权 ●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股东代表诉讼 ●【提示1】股东依据公司法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 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依据公司法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 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提示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与公司的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违反该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3】如果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 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 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怠于提起上述损害赔偿之诉的,股东有权提起代表诉 讼。 ●上述损害利益的关联交易合同,如果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而公司又没有起诉合同相对 方的,股东有权提起代表诉讼。(2020年新增) ●【相关链接1】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可举行,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 足3人,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链接2】在公司成立后,存在下列情形且损害公司权益的,可以被认定为该股东抽逃出 资: ●(1)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2)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完整word版)新《证券法》知识测试题库

新《证券法》知识测试题库 1、《证券法》修订案于2005年10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法将于何时正式开始实施? A 2006年1月1日 B 2006年3月1日 C 2006年6月1日 D 2006年9月1日 2、依照《证券法》,以下对证券公开发行的叙述中,哪项是错误的? A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属于公开发行 B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属于公开发行 C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证券,必须由证券公司承销 D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3、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的下列文件中,依照法律的规定,不是必须要报送的是: A发行保荐书 B发起人协议 C招股说明书 D 公司章程 4、依照《证券法》,以下关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的叙述,哪项是正确的? A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B 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C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D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5、依照《证券法》,以下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的叙述,哪项是正确的? A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B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C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D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6、以下关于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情形的描述,哪项是错误的? A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B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C违反法律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D 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为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 )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A一个月 B三个月 C五个月 D六个月 8、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被称为() A证券代销

浅谈《证券法》对《刑法》的补充与发展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b19242755.html, 浅谈《证券法》对《刑法》的补充与发展 ? ?通过对《证券法》与《刑法》的比较研究,指出《证券法》对《刑法》的补充和发展。《证券法》对三个证券犯罪增加了 犯罪的客观方面,对二个证券犯罪扩大了犯罪的主体范围,并 提出了三个新的证券犯罪概念。作者在此基础上论述了关于证 券犯罪的立法完善的问题。 「关键词」证券法刑法证券犯罪补充与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颁布在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颁布在后。 《刑法》对于证券犯罪的规定的确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从内容 上来审视,《证券法》对《刑法》有关证券犯罪部分作了补充 和发展。 一、《证券法》对三个罪增加了犯罪的客观方面 根据《证券法》对“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擅自发行

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表述,说明《证券法》对这三个罪增加了犯罪的客观方面。 与《刑法》第174条第1款规定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相对应,《证券法》第178条、第179条规定的“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和“未经批准并领取业务许可证,擅自设立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的”,构成犯罪的,只能依照《刑法》第174条第1款的规定,认定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对此,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持此说。〔1〕但是,对于“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和“未经批准并领取业务许可证,擅自设立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在《刑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因此,笔者认为,这是《证券法》增加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客观方面。这是因为,上述两种行为实质上都属于“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同时,《刑法》第174条第1款规定的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而证券机构设立的批准权已经移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这样,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而设立,但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如仍然适用《刑法》的规定仍构成犯罪,这于法理不符。对于上述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1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3条已以吸收了《证券法》第117条的规定,即“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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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的类型 类型非公众公司 非公开发行 非公众公司 定向公开发行 非公众公司 向社会公开转让(变相发 行) 非上市公众公 司 定向发行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 上市公司新股发 行 (即增发股票) 需证监会核 准? 不需要需要需要需要需要需要 发行后股东人 数<=200 >200 定性为非上市公众公 司定性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核准 主体条件公司内决议?需要向证监会申请核准?期限(如需要) 股票未上市的股份有限 公司 定向公开发行 股东累计>200 需要3月向社会公开转让 董事会——股东大会(出席+表决权2/3以 上通过) 股东>200,需要;股东<=200,不需要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定向发行 定向的范围公司内决议?发行方式信息披露方式 ○1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员工(合计应<=35人) ○3符合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 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合计应<=35人)董事会——股东大 会 (出席+表决权2/3 以上通过) 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1首期发行在3月内,数 量>50% ○2剩余发行在12月内,数量自 定 ○1定向股东>200,年度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者——确认意见 监事会——审核意见 ○2其他情形,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在创业板上市成立满3年的规定 ○1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 ○2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起算 注册资本/股东出 资 注册资本全额缴纳;出资的财产权转移完毕;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股权清晰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不得存在的情形)○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服务品种结构、行业地位、经营环境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所用商标、专利、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3发行人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重大不确定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1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依法纳税依法纳税,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法律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不存在重大风险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对外担保发行人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审议流程,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资金占用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占用的情形 审计报告/内控制 度 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或结论的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 公司治理结构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制度 业务独立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上述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2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1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3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或涉嫌违法被中国证监会立案,尚无明确 结论的 募集资金募集数量应当合适,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未弥补亏损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股本总额/3000万“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 主营业务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 没有发生重大变 化,实际控制人没 有发生变更 最近3年内最近2年内 盈利能力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 最近3个会计年度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 最近1年净利润不少于500万 最近2年连续且增长盈利,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

新证券法培训考试卷及答案

新证券法培训考试卷及答案 1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A 、深圳证券交易所 B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 正确答案 ) C 、省级人民政府 D 、财政部 2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担任保荐人。 A 、证券公司 ( 正确答案 ) B 、律师事务所 C 、会计师事务所 D 、咨询顾问公司 3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情形除外。 A 、百分之一 B 、百分之二 C 、百分之五 ( 正确答案 ) D 、百分之十 4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A 、百分之一 ( 正确答案 ) B 、百分之二 C 、百分之五 D 、百分之十 5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日,并不得超过()日。 A 、 30 ; 30 B 、 60 ; 30 C 、 60 ; 60 D 、 30 ; 60 ( 正确答案 ) 6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法名词解释 简答题 论述

一名词解释 1.证券:表示一定权利的书面凭证,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文书P2 2.证券权利:证券所表彰的权利内容,包括债权和股权及少量衍生类投资权益P3 3.公开原则:证券发行、交易都必须遵循重要事实的公开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披露与证券交易和发行及证券价格有关的各种重要信息,不得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开原则的核心是信息公开和透明P54 4.持续信息披露:证券发行人,证券发行人主要股东和有关当事人披露与证券交易和证券价格有关的重大信息P82 5.实质监管:对发行人及上市公司是否符合法定实质条件的监管P91 6.证券发行:创设证券权利的复杂行为,包括劝导投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分配证券、接受资金和交付证券在内的各项行为P109 7.证券募集:本身包含有劝导、兜售之意,即向投资者发出出售证券的意思表示P110 8.超额配送选择权:在稳定股票市场价格的特别措施,被视为安定操作的特殊形式P150 9.操纵市场: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P334 10.内幕交易: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泄露该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P310 11.善意收购:上市公司收购的动机或意图符合目标公司股东或管理层利益的上市公司收购P262 12.恶意收购:上市公司收购的动机或意图违背目标公司或管理层利益的上市公司收购P262 13.要约收购: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票时,应当通过向被收购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的方式来继续收购的一种法律制度P267 14.协议收购:投资者通过与上市公司特定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方式购买其所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收购制度P276 15.虚假陈述:特定主体在证券发行与交易过程中,违反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义务,采取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等形式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P289 16.征集表决权:征集人出于控制公司或改组公司董事会进而调整公司经营策略的目的,将记载必要事项的空白授权委托书交付公司股东,劝说股东选任自己或第三人代理行使其表决权的行为P278 二简答 1 上市公司收购的特征和本质P259 本质:证券买卖,具有证券交易的性质 特征:上市公司收购之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上市公司收购客体的多样性 上市公司收购场所的特定性上市公司收购目的的多重性上市公司收购之规制的严格性 2 内幕交易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P319:内幕证券内幕信息内幕人内幕交易行为 3 证券法中首次公开发行债券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P118 ●主体资格: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性: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运行规范:发行人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新《证券法》培训结业试题库及答案

新《证券法》培训结业试题库及答案 1 、单选题 ( 共 35 小题,总分 : 70 分 ) 答题规则 : 每道 题只有 1 个正确答案 2 、判断题 ( 共 10 小题,总分 : 30 分 ) 1. 收购行为完成后, ( ) 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 ( ) 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A. 被收购公司 ; 应当 ( 正确答案 ) B. 收购公司 ; 可以 C. 被收购公司 ; 可以 D. 收购公司 ; 应当 2. 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 , 双方可以向 ( ) 申请调解。 A. 发行人所在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B . 投资者所在地的证券期货业协会 C . 发行人或者投资者所在地的证券期货业协会 D . 投资者保护机构 ( 正确答案 ) 3.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 ( ) 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A.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B. 证券交易所 ( 正确答案 ) C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D. 证券交易场所 4.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 ( ) ,确保客户能够查询其账户信息、委托记录、交易记录以及其他与接受服务或者购买产品有关的重要信息。 A. 客户信息查询制度 ( 正确答案 ) B. 客户档案保密制度 C. 重要客户回访制度 D. 适当性管理制度 5.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 ( ) 报告,井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A. 临时 ( 正确答案 ) B. 专项 C. 特别 D. 专门 6. .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信息,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 ) 年。 A.5.0 B.10.0

目前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

「摘要」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证券法》确立了证券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地位,奠定了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基本法律框架,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建立过程中一个重大的里程碑,对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起到了规范和巨大推动作用,但实践证明,它尚存在着许多不足,笔者认为,在投资者保护、上市公司收购、立法技术等八个方面亟须完善,现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修改建议。 「关键字」证券法主要问题修改建议 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证券法》是我国第一部由专家学者牵头组织起草、而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经济法律,也是最贴近市场脉搏、最触动权益行为的第一部经济法律,证券法的出台,确立了证券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地位,奠定了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基本法律框架,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建立过程中一个重大的里程碑事件。 多年的实践证明,《证券法》的实施对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起到了规范和巨大推动作用,发挥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筹集社会资金、推进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经济发展等各方面的功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我国证券市场出现了很多新情况,面对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要更好地发挥证券市场的功能,更好地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我国《证券法》尚存在着许多不足,亟需对《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使之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此,笔者提出几点意见与建议: 一、关于投资者保护问题-民事责任制度不完善 近几年来,证券市场上侵犯投资者权益的事件不断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证券市场的稳定。投资者是弱势群体,受害最深最大。而《证券法》中的诸多缺漏,使得《证券法》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遏制违法行为的作用。如民事赔偿责任的相关部分,主要是民事赔偿制度,《证券法》法律责任一章中,涉及行政责任的有30余条,涉及刑事责任的18条,而民事责任仅有原则性的2条。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缺位,目前已实际影响了司法实践。《证券法》第63条规定仅仅涉及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未作规定,而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规定也很笼统、概括。在2002年“1.15”通知发布及2003年1月司法解释出台前,我国《证券法》相关证券管理法规仅规定了各种证券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追究欺诈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虽然可以对欺诈者予以惩戒,但是在欺诈行为中受害的投资者的利益却得不到补偿。“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时因缺乏相应的具体措施而可能成为一句空话,因此,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个突出的问题,可以说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建议:在证券法修改时把投资者的力量利益保护放在首位,建立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1、在《证券法》修改时,增加“投资者协会”一章,赋予投资者依法有成立投资者协会组织的权利,同时规定投资者协会的法律地位、作用与职能,充分体现和贯彻保护投资者的基本原则。 2、完善《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相关部分,建立民事赔偿制度。目前,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是针对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而对证券市场上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这两类常见的、危害更大的民事侵权行为,没有做出规定,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引发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仍然因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而让受证券欺诈的受损当事人没有权获得赔偿。因此,建议立法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也纳入民事赔偿范围,通过推动股东诉讼,将有效遏制证券欺诈行为。 3、立法应明确规定挪用客户保证金、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托管的债券的行政责任,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及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4、针对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环节中出现的效益不佳的公司上市、高溢价发行、发行

浅析《证券法》对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浅析《证券法》对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作者:汪涛/范柏乃/徐金发 历时六载,易稿数十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在1998年12月29 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以135票的高票数获得通过,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步入了依法治市的崭新阶段。 从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至今,我国证券市场已发展成为一个拥有3700万投资者、近900家上市公司、两个交易所、股票市值达2万多亿元的大市场。在筹集社会资金、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经济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发展快、时间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诸如股票上市审批制有诸多弊端、上市公司质量不高、信息披露不够真实、非法交易与操纵市场行为屡禁不止、中介机构违规经营、欺诈投资者等。这些现象总起来说是证券市场发展不成熟导致的,尽管国家有关部门陆续颁布了250 余件证券法规和规章,但由于它们是在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系统性和约束力均显得不足。 《证券法》共12章214条,包括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附则等,是一部系统、完整、有较强约束力的专业性法规,它的诞生对我国未来证券市场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市场运行机制有序化 1.分业经营和分类管理使一级市场供求趋于平衡《证券法》出台前,由于全国244家信托投资公司中有237家兼营证券业务,在一级市场占有三分之一左右的份额,其中信达信托、海南港澳、人保信托、中经开均是一级市场的主力机构,同时,券商无论大小均可从事一级市场业务,使一级市场供求严重失衡,为争夺有限的一级市场业务资源,低水平甚至恶性竞争现象日益严重。《证券法》第6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此外,在第119 条规定“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综合类和经纪类证券公司”。这意味着信托投资公司和一批经纪类的中小证券公司将退出一级市场业务,大大减少了进入一级市场的主体数量,有效防止了恶性竞争的泛滥,有利于一级市场的均衡发展,同时,有助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加快积累和壮大规模,提高一级市场的整体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2.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对稳定二级市场作用更加显著在过去几年中,信托投资公司和证券公司一直是二级市场的主流,分业经营和分类管理 将使它们中只有少数可以合法进入二级市场,即使是进入二级市场的综合类券商也必须用自有资金,不得挪用客户保证金,使合法流入二级市场的资金量比以前大大减少,这为以专家理财、投资组合著称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目前,深沪两市除了已上市的六家投资基金,此后还有四家基金将发行上市,总规模可达200 亿元,同时,综合类券商也可能通过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发行规模更大的新基金进入二级市场,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企业也会选择基金作为投资对象而间接进入股市获得投资收益,可以预见,

经济法-证券法考试试题及解析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 我们一直在努力做得更好! 经济法-证券法考试试题及解析 一、单选题(本大题4小题.每题1.0分,共4.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甲公司持有了乙上市公司5%的股份后,履行了报告和公告义务后,甲公司所持乙公司的股份比例增减多少时,应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甲公司最长在几天内不得买卖乙公司的股票?( ) A 5%,3天 B 3%,5天 C 3%,3天 D 5%,2天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征券法》第86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根据该条可知,D 选项正确。 第2题 股票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满后,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低于拟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的多少比例的,为发行失败?( ) A 50% B 60% C 70% D 90%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 我们一直在努力做得更好!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根据《证券法》第35条的规定,C 选项正确。 第3题 下列有关股票发行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票面总值超过 1亿元人民币的,应由承销团承销 B 股票采取溢价发行的,发行价格须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C 证券包销、代销的期限不得超过90日 D 证券公司代销股票的,应当在代销期满后的 15日内与发行人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根据《证券法》第32条、第33条、第 34条、第36条命题。根据第32条的规定,法定由承销团承销的是证券票面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所以A 选项不正确。根据第34条的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不再需要审批,所以B 选项不正确。根据第33条的规定,C 选项正确。根据第36条的规定,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所以D 选项不正确(注意:D 选项的表述是原《证券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现在的《证券法》已经修改)。 第4题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人员与委托人的下列约定,哪些不为《证券法》所禁止?( ) A 受托人随时提供对指定股票的分析预测,并按委托人指示买进或卖出 B 受托人优先获取委托人将要公开的经营信息,并用于对其他客户的咨询服务 C 受托人从委托人依据咨询意见进行投资交易所得利润中提取10%作为奖金 D 受托人对于委托人根据咨询意见进行投资交易所受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交易讲义整理汇总

交易 第一章证券交易概述 考情分析 本章主要介绍了证券交易的基本内容,在历年的考试中,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都有出现。 本章主要考点 1.掌握证券交易的概念、特征和原则 2.熟悉证券交易的种类、方式、证券投资者的种类 3.掌握证券公司设立的条件和可以经营的业务 4.熟悉证券交易场所的含义 5.掌握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能 6.掌握证券交易程序 7.熟悉证券交易机制的目标、证券交易机制的种类 8.掌握证券交易所会员的资格、权利和义务 9.熟悉证券交易所会员的日常管理、对证券交易所会员的监督和纪律处分 10.熟悉证券交易所交易席位、交易单元的含义、种类和管理办法 第一节证券交易的概念和基本要素 一、证券交易的概念及原则 (一)证券交易的概念及其特征 1.证券交易的概念 证券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人有权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 证券交易是指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市场上买卖或转让的活动。 证券交易与证券发行的关系: 一方面,证券发行为证券交易提供了对象,决定了证券交易的规模,是证券交易的前提;另一方面,证券交易使证券的流动性特征显示出来,从而有利于证券发行的顺利进行。 2.证券交易的特征 主要表现为证券的流动性、收益性和风险性。 【例1·单选题】证券是用来证明证券()有权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 A.持有人 B.发行人 C.管理者 D.承销者 [答案]A 【例2·单选题】下面的()不属于证券交易特征。 A.安全性 B.流动性 C.收益性 D.风险性 [答案]A (二)我国证券交易市场发展历程 (重点把握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立时间) 1.新中国证券交易市场的建立始于1986年。 2.当年8月,沈阳开始试办企业债券转让业务。 3.当年9月,上海开办了股票柜台买卖业务。 4.1988年4月起,我国先后在61个大中城市开放了国库券转让市场。 5.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 6.1991年7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 7.1992年初,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8.1999年7月1日,我国正式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这标志着维系证券交易市场运作的法规体系趋向完善。 9.2005年4月底,我国开始启动了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 10.2005年10月,重新修订的《证券法》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后颁布,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三)证券交易的原则(重要) 证券交易必须遵循“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1.公开原则:核心要求是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 2.公平原则:参与各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3.公正原则:公正地对待证券交易的参与各方。 【例3·多选题】证券交易原则是反映证券交易宗旨的一般法则。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证券交易的原则有()。 A.公开 B.实时 C.公平 D.公正 [答案]ACD 【例4·判断题】公开原则的核心要求是实现市场信息公开化。() [答案]对 二、证券交易的种类(重点,考点众多) 按交易对象品种划分四种:股票交易、债券交易、基金交易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 证券交易的对象就是证券买卖的标的物。 【例5·单选题】按照()划分,证券交易种类可划分为股票交易、债券交易、基金交易和其它金融衍生工具交易。 A.交易规模 B.交易对象的品种 C.交易性质 D.交易场所 [答案]B (一)股票交易 股票交易是以股票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 股票交易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中进行,也可以在场外交易市场进行。前者通常称为上市交易,后者的常见形式是柜台交易。 (二)债券交易

最新证券法练习题

证券法练习题 一、选择题 1.某股份有限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符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的有()。 A.公司发行股票前股本总额为人民币6 000万元 B.公司上一年度严重违反环境保护管理法规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 C.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为人民币4 000万元 D.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2.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具备的条件的有()。 A.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资产总额的40% B.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C.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l年的利息 D.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下列选项中,属于申请上市的基金必须符合的条件有()。 A.经证券交易所批准B.基金持有人不少于2000人 C.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D.基金管理人必须自有足够的保证金 4.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B.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市场交易价格 C.控股股东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D.非控股股东认购的股份在12个月内不得转让 5.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下列情形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的有()。 A.公司的股票被收购人收购达到该公司股本总额的70% B.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C.公司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D.公司发生重大诉讼 6.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同时经营证券自营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A.人民币5000万元B.人民币1亿元C.人民币5亿元D.人民币10亿元 7.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的条件有()。 A.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B.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C.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D.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8.根据《证券法》规定,下列属于公开发行的有()。 A.向累计超过100人的社会公众发行证券B.向累计超过100人的本公司股东发行证券 C.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社会公众发行证券D.向累计超过200人的本公司股东发行证券 9.下列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表述中,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均价 B.某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C.募集资金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证券法发展最佳结合点论文

证券法发展最佳结合点论文 我国《证券法》伴随着证券市场的跌宕起伏和国人的牵肠挂肚,终于走出了立法圈子,于1998年底出台了。我们在盛赞这部来之不易的法律的同时,也不得不指出其立法指导思想上的缺憾。证券法立法过程中理当贯穿“发展与规范并重”的指导思想,但纵观《证券法》全部条款,很难看出发展与规范的有机结合,显而易见的却是规范优于发展、规范代替发展。 这里讲的规范,实际是指强化监管、加大限制;这里讲的发展则是指促进市场进一步拓展、延伸。强调规范与监管,就意味着控制证券发行、上市和市场主体的量;强调促进发展则意味着鼓励发行与上市、鼓励主体入市。立法中侧重规范与监管,就需增大强制性规范的比重,强化行政管理的主导作用;而侧重促进发展,则需增大任意性规范的比重,注重政府指导与发挥当事人积极主动性的双重作用。作为证券市场的基本法,证券法应包括规范与发展、监管与促进两方面的内容,但《证券法》却有所失衡。 在《证券法》所确立的六项原则(第2条至第8条)中,除一项为民商活动“平等、自愿、有偿、诚信”的准则外,其余五项均以监管为中心,包括“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分业经营、分业管理”、“集中统一监管”、“监管与自律相结合”,其倾向性十分明显。 在《证券法》的条款中,涉及规范与监管的量多且明确、具体,涉及促进发展的量小且原则、含糊。规范方面,管理方法多样化、管理程序细致化、处罚措施详尽化,另外如市场进入的资格限定、监管机构的权限职责亦不厌其详,易解易行;而发展方面,如发行核准制的实质、股票发行的条件等均十分原则,证券自营商合法融资渠道、证券交易所的性质地位、企业投资者参与交易等规定也语意不详、难以操作。以至于有专家认为《证券法》的本质是一部管理法。对当前市场发展密切相关的问题,证券法亦采取回避态度。 出现立法指导思想上的偏差是有一定原因的:近来证券市场连续出现违法违规现象,使人产生形势严竣的感觉,提出了严厉监管的要求;亚洲金融危机也催醒了人们的风险意识,使人们对继续加快发展证券市场有所顾忌。但是千万不可因噎废食,证券市场在中国的高速发展及其重大作用世人有目共睹,而且我国国

经济法-15-证券法

教学设计(讲稿)

教学内容与设计 导入课题: 企业融资→证券发行→股票、债券! 案例分析: 东升公司是一家于1996年2月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为1亿元,从1996年公司成立至2000年4月,该公司连续4年盈利。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该公司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且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总额的35%。同时持有该公司股票面值为2000元的股东人数为1500人。该公司成立来一直无违规违法记录。现东升公司准备上市。 问:(1)东升公司申请上市,是否符合条件? (2)假如东升公司上市,股东李某已持有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注意什么义务? (3)如果李某准备收购该公司,他需要注意哪些注意事项? 第十二章证券法律制度 一、证券 证券,是指表示一定权利的书面凭证,即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书面凭证。 二、我国证券法所称证券,主要是指股票、公司债券、投资基金凭证和国家政府债券。 三、股票 (一)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是股份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公开或私下发行的、用以证明出资人的股本身份和权利,并根据持有人所持有的股份数享有权益和承担义务的凭证。股票代表着其持有人(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每一股同类型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即“同股同权”。 (二)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ordinary share)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 (三)原始股 原始股是公司上市之前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原始股”一向是赢利和发财的代名词。在中国股市初期,在股票一级市场上以发行价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企业股票,投资者若购得数百股,日后上市,涨至数十元,可发一笔小财,若购得数千股,可发一笔大财,若是资金实力雄厚,购得数万股,数十万股,日后上市,利润便是数以百万计了。导入5' 理论讲授35'

美国证券法域外管辖的最新发展及其启示

美国证券法域外管辖的最新发展及其启示 彭岳 2012-03-22 15:28:01 来源:《现代法学》2011年第6期 作者简介:彭岳,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涉外经济法。 内容提要:201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Morrison案中颠覆了由第二巡回法院创立的域外适用证券法的传统,转而采用“交易标准”。此后不久,国会在《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中又重新引入了“效果标准”和“行为标准”,期望以此强化对境内投资者和资本市场的保护。为建立国际金融中心,中国应汲取美国的经验和教训,有限度地推行本国证券法的域外管辖,特别是应模糊证券法的域外管辖问题,将自主权赋予法院。同时,法院应充分考虑和尊重证监会的相关决定。 关键词:域外管辖交易标准效果标准行为标准国际金融中心 经济规制性法律的域外管辖问题向来是理论争议的焦点之一。20世纪中期以来,随着经济交往的日益国际化,以及各国对市场管制的深度介入,相关经济管制法律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并尤为突出地体现在反垄断法和证券法领域。主张本国反垄断法和证券法域外管辖的主要提倡者和践行者为美国,受其影响,在反垄断法领域,欧亚诸国均纷纷依据效果原则主张本国反垄断法的域外管辖[1]。例如,中国《反垄断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由此,《反垄断法》将根据效果原则适用于在中国市场上产生或者将要产生的限制性竞争,行为人的国籍和住所、限制竞争行为的策源地均不在考虑之列[2]。与反垄断法领域纷纷扩张域外管辖的作法形成对比,在证券法领域,很少有国家追随美国的作法(注:在一定程度上,这与各国对证券性质认识的不同和证券自身种类的复杂性有关。(参见:邱永红.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中的若干法律问题[J.中国法学,1999,(6):130-138.),如中国《证券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

证券法讲义2014

证券法讲义2014

第一章证券法概述 第一节证券与证券市场 (三)什么是投资——依靠别人的努力而获利;当期投入一定数额的资金或财产而期待在未来获得回报;“为了获得利益或避免损失或风险管理,有可能损失本金或者损失超过本金或者承担追加支付义务,并在现在或者将来的特定时期,约定转移金钱等,从此所获得的权利。”(韩国《资本市场统合法》及资本市场统合法运动) 三、我国证券法对证券的规定 《证券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它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如权证、期权、股指期货)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证券法修订意见:“先给一定的定义性的规定,再对成熟的有共识性的产品给予一定外延性的例举”。并应考虑增加一款“除外性规则”。 其中,“证券”定义的核心是一种财产权利的证明,是一种可均分、可转让、可交易的权利或者投资合同。——这一修法提案及功能监管趋势(即对发挥同一金融功能的不同金融机构所开展的类似业务与金融活动进行大体相同的监管.)必然导致监管边界的重新划定 第二节股票的分类 一、普通股和优先股 (一)普通股,它是股份有限公司最基本,同时也是发行数量最多的一种股票。 特点:1、股权内容最为完全,包括经营参与权、表决权、股息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股票转让权等。2、股东承担最全面的风险,首先红利的获取排在公司债券和优先股之后;其次,股息随经营状况而不断变化;再次,公司解散时,若有剩余财产可供分配,则也排在优先股股东之后。 优先股,它是指股东对公司资产、利润享有较之于普通股股东优越或特殊的权利的股票。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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