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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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银行账户的管理,建立规范的银行账户管理体系,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有效地防范财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开设和使用的所有人民币银行账户和外币银行账户(以下简称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银行账户的管理内容包括:银行账户开户管理、银行账户变更和撤销管理、网上银行管理、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中的禁止行为及罚则规定。

第四条银行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在满足经营业务需要的前提下,实现银行账户管理上的规范化和数量上的最小化,做到归口管理、分级负责、逐级审批、台帐登记、权限操作。

第五条公司计划财务总部为银行账户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分公司计划财务部是银行账户管理的执行部门,主要负责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的申请,以及银行账户对账、账户信息揭示与统计报表等。

第二章公司银行账户信息库的管理

第六条公司建立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公司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必须全部纳入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登记备案范围。

第七条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户名全称(包括外币银行账户的中文和英文户名);

2、开户银行全称(包括外资银行的中文和英文名称);

3、银行账号、币种(指人民币、美元、港元等不同币种);

4、开户许可证编号;

5、账户类别(指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专用账户、临时账户的分类);

6、账户性质(指定期、活期、协定存款账户、七天通知存款账户、协议存款等);

7、账户用途(指保费收入账户、费用账户、赔款账户、银保合作账户、新车共保账户、纳税专户、工资账户、社保账户等);

8、开户日期、财务印鉴公章全称、印鉴私章姓名、账户使用部门、账户销户日期、账户变更注销日期(指账户发生变更事项时,对原有账户备案记录进行注销处理的日期)。

第八条计划财务总部负责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建立、日常维护和动态管理。信息库采用两级审核维护模式:分公司计财部负责审核机构原始银行账户资料

并在信息库中提交,计划财务总部审核确认,使数据存入信息库。

第九条计划财务总部应及时收集和更新信息库的内容和记录,使其能实时、全面地反映公司银行账户的真实情况。计划财务总部定期(每年至少一次)与有关部门共同对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数据记录进行全面核对和清查,并对重新核实的信息资料办理必要的确认手续。对在核对清查过程中所发现的数据差异,应在分析调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的基础上进行更正处理,并将清查和处理情况向公司领导和各部门进行通报。

计划财务总部定期对公司所有外币银行账户是否向外汇监管部门报备进行全面清理,监督并督促完善有关账户手续。

第十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违反规定设立的未纳入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银行账户,将被视作“账外账户”处理。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十一条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实行审批制。银行账户开立和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部门和机构因业务需要需开立银行账户的,应填写银行开户申请审批表,由分公司计划财务部统一向总公司提出申请;

2、计划财务总部根据公司有关规定,会同制度管理总部采取招标等各种方式确定开户银行,就其开户提出初审意见;

3、开户申请经总公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董事长审批;

4、分公司计划财务部根据开户审批单安排有关人员在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二条公司银行账户分网上银行账户、银保合作账户、特殊用途专户、外币账户、定期账户等五类:

1、网上银行账户包括保费收入账户、赔款支出账户和费用支出账户;

保费收入账户用于归集分支机构的保费收入,该账户的支出只能向上级机构划转资金以及由此产生的银行结算费用;

赔款支出账户为专用于日常赔付支出和退保支出的账户;

费用支出账户用于各项日常管理费用支出和退保支出。

2、银保合作账户是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在业务合作银行开设保费收入账户,用于归集与合作银行开展业务收入的保费;

3、特殊用途专户是指因税务、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国家机关规定以及专门需要设立的纳税专户、党工团经费专户等专门用途的账户。

4、外币账户指取得外汇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分支机构因外币收支需要开设的账户。根据公司业务实际可开设美元和港币两个币种。

5、定期账户指根据资金保障和运作需要存放在银行的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大面额协议存款。原则上除总公司外其他机构和部门一律不得开设定期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各机构选择开设各类的银行必须符合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开户银行的要求,并坚持以下原则:

1、利益最大化原则。选择新的开户银行必须经过招标或同类性质的程序,比较并权衡各银行给予我司的资金收益、业务合作的共盈和服务等条件,以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

2、统筹安排、兼顾全局的原则。各分支机构选择新的开户银行原则上必须由总公司统筹安排,兼顾全局,由计划财务总部根据总公司与各大银行的合作情况选择确定;

3、有利于业务发展的原则。开户银行的选择应充分考虑业务发展需要,优先选择与公司建立业务合作关系、有一定业务量的银行,以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

4、谨慎选择原则。优先选择规模较大、资信良好的国有控股银行或全国性商业银行,谨慎商城市业银行,原则上不得在信用合作银行开户。

5、安全性原则。因选择距公司职场较近、交通方便、安全措施良好的银行。

第十四条根据“逐级上报、集中审批”的原则,各分支机构所有银行账户的开设需按规定报总公司审批,不得擅自开设账户、不得隐瞒不报。

第十五条开设银行账户必须按以下要求和程序办理手续:

(1)网上银行账户:须选择总公司规定的银行开立,提出书面申请,由分公司统一上报总公司,经审核同意后,由分公司办理相应的开户手续,纳入总公司网上银行系统。同时,开户后应及时将开户信息、网上银行协议和资金收支两条线实施细则等资料报总公司备案。

(2)银保合作账户:向总公司报送开户申请、合作协议、分支机构账户资金管理规定等材料,总公司按“一事一议、个案审批”的原则进行审核批准后,由分公司办理相应的开户手续。同时应及时将有关开户资料、账户信息报总公司备案。

(3)特殊用途专户:向总公司报送开户申请、国家机关或行业协会或上级机关的相关文件,经总公司批准后办理相应开户手续。同时将有关开户资料、账户信息报总公司备案。开立党工团经费专户还需由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开设并参照本规定进行日常管理。

(4)外币账户:由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机构提出书面,经总公司审核批准后办理开户相应手续,同时将有关开户资料、账户信息报总公司备案。

(5)定期存款账户:由总公司集中开立,分支机构不得擅自开立(经总公司授权开设的除外)。

第十六条四级及以下机构原则上不得开立银行账户,如确因业务量大或地理

偏远需要开立的,需逐级提交书面开户申请,经总公司审核批准后办理开户手续,同时将有关开户资料、账户信息报总公司备案。

第十七条分公司在筹建期经总公司审批同意后可开立银行账户,分公司以下机构筹建期不得开立银行账户。

第四章银行账户的变更和撤销

第十八条银行账户的变更和撤销必须经计划财务总部审核后报公司分管理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确因公司名称变更、管理需要、业务发展的变化需要变更或销户的,需将变更或撤销的原因、变更的内容或撤销银行账户信息等资料逐级上报计划财务总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银行账户的变更或撤销。

第二十条各级机构财务负责人应定期清理不经常使用的且资金余额不多的银行账户,防止和纠正不必要的重复开户的现象,撤销多余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各级分支机构因监管部门、国家机关或违反规定被强行销户的,可直接办理销户手续,但必须作为重大财务事项及时将销户信息和情况说明逐级上报计划财务总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各级机构办理网上银行账户变更或销户手续后总公司需及时办理网上银行账户的信息的变更或撤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各级分支机构变更或撤销账户后,将变更或撤销的资料凭证归档保存。并根据本规定在一周内将变更信息或销户凭证复印件逐级上报计划财务总部备案,由计划财务总部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中记录变更或撤销信息。

第五章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各级机构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正确核算账户资金。各类支出账户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超范围使用和串户使用。

第二十五条各级机构每月月终应及时将银行存款日记帐与银行对帐单进行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将两者余额调节相符,做到月结月清。

第二十六条分公司计划财务部定期对辖内银行账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每季度将检查情况报总公司。

第二十七条各级机构必须及时更新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详细记录每个账户的开户时间、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变更或撤销等信息,确保银行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八条银行账户的开户资料、银行印鉴卡、对帐单、账户余额调节表、现金盘点记录、票据盘点记录等资料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定期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第六章网上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分支机构开立网银账户后应将账户纳入总公司对应的网上银行系统,通过网银授权连接方式,实现总公司网银系统监管。

第三十条网上银行账户实行专人管理,各级机构落实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并确保网上银行账户资金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网上银行账户资金划转必须经过授权操作。各级机构根据需要设立经办、授权两级或经办、复核、授权三级操作每笔资金的划转。每一级人员分别配置一张操作卡(客户证书),任何人不得同时拥有经办、复核或授权两张操作卡。

1、计划财务总部网上银行账户资金划转权限设置

(1)经办。经办由计划财务总部银行账户日常管理人员担任,持有经办操作卡,可查询账户、对外付款、转帐的功能,经办人员资金划转权限为零。

(2)复核。复核由计划财务总部资金管理人员担任,持有复核操作卡,可查询账户、对外付款以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复核支付。

(3)二级授权。二级授权由计划财务总部负责人担任,持有二级授权操作卡,可查询账户、对外付款以及100---500万元(含500万元)之间的授权支付。

(4)三级授权。三级授权由计划财务总部主要负责人担任,持有三级授权操作卡,可查询账户、对外付款以及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之间的授权支付。

(5)四级授权。四级授权由总公司分管领导担任,持有四级授权操作卡,可查询账户、对外付款以及1000万元以上的授权支付。

2、各分公司计划财务部网上银行账户资金划转权限设置

各分公司计划财务部银行账户日常管理人员担任(其中,各中支公司财务专员负责赔款账户对外支付的经办),复核由各分公司计划财务部非经办财务人员担任,授权由财务负责人担任。各分公司计划财务部由财务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账户的划转权限,并上报计划财务总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网上银行账户各级人员操作卡必须设置权限额度,各分公司及所辖机构的操作权限的设定必须报总公司审核并在审核的权限范围以内操作,不得擅自超越权限。

第三十三条网上银行操作卡持有人必须加强安全保密意识,一人一卡、专人使用、专人负责,妥善保管操作卡和密码,不得随意将操作卡和密码交给其他人使用,并定期更改密码。网上银行操作人员因岗位变动等必须将操作卡、密码进行交接。

第三十四条各级机构要建立操作卡登记管理制度,设立登记簿,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和保管。登记簿要详细记载操作卡启用时间、领用人姓名、证书ID名称、交接记录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各级机构网上银行除开通账户查询、资金划转业务外,可根据需要

开通延伸的网上银行服务功能,但严禁开通网上资金运用功能。

第七章禁止行为

第三十六条在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中禁止发生以下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开立银行账户;出租、出借银行账户;计财部以外的其他部门开立、管理和操作银行账户;隐瞒或私设银行账户,从事公款私存、设置“小金库”;

2、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准确地上报和备案有关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的相关信息资料;不按规定清理和注销不需使用的银行账户;

3、截留、挪用保费收入资金;

4、用其他账户的转帐支票对保费收入专户进行转帐划拨;未经总公司批准,利用银行账户办理正常业务以外的包括定期存款在内的各项资金运用业务,以及从事其他财务、金融法规所及公司禁止的事项;通过下属机构账户或外单位账户办理资金收支业务,逃避上级机构的监督检查;

5、签发空头支票、印鉴不符、未经批准签发远期银行结算票据;未妥善保管财务印章、重要空白凭证;

6、未经批准擅自以银行存款进行担保或抵押;

7、其他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行为。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各级机构发生违反上述第1、3、4、5、6项行为的,按照公司违规惩戒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各级机构发生违反上述第2项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通报批评处分,并处50元/次罚款。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对所有的银行账户,应及时核对资金余额,平时应不定期地到开户银行查询核对,月终后应及时取得该开户银行签章的账户余额对账单,并将其结果报告本部门(单位)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公司制度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单位)所有的开户是否符合本规定;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不定期抽查各部门(单位)的银行对账单与银行日记账是否相符及调节表的真实性。对检查存在的问题,应提出处理的方案和建议,报公司分管财务领导。

第四十条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对已开设的银行账户,要按照银行账户与结算的有制度规定加强管理,合规使用,定期检查,确保账户和资金的安全。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公司授权财务管理总部负责解释。本规定从2010年5月11日起执行,原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制度 总则 一、为规范公司资金账户管理,保证公司资金安全,根据国家《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资金账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基本账户、贷款账户、专项资金帐户、保证金帐户、网银支付账户等。 三、本制度所指资金账户仅为银行存款账户,主要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项存款账户。 四、公司财务部为银行账户管理责任部门,负责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管理。 五、银行账户开立、撤销需经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核,银行账户变更需上报财务总监和总经理。 六、所有银行账户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专户专用。 第一章银行账户基本信息管理 七、公司建立银行账户管理信息数据,开立和使用的银行账户必须全部纳入银行账户管理信息范围。 八、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信息数据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户名全称 2、开户银行全称 3、银行账号、币种(指人民币、美元、港币等不同币种) 4、账户类别(指基本户、一般户、外债户、资本金户和其他) 5、账户属性(指对公账户) 6、账户用途(指综合、收款、付款、其他等) 7、开户日期、账户变更日期、销户日期 8、网银U盾数量和权限 九、财务部负责银行账户管理基本信息的建立、日常维护和管理。

十、财务部应及时收集和更新信息库的内容和记录,保证及时、全面的反映公司银行账户的真实情况。财务部应该定期对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数据记录进行全面的核对和清理。 第二章银行账户管理 十一、银行账户管理直接责任人为出纳,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十二、直接责任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素质,并依照本制度,正确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销户、年检手续以及日常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本公司银行账户管理档案。 十三、银行账户必须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开立,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严禁出租、出借和转让银行账户。 十四、公司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必须填写《银行开/销户申请表》,获财务总监和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十五、财务部门应保管好银行账户对应印章、网银U盾(详细请遵照《印章管理制度》,确保银行账户安全。 十六、公司银行账户主要用途分类如下: 1.基本账户为综合性账户,可用于缴税、提现、工资薪金及日常经营费用支出等; 2.一般帐户用于核算各公司经营性业务收支,专户专用; 3.专项资金帐户用于核算公司专项资金收支; 4.贷款账户用于公司对外借款、融资等; 5.资本金账户用于投资入股、验资等; 6.其他类主要用于上述以外业务。 十七、银行账户管理人员应确保账户信息安全,未经批准,严禁对外提供账户相关任何信息。 第三章银行账户开立 十八、银行账户开立实行总经理审核制。 十九、公司应按如下规定设置管理银行账户: 1.财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代表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并负责对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 2.公司银行账户户名全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一致;

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便利存款人开立和使用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号)及《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银监发【号)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银行账户,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辖内各支行。 第二章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要求社会公众用真实身份参与各类社会活动。 银行账户实名制的核心包括核验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和开户申请人的真实开户意愿三方面。支行在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时应围绕上述核心要素开展工作:一是开户申请人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必须向银行提交合法的身份证件和资料。二是支行应利用多种有效手段核验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合法性,确保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三是核实开户申请人开户意愿的真实性。 第五条审核身份证件。支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要求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对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银行通过有效身份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包括: 1

(完整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批准设立的,可以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全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

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颁发开户许可证: (一)基本存款账户; (二)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开立的除外); (三)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上述银行结算账户统称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做出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决定后,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唯一有效证明。 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七条存款人应当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开户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银行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八条人民银行在颁发开户许可证时,应当在开户许可证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开户许可证的名称; (二)开户许可证编号; (三)开户核准号; (四)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账户管理专用章; (五)核准日期; (六)存款人名称; (七)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 (八)开户银行名称; (九)开户银行机构代码; (十)账户性质; (十一)账号; (十二)开户日期。 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除记载上述事项外,还应当记载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

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资料

文献综述 一、概述 ATM自动取款机是由计算机控制的持卡人自我服务型的金融专用设备。ATM是英文Automatic Teller Machine的缩写。ATM是最普遍的自助银行设备,可以提供最基本的银行服务之一,即出钞交易,有些全功能的产品还可以提供信封存款业务。在ATM自动取款机上也可以进行账户查询、修改密码和转账的业务。 同时在制作这个系统的过程中也应用了数据库的知识,这个相对于想从事软件开发的人来说是比较重要的内容,这个也是本次设计的重点知识,同时数据库链接是必须要学会的,因为这个是最核心的内容,培养自己坚实的逻辑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和培养自己良好的文案能力,要求掌握ATM取款机的具体工作原理以及java简单系统的设计方法。 二、内容 (一)ATM的研究现状 众所周知随着信息时代科技的飞速发展和随着全球金融行业的兴起,使用ATM取款机、计算机信息技术以及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同时这些技术在人们生活中的运用,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经营方式的转变,处理信息系统的内容和形式也在发生变化。当前,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基础的信息系统正处在蓬勃发展的时期,ATM取款系统可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和数据库技术的发展,形成一种全新的运作方式。随着因特网的形成和发展,基于网络技术的信息系统除了它传统的功能外,实现了特定地方刷卡消费等。不仅提高了银行的业务处理能力,而且大大的节省了人们取钱所花费的时间和价值;并且在有效防止了一些非法的业务操作,对于一些复杂的信息,就能够充分的发挥它们的优越性。

据悉,中国最近几年ATM增长速度维持在10%以上,而世界其它国家ATM增长率大致为3%。现在,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ATM市场。但是,市场研究机构同时认为,我国今后几年的发展势头将较过去几年慢下来,不再维持过去两位数的高增长率,因为大城市的ATM拥有量已达一定程度,而二线城市的ATM则需要一定的配套设施方能开始高速度发展。目前,国内ATM最多只有七八种功能,相对于其它国家,如新加坡,功能确实少一些。新加坡的ATM交易功能多达40多种。在发达国家,多种新技术应用于ATM,使ATM使用更加便捷,功能也更多。持卡人无需携带银行卡,虹膜识别、手纹识别ATM可通过识别客户独有的生物特征进行交易。借助无线通ATM,持卡人可以远程在手机上先行操作交易,并在ATM上按最后一个交易指令。另外,有的ATM可以打印彩色地图、销售电影票和邮票等。从技术上讲,这些最先进的ATM 随时可以提供给中国的商业银行。但ATM是一个终端,其功能需要银行主机的配合。而且中国银行业正对外资银行加速开放,进入中国的外资银行今后一定会将最新的ATM带入中国。 (二)ATM取款机系统的影响 ATM取款机诞生可以说是世界金融行业的一大进步,也是历史性的转折点。ATM 自动取款机不仅能提高了银行的业务处理能力,还能大大的节省人们取钱所花费的时间和价值;并且在有效防止了一些非法的业务操作,对于一些复杂的信息,就能够充分的发挥它们的优越性。 ATM系统对金融业的变革产生了和正在产生着深远的影响。从现代金融业新概念来看,ATM系统就是电子信息技术在金融业金融管理的一种应用。它避免了对于用户的信息资料、以及资金统计等用人工办理。数据信息处理工作量大,繁琐,数据处理手工操作,工作量大,工作时需实时认真办理,一但出现错误将带来很大的损失。从而解决了用户信息和资金信息的繁杂问题,对于ATM取款系统数据的统计和核实等都是采用卡号进行核对的,进而实现了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避免了工作人员和管理员工作时间一长,再进行查询,就得在众多的资料中翻阅、查找了,造成查询费时、费力。 同时也得用户可以安全的进行操作,便捷,快速的进行取款以及完成一些商业上

资金账户管理制度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XXXXX有限公司总部各部门及所属城市平台及项目公司的银行账户管理的职责、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报告与记录等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XXXX总部各部门及所属城市平台及项目公司的银行账户管理工作。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生效,由XXXXXX财务中心负责解释。 1.术语与定义 银行账户 是指公司在金融机构开立的各类账户,包括人民币及外币存贷款账户。 2.职责 财务部 财务部为银行账户管理责任部门,负责对各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进行管理。 3.管理方法 3.1 银行账户管理

3.1.1 原则上集团及各下属公司新开立银行账户须经XXX集团财务部审批同意后 方可进行。 3.1.2 各公司财务应敦促开户银行按时出具对账单和回单,及时核对银行存款明细 账与银行对账单是否一致,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做到账实相符。 3.1.3 原则上,所有付款均应通过网银进行支付。 3.1.4 财务部是银行账户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部门一律不准开立银行账户。银行 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流程报批及备案手续须由总部财务部统一办理、 统一管理。 3.1.5 总部须严格控制银行账户的开立数量。各公司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 账户,如因一般结算需要可申请开立一般结算户。 3.1.6 财务部办理银行账户开立手续须严格履行内控制度,至少安排两名经办人员 到商业银行柜台亲自办理开户手续。开户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开户回执、 预留印鉴卡等资料提交给XX集团财务部备案。 3.1.7 银行账户变更、撤销实行向XX集团财务部报批制度。 3.1.8 银行账户因名称、预留印鉴等信息需要变更或者账户需要撤销时,须经财务 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报XX集团财务部审批,经同意后进行办理,并在完成 后将变更和撤销回执等资料重新提交给XX集团财务部备案。 3.1.9 财务部应及时清理不需使用的银行账户,不得多头开户和重复开户。对于开 立后六个月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且预计无需使用的账户需办理撤销账 户处理。 3.2 银行预留印鉴及U盾管理 3.2.1 应严格管理银行预留印鉴及网银付款U盾;严格执行内控不相容岗位分离的 控制要求。银行预留印鉴及网银付款U盾须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3.2.2 新成立的园所,由城市平台公司或者总部(没有城市平台的园所)代管一段 时间U盾,直至正式运营; 3.2.3 正式运营之后,有城市平台的园所,一级盾由园所财务保管,复核盾由城市 平台财务保管;没有城市平台的园所,一级盾由园所财务保管,复核盾由园 长书面指定一人专门复核,所有复核完毕的单据均需要复核人本人签字。禁 止一人保管付款所需全部印章或及网银付款U盾。 3.2.4 网银付款U盾密码由保管人自行设定并定期修改,且不得向任何人透漏密码。

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模板)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行账户日常管理与监督,保障各公司资金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银行帐户包含但不限于: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专项账户、监管账户、保证金账户以及其他以公司名称开立的、所有权属于本公司的银行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子)公司(包含分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节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四条公司总部开立新的银行账户须由财务经理、财务总监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第五条下属分(子)公司新开立账户前需向公司总部财务部提交正式书面申请,经分(子)公司分管财务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总部财务经理、公司总部财务总监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第六条由于公司总部基于协调银行业务的角度要求各分(子)公司开立银行账户的,由公司总部财务部发出由财务经理、财务总监签署意见的“开户通知书”、经分(子)公司分管财务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第三节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各分(子)公司财务部必须建立严格的银行印鉴管理规定,各公司的银行印鉴必须分开管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财务印章。财务印章原则上由各公司财务经理指定专人掌管。 第八条银行印鉴的借出必须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和台帐登记管理。台帐登记管理内容应包括借出事由、审批程序、借出和归还等内容。 第九条银行预留印鉴名章更换需提交公司总经理或分(子)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财务部门应将银行账户资金流动情况及时入帐,尽可能减少银行日记账余额与银行账户余额的差异。银行收支原始凭单丢失需要申请银行补办的,补办申请需经过分(子)公司财务经理、分管财务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签字后方可办理。 第十一条及时向银行索要对账单,各账户每月至少1次。要求每月10日之前必须由会计人员编制完成上月银行余额调节表,月末结账前必须根据银行余额调节表调整未达账项。严禁在公司账面出现超过1个月以上的跨期未调整收支事项。 第十二条各公司财务部门应对不经常发生业务的银行账户加强监管,防止因疏于管理造成公司资金损失。 第十三条各公司资金和银行账户必须全部纳入公司账内管理,严禁因任何原因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和账外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各公司开立银行账户用于公司经营业务所需的资金收付,严禁任何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 第四节日常各公司间账户资金调动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各分(子)公司之间除正常贸易往来支付款项外,不允许有资金借调业务发生,各公司间的借调资金往来统一由公司总部财务部调度。 第十六条各分(子)公司由于经营周转和还贷周转需要向公司总部借支资金时,需要向公司总部提交“借款申请”,“借款申请”中需写明借款资金用途、借款到账时间、汇入行名称、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时间等要素。经公司总经理签字后提交公司总部财务部履行公司总部资金调度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除分(子)公司归还向公司总部借款的情况外,公司总部调度各下属公司的资金时,需向各分(子)公司提交“借款通知书”。通知书中需写明借款到账时间、汇入行名称、还款时间等要素。借款通知的审批权限按照公司总部相关规定执行:1000万元(含)以内的公司内部资金调度由常务副总签字。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加上财务总监签字。 二零一四年【】月【】日 2/2

公司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的银行存款业务,防范因银行存款管理不规范给企业带来资金损失,确保企业资金的安全与有效使用,根据国家《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 第四条企业发生的经济往来 , 除《有限公司现金管理制度》中使用现金的规定外,都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第五条单位财务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存款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银行账户管理 第六条企业银行账户开户工作统一由财务部负责,日常管理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七条企业开设账户的审批程序:企业账户分为基本户、一般户、专用户与临时户,开设与注销的审批流程为:资金管理专员申请T 财务部主任审核T财务负责人审核T总经理审批。 第八条企业银行账户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并用于办理结

算业务、资金信贷和现金收付,具体可设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各账户功能如下所示: 1、基本存款账户:办理企业日常转账结算与现金支付的账户,如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支付,奖金等现金的支取等。 2、一般存款账户:办理企业的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此账户只可办理现金缴存,不可办理现金支付。 3、临时存款账户:办理临时机构或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在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范围内可办理现金支取。 4、专用存款账户:办理企业的缴税业务或农民工预储保证金等资金收付,做到专款专用。 第九条开设企业银行账户时要根据上述审批程序进行,需有各级管理人员的审批意见,不得私自以企业名义开设账户。 第十条开立银行账户,开户银行要尽量选择四大国有银行或对公司融资有帮助的银行。 第十一条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财务部应定期检查银行账户开设及使用情况,对不再需要使用的账户,及时清理销户。检查中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企业银行账户的开户、存储资金的分配、销户要立足于和银行发展长期的合作关系,不得随便因个人关系转移,企业原则上不办理各类保函业务。 第三章银行存款业务管理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本公司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三条财务会计人员要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出租、出借本企业银行账户。 第四条出纳人员签发支票时须以有关人员办理的手续齐全的有关凭据为依据,不得私自签发支票、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影响公司信誉。 第五条“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月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发现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企业账面与银行账面的余额相符。 第六条“银行存款日记账”要按月结清,月底,货币资金余额明细账必须与总账核对相符,会计、出纳要在日记账与总账上交叉加盖本人印章,做好对账记录。 第七条出纳员对个人借支未及时还清者,有权催收和拒绝办理新的借款手续。 第八条U盾管理 1、U盾分配:公司出纳执操作员U盾,主办财务执主管U盾,董事长执法人U盾分级管理本公司的银行帐户; 2、U盾一旦出现丢失的情况,24小时内上报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去办理注销和补办业务; 3、网上银行支付流程(职责与权限) 3.1 付款:出纳根据付款报告的付款信息,在网上银行中生成网银支付信息。 3.2 主办财务、董事长依次根据付款信息核对网银支付信息,并进行支付授权董事长为网银最终审批人。(或董事长授权主办财务为最终审批) 3.3 网银支付确认后,如果发生银网退还需重新提交网银支付的,各审批人依据出纳打印出的网银支付交易不成功信息或对方退还入账凭证进行重新审批确认。 3.4 如审批操作员出差期间可以授权他人进行网上银行审批,但网银支付须得两人(含)以上审批。 3.5 网上银行安全管理 3.6 网上银行操作员(包括付款出纳、主办财务、董事长)需要妥善保管USB Key 或操作员密码。 第九条公司对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涉及违法违纪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一、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根据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银行账户的管理负责人为财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对银行账户的启用、日常使用、注销负责管理。 三、公司启用新银行账户或注销原银行账户必须履行审批手续,银行账户启用与注销审批表附后(见附表三、四)。 四、银行账户的关键职能需要加强内控牵制,原则上需要二人以上共同管理。如账户启用、支付结算、密码保护、U盾保管、印鉴保管,票据的使用、账户注销等。上述各岗位因公司紧急需要必须及时办理业务的,可以委托固定人员临时办理业务,但必须经财务经理和总经理同意,办理的委托事务需要办理登记手续(见附表二)。被委托人必须固定,不能违反公司内部牵制的交叉职能。 五、银行账户的启用与注销,由银行出纳负责申请,负责收集启用或注销账户银行所需要的资料,履行审批程序。 六、财务部经理对账户启用后的岗位分设负责,具体落实印鉴保管人、U盾保管人、密码保管人等。(具体岗位分工见附表一) 七、印鉴保管人按照公司印鉴使用管理办法使用和保管印鉴。 八、U盾保管人需要对U盾的安全使用负责,杜绝除自己和固定委托人外的第三人接触自己保管的U盾,U盾丢失要在发现后第一时间汇报财务经理和总经理,并做好保护账户资金安全。 九、密码保护负责人要防止密码外泄,杜绝除自己和固定委托人外的第三人接触或获知自己保管的密码,并需要不定期修改密码,修改密码前和密码修改成功后需要向财务经理汇报,并安全保管新密码。被委托人更换的必须修改密码,其它密码保管人不能成为固定委托人。 十、银行磁卡(存折)保管人、支票保管人、印鉴保管人未经财务部经理同意不能将本人保管的银行磁卡(存折)、空白支票、印鉴交与其他人。经财务部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制度 总则 一、为规范公司资金账户管理,保证公司资金安全,根据国家《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资金账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基本账户、贷款账户、专项资金帐户、保证金帐户、网银支付账户等。 三、本制度所指资金账户仅为银行存款账户,主要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项存款账户。 四、公司财务部为银行账户管理责任部门,负责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管理。 五、银行账户开立、撤销需经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核,银行账户变更需上报财务总监和总经理。 六、所有银行账户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专户专用。 第一章银行账户基本信息管理 七、公司建立银行账户管理信息数据,开立和使用的银行账户必须全部纳入银行账户管理信息范围。 八、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信息数据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户名全称 2、开户银行全称 3、银行账号、币种(指人民币、美元、港币等不同币种) 4、账户类别(指基本户、一般户、外债户、资本金户和其他)

5、账户属性(指对公账户) 6、账户用途(指综合、收款、付款、其他等) 7、开户日期、账户变更日期、销户日期 8、网银U盾数量和权限 九、财务部负责银行账户管理基本信息的建立、日常维护和管理。 十、财务部应及时收集和更新信息库的内容和记录,保证及时、全面的反映公司银行账户的真实情况。财务部应该定期对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数据记录进行全面的核对和清理。 第二章银行账户管理 十一、银行账户管理直接责任人为出纳,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十二、直接责任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素质,并依照本制度,正确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销户、年检手续以及日常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本公司银行账户管理档案。 十三、银行账户必须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开立,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严禁出租、出借和转让银行账户。 十四、公司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必须填写《银行开/销户申请表》,获财务总监和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十五、财务部门应保管好银行账户对应印章、网银U盾(详细请遵照《印章管理制度》,确保银行账户安全。 十六、公司银行账户主要用途分类如下: 1.基本账户为综合性账户,可用于缴税、提现、工资薪金及日常经营费用支出 等; 2.一般帐户用于核算各公司经营性业务收支,专户专用;

集团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天津**集团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集团资金管控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收益水平,规范所属企业银行账户管理,保证企业资金安全,避免多头开户,减少闲置账户,依照《企业财务通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与集团现行制度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适用本办法的企业为集团所属各级控股企业,包括各级控股子企业设立的各级分子公司。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各企业以企业法人名义在商业银行或其她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与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指导原则 第三条严格控制开户数量。所属企业除基本户、住房公积金、税户等国家规定必须开立的专户与有投资、融资等企业专项用途的银行账户外,严格控制新增开户。 第四条逐步清理冗余存量银行账户。所属企业应当进一步优化合作金融机构,对已无实际合作的银行账户予以及时清理。 第五条逐步实现合作金融机构的相对集中。条件成熟的前提下,集团公司将逐步集中所属企业合作金融机构,充分利用金融机构资金管理工具,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集团资金整体在线监控运作。

第六条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与撤销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禁企业开立个人账户办理公司业务。严禁企业出租与转让银行账户,或将规定用途银行账户挪作她用。 第七条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须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企业银行账户的增减变动情况应定期向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审批备案 第八条集团公司各级控股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实行审批管理。二级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由集团公司审批,三级及非二级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经二级主管公司审核后报集团公司审批,企业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应完成内部审批流程,由企业主要领导审批,并填报《天津**集团企业银行账户开户审批表》,连同企业内部审批资料一并报送至上级主管公司审批。 第九条企业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及账户撤销事项经由企业内部审批后即可自行办理。 第十条企业应定期上报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及增减变动情况。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填报《天津**集团企业银行账户备案表》,上报至集团公司备案,二级主管公司负责本企业所属企业汇总上报备案。 第四章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所属企业银行账户开立、变更、销户的审批与备案工作,并对各企业银行账户管理情况

2020年(金融保险)银行账户管理程序

(金融保险)银行账户管理 程序

初稿仅供内部讨论2002中华财务版权所有

1、目的 本管理文件明确了X公司银行账户开立、撤销及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的要求和操作规范,以规范银行账户管理的基本程序。 2、适用范围 2.1本程序管理文件规范了X公司银行账户开立、撤销及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业务过程,适用于X公司总部和各控股子X公司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如未进行特别说明,本程序管理文件内所称“控股子X公司”均指其资金纳入X公司资金统壹计划管理的控股子X公司。 3、定义 银行账户是X公司为办理结算业务、资金信贷和现金收付而在相应金融机构开设的基本账户、壹般结算账户和专用账户。 3.1.基本账户:是X公司为办理基本的、主要的资金结算、现金存取等业务而开立的主要账户; 3.2.壹般结算账户:是X公司为方便资金结算业务而在就近的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账户以外的辅助性账户; 3.3.专用账户:是X公司为办理某些特殊业务或专门业务,按国家规定必须开立的某些有特殊用途的补充账户。 4、相关程序及文件 4.1对外结算的相关程序FM-TM-03 5、职责 5.1总裁

?根据X公司发展需要选定2-3家合作银行; 5.2财务总监 ?综合考虑X公司总部及各控股子X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和银行账户集中程度,选择拟长期合作的银行; ?审核批准X公司总部及各控股子X公司开立及撤销银行账户的申请; 5.3财务部 ?审核各控股子X公司开立及撤销银行账户的申请; ?办理X公司总部银行账户开立及撤销手续;协助控股子X公司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及撤销手续; ?保存X公司总部及各控股子X公司开立及撤销银行账户有关资料; 6、管理权限 6.1银行账户的管理由X公司总部财务部统壹规划、集中控制、分类管理。6.2X公司总部财务部具体负责X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撤销及各控股子X公司银行账户开立、撤销的规划、审批、检查及考核工作;下属各控股子X公司的财务部门根据X公司总部财务部的安排,对本X公司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按不同类别进行日常管理,且接受X公司总部财务部的统壹调度、检查和考核。 6.3X公司总部和各控股子X公司银行账户开立、撤销的审批权人为财务总监。 7、工作程序 7.1银行账户规划管理

2020年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1-4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资金管理,实现资金价值,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股公司资金及财务部负责对各产业集团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注销进行审批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规定的银行账户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基本存款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 3、专用存款账户 4、临时存款账户 5、保证金存款账户 6、其它特殊用途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注销 第四条各公司的银行账户开立、变更、联动户注销,必须按电子审批流程,经所在公司、集团审核、控股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 特殊用途账户仅用于特定业务需求,需在特定业务经控股公司审批通过后方可提交账户开立申请。账户注销(联动户除外),由各集团电子审批流程,经所在公司审核、集团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第五条控股公司资金及财务部审批的账户不仅包括第三条规定中涉及的账户,还包括公司使用的所有在各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 第六条产业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注销申请得到批准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资料递交至银行进行办理。办理完成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账户信息上报控股公司资金及财务部备案,同时在资金日报中进行填列或更新,账户注销的,注销当月在日报中批注说明注销日期,下月起日报中不再体现该账户。备案资料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1、账户所属公司名称 2、开户银行全称 、银行账号3. 4、账户属性 5、开、销或变更时间 6、控股公司或集团审批时间。 第七条控股公司资金及财务部设置专人负责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注销的审查和监管,并根据各公司的开户、销户、变更账户备案资料维护财务软件中的银行账户档案。 第八条产业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在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公司名称、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如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开户行申请变更备案。 第九条产业集团及下属公司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未经允许私自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财政部 监察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制定了《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暂行规定 1999年6月11日 附件: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收取或取得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全部直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另有规定

的除外。 确有必要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凭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行政事业单位可在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部门和单位应上缴的预算外资金收入。 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只能核算预算外资金收入上解款项,单位不得直接支用,并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凭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在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存款账户。 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只办理和核算同级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单位使用的资金及该部分资金的支出,不得发生资金收入款项和其他业务。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包括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和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均应在国有或国家控股银行开设。 第六条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和支出专用存款账户。由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开设和管理。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开设、变更或撤销预算外资金有关专用存款账户,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井经财政部门审议同意后,持财政部门批准文件和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下属单位开设、变更或撤销预算外资金有关专用存款账户应向其上级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同

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部分: 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则。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安装费用。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固定资产必须由财务部合同办公室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4、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银行账户管理中可加入: 1、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2、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3、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法人代表和会计私章由会计保管,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4、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高收,也不准以收抵支记帐。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逐笔调节平衡。 5、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不得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并经总经理批准,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资金管理:

1、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不得以白条抵作现金。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库存现金的帐面余款与实际库存额相符,银行存款余款与银行对帐单相符,现金、银行日记帐数额分别与现金、银行存款总帐数额相符。 3、严格现金收支管理,除一般零星日常支出外,其余投资、工程支出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兑付现金。 4、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报总经理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 6、未经董事会批准,严禁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 7、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其他事项: 1、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财务资料。 2、积极参与建设资金的筹措工作,通过筹集资金的活动,尽量使资金结构趋于合理,以期达到最优化。 3、配合公司业务部门对项目工程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监督管理。 4、自觉接受上级主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检查指导,并按其要求不断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可以分为基本账户、专用账户、辅助账户三类。下文是银行帐户管理办法规定,欢迎阅读! 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帐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帐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 第四条基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帐户。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帐户办理。 第五条一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帐户 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开立的帐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六条临时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帐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第七条专用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帐户。 第八条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在银行开立或使用帐户。 第十条存款人在其帐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第十一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帐户内存款。国家法 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口许可证制度。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销帐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第二章帐户设置和开户条件 第十三条下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一、企业法人: 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四、衽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六、外国驻华机构; 七、社会团体; 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九、外地常设机构;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金账户管理,保证公司资金安全,根据国家《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资金账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基本账户、贷款账户、专项资金账户、保证金账户、网银支付账户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资金账户仅为银行存款账户,主要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项存款账户。 第四条公司财务部为银行账户管理责任部门,负责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管理。 第五条银行账户开立、撤销需经财务经理和总经理审核,银行账户变更需上报财务经理和总经理。 第六条所有银行账户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专户专用。 第二章银行账户基本信息管理 第七条公司建立银行账户管理信息数据,开立和使用的银行账户必须全部纳入银行账户管理信息范围。 第八条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信息数据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户名全称; 2、开户银行全称; 3、银行账号、币种(指人民币、美元、港币等不同币种); 4、账户类别(指基本户、一般户、外债户、资本金户和其他); 5、账户属性(指对公账户); 6、账户用途(指综合、收款、付款、其他等); 7、开户日期、账户变更日期、销户日期; 8、网银U盾数量和权限。 第九条财务部负责银行账户管理基本信息的建立、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十条财务部应及时收集和更新信息库的内容和记录,保证及时、全面的反映公司银行账户的真实情况,应定期对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数据记录进行全面的核对和清理。 第三章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银行账户管理直接责任人为出纳,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直接责任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素质,并依照本制度,正确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销户、年检手续以及日常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本公司银行账户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银行账户必须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开立,统一管理,

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ABC20187029

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ABC(2018)7029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合同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管辖等内容的条款。请关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或您对协议条款有任何疑问需要说明,请咨询经办行,或拨打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柜面签约客户:您在业务凭证上签字即表明您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中国农业银行已依法向您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中国农业银行应您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您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本协议自客户和中国农业银行在业务凭证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超级柜台签约客户:请您认真阅读本协议,您在超级柜台界面或者在柜外清设备进行点击“确定”或“同意”等操作,即表示您作为我行客户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协议内容和含义,愿意遵守本协议,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本协议生效。 掌上银行和网上银行签约客户:请您认真阅读本协议,您勾选本协议并进行后续点击“确定”或“提交”等操作,即表示您作为我行客户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协议内容和含义,愿意遵守本协议,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本协议生效。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客户(本协议中指开户申请人)与开户银行(本协议中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行)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客户选择在开户银行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含Ⅰ、Ⅱ、Ⅲ类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统称“结算账户”),开户银行接受客户申请,为客户提供结算账户服务。 第二条客户须按国家支付结算相关法律法规和与开户银行的约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并向开户银行支付各项结算和服务费用。客户应审慎使用开户银行结算账户与开户银行或第三方机构办理各项支付结算业务,开户银行根据客户的支付指令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机构提交的支付指令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第三条客户在开户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时应通过指定渠道提出开户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接受开户银行审核,开户银行受理后,客户应对开户申请信息进行核对确认。 客户承诺所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客户撤销在开户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时,应与开户银行核对该账户存款余额,解除产品合约,开户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第五条客户在开户银行开立、使用和撤销结算账户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客户使用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时,应遵守该业务的约定。 第六条客户使用结算账户办理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业务时,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现金管理、账户分类管理及交易限额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客户不得利用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客户不得出租、出借结算账户,不得利用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第九条客户未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或者未支付结算和服务费用的,开户银行有权停止其结算账户的使用。 第十条双方同意客户在开户银行开立、使用和撤销结算账户及相关行为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监管。 第十一条出现错账时,开户银行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客户获得不当得利的,为节省客户时间、维护客户利益,在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开户银行可以冻结并扣划不当得利相关款项并通知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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