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政府采购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政府采购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政府采购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政府采购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摘要】政府采购司法审查制度是实现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但是,我国政府采购司法审查制度存在受案范围小、起诉主体范围受限制等缺陷,本文在于通过对国外政府采购司法审查制度的比较研究来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司法审查制度,进一步健全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政府采购;司法审查制度;具体行政行为

一、我国政府采购司法审查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政府采购司法审查制度是指政府采购当事人不服财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受诉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和法律依据以及所适用的行政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活动。具有如下特征:

(一)属于行政诉讼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是法院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三)对事实认定、法律依据和行政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国外的政府采购司法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论中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建构

论中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建构 论文关键词: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建构论文摘要:在我国建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已经具备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从宪法和行政讼法两个层面着手建构:在宪法层面上,应考虑将司法对行政的监督权写进宪法;在行政诉讼法层面,应参照国外立法,完善中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方式和审查效力等主要要素。 有着分权制衡传统的西方法治国家,在司法优位、人权保障、司法最终救济以及诉权最大化一系列理论理念的支撑下建构了完整而成熟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这在理论上为建构我国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提供了可能且必要的参照。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相对滞后。在理论上,我国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关注多集中于其是否属于司法审查范围问题,或者说其可诉性问题,缺乏全面性和系统性。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处理方式各异的做法也没有能够切实解决涉及抽象行政行为诉讼案件的受理问题。现行立法的滞后,司法实践的混乱,迫使我们在世界行政法治发展潮流的推动下,必须刻不容缓地将这项当前我国行政法学界研究薄弱且不平衡的课题提上日程,重新建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 一、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必要性 (一)中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现状所决定 从我国行政诉讼现行立法虽然可以大致概括出对抽象行政行为

进行司法审查的基本方面,但是,总的来讲,我国《行政诉讼法》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立法的确存在“规定不明确,不具体,对司法审查的对象、范围、标准、方式、程序和效力等,没有建立起基本的法律制度,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司法审查工作的展开”。由于中国社会特殊的法律传统和法治背景,注定了《行政诉讼法》这样一部具有特殊意义而又特别的法律必然会充斥着矛盾的激荡并反映到法律条文中来。在新的行政法治环境下,重新审视和厘清立法上的这些不足,全面建构具体明确、操作性强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二)抽象行政行为本身存在的问题所决定 首先,有学者明确指出我国行政授权立法存在固有的正当性缺陷,即:“授权立法的人民性不足;授权立法导致立法权与执法权由同一机关行使;授权立法导致权力的被授予者再度将权力授出。” 其次,“我国行政立法乃至整个国家有关行政方面的立法起步较晚,程序上缺乏严格规范和制约,且政府行政部门长期习惯于通过颁布文件的形式对社会进行管理等因素”,由此,行政领域出现“立法膨胀,规范之间冲突无序,抽象行政行为泛滥的状况”。我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虽然规定了听证程序,但并不详尽,且听证也不属于硬性要求,所以在实践中没有制度化、规范化。中国有关授权法规定授权立法的范围主要采取的是用限制的方法明确规定了授权机关的立法范围(形式和类别),而对于采取列举的方法规定授权机关能够或不能立法的事项的规定则不甚明

论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必要性

论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必要性 摘要: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是我国改变原有计划经济模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只有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才能使财政资金的运作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我国目前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集中表现为政府采购政策性作用尚未显现、未对国家的产业结构进行有目的的调整等,迫切需要与国际规则接轨,利用国际规则保护民族产业利益等。 关键词:政府采购改革政策执行 引言 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市场经济强调资源的有效配置,财政管理体制必须适应其要求。只有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配置效率,才能实现宏观经济管理的目标。我国各地方推行政府采购以来,不仅在节约财政开支上取得了实效;而且通过政府采购制度创新形成了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了政府的消费行为,也有效地抑制了公共采购中出现的个别腐败现象。但这些成果都只限于局部地区和个别领域,由于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建设不够完善,各地方的制度创新也是“各有千秋”,人为地设置跨地区采购障碍等,难以实现财政资源的有效配置。多年来,我国各级政府作为庞大的消费群体,主要由财政部门事先作出财政预算,根据预算和各预算单位的用款进度拨给经费,再由各个单位根据自己需要进行采购,这种政府采购行为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是有道理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完全不合适的。其本身存在着许多弊端,也是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不相适应的。政府以公开竞买的方式进行统一采购,代替财政拨款后再由预算单位自行分散的采购,这是对预算管理的变革。它要求预算管理从货币供应向实物供应延伸,改进预算监督方式。 1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面 在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方面,主要是加强对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规范。首先,形成完善的政府采购方式体系。一个完善的政府采购法中所包含的采购方式实际上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各种采购方式是有机结合,互相补充,相得益彰。因此,我国应对《政府采购法》中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进行必要梳理与调整,形成相互融洽与配合的关系。如对公开招标设计其他采购方式予以补充的适用条件。 其次,必须就采购方式适用条件做出明确合理的规定,以指导和要求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根据特定的采购要求和市场条件选择适用特定的采购方式。否则采购人就可能不能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甚至还会为采购人规避公开招标提供条件,使他们采用其“偏爱”的方式,从而为政府采购中的腐败和不正当交易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和机会。最后,必须对采购程序做出详尽合理的规定。从一定的意义上讲,采购方式与采购程序是密不可分的、互为表里的。选择了特定的采购方式,也就意味着选择了特定的采购程序。但在政府采购法的实态上,却并非尽然。例

GPA下救济与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完善下

GPA下救济与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完善下 (二)履约争议救济 我国台湾地区政府采购法及其行政院发布的《采购契约要项》规定,厂商与机关因履约争议未能达成协议者,可以向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前项调解属厂商申请者,机关不得拒绝;工程采购经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提出调解建议或调解方案,因机关不同意致调解不成立者,厂商提付仲裁,机关不得拒绝。 (三)总结 我国台湾地区缔约争议救济,异议为申诉的前置程序,这点似与GPA要求不完全一致。 在质疑处理程序多种快速临时配套措施中,除必须暂停采购措施外,还可以在争议处理期间撤销、变更原处理结果。但这些措施都由招标机关自行裁决,即在缔约争议处理期间是否暂停采购进程,由招标机关与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自行决定,这点与GPA的要求和美国的做法也有所不同。 赔偿范围明确为准备投标、异议及申诉所支出之必要费用。 与美国对履约争议救济的限制不同,美国联邦政府采购履约争议实行供应商与采购员协商前置程序,这一限制是对合同双方的限制。而我国台湾地区对履约争议救济的限制,则是对机关单方面的限制,即在双方就履约争议协商达不成一致时,供应商可以选择向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还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机关的选择则有所限制,即供应商申请调解的,机关不得拒绝;工程采购经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提出调解建议或调解方案,因机关不同意致调解不成立者,厂商提付仲裁,机关不得拒绝。

考虑到我国台湾地区为GPA新加入成员,此后其与GPA要求不完全相符的相关法律规定之修改还有一定期限,相信这些与GPA要求不符之处,并不代表排斥GPA要求。 四、我国政府采购救济 (一)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 根据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供应商与采购机构(含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争议,无论是政府采购合同缔约争议,还是履约争议,供应商与采购机构均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文主要讲供应商的救济,但并不表明采购人没有救济权,此方面内容将在后续文章中涉及)。 同时,政府采购法还专门规定了缔约争议中供应商专有的救济途径,即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质疑,对质疑结果不满意或逾期未作出质疑回复的,可以投诉,对投诉处理不满意或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投诉处理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就缔约争议,供应商可选择的救济途径有:1、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采购活动违法,建议采购机构纠正违法情形,赔偿供应商的损失;2、质疑-投诉-复议-行政诉讼。向采购机构质疑,对质疑结果不满或逾期未作出质疑决定,向财政部门投诉,对投诉结果不满意向逾期未作出投诉决定的,可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或逾期未作复议决定,可提起行政诉讼;3、质疑-投诉-行政诉讼。向采购机构质疑,对质疑结果不满或逾期未作出质疑决定,向财政部门投诉,对投诉结果不满意向逾期未作出投诉决定的,可提起行政诉讼。

我国政府采购中的监督机制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 物流管理 我国政府采购中的监督机制问题研究 一、引言 政府采购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一环。政府采购监管对于推动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政府采购监督制度既是政府采购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又是实现政府采购法制的重要保障。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没有政府采购监督制度,就没有真正的政府采购法制。 西方国家已在200多年前就开始了政府采购活动,这使得西方国家在这方面的研究更加成熟。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起步较晚,上世纪90年代才开始在部分省、市试行政府采购。因此,我国政府采购监管制度还不完善,有关理论滞后,不能适应我国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要求。所以,为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正、合理、有效进行,建立一套完善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已成为目前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面临的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在长达200多年的时间中,国外有关政府采购的专家、学者对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作了详尽的研究,在理论上取得了很多开拓性的成果,并在实践上也收获颇丰。 结合各方面的资料,可以归纳出以下的概念: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Public procurement),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实体为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及满足自身需要,在财政监督下,以法定程序和方式从国内、国际市场上购买所需商品、工程和劳务的经常性活动。 本人大量查阅、浏览了中国期刊网上当前已收录的相关文献资料,发现对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方面的研究文章有很多,但本文会结合我国新的市场经济条件,写出一篇与众不同的文章。 二、主题 国外西方国家对政府采购的研究比较早,形成了一些比较成熟理论和方法。主要研究成果如下: 美国著名采购专家菲朗(.The Purchasing Handbook,5thed,M c一Graw一Hill,1993)认为,“采购之根本目标在于识别所需材料的来源,并在需要的时候以尽可能经济的方式按可接受的质量标准获得这些商品。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1988)认为,“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必须制定周密而严格的采购程序,尽可能实行公开招标,以便从制度上最大限度地防止政府采购中贪污浪费等腐败现

浅谈我国强制措施适用中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1)

浅谈我国强制措施适用中司法审查制度的 构建(1) 论文关键词:强制措施司法审查域外考查构建设想 论文摘要:我国现行强制措施制度由于在程序设计上缺乏有效的司法控制,使其在适用的过程中显现出权力制约乏力、权利保障不足等诸多方面的弊端。合理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构建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是完善我国强制措施制度,进而促进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合理化、科学化的重要途径,也是构建和谐视野中的法治局面的必然要求。 现代刑事诉讼,一般都实现国家追诉主义。作为一种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理性对抗,刑事诉讼的目的旨在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使犯罪得以惩处,无辜者得以洗脱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能得以保障。 在这一过程中,各专门机关所要查明的是已经成为过去的事实,为了保证这种追诉与审判活动得以顺利进行,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以逃避追诉和审判等非法的手段来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赋予这些专门国家机关以一些特殊的职权,其中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是非常必要的。但由于这些强制措施大都涉及公民的各种权利,如果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

或者程序保障措施,权力的运作就可能成为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威胁公民的安全,尤其是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处于被追诉的地位,其诉讼权利和人身安危更是极易受到国家有组织的暴力行为的侵犯。正如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所言,有权者容易滥用权力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要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英国上诉法院大法官丹宁勋爵也曾指出“社会保护本身不受犯罪分子危害的手段一旦被滥用,任何暴政都要甘拜下风”。咽此,如何使这种侵害降低到最低点而不超过必要的限度,防止国家专门机关职权行使过程中的权力滥用,已成为各国设计刑事诉讼程序过程中所普遍关注的焦点。 基于保障人身自由权是保障一切人权的基础这一共识。各国在对人身强制措施的采用进行严格限制的过程中,均尽其所能地设计出一些既合理又有效的制度与规则,以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免受不必要的侵害。其中,最为重要的措施之一就是建立司法审查制度。 一、制度释解——司法审查的基本内含 所谓司法审查,是指在刑事审前程序的诉讼过程中,涉及对被追诉者采取拘捕、羁押等严厉的强制措施时,必须经过法院以开庭等司法程序进行审查之后才能作出决定,未经法院审查,不得对公民实施这些严厉的强制措施。 完整意义的司法审查,实际上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

现阶段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与思考

目录 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 (1) 1、我国政府采购的起源及发展 (1) 2、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 (2) 3、我国政府采购模式 (2) 4、我国政府采购的方式 (3) 5、我国政府采购规模与范围 (4) 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 (5) 1、政府采购的规模问题 (5) 2、政府采购的队伍建设问题 (5) 3、政府采购的信息问题 (6) 4、政府采购的标准问题 (6) 5、政府采购的管理问题 (6) 6、政府采购法制化建设滞后问题 (6) 7、政府采购的预算问题 (7) 8、政府采购的监督问题 (7) 9.采购纠纷的仲裁 (8) 10. 地方垄断性问题 (9)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的对策以及建议 (9) 1、政府采购规模、范围的扩大 (9) 2、政府采购人才的选拔和培训 (10) 3、政府采购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畅通 (11) 4、政府采购标准的统一制定 (11) 5、政府采购管理机制的改革和完善 (12) 6、政府采购监督约束机制的建立 (12) 7. 政府采购市场的对外开放 (13) 参考文献 (14)

现阶段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重庆工商大学财政金融学院08级财政二班佘庆澜 指导老师:何万波 摘要: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由于政府采购资金的公共性以及政府采购范围的广泛性和采购规模的巨大,政府采购的影响已超过单纯的财政支出管理,它对国民经济的调控以及国内国际经济合作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立的时间较短,但是其所取得的成效是相当明显的。但是目前在政府采购制度中仍存在较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有助于全面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质量。 关键词:政府采购、制度、相关对策 Abstract:Government procurement, also known as public procurement, refers to the State organs, institutions and organizations, use of fiscal funds purchase by law established centralized purchasing or procurement within the directory quota standard of behavior of the above goods, works and services. Due to government procurement of funds of public as well as the breadth of the scope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nd the procurement scale of a hug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has more than purely financial expenditure management, on the regulation of the national economy and plays a great role in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 Short of establishing government procurement system in China, but its effectiveness is achieved is obvious. But there are still more questions in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system. Solve these problems contribute to improving efficiency and quality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Key Words:Government procurement,System,Related countermeasures 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 1、我国政府采购的起源及发展 按照市场公开竞争方法进行政府采购,在中国是90年代中期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过程中从国外引进的。在推行招投标制度的同时,以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机关公务用车、保险、家用电器、专用设备、高档办公用品和计算机网络等的采购

试论司法审查制度(上)

试论司法审查制度(上) 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是现代主张法治的国家所普遍采纳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在法治社会司法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的重要措施,它对于保障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充分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我国即将加入WTO,而世贸组织的有关文件中也提到了司法审查原则,因此我们也存在一个是否采纳司法审查制度,从而与世界接轨的问题。鉴于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性,本文拟对此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司法审查的概念 司法审查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宣告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无效及对其他违法活动通过司法裁判予以纠正,从而切实维护宪法的实施,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尽管迄今为止有关司法审查制度的理论依据仍然存在着争论,但全世界已有70多个国家建立了这一制度[1].当然,各国因为宪政体制、历史和文化传统、社会经济情况等的差异而导致了其采取的司法审查制度在形式、内容、审查对象及作用范围等方面仍不完全相同。由于司法审查制度的采用广泛地影响着社会政治生活各个领域,因此它事实上已不是一项单纯司法制度,而属于整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的范畴。 (一)司法审查与与违宪审查,所谓违宪审查,是指有权审查违宪的国家机构对任何违反宪法的立法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团体所实施的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的审查。我国不少学者认为,司法

审查实际上就是指违宪审查[2],这一观点有一定的道理,因为,从司法审查的主要内容和任务来看,确实是由司法机关要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并宣告违宪的立法无效或对受害人提供救济,然而,违宪审查和司法审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从广义上说,司法审查包括了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机关所从事的各种行政行为等的审查。也就是说,司法审查包括了违宪审查。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生(Marbury V. Madison)一案中发展起来的现代司法审查制度,以违宪审查作为其重要的标志和特征。然而,从狭义上理解司法审查,可将司法审查仅局限于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在欧洲某些国家,普通法院并没有获得全面实行违宪审查的权力,而主要采取的是狭义的司法审查。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宪法的解释和对违宪的审查权力应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我们认为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普通法院因为现行的体制所决定,以及司法的权威性、法官整体素质的限制等原因,不可能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宪的问题进行审查,即便要由法院实行违宪审查,也只能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而不能由一般的普通法院来实行司法审查。当然,法院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应当有权实行审查。所以,我国司法审查不可能完全接受美国式的违宪审查制度。 (二)司法审查是与宪法的实施监督。司法审查是与宪法的实施监督联系在一起的概念。一方面,司法审查制度所产生的原因在于违宪行为特别是立法机关制订的法律违宪的存在,而需要透过司法途径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29卷第4期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07年7月 Vol. 29 No.4 Journal of Tangshan Teachers College July 2007 ────────── 收稿日期:2007-03-16 作者简介:周春梅(1966-),女,河北唐山人,唐山学院财务处高级会计师。 - 110 -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周春梅 (唐山学院 财务处,河北 唐山 063000) 摘 要: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十年探索,引发了人们对政府运作经济项目的效果及其功能的思考。通过分析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提出健全采购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政府采购制度;法制建设;规模效应 中图分类号:F8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15(2007)04-0110-02 一、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995年,我国政府采购从上海开始试点,1998年底,全国共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政府采购试点,2000年,绝大多数地方政府设立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2002年《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带来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全面推进。十年的发展历程,采购制度从无到有、采购规模由小到大,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制度。与西方政府采购制度200多年的历史相比,从制度建设、规模数量等总体情况来看,我国尚处于政府采购制度的初级阶段,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认识存在误区 “无为论”,即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认为政府采购就是搞招标,做起来劳神费力,干起来难有作 为。“本位论”,即对政府采购的职能划分认识不清,对下级而言,认为上级实行集中采购是越俎代庖,把下级的事抢着干了;对同级而言,实行政府采购,打破了原有的格局,职能部门还不适应。“单一论”,即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范围认识不清,在政府采购工作实践中,单一注重有形货物采购,忽视了服务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片面论”,即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方式和程序认识不足,不能辨证地看待规范与效率的矛盾,片面认为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程序复杂,手续繁琐,降低了工作效率。 2.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逐步扩大,但未实现规模效益 政府采购规模的大小直接决定了政府采购的成熟程度,也决定了其调控经济的力度。通常,国外发达国家政府采购占当年GDP 的10~15%以上,占财政总支出的30%。近几年来,我国政府采购发展迅猛,但是采购规模小,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所占比例有相当差距(见表1)。 表1 2000-2005年政府采购数据统计 2000 89 468.1 15 886.5 327.9 0.37 2.06 2001 97 314.8 18 902.58 653.2 0.67 3.46 2002 105 172.3 22 053.15 1 009.6 0.96 4.58 2003 117 390.2 24 649.65 1 650.4 1.41 6.70 2004 136 875.9 28 496.89 2 135.7 1.56 7.5 2005 182 975 33 650.57 2 927.6 1.6 8.7 此外,采购范围应涵盖政府所有购买性支出预算项目, 从我国目前各省市的采购情况看,采购范围狭窄、品种较为单一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主要局限于一些财政专项拨款的设备购置、车辆购置及管理、接待办会、少数市政工程及房屋修缮和采购限额以上的一些易于操作且较为标准化的产 品上。 从表2的统计数据看,2005年政府采购中货物类占的比重最大,工程类作为财政支出的大项,所占比重仍偏低,而服务类项目几乎很少。而发达国家一般工程类和服务类采购所占比重较大。如“法国每年用于公共采购各个部分消

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一反倾销司法审查在我国缺乏具体法律规范 自从1997年12月10日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对来自美国、加拿大、韩国的新闻纸正式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以来,我国有关主管当局就不断收到关于反倾销案件司法审查问题的质询。倾销是指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格,当倾销给进口国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时,进口国可以决定对该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以达到保护本国工业及国内市场的目的。反倾销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各国采用的保护本…… 在1997年5月的世界贸易组织第二次中国工作组会议上,中国政府承诺:中国各级政府的行政裁决将允许司法审查。我国现行的反倾销法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没有对司法审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没有司法审查程序,实际上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由于行政机关就反倾销案件做出的行政决定涉及当事人的财产权,所以当事人有权提起相应的行政诉讼;而且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由人民法院进行,符合1994年反倾销法典关于进行司法审查的机构要独立于进行反倾销调查机构的规定。不过当事人对哪些具体的反倾销行政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哪些人可以提起诉讼,具体由哪个法院受理此类案件还是有必要成立专门的法院予以受理,则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同时也是各方存在争议的问题。

二世贸组织及欧美对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规范 世贸组织1994年反倾销法典第13条规定:为了能够迅速对最终裁决和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有关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每个在国内立法中规定了反倾销措施的成员国,都应当设有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机构或者程序。该机构或者程序应当独立于对有争议的裁决或者复议负责的主管机构。这一司法审查的规定对保障当事人的利益,特别是被征收反倾销税当事人的利益是有利的,是国际反倾销立法上的一次有意义的突破。同时该规定也是强制性的,随着关贸总协定为世界贸易组织所取代,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均必须在其反倾销立法中贯彻该条规定的内容。 相形于反倾销法典的原则规定,美国的相关法规更加具体。现在各国负责反倾销调查及决定反倾销税征收的一般都是行政机关,只不过有的实行双轨制,有的则实行单轨制。美国选择的是前者,主管反倾销事务的行政机构分别是商务部(确定倾销是否发生)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确定损害的存在)。美国认为反倾销裁决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裁决,属于行政行为而非司法行为,按照美国有关法律规定,行政行为原则上都应受司法审查,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在1974年美国《贸易法》修订前,只有美国进口商对于财政部(当时由财政部认定倾销)裁定认为倾销的案件,有权请求海关法院(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前身)审查,至于财政部裁定驳回的倾销案件,不得请求司法审查。经过1974年

试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

试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 内容摘要 政府采购制度是西方国家公共支出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近年来我国部分省市在本地区实行政府采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于我国政府采购没有法制化,各种配套措施不健全,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作者特撰此文介绍政府采购制度,分析国外政府采购的经验,并对我国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提出自己的政策建议。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我国为什么要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即建立和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和作用;第二部分介绍国外政府采购的先进经验;第三部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建立我国政府采购的政策建议。 前言 政府采购制度作为公共支出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很多国家具有相当长的历史,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不仅历史久远,而且采购范围也极其广泛,除了一些费用性支出外,其余的所有实物性支出均以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由于政府采购变过去的分散采购为集中采购,它所达到的规模效益,节约了财政资金,降低了交易费用,提高了资金利用率。而且,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使得政府采购在财政的直接监督下进行,减少了采购过程中的寻租行为,促进了廉政建设。近年来,我国部分省市在本地区实行政府采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实践中还存在很多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以及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朗,建立既有中国特色又能与国际接轨的政府采购制度已迫在眉睫。 一、建立和推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一)、政府采购的含义与特点 政府采购又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所属单位为了日常政务的开展或者为公众提供服务,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从市场上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是相对私人采购而言的,它们之间有很大的差别,具体来说: 1、采购资金来源的公共性。政府采购的资金主要表现为政府性资金,即由纳税人的税收所形成的公共资金,而不是私人资本。因此,它的支出只能按法律严格进行。 2、采购目的的非盈利性。政府采购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实现政府职能和公共利益,而不是赚取利润。 3、采购原则的公开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和程序都是公开的,采购过程也是在完全公开的情况下进行的,而且要作公共记录,所有的采购信息也是公开的,政府官员、管理机构的活动受公众和新闻媒介的监督。 4、采购范围的广泛性。政府采购对象除了公务用车、大宗办公用品等实物外,还包括工程和服务等各领域。 5、采购规模的巨大性。政府始终是各国国内市场单一消费的最大用户。据统计美国政府在1989—1992年间每年仅用于货物和服务就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26-27%。 6、采购的政策性。政府采购是按一定的意图制定的,这些意图包括保护本国企业和产品以及刺激企业技术创新等。 、建立和推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建立和推行政府统一采购制度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具体而言: 1、建立和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可节约政府性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利用率。建立效益财政是我国财政改革的目标,效益财政最明显的标志就是实现财政支出效益最大化。当然,这里

论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一)

论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一) 目录 一、论文摘要 二、正文 三、注释 四、参考文献 提纲 前言:提出司法审查制度的定义,说明《行政诉讼法》的出台,是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一个专门立法,标志着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形式,对此作进一步的说明和论述: 一、我国设立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1、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从长远和根本上看是一致的。 2、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行政争议解决的途径有几种。 3、《行政诉讼法》是我国一项重要的人权立法。 4、公民通过诉诸法律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5、我国是共产党统一领导下的分工制约机制的政体。 二、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主要特点及现状 1、在普通法院内设立专门法庭实施司法审查。 2、在我国的行政诉讼中,既审查法律问题又审查事实问题。 3、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法律渊源以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为主。 三、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缺点 1、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有限。 2、我国的司法审查不存在包容性极强的司法审查根据。 四、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1、需进一步扩大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受案范围。 2、适度放开司法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 3、扩大检察机关对行政审判的监督。 通过对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考察和分析、论证以及对我国司法审查制度设立的必要性、主要特点及现状,缺点和完善发展的一些粗浅的探索,我们相信通过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必将最终达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论文摘要 前言:提出司法审查制度的定义,说明《行政诉讼法》的出台,是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一个专门立法,标志着我国司法审查的形式,对此说明如下: 一、我国设立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二、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主要特点及现状 1、在普通法院内设立专门法庭实施司法审查。 2、在我国的行政诉讼中,既审查法律问题又审查事实问题。 3、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法律渊源以代表机关制度的法律为主。 三、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缺点 1、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有限。 2、我国的司法审查不存在包容性极强的司法审查根据。 四、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1、需进一步扩大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受案范围。 2、适度放开司法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 3、扩大检察机关对行政审判的监督。

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李玲利天津财经大学经济学院财政专业 内容摘要:政府采购在建立公共财政框架、节约财政开支, 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影响已超过单纯的财政支出管理,涉及到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以及国内国际经济合作领域。鉴于此,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有必要研究和探索,建立既具有中国特色又能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政府采购制度。 关键词:政府采购寻租反腐倡廉 一、我国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 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政府的寻租行为。政府采购中寻租的途径和形式多种多样。按照《政府采购法》的集中采购模式,政府采购行为从审批、采购执行、验收、付款整个过程,涉及到四个方面的利益,即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财政部)集中采购机构、物品使用单位和供应商。政府采购制度通过购买、验收、付款的三者分离, 构成相互制衡的机制。政府采购行为的流程一般是由物品使用单位提出采购计划, 在经过批准得到资金支持后, 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具体采购, 货物由使用单位验收。使用单位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予以接受后, 结算中心才支付货款。这样就形成了一种相互制约机制,从而保证采购行为的公开、公平、规范和高效, 防止不良行为的产生。 但在具体操作中,由于现行政府采购管理水平、监管力度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使政府采购在执行过程中常常与原始意图发生偏差,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 物品使用单位和采购主管部门之间的寻租 实行政府采购法后,物品采购的大部分权力要转移到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这对物品使用单位的部门利益是削弱。物品使用单位希望能通过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寻租, 提高采购限额标准, 缩小采购范围, 或者变集中采购为分散采购。其目的都在于尽可能维护自己对物品的采购权, 增加自己对供应商和其他部门设租的机会。在实际运行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颁布很不规范, 随意性很大,许多地、市、州没有得到授权就自行发布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这为物品使用单位向采购主管部门进行寻租提供了便利。 (二)采购主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之间的寻租 由于采购主管部门有着采购审批权, 能影响到物品使用单位的选择,集中采购机构为了获得采购权会向采购主管机构寻租。另外, 政府集中采购的制度、程序、范围和采购限额标准由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制定,与物品使用单位相反,集中采购机构为了增加自身权力范围, 会向采购主管部门寻租以降低采购限额标准扩大采购范围。并且我国的采购主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往往是一个部门(财政部门)存在着监管漏洞,共同利益的驱使,也使它们之间可能存在寻租行为。 (三)供应商和集中采购机构之间的寻租 尽管《政府采购法》中规定采购机构在执行采购计划时可以选择采用多种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 防止寻租行为的发生。但《政府采购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开招标程序和适用情形; 并且竞争性谈判方式也存在着许多的“黑洞”,“陪标”事件时有发生,法律的不完善为采购机构的寻租行为提供了便利。由于集中采购多是大额订单,利益的驱使也让许多供应商愿意寻租以获取高额利润。 (四)供应商和物品使用单位之间的寻租

《政府采购制度》作业集答案

参考答案 第一章 一、单项选择题: 1.D 2.B 3. A 二、多项选择题: 1.A,C 2.B,C,D 3.A,B,C,D,E 4. A,B,C,D,E 三、问答题: 1. 所谓采购,简单地说,就是购买者以支付为代价,获得其所需要的功能和服务,并使功能与服务所有权发生转移或暂时转让的过程。采购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采购行为的产生有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其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二是社会分工和交换的发展。 2. 采购管理直接决定个人和家庭的生活内容和生活质量;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中,直接关系企业生死存亡;对于政府而言,同样是关乎政府危亡的大问题。社会分工越细,科学技术越发达,市场交易环境越差,采购管理就越需要加强。 3. 采购管理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确立科学的采购目标。在现代采购理论中,可以将采购目标综合归纳为五个方面,即满足需要、符合要求、降低成本、去害存利、合法高效。实现采购的科学化管理,必须遵循、贯彻以下若干原则:供应原则、批量原则、竞争原则、时机原则、范围原则、内行原则、方式原则。 第二章 一、多项选择题: 1.A,B,C,D,E 2.A,B,C,D 3.A,B,C,D 4.A,B,C,D,E 5.A,B,C,D,E 二、问答题: 1.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对于政府采购概念的完整、准确地把握,

应该重点理解这样几点: (1)政府采购是以政府为主体的采购活动; (2)政府采购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3)政府采购运用的主要是财政性资金; (4)政府采购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5)政府采购的采购对象涵盖广泛。 2. 政府采购具有不同于其他社会主体采购的特征:政府采购支出数额巨大,对社会经济产生重大影响;政府采购具有市场性,必须遵循市场规则;政府采购具有行政性,必须依法行政,贯彻政府的政策意图;政府采购具有社会公众性,必须向社会公众负责。 3. 政府采购制度是对政府采购行为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它是指国家立法机构与相关管理部门,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制度。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以后,政府采购将在以下八个方面产生更大变化:政府财政供给方式将发生重要变化;由分散采购、分散管理转变为适当集中采购、集中管理;由零星采购转变为批量、规模采购;由狭窄范围的采购转变为广泛范围的采购;由“一”对“一”的简单采购转变为“一”对“众”的竞争采购;由私下采购转变为公开、公正、透明的采购;由外行采购转变为内行采购、专家采购;由无序的采购转变为按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的采购。 4. 在我国建立和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具有极其深远的现实意义,主要表现在:为社会公众创造更高的价值;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促进商业公正和市场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贯彻政府的政策意图,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反对腐败,促进廉政建设;走向世界的重要步骤。 5. 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必须遵循这样一些重要原则,这就是,既要必须符合中国国情,适应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又必须坚持与国际惯例接轨。同时,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也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必须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6. 政府采购所遵循的公开透明原则应该是全方位的: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应该公开透明;政府采购的需求应该公开透明;评估的方法与标准应该公开透明;政府采购的过程应该公开透明;政府采购的结果应该公开透明;政府采购的记录应该公开透明;政府采购纠纷的处理结果应该公开透明。

关于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思考 政府采购是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从我国采购制度运行的实践来看,政府采购尚处在起步摸索实践阶段,还客观存在着一些必须着手破解的问题。要完善我国现行政府采购制度,破解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我国的国情状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各个方面着手采取配套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类制度,综合的改革和创新,实现政府采购功能最优化,从而推动我国政府采购不断深入发展。 标签:政府采购工作;政府采购制度;完善 政府采购,也即一般意义上的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对于强化政府宏观调控、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提高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加强政府系统的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建立起现代意义上的政府采购制度的时间不长,由于政府采购法制化进程推进较慢,各种相应配套制度和措施不健全,各地区政府采购在收到较好实践效果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针对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在深入调研分析基础上,对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提出对策建议。 一、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现状 对于我国政府来说,推行法制化、现代化的政府采购制度是一个崭新的国家财政管理概念。我国的《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正式实施以来,采购制度领域开始有了自己的基本大法,随着近年来的实践,我国政府采购格局已经初步形成。 1.政府采购制度法律框架初步形成。自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后,财政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相继制定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和规范性制度多个,初步建立了以政府采购法为统领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采购法规建设对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工作、完善基本程序和监督管理、规范地方政府采购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初步建立。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基本上在财政部门设立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大部分地区设置了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职责分工日趋合理,“管采分离、机构分设、政事分开、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基本形成,初步建立了采购管理机构统一监督管理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具体操作执行的采购管理体制。

[政府采购,发展方向,现状]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及发展方向的分析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及发展方向的分析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在国内外市场上购买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 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 我国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时间不长,但进展很快,经历了研究探索、试点初创、全面推行、依法管理四大阶段;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政府采购制度体系由行政管理转变为依法管理。这项改革从1996年研究开始,截至目前,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1.研究探索阶段(1996年1998年7月)。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后,财政收入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财政改革重点开始转移到财政支出领域。1995年财政部开始研究财政支出改革问题,其中,政府采购制度成为一项重大课题。在广泛深入研究西方国家公共财政支出管理以及国际政府采购规则的基础上,财政部于1996年10月完成了第一阶段的研究任务。1998年4月财政部首次在国内组织了政府采购制度国际研讨会,邀请有关国家的政府采购官员介绍美国、英国和新加坡等国的丈政府采购制度,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研究和试点提供指导和借鉴。 2.试点初创阶段(1998年7月2000年6月)。1998年,国务院实行机构改革。在国务院于1998年7月份批复的财政部三定方案中,赋予了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职能。为此,财政部在预算司设立了专门机构,负责履行政府采购管理职责。政府采购管理职能的确立以及专门机构的建立,拉开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的序幕。试点初创阶段主要做了如下工作:第一,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开展宣传活动。第二,加强制度建设。第三,落实机构建设。第四,大力推动政府采购试点工作。 3.由试点到全面推行的转变阶段(2000年6月2002年12月)。2000年6月,财政部进行内部机构改革,政府采购的管理职能由预算调整到新组建的国库司,在国库司内设立了政府采购处,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事物。新机构组建以来,重点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规范化建设。二是加大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力度。三是进一步强化透明度。 4.依法管理阶段(2003年1月2005年6月)。《政府采购法》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政府采购法》的颁布,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和财政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政府采购工作法制建设所取得的重要成果。《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对推动政府采购改革工作显示出以下几方面重要意义。第一,有利于贯彻依法行政方针,推进政府采购规范管理。第二,有利于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三,有利于政府采购调控宏观经济政策功能的发挥。第四,有利于规范市场和改善供应商的企业管理。有利于强化财经纪律和反腐倡廉。第五,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民族经济和适应国际化发展形势的要求。 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发展方向 从前面已介绍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状况中可以看出,《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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